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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規劃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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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規劃

    第1篇: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規劃范文

    集體經濟要想真正發展壯大起來,發揮其帶動農戶家庭經濟同步發展的作用,僅僅依靠從農戶收取的部分剩余價值是難以長久維持的。因此,必須依托自身優勢,挖掘內在潛力,最大限度的用好用活集體積累,著力解決制約村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關鍵問題。集中培育主導產業,通過主導產業的發展,增加集體經濟收入。發展村集體經濟既要有開源渠道,又要有節流措施。節流就是通過減少支出,加強管理避免集體資產流失。通過集體經濟相對增加收入,從而達到集體經濟與農戶經濟的同步發展。

    1 加強集體資產管理,避免集體資產流失

    農村集體資產是農村集體經濟的物質基礎,是農民群眾多年辛勤勞動的結晶,管好用好這筆資產,事板農村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這對堅持農村公有制的主體地位,完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加快強村富民步伐,推動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促進兩個文明建設,這也是本文提出村級產權改造的一個主要初衷。通過圍繞用好集體資產 “三資”管理,達到加強了農村集體經濟經營管理,構建了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長效運行機制,促進了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發展。

    2 落實政策,加大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的扶持力度

    2.1 強化項目支撐。國土、農業、財政、發改、交通、林業、水利等區直部門要將涉農資金和項目向村級集體經濟傾斜,并向上級部門爭取對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的扶持獎勵資金。農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等金融機構要延伸農村服務鏈條,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加大對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信貸支持力度。

    2.2 鼓勵結對幫扶。加大部門幫扶力度。各市、(縣)區直部門要結合“千名干部萬戶行”、“創先爭優”活動,從班子建設、發展規劃、人才培養、資金支持等方面,對聯系村發展集體經濟進行結對幫扶,指導、扶持其盤活集體資產。深入推進村企共建。鼓勵村企自愿結對、實現雙贏,企業可與結對村合作開發,興建農業產業化基地、農產品深加工基地和其他配套設施。

    2.3 支持存量盤活。對因招商引資、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征用土地、山林,村集體留用部分的補償費、協調費優先用于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對村集體建設用地,依法辦理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證,允許其依法按規劃使用土地開展生產和經營,促使集體土地資產獲取更大收益。村集體通過土地整理、復墾、開發新增的耕地,歸村集體管理使用。村莊整理、建設用地復墾節約的土地調劑為建設用地和獲得的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優先用于該村集體經濟發展項目建設。征用城鎮規劃范圍內集體土地,按一定比例留村集體發展非農生產和經營。

    3 嚴格制度,加強監督管理,促進村集體經濟可持續發展

    在發展集體經濟的同時,要切實加強村級事務監督管理,把工作的側重點放在完善和落實各項制度上,嚴格村級各項管理制度。對一些發展項目、承包工程等重大事項,須提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使民主決策、民主管理真正落到實處;加強農村財務管理,規范財務制度,嚴防貪污、挪用集體資金;推行重大村務票決制和村財使用票決制等。據對全鎮村級集體收入的使用情況調查,我們發現村級用于公益事業和其它非生產性開支比重較大,兩項合計占村財總支出的80%以上,而投入在可持續發展項目上的不足20%。公益事業是為民辦實事、好事,一些非生產性開支也是必要的,這本無可非議,但把有限的資金大部分投入其中,而未用于發展生產,在當地村級集體經濟目前并不寬裕的時期,這種做法缺乏長遠發展目光,屬短期行為。長期下去,則必然導致村集體經濟發展乏力,后勁不足。

    第2篇: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規劃范文

    打破制約瓶頸 發展村級經濟

    ——曾集鎮農村集體經濟情況調查

    農村集體經濟是整個農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增強農村基層組織凝聚力和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基礎。農村稅改以來,各級財政雖然逐年加大對“三農”的扶持力度,但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仍然面臨十分尷尬的局面。筆者就該鎮農村經濟發展情況進行了一次專題調查。

    一、曾集鎮基本情況

    曾集鎮位于沙洋縣城以西20公里,區域面積222平方公里。轄22個村2個居委會297個村民小組,11408戶、42387人,農業耕地面積10.63萬畝,屬全縣農業大鎮。全鎮實現農業總產值3.75億元,農民人均收入4601元。全鎮以農業種植為主,由于地理條件差,基礎設施薄弱,自然資源貧乏,產品結構單一,被列為省、縣貧困鄉鎮。

    二、全鎮村級集體經濟現狀

    調查表明:全鎮24個村(居)級經濟組織全年收入為360.67萬元,其中變賣集體資產及處置資源收入22萬元,接受饋贈及捐款收入177萬元,上級轉移支付及附加費補助等收入155.2萬元,葛滬線占地流轉費6.47萬元。當年集體經濟收入5萬元以上的村有9個(曾集、龔廟、萬里、張港、官集、雷都、肖堰、六冢、青橋),年收入3-5萬元的村有4個(范店、孫店、張池、雷巷),年收入1-3萬元的有7個(民主、太山、曾巷、陳閘、古椿、金雞、柴集),年收入在1萬元以下的有2個(團結、煙廟),還有蔡廟金橋2個村無集體經營收入。全鎮農村資源經過“三資”清理,擁有魚池、“四荒”地、水面、機動地及山林資源共9067畝,其資源存量及運行狀態見圖表1。

    圖表1: 單位:畝

    運行狀態

    資源名稱

    合計

    漁池

    四荒地

    水面

    機動地

    山林

    合 計

    9067

    1269.7

    160.5

    444

    345.8

    6847

    發 包

    已到期

    403

    26

    52

    18

    307

    未到期

    8261

    1217.7

    56.5

    408

    345.8

    6233

    閑 置

    60

    26

    34

    侵 占

    343

    52

    18

    273

    目前,村集體支出一般包括:村干部工資、村民誤工費用、生產性開支、辦公費用、基礎設施維修及償還歷欠債務。從調查情況看,大部分村難以承受上述開支。因為只要村集體開展公益事業建設,特別是遇到天災人禍急需償還債務,就必需負債運行或挪用村干部工資才能維持。近幾年來,在強大惠農政策大背景下,各級政府出臺了許多優惠政策支持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可是一般都要求村集體配套投入或農戶自籌部分資金(如道路修建、堰塘改造、水渠硬化),為調動基層群眾的積極性,籌集配套資金,各村只好“化緣拜佛”,有的村“香”錢花了不少,就是未見真“佛”,無奈之下只有靠借貸,于是又形成了新的債務。截至底全鎮24個村(居)集體均為負債村,負債總額高達2644.89萬元,其中有15個村負債在100萬元以上,村平負債達到91萬元。

    三、制約集體經濟發展的癥結

    集體經濟發展緩慢、日趨哀弱,既有政策方面的因素,也有村級發展活力不強等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集體意識薄弱,發展動力不強。部分人錯誤地認為中央大氣候是發展個體私營經濟,在現階段集體經濟發展無關大局。多數村由于諸多因素的影響,存在“等、靠、要”的心理,自我發展意識不強。

    (二)增收渠道不寬,增收后勁乏力。全鎮農村集體經濟收入中直接經營收入過低,支撐集體經濟收入主要靠上級財政補助,村級集體經濟增長空間變小,缺乏后勁。

    (三)村級債務過重,阻礙經濟發展。上世紀八十年代中、后期,全鎮村級集體經濟積累超過1940萬元,當時條件較好的孫店、煙廟、雷都、張池、陳閘、青橋等村現金存款均在100萬元以上,到90年代初在“大力發展村辦企業,消滅經濟‘空殼村’”口號下,各村盲目上馬辦企業、開挖漁池、搞“普九”達標、架程控電話,由于缺乏市場引導,加之人才技術缺乏、管理混亂,其結果都是血本無歸。到90年代后期各村花光所有積蓄后全部走上負債之道,事后還要承擔高額的利息,從此村集體經濟一蹶不振。

    (四)經濟人才匱乏,發展意識不強。受村級換屆選舉影響,發展集體經濟無長遠規劃,加之不少村干部文化素質偏低,其主要精力都放在家庭經濟及日常工作上,對于發展村集體經濟只能做到“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另外,大部分有經濟頭腦的能人一般自主創業或外出經商務工,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村集體經濟發發展壯大,致使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人才極度匱 乏。

    四、發展集體經濟的辦法及思路

    發展村集體經濟,是推動農村經濟發展的關鍵。對此,必須樹立發展信心,打破瓶頸制約。

    (一)加強班子建設,樹立發展信心。目前,發展村集體經濟絕大多數村干部談虎色變,其主要原因是沒有走出過去發展集體經濟失敗的陰影,對此,必須要加強村級班子建設,樹立發展村集體經濟的信心。首先要加強農村黨支部建設,把那些事業心強、懂經營、秉公辦事的人選進班子。要注意從能人、大戶、科技致富帶頭人中選配村干部,提高村級班子發展集體經濟的能力。其次是堅持不懈地抓好農村干部的培養教育,增強領導經濟工作的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通過市場經濟知識和科學文化知識的教育,使他們轉變思想觀念,增強領導經濟工作的能力和經營管理的水平,用好的典型、經驗激發他們解放思想、開闊視野、增長見識,增強他們發展集體經濟的恒心和本領。要讓村干部意識到,作為一名村干部,不抓集體經濟發展是失職,抓不好集體經濟發展就是不稱職。

    (二)加大扶持力度,優化發展環境。一是要把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列入農村經濟工作的總體規劃中,各級黨委政府要切實制定好本地村級集體經濟發展規劃,合理確定指標,組織職能部門抓好實施,并從信息、人才、技術、立項等方面給予幫助。二是財政應從支農資金中拿出一部分作為發展集體經濟的周轉金,農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等金融部門應安排一定的貸款扶持發展集體經濟,在稅收、工商管理上,對村級興辦的集體企業和各種經營項目適當給予減免。三是對集體經濟發展好的村干部制定獎勵政策,使村干部的報酬增長與集體經濟的發展、集體積累的增加有機掛鉤,形成內在的激勵機制。

    第3篇: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規劃范文

    謹防“城市化陷阱”

    城鎮化作為經濟轉型發展的最大引擎,也面臨著許多挑戰和風險,需要防范“城市化陷阱”,新型城鎮化不能再走我國過去和拉美國家城市化的老路。

    城鎮化建設應以縣域為重點。當前提出的“城鎮化”,是兼顧城和鎮兩個范疇的科學發展概念,重點不是大城市的擴張和人口向大城市流動,相反,農民就地、就近實現“城鎮化”可能更有意義。我國現有縣級以上城市658個,縣級以下鎮近2萬個,單靠大中城市接納不斷增長的農村轉移人口是不可承受的,必須重視近2萬個鎮的發展和承載能力。

    城鎮化根本要解決“三農”問題。過去幾十年城市化形成的2億多農民工并未真正市民化,大城市人口集聚后加劇了管理滯后的矛盾,中等城市發展不充分,小城鎮分散、功能欠缺,說明“城鎮化”不能再走過去的城市化建設老路。新式城鎮化的根本是改變農民和農村生產生活方式,解放農村生產力,改善農村生活和生態環境,縮小農民與市民的差距。只有“三農”問題得到根本解決,城鎮化才有基礎,才有意義。

    要避免“城市化”陷阱,新型城鎮化要做到“六個必須”:一是必須以產業化為支撐,為農民市民化提供就業和基礎支撐,逐步解決公平待遇和生活保障;二是必須以質量為根本,在產業布局上實現科學發展,要多渠道、不同梯次解決公共投入,建設上要立求環保節約;三是必須以結構合理為前提,以市、縣兩極城市為重點,堅持農民“離土不離鄉”,完善產業架構,創造良好的招商環境和促進機制;四是必須以市場化運作為依托,依靠企業和農民、農村合作組織的主體地位,依靠市場資源配置作用和金融創新,依靠資本市場和資本運作,避免土地財政和地方政府陷入債務風險;五是必須以生產發展、生態改善和生活提高為目標,要伴隨撤鄉并鎮和行政區劃及戶籍改革,要有利于增加農田,節約行政成本,使農民“離土不失地”;六是必須提升大城市的管理水平和集群效應,城城連動、城鎮連動、鎮鄉連動,實現內涵式發展,防范大城市擁堵和小城鎮“蕭條”。

    探索新式農村集體經濟模式

    改革開放后的,是農村生產積極性和生產力的一次釋放。應利用新式城鎮化建設的契機,以提升農村整體生產力為目標,深化改革,探索農村生產方式的二次變革。

    制度創新進一步放大農村生產力。一要破解農民“離土不失地”問題。解決好農村土地的確權、農民土地使用權或財產權流轉問題,創造適合農民的財產性收入生成機制。二要因地制宜地多層次推進行政區劃、農民城鎮戶籍改革。探索多渠道籌集財力方法,鼓勵就地市民化,建立多層次農民市民化制度體系,實現梯次過渡。自下而上,先推進中心鎮、縣級城鎮的改革,配合產業化建設,使農民的生活質量得到提升,引導部分外出務工人員回流,減輕大城市壓力。三要發揮民間資金的作用。向社會開放教育、醫療、基礎設施投資;農民土地補貼資金需要財政補貼、商業化拆遷補償和企業投資等多渠道解決。借助財政改革和金融創新,轉變政府職能和傳統投融資體制,財政資金由直接建設或補償農民轉變為發揮杠桿和撬動作用。四是積極支持發展新式集體經濟。農民市民化面臨購房、創業、養老三大資金瓶頸,單體生產也缺乏經營和開拓市場能力。要培育壯大新式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新型農村經濟組織和體系,實現農民自己建設新農村、城鎮化。

    探索新式農村集體經濟模式。當前農村有村委會、村官、合作社,農民具有一定經濟基礎,思想不斷解放,有領頭發起人和資本投入,就有望引導大家走新式農村集體經濟的路子。新式農村集體經濟的具體模式要因地制宜,但應具備以下幾個基本特點:

    一是穩定的利益共同體。如農民以土地使用權等物權或資金入股,實現集體成員之間的利益捆綁,可在各地普遍建立的農村合作組織基礎上,按自愿原則嘗試推進。二是培育和尋找適合帶動集體經濟運行的經營管理機制。經濟需要合適的領路人、經營者,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就地選拔;沒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引進企業經營、合作,或委托經營管理。三是探索建立能為農民廣泛接受的農村集體經濟法人治理結構和管理制度,建立新式集體經濟的體制和制度保障。四是政府和金融要支持農村和農民首創集體經濟發展模式。如配套戶籍改革、政府的組織協調和業務指導,探索新型農業補貼激勵機制,金融業給予資金服務和支持等。

    破解城鎮化建設融資瓶頸

    經濟市場化和資本化水平不高,社會資金轉化機制不暢,缺少資本金和缺乏金融服務是當前城鎮化建設面臨的最大問題。應堅持政府規劃引導、市場和民間主導的資本運作方式,實現區域經濟建設資本化、金融化。

    在市場化機制主導下,新型城鎮化建設在投融資問題上可以嘗試的方式有:一是以政府平臺公司投資為主,但隨著負債融資政策逐漸收緊,面臨著地方負債水平過高風險,需要調整公司資產結構和運作模式。二是引導大型企業投資,有的縣域或新區建設可以直接交給大型企業,在推動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的同時,可以為企業轉型提供新的出路,未來潛力較大,需要觀念轉變,做好對接協作。三是金融創新開路,發揮社會、企業的資源優勢,用私募基金等方式引導資金抱團投資,帶動城鎮化建設,未來潛力很大,要求政府舍得放權讓利,轉換思維,合作共贏。

    第4篇: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規劃范文

    1.1 宅基地的定義和主要法律屬性

    在宅基地的研究中,宅基地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宅基地是指所有用于建造房屋以供居住、使用的土地,包括國家所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上的住宅用地。而狹義的宅基地僅僅指的是集體所有土地上的農村居民住宅用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滿足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成員的生活需要和從事家庭副業生產的需要而用于分配給其農戶使用的住宅用地及附屬用地。而現在國內學者對宅基地的研究一般使用狹義宅基地概念。根據狹義的定義,宅基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而不能居住的土地和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

    根據現行關于宅基地的法律定義,我們可以看到宅基地有五種法律屬性:(1)嚴格的身份屬性。宅基地的使用權只能是限制在本集體經濟成員內部,而非本集體內的成員不得申請宅基地,所以宅基地的使用權是與成員權聯系在一起的。(2)從屬權。宅基地的使用權是土地上附著的房屋的所有權來決定的,只能跟隨宅基地上的房屋一起轉讓,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地隨房走”原則。(3)福利性。宅基地的福利性主要是體現在農民能夠基于集體經濟成員的身份無償地或者是低價的獲得宅基地,獲得基本的生活條件保障。(4)長期性。宅基地使用權只要是建立在合法程序申請獲得的情況下,宅基地的使用權擁有者是可以長期使用的。(5)“一戶一宅”原則。根據我國2004年的《土地管理法》,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此外、根據土地流轉相關法律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1.2 宅基地流轉的主要形式

    農村宅基地流轉是指農村宅基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由一個權利主體過渡給另一個權利主體。農村宅基地所有權流轉只有通過國家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流轉給國家,但由于各種因素影響,特別是經濟利益誘惑,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非法流轉大量存在,在城鄉結合部則更為普遍。農村宅基地流轉主要通過出租、轉讓、置換、入股、國家征用等主要形式。在宅基地流轉的方式上,除宅基地可以隨房屋一起轉讓外,法律禁止宅基地單獨買賣、抵押、入股、贈與。

    2 現行宅基地流轉法律弊端和流轉的現實問題

    由于城鎮化的不斷加劇和農民工進城務工的人口遷移,農村的宅基地流轉現象已經無法避免,更隨著制度空缺、私下流轉等灰色交易愈演愈烈。而現行的法律制度對農民利益的維護和經濟發展已經產生了一定的限制,故對現行的法律規定我們總結如下的限制和所產生的問題進行分析:

    2.1 對農民自身利益的損害及對資產的閑置浪費

    宅基地嚴格的身份屬性使得農民財產被固定化。農民住宅產權的不完整,即宅基地的所有權缺失使得農民對自身僅有的財產--房屋不能作為資本來運作。這影響了金融資本在農村市場的的發展,同時使得農民的財產在交易中保持公平和保值增值,利益受到嚴重損害。另外當房主不想再占有此處宅基地時他不能將其作為資本流轉,既不能當做資產抵押貸款又不能將宅基地所附帶的福利轉化為經濟收益。

    按照?F行法律,農村住房的供應還在不斷擴張。只要有新的農戶產生,該戶人家就有權得到一塊宅基地。加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管理的混亂,基層政府對農民建房缺乏正確引導和管理,采用的是無償、無期限的使用制度,出現了農民超過標準建房,或建了新房也拒不交出閑置下來的老宅基地,一些鄉村干部憑借權力、關系占有多處宅基地等現象嚴重導致“空心村”、人均宅基地面積嚴重超標、“一戶多宅”現象加劇,使得資源得不到充分利用,許多村落無限制擴展,導致資源浪費。

    2.2 缺乏規劃和管理,易引發社會矛盾

    由于宅基地房屋建設無詳細規劃作依據,隨意性大,布局不合理,在一些地方利用集體土地蓋起來的“集資房”基本上未辦理任何用地和報建手續,因此無法辦理房產證,形成了所謂的“小產權房”。而這類小資產房在市場不規范的運行下常常產生產權糾紛和矛盾沖突。嚴重影響到了我國土地和房屋市場的正常運行。

    2.3 缺乏監督機制,使得利益“灰色”分配

    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宅基地的“真正”擁有者,其在宅基地產生的利益上應該使集體成員得到共享。但是在實際的情況中常常不是這樣。根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一項調查研究表明,目前在合法的房地產開發過程中,原集體所有土地的增值部分的收益,開發商要拿走40%~50%,地方政府拿走20%~30%,農民拿走5%~10%,剩余部分才歸集體。而在非法的宅基地交易過程中,由于很多宅基地的流轉都是私下進行的,土地流轉的收益直接進入了買賣雙方的手中,作為土地所有者的集體經濟組織便不能取得分毫。

    3 宅基地流轉問題的解決建議

    根據宅基地流轉產生的問題,我們可以看出主要是集中在兩方面,一是立法的規范和嚴謹上,二是在交易的規范和管理監督上。所以根據這兩個主要問題我們提出了以下幾個解決途徑:

    3.1 健全宅基地產權法律制度,明晰產權屬性和流轉規范

    要對宅基地的相關法律進行修改和完善,完善宅基地的審批制度,保證宅地基的資源效用高標;同時要完善宅基地使用權和對使用權的登記,明確流轉前宅基地使用權的所有者和流轉后的擁有者;最后要求要對土地流轉的條件進行規范,建立明確的流轉規范。對宅基地法律規范的完善是對宅基地流轉問題解決最強有力的主導力量,所以在立法和執法上是解決流轉問題的重中之重。

    3.2 加強宅基地流轉的市場機制及其規則體系建設

    加強管理和監督。加強宅基地市場機制和體系的建立主要是集中在:(1)建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交易信息網絡,及時登記匯總信息,接受咨詢,為交易搭建平臺。(2)形成合理的價格體系,把農村土地分等定級,細化到集鎮規劃區內和區外,每個規劃區再分到具體地塊,力爭達到一個村(居)委員會一個區片地價。(3)做好對每一份宅基地流轉的登記和記錄,確保其合法規范的流轉。(4)成立由國土資源、城鄉建設、規劃、金融、工商、社保等部門組成的監督機構,嚴格監督交易行為,確保交易的合理公正合法。

    第5篇: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規劃范文

    [關鍵詞] 宅基地換房 示范小城鎮建設 天津

    [中圖分類號] F32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4-6623(2016)06-0037-03

    [作者簡介] 劉洪銀(1968 ― ),山東昌邑人,天津農學院人文學院教授,經濟學博士,研究方向:人力資源經濟學、農村城鎮化。

    一、以宅基地換房推進示范小城鎮建設成效

    宅基地換房就是農民以宅基地使用權換取住房,實現農民集中居住,在此基礎上實現小城鎮化。宅基地換房是利用宅基地變性后的級差地租補償住房建設成本,實現居民社區建設的資金平衡。宅基地換房促進農村社區向城市社區轉變,為小城鎮化奠定了基礎。

    1. 示范小城鎮建設提高了農村城鎮化水平。“宅基地換房”政策促使天津的城鎮化率從2007年的76.31%迅速提高到2012年的 81.55%,平均每年有50萬農民成為擁有城鎮戶籍的城鎮居民。不但農民實現市民化,轉戶農民的生活條件也得到改善。

    2. 實現了人口集中和土地集聚集約利用。宅基地換房后,大多數示范小城鎮總人口數都不低于1萬人,中心村的人口也都超過1000人。人口集中后,社區管理也相應跟進。新建小城鎮內部以3000戶為單位設立社區居委會,以鄰近的300戶為單位設立鄰里,以鄰近的30戶為單位設立居民小組。人口集中居住后,集約節約出大量宅基地。

    3. 示范小城鎮建設在近郊地區取得了較好的成效。天津近郊區縣示范小城鎮建設與農民就業質量較好,主要源于近郊地區區位優勢明顯,農村土地的級差地租較高,土地變性后的增值收益較高,能夠實現宅基地換房項目資金平衡。近郊地區具有較好的農村工業化基礎,農民再就業方式趨于多元化。

    二、以宅基地換房推進

    示范小城鎮建設的約束問題

    1. 宅基地換房小城鎮化模式在偏遠地區難以推行

    第一,偏遠農村宅基地換房不能實現資金平衡。示范小城鎮試點項目由土地中心委托建設平臺企業實施融資、補償和還遷房建設,建設平臺企業根據預期收支平衡與土地中心約定出讓用地面積。與城郊地區相比,偏遠農村交通不夠順暢、區位優勢不夠突出,土地變性的增值空間有限,項目建設平臺企業要求的出讓用地面積較大。近年來,預期的土地出讓收益出現下降,部分試點項目不能實現資金平衡,平臺企業融資出現困難,項目建設推進緩慢。第二,偏遠地區產業層次和農民轉移就業水平不高。遠郊地區村鎮不具備區位優勢,街鎮基礎設施建設不完善,工業企業吸納力不高。入住工業園區的企業規模較小,產業層次不高。街鎮工業園區傳統制造業的低水平發展抑制農民轉移就業的增收空間,農民轉移就業的收入水平不高。根據2013年國家統計局天津調查總隊對151個產業發展特征村農民收入狀況的調查結果,遠郊街鎮工業園區企業工資標準不如環城四區高,農民就地轉移就業的工資水平較低。

    2. 宅基地換房侵害了農民土地權益

    第一,宅基地與住房分屬兩種不同性質的物權,以宅基地換房本質上是兩種不同物權之間的交換。宅基地權利是農民的永久保障性物權,用于保障農民基本居住權利。宅基地物權價值與日俱增,一定面積的宅基地能換多少面積的住房,即使考慮房屋的價值增值因素,不同時期也有不同的答案。以宅基地換房實際上是用永久產權的地產換取固定產權期限的房產。第二,宅基地換房后節約出來的土地名義上仍歸村集體所有,實際上由鎮政府統一委托經營。農民喪失了部分土地的實際控制權。不但如此,部分村鎮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也一并收歸鎮政府統一規劃經營,農民失去了農地承包經營權。第三,宅基地換房后節約出土地的復墾質量較低。按照掛鉤項目區占補平衡要求,節約出的宅基地應復墾復耕為耕地,但項目實施中節約出的宅基地被直接用來發展設施化科技農業,設施農業對土地品質依賴性差。名義上實現了土地復墾,實際上仍是建設用地的土地品質,不能用于大田生產。

    3. 政府推動模式的可復制和可推廣性受到質疑

    天津市以宅基地換房推進示范小城鎮建設采取的是政府推動模式,屬于自上而下的城鎮化。這種模式推進快、效率高。政府先期進行城鄉協調發展規劃并主導公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供給,以此帶動傳統農村改變落后面貌。但這種模式依賴政府投入和政策偏向。如果村鎮具有較好的區位優勢和產業發展基礎,政府推動進入城鎮化軌道,亦未嘗不可。但城鎮化條件不成熟的村鎮自身經濟基礎薄弱,小城鎮建設需要激發村鎮自身活力,培植壯大產業和擴大農民轉移就業,發展村鎮經濟。如果政府不分區別地加以行政推動,將欲速則不達。

    三、“十三五”時期以協同與共享

    推進小城鎮建設的思路與對策

    1. 因地制宜選擇差異化城鎮化模式,協同推進城鄉一體化建設。同步推進生態村與示范鎮建設。靠近城區、依靠土地征轉能夠實現資金平衡的街鎮可以同步推進示范小城鎮建設和三改一化工程;離城區和交通干道較遠的街鎮,如果鎮村集體經濟發展較好,可以依靠土地變性和村集體出資共同分擔城鎮化建設成本。村集體經濟發展較差、試點項目推進困難的街鎮可退出示范小城鎮建設,轉而建設生態文明村。鎮村經濟不發達的遠郊街鎮可以先行開展生態村和美麗鄉村建設,暫緩推進城鎮化。

    2. 偏遠地區城鎮化應產業先行,促進產城融合發展。遠郊鎮村推進城鎮化前應先行發展壯大鎮村產業,尤其鎮村工業。蘇南模式依靠鄉鎮經濟發展推進城鎮化建設。遠郊地區城鄉一體化也要產業先行,以工業化發展促進農民轉移就業和增收。基層政府應加快街鎮工業園區建設,吸納外部企業進園區發展。當工業化發展到一定程度,農民實現就地就近轉移就業,鎮村集體經濟具有一定積累,城鎮化建設才水到渠成。

    3.探索以宅基地建房的農民自建模式,推進遠郊地區小城鎮建設。在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基礎上,中央政府開始推行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十三五”后期,“三塊地”改革將推向全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將與國有土地同地、同權、同價。村集體經濟發展較好的遠郊地區可以探索實行以宅基地建房的農民自建模式推進小城鎮建設,實現宅基地換房和宅基地建房兩種模式的并行。第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和居民樓建設必須經過全體村民的同意并經所在街鎮政府審核批準,農民自建模式的小城鎮建設必須符合小城鎮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第二,籌資模式采用村集體經濟組織出資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收入為主,政府財政補助為輔的方式,輔助以土地抵押貸款和社會融資。第三,運營方式可以采用村辦開發公司承建或政府委托項目建設平臺公司,承建公司對項目實行獨立核算。

    4. 構建城鄉一體化投資分擔機制,分類建設美麗家園。城鄉一體化建設可以采用村集體出資、社會融資和財政扶持的多元融資模式。村集體經濟發展好的遠郊街鎮優先開展示范小城鎮建設,村集體承擔部分建設成本;區位優勢明顯的村落有序推廣示范小城鎮建設,政府根據投融資能力、信譽、經營產業類型等遴選確定項目建設平臺單位資質,平臺企業以自有資金和土地融資等方式籌集建設資金;財政扶持示范小城鎮規劃設計、節能環保、公益事業、公共基礎設施和建設平臺企業貸款貼息。具體而言,針對遠郊人口密集村莊,如果具備一定產業發展基礎,可以由村集體出資在集體建設用地原址改建為樓房,增配各類公共配套和基礎設施,整治、美化環境,形成新型農村社區。遠郊人口較少的村莊,如果產業基礎較好,經濟實力較強,可以村集體出資,政府補助方式在集體建設用地原址建設高標準、低密度、生態型住宅,增配公共配套和基礎設施,整治、美化環境。遠郊人口較多、以工廠化種養殖業為主的村莊,應建設美麗鄉村,補充公共配套設施和平房翻建,開展清理整治。距城區較近,人口較少的村莊,如果納入撤村并城規劃,暫時以村容村貌整治、配套設施補充為主,由環保市容主管部門牽頭,重點進行路面硬化、垃圾治理、污水治理、村莊綠化、環境清整等工作。

    5. 加強小城鎮自然和人文景觀營造,打造宜業、宜居、宜人城市環境。成功的城鎮化都是努力做好人的文章。產城融合不但需要植入工業和工業集群,還需要集聚人氣,圍繞人的需求培育服務產業。圍繞就業、居住和生活打造宜業、宜居和宜人的城市環境是城市建設管理的根本。其中,營造城市自然和人文景觀,打造綠色生態城市是培育宜人環境的關鍵,也是農村城市化的短板。國家綠色生態示范城建設中應依托自然地理環境,以山水田園為要素進行綠色規劃,建設綠色城市;依托人文歷史進行城市文明塑造規劃,保護和傳承城市文明,建設文化城市;依托智慧型人才進行綠色創意,以綠色創意產業打造綠色生活。

    6. 引導農村勞動力進一步分流分化,協同推進農民市民化和職業農民培育。“十三五”時期農村城鎮化需要協同推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職業農民培育和農民市民化。第一,職業農民要基于農民意愿,采取農閑時節參加培訓學校或進入農業職業院校進修方式,學習掌握現代農業專業技術知識和現代企業經營管理知識。第二,創新農民市民化政策。建立實施各級財政轉移支付與農民市民化掛鉤政策。在國家政策框架內,各級財政轉移支付要與農民市民化數量掛鉤,市、區縣和鎮政府按比例分擔農民市民化成本。

    [參考文獻]

    [1] 馬林靖等. 快速城鎮化中政府行為對失地農民就業的影響[J].西部論壇,2015(1).

    [2] 黃躍. 天津市以宅基地換房建設示范小城鎮的調研報告[R]. 城鄉研究動態,2011年1月.

    [3] 張有會. 一樣的土地,不一樣的生活――天津市東麗區華明示范鎮建設實踐.求是,2010(18):58.

    第6篇: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規劃范文

    關鍵詞:基層農經統計;目的和意義;報送規則

    中圖分類號:F302.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0432(2012)-02-0010-1

    1 目的和意義

    農經統計是農村經營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礎性工作。農經統計具有信息、咨詢、監督三大職能,農經統計通過準確及時搜集、整理出的數據,并通過統計指標體系來反映這些經濟現象的規模、水平,以及相互的依存關系,以揭示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情況,分析這其中的特點和規律,為黨和政府研究農村、農業政策及制定發展規劃,研究和解決農村經濟運行中暴露出的問題,為各級領導指導農村經濟改革與發展等提供可靠依據,對加快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和提高農經部門、推進農村經營管理工作的不斷深入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2 基層農經統計報表的報送規則

    2.1 填報和報送

    每年先組織學習年報文件。按照農村統計報表制度要求,基層農經和村農經統計人員進行學習討論,形成統一的意見后,由村負責農經統計的同志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整、清楚地填寫準確的統計數據,送村長負責人審閱同意和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報送鎮農經統計部門并附數據質量情況的主要說明(即說明影響指標數據增減變動的主要原因)。

    2.2 審核和簽收

    鎮農經統計人員收到所屬統計范圍內填報單位報送的統計報表后,必須按報表制度的要求進行嚴格審核,發現問題及時與填報單位核實。并核后簽收。

    2.3 訂正和反饋

    村基層統計單位統計報表報出后,如發現錯漏報等需要修改的,應在修改訂正前與上級農經統計部門聯系并征得同意后,由填報單位填寫修訂數據及修訂說明,并按報表報送程序在規定的期限內逐級訂正。反之,鎮農經統計部門根據各村填報的報表進行匯總和修訂數據及時反饋村基層統計單位。

    2.4 備案

    村基層統計單位,在上報統計報表時至少一式二份。一份報送鎮農經統計部門,一份作為本單位存檔備查。

    3 存在的問題

    由于社會改革和委派會計后,會計和村級報帳員替換原填報人村會計,原農經統計的方法片面,調查少、部門配合差。現更加突出。

    由于農村經營體制的變化,多數統計數據不能做到按實收實支按時填報,要做到較準確統計確實困難。所以本就困難重重,現更容易產生個別會計人員和村級報賬員業務不熟,工作責任心不強而閉門造車,不深入基層,隨意性大,并與實際數據偏差大。

    為了迎合領導和上級,報喜的多,數據質量差。由于農經統計年報數據有部分指標是各級黨委政府考核基層領導干部業績的重要依據,所以容易產生受行政干預,影響統計數據的準確性。

    農經統計工作經費不足、統計隊伍力量單薄,統計基礎不扎實。由于工作經費不足,調查少,有些數據鎮統計人員只下村問一問或開村干部會了解的數據,統計基礎不牢,同時由于機構改革,鎮基層農經統計人員少。有的鎮農經統計人員被調它用,造成隊伍單薄,統計隊伍素質低。

    不能發揮統計具有信息、咨詢、監督三大職能。

    4 探討和看法

    了解、反映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為科學制定農村經濟政策,促進農村集體經濟健康發展和農村經營管理工作的不斷深入是農經統計人員的職責,而統計質量是統計工作的生命線,沒有準確的質量保證,統計工作就發揮不了其應有的作用,因此應全力突破重重困難,保證農經統計質量。根據國家統計局統計調查制度和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工作實際的需要,提出幾點探討和看法。

    4.1 領導重視,理順關系

    要進一步引起領導的重視,得到各方的支持。對農經統計人員現存的管理體制進行理順,定編定員,歸口管理,便于上下聯系固定,有利開展工作。

    4.2 端正態度、進一步對農經統計工作的重要性提高認識

    統計的工作性質主要是為黨和政府搜集情報服務,本身不具有創收職能。農經統計通過準確的數據,這些統計指標體系能反映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真實水平,為黨和政府研究制定農村、農業政策及發展。所以,要樹立優質服務思想,要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

    4.3 深入調研,搞好分析

    農村經濟統計需要一定深入調研,搞好分析才能把統計的工作做實,使統計工作質量得到有效保證,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因此應全力突破歷史遺留的重重困難,加強數據調研和分析。

    4.4 保證農經統計工作經費

    農村經濟統計工作的主要特是點多面廣,工作量不斷加大,新的統計項目接連出現,需要大量的經費作保障才能把統計各個環節上的具體工作做到實處,才能保證統計工作的質量。

    4.5 組織統計培訓,規范農經統計工作

    農業局要對農經統計人員加強業務培訓,不斷提高鎮、村農經統計人員業務能力。應切實做好逐級培訓工作,使農經統計人員特別是基層農經統計人員熟悉指標體系和指標口徑,掌握數據的采集和填報方法。

    4.6 加強農經統計隊伍建設,建立一支技術過硬的統計工作隊伍。

    穩定的農經統計隊伍,可以積累經驗,可為農經統計做出更大、更快捷的貢獻。所以我們必須加強統計隊伍建設,提高統計人員業務水平。農經統計人員要善于學習,不斷提高自己,形成技術過硬,素質全面,知識廣泛,才能勝任本職工作。在主觀上能勤奮者,加上客觀條件的日漸改觀,必將使農經統計隊伍邁上一個新臺階。

    4.7 農經統計事業的現在和未來需要創新

    第7篇: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規劃范文

    關鍵詞:城鎮化;新型農村社區;治理問題

    中圖分類號:D66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3-949X(2016)-03-0097-02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我國不少地方將農村人口轉移到一個穩定的地區,并實施新型農村社區的建設。目前我國對新型農村社區的治理措施還不夠完善,在實際治理中還存在一定的問題,需要加強對治理措施的改進,促進城鎮化的發展。

    一、新型城鎮化背景下農村社區治理的概述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時代的進步,目前各個國家政治方針都從原本的統治轉向治理,通過“治理”解決人民的需求。我國新型城鎮化背景下農村社區治理是指無需依靠國家政府的強制要求,而是上下互動的過程,并推動新型農村社區進步和發展的機制。在對新型農村社區的治理中,首先要明確治理具有互動性的特征,其并非國家政府對新型農村社區的強制管理,而是政府及相關部門,以及新型農村社區經過協調,互動等,而促進新型農村社區發展的過程。將新型農村社區公共利益最大化,則是新型城鎮化背景下農村社區治理的最終目標。在新型農村社區治理中,需要政府、居民、社會組織及相關單位和企業平等協調合作,從而推動農村社區的發展。

    由于全球關于農村社區治理存在多種不同的見解,本文主要對以下幾種理論進行了分析:①社區治理,即主要由當地政府、農村社區組織、居民等共同管理社區內的大小事務,促進農村社區發展的模式。該種方式使農村社區內,各個主體相互促進發展。②自組織治理,該種治理模式主要是保證新型村農社區建設的有序性和活力。③社會資本治理,該種治理主要是促進新型農村社區資本存量增加,并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模式。④可持續發展指標體系治理,即通過構建環境、經濟、社會等指標體系,促進新型農村社區可持續發展。

    二、新型城鎮化背景下農村社區治理的現狀

    在我國新型農村社區發展中,我國政府對農村社區治理非常重視,主要是由于我國新型農村社區普遍存在經濟基礎差的問題,政府通過大量資金的投入,有效推動了新型農村社區的發展。由于新型農村社區存在嚴重的資金問題,且其還處在建設之中,各項事務都比較繁瑣,需要所有居民的支持和參與,才能促進新型農村社區的發展。首先農村社區需要根據其自身實際情況,制定科學合理的發展規劃,讓居民有目標、有動力參與到農村社區治理中。同時通過對新型農村社區的建設,要讓社區居民真實感受到社區的進步和改善,居民才有信心和動力參與到建設中。為了實現新型農村社區的進步,其加強了科技的發展,各個政府部門通過開展多項技術培訓,讓社區居民提高種植、養殖技術。

    但在目前新型農村社區治理中,存在居民收入不穩定、公共服務不完善等問題,農村居民青壯年基本都在外務工,居民家庭收入主要是來源于在外務工,而目前我國市場經濟相對不穩定,且農村居民所能夠選擇的行業相對較少,其經濟來源很容易受到市場經濟波動的影響。目前主要是由政府承擔農村社區公共服務機構的職能,但存在公共服務不完善的情況,即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務并非居民實際需要的服務,而且很多非政府農村社區服務組織在發展期間,會出現資金不足問題,影響農村社區的發展。

    三、我國新型農村社區治理的發展階段及模式

    我國新型農村社區治理主要是從2006年開始起步,國家政府根據農村發展實際情況,選擇部分農村進行農村社區建設試驗。到2009年,我國進入農村社區治理發展階段,主要是在政府的引導下,農村社區居民和組織參與到農村社區治理中,推動了我國新型農村社區的發展。到2013年,我國新型農村社區治理趨向于成熟階段,主要是由居民和社區組織根據農村社區的實際情況,有規劃地進行發展。目前常見的農村社區治理模式有:①城市化社區管理模式,如我國深圳經濟發展非常迅速,城市規模的擴張也比較迅速,將城中村、城郊農村基本消除。在城市化擴張下的新型農村社區治理模式主要是加強城市化社區管理模式的發展,促進了該地區經濟的發展。②村民自治模式,該種模式主要是農村社區根據自身的條件和發展進行規劃,通過建立科學合理的管理模式,促進民主發展。③就地城鎮化治理模式,該種模式主要是針對農村地區進行城鎮化治理模式,將農村劃分為農村社區,按照城鎮化標準進行建設,并通過增強社區居民的參與感,推進農村社區的發展。

    四、加強新型城鎮化背景下農村社區治理的措施

    (一)加強農村社區民主自治模式的發展

    在如今的農村社區發展中,要注重農村社區居民的自我治理,即居民在政府的引導下,完成選舉、決策、管理、監督等工作,使農村社區居民各個主體的利益都能夠得到保障。另外,在農村社區治理中,政府主要起到引導作用,最好讓社區居民自主完善社區的規劃和建設,促進社區民主自治模式的發展。同時政府部門要明確自己的職能,不應隨意將工作轉移至其他部門。農村社區民主自治模式,需要全部居民參與到農村社區的治理中,因此需要通過對居民的宣傳和培訓,提高居民的參與感,讓居民認識到自己在農村社區治理中的作用,以及自身與農村社區治理的利益關系,使居民更加有動力參與到農村社區治理中。

    (二)注重農村社區特色經濟的發展

    經濟是農村社區發展中,居民最關注問題。在目前經濟發展模式下,人們非常注重經濟與生態環境同步發展。農村作為自然資源豐富的地區,其應當結合自身的特色實現經濟的發展。首先農村社區應當明確自身的主要發展產業,并加強對產業基地的建設,同時通過建設合作社,發展龍頭企業等方式,促進農村社區經濟的發展。同時如今人們非常注重生態產品,而很多農村都沒有被工業影響,其產品基本都屬于生態產品,農村社區要意識到生態產品在如今人們心中的重要地位,將其作為發展特色經濟的主要方式。旅游業也是農村社區特色經濟發展的主要模式之一,農村自然環境恬靜,沒有收到城市和工業的影響,受到城市居民的喜愛。

    (三)注重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的發展

    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我國農村社區居民的個人收入越來越好,但集體意識卻越來越淡薄,導致農村社區公共服務的建設得不到居民的支持,因此需要讓農村居民認識到集體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加強集體經濟的發展,能夠使農村社區公共服務得到保障。要想實現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首先要根據農村社區的經濟發展情況,建立有領導性強、規劃性強等特征的領導班子,帶動居民促進社區集體經濟的發展。其次還需要注重對社區閑置資產的利用,很多農村社區都具有一定程度的集體資產,其可以通過租賃、拍賣等方式,盤活集體閑置資產,壯大集體經濟。另外通過對特色資源的開發和應用,也能夠促進集體經濟的發展,如旅游業。農村普遍存在素質能力不強的問題,傳統的經營理念不適合農村社區的發展,應當注重經濟創新,如通過股份合作的方式,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

    (四)完善農村社區基本公共服務

    基本公共服務是每一個居民的基本權利,我國目前非常注重農村公共服務的建設。由于農村社區資金較為緊張,在建設社區公共基礎設施時,需要把握每一筆資金的用途,并可以結合城市社區公共設施的建設特點,對農村社區進行規劃。首先要保證電力、網絡、水質等基本服務的完善,針對不同的公共服務要配備專門的工作人員,使資金可以得到充分的利用。同時還需要加強社區服務體系的完善,即根據居民的需求改變社區公共服務不完善的問題。

    (五)提高農村社區居民的社會保障

    首先應提高政府對農村社區居民社會保障的支付比例,使居民社會保障水平得以提高。如可以通過社會保障彩票的形式募集資金。另外可以根據社區實際情況,建立社會保障基金運用機制。針對失去土地的居民,要保障居民的合法權益,需要根據失地居民的實際情況,給予居民相應的補償,并加強對居民的教育培訓,讓居民可以在其他的行業尋求發展道路。農村社區還需要加強對養老托殘制度的建立,使老人、殘疾等得到社會保障。

    五、結束語

    綜上所述,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提高城鎮化率成為我國提高經濟的發展方式之一,但如何對城鎮化背景下農村社區進行治理,成為人們關注的重要問題。通過上述分析可知,新型城鎮化背景下農村社區治理需要注重農村特色經濟的發展、居民社會保障水平的提高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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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篇: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規劃范文

    一、村級能力建設的思路、目標和主要任務

    村級能力是指村級圍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發展壯大集體經濟,服務農民增收,增強村民社區歸屬感,建設和諧新農村的能力,主要體現在發展集體經濟能力、組織農民合作能力、服務農民致富能力、實施民主管理能力、提高政策執行能力等“五個能力”上。

    全市村級能力建設的總體思路是:堅持全面發展與重點突破相結合,近期目標和長遠規劃相結合,村級集體發展與農民自身發展相結合的原則。當前,著重在增強村級“造血”功能上下工夫,夯實自身發展和服務農民的堅強物質基礎;著重在服務農民上下工夫,增添服務手段和推動農民增收;著重在基層組織建設上下工夫,增強基層組織凝聚力和戰斗力。

    (一)村級能力建設目標。

    通過2—3年的努力,實現集體增實力、農民增收入、服務增手段、干部增活力、管理更民主、村內更和諧、群眾歸屬感明顯增強的工作目標。

    (二)村級能力建設主要任務。

    2010年,消除21個無村級組織活動場所的村;206個村級組織活動場所面積不達標的村,基本達到每村600平方米;可支配收入500萬元以上的村增加15個、50萬元以下的村減少100個;實現村務財務公開,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信息化平臺全覆蓋。

    2011年,村級可支配收入500萬元以上的村占全市總數的10%,消除可支配收入50萬元以下的村,提前一年完成省委、省政府下達給我市的任務;村級組織活動場所面積全面達標。

    2012年,全市村級可支配收入總額翻一番;農民人均純收入超過13000元;參加“四大合作”的農戶占全市農戶總數比例達到60%;村民對村集體的滿意率達到60%以上。

    二、堅持“多予少取放活”,確保村級能力建設取得實效

    “多予”就是各級政府抓住重點,排出具體政策和項目,把能夠給村的利益都讓渡給村,為增強村級能力提供有利條件。“少取”就是逐步規范村級事務,減少村級對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建設的資金配套。“放活”就是“非禁即可、非限即許”,加快改革創新步伐,激發村級發展的內生動力。

    (一)項目帶動,創新內生發展機制。全市重點扶持189個村級可支配收入在50萬元以下的經濟薄弱村,每個村建設5000平方米以上工業標準廠房,培育村級經濟的“造血”功能。一是以鎮街為單位,在區縣開發區或鎮街工業集中(配套)區內建立村級標準廠房專屬區。二是在辦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批準手續后,允許每個村使用整理出來的集體建設用地10—15畝,置換至區縣開發區或鎮街工業集中區內,用于建設標準廠房。三是建立以多元投入為主、財政補助為輔的籌融資機制。除市、區縣和鎮街財政共同扶持外,村集體可以探索以新形成的集體資產打包抵押來獲取貸款的途徑,以彌補建設資金的不足;也可以通過村企聯建、村村聯建,多渠道吸引外來資金的投入。四是新建工業標準廠房統一發放集體資產產權證,實行“村級所有,區縣開發區或鎮街工業集中區經營,收益保底,按股分配”的運營新機制。

    同時,鼓勵其他村通過建設工業標準廠房發展壯大集體經濟。有關集體建設用地置換、到區縣開發區或鎮街工業集中區建設標準廠房等政策,可以參照執行。

    (二)因地制宜,拓寬集體增收渠道。加強調查研究,逐村分析制定村級發展規劃,理清發展定位和思路。充分挖掘現有資源潛力,積極鼓勵村集體發展物業和租賃型經濟,支持各村結合村莊整治和中心村建設,利用宅基地整理復墾節余的建設用地建設村集體物業項目。鼓勵村級利用集體資源,參與或組織領辦各類合作社,增加集體收益。鼓勵村企結對,合作開發,企業所得收入中定向用于結對村社會事業的資金,可按規定在稅前列支。

    (三)強化管理,推動資產保值增值。建立集體土地和房產租金遞增機制,有條件的鎮街可以探索建立以鎮街為平臺,統一經營、按股分配的集體資產管理機制,實現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城鄉統一的集體資產產權交易市場,有效配置農村集體資產。通過公開拍賣、招標、招租、發包等市場運作方式,規范村級集體經營性、資源性、非經營性資產的購置、處置和交易等行為。同時,進一步加強集體資產與財務管理,嚴格控減村級不良債務。

    (四)明確事權,不斷規范村級負擔。強化村級負擔監督,實行村級事務準入制度。規范村級事權,在推進農村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建設時,按規定應由政府承擔的事項,不得轉嫁給村級組織承擔。對委托村級組織開展工作,但需要出錢出物的,有關部門要安排相應工作經費并適當提高補助標準。進一步健全村民福利保障制度,逐步將村民福利納入集體股改紅利分配。對村級興辦小型公共服務項目,要按村所能,因地制宜。要嚴格執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落實好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獎補政策。

    (五)加強培訓,教育培育新型農民。關注農民就業狀態,切實組織好農民就業和創業培訓,提高農民就業和創業比重,讓部分農民不當農民,讓部分農民當好農民。通過教育和引導,增強農民的團結、合作、奉獻精神和凝聚力。傳承農村“熟人文化”精髓,弘揚鄉村文明,提升農民互助合作理念,使農民更誠信、更團結,齊心合力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加大村干部的培訓力度,通過定期的思想政治素質培訓、政策法規知識培訓和經營管理技能培訓,不斷提高村干部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帶領農民致富的能力,充分發揮村干部“領頭雁”的作用。

    (六)創新機制,推進基層組織建設。健全和完善黨領導的村級民主自治機制,依法建制、以制治村,不斷提高村級治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水平。加強村級民主管理,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村級集體經濟民主決策的內容、形式和程序。對于涉及農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特別是村集體投資項目的建設方案、資產經營或處置方案、年終收益分配方案等,必須實行民主決策,讓群眾知情、放心,使群眾滿意。認真做好村級組織干部選用、選派、選訓工作,堅持把帶領群眾發展經濟和新形勢下處理農村各種矛盾的能力,作為選拔村級干部的重要標準,培養一批“雙帶型、雙強型”農村干部。繼續拓寬村干部的選拔渠道,逐步把大學生村官放到重要崗位,充分發揮其才能。大力實施“引智”工程,鼓勵把致富能人或外出務工經商成功人士聘任為村級經濟發展顧問。切實提高村干部的待遇和保障水平,按照不低于當地農村勞動力平均水平的標準,妥善解決村干部的基本報酬和社會保障問題,切實做到工作有動力、干好有前途、退崗有保障。

    (七)政策扶持,加大財政資金保障力度。一是稅收獎補。對村招商引資到區縣、鎮街工業園區和三產聚集區的項目,企業新增稅收的區縣和鎮街留存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直補到村。對市里確定的重點扶持村,兩年內實行全額獎補。二是規費減免。凡市級村級能力建設項目安排的標準廠房,其建設環節中,市級及以下所有規費予以全額減免(詳見附件)。土地出讓收益部分,作為村基礎設施等項目的建設資金,全額用于村級能力建設;省集中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地方部分,以及其他土地涉農項目資金,優先用于村級土地開發復墾整理。三是財政扶持。市、區縣(鎮街)共同出資,設立村級能力建設專項資金,集中財力扶持兩年。市級財政每年安排1億元,扶持興建標準廠房,區縣(鎮街)財政按照1∶1的要求配套投入。同時,繼續安排村級組織活動場所建設專項資金。四是金融支持。各級金融機構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項目要優先提供金融服務,簡化審批手續,實行利率優惠。鼓勵金融機構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試點。探索集體資產打包抵押貸款途徑,并嚴控此類款項用途,不允許直接參與經營投入。允許村集體經濟組織參股農村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和鎮村銀行。

    三、加強組織領導,明確村級能力建設工作責任

    (一)健全組織,加強領導。市里成立由分管領導任組長,市委組織部、農工委,市發改委、財政局、民政局、國土局、規劃局、稅務和金融等有關部門參加的市村級能力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村級能力建設工作。其中,市委農工委具體負責組織協調、跟蹤督查等工作;市委組織部負責村干部班子的配備和能力培養;市國土局負責指導各地實施土地整理和置換;市民政局負責村級組織活動場所建設和村務公開;市財政局負責財政資金的籌集、管理和監督。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齊心協力做好相關工作,落實扶持政策。

    第9篇: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規劃范文

    第一條為了鞏固和加強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深化農村改革,發展農業生產力,推進農業現代化,維護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合法權益,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質,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產業,包括與其直接相關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

    本法所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第三條國家把農業放在發展國民經濟的首位。

    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基本目標是:建立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經濟體制,不斷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提高農業的整體素質和效益,確保農產品供應和質量,滿足國民經濟發展和人口增長、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農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縮小城鄉差別和區域差別,建設富裕、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新農村,逐步實現農業和農村現代化。

    第四條國家采取措施,保障農業更好地發揮在提供食物、工業原料和其他農產品,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第五條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振興農村經濟。

    國家長期穩定農村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發展社會化服務體系,壯大集體經濟實力,引導農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國家在農村堅持和完善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六條國家堅持科教興農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方針。

    國家采取措施加強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調整、優化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農業科技、教育事業,保護農業生態環境,促進農業機械化和信息化,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

    第七條國家保護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增加農民收入,切實減輕農民負擔。

    第八條全社會應當高度重視農業,支持農業發展。

    國家對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統一負責,組織各有關部門和全社會做好發展農業和為發展農業服務的各項工作。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為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作。

    第二章農業生產經營體制

    第十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依法保障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保護農民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方式、期限、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義務、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和流轉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依法管理集體資產,為其成員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組織合理開發、利用集體資源,壯大經濟實力。

    第十一條國家鼓勵農民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自愿組成各類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堅持為成員服務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還的原則,依法在其章程規定的范圍內開展農業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可以有多種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記。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財產和經營自。

    第十二條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可以自愿按照民主管理、按勞分配和按股分紅相結合的原則,以資金、技術、實物等入股,依法興辦各類企業。

    第十三條國家采取措施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產業化經營,鼓勵和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發展生產、加工、銷售一體化經營。

    國家引導和支持從事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服務的企業、科研單位和其他組織,通過與農民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訂立合同或者建立各類企業等形式,形成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利益共同體,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帶動農業發展。

    第十四條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成立各種農產品行業協會,為成員提供生產、營銷、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提出農產品貿易救濟措施的申請,維護成員和行業的利益。

    第三章農業生產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基本目標和農業資源區劃,制定農業發展規劃。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農業發展規劃,采取措施發揮區域優勢,促進形成合理的農業生產區域布局,指導和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

    第十六條國家引導和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結合本地實際按照市場需求,調整和優化農業生產結構,協調發展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發展優質、高產、高效益的農業,提高農產品國際競爭力。

    種植業以優化品種、提高質量、增加效益為中心,調整作物結構、品種結構和品質結構。

    加強林業生態建設,實施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和防沙治沙工程,加強防護林體系建設,加速營造速生豐產林、工業原料林和薪炭林。

    加強草原保護和建設,加快發展畜牧業,推廣圈養和舍飼,改良畜禽品種,積極發展飼料工業和畜禽產品加工業。

    漁業生產應當保護和合理利用漁業資源,調整捕撈結構,積極發展水產養殖業、遠洋漁業和水產品加工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安排資金,引導和支持農業結構調整。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農業綜合開發和農田水利、農業生態環境保護、鄉村道路、農村能源和電網、農產品倉儲和流通、漁港、草原圍欄、動植物原種良種基地等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保護和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

    第十八條國家扶持動植物品種的選育、生產、更新和良種的推廣使用,鼓勵品種選育和生產、經營相結合,實施種子工程和畜禽良種工程。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專項資金,用于扶持動植物良種的選育和推廣工作。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當加強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建立健全農田水利設施的管理制度,節約用水,發展節水型農業,嚴格依法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灌溉水源,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占用或者毀損農田水利設施。

    國家對缺水地區發展節水型農業給予重點扶持。

    第二十條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加強農業機械安全管理,提高農業機械化水平。

    國家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先進農業機械給予扶持。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為農業服務的氣象事業的發展,提高對氣象災害的監測和預報水平。

    第二十二條國家采取措施提高農產品的質量,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標準體系和質量檢驗檢測監督體系,按照有關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質量衛生安全標準,組織農產品的生產經營,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第二十三條國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優質農產品認證和標志制度。

    國家鼓勵和扶持發展優質農產品生產。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措施,發展優質農產品生產。

    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優質農產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使用有關的標志。符合規定產地及生產規范要求的農產品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

    第二十四條國家實行動植物防疫、檢疫制度,健全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加強對動物疫病和植物病、蟲、雜草、鼠害的監測、預警、防治,建立重大動物疫情和植物病蟲害的快速撲滅機制,建設動物無規定疫病區,實施植物保護工程。

    第二十五條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種子、農業機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農業生產資料的生產經營,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登記或者許可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業生產資料的安全使用制度,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飼料添加劑等農業生產資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產品。

    農業生產資料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的質量負責,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產品冒充合格的產品;禁止生產和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農藥、獸藥、飼料添加劑、農業機械等農業生產資料。

    第四章農產品流通與加工

    第二十六條農產品的購銷實行市場調節。國家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農產品的購銷活動實行必要的宏觀調控,建立中央和地方分級儲備調節制度,完善倉儲運輸體系,做到保證供應,穩定市場。

    第二十七條國家逐步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農產品市場體系,制定農產品批發市場發展規劃。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產品集貿市場,國家給予扶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管理農產品批發市場,規范交易秩序,防止地方保護與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八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產品流通活動。支持農民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農產品收購、批發、貯藏、運輸、零售和中介活動。鼓勵供銷合作社和其他從事農產品購銷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市場信息,開拓農產品流通渠道,為農產品銷售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督促有關部門保障農產品運輸暢通,降低農產品流通成本。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簡化手續,方便鮮活農產品的運輸,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扣押鮮活農產品的運輸工具。

    第二十九條國家支持發展農產品加工業和食品工業,增加農產品的附加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產品加工業和食品工業發展規劃,引導農產品加工企業形成合理的區域布局和規模結構,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鄉鎮企業從事農產品加工和綜合開發利用。

    國家建立健全農產品加工制品質量標準,完善檢測手段,加強農產品加工過程中的質量安全管理和監督,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十條國家鼓勵發展農產品進出口貿易。

    國家采取加強國際市場研究、提供信息和營銷服務等措施,促進農產品出口。

    為維護農產品產銷秩序和公平貿易,建立農產品進口預警制度,當某些進口農產品已經或者可能對國內相關農產品的生產造成重大的不利影響時,國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五章糧食安全

    第三十一條國家采取措施保護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穩步提高糧食生產水平,保障糧食安全。

    國家建立耕地保護制度,對基本農田依法實行特殊保護。

    第三十二條國家在政策、資金、技術等方面對糧食主產區給予重點扶持,建設穩定的商品糧生產基地,改善糧食收貯及加工設施,提高糧食主產區的糧食生產、加工水平和經濟效益。

    國家支持糧食主產區與主銷區建立穩定的購銷合作關系。

    第三十三條在糧食的市場價格過低時,國務院可以決定對部分糧食品種實行保護價制度。保護價應當根據有利于保護農民利益、穩定糧食生產的原則確定。

    農民按保護價制度出售糧食,國家委托的收購單位不得拒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財政、金融等部門以及國家委托的收購單位及時籌足糧食收購資金,任何部門、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三十四條國家建立糧食安全預警制度,采取措施保障糧食供給。國務院應當制定糧食安全保障目標與糧食儲備數量指標,并根據需要組織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耕地、糧食庫存情況的核查。

    國家對糧食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儲備調節制度,建設倉儲運輸體系。承擔國家糧食儲備任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保證儲備糧的數量和質量。

    第三十五條國家建立糧食風險基金,用于支持糧食儲備、穩定糧食市場和保護農民利益。

    第三十六條國家提倡珍惜和節約糧食,并采取措施改善人民的食物營養結構。

    第六章農業投入與支持保護

    第三十七條國家建立和完善農業支持保護體系,采取財政投入、稅收優惠、金融支持等措施,從資金投入、科研與技術推廣、教育培訓、農業生產資料供應、市場信息、質量標準、檢驗檢疫、社會化服務以及災害救助等方面扶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發展農業生產,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

    在不與我國締結或加入的有關國際條約相抵觸的情況下,國家對農民實施收入支持政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十八條國家逐步提高農業投入的總體水平。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財政每年對農業總投入的增長幅度應當高于其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內安排的各項用于農業的資金應當主要用于: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支持農業結構調整,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保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健全動植物檢疫、防疫體系,加強動物疫病和植物病、蟲、雜草、鼠害防治;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標準和檢驗檢測監督體系、農產品市場及信息服務體系;支持農業科研教育、農業技術推廣和農民培訓;加強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建設;扶持貧困地區發展;保障農民收入水平等。

    縣級以上各級財政用于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農田水利的農業基本建設投入應當統籌安排,協調增長。

    國家為加快西部開發,增加對西部地區農業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投入。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財政預算內安排的各項用于農業的資金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家各項農業資金分配、使用過程的監督管理,保證資金安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農業的財政資金和信貸資金。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用于農業的財政和信貸等資金的審計監督。

    第四十條國家運用稅收、價格、信貸等手段,鼓勵和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增加農業生產經營性投入和小型農田水利等基本建設投入。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自愿的基礎上依法采取多種形式,籌集農業資金。

    第四十一條國家鼓勵社會資金投向農業,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資設立各種農業建設和農業科技、教育基金。

    國家采取措施,促進農業擴大利用外資。

    第四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各類經濟組織開展農業信息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農業信息搜集、整理和制度,及時向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市場信息等服務。

    第四十三條國家鼓勵和扶持農用工業的發展。

    國家采取稅收、信貸等手段鼓勵和扶持農業生產資料的生產和貿易,為農業生產穩定增長提供物質保障。

    國家采取宏觀調控措施,使化肥、農藥、農用薄膜、農業機械和農用柴油等主要農業生產資料和農產品之間保持合理的比價。

    第四十四條國家鼓勵供銷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其他組織和個人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生產產前、產中、產后的社會化服務事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對農業社會化服務事業給予支持。

    對跨地區從事農業社會化服務的,農業、工商管理、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給予支持。

    第四十五條國家建立健全農村金融體系,加強農村信用制度建設,加強農村金融監管。

    有關金融機構應當采取措施增加信貸投入,改善農村金融服務,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提供信貸支持。

    農村信用合作社應當堅持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宗旨,優先為當地農民的生產經營活動提供信貸服務。

    國家通過貼息等措施,鼓勵金融機構向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提供貸款。

    第四十六條國家建立和完善農業保險制度。

    國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鼓勵和扶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建立為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服務的互助合作保險組織,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

    農業保險實行自愿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參加農業保險。

    第四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提高農業防御自然災害的能力,做好防災、抗災和救災工作,幫助災民恢復生產,組織生產自救,開展社會互助互濟;對沒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災民給予救濟和扶持。

    第七章農業科技與農業教育

    第四十八條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業科技、農業教育發展規劃,發展農業科技、教育事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步增加農業科技經費和農業教育經費。

    國家鼓勵、吸引企業等社會力量增加農業科技投入,鼓勵農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依法舉辦農業科技、教育事業。

    第四十九條國家保護植物新品種、農產品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鼓勵和引導農業科研、教育單位加強農業科學技術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傳播和普及農業科學技術知識,加速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促進農業科學技術進步。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織農業重大關鍵技術的科技攻關。國家采取措施促進國際農業科技、教育合作與交流,鼓勵引進國外先進技術。

    第五十條國家扶持農業技術推廣事業,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場引導相結合,有償與無償服務相結合,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和社會力量相結合的農業技術推廣體系,促使先進的農業技術盡快應用于農業生產。

    第五十一條國家設立的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以農業技術試驗示范基地為依托,承擔公共所需的關鍵性技術的推廣和示范工作,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公益性農業技術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業生產發展需要,穩定和加強農業技術推廣隊伍,保障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工作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按照國家規定保障和改善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專業科技人員的工作條件、工資待遇和生活條件,鼓勵他們為農業服務。

    第五十二條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以及科技人員,根據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需要,可以提供無償服務,也可以通過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償服務,取得合法收益。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以及科技人員應當提高服務水平,保證服務質量。

    對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舉辦的為農業服務的企業,國家在稅收、信貸等方面給予優惠。

    國家鼓勵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企業事業單位等參與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第五十三條國家建立農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教育、人事等有關部門制定農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十四條國家在農村依法實施義務教育,并保障義務教育經費。國家在農村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教職工工資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統一發放,校舍等教學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經費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統一安排。

    第五十五條國家發展農業職業教育。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統一規定,開展農業行業的職業分類、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管理農業行業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五十六條國家采取措施鼓勵農民采用先進的農業技術,支持農民舉辦各種科技組織,開展農業實用技術培訓、農民綠色證書培訓和其他就業培訓,提高農民的文化技術素質。

    第八章農業資源與農業環境保護

    第五十七條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必須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動植物等自然資源,合理開發和利用水能、沼氣、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發展生態農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業資源區劃或者農業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的區劃,建立農業資源監測制度。

    第五十八條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當保養耕地,合理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機肥料,采用先進技術,保護和提高地力,防止農用地的污染、破壞和地力衰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加強耕地質量建設,并對耕地質量進行定期監測。

    第五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小流域綜合治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從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預防措施,并負責治理因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國務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制定防沙治沙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六十條國家實行全民義務植樹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組織群眾植樹造林,保護林地和林木,預防森林火災,防治森林病蟲害,制止濫伐、盜伐林木,提高森林覆蓋率。

    國家在天然林保護區域實行禁伐或者限伐制度,加強造林護林。

    第六十一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草原的保護、建設和管理,指導、組織農(牧)民和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建設人工草場、飼草飼料基地和改良天然草原,實行以草定畜,控制載畜量,推行劃區輪牧、休牧和禁牧制度,保護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沙化和鹽漬化。

    第六十二條禁止毀林毀草開墾、燒山開墾以及開墾國家禁止開墾的陡坡地,已經開墾的應當逐步退耕還林、還草。

    禁止圍湖造田以及圍墾國家禁止圍墾的濕地。已經圍墾的,應當逐步退耕還湖、還濕地。

    對在國務院批準規劃范圍內實施退耕的農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予以補助。

    第六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依法執行捕撈限額和禁漁、休漁制度,增殖漁業資源,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

    國家引導、支持從事捕撈業的農(漁)民和農(漁)業生產經營組織從事水產養殖業或者其他職業,對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統一規劃轉產轉業的農(漁)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予以補助。

    第六十四條國家建立與農業生產有關的生物物種資源保護制度,保護生物多樣性,對稀有、瀕危、珍貴生物資源及其原生地實行重點保護。從境外引進生物物種資源應當依法進行登記或者審批,并采取相應安全控制措施。

    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及其他應用,必須依照國家規定嚴格實行各項安全控制措施。

    第六十五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采取生物措施或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獸藥,防治動植物病、蟲、雜草、鼠害。

    農產品采收后的秸稈及其他剩余物質應當綜合利用,妥善處理,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從事畜禽等動物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糞便、廢水及其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綜合利用,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合理投餌、施肥、使用藥物,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六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督促有關單位進行治理,防治廢水、廢氣和固體廢棄物對農業生態環境的污染。排放廢水、廢氣和固體廢棄物造成農業生態環境污染事故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調查處理;給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造成損失的,有關責任者應當依法賠償。

    第九章農民權益保護

    第六十七條任何機關或者單位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收取行政、事業性費用必須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收費的項目、范圍和標準應當公布。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收費,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有權拒絕。

    任何機關或者單位對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進行罰款處罰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罰款,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有權拒絕。

    任何機關或者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進行攤派。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機關或者單位以任何方式要求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人力、財力、物力的,屬于攤派。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有權拒絕任何方式的攤派。

    第六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所屬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集資。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任何機關或者單位不得在農村進行任何形式的達標、升級、驗收活動。

    第六十九條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納稅義務。稅務機關及代扣、代收稅款的單位應當依法征稅,不得違法攤派稅款及以其他違法方法征稅。

    第七十條農村義務教育除按國務院規定收取的費用外,不得向農民和學生收取其他費用。禁止任何機關或者單位通過農村中小學校向農民收費。

    第七十一條國家依法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保護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給予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

    第七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在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農業產業化經營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過程中,不得侵犯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干涉農民自主安排的生產經營項目,不得強迫農民購買指定的生產資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銷售農產品。

    第七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為發展生產或者興辦公益事業,需要向其成員(村民)籌資籌勞的,應當經成員(村民)會議或者成員(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后,方可進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籌資籌勞的,不得超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上限控制標準,禁止強行以資代勞。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對涉及農民利益的重要事項,應當向農民公開,并定期公布財務賬目,接受農民的監督。

    第七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生產、技術、信息、文化、保險等有償服務,必須堅持自愿原則,不得強迫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接受服務。

    第七十五條農產品收購單位在收購農產品時,不得壓級壓價,不得在支付的價款中扣繳任何費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扣、代收稅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農產品收購單位與農產品銷售者因農產品的質量等級發生爭議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農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檢驗。

    第七十六條農業生產資料使用者因生產資料質量問題遭受損失的,出售該生產資料的經營者應當予以賠償,賠償額包括購貨價款、有關費用和可得利益損失。

    第七十七條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有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權利,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給予答復。

    第七十八條違反法律規定,侵犯農民權益的,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為農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章農村經濟發展

    第七十九條國家堅持城鄉協調發展的方針,扶持農村第二、第三產業發展,調整和優化農村經濟結構,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村經濟全面發展,逐步縮小城鄉差別。

    第八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鄉鎮企業,支持農業的發展,轉移富余的農業勞動力。

    國家完善鄉鎮企業發展的支持措施,引導鄉鎮企業優化結構,更新技術,提高素質。

    第八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區位優勢和資源條件,按照合理布局、科學規劃、節約用地的原則,有重點地推進農村小城鎮建設。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注重運用市場機制,完善相應政策,吸引農民和社會資金投資小城鎮開發建設,發展第二、第三產業,引導鄉鎮企業相對集中發展。

    第八十二條國家采取措施引導農村富余勞動力在城鄉、地區間合理有序流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保護進入城鎮就業的農村勞動力的合法權益,不得設置不合理限制,已經設置的應當取消。

    第八十三條國家逐步完善農村社會救濟制度,保障農村五保戶、貧困殘疾農民、貧困老年農民和其他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民的基本生活。

    第八十四條國家鼓勵、支持農民鞏固和發展農村合作醫療和其他醫療保障形式,提高農民健康水平。

    第八十五條國家扶持貧困地區改善經濟發展條件,幫助進行經濟開發。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關于扶持貧困地區的總體目標和要求,制定扶貧開發規劃,并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組織貧困地區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合理使用扶貧資金,依靠自身力量改變貧窮落后面貌,引導貧困地區的農民調整經濟結構、開發當地資源。扶貧開發應當堅持與資源保護、生態建設相結合,促進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全面進步。

    第八十六條中央和省級財政應當把扶貧開發投入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并逐年增加,加大對貧困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和建設資金投入。

    國家鼓勵和扶持金融機構、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投入資金支持貧困地區開發建設。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扶貧資金。審計機關應當加強扶貧資金的審計監督。

    第十一章執法監督

    第八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逐步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農業行政管理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規劃、指導、管理、協調、監督、服務職責,依法行政,公正執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健全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執法,提高執法效率和水平。

    第八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履行執法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說明情況,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二)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本法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農業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向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遵守執法程序。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農業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八十九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與農業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在機構、人員、財務上徹底分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和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二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條違反本法規定,侵害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等財產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原狀;造成損失、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者以其他名義侵害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應當賠償損失,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十一條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截留、挪用的資金,沒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截留、挪用糧食收購資金的;

    (二)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截留、挪用用于農業的財政資金和信貸資金的;

    (三)違反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截留、挪用扶貧資金的。

    第九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違法收費、罰款、攤派的,上級主管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并予公告;已經收取錢款或者已經使用人力、物力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歸還已經收取的錢款或者折價償還已經使用的人力、物力,并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責令退還違法收取的集資款、稅款或者費用:

    (一)違反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非法在農村進行集資、達標、升級、驗收活動的;

    (二)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以違法方法向農民征稅的;

    (三)違反本法第七十條規定,通過農村中小學校向農民超額、超項目收費的。

    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強迫農民以資代勞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退還違法收取的資金。

    第九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強迫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接受有償服務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返還其違法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造成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參與和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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