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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高度重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環境保護工作的決策和部署,不斷加大工作力度,在開展土壤基礎調查、完善相關制度規范、強化污染源監管、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支撐能力、組織污染土壤修復與綜合治理試點示范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和有益實踐,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土壤環境面臨嚴峻形勢。目前,我國土壤污染的總體形勢不容樂觀,部分地區土壤污染嚴重,在重污染企業或工業密集區、工礦開采區及周邊地區、城市和城郊地區出現了土壤重污染區和高風險區;土壤污染類型多樣,呈現出新老污染物并存、無機有機復合污染的局面;土壤污染途徑多,原因復雜,控制難度大;土壤環境監督管理體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全社會土壤污染防治的意識不強;由土壤污染引發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和逐年增多,成為影響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
(三)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意義重大。土壤是構成生態系統的基本環境要素,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是構建國家生態安全體系的重要部分,是實現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新時期環保工作的重要內容。各級環保部門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進一步增強緊迫感、責任感和使命感,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擺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統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實解決突出的土壤環境問題。
二、明確土壤污染防治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四)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建設良好人居環境為總體目標,以農用土壤環境保護和污染場地環境保護監管為重點,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機構和人員,增強科技支撐能力,拓寬資金投入渠道,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夯實工作基礎,提升管理水平,切實解決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環境問題,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環境保障。
(五)基本原則。
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土壤污染治理難度大、成本高、周期長,因此,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必須堅持預防為主;要認真總結國內外土壤污染防治經驗教訓,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實行防治結合。
統籌規劃,重點突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法律法規、監管能力、科技支撐、資金投入和宣傳教育等各個方面,要統籌規劃,全面部署,分步實施。重點開展農用土壤和污染場地土壤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結合各地實際,按照土壤環境現狀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采取不同的土壤污染防治對策和措施。農村地區要以基本農田、重要農產品產地特別是“菜籃子”基地為監管重點;城市地區要根據城鎮建設和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以規劃調整為非工業用途的工業遺留遺棄污染場地土壤為監管重點。
政府主導,公眾參與。土壤是經濟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公共資源,關系到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群眾健康。防治土壤污染是各級政府的責任。各級環保部門要在同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認真履行綜合管理和監督執法職責,積極協調國土、規劃、建設、農業和財政等部門,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支持土壤污染防治。
(六)主要目標。
到20*年,全面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基本摸清全國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初步建立土壤環境監測網絡;編制完成國家和地方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初步構建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規等管理體系框架;編制完成土壤環境安全教育行動計劃并開始實施,公眾土壤污染防治意識有所提高。
到20*年,基本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體系,出臺一批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規,土壤污染防治標準體系進一步完善;建立土壤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土壤環境監測網絡進一步完善;土壤環境保護監管能力明顯增強,公眾土壤污染防治意識顯著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全面實施,土壤污染防治科學研究深入開展,污染土壤修復與綜合治理示范項目取得明顯成效。
三、突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點領域
(七)農用土壤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以基本農田、重要農產品產地特別是“菜籃子”基地為監管重點,開展農用土壤環境監測、評估與安全性劃分。加強影響土壤環境的重點污染源監管,嚴格控制主要糧食產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強化對農藥、化肥及其廢棄包裝物,以及農膜使用的環境管理。對污染嚴重難以修復的耕地提出調整用途的意見,嚴格執行耕地保護制度。積極引導和推動生態農業、有機農業,規范有機食品發展,組織開展有機食品生產示范縣建設,預防和控制農業生產活動對土壤環境的污染。
(八)污染場地土壤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結合重點區域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對污染場地特別是城市工業遺留、遺棄污染場地土壤進行系統調查,掌握原廠址及其周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種類、污染范圍和污染程度,建立污染場地土壤檔案和信息管理系統。
建立污染土壤風險評估和污染土壤修復制度。對污染企業搬遷后的廠址和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地進行開發利用的,環保部門應督促有關責任單位或個人開展污染土壤風險評估,明確修復和治理的責任主體和技術要求,監督污染場地土壤治理和修復,降低土地再利用特別是改為居住用地對人體健康影響的風險。
對遺留污染物造成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等環境問題,由原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治理并恢復土壤使用功能。加強對化工、電鍍、油料存儲等重點行業、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土壤污染問題,要及時進行處理。區域性或集中式工業用地擬規劃改變其用途的,所在地環保部門要督促有關單位對污染場地進行風險評估,并將風險評估的結論作為規劃環評的重要依據。同時,要積極推動有關部門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并按規定程序組織審查規劃環評文件;對未依法開展規劃環評的區域,環保部門依法不得批準該區域內新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負責修復和治理。
造成污染的單位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而發生變更的,其所承擔的修復和治理責任,依法由變更后承繼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承擔。變更前有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責任。
造成污染的單位已經終止,或者由于歷史等原因確實不能確定造成污染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有關人民政府依法負責修復和治理;該單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負責修復和治理。有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責任。
四、強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措施
(九)搞好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各級環保部門要按照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的統一部署,加強溝通協調,有效整合資源,強化質量管理,落實配套資金,確保調查的進度和質量;在搞好調查成果集成的基礎上,組織對調查成果的開發利用,服務于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同時,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保密的規定,做好數據、文件、資料、報告的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確保萬無一失。
(十)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抓緊研究、制定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加快制定污染場地土壤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并組織好實施。組織制修訂有關土壤環境質量、污染土壤修復、污染場地判別、土壤環境監測方法等標準,不斷完善土壤環境保護標準體系。鼓勵地方因地制宜,積極探索制定切實可行的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標準和政策措施。
(十一)加強土壤環境監管能力建設。把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納入先進的環境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制定土壤環境監測計劃并組織落實。進一步加大投入,不斷提高環境監測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國家、省、市三級土壤環境監測網絡,定期公布全國和區域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土壤環境保護隊伍建設,加大培訓力度,培養和引進一批專門人才。制定土壤污染事故應急處理處置預案。編制國家和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規劃應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的內容,并提出具體的目標、任務和措施。
(十二)開展污染土壤修復與綜合治理試點示范。根據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果,組織有關部門和科研單位,篩選污染土壤修復實用技術,加強污染土壤修復技術集成,選擇有代表性的污灌區農田和污染場地,開展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試點。重點支持一批國家級重點治理與修復示范工程,為在更大范圍內修復土壤污染提供示范、積累經驗。
(十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機制。地方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保證投入每年有所增長。中央集中的排污費等專項資金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土壤污染防治,保證資金逐年增加并適當向中西部地區傾斜;地方也應在本級預算中安排一定資金用于土壤污染防治。我部將協調中央財政部門視情況對地方土壤污染防治給予資金補助。財政資金重點支持土壤環境監測、污染場地調查與評估、土壤污染防治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污染土壤修復與綜合治理示范工程建設。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引導和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土壤污染防治。
我國目前對于土壤污染區劃的側重點是根據土壤環境的功能進行劃分。土壤環境功能區的劃分是依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和不同地區在土壤類型、土壤環境質量和使用功能上的差異對區域進行合理劃分。當前土壤污染防治區劃在我國存在相關的實踐,沈陽市的土壤環境總共劃分為三個功能分區,其中一級功能分區為四個,并且在一級功能分區的基礎上,根據土壤環境的污染現狀以及其生態敏感性的評價,結合不同區域的生態服務性功能差異以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劃分土壤環境的二級功能分區,根據二級功能分區,按照土壤環境的空間和地理的分布差異,劃分三級功能分區。在國內的理論研究上,吳運金等人提出了土壤環境功能區劃的體系和方法,其立足于土壤功能定位和土壤環境的管理,提出了一個三級區劃體系,在土壤環境功能區和土壤環境功能亞區的基礎上劃分出一個土壤環境功能管理區,管理區內分別為監控區、保護區和整治區。筆者從《條例》中得出城市土壤污染防治區劃大致分為監測、調查評估、公告、風險評估和分區管理等幾個方面,這些規定從具體和條理方面梳理了《條例》中對城市土壤污染防治區劃的步驟和內容,從而對城市土壤污染的預防和治理提供了更為切實可操作的范例。
二、《條例》中關于土壤污染防治區劃的內容解析通過閱讀《條例》相關內容,筆者對土壤污染區劃的內容做如下梳理:
(一)土壤污染的監測
土壤污染的監測,是指對土壤環境進行監測的方法與標準,具體是指對特定地區土壤里污染物的類型、數量、污染的程度和范圍、污染物的來源和轉移途徑進行監測的一系列手段,其最終目標是檢測各種污染物對土壤環境的影響,從而達到預防和整治土壤污染的目的。土壤污染監測貫穿于整個《條例》中,監測的主體和時機主要包括兩種:一種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對土壤污染高風險行業的三廢處理情況等進行監測,并對建設項目可能對土壤污染的狀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第二種是有土壤污染高風險的企業每年開展自身和周邊土壤污染監測,將監測結果報告給環保部門備案。同時引入和鼓勵第三方機構開展土壤污染的監測服務。
(二)土壤污染的調查與評估
為掌握土壤污染的狀況,《條例》規定應該對存在污染可能性的土地進行土壤污染調查。其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每五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土壤環境質量狀況普查,對于修復后的地塊每三年展開一次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調查。而調查的主體和對象主要包括兩種類型:負有土壤污染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于可能造成污染的場所和修復后的污染地塊等重點區域土壤環境狀況進行調查。第二種狀況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第三方機構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對于作為居住、公共管理與服務、商業服務用地等建設用地使用的,未評估或者評估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土壤污染狀況公告
土壤污染狀況公告是實現公眾知情權的一項內容。對于土壤污染的調查與初步評估的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并建立土壤環境質量檔案,并向社會公開。質量檔案的內容會隨著土壤使用過程中污染事件的變化而變化。而對于已經污染的土壤,應當建立污染者地塊名單,并向社會公布,公眾有權利對于污染地塊的權屬登記事項進行查詢。而土地質量狀況的好壞也直接決定了土地轉讓時的價值,這就用經濟手段促使土地所有者來改善土壤環境狀況。
(四)風險評估進而指定污染區
所謂的場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是污染場地健康風險評估中對土壤的評估部分。風險評估工作的啟動是緊隨于經調查確定存在污染之后,但該工作往往不是一次就可以完成的。調查之后一般需要初步評估,以確定是否需要對場地污染進行控制或者修復,如果確定需要修復,則需要確定是否需要進行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和生態風險評估等詳盡的評估。評估的目的與修復的定位緊密相連,風險評估是評估生態暴露于污染的環境下或毒性物質中所承受的風險度,而最嚴格的修復制度是發現污染就需要進行修復,并且完全徹底地清除土地污染。在《條例》中,規定相關部門應當開展土壤環境風險評估,根據評估報告來要求土壤污染的責任人對污染地塊進行控制和修復。
(五)污染土壤的管理
土壤污染的管理是指為了控制或者修復污染土地,以此來恢復土壤功能,是對污染土壤進行的預防、治理和修復活動。《條例》中,對污染土壤的管理分成兩個部分,一個部分是土壤污染控制區,是指已經造成了污染,但根據風險評估又未列入修復地塊名單的一類,在該區域內采取調整土地用途、設置圍欄等表明土壤污染的情況、以及責令停止排放污染物、限制生產或者停產等措施來減輕土壤污染危害或者避免危害擴大。但其只是治標的過程。第二部分是土壤污染修復區,對于那些可能損害人體健康并影響土地可持續利用,以及不適合單純控制的污染土地,要劃定修復區進行修復治理,從而使受污染的土壤盡量恢復到滿足后續土地用途所需要的狀態才是標本兼治的解決之道。
三、《條例》關于土壤污染防治區劃的不足之處
《條例》作為首部土壤污染防治專門法,其中土壤污染防治區劃制度的規定對于更好的實現土壤環境保護規劃;并且針對目前我國尚缺少區域尺度的土壤污染控制與修復區劃。從而有利于開展全國性的土壤污染控制與修復整體區劃;基于土壤環境功能區劃是實現土壤環境分類分區管理的重要前提。從而有利于污染土壤的分級分類管理等諸多合理之處,自身也存在著不足:
(一)土壤污染調查的主體受到限制
在《條例》中,土壤污染調查的主體是縣級以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還有一部分是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一方面環保主管部門有能力和技術進行污染調查、第三方機構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獨立于污染者之外實現公平。但這種主體設定會使環保部門任務艱巨并難以獨善其身。因此將土地的使用者或污染者納入到調查主體中來對于減輕政府壓力,提高企業的責任意識產生重要影響。
(二)環境標準體系不完善
1996 年開始實施的《土壤污染質量標準》中的污染物種類比較少,并且在對象、范圍、程序等方面的標準并不完善。這就需要構建一整套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體系,其中包含農用地土壤環保標準、場地土壤環保標準、土壤環境分析方法標準、土壤環境標準樣品和土壤環境基礎標等標準體系。
(三)修復資金缺乏明確來源
土壤污染的預防與治理的資金需求量非常大,在《條例》中對于土壤污染的控制與修復資金來源沒有提及。在目前我國的法律之中,也并無類似超級基金法規定的專門用于修復棕色地塊的資金渠道;對于明確責任主體的污染地塊,目前沒有專門的配套資金用于這些污染場地的修復與綜合整治;對于那些污染者不明的地塊,《條例》中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土壤污染的修復和控制工作,但是承擔這項工作的資金來源仍然需要解決。
四、城市土壤污染防治區劃制度的完善
(一)明確立法重點
于調整對象而言,將農用地和城市用地分開立法,再輔以其他相關的外圍法律,《條例》是一部土壤污染的防治法而非整治法在對象方面,也是包羅萬象,包括農業、工業、城市建筑用地等等。筆者認為,由于土壤污染的污染源非常廣,制定法律只需要一些原則性的預防條款,具體的內容則要在相關專項法律里面給予規定。在國家層面立法中,要著重進行已污染土壤的整治和修復的制度設計。對以防治為主、農工分離的原則作為國家層面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立法重點。
(二)完善調查主體
《條例》中土壤污染調查主體,主要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行政命令式的調查方式使政府在調查過程中擔負著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土壤污染者更容易逃避污染責任。筆者認為在全國性立法中應明確規定調查主體以及調查費用須污染者自行承擔,政府部門只能是調查結果的監督者和計劃者,并且調查的結果受公眾監督,這樣不僅能夠保證土壤污染者的調查行為真實性、并且有利于政府監督的合理和公平。
(三)建立完善的土壤環境配套法規、標準
《條例》出臺時,我國進行土壤監測的標準大概采用兩種方法,一種是以土地背景值為基礎,只要超過了這個值的上限就會產生污染,以這個為基準產生的污染面積會大一些,還有一個是采用《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中的8 種重金屬,這樣產生的污染面積會小。兩種方式監測的結果不盡相同。因此,在《條例》出臺后,應當將重點放在土壤環境標準的制定上,并制定相應的法律實施細則,一方面有利于《條例》的實施,另一方面為全國性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定提供條件。
(四)確立治理和修復基金的來源
日本有關土壤污染治理規定有污染原因者的,污染原因者承擔污染治理費用。政府向土地所有者下達治污命令時,土地所有者承擔治理責任。當沒有污染原因者或原因者不明時,費用由土地所有者負擔。除此之外,對于負有治理責任而能力不足的主體,設立指定支援法人基金,在污染原因者不存在時幫助土地所有者修復土壤。基金主要包括國家的補助金、來自政府以外的個人、組織捐贈的資金。在國家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定之時可借鑒該項制度,實現政府與社會主體共同治理,社會資金廣泛注入的基金模式。
市環保局:
根據《xx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報送2017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評估考核指標支撐材料的函》精神要求,現將我局有關土污染防治工作任務落實情況函報如下。
按土壤污染防治有關任務安排,我局主要工作是加快科研投入,提升防治基礎。圍繞該工作要求,我局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加強宣傳,提升土污染防治意識。我們充分利用“xxxx之春”、“xxxx文化三下鄉”等時機,積極宣傳和講解有關土污染防治知識,大力宣傳和推廣綠色高效農業管理等技術,引導廣大群眾采用高效低毒農藥和生物肥料等,降低土壤污染;
二是項目引導,支持開展土污染防治技術研究。在省xxxx項目申報中,我們擇優支持土污染防治和綠色無公害技術。指導xxxxxxx賽恩農業xxxx有限公司成功申報省重點農業項目“一種微生物土壤修復菌劑開發”,爭取35x資金;指導潼關縣洪吉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成功申報省重點社發項目“尾礦治理與綜合利用關鍵技術研究”,爭取資金20x;指導xxxxxxx賽眾生物xxxx有限公司成功申報“果園土壤保健及根部病害防控技術集成與示范”,爭取資金50x;指導xxxxxxx德耳作物營養xxxx有限公司成功申報省重點農業項目“蚯蚓抗菌肽生物營養液系列產品開發與設施果蔬藥肥減施增效技術集成”,爭取資金50x;指導大荔文嶺xxxx育苗有限公司成功申報“設施蔬菜新優品種引進、鑒選及集約化育苗技術集成示范”,開展設施蔬菜綠色種植,爭取資金50x。在市級xxxx項目申報中,我們也將土壤污染防治和綠色無公害等技術列入申報指南,在評審立項中予以優先支持,鼓勵企事業單位開展相關研究。成功支持xxxxxxx賽恩農業xxxx有限公司和xxxxxxx湯普森生物xxxx有限公司、xxxxxxx美邦農藥有限公司、xxxxxxx韋爾奇作物保護有限公司、xxxxxxx標正作物科學有限公司等單位開展生物土壤修復菌劑、高效低毒農藥農藥研究,并給予65x市級科研項目資金支持(項目名稱:土壤修復技術研究、吡唑醚菌酯·戊唑醇懸浮劑的開發、吡唑·代森聯干懸浮劑產品的研究與應用、高氯氟·噻蟲嗪懸浮劑的開發、新型藥肥制劑的開發);
三加強獎勵,表彰土污染防治創新成果。在2017年xxxx獎評審過程中,其中有3項與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的成果被評為市xx獎。分別是xxxxxxx標正作物科學有限公司的“甲氧基丙烯酸酯類環境友好型水分散粒劑的研發與應用”、xxxxxxx藍深特種樹脂有限公司的“阿斯巴甜生產母液回收處理方法與系統” 被評為市xx二等獎,xx師范學院的“廢棄塑料制備碳化硅納米材料的研究”成果被評為市xx三等獎;
四是加強交流,邀請有關專家來渭開展土污染防治調研。今年年初,我們積極配合省xxxx廳邀請xxxx部社會發展xxxx司副司長鄧小明、中國工程院院士張遠航、環保部xxxx標準司xxxx發展處副處長陳勝、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副院長柴發合、中國科學院大氣物理研究所王自發研究員等一行10余人,于1月9日到我市xxxxxxx渭河煤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就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行實地考察調研,調研組就企業實施固體廢棄物治理作了技術指導。我們還積極利用xxxx部日本花甲專家項目平臺,結合xxxxxxx天酵集團有限公司需求,6月份成功邀請日本花甲專家佐藤敦來我市經開區開展了為期一周的園林種植管理、苗木土壤鹽堿化研究指導工作。另外我們還組織xxxxxxx方圓機械有限公司等單位積極參加各類xxxx成果展,進行“建筑垃圾分選設備技術研究”等成果推薦展示,助推相關建筑垃圾分選、土污染防治技術成果推廣實施。通過以上系列活動開展,較好的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了xxxx支撐。
附件:1.2017年xxxxxxx省有關土壤污染防治xxxx項目立項情況
2.2017年xx市xxxx項目申報指南
3.2017xx市有關土壤污染防治xxxx項目立項情況
4.2017年度xx市xxxx獎勵決定
5.有關xxxx合作交流信息
關鍵詞:土壤污染;生態環境;環境治理;污染防治。
隨著我國工業化進程加速、城市化的大力推進以及化學品、農藥等現代科技產品的使用,人類社會向自然環境排放了大量污染物,使得土壤污染的總體形勢異常嚴峻。我國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立法供給嚴重不足,現有立法呈現分散碎片的特征,遠不能滿足土壤污染防治的現實需要,我國亟需系統化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一、我國土壤生態環境現狀。
土壤是“以母質為基礎,在物理、化學和生物的長期共同作用下,不斷演化而成的土狀物質,它由固相、液相和氣相物質以及生物體四部分組成,各部分之間相互作用,形成了一個復雜的體系”。[1]土壤是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動植物生長繁育的自然基礎之一。土壤各組成部分互相聯系、互相作用,共同組成了復雜多樣的土壤生態環境系統。土壤生態環境系統內外存在著物質、能量和信息的變化與交換,保持著結構和功能的動態穩定。土壤結構多樣、功能多元和過程復雜的特性使得土壤對人類具有極其重要的經濟價值和生態價值。然而,土壤生態環境系統卻非常脆弱,土壤具有吸附性、緩沖性、氧化還原性以及自凈的功能,其能廣泛接觸水、大氣、固體廢物等中的污染物,這就使得土壤極易受到污染。
土壤污染是指“由人類活動產生的各種污染物通過各種途徑輸入土壤,其數量和速度超過了土壤的凈化能力,導致土壤的組成、結構和功能等發生變化,從而使土壤的生態平衡受到破壞,正常功能失調,導致土壤環境質量下降,影響作物的正常生長發育,并產生一定的水和大氣次生污染的環境效應,最終將危及人體健康以及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現象。”[2]我國土壤污染的總體形勢相當嚴峻,據不完全統計,“目前中國受污染的耕地約有 1.5 億畝,污水灌溉污染耕地 3250 萬畝,固體廢棄物堆存占地和毀田 200 萬畝,合計約占耕地總面積的 1/10 以上”[3]。這些土壤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有酸雨、大氣塵埃、工礦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化肥和農藥、工礦廢水灌溉、農家肥、地膜污染等。與大氣污染、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隱蔽性、富集性、復雜性和不易逆轉性的特點,這使得土壤污染的危害嚴重,治理困難、耗資巨大。
土壤污染對人體健康、土壤生態環境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構成嚴重威脅。首先,土壤污染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土壤污染造成有害物質被農作物吸收,使有害物質通過食物鏈富集于人體內,引發各種急慢性疾病,危害人體健康。其次,土壤污染威脅生態安全。土壤污染直接影響土壤生態環境系統的結構和功能,導致依附于土壤的生物種群結構發生改變,生物多樣性減少。土壤污染還會導致水、大氣、海洋等環境要素的交叉污染,進而影響整個生態安全。最后,土壤污染影響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土壤污染使土壤生產力和耕地質量下降,導致糧食減產、糧食質量下降,進而影響整個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二、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缺陷分析。
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制化是我國根治土壤污染的基本路徑。
目前,我國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總體可分為環境保護基本法、土壤污染防治專門法及相關法三個部分。首先, 《環境保護法》 對土壤污染防治、農業環境保護作了原則性規定。
《環境保護法》 第 20 條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對土壤污染和土壤生態環境破壞從水土整治、動植物保護、化學品及農藥安全等方面進行綜合系統防治。其次,我國目前尚無土壤污染防治的專門法律,現有與土壤污染防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是 《水土保持法》 和 《土地復墾條例》。2007 年 《沈陽市污染場地環境治理及修復管理辦法 (試行)》 從監督管理、污染場地的評估與認定、污染場地的治理及修復、法律責任等方面對污染場地環境治理及修復管理進行了比較系統的規定。1995 年制定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對農田、蔬菜地、茶園、果園、牧場、林地、自然保護區等的土壤規定了不同的質量控制標準。最后,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法主要涉及 《大氣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法》 等污染防治及 《土地管理法》、 《森林法》、 《草原法》、 《礦產資源法》 等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另外,其他環境保護專門法中有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還有 《環境影響評價法》、 《清潔生產促進法》、 《節約能源法》、 《農業法》、 《城市規劃法》、 《標準化法》、 《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 等。
然而,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還相當不完善,存在嚴重的結構與功能缺陷,已明顯不能為防治土壤污染提供有力地法律制度保障。
第一,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結構性缺陷。首先,立法缺乏系統性。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應是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而我國不僅環境保護基本法性質的 《環境保護法》 對土壤污染防治的規定相當簡單,而且還缺乏專門性的土壤污染防治單行法律法規。這既與當前嚴峻的土壤污染形勢極不相適應,也嚴重制約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開展。其他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只有關于土壤污染防治的零散規定,且這些規定多是宣言式和框架式的,既無對土壤污染防治的明確詳細規定,又缺乏相互配合聯系,無法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其次,立法缺乏對土壤的統一性保護。現有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分別從不同的領域對不同的土壤進行規定,缺乏對土壤生態環境保護的基本化規定。立法的土壤規制對象比較狹窄,偏重規制農業土壤污染,對工業、城市土壤污染重視不足。再次,立法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統性制度供給。立法缺乏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使得立法缺乏可操作性,行為規則原則性、概括性強,明確性不夠,缺乏針對性。最后,立法缺乏對土壤污染防治管理體制的系統性規定。我國的環境管理體制實行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與各部門分工負責相結合管理。
目前,土壤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門不明確,行政主管部門與分工負責的各部門之間的職權劃分不清。環保、國土資源、水利、農業等部門多頭管理,無法有效應對復雜的土壤污染防治系統性工作。
第二,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結構與功能具有對應關系,結構決定功能,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結構性缺陷直接導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功能上是為了實現預防和治理土壤污染,而現有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存在明顯的重預防輕治理的結構性缺陷,其造成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治理土壤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即使在預防土壤污染方面,立法也存在嚴重的偏重控制點源污染,忽視對農藥、化肥、大氣污染、水污染等面源污染控制,導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防治土壤面源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在土壤污染治理上,立法更是很少涉及土壤污染治理,即使有土壤污染修復方面的地方立法,由于其立法層次低、適用范圍窄、手段單一,仍無法有效治理土壤污染。
三、域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借鑒。
域外國家和地區對土壤污染防治主要實行專門立法、相關立法和綜合立法相結合的模式,實現了對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統性立法。
美國早在 20 世紀 30 年代就制定了專門的 《土壤保護法》,該法通過防治土壤污染、流失來保護農業生產。之后,美國又從對廢物全程管理的角度防治土壤污染,制定了 《固體廢物處理法》、 《資源保護回收法》、 《危險廢物設施所有者和運營人條例》、 《綜合環境污染響應、賠償和責任認定法案》、 《超級基金增補和再授權法案》 和 《納稅人減稅法》 等法律。此外,美國在水污染防治的 《清潔水法》、水源地保護的 《安全飲用水法》、化學品等有毒物質污染防治的 《有毒物質控制法》 和《聯邦殺蟲劑、殺菌劑和殺鼠劑法》 中從對各污染源的控制來加強土壤污染防治。
英國針對土壤污染防治制定了專門的 《環境保護 1990:
Part IIA法案》。另外,英國注重對污染的系統防治。 《污染控制法》 是英國環境保護的基本法,該法對廢棄物污染、水污染、空氣污染、噪聲污染等實行全面系統控制。英國還在對生活垃圾處理的 《生活環境舒適法》、對危險廢物控制的 《有毒廢物處置法》 和 《有毒污水處理法》 中從對各污染源的控制加強土壤污染的防治。
德國針對土壤污染制定了專門的 《聯邦土壤保護法》、《國土整治法》、 《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地條例》 和 《建設條例》 等。“德國近期關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實踐主要包括法院的司法判例發展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政策的整合兩個方面。”
[4]同時,德國意識到僅僅依靠專門的 《聯邦土壤保護法》 等法律法規防治土壤污染是不夠的,需要將專門的土壤污染保護法律與涉及土壤領域的其他法律結合起來,實現土壤污染防治的專門化與系統化。德國先后制定 《循環經濟與廢物管理法》、《肥料和植物作物保護法》、 《基因工程法》、 《聯邦森林法》、《聯邦礦業法》、 《聯邦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從不同領域實現對土壤污染的整體控制。
日本針對土壤污染防治也制定了專門的 《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 《土壤污染對策法》、 《土壤污染對策法施行規則》。
日本多次修訂 《農地土壤污染防治法》 并根據該法對農田土壤中鎘、銅、砷等含量進行監測,并對超標土壤予以修復。日本2002 年頒布的 《土壤污染對策法》 以市區的土壤污染為防治對象,對調查的地域范圍、超標地域的確定,以及治理措施、調查機構、支援體系、報告及監測制度等進行了詳細系統的規定。另外,日本在 《水質污濁防止法》、 《Dioxine 類物質對策特別措施法》 中也有涉及防治土壤污染的規定。
我國臺灣地區針對土壤污染制定了專門的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并制定了詳盡的配套法律規范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實施細則》、 《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監測基準與管制標準》、 《征收種類與費率》 等共18 項法案,這些法案與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相結合形成了臺灣地區比較完備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體系。
四、系統完善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1.系統化完善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要性。
系統化之所以成為我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標,除源于我國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與對土壤生態環境的系統性認識加深,還源于人類環境保護理念的生態中心主義嬗變與系統論理論的發展。
首先,人類環境保護理念的生態中心主義嬗變要求立法實現對土壤污染的整體性防治。隨著人類對生態環境特性的認識加深,在深刻反思人類中心主義缺陷的同時,逐步確立起整體環境觀,并逐步形成一種全新的理念———生態中心主義來處理人類與自然的關系。生態中心主義要求生態系統中所有構成要素必須維護生態系統本身的相對穩定,堅持整體主義思想,實現生態系統本身的可持續發展[5]。生態中心主義強調整體性、內在聯系性,主張人與自然的統一,將生態系統的整體利益視為最高價值。環境法中的生態中心主義是指將人類和自然作為一個生態整體,從宏觀上指導環境立法、運行,規范人類行為的一種理念。土壤生態環境系統的整體性特點及土壤污染源的多樣化需要人類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樹立整體環境觀念,通過對土壤污染的多源整體性控制,實現土壤生態環境系統的可持續發展。
其次,系統論為系統化完善立法提供了理論基礎和具體方法。系統論是對系統科學的哲學抽象,強調整體性。所謂系統,是“由相互制約的各部分組成的具有一定功能的整體”[6]。系統論認為現實世界的任何事物都是以系統方式存在和運行的,系統具有多元性、層次性、相關性、整體性等特征,其總是動態運行并保持相對穩定。系統論在土壤生態環境保護中的具體運用是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的具體運用是土壤污染系統控制,即對土壤污染進行“整體的、系統的、全過程的、多種環境介質的控制”[7]。一方面,土壤與水、大氣等環境要素共同組成完整的生態循環系統,因而,我國進行土壤污染防治還需加強對水、大氣等多環境介質的污染控制。另一方面,土壤生態環境系統在結構和功能上具有整體性,其各組成要素相互作用、普遍聯系而成為一個和諧的有機整體。土壤生態環境系統各組成要素在結構上具有層次性、組織性和有序性,在功能上相對獨立又密切聯系,共同維護土壤生態系統相對穩定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須遵從土壤生態環境的系統性規律,對土壤污染進行整體、全過程、多種環境介質的系統控制。
因此,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系統化完善需要以生態中心主義理念為指導,強調土壤生態環境系統結構與功能的完整性,運用系統科學中系統論的方法,來實現對土壤污染的系統化防治。
2.系統化完善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實現路徑。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對土壤生態環境系統進行系統化立法。系統化立法可以實現防治土壤污染、保護人體健康的目的,并最終實現土壤的可持續利用、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及保障土壤生態環境系統安全的目標。
(1) 修訂 《環境保護法》,實現對各環境介質的系統污染控制。隨著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與完善、政府職能的轉變、科學發展觀和社會主義生態文明建設理念的提出, 《環境保護法》 已嚴重不適應時代環境保護需求,亟需進行系統性修訂。“《環境保護法》 修改的最終目標乃是基本法和法典化。”[8]但我國現在還很難實現 《環境保護法》 法典化的目標,目前比較可行的途徑是先實現該法的基本法化。基本法化意味著 《環境保護法》 可以實現對環境的整體保護、對多污染源的系統控制。修訂后的 《環境保護法》
應明確以獨立章節規定保護土壤生態環境、防治土壤污染,引入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原則,建立適用于所有環境要素的保護與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創立有效的對各環境要素的開發、保護與污染防治立法的協調機制。
(2) 制定專門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及配套法規、規章。
修訂后的 《環境保護法》 雖是環境保護、污染防治領域的基本法,但限于基本法性質制約,該法不可能對土壤污染防治做出詳細、具體的規定。針對土壤污染防治,我國還需制定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實現對土壤污染的系統控制。
第一,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規定預防土壤污染的同時,偏重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土壤污染處于生態污染鏈的末端,目前已有大量立法對其他環境要素的污染防治進行了詳細規定, 《土壤污染防治法》 無需再將預防類單行法的污染防治內容分解納入。否則,不僅會造成立法資源的浪費,還會造成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與其他污染防治立法的重復。
第二, 《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堅持生態中心主義理念,樹立整體環境觀念,引入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原則。生態中心主義理念可以加深人類對土壤生態環境系統的認識,促進人類對土壤污染實現系統的污染控制。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原則是指在土壤污染防治中,從整個生態系統的角度綜合進行土壤污染控制,綜合考慮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生態等各種因素,綜合采用多學科的知識和方法,綜合運用行政、市場和社會的調整機制,實現經濟、社會與土壤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7]。11~12 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原則是生態中心主義理念的法律化實現路徑,其直接催生土壤污染系統防治的具體法律制度。
第三, 《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系統規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項制度。 《土壤污染防治法》 尤其要明確規定土壤保護規劃制度、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制度、土壤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土壤污染監測與鑒定制度、土壤污染法律責任制度、土壤污染修復制度、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和保險制度,實現對土壤污染的監測預防、使用管理、污染修復和損害賠償的全過程管理。另外,《土壤污染防治法》 可與在水、大氣等污染防治法中規定的排污許可制度建立鏈接,實行排污許可證的備案制度。
第四, 《土壤污染防治法》 建立統一的土壤污染監管體制。土壤污染監管體制是 《土壤污染防治法》 得到有效貫徹實施的支撐和中樞,是國家土壤污染防治戰略方針、政策、法律制度得以貫徹執行的保障。 《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明確中央土壤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合理劃分土壤污染防治中央主管部門、地方分級管理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的職權,建立有效的各管理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和嚴格的土壤污染防治問責機制。
第五, 《土壤污染防治法》 保障公眾參與土壤污染防治的權利。土壤污染信息公開是我國土壤法治的必然要求, 《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明確規定政府有責任主動及時公開土壤污染信息,保障公眾的知情權。 《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注意發揮社區和村委會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委托社區和村委會成員作為兼職監管員,以便及時掌握土壤污染信息。同時, 《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建立群眾監督、舉報土壤污染程序化回饋機制,保障公眾土壤污染參與權和監督權實現,給予百姓參與土壤污染防治門徑。
(3) 完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體系,提高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土壤環境質量標準是土壤環境法治建設的基礎,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執法、司法的依據。我國應“構建一個以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為基礎的,包含農用地土壤環保標準、場地土壤環保標準、土壤環境分析方法標準、土壤環境標準樣品和土壤環境基礎標準在內的較為完善的土壤環境標準體系。”同時,我國應不斷提高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鼓勵地方政府制定嚴于《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的標準,以滿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護需要。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應能對包括農村土壤和城市土壤的各類土壤規定嚴格的質量標準,應能全面綜合管理進入土壤的物質及物質留存土壤期間的狀況和離開土壤的狀況。
五、結論。
系統化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防治土壤污染的保障,可有效解決土壤污染防治原有立法的結構與功能缺陷。系統化之所以會成為我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標,除源于我國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及對土壤生態環境的系統性認識的加深,還源于人類環境保護理念的生態中心主義嬗變與系統論理論的發展。人類秉持整體環境觀,使用綜合生態系統管理方法解決土壤污染問題,首先,應修訂 《環境保護法》,以獨立章節規定保護土壤生態環境、防治土壤污染,實現對各環境介質的系統污染控制。其次,應學習域外國家和地區的先進立法經驗,制定專門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及配套法規、規章。同時,我國在系統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時,還要注意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系統的綜合協調,避免立法重疊,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規定預防土壤污染的同時,偏重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系統規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項制度,建立統一的土壤污染監管體制,保障公眾參與土壤污染防治的權利。第三,我國應完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體系,提高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尤其是鼓勵地方政府制定嚴于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的標準,以滿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護需要。另外,水、大氣與固體廢物等環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情況會嚴重影響土壤污染防治的效果,我國還要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立法,加強對其他環境要素的保護,完善水、大氣與固體廢物等污染防治立法,通過加強立法、嚴格執法、公平司法、引導守法,真正實現土壤污染的系統化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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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風險排查工作組織和開展情況
接到通知后生產保障大隊第一時間成立以生產保障大隊大隊長孫鳳民、黨委書記趙立峰為組長,以主管業務副隊長為副組長的排查領導小組。由各班組負責人排查自己屬地內的土壤污染隱患,由生產指揮中心進行監督并最后復查核對各屬地單位環保隱患。
二、主要風險
生產保障大隊排查了污水儲水池、食堂、廠房、車庫、庫房、廠房、宿舍、電影院、體育館等。
通過對各班組屬地單位排查情況的匯總分析,生產保障大隊現在存在的主要隱患有以下兩點:
1、污水儲水池
污水儲水池池壁脫落,池外四周出現滲水現象,存放污水有外泄污染土壤的隱患。
2、污水儲水池
池壩體水泥護坡下沉,壩體內部沙土流失,存在潰壩污染土壤隱患。
3、車隊罐車
車隊5臺罐車存在罐體漏水情況,未修理。存在外泄污染環境的風險隱患。
三、整改計劃
1、對污水蓄水池周邊使用防雨布進行圍擋,并對池內水進行轉移,防止池內壓力過高,進行維修。
2、針對污水處理系統建設隔聲屏障、上報上報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解決處理量不足問題。
3、上報上報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對5臺罐車進行維修。
四、防范措施
1、減少源頭
根據新環保法和各項環保法律法規結合生產保障大隊環保實際,及時發現加以整改。
2、控制過程
通過完善各項管理制度,理順處理流程,采取高壓態勢,加強現場監督檢查,嚴格考核,最大程度的減少土壤污染隱患。
3、加強監控
加強對廠房、倉庫等周圍的環境監控,及時有效的掌握周圍環境狀態,為合理制定環保規劃,及時規避環保風險,迅速應對環保突況提供準確信息。
4、完善應急
生產保障大隊針對環境突發事件完善更新應急所需設備設施,做到及時、有效的進行土壤污染突發事件處置。
今年4月份,國家環保部和國土部聯合《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數據顯示,全國土壤污染超標率達到16.1%,總體形式不容樂觀。為促進我省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開展,省人大常委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于7月22日至26日,赴滑縣、濟源、新鄉等地進行實地調研,了解近年來各地土地污染防治工作的開展情況。
據了解,目前土壤污染主要來自農業和工業兩大污染源,其中,化肥農藥污染是農業污染的主要來源,工業污染主要是砷、鎘、鉛、鉻等重金屬的超標排放。我省土壤污染的主要污染物為鉛、鎘和有機氯農藥。
為遏制土壤污染,近年來,滑縣從“降工業保土地”入手,多措并舉,進行土壤污染整治。在工業污染方面,積極發揮環評審批的“控制閥”作用,對污染土壤的重金屬企業一律說“不”。同時,深化工業、生活水污染防治,監督企業排污達標排放。目前,滑縣共完成鍋爐改造46家,關閉、取締小塑料加工作坊236家,投資8600萬元建成的滑縣清源污水處理有限公司深度處理及中水回用工程和滑縣新區污水處理工程目前正在調試階段。在農業污染方面,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因土而宜施肥、合理噴灑農藥以減輕對土壤的污染,減少農業污染。
濟源市是全國138個重金屬污染防控重點區域之一,解決土壤重金屬污染是濟源多年的夙愿。2010年以來,濟源市對全市包括主要涉鉛企業周邊在內的市域560個土壤點位進行了全面監測,土壤重金屬污染得到遏制;從源頭上控制重金屬污染物排放,在全國率先淘汰涉鉛企業的燒結機生產線,淘汰涉重金屬企業41家,責令32家電解鋁(合金鉛)企業停產深化治理,現僅有1家企業通過環保驗收,其余31家企業仍處于停產狀態;投資1924萬元,通過植物萃取法恢復粗鉛冶煉企業周邊受重金屬污染土地的農用功能,積極開展土壤修復試點工作。
作為我國的電池生產基地,新鄉市也不斷加大對涉重金屬企業的環境監管力度。3年來共關閉小冶煉、小電鍍等“十五小”企業35家,對5家涉污企業實施停產整頓,糾正企業環境違法行為23起;加大對新鄉縣七里營鎮、小冀鎮、翟坡鎮和鳳泉區大塊鎮等全省重點防控區域的監控工作,督導新鄉市匯豐銅業有限公司等15家國家重點防控企業、新鄉市天彩顏料有限公司等6家省重點防控企業的污染防治工作,確保完成規定的重金屬總量減排任務。
關鍵詞 土壤;重金屬污染狀況;評價;防治對策
中圖分類號X5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4-6708(2010)24-0050-02
0 引言
為了摸清淮安市土壤環境質量狀況,為政府農業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和指導農業生產提供科學依據,淮安市環境監測中心站于2008年開展了主要蔬菜基地和自然生態保護區等典型地塊中土壤重金屬含量監測,確定土壤環境安全等級,為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本文重點分析蔬菜基地、大型交通干線兩側、重污染企業附近土壤中重金屬含量,結合土地利用類型,開展土壤環境風險評價,確定環境安全等級,提出土壤污染防治對策。
1 監測點位及分析項目
對不同的典型污染場地進行土壤監測,在全市范圍內布設土壤測點62個,其中城郊蔬菜基地20個,交通干線兩側20個,重污染企業及周邊地區10個,油田及周邊地區12個。監測項目為鎘、汞、砷、鉛、鉻、銅、鋅、鎳、硒、釩和錳等11項重金屬。
2 土壤監測成果及分析
蔬菜基地監測點分布在楚州區、盱眙縣和金湖縣。汞、鉛和鋅一次監測值均有超標現象,其超標率分別為25%、5%和5%,其監測均值均達標。
大型交通干線兩側監測點分布在盱眙縣和金湖縣。土壤中各金屬元素含量都比較低,一次監測值無超標現象。
重污染企業及周邊地區監測點主要在盱眙縣。鉻、銅和鎳一次監測值有超標現象,其超標率分別為10%、20%和10%,其監測均值均達標。
油田及周邊地區監測點主要在盱眙縣。砷、汞、鉛和銅一次監測值有超標現象,砷、汞和銅超標率均為8%,鉛超標率為25%,其監測均值均達標。
監測結果表明,淮安市各種類型的土壤中汞、鉛、銅、鉻、鎳和砷的一次監測值有超標現象,其監測均值均不超標。蔬菜基地中汞含量明顯高于其它典型地塊,重污染企業及周邊地區中鎳含量明顯高于其它典型地塊,其它項目基本持平。
3 評價
3.1 土壤污染累積性評價
根據土壤污染累積性評價,蔬菜基地汞、鉛和銅為輕度污染物積累,其它指標均為無污染積累;交通干線兩側各類污染物均為無污染積累。
油田周圍污染物評價鉛為中度污染物積累,汞、砷和銅為輕度污染物積累,其它項目均為無污染物積累。重污染企業周邊污染物評價鉻和鎳為中度污染物積累,銅為輕度污染物積累,其它指標均為無污染物積累。
3.2 土壤環境質量適宜性評價
用內梅羅指數法統計分析可見,在4種典型地塊中蔬菜基地的指數最高,蔬菜基地土壤受到污染相對較重,對照內梅羅指數評價標準,4種典型地塊的內梅羅指數PN值均小于0.7,土壤滿足現在土壤利用類型的要求。
3.3 土壤污染風險等級劃分
依據重點區域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分級標準進行評估,各單項污染物均為無風險等級。根據土壤等監測結果和其它因素綜合考核,淮安市土壤狀況風險等級劃分詳見表1。
淮安市土壤污染效應風險級別選項有2項警戒級,其它為安全級。符合區域土壤環境安全性劃分第二個等級,土壤環境屬低風險區。
4 小結
綜合主要類型場地土壤的監測與評價,污染指數大于2小于5的項目有鉛、鉻和鎳,影響淮安市典型污染場地土壤質量污染因子為鉛、鉻和鎳,主要出現在油田周圍和重污染企業周邊。通過生態風險評估,均為無風險等級,綜合評價為安全級,符合區域土壤環境安全性劃分第二個等級,土壤環境屬低風險區。
5 防治對策
5.1 結合城市和農業發展規劃,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土地
城市化和經濟的快速發展已對我市土壤重金屬富集和污染造成了潛在威脅,并將直接影響人們的食品健康和安全。結合城市和農業發展規劃,改變部分受重金屬污染或富集較重的郊區或廠礦區土(壤)地利用方向,避免污染物進人食物鏈。
5.2 積極開展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推動工業可持續發展
用循環經濟理念指導區域發展、產業轉型,抓好資源的節約和綜合利用,全面推廣清潔生產,積極發展環保產業,研究開發節能降耗、清潔生產、污染治理等環保產品和生產工藝。
5.3 發展生態農業,促進健康安全食品的生產
加強對農業土壤重金屬污染監測力度,嚴格控制工業“三廢”排放,禁止工業廢水及有毒固體廢棄物農用;大力推廣無公害蔬菜生產技術,合理使用化肥和農藥;合理安排農業生產布局,提高農產品質量。
5.4 完善我國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體系建設
我國地域遼闊,各地土壤性質差異較大,現有標準缺乏適用性。我國1995年頒布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僅有8種重金屬,且標準過寬。迫切需要對現有標準進行修訂,建議國家和地方依據不同的應用目的制定不同標準,增加重金屬監控種類及制定地方標準等。
5.5 制定土壤重金屬污染防治法和管理體系
目前,我國尚無一部行之有效的土壤重金屬污染防治法。因此,需盡快制定土壤重金屬污染防治法,加強對土壤重金屬污染防治的管理力度,嚴格控制污染物超標排放,有效防治土壤重金屬污染。
5.6 加強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環境意識
土壤污染具有隱蔽性、持久性和間接有害性,目前人們對土壤重金屬的危害認識不足,因此必須進行廣泛宣傳教育,提高全民對土壤重金屬污染危害的認識,使防治土壤重金屬污染成為一種自覺行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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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部長陳吉寧在會上介紹,十三五環境保護的總體思路是: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實行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打好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戰役,確保2020年生態環境質量總體改善。
記者從會上了解到,xx時期,全國堆存長達數十年的歷史遺留鉻渣處置完畢,并完成了首次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環保部門加強重點領域風險防控,安排中央專項資金,支持重點區域實施重金屬污染治理。
2019年,環保部加快編制土十條,啟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項目,推進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
陳吉寧表示,2019年要出臺土十條并全面實施,啟動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繼續組織實施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試點項目,建立規范的污染場地聯合監管機制。
環保部門在十三五時期將完成土十條編制并組織實施,加強土壤環境監測監管,實施農用地分級管理和建設用地分類管理,開展土壤污染污染治理與修復。
關鍵詞:課程體系;課堂教學;案例教學;考核方式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6)12-0114-02
近年來,隨著我國工業的快速發展,對土壤需求和開發利用的程度迅速增強,由此帶來的土壤污染問題已經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的威脅。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農藥化肥的污染,直接關系到了農產品質量安全,土壤污染成為限制我國農產品質量和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人們通過對污染物的來源、性質、遷移轉化與影響的研究,探討各種防治與修復土水環境污染的途徑與新技術,從而保障土壤健康、水源清潔、食品安全,促進人類穩定的可持續發展。《土壤污染與防治》是浙江農林大學農業資源與環境專業的專業限選課程,本課程的目標主要是讓學生理解和掌握土壤污染的理論和修復防治技術,培養并提高學生觀察認知土壤污染,利用土壤污染的知識和技能,滿足學生服務于土壤環境保護、土壤污染治理和土壤資源合理利用的基本需求。在通識教育人才培養模式的背景下,教學內容不斷增多,但課時數卻在減少,傳統的教學模式已無法滿足新形勢下人才培養的需求;而且,太過偏重期末考試的考核方式也無法客觀公正的檢驗學生對課程的掌握情況,為此,本文作者所在的教學團隊,對本課程的課程內容體系、教學方法和考核方式等方面進行了改革探索和實踐,并進行了總結。
一、科學配置課程內容體系
《土壤污染與防治》課程內容較多,教學學時數較少,因此,教師很難在課堂上把所有的知識點都講述透徹。這就要求我們合理制訂教學計劃,科學配置課程內容體系,采用分層教學的模式,突出課程的重點和難點。根據目前土壤污染的特點和發展趨勢,將土壤重金屬污染、有機污染、肥料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污水灌溉以及污染環境質量監測評價和土壤污染修復和治理技術等章節內容設置為重點章節;而將部分章節如無機污染物中的放射性污染、稀土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中的畜禽糞便、粉煤灰污染以及工業區污染設置為學生自主學習章節。教師重點講述課程的重點章節和課程的重點難點,其余章節讓學生通過自主學習的方式來掌握。對自主學習章節,教師在課堂上只做提綱挈領的講解,主要是學生通過自學、查閱參考資料和課堂討論等方式去理解和掌握。通過重新配置課程內容體系,不僅教師在課堂上可以有條不紊,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而且學生也可以從傳統的“滿堂灌”和“填鴨式”的教學中解放出來,積極參與到自主學習和課堂討論,激發了學生自主學習的學習興趣,培養和提高了主動學習的能力。
二、注重案例教學
案例教學法是教師將科研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發生在身邊的污染事件和媒體報道的新聞,經過加工整理,導入課堂講授。《土壤污染與防治》是一門與實踐緊密聯系的課程,教學過程中通過運用案例教學,不但讓學生能夠真正了解身邊切切實實存在的污染問題,而且豐富了課堂教學內容,使課堂教學的變得生動有趣,讓學生在“聽故事”中輕松學習,不再做課堂上的“低頭族”。教師可以通過案例,向學生展示污染物(土壤、水體和大氣)的來源、污染物的遷移過程,并讓學生切身感受到發生在身邊的土壤污染、水污染、大氣污染以及由此帶來的巨大危害。例如,無機污染物中的重金屬污染一節,教師通過搜集節能燈廠區土壤汞污染、農作物和瓜果蔬菜的汞含量的調查資料,以及由此帶來的周邊水體汞污染、水生生物體內的汞富集等問題,再結合上世紀50年生在日本熊本縣水俁灣附近漁村的“水俁病”事件,讓學生身臨其境,真實深刻的認識汞污染及其帶來的各種嚴重后果。此外,教師還可動員學生搜集教學案例,讓每個學生都能參與到案例素材的準備和整理過程,通過課堂討論和教師講解,將實際問題和理論知識結合起來,提高學生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三、增設課堂討論、PPT演講環節
教學過程中適當減少教師講授時間,增加學生課堂討論、PPT演講等環節。通過增設這一教學環節,我們發現學生對課程的認識更加透徹,而且愿意主動查閱資料,了解土壤污染與防治的最新動態和發展趨勢,與老師同學分享自己的所見所聞,樂在其中,而不再是身處其外。教師可將同學分為幾個小組,設定重金屬污染、農藥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和肥料污染等幾個主題,每個小組選擇一個主題,搜集素材,制作PPT,拿到課堂演講。演講討論環節,要求所有同學都參與到課堂討論中,積極對同學的演講主題、PPT制作以及演講技巧等方面提出問題和建議,讓學生可以博采眾長,完善自我。例如讓學生對家鄉的土壤污染狀況進行調研,從污染的來源、污染的現狀和污染的危害進行分析,在所學理論知識的基礎上,廣泛搜集資料,提出修復方案,達到真正的學以致用。有些學生通過調查自己家鄉的小麥田的重金屬污染和農藥污染概況,并通過所學知識提出了相應的修復措施和方案;有些學生調查了家鄉電子垃圾拆解對當地土壤、水體和農作物產生的影響,對電子垃圾將會給自己家鄉的生態環境和糧食安全帶來的危害表示擔憂,并主動和老師同學尋求解決辦法,甚至立志以后從事相關工作,為家鄉的土壤環境治理貢獻自己的力量;有些學生通過關注新聞媒體報道,了解現階段我國土壤污染的現狀和防治措施,了解某市市區搭建“帳篷”覆蓋農藥污染土壤,某地區的“鎘米”事件等;有些學生通過查閱資料和實地調研,了解了我國土壤污染修復這一行業的發展方向及其存在問題――雖然目前全國土壤修復企業有300多家,但由于受到行業政策、資金方面的限制,修復項目未能迅速增加,土壤修復所需資金量巨大,以城市發展為目的的土壤污染修復,由于修復資金可以不完全政府依賴,市場潛力較大。學生通過動手調研,動腦思考,獲取土壤污染的信息,了解這些發生在身邊的污染事件,不但可以加深學生課堂知識的理解,而且會增加學生保護土壤、保護環境的責任感和使命感。通過課堂討論,鍛煉了學生的演講能力,增強了學生的自信心,提高了PPT制作技能以及資料查閱方面的能力,適應了素質教育對人才培養的需求。
四、課程考核改革
課程考核是教學過程的重要環節,是檢驗教師教學效果和學生學習效果的重要方式。課程考核的客觀、公正會直接影響到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傳統考核方式中,《土壤污染與防治》這門課程平時成績和期末成績分別占總成績的30%和70%,平時成績包括出勤率、平時作業和實驗報告,平時作業通常是有標準答案的講課重點,學生可以輕而易舉的完成,因此,完成平時作業對學生的學習能力和視野的開拓都沒有很大提高。此外,由于期末成績占總成績的比例較高,學生僅通過期末考試前的突擊復習也可以考出不錯的成績。為了更加科學合理的評測學習效果,考查學生的理論學習和實際應用能力,課程的考核方式也作了相應調整:改變傳統的單一固定的考核方式,采用形成性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結合的課程考核評價體系,突出課程過程考查和學生學習能力的評價。評價體系中形成性考核由學生學習態度、平時作業、過程考核和實驗報告四部分組成,期末考核為綜合性考試。通過課程考核方式的改革,將平時成績在考核中的比例增加到50%,平時成績中的平時作業不再是簡單容易找到標準答案的題目,而是需要學生付出大量時間和精力的資料搜集、課堂討論和PPT制作、演講等。此外,改革后的考核方式中,還在平時成績中增加了過程考核這個環節,主要是了解學生對一些重要知識點的掌握和理解情況。通過過程考核,教師可以及時掌握學生的學習效果,及時發現教學中存在的問題,在后續的教學中適當調整,完善課堂教學,提高教學質量。通過課程考核方式的改革,有效扭轉了傳統考核方式下,學生只把功夫用在最后,僅僅依靠考前突擊背誦就能取得良好成績的現象;通過考核方式的改革,學生的自主學習貫穿了整個課程的學習過程,將教師在教學中的主導作用和學生的主體地位做到有機結合,激發了學生自主學習的積極性與創造性;通過考核方式的改革,能夠綜合評定學生在各個學習環節的表現,并能客觀反映學生對該課程的知識點的掌握、運用所學內容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通過對《土壤污染與防治》課程進行內容體系配置、注重案例教學、增設課堂討論以及考核方式的改革和實踐,活躍了課堂氣氛,激發了學生自主學習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培養了學生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教學效果得到明顯改善。高校教育教學改革是一個長期探索和實踐的過程,今后的教研活動中還需要進一步的思考和創新,以順應時代潮流,滿足社會快速發展的背景下對優秀人才培養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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