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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糾紛新規定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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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經濟糾紛新規定范文

    一、我國目前馳名商標認定的情況

    入世后,我國由原來的行政機關單一認定馳名商標的做法改變實行由法院認定與商標主管行政機關認定相結合的雙軌制。2001年新修訂的《商標法》和2002年新頒布的《商標法實施條例》中明確規定在商標注冊、商標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有關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向相應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馳名商標,隨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6月1日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在其中對馳名商標認定的主體,馳名商標的取得及保護方式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賦予了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為我國的商標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使對馳名商標的認定權。至此,認定馳名商標的具體行政機關有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

    與此同時,最高人民法院也陸續頒布了相關司法解釋,明確了在法定條件下法院認定馳名商標的情況。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網絡域名解釋》),其中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此后,2002年10月施行的《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商標解釋》)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敝链?,初步確立了法院對馳名商標進行司法保護的審判機制,而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也相應據此認定了相當一批的馳名商標。自2001年7月至2005年4月底,人民法院共認定了29件馳名商標。

    2003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同時廢止1996年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新規定改變了以前批量認定馳名商標的做法和“主動認定為主,被動保護為輔”的原則,采用了“被動認定、個案認定”的原則。目前,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主要法律依據是上文所提到的2001年7月《網絡域名解釋》和2002年10月《商標解釋》這兩個司法解釋,根據這兩個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確立了認定馳名商標實行因需認定、被動認定和個案認定的原則。

    上述我國《商標法》、《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以及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確立了我國馳名商標認定的雙軌制,并相應確立了有關認定的原則,是符合國際知識產權保護中不斷加強馳名商標保護力度的趨勢的,也符合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規律性要求,使法院對商標主管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能夠依法進行,也改變了我國前期對馳名商標保護乏力的狀態。

    但是,在實行法院認定和行政認定雙軌認定機制的同時,就可能出現兩者之間發生某些沖突或可能產生某些不利因素和問題,造成保護上的障礙,為此,有必要進行探討。

    二、在現有認定機制和原則下的可能產生的問題分析

    人民法院與商標行政主管部門之間認定結果不一。我國《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了對馳名商標認定的法定條件,商標行政主管部門和人民法院在對商標是否馳名的認定中,均應依據《規定》和司法解釋按照上述規定的法定條件進行判斷。所以,對馳名商標認定的基本條件應當是一致的。但是,在訴訟中,作為遭受商標侵權的原告當事人,往往主張訟爭商標已經為商標行政部門認定為馳名商標,或者主張訟爭的商標具備馳名商標的條件,要求按照馳名商標的保護標準對訟爭商標予以保護。在此情況下,就可能因對方當事人對該馳名商標提出異議而導致法院對該馳名商標是否馳名進行審查判斷。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由于不同的認定主體之間在適用上述認定條件的一些具體問題上出現分歧,因各自存在的背景、基點、經驗和對具體標準的掌握等方面的差異而導致對同一商標是否馳名造成認定的差異。

    在法院認定情況下,出現認定結果的差異。由于人民法院判決認定馳名商標效力范圍的局限性,在遭受商標侵權的原告在不同的管轄法院就不同的侵權主體和侵權事實分別訴訟的情況下,由于法院與法院之間存在著經驗和具體標準掌握的不同等原因,造成不同地區的法院之間甚至同一地區的法院之間在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和認定權的前提下,對同一訟爭商標是否馳名做出不同的認定結果。

    在各地努力發展市場經濟的情況下,為了提高本地區有關企業的知名度,發展本地區經濟等地方保護主義思想的作祟下,這種掌握的具體認定標準上的差異是不可避免的。

    所以,在法院與商標行政主管部門之間、法院與法院之間如果出現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完全相反的結果,那么就會損害馳名商標認定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大大降低了法院和商標行政主管部門的公信力,也有損認定主體應當具有的權威性,使商標權利人喪失對我國馳名商標保護的信心;其次,如果出現法院與商標主管部門認定之間或法院之間認定結果相同的情況下,對當事人和法院來說,也造成了訟累和增加了訴訟成本,不僅浪費了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不利于經濟糾紛得到高效率的解決,而且有可能使侵權人借此得到一個拖延訴訟、逃避法律制裁的機會。

    三、在目前雙軌制認定主體的情況下進行完善的建議

    若存在上述不利情況和因素下如何進行相關的完善,必須考慮在商標侵權糾紛中,人民法院通過運用司法權審理商標糾紛以達到對商標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行為的審查和監督,達到對行政權進行法律監督的目的。這也是符合1994年關貿總協定締結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精神,法院應當作為具有認定馳名商標最終決定權的機構。

    為此,筆者認為在我國目前馳名商標認定主體雙軌制的情況下,有必要對馳名商標認定做必要的完善。首先,為體現司法權的監督原則,確立馳名商標的行政認定是一種可訴行政行為,對商標行政主管部門就商標馳名認定做出的行政決定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納入到司法的監督之下。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對商標行政主管部門的商標馳名認定提請法院審查來達到對商標行政主管部門的上述行政行為履行審查、監督的作用。其次,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某些法院為審理馳名商標行政訴訟,而不宜由審理商標糾紛的人民法院直接來認定涉訟商標是否馳名。一方面可避免因各地法院掌握的具體標準不一而導致出現不同法院之間對同一商標是否馳名認定結果的差異,也可避免造成與商標行政主管機關認定上的差異;另一方面,對馳名商標行政訴訟歸口應由指定法院審理,以此加強對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力度,有利于對馳名商標專門性問題的研究。并可充分利用現有商標行政部門的行政資源,因為在近10多年的馳名商標認定工作中,商標行政部門已經建立起一套較為完善的認定體系,我們應該充分利用現有的資源,而不必再去耗費現有緊張的司法資源。事實上,在司法實踐中,諸如工傷認定、交通事故認定等由各主管行政部門來認定,而不應由法院來直接認定,司法權監督行政權的表現體現在行政行為的審查上,而不應直接干預或部分剝奪行政權;第三,在訴訟中,當有關當事人對涉訟商標是否馳名申請認定時,人民法院應將該案終止審理,由有關當事人向商標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認定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委托商標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認定,由該部門決定該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待該組織按照法律程序做出決定并產生法律效力時,再由法院進一步開庭審理商標糾紛案;第四,增設馳名商標行政認定中的復議制度。由于《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中商標行政主管部門對馳名商標認定行為是否可以復議或撤銷、一次馳名商標認定后的有效期限以及在該有效期內該馳名商標不符合馳名商標條件時如何處理等問題未作出規定,為體現行政認定行為的權威性和馳名商標應有的社會信譽和價值,設立馳名商標行政認定行為的復議制度是必要的。

    第2篇:經濟糾紛新規定范文

    關鍵詞:物權法 信貸管理 法律風險 影響

    中圖分類號:F83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6-1770(2007)11-051-03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下稱《物權法》)對物權制度的共性問題和現實生活中迫切需要規范的問題作出了規定,明確物的歸屬,保護權利人的物權;鼓勵物的利用,有利于發揮物的效用。《物權法》的出臺是深化改革開放、進一步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標志著我國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建設進入了新階段。就商業銀行而言,《物權法》在擔保物權等方面有著較大的變化和突破,給銀行業務帶來重大影響。

    一、《物權法》的出臺終結了當前我國擔保物權法律規范不統一、內容不完善、甚至相互矛盾的現象,有利于減少銀行業務的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

    《物權法》出臺前,我國有關擔保物權的法律制度散落于《擔保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甚至一些部門規章、地方規定也對擔保物權制度作出規定。出現同一種擔保制度在各地操作流程、模式不統一,甚至發生糾紛后,不同地方的司法機關對同一問題的認定和裁判結果也不盡相同的現象。在降低了銀行業務效率,增加交易成本的同時,給銀行業務帶來很大的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段餀喾ā吩诳偨Y現有的擔保物權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對擔保物權制度作出了統一規定,并明確《擔保法》的規定與《物權法》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物權法》的規定。這必將大大減少由于法律規范自身不統一帶來的法律和操作風險。

    二、完善了擔保物權種類、擴大了擔保物的范圍,提供了更多擔保工具,有利于銀行拓寬客戶群,調整客戶結構,豐富產品線,進而促進業務增長

    物權法定原則決定了擔保物權的種類只能由法律規定,當事人只能在法律規定的物權種類間作出選擇。在這一理念下,擔保物權的種類越多,當事人可以選擇的擔保手段也就越多,交易也就越容易達成。與《擔保法》相比,《物權法》不僅完善了現有的擔保物權種類,如承認最高額質押,允許當事人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的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還借鑒國外的先進做法,創設了集合抵押和浮動抵押兩種新的擔保類型。準許當事人將現有的財產一并抵押設立集合抵押擔保,或將現有的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設立浮動抵押擔保。物權擔保種類的豐富,拓寬了銀行與當事人間的融資渠道。

    在拓寬物權擔保種類的同時,《物權法》還大大豐富了擔保物的范圍。這主要表現在:一是在《擔保法》規定的擔保物種類基礎上,新增了“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現有的以及將來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應收賬款”以及“依法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等新的擔保物種類。二是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均可抵押,體現了“法不禁止即為允許”的的法制理念,極大地擴展了抵押物的范圍。這有利于解決立法滯后于經濟生活發展的矛盾,有助于發揮物盡其用的功能,鼓勵交易和銀行業務的創新。

    三、完善了擔保物權的設立和實現方式,有利于防范信貸風險,降低交易成本

    這方面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確立了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明確了登記機構的職責。長期以來,由于對不動產抵押登記機構及其職責缺少明確統一的規定,導致實踐中,各地確定的有關不動產登記機關五花八門,有的地方規定由同一部門承擔抵押登記職責,有的地方規定房地分別在不同的部門登記;有的地方是由承擔房地管理職能的土地管理部門或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有的地方規定由房地產交易中心等等中介部門承擔登記職能,有的地方甚至規定由工商部門承擔抵押登記職能。這種規定的不統一,再加上缺少對登記機構職能的明確規定,導致各地在辦理抵押登記所需文件資料、登記費用等方面差異很大,不僅加大了交易成本,而且導致出現重復抵押等現象時有發生,甚至影響到抵押權的效力。《物權法》針對現行不動產抵押登記中存在的問題,明確規定國家對不動產施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同時規定了登記機構應當履行的職責、不得從事的行為及其違反職責的責任。這些規定必將有利于規范不動產抵押登記,降低抵押設定成本,減少因登記機構不統一帶來的風險。

    (二)設立不動產預告登記制度,有利于降低不動產重復抵押貸款風險。當事人間簽訂的買賣房屋或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在當事人間成立的是債權關系,是將來取得物權的原因關系,在未依法辦理有關物權過戶或登記手續前,買方等權利人享有的只是請求賣方等義務人履行協議的請求權,屬債權范疇。如果賣方等義務人在辦理過戶等手續前,將不動產再次出售或重復抵押給他人的,將可能損害先與賣方等義務人簽訂協議的權利人的利益。不動產預告登記制度的確立,賦予了預告登記對抗主義的效力,有效地防止出現 “一房多賣”和“重復抵押”等問題。為保護銀行信貸業務安全,特別是個貸業務安全將起到很好的作用。

    (三)完善了擔保物權實現方式。根據現行的《擔保法》規定,擔保權人只有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未受清償的情形下,可以與擔保人協議抵債或拍賣,協商不成的,通過向法院,確認擔保物權。債務人不履行判決時,擔保物權人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需先委托評估機構對擔保物進行評估。這樣,擔保物權的實現需繳納訴訟費、執行費、評估費和拍賣費等費用,擔保物處置成本極高,在某些情形下,擔保物處置所得尚不足以支付有關費用,這種規定對擔保權人極為不利。在既有人保和物保時,特別是債務人自身提供物保時,規定“物保先于人保,需先處置擔保物“,這更限制了擔保物權人的選擇權,有悖于擔保權人設置擔保的初衷。《物權法》對上述規定進行了修正,這主要表現在:一是在擔保物權的實現條件上,該法允許當事人自行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并不僅限于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在實現途徑方面,該法規定當事人不能就實現方式達成一致時,權利人可以直接請求法院拍賣、變賣擔保財產而非必須通過訴訟程序。二是在既有人保,又有物保時,《物權法》規定,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擔保實現順序,縮小了保證人的先履行抗辯權。

    四、確立了不動產物權的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穩定財產流轉過程中的法律關系,維護銀行擔保權人等善意第三人利益,有利于遏制物的擔保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銀行權益的行為,防范信貸風險

    善意取得,亦稱即時取得,是指無處分權人擅自處分財產權于第三人,如第三人在有償取得該財產權時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該財產權。善意取得制度作為民法物權中的一項重要制度,為各國立法所普遍接納。我國現行民事立法尚未建立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嚴重影響了財產流轉的穩定性,及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甚至成為一些人惡意詐騙的工具。從銀行的角度看,善意取得制度的缺失,直接影響到銀行擔保物權的穩定性及依據其取得的優先受償權。這主要表現在:一是無處分權人設定抵押、質押等行為一旦被認定無效,將直接導致擔保物權被認定無效,致使銀行等擔保權人對擔保物喪失優先受償權,設置擔保的目的落空。二是在一些擔保人或擔保物涉嫌犯罪的經濟糾紛案件中,存在著對銀行等善意第三人和刑事追贓間誰的效力優先的問題。由于現行法律對此缺乏規定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往往導致影響等善意第三人的權利得不到保護。

    《物權法》第106條明確規定了物權的善意取得制度,根據該條的規定,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的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當事人也可以善意取得。這意味著與銀行信貸業務密切相關的擔保物權,只要符合《物權法》第106條規定條件,銀行等擔保權人是可以依法善意取得的,銀行可以據此來主張無處分權人處分行為的有效性,對抗刑事追贓行為,主張優先受償權或所有權,維護銀行的合法權益。

    我們在看到《物權法》的進步和創新的的同時,也要看到其一些規定給銀行業務帶來的風險,需要我們特別關注:

    (一)擔保物權種類和擔保物范圍的擴大提供了業務增長機會,也伴生了新的風險。以各方關注的動產浮動抵押為例,該制度被視為極大地拓寬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促進銀行信貸投放,但應當注意的是,該制度下的抵押標的物具有變動、不特定的特征,銀行現行的授前風險評估及授后風險控制都需要調整以適應其特點,防范風險。

    (二)在建立健全一系列配套的制度規則之前,《物權法》尚不能有效發揮其作用。如,該法規定了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有利于簡化擔保手續、有效公示物權,但短時間內尚不能實現該制度而仍將持續目前多頭登記、手續繁復的局面。又如,該法允許以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財產設定抵押,但在相應登記制度未建立完善的情況下,銀行接受這些財產抵押仍有相當的風險。再如,該法簡化了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而有利于銀行,但在民事訴訟程序未相應修改前,該制度并無實施之可能。

    (三)要充分注意《物權法》對債權人權利的限制。該法總體上來說是加強了對債權人的保障,但在具體規則上,仍有一些限制債權人權利的新規定,如,縮短了抵押權的行使期間。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擔保權人可以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后兩年內行使抵押權,而《物權法》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又如,有關物權歸屬和內容以不動產登記薄為準的規定,這就要求,銀行在確認擔保物權屬內容時,不能僅依靠擔保人提供的有關不動產權屬證明記載的內容,而是需向登記機關了解核實有關物權的歸屬和內容,避免因不動產權屬證書與登記薄記載內容不一致帶來的風險。再如,在有關質押擔保財產范圍的規定方面,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財產權利可以出質”,這就意味著能夠質押的財產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據。目前實踐中一些地方性規定中允許質押的財產,如“出租車牌照經營權”質押等存在質押無效的風險。等等。

    (四)要及時調整完善規章制度及合同文本。順應法律對擔保形式、擔保財產范圍的創新規定,比如動產浮動抵押、最高額質押、應收賬款質押、可轉讓的基金份額質押等,銀行要積極開發新產品,盡早制定業務辦法、操作規程及合同文本。針對《物權法》對現行擔保法律制度的修改,要及時修訂內部流程及合同文本,適應新的要求,切實防范風險。

    第3篇:經濟糾紛新規定范文

    關鍵詞 審查逮捕 刑事和解 協調 輕傷害

    中圖分類號:D915 文獻標識碼:A

    一、不協調的問題的法律成因

    新刑訴法在細化逮捕條件嚴格控制逮捕范圍的同時,明確了應當逮捕的情形,刑訴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也就是說只要曾經故意犯罪,本次犯罪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就必須逮捕,這種硬性規定沒有回旋的空間。

    新刑訴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刑事和解)。2013年《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二)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四)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第五百一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作為有無社會危險性或者社會危險性大小的因素予以考慮,經審查認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在審查階段可以依法變更強制措施。這說明刑事和解制度的精神是和解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不逮捕。

    綜合兩部分規定,如果案件犯罪嫌疑人曾經故意犯罪,無論輕罪重罪,無論間隔時間多久,本次犯罪可能判處徒刑,即使雙方刑事和解被害方表示諒解并請求從寬處理,檢察機關也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這樣,批捕條件的硬性規定與刑事和解從寬原則發生不協調甚至矛盾沖突。這一點在輕傷害案件上表現得更為突出。江蘇省公檢法2004年《關于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輕傷害案件)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或者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并履行完畢的,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后,當事人自行和解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決定。該規定對輕傷害案件堅持從寬處理,刑事和解的輕傷害案件可以撤案或不訴,自然談不上應當逮捕,多個省份也存在類似的地方性規定豍。民間對和解的輕傷害案件相對寬容,刑事政策較為寬松,但如果依照新刑訴法,一旦犯罪嫌疑人曾經故意犯罪,則很可能難逃被逮捕的命運。

    二、帶來的相關司法實踐的問題

    這種不協調落實到司法實踐中,就會發生很多具體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批捕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曾經故意犯罪,但已超過五年的,如果刑事和解成功是否可以不捕?逮捕條件是曾經故意犯罪,刑事和解條件是五年內沒有故意犯罪,于是刑事和解案件與應當逮捕案件范圍出現重合。如果不捕則違反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如果逮捕則不符合刑事和解制度精神。

    2、五年之內故意犯罪的當事人自愿和解,檢察機關是否可以主持調解?刑事和解制度將五年內故意犯罪的嫌疑人排除在外,但在司法實踐中,有相當數量這類案件當事人自己愿意調解。如果雙方當事人自愿和解,檢察機關總歸不能不允許和解。如果案件和解成功,是否可以作為案件處理的參考情節?

    3、訴訟法是否可以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該原則是刑法實體法原則,而非訴訟法原則,理論上講訴訟法沒有輕重的問題,但現實上確實存在捕與不捕的問題。例如案件發生在2012年,按舊刑訴法不符合逮捕條件,但按照新刑訴法應當逮捕,公安機關在2013年報捕,是否應當批準逮捕?

    4、故意傷害輕傷害案件應依據何種規定處理。如前文所述,多地出臺了本地輕傷害處理的地方性規則,由于這些地方性規則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的,有較強的群眾基礎,而且在司法實踐中地方性規則往往很受重視。那么新刑訴法與地方性規則出現不協調時,應如何取舍?

    三、問題的處理及立法建議

    筆者認為,以上問題有的可以用司法技術的取舍予以解決,有的問題則需要立法完善。

    1、犯罪嫌疑人五年之內故意犯罪,本次犯罪可能判處徒刑的,不屬于刑事和解制度適用范圍,應當依照第七十九條第二款批準逮捕,沒有疑義。曾經故意犯罪超過五年,雙方和解,是否批準逮捕應當視情況而定,不能一刀切的認定捕或不捕。如果犯罪嫌疑人存在多次前科,或不如實供述罪行,或上次犯罪系嚴重暴力犯罪,則應批準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上次犯罪,系輕罪且僅有這一次犯罪,主觀惡性和危險性較小,則依據《規則》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五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不批準逮捕。這也是各個規則之間沖突的權益之計。如果要徹底解決這個問題,筆者認為刑訴法應當修改七十九條第二款,把曾經故意犯罪改為五年之內故意犯罪,這樣法律就能協調統一,前后一致。

    2、對于五年之內故意犯罪的當事人自愿和解,檢察機關是否可以主持調解的問題,既然刑訴法明確將該種情況排除在刑事和解之外,那么檢察機關就不應當主持雙方調解,但并不禁止雙方自行調解,檢察機關可以行駛闡明權,告知雙方可以到人民調解組織、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等機關調解并簽訂調解協議,或者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主持制作調解協議書。如果調解成功,檢察機關可以依據賠償損失的酌定情節提出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而非刑事和解。

    3、對于刑訴法是否適用從舊兼從輕的原則,筆者認為可以。例如在某甲故意傷害案中,某甲在2005年因犯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被人民法院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2009年7月刑滿釋放,2012年6月因經濟糾紛與他人互毆,致人輕傷。后某甲賠償被害方損失,雙方和解,被害方諒解某甲并請求不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當時未報捕,某甲被取保候審。2013年1月,公安機關認為某甲的情況按照新刑訴法應當逮捕,于是提請我院批準逮捕。雖然訴訟法無輕重的概念(并非判刑),但捕與不捕能直接影響當事人的人身自由及最后處罰,故在2013年以前發生的案件可以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

    4、包括江蘇省的多地出臺有關輕傷害案件處理的地方性規定,無論這種規定性質如何,已經成為司法實踐部門處理案件的重要依據,盡管上位法高于下位法,新法優于舊法,但因“縣官不如現管”,地方性規則往往更受重視。筆者認為,這些地方性規定出臺的背景是刑訴法中沒有刑事和解制度,現新刑訴法已經明確規定刑事和解,具體的操作辦法也由《規則》細化,因此地方性規定中與刑訴法以及規則相矛盾的條款不應再適用,妥善的辦法是各個地方應盡快明確廢止舊規定,或出臺與法律相適應的新規定,以免造成司法實踐的不統一。所謂不協調只是現象,本質是公權介入與私力合作的界限劃分問題,一個部門法應當遵循統一的價值取向。

    (作者單位:海門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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