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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保護管理方案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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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保護管理方案

    第1篇:環境保護管理方案范文

    關鍵詞:礦山地質環境;地質災害;影響評估;恢復治理;保證金

    中圖分類號:X3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13)29-0084-02

    從2009年開始遼寧省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制度,遵循礦產資源開發與地質環境保護并重和“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的基本原則,該制度是有效保護與恢復治理礦山地質環境的一項重要措施,與工民建、礦山建設等常規項目的建設具有明顯差異,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結合近年來開展的一系列相關工程實踐,對其中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

    葫蘆島市西北部的南票區是以煤而興起的工業區,區內煤炭資源豐富,有著悠久的開采歷史。至今各井田煤炭資源基本枯竭。各小礦井大多進入殘采、復采階段,形成規模較大的采空區。采礦活動破壞了區域性生態環境及自然地貌景觀,形成了各類地質災害,影響了區域的生態環境和當地人民群眾正常的生產活動。

    1 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估

    1.1 現狀評估及其范圍

    建國以來歷經半個多世紀的大規模開采,部分礦井的煤炭資源已近枯竭,并留下了大量的采空區域。目前,南票煤田內大部分小型礦區都在進行復采和殘采,根據礦山環境地質問題的表現形式和影響結果,將礦山環境地質問題歸為四大類:

    1.1.1 地質災害。地下開采所造成的采空區引起的局部地質災害主要有:地面塌陷、地裂縫及井巷垮幫冒頂。進行復采的小型礦區大部分都在沉陷區域內,由于地面沉陷尚未穩定,所以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地面塌陷和地裂縫發生的規模,確定礦區地質環境影響程度分級;

    1.1.2 地下水資源。采礦活動對水資源的破壞包括地下水資源浪費、區域地下含水層破壞等物理破壞,其中地下開采對地下水資源影響最大。南票井田中的小型礦山大多位于剝蝕丘陵區,區內地下水主要以碎屑巖類孔隙裂隙水和碳酸鹽巖類巖溶裂隙水為主。

    1.1.3 地形地貌景觀。礦山建設和生產已經對礦區原生的地形地貌景觀影響和破壞程度較大,并形成了新的堆積壓占和挖損地貌。特別是在工礦廣場內修建的辦公室、井口等建(構)筑物、用來運煤的礦區道路以及矸石堆、煤堆等破壞了原來的地形、地貌,改變了原有的自然景觀。

    1.1.4 土地資源。地下開采對土地資源的影響表現為固體廢棄物堆放占用或毀損土地,主要為工礦用地的部分,影響程度分級由占用和破壞的土地類型及面積而定。

    綜合以上四方面因素,分級確定采取上一級別優先原則,確定現狀評估的級別(只要有一項要素符合某一級別就定為該級別)。現狀評估的面積為礦區面積與現階段的影響面積之和。

    1.2 預測評估及其范圍

    預測評估應在現狀評估的基礎上,根據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采礦地質環境條件特征,分析預測采礦活動可能引發或加劇的地質環境問題及其危害,評估礦山建設和生產可能對礦山地質環境造成的影響,包括礦山地質災害危險性、礦區含水層破壞、地形地貌景觀破壞和土地資源毀損對礦山地質環境的影響程度評估。

    預測評估的礦山地質環境影響程度分級標準與現狀評估的分級標準相同,面積為現狀評估的面積與地表巖移影響范圍面積之和。

    2 礦山地質環境防治工程

    2.1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程

    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重點放在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發生前的防止上,同時要積極治理和恢復已經造成的礦山地質環境的破壞上,通過對礦區現狀和預測的評估,可以確定礦山地質環境防治工程的方法和措施。

    2.1.1 地面塌陷、地裂縫治理:對開采沉陷區,未達到穩沉狀態的,采取監測、示警及臨時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達到穩沉狀態的,采取防滲處理、削高填低、回填整平、挖溝排水、植被重建等綜合治理措施。對地裂縫的規模和危害程度較小的,采用土石填充并夯實,防滲處理等措施;規模和危害程度較大的,可采取填充、灌漿等措施。

    2.1.2 含水層破壞治理:主要的防治措施為定期對礦山排放的廢水進行監測,防止污染含水層。

    2.1.3 地形地貌景觀破壞治理:丘陵山區可采用邊坡加固、采坑回填、植樹種草或者掛網客土噴播等工程措施,以修復生態。

    2.2 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工程

    為及時掌握礦山開采過程中所可能引發的地質災害、含水層破壞及地形地貌景觀破壞等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影響范圍、程度及危害,同時準確掌握方案中各項治理工程的實施和效果,礦山要進行對地質環境的監測工作。具體監測工作如下:

    2.2.1 地質災害監測。對地面塌(沉)陷、地裂縫,采用人工監測等方法進行監測,其余采取人工定期監測方法即可,在礦山生產工程中隨時進行監測。

    2.2.2 含水層破壞監測。定期對礦山廢水進行監測,監測礦山排水各項指標是否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28-2002)Ⅱ類水域標準要求,防治污染含水層,可采用人工現場調查、取樣分析的方法進行監測。

    2.2.3 地形地貌景觀和土地資源監測。定期安排相關人員在評估區內地形地貌和土地資源已遭到破壞和將會遭到破壞的地段進行現場測量。

    3 經費估算與進度安排

    3.1 經費估算

    許多恢復治理和防治工程都是在礦山閉礦后才能實施,當礦山閉礦后如果礦山的法人能履行職責對本礦區范圍內的生態環境和土地資源進行恢復治理,則在驗收合理后返還所交納的保證金額。如果礦山的法人不履行職責,當地國土部門將用所交納的保證金,組織人員來進行恢復治理工程,以確保礦山在閉礦后之前所破壞的土地資源與生態環境能夠得到很好的恢復與治理。

    所以保證金的計算和收取顯得尤為重要。煤炭型地下開采礦山保證金的計算公式:保證金交存總額=單位面積交存標準(取0.25元/m2?年)×影響面積×有效年數×影響系數(取1.5)。根據現行的實際情況,往往還要結合現行的價格標準以及市場價格對整個的恢復治理工程進行估算,所得的金額作為恢復治理工程的總費用。經費由工程施工費、其他費用和不可預見費三部分組成。所交納的保證金額為工程費用與公式計算金額兩者的最大值。

    3.2 進度安排

    方案編寫日至閉礦期間進行礦山地質環境的動態監測,及時發現及時回填地裂縫。閉礦后到恢復治理工程結束:拆除井口設施,回填井口,平整;拆除工業場地廢棄的建筑物,排矸場堆放的矸石清運后,清理地表,平整,穴狀客土,植樹、種草、后期管護。

    4 結語

    重視地質環境條件和礦山的現場調查和測繪是有效開展本項工作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加強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對合理有效制定恢復治理防治工程具有重要意義。收取保證金制度是為礦山閉礦后環境的恢復治理提供經濟上的保障,盡量減少因為開發資源而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參考文獻

    [1] 唐輝明,等.工程地質學基礎[M].北京:化學工業

    出版社,2011.

    [2] 陳昌彥,,王維理.廢棄礦山植被恢復工程地

    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關鍵問題分析[J].中國地質災害與

    第2篇:環境保護管理方案范文

    關鍵詞:涉海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替代方案

    隨著人類活動向海洋的不斷進軍,盲目的涉海工程對海洋環境的破壞日益嚴重.要想遏制海洋污染和對海洋損害的勢頭,實現海洋開發與保護的協調發展,就必須強化涉海工程的海洋環境監督管理.而涉海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則是涉海工程海洋環境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也是整個涉海工程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活動的首要環節.本文試對我國的涉海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進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議。

    1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

    1.1環評資質證書的審查頒布

    涉海工程建設項目環評工作的專業特殊性及其重要性決定了評價機構必須具備特殊的資格以勝任某項涉海工程的評價要求。《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明確:“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的立項或可行性研究階段委托具有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編制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大綱;環境影響評價單位根據批復的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大綱開展工作,組織編制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據了解,自2006年國家推行環評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企業申請甲級資質的門檻提高,使得全國擁有“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甲級資質”的單位由之前的32家降為3家。此外,為了更好的落實涉海工程的環評工作,海洋工程環評工程師的培訓工作日益興起。

    1.2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驗收等程序要求

    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四十三條規定,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但由于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涉及到海域使用、淺海灘涂養殖和船舶航行安全,所以本條規定“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必須征求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審核”,是指對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核實。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審核意見,可以納入行業主管部門預審意見中,也可以按規定直接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對于海洋工程,依本法第四十七條:“……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核準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必須征求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權,并且規定:“海洋主管部門在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前,應當征求海事、漁業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其中,圍填海工程必須舉行聽證會。”使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程序更明確。

    2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2.1從環境影響評價內容本身來說,欠缺替代方案,這一基本缺陷使得涉海工程建設項目的環評中也缺少替代方案

    替代方案是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最基本的要求之一,對替代方案的分析是環評的核心內容,可是我國法律中卻一點都沒有涉及。“我們的現有規定中,所采取的辦法是比較幾種方案,選擇最佳方案,所以也就沒有再規定替代方案。但其實比較選擇最佳方案與替代方案這二者在性質上是根本不同的。替代方案要求另外一個方案可以在對立的角度上完全代替評價方案,并有同樣的效果。”替代方案的缺乏,使得環境影響評價活動不能為決策者提供充分的、全面的科學信息,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真正目的無法實現。

    2.2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海洋管理部門審核的現象仍存在一定的普遍性

    自新《海洋環境保護法》施行至今,在整個海岸工程環評管理流程中,海洋管理部門審核缺位的問題依然不是個別現象,例如浙江國華(寧海)電廠、上海寶鋼馬跡山礦石中轉港擴建工程等,在未經海洋管理部門審核的情況下,其環境影響報告書就已經得到環保管理部門的批準。以浙江省為例,據一項非正式的調查結果顯示,浙江省沿海市海洋管理部門對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核率普遍較低,如寧波市為32%,臺州市為7.5%,舟山市為5%,溫州市為2.6%,而嘉興市則為0。這說明在現實的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評管理程序中,大部分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沒有經過海洋管理部門審核這一必經的法定環節。

    2.3涉海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始終處于被動反應的地位

    雖然法律要求建設單位在開工建設之前應該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環評。但是許多建設項目未經環評就直接報送到計委、發改委,甚至直接由后者發起某項項目。實踐中往往是在受理海域使用權申請或者廢棄物海洋傾倒申請的時候,發現該涉海工程建設項目海洋環評方面的內容和管理程序存在缺損和瑕疵,如有的沒有開展海洋影響評價,有的沒有海洋管理部門簽具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核意見。項目由計劃部門立項以后,意味著開發行為已基本上被政府有關部門認可,后來環評程序的功能似乎只是論證該建設項目沒有不利的環境影響,或者尋求減少環境影響的對策。這樣就失去了從源頭上把關海洋環境影響項目的良機。涉海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最后落腳點只能是提出合適的治理方案,實質上就成了一個在社會行為末端和尾部的行為。

    第3篇:環境保護管理方案范文

    關鍵詞:項目建設期;環境監理;有效管理措施

    近年來,隨著中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建設項目的數量明顯上升,環境監管任務十分繁重,導致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環保措施和設施“三同時”落實不到位、未經批準建設內容擅自發生重大變動、未經檢查同意擅自投入試生產等違法違規現象仍比較突出,甚至對項目施工期間帶來的生態環境、水土流失、景觀影響及噪聲、揚塵等環境污染問題的管理幾乎是缺位狀態。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工作作為一種新的環境管理手段,可以解決項目施工期間的環境管理缺位問題,因此,本文對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工作的有效性管理進行了深入探究,希望能解決上述問題。

    1項目建設期環境監理工作的重要性

    建設項目環境監理是指建設項目單位委托具有相應的資質的監理單位對自身的建設項目進行環境管理工作,環境監理單位需要以承建企業的環境評價文件,環境監理制度和環境保護主管單位的環境批復文件為依據,對整個建設項目實行環境監管承擔著是對管理部門和對社會的責任。

    2施工期間環境監理工作管理措施的必要性

    建設項目施工期間環境監理工作如此之重要是因為很多的建設項目在其開始勘測,選擇地址和整個建設施工期間對環境的影響就已經產生,如果忽略這一期間的環境監理,那對環境造成的破壞是不能改變的。所以這就需要環境監理機構全程的跟蹤監管。

    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工作的進行,調動了建設承建單位自身的積極性,加之政府和監理單位的有效管理,必能更好的保護生態環境。

    3建設項目施工期環境監理有效管理措施

    3.1建設項目施工準備階段的環境監理管理方案

    3.1.1建設項目施工準備期間環境監理

    (1)審核設計施工方案。環境監理單位需要了解施工單位的設計圖紙,了解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設計方案,掌握項目建設需要保護的環境對象和具體的配套除污治理措施,然后根據這些方面給出需要優化和注意的意見和建議。對其設計中不符合環境保護規范的要求其修改建設方案,制定好具體的環境保護措施和防治方案。

    (2)提出環境監理計劃。仔細審閱施工單位提出的施工設計方案和施工進度情況表,對其施工期間需要保護的環境對象和保護措施進行審核,提出優化的環境監理方案和計劃。

    (3)臨時場地環境監理。監督施工期間臨時使用的場地是否符合環保要求,臨時使用場地恢復后是否符合環保質量標準,環境監理單位需要做好必要的跟蹤調查和調查振告。

    (4)環境保護問責制度。環境監理單位需要確保承建項目單位以及項目施工單位對于環境保護責任方面有明確的規定,好的問責規范可以提參與者的自律意識,從而提高承建企業自身的環保意識,這樣有助于更好的做好施工期間環境監理工作。

    3.1.2環境監理的現實依據

    環境監理工作應當依據工程建設和環境保護等相關方面的政策,法規以及法律規范,根據政府批復的環境評價文件,建設項目的設計規范,環境保護的具體對象等等方面進行研究分析,做到環境監管措施有法可依,有據可行。

    3.1.3環境監理人員資質要求

    環境監理人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施工期間環境監理工作的好壞,所以監理人員的培訓定然是要作為環境監理工作管理措施中的一條來進行。

    環境監理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的,必須是合格的持證人員方可上崗,如果有人員調動,必須遵循培訓,持證上崗原則。

    長期從事監理工作人員也是需要一定的業務培訓的,需要定期的考核,增強監理工作人員工作的積極性以及環保意識,如果人員調動或者新的人員參加,需要全面的溝通和協調,以便其對施工環境情況有足夠了解,可以很好的完成以后的環境監理工作。

    創造適合的條件,施工期間組織環境監理人員相互學習,隨時調整環境監理計劃,更好的做到環境保護措施。

    3.2建設項目施工期間環境監理措施

    建設項目施工準備階段的昔施,接下來要做的就是施工期間的環境監理管理工作。

    3.2.1監察措施

    審核環保施工企業的施工安裝資質,檢查施工項目的環保工程,以及與環保施工配套的環保設施的設置,審閱工程項目施工不同環節的環保方案是否合理。監督建設項目施工,確保其按照環保文件和環保設計方案進行。

    3.2.2施工現場環境監理管理措施

    對施工工作,施工場地和施工區域的環境敏感地進行跟蹤監管,加強巡視,或者設置環境監理設施進行監測。對環境保護評價文件中提到的環境保護的具體對象,以及相配套的污染治理設施和環境保護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重點環境監理對象主要有以下幾點。

    (1)施工階段施工和生活產生的污水的環境監理措施。環境監理人員需要檢查水體的來源,排放的數據,水體的質量。

    (2)空氣污染預防的環境監理措施。制定建設項目施工期間大氣污染排放監測計劃。

    (3)噪音污染的環境監理措施,對容易產生噪音污染的施工過程做好防治工作,確保噪音質量達到標準范圍內。

    (4)施工階段固體垃圾的環境監理方案,按照文件要求的處理措施進行環境監理,保證工程竣工后不影響建筑地的環境質量。

    3.2.3環境監理工作會議

    定期召開環境監理會議,主要參加人員有建設項目的承建單位,環境監理的機構人員,具體的施工設計人員,環境保護方面的專家。派代表實地檢查,對施工中環境問題進行檢查和報告,總結施工階段環境影響的范圍和情況,定期例會,對項目建設環境影響作出階段性的評價,對需要實行的方案和措施進行分析,找到合適的建設方案,并督促建設單位調節建設方案。

    3.2.4實行環境監理報告制度

    定期做好環境監理報告很重要,階段性的總結報告,對整個施工過程的環境監理工作效果好壞有直接影響。它可以總結前段工作中環境保護的效果,提出整改方案和實行計劃,督促建設企業按照環境測評文件施工,做好環境保護工作。

    3.2.5具體污染環境針對管理

    建設項目施工中容易產生污染的環節需要特殊的做好監測和巡視工作,施工環節都是需要特別注意的,環境監理單位需要檢查施工單位施工中的環保措施和設施是否完善,監管施工后環境恢復工作。

    3.3建設項目施工交工期環境監理措施

    建設項目施工交工期的環境監理工作是收尾工作,是對整個環境藍理工作的完善,對前面監理工作不足的方面作出補充和調整,保證了整個建設項目施工期環境監理工作結果更加的優化。

    3.3.1施工交工階段的檢查

    環境監理機構人員需要參加項目交工的檢查和監管,檢查施工現場的環境清理工作是否完善,是否符合環境質量要求。

    環境監理單位需對臨時使用的施工場地進行監察,工程完工后其是否恢復植被,環境質量標準是否符合規范。

    檢查項目承建單位,施工單位的環保工作是否達到規范要求。

    3.3.2 環境監理評估

    編制整個項目施工過程的監理報告,包括建設項目的時間,內容,環境測評文件要求,施工中環境影響情況以及具體的環境保護措施,實行的效果等等。

    4 結語

    完善環境監管工作每一個階段的管理措施,使工程建設管理體制在對環境保護的分工上趨于完善、協調與約束機制得到加強、技術功能得以充分發揮,但是為了更好的保護生態環境,我國的環境監管制度需要不斷的完善和探索,這樣才能更加全面有效做好環境監理工作。

    參考文獻

    第4篇:環境保護管理方案范文

    1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方案評價標準的選擇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方案評價標準中包含了幾項重要的指標,包括環境質量標準、環境保護行業標準、環境標準樣品標準、污染防止設計指標、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等,所謂標準包括環境影響保證書和報告書規定的標準、總量控制指標的審核等,有區域環境規定的除外,則該地區所規定的計劃書標準來執行即可。在廢水排放標準的設置中要著重注意,首先,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方案報告書的執行日期區間要加以明確,其次對于各項環境污水排放功能要采取不同的執行標準。對于一個排放口最多只能選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標準測定值。在進行廢氣排放時要嚴格規定相應的排放標準,例如,要按照國家的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來進行測定,對于需要按照組織排放的區域,要按照行業要求來測定最高的排放點和最低的排放點,而且要設定最高的排放速率,不能超過最高排放速率。對于一切沒有組織的排放電源就需要來以濃度值來測定排放量。

    2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方案的布點原則

    在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方案的布點原則中要重點監測污水處理設施,包括對于進出口的污水處理設施也要嚴格的進行布點監測,而且不論是生產性的廢水還是凈下水、生活廢水、雨水口都要詳細的進行布點監測,考核排放總量和達標排放總量要相互一致,相互結合起來計算平均污水排放總量,不僅要進行有組織的排放,還要進行無組織的排放,這樣才能保證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方案的正確性和準確性。

    3保證驗收監測方案的科學性發展

    保證驗收監測方案的科學性更加能夠促進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的合理、正確發展,保證驗收監測方案的科學性發展首先要明確周邊的環境情況與地理位置的變更情況和環評內容等,其次要對生產工藝、污染因子、排污節點和污染預防政治措施進行全方面的考察,然后把這些信息全部綜合的進行分析,才能編制出最合理、準確的驗收監測方案。在設定科學性發展工作前,先要對各項環保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查,明確各項工作的范圍與內容,結合污染因子觀察是否有敏感目標的存在,如果發現敏感目標的存在,要采取相對應的措施來進行整治。對建設項目中的污水排放的類型與去向詳細進行調查、分析,并且結合環境影響報告表來制定相應的核查制度。對于驗收監測工作中的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配置問題都要建立相應合理的管理體系和制度,明確職責,還要針對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是否會發生污染事故等現象進行調查,方案的設定也要結合項目是否會發生變動和變更情況,這些都要提前采取相對應的解決措施和應對措施。在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中要不斷的對工作性質進行改進與完善,以達到最合理的標準要求,能夠順利的完成驗收監測工作,使得方案的設定更加合理。

    4保證驗收監測方案審批和建設時間的邏輯性

    在驗收過程中,要保證方案的前言和工程基本情況與工程的實際情況、實際建設時間相互一致,最大程度的保證時間邏輯性,如果此類建設項目之前出現過沒有批準就先建設這種違反了三同時現象的情況,務必當即在審批中加以改正,禁止此類情況的再次發生。在驗收監測方案中,要明確各項的項目內容、產品類型、建設的規模和主要輔助的設施等,并且要和實際情況相互結合對比,調查出方案與實際有多大的差異性,進行相應的審核,方案的審核要具有驗收范圍的正確性與全面性,還要根據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來確定采用總體驗收還是采用分期階段驗收,包括驗收范圍是否包括輔助設施等都要進行嚴格要求,建立相應的標準體系。在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方案還要著重的檢查生產工藝、主要原輔材料的使用情況與環評文件的相符性,包括一些生產的工藝流程和產污環節的示意圖都要進行相應的對比,并且總結出各種原材料和輔助材料的使用情況表,來以此判斷產污指數,如果有重大的變化情況,在驗收監測方案中要加以重點體現,并且要附有一些部門說明和審批手續等。驗收方案還要根據水、聲、氣、工業固體廢物各種因素結合來確立各環節的污染物和處理設施以及污染排放方式。

    5結語

    第5篇:環境保護管理方案范文

     

    1開展環境功能區劃工作的必要性

     

    1.1實施環境功能區劃是強化環境保護工作的現實需求

     

    我國空間地理特征分異性極大,區域間環境承載能力和環境壓力也存在極大差異,環境保護面臨極大的挑戰。而目前我國正處在快速發展階段,為了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必須建立環境功能區劃制度,才能從根本上確保環境保護工作、尤其是環境管理政策的科學性和高效性。需要進一步完善環境功能區劃的區劃體系、區劃方案和管理政策。

     

    環境功能區劃是依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和不同地區在環境結構、環境狀態和使用功能上的差異,對區域進行的合理劃定。其目的是基于區域空間的資源、環境承載能力,通過辨析面臨的環境問題和環境保護壓力,分區制定環境保護目標和明確環境保護相關政策措施。除了注重空間區域的自然特征和環境特征外,還充分考慮了社會經濟活動對生態系統的干擾和影響,是綜合了社會、經濟、環境3個方面,集結構性與功能性為一體的區劃形式。為產業布局和結構調整、環境規劃提供科學依據,是環境管理“由要素管理走向綜合協調、由末端治理走向空間引導”的有效途徑,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手段。

     

    1.2環境功能區劃作為環境管理的有效手段得到國際廣泛認可

     

    20世紀60年代以來,美國、日本、英國、德國等在環境區劃管理上先后采取了一系列行動,國外的區劃一般是基于解決現存的某種環境問題的目的而開展的,并且可能應用于環境規劃以外的規劃建設的指導中。

     

    國際上生態環境功能區劃開展較早,在美國、加拿大、荷蘭和新西蘭等國,一般將生態區作為區劃單元進行生態功能區劃,確定不同生態地域和生態系統的主導功能,并以此引導區域社會、經濟、生態的可持續協調發展。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美國國家環保局基于土壤、自然植被、地形和土地利用等4個區域性特征,指標提出了水生態區功能區劃的方法,它既體現了水生態系統空間特征的差異,又體現了水生態系統的完整性,而且還實現了從水化學指標向水生態指標管理的轉變;2000年,歐盟明確提出要以水生態區和水體類型為基礎確定水體的參考條件,確定生態保護和恢復目標的

     

    淡水生態系統保護原則。瑞典在2002年通過設計敏感區以及邊界進行大氣環境功能分區,區劃依據是不同區域空氣污染濃度的差異,利用區劃來控制和改善敏感城市環境中由嚴重的交通污染造成的大氣污染問題,并應用于國家級、市級的區域規劃之中。另外綜合性環境功能區劃也在被采用,荷蘭政府在第一個國家環境政策計劃(MNP)中針對多個環境問題的疊加效應制定了綜合環境功能區劃,結合一套環境質量標準、污染削減措施以及土地利用法則,控制環境污染。

     

    國外環境分區與我們的環境功能區劃所要達到的目標是相似的,皆是在反映區域環境污染水平的基礎上實行分區管理,為社會經濟活動提供科學依據,從根本上改善區域環境質量狀況。隨著世界各國環境問題認識的提高,發展建立和完善環境功能區劃制度,實施分區管理已成為環境保護的有效手段和主要途徑。

     

    2我國環境功能區劃工作已有一定基礎,但也存在諸多問題

     

    2.1我國環境功能區劃相關工作進展

     

    我國于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制定和實施環境規劃,部分城市和地區紛紛開展了不同類型的環境功能區劃的研究,并對其技術方法進行了歸納和總結。在區劃過程中也逐漸融入了引導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經濟發展方向等社會經濟環境均衡性發展的思想。

     

    為加強水污染防治,我國省級政府主要針對地表水陸續開展了省域的水環境功能區劃工作,2002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主持匯總了全國的水環境功能區劃成果,基本上覆蓋了我國所有河流干流及一級支流。為控制大氣污染扭轉酸雨惡化趨勢,1998年1月,國務院批準了SO2*酸雨兩控區的劃分方案;另外各地在城市環境保護相關規劃中都開展了大氣(噪聲)環境功能區劃分,作為指導城市大氣(噪聲)環境保護的基礎文件。環境保護部和中國科學院聯合組織開展了全國范圍的生態功能區劃,并于2008年7月頒布。“十一五”期間,我國又開展了主體功能區劃的編制工作,它是基于不同地區的經濟、資源、環境狀況的一種綜合區劃,彌補了很多單項區劃的不足,豐富了我國環境保護的理論體系。另外水利部、國家海洋局也分別組織編制了水功能區劃和海洋功能區劃。

     

    2.2我國現有環境功能區劃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環境功能區劃盡管取得較大進展,但跟世界環境保護的先進水平和我國環境保護的現實需求相比,還存在很多的問題和差距,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基于環境要素的區劃進度和精細度不一致,缺乏系統的區劃框架。例如大氣環境質量區主要由城市自主劃分,缺乏國家層面上整體的區劃方案;生態功能區劃在地方自下而上進行初步劃分的基礎上,由有關研究機構自上而下進行整合,分區功能定位與邊界范圍協調都存在一些問題。

     

    二是側重環境質量,缺乏生態系統和人類健康因素的整體考慮。例如水環境功能區劃主要依據是水環境質量,缺乏水生態指標的考慮,也缺乏流域水體和陸地生態系統的相關性考慮;目前大氣環境質量分區主要考慮。,而對人體健康危害更嚴重的有機物、〇3、灰霾等缺乏管理基礎;生態功能區劃更多的強調生態系統的調節和供給功能,對生態系統的支持、景觀等方面功能考慮很少,過分關注主導功能、對另外一些重要功能的保護被忽視。

     

    三是自下而上的區劃思路導致分區目標協調難度大。現行水環境功能區劃以行政邊界為基礎進行功能區劃,缺乏流域上下游、左右岸之間協調的科學基礎;從城市和地方角度出發的大氣環境功能區劃,難以反映區域大氣污染擴散和跨界污染控制問題,難以適應區域性、復合型和交叉性大氣環境污染控制和環境管理的需求。各省市分頭開展的生態功能區劃分在區域功能定位和邊界確定上都難以考慮更大區域生態功能保護的需求。

     

    四是基于要素的區劃難以適應國家主體功能區規劃的需要。目前的環境功能區劃目標設置更多的是考慮環境要素的基礎質量,己不能完全反映各要素界面間的交互作用和影響及其所形成的復合型交叉性環境問題。隨著國家主體功能區規劃的實施,必然需要環境功能區功能定位和目標都做出相應的調整,為主體功能區提供持續安全的環境支撐。

     

    五是各專項區劃管理職能交叉,配套政策不完善。目前各環境要素的功能區劃由環保部、水利部、海洋局等部門應用和管理,環境功能區劃存在一定的編制和管理職能交叉情況,功能區劃的法律地位不十分明確,缺乏國家層面上的實施法律機制保障,缺乏系統的以區劃為龍頭的環境管理體系。

     

    3我國環境功能區劃框架體系的總體構想

     

    結合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目前的實際,以及現有環境功能區劃相關工作的經驗教訓,進一步編制和實施環境功能區劃應把握以下基本認識。

     

    首先,環境功能區劃的基本定位應是作為環境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管理的基礎平臺,充分發揮其空間引導作用,成為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科學、合理、有序的基本空間依據。

     

    其次,環境功能區劃應是一個“層次”體系,即在宏觀層面應是綜合引導區劃,在區域層面則是要素控制區劃,具體而言,就是在同一區域空間,即存在基于國家環境安全需求的綜合引導區劃,也存在若干針對要素功能控制的區劃方案(如針對水環境保護、生態保護、土壤污染防治、大氣環境保護的區劃方案等),針對不同要素功能區劃其劃分方法、功能類型、空間范圍等可能有較大差異。

     

    第三,環境功能區劃還應該是一個“尺度”體系,即在不同的空間尺度上,區劃的方法、范圍、作用等亦有所不同,如在國家尺度上,重點關注宏觀性的政策引導,區劃單元范圍相對較大;而在區域尺度(跨省區域、省域、市域),則重點關注要素控制,區劃單元范圍相對較小。

     

    第四,環境功能區劃還應該是一套“管理”體系,即要結合區劃方案體系,建立和完善相應的配套環境管理措施,涉及法規、政策、標準等,使區劃的作用真正“落到實處”。

     

    4關于環境功能區劃編制實施的幾點建議

     

    4.1先行開展環境功能區劃前期研究

     

    就現階段而言,應以先期完成的環境保護宏觀戰略研究為基礎,在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前期研究中開展環境功能區劃的重點專項研究,爭取在“十二五”環境保護規劃中,結合不同區域突出的環境問題和主要矛盾,先行在區域層面上細化環境管理目標,分區設計規劃任務和建立支撐保障體系,使環境功能區劃首先在區域戰略層面落實。同時應統籌考慮國家和地方不同層次、不同地區間環境管理的差異性特征,深刻認識過去“一刀切”管理模式的弊端,積極探索不同區域、不同省份實施分類指導的環境管理對策,針對具體問題,可引導不同區域和不同地方在環境管理思路和方法上逐步體現“個體”與國家環境管理“整體”的差異性。

     

    4.2加強區劃體系與技術方法研究

     

    根據我國環境系統管理和分區管理、分類指導的需求,需要研究制定環境功能區劃體系,包括區劃總體框架、層次與結構、類型體系、控制單元以及尺度控制要求等內容。按照環境功能區劃總體框架和分區管理、分類指導的思路,需要研究構建制定和實施環境功能區劃的技術方法體系,包括數據收集與融合技術、敏感性與重要性評估技術、空間分析技術、尺度變換技術、區劃方案集成技術和分區分類管理的相關技術等。環境功能區劃的基本方法是環境影響主要因素系統分析和環境單項疊加,例如地圖疊置法和生態適宜性評價法。由于環境功能區劃需要探討的因素很多,研究的對象很復雜,需要不斷探索了一些新的技術方法,如PRED模型法、模糊聚類法等。

     

    4.3開展典型區域的環境功能區劃的試點研究

     

    分別側重各個環境要素(水、大氣、土壤、生態等),選取典型區域開展試點研究。研究區域尺度環境功能區劃管理目標需求,針對不同區域自然生態、社會經濟、水、大氣、生態系統等環境特征差異,提出試點地區環境功能區劃框架和分級分類體系。建立基于試點地區要素特點的評價指標體系,制定專項環境功能區劃方案。以區域環境管理目標為總領,集成各要素的單項評價空間分區結果,研究各個要素區劃集成與融合的技術方法,形成試點地區環境功能區劃方案。總結區劃編制過程中,技術方法、指標體系、要素集成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為科學制定國家環境功能區劃方案提供保障。

     

    4.4注重與現有相關區劃的銜接和協調

     

    環境功能區劃是按照區域或者環境要素為人類活動承擔環境功能進行分區分類管理的一種區劃體系。要充分吸納目前各類區劃,尤其是水環境功能區劃、水功能區劃、大氣環境功能區劃等與環境分區管理直接相關的區劃體系基礎與成功經驗,并且與國家宏觀區域戰略和主體功能區規劃銜接、與國家綜合自然區劃和部門要素區劃保持銜接。

     

    5結論與討論

     

    按照環境功能區劃實施分區管理和分類指導是環境保護的有效手段,尤其是對于我國這樣一個處在經濟快速發展階段、面臨很大環境壓力、部分地區環境超載嚴重的國家,為了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尤其需要建立環境功能區劃制度,實施分區管理、有序開發。

     

    借鑒環境分區管理的先進技術,總結我國環境功能區劃的經驗教訓,充分認識我國環境保護所處階段和面臨的問題,建立起宏觀層面的綜合引導區劃和在區域層面的要素控制區劃框架,改進了目前要素單行區劃的弊端,可以為環境宏觀政策調控和微觀事務監管提供強有力的依據,可為保障國家環境安全提供堅實的基礎。

    第6篇:環境保護管理方案范文

    低碳經濟時期未來的發展方向我國未來受到低碳經濟轉型的影響將會呈現多元化的低碳經濟發展模式,在不同產業內部實現低碳經濟的有效發展與改革。綠色現代化與低碳經濟節能減排是必經之路,我國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發展綠色經濟,調整產業結構、發展綠色產業、投資綠色能源、促進綠色消費、不僅不會影響長期經濟增長率,還會大大提高經濟增長質量和社會福利,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生態安全、適應氣候變化的“多贏”局面。

    我國低碳經濟時期的工程經濟風險

    (一)工程施工方案存在的風險我國施工單位在以往發展過程中較重視對利益的分配,現階段隨著低碳經濟時期的轉型趨于全面化發展階段,所以對工程施工方案的考慮要建立在新的角度上。施工單位的施工方案缺乏對工程建設選址、工程項目環境保護效用、工程建設方案可持續能源化設計、工程建設所選節能環保材料、工程方案的污染排放及其處理辦法等的系列管理方式。我國工程建設的施工方案正是因為受到長期國內傳統建設方案的影響和引導,所以在國際綠色低碳經濟文化影響我國工程經濟發展,甚至改變工程經濟預期風險管理的方向上,我國還沒有做好準備,尤其是在工程施工方案的選擇和各項綠色化指標控制與管理過程中,我國大力發展低碳經濟轉型時期要求我國工程經濟的可預期風險拓展為多樣化的指標,作者認為首先要確保工程施工方案的全面性和預防性才可以實現未來的工程經濟有效管理。

    (二)工程投標與報價的風險低碳經濟轉型時期可以改變工程經濟管理的觀念,但是改變不了工程經濟風險管理的本質。工程經濟風險管理的本質就是盡最大可能去降低工程施工過程中所遭遇的成本浪費問題,利用一切可能的辦法去盡量避免不必要的損失,而提高工程建設最后所獲得的經濟收益。工程投標與報價是現代化工程建設參與的主要手段之一,因為市場完全自由競爭和資源自由流動的特點,工程投標與報價本身就存在著較大的風險。首先、因為我國工程建設市場中存在較大的競爭,市場中買方較少而建設參與單位較多,因此面臨強大的投標競爭壓力,各個工程建設企業為了不讓人員和設備閑置,大多采取壓低價格的辦法爭取中標的可能性,但是價格過低會造成工程建設的質量變差、人員積極性不強、規劃和后期服務無法保障等缺點,有時政府會對建設企業的降價不滿,甚至做出更嚴重的壓價行為,利用種種“特別渠道”壓低價格,將傳統首付款10%的比例更改為每年的10%比例支付,從中謀取一定利益和時間價值,這對工程建設企業的建設收益和可持續發展帶來了嚴重的影響,甚至會引發資金鏈的斷裂,影響工程本身的建設進度和質量。其次、投標時所設計的圖量與現實情況不符,這個問題也造成了工程建設企業的經濟損失,是工程經濟風險擴大的主要原因之一。因為現代化的投標都是工程中標公司一邊投標一邊開始初步設計和規劃的,可是由于我國工程建設全面管理的薄弱,初步規劃與實際工程建設始終存在差距,往往初步規劃圖量之中的建設面積和規模都與實際規模存在不同,前者規劃的面積過大會讓工程承包建設企業處于被動地位,因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凡是確定下的承包工程承包者要按照原圖量處理好后期的實際建設面積與規劃,要符合原圖紙的建設規格。”由此看來,不注重管理就會加大工程建設企業的工程經濟風險,導致工程建設企業的經濟虧損,減少其利益所得。

    (三)低碳經濟時期環境保護制度的新風險環境保護制度主要是針對低碳經濟轉型時期和發展時期做出的戰略調整和部署,應對我國環境污染和資源匱乏所制定出的環境保護法律制度,在環境保護制度中主要是以預防為主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這兩種制度本身存在的問題就是工程建設執行中的成本考慮。傳統建設中的壓價行為較普遍,工程建設企業在預算和計劃中不得不刪除或減少環境保護的預算,但是現階段國際倡導低碳經濟時期發展的能源經濟和節能環保理念,在建設中必須要求施工單位和工程承包企業注意低碳經濟發展問題,這樣就對工程建設企業的工程經濟收益帶來了影響,引起了工程建設收益的減少,對工程經濟的運行和資金可持續發展的目的造成了影響。低碳經濟時期環境保護制度的新風險就是由于我國不配套的法律制度與高額的環境保護支出所形成的矛盾性的工程經濟問題。

    (四)工程承包合同的風險低碳經濟轉型時期的工程經濟風險還包括工程承包合同的風險,正是因為低碳經濟轉型時期要拓展新型的材料與適合的建筑資源,在開展工程建設時需要在前期掌握完整的采購信息和材料價格的變化程度。在以往的工程承包合同中都規定了建設材料的使用規定和標準,對此由于資金缺乏或者是客觀方面原因的限制,造成了采購任務不能一次性完成的障礙,這樣就延緩了工期和工程的建設跨度,提高了工程建設企業的成本,降低了經濟收益。而且,在合同中對低碳經濟發展的考慮因素越來越重要,如同考慮環境保護制度的成本問題一樣,需要在合同中詳細考慮低碳經濟的問題這會引起一系列的成本增加,尤其是隨著市場供需平衡受到影響后的波動,環保材料的價格會不同幅度的上漲,加大工程建設企業的負擔,降低工程建設企業的經濟收益。同時,加之間斷性的停工,設備更新與維修,以及勞資糾紛和不可抗力風險都會給工程建設帶來不同的影響。有些企業還盲目追求“贏利至上”的觀念,一味的追求“少花錢多辦事”的方向,在合同條件中囊括了對施工企業的制約條款,將2%~2.5%的總承包風險費,當成轉嫁一切風險的防空洞,把不可預見的風險、二三類設計變更、任何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非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工程量增加等,均由承包商自行消化。

    低碳經濟時期工程經濟風險的防范管理措施

    (一)工程施工方案的經濟風險管理對策我國施工單位對待工程施工方案存在風險的應對管理措施一直處于探索狀態,目前比較具有使用價值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在工程企業競標與承接工程建設時就在前期強調低碳經濟轉型時期工程規劃與建設中節能環保的重要性,在工程施工方案的設計中強調如工程建設的環境選址、工程項目環境保護效用、工程建設的能源可持續運用設計、工程建設需要的節能環保材料、工程建設的環境保護方案。利用這些低碳經濟時期比較注重的環境保護與節能減排方案和工程設計取得相關投標單位的信任,讓工程建設企業利用改善環境的質量和增強節能減排為手段,讓低碳經濟工程發展成為投標者追求的目標,這樣可以起到防止壓價的作用,增加了工程報價的總價,提高了工程承接企業的經濟收益。第二種是利用科技手段加以提高工程經濟的預測,降低因為不確定風險而造成的工程經濟損失,建立在互信的基礎上讓工程競標單位與工程投標單位做出雙向的認可,正確認識工程經濟的作用,正確認識工程經濟管理,首先要正確認識工期與效益的關系,并能夠很好的處理它,針對工期和效益工程建設單位要與各參與方做出全面的協調,既要保證工程質量的優越性,還要保證工程期限的完整性,在工程價格上不做出過多的讓步,其次是就是要把經濟管理和工程技術統一起來,讓施工科學技術參與解決施工過程中遇到的種種困難。#p#分頁標題#e#

    (二)工程投標與報價的風險管理對策工程投標與報價的風險就是出資方或投標方不愿意支付過多的建設資金,單方面的壓低工程建設價格,讓工程建設企業形成競爭,從而利用競爭的契機掌握更多的價格優勢,取得自我的利益。從反方向上來說因為工程競標企業的求勝心切,市場競爭激烈,所以不斷壓價以取得競標機會,尋求自我發展渠道和生存機會。在低碳經濟轉型時期工程投標與報價風險的管理對策作者認為主要有兩種有效方法。第一種是轉變傳統市場競爭模式,工程參與企業自主創新發展低碳模式,尋求可持續發展與節能環保路線的發展動力,工程建設企業需要改變的是工程建設的觀念,要利用現代化的低碳理念為主導,利用環保材料為主力,利用節能設計為動力,綜合以上各種條件為一體,整合發展優勢,從而更好的提升在低碳經濟轉型時期市場中的競爭力,更好的拓展自身的發展空間,利用低碳時期的節能減排工程需求獲得生存的機會,減少工程經濟損失的風險。第二種是利用高科技信息技術提高工程前期設計和圖量設計的估量正確性,盡可能正確的掌握全程設計所需要的成本,改善工程投標與報價的錯誤估值,利用經驗合理解決工程建設階段所需要面對的各種問題,因此讓工程建設企業在與工程投標單位之間的報價存在洽談空間,保留有余地,降低工程經濟的風險,降低工程造價的損失。

    (三)低碳經濟時期環境保護制度風險的對策作者認為低碳經濟時期的環境保護主題就是節能減排,可持續發展。對于這個主題在工程建設期間最好的選擇就是從設計、選址、選材、規劃、建設、完善這些過程中選擇更加環保、更加節能、更加低碳的途徑。既然選擇低碳模式發展路線,那么工程建設企業就要從自身做好對低碳經濟發展的認識,這就是改善環境保護制度適用性風險的一種嘗試,這種嘗試的執行會在長期的實驗中得到證實,因為我國目前的發展階段,允許這樣一種嘗試的出現。首先,工程建設企業要開展較好的人力資源訓練,將低碳環保、節能減排的知識灌輸給本建設單位的員工和管理者,讓他們從意識上認識和清楚現階段工程建設的主要性質和方向。其次,要將我國《環境保護法》中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的本質意義結合到自身工程建設企業的建設環節中去,比如選用環境保護級別較高的材料,在經濟收益上會比一般的材料更具有長遠意義,在5—10年的中長周期碳排放量的經濟測量中可以認識到在建設初期選用低碳排放量的材料會具有優勢,而低碳排放量的材料價格會相對較高,從而給工程建設單位良好的利潤空間。最后,是要求工程建設企業科學合理的改變工程建設環境發展策略,這樣做的主要目的在于可以抬高競標時的工程造價額度,目的是為了更好的設計、建設、管理與工程項目配套的節能減排設施,或環保排污設施,以及各種綠化區域和環境保護隔離帶等。

    (四)工程承包合同風險的防范相比傳統工程建設出資的考慮方法和范圍,新時期的低碳經濟轉型時期需要在工程建設時考慮更多的環境保護因素。對待工程承包合同的風險,作者認為應該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起到防范效果。第一,提高人員的低碳理念培訓,對待合同管理的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如何加強和了解市場中的環保節能材料的價格與標準,全面掌握市場中的供應商信息,物流配送信息,政府工程低碳經濟要求信息等,利用信息對稱的技巧掌握合同中的低碳經濟管理條件,降低合同中難以預期的風險管理,避免造成成本的抬高和浪費。第二,在工程前期做出幾套應急方案,這些應急方案的主要目的是應對不可抗力因素、自然因素、人為因素造成的間斷性的停工、設備維修或損壞、技術更新等等耽誤工程建設時間的一系列問題,對于這些問題造成的工程經濟風險擴大和成本的上升,在應急方案中設計出明確的應對途徑,具有針對性的解決這一系列難題。第三,工程建設企業應該與投標單位進行溝通和談判,爭取更加平等的條款,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減少自身承擔的風險,合同從簽訂、履行到終止的整個過程中,都應該嚴格按照程序進行,必要時建立檔案和記錄。

    第7篇:環境保護管理方案范文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礦山地質環境,防治礦山地質災害、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保障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活動。

    第三條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應當與開發利用相結合,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第四條縣(含縣級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實行統一規劃、防治結合的方針,組織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建設、水利、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六條鼓勵開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技術和方法,普及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科學技術知識,提高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水平。

    第七條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與治理。

    第八條對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規劃

    第九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地質環境調查。

    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如實向開展礦山地質環境調查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礦山地質環境的相關資料。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密。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發展改革、建設等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本省實際,利用礦山地質環境調查結果,編制本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發展改革、建設等部門,依據上一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利用礦山地質環境調查結果,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水土保持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二條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礦山地質環境狀況和發展趨勢;

    (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原則、目標和任務;

    (三)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重點區域;

    (四)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措施和治理項目。

    第三章保護

    第十三條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保護礦山地質環境,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復和土地復墾工作。

    第十四條探礦權人應當按照批準的勘查設計施工,對勘查礦產資源遺留的鉆孔、探井、探槽、巷道進行回填、封閉,對形成的危巖、危坡等,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申請開采礦產資源的,采礦權申請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地質災害治理資質的單位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報有采礦許可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已建和在建的礦山企業,未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的,采礦權人應當編制,并報原采礦許可機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六條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礦山基本情況及地質環境現狀;

    (二)開采礦產資源對礦山地質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評估;

    (三)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措施及保障措施;

    (四)礦山地質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采礦權人擴大開采規模、變更礦區范圍或者開采方式的,應當重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八條采礦權人應當按照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開采,避免崩塌、滑坡、地裂,防止或者控制地面塌陷等礦山地質災害事故發生。

    第十九條開采礦產資源,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開采活動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廢石和尾礦等廢棄物。

    第二十條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依法保護和利用水資源,減少對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質、水量的影響,防止水污染、水源枯竭和水系破壞。

    第二十一條在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過程中,對具有科研和利用價值的地質遺跡、景觀以及文物古跡,應當采取保護措施,并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二條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山地質環境破壞的,由采礦權人負責治理恢復,治理恢復費用列入生產成本。礦山被批準關閉或者閉坑前,采礦權人應當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完成礦山地質環境的治理恢復。

    第二十三條按照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的原則,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采礦權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

    保證金繳存、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采礦權人應當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確定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措施,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進行勘查、設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經勘查、設計后方可施工。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在施工過程中,應當由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實施監理。

    采礦權人不具備治理恢復能力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資質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業務。

    第二十五條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根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的要求,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礦山地質環境的治理恢復,不得弄虛作假、降低治理恢復質量。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不得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攬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業務;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業務。

    第二十六條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過程中,采礦權人或者承擔治理責任的單位應當每年將治理情況報告礦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應當達到下列主要標準:

    (一)整治被破壞或者廢棄的土地,使之恢復到適宜植物生長、水產養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狀態;

    (二)整修露天采礦的邊坡、斷面并實施綠化,無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安全隱患;

    (三)采取封閉、充填或者人工放頂等措施,使地下井、巷等采空區達到安全狀態;

    (四)處置礦山開采活動中產生的各類廢棄物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五)地表水水質得到恢復。

    對具有觀賞價值、研究價值的礦山遺跡,鼓勵開發為地質地貌景觀保護區、旅游區或者礦山公園。

    第二十八條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后,由采礦權人向礦山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經驗收未達到治理恢復標準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仍達不到標準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重新治理,治理費用從保證金中列支。保證金不足支付治理恢復費用的,由采礦權人補足。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實施前已關閉或者廢棄的礦山,由礦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對其礦山地質環境進行治理恢復。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多渠道融資治理已關閉或者廢棄的礦山。投資治理已關閉或者廢棄的礦山,投資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資收益,但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前款規定的已關閉或者廢棄的礦山,其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治理恢復能力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資質的單位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完成后,由礦山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因采礦而挖損、塌陷、壓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種的,經驗收確認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第三十一條采礦權人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進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從廢石(矸石)、尾礦中回收礦產品的,可以依法減免礦產資源補償費。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環境監測網絡。

    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礦山地質環境實施動態監測,指導、監督采礦權人開展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并將監測情況向社會公告。

    采礦權人應當定期向礦山所在地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監測情況,如實提交監測資料,接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和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業務的單位提供服務。

    第三十四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采礦權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義務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第三十五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職責時,可以對下列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一)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確定的治理措施落實情況;

    (二)礦山地質環境監測情況;

    (三)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情況。

    第三十六條開采礦產資源發生破壞礦山地質環境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礦山地質災害的,采礦權人應當采取應急措施,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七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破壞礦山地質環境的行為或采礦權人不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義務的行為,均有權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第十條規定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的;

    (二)未依法批準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的;

    (三)未依法組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驗收的;

    (四)違反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探礦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治理措施,治理費用由探礦權人承擔,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對勘查礦產資源遺留的鉆孔、探井、探槽、巷道未進行回填、封閉的;

    (二)對形成的危巖、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編制;逾期未編制的,予以警告,可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應當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而未編制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編制;逾期未編制的,予以警告,可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但已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擴大開采規模,未重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或者編制的方案未經批準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山地質環境破壞未按期治理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恢復;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拒不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治理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依據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業務的勘查、設計、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查費、設計費、監理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業務的施工單位處工程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并責令停止相應業務,降低相應資質等級;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相應資質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相應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業務的;

    (二)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以及監理活動中弄虛作假、降低治理恢復工程質量的;

    (三)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業務的。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采礦權人未定期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礦山地質環境監測情況,如實提交監測資料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提交;逾期不提交的,予以警告,可并處*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8篇:環境保護管理方案范文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礦山地質環境,防治礦山地質災害、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保障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活動。

    第三條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應當與開發利用相結合,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第四條縣(含縣級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實行統一規劃、防治結合的方針,組織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建設、水利、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六條鼓勵開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技術和方法,普及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科學技術知識,提高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水平。

    第七條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與治理。

    第八條對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規劃

    第九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地質環境調查。

    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如實向開展礦山地質環境調查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礦山地質環境的相關資料。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密。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發展改革、建設等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本省實際,利用礦山地質環境調查結果,編制本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發展改革、建設等部門,依據上一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利用礦山地質環境調查結果,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水土保持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二條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礦山地質環境狀況和發展趨勢;

    (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原則、目標和任務;

    (三)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重點區域;

    (四)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措施和治理項目。

    第三章保護

    第十三條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保護礦山地質環境,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復和土地復墾工作。

    第十四條探礦權人應當按照批準的勘查設計施工,對勘查礦產資源遺留的鉆孔、探井、探槽、巷道進行回填、封閉,對形成的危巖、危坡等,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申請開采礦產資源的,采礦權申請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地質災害治理資質的單位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報有采礦許可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已建和在建的礦山企業,未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的,采礦權人應當編制,并報原采礦許可機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六條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礦山基本情況及地質環境現狀;

    (二)開采礦產資源對礦山地質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評估;

    (三)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措施及保障措施;

    (四)礦山地質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采礦權人擴大開采規模、變更礦區范圍或者開采方式的,應當重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八條采礦權人應當按照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開采,避免崩塌、滑坡、地裂,防止或者控制地面塌陷等礦山地質災害事故發生。

    第十九條開采礦產資源,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開采活動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廢石和尾礦等廢棄物。

    第二十條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依法保護和利用水資源,減少對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質、水量的影響,防止水污染、水源枯竭和水系破壞。

    第二十一條在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過程中,對具有科研和利用價值的地質遺跡、景觀以及文物古跡,應當采取保護措施,并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二條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山地質環境破壞的,由采礦權人負責治理恢復,治理恢復費用列入生產成本。礦山被批準關閉或者閉坑前,采礦權人應當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完成礦山地質環境的治理恢復。

    第二十三條按照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的原則,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采礦權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

    保證金繳存、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采礦權人應當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確定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措施,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進行勘查、設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經勘查、設計后方可施工。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在施工過程中,應當由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實施監理。

    采礦權人不具備治理恢復能力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資質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業務。

    第二十五條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根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的要求,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礦山地質環境的治理恢復,不得弄虛作假、降低治理恢復質量。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不得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攬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業務;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業務。

    第二十六條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過程中,采礦權人或者承擔治理責任的單位應當每年將治理情況報告礦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應當達到下列主要標準:

    (一)整治被破壞或者廢棄的土地,使之恢復到適宜植物生長、水產養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狀態;

    (二)整修露天采礦的邊坡、斷面并實施綠化,無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安全隱患;

    (三)采取封閉、充填或者人工放頂等措施,使地下井、巷等采空區達到安全狀態;

    (四)處置礦山開采活動中產生的各類廢棄物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五)地表水水質得到恢復。

    對具有觀賞價值、研究價值的礦山遺跡,鼓勵開發為地質地貌景觀保護區、旅游區或者礦山公園。

    第二十八條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后,由采礦權人向礦山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經驗收未達到治理恢復標準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仍達不到標準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重新治理,治理費用從保證金中列支。保證金不足支付治理恢復費用的,由采礦權人補足。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實施前已關閉或者廢棄的礦山,由礦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對其礦山地質環境進行治理恢復。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多渠道融資治理已關閉或者廢棄的礦山。投資治理已關閉或者廢棄的礦山,投資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資收益,但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前款規定的已關閉或者廢棄的礦山,其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治理恢復能力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資質的單位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完成后,由礦山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因采礦而挖損、塌陷、壓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種的,經驗收確認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第三十一條采礦權人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進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從廢石(矸石)、尾礦中回收礦產品的,可以依法減免礦產資源補償費。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環境監測網絡。

    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礦山地質環境實施動態監測,指導、監督采礦權人開展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并將監測情況向社會公告。

    采礦權人應當定期向礦山所在地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監測情況,如實提交監測資料,接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和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業務的單位提供服務。

    第三十四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采礦權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義務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第三十五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職責時,可以對下列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一)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確定的治理措施落實情況;

    (二)礦山地質環境監測情況;

    (三)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情況。

    第三十六條開采礦產資源發生破壞礦山地質環境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礦山地質災害的,采礦權人應當采取應急措施,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七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破壞礦山地質環境的行為或采礦權人不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義務的行為,均有權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第十條規定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的;

    (二)未依法批準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的;

    (三)未依法組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驗收的;

    (四)違反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探礦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治理措施,治理費用由探礦權人承擔,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對勘查礦產資源遺留的鉆孔、探井、探槽、巷道未進行回填、封閉的;

    (二)對形成的危巖、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編制;逾期未編制的,予以警告,可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應當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而未編制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編制;逾期未編制的,予以警告,可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但已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擴大開采規模,未重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或者編制的方案未經批準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山地質環境破壞未按期治理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恢復;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拒不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治理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依據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業務的勘查、設計、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查費、設計費、監理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業務的施工單位處工程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并責令停止相應業務,降低相應資質等級;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相應資質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相應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業務的;

    (二)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以及監理活動中弄虛作假、降低治理恢復工程質量的;

    第9篇:環境保護管理方案范文

    1 HSE管理方案建設的必要性

    眾所周知,在石油的勘探開發過程以及煉油化工過程中存在很很多潛在的危險因素:易燃易爆、高溫高壓、污染環境等潛在危險因素,因此客觀而言,企業在運營過程中要做到規范管理,嚴格操作,將這些風險扼殺在搖籃里。目前,國際上一些大型的石油龍頭企業,都會嚴格按照《石油天然氣工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體系》(ISO/CD14690)的要求,建立起一套科學合理的HSE管理方案。首先,它依托過程管理的原則,逐級對HSE風險進行監控,通過一個閉環系統的方案執行,避免風險隱患從源頭顯現,促使HSE績效逐步提升。其次,依據先進的理念,保護自然環境,節約資源,加大提高能源的有效利用,提高企業的經營效益,從而讓企業的整體競爭力更加強大。最后,目前國際石油公司之間的競爭方向發生了變化,以往僅僅參考資本、技術的競爭模式已被淘汰,轉而被涵蓋HSE管理方案體系的多元化競爭要素所代替。由此可見,HSE管理方案在整個企業運營過程中的重要性之所在。因此,要想進軍國際石油市場,并且在競爭中占有一席之地,謀其企業的更大發展空間,相關石油企業亟待建立起一套與國際接軌、科學有效的HSE管理體系。

    2 HSE管理方案在境外石油工程項目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2.1 HSE管理意識較差

    任何一套掛歷體系的構建,其終極目的是要貫徹落實在實際執行當中,但從目前的市場行情來分析,一方面受國內多年安全管理體制的陳舊,在與工黨中形成了一種根據經驗辦事的風潮思想,對于HSE管理方案的價值所在沒有很深的認識;另一方面,HSE管理方案的執行貫徹力度不徹底,往往存在文件要求是一套方案,而實際操作又是另外一套方案。鑒于以上兩方面的緣由,輔以和外國公司員工的工作方式、工作態度和工作習慣相比較,國內公司員工的安全意識等顯得略為薄弱。

    2.2 HSE管理方案的執行貫徹不到位

    從國內很多企業身上可以看到,他們在制定相關體系時大費周折,甚至聘請知名專家學者來制定相關體系,HSE管理方案的制定也不例外。體系制定結束之后,相關企業并沒有嚴格按照體系要去貫徹,僅僅把它作為一本資料、或者一個項目的招投標中標工具。這樣操作的結果無疑是流于形式,對于企業在國際市場上中占有一席地位是沒有任何價值的。

    2.3 對于HSE管理方案的執行不全面

    HSE管理體系涉及健康、安全、環境三方面的內容,但對其的具體實施過程中,大部分企業都把側重點放在了安全方面,對于健康和環境的重視度還沒有上升到一個高度。這與國內的施工環境有關,因為國家長期以來一直把安全生產放在所有工作的首位,自然而然其他因素的重視度得以降低。但是在國外,環境、健康與安全處于并列的位置,同等重要。

    2.4重視生產實踐,輕視文檔記錄

    在境外施工要嚴格做到三個標準化,即現場標準化、作業標準化和記錄標準化。但是在國內,我們可以看到,很多企業單位對于現場和作業的標準化做的很到位,但是對于工作記錄則顯得不夠重視。一旦出現問題是股,不能提出有力的書面證據。

    3 如何加強HSE管理方案在境外石油工程項目中的應用

    3.1 加強HSE管理的意識

    其一,各級管理人員自身要從思想上重視對于HSE體系的管理工作,為公司其他的員工樹立思想上的榜樣;其二,重視HSE的文化建設。要切實將公司的經濟效益、施工質量、整體服務與HSE的文化理念相結合,以此加強員工自愿自覺遵循HSE管理體系的意識,從而避免不必要的事故發生。

    3.2 加強落實環境保護政策

    現如今,全世界對于環境的保護意識越來越強,因此國內的石油施工團隊在現場作業時一定要嚴格按照當地的環保法律法規的要求執行。如若違背當地的環境保護政策,將會失去投標的機會,失去信譽,失去市場,在境外的石油工程施工隊伍中無立足之地。因此,要加強落實環境保護政策。第一,嚴格遵守當地的環境保護政策;第二,施工隊伍自身保持良好的環境保護意識;第三,根據甲方的意見要求做好相關的環境保護工作。

    3.3 加強員工對于HSE方案的培訓

    培訓的員工包括施工隊伍自身的員工和當地的雇員。由于石油項目工程的承包一般都是經濟水平不發達的國家,當地的雇員在安全方面的意識不強,因此,主要的培訓對象是當地雇員。應該加強他們對于HSE方案的學習和認識,提高他們的操作技能,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綜上可知,HSE管理體系是從方案制定到具體執行過程中的一套避免石油工程項目中行之有效的體系,它很大程度上實行了“以人為本”的理念,將一些不必要發生的事故扼殺在事故出發口,體現了當今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因此要重視HSE管理方案在石油工程項目管理中的有效利用。

    參考文獻

    [1]文新輝,姜波.集成經驗、信息和管理知識.保障HSE管理體系方案的有效運行[D].中國職業安全健康協會首屆年會暨職業安全健康論壇論文集,2004.

    [2]陳平,任曉東.石油企業推行HSE管理體系探討[J].石油天然氣學報,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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