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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基本經營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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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基本經營制度

    第1篇:農業基本經營制度范文

    關鍵詞:日本 改革 土地制度

    中圖分類號:F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0)10-025-02

    日本農業與我國一樣,都是在小規模分散的土地上開展家庭經營,有著相似的資源稟賦和農地經營規模。對我國而言,在后金融危機時代,發展壯大農業經濟是擴大內需,保障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的重要前提。而農村土地制度的變革對農業經濟發展有著長遠和深刻的影響。因此,研究日本農地制度的變遷過程,借鑒其成功的經驗,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日本農地制度的演變過程

    日本“明治維新”后,走向了資本主義道路,但其土地制度主要是地主制和租佃制度,土地的封建占有關系占主導地位。廣大農民無地或少地,被迫成為佃農,地主利用對土地的占有權收取高額地租。這種封建土地制度阻礙了農業發展,也給戰后日本的工業化、市場化、現代化建設造成極大障礙。于是,日本開始了政府主導型的土地制度改革。日本土地制度改革大體分為三個階段。

    1.建立自耕農體制階段。政府采取強硬措施廢除封建半封建土地所有制,實行“耕者有其田”。這個階段主要特點是統一農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1945年―1950年,日本政府采取強硬措施購買地主的土地專賣給無地、少地的農戶。通過,日本確立了自耕農體制,自耕農在總農戶中的比重占到88%,耕地占到90%,農戶土地規模限制在3公傾以內。為了鞏固成果,日本政府于1952年制定了《農地法》,把以上規定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從此日本形成了以小規模家庭經營為特征的農業經營方式,據統計,1950年,日本共有農戶618萬戶,戶均耕地0.8公傾,其中1公傾以內的農戶占75%,2公傾以上的農戶只占3.5%。

    2.建立“自立經營農戶”階段。放寬土地所有權流轉限制,提倡土地轉讓和相對集中,鼓勵擴大土地占有規模。日本政府1961年制定的《農業基本法》,標志著農業政策發展到一個新階段。其主要目的就是提高農業生產力,消除農業與其他行業的收入差距。為實現這一目標,該法采取了一些措施,有選擇地鼓勵農業生產的擴大和農業結構的調整。在1962年的《農業基本法》修正案中,出臺了鼓勵擴大農業生產的具體措施。修訂后的《農業基本法》允許農民擁有土地量超過1952年《農地法》規定的3公傾。但其前提條件是:這些農民只能使用本家庭的勞動力。同時,《農業基本法》修正案也允許那些離開村莊,長期工作和生活在城里的農民將其土地委托給小規模的農業合作社。這些合作社可以成立公司,這些公司也可以購買土地從事農業生產,但有兩個規定:一是股份公司不得購買農地;二是這些小規模的合作社也必須像自耕農家庭農場那樣進行農業生產。在這些法律法規下,1950年―1964年間,日本的農業年增長率為4%,高于大多數國家的農業增長率,也滿足了當時由于人們收入提高而對食物消費需求的增長。

    3.第三階段,從1970年《農地法》第二次修改至今。這一階段,日本經歷了戰后經濟的高速成長。由于工業化、城市化發展,占用了大量的農業用地,使農地總面積不斷減少。在經濟高速發展的30多年間可耕地減少了17%。另一方面,經濟高速發展也創造了大量的非農就業機會,農民兼業化現象十分普遍,1950年-1970年的20年間農業勞動人口減少了46%,兼業農戶由50%上升到84.4%,甚至兼業收入占到農戶收入的50%以上。在此背景下,大量的農村青壯年勞動力、知識程度較高的農民離開農村,進城謀生,從而造成農業生產者高齡化,后繼乏人,農地拋荒現象嚴重。基于這種形勢,日本的農地政策重點發生了變化,突破了土地占有和使用方面的限額,以土地的經營使用權轉移為中心內容,鼓勵土地的租借和流轉。其主要目的是促使土地向有耕作能力的農戶集中,擴大農地經營規模,改善農地的規模結構和經營結構,提高農地的使用效率,實現高效、穩定的農業經營。圍繞這一目標,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促進了農業經濟發展和農地的有效利用,確保農民安心出租土地,促進農地流動,鼓勵農民之間相互形成農地的合作利用,從制度上促進規模經營發展,取得了相當的成效。

    二、日本農地制度變遷的原因分析

    從日本農地制度的變遷歷程來看,無論是“強制私有化”,還是走“合作社”化的路子,都是隨著日本經濟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變革發展的,它適應了經濟社會發展的內在需求,既推動了日本農業的發展,又為日本二、三產業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

    1.日本農地制度的變遷是農業基礎地位的必然要求。盡管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農業產值在整個國民經濟中所占的比重逐步降低,但農業的基礎地位及其戰略作用是其他產業不能替代的,任何時候都不能忽視農業。農業不僅關乎國家糧食安全,還是其他產業發展的基礎,關系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鞏固農業基礎地位不僅是確保大中城市主副食品穩定供給的需要,也是維持農業與國民經濟協調發展的需要。從戰后恢復經濟到為了推動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日本適時調整農業政策,逐步實現從土地零星分散、私人所有、小規模家庭經營向零星所有大規模經營的方向發展等等,無不說明了農業的基礎地位和戰略作用。

    2.日本農地制度的變遷是與日本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實時變化。戰后日本經濟的變革是以土地制度變革為突破口的。戰后初期重點是實現耕者有其田,建立和鞏固自耕農制度,使得農業在較短時期內實現了恢復,為國民經濟的全面恢復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20世紀70年代后期,由于工業經濟的高速發展,農地制度的改革重點是實現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以促進農地集中,實現規模生產。同時,農業合作組織應運而生,并在日本農業經濟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3.日本農地制度的變遷是農業生產率提高的內在要求。起初,隨著日本農業裝備的不斷改善,現代科技在日本農業中的應用,日本的農業生產率不斷提高。從1960年到1997年,10公畝水稻的勞動時間從173小時下降到36.8小時。農業機械的使用在提高了勞動生產率的同時,對土地規模化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4.日本農地制度的變遷是適應農業國際化發展的需要。主要表現在日本加入WTO農業協定生效后,在面對國外廉價農產品沖擊的壓力下,為提高本國農產品的競爭力,勢必發展大規模農業經營。日本調整農業補貼政策,一改過去對包括小規模兼業農戶在內的所有農戶給予補貼的做法,只對有一定規模的骨干農戶和有一定規模的而且比較規范的生產合作組織進行收入直接補貼。2007年政策實施后,小規模的兼業農戶面臨著生存發展的危機,為土地的更大規模經營創造了條件。

    三、對我國農地制度改革的啟示

    日本與中國農業雖然處在不同的發展水平上,但在人均土地狀況、農業生產組織結構方面等有很多相似之處。如農業生產經營主體以農戶為單位,分散經營,規模小,人多地少的矛盾突出等。因此,日本在農地制度變遷過程中的政策措施有許多方面是可供我們學習借鑒的。

    1.農地的流轉應以其經營權流轉為主。土地不僅是農民的生產資料更兼有社會保障功能,關系到社會穩定。日本上世紀六七十年代試圖通過政府提供優惠貸款幫助農戶購買土地擴大經營規模,受到挫折。這是一個很好的例證。因此,在我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體制上,必須要保護好農民的土地承包權,這是關系到社會穩定的大事。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

    2.提高農業的組織化程度。日本的農協作為農業的最廣泛組織,對促進日本農業經濟發展、恢復政治穩定、減少政府的社會管理成本發揮了很重要的作用。盡管日本的農協組織總量呈現下降趨勢,但規模不斷增大。以日本的香川縣為例,原有基層農協組織45個,目前其中的43個基層農協組織已合并成一個大區域規模的農協,合并后該農協的正式社員達到69000戶,非正式社員30600戶,農協的農戶組織率達到75%。日本農協在促進農業規模經營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借鑒日本發展農協的成功經驗,我國要引導農戶由一家一戶的小生產向大市場邁進,必須提高組織化程度。大力發展各類專業協會,堅持民辦、民營、民管的原則,發展合作經濟組織,不僅要鼓勵發展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而且要重視發展為農民提供綜合服務的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只有這樣,才能促進現代農業的發展。

    3.通過經濟立法保障農業發展。日本政府根據農業發展各個時期的需要,通過經濟立法把各種政策、目標和經濟措施法律化。我國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等法律的基礎上,處理好農地所有權、承包權以及經濟發展與制度建設的關系,使新的土地法律制度適應不斷變化的形勢和經濟發展的要求。

    4.農業現代化要兼顧保障供給、農民收入和環境保護三大目標。事實上,我國政策上確定的農業發展目標也是在不斷豐富的,從20世紀80年代強調有效供給的增加,到90年代初提出的增加農民收入目標,到現在提出農業的生態功能、發展現代農業等等,也反映了這一規律。日本農業的教訓是在舊基本法時期片面強調收入目標,而且收入目標的實現又是以兼業化和政府高補貼實現的,這又進一步削弱了農業的發展能力。由此可見,三者之間并不存在替代關系。日本在這方面的經驗教訓對我國發展現代農業有著重要的借鑒意義。

    5.實行最嚴格的農地保護制度。同日本一樣,我國也是人均土地資源匱乏的國家。特別是我國正處于工業化快速發展時期,非農產業勢必與農業發展形成“爭地態勢”,加之一些地方政府為發展經濟的內在需求,也會形成對當地土地的侵蝕。目前,我國耕地已由2000年的19.24億畝減少到18.26億畝,隨著工業化和城鎮化的發展,對土地呈現剛性需求,因此守住18億畝耕地紅線的任務異常艱巨。要層層落實責任。地方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應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負總責。要強化耕地占補平衡的法定責任,嚴格落實“耕地實行先補后占,不得跨省區市進行占補平衡”的精神。同時對“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建立保護補償機制,確保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用途不改變、質量有提高”的要求,在全國范圍內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嚴格保護,不得占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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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郭紅東.日本擴大農地經營規模政策的演變及對我國的啟示.中國農村經濟,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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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王華春,唐任伍,趙春學.引導土地流轉,增加農民收入.經濟學研究,2004(9)

    第2篇:農業基本經營制度范文

    (一)土地流轉的基本內涵。土地流轉,即農用地使用權流轉,實際上就是農戶對所擁有的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易。在我國現行的土地制度中,以物權對象的土地流轉形式包括土地轉讓、繼承和抵押等,即以土地使用權為對象的土地流轉;以債權為對象的土地流轉的形式有土地轉包、土地租賃、土地入股等,即以土地經營權為對象的土地流轉。土地流轉是地權中使用權的流轉,不是土地所有權的流轉。只有對農村土地流轉的基本內涵給予明確的界定和對這一內涵有透徹的理解,才能保證各種交易行為合法且無所障礙,才能從根本上保證農民切身的利益。

    (二)土地流轉問題的產生背景。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實行,使農村經濟獲得了迅速的發展。但隨著農業比較效益的下降,部分農產品市場疲軟,價格低迷,出現了為增加收入農村部分勞動力向二三產業轉移和農村勞動力大規模跨區域流動的新情況。加之,分散經營土地的成本居高不下,造成農民土地負擔過重,使農村土地撂荒現象日益加劇,家庭承包責任制的負向效應已顯露出來。

    二、實行土地流轉是農村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一)土地的“三權分離”為土地流轉奠定了基礎。家庭承包經營制的推行實現了農業生產用地的集體所有權、家庭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的分離。而正是這種“三權分離”的土地制度為“明確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搞活經營權”奠定了堅定的基礎。土地的發包方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憲法》第十條的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民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一方面承包集體土地體現了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一種權力;另一方面農民放棄承包土地的經營權而獲得一定收益,則是土地集體所有制的產權利益在農民身上的一種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農民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國家保護承包方的土地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同時,國家保護承包為依法、自愿、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權流轉。可見,承包戶完全可以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權和農戶承包權的前提下,開展土地經營權的流轉。“三權分離”的農村土地制度是中國特色土地制度的創新,它較好地實現了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是現階段正確處理穩定土地承包制與開展土地經營權流轉關系的原則。

    (二)實行土地流轉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在市場經濟的競爭環境下,比較效益或機會成本是資源和生產要素流動與配置的首要原則。在比較效益和機會成本的引導下,通過要素的不斷流動和資源的重新優化組合,使要素所有者最終獲得效益的最大化。土地是農業生產的基本要素,實行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是農業生產效益和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

    在傳統的計劃體制下,農業生產用地由集體統一經營,農民作為集體成員參與農業生產,農民的收入由集體統一評工計分來決定,農民不具有自行配置生產要素的權利,不能根據比較效益或機會成本的原則來安排自己的勞動時間或流動到更適合的就業領域。家庭承包制的推行,使農民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了自行配置生產要素、安排勞動時間、選擇適當就業領域的權利。在比較效益原則導向下,一部分勞動力和勞動時間向非農產業轉移,從而為土地的流轉創造了條件。

    (三)土地流轉是農村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生產關系必須符合生產力發展的需要,農村的土地制度必須符合農村經濟和農業發展的需要。隨著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和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的轉移,使許多農民有了穩定的農業以外的就業渠道和收入來源。一部分農民在農業稅和政府處罰拋荒行為的雙重支出的壓力下,開始自發地把土地經營權轉讓給別的農民耕種。農民首創土地流轉的最初動因就是為了解決耕地拋荒和粗放經營的問題。而農業生產結構的調整和現代農業要求的規模化經營,更是進一步推動了土地流轉的進行。

    三、實行土地流轉有力地促進了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

    (一)土地流轉較好地解決了土地拋荒和粗放經營的問題,促進了農業結構調整和規模化經營,提高了農業生產效益。人多地少是我國的基本國情,家庭分散經營更導致了土地經營的小規模化,形成對現行土地制度合理性的最大挑戰。通過土地流轉,實現土地的優化配置,完善了農業生產要素市場,使土地的經營規模得以不斷擴大,較好地解決了耕地拋荒和粗放經營的問題,有力地促進了農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提高了農業專業化程度和產業化經營水平,提高了土地規模化和集約化經營的水平,提高了農業勞動生產率。

    (二)土地流轉進一步促進了農村勞動力的轉移,推進了農村城市化和現代化發展。土地經營權流轉機制的建立,改變了部分農民“亦工亦農、亦商亦農”的兼業化狀態,提高了農業的專業化、規模化水平,促進了農村勞動力的分工分業,使經商打工辦企業的人能安心工作,解除了土地對這些農民的束縛,進一步促進了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向城鎮集聚,推動了城市化和現代化進程。

    (三)土地流轉有利于增強農業市場主體的活力,提高農業市場化水平。土地流轉有助于培育一大批新型農民以規模化經營參與市場競爭;有助于各類工商企業介入農業領域,增強農業市場主體的活力和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有利于提高農業科技的應用和推廣水平,并且以現代企業理念經營農業;有利于催生和培育各類農業龍頭企業,發展各類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提高農業的產業化經營程度。通過土地流轉,使農業在更廣闊的空間內聚集各種要素,推進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提高農業生產和農民的組織化程度,提高農業的市場競爭力。

    (四)土地流轉有利于土地價值的顯性化,切實保護農民土地承包的收益權。在穩定承包關系的前提下,通過市場機制,推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有償流轉,使農戶在轉讓承包土地經營權的同時,取得了一定的轉讓收入,從而使農民對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的價值得到充分體現,實現土地的增值,增加農民收入,保護了農民的切身利益。

    四、必須堅持合理有效地促進土地流轉

    (一)充分利用土地流轉的內在動力,促進土地流轉。一是正確處理土地流轉各方的經濟利益關系,盡量滿足各方的利益要求和收益預期;二是要積極推動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鼓勵工商企業、個體經營大戶、外商投資農業,建設公司式的農業和莊園式的農業,以獲得規模經營效益。土地產業化經營、規模經營是農民進入市場,有效參與市場競爭的重要經營形式,而當前真正有能力進行規模經營和產業化經營的則大部分是一些涉農企業和個體經營大戶,這就要求在推進土地流轉的過程中一方面要照顧經營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照顧農戶的利益,做到有償流轉、以法規范、因地制宜、科學有序。

    (二)深化農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促進農村土地合理流轉。實施家庭承包經營,穩定土地承包關系是我國農村經濟社會穩定發展的一項基本政策和經營制度,必須長期堅持。但是,在目前市場經濟的條件下,需要進一步深化與完善。具體思路是:強化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最大限度地放活承包權和經營權。一是在外流勞動力較多、二三產業發展較快的地方,要改變農戶分散承包土地的經營格局,允許集體將土地調整集中連片,向社會公開發包;二是將土地這一基本的生產要素商品化。家庭承包責任制實施以來,農村土地在很大程度上有著生產資料和社會福利保障的雙重性質,從而形成土地平均分配的格局。但是,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農民被推向了市場,土地的這一雙重性質應該隨之改變,要將土地作為商品價格化,即按不同等級確定土地的市場價格,按照價格規律實現土地的合理配置。

    第3篇:農業基本經營制度范文

    【關鍵詞】市場體制;農村經濟;發展方式

    中圖分類號:F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5)12-038-02

    農業、農村、農民問題,是我國經濟發展和現代化建設的根本問題。明確指出:“小康不小康,關鍵看老鄉。一定要看到,農業還是‘四化同步’的短腿,農村還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短板。中國要強,農業必須強;中國要美,農村必須美;中國要富,農民必須富。”從中我們可以看出,農業是“四化同步”的短腿,農村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短板。正是基于這樣的認識,我們說,沒有農業的市場化,就沒有農業的現代化,更不會有真正的城鎮化。

    一、完善農村市場體系

    建設現代農村市場體系不僅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任務,也是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的戰略機遇期提出的戰略任務。換句話講,農村是否有完善的市場體系,關系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體制的建立和正常運轉。農村市場體系建設是涉及到社會各個方面的系統工程,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還存在一些現實問題。其一是有形市場建設方面,既存在發育不充分的問題,又有人為盲目建市的問題。其二是生產要素市場發展緩慢、甚或滯后,制約了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和農村資源的合理配置。其三是現貨市場向期貨市場發展還處在起步摸索階段,尚有許多現實問題從理論和實踐上厘清。

    加強現代農村市場體系建設是解決“三農”問題、統籌城鄉發展、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重要途徑。當前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其一是加強農村集貿市場的改造和建設。商品市場是市場體系的基礎,農產品只有依靠市場才能賣出去。因而,要在傳統集市的基礎上發育市場,按照商品流通的規律和地域要求,對傳統的集市貿易進行改造,創新農產品流通體制,發展中介組織,科學布局標準化農產品批發市場,建立適應農業產業化的市場體系,形成多層次、多元化的市場格局。其二是積極培育和發展農村要素市場。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再生產過程的完成和資本價值的增值依然是通過生產要素在市場流動中的優化組合來實現,全要素市場化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和必然結果。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發展農產品市場,培育農村生產要素市場,對于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當前,農村要素市場的發展比商品市場緩慢得多,因而,要重點發展勞動力、資本和土地市場,推動三大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把資源分配提高到新的水平。其中,尤為重要的是改革與創新農村金融體系,解決農業發展融資難的問題。其三是發展商貿流通。要樹立貿易主導經濟發展、“貿易興農”的市場經濟思維方式,建設農村社會物流體系,實現商流、物流、信息流的統一,為農村商貿和經濟的發展服務。其四是建設好農業生產資料市場。農業生產資料市場的發展是實現農業再生產和擴大再生產的重要條件,它關系到農業的增產和農民的增收,是實現農業現代化必不可少的環節。要通過改革農資補貼、發展農資連鎖網絡、嚴格市場準入、培育中介組織、加大監管力度等措施,不斷完善農業資料市場。其五是建設好期貨市場。選擇需求量大的大宗農產品進入期貨市場,擴大農產品及加工產品出口,推廣“農超對接”。其六是加快市場體系的軟件建設。依法保護農民進入市場后的合法權益,開展公平競爭,反對壟斷,以形成合理的市場運作與流轉秩序。其七是加大農村商務流通隊伍和人才培訓力度。

    二、加強對農村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

    農業宏觀調控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市場經濟下的農業宏觀調控是指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自覺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并主要通過市場,對農業生產和流通進行主動調節的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干預農業的一種表現形式。農業宏觀調控目標,既要反映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規律,同時又要體現整個國民經濟發展對農業所提出的基本要求。

    其一是保障總量平衡和結構平衡。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農業的基礎地位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這是由我國的基本國情決定的。換句話講,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保證十三億人口的豐衣足食,這是排在第一位的大事。正因為如此,農業宏觀調控目標,不能脫離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實際情況,農業宏觀調控目標的確定,既要反映農業和農村經濟的自身規律,又要體現整個國民經濟發展對農業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就目標調控來講,一方面要保證農業經濟總量的平衡,另一方面,保證農產品品種結構的平衡、質量結構的平衡和區域之間的平衡。其二是依據市場導向,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從產業結構的分布和遞次,對農業結構進行調整。首先調整第一產業,即調整農業中的種植業結構,保證糧食高產高效的措施應在提高單位面積產量上下功夫,而不是一味地盲目擴大糧田面積。其次注意林、牧、副、漁、各業的增長速度與比例。第三是在農、林、牧、副、漁、工、商、運、建、服整個農村產業結構中,根據產業優勢、資源優勢、區位優勢和市場需求,確定各地的主導產業,有市場需求,有經濟效益,有資源,就可以發展。第四是注意產業結構需求變化的趨勢,及時提出主導產業轉移和替代任務。其三是加大公共財政投入,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各級財政應優先保證農業農村發展所需資金,重點支持農民增收、農業結構調整、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農村民生改善等。轉換投入方式,創新涉農資金運行機制,變分散投資為集中投資。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大涉農資金的監管力度,杜絕農業資金“非農化”現象。健全國家對農業的支持保護體系,保證農業補貼政策效能充分發揮。其四是完善涉農價格保護和價格補貼制度。其五是有計劃地發展農村社會化服務。將農戶的市場選擇納入農業發展的軌道,抓好農業生產全程社會化服務機制創新,重點支持為農戶提供代耕代收、統防統治、烘干儲藏等服務。其六是完善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分散和補償市場風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從農業的特點來說,它是社會效益大而經濟效益低的產業,與其他產業相比,它承擔著自然與市場的雙重風險,并且背著城鄉二元結構、工農業產品價格剪刀差等歷史遺留下來的沉重包袱,在市場競爭中往往處于不利地位。因此,國家既定的保護政策必須嚴格執行。其七是制定農村金融體系發展的整體規劃,完善相關法制和制度環境,確立新型農村金融組織的法律地位,運用金融手段支持農業發展。

    三、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

    第4篇:農業基本經營制度范文

    一要堅持黨在農村政策的重要基石,創新“三權分置”的農村土地制度。深化農村改革,主線仍然是處理好農民和土地的關系,最大的政策仍然是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堅持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堅持穩定土地承包關系,“三個堅持”決不能動搖。與此同時,要順應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愿,把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現承包權和經營權分置并行。農業部門要抓緊抓實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頒證工作,加快發展多種形式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制定實施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擔保試點政策,為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創造良好的機制和條件。

    二是堅持黨的“三農”方針政策體系,創新農民富裕、農業現代化的實現路徑。必須堅持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把增加農民收入作為農村工作的中心任務,堅持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指導方針,堅持促進“四化”同步發展、推進城鄉發展一體化的根本要求,堅持初步形成的強農惠農富農政策體系,以及基本建立起的符合統籌城鄉發展要求的制度框架。與此同時,要努力提高農村增加農民收入的內生動力。大力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高農業良種化、機械化、科技化、信息化水平,推進標準化、綠色化、品牌化生產,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全程監管能力,推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農業建設。

    三是堅持確保國家糧食安全的基本底線,創新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實現方式。語重心長地強調,在保障國家糧食安全這個問題上,不能因技術性問題犯戰略性錯誤。綜合考慮國內資源環境、糧食供求格局、國際市場貿易條件,必須實施以我為主、立足國內、確保產能、適度進口、科技支撐的國家糧食安全戰略。在堅持口糧絕對安全的前提下,創新確保安全的實現途徑,就要統籌利用好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實施“藏糧于地、藏糧于技”戰略,推進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行動,堅持走依靠科技進步、提高單產的內涵式發展道路,始終堅持保護支持發展糧食生產的政策,使務農種糧有效益、不吃虧、得實惠。

    第5篇:農業基本經營制度范文

    關鍵詞:土地流轉 形式 問題 關系

    一、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主要形式

    土地經營權流轉形式多樣,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轉包: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繪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

    2、轉讓: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后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

    3、互換: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4、入股: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愿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5、出租: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

    2、地方對土地流轉采取的主要措施

    2.1 加強流轉規范管理。

    依照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各省區逐步建立健全以實施流轉合同制為重點的流轉管理制度和規程。

    2.2 積極提供流轉服務。

    各鄉鎮依托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建立了流轉服務組織,為農民流轉土地提供流轉信息、法律政策咨詢、價格評估、指導合同簽訂、協調利益關系和調處流轉糾紛等服務。

    2.3 扶持并鼓勵流轉。

    部分經濟發達地區拿出專項經費支持鼓勵流轉。據2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初步調查統計:目前已有11.3%的縣(市)拿出專項資金加強土地整理和農業基礎設施投入,為通過流轉實現適度規模經營創造條件。有5%的縣(市)拿出專項資金對流轉雙方給予適當補貼。

    3、土地流轉中存在的相關問題

    3.1 強行流轉的問題在少數地方依然存在。

    有些地方基層干部對維護農民的土地權益和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重要性認識不足,認為發展現代農業就需要土地集中,片面強調與追求農業規模經營而忽視甚至侵害農民土地合法權益,有的地方不顧條件盲目對流轉下指標定任務,違背農民意愿強行流轉的問題在少數地方仍時有發生。

    3.2 流轉利益糾紛在各地區仍有不同程度存在。農戶間流轉以及短期流轉中合同簽訂率不高,流轉雙方形成的利益關系和權利義務約定不明確、不規范,容易引發糾紛;有的在長期流轉中流轉雙方利益協調機制不健全,因經營風險和市場變化等原因也容易引發利益矛盾。

    3.3 部分地區在流轉中改變土地農業用途。有的地方還存在將流轉的耕地用于種樹或挖魚塘,有的甚至搞非農建設。

    3.4 規模流轉的耕地很少用于種糧。在流轉的土地中,由于種糧效益低,種糧的面積和比重有進一步縮減的趨勢,特別是規模流轉中用于種糧很少。

    4、土地流轉工作需要正確處理的幾個關系

    4.1 正確認識和處理好土地流轉與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關系。

    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符合農業生產特點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并正確認識,只有堅定不移地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與長久穩定承包關系,農民才有可能充分行使好土地流轉權利,從根本上消除流轉的后顧之憂,才有可能建立起穩定的流轉關系。

    4.2 正確認識和處理好土地流轉與發展現代農業的關系。通過正確引導農民依法自愿流轉土地逐步實現適度規模經營的同時,積極探索在堅持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走出一條通過發展多種形式的合作服務實現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提高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化程度的路子,推動我國現代農業發展。正確引導農村土地流轉的同時,積極發展農戶聯合與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經營服務體系,提高組織化程度,推動我國現代農業快速健康發展。

    4.3 正確認識和處理好土地流轉管理與服務的關系。土地流轉管理和服務必須以尊重農民主體地位為前提。土地流轉管理應該以指導和服務為主,是一種指導性和服務式管理。在管理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好幾點:

    (1)尊重農民流轉主體地位,不能違背農民意愿強行流轉或者阻礙流轉

    (2)要以法律政策為依據,不得非法為土地流轉設置附加條件和要求,簽訂流轉合同要農民自愿申請和接受

    (3)要不增加農民負擔。

    第6篇:農業基本經營制度范文

    家庭農場從產權上來說屬于個體,由戶主與其家庭成員共同勞動和經營,并在一定情況下雇傭部分勞動力的農業企業。這與歷史上的自然經濟明顯不同,即其產品是需要進入市場進行交換的,具有相當程度的專業化和商品化的屬性,社會化程度高。家庭農場是農業家庭經營的一種延續與繼承,具有規模優勢。家庭經營優越性明顯,使得活動主體具有了多重適應性的特點。這種制度對于農業企業化經營是有利的,能夠提升農業的競爭力。我國家庭農場的歷史較短,處于初步階段,家庭農場的模式體系尚不完善,還存在著諸多問題。我們可以從發達國家家庭農場的相關特點入手,找出這些國家家庭農場存在的優勢,結合我國的特殊國情,從中得到一些啟示。

    美國家庭農場對中國家庭農場發展的啟示

    美國擺脫英國殖民者獨立后,由于實際的國情限制,首先發展的就是農業經濟。美國政府將公有土地進行了大規模地出售,奠定了農場主自己掌握土地的家庭農場制形成的基礎。從20世紀的數據來看,美國的家庭農場數量正在減少,而規模卻在不斷擴大,呈現出經營規模化和組織方式多樣化的特點。美國有十個農業生產區域,家庭農場的生產和經營很專業化,基本上每個家庭農場只生產農業區內最常見的一兩種農產品。農場主對于土地權利的享受是非常有保障的,這讓家庭農場的經營呈現穩定性。

    由于我國農民人口規模龐大,實施土地私有化會造成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因此必須在的基礎上發展家庭農場。家庭農場必須有一定的規模,而我國面臨著人多地少的嚴峻形勢,應該在吸引人口向城鎮轉移和提高產能效率上下工夫。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不能單純地種植少量農產品,必須實現生產經營的多樣化以抵消可能存在的風險。

    英國家庭農場對中國家庭農場發展的啟示

    英國家庭農場的創辦必須是家庭通過購買或者租賃土地以獲得土地的使用權。由于產業結構調整、地租下降與地產稅增加帶來的利潤減少以及英國政府的干預,越來越多的土地從大土地持有者流向農民,從而促使家庭農場的興盛。英國政府對家庭農場十分重視,在政策和財政上予以扶持,在高度機械化的條件下,英國家庭農場已經實現了自營化。

    從英國的經驗來看,農民即使缺乏土地私有權也同樣可以經營家庭農場,可以采取土地租賃經營的方式。由于我國的社會主義性質,以及的基本國策,家庭農場的開展可以借鑒土地租賃的方式展開。同時,家庭農場必須保持一定的規模,即適度經營,因為以家庭為單位開展的生產活動在勞動力上是有限制的。加大機械化程度能夠解決勞動力短缺的困難,使得生產經營保持穩定。

    日本家庭農場對中國家庭農場發展的啟示

    日本農業以小型家庭農場為主要特征,這是由日本國土面積小以及農耕地有限所造成的。日本對農地所有權和使用權進行結合,以保證農民獲得土地開展生產和限制大規模的土地兼并。農民如果離開土地,可以將土地委托給合作社。日本政府一直采取土地的分散占有和集中生產經營的政策,從而有效避免了土地分散和土地過于集中帶來的弊端。

    日本的家庭農場在很多方面可以給我國的家庭農場提供借鑒,應該從土地使用權上著手,激活土地經營權,調動家庭生產的積極性。應該在家庭農場生產中避免承包期限過短、管得過多過嚴的制度缺陷,在維護農民在中農民承包權益的基礎上,保障土地的集中生產經營,為機械化和專業化提供便利。

    第7篇:農業基本經營制度范文

    關鍵詞:農業發展方式;內涵;途徑

    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我國是農村人口至今仍占總人口大多數的發展中國家,這一基本國情決定“三農”問題始終關系國家穩定與發展的全局。促進我國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關鍵是要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同樣,要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關鍵也在加快農業發展方式的轉變。

    一、轉變農業發展方式的內涵

    黨的十七大報告用“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代替過去的“轉變經濟增長方式”,雖然只改了一個詞,但內涵卻發生重大變化。“增長方式”主要是研究經濟增長過程中資源、勞動、資本等生產要素投入的效率,而“發展方式”則不僅包括經濟效益的提高、資源消耗的降低,也包含經濟結構的優化、生態環境的改善、發展成果的合理分配等內容。相應地,與轉變農業增長方式相比,轉變農業發展方式也有新的更高要求。轉變農業發展方式,除了由粗放型增長向集約型增長轉變或從外延型增長向內涵型增長轉變外,還應有如下要求。

    (一)向農業發展目標的多元化轉變。農業經濟運行的情況要用綜合目標體系來考察。這包括:農業產業結構的優化程度;農業的市場化、產業化、組織化程度;資源和環境對農業發展的承載程度;城鎮化進展和農村剩余勞動力有效轉移程度;農業從業人員的增收幅度。此外,還有一些社會政治指標:農村教育水平、農村公共服務水平、村民自治能力、農民個人的發展程度,等等。

    (二)向農業經濟增長的質量和效益并舉轉變。荷蘭人均耕地只有0.06公頃,但其農產品出口僅次于美國,人均創匯8萬多美元,大大超過美國。農業生產條件較差的以色列,1991年農產品出口創匯6億美元,占總出口額的5.6%。我國不少農產品的生產總量位居世界前列,但2005年每千公頃耕地化肥施用量高達366.5噸,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5倍,分別是日本、美國、法國的1.6、3.6和6倍,不僅生產成本高,而且還污染環境。近年來,我國農產品出口越來越受技術壁壘的影響,雖然原因復雜,但與自身存在的質量、標準等問題也分不開。因此,轉變我國農業發展方式,必須堅持質量和效益并舉的方針。要全面提高農產品的質量和檔次,重視品牌的創立和質量安全,努力實現初級產品向終級產品轉變,由低科技含量向高科技含量轉變,由無品牌、少品牌向有品牌、多品牌轉變。

    (三)向農業產業結構優化轉變。農業產業結構由農產品市場決定,不同層次的社會需求將形成不同的產品結構和服務需求。以往,我國農業面臨的主要矛盾是供給不足。現在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總量已基本平衡,豐年有余,農產品季節性、區域性供大于求的現象經常出現,這表明農業生產上存在階段性、結構性和地區性過剩。現階段,要以提高產品質量和經濟效益為中心,以資源區域性、經濟發展的階段性和區位特點為基礎,充分發揮區域資源優勢和區位優勢,面向市場要求,優化農業生產結構,形成具有區域特色的專業化生產和有比較優勢的主導產業。此外,農業不僅具有食品保障功能,而且具有原料供給、生態保護、觀光休閑等功能。轉變農業發展方式,就要向農業的廣度和深度發展,促進農業結構不斷優化升級,開發生產、生活、生態于一體的多功能農業。

    (四)向可持續發展的綠色產業轉變。我國人地矛盾日益突出,農業生產消耗大、產出少、效益低。要用有限的自然資源支撐更多人口和更大規模的經濟發展,必須建設生態能自我維持、資源能多級循環利用、經濟能獲得較高效益的可持續發展農業。

    二、轉變農業發展方式的途徑

    (一)建立農業投入穩定增長的機制。

    資金供給短缺是制約農業發展方式轉變的主要因素之一。應從切實保障農業投入出發,建立“政府財政投入啟動、信貸投入助推、農戶投入為主、社會廣泛參與”的多元化農業投資體系。堅持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針,加大財政投入和金融信貸向“三農”的傾斜力度,擴大公共財政覆蓋農村的范圍,建立健全財政支農資金穩定增長機制。進一步深化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增加農業信貸投入,減少農村資金的非農化流失。較大幅度地增加農業生產環節的補貼,充分調動廣大農戶和集體經濟組織增加投入的積極性。此外,要優化農業發展環境,積極開展招商引資工作。

    (二)實施科教興農戰略。

    在我國農業面臨日益嚴峻的資源約束條件下,科技是實現農業發展方式轉變的關鍵。因為無論是提高農業的產量、質量和效益,還是增強農業的國際競爭力、實現農業的可持續發展,都依賴于農業科技的進步和創新。目前,我國農業科技貢獻率只有48%,科研成果轉化率只有30%,分別比發達國家約低30個和40個百分點左右,且農業人才嚴重流失。因此,必須實施科教興農戰略。

    1.大力加強農業技術的研究和開發。要以生物技術和信息技術為重點,組織科技攻關和技術引進,實現農業科技的跨越式發展。要加強農產品深加工技術研究,延長農業生產鏈,提高農產品附加值。圍繞發展“高產、優質、高效”農業的方向,在農作物育種技術及新品種選育、優質特色畜禽、水產品種培育及農藥、動植物無特定疫生產技術方面有所突破。同時,應集中突破一批節能、節水、節地、節肥、節藥和循環利用的關鍵技術,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

    2.促進農業技術的推廣與普及。加大先進實用農業技術推廣普及力度,重點抓好優良品種、節水灌溉、配方施肥、病蟲害綜合防治、作物栽培與管理等的推廣。建立新型多元化農技推廣體系,強化農技推廣服務的公益性職能,全面推進農業科技人戶工程,扶植農業科技示范戶,提高他們的輻射帶動能力。加強農業科技服務平臺建設,健全農業科技交易市場網絡,加速科技成果的轉化。

    3.加強對農民的培訓。轉變農業發展方式,發展現代農業,必須著力提高農村勞動者素質,使其實現從經驗型向知識型、從單干型向組織型、從身份型向職業型、從被動型向主動型轉變。現在農村文盲人數雖然減少,但真正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新型農民并不多。因此,必須對農民開展農業生產技能、經營管理和政策法規培訓。首先,要在切實保障農村義務教育的基礎上,通過發展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和各種短期培訓,提高農民的專業技能。其次,要組織科技人員深入農村傳授科技知識,開展多種形式的文化教育和科技普及活動。再次,要加大對大專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農林專業學生的助學力度,鼓勵他們畢業后到農村,為發展現代農業建功立業。

    (三)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

    推進農業產業化,通過龍頭企業一頭連農戶、一頭連市場,實行合同化管理的途徑,解決一家一戶的小生產與千變萬化的大市場矛盾,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農業的比較利益。實現農業產業化應注意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1.調整和優化農業經濟結構。一要培育壯大主導產業,精心組織糧、棉、油、禽、菜等骨干農產品的生產。二要以資源為基礎、市場為導向、科技為先導,因地制宜,因勢利導,發展優勢農產品產業帶,促進農業的多元化經營、區域化布局、專業化生產,培育特色品牌,形成規模優勢,提高農業經濟效益。

    2.引導農民進行標準化生產。現代農業,要求從田頭到餐桌各個環節的標準化,標準的內容延伸到農產品生產、加工、包裝、儲運等各個環節。因此,必須嚴格貫徹《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加強動植物疫病防控,積極推行農業標準化生產,加快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建立農產品質量可追溯制度,加快農產品生產環境和產品質量的檢驗檢測,保證上市農產品的質量安全。

    3.健全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大力發展農戶小規模、集成大群體式的專業化、區域化的農業生產基地,并培育龍頭企業、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產業園區等市場主體,使它們成為連接農戶和市場的橋梁和紐帶。通過強化合同管理,使他們與農戶形成利益均沾、風險共擔的利益共同體,以降低農業生產風險,提高農產品的競爭力,增加農民收入。同時,適應農業市場體系和國際化要求,健全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要在農業的產前、產中、產后各環節,加強對農戶的農機、水利、信息、技術等服務,形成農村社會化服務的良好環境,為農產品創造增值的機會。新晨

    (四)深化農村改革,為轉變農業發展方式提供體制、機制保證。

    由于城鄉二元結構和發展階段的影響,我國農業發展方式的轉變還面臨體制性約束,主要表現在:對農業的長期過度索取;對農民、農村和農民的歧視性待遇;政府對農業的干預過多等。因此,必須深化農村改革,為轉變農業發展方式提供體制、機制保證。

    1.在穩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創新農業經營方式。長期以來,人們把家庭承包經營制度,視為農業發展方式轉變最大的制度障礙。其實,家庭經營制度是天然適應農業特點的經營形式,也是保護農民基本權益的有效形式。縱觀世界各國,凡已實現農業現代化的國家,無不實行家庭經營。因此,農業家庭經營與農業現代化并不矛盾,關鍵在于工業化要向家庭經營注入現代生產要素,城鎮化要為擴大家庭經營規模轉移農村人口,市場化要為擴大家庭經營提供完善的社會化經濟技術服務。在當前和未來很長的時間內,這種生產經營機制適應我國農業狀況,是我國農業基本的生產經營制度。因此,必須在堅持這一基本經營制度的前提下,有條件的地方可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同時,要探索集體經濟的有效實現形式,如,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支持農業產業經營和龍頭企業發展,從而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優化現代農業組織體系。

    第8篇:農業基本經營制度范文

    關鍵詞土地制度家庭承包制土地股份投包制創新

    21世紀上半葉,中國將完成農業的現代化改造。隨著現代化程度的提升,現代農業對規模經濟的要求與現行分散承包的土地制度之間的矛盾將日漸加劇。如何通過現行土地制度的創新加速我國農業現代化進程,是一個具有重要意義的研究課題。

    一、土地制度創新的約束條件和方向選擇

    土地制度不是某種因素、某種力量作用的簡單函數,它是某個特定時期特定政治、經濟及社會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產物。土地制度創新必須充分考慮到制約其生成的種種條件。制約我國當前土地制度創新的主要條件有:

    第一、我國是社會主義性質的國家,生產資料的公有制始終被認為是決定經濟社會主義性質的基礎。由于土地的特殊重要性,決定了土地制度不僅是農業部門最重要的制度安排,而且是整個社會經濟制度最基本的方面。特別是對于那些農業比重還很高甚至是國民經濟主體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土地制度更成為整個經濟制度的基礎和核心。鑒于我國整體經濟性質和土地制度在整個經濟制度安排中的重要地位,現階段土地制度的創新不能也不應當越出公有制的框架。

    第二、從總體技術特征來看,我國尚處于從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過渡階段,廣大中、西部地區,傳統農業的特征還相當明顯。全社會70%左右的人口仍然要依靠這個最原始產業提供生存保障,近50%的社會勞動人口仍然只能從農業中得到就業機會。根據馬克思生產關系適應生產力性質的原理,現階段土地制度安排必須與農業發展過度性階段的生產力水平相適應,而不能超越農業發展階段去建構現代農業階段的先進的

    土地制度模式。

    第三、農業現代化是我國農業發展追求的而且是希望盡早實現的目標,現階段土地制度安排應有利于將農業生產導向現代化目標。鑒于龐大的人口基數和不斷增長的人口壓力,以及工業化加速導致農業資源的非農轉移,糧食安全問題已成為政府推動農業發展的首選目標。政府這一農業發展目標偏好,決定了它必然傾向于有利于上地產出率提高的土地制度選擇。增加農業生產收人,縮小農業生產與非農生產之間的利益差距,是農民從事農業生產所追求的最現實的目標。上地制度的設計必須有利于滿足農民對收人增長目標的追求,這#才能使農民成為推動農業發展最積極的力量。我國現階段土地制度的設計,既要有利于政府產量增長目標與農民收人增長追求之間的協調,又必須使它納人有利于推進農業現代化早日實現的長遠目標的軌道。

    第四、一種土地制度是否合理有效,最終只能由農民在這種制度下的行為反映作出檢驗。一種可行的土地制度,不僅不能背離廣大農民的意愿,相反應當反映他們的利益要求。在我國農業發展現階段,占有土地是廣大農民最基本的愿望,土地的流轉化程度低就是證明;產權不受侵犯是來自農民最強烈的呼聲,一個重要表現就是農民對過重負擔的抵制和抱怨;家庭經營是最受農民歡迎的生產組織形式,改革前后農民截然不同的工作態度是最有力的說明。

    土地產權制度的有效性,來自制度安排與其所對應的約束條件的協調性。針對不同的約束條件,只能實行不同的土地制度安排。我國新型土地產權制度,只能在上述約束條件給定的框架內生成,并且只能是這些條件的內在要求處在耦合和均衡狀態時的產物。上述約束條件給定的我國現階段土地制度的創新空間是相當狹小的。它們決定了我國土地制度創新只能沿著如下方向推進;(1)在土地集體所有制不變的前提下,尋求產權主體明確、產權權能完善的新型集體所有制實現形式。也就是說,雖然對現行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改革是必要的,但這種改革最好是集體所有制的完善或新型集體所有制實現形式的建構,而不應是對集體所有制的替代。(2)在家庭經營不變的基礎上探求土地資源有效配置方式和有利于農業現代化實現的土地利用方式。家庭經營方式的改變,不僅背離了廣大農民的意愿,也會使政府糧食總量增長目標至少經受不確定性的風險。

    二、土地股份投包制:新型土地制度模式的設計

    在理論界提出的各種土地制度模式中,完善家庭承包制模式對現階段土地制度創新約束條件的考慮相對最為充分,因而它受到政府的推崇并成為我國現階段上地制度建構的主體模式。這一模式最積極的意義在于對家庭經營方式的充分肯定。這種肯定首先源于推行改革20年來農業家庭經營的成功實踐,并且可以從世界農業發展的普遍經驗中獲得支持,同時現代產權理論和農業發展經濟學中亦不乏理論依據。但是,家庭承包制完善模式的最大問題在于,它對傳體體制下形成的土地集體所有的權屬關系存在的固有缺陷采取回避態度,試圖繞過所有制通過經營形式的改善來克服根源于所有制的產權缺陷。不可否認,這只能延緩和積累矛盾,不可能從根本上克服現有土地產權制度的不足進而刺激農業增長。

    在現有土地制度創新模式中,土地股份合作制最具創新意義。一方面它在集體所有制或公有制的前提下比較好地實現了集體產權的明晰化,另一方面又為土地的集中和規模化經營提供了一條極富啟發性的思路;一方面它迎合了農民實實在在占有土地的愿望,另一方面又滿足了政府土地制度創新低政治風險的要求。不難分析,土地股份合制與我國現階段土地制度創新依賴的約束條件之間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協調的,因而它的出現受到理論界和決策部門的高度關

    注。現有土地股份合作制探索反映出來的最突出問題,是存在著以合作化經營或集體化經營否定家庭經營的傾向。盡管其出發點是試圖克服家庭分散承包帶來的規模不經濟,但這種傾向還是值得認真反思的。因為農業中集體經營的低激勵效應和高管理成本不制轉變為土地股份共有制,并把股份共有制視作集體所有制的新型實現形式。土地股份投包制提出的主旨在于消除一些土地股份合作制理論與實踐中的一個重要誤區,即忽視農業產業特性而試圖以集中化、統一化經營取代農戶的個體經營。因此,與土地股份合作制相比,土地股份投包制的突出特點,是試圖使家庭經營方式在土地產權清晰健全、土地配置規模合理的基礎上繼續成為農業持續增長和農業現代化實現的制度性保證。

    三、家庭承包制向土地股份投包制的過渡

    土地股份投包制設計的基本目標,是希圖在較易得到政府和農民雙方接受并支持的基礎上,建構起土地合理流轉和有效集中的機制,從而實現從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順利過渡。土地股份投包制的現代化指向和規模經濟偏好決定了其建構的主要條件是,農村非農產業應有相當程度的發展,農業勞動力能夠實現較大規模的非農轉轉移,使目前緊張的人地關系與勞地關系得以改變。如果沒有二、三產業的快速發展創造出相對寬松的人地比例關系,70%左右的農業人口依然凝固在農業上實現就業和維持生存及低水平發展,那么,以減小土地有效流轉阻力的土地股份化設計必然失去意義,以擴大農戶經營規模的投包機制亦無發揮作用的可能。

    土地股份投包制建構條件表明,目前我國大部分地區特別是二、三產業發展落后的中、西部地區,還不具備該模式普遍推行的條件。因此,上地股份投包制在我國的建構,第一,在時間上將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因為我國農業人口的比重還很高,農業人口的非農轉移任務還相當艱巨;第二,在空間上將由點到面逐步擴展,首先在二、三產業發展較快地區形成,然后隨著非農產業發展的地域擴張而逐步推開;第三,在農業發展戰略上,應把土地股份投包制的建立與加速二、三產業特別是農村非農產業的發展結合起來。

    土地股份投包制是土地制度變遷的目標模式,而這一制度變遷的起點則是現行的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由于在土地所有制和經營方式方面的一致,使得兩種制度模式之間能夠實現較好的銜接。其銜接過渡可以通過三個階段完成:

    1、由農戶土地承包權向農戶土地股份所有權轉換階段。(1)認定目前集體土地按人均承包的合理性;(2)限定這種合理性的有效期限為截止目前,以后土地不再根據人口的變動而調整;(3)在承包權穩定化的基礎上,賦予農戶對經營的集體土地份額的股份所有權;(4)實行土地股份所有權和相應份額土地經營權的統一,農戶可以直接經營自己應占股份的土地。

    2、股權與經營權統一向股權與經營權分離的轉換階段。在農村二、三產業獲得一定發展和非農就業機會增加的基礎上,確立股份共有土地的經營數量下限,促成小規模經營農戶在持有土地股權的條件下尋求農外就業和放棄經營土地,將土地逐漸向少數種田能手手中集中。

    3、股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完成階段,即社區農民股份共有上地的少數農戶規模經營階段。這時,原大部分農民持有土地股權而在非農部門就業,少數農民通過竟包在完成農業稅和交納地租的基礎上實現土地規模化經營。

    參考文獻

    1、R.科斯等:《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

    2、D.諾斯:《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

    3、V.奧斯特羅姆等:《制度分析與發展的反思》,商務印書館,1996年.

    第9篇:農業基本經營制度范文

    關鍵詞:土地制度;家庭承包制;土地股份投包制;創新

    前言

    21世紀上半葉,中國將完成農業的現代化改造。隨著現代化程度的提升,現代農業對規模經濟的要求與現行分散承包的土地制度之間的矛盾將日漸加劇。如何通過現行土地制度的創新加速我國農業現代化進程,是一個具有重要意義的研究課題。

    一、土地制度創新的約束條件和方向選擇

    土地制度不是某種因素、某種力量作用的簡單函數,它是某個特定時期特定政治、經濟及社會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產物。土地制度創新必須充分考慮到制約其生成的種種條件。制約我國當前土地制度創新的主要條件有:

    第一、我國是社會主義性質的國家,生產資料的公有制始終被認為是決定經濟社會主義性質的基礎。由于土地的特殊重要性,決定了土地制度不僅是農業部門最重要的制度安排,而且是整個社會經濟制度最基本的方面。特別是對于那些農業比重還很高甚至是國民經濟主體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土地制度更成為整個經濟制度的基礎和核心。鑒于我國整體經濟性質和土地制度在整個經濟制度安排中的重要地位,現階段土地制度的創新不能也不應當越出公有制的框架。

    第二、從總體技術特征來看,我國尚處于從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過渡階段,廣大中、西部地區,傳統農業的特征還相當明顯。全社會70%左右的人口仍然要依靠這個最原始產業提供生存保障,近50%的社會勞動人口仍然只能從農業中得到就業機會。根據馬克思生產關系適應生產力性質的原理,現階段土地制度安排必須與農業發展過度性階段的生產力水平相適應,而不能超越農業發展階段去建構現代農業階段的先進的土地制度模式。

    第三、農業現代化是我國農業發展追求的而且是希望盡早實現的目標,現階段土地制度安排應有利于將農業生產導向現代化目標。鑒于龐大的人口基數和不斷增長的人口壓力,以及工業化加速導致農業資源的非農轉移,糧食安全問題已成為政府推動農業發展的首選目標。政府這一農業發展目標偏好,決定了它必然傾向于有利于上地產出率提高的土地制度選擇。增加農業生產收人,縮小農業生產與非農生產之間的利益差距,是農民從事農業生產所追求的最現實的目標。上地制度的設計必須有利于滿足農民對收人增長目標的追求,這#才能使農民成為推動農業發展最積極的力量。我國現階段土地制度的設計,既要有利于政府產量增長目標與農民收人增長追求之間的協調,又必須使它納人有利于推進農業現代化早日實現的長遠目標的軌道。

    第四、一種土地制度是否合理有效,最終只能由農民在這種制度下的行為反映作出檢驗。一種可行的土地制度,不僅不能背離廣大農民的意愿,相反應當反映他們的利益要求。在我國農業發展現階段,占有土地是廣大農民最基本的愿望,土地的流轉化程度低就是證明;產權不受侵犯是來自農民最強烈的呼聲,一個重要表現就是農民對過重負擔的抵制和抱怨;家庭經營是最受農民歡迎的生產組織形式,改革前后農民截然不同的工作態度是最有力的說明。

    土地產權制度的有效性,來自制度安排與其所對應的約束條件的協調性。針對不同的約束條件,只能實行不同的土地制度安排。我國新型土地產權制度,只能在上述約束條件給定的框架內生成,并且只能是這些條件的內在要求處在耦合和均衡狀態時的產物。上述約束條件給定的我國現階段土地制度的創新空間是相當狹小的。它們決定了我國土地制度創新只能沿著如下方向推進;(1)在土地集體所有制不變的前提下,尋求產權主體明確、產權權能完善的新型集體所有制實現形式。也就是說,雖然對現行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改革是必要的,但這種改革最好是集體所有制的完善或新型集體所有制實現形式的建構,而不應是對集體所有制的替代。(2)在家庭經營不變的基礎上探求土地資源有效配置方式和有利于農業現代化實現的土地利用方式。家庭經營方式的改變,不僅背離了廣大農民的意愿,也會使政府糧食總量增長目標至少經受不確定性的風險。

    二、土地股份投包制:新型土地制度模式的設計

    在理論界提出的各種土地制度模式中,完善家庭承包制模式對現階段土地制度創新約束條件的考慮相對最為充分,因而它受到政府的推崇并成為我國現階段上地制度建構的主體模式。這一模式最積極的意義在于對家庭經營方式的充分肯定。這種肯定首先源于推行改革20年來農業家庭經營的成功實踐,并且可以從世界農業發展的普遍經驗中獲得支持,同時現代產權理論和農業發展經濟學中亦不乏理論依據。但是,家庭承包制完善模式的最大問題在于,它對傳體體制下形成的土地集體所有的權屬關系存在的固有缺陷采取回避態度,試圖繞過所有制通過經營形式的改善來克服根源于所有制的產權缺陷。不可否認,這只能延緩和積累矛盾,不可能從根本上克服現有土地產權制度的不足進而刺激農業增長。

    在現有土地制度創新模式中,土地股份合作制最具創新意義。一方面它在集體所有制或公有制的前提下比較好地實現了集體產權的明晰化,另一方面又為土地的集中和規模化經營提供了一條極富啟發性的思路;一方面它迎合了農民實實在在占有土地的愿望,另一方面又滿足了政府土地制度創新低政治風險的要求。不難分析,土地股份合制與我國現階段土地制度創新依賴的約束條件之間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協調的,因而它的出現受到理論界和決策部門的高度關注。現有土地股份合作制探索反映出來的最突出問題,是存在著以合作化經營或集體化經營否定家庭經營的傾向。盡管其出發點是試圖克服家庭分散承包帶來的規模不經濟,但這種傾向還是值得認真反思的。因為農業中集體經營的低激勵效應和高管理成本不制轉變為土地股份共有制,并把股份共有制視作集體所有制的新型實現形式。土地股份投包制提出的主旨在于消除一些土地股份合作制理論與實踐中的一個重要誤區,即忽視農業產業特性而試圖以集中化、統一化經營取代農戶的個體經營。因此,與土地股份合作制相比,土地股份投包制的突出特點,是試圖使家庭經營方式在土地產權清晰健全、土地配置規模合理的基礎上繼續成為農業持續增長和農業現代化實現的制度性保證。

    三、家庭承包制向土地股份投包制的過渡

    土地股份投包制設計的基本目標,是希圖在較易得到政府和農民雙方接受并支持的基礎上,建構起土地合理流轉和有效集中的機制,從而實現從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順利過渡。土地股份投包制的現代化指向和規模經濟偏好決定了其建構的主要條件是,農村非農產業應有相當程度的發展,農業勞動力能夠實現較大規模的非農轉轉移,使目前緊張的人地關系與勞地關系得以改變。如果沒有二、三產業的快速發展創造出相對寬松的人地比例關系,70%左右的農業人口依然凝固在農業上實現就業和維持生存及低水平發展,那么,以減小土地有效流轉阻力的土地股份化設計必然失去意義,以擴大農戶經營規模的投包機制亦無發揮作用的可能。

    土地股份投包制建構條件表明,目前我國大部分地區特別是二、三產業發展落后的中、西部地區,還不具備該模式普遍推行的條件。因此,上地股份投包制在我國的建構,第一,在時間上將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因為我國農業人口的比重還很高,農業人口的非農轉移任務還相當艱巨;第二,在空間上將由點到面逐步擴展,首先在二、三產業發展較快地區形成,然后隨著非農產業發展的地域擴張而逐步推開;第三,在農業發展戰略上,應把土地股份投包制的建立與加速二、三產業特別是農村非農產業的發展結合起來。

    土地股份投包制是土地制度變遷的目標模式,而這一制度變遷的起點則是現行的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由于在土地所有制和經營方式方面的一致,使得兩種制度模式之間能夠實現較好的銜接。其銜接過渡可以通過三個階段完成:

    1、由農戶土地承包權向農戶土地股份所有權轉換階段。(1)認定目前集體土地按人均承包的合理性;(2)限定這種合理性的有效期限為截止目前。以后土地不再根據人口的變動而調整;(3)在承包權穩定化的基礎上,賦予農戶對經營的集體土地份額的股份所有權;(4)實行土地股份所有權和相應份額土地經營權的統一,農戶可以直接經營自己應占股份的土地。

    2、股權與經營權統一向股權與經營權分離的轉換階段。在農村二、三產業獲得一定發展和非農就業機會增加的基礎上,確立股份共有土地的經營數量下限,促成小規模經營農戶在持有土地股權的條件下尋求農外就業和放棄經營土地,將土地逐漸向少數種田能手手中集中。

    3、股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完成階段,即社區農民股份共有上地的少數農戶規模經營階段。這時,原大部分農民持有土地股權而在非農部門就業,少數農民通過竟包在完成農業稅和交納地租的基礎上實現土地規模化經營。

    參考文獻

    1、R.科斯等:《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

    2、D.諾斯:《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

    3、V.奧斯特羅姆等:《制度分析與發展的反思》,商務印書館,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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