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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監督管理關系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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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監督管理關系

    第1篇:金融監督管理關系范文

    校企合作信息管理平臺可持續發展隨著國家經濟發展逐步由粗放型的經濟增長方式,轉向以質量效能型的可持續經濟發展方式,企業將需要大量技能型人才。職業類院校是技能型人才的主要來源及培養基地,擔負著為社會企業培養大量技能型人才的重任,為了更好地適應企業的需求,必須加強校企合作。李正衛以浙江校企合作為研究對象通過問卷調查的方式對浙江省屬高校科研人員和企業進行了調查,認為目前信息溝通渠道不暢已經成為制約我國校企合作的重要因素。因此,筆者認為在信息化高度發達的當今,校企合作信息平臺的建設便于校企聯系、信息共享與管理,有利于校企合作運行機制的進一步完善,促進可持續發展。本論文根據江蘇畜牧獸醫職業技術學院校企合作建設情況,對校企合作信息管理平臺建設進行討論,以促進校企合作深度融合和可持續發展。

    一、校企合作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的必要性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明確指出:“職業教育要實行工學結合、校企合作、頂崗實習的人才培養模式。”突出校企合作在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和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中的重要性。通過調研江蘇省各高職院校校企合作情況,“校中廠”“廠中校”的建設如火如荼,對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校企合作運行機制、師資培養等方面研究頗多。但調研中發現,許多高職院校的“校企合作”只是停留在面上,未能真正地實現“雙贏”。企業在校企合作中太多停留在利益問題上,功利性太強。談校企合作共同培養,企業老總也認可,但當把學生送進去后,車間主任沒有把企業變課堂,而是把學生變成打工仔、打工妹。對學校而言,雖然企業很多,但不容易建立合作關系,大部分院校更傾向于建設自己的校內實訓基地,但是由于找不到合適的贊助企業,得不到政府的充分支持,很多在萌芽中夭折了。高職院校教師與企業溝通交流較少,與實踐脫離,面對課程設置,學校教師難于把握目前的動向。學生大多不知道這個社會需要什么,自己需要什么,要往哪里走。學生對于學校和企業之間合作的理念比較迷茫,只能任學校的安排,沒有明確的方向和目標。由此我們可以看出,信息交流在“校、企、生”之間相當缺乏,信息資源的缺乏使得企業不能充分了解高職院校的人才培養、科研發展、師資水平,因而不愿意或是與高職院校合作的主動性不強,高職院校無法了解企業發展動態,企業是否具備與學校進行合作、共同發展的能力,因此,開發以信息技術支持的校企合作信息管理系統,將學校、實習學生和不同地域的合作企業連接成一個有機的整體非常必要。

    學校通過信息管理平臺,實時了解企業的發展動態,近期的合作項目的進展,學生頂崗實習進展狀況,通過在線與指導教師、企業導師交流,反饋學生實習情況,等等。企業通過信息管理平臺,不僅可了解學校最新科研進展,加強校企聯系,通過教師和學生的反饋,實時改進和解決頂崗實習中存在的問題,為提高學生的學習效果提供技術層面的保障。而且可了解更多其他企業信息。學生通過信息管理平臺,了解近期自身實習任務,了解企業最新發展和科研動向,了解企業對人才素質的具體要求,加強目標觀念。家長可通過信息管理平臺,了解孩子在校企合作過程中的收獲,并可向學校、企業提出自己的意見,進一步提高和深化頂崗實習,促進校企間深度融合。

    二、我院校企合作信息管理平臺建設的構思

    2010年江蘇畜牧獸醫職業技術學院被教育部、財政部確定為國家示范性(骨干)高等職業院校建設單位。學院多方投入,共筑農牧科技創新基地,建成江蘇現代畜牧科技園,并與香港鐘山集團合資建成動物醫藥類專業實訓基地江蘇倍康藥業有限公司,已成為中央財政支持的國家級實訓基地和江蘇省獸藥GMP培訓基地。同時積極引企駐校,與中國牧業集團有限公司、常州康樂農牧有限公司、臺灣大統集團有限公司等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達成戰略合作協議,以企業資金為主體建設中藥科技園區,打造助推中藥技術專業人才培養和中藥創制的新引擎。我院校企合作取得可喜成績,離不開較完善的校企合作體制機制的創新校企合作信息管理平臺建設可進一步宣傳我院校企合作取得的顯著成績,吸引更多的企業與我校開展合作交流,加強實訓基地建設,共同進行科研合作,促進學校和企業又快又好發展,實現校企雙贏。筆者認為我院校企合作信息管理平臺可設置以下幾個方面的信息模塊。

    1.江蘇現代畜牧業校企合作聯盟模塊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明確指出:“高等職業教育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導、行業指導、企業參與的辦學機制,制定促進校企合作辦學法規,推進校企合作制度化。”高職教育校企合作聯盟,是指在政府宏觀引導下,高職院校行(企)業和中介組織基于各自發展的戰略目標,依據彼此的異質資源結合而成的一種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伙伴關系。穩定的校企合作聯盟,是高職教育校企合作不斷發展的組織保障,是形成高職教育校企合作長效機制的有效路徑。我院以國家示范性(骨干)高等職業院校建設為契機,創新辦學體制機制,加強與地方政府、行業、企業的合作,組建由江蘇省農業委員會牽頭、138家企事業單位參與的江蘇現代畜牧業校企合作聯盟。

    聯盟采用理事會管理體制,負責校企間協調、互惠、學習和制衡。具體表現為協調各方工作程序,明確各方的責權利的方式與方法;理事會要充分考慮校企雙方的互惠原則,實現高職院校、企業和學生的“三滿意”;各合作方應根據聯盟現狀和發展的不同階段,對合作聯盟成員設定明確的學習任務,進行必要的知識和能培訓,并列入工作計劃之中;建立有效的制衡機制,以激勵人為實現委托人的目標而努力學習制衡等機制,注重對權力的約束和監督。如制訂《校企合作協議》《校企合作專項經費管理辦法》《校企共建共享實踐基地計劃》《校企共引共享高級人才協議》《特聘教授和兼職教師管理制度》《校企共同開展應用研究與技術開發管理辦法》等,負責建立激勵和考核評價制度,鼓勵和獎勵教師與企業開展應用研究與技術開發,鼓勵系部與企業開展廣泛深入的合作, 不斷提高專業教學和科研水平,為提升應用型人才培養水平打造過硬的師資隊伍。負責建立校企共同參與的社會綜合評價系統,及時對合作項目進行評估,不斷提高校企合作質量,進一步優化應用型人才培養方案。

    2.將校企合作企業信息列入信息平臺

    在校企合作信息管理平臺中列入合作企業的相關信息,建立網頁快速鏈接。目前與我校合作的校外企業達到200多家,以動物藥學院為例,合作的企業有江蘇長青藥業、江蘇海王星辰連鎖有限公司、姜堰明康藥業、雨潤集團、蒙牛集團、上海農場、揚子江藥業集團、南通正大有限公司、南京福潤德藥業等二十多家企業。許多企業與學院簽訂“訂單式”培養協議,解決了企業的用工難問題,降低了企業的人員培訓成本;同時也極大地提高了學生的實踐技能,實現學生畢業即就業。在培養的過程中,企業通過與學生的全程接觸,能夠深入了解學生的崗位傾向和發展潛力,便于更好的為學生進行職業規劃,最大限度發揮學生的潛能。通過兩三年的努力,已有部分優秀冠名班的畢業生走上了企業管理崗位,年薪達到十萬以上。因此,將合作企業信息列入管理平臺,有助于加強多家企業、學校、學生之間的信息交流。學生通過了解企業信息,與企業交流,了解企業文化,進一步明確學習目標,提高了就業率,另一方面減輕了企業招人難的問題。而各企業之間的信息交流,有助于企業的自身提高,增強了校企合作能力。

    3.將實訓基地信息納入信息管理平臺

    校企合作的目的除了教學、科研、技術等方面互惠雙贏之外,實訓基地的建設關系到校企合作的成敗,培養高素質、技能型緊缺人才才是重中之重。因此將實訓基地建設信息納入信息管理平臺,能促使學校、企業、學生及社會職能部門更深入地了解實訓基地的運行情況,多方共同關注人才的培養。目前我院校內外實訓基地200多個,學院每年投入2000萬元用于校內實訓基地、實訓中心、實驗室建設。江蘇畜牧科技園、江蘇倍康藥業有限公司、江蘇中藥科技園等8個校內實訓基地,2005年、2010年、2011年分別建設國家級生物制藥實訓中心、國家級動物檢疫與防疫實訓中心、動物醫藥專業校內實訓中心。

    在信息管理平臺中可將實訓基地建設模塊分為兩個子模塊:校內實訓基地、校外實訓基地。在其中設立實訓基地簡介、實訓管理制度、實訓指導教師簡介、實訓安排。以江蘇畜牧科技示范園校內實訓基地建設為例,見圖1。實訓安排中體現實訓的目標、任務、考核和評價。該項由學校和企業共同決定。同時采用“理論、技能、素質”三結合考核模式,在重視專業技能的同時,強調職業素質教育。學生的職業能力體現在兩個方面:專業技能和職業素質。其中專業技能又包括單項技能和綜合技能,專業技能就是學生的就業競爭能力(包括知識技能、操作技能、技術技能);職業素質是學生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包括五個方面:表達溝通能力、自主學習能力、較高的職業道德修養、突破創新能力、團隊協作能力。通過實訓基地信息平臺的建設,可以使得校企之間信息的透明化,職權分明,而學生可以很清晰地知道自己的實習目標、任務,掌握來之不易的實習機會,提高自身的各項技能和職業素養。通過校、企、生評價督促學校和企業共同辦好實訓基地建設和各項管理工作,使得實訓井然有序、有條不紊地進行,最終培養出高素質技能型人才,實現校企合作“雙贏”。

    4.校企合作任務與成果展示模塊

    目前,我國企業參與合作辦學的積極性不高,內在動力不足,在這種情況下,學校應該增強服務意識,發揮自身優勢,提高服務功能,積極參與企業的項目開發、技術公關、員工培訓,幫助企業解決他們急需解決的技術、管理、生產以及勞動力問題,使其切身感受到合作辦學的重要性,形成相互依賴的“利益共同體”,從而轉變觀念,將校企合作變成自覺行為,真正建立起校企合作、謀求雙贏的長效機制。因此,將校企之間的合作任務列入信息管理系統,公開明確企業和學校的各項任務,使得校企合作雙方“好做事,做好事”,做到有的放矢,目標明確,產生進一步合作的動力。模塊中所展示的企業任務:參與職業院校人才培養方案的制定、課程標準的制定、教學計劃的制定、骨干教師的培訓、頂崗實習安排與管理;學校的任務:對企業員工的進行培訓、幫助企業解決技術難題、共同申報和參與企業研發項目,共同培養頂崗實習學生。校企合作聯盟將其作為校企合作成效考核的標準。

    在提出工作任務的同時,也展示校企合作所取得的成果。讓更多的院校和企業學習、借鑒和推廣已有的技術成果。同時展示了我院科研及技術服務實力,可以吸引更多的優秀企業與我院合作,促進校企合作更深更好發展。我院校企合作“南農高科”班的十五名同學被南農高科動物藥業有限公司提前錄用;研發了國家二類新獸藥2個和三類新獸藥1個,填補了江蘇省二類新獸藥空白;成功培育“蘇郵1號”肉鴨新品系,共建“蘇姜豬”“蘇郵1號”肉鴨、“蘇牧1號”白鵝擴繁場23個,帶動養殖戶近萬家,提升了企業品牌的影響力;與企業共同承擔市級、省部級以上項目220多項。這些成果對于我們校企合作深化和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5.校企合作評價模塊

    校企合作的質量如何直接關系到高等職業教育所培養的人才是否符合市場的用人標準和規格,也關乎到能否對企業發展做出應有貢獻,使企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因此,對校企合作進行客觀科學的評價,能夠很好地把握校企合作的進展度和順暢性,能夠促進校企合作理論與實踐的緊密結合,提高校企合作對社會發展需要的滿足度,同時也有利于校企雙方及時總結經驗,發揮優勢,找出差距,克服不足,推動校企合作工作更好地開展。

    對校企合作進行評價是一項集科學性系統性為一體的復雜工作,涉及到評價項目、評價內容和評價標準。其表示方法見圖2。企業評價學校是否按照任務目標進行合作,解決了哪些企業難題,幫助企業完成項目申報情況及成果轉化等。企業評價:學生實習表現,是否遵守企業各項規章制度,有沒有圓滿完成實習任務,有沒有提高專業技能、操作技能,對學生進行綜合性評價。學校評價是否企業按照任務目標進行合作,企業參與骨干教師效果如何,通過學生的實習效果,反映企業投入程度,企業有沒有參與學校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制定、相關課程標準的制定、教學計劃的制定、教學方法的討論等。學生及家長評價主要是通過自身的綜合技能和職業素養進行評價,其次應考慮企業的人文關懷,教師對學生指導評價。社會評價主要由校企合作聯盟對校企合作各方面的反映作綜合性評價。

    6.榮譽和獎勵模塊

    高職院校的體制和考評體系導致教師更多地關注自身的教學和科研任務,關注自身職稱的晉升,而主動為學院找尋合作企業、開發合作項目的積極性不高,到企業實踐鍛煉的主動性不夠。因此,高職院校要采取激勵措施,對校企合作中取得成果多、表現好的部門或突出表現的個人予以榮譽獎勵,以鼓勵各部門和教師積極開拓尋找合作企業和合作項目;對于校企合作的優秀企業給予獎勵,從而使校企合作更具針對性和實效性。

    三、結語

    堅持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在校企之間建立深度融合的合作關系,堅定地走工學結合、校企合作道路,是培養高技能人才的有效途徑和基本保障,更是高等職業教育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校企合作信息平臺的構建,使得校企合作任務、職責更加鮮明,并有較全面的保障機制。校企相關信息更加透明,為學生提供企業信息渠道,同時學生的信息也對企業透明化,為企業選擇優秀高素質技能型人才提供信息渠道。通過實訓基地管理系統,加強學校和企業對學生頂崗實習期間的管理,提高學校管理效率和企業生產效率。將全面且科學的評價機制及實時對取得的成就予以公布并給予獎勵,是校企合作深度融合與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可見校企合作信息平臺的構建對于校企合作主體的“雙贏”、校企之間進行多層次和全方位的合作、高職教育中高素質人才的培養具有劃時代意義。

    參考文獻:

    [1]李正衛,王迪釗,李孝繆.校企合作現狀與影響因素實證研究:以浙江為例[J].科技進步與對策,2012,29(21):150-154.

    [2]王永芬,張瑞春,趙志軍.高職院校“校―企―會”三位一體立體化合作模式的研究與實踐[J].高等農業教育,2012,(3):83-85.

    [3]張海峰.高職教育校企合作聯盟的系統研究[J].教育與職業,2009,(20):5-6.

    [4]石麗敏.國外校企合作辦學模式的分析與研究[J].高等農業教育,2006,(12):81-84.

    [5]王寧.構建校企合作綜合評價體系的思考[J].職業教育,2011,(7):193.

    第2篇:金融監督管理關系范文

    金融監管的意義非凡,加強金融監管不是簡單就能做到的,有許多不確定的因素制約著金融監管的實施。作者根據自身的經驗及理解,將加強金融監管的措施分為以下幾點:

    1.全社會、全面的重視金融監管。目前很多的金融機構或者說大部分的政府部門還沒有意識到金融監管的重要性,導致的后果就是忽視金融監管、沒有制定有效的金融監管措施等。首先,政府必須重視金融監管,政府可以開展關于金融監管重要性的課程,領導以及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參加,切實的了解金融監管的重要性;其次金融機構與企業對于金融監管應該加大重視力度,可以模仿不重視金融監管而導致的后果的情形,讓工作人員換位思考、了解其重要性;最后全民性的重視金融監管。只有重視了金融監管,才可能做好金融監管工作,這種措施是在為之后的金融監管實施打基礎。

    2.做好各類商業銀行內部的金融控制管理。商業銀行是我國重要的金融機構之一,其金融監管工作的實施直接關系著國家金融監管的實施。銀行的內部控制管理聯系著許多的方面,比如管理部門、下級工作人員等,銀行內部控制管理有著一套非常完善的體系,它需要各方面的配合以及共同努力。這套體系是由銀行各種內部管理方案而組成的,系統非常龐大,這樣系統具體的內部管理體系才能實現銀行內部權力的制衡以及有效的監督管理。金融危機讓所有的金融機構都了解到金融危機的發生與機構內部的管理有著很大的聯系,很多時候都是由于銀行自身的監督管理工作沒有做好而導致了之后的金融問題。商業銀行要想做好自身的內部監督管理必須做到這幾點:嚴格審查銀行的真實資產,不定期的對于已經了解的資產進行審查;一旦發現問題要及時的給出解決方案;銀行內部監管部門做好對銀行的監督管理工作,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及時解決;最后把銀行內部監督管理的結果做成書面報告,及時報告給上級部門。銀行只有自身進行嚴格的內部監督管理控制,才能減少可能出現的金融問題。

    3.做好各類金融機構的內部監督控制工作,強化內部控制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每個金融機構都存在著自身的內部審計部門,這個部門對于金融機構來說有著重要的作用,做好金融機構內部監督管理工作也就是做好內部審計工作。金融機構的內部審計可以及時發現機構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取得的信息都是真實可靠的,這是因為內部審計在金融機構中的地位非同小可,它直接掌握著金融機構內部所有的信息。具體的做好內部審計工作需要了解大量的機構信息,將與內部管理有關的信息篩選出來,根據相關信息內部審計部門可以制作出融機構內部管理明細。利用這個內部管理明細金融機構可以迅速地找出機構金融監管的薄弱之處,重點對薄弱之處進行監管。有重點、有步驟的金融監管必定會帶來有效的監管結果。

    4.強化企業中的財務審計工作,實施全面的金融監督。企業中的金融監督也是非常重要的,企業應該進行強有力的監管,無論是對于財務預算還是對于執行力都應該進行有效地金融監督。企業可以制定具體的財務管理條例,這項條例必須全面、可靠,包含了企業金融的各個方面,例如財務預算、財務決算、各類財務報表的審查規定等,在制定金融監管條例之后切實的落實制度,實現制度化的金融監督管理。企業還必須做好的審計工作,分時段的對于企業的各項財務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時刻的檢查企業財務的實際情況。最后,企業還可以設立專門的審計部門,負責企業的財務審計工作,來減少金融風險。伴隨著未來經濟的飛速發展,我國各大企業也將會發展迅速,也會擴大企業規模,這時候企業的內部控制管理對于企業的金融監控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企業內部管理直接關系著企業未來的命運,做好了企業內部審計監管工作才算是做好了企業金融監管工作。

    5.確保證券市場的安全、健康。證券市場的管理也是加強我國金融監管的重要手段之一,證券市場的發展與金融監管是分不開的。我國目前的證券交易市場存在著許多不規范的行為,對我國經濟的發展有著很多不好的影響。在目前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形勢下,要想加強金融監管力度,就必須做好證券市場的各項工作。具體措施分為以下幾點:(1)強化各類信息的更新力度。很多時候證券交易市場出現的問題都是由于信息不準確、不及時而造成的,大部分都是由于信息閉塞而引起的。所以政府應該嚴厲的打擊不實信息,遏制造假行為,及時利用各種渠道真實的金融信息,以此來進行金融監督、管理。(2)加大對上市公司的審查。政府必須制定嚴格的企業上市標準,嚴格的按照標準執行上市公司的檢查工作。同時對于已經上市的企業進行定期核查,如果不符合上市標準要及時進行調整,對于不易調整的企業,要責令退市。只有通過這些規定才能確保上市公司的質量,進一步的確保證券市場的安全。(3)實施最大程度的政府行政透明化。目前很多的金融機構會猜測政府的行為,以此來預測股市,導致出現許多不必要的問題。所以政府很有必要實施行政透明化,減少金融界對政府行為的猜測。以上這些都是加強證券市場金融監管的措施,只有切實的落實了這些措施證券市場的交易才能更加規范、安全,未來的證券交易市場才值得信任,最終金融監管才能發揮作用,才能達到實施金融監管的目的。

    二、結語

    第3篇:金融監督管理關系范文

    【關鍵詞】金融犯罪 金融活動 預防 控制

    如今的金融逐漸向電子化、商業化發展,金融犯罪活動量的不斷上升,嚴重危害中國的金融市場,金融犯罪涉及面非常廣、關系復雜,大到管理人員,小到基層工作人員,為了個人的利益而中飽私囊的,涉及金額數目之巨大,不缺乏相互勾結地作案,此時的金融市場也面臨著巨大的考驗,加強金融市場監督管理已經是迫在眉睫。

    一、金融犯罪的特點

    (一)復雜性

    金融犯罪主要集中在政府、保險公司、財務公司、商業銀行等環境中,在日異復雜化的社會關系中產生的,涉及面非常廣,大到官員,小到職員,官官相互和勾結,造成了金融犯罪的復雜性。金融道德會跟某些方面的變化而產生改變,再者,金融工作也是主體性,從事金融工作的人員也會因為生活、人系關系、家庭的變故而產生犯罪的心理和行為,會因為各種原因而影響他們的選擇,且金融從事人員的分布也不集中,不同的工作環境,不同的工作形態,所有的一切都非常復雜化,常會因為一個念頭而泯滅人性、喪失了人性的道德而產生犯罪行為,因此,這給預防金融犯罪的發生增添了困難。

    (二)普遍性

    金融犯罪是俱有普遍性的,大部分發生在不同的工作環境和社會關系中,是人們必須直接面對的道德風險,金融犯罪的普遍性和人的道德是相互關聯的。人性的特點是永遠也不會滿足現狀,擁有了還想要更多,有了更多還想擁有更好的,這就是人性。而中國大多是信佛,佛中常講“善”,但人性都有兩面性的,“善”的背后還有一個“惡”,“惡”就是所謂的“貪”。對于金融犯罪來講,應重視人性中黑暗的一面,通過道德的感化和法律的管制去制止犯罪的發生。而人性時常會突然發生改變,常常會因為某些因素或者個人的一些想法而做出違背良心的事,讓人措手不及,世上沒有永遠的善與惡,會根據人的思想而發生變化,所以,世上所有的人都會因為某些原因而善或惡,犯罪也會因為各種誘惑的大小而增加。金融從事人員在工作上也會面對許多利益上的誘惑,因為抵不住誘惑而產生犯罪的行為,所以,金融犯罪是俱有普遍性的。

    二、金融犯罪的原因

    (一)利益的驅使

    因為當今的法律還不完善,有些人為了提高自身的生活條件、高級的物質享受,而經濟是當今的主流,在這個金錢至上的社會,加上社會的風氣,就會產生某些當官者利用自己的權力來謀取不義之財,從而產生在腐敗。有些金融從事人員抵擋不住金錢的誘惑,挪用工款,數額巨大,嚴重破壞了經濟秩序。

    (二)法律法規的滯后

    中國的金融法律一直在不斷改進和完善,而未能同步金融市場的發展。當前的金融一直在創新,在創新下的產物也隨著改變,這就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規來管理當前的金融市場,但,事與愿為,現在法律法規還未能滿足當前金融市場發展的要求,所以就產生了法律法規常常處于滯后的情況。因為金融犯罪的復雜性,出現犯罪行為以后,管理部門才針對問題去分析,然后做出相應的制度進行處理,只有犯罪行為之后,法律法規才能進行對其處罰。另外,法律法規的改進也要按程序一步一步進行,因此,這也是法律法規滯后于的原因之一。

    三、預防金融犯罪的措施

    (一)加強金融監管機制

    人常常是不滿足現狀的,利益和道德相抗爭下,道德如果輸了,就會產生一系列的犯罪行為。因此,人總是時刻面臨著金錢的誘惑和道德的約束,如,從事金融工作者存在鉆法律的漏洞的想法,收入不公平,家庭的變故,對自身的職位不理想等,這些人會因為各種原因而沖破道德的約束和法律的制約,從而導致金融犯罪行為的發生。人的欲望是永無止境的,在物欲橫流的當下,人們不斷追求自身的利益,有了還想更多,更多還想擁有更好的,如此地周而復始,人們在滿足日常的溫飽之后,還會追求高級的物質享受,這些都可能會產生道德的風險。這個時候,就要加強金融監督管理,在金融犯罪監督管理系統里,內部管理是最重要的,其起到主體地位,是制約金融犯罪的關鍵,在管理的基礎上,號召員工相互監督,做到有獎有罰,對于在監督工作上表現好的員工應給予表揚和獎勵;對于違反了規章制度的應嚴懲不貸。

    (二)對金融監管人員的培養

    金融監管人員首先要清楚地了解金融市場的規則,以確保在監督管理工作時,能夠及時發現金融犯罪的發生,從而進行相應處罰,以及對金融管理提出有效的意見。而監管人員除了本身的工作經驗以外,還要進行長期的培訓,如法律法規、實際交流、應變能力等,從而提高自身的專業水平,這些都是需要逐步進行。

    (三)加大權力制約

    加大權力制約,讓權力相互抗衡,如在某銀行里,因為權力都掌握在少部分人之手,常常會產生銀行管理人員通過濫用手中之權去謀求個人利益,因此,把權力均勻分散開給予各個部門手中,并且讓握權之人按時間和周期進行換崗工作,這樣可以防止一些高管集聚自己的勢力。還要讓工作進程更加透明,讓監督管理的工作更加方便和輕松。

    四、結語

    隨著中國金融市場的日益發展下,金融法律法規也跟著改進,而金融犯罪的復雜和普遍性,標志著金融犯罪的持續性,我們要結合實際情況,加強金融管理制度。同時,加大對金融工作者法律制度的培訓工作,讓他們能知法守法,使我國的金融能順利發展,構建和諧的社會。

    參考文獻:

    第4篇:金融監督管理關系范文

     

    在社會運行及發展的過程中,P2P網絡集資形成呈現出全新性的發展方向,各界人士在不同領域、不同視角下對P2P網絡集資項目進行了系統性的研究,全面豐富了社會大眾的投資渠道,同時也對金融市場的運行及創新發展開辟了全新途徑。而在P2P網絡集資不斷發展的環境下,出現了無準入門檻以及無監管機構的危機性發展局面,2014年上半年,相關的監督管理部門針對P2P網絡集資提出了多種規范性的處理意見,刑事司法機關也在此基礎上提高了對P2P集資行為的打擊力度,例如在中寶投資的法定代表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之后,衢州市人民檢察院對其進行調查,之后,多家P2P網絡集資平臺被警方立案偵查。文章在研究的過程中,對我國P2P公司的運行現狀進行了系統性的分析,同時也對其法律規范進行了科學性的分析,旨在通過刑法規制環境的營造,規范P2P網絡集資行為,從而為我國金融行業的運行及發展奠定良好基礎。

     

    一、 P2P網絡集資行為引入刑法規制的必要性

     

    (一)P2P平臺存在跑路頻發現象

     

    我國的P2P行業,從其發展之日起就受到金融市場的廣泛關注。我國的P2P平臺,由于其跑路、倒閉現象頻發,使我國P2P平臺的確立與國外純線上的經營模式以及借貸模式存在差異,在國內,平臺的構建只是P2P借貸的一種宣傳形式,而且其借貸率明顯高于銀行利率,這種借貸平臺的設計缺乏系統性的監督及管理,一些P2P網絡集資存在著忽視企業經營風險、盲目追求企業利益等現象,使很多P2P企業在運行中受到公安部門的調查。在這種環境下,應該積極引入刑法規制內容,對P2P網絡集資行為進行系統性的分析,為金融行業的創新及發展提供穩定性的運營空間。

     

    (二) 刑法介入是P2P網絡集資中的法理基礎

     

    在市場經濟運行及發展過程中,其市場經濟注意力是將社會的經濟準則作為基礎,通過行為規范及調整進行經濟結構以及經濟狀態的調整。P2P網絡融資作為一種全新性的融資模式,其項目的運作會嚴重影響到社會的經濟利益,而在社會運行中,只有健康、穩定的經濟利益才可以充分滿足人民的利益,因此異化的P2P網絡融資行為就存在著非法集資的風險,這種環境會為市場經濟的穩定運行造成影響,更為嚴重的會互相損害他人利益的關系,只有通過刑法規制的有效介入,才可以在真正意義上實現P2P網絡融資平臺的穩定性發展。

     

    二、 P2P網絡集資行為刑法規制的若干研究

     

    (一)合理取消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對直接融資的規制

     

    現階段我國司法實踐過程中,對民間借貸以及非法集資的界限確定相對模糊,一些民間融資現象會受到司法部門的嚴格打擊,很多企業借貸以及民間的直接集資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類型,在這種治理環境下,一些企業在運行中會將直接性融資由非法吸收轉移到擅自公開證券的行為之中,因此在刑法規制介入的過程中,可以通過法律的方式為企業的直接融資營造良好空間,例如一些中小型企業在運行中,可以通過這一環節進行貸款,將集資行為重新還原成民間的權利機制。而在P2P網絡融資平臺設計中,由于P2P網絡融資本身就是民間借貸的互聯網環境,很多P2P借貸人所指的對象不再局限于自然人,更多情況下將其認定為P2P借款人一方。當刑法對企業民間直接借貸產生限制時,會使P2P發展空間受到一定的限制,同時也會對社會經濟的運行造成影響。

     

    (二) P2P網絡集資行為中非法集資的行為認定

     

    在P2P網絡集資平臺未經相關部門批準的狀態下,會向社會中不特定的群體進行資金吸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基本條件,因此在非法吸收公眾資金中應該遵守以下原則:第一,在P2P網絡集資平臺中,未經相關部門依法批準的狀況下,可以將借貸人的貸款需求設計成為相應的理財產品,并將其出售給出資人;第二,實現資金的歸集處理,然后再尋找借款對象;第三,構建期限錯配的資金管理方式,將長期性的資金標準拆成短期標準,從而為資金的科學管理提供有效依據;第四,可以開展自融業務形式,將吸收的資金運用在企業自身的經營管理中。通過這些融資方式的確立,可以使P2P網絡集資平臺改變原有的發展方向,使該平臺成為借款人以及出資人的資金中轉站,同時也可以通過這種集資行為,實現合規性、合法性網絡集資平臺的構建。在刑法規制確立中,應該認清上述現狀,從而實現非法集資行為的準確認定。

     

    (三) 構建刑法規制中P2P網絡融資監管技術

     

    在P2P金融行業運行及發展的過程中,我國P2P網絡融資仍然存在著無監管、無牌照以及無門檻的發展現狀。在調查中發現,我國于2015上半年,P2P跑路平臺的數量逐漸增加,很多平臺也在發展中憑借創新性的發展理念得到轉型。在實踐的過程中,很多融資平臺需要特許資格才可以進行金融項目的經營,但是P2P中無牌照、無門檻現象使P2P在運行中險象環生,因此在現階段刑法規制中,應該盡快完善網絡融資的監管機制,為P2P行業的發展指引方向,使其現有的融資無序現象得到有效改善。在刑法規制監督管理措施構建的過程中,應該限定P2P平臺從事金融信息服務行業,明確投資人以及借貸人的對應借貸關系,其所接受的資金應該由第三方進行監督管理。P2P平臺不能直接參與到借貸活動之中,如果P2P平臺在運行中,通過風險儲存的方式進行了貸款信用風險的承擔,也應該遵循銀行資金損失準備金以及資本相當的監督管理原則,保證資金風險的成本,實現P2P平臺風險的有力吸收,并為網絡平臺的構建及經營提供系統依據。⑤

     

    結束語

     

    總而言之,在現階段社會經濟 運行及發展的過程中,相關的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該盡快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為P2P網絡集資平臺的發展提供系統性的法律依據,在刑法規則融入中,也應該明確集資行為的監管主體,構建行業自律以及政府管理相結合的平臺運行模式,科學完善征信體制的監督管理模式,并在此基礎上明確P2P網絡集資的市場準入資格,保證人們的基本權益。與此同時,在監督管理機制明確的過程中,應該充分協調刑法規制與P2P平臺之間的關系,通過對網絡集資行為的科學探究,明確司法實務的相關內容,從而為P2P網絡集資平臺的安全運行提供有效依據。

    第5篇:金融監督管理關系范文

    關鍵詞:支付體系;金融監管;金融風險

    文章編號:1003-4625(2006)07-0022-02

    中圖分類號:F832.31

    文獻標識碼:A

    支付體系作為金融市場和經濟運行的核心,若其運作出現混亂,則會引起資金流動不暢,進而會影響金融市場流動性,影響公眾對穩定性的信心和經濟的正常運轉。如何有效地管理和監督支付體系,保證支付體系的平穩、高效運行,對暢通貨幣政策傳導、密切各金融市場有機聯系,維護金融業穩定運行,推動國民經濟持續高效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監管主體作為支付體系穩健運行的維護者和裁判者,其合理確定就愈加重要和緊迫。

    一、支付體系監管主體的內涵

    目前,對支付體系概念表述不統一。第一種觀點認為,支付體系就是支付系統或支付清算系統或支付結算系統;第二種觀點認為,支付體系是銀行賬戶系統、支付工具系統、支付系統、支付管理系統的總和。而本文認為支付體系是由與支付行為相關的一切行為和活動組成的密切相連、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它不僅包括第二種概念中的組成部分,還應包括與其相關的主體和客體,即支付服務組織和服務對象,也即是支付體系的參與者。

    目前國內把支付體系作為一個整體研究的比較少,對支付體系監管的定義更沒有完整的描述。國際清算銀行在《重要支付系統核心原則》中將支付體系監管定義為“一種旨在促進支付體系安全、高效運轉并特別要降低系統性風險的公共政策行為”。雖然目前仍沒有對支付體系監管的統一定義,但對其內涵也不存在分歧,支付體系監管的目的是為了促進支付體系安全高效運轉,并在此基礎上,促進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市場競爭,防范風險擴散,最終達到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目的。根據以上理解,本文認為支付體系監管是指監管者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對與支付業務有關的活動實施監督控制的行為。相應地,支付體系監管主體應是指維護支付行為合理運行的監管者,包括一切組織和個人。本文把監管主體界定為與支付行為密切相關的組織。

    二、我國支付體系監管主體現狀分析

    (一)監管主體界定比較零散,欠缺整體考慮

    關于支付體系監管主體,《中國人民銀行法》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都作了相應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法》賦予中國人民銀行的支付體系監管職責是: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組織或者協助組織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系統,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事項,提供清算服務;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支付結算規則等。《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銀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督。從以上兩法所涉及的監管內容看,其對監管主體的界定欠缺整體考慮,雖都涉及了支付體系監管的有關內容,但沒有把支付體系作為一個整體來考慮,缺乏從宏觀、整體的角度對支付體系監管進行統一籌劃,這勢必對支付體系這個有機整體進行分割和隔離,易造成監督真空和重復監督現象。具體表現在:一是對支付體系沒有統一的界定,導致監管對象存在缺失現象,如兩法均未明確誰有權對服務對象企業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管,以及如何監管。二是職責劃分不夠科學,執行起來有一定難度。支付結算業務規則的制定、市場的準入、檢查監督和違規行為的處罰構成支付結算管理的相互關聯和密不可分的整體,但實際工作中卻人為脫節了,一定程度上造成規則的落實得不到保障,如支票的處罰權理應由負責業務檢查的銀監管理機構行使更合理些,而實際工作中卻由人民銀行負責。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有待商榷

    支付體系監管對象涉及到與支付行為相關的一切行為和參與者。從這個意義上講,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支付體系監管中扮演雙重角色,一方面作為提供支付服務的機構,是被監管的重點對象,另一方面作為支付法規的執行者,具有監管客戶在其所開的賬戶以及審查結算的合法性等職責。如《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行結算稽核、檢查制度。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支付法規的執行者,直接面對的是支付行為的主要參與者,如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支付結算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一項基礎性業務。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支付體系監督管理的第一線,其監督職責的履行是加強支付體系風險防范的基礎。只有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支付體系監管職能,才能使管理工作落到實處,收到實效。

    二、構建我國支付體系監管體制探討

    支付體系監管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它需要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商業銀行、交易支付的其他參與者同心協力、聯動建設。只有加強部門間配合、為支付體系監管創造良好的支付環境,才能確保支付體系的安全、穩定和高效運行:

    (一)明確人民銀行在支付體系監管中的作用

    人民銀行作為支付體系的組織者、支付服務的提供者和資金活動的最終清算者,在支付體系監管中肩負著義不容辭的責任。由人民銀行履行監管職能有利于實現支付體系的穩定、公平和效率。首先,新的《中國人民銀行法》賦予了人民銀行執行貨幣政策和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能。其次,公平的原則避免了銀行之間支付和結算服務的不公平競爭。最后,效率體現在作為支付服務的提供者,可以向系統提供流動性,提高支付體系的資金使用效率。支付體系是中央銀行實施貨幣政策和進行金融宏觀調控的重要平臺,其安全與效率關系著一國經濟金融的安全與效率。因此具有超然和獨立地位特點的人民銀行應當擔負起為支付體系提供管理和監督的重任。此外,人民銀行要通過支付工具靈活地開展公開市場操作以實現其貨幣政策意圖。鑒于支付體系監督的重要性及其同人民銀行職責的密切聯系,即使在銀監會分設后,應該將支付體系監管作為一項獨立的金融規制活動予以明確,并將其作為中國人民銀行的一項重要職能。

    (二)明確各監管主體的具體監管對象

    針對監管主體欠缺整體考慮的現狀,亟待從系統、整體的角度出發,出臺一套有關支付體系監管的制度,明確各監管主體的具體監管對象。人民銀行的三大職能是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和提供金融服務。因此,人民銀行對支付體系的監督重點主要體現在“高層次”和“專業管理”上,應從維護金融秩序穩定,確保金融安全的戰略高度出發,有責任維持金融體系基礎設施的穩定,致力于跨行間的支付系統、同城票據交換系統等金融基礎設施的發展與完善,防止一家銀行的問題蔓延到整個支付體系;同時應創新支付結算手段,加速資金流通,增加金融系統的流動性,并負責法律法規的制定、支付服務組織的監管等。銀監機構作為銀行業的主導監管部門,其對支付體系的監督是對銀行機構風險的把握,因此,銀監機構的監督重點在銀行業的具體業務操作,負責與銀行金融機構有關的結算規則的制定和管理,負責違規行為的處罰。而商業銀行作為特殊的監管主體,主要負責法規的實施和執行,從嚴打擊違法行為。只有這樣,合理確定其監管主體,明確其總體監管目標和相應具體職責,才能共筑好防火墻,切實防范支付風險的發生。

    第6篇:金融監督管理關系范文

        [關鍵詞]最后貸款人制度 接管與并購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

        近年來,隨著我國金融市場化、國際化進程的加快,金融業競爭的加劇和世界性金融危機的不斷出現,影響我國金融業穩定和安全的因素越來越多,使我們面臨著極大的壓力。金融業是現代經濟的核心,而銀行業又是金融業的核心,銀行危機不僅威脅到銀行自身的生存,而且會影響到金融安全、經濟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如何建立一個完善的銀行危機救助法律制度,提高危機應對能力與效率,確保金融安全,是我們必須重視的問題。就國外立法看,銀行危機救助主要存在三種法律制度安排,即最后貸款人制度、存款保險制度和對陷入危機的銀行實行接管或者組織并購制度。我國現行立法對銀行危機救助也做出了規定,但從危機應對法律機制的運行實踐看,銀行危機救助法律制度還存在不足,突出表現在現有制度的不完善和制度缺位。對此,我們迫切需要改革和完善中央銀行的最后貸款人制度和對危機銀行的接管與并購制度,盡快建立明確的存款保險制度。

        一、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制度的改革

        最后貸款人制度是一國中央銀行履行銀行的銀行職能,向暫時出現流動性困難的銀行提供緊急援助的一種制度安排,其目的是防止暫時流動性危機向清償危機和系統性危機轉化。最后貸款人制度的危機救助功能在于,中央銀行通過提供緊急流動性支持即緊急貸款使陷入困境的銀行走出困境。中央銀行制度創立的初衷就是為了防范銀行危機和穩定金融,因此,中央銀行作為最后貸款人,向可能或已經發生信用危機的銀行提供流動性支持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在我國,中央銀行主要是通過提供再貸款對陷入流動性危機的銀行進行救助。《中國人民銀行法》第28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的需要,可以決定對商業銀行貸款的數額、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貸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防范和處置金融機構支付風險暫行辦法》第22條規定,對于出現支付風險后必須通過人民銀行再貸款方式給予流動性支持的金融機構,應由人民銀行省級分行(現為大區行,下同)提出方案,報總行審批。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我國的中央銀行,在救助危機金融機構時先后多次履行了最后貸款人職責。1997年~1998年期間,我國有42家有問題的吸收社會公眾存款的機構被中國人民銀行依法關閉。為防止這些個別、局部風險演變為系統性、區域性甚至全國性危機,在對問題機構的處置過程中,中國人民銀行向這些機構提供了數額巨大的緊急流動支持。(注:周清杰:《問題銀行救助的最后貸款人政策》,載《金融理論與實踐》2003年第2期。)

        從立法與實踐看,我國的最后貸款人制度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還存在缺陷:一是拯救標準不明確,對哪些機構應該拯救,哪種程度應該拯救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以致實踐中對危機金融機構的救助基本上是無限度的支持,“對所有出現危機的金融機構都實行貸款援助、對所有的存款者都實施賠償的過度保護,客觀上鼓勵了銀行進行投機行為,加劇了金融風險”;(注:馬衛華:《WTO與中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23頁。)二是救助工具單一,目前主要是再貸款,再貼現等手段運用不多,且再貸款中多是信用貸款,抵押貸款很少;三是拯救權過于集中,表現在目前出現問題的金融機構多為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而《防范和處置金融機構支付風險暫行辦法》規定,對于出現支付風險后必須通過人民銀行再貸款方式給予流動性支持的金融機構,應由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提出方案,報總行審批,這使處于監管一線的分支機構在再貸款的動用上沒有決策權,易延誤拯救的最佳時機;四是中央銀行在提供緊急流動性支持時缺乏清楚的配套措施以懲罰銀行不謹慎行為的決策者和受益各方。

        針對上述問題,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改革我國的最后貸款人制度:

        第一,確立明確的救助規則。對于中央銀行在提供流動性救助時是否應設計一些明確的規則,目前有不同的看法。1974年,十國集團和瑞士的中央銀行行長曾發表聲明,認為事先確定流動性支持的具體規則是不可行的,因為將中央銀行的承諾明確化、具體化,可能導致銀行對中央銀行流動性支持的依賴。(注:孟龍:《市場經濟國家金融監管比較》,中國金融出版社1995年版,第162頁。)有些學者也認為,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的標準不宜太明確,否則易產生道德風險,即如果銀行形成了中央銀行會出手拯救危機的預期,它們往往會過于從事高風險的活動,因此,應該實行“建設性模棱兩可”(constructive ambiguity),使銀行不確定自己是否是援助的對象,給銀行以壓力,使其謹慎行動。(注:楊宇茵等:《最后貸款人的“建設性模棱兩可”》,載《中國外匯管理》2003年第1期。)筆者認為,我國制定一個明確的救助規則是必要的。其一,可以防止中央銀行因受非法干預而導致緊急貸款救助的濫用。預先設立規則,可以幫助判定是否濫用權力,增強公眾對中央銀行行為的監督;其二,在缺乏經驗的情況下,明確的規則可以使救助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減少貸款決策的隨意性、盲目性;其三,增加緊急救助的透明度可以減少不確定性,對金融機構和存款人有鎮定效應,產生中央銀行會救助危機的良好的心理預期,從而減弱存款人參與擠兌的心理動機,給公眾以信心。

        第二,完善貨幣市場和公開市場操作,為中央銀行最后貸款手段的及時、靈活、有效運用創造條件。同時要建立和完善再貸款中的抵押貸款制度,保證中央銀行再貸款的安全。

        第三,合理劃分人民銀行總行和各級分支機構在危機救助中的職責,對運用再貸款、動用存款準備金的權限可依據數額大小在總分支行間進行劃分,以把握救助時機,降低拖延成本,提高救助效率,最大限度地防止危機蔓延和減輕存款人的損失,防止單個銀行危機演變為系統性危機。

        第四,強化中央銀行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合作與協調。我國建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之后,中央銀行負責宏觀貨幣政策的制定與實施,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專事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職能的劃分決定了只有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才能快速地得到金融風險方面的信息,但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不可能給發生擠兌風險的金融機構以資金救助,因為中央銀行是最后貸款人職責的履行者;而金融風險一般都具有暫時性、突發性的特征,一旦不及時救援就會發生嚴重的社會問題。因此,在新的監管體制下,必須強化中央銀行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合作與協調。對此,修改后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已做出相應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9條規定,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第35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2003年12月27日通過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也做出了同樣的規定。這些規定對中央銀行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金融風險防范與處置中形成制度化的跨部門合作與協調機制具有重要的意義,它為更好地發揮中央銀行作為最后貸款人的作用提供了良好的規范基礎。

        二、對危機銀行接管與并購制度的完善

        對危機銀行的接管是指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對陷入危機的銀行通過成立接管組織強行介入,行使經營管理權,防止其資產和業務進一步惡化,以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利益,恢復銀行經營能力的法律行為。它是對出現困難、瀕臨破產但有繼續經營價值的銀行采取的一種挽救措施。銀行并購即合并與收購的簡稱,它與銀行危機可以沒有關系,但從國外立法與實踐看,有相當多的銀行并購是與銀行危機有關。對危機銀行的接管與并購制度是拯救危機銀行的一項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銀行業的穩定直接關系到一國經濟的繁榮與發展,從立法上確立對危機銀行的接管制度,對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利益的銀行,由金融監管部門對其實行接管,進行業務重整,就可能避免發生或扭轉已經發生的信用危機,恢復銀行的正常經營,從而減少或避免因銀行的倒閉而引起的社會震蕩。通過并購,危機銀行的債權債務由并購方承擔,既能保全銀行機構的運營基礎,保持金融服務的連續性,又可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避免金融恐慌,維持金融秩序的穩定,從而大大降低處理危機的社會成本。

        我國對危機銀行的接管與并購制度主要是由《商業銀行法》確立的。該法第64條規定,商業銀行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第65至第68條對接管決定的、接管組織實施、接管期限、接管終止作了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38條也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依法對該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商業銀行法》第25條規定,商業銀行的分立、合并,適用《公司法》的規定,因此,我國有關商業銀行的并購主要是依《公司法》進行的。

        考察我國對危機銀行的接管與并購制度,有諸多不足需要完善:

        一是關于接管標準。《商業銀行法》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都規定,當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其實行接管。此處“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的衡量標準,“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的判定標準,都缺乏一個相對明晰的界定。接管標準的模糊將會影響危機處理部門迅速做出判斷,進而及時、快速地介入危機機構解決危機。建議我國參照國外有關立法,確立一個基本的接管標準。

        二是關于重整措施。接管組織在接管陷入危機的銀行后,應采取一系列的重整措施,挽救危機,幫助銀行恢復正常的經營能力。重整措施是挽救銀行危機的關鍵,立法應予明確,但我國《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對此均未作任何規定。筆者認為,重整措施應包括:對被接管的銀行進行整頓和改組;人民銀行發放臨時貸款,給予資金援助;清理財產,催收債權等。

        三是關于對接管組織行為的必要限制。我國現行立法缺乏對接管組織行為的限制,使接管組織對危機銀行有較大的自由處置權。為防止權力的濫用,保證被接管銀行的合法權益,實現接管目的,有必要對接管組織的行為做出必要的限制。如規定接管組織的一切行為應以挽救金融機構、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秩序穩定為標準,接管組織及其人員不得有損害金融機構利益和其他人利益之行為;接管組織在接管金融機構期間行使權力不力,使金融機構或存款人遭受不必要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等。

        四是關于并購立法。在并購制度方面,我國目前既沒有銀行并購的專門立法,其他有關銀行并購的法律規定也比較欠缺。如前所述,商業銀行的分立、合并,適用《公司法》的規定,而商業銀行的并購與一般公司企業的并購是不同的。商業銀行并購后一個最核心的要求是能挽救銀行、承擔銀行債務、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持銀行秩序的穩定與發展,它涉及面廣、綜合性強、政策靈敏度高,因此對并購方的資格必須有嚴格的限定。我國有必要制定專門的《金融機構并購法》,對并購主體的資格、權利與義務,并購的標準及方式、對并購方的資金援助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通過立法確立完善的銀行并購制度。

        三、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由經營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按規定費率向法定的專門存款保險機構繳納保險金,在投保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危機或面臨破產時,由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資金援助或直接向其存款者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特殊的保險制度。它通常與最后貸款人制度一起構成各國拯救危機銀行的核心法律制度。存款保險制度通過保險費支付、資金援助等手段使危機金融機構走出困境;最后貸款人制度則通過流動性援助,使陷入困境的金融機構走出困境,兩種制度共同組成一國保護性監管體系,構成一國金融體系的最后一道安全防線。

        就存款保險制度的歷史演進看,現代存款保險制度是直接應對銀行危機的產物。根據世界銀行的統計,截止到2000年,全球已有72個國家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注:陳國進:《日本存款保險制度的演變及其借鑒意義》,載《國際金融研究》2002年第5期。)在我國,盡管早在1993年《國務院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中就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險基金,1997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又提出要建立適合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但這一制度至今尚未建立。由于存款保險制度缺位,致使在危機救助中對危機金融機構的流動性支持多由中國人民銀行承擔,使中國人民銀行的任務過于繁重。更大的問題是,最后貸款人制度的過度使用會導致基礎貨幣供應量的增加,帶來通貨膨脹,由此也導致了中國人民銀行維護幣值穩定職責與最后貸款人職責的沖突。一方面,中國人民銀行為穩定幣值必須嚴肅執行貨幣政策,不得以貨幣發行人的便利條件而增投基礎貨幣處置金融危機;另一方面,中國人民銀行為化解金融危機,確保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在救助措施單一的情況下,又不得不履行最后貸款人職責,動用基礎貨幣。在存款人的保護方面,從近年我國處理危機金融機構的實踐看,我國自始至終對存款人的利益是予以保護的,等于為存款人提供了一個隱含的存款保險制度,其實質上是國家的信用擔保。而隱含的存款保險制度由于缺乏一個有形的保險基金和明確的“游戲規則”,帶有隨意性和模糊性,因此當某個金融機構出現問題時,公眾便有猜疑甚至參與擠兌的強烈動機,我國一些地方發生的大面積擠兌的事實說明了這點。因此,我國迫切需要建立明確的存款保險制度,由存款保險機構分擔一定的救助職責,消除公眾恐慌心理,防止出現存款擠兌。

        在存款保險制度的構建上,筆者認為,我國應制定《存款保險法》,對存款保險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能、投保方式、投保機構范圍、保險標的、保險基金的籌集及保險費率核定、存款保險限額、保險金給付等內容進行設計與規范,以立法形式構架存款保險制度。現僅就幾個主要問題提出一些建議。

        (1)關于存款保險體制的確立。國外存款保險基本上存在兩種體制,一種是集中體制,即全國只設單一的、高度集中的、面向所有金融機構的存款保險機構,目前大多數國家采取這種體制;一種是分散體制,即針對金融機構的不同類型,提供不同的保險安排。筆者認為,我國應采取集中體制,即建立全國統一的存款保險機構,使存款保險權集中于中央,范圍覆蓋全國,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制度、統一組織、統一運作。集中體制有利于保險力量的集中,使保險機構保持強大的實力去應對銀行危機,穩固社會對銀行的信心。

        (2)關于存款保險制度組織形式的選擇。根據出資方式的不同,各國存款保險制度的組織形式可分為三種類型:一是由政府出資設立公營的存款保險機構,稱官方模式;二是由政府和銀行機構共同出資設立公私合營的混合型存款保險機構,屬于官銀模式;三是由銀行同業出資設立行業性的民營存款保險機構,即非官方模式。就國際經驗看,政府介入程度與存款保險制度的救助能力直接相關,因為政府的介入提供了國家信用,一旦發生銀行危機,除了存款保險基金,政府會以國家財政為擔保向存款保險基金提供支持,所以多數國家的存款保險機構為官方模式。就我國而言,如果完全由銀行同業出資設立民營存款保險機構,由于缺乏強制性,會影響對危機的迅速及時處理;另外,我國財政資金緊張,完全由政府獨立出資建立也有困難。因此,較好的選擇是由政府和銀行機構共同出資組建一個全國性的存款保險機構。該機構應實行一級法人制度,定性為非營利性的、專門的政策性保險機構。

    第7篇:金融監督管理關系范文

     

    關鍵詞:證券監管 證券法 證券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稱《證券法》)的頒布實施標志我國已初步建立起了證券監督管理的法律制度,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規范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但是,這一法律制度所存在的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需要一個完善的監督管理法律制度。

    (一)我國證券監督管理法律制度的設計方面。《證券法》在總則中規定:我國實行集中統一監管與自律監管相結合的體制,并要求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但是,集中統一監管的模式要求監管機構的惟一性和權威性,而《證券法》還規定,債券的發行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審批。另外,作為一部法律,證券法律制度的設計,既應當照顧現實,又應當考慮證券市場的發展。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銀行業與證券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體制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英、日首先放棄這一制度,美國也于1999年11月正式廢棄了這一制度,而以德國為首的一些西歐金融強國一開始就沒有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規定。我國現在正積極地爭取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面對即將進入我國的“全能型”金融機構,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制度將大大降低我國金融機構的綜合競爭能力。

    (二)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但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卻投有明確規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是證券監督管理的核心,必須由國家立法機關依法確定,因為它負有對全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職責,如果它沒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其監督管理就缺乏權威性,也就不能有效地行使監督管理的權力。從目前的法律實踐中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理解為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但是,按照國務院的“三定”方案,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被定位為國務院直屬的事業單位。根據《證券法》167條的規定,該機構可以制定市場監管的規章制度。根據憲法的精神,只有行政機關才享有這項權力,作為事業單位顯然不應當享有,這一點與我國的法律體系不調。另一方面,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使行政權力是行政授權還是立法規定?從三定方案上看屬行政授權,而《證券法》上則顯然是立法規定。如果是前者,在行政法上將存在一種無法解決的現實問題,即市場主體對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行政處罰不服時或請求行政賠償時,則國務院將成為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行政訴訟的被告人和行政賠償的賠償義務人。如果是法律授權,從我國的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上,立法機關應當將行政權力授予行政機關,而不應當將行政權力授予一個事業單位,同時沒有行政權力的支持,一個事業單位無論如何也不能擔負起如此的重任。另一方面,如果是立法授權,就應當接受立法機關的監督,但是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只是國務院的一個事業單位,其人事任免權在國務院,立法機關無法通過法律監督機制對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人事管理、執法情況以及執法規則的制定等進行有效的監督。

    (三)在證券監督管理的法律制度中還規定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這一規定明顯忽視了地方政府對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職能。這一規定可能受《人民銀行法》的影響,該法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突出人民銀行在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時的獨立性。中央銀行在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時,最好能最大限度地獨立于地方政府和各級政府部門,這是中央銀行和銀行業的性質決定的。至于證券市場的監管,不僅沒有必要排除地方政府的監管職能,而且也不可能完全擺脫地方政府的影響。證券業的監管主要是對市場主體和市場行為的監管。上市公司是證券市場的重要主體,對它行為的管理也是證券市場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上市公司在行政管理、人事管理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試點上與地方政府有著千絲萬縷的利益關系。在目前體制下,上市公司的行為特別是對證券市場有重大影響的重組并購行為,多受地方政府的影響;另一方面,對限制投資的部門負責人及法定市場禁人者的甄別和確定、國有企業投資股市、地方金融機構進人股市都需要地方政府的監督。對地方證券經營機構的行為監管同樣離不開地方政府,因其在營業執照管理、稅務登記管理、人員管理等方面與地方政府也有關系。另外,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和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直接融資的規模會逐漸擴大,由于上市條件的限制和交易所容量的局限,會有越來越多的場外交易,開放場外交易市場是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對場外交易市場的設立,交易行為、經營管理都將具有濃厚的地方色彩,如果離開地方政府的監管是不可想象的。

    (四)在自律管理方面,《證券法》作了明確的規定。自律管理的機構有兩個,一個是證券交易所,另一個是證券業協會。但是,交易所在體制的設計上就存在著忽視其自律功能的一面,從《證券法》的規定可以看出.證券交易所只不過是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一個附庸,從其機構本身的設立、人事管理到章程的制定等方面都沒有給交易所充分的自主權,第99條規定,交易所設理事會,按照一般法人的規定,既然有理事會,它自然應當是法人的權力機關,其法定代表人自然是理事長,經理由理事會聘任。但是《證券法》規定,交易所設總經理一人,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任免,這時就可能出現理事長和總經理的權力沖突,這樣,交易所的自律管理中只能流于形式。

    第8篇:金融監督管理關系范文

    各地方政府過分重視當地經濟的快速發展,片面追求農村金融增長,而忽視了對農村金融的監督。主要表現:一是政府對農村金融多是事后監督和管理,即在出現金融違法現象之后被動的進行懲罰和處理,失去了監督管理的主動性。二是政府相關部門對農村金融管理的方式不合理。農村金融形勢具有多樣性和復雜性,保守的、傳統的監督方法不一定適合當前農村金融形勢的發展趨勢。而監管過程中,政府相關部門一成不變的監管方式必然有悖于當前農村金融形勢,阻礙了農村金融業的進一步發展。三是政府監管部門職責劃分不明確,導致了事件發生后的多部門執行或零執行的現象,造成了農村金融監督失誤。

    二、農村金融管理組織內部制度不合理,可操作性差

    在農村金融管理組織內部領導權力一手抓,“官本位”的思想盛行。任人唯親,重關系輕考核等行為讓金融管理部門喪失了其應有的權威。不少組織內由領導一手說了算缺乏客觀、公正的監督意見,喪失了監督部門的作用。甚至出現“走后門”等腐敗行為,不利于農村金融市場的公平競爭。

    三、農村村民監督意識薄弱,社會監督制度發展緩慢

    社會監督制度是農村金融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監督有利于調動農村村民主動參與金融管理的積極性,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但是,就目前而言,農村社會監督制度尚未發揮其功效。究其原因,首先是農村村民受傳統觀念的影響,不愿意表達個人意見和建議,隨大眾等。加之文化水平相對較低,法律意識和民主觀念相對淡薄。這些自身因素都大大降低了村民參與金融管理監督的主動性。其次,農村村民參與金融監督的渠道不暢通,缺乏正式的制度保障。村民有建議卻苦于沒處說,這大大削減了村民參與監督的積極性,久而久之失去了對農村金融監督的熱情,阻礙了社會監督制度的正常運行。那么,應該如何重塑農村金融監督體系,其有效路徑包括:

    (一)建立健全的農村金融監督法律體系現在農村金融監督是法制監督。完善的法律體系是監管農村當局進行依法監督的前提。農村金融監督法律體系的完善直接影響金融監管成效。具體而言,我們應該在繼續堅持農村基本金融監督法律的基礎上,不斷完善現有立法和法規,順應時展,適時制定新的、全面的監督法律,對農村金融監督體系起到有效的補充作用,減少法制漏洞。例如適時推出存款保險制度等。再次應制定一部專門針對農村金融監督的法律法規。立法者應對農村金融工作進行實際考察,立足于農村金融現狀,制定農村金融監督法律。

    (二)加強政府部門的行政監督建設,改善農村金融監督形式行政監督是農村金融行政管理活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要保證農村金融監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合理、平等、經常、有效的行政監督必不可少。首先要建立和完善事前監督,改變事后監督傳統,做好準確有效的預測工作,防患于未然。充分發揮農村金融監督的主動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再者要敢于打破常規,對于錯誤的、不適于當下的監督管理方式要敢于舍棄,勇于創新,探索時應當前農村金融發展形勢的新的監督模式。最后要明確政府各部門的職責劃分,各盡其責。

    (三)加強農村金融管理組織內部制度管理,建立健全內部監管改善傳統的金融管理組織內部的管理方式,徹底根除一人執權現象,防止領導,。發展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機制,對于領導決策要保持高度透明化,便于員工監督,提高決策的公平性、客觀性。避免行為的發生。

    (四)提高農村村民監督意識,鼓勵村民參與金融監督,促進社會監督制度的穩步發展社會監督制度作為農村金融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發展程度對農村金融監督影響重大。要形成完善的社會監督工作機制就必須建立農村村民監督網絡。首先通過積極地宣傳教育,提高農村村民的法律和民主意識。例如定期的巡回放映有關民主監督的電影、發放教育書籍等。提高村民的文化水平,通過學習轉變事不關己的狹隘思想,鼓勵村民敢于發現問題,提出建議,共同促進農村金融事業的健康發展。其次開拓村民參與金融監督的渠道。讓村民可以通過合法的途徑對農村金融事業進行監督和管理。

    四、結語

    第9篇:金融監督管理關系范文

    次貸危機表面上是美國房價走低、利率走高所致,根本原因是資金供應方降低信貸門檻、忽視風險管理,需求方過度借貸、反復抵押融資。盡管這種風險基本上通過證券化的方式已經分散了,但是這些風險并沒有消失,一旦條件具備,風險就會暴露出來,而且風險通過證券化的渠道影響更為廣泛。著名金融學者易憲容認為,中國按揭貸款實際上比美國次級債券的風險要高。如果中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出現逆轉,其潛在風險必然會暴露出來,國內銀行所面臨的危機肯定會比美國次級債券出現的危機要嚴重。[1]可以說,完善房地產信貸及其證券化風險防范的法律制度是中國避免重蹈覆轍的當務之急。

    首先,要加強信貸風險管理,提高住房按揭貸款的信用門檻。2007年《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規定,90平方米以下的首套自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90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30%;對已利用貸款購買住房、又申請購買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貸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的1.1倍,而且貸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應隨套數增加而大幅度提高,且借款人償還住房貸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在緊接著的《補充通知》中明確“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單位認定房貸次數”。在次貸危機陰云密布的背景下出臺上述嚴格住房消費信貸管理的措施,表明我國監管層已經意識到了住房按揭貸款市場的高風險,顯示了監管層切實加強信貸風險管理的決心。

    其次,要完善住房按揭貸款證券化風險防范法律制度。金融資產證券化是近年來我國金融改革與理論研究的熱點。經濟學界廣泛探討了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如交易結構風險、信用風險、提前償還風險和利率風險。法學界則重點研究了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所面臨的主要法律障礙,如資產支持證券性質界定的模糊性、SPV(特殊目的公司)運作模式所存在的法律問題、“破產隔離”與“真實出售”以及實質性風險轉讓的法律依據等[2]。目前規范資產證券化的主要法律是2005年央行頒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和中國銀監會頒布的《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以上法律對信貸資產業務的市場準入和風險管理做出了專門規定,專門設立了“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一章,對資產證券化的各個參與主體提出了統一的風險管理要求,強調了金融機構的內部風險隔離和風險揭示問題,要求參與證券化交易的金融機構建立有效的內部風險隔離機制。以上法律屬于部門規章,法律層次較低,難以解決現存的一些法律問題。應當借鑒國外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的經驗教訓,盡快制定專門的金融資產證券化法,處理好外部監管和內控制度之間的關系,完善我國資產證券化風險監管。

    二、加強市場化監管,完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

    次貸危機表明,要減少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必須構建完善的市場紀律約束機制,加強市場化監管。以存款保險為核心的金融安全網在強調金融安全的同時也加大了金融機構經營上的道德風險。也許激勵結構的最重要的部分是:使所有方都明白,即是管理良好,銀行也可能倒閉,因為銀行業務涉及風險承擔的問題。而監管當局將允許那些償付能力不足的銀行倒閉。不幸的是,監管當局不可能做出一個完全可信的、不救助破產銀行的事前承諾,但是,可以建立一個增加承諾難度的體制[3]。新《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也強調監管不能夠代替市場約束。

    加強市場化監管要求構建完善的金融市場準入機制、金融市場行為監管機制和金融市場退出機制。必須根除金融領域“不破產、無風險”的傳統觀念,并充分認識到金融破產制度的重要價值和意義:第一,可以有效抑制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第二,存款人的破產觀念轉變必然帶來風險意識的提高,進而自覺對銀行通過“用腳投票”等方式來監督銀行的監督管理,從而加強市場約束的力量。[4]盡管我國的《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和《證券法》等法律已經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是自我經營、自我約束、自擔風險的企業法人,但是我國的金融市場退出機制尚不完善。2006年制定的《企業破產法》第134條規定:“金融機構實施破產的,國務院可以根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實施辦法。”目前,《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條例》已進入立法進程。它對于完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提供銀行經營風險的激勵具有重要意義。一旦危機發生,它能夠為政府干預危機措施的效果提供威懾力,同時也有利于確定政府干預的合理界限,防止政府過度干預破壞市場約束機制。

    三、加強監管成本意識,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美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是一種典型的分權型多頭監管模式,被稱為傘式監管+功能監管的體制,實際上是功能監管與機構監管的混合體,監管機構形成橫向和縱向交叉的網狀監管格局[5]。這種監管體系存在的明顯不足是容易造成重復監管或監管真空,從而導致金融體系的風險。因此,必須加強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規定由美聯儲作為綜合監管的上級機構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總體監管,其它監管機構負責功能性監管,OCC、FDIC等監管機構負責對銀行進行監管,SEC和州保險監管機構分別對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進行監管,即美國在原有分業監管的框架下加強了各金融機構的協調和綜合。

    次貸危機發生以后,美聯儲以及美國財政部聯邦住房局等監管機構采取了干預措施,但收效甚微。這引發了人們對美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反思,最終引發了美國金融監管體制的革命。美國財政部長保爾森2008年3月31日宣布,美國政府將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全面改革:第一,擴大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的監管權限,除監管商業銀行外,還將有權監管投資銀行、對沖基金等其他可能給金融體系造成風險的商業機構。第二,新建“金融審慎管理局”,整合銀行監管權。把目前由5個聯邦機構負責的日常銀行監管事務收歸“金融審慎管理局”統一負責。第三,新建“商業行為監管局”,負責規范商業活動和保護消費者利益。主要行使目前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的職能。此外,還新建了“抵押貸款創設委員會”和“全國保險管理局”,將抵押貸款經紀人和保險業監管權從各州政府分管逐步收歸聯邦政府統一管理。美國媒體稱,這將是美國自上世紀經濟“大蕭條”以來最大的一次金融監管體制改革。

    次級按揭貸款債券涉及到銀行、證券和保險等各個金融行業,如保險公司、投資公司甚至養老基金都是次級債的重要投資者。次貸危機的發生表明美國的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對投機風險產生了監管真空,最終引發了系統性的金融風險爆發。此次金融大改革中美聯儲的監管權力進一步擴大,作為“市場穩定監管者”不僅可以監管銀行、金融控股公司,還可以有權監管投資銀行、對沖基金等其他可能給金融體系造成風險的商業機構。這表明其加大了金融監管協調的力度。另外,減少多頭監管者,整合金融監管機構,為協調金融監管清除了障礙。

    美國的經驗教訓警示中國必須加快建立和完善適合本國國情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2003年中國銀監會的成立標志著“一行三會”的金融分業監管體制的形成。在混業經營趨勢下,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也成為我國近年來理論和實踐中的熱點問題。在立法上,《中國人民銀行法》第35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6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在實踐中,2004年6月28日,中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正式公布《三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以制度形式賦予了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積極協調配合,避免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的使命。但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的實踐效果不盡人意,而且作為重要金融宏觀調控與監管主體的中國人民銀行被排除在外。財政部副部長李勇在國際金融論壇第三屆年會上透露,我國正在嘗試建立中央銀行、財政部門和金融監管等有關部門之間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以適應金融業綜合經營發展趨勢的需要。

    另外,我們必須要加強金融監管的成本意識。不僅要考慮到新增監管機構增加的直接費用以及采取金融監管措施的必要費用,還應當考慮這些措施可能導致的市場損失,這是政府監管替代市場調節的一種機會成本。這是我們過去往往容易忽略的。例如我國是否真的需要建立一個凌駕于“一行三會”之上的機構———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還是通過擴大中央銀行的權力賦予其履行金融監管協調的最終職責?這取決于不同監管方式之間的成本比較以及邊際監管成本與邊際監管收益之間的比較。一般而言,金融監管協調的邊際成本小于邊際收益,這是進行金融監管協調的經濟學基礎。增設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的成本大于通過擴大中央銀行權力增加的成本,就成本最小化而言,應賦予中央銀行以協調金融監管的最終職責。

    四、謹防國際金融風險,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

    次貸危機已經演變成自1997年東南亞金融危機以來的一場全球范圍內的金融危機。受損失的不僅是美國的金融機構,歐洲與亞太地區的金融機構也損失慘重。實際上從遭受沖擊和損失的程度看,歐洲的金融機構遠甚于美國的金融機構,甚至有市場人士認為這一次次按風波實際上主要是由歐洲的金融機構為美國的金融風險埋單[6]。難怪歐洲央行會率先對金融系統注資以增加市場流動性。中國亦有不少金融機構購買了部分涉及次貸的金融產品,如共匯出109億美元資金的銀行系QDII、基金系QDII,近期紛紛遭遇凈值縮水。金融全球化也是金融風險的全球化,國際金融市場的持續波動會影響人們對國內金融市場的預期,增加國內金融市場的風險。中國金融機構及監管層應當謹慎防范國際金融風險,加強對跨境資本流動的監管,穩步有序地推進金融開放。

    為了防范和化解國際金融風險,必須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金融監管國際協調與合作的機制主要包括信息交換、政策的相互融合、危機管理、確定合作的中介目標以及聯合行動[5]。如為了控制次貸危機的蔓延,美聯儲與全球主要國家央行聯手行動,向金融系統注資,以增強市場的流動性,引發了全球股市的積極調整。中國已經加入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證監會國際組織、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等國際金融組織,并且與許多國家或地區簽訂了金融諒解備忘錄,為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我們應當善于利用金融監管合作機制,獲取信息,了解政策甚至要求就某些具體目標采取聯合行動以更好地防范和化解國際金融風險。

    參考文獻:

    [1]易憲容.“次貸危機”對中國房市的啟示[J].人民論壇,2007,(17):32-33.

    [2]付敏.我國資產證券化問題討論綜述[J].經濟理論與經濟管理,2006,(4):75-79.

    [3][芬蘭]大衛·G·梅斯等著.方文等譯.改進銀行監管[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

    [4]徐孟洲,徐陽光.論金融機構破產之理念更新與制度設計[J].首都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1):26-32.

    [5]祁敬宇.金融監管學[M].西安:西安交通大學出版社,2007

    [6]巴曙松.美國“次貸危機”的三大懸念[J].人民論壇,2007,(17):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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