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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Based on the macro background of global climate change and low carbon economy developmen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progress of the domestic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market. Taking D Group as a research object, this paper demonstrates the necessity and importance of a centralized management platform, which is a carbon management company. This paper also discusses the problems faced by D Group in the domestic carbon trading market, then designs suitable solution for carbon emissions centralized management for D Group, including management ideas, management content and management programs.
關鍵詞: 碳排放;集中化管理;碳交易
Key words: carbon emissions;centralized management;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中圖分類號:F4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7)03-0044-03
0 引言
國際社會為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一直在作出努力。1997年簽署、2005年生效的《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確立了締約國中發達國家總體的溫室氣體排放額度和減排、限排義務[1]。但是,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中國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逐年增加,因此國際社會要求中國進行強制減排的呼聲也越來越高。中國政府也已經認識到未來國內經濟發展可能面臨的環境約束問題和進行節能減排的必要性,并開始嘗試強制減排[2]。國內的大型電力企業,尤其是集團化運作的企業如何對自身的碳排放進行管理,面對瞬息萬變的市場實行什么樣的管理策略,將會對企業的未來產生重大的影響[3]。
近年來中國政府提出的相關政策有:2011年10月29日,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下發《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正式批準確定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廣東省、湖北省和深圳市等國內首批七個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省市,并要求在2013年至2015年期間開展碳排放權試點交易。
2014年1月13日,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下發《關于組織開展重點企(事)業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以2010年為基準,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1.3萬噸二氧化碳當量(或以2010年為基準綜合能源消費總量超過五千噸標煤)的企(事)業單位需要定期報告該單位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此項通知發出的目的在于盡快建立國內的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制度,為全國性的碳排放交易工作提供基礎支撐數據。
2014年12月10日,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下發《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該管理辦法主要為框架性的文件,明確了全國碳交易市場建立的主要思路和管理體系。根據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規劃,2015年將為國內碳交易市場準備階段,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相應基礎設施建設。
2016年10月27日,國務院《“十三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明確表示要打造低碳產業體系,建立全國性的碳排放交易市場,為“十三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指明了發展方向和具體措施。
1 國內碳交易市場發展狀況
2014年的中國碳交易市場不僅在試點平穩運行的基礎上努力推陳出新,而且隨著國家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出臺,全國統一碳交易市場開始拉響號角[4]。我國若能成功設計并啟動碳交易市場,則不僅有助于推動中國的低碳轉型,也有助于提升全世界應對氣候變化的信心,還能夠對其他國家和地區建立碳交易市場發揮重大的示范和帶動作用[5]。
截至2015年底,全國7個試點碳市場已經全部啟動,20余個行業、2600多家重點排放單位納入試點,年排放配額總量約12.4億噸二氧化碳當量,其中北京、天津、上海、廣東和深圳碳市場納入的重點排放單位已經完成了2次碳排放權履約;7個試點碳市場累計成交排放配額交易約6700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累計交易額約為23億元。
目前國家碳交易體系框架如圖1所示。
2 D集團公司碳排放管理現狀及問題
2.1 D集團公司概況
D集團公司是2002年在原國家電力公司部分企、事業單位基礎上組建而成的特大型國有發電企業集團。主要經營范圍為:經營集團公司及有關企業中由國家投資形成,并由集團公司擁有的國有資產;從事電力能源的投資、開發、建設、經營及管理;組織電力(熱力)生產和銷售;新能源項目開發等。集團公司通過實施以集團公司、分(子)公司、基層企業為基礎的三級責任主體化管理體制和運行模式。
2.2 D集團公司碳排放管理現狀
集團公司在國內七個碳交易試點省市轄區內,分別在廣東省、北京市、天津市和深圳市各有一家電廠被納入當地控排企業名單中。2013年度合計分配到的配額為2350萬噸,配額獲得數量較企業實際排放數量均有少量富余,4家企業均已在2014年完成2013年度排放量的履約,并在2015、2016年分別完成了2014、2015年的排放量履約。
CCER項目開發方面,目前已有13個風電項目、2個水電項目在國家發改委自愿減排信息平臺備案,其中1個風電項目的減排量已獲得核證和簽發,并以10元/噸的價格出售了部分減排量給另一家機構投資者。在開發中的CCER項目20余個,這些項目都將起到為集團公司降低減排成本、創造經濟效益的積極作用。
2.3 D集團公司碳排放管理存在的問題
2.3.1 管理架構和管理層級不明確
目前集團公司沒有明確的碳排放管理架構,縱觀整個集團公司,仍以發電為主營業務,對碳排放管理這一新興業務并未建立有效的管理模式。而碳排放管理目前暫由集團公司發展規劃部主管,這項業務不屬于該部門的傳統管理職責范圍,同時發展規劃部也不是專業化、具備碳交易相關背景的部門。該部門目前以行政命令、發放通知等形式對整個集團的碳排放管理業務進行指導,使得各下級單位只有轉發的作用,直到相關通知發放到各基層企業。
2.3.2 缺乏統一的管理流程及制度
正因集團公司沒有明確的管理架構,相應的管理流程和制度也非常欠缺。集團公司層面目前指定的發展規劃部中,已有的各項規章制度都是在傳統管理職能中發揮相應作用,并沒有專門針對碳排放管理的流程和制度。這就造成了在執行層面缺乏相應指導、無法統一管理的局面。
2.3.3 基層企業缺乏相關技術儲備
發電企業的碳排放管理是一項新興管理內容,具有一定的技術要求。對于集團公司的各個基層火力發電企業而言,他們作為碳排放市場的參與主體和執行主體,很有必要對當地的碳排放交易體系和相關要求進行全面深入的了解,但目前很多企業尤其是非碳排放交易試點地區的企業,對于碳排放管理的相關概念還不是很充分,更無從談起相應的技術儲備了。這對以后各個基層發電企業參與到全國范圍的碳排放市場將產生不利影響,很容易陷入被動局面。
3 D集團公司碳排放集中化管理方案設計
3.1 碳排放集中化管理架構
本文針對D集團公司的實際情況,提出一種集中化的碳排放管理架構。集團公司內部碳排放管理可以通過成立專門機構或子公司來實現,在參與碳市場的職能上需要獲得集團最高管理層的授權。集團公司碳排放管理公司應至少包括碳資產管理部門、碳排放管理部門和低碳技術管理部門。集團公司建立碳排放集中化管理的架構如圖2所示。
3.2 碳排放管理公司組織結構設計
3.2.1 碳排放管理公司的部門設置和職能
D集團公司碳排放管理公司主營業務部門包括碳資產管理部、碳排放管理部和低碳技術管理部,根據碳排放集中化管理的需要和大型國有企業的特點,還應設置財務部、商務合同管理部和綜合管理部等部門予以保障和配合。主要業務部門的設置和職能如表1所示。
3.2.2 業務部門主要工作內容
碳排放集中化管理工作從最基礎的排放數據管理入手,逐步完善管理系統,保證D集團公司下屬各企業低成本完成履約,并發現集團內部減排投資、購銷優化和外部減排投資的機會。碳排放管理公司主要業務部門的工作內容有:
①配額申報。對于公司的控排類火電企業,應通過前期碳盤查工作摸清各企業的碳排放情況現狀,并開展定期的排放報告工作,對于碳交易試點地區的控排企業進行第三方核查以完成履約并確定每年度的配額發放數量。
②CCER項目開發。對于公司的新能源類型發電企業,可以參與國內溫室氣體減排項目的開發,成功開發出的CCER可用于火電企業抵消碳配額,也可以為新能源企業創造額外的收入,應盡早進行優質項目的開發工作。首選對可持續發展有貢獻、準入門檻低且市場比較歡迎的可再生能源類項目,如太陽能光伏發電、風力發電的項目,以搶占市場先機,盡快降低集團公司履約成本。
③履約交易。根據公司控排企業碳排放數據、獲得配額數量和持有、潛在的碳抵消額數量,可以確認企業的履約能力,并根據不同企業減排成本制定公司下屬各企業的具體交易策略。
④配額/抵消額管理。在國家層面碳市場建立和規則確定的過程中,可建立公司層面的配額/抵消額管理體系,利用可再生能源企業產生的可抵消的排放量對沖集團公司火電企業的配額,形成集團內配額與抵消額的平衡,從而降低交易成本和風險。
全國碳交易市場建立之后,其碳交易價格代表的是全社會的最低平均減排成本,因此任何低于此成本的減排都將帶來總收益的提升,通過推動減排成本低于碳價的項目實施,可產生更多配額盈余和資產溢價。
碳排放管理公司主要業務部門工作內容如圖3所示。
4 結論與展望
本文針對D集團公司面臨國內碳交易市場的問題,提出了碳排放集中化管理的方案,并詳細闡述了該公司的組織結構、部門設置、工作內容等方面的內容。對于D集團公司而言,充分發揮碳排放管理公司的集中化管理作用是應對國內碳交易市場的核心舉措。隨著國內統一的碳交易市場的建立與發展完善,電力行業勢必會被作為重點控排行業納入其中,碳排放交易體系將對電力生產、管理和運營方面產生顯著的影響,發電企業必須將參與碳交易工作上升到戰略的高度來積極規劃,建立專門的碳排放管理公司對于集團化運作的企業來說不失為一種積極的嘗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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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國,碳排放權交易,障礙,對策
一、碳排放權及其交易
碳排放權是指權利主體為了生存和發展,由自然或法律所賦予的向大氣排放溫室氣體的權利。由于CO2是最普遍的溫室氣體,國際慣例是將其他溫室氣體折算成CO2當量來計算最終的減排量,這種權利實質上是權力主體獲取的一定數量的氣候環境資源使用權。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絕對性。一旦獲得排放許可,排放權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駛排放權時,其他人不可侵害或妨害。二是排他性。企業通過付費等方式獲得排放配額時,其他企業就失去了搭便車的機會,即當它進行排放時,環境質量會因突破臨界點而急劇下降。三是支配性。排放權人一旦通過合法途徑獲得排放權,在法律范圍內可自由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置排放權的權利。四是可轉讓性。通過排放權的分配,排放實體有動機減排,減排成本低的組織獲得超出其減排成本的額外收入,減排成本高的組織可通過購買排放權節約成本。
碳排放權交易是指排放者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通過市場交易機制,平等、自愿、有償地轉讓碳減排后的富余指標,以實現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的削減,取得較低成本的減排效果,從而保護和改善氣候環境質量的民事法律行為,又稱“碳交易”、“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其概念源于1968年美國經濟學家戴爾斯提出的“排放權交易”,興起于兩大國際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公約》和《京都議定書》。主要思想是,在滿足環境要求的條件下,賦予特定主體合法的碳排放權利,并允許這種權利像商品那樣買入和賣出,合同的一方通過支付另一方獲得溫室氣體減排額,買方可以將購得的減排額用于減緩溫室效應從而實現其減排目標。具體而言,即首先由國際機構(國家、組織)根據環境質量目標研究確定溫室氣體最大允許排放量,并將其分割成若干排放量到各個國家(區域);該國(區域)政府進行再分配,并通過建立碳交易市場使這種權利合法地買賣。排放者從其自身利益出發,自主決定買入或賣出排放權。2004年,全球碳排放市場誕生,2011年全球市值達1760億美元。專家預測,2012年可望超過石油成為全球最大的交易市場。
二、國內碳排放權交易進展及障礙
(一)試點進展情況
中國盡管還不承擔溫室氣體減排義務,但高度重視并積極應對,先后《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審定與核證指南》等文件,積極推動國內碳交易。2008年,上海、北京、天津先后建立交易所,邁出了構建碳交易市場的第一步。2009年國家宣布,到2020年我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為約束性指標納入中長期規劃。國家“十二五”規劃明確指出“要探索建立低碳產品標準、標識和認證制度,建立完善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到2015年全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國務院《“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也指出“要探索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立自愿減排交易機制,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加強碳排放支撐體系建設”。
2011年10月,國家批準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湖北、廣東及深圳啟動首批碳交易試點。要求試點地區設立專職人員,安排專項資金,編制實施方案,制定管理辦法,測算并確定總量控制目標,制定排放指標分配方案,建立碳排放權交易監管體系和登記注冊系統,培育建設交易平臺,做好試點支撐體系建設。2012年3月以來,北京、上海、廣東、深圳等地先后制定工作方案和管理辦法,研究制定重點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強制報告格式和核算方法指南,籌建重點單位能耗在線監測系統,推進認證核查體系建設,建立與完善交易平臺和交易登記注冊系統,開展碳交易總量設定方法等研究,并召開了試點工作啟動會。據統計,被納入“北上天深”試點交易的行業涉及鋼鐵、陶瓷、石化、化工、有色、電力、建材、紡織、造紙、塑料、化纖、航空、港口、機場、鐵路、商業、賓館、金融等,排放量在1萬噸以上的企業,企業數超過2000家。2012年10月,廣東4家企業花費6799萬元認購了130萬噸碳排放權。這是國內基于總量控制的首宗減排交易。
(二)主要障礙
1.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標準尚未統一
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尤其是在“三可”(可測量、可報告、可核查)方面,標準化正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溫室氣體管理標準體系至少應包括基本圖形標識標準、排放計量標準、從業機構和人員方面標準等。目前國際上的標準有ISO14064系列標準(包括組織與項目級溫室氣體計量標準、溫室氣體盤查與審定標準)、審查機構或其他評級機構標準ISO14065、審定員與核查員能力標準ISO14066、產品碳足跡計算與評價標準(包括ISO14067、PAS2050、TSQ0010等)。但這些標準在中國并不完全適用。國內缺乏統一的統計方法學和標準,這導致排放量和減排量數據口徑統一,對形成全國性碳交易市場是一個障礙。
2.能耗與溫室氣體排放數據不完備
掌握每個區域的溫室氣體排放數據是設計減排目標、確定總量及總量分配的基礎。而很多城市的排放家底是一筆糊涂賬,存在項目不全、底數不清、數據不準等問題,造成統計數據缺乏可比性。這至少有以下幾個原因。一方面,存在統計能力不足的問題。目前,全國各地均在編制2005年的溫室氣體排放清單,但部分基層在2005年不具備科學統計能力,數據不準確。另一方面,存在協調機制的問題。對企業進行碳盤查,就得要求企業暴露家底,這是很多企業都不希望發生的事情,很難調動企業的積極配合性,以致碳檔案的建立困難重重。此外,很多城市的能耗數據在經信委,但牽頭碳交易試點工作的是發改委,這導致應對氣候部門不能“順暢”拿到重點用能企業的能耗數據。
3.碳排放權分配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
碳排放權的分配是碳交易市場的前提,關系到整個碳交易市場的運行效率甚至是成敗。它需要解決公平問題,通過什么標準和依據公平分配,避免產生權力尋租和黑市經濟。同時要解決效率問題,只有碳交易價格高于減排成本,交易制度才能發揮其作用。國際上有無償分配、有償分配、按行業分配、按地區分配等形式,但無償分配可導致需求動力不足,無法體現稀缺性,可能導致碳價太低,呈現“沒有交易的市場”;有償分配則會增加企業負擔,將面臨企業比較強烈的反對。而且,對企業發放配額時,企業、產業和地區的發展速度也將受到限制。一旦分配不當,極易扭曲市場原則,可能導致新的配給經濟。
4.碳交易市場分散不統一
只有完整的碳交易市場,才有較好的穩定性和流動性,才具備發現價格、降低交易成本和規避風險的市場功能。國內碳交易機構存在規模小、設計標準不一、難以共享、重復建設等問題。自2008年北京、上海和天津成立了交易所后,杭州、武漢、大連、深圳、重慶、廣州等地紛紛跟進。據不完全統計,已建成近20家交易所,還有多家在建或列入當地規劃,遍及全國各省市,甚至到區縣。從實際效果來看,碳交易所大多無實質性業務,只有零星交易,尚未形成規模。北京環境交易所成立后真正的交易量約300萬噸,全國排名第一,但這還不到歐洲氣候交易所一天的交易量。同時,市場主體匱乏,目前國內企業對于碳交易并未形成統一概念,雖然也有很多企業自愿加入碳交易體系,但并非市場主流。
5.碳交易專業人才缺乏
碳交易人才主要包括:一是政府和企業的管理人員。二是能開發、運用衡量碳排放標準和方法體系(包括溫室氣體清單、碳盤查等低碳認證標準、碳交易及相關減排項目的核算標準和方法等)的技術人員。三是具體執行和實施相關標準的操作人員,包括碳排放統計與報告、第三方核查、登記注冊系統運行與維護、碳交易操盤等人員。然而,由于社會對碳交易的認識滯后,及教育體制不配套,我國缺乏全面了解碳交易的人才。如第三方核查核證人員,一要具備工業背景,二要英語水平高,符合條件的工程師很少。目前聯合國批準的中資第三方核查核證機構只有4家,即使再加上其他節能監測中心或者一些中資機構,對于納入碳交易的幾千家企業來說遠遠不夠。
三、國內碳排放權交易對策建議
(一)積極穩妥推進市場建設
建立碳市場是一項長期的任務,應留有足夠的“學習期”,循序穩步推進。盡管目前國內碳市場“有場無市”,但不能為了追求碳市場的繁榮而過快地推進全國性配額碳市場建設。按照先從自愿市場后強制市場、先現貨市場再期貨市場的順序推進碳市場的建設。在自愿與現貨市場階段,選擇部分重點、具有較好的溫室氣體排放統計基礎的行業、區域進行試點工作,對我國企業進行碳交易的實質、內容與程序等進行宣傳與引導,充分研究碳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和排放權合理分配,逐步建立碳交易市場,探索市場規律。在強制和期貨交易階段,借鑒歐美碳交易所的碳期貨合約,設計適合中國的標準化碳期貨合約,建立完善的交易和結算機制。
(二)完善碳交易相關法律、法規與標準
立足中國國情,完善有關碳排放權交易的法律、法規,將碳排放權交易置于法律框架下,奠定法律基礎。加強與碳交易有關的配套政策建設,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對積極減少排放、積極出售碳排放權的企業從資金、稅收、技術等方面予以扶持,并開展績效評估。加強碳排放權計量標準研究,充分借鑒國際標準化組織的相關標準,充分考慮了國內實際,制定核查規范清晰、可實際操作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化和報告規范及指南、溫室氣體排放的核查規范及指南,為區域、組織、項目、重點產業與產品等各層級的碳減排量核算提供權威依據,確保數據核算具有可比性,為建立跨行業、跨區域的全國易市場做準備。
(三)加強溫室氣體的盤查、統計與監測
建設溫室氣體移動采樣系統、檢測實驗室、數據監測與評估平臺,為編制溫室氣體清單,研究溫室氣體時空分布規律提供基礎。對交通、建筑、公共機構領域等重點企業和機構定期開展碳盤查,將溫室氣體排放納入現行統計調查制度,加強統計與核查,分年度、分行業進行加工和處理,準確掌握主要機構排放情況。探索建立基于部門分工統一的溫室氣體排放管理機制,加快監測、認證評估與核查機構建設,加強溫室氣體排放監管。
(四)科學合理分配碳排放額
按照碳排放強度約束指標(能源強度以及碳強度)要求,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科學合理確定各地區碳排放總量目標,為碳排放權配額管理提供依據。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趨勢和重大項目建設情況,合理確定政府可監管的年度碳排放權配額總量指標。制定相應規則,向重點控制企業發放碳排放權配額,并將符合規模要求的有關新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納入配額指標管理。
(五)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發揮政府在低碳人才支撐體系中的作用。在高校設置應對氣候變化、能源與環境等相關專業,加強應對氣候變化基礎研究和科技研發、戰略與政策、國際談判和低碳發展市場服務等人才隊伍建設。在政府主管部門設置低碳管理部門,督促重點企業設立相應部門,配備專業人員。組織實施重點人才培訓計劃,以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和政府相關官員為對象,以低碳理論、政策和相關實務等為內容。出臺從業人員資質標準,開展碳資產管理師、碳交易師、碳審計師等資質認證。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培訓低碳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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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碳足跡優化生產流程
“說到節能減排,首先要看企業的意識。”連志偉告訴記者,“其實,這只是一個時間問題,從未來兩三年來看,這種壓力可能不會對企業造成根本性影響。但是,從長期來看,在未來的二三十年中,企業踏上節能減排之路是不可避免的。”
連志偉中肯地告訴記者,在國內外各種新標準新法規層出不窮的今天,如果企業沒充分的準備,沒有足夠的經驗,那么,一旦新法規來襲的時候,企業就不可能做到快速應對,因而不能達到國外政府和買家的要求,最終會錯失商機。
“對碳足跡分析要從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來考量。從原材料的選擇,到制造過程中產生的能耗,再到產品使用和廢氣對環境造成的影響,如果企業能從產品生命周期的各個階段去分析計算出產品的碳排放是多少,就有可能從整體流程上找到系統改良的方法,從而實現最終意義上的節能減排。”連志偉說。
連志偉介紹說,在這一領域,SGS可以應客戶的要求,提供碳排放的數據,幫助企業做出快速評估,并提供可持續發展的解決方案,用來幫助企業找到節能減排的重點應該落腳在什么地方。
值得一提的是,很對企業會認為碳足跡的計算可能會意味著這成本壓力的提升。連志偉坦言這種一種誤解。“其實,這只是一個數據搜集的過程,不會對企業構成根本性的成本壓力。”連志偉說,“產品碳足跡的計算,并不意味著一定要改換原材料、改變生產過程,事實上,這一過程,首先是要了解企業的狀態,在了解狀態之后,SGS才會找到突破口,協助客戶提供解決方案,告訴企業從哪些方面去實現減排。”
不僅如此,更重要的是,依照連志偉的經驗,通過碳足跡的計算培訓,可以幫助客戶去建立自己的團隊,培養企業內部的員工,從而建立一個有效的系統,以持續改良并維持產品的良好能效狀態。
事實上,在國際上,已經存在ISO14064和ISO14067等關于碳排放的標準。這些標準,會給企業一個框架,告訴企業應該將碳排放控制在什么水平。對于企業來說,如果要提高國際競爭力,就必須對于這些法規有足夠的應對能力。
連志偉告訴記者,為了協助企業從容應對,SGS不僅可以協助客戶做碳足跡盤查,使企業獲得碳排放標識,還通過對客戶的培訓,讓客戶懂得如何去改良生產過程。最重要的是,幫助客戶建立相關團隊,以增強企業的應對能力,使企業能夠把控自己的碳足跡管理。
通過能源管理體系實現高效運轉
“一臺機器,一天可以運行5個小時,也可以運行24個小時,如果操作沒有改良的話,不管設備多么先進,也不會有好的能效表現。”連志偉說,“因此,企業建立自己的管理體系,通過這個管理體系,去有效地減低能耗。”這就是說,單純依靠節能技術已經不能最終解決能源供需平衡等問題,進行能源管理體系建設已經成為能源管理的關鍵。
據介紹,在國內,《能源管理體系要求》(GB/T23331-2009)已經于2009年3月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并于2009年11月開始實施。而在國際上,ISO 50001旨在為用能單位提供一整套國際化、標準化的過程管理方法,并將節能措施納入到組織的管理體系中,包括微調生產工藝和改進工業用能系統的效能。“ISO 50001是一個很好的使企業有效地管理能源的工具和手段。將來,中國的國標很有可能不斷向國際標準靠攏。”連志偉說。
在實踐中,SGS經過經驗積累,發現企業在建立能源管理體系方面存在兩方面的考驗。“第一個挑戰是對設備運行表現出來的數據進行檢測,諸如發電機、空調機組等,這些設備的能耗檢測需要有專業的測量工具和專業的人員才能得以實現;第二個挑戰是能源管理體系標準是一個全新的標準,因此企業在進行認證的過程中,沒有相關經驗可以借鑒。”
鑒于此,在能源管理體系建設方面,SGS可以通過培訓的方式,讓客戶認識到如何通過這些標準提升整體的能效方面的表現。“其實,建立這樣一個體系,一開始的投入可能不會太大,SGS會針對客戶的具體情況,提供有效的解決方案去評估自己的狀態。即使是改換設備,也會有一個比較健全的方法去評估這些方案。”連志偉說。
實際上,在SGS的服務中,通過利用過程方法識別、評價、控制能源因素,不僅可以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生產經營成本,更重要的是可以實現對能源管理全過程的控制和持續改進。
通過培訓打造堅實團隊
松下幸之助曾將說過:“培訓很貴,但是不培訓更貴。”在SGS這里,無論是碳足跡計算,還是協助企業建立自己的能源管理體系,無不需要對企業員工進行培訓,通過對企業內部不同層次的員工進行培訓,不僅可以使企業可以達到符合相應標準的目的,而且可以建立企業自己的團隊,使企業在以后面對此類問題時,具有從容應對的能力,使企業整體在能效方面持續表現良好。
也許有人會問如何量化P C機的能耗和碳排放呢?以一個擁有一萬臺電腦的企業為例來計算,正常情況下每臺電腦每小時大約消耗0.2度電,連續運行八小時的消耗1.6度電。按每度電一元計算,一萬臺電腦每天的電費就是16,000元,而實際上很多企業員工在下班后有不關電腦的習慣,電腦實際運行時間是每周120小時以上。
許多電腦本身集成了電源管理功能,但是Sonarlogic公司CEO Lloyd Ernst認為:“由于無法統一進行電源管理,僅有這些措施并不能完全堵上能耗和碳排放的漏洞。”
當前各個機構電腦集群存在著大量節能減排的機會,例如,當不使用電腦時自動關閉電腦,使用時開啟或用智能方式遠程喚醒電腦(例如通過安全激活);辦公期間的個人空閑時間(例如開會時間、午飯時間等)自動將電腦進入節能等待模式;監測工作區電腦設備是否仍然處于最佳工作性能狀態以及是否需要購買新設備替換的報告;追蹤電力、紙張、墨粉的成本消耗以及相關的環境成本;鼓勵員工更強烈的環保意識,而不必由于執行復雜的行政命令心生沮喪。
Greentrac綠色辦公解決方案針對辦公室節能減排而設計,旨在幫助各個機構從P C使用的每個細節、每個角落入手,從各個環節上有效降低能源消耗和碳排放,切實將綠色環保理念落實到辦公室當中。
Lloyd Ernst透露,通過有效的管理控制手段和人性化的自我約束機制,可以幫助企業實現IT設備本身和所在空間能量消耗的雙重節約,既有效降低了IT設備自身的能源消耗,同時也降低了IT設備散熱所造成的空調等費用,幫助企業降低最高80%的能耗成本。
具體來說,Greentrac綠色辦公解決方案采用下一代信息處理技術:事件處理網絡EPN,通過簡單易懂的方法,能夠幫助用戶輕松管理和測量企業碳排放,并提供詳細能耗使用和費用分析數據,這些數據還將幫助用戶為以后的碳排放交易做好準備,大幅降低企業在能耗(電費)方面的開支。與此同時,Greentrac結合已經普遍被各發達國家所接受、采納的碳排放稅理念,向企業提供除直接消耗的能源費用以外的費用評估,它是目前最先進的集電腦耗能監控、成本分析和碳排放監測于一身的產品,在有效控制碳排放的基礎上,幫助企業減少運營成本。
關鍵詞:十二五規劃;自愿碳減排;黃金標準;VCS;熊貓標準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12)32-0005-03
2011年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明確了我國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總體要求和重點任務,提出到2015年,我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要比2010年下降17%。這是中國政府首次在國家級正式文件中提出建立中國國內碳市場,表明碳交易市場建設已經進入政府工作程序。該方案還提出,我國將從自愿碳減排交易入手,探索碳排放交易市場,并加快建立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體系。“自愿碳減排市場”也首次隨著政府文件進入公眾視野。
1 自愿碳減排市場綜述
本文首先要提出的概念是“自愿碳減排”。自愿碳減排,英文簡稱VER,它是指個人或者企業自愿購買碳排放指標,以抵消自己的碳排放數額,實現零排放,也叫做碳中和。它是一種在京都議定書的清潔發展機制的減排量之外的自發的、公益的、可認證的減排信用額度。
與自愿碳減排相對應的是強制碳減排,它主要指的是《京都議定書》下定義的三種減排機制:議定書第六條所確立的聯合履行(以下簡稱JI)、第十二條所確立的清潔發展機制(以下簡稱CDM)和第十七條所確立的排放貿易(以下簡稱ET),作為發展中國家的中國能參與的只有CDM。
自愿碳減排市場(Voluntary Carbon Market)指的是一種碳排放交易市場,由不受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約束的企業、個人或團體,自發性出資,購買減排項目產生的碳減排量,用于抵償其產生的碳足跡(Carbon Footprint),緩解其活動造成的溫室效應。自愿碳減排市場最先起源于一些企業、團體或個人為自愿抵消其溫室氣體排放,而向減排項目的所有方(項目業主)購買減排指標的行為,它的形成伴隨著京都議定書中CDM機制的發展。對項目業主而言,自愿碳減排市場為那些前期開發成本過高或其他原因而無法進入CDM開發的碳減排項目提供了開發和銷售的途徑;而對買家而言,自愿碳減排市場為其消除碳足跡、為其實現自身的碳中和提供了方便而且經濟的途徑。VER項目比CDM項目減少了部分審批的環節,節省了部分費用、時間和精力,提高了開發的成功率,降低了開發的風險,同時,減排量的交易價格也比CDM項目要低,但開發周期要短得多。
自愿碳減排市場大致分為兩類:一類是自愿但受法律約束的場內交易市場(如CCX),另一類是自愿且不受法律約束的場外交易市場(OTC)。無論是場內交易還是場外交易,都需要相應的核算標準開發減排指標,進而才能進行交易。
2 溫室氣體排放核算體系在自愿碳減排市場的應用
與CDM項目標準不同,VER市場沒有一套特定的法規和核算標準,而是一系列得到不同機構認可的多種標準,VER市場允許制定創新的實踐標準,更好設計的標準可以促進VER市場更健康地發展,同時降低VER的交易成本。就世界范圍來看,VER市場有許多獨立的第三方標準,其中VCS(Verified Carbon Standard)、CAR(Climate Action Reserve)及Gold Standard是VER標準中的領跑者,在場外交易市場的碳排放量交易總量中分別占據58%、12%及12%的市場份額。
目前,國際及國內自愿碳減排市場活躍著以下兩種常見的減排量核算標準:
2.1 黃金標準(Gold Standard)
黃金標準是由環境社會非贏利組織的一個小組制定的,適用于自愿減排項目和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它具備完善的利益相關者程序,強調對項目所在地產生的環境和社會經濟效益。
黃金標準旨在保障碳抵消質量,通過改善和擴展CDM程序加強項目雙贏。黃金標準對大型項目的要求與CDM一致。不同于CDM的是:黃金標準要求小型項目也有CDM額外性的要求。
根據Gold Standard網站統計,截至2012年12月7日,中國共有123個項目申請或成功注冊GS,占東道國注冊項目總數(679)的18.11%;中國共簽發2463171噸二氧化碳減排量,占GS簽發總量(14108347噸)的17.46%;其中,中國在黃金標準下已交易2000126噸二氧化碳減排量,占GS交易總量的(12455977噸)的16.06%。
2.2 VCS 2007.1(Voluntary Carbon Standard 2007.1)
該標準由氣候組織、國際排放交易協會和世界經濟論壇于2006年啟用。VCS旨在建立一個通用的、滿足基本質量的標準,并減少管理義務和成本。其重點放在溫室氣體減排的特性上,并不要求項目具有額外的環境或社會效益。
根據VCS網站統計,截至2012年12月3日,中國共有230個項目成功注冊VCS,占東道國注冊項目總數(916)的25.1%。共有725個項目成功進行過簽發,簽發的二氧化碳減排量共計108230408噸。
黃金標準與VCS標準的比較請見表1:
目前,國際上類似的自愿碳減排核算標準還有很多,比如Voluntary Emission Reduction (VER)、The Voluntary Offset Standard (VOS)、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 The Climate、Community & Biodiversity Standards(CCBS)、Plan Vivo System、ISO14064-2標準、CarbonFix Standard(CFS)、Green-e Climate等,無論項目采取哪種核算標準,都可以積極地參與到自愿碳減排市場這個新興的市場。
2011年場外自愿減排市場(OTC)減排量總交易量約為93000000噸,占全球自愿減排量交易量的約97%。同時,全球自愿減排市場中的減排量總交易量約為95000000噸,與2010年相比下降了28.5%,但成交總額增加了33%,約為5760000000
美元。
隨著全球經濟的動蕩及2012年《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結束,自愿碳減排市場活躍的兩種常見的減排量核算標準下的減排量的國際交易價格與成交量也出現小幅動蕩。
3 結語:建設國內自愿碳減排標準和國內碳交易市場勢在必行
國內碳交易市場伴隨著全球自愿碳減排市場的發展穩步前進。目前,中國主要的溫室氣體減排量交易平臺有三個,分別為北京環境交易所、天津環境交易所及上海能源環境交易所。
除了發展市場,中國也開始進行自愿碳減排標準的研究開發工作。北京環境交易所推出的“熊貓標準”是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推出的第一個自愿減排標準,該標準依據國際市場規則,從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的基本國情出發,致力于為中國碳減排項目提供一套完整的項目開發工具和規則體系。熊貓標準著眼于關鍵地區農林業及其他土地利用行業減排項目的開發,并于2011年3月29日成功實現第一筆基于“熊貓標準”的碳排放交易。
關鍵詞:航運碳交易;市場;對策
中圖分類號:F512.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23-0110-02
一、航運碳排放交易及其市場潛力
1.碳交易及其航運碳排放交易。碳排放交易(簡稱碳交易)是為促進全球溫室氣體減排,減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場機制。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通過艱難談判,于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通過了《京都議定書》(簡稱《議定書》)。《議定書》把市場機制作為解決二氧化碳為代表的溫室氣體減排問題的新路徑,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權作為一種商品,從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簡稱碳排放交易或碳交易。
航運碳排放交易主要針對航運業的碳排放權利(或把碳排放權利作為商品)的交易。
2.航運的碳排放量總量。據統計,世界貿易運輸量的90%由航運業承擔。截至目前,航運是能源效率最高的遠距離貨物運輸方式,航運的碳排放量占全球每年碳排放總量的3%—4%。而我國航運市場的發展,碳減排市場需求巨大。
3.國內碳排放市場潛力。我國船舶擁有數量巨大,因此船舶節能減排有廣泛的市場基礎。從航運船舶看,其包括國際遠洋、沿海和內河船舶。而我國僅國內機動船與駁船的凈載重量從1980年的1 695萬和1 713萬載重噸噸,增加到2011年的21 264萬和3 242萬載重噸,年均增長40.47%。見圖1。
同時,我國水運及遠洋貨運數量看發展潛力巨大。隨著中國綜合國力和對外貿易的不斷增長,船運貿易量也在不斷增長。水運量與遠洋運輸量分別從1978年的43 292萬噸和3 659萬噸,分別增長到2011年的425 968萬噸和63 542萬噸,年均增長29.8%和52.5%,見圖2。
另外,同時港口吞吐量從1985年的31 154萬噸,到2011年增加到616 291萬噸,年均增長131.4%。這些都是建立航運排放交易的市場基礎。
二、我國建立航運碳排放市場的可行性
1.我國已把開展碳交易試點作為“十二五”期間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一項重點工作。2013年啟動包括上海在內的7個省份的碳排放交易試點,是為了鼓勵試點地區結合自身的實際,探索建立區域碳排放交易體系。上海市已《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指南》,為建立我國航運碳交易市場創造了良好的技術條件。
2.航運低碳減排已成為未來我國航運業市場發展的目標任務。2010年,交通運輸部了“十二五"水運節能減排總體推進實施方案。指出,到2015年,與2005年相比較,港口生產單位吞吐量綜合能耗下降8%以上;營運船舶單位運輸周轉量能耗下降15%以上,其中海洋和內河船舶分別下降16%和14%以上。港El生產單位吞吐量CO2排放下降10%以上;營運船舶單位運輸周轉量CO2排放下降16%以上,其中海洋船舶和內河船舶分別下降17%和15%以上。
3.在船舶技術規范層面,交通運輸部2008年制定了《營運客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和《營運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行業標準,此外還正在加緊制定《營運船舶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以上這都對建立航運碳交易市場提供了政策支持。
三、建立我國碳減排市場的對策建議
1.建立目標體系和研發關鍵技術支撐體系,為政策的順利實施提供技術保障 。故亟須突破的關鍵技術包括建立公平公正的排放指標分配體系,初始排放權價格形成機制,建立航運碳減排管理平臺,消除交易信息不對稱的技術方法,不同企業、不同區域之間的交易比率,提高污染源違法行為成本的措施,航運碳減排過程中觸及的有關稅收問題的解決方案,點源與非點源交易技術,航運碳減排與排放收費、排放許可證、環境影響評價等相關制度和政策之間的銜接,等等。
2.制定公平合理的指標分配體系,推動一級市場的建立和完善。因此,需要出臺相關的政策制度,規范一級市場中排放權的產權,明確總量控制目標和初始指標的分配方法,明晰國家與地方環保部門的職責分工,確定排放權有償取得的條件、程序、時限要求,建立指標動態管理臺賬,探索排放權有償使用初始價格的形成機制。通過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分配與指標管理體系,實現排放指標分配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開性,構建并不斷完善航運碳減排的一級市場。
3.建立激活航運碳減排市場的制度體系,提高航運碳減排配置環境資源的效率。應做好以下工作:明確二級市場政策的主要作用對象和作用范圍;對于新企業,允許從二級市場中獲得排放指標,或者從政府預留的指標有償取得。
4.在交易價格設計上,定位為政府指導下的市場自我調節機制;制定交易規則,防止出現交易市場壟斷行為;構建交易信息平臺,增強信息的對稱性,對指標的交易進行跟蹤監管;通過立法等手段,有效制止濫用和非法轉讓排放指標,杜絕蓄意囤積居奇等擾亂市場的買賣行為;明確交易違約責任,對超標排放企業進行嚴厲處罰;配套實施相關的積極財稅政策,激勵市場主體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驅動下進行環境資源的合理配置,真正激活航運碳減排市場。
5.構建航運碳減排法律法規體系,加強政策推行的法律供給能力。建議在修訂《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單行法時,應明確排放權有償取得的法律地位。同時,抓緊制定有關污染物排放權有償取得實施管理辦法、排放交易管理辦法、排放有償使用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排放指標初始分配、排放指標有償使用、航運碳減排中政府和企業以及中介主體等分配主體和交易主體的責權利和違法責任等,規范航運碳減排制度的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提高航運碳減排市場運行的穩定性,確保航運碳減排實施有法可依。
6.完善污染源監督管理體系,強化試點區域和行業航運碳減排運行的監管能力保障建設。全面推行航運碳減排,需要加強污染物排放監測和監管能力建設,如加大構建污染源基礎數據庫信息平臺、排放指標初始分配管理平臺、污染源排放量監測核定平臺、污染源排放交易賬戶管理平臺的力度,建立企業污染物排放臺賬制度,全面管理參加排放指標分配和航運碳減排體系的污染源。從而消除航運碳減排政策機制的前端可能出現的“失位",保障各類污染物的排放在有效的監控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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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碳市場的建立將使中國成為全球最大的碳市場
不出意外,中國將在2017年下半年正式啟動全國性的碳排放交易系統,也就是外界所說的“國家碳市場”。這一決定是主席2015年9月訪美期間,中美兩國政府發表的聯合聲明中的一項重要內容。
在美國退出《巴黎協定》的大背景下,中國即將啟動的國家碳市場更受到了全球范圍內的普遍關注。
“國家碳市場覆蓋的碳排放總量在45億噸左右,約占我國化石燃料消耗所產生碳排放總量的50%,建成后將使中國成為全球最大的碳市場。”清華大學能源環境經濟研究所所長張希良在接受《t望東方周刊》專訪時說。
不過,全程參與國家碳市場配額分配方案設計的他也指出,在發展中國家建立全球最大的碳市場無先例可循,整個建設工作的艱巨性和復雜性非同一般,
2017年啟動國家碳市場仍面臨一些挑戰。
“當務之急是盡早《國家碳市場建設管理條例》,為國家碳市場建設提供堅實的法律基礎。”不過,張希良也說,外界應該對國家碳市場的建設有充足的信心。
中國碳強度下降快,但仍任重道遠
《t望東方周刊》:《巴黎協定》之后,中國的國家碳市場建設一直是全球關注的焦點,但也有一部分人對此不太理解,你認為建立國家碳市場的必要性在哪?
張希良:這跟中國當前的發展現實有關。
過去10年間,中國的綠色低碳發展確實取得了不俗的成績。2015年,中國的碳強度較2005年下降了38.6%,年均下降5%左右,明顯超過西方發達經濟體碳強度年均下降2%?3%的水平。
這些成績的取得主要得益于中國實行的“胡蘿卜加大棒”政策。“胡蘿卜”是指節能補貼和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大棒”則泛指政府強制淘汰低能效落后產能以及制定的一系列能效標準。
但以財政補貼為主的“胡蘿卜”政策不是一項長期可持續政策;如果核查和懲罰措施不到位,以能效標準為主的“大棒”政策實施效果也會大打折扣。
實際上,國家的節能獎勵補貼政策已在2013年終止,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也被長時間大量拖欠,節能標準的推廣難度更是很大。
并且從另一側面看,中國的碳強度雖下降幅度很大,但目前依然是全球平均水平的2.4倍、美國的3.4倍、日本的5.1倍、德國的5.4倍,這就足以說明中國的綠色轉型之路仍舊任重道遠。
《t望東方周刊》:國家碳市場在這個過程中能發揮什么作用?
張希良: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發展經濟是長期的基本任務。因此,以降低我國經濟系統的碳強度或提高我國經濟系統的碳生產力為主來控制碳排放總量是中國現階段應對氣候變化政策方針的一個基本特征。
國家碳市場建設的最主要目標是通過提高高能耗企業的碳生產力,完成國內節能減碳目標和國際應對氣候變化承諾,有效控制碳排放總量,助力供應側結構性改革,促進我國經濟綠色低碳轉型。
建立國家碳市場,一方面通過可核查和具有高違約成本的碳配額管理,落實節能標準;另一方面,碳配額交易也可激勵那些在節能減碳上做得好的企業,鼓勵它們更多利用低碳能源、進一步節能減排。
另外,國家碳市場的建立也可改變過去節能減碳高度依賴國家補貼的問題,并且能有效降低企業和全社會節能減碳的成本。
因此,建立國家碳市場既是中國能源與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一項根本性政策創新,也是中國能源與應對氣候變化政策發展的必然選擇。
管住7000家企業能控制一半排放
《t望東方周刊》:具體到操作階段,你認為國家碳市場建設的重點是什么?
張希良:與歐美等發達國家碳排放的行業分布不同,中國化石能源消耗引起的碳排放中的70%左右來自工業部門,而整個工業部門碳排放的70%又來自7000家左右的高污染、高排放企業。
國家碳市場建設如果以這7000家企業為管控重點,就能控制住全國能源消費碳排放總量的50%,既可有效降低全國的碳排放總量,又可使國家碳市場管理成本處于可接受范圍內。
從這點來看,以高能耗工業企業為重點,建設國家碳市場是一種管理成本低、實施效果好的制度安排。
另外,國家碳市場所覆蓋的行業多為貿易敏感、容易產生碳泄露的制造業。而中國現階段應對氣候變化政策的目標和國家碳市場覆蓋行業的特征都要求國家碳市場的配額分配以免費分配為主,要能提高行業和企業的碳生產力。
因此,國家碳市場的建立應以多行業可交易的碳排放標準為基礎,根據行業碳排放基準和實際產量確定企業配額,這樣不僅能發揮制度本身的優點,又不影響產業發展,還會助力中國當前進行的供應側結構改革。
《t望東方周刊》:但考慮到國家碳市場覆蓋的行業和企業非常廣泛,這項工作并不是那么好做吧?
張希良:國家碳市場覆蓋8大行業、20個子行業,行業之間和同行業內的企業之間存在很大差異。因此,國家碳市場建設不可能一夜完成,需要一個過程,既要積極又要穩妥。
積極是指要盡早、盡快、盡量發揮國家碳市場在完成國內節能減碳目標和國際應對氣候變化承諾中的作用,這就要求國家碳市場覆蓋行業盡快開展碳配額分配和交易,而且配額分配也應盡可能的嚴格;
穩妥則指要充分認識到地區之間、行業之間和同行內企業之間在發展理念、對碳市場的認識程度和技術能力方面存在的差異,給技術落后企業改進的時間和機會。
當然,也要考慮到不同行業之間數據質量的差異,首先選擇有條件的行業開展配額分配和交易,配額分配標準的制定也應秉承“循序漸進,先寬后嚴”的原則。
國家發改委目前確定先從電力、電解鋁、水泥這個3個數據質量較好、碳排放核查較容易的行業開始,配額分配也按“先寬后嚴”的原則進行,并選擇四川、江蘇等地先期開展3個行業企業的配額分配試算。
這種安排就很好地體現了既積極又穩妥的國家碳市場建設推進原則。 工人在浙江正泰新能源公
司生a車間生產太陽能發電板
中國不會走歐盟的老路
《t望東方周刊》:目前國家碳市場準備工作開展得如何?
張希良:過去幾年,相關部門為如期啟動國家碳市場已經做了大量準備工作。
2016年11月,國務院批復了《國家碳市場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方案》;國家碳市場覆蓋的7000家企業也基本都已完成2013?2015三年歷史碳排放數據報告和第三方數據核查工作,為國家碳市場的啟動奠定了堅實的數據基礎。
國家碳市場的注冊登記系統和交易系統等硬件系統建設方案也基本形成;國家發改委也已確定國家碳市場的覆蓋范圍包含電力、鋼鐵、石化等8大行業的20個子行業,納入碳排放的企業門檻為1萬噸標準煤。
此外,《國家碳市場管理條例(草案)》也正在征求意見中。這些都表明,國家碳市場總體設計和啟動準備工作取得了重大進展。
但我們也應該認識到,建設世界上規模最大碳市場的任務十分艱巨,挑戰很大。國家碳市場建設的成功,不僅需要有科學的頂層設計和統籌規劃,更需要社會各方面的積極參與。
《t望東方周刊》:歐盟早在2005年就建立了區域性的碳市場,但很多人認為歐盟的碳市場建設是失敗的,擔心中國會步其后塵,你認為會出現這種狀況嗎?
張希良:確實,歐盟用十多年的時間建立起了世界上最大的碳市場,但已經失效幾年了,目前還沒有恢復的跡象。
歐盟碳市場的失效既有技術上的原因,也有政治制度的原因。技術原因主要是碳市場設計階段,政府對未來的經濟增長估計過分樂觀,對企業技術水平和碳排放狀況缺乏了解,造成配額發放過量。
政治制度的原因是,盡管在碳市場運行階段發現了存在的一些嚴重缺陷,但由于成員國之間的利益沖突以及受政治決策規則和程序所限,歐盟碳市場管理機構未能及時矯正碳市場的問題。
我認為中國不會出現這樣的問題。中國碳市場建設首先從企業的碳排放數據報告和核查開始,行業配額分配標準的制定也都建立在對行業以及行業內企業技術水平和排放數據分析基礎之上。
可以說,在配額發放之前,政府對每個行業和每家企業的配額余缺狀況是有掌握的,這就避免了出現歐盟式的配額發放過量問題。
再者,中國的碳市場建設有制度優勢,政治決策效率高,在碳市場運行過程中即使發現問題,也有條件及時予以解決。
1.按《市“十三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要求,實現全區碳排放強度下降18%的約束性指標。(牽頭單位:區生態環境局)
2.完成單位地區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年度降低目標和單位地區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累計進度目標。(牽頭單位:區生態環境局;配合單位:區統計局)
二、基礎工作與能力建設
3.完成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目標,并開展相關考核。(牽頭單位:區發改委;配合單位:區統計局)
4.推進可再生能源項目建設,實施節能降耗戰略,控制能源總量,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力爭達到市政府下達目標。(牽頭單位:區發改委;配合單位:區生態環境局、區工信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交通運輸局、公安分局、區住建局、區統計局)
5.完成煤炭占能源消費總量比重同比下降目標,完成天然氣占能源消費總量比重同比上升目標。(牽頭單位:區發改委;配合單位:區工信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生態環境局、區統計局)
6.第三產業增加值比重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牽頭單位:區發改委;配合單位:區統計局)
7.完成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強度同比下降目標。(牽頭單位:區工信局)
8.完成化肥使用量增量同比持平目標。(牽頭單位:區農業農村糧食局)
9.完成造林面積年度計劃任務。完成森林撫育面積年度計劃任務。(牽頭單位:區農業農村糧食局)
10.完成綠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年度任務目標。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比例超過全市平均水平或完成年度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目標。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牽頭單位:區住建局)。
11.統計大型公共建筑安裝能耗監測系統數量,并制定相應管理制度,含能耗監測記錄、能耗統計、能耗分析、能耗審計等情況。(牽頭單位:區政府辦)
12.完成交通運輸二氧化碳控排工作目標,組織開展車船路港低碳交通運輸專項行動并取得良好效果。(牽頭單位:區交通運輸局)確保道路運輸新能源(純電動、混合動力、燃料電池)車輛或清潔燃料車輛保有量比上年增長8%及以上。(牽頭單位:區交通運輸局;配合單位:公安分局)
13.組織開展低碳生活方式的宣傳及評選等活動。(責任單位: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14.加強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低碳化處理工作。(牽頭單位:區城管局)
15.在本區行業開展碳普惠制工作。(牽頭單位:區生態環境局)
16.開展低碳技術或示范的推廣和應用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牽頭單位:區科技局)
17.助推企業申報低碳產品認證。(牽頭單位: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配合單位:區科技局、區發改委、區工信局、區生態環境局)。
18.健立完善基礎統計與調查制度及職責分工。(牽頭單位:區生態環境局;配合單位:區統計局)在統計部門配備相關專業人員。(牽頭單位:區統計局)
19.安排資金支持應對氣候變化或低碳發展相關工作。(牽頭單位:區財政局)創新氣候投融資機制,設立相關基金或明確金融支持的具體方式,開展相關試點工作。(牽頭單位:區金融辦;配合單位:區財政局)
三、認真謀劃“十四五”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20.研究制定我區二氧化碳排放峰值目標、達峰路線圖和總量控制措施。把應對氣候變化目標任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結合實際開展本地“十四五”應對氣候變化規劃思路研究,推動二氧化碳達峰路線圖行動方案和配套措施的實施。(牽頭單位:區生態環境局)
四、配合完成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相關工作
21.根據省市主管部門統一部署,推動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與污染防治監測、管理、執法、考核等體系有效銜接融合。核實我區擬納入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發電行業重點排放企業名單和相關信息,指導企業做好碳市場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和交易系統的對接工作。加強對碳排放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和第三方核查機構的管理,高質量完成重點企業碳排放報告和監測計劃的核查工作。按照省市統一部署開展碳交易市場能力建設,提高企業參與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能力。加快完善溫室氣體排放重點企業管理工作機制,積極配合開展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相關工作,切實提高溫室氣體數據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配合省市主管部門,對納入碳市場企業核查,組織全區重點企業按時報送年度排放報告和開展碳市場能力建設活動。(牽頭單位:區生態環境局)
五、加強應對氣候變化工作體制機制和能力建設
22.發揮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統籌協調作用,推動各項工作落實。召開會議,印發應對氣候變化或低碳發展年度工作重點,組織協調布置相關重大工作。建立區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技術支撐機制,加強隊伍建設。加強與大專院校、科研部門合作,更好地發揮科研機構的技術支撐作用。按省市主管部門要求開展碳排放權交易、適應氣候變化、非二氧化碳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等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相關研究工作。積極參加省市生態環境部門的培訓、參與學習與交流,加強應對氣候變化隊伍建設和能力建設。推動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與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保護工作統籌融合、協同增效。加強溫室氣體與大氣污染物排放協同控制。促進適應氣候變化工作與生態保護和修復等工作協同推進。(牽頭單位:區生態環境局)
六、積極推進應對氣候變化專項工作
做好市生態環境局對區政府2019年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目標考核迎檢和本區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目標考核工作。鼓勵和引導企業公布溫室氣體排放信息和控排行動措施,組織企業參與自愿減排交易、碳足跡、碳標簽等機制及其產品(或標的物)創新和試點工作。推進低碳技術應用和低碳標準、低碳產品認證工作。(牽頭單位:區生態環境局)
近幾年來,歐盟將國際航空業納入歐盟碳排放交易系統已成為歐盟在國際氣候變化談判中的新砝碼。雖然碳減排早已是氣候變化議題下國際航空業的努力方向,但是歐盟這次以強硬態度將國際航空業納入歐盟排放交易系統,卻引發了歐盟之外其他國家的強烈反對,一場長期且艱巨的碳交易“拉鋸戰”不可避免。歐洲上空的碳稅陰霾
據了解,在全球溫室氣體排放中,航空業目前所占的比例僅為2%-3%。然而,航空業排放在1990到2006年間增長了98%,增長速度為行業之首。隨著航空出行需求的增長,以及能源等其它行業紛紛采取減碳措施,航空業碳排放量占人類所導致的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比例將會有所增長。據估計,到2020年航空業排放量將達到8億噸,到2050年航空業排放量將占全球排放總量的10%。
2008年11月19日,歐盟通過法案決定將國際航空業納入歐盟溫室排放氣體交易機制(EUETS),所有抵離歐盟成員國境內機場的所有航班納入EUETS。從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EUETS是一個“限額與交易”系統,這是一利,通過市場機制對某部門碳排放總量進行限制的手段,通常由中央政府所屬機構負責,EUETS負責運作的是歐盟。“限額與交易”系統是在確定排放總量的基礎上,各排放企業再根據使用情況通過分配或竟拍排放量的形式獲得排放許可。企業因為節能減排而產生多余的排放量可以出售給那些不愿或者無法降低排放量的企業。
在最初的時候,業內人士支持將歐盟碳排放交易計劃(EUETS)作為歐洲內部的解決辦法,以避免不協調的稅收措施。然而,2009年8月下旬,歐盟公布了一份包含2000多家航空公司的名單,進入名單的航空公司2012年起都將被征“碳稅”。
據歐盟委員會測算,由于航空運輸業的快速增長,歐盟從《京都議定書》減排中所獲得的環境效益,有四分之一以上將被歐盟內航空業的排放增長聽抵消,因此計劃從2012年1月1日起,將航空業納入EUETS。這意味著,從2012年開始,凡是在歐盟區域內機場起降的航班,都需要為超出配額的碳排放支付購買成本。
決議執行的第一年,航空公司排放量的97%會被作為排放總量指標,航空公司大約能獲得85%的免費排放額度,但隨著時間的推移,自費的比重會越來越大。
據國際航協初步測算,2012年初征收碳排放稅增加的成本為9億歐元,2020年將上漲到28億歐元。這項預測是基于2012年碳排放配額價格為每噸13歐元,2020年將上漲到20歐元。從長遠來看,碳排放配額的拍賣水平和價格將會越來越高。
具體到中國市場,據中航協初步測算,EUETS的執行將使中國民航業2012年當年新增8億元成本,到2020年將增至30億元,此間9年累計支出約176億元。
頗讓人心頭不舒服的是,無論是歐盟境內的航班,還是抵離歐盟的航班,被納入計算的是全程碳排放量,而并非航空器在歐盟境內的碳排放量,還包括其他國家的領空。按照這個要求,只要在歐盟區域機場起降的國際航班,無論是否中轉。都必須為超過歐盟規定配額標準的碳排放支付購買成本,不然,就有巨額罰款,甚至被停航。
顯然,歐盟單方而立法將進出歐盟國際航班的溫室氣體排放納入歐盟排放交易體系,違反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國際民航組織的相關原則和規定。該計劃的范疇不僅超出了歐洲的邊界范圍,而且在稅收方面亦未見降低。面對中國、印度、美國和俄羅斯等多個國家的強烈抗議,但歐盟始終對此態度強硬。“碳戰爭”一觸即發
歐盟漫天要價,一副“要想從此過,留下買路錢”的強硬態度令人難以接受,全球航空公司顯然都不愿意為這個不合理的稅案“買單”。
美國第一個跳出來反擊。在歐盟碳稅法案出臺不久,美國航空運輸協會與美國航空公司等三大航空公司就向英國法院提出訴訟,認為歐盟碳管制違反《芝加哥公約》,并強烈反對歐盟單方收取碳排放費。
歐盟法院對訴訟作出裁定,結果令人失望。歐盟法院認為,由于歐盟不是《芝加哥公約》締約國,因此不對歐盟具有法律約束力,歐盟碳排放交易計劃(EUETS)沒有違反任何其它國際法。
而對歐盟的一意孤行,前不久美國交通運輸部已通知9家歐盟航企及7家美國航企提供碳排放的相關數據。據稱,美國國會也正在考慮通過類似“碳稅”立法。
中國民用航空局也于近日向國內各航空公司發出指令,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禁止中國境內各運輸航空公司參與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禁止各運輸航空公司以此為由提高運價或增加收費項目。
2月14日,由中國、印度、巴西和南非組成的“基礎四國”在印度新德里舉行的第十次部長會議上發表聯合聲明,共同反對歐盟強征航空碳排放稅。
聲明認為歐盟此舉破壞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等國際法,與多邊主義原則相悖。歐盟不顧國際社會的強烈反對,以氣候變化為名采取單邊行動,將嚴重阻礙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努力。聲明還強調,基礎四國對發達國家考慮在國際航運領域也引入類似的單邊措施表示關注。
2月21日,中國、美國、俄羅斯及印度等26個國家在莫斯科召開會議,共同商議應對歐盟航空碳排放交易體系的對策。以上各國均表示,歐盟從2012年1月起開始向所有在歐盟境內起降的飛機強行征收碳稅的政策既不公正,也不合法。
歐盟方面則回應,為了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在世界各國開始為減少飛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做出努力之前,歐盟不會放棄向航空公司征收碳稅。
國際航協理事長兼首席執行官湯彥麟表示,國際民航組織26個理事國已提交正式決議,敦促歐洲采取其它解決方法。至少有43個國家已公開反對歐盟的碳排放交易計劃。
有人士指出,“歐盟打著‘節能減排’的幌子,實際是尋找全球競爭的話語權。”目前,多個國家表示,一旦歐盟航空碳稅強力推行,將考慮反制措施,實行懲罰性的“反征稅”。歐盟不顧國際社會的反對單方面征稅,此舉將引發全球航空業的“碳戰爭”。
寄希望于國際民航組織
就在兩大陣營僵持之際,國際航協提出三方面替代方案化解歐盟碳稅僵局。
首先是推廣生物燃料。航空業想要實現2050年碳的凈排放量比2005年減少50%,可持續的生物燃料是一個關鍵助力。其次,通過對機場航班時刻管理法則進行相關修訂,使航空公司在沒有運輸需求的情況下不必安排航班。最后,通過單一歐洲天空計劃增加空域容量,每年大約能減少1600萬噸碳排放量,實現空管成本減半。
國際航協繼續呼吁通過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民航組織)尋求一個全球解決方案,來化解歐洲將國際航空運輸業納入單邊碳排放交易計劃的僵局。
作為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國際民航組織成立于1947年,共組織過37屆大會。在2010年國際民航
組織第37屆大會上,航空業達成首個全球減排框架協議。190個成員國簽署了第一份全球性政府框架協議,表示共同努力穩定碳排放。
不過,業內人士指出,除了事件本身的復雜性,從歷史經驗上來看,國際民航組織框架內的談判進展都是比較緩慢的。航空業很難承受陷入到歐盟碳排放交易計劃產生的不斷升級的政治或貿易沖突中的壓力。在國際民航組織框架下提出一項全球性解決方案可能會產生良好結果,但是需要一段時間。對歐盟來說,充分參與到國際民航組織全球性解決方案的討論活動中來,比以往任何時候都重要。
出于壓力,前幾天傳出消息,歐盟氣候行動司負責人德貝克說,如果今年各國在創建全球排放控制體系上有顯著進展,歐盟可能將“有條件”暫停碳排放體系的“部分”內容。
歐盟拋出的“有條件暫停”可以視為一個積極的信號。但歐盟設置的前提條件亦是苛刻的,即國際民航組織能夠達成全球范圍的碳排放交易體系,且相比EU-ETS,可以更為有效的降低碳排放量,并需設立目標和具體的措施,以及非歧視原則,適用于所有航空公司。至于歐盟可能會暫停哪些內容,需要取決于持反對意見的各國政府的態度和采取的行動,以及各國政府國際民航組織的協調下是否能夠出臺全球性的、有效的減排方案。
航空碳稅,一場輸不起的戰爭
歐盟研究將EUETS覆蓋到國際航空業的問題時日已久。歐盟在強征航空碳稅排放費的戰役中,實際上是輸不起的。因為一旦失敗,歐盟能源政策的核心支柱就會遭到削弱,其在全球氣候變化談判中的領導地位也將受到威脅。
首先,歐盟此舉的戰略目的是,借助于航空業的國際性,把區域性溫室氣體減排方案擴展到全球范圍,從而顯示其在解決氣候變化問題上的領導權,并強化其運用市場機制減緩氣候變化領域的優勢。
其次,歐盟如果成功地將其EUETS推廣到國際航空業,就有可能為歐盟未來在鋼鐵、電力、水泥等其它行業中推廣實施全球性的行業減排方案鋪平道路,這樣就達到全球共同承擔溫室氣體減排義務的目的。
第三,歐盟把國際航空業納入EUETS將鞏固和加強歐洲在全球碳交易市場中的主導地位。以市場為基礎的EUETS推廣到國際航空業,也必將帶動歐盟的一批新興企業可以在未來全球碳市場中搶占先機,比如碳檢測、報告和核查業務、碳交易和碳金融業務市場。
第四,歐盟通過掌握航空業碳排放收費標準的制定權,從而掌控航空運輸業和制造業領域的市場控制權,給外國航空運輸服務商進入歐洲制造了障礙。金融危機后,各國為了保證國內就業、保護貿易利益,都盡可能出口本國服務業,從貿易角度,歐盟有削弱他國企業競爭力的目的,如果將航空業納入歐盟交易體系,歐盟既是裁判員,同時其公司和盟外國家公司又都是運動員,歐盟可以通過各種手段,在操作層面向歐盟內企業給予傾斜。
第五,歐盟此舉是解決歐洲航空業競爭力的實際問題。如果只有歐洲的航空企業需承擔溫室氣體的減排任務,而非歐盟的航空公司不承擔任何減排負擔,那么歐盟航空公司的運營成本將在同等條件下高于歐盟以外的航空公司。在競爭十分激烈的國際航空市場中,這個額外的碳成本將使歐盟航空公司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如果歐盟征收的航空業碳排放費是以稅費的形式收取,將會直接進入歐盟的“國庫”中,如何使用就不是他國能控制的。歐盟有可能將這筆資金用于航空公司的碳減排,實際上就是變相給歐盟內的航空公司予以補貼。即使是用于航空節油技術研發,也是讓歐盟自己的航空公司更有競爭力。
第六,征收航空業碳排放費收入可觀。據業內人士預估,一旦航空業碳排放費開始征收,僅2012年歐盟就可收獲12億美元資金。對于目前“很差錢”的歐盟來說,這是筆不小的收入。
總之,為顯示其在國際政策、市場機制和國際氣候變化談判中的領導權,以及對歐盟航空業競爭力的擔憂,是歐盟如此堅決地要把國際航空業納入EUETS的核心驅動因素。
強征碳稅,以氣候變暖的名義
歐盟征收航空碳稅之舉立論的基礎貌似十分“高尚”:歐盟2003年決定建立碳排放交易系統(ETS),2008年11月,立法決定將國際航空領域納入碳排放交易系統,并從2012年1月1日起實施。歐盟在第2008/101/EC指令中明確把減少航空業對氣候的影響作為其最基本的動因。歐盟稱,此舉是為了減少碳排放,對抗全球氣候變暖。
然而,縱覽歐盟相關政策法規與歐洲社會,不難發現歐盟在減排乃至整個環保問題上的言行不一,以及協調全局能力的衰退被人廣受質疑。
在氣候變暖問題上,歐洲人力圖繼續不付代價、少付代價享受私家車和航空出行的便利,即使冒著國家破產的風險也不愿意改變生活方式;反核電、反壩、反對在本地區附近建設火電廠……既不愿減少最終能源消費,又要反對幾乎一切目前可用的能源形式,上述做法不能不令人感覺虛偽。
事實上,氣候變暖問題一直廣受質疑。自2009年底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前發生“氣候門”事件以來,部分科學家和媒體對氣候變化的關鍵科學問題提出了質疑。極端的意見甚至認為,全球氣候變暖是一場鬧劇和騙局。雖然持人類社會影響氣候變暖的觀點占目前的主流,但是近年來全球多次出現的區域性冷事件還是在提醒人們加深對氣候變化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