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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壤污染防治行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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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壤污染防治行動

    第1篇: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范文

    關鍵詞:土壤污染;生態環境;治理對策

    一、土壤污染的現狀

    隨著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國的土壤環境破環嚴重,土壤污染持續惡化。目前,全國土壤污染的超標率已經達到了16.1%,污染點的比例依次為重度污染1.1%;中度污染1.5%;輕度污染2.3%;中輕微污染11.2%,主要體現在工礦業、農業等人類生產和生活方面。我國的土壤污染類型主要表現為無機型、有機型和復合型,其中無機型污染比重較大,其污染超標點位數占到了全部污染超標點位的五分之四以上,污染問題突出。我國的土壤污染范圍較廣,總體來看,南方地區土壤污染程度大于北方地區,主要集中在經濟發展水平較高、工業化發達的工礦業周邊、城市及近郊區。土壤污染的蔓延直接觸及我國的生態保護紅線和耕地保護紅線,造成生態環境質量逐漸下降,耕地土壤環境和生產能力嚴重退化。現階段我國土壤污染以重金屬污染為主,受污染耕地總面積1.5億畝,占到了我國18億畝耕地保護紅線的8.3%,耕地質量受損嚴重,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1]

    二、土壤污染的特征和危害

    (一)土壤污染的特征

    土壤污染作為我國生態環境治理的短板之一,與其他短板相比有不同的特征。土壤污染是進入土壤的污染物含量超過了土壤自身的凈化能力,使土壤內部機理發生質變。第一,土壤污染的來源復雜多樣,涉及大氣,廢水污水、化工用品、重金屬、固體廢棄物、農藥化肥等多方面。第二,土壤污染不容易被察覺,而且形成污染的周期長,滯后性比較突出。第三,土壤污染是污染物在土壤中發生量變的過程,一般污染物進入土壤之后,流動性大大減小,因而不斷沉積從量變引起土壤質變。第四,土壤污染治理困難程度大,治理周期較長,成本較高。[2]

    (二)土壤污染的危害

    第一,土壤污染通過大氣循環,食物鏈的富集,水環境污染等渠道,經過各種方式進入人類和動植物體內,嚴重影響了人類和動植物的健康。第二,土壤污染制約了我國農業生產的發展,造成農作物減產,農產品質量下降,被間接污染的農產品又直接影響到人類的食品安全。第三,土壤污染影響人類生存空間的環境質量,目前我國發生的多起毒地事件在很大程度上已經引起了人們對土壤污染的重視。第四,土壤污染威脅到我國生態環境安全和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山水林田湖是一個命運共同體,沒有土壤環境的安全就不可能實現生態環境的安全,土壤污染嚴重阻礙了我國現代化建設的進程。[3]

    三、土壤污染治理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土壤污染治理法律制度缺失,現階段我國還沒有專門的治理土壤污染的政策或法規,面對目前土壤污染的嚴峻形勢,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及配套政策法規迫在眉睫。第二,土壤污染修復手段單一,技術不成熟,傳統的修復技術難以適應復雜多變的污染狀況,現行的治理手段往往比較單一且效率低,缺乏技術創新,既耗時又耗力。第三,土壤污染管理機制和防治體系不健全,我國土壤污染治理涉及的治理主體多,關系復雜,以往的土壤污染治理中經常出現部門之間相互推諉的情況,造成監管空缺,缺乏統一的管理機制。我國土壤資源種類較多,制定的土壤質量評價標準也多,如何建立一套統一協調的標準體系是今后提高土壤污染治理成效的關鍵。第四,土壤污染治理周期長,資金需求大。由于土壤污染的滯后性、持久性等特點,導致土壤污染治理的周期較長,加之土壤污染的隱蔽性,使社會公眾對土壤污染的重視程度不夠,參與治理土壤污染的積極性不高,這些原因都會增大土壤污染防治成本。[4]

    四、土壤污染治理對策

    (一)嚴格落實“土十條”,推進土壤污染治理進程

    新常態下,美麗中國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都對我國的生態環境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國務院也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土壤污染治理面臨巨大挑戰。《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為我國土壤污染治理指明了目標和方向,因此必須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嚴格落實“土十條”里的各項任務目標,推進土壤污染治理,改善土壤環境,保障生態環境安全,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二)建立健全土壤污染綜合治理的法律體系

    面對當前我國土壤污染治理中的種種問題和弊端,必須盡快建立治理我國土壤污染的專門法規,健全土壤污染治理各項配套政策和措施。以立法的方式助推土壤污染治理,明確污染治理主體的職責權限,杜絕污染防治和處理應急事件的過程中相關部門互相推諉的情況。在治理土壤污染的過程中,要強化政府的作用,以政府為主導,加強土壤污染的監管和執法力度,實行污染者付費的制度。

    (三)實施土壤污染精準監測機制,完善土壤質量評價標準體系

    土壤污染治理的首要前提是全面精準監測和普查全國的土壤污染,建立大數據形式下我國土壤污染監測的信息網絡和數據平臺,建立土壤監測的制度與規范體系,盡快實現我國土壤質量檢測的全覆蓋。要從源頭開始建立土壤污染監測的長效機制,嚴格監督工礦業、農業,水環境、重金屬行業等的污染,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土壤質量的評價標準體系。

    (四)創新土壤污染修復技術與治理手段,降低治理土壤污染的成本

    在治理土壤污染的過程中不斷探索和創新土壤修復的新技術和新方式,加大土壤污染治理的科技投入,改造升級土壤污染治理的設施設備。通過借鑒國外的先進技術和模式,結合我國土壤污染的實際情況,建立多功能、專業的技術研發平臺,不斷優化土壤污染治理模式,完善土壤治理的多元化的投資或融資機制,從根本上降低治理土壤污染的成本。

    五、結語

    土壤污染治理的成效關系到我國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也關系到人類的健康和生存環境的質量,同時也關系到我國的生態安全和生態文明建設的成敗。加強土壤污染治理和改善土壤環境質量是我國新常態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因此必須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從社會發展的各個方面著手,重點發力,全面治理,為建設“美麗中國”打下穩固的基礎。

    參考文獻: 

    [1]環境保護部,國土資源部.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J].中國環保產業,2014(5):10-11. 

    [2]陳微,魏君.土壤環境污染現狀分析與對策研究[J].黑龍江科學,2014,5(7):112. 

    [3]代顯峰.我國土壤污染問題分析及對策研究[J].農業科技與裝備,2013(11):16-17. 

    第2篇: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范文

    關鍵詞: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監督體系

    我們現在所做的很多事情都是依賴在土地資源的基礎上進行的,土壤是人們必要的資源,但是人們在進行生產生活時會污染土壤,土壤一旦污染很難進行恢復,這樣會讓土地資源越來越少。現在出現的土壤污染有重金屬污染、有機污染物污染、放射性污染以及各種其他因素導致的污染問題。我國現在的土壤問題主要集中在了一些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其中最為普遍的就是重工業污染,所以進行相應的土壤防治是勢在必行的事情。

    1 我國土壤污染現狀

    1.1 土壤的重金屬污染

    隨著現在經濟的發展,很多都是依靠工業進行的發展,在發展過程中勢必會出現土壤污染,其中較為明顯的就是重金屬的污染,而且重金屬的污染存在不能被微生物降解,潛在時間較長的現象,而且重金屬在土壤中有較大的溶解性和遷移活性,加之重金屬的活性不同,所以毒性也更不相同,這些都影響了它在土壤中的遷移和轉化。重金屬的危害會影響植物的根和葉的發育,更為嚴重的會破壞人體的神經系統。所以對于土壤中重金屬的解決措施已經成為當今環境科學研究的重要內容。

    根據數據顯示,現在由于重金屬污染受損失的土地面積已經占了總污水面積的一半以上,其中這些重金屬污染會直接導致糧食的減產還有很多其他的題。現在的重金屬污染已經不是分地區的出現,不論是農村還是城市都有了很大程度的破壞。

    1.2 土壤有機污染

    土壤有機污染是由有機物引起的土壤污染,土壤中的主要有機物有農藥還有多環芳烴、多氯聯苯、石油、甲烷等,其中農藥是最主要的有機污染物。農藥的使用也是在近幾年人們為了追求經濟效益產生的結果,農藥的使用在現在的生產中已經非常常見。雖然不同地方可能使用的農藥種類不同,但是最終產生的影響沒有什么大的區別,都會產生土壤有機污染的危害。

    在進行城市化和工業化的進程中,很多建筑材料也對導致土壤的有機污染,這些污染還有很高的致癌物,這些都會導致土壤有機污染。

    1.3 土壤的放射性污染

    由于現在的科學技術還沒有較為充足的發展,所以很多放射物最后都沒有較好的處理就進入了土壤中,這部分放射物會直接危害到人體,還可能會通過生物鏈和食物鏈直接到達到人體內,這樣就會導致土壤的放射性污染。

    2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環境治理制度

    2.1 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專項法律

    我國為了治理環境污染,制訂了很多專門的法律法規,但是相對于水污染防治和其他一些較為普遍的污染,國家都有了相應的法律法規,國家的宣傳工作也相當到位,但是土壤污染的宣傳工作并不到位,這樣會導致很多民眾不了解土壤污染的嚴重性,而且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來限制環境污染,所以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勢在必行。

    加強土壤的污染防治立法工作,是貫徹落實對于建設生態文明的具體行動。黨在生態文明建設中明確提出要治理污染問題,研究制定了土壤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在加強土壤污染防止立法中,這既是貫徹落實黨的具體行動,也是綜合治理工作目標的根本保障。

    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有效遏制土壤污染加重趨勢的重要因素。很多工作只是單純的按照自己的意愿去進行,無法遏制土壤問題,在必要的時候需要通過立法來防治土壤問題。由于土壤是特別重要的一個因素,所以必須要重視關于土壤問題的治理,但是由于我國現在的經濟發展方式不合理,所以污染排放一直居高不下,這個時候更加需要處理關于土壤方面的問題。

    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明確并且落實各方責任的客觀要求,解決土壤問題應該是每一個公民的使命,需要各層次的人員共同參與。所以需要通過立法來落實各級政府對于本轄區的防治工作。

    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提高公眾土壤環境保護意識的現實需要。由于現在的環保意識較為薄弱,所以人們很少想到對于土壤污染進行保護,這個現象就是因為現在這方面的立法較少,人們的潛意識中沒有這方面的概念,人們無法系統的了解關于土壤問題的規定。所以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勢在必行。

    2.2 完善土壤污染的監督管理體系

    我國現在的土壤監督管理體系還不夠完善,多是以政府為主導,缺少各種相關機構的幫助,所以監督體系一直沒有較為充足的發展。

    我國關于土壤污染問題的監督涉及到了很多部門,只有這些部門之間相關聯系,互相監督才能對于監督起到一定的水平,現在的問題就是因為部門之間較多而產生很多問題之間的相互推諉。

    我國在進行土壤問題的監督時候要明確那個部門作為監督主體,其他部門輔助該部門進行相關問題的監督,在進行權力分配的時候要注意權力的合理分配,對于監督土壤污染部門有有相應的實權,對于一些其他部門可以分配監督權和監測權。通過部門之間的相互配合和相互之間的權力來確保建立健全完整的監督管理體系。

    在進行監督的時候相關部門要考慮到對于科研方面的監督,對于一些有良好前景的部門要進行鼓勵和財政支持,幫助科研隊伍研究出既有效又廉價的技術,普遍的運用到對于土壤問題的治理中。國家還可以對于相關的專業人員進行培養,培養出一批有能力和經驗,能為土壤污染的治理做出巨大貢獻的人才。

    在今后還應該增加對于有關的科研和治理的投入,做到以點帶面,同時還應該將已有的研究成果盡快的運用到實際生活中。

    2.3 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的公眾參與制度

    現在的土壤治理很少有公眾的參與,這樣對于工作的開展有很大的阻力,所以在進行是需要公眾參與到立法中來幫助政府建立較為合理的法律法規,在進行環境保護的相關治理時也應該確保公眾的參與度。

    相關部門可以對于土壤監測進行信息公開,能夠將土壤治理的工作進程讓公眾看到,信息公開的越合理,公眾參與度就會越高。對于公眾的意見,相關部門還應該進行積極的聽證制度,對于和民眾關系較為密切的方面都應該有聽證會,這樣就能夠聽取公眾的意見和建議,還能將這些意見和建議在防治里進行體現,確保防治關系到人民的切實利益。

    2.4 強化土壤環境質量評價和考核制度

    我國現在還沒有較為完善的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所以在進行評價時可能會存在很多沒有預料到的問題,這樣會導致最終結果存在很大的差異性,所以需要強化環境質量的評價。

    對于土壤問題的考核應該有較為綜合的方案,因為我國國土眾多,土壤的類型分布也特別分散,所以對于土壤質量的評價也應該分別對待,對于不同的土壤問題有不同的考核方案,土壤環境評價制度要結合相關的問題進行較為綜合的評價,來完善土壤環境評價制度。由于土壤的監測是一個較為長期的問題,所以需要長期的監控。

    我國相關部門在加強土壤環境質量的考核建設,對于考核內容要根據區域進行考核,不能一概而論,還需要根據區域內的具體問題進行具體的分析。同時還需要對于土壤環境治理較好的地區進行一定的鼓勵政策,在考核中重視相關的情況。

    我國現在的土壤環境防治問題雖然還存在著一定的弊端,但是總體的防治工作開展的較為順利,在防治體系中,相關部門一定要確保運用法律法規來規范相關地區的土壤防治問題,通過監督管理體系對于土壤防治進行監督,來督促相關問題的進行,還需要通過公眾來確保防治工作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最終對于土壤污染監測的考核也是較為重要的一個環節,通過這些制度體系來完善防治管理制度。

    參考文獻

    第3篇: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范文

    關鍵詞:土壤污染;域外借鑒;立法構想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3年10月25日

    一、土壤污染概述

    農業在我國發展中占有重要地位,而糧食生產離不開土地,土地生產糧食又依賴于肥沃的土壤,這是毋庸置疑的。最起碼在現在是這樣的,畢竟無土栽培技術還不能夠大規模的應用于生產實踐。因此,我們不得不面對這樣一個問題,我們的耕地在日漸消失,我們的土壤污染現狀形勢嚴峻,僅僅依靠零散的法律規范并不能改變土壤污染的現狀。

    (一)土壤污染的概念及特征。土壤污染通常指由于人們生產生活而產生的污染物滲入土壤并積累到一定程度,而損害土壤自凈能力,引起土壤質量惡化,進而破壞土壤性能的活動。土壤污染是污染物在土壤中長期積累而產生的結果,是一個量變到質變的過程。具體而言,土壤污染具體以下幾個特征:

    1、形成的長期性。土壤污染形成的長期性歸因于土壤自身的特性。土壤本身具有凈化能力,一定量的污染物滲入土壤并不會對土壤的質量等性能造成大的影響,污染物的運動是一個漫長的時間過程。

    2、污染的隱藏性。土壤污染是一種漸進的、潛在的形成過程,對于土壤污染的檢測往往要依靠對土壤的采樣、化驗等科學手段。假如一塊土地,單憑肉眼都能看出土質的惡化,那么這塊土地已經達到不可挽救的地步了。

    3、污染的難治理性。土壤污染是一個長期污染物積累的過程,對于治理更是一個十分艱巨而漫長的過程。一般的農藥等化合物造成的污染,經過幾年的時間才可能恢復,但重金屬的污染卻可能經過幾百年的時間仍然存在于土壤中而影響土質。

    (二)土壤污染的危害及現狀。從土壤污染的特征,我們也能知道,土壤污染是十分嚴重的環境污染類型,它對于環境的影響不是幾年、甚至幾十年的時間可以止住的。土壤污染不僅對糧食生產有很大影響,而且對人們身體健康造成的損害更有十分嚴重的影響。2013年5月出現的“鎘大米”事件,就是一記警鐘,一些地區人們已經出現了“痛痛病”的病例。土壤污染已經由一個環境問題,上升到民生問題。因此加大對土壤污染的整治刻不容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制定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改變立法零散,治理無力的狀況。

    二、國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情況

    相比來講,我國的法治進程起步比較晚,為了解決一些現代化過程中的實際問題也需要進行必要的法律借鑒。對于土壤污染的防治立法方面,大體可以了解一下日本和美國的立法情況。

    (一)日本關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日本開始對土壤污染的重視也是付出了慘痛的代價的。20世紀六十年代,由于重金屬鎘污染,使日本爆發了“痛痛病”,很多日本國民出現肢體疼痛,無力行走等癥狀,引發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事后,日本政府開始著手土壤污染的防治工作,于1970年制定了《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并根據此法明確將鎘、銅、砷3個項目指定為特定有害物質。1999年頒布《Dioxine類物質對策特別措施法》,確立了預防對策和修復對策等一系列措施。

    2002年日本制定了《土壤污染對策法》,對調查的地域范圍、超標地域的確定,以及治理措施、調查機構、支援體系、報告及檢查制度(雜則)、懲罰條款進行了規定,并規定了成為土壤污染調查對象的土地條件及消除污染的土地基準等。該法案運用環境風險應對的觀點,對工廠、企業廢止和轉產及進行城市再開發等產生的土壤污染進行了約束,使土壤污染防治法更加系統、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美國關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美國對于土壤污染問題的重視源于上世紀七十年代“洛夫運河污染事故”,1977年美國頒布了超級基金法,建立了一套在法律、管理制度以及技術規范方面比較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同時,對土壤污染采取“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明確了政府的責任,規定了美國環保局(EPA)根據《超級基金法》實施整治行動時具體程序。198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綜合環境反應、補償和責任法》(即CERCLA),使得土壤污染而產生的糾紛有法可依。CERCLA最大的特點就是確定了“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對于各國立法有很大的借鑒和指導意義。

    日本與美國的立法也正反映了這樣的一個立法模式:先有污染事例,再緊急立法治理。別人已經走過的老路,能夠指導我們實際的就要積極借鑒,更何況當前我國的土壤污染問題也正是形勢嚴峻之時,個別地區也發生了怪病事例。

    三、我國關于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現狀

    國外許多國家為了治理土壤污染問題,都積極地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都形成了系統的、完整的預防、治理和保護體系。而我國的現狀卻是:缺少土壤污染防治的專門法規,尚未形成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和管理機制,我國現行的土壤環境保護標準體系也不完備。僅有的涉及土壤保護的法律法規也散見于《環境保護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水土保持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及大氣、水、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法等等法律法規之中,缺乏系統和可操作性。粗略地了解一下土壤防治法律的規定,我們就會發現,它們大多是宏觀性的或者是淺顯的應對對策而已,對于緩解當前我國土壤污染問題形勢,解決由此產生的一系列安全、民生問題,還是十分困難的。

    四、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構想

    國外一些立法模式和具體規則,對于我們而言都是一種資源,一種能夠豐富和完善自己的資源。國家的發展是有規律的,發達國家走過的路往往發展中國家也要走,而發達國家走過的彎路,就是發展中國家要予以避免重蹈覆轍的老路,因此我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就要做到“借鑒+創新”。

    (一)域外借鑒

    1、劃定區域,區別污染地區、污染類型的特點治理。由于不同的污染物造成的區域,采取不同的標準,這同樣是毋庸置疑的,如我國鹽堿地和紅壤地,就需具有不同特點,可能要采用不同方式治理。對于區域的劃分,可以借鑒日本做法,根據土壤的應用功能、保護目標等分別劃定“農業用地土壤污染對策區域”和“工業用地土壤污染對策區域”。

    2、實施土壤污染動態監測評價制度。20世紀六十年代開始,美國開展了土壤環境監測研究。隨后日本、英國等國相繼展開了土壤環境監測工作,并建立了相關的土壤環境監測系統。我國還沒有建立常規性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因此,要加快建立我國土壤生態監測系統,來應對嚴峻的土壤質量變化形勢。

    3、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美國的《超級基金法》就是為了治理土壤污染的信托基金來提供資金支持,而最初資金的來源就是通過向污染企業等相關主體進行征稅。我國現實也存在這種對于污染者排放污染物而應支持的對價。對于這種資金,我們不一定非得采取基金方式運作,但國家主導建立一個防治土壤污染的資金支持形式卻是十分有必要的。

    (二)自我創新

    1、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要想治理好土壤污染問題,單單借鑒國外的經驗還是不夠的,還要與我國的實際相聯系,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把外來的制度本土化。同時,我們應結合土壤污染源普查結果,根據我國土壤污染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加強對土壤修復技術的研究。

    2、劃分部門,明確職責。我國當前對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問題之一就是責任不夠明確,往往是“多龍治水”的這樣一種狀態。因此,在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時候,要努力建立一整套的土壤污染責任體系。誰的監管區域誰負責監督,誰的污染責任誰負責治理等等明文規定。

    3、政策導向,公眾參與。在我國商品經濟發展加速期,商業的巨大利益誘惑,加上種植業的效益不高,越來越多的農民要脫離土地,從事商業等行業。國家對此采取農戶補貼、國家限價收購等政策來支持、引導農民種植糧食等作物,取得一定效果。在土壤污染治理問題上,單單依靠政府一樣力量有限,有必要采取政策引導公眾參與。此外,土壤污染的發生,除了工業企業外,人們平時的生產、生活對土壤的影響一樣很大,故對于宣傳科學的生態觀,加強人們的環保意識同樣意義重大。

    主要參考文獻:

    [1]趙梅.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研究[J].北大法律信息網.法學文獻.

    第4篇: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范文

    千呼萬喚,俗稱“土十條”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終于在2016年5月31日頒布。至此,中國治理大氣、水、土壤污染的三大環保戰役全面打響。

    “土十條”提出了明確目標,到2020年,全國土壤污染加重趨勢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國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到本世紀中葉,土壤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土十條”的首要任務是摸清家底:開展土壤污染調查,掌握土壤環境質量狀況。

    2014年4月環保部和國土資源部聯合公布了一份全國土壤污染家底,土壤環境狀況總體不容樂觀,部分地區土壤污染較重,耕地土壤環境質量堪憂,工礦業廢棄地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全國土壤總的點位超標率為16.1%,耕地點位超標率達19.4%。

    不過,由于土壤的異質性,點位的取樣只能代表這一點的土壤污染情況,而無法得知其周圍一定范圍內的土壤污染情況。也就是說,點位超標率為16.1%,不等于全國有16.1%的土壤是污染的。

    加之,在這次大調查中,64平方公里采集一個農用地的樣品,256平方公里采集一個森林和草地的樣品,采樣點太少,更加無法準確反映出全國土壤環境質量的狀況。

    一位環保部人士透露,環保部正在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建設,截至2015年12月,已在全國設置了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國控點位31367個,已覆蓋90%縣(市、區)。2016年擬再增加7000個風險點位。

    業內人士對土壤的修復和治理并不樂觀。因為相較于大氣和水污染,土壤污染的防治工作相對滯后、基礎薄弱,而且在修復治理技術上也有三大“關卡”:一是土壤污染的來源、污染原因往往非常復雜。有的污染物一旦進入到土壤以后,可能非常難以修復,更不用談恢復原狀了,這是土壤污染本身的特征決定的;第二,土壤污染的機理非常復雜,往往是多因素,有物理的、化學的、生物學的,整個遷移轉化過程從機理上來說很復雜;第三,修復治理的投入一般來講非常大。

    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環境經濟與管理系教授宋國君對《財經》記者分析,空氣和水都有很強的擴散作用,在嚴格的達標排放要求下,可以容納一定的污染物,但土壤不具備這樣的特性,一旦污染,治理成本實在太高了。

    這也是“土十條”并未開展大規模土壤修復治理,而是差異化管控的根本原因。按照目前的思路,不將污染物取出來,而是實現土壤的安全利用。近期目標是,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

    和“氣十條”“水十條”中要求PM2.5降低25%、Ⅲ類水體達到70%以上等具體指標不同,“土十條”并非一刀切,而是提出因地制宜,采取分用途、分類別、分污染程度、分階段的差異化防治措施。對于污染地塊,區分不同用途,不簡單禁用,根據污染程度,建立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

    從中可以看出,這和此前大氣、水治理的思路不同。“水、氣同質性,底細也比較清楚,在決策時已知道大概要投多少錢,關多少工廠,采取哪些措施比較確定。”一位業內人士分析,土壤的底數情況不是太清楚。在此情況下,結合國力、社會經濟文化等綜合考量,不可能在此階段花巨大代價做完全的治理修復,主要以風險管控為主。

    風險一般指對健康造成的風險,根據暴露人口、時間等指標,可以把風險貨幣化計算出來,從而決定投入多少經費,可將風險降低到多少。風險不可能為零,只能是持續降低風險。

    同時要考慮,風險管控需要結合場地污染情況和開發利用開展,實施起來需基層具有較高的執行和監管能力,需要盡快推出相關的導則和技術方法,并通過培訓等方式幫助其提高相關能力。

    第5篇: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范文

    為進一步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據《XX市凈土保衛戰2020年工作方案》(政辦發〔2020〕40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2%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土壤環境質量點位達標率不低于82%;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點位達標率不低于81%。

    二、重點任務

    (一)深化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1.配合省上、XX市完善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補充設置土壤環境質量省控監測點位。(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自然資源局、住建局配合)

    2配合省上、XX市深入開展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2020年底前基本掌握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中的污染地塊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自然資源局、住建局、農業農村局配合)

    (二)加強農用地分類管理。

    3.完成耕地分類劃定,實施耕地分類管理,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市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局分別負責)

    4.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和農產品超標情況,通過農藝調控、種植業結構調整、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等措施確保耕地安全利用,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加快推進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2020年底前實現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2%以上。(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自然資源局配合)

    5.嚴格控制林地、草地、園地的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完善生物農藥、引誘劑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廣力度。加強對重度污染林地、園地產出食用農(林)產品的質量檢測,發現超標的,要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市林業局負責,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局配合)

    (三)實施建設用地準入管理。

    6.建立疑似污染地塊名單并及時上傳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系統。動態更新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并向社會公開。嚴格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騰退用地的土壤環境監管。依法依規開展相關地塊的土壤污染環境調查;確定有污染的,嚴格落實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要求。(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自然資源局配合)

    7.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以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管,充分利用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系統,提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監管能力。(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生態環境局配合)

    8.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鎮(街道)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向市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部門備案。(市自然資源局牽頭,生態環境局、住建局配合,各鎮、街道負責落實)

    (四)加強土壤污染源頭管控。

    9.動態更新土壤污染重點監管企業名錄并向社會公布。將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督促落實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按年度開展自行監測,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對超標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企業掛牌督辦,限期治理,對治理后仍不能達標的企業堅決依法關停。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制定包括應急措施在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市生態環境局和工信局備案并實施。(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工信局、應急管理局配合)

    10.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集中的區域嚴格執行重點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工信局配合)

    11.嚴格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并落實相關總量控制指標,加大對涉重金屬企業的監督檢查力度,對整改后仍不達標的企業,依法責令其停業或關閉,并將企業名單向社會公布。完成涉鎘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排查整治。完成重點行業的重點重金屬排放指標任務。(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工信局配合)

    12.加強固體廢物監管,持續開展“清廢”行動,鞏固2019“清廢”成果。加大對工業固體廢物違法違規轉移的監管和打擊力度,嚴防工業污染“上山下鄉”。(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工信局、自然資源局配合)

    13.推進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排查整治。鞏固較大規模農村生活垃圾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整治成效,防止出現反彈;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率達到30%以上;推進“垃圾圍堰”整治;加快農業生產廢棄物非正規堆放點整治。(市住建局、城管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分別負責)。

    14. 控制化肥農藥污染,推廣應用生態調控、生物防治、理化滲控等措施,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試點示范。推進主要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積極推廣高效施藥器械。農藥使用量保持零增長,主要農作物農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推廣化肥減量增效,積極推廣配方施肥技術,化肥使用量保持零增長,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提高到90%以上。(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生態環境局配合)

    15.優先在設施栽培面積較大、農膜使用較多的區域推進降解農膜應用示范和廢棄農膜回收處理試點。結合農業項目實施,示范推廣0.01毫米厚度農膜,提高殘膜回收率。創新農膜回收機制,推進農膜回收處理試點,積極落實農膜生產經營者回收處理責任。(市農業農村局負責)

    16.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加強飼料、獸藥等監管,堅決打擊違法違規生產使用飼料添加劑和抗菌藥物行為。深入開展養殖場(戶)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培訓,繼續推進畜禽糞污資源化全市推進項目和健康養殖項目。全市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達到80%,規模養殖場糞污處理設施裝備配套率達到90%。(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生態環境局配合)

    17.開展灌溉水水質定期監測和評價。灌溉用水應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對使用污水灌溉導致污染嚴重、威脅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土地,要及時調整種植結構。(市水利局負責,農業農村局配合)

    18.減少生活污染,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及餐廚垃圾處理。(市城管局、各鎮、街道分別負責)

    (五)有序開展土壤污染治理。

    19.開展化工行業等典型污染源周邊地下水基礎環境狀況調查,推進地下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自然資源局、水利局配合)

    20.加強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活動監管,依法依規落實相關管理要求,工程實施中要防止土壤挖掘、堆存造成二次污染,轉運污染土壤前要提前報告,工程完工后開展風險管控或修復效果評估并向社會公開等。(市生態環境局、農業農村局、林業局分別負責)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鎮(街道)、相關部門(單位)要制定本行業、本領域年度專項工作方案,強化組織領導,確定專人負責,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務,完善政策措施,抓好工作落實。每月5日前報送上月工作進展情況;2020年12月10日前將年度任務完成情況及佐證資料報市生態環境局。

    (二)加強宣傳力度。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宣傳,充分利用網絡媒體等途徑普及土壤環境保護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積極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培訓,努力營造保護土壤環境良好氛圍。

    第6篇: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范文

    做好生態“加減法”念活綠色發展經

    ——在全省生態文明大會上的交流材料

    稿子市稿子區是x文化的重要發源地,生態紅線保護區域占全區國土面積的x%,是稿子省生態紅線區域最大的區(縣、市)。可以說,保護太湖水環境是稿子最大的生態擔當。

    近年來,稿子區堅持把生態文明建設擺在優先位置,大力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扎實推進“263”專項行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太湖圍網拆除”、“七子山地區大氣環境整治”、“善人橋斷面達標整治”三大環境整治標志性戰役初戰告捷;2018年獲評首批省級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省級生態文明示范鄉鎮實現全覆蓋。

    2018年以來,稿子區全面細化實施環太湖“加減法”,探索以建設“減法”換生態“加法”、效益“加法”,取得了階段性成效。實踐表明,環太湖“加減法”以“一核一軸一帶”生產力布局為基石,堅持全區“一盤棋”一體聯動、互促共進,契合了環太湖地區的發展實際,體現了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高質量發展導向,是系統性思維和規律性把握在區域發展中的創新探索。

    一是污染防治扎實推進,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關鍵和核心是打好打贏“藍天保衛戰”“碧水保衛戰”“凈土保衛戰”三大戰役。

    稿子區圍繞群眾反映強烈的大氣、水、土壤污染的突出問題,深入實施“河(湖)長制”“斷面長制”,全面推進年度治太重點項目,太湖“五位一體”精細化管理成效明顯,太湖稿子水域水質穩定向好;開展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完成漁洋山水源地、寺前水源地防護設施建設,取締寺前水源地二級保護區內農家樂。全面開展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工程,持續推進化工、家具、印刷行業voc治理和汽修行業整治,完成65蒸噸以上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全面落實環境空氣質量管控措施,區域空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步入正軌,完成202家重點工業企業用地及遺留地塊基礎信息調查及風險篩查,建立污染場地檔案和土壤污染治理修復項目庫,將土壤調查作為建設學校、商住等敏感項目的前置條件,環境風險得到有效防控。

    2018年稿子區環境空氣pm2.5濃度年均值為4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4.5%;環境空氣優良天數比例為72.9%,同比上升5.5%。全區9個省考以上斷面全面達到年度考核目標,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率持續保持100%,連續11年實現太湖安全度夏。

    二是淘汰落后產能,為新興產業騰出空間。綠色是生命的象征、大自然的底色,更是美好生活的基礎、人民群眾的期盼。脫離環境保護搞產業轉型升級是“竭澤而漁”,脫離高質量發展搞生態環保是“緣木求魚”。

    從稿子區實際來看,產業層次偏低、污染排放較高、環境影響較大的“散亂污”企業(作坊)等落后產能,在一些區域仍不同程度存在,已經成為制約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的突出問題。

    “263”專項行動以來,稿子區全面開展“散亂污”企業(作坊)整治,為發展“留白”,從源頭上使污染物排放大幅降下來,累計完成“散亂污”企業(作坊)整治3791家,其中關停2401家,提升1390家,開展區塊化整治30余宗,騰出土地2000余畝。同時,稿子區加強生態紅線區域管控,落實管控職責,確保區域生態安全。對沿湖重點鎮(街道)實施保護優先戰略,制定最嚴格的建設項目環境準入制度,劃定“三線一單”,2018年共勸退拒批項目35個,涉及投資金額3.135億元。

    在此基礎上,稿子區政府和各地、各有關部門簽訂了《2019年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目標責任書》,明確了年度重點任務。2019年,稿子區將圍繞“一核一軸一帶”生產力布局,加快區內化工、印染等重污染企業和危化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著力整合提升工業集聚區;深入落實化工企業“四個一批”整治任務,實施低端低效產能淘汰和整治企業(作坊)200家;散亂污整治1199家,嚴控能源和煤炭消費總量,提高電煤使用比重;推進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工作,確保2019年,稿子區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較2015年下降30%。

    三是以“減法”換生態“加法”、效益“加法”。生態環保已成為促進新形勢下稿子經濟換擋升級非常重要的動力,稿子區重點圍繞主導產業,加快以機器人與智能制造、生物醫療及大健康兩大主導產業集群為引領的現代產業體系建設。同時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十大工程”建設,通過推進綠色發展行動、水環境治理行動、大氣環境治理行動、土壤環境保護行動、生態修復和保護行動、環境基礎設施建設行動、環境風險防范能力提升行動等七大生態文明優化提升行動來扎實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成效顯著。

    第7篇: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范文

    《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有關事項說明

    一、起草背景

    《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于1994年12月審議通過,并于20xx年作了全面修訂。《條例》實施以來,本市環保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環境污染形勢依然嚴峻。同時,國家對本市生態文明建設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為有效推進本市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轉型升級,解決突出環境問題,有必要及時修訂《條例》。

    二、主要內容

    《條例(修訂草案)》 共八十四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關于推進全社會共同治理(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等)

    按照“更好發揮政府的主導和監管作用,社會組織和公眾的參與和監督作用”的指導思想,明確了各自責任。

    (二)關于建立源頭治理的有關制度(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

    一是細化生態保護紅線制度; 二是明確產業結構調整措施; 三是積極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三)關于引入市場化環境治理機制(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

    一是污染防治協議制度; 二是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 三是明確實施排污權交易制度。

    (四)關于推進總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許可制度(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

    明確規定了總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許可制度,并作了相應細化。

    (五)關于完善大氣污染防治措施(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一是完善污染天氣應急措施;二是加強高污染機動車管理; 三是加大船舶大氣污染防治力度; 四是規定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本市揚塵排放控制標準。

    (六)關于創設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

    一是建立政府調查與企業監測相結合的土壤污染監控評估機制; 二是強化土壤污染的防范和修復責任; 三是嚴格規范污染場地用于敏感性建設項目。

    (七)關于完善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第六章)

    規定了政府和企業兩個層面的信息公開規定。

    (八)關于落實最嚴格法律責任(第七章)

    將“違反管理規定無組織排放大氣污染物”等情形新增為可實施按日計罰的事項,并參照 《大氣污染防治法》 的規定,大幅提高罰款上限。

    三、擬重點討論和聽取意見的幾個問題

    1、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主體、管理要求如何確定?

    2、將排污單位的歷史排放情況作為總量指標的核定依據之一,是否可行?如何體現對總量指標實行動態管理?

    3、排污許可制度的規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4、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范圍、程序、時限等如何確定?

    5、區域限批的規定如何進一步細化?

    6、污染天氣應急措施和高污染車輛管理措施是否可行?

    第8篇: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范文

    關鍵詞:德國《聯邦土壤保護法》;立法體系;法律制度;啟示

    中圖分類號:D912.6 文獻標識碼:A

    一、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我國土壤污染事件,如湖南郴州土壤砷污染事件、湖南大米鎘含量超標事件等頻繁發生[1],直接威脅著我國農產品品質與食品安全以及人民群眾的健康安全,乃至國家生態安全和社會穩定。因此,土壤環境保護工作已成為我國環境保護的重要工作之一。為應對當前中國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下降,土壤污染對生態環境、食品安全和農業可持續發展構成的威脅,以及土壤環境保護形勢嚴峻等問題,國家加強了綜合預防與治理重金屬污染土壤的工作。2011年2月國務院正式批復了我國首個“十二五”專項規劃――《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2]。根據該規劃的要求,到2015年,全國重點區域鉛、汞、鉻、鎘和類金屬砷等重金屬污染物的排放量比2007年削減15%。在土壤環境保護法規體系建設方面,2011年12月15日國務院在《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中明確指出,完善環境保護工作的政策措施之一是加強法規體系建設,即“研究擬訂污染物總量控制、飲用水水源保護、土壤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3];2013年1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2013〉7號)中將“研究起草土壤環境保護專門法規,制定農用地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保護,新增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被污染地塊環境監管等管理辦法”等作為相關工作的保障措施之一[4]。因此,在這種時代背景之下,進一步深入開展我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研究工作已迫在眉睫。

    與此相對,美國、日本、德國、韓國等國已構建了較為完善的土壤環境保護立法體系,其中,作為采取獨立立法模式代表性國家的德國,已構建了以歐盟相關土壤保護指令和政策為指導,以《聯邦土壤保護法》為核心,以《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場地條例》、《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聯邦污染控制法》、《肥料法》和《土壤評價法》等聯邦法律為配套,以地方各州土壤保護法為補充的土壤環境保護立法體系。此外,從德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的實質內容來看,德國在注重土壤自然功能保全,農業用地土壤肥力的保持和恢復,以及水土流失面積的控制等的同時,也加強構建了污染場地修復、可疑場地的調查、監測和控制等法律制度,為我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提供了寶貴的立法經驗。有鑒于此,本文試圖以德國《聯邦土壤保護法》為中心,對德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進行系統研究,總結德國土壤保護立法的成功經驗,為我國制定《土壤環境保護法》提供借鑒。

    二、德國土壤環境保護的立法體系

    圍繞歐盟法規指令、德國聯邦立法、州立法,以及國家環境政策和經濟刺激計劃等,德國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有關土壤環境保護的法律和政策體系。學者蓋伊等人在2009年的一項關于可持續農業和水土保持的項目研究中指出,德國當時有43項關于土壤保護的法律和政策。盡管德國是一個聯邦制國家,但與其他歐盟國家相比,該數量仍屬相當多之列[5]。具體而言,德國有關對土壤保護問題進行規制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聯邦土壤保護法》、《土壤評價法》、《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場地條例》、《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等。此外,作為歐盟硝酸鹽指令(EU-Nitrates Directive COM 1991)在國家立法層面的體現①,德國于1996年1月26日制定了《肥料法》來規范農業生產中肥料的正確施用,土壤附加物質,栽培基質,以及根據良好農業規范原則(GAP)的植物救護,盡可能地提高肥料養分利用率和最大限度地避免因養分流失而造成的環境污染[6]。作為德國土壤保護領域較為普遍適用的激勵機制政策,德國實施了“農業環境計劃(AES)”[7]。

    從總體上而言,德國已逐漸形成以歐盟相關土壤保護指令和政策為指導,以《聯邦土壤保護法》為核心,以《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場地條例》、《肥料法》、《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聯邦污染控制法》和《土壤評價法》等聯邦法律為配套,以地方各州土壤保護法為補充的土壤環境保護立法體系。

    (一)歐盟法規和指令

    歐共體于1972年頒布的《歐洲土壤》首次將土壤列為需要重點保護的環境要素。自歐盟成立以來,土壤環境保護越來越受到重視,然而目前僅有九個歐盟成員國頒布了針對土壤保護(特別是土壤污染)的專門立法。有多項歐盟政策(如有關水、廢棄物、化學品、工業污染預防、自然保護、農藥、農業等政策)對土壤保護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制定此類政策的最初目的不是為了土壤保護,不能確保歐洲所有土壤得到相當程度的有效保護[8]。為了加強對歐洲土壤的保護,應對日益嚴重的土壤污染及退化問題,歐盟委員會于2006年9月22日通過了《土壤主題戰略》,2007年11月由歐洲議會正式通過了《土壤框架指令建議書》。2012年2月13日歐盟委員會通過了《土壤主題戰略的實施報告》,較為詳細地匯報了該土壤主題戰略從2006年通過以來的實施情況和目前正在進行的活動。該報告指出,2004年全歐盟27個成員國投入資金約52億歐元,用于對土壤進行修復治理,其中德國占比重達21.6%,為所有成員國最高;而歐盟預計于2007-2013年間投入31億歐元作為工業場地和污染土地的修復費用,匈牙利、捷克和德國是獲得配額最多的國家,分別為4.75億、3.71億和3.32億歐元[9]。

    在農業土壤保護方面,于2005年9月的《歐盟農村發展條例》鼓勵成員國采取特定行動保護土壤②。根據《歐盟農村發展條例》的規定,歐盟成員國可依照農業環境計劃為支持農業地區可持續發展的各類措施提供資金投入;各成員國可自由選擇農業環境計劃的適用層級。德國根據《歐盟農村發展條例》的規定,制定農業環境計劃,將該計劃作為全國農村發展計劃的一部分,并允許各州根據自身需要選擇和指定具體措施[10]。

    另外,依據歐盟2003年共同農業政策改革要求,德國于2004年頒布了《直接支付義務法案》。該法案包括環境、食品安全和動物福利標準等內容。具體而言,在土壤保護方面,要求保持“良好農業和生態環境”(GAEC),如果農民違反相關規定,則會減少其農場補貼,甚至須支付罰款。此外,根據《直接支付義務法案》第2條規定,為減少水土流失,在每年農地收獲后一定時期內,禁止40%的可耕地耕種;為保持土壤的有機質,須通過至少三種作物的輪耕輪作并進行年度土壤測試[11]。另外,該法在2011年修正案中強調了對土壤中有機物質的保存和土壤結構的保護[12]。

    (二)全國性土壤保護立法

    1.《聯邦土壤保護法》。

    《聯邦土壤保護法》是一部旨在規范垃圾填埋場、工業場地等土壤污染問題的國家級正式法律規范,是德國唯一的有關土壤環境保護的單獨立法。作為德國土壤環境保護領域的基本法,該法主要包括總則,原則與義務,關于污染場地的補充規定,農業土地利用和最終條款等5部分共26條。其中,第一部分是總則,主要就該法的立法目的、定義、適用范圍進行了規定。

    第二部分是原則和義務,主要就預防原則,當事人修復被污染土地的義務,土壤物質參數值,風險評估和調查命令等進行了規定。根據預防原則,財產所有人、場地占有人和可能致土壤特性改變的行為人應當對其使用場地的行為或造成影響的行為負有防止土壤有害轉變發生的風險預防義務。關于污染場地的識別及修復參數,該法第8條規定了啟動參數值、行動參數值、預防參數值等三類,并明確規定在聯邦政府組織有關當事人聽證之后,經聯邦參議院同意,應當就此頒布法定條例,明確各參數值③。

    第三部分是有關污染場地的補充規定。本部分就污染場地的識別,補救的調查和規劃,有關部門的監管及企業自我監控等內容進行了規定。具體而言,該法第11條規定“州法律可以關于污染場地和可疑污染場地識別的規定”并將權利下放至各州。第13條規定主管部門可以要求第4條的修復義務方進行必要的調查,并提交包括風險評估和補救調查的概要,預補救土地當前使用情況和未來使用計劃、對補救對象及相關必要的凈化措施,安全防范措施,保護限制措施,自我監控措施,相關措施的實施計劃日程表等內容的修復計劃。此外,主管部門也可以要求第18條規定的專家作出修復調查和補救計劃。在計劃未制定,未在規定期限內制定,以及制定的計劃不符合要求等特定情況下,主管部門應當增補補救計劃。

    第四部分是農業土地利用的規定。該部分僅設第17條明確規定良好農業規范,即要求州法律規定的農業主管機構應當傳達良好農業規范的有關適合場地方式利用土壤、保全或改良土壤結構、考慮土壤類型和土壤濕度、保存土壤自然結構要素、避免水土流失、輪耕輪作以保全土壤生物活性等理念原則,并詳細闡明良好農業規范的表現。

    第五部分是最終條款,明確了本法前文所提到專家調查主體、聽證、州法律制定的授權等內容,以及歐共體決議的遵從,國防的特殊規定,費用的承擔,價值補償和有關罰款的規定④。

    2.《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場地條例》。

    根據《聯邦土壤保護法》第6、8、13條的規定,聯邦政府于1999年7月17日頒布了《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場地條例》。該條例共14條,主要就可疑場地的調查和評估,土壤不利轉變和污染場地的補救,水土流失引起土壤不利轉變的預防,土壤不利轉變形成的風險預防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此外,立法者還制定了四項規定具體事項的實體性附件,以執行該條例內容。附件1規定了有關污染場地、可疑場地、土壤退化的調查過程中取樣、分析方法和質量保證的內容;附件2詳細規定了行動參數值、啟動參數值、預防參數值,以及允許的附加污染額度;附件3規定了補救調查和補救計劃的具體要求;附件4規定了在調查和評估因水土流失引起的土壤不利變化時的相關要求,運用水土流失預測模型,做好水土流失易發區的土壤保護預防工作[13]。

    3.《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

    于1994年9月27日頒布的德國《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1996年10月7日生效,其后多次補充修訂),是德國發展循環經濟的總綱領,它把資源閉路循環的思想推廣到生產部門,規定廢棄物處置的減少廢棄物的產生―循環利用―無害化處置的優先順序。其中,該法涉及土壤環境保護的條文有第8條、第10條、第36條。即第8條是有關要求農用地土壤利用中物質循環及廢棄物管理的規定;第10條關于 “廢棄物處理應當不使公共利益受到損害,表現為不使水體和土壤受到有害影響……”的規定,體現了廢棄物處理的基本原則;第36條關于“當有合理理由懷疑某垃圾填埋場會引起土壤有害轉變,或對其他個人或公眾帶來危險時,則應當按照《聯邦土壤保護法》相關條款的規定對其進行污染土壤的識別、檢查、評估和修復”的規定,是對聯邦土壤保護法的具體落實⑤。

    4.《土壤評價法》。

    于2007年12月20日由德國聯邦議院通過的《土壤評價法》(200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主要立法目的是,從稅收的角度創立一個對農業土地進行評價的統一基礎,建立一個土壤信息系統,以發揮保護土壤的作用。該法共分為總則、土地評價的特殊規定、程序性條款、評價委員會和最終條款等5個部分共20個條文。2012年2月23日頒布的《土壤評價實施條例》對該法進行了具體細化和補充⑥。

    5.其他涉及土壤保護的規定。

    在德國其他單行法中,也大量包含了對土壤保護的相關規定,對德國土壤保護專門立法規定進行補充。如:德國于1977年頒布的《肥料法》規定其立法目的之一為保持和改善土壤肥力,特別是土壤腐殖質的保護;2009年1月9日聯邦議院通過了新《肥料法》,繼續強調保持土壤肥力的立法目的,同時對土壤環境進行保護和保全的條款幾乎貫穿全法,如第1條立法目的,第2(1)(6)(8)條對肥料、土壤調理劑、生長媒質等相關術語的規定,第3條適用范圍,第5條市場流通,第10條科學咨詢委員會等條款,都對土壤環境保護進行了規定⑦; 2009年德國《聯邦自然保護法》(2009年8月6日頒布,2010年3月1日生效,)第1條第3款規定,為了維護自然生態長久平衡……土壤應當在生態平衡條件下以實現其自身功能保全的方式加以保護……[14]此外,德國其他涉及到土壤保護的全國性法律主要還有:1998年1月1日生效的《空間規劃法》第二條關于空間規劃的基本原則的規定⑧、《垃圾處理法》、《聯邦大氣污染防治法》、《聯邦森林法》、《聯邦自然保護法》、《肥料法》、《化學品法》等⑨。

    (三)州和地區土壤保護立法

    為貫徹落實《聯邦土壤保護法》并對該法的內容進行進一步豐富和補充,德國各州分別制定了地區性土壤保護法,主要包括《下薩克森土壤保護法》、《巴伐利亞土壤保護法》、《薩爾州土壤保護法》、《薩克森-安哈特土壤保護實施法》、《不萊梅土壤保護法》、《圖林根土壤保護法》、《巴登-符騰堡土壤保護和污染場地法》以及《萊茵蘭-普法爾茲土壤保護法》等⑩。

    三、德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的經驗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從德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的發展及其內容來看,筆者認為德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中的相關經驗值得我國在有關土壤環境保護立法時借鑒。

    (一)采取獨立的土壤環境保護立法模式,構建完整的土壤環境保護法律體系

    采取獨立的土壤環境保護立法模式,對土壤污染防治相關制度進行系統規范, 有利于一國系統規制土壤污染防治制度,有效預防和治理被污染土壤。

    從德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模式與體系來看,德國采取的《聯邦土壤保護法》獨立的立法模式,并輔之以其他相關法律規范進行系統調整,對土壤保護發揮了積極作用。從德國有關土壤環境保護的法律淵源來看,在歐盟相關法規、指令及政策的指導下,德國通過制定國內法律法規或相關政策以加強土壤保護,各州政府則又根據聯邦法制定州法律,以確保聯邦法和其他上位法在地方各州的適用,構建了以歐盟相關土壤保護指令和政策為指導,以《聯邦土壤保護法》為核心,以《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場地條例》、《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聯邦污染控制法》、《肥料法》和《土壤評價法》等聯邦法律為配套,以地方各州土壤保護法為補充的土壤環境保護立法體系。在德國完整的土壤環境保護立法體系之中,《聯邦土壤保護法》對土壤保護發揮的積極功能尤為顯著。德國聯邦議院和德國農業協會等高度贊揚該法是處于土壤保護法律體系架構的最頂端,發揮統帥作用[15]。作為德國土壤環境保護基本法的《聯邦土壤保護法》,調整范圍比較全面廣泛,覆蓋到了工業污染場地的修復、垃圾填埋場地的治理、農業土地利用等基本內容,規定了預防原則、污染者負擔原則、公眾參與原則、協同合作原則等基本原則,在十多年的實踐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在歐洲其他國家,如比利時和英國,很多科學類出版物均以德國《聯邦土壤保護法》作為模版,以探求其立法的發展。

    當然,該法有些條款如關于良好農業規范(GAP)條款的規定較為模糊,并未明確規定強制機制保證良好農業規范的實施,因此,該條款更像是參照而不是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規范,從而被聯邦環境部稱為“無牙的老虎”[16]。

    與此相對,我國目前有關土壤環境保護的立法主要散見于《環境保護法》、《土地管理法》、《農業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以及《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水污染防治實施細則》、《農藥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礦產資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等與土地生態安全相關的法規法律之中,尚未形成完善的土壤環境保護法律體系。這種現狀的顯著缺陷是,一方面國家因缺乏專門針對土壤環境保護與污染控制的立法而影響政府有效遏制土壤污染的步伐;另一方面,我國這種對土壤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采取附屬于其他法律法規的立法模式,不僅導致我國有關土壤環境保護與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規范因缺乏系統性而不利于系統規制有關土壤污染控制措施,而且還造成我國目前有關土壤污染防治行政管理主體林立、職責分散而不利于集中、統一管理,從而出現了“新老污染物并存,無機有機復合污染的局面”[17]。有鑒于此,我國應盡快借鑒德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經驗,著手制定中國的《土壤環境保護法》,系統對土壤環境保護與污染土壤治理等相關制度進行規范,并以此為基礎,重點加強有關落實《土壤環境保護法》關于保護土壤和防治污染土壤措施的相關立法,逐步構建中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體系。

    (二)加強配套性地方性法規及政府規章的制定,推動《土壤環境保護法》的真正落實

    根據《聯邦土壤保護法》第21條關于各州需制定各州的土壤保護法律規范的規定,德國聯邦各州紛紛制定了各州的土壤保護法,為實現《聯邦土壤保護法》奠定了有力保障措施。如下薩克森州于1999年2月19日頒布與實施的《下薩克森土壤保護法》,就信息報告和公示義務、土壤計劃區域、污染場地索引、環境衛生咨詢部、土壤信息系統、土壤保護主管部門以及費用與處罰等進行了規定;此外,該州于2010年4月29日制定了《下薩克森土壤保護和污染場地專家和主管部門條例》對州立法進行了補充。巴伐利亞州于1999年2月23日頒布實施的《巴伐利亞土壤保護法》(2011年4月14日修訂)就土壤有害轉變和污染場地的登記、監測、危險預防、土壤信息系統、主管部門和其他政府辦事處的職權與職責、資產負債表與財政管理、最終條款等進行了規定。此外,德國《專項基金條例》與《土壤保護和污染場地專家條例》等對其進行了補充。薩爾州于2002年3月20日頒布實施《薩爾州土壤保護法》(2007年11月21日修訂),就總則、土壤信息系統、特殊條款、數據保護和數據傳輸與費用、責任部門、監督和處罰等進行了規定。薩克森-安哈特州于2002年4月2日頒布實施《薩克森-安哈特土壤保護實施法》就總則、特定土壤保護、土壤和污染場地信息和數據保護、賠償金、補償金、索賠請求、費用、主管部門、技術監督等進行了規定。不萊梅州于2002年8月27日頒布實施了《不萊梅土壤保護法》就總則、土壤的保護、有關土壤質量和污染場地的信息系統、賠償金和最終條款等進行了規定。圖林根州于2003年12月16日頒布實施的《圖林根土壤保護法》(2007年12月20日修訂)就立法目的、信息報告和公示義務、土壤有害轉變的補充規定、專家和研究所、關于土壤質量的信息系統、關于污染場地的信息系統等進行了規定。柏林州于2004年6月24日頒布實施《柏林土壤保護法》主要就立法目的、相關部門義務、信息公示的義務、通行權、土壤有害轉變的補充規定、主管部門采取的措施、關于土壤質量的信息系統、數據處理系統、專家和檢查機構、處罰等進行了規定。巴登-符騰堡州于2004年12月14日頒布實施的《巴登-符騰堡土壤保護和污染場地法》(2009年12月17日修訂)。就總則、土壤保護區、土壤信息、調查和監測、賠償金、費用、主管部門、處罰等進行了規定。此后該州《評估委員會條例》(2010年7月19日)對其作進一步補充。萊茵蘭-法爾茨州于2005年8月3日頒布實施《萊茵蘭-法爾茨土壤保護法》就總則、特定地區的土壤保護、土壤信息、數據保護、主管部門、處罰和最終條款進行了規定B11。從各州相關土壤保護法的內容來看,各州法律規范的內容主要是對聯邦法的具體補充和細化,并就實施程序進行了具體規定。此外,針對聯邦法規定的土壤保護制度,各州根據其州土壤保護法建立了更為完善的土壤質量信息系統與污染土地調查與監測制度,確保了土壤信息的公開、傳輸及各州在土壤保護方面的交流合作B12。

    德國這種加強聯邦與州之間共同實現土壤保護與污染防治的立法經驗有利于實施《聯邦土壤保護法》,最終實現土壤保護與土壤污染防治目的。一方面,聯邦政府充分發揮其聯邦制國家優勢,在聯邦層面制定統一的專門性保護土壤和土壤污染防治的《聯邦土壤保護法》,從總體上規范有關土壤保護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和措施,為各州實施土壤保護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指明方向;另一方面,聯邦政府又通過將政府權力下放至各州,各州根據《聯邦土壤保護法》制定符合各州具體實際情況的土壤保護法,最終形成全國土壤信息系統和配套制度,較好地保證了聯邦法律和州法律在各州的實施。另外,德國聯邦/州土壤保護工作小組(LABO)、州環境部長會議(UMK)等機構,則保障了聯邦法律在全國的統一實施,也為各州土壤環境保護法律的制定和實施提供了交流平臺B13。

    與德國的土壤保護制度相比,我國當前不僅缺乏全國性的專門規范土壤環境保護與污染土壤防治的專門立法,而且地方性法規及政府規章,如2006年3月浙江省頒布的《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規定對污染土壤要實行環境風險評估和修復制度),2007年1月北京市環保局印發的《場地環境評價導則》(規范了在北京市范圍內從事場地環境調查,評價的工作程序和技術方法),2007年5月重慶市頒布的《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在轉產或搬遷前,應當清除遺留的有毒有害原料或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質,并對被污染的土壤進行修復),2008年6月重慶市印發的《關于加強我市工業企業原址污染場地治理修復工作的通知》(提出了要嚴格執行污染場地的風險評估),2007年6月沈陽市環保局、沈陽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聯合印發的《沈陽市污染場地環境治理及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對污染場地的評估與認定進行了規定),2008年《環境保護部關于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見》(環發[2008]48號),2009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南京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被污染土壤的處置和修復費用,無明確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喪失責任能力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承擔),2010年上海市制定的《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標準(暫行)》(對展覽會用地環境質量進行規定),2011年1月1日《鞍山市環境保護條例》(生產經營單位在轉產或者搬遷前,應當清除遺留的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質,并對被污染的土壤進行修復)等相關規定,也僅僅是針對污染場地進行的相關規定,無法發揮全面保護土壤環境的積極作用。此外,由于我國目前沒有統一的、全國性土壤環境保護法律,也容易造成各地有關土壤保護與污染土壤整治的相關立法隨意性大,操作性不強等缺陷,無法滿足全國土壤保護大局需要[18]。有鑒于此,借鑒德國有關土壤保護立法的經驗,我國應在制定一部專門性《土壤環境保護法》的基礎上,要求各省市結合其自身實際情況,制定配套的地方性規章以貫徹落實《土壤環境保護法》,并建立全國性土壤信息系統,保證土壤環境保護基本制度的統一實施,接受全社會廣大公眾的監督。

    (三)確立健全有效的土壤環境保護法律制度

    土壤環境保護法律制度是土壤環境保護法發揮土壤保護功能的保障,因此,在德國《聯邦土壤保護法》中自始至終貫穿著一系列土壤環境保護法律制度[19]。如德國《聯邦土壤保護法》第9條和第13條明確規定了土壤污染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主管部門在有充分懷疑表明土壤有害轉變或污染場地存在的情況下,有權要求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污染行為人及繼承人就相關污染物的類型、擴散或總量進行必要的調查和評估;該法第2條及第11條規定了污染場地識別和登記制度,并由各州土壤保護法對污染場地位置、類型、污染程度等內容進行詳細的補充;該法第15條明確規定了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統計制度,主管部門應當監控污染場地和可疑污染場地,并要求相關義務人采取自我監測措施;該法第19條規定了土壤環境信息公開制度,聯邦政府設立全國性土壤信息系統,各州政府在其轄區設立和運營土壤信息系統,將有關主體對特定區域土壤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及土地利用狀況調查數據收集并公布,以供政府決策參考及社會監督;該法第4條、第13條規定了污染場地修復治理制度,明確了土壤修復的責任主體包括狀態責任人和行為責任人,要求相關義務人采取凈化措施、安全防范措施、保護限制措施等,制定修復計劃[20]。這些制度的確立和各州立法的具體細化與落實,對德國土壤環境保護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對比德國完善的土壤環境保護法律制度,我國的土壤環境保護法律制度還存在土壤污染調查及監測方法不規范、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不完善、土壤污染治理修復措施力度不夠、土壤環境保護責任追究機制不健全等諸多問題。有鑒于此,我國在制定《土壤環境保護法》時,應在堅持“保護優先、風險管控”和“分區、分類和分級原則”的基礎上,明確規定土壤環境保護規劃制度、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制度、土壤環境質量調查制度、 土壤污染管制區制度、土壤污染監測與應急預警制度、土壤污染治理修復制度、土壤環境保護補償、土壤環境保護法律責任制度等基本制度,以實現保護和改善土壤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促進可持續發展之目的。

    注釋:

    ① 除了硝酸鹽指令外,歐盟涉及到土壤環境保護的指令還有水框架指令(2000/60/EC),關于環境保護,尤其是污泥農用時保護土壤的86/278/EEC指令,關于廢物的75/442/EEC指令,關于廢物填埋的1999/31/EC指令,關于廢物焚燒的2000/76/EC指令,關于城鎮污水廠廢水處理的91/271/EEC指令等。參見胡必彬的《歐盟土壤生態環境現狀及保護戰略》一文,《北方環境》2004年第5期,第52-58頁。

    ② 《歐盟農村發展條例》是由歐洲農村發展農業基金項目于2005年9月,參見歐盟官網關于歐洲農村發展農業基金項目的簡介,網址:http:∥europa.eu/legislation_summaries/agriculture/general_framework/l60032_en.htm。

    ③ 根據該條規定,《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場地條例》附件二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即只有首先確定合理的土壤質量標準參數,才能在此基礎上進行不同程度不同類型污染場地的識別和登記,針對不同類型污染場地,確定當事人責任的大小,采取措施的程度、資金分配的多少。

    ④ 德國《聯邦土壤保護法》,參見德國環境部網站http:∥bmu.de/en/service/publications/downloads/details/artikel/federal-soil-protection-act-and-ordinance/[2013-1-17]。

    ⑤ 1994年德國《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于1994年9月27日頒布,1996年10月7日生效,其后多次補充修訂,參見http:∥iset.ge/old/upload/German_Closed_Cycle_Act.pdf[2013-1-17]。

    ⑥ Germany: Soil Valuation Act。參見聯合國糧食與農業組織法律辦公室數據庫,http:∥/cgi-bin/faolex.exe?database=faolex&search_type=query&table。

    ⑦ 1977年《肥料法》于1977年11月15日生效,2006年12月9日修訂,2009年1月9日被新《肥料法》(Fertilisation Act)廢止。http:∥/cgi-bin/faolex.exe?rec_id=068706&database=FAOLEX&search_type=link&table=result&lang=eng&format_name=@ERALL[2013-1-17]。

    ⑧ 德國《空間規劃法》第2條:大空間和跨地區的剩余空間結構應予以維持和發展。剩余空間對有效的土壤、水資源保持、動植物環境及氣候的功能應得到維持或恢復。

    ⑨ 參見楊楓編譯的《聯邦德國的土壤保護和土壤保護法》,http:∥/websnapshot?ie=utf8&type=bin&url。

    ⑩ 除了勃蘭登堡州,德國其他所有的州都頒布了自己的土壤保護法。參見Stephan Mitschang.Soil Protection Law in the EU. International Verlag der Wissenschaften Frankfurt am Main 2008,206。

    B11 主要數據來源于聯合國糧食與農業組織法律辦公室數據庫,見網站http:∥/。

    B12 早在1983年,德國一個政府間合作平臺就已經存在,即土壤保護信息資源特別工作小組。1991年,聯邦/州土壤保護工作小組成立,這是德國州環境部長會議的一個下屬委員會,小組成員包括州政府和聯邦政府的最高土壤保護機構,主要討論政策范圍、解決方案并且提出建議。LABO為各州進行土壤立法及土壤保護經驗交流提供一個平臺,它的主要任務即確保土壤保護法在全國的統一實施,并且為該法的修訂起草建議書。參見德國環境部編寫并的《德國聯邦政府土壤保護報告》,詳見Federal Ministry for the Environment, Nature Protection and Nuclear Safety. German Federal Government Soil Protection Report,2002(6):14。

    B13 德國聯邦政府在環保部長會議下面設了一個聯邦/州土壤保護工作組,工作組實行理事會/全體會議制度,下設3個委員會,分別負責法規制訂、預備性土壤污染調查以及歷史遺留污染調查。按照字母順序,由各州輪流擔任理事會會長,任期兩年。委員會向理事會報告需要處理的議題,理事會對議題和當前重要問題開展討論并形成報告,環保部長會議對理事會報告進行審議和批準。參見《德國如何防治土壤污染?》一文,中國環境報2012-08-14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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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Caroline Schill. German soil legislation and landcare in Australia and Germany lessons learned for effective soil conservation in Iceland[J].Garoarsholmur Project,Reykjavik/Husavik, 2011(6):1-27.

    [16] Prager K,Hagemann N,Heyn N,Schuler J.Incentives and enforcement:the institutional design and policy mix for soil conservation in Brandenburg (Germany)[J].Land Degradation and Development,2011,22(1):111-123.

    [17] 陳 偉,夏保強.“刮骨療毒” 土壤污染治理困局待破[N].經濟參考報,2012-06-14(5).

    [18] 王樹義.關于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幾點思考[J].法學評論,2008(3): 73-78.

    第9篇: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范文

    西方發達國家經歷了上百年的工業化過程,出現了多種環境問題。而我國僅僅集中出現在經濟快速增長的近20年來,并且環境問題呈現出復雜性,多樣性的特點,點源向面源急劇擴展,工業污染向生態破壞綜合發展。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對我國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危害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據預測,未來20年,我國人口將繼續增長,經濟總量不斷上漲,資源、能源消耗將繼續加快,我國環境保護面臨的壓力越來越大。因此,必須把環境保護擺上更加重要的戰略位置,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強環境保護,有利于促進我國現有經濟結構調整和增長方式轉變,實現更快更好地發展;有利于帶動環保和相關產業的發展,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和增加就業;有利于提高全社會的環境意識,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有利于提高生活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有利于維護中華民族的長遠利益,為子孫后代留下良好的生存和發展空間。因此,必須用生態文明理念統領環境保護工作,加強環境保護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2當前需要重點解決的環境問題

    2.1加強水污染防治,突出流域治理和飲水安全一是科學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實施嚴格的保護,保護水源安全。二是要堅決取締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設項目和排污口,嚴防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質進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三是要重點整治流域、區域的環境質量,加大大江大河等水污染防治力度。四是落實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加強對海岸工程、海洋工程、海洋傾廢和船舶污染的環境監管。五是要嚴禁直接向江河湖海排放超標的工業污水、生活污水。

    2.2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多種大氣污染物治理措施一是要加強工業煙粉塵控制,推進燃煤電廠、水泥廠等企業除塵設施改造。二是加強石化行業生產、輸送和存儲過程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排放控制。三是推進城市大氣污染防治。在大氣污染聯防聯控重點區域實施區域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加強餐飲油煙污染控制和惡臭污染治理。四是開展機動車船氮氧化物控制。五是大力發展風能、太陽能、潮汛能、生物質能等能源,提高清潔能源比重,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

    2.3加強土壤環境保護強化土壤環境監管,加強城市和工礦企業污染場地環境監管,推進土壤修復。以大中城市周邊、飲用水水源地周邊、重污染工礦企業、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廢棄物堆存場地等以及受污染農田為重點,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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