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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多元化;社會糾紛;解決機制
[作者簡介]黃嫻,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碩士研究生,北京100871
[中圖分類號]C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7)07―0089―04
一、引言
自人類社會產生以來,實現社會和諧穩定始終是人們追求的一個社會理想。但是,在一切有利益追求的社會中,社會糾紛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的現象幾乎是不可避免的。荀子云:“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解,則不能無爭。”(《荀子?禮論》)穩定的社會秩序是社會和諧發展的前提。在不同的社會環境中,糾紛的產生與表現形式雖各有不同,但都是一定范圍的社會主體之間喪失均衡關系的狀態,它威脅著現實的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的發展。社會沖突與糾紛如果得不到有效、徹底的解決,人類社會就會處于不斷內耗的無序狀態,社會發展就會停滯不前。為此,各國的相關部門都致力于完善糾紛解決機制,為公民提供有效和公平的糾紛解決途徑,我國也不例外。2003年以來,構建和諧社會成為了我國改革和發展的目標。社會要穩定發展,人民要和諧相處,就得有高效和公正的社會糾紛解決機制。近年來,國內外政治學界對中國糾紛解決情況的研究方興未艾。學者們認為,透過中國的糾紛解決的制度和實際情況可以看到中國的民主化、政治改革、法制建設、現代化、公民社會興起、經濟發展狀況等等問題。不少學者呼吁要建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以應對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出現的種種社會問題和社會需求。同時,案件的飛速增長使得近年來人們越來越關注糾紛的解決方式。現階段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究竟對解決社會糾紛和矛盾有哪些實際效果?是否還需要進一步開辟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本文從大量調查結果對上述問題作淺顯的分析。
二、理論背景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指在一個社會中,多種多樣的糾紛解決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運作方式共同存在所結成的一種互補的、滿足社會主體的多樣需求的程序體系和動態的調整系統。所謂多元化是相對于單一性而言的,其意義在于避免把糾紛的解決單純寄予某一種程序,如訴訟,并將其絕對化;主張以人類社會價值和手段的多元化為基本理念,不排除來自民間和社會的各種自發的或組織的力量在糾紛解決中的作用;目的在于為人們提供多種選擇的可能性(選擇權)。有學者認為,從根源上看,引發社會矛盾和社會糾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解決這些矛盾和糾紛的方式和途徑也應當是多方面的和多渠道的。在訴訟與非訴訟解決方式的功能嚴重失衡、訴訟解決機制具有局限性的情況下,建立與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擯棄將權利意識等同于訴訟意識的偏見,實現訴訟內外的各種糾紛解決機制的功能相濟、有機銜接與整合,將成為穩定社會發展、建立和諧社會秩序的必然。還有學者認為,20世紀以來,訴訟案件的大量積壓是世界各國法院面臨的嚴峻形勢,而司法資源的相對不足使得不少國家在注重改革訴訟程序、提高訴訟效率的同時,都在積極探索調解、仲裁等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多元化的社會糾紛解決機制由此形成。也有的學者認為,完善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建立起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才能化解當前社會存在的各種矛盾;而完善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就應當完善人民調解制度、仲裁制度和制度。
關于如何有效解決日益增加的社會糾紛,現有的研究多數只停留在定性分析上,雖然建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與構建和諧社會之間的聯系在理論闡述上比較清晰,但是實際效果是否真的如學者所想象的那樣:國家多開辟幾條糾紛解決途徑就能夠幫助百姓解決實際問題?在現階段,法院和政府為了方便人們處理糾紛的確設計了多種渠道(包括、仲裁、行政訴訟、法院調解等等),可是這些糾紛解決途徑在實際運作中是否真的有效?多種糾紛解決途徑的相關單位和機構之間是否權責分明、有機配合、互相協調?等等。如果忽視了這些問題,即使國家再多設計幾種糾紛解決辦法或多建立幾條解決渠道都于事無補,社會并沒有真正從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中獲益。基于以上考慮,本文借助大規模社會調查收集上來的數據,分析探討當事人所采用的糾紛解決辦法的總數,以及其所要解決的糾紛類型是否真的對其糾紛解決的結果和滿意程度有顯著的影響。
三、資料分析
(一)數據來源
本文賴以分析的數據來源于北京大學于2003年組織實施的“中國公民思想道德觀念狀況調查”。該調查旨在了解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鄉居民思想道德觀念、法律意識、維權行為方面的變化,產生這種變化的原因以及這些變化對我國現代化進程的影響。該項調查的研究主體為居住在全國(不包括香港、澳門、臺灣)31個省、市、自治區有固定住所的18~65歲居民,包括離開戶口所在地并且在現住地居住一個月以上的流動人口,共完成有效樣本7,714份。問卷中的問題主要集中于糾紛及其解決的相關態度和行為。此項調查首次將空間抽樣方法應用于國家范圍的調查,因此將流動人口這一使用傳統戶籍為抽樣基礎而無法觸及的人群包括進了總樣本。
(二)相關結果分析
1.糾紛類型
根據受訪人在過去的20年里所親身經歷過的民事、經濟、行政糾紛的情況歸納,我們得知分別經歷過三種糾紛的人數比例都沒有超過10%,其中經歷過民事糾紛的比例相對較高,而經歷過經濟糾紛和行政糾紛的人數比例則相差無幾。考慮到有些人可能會經歷過多種糾紛,因此我們又將全部有效樣本進行了細分,結果發現,沒有經過任何糾紛的人數占82.1%,也就是說,在過去的20年里,有17.9%的人曾經經歷過民事、經濟或行政糾紛,其中有2.5%的人曾經經歷過兩種以上的糾紛(詳見表1)。
通過進一步的考察,我們發現居住在城市和農村的居民所經歷過的某些具體的糾紛案例存在著一些差異,如表2所示。
從表2可知,過去20年來,農村居民經歷過鄰里糾紛的百分比高出城市居民一倍,而發生離婚糾紛的百分比則是城市居民的一半。在所經歷過的經濟糾紛方面,城鄉居民之間的百分比差異并不太
明顯。在行政糾紛方面,農村居民經歷過的計劃生育方面的糾紛遠遠高于城市居民,所經歷的拆遷糾紛則遠遠低于城市居民,均表現出中國城鄉居民現實生活中的一些基本特點。
2.解決糾紛的辦法
通過此次調查收集上來的數據表明,中國老百姓解決行政糾紛的主要途徑是調解、找政府和上法院,這也是現有體制下比較常見的處理糾紛的三種辦法。相比之下,找政府和上法院是比調解更為制度化、正式和規范的糾紛解決途徑。調解主要是利用社會上的“關系”幫助調和具體的糾紛和矛盾。調查顯示,調解作為解決糾紛的方式在我國被廣泛運用,并作為一種制度文化深刻地影響著民眾的社會價值觀,“和為貴”在我國體現了傳統儒家文化追求自然秩序和諧的理想。“調解與傳統儒家文化的‘無訟’理想是一致的,從某種意義上,傳統的調解制度是儒家文化的產物。”西方學者將20世紀80年代以前的調解稱為“時代的調解”,其特點是體現著政治化功能,滲透著斗爭哲學理念,全面承擔著社會調整職能,并且幾乎不存在與之相對照的法律體系。在某種意義上,80年代以前我國社會調解的空前發達和成功,恰恰是法制不健全的產物和象征。這說明,在從農業化社會向工業社會過渡的現階段,“關系”仍是中國老百姓解決社會問題的重要因素,這使得“沒有關系”的人客觀上損失了解決糾紛的資源,主觀上也減少了解決糾紛的信心。盡管90年代以來,我國法律專業化范圍不斷擴大,但是運用調解來解決法律問題仍然相當普遍。解決行政糾紛的行政途徑指的是當事人通過直接找相關政府部門或行政機關比如辦,按照相應的規章制度和程序來解決糾紛。這種方法的最大特點在于公民需要直接與政府部門打交道。法律方法解決行政糾紛是指公民上法院通過訴訟等司法程序來解決糾紛的辦法。這種民告官解決行政糾紛的司法途徑的確立,得益于1990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99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也進一步為公民借助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解決行政糾紛提供了法律保障。問卷還調查了受訪人采取除了調解、行政辦法和法律辦法以外的其他辦法去解決行政糾紛的問題,這些其他辦法包括“雙方直接協商解決”、“找新聞媒體反映”和“找人大代表反映”等等。
3.糾紛解決的結果
數據顯示(表3),雖然采取了措施解決糾紛,但是還有相當部分的民事和行政糾紛當事人沒有解決糾紛。尤其是經濟糾紛尚未有結果的人數比例高,超過了民事和行政糾紛近20個百分點。在民事糾紛方面,因雙方各有讓步而解決了糾紛的比例比較高。在經濟糾紛方面,受訪人贏了的比例高于另外兩類糾紛中的同類情況;而在行政糾紛中,受訪人輸了的比例不僅在三類糾紛中最高,而且在行政糾紛的解決結果中也是最多的。行政糾紛的主體是政府(或其他行政部門)和普通公民,其特點在于公民在解決行政糾紛的過程當中需要跟比自己的個人力量強大得多的政府打交道。中國行政糾紛的常見類型是計劃生育、收費收稅和拆遷這類與平常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問題。對于大部分公民而言,行政糾紛對他們的生活影響重大,因此,行政糾紛的解決結果和過程會影響甚至改變普通百姓對政府的認識、政治態度和今后類似情況下的行動選擇。此次調查收集的數據表明,在行政糾紛解決的結果中超過三分之一的公民“輸了”是個有趣的現象,具體原因還有待進一步分析。
4.對糾紛解決結果的滿意度
從圖1可以看出,人們對民事和經濟糾紛解決結果的滿意程度比較高,相比對行政糾紛解決結果的滿意程度最低,有66.5%的人表示對行政糾紛的解決結果不太滿意或者非常不滿意。人們對于行政糾紛解決結果滿意度相對較低雖然不是本文分析的重點,但是筆者認為這個現象值得仔細分析,這有可能需要從行政部門辦事效率、干群關系和引起糾紛的具體政策問題人手分析。
四、實證結果
為了檢驗當事人采用的方法數和糾紛類型是否對其糾紛的解決結果有影響,以及當事人采用的方法數和糾紛類型是否對其糾紛解決結果的滿意度有影響,本文專門設計了兩個量化模型,采用定序回歸(Ordinary Regression)方法分析,最終結果表明:(1)控制住戶口類型、教育水平和年齡對于當事人糾紛解決結果的影響,方法數對糾紛解決結果的影響,只有在“沒有結果”與“其他結果”之間、“雙方各有讓步”與“其他結果”之間,方法數造成的差異顯著;除此之外的其他各種結果之間的對比當中,方法數帶來的差異并不顯著,也就是說方法數對于“我方輸了”、“我方贏了”和“其他結果”的影響差異是不顯著的;關于糾紛類型的影響,除了在“我方贏了”與“其他結果”的對比當中,民事糾紛比行政糾紛更容易造成負面影響之外,糾紛類型所造成的差異都不顯著。(2)方法數、糾紛類型和教育水平、年齡組對于糾紛當事人對解決結果的滿意度的作用并沒有顯著的統計意義。
五、結論
而通過老師多年的教學實踐和積累的經驗,在講解中穿插引用了許多生動的關于經濟法不同方面的案例,并且通過多媒體,讓我們在聽的同時,看到了許多的真實糾紛實況。經濟法包括企業法 公司法 證券法 合同法 票據法 企業破產法 而三資企業法是重點等的內容。我們學得津津有味,讓我們真切的感受到經濟法對維護社會的正常穩定所起到的貢獻,也了解并體會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維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在聽過老師授課以后,我明確了曾經模糊不清的經濟法的印象,經濟法所要調整的社會關系是研究經濟法所立足的社會基礎關系,在當下,這個基礎關系就是市場經濟關系。所以,研究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應從分析市場經濟的屬性開始。重新建立了經濟法的概念,全面認識了經濟法的功能。
然后,老師在上課手腳過程中穿插了許多學習經濟法的方法。對于課本要買注冊會計師的那本書。不僅詳細而且與時同進。對于課本先通讀一遍.then逐章細讀,and把知識點寫在筆記本上,后面寫上它出現的頁碼.等到以后看自己的筆記,回憶不起來的看下書.通讀教材是必要的,最后就開始抓重點,比如說合同法之類的,然后就是案例分析,.主要是理解,死記硬背解決不了問題,以上這是老師給我們提供的經驗。
接下來。我說下我對經濟法的大體理解:首先是為什么實行經濟法。
要實行市場經濟,必須建立統一、開放的市場體系。培育市場體系,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要求各種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堅決打破條條塊塊的分割、封鎖和壟斷。這就需要國家介入,加強市場監督管理。在國家進行市場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就是市場監管關系。市場監管關系應該由經濟法調整。這有助于完善市場規則,有效地反對壟斷,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實現市場功能。
其次是我國經濟法的重要社會地位。我國經濟法律的調解范圍已經涉及社會管理、經濟協調、環境保護、資源節約以及權利制約、國際經濟糾紛仲裁等十分廣闊的領域,并與社會道德標準相輔相成,成為了整個社會的調解器。但人類的經濟行為是復雜多變的,經濟法律由于在制定時需要嚴謹的思考和斟酌。這種差別造成了我國經濟法律制度的相對不太完善,被投機份子有機可乘,對一些損害國家人們利益的行為無法可依。但只要努力做好普法工作,樹立以及強化公民的相關經濟法律意識,讓人們在經濟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都尋求經濟法律的保護,才能有助于經濟法律的完善,才能真正的做到知經濟法,守經濟法,不犯經濟法。
再次是我們大學生學習經濟法的重要意義。經濟法律知識是大學生必備素質之一,我們必須通過它,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用它來促進和規范市場經濟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正確的處理市場經濟中人與人之間關系問題。公平交易,合法賺錢。而我們受過高等教育的人群更應該在生活過程中,遵守經濟的相關法律,享受個人權利,履行義務。
學習經濟法有很大的社會現實意義,首先是因為我國頒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經濟法法律。這些法律是適應國家經濟調節的需要而頒行的,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關系到社會經濟的總體結構和運行,而且同其他部門法性質的法律規范相分離,獨立組合為性質較純一的法律規范性文件。
一、基本情況
近年來,縣政府及職能部門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和司法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切實履行職責,積極預防和調處矛盾糾紛,為打造“平安”,有效維護社會穩定,作出了積極的努力。近三年來,全縣各級調解組織共調解矛盾糾紛4379件,調處成功4286件,調解成功率達到97.9%。成功化解群體性上訪107起,制止群眾性械斗46起,防止民間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204件,防止民間糾紛引起自殺7起。白塔鎮和南峰街道、圳口村、溪頭村等調委會以及王鎮榮等十余人調解員分別受到了省市政府、省司法廳的表彰。溪頭村、圳口村通過人民調解取得了連續多年矛盾糾紛不出村的成績,得到上級領導的高度肯定。
(一)健全組織,規范化建設穩步推進。目前,全縣基本形成了以鄉鎮(街道)司法所為樞紐,村調委會為基礎,鄉鎮(街道)調委會為骨干,其他調委會為補充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體系。共建立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775個,調解人員2625名。鄉鎮(街道)調委會20個、村居調委會732個、規模企業調委會23個、學校調委會15個、司法公安聯合調委會4個。以20*年村級換屆選舉為契機,調整了村級調解組織217個,充實了村級調解員233名,保證了村級調解組織的穩定性和工作的連續性。全縣20個鄉鎮(街道)調委會的辦公設施條件不斷改善,各級調解組織基本建立了工作例會、崗位責任、檔案管理等一系列制度,規范了案件糾紛受理、調查、調處、回訪、移送等整套工作程序。同時,通過開展“人民調解格式文書競賽”“人民調解質量年”等活動,提高了人民調解工作規范化水平。
(二)創新機制,調解工作范圍不斷拓寬。各鄉鎮、部門積極探索,不斷創新工作模式,建立健全矛盾糾紛大排查、司法與公安“110”聯調聯動、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指導協調等工作機制,著力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有效地化解了民間糾紛。如橫溪鎮建立了處理非正常死亡事件預案機制,將處置范圍輻射到周邊鄉鎮,并將處置經驗編印成書。各級調解組織在做好傳統民間糾紛調處的基礎上,針對當前形勢下社會矛盾糾紛的新特點,從維護社會穩定大局出發,不斷拓寬工作范圍,積極介入征地拆遷、交通事故、醫患糾紛、土地流轉等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的調處,調解非正常死亡、工傷事故、生產經營等社會突出矛盾,把人民調解工作的觸角延伸到社會各個領域。
(三)注重培訓,隊伍整體素質得到提升。近年來,縣司法局應對新形勢,通過抽調業務骨干、邀請法官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組成培訓講師團,采取法律咨詢、集中授課、下鄉指導、以會代訓等形式,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教育培訓,提高了依法調解的能力和水平。近三年來,全縣共培訓人民調解員6000多人次。同時,通過開展爭創縣“十佳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示范村”、“廉潔公正講德守法調解員”等活動,不斷總結經驗,樹立先進典型,提升了調解隊伍整體素質。
(四)加強宣傳,群眾法律意識普遍提高。各級調解組織在堅持和諧調處矛盾糾紛的同時,把法制宣傳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貫穿人民調解始終,通過個案調解、以案說法、開展“新家庭十星評選”活動等形式,有針對性地宣傳有關法律法規,注重教育引導當事人依法律按程序解決糾紛,增強了當事人和廣大群眾的法律意識和道德素質。三年來,全縣各調解組織人員參與調解宣傳8000多人次,公開調解、案例剖析、以案說法300多件,引導當事人走調解渠道案件1500多件,90%以上的群眾受到不同程度的教育。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我縣人民調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為防范和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人民調解工作仍存在不少困難和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人民調解工作面臨新考驗。隨著我縣經濟的不斷發展,各種糾紛大量增加,類型日趨多樣化、復雜化。從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關系、損害賠償等常見性、多發性矛盾糾紛發展到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土地承包、山林權屬等以資源權屬、利益維護為主的新型矛盾糾紛。糾紛當事人從以往的公民與公民之間,已逐步擴大到公民與法人、法人與法人之間。這些矛盾糾紛關系錯綜復雜,參與人數也呈規模化傾向,而且通過不當方式尋求解決糾紛的現象也比較突出,極易引發上訪和,影響社會穩定。這對人民調解工作帶來新的挑戰,了更高的要求。
(二)思想認識不夠到位。一是個別地方和少數領導對人民調解在新形勢下的地位、作用認識不足,重視不夠。認為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其作用的發揮取決于基層組織的自覺性和積極性。客觀上缺乏有力的領導和指導,導致工作開展不平衡。如近年來,還未召開過全縣性的人民調解工作會議。二是全社會普遍關心、認可、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的氛圍不夠濃厚。各部門共同參與、齊抓共管的格局尚未形成,一些復雜的矛盾糾紛難以得到有效化解。三是不少群眾對人民調解的認知程度有一定差距,認為人民調解沒有強制力,不愿意通過人民調解組織來解決矛盾糾紛,以致出現矛盾糾紛時不是上訪就是訴訟。
(三)工作保障機制不夠完善。一是協調聯動機制不夠健全。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調機制還不夠完善,調解分工不明確、銜接面過窄、信息渠道不暢通等問題依然存在。二是指導協作機制不夠健全。司法行政部門和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工作管理和指導有待進一步增強。在規范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提高依法調解的公正性和社會公信力、調解員專業素質等方面還存在薄弱環節,亟待加強。三是考核評估體系還不完善,調解人員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有待進一步提高。四是工作經費保障不夠到位。由于經費緊張,下基層專門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次數減少,培訓的范圍、規模較小,指導力度有所減弱,職能部門管理督促和指導的職能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
(四)村級調解組織功能有所弱化。全縣各鄉鎮(街道)及村居雖已建立人民調解組織,但一些村級調解組織還存在工作不夠到位,矛盾糾紛化解效率和質量不高等問題,作用得不到充分發揮。一是調解員隊伍不穩定。我縣村級調解員一般都由村兩委成員兼職,每次村級換屆都會引起村級調解組織較大的變動,導致調解員隊伍不穩定,影響了工作的連續性。二是調解人員素質不高。目前,我縣村級調解員普遍存在文化素質低、法律知識水平不高、調解業務能力不強等現象,難以化解復雜的民間矛盾糾紛。三是調解人員責任意識不強。在思想上存在一定的依賴性,認為發生案件有公安,有了糾紛找法院,遇到矛盾能推則推,能拖則拖,甚至將矛盾直接上交。四是規范運作水平不高。仍存在不按立案、調查、調解、回訪等一整套人民調解程序執行的現象。大部分調解以口頭形式結案,沒有簽訂書面調解協議,沒有建立調解文書檔案。現有的這種局面,使當事人對人民調解缺乏信任,削弱了人民調解的權威性。五是調解人員報酬得不到落實,誤工工資或補貼得不到兌現,客觀上挫傷和影響了村級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
三、幾點建議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積極推進人民調解工作深入開展。縣政府要從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進一步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做好新形勢下的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要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重要的議事日程,認真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積極學習、創新“楓橋經驗”,扎實推進人民調解工作的深入開展。要按照“分級負責、歸口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認真落實人民調解工作責任制。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定期考核、評估,加強經常性督促檢查。要適時召開全縣性的人民調解工作會議,加強宣傳,進一步優化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環境。要加大投入,努力解決好人民調解工作必需經費,切實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物質保障能力。
(二)健全網絡,整合資源,充分發揮調解組織作用。一是完善調解組織網絡。在鞏固鄉鎮(街道)、村級調委會的基礎上,著力培育和發展私營企業、交通、醫衛、建筑等行業性組織的調解委員會,調解專業性強的糾紛,充分發揮各行政主管部門在各類民間糾紛化解上的職能優勢,從而構建起縱向到底、橫向到邊、依托基層、多方參與的調解組織網絡體系。二是建立健全矛盾糾紛信息網絡。要努力構建鄉鎮(街道)和村級調解組織對矛盾糾紛預防、預測、預警的信息網絡,不斷完善信息收集、報送、分析、反饋等制度,對掌握的矛盾糾紛信息做出迅速反應、及時處置,變被動調解為主動調解,變事后調處為事先預防,努力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三是強化社會聯動調處。突破人民調解工作單純群眾自治的局限,探索和建立人民法院司法調解、公安治安調解與人民調解的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要積極探索實行簡單民事案件先行調解和委托調解制度,從制度上支持和保障人民調解組織依法行使職權。在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時,要通過審查,從法律上予以支持和保護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調解協議。行政機關在對特定的民事經濟糾紛、一般違法行為進行居中調解時,既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又要積極探索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的互動配合,從而及時化解矛盾。努力形成以人民調解為基礎,以行政調解為補充,以司法調解為保障的工作格局。四是不斷拓展調解工作領域。積極參與勞動爭議、醫患糾紛、征地、拆遷、建房等社會熱點、難點糾紛的調解,妥善處置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努力促進民生問題的解決。
一、更新司法觀念,增強大局意識
牢固樹立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全局司法觀。自覺擺正被動司法與主動服務的關系,堅持有為才有位,部署工作、處理問題、審理案件置于全市大局來思考和定位。針對個別法官辦案重視法律效果,忽視社會效果的狀況,教育法官深刻認識重慶大城鄉、大農村的特殊市情、社情和民情,克服就案辦案、孤立辦案思想,強化“為民司法、為民服務”意識,以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來支持和促進統籌城鄉改革和發展。
牢固樹立支持大開放大發展的創新司法觀。深刻認識當前社會矛盾的復雜性和成文法的相對滯后性,吃透城鄉統籌政策,創新司法觀念,支持、鼓勵行政機關在農村土地流轉、金融創新等方面所作的探索。司法審判工作應在堅持依法前提下追求司法效率的最大化,以立法原意作為評判改革試驗中出現的新類型糾紛的依據,支持、鼓勵和維護城鄉統籌過程出現的新生事物,寬容城鄉統籌的失誤,確保一切有利于發展生產力、保障民生的舉措得到司法的支持。牢固樹立衡平利益化解矛盾的和諧司法觀。統籌城鄉改革和發展需要運用和諧司法的智慧,妥善衡平利益化解矛盾爭議。針對個案的多元價值沖突,克服單純講政治不顧法律規定,重視于法有據忽視化解矛盾的片面做法,盡可能權衡利弊,體現特定利益優先保護和保護弱者的原則,并通過價值位階、個案平衡、比例原則等方法來體現實質正義,做到案結事了,勝敗皆明。
二、運用司法手段,服務城鄉統籌
全力履行“第一責任”,維護社會穩定和諧。穩定是發展的前提和基礎。堅持“親民、愛民、為民”主題,落實維護穩定這個首要的政治責任。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發揮打、防、建、教、管等多重作用,扎實推進“平安重慶”建設。依法嚴懲爆炸、殺人、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嚴重影響群眾安全的犯罪,嚴厲打擊大投資、大建設中貪污賄賂、侵吞國有資產等職務犯罪。正確區分改革失誤與借改革之機謀取私利的本質區別,旗幟鮮明地用司法手段支持和保護改革者,確保城鄉統籌改革先行先試的試錯機制得到落實。延伸案外服務功能,加強判前釋法、判后答疑、司法建議、法治宣傳等工作,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落實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原則,對涉及群體利益案件要適用調解。加強與當地黨委、政府的溝通協調,爭取支持與配合,努力促進“官”“民”關系和諧。
認真落實市委《關于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意見》,充分運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商事和勞動仲裁、司法審判、處理等手段,妥善化解矛盾糾紛。全面落實“第一要務”,建設內陸開放高地。發展是執政興國的根本目的。把平等保護觀念貫穿于案件處理的全過程,無論國有民營、內資外資、本地外地、單位個人,實行平等和對等保護,構建開放安全的投資環境。針對轄區金融機構總部多的實際,開展金融審執專項調研,穩妥化解涉及金融糾紛案件,把握應對金融危機的主動權,妥善處置可能大量增加的企業借款、招商引資、產品購銷、勞動用工糾紛。對瀕臨破產、倒閉且無回生希望的企業,納入規范的清算、破產程序,努力避免企業職工、債權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害。
處置好企業改制案件,支持優勢企業通過兼并、重組、控股延伸產業鏈,創造更多就業機會。針對轄區涉外糾紛和知識產權案件多的特點,加強涉外、涉港澳臺商事審判,發揮刑事、民事、行政知識產權案件“三審合一”優勢,依法制裁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積極化解知識產權糾紛,促進知識產權成果的合理流通和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積極創建保護知識產權模范城市。監督和指導基層法院積極協助政府職能部門解決重點工程、重大項目建設的法律問題,指導和做好主城危舊房改造中對重點個案進行的司法強拆。充分發揮審判、執行職能作用,適時開展清理執行積案專項行動,加大執行力度,堅決遏制地方保護、地區封鎖和部門行業壟斷。積極受理和依法審判各類行政不作為案件,依法促使被訴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
堅持用開放的方法服務內陸開放高地建設,通過“裁判案件—價值判斷—行為指引—樹立規則”路徑,發揮司法審判保護開放成果、規范開放秩序的特殊功能。服務城鄉統籌改革,保障“五大重慶”建設。改革是發展的根本動力。堅持“有所作為、有所慎為、有所不為”的要求,慎重處理因統籌城鄉和農村改革引發的各類糾紛,重點調研勞動爭議和農村土地流轉的法律適用問題。加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權益司法保護,及時指導和審理教育培訓、醫療服務、養老保險、扶養贍養、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案件,妥善解決民生問題,當好“平安重慶、宜居重慶、暢通重慶、森林重慶、健康重慶”的保障者。謹慎受理集體土地征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等案件,公正審理土地確權登記糾紛,充分保障土地經營者依法、自愿、有償流轉。正確應對民工“返留潮”,按照有利于滿足返鄉農民工基本生產生活需要、有利于穩定農村生產關系、有利于發揮土地最大效益的原則,妥善處理返鄉農民工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針對轄區九龍坡、巴南開展農村土地流轉改革試點的實際,對農村土地流轉創新、金融創新及農業專業合作等機制創新的相關糾紛,嚴格進行立案審查,引導訴爭各方通過提請黨委、政府協調解決。對形勢發展需要或黨委、政府要求通過司法渠道解決的,要妥善審理,不能因司法處置不當影響城鄉統籌改革發展。進一步加強與市工商聯、市臺辦等相關部門的聯系與溝通,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主體合法權益。通過司法手段積極促進非公有制經濟與國有經濟的合資合作,保護非公有制企業在投融資、稅收、土地使用和對外貿易等方面與其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三、完善工作措施,提升保障能力
開展前瞻性調研,提升司法服務的影響力。認真總結和發揮轄區經濟活躍、新類型案件多的優勢,加強法律風險評估,積極向黨委、政府提供有操作性的對策建議。密切關注新出臺改革措施,指導和監督基層法院前期介入改革方案的制定,確保改革方案的規范、合法。加大對基層法院的監督指導力度,探索建立涉及城鄉統籌改革發展糾紛的典型案例指導制度。調研提出處置金融危機導致資金鏈斷裂引發的經濟糾紛裁判對策,謹慎采取限制交易、設立擔保、使用權經營權抵債、債轉股等強制措施。
對仲裁的認知途徑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對仲裁的認知程度。問卷中有22家調查對象是通過兩種以上的方式認知仲裁的,占調查對象的42.3%,有30家是通過單一方式認知仲裁的,占調查對象的57.7%;通過法律書籍成為33家調查對象認知仲裁的途徑,通過實際接觸到的仲裁案件成了22家調查對象了解仲裁的方式,還有21家調查對象是通過媒體報道的一些案例中了解到仲裁的;在對仲裁非常了解的有20份問卷中,有15份選擇了通過實際接觸到的仲裁案件了解仲裁這一認知途徑。對于仲裁所具有的優勢,有10家調查對象認為仲裁具有單一優勢,占調查對象的19.2%,有15家調查對象認為仲裁具有二重優勢,占調查對象的28.8%,27家調查對象認為仲裁具有三重以上優勢,占調查對象的51.9%;對于專家仲裁在銀行糾紛中的作用,2份問卷回答說不清楚,13份問卷認為專家辦案對商業銀行糾紛的解決無關緊要,9份問卷單純認為專家辦案能夠有利于金融爭議公正的審理,并提高效率,9份問卷單純認為對案情復雜的金融糾紛專家仲裁有利于案件的解決,14份問卷認為專家仲裁既有利于金融爭議公正的審理,提高效率,又有利于對案情復雜的金融糾紛案件的解決。商業銀行對于仲裁的優勢與專家仲裁的作用的認知是影響商業銀行選擇仲裁的重要因素,突出宣傳仲裁的優勢與專家仲裁的作用對于仲裁在商業銀行糾紛中的應用至關重要。
二、仲裁在商業銀行金融糾紛中的應用
在所有的調查對象中,有4家通常借助外聘的法律顧問處理業務糾紛,有13家是通過內設的法律事務部或專門熟悉法律工作的職員處理業務糾紛,有11家是通過內設的法律事務部與合作的律師事務所處理業務糾紛,有7家是通過內設的法律事務部或專門的熟悉法律工作的職員與外聘的法律顧問處理業務糾紛,有10家通常是通過內設的法律事務部或專門的熟悉法律工作的職員與合作的律師事務所、外聘的法律顧問處理業務糾紛,可以看出,糾紛處理主體的多樣化已成為商業銀行的一種趨勢。在解決銀行業務糾紛的多種可選途徑中,有7家調查對象選擇了“協商”作為唯一的糾紛解決途徑,有1家調查對象選擇了“調解”作為唯一的糾紛解決途徑,有1家調查對象選擇了“仲裁”作為唯一的糾紛解決途徑,有13家調查對象選擇了“訴訟”作為唯一的糾紛解決途徑,有1家調查對象選擇了“協商”與“仲裁”作為的糾紛解決途徑,有5家調查對象選擇了“協商”與“調解”作為的糾紛解決途徑,有6家調查對象選擇了“協商”與“訴訟”作為的糾紛解決途徑,其余14家選擇了包括“仲裁”在內的三種以上途徑解決糾紛。這一問卷的結果表明,目前訴訟是各商業銀行解決糾紛的主要途徑,并且對糾紛解決途徑選擇越少的調查對象選擇仲裁的可能性就越低。這在商業銀行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也說明了這一點。在商業銀行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有37家調查對象在合同中約定協商不成提交法院,有14家調查對象在合同中列明訴訟和仲裁兩個選項,由當事人選擇。在52份問卷中,有15份問卷回答曾以仲裁方式解決過糾紛,占調查對象的28.8%,而在該15份問卷中只有6份問卷給出了近兩年業務糾紛統計數據,數據表明僅有2010年一起金融糾紛通過仲裁結案。這表明仲裁在金融糾紛的解決中應用的比較少,這與仲裁作為一種主要的糾紛解決方式的地位是極不相稱的。以仲裁方式解決過糾紛的15家調查對象中,選擇仲裁理由不盡相同。10家調查對象認為,仲裁是一裁終局,仲裁方式比訴訟方式成本較低,仲裁裁決書與法院的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申請強制執行,4家調查對象認為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仲裁機構,自主選定仲裁,1家調查對象感覺以前本單位以仲裁方式解決合同糾紛的效果較好。
從認知層面來看,妨礙仲裁在金融糾紛中應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33家調查對象習慣以訴訟解決金融糾紛,占調查對象的63.5%,可見,“訴訟定式”已成為仲裁在金融糾紛得以應用的主要障礙。上述思維定式的形成與調查對象的幾種觀念有很大關系,28家調查對象認為仲裁的保全、執行要通過法院是妨礙其選擇仲裁的原因,15家調查對象認為仲裁機構的影響力不如法院,14家調查對象認為仲裁的“一裁終局”制不利于其選擇仲裁,9家調查對象認為訴訟的“兩審終審”制是訴訟相對于仲裁的優勢,8家調查對象認為仲裁員素質影響其對仲裁的選擇。從實踐層面分析,商業銀行未選擇仲裁作為糾紛解決方式也存在幾方面的原因,有17家調查對象明確表明不選擇仲裁是因為上級行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中解決爭議的方式不包含仲裁,有14家調查對象承認合同管理人員對仲裁法律制度不了解,有9家調查對象未選仲裁的原因是合同雙方雖有仲裁約定但約定不明確,9家調查對象則是因為簽訂合同的對方不同意選擇仲裁作為解決爭議的方式,3家調查對象對以前本單位以仲裁方式解決合同糾紛的效果不滿意,3家調查對象強調未選仲裁的原因主要是仲裁后的執行問題,認為目前仲裁裁決書比較尷尬,在法律效力方面不受認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序不順暢,1家調查對象認為訴訟的二審終局是仲裁不具備的優勢。
三、目前商業銀行對仲裁的定位
目前各商業銀行在業務領域中所產生的糾紛類型因業務范圍與規模而有所不同,總體而言,如前所述,目前商業銀行采用仲裁解決金融糾紛的比例比較低。在選擇糾紛處理途徑時,銀行所考慮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在所有的問卷中,有35家調查對象考慮到成本費用、時間長短的因素,有33家調查對象考慮處理結果的法律效力強度這一因素,有18家調查對象考慮處理機構的專業水準,有15家調查對象考慮爭議標的額大小,有15家調查對象把與糾紛處理機構的關系納入考慮,有12家調查對象考慮社會影響后果,還有8家調查對象考慮其他因素。
目前商業銀行對宜于仲裁的金融糾紛類型也有明顯的傾向性,有37家調查對象認為爭議不大的糾紛適宜仲裁,有30家調查對象認為需快速解決的糾紛適宜仲裁,有18家調查對象認為涉及商業秘密及商業聲譽的糾紛適宜仲裁,有13家調查對象認為銀行與個人貸款糾紛適宜仲裁,有12家調查對象認為涉外糾紛適宜仲裁,有11家調查對象認為中小企業貸款糾紛適宜仲裁,有3家調查對象認為爭議較大的糾紛適宜仲裁。這一結果表明,商業銀行對仲裁的快速便捷有比較一致的認識,但是同時也普遍沒有認識到其解決爭議較大糾紛的作用。仲裁裁決能否得到法院的執行所存在的認識是影響商業銀行選擇仲裁的一個重要因素。在52份問卷中,商業銀行對于仲裁裁決能否得到法院的有效執行有著不同的認識,有26家調查對象認為,仲裁裁決不一定會得到法院的有效執行,占調查對象的50%,有20家調查對象認為仲裁裁決會得到法院的有效執行,占調查對象的38.5%,6家調查對象認為仲裁裁決能否得到法院的有效執行是個說不清的問題,占調查對象的11.5%。對于仲裁與法院審理金融爭議在時間和費用上各自的比較優勢這一問題,20家調查對象認為仲裁審理金融爭議在時間和費用上比法院有優勢,18家調查對象認為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但是同時9家調查對象認為這一優勢對金融爭議的解決影響不大,11家調查對象認為仲裁與法院審理金融爭議在時間和費用上各有優勢。如果應用仲裁解決金融糾紛,仲裁程序的選擇是一個重要的問題。有21家調查對象認為應依照案件復雜程度來選擇仲裁程序,各有15家調查對象在未置先決條件的情況下分別選擇簡易程序(1名仲裁員)與普通程序(3名仲裁員),另外有9家調查對象認為應當按照案件標的額來選擇仲裁程序。如果采用簡易程序審理金融糾紛,案件標的額是一個重要的影響因素。有21家調查對象認為20萬元以下的金融糾紛適宜采用簡易程序,占調查對象的40.3%;有15家調查對象認為50萬元以下的金融糾紛適宜采用簡易程序,占調查對象的28.8%;有7家調查對象認為100萬元以下的金融糾紛適宜采用簡易程序,占調查對象的13.5%;有7家調查對象認為200萬元以下的金融糾紛適宜采用簡易程序,占調查對象的13.5%;有1家調查對象認為金融糾紛用簡易程序不應當對標的額設限,占調查對象的1.9%。
采用仲裁程序審理金融糾紛,審理期限是仲裁效率的一個重要內容。有31家調查對象認為采用仲裁審理金融糾紛的期限應當不超過30天,占調查對象的59.6%;有14家調查對象認為采用仲裁審理金融糾紛的期限應當依照案件復雜程度確定,占調查對象的26.9%;有4家調查對象認為采用仲裁審理金融糾紛的期限應當不超過60天,占調查對象的7.7%;有2家調查對象認為采用仲裁審理金融糾紛的期限應當不超過90天,占調查對象的3.8%;有1家調查對象認為采用仲裁審理金融糾紛的期限應當不超過7天,占調查對象的1.9%。在目前商業銀行對仲裁的應用與認知的背景下,商業銀行對仲裁工作提出了不少的期望與建議。有35家調查對象建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與金融單位多交流、走訪;有29家調查對象建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加大仲裁宣傳力度;有28家調查對象建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多吸納金融行業人士擔任仲裁員;有26家調查對象建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定期舉辦金融仲裁研討會;有25家調查對象建議仲裁委員會應當編纂案例匯編;有11家調查對象建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出版刊物。
四、總結與對策
(一)加強對商業銀行的仲裁制度的宣傳與普及
作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一種重要形式,仲裁制度具有專業性、公正性、便捷、快速、費用低、保密性強等特點,因而在民商事領域得到了廣泛運用。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90%以上的經濟糾紛是通過仲裁解決的。而仲裁在山東銀行業糾紛中應用則是另一番景象。調查數據表明,在52家調查對象中,只有15曾以仲裁解決過糾紛,占調查總數的28.8%,這表明銀行業普遍缺乏仲裁的實踐經驗。這一現象與銀行業根深蒂固的訴訟習慣存在密切關系,數據表明,在商業銀行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有37家調查對象在合同中約定協商不成提交法院,占調查總數的71.1%。從對銀行業對仲裁的認知與評價上來看,有14家調查對象認為仲裁的“一裁終局”制不利于其選擇仲裁,9家調查對象認為訴訟的“兩審終審”制是訴訟相對于仲裁的優勢,46.1%的調查對象并不認同仲裁的“一裁終局”的優勢。這種傾向實際上隱含著調查對象對于仲裁裁決公正性與權威性的憂慮。調查對象對仲裁這樣的認識不能不說“現行仲裁制度依然存在理想與現實之間比較明顯的反差”,甚至于可以說“仲裁而臨著在制度上和理論上被邊緣化的雙重尷尬境地”。根據調查問卷中調查對象的期望與建議,仲裁委員會應當通過各種方式提高銀行業對仲裁的認識與認同,如與金融單位多交流、走訪、加大仲裁宣傳力度、多吸納金融行業人士擔任仲裁員、定期舉辦金融仲裁研討會、編纂案例匯編或出版刊物,目的首先是促進商業銀行在仲裁觀念、態度上的轉變;其次,進行相應的金融仲裁機制的建設,為仲裁在金融糾紛中的應用鋪平道路;再次,推動仲裁機制在金融糾紛中的應用。
一.全面實施“三個一”工程,正確對待和處理醫療糾紛。
“三個一”工程即“一次糾紛,一次總結,一次教育”。我院向社會公布了投訴電話,設立了多種投訴處理渠道:門診大廳設立了病人服務中心,接受患者訴求;財務科隨時接受患者對價格方面的投訴和咨詢;院辦綜合受理患者各種訴求;醫療糾紛處理實行“首受負責制”,每一次糾紛,都要求接待人詳細記錄患者訴求,在解決糾紛時,本著“換位思考,以人為本”的原則,客觀調查,及時處理,及時向患者反饋處理結果;在處理結束后,要求受理人與相關科室、職能部門、責任人等共同進行一次總結,對疾病的診斷、治療、搶救、死因、醫療文書和醫患溝通諸多方面進行分析評估,認真分析糾紛發生的原因,對存在問題,經驗教訓提出整改意見和措施,探尋避免發生類似糾紛的防范措施。之后,及時召開全院大會,通報醫療糾紛處理決定,對全體職工進行一次教育。
二.多措并舉,防患于未然。
所有的醫療糾紛,究其原因,無外乎服務態度、醫療質量、經濟糾紛等問題,其實,很多問題都是因為沒有充分的醫患溝通而引發的。我院把每一次醫療糾紛,看作是一次成長的教訓,在提高醫務人員法律意識,加強醫療質量管理,改善醫療糾紛處理流程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1.成立專門領導小組,規范醫療糾紛處理工作。
醫院應成立以院領導為組長,相關科室主任、護士長為成員的領導小組,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日常工作。由院辦公室負責協調相關職能科室工作。各科室成立相應的醫療糾紛預防處置小組,組織深入學習醫療糾紛防范與處置的要點、精髓,使醫務人員準確掌握醫療糾紛處置流程和防范能力。
出現糾紛,由相應職能科室實事求是地對事件概況、現場情況、患者的診斷、治療、護理、輔助診斷、搶救等技術水平情況、規章制度履情況、相關科室責任人履行責任的情況做詳細客觀公正調查。及時認真分析、討論、鑒定,對每一例糾紛力求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得當。鑒定為醫療事故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未申請鑒定的醫療糾紛作行政調解處理。經醫療糾紛事故調查組調查核實后,對確實因“管理、責任、技術、服務”不到位而導致的醫療糾紛,根據相關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及間接責任的醫務人員,根據情節給予處罰。對違紀違規人員嚴格按照醫院獎懲條例、醫院規章制度和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決定實行問責制。有條件的單位,可以聘請專門的法律顧問,以保證處理糾紛的合法性。
處理醫療糾紛,應堅持“換位思考”的工作方法,以對方的思維角度和價值取向為出發點。患者到醫院管理部門投訴大都是“怒氣沖天”,態度強硬,語言偏激。如果我們站在他們的角度去考慮所遇到的問題,我們就會對患者惡劣的態度有所寬容,也會更多地為他們考慮,取得他們的理解,利于醫患糾紛的解決。進行換位思考時,應注意以下幾點,一是要真正的從對方的立場來看事情,體會對方的想法和感受,避免站在自己的位置上去“猜想”。二是作為醫院管理工作者,只能要求自己多換位思考,為患者著想,而不能強調患者為自己著想。三是換位思考應當形成一種氛圍,把換位思考納入醫院文化的一部分,融入到每位醫院工作者的靈魂深處,落實到每個員工的日常行為中,才能從根本上增強員工的責任心,形成管理上的良性循環,促進醫院的建設發展,也就能從根本上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
2.完善規章制度,規范診療和收費服務。
我院以近幾年衛生系統開展的“醫院管理年”、“平安醫院建設”、“醫療質量萬里行”等活動為契機,健全并落實了各項規章制度及技術操作規程,制定了《醫院管理手冊》,內容包括各項規章制度、各種人員職責、操作規范、文書書寫規范、各種應急預案、醫療衛生法律法規等,發至每一個科室,要求各科室負責人組織醫務人員認真學習、熟練掌握并嚴格遵守。醫務科、護理部不定時抽查醫務人員掌握《管理手冊》情況。
聘請專職的物價員,對醫院收費行為進行適時監督,嚴格執行藥品價格政策和醫用材料銷售價格,杜絕化驗檢查項目隨意組合套餐,搭車收費,以及檢查項目、診療項目任意分解,增加患者經濟負擔等現象。根據醫院的實際情況,進行適當的優惠,讓利于患者,真正為解決老百姓“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做一些實事。比如開展單病種限價、檢查項目優惠、體檢優惠等。
只有制度,沒有落實,制度就形同虛設。因此,在完善規章制度的基礎上,要狠抓落實,經常進行自查自糾,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是我們防止醫療糾紛的有力措施。我院財務科有一次在審帳時,發現有多收費現象,經調查,確因電腦故障和工作人員疏忽所致。當時病人已出院回家,并未發現被多收費。我們的工作人員連夜循著病歷上的地址,趕到病人家中,奉還多收的費用,并真誠致歉。此舉得到病人及家屬高度贊揚,一場醫療糾紛就此避免。
3.加強醫療質量管理,提高醫療技術水平。
病歷質量在醫療質量的管理中占有重要作用,病歷是重要的醫療文書資料,是認證有無醫療過失的重要依據。醫療文書被賦予了法律責任,如實、詳細、客觀、準確、完整地記錄病程,顯得至關重要。為加強病歷質量的管理,我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1)對于新入院職工,在上崗前要認真學習病歷書寫規范,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醫務科有專人進行審核新員工書寫的病歷,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開會進行集中反饋,提高病歷的書寫質量。
(2)在臨床科室推行病歷歸檔前質控,由各科室自行推薦責任感強、業務水平過硬的職工作為科室質控員,負責本科室所有住院病歷歸檔前的質量監控,收集科室有關病歷書寫方面的缺陷,并督導責任人及時糾正,年終對優秀質控員進行獎勵。
(3)加強了病歷質量檢查的力度,醫務科從臨床科室業務骨干中,通過競爭上崗的方式,選拔出熱愛醫療質量管理工作的優秀員工擔任質檢干事,專職負責病歷質量監控,對病歷終末質量進行科學的管理。每周三進行病歷質量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科室反饋,并對質檢結果在全院通報。
臨床醫務人員,應在掌握“三基三嚴”和扎實基本功的前提下,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努力學習新技術,新業務,不斷更新知識,把握學科發展動態,提高技術水平。在為病人診治過程中,做到運用最經濟、有效、安全、合理、實用的治療手段為患者解決病痛,減少工作中的失誤,從而適應新時期醫務工作的需要,并預防糾紛的發生。
4.加強法制教育,切實依法執業。
一是加強對全體醫護人員的法制教育和醫療安全教育,經考核不合格者,隨新入院職工重新參加崗前培訓,增強醫務人員依法執業意識和醫療安全意識,保證醫療服務安全、有效。
二是對新入院職工,開展《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有關醫療法律知識的崗前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才能上崗。
三是狠抓醫務人員依法執業。無執業資格的試用期人員及未在本單位注冊的醫護人員均不單獨安排執業。
四是狠抓新技術、新項目的準入。醫院制定了《新技術、新業務準入制度》,新技術、新業務在我院的實施,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經全科集體討論,并征得患者的同意后,由科主任提出書面申請,寫出可行性報告,填寫新技術、新業務審批表報醫務科,醫務科組織院學術委員會進一步對該項目的先進性、科學性、安全性、實用性進行評估,經充分論證同意實施后方可開展。
經過嚴格的法律法規和安全培訓,醫務人員能依法進行各項診療規程,充分保護患者權益,同時,對醫務人員自身也是一種保護。
5.加強溝通,優化服務。
據調查,80%的醫患糾紛與醫患溝通不到位有關,只有不到20%的案例與醫療技術有關。因此強化醫務人員的溝通意識,培養醫務人員的溝通技巧,并落實到實際行動上,做到事前防范,利用醫患溝通技巧將醫患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是減少醫患糾紛的關鍵。
醫院文化是醫院各項工作的主導,沒有好的文化,就沒有優秀的團隊,就沒有高質量的醫療服務。我院近年來推行奉獻文化、執行文化、和諧文化、創新文化等四種醫院文化。同時開展兩項主題活動:黨員責任區活動、黨員示范崗活動,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以點帶面,切實加強醫患溝通,為病人提供優質服務。古代醫學之父曾經說,醫生的法寶有三樣:語言、藥物和手術刀。語言是排在第一位的,一個誠懇而溫柔的眼神會向病人傳遞同情、溫馨和關愛,一句簡單的問候,可能改變病人對醫生乃至醫院的整體看法。因此我院定下了醫務人員服務標準:對病人要保持熱情的態度、藝術化的語言、傾心的交流、細微的關愛。同時要求做到“三聲”服務:“來有問聲,走有送聲,問有答聲”。
在這種文化熏陶下,醫務人員服務態度得到進一步改善,富有耐心、愛心、同情心和責任心,態度和藹,真誠溝通,文明禮貌、服務到位,想病人之所想,急病人之所急。在病人開口向醫務人員提出要求之前,醫務人員已經先想到并替病人解決問題,病人心中會對醫務人員增加十倍的信任和感激,不是親人勝似親人,不在家中勝似家中,在這種醫患關系和就醫環境中,醫療糾紛就失去了滋生條件。
6、全社會參與,共促醫患和諧。
目前,“醫鬧”已經悄然成了一個新興“職業”,也有人稱之為“醫療暴力”。一些患者和患者家屬在“醫鬧”的煽惑下,不相信醫療鑒定結果,不走法律途徑,依靠職業“醫鬧”解決醫療糾紛,不但影響到醫院的正常診療秩序,也侵犯了其他病人的就醫權,這樣的鬧局在不斷上演,每個醫院都不可避免地會遇到這樣的尷尬局面。
——保德縣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保德縣法律援助中心于1999年8月份成立,為縣司法局下屬股級事業單位。直到2002年我上任之時,我縣法律援助工作跟其他兄弟縣市一樣,依然處于探索階段,沒有任何有價值的經驗可以借鑒,一切幾乎需要從零開始。加之由于我縣農民比重大且大多文化低,縣域經濟滯后,群眾生活條件差,交通便利外來人員多,多數群眾不懂得法律,更不知道怎樣利用法律去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作為上為政府排憂,下為百姓解難的法律援助工作,就成為一項拾遺補缺、可有可無的工作。
上任伊始,我首先面對的是如何拓寬工作思路,提高中心人員的思想認識。我通過集中學習,使大家終于認識到,只要增加一份社會責任,法律援助工作是能夠解決大問題的;只要我們用真心換真情、用有為換有位,通過一件件成功的案例、一滴滴辛勤的汗水,在百姓心中鑄起“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豐碑,就一定能夠提高法律援助工作在群眾心中的地位和威望。
上任第一年,我爬山涉水、走鄉串村地把法律援助材料和典型援助案件,向社會向農民尤其是弱勢群體進行了廣泛宣傳。經過近半年時間的努力,終于讓當地的老百姓對法律援助工作有了一定的認識。由此,許多人才開始知道找法律援助中心來幫助他們解決各種糾紛。
2003年9月,一個雙手拄著拐杖的中年殘疾人走進我的辦公室。經詢問得知他叫張某,曾是陜西省府谷縣某電石廠的一個臨時工,在做工時因受命去維修橫車道上出故障的纜繩而掉下去受傷,頭部嚴重受傷、胸部骨折已成殘疾,幾乎喪失了勞動能力,且病情尚未穩定。由此引發妻子絕情出走及兩個未成年子女生活無著落到處漂流。他本人多次向雇主索賠,卻只在被迫協議的情況下得到少許醫療費。張某講的聲淚俱下、痛不欲生。我被張某的不幸遭遇深深打動后,立即受理了這個案件,并及時趕到電石廠了解情況。但是雇主以已經協議解決為由,拒不再出一分錢。我找當時在場的工人取證,可有的已另謀出路不知去向,留下的則害怕廠方刁難而拒絕作證,調查取證十分困難。我和同事上苛嵐、去榆林、到太原,走訪了十多個單位,尋訪了三十多個知情人,耗費了兩個多月的時間,才最終取得了充分的證據,把雇主電石廠告上法庭。經過一年多的漫長訴訟路,當張某拿著獲得賠償的判決書時,激動得說不出話來。當張某通過我的大力幫助,通過強制執行手段拿到四萬二千多元的賠償費時,更是激動得滿縣城宣傳法律援助的好處。
兩年多來,我一共辦理各類援助案件50多件,其中類似上述疑難案件8件。
維護法援對象的合法權益,并不都要通過訴訟途徑實現。我通過工作實踐發現,有時候,通過調解也是保護其合法權益的一個重要的途徑。同時,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不但迅速簡便,而且可以很好地起到減訴息事的作用。于是,兩年多來,我充分發揮在公證處工作期間練就的調解本事,共居間主持調解解決糾紛并制作調解協議書18份,而且基本上都得到了履行。只有1件因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而被訴至法院。最后經法院審理,因調解協議符合法律要求而被法院判決維持。
兩年多來,我向弱勢群體散發法律援助傳單近8000份,其中利用集會在街頭散發放5000份,利用雙休日上門發放3000份;解答咨詢200多人次,其中在街頭解答20多人次,上門解答30多人次;協議、訴狀、申請等法律文書近70份,其中上門代書20份;調解各種民事、經濟糾紛17件,其中上門調解8件;上門回訪20多次。
經過艱苦的努力贏得百姓的一個好口碑,是我全身心投入工作的最大動力。為此,1992年畢業于中山大學法律系的我,2002年離開為之奮斗了五年,已經因成績突出被省廳授予文明公證處的保德縣公證處后,便主動請纓,放棄經濟收入優厚的社會律師工作,承擔起振興保德法律援助工作,發揮法律援助中心的基本職能,按期完成構筑保德法律援助大廈的基礎工程的重任。
到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后,我幾乎每天早上都是第一個到縣司法大樓上班的人,同時又幾乎每天晚上都是最后一個離開辦公大樓的人。由于我幾乎每天的工作時間都超過十個小時,而且雙休日從來都是正常上班,所以經常遭到妻子的怨怪。坐在辦公室上班期間,又往往是一方面前來咨詢的人絡繹不絕,另一方面法律咨詢熱線響個不停。
由于我縣地處晉陜蒙三角交界處,礦產資源較為豐富,加上連續五座功能各異的跨黃河大橋提供了非常便利的交通條件,所以往來中轉的人多,外來務工的人多,由此而發生的交通事故賠償案、廠礦雇員受傷賠償案及婚姻家庭糾紛問題比較突出。我中心與此有關的案件占到所有案件的八成。如果政府沒有部門、沒有人來妥善解決問題的話,一方面影響保德社會治安穩定,影響縣政府的形象,而且外來人員也會有看法。所以,積極從事法律援助這項工作,正能夠很好地利用我的專業知識;為這批需要幫助的群眾提供服務,也能引導廣大群眾依照法律手段去解決問題。
中心受理法律援助案子后,我和同事堅決按法定程序,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并減免收取法律服務費。我還結合保德實際,倡議實行周六、周日假日值班并回訪當事人等一系列制度,以最大限度的方便于群眾、服務于群眾。每一個來訪者來到法援中心,我都會親自給他們遞上一杯茶水;他們反映情況時,我會仔細傾聽,耐心引導,積極幫助他們依照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在工作中我深深感到,我幫助群眾打官司、提供法律服務的整個過程中,群眾都對我非常尊重,非常理解。很多群眾在我幫他們打完官司后,回家鄉之前都來跟我道一聲別。這使我在受感動、受鼓勵之余,進一步認識到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也更堅定了為法律援助工作奮斗的信心。
為了使法律援助工作深入社區方便群眾,我在先后促成縣婦聯、工會、殘聯成立了法律援助站后,又促成城關街道辦成立了“社區法律援助站”,專門為城區婦女兒童、老弱病殘和家庭困難者答疑解惑。實現了即時援助、就近援助,以援助介入案件、以調解解決矛盾,更好地實現了對弱勢群體權益的有力保障,從而形成了以縣法律援助中心為樞紐,以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各社團和街道辦為基礎的保德縣法律援助組織網絡,促進了法律援助向深度和廣度發展。
大家好!
我代表風險管理部匯報年第3季度工作總結。報告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明確部門職責與目標,第二部分匯報第二季度工作總結,第三部分分享經驗教訓,第四部分提出下季度工作計劃。
一、風險管理部主要職責是推行制度、提供法務支持、開展內部審計審查。目標是及時完成重點工作計劃和日常合同審核任務,保證公司順利通過質量管理體系監督審核,盡量為公司規避風險、減少損失等。
二、年3季度,風險管理部重點工作和日常合同審核均在規定時間內圓滿完成。
三、工作總結
1、質量管理體系推行方面:風險管理部對A分公司開展了合同管理培訓,對B分公司開展了制度管理、風險管理、反腐倡廉、合同管理、檔案管理培訓,對總部檔案管理培訓。對A分公司進行了合同管理、檔案管理檢查,對總部職能部門和項目部進行了檔案管理檢查。
2、合同審核方面:風險管理部審核各部門初次送審的合同共232份,其中總部78份,A子公司89份,B子公司25份,C分公司14份,物業公司共25份。
3、法律咨詢和風險防范方面:
1)風險管理部擬制并了《對經濟類文件授權審批和簽字蓋章事宜的特別要求》,要求各部門與對方簽訂經濟合同時,應同時向對方書面明確僅有指定的授權人才是代表本公司對外簽署經濟文件的合法有效人,合作方與其他人員簽署的經濟文件對本公司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
2)針對商鋪帶租約銷售的策略,風險管理部建議公司設立運營公司以規避《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對返租銷售的禁止性規定,在托管合同中設計對租回商鋪經營管理的基本思路,界定管理內容與責權利等,并協調解決運營公司與客戶的租期和與租賃戶租期不一致的問題。
3)商務宿舍蓄客階段,所有資料是按超高一層銷售。辦預售證時,因房管局限價,只能由一層改為兩層賣。風險管理出具法律意見書和相關文書,指導營銷策劃部公告取消前期宣傳廣告內容,并進行公證。請認購客戶簽訂知悉取消前期宣傳廣告內容的確認書,并出具不修二層樓板的申請。
4)風險管理部根據C公司咨詢,向其提供意外傷害賠償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慣例,指導其完成賠償并防范負面影響。
4、訴訟仲裁方面:年第3季度風險管理部順利推進奧的斯電梯仲裁案,圓滿完成園林仲裁案,受理并有序推進商鋪客戶要求雙倍返還定金50萬元的訴訟案等。對A子公司與總包單位的經濟糾紛進行了全面、深入地調查,秉承尊重客觀事實、誠實守信、合情合理、平等互利的原則,向公司提交專題報告,并強烈建議A子公司與對方協商解決,避免給公司經濟效益和社會聲譽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5、專項調查和危機應對方面:針對物業公司匿名舉報信進行專項調查,發現舉報內容均與被舉報人無直接關系,但同時發現被舉報人存在其他不當行為。公司其后對被舉報人換崗處理。參與廣告公司舉報事宜調查,發現舉報事宜的確存在,但當事人之間存在較大誤解。協助公司處理總部總包單位工人鬧事危機事件,并準備相關往來函件和公關報告。
6、員工培訓方面:根據師徒協議,指導新員工學習公司制度和文化、風險管理部職責和法律專員崗位職責,帶領兩人前往各子公司開展審計審查等,在日常工作實踐中開展培訓。帶領新入職風險管理部的資深專家學習風險管理部職責和內審專員崗位職責,帶領她開展檔案管理培訓和檢查,在工作中學習審核技能技巧。
二、分享經驗
園林仲裁案于年7月結案,關于此案,風險管理部于年3月9日收到A子公司的法律協助申請,由于距仲裁委要求提交的證據期限(收到仲裁申請后15日內)僅剩1日,我方舉證面臨巨大風險,風險管理部及時與仲裁委取得聯系,并提交延期審理申請書、中止審理申請書、調取證據申請書,并通過選取需回避的仲裁員獲得第二次選擇仲裁員的機會,以爭取寬限期限。之后風險管理部與A子公司及總部成本部密切配合,積極準備開庭資料,反復審查結算資料,共同參加開庭、調解、質證共計5次,到司法鑒定中心現場核對工程造價1次,提交我方異議或質證說明共計5次(具體工作記錄參見附表),最終為公司減少經濟損失1,034,137.75元。此案不僅可作為公司齊心協力應對仲裁的成功案例,還可作為公司向社會弘揚正氣,向供應商彰顯規范、陽光、透明企業文化的經典案例。
該中介工作人員在為我們辦理留學過程中,拒不將其與國外院校所簽的協議給學生和家長看。此外他們還編造虛假留學信息,巧立名目收取費用,無端扣押學生護照。
特別是在2004年上半年教育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了《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半年多之后,他們仍在使用自己編制的、帶有明顯霸王條款性質的《自費出國留學協議書》(見附件)。在這份協議書上,甲方早已簽好了名字、蓋好了公章,并為乙方預先填上了協議書簽署的時間,且不經商量就填好了“報名費”、“綜合服務費”和“退款”的具體數額,只等乙方無條件地簽字、認同并付款了。后來我們才感受到,這樣的合同是一個非常可怕的陷阱,使學生和家長的正當權益和經濟利益受到了嚴重損害,而且受害者們無理可講。
辦理當中該中介負責人余××明目張膽地說:“如今要想自費留學,哪有不造假的!”“餓死膽小的,撐死膽大的!”這樣的話,讓我們聽了不寒而栗!我們的留學最后沒有辦成,完全是因為該中介違規提供不實信息的緣故。但由于我們事先對情況不熟悉,對合同的內容把握不準,輕易信任和簽署了合同,致使現在我們難以通過法律手段追究他們的責任,也無法追回我們的損失。
兩名受害的學生
附:長沙市某中介的《自費出國留學協議書》
長沙市××××××(以下簡稱甲方)和(以下簡稱乙方)就有關辦理赴 留學手續等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為乙方赴留學提供咨詢服務;
2、經乙方同意為乙方聯系并申請國外政府認可的就讀院校;
3、指導乙方填寫各類出國留學申請表格;
4、指導乙方準備簽證所需材料;
5、為乙方代辦護照,長沙地區以外則由乙方自行辦理;
6、為乙方代辦赴境外留學簽證申請;
7、協助乙方安排就讀學校的住宿;
8、為乙方申請就讀所在地的銀行帳號;
9、安排乙方首次出境時,目的港的接機事宜;
10、不定期向學生家長匯報學生學習和生活情況;
11、學生境外遇到學習和生活上的困難由甲方和就讀學校一起給予特別幫助和指導(此特別幫助和指導須乙方或境內直系親屬書面申請,甲方認可后,方可進行。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12、依本協議向乙方收取報名費、綜合服務費等雙方約定的費用。
二、乙方權利義務:
(以下略)
利用合同條款的含混不清而從中漁利并逃避自己的責任,這在以往的對留學中介的投訴中并不鮮見。根據有關部門統計,自費留學中介活動產生的經濟糾紛或者上當受騙事件,一半以上跟所簽訂的合同不公平或者不規范有關。
2004年4月,教育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了《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目的就是要規范自費留學中介機構活動,減少和避免因使用不規范留學合同而引發出各種矛盾和糾紛,依法保護留學當事人和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機構雙方的合法權益。從留學當事人角度來講,它將有利于當事人依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項、意思表達不真實、不準確,導致留學當事人上當受騙。
在“示范文本”當中,把留學的服務項目及費用、受托人與委托人的義務、違約責任等都明確地列了出來,有利于當事人公平簽約。比如在第一條中,就將“委托人申請赴××國家的××院校留學,就讀××專業,留學類別屬學歷或非學歷教育”等明確寫出,合同中還特別強調“國外院校的名稱,以外文為準”,以避免因外文與譯文不一而產生歧見。
這首先是把合同簽署雙方要做什么非常明確地定下來,把中介所承諾的內容以文字的形式確定下來,然后才涉及雙方的義務和責任。而在上述案例中,該中介提供的合同文本連為什么要簽訂這個合同的基本內容都含混不清,除了可供填寫的國家名稱外,最關鍵的就讀國外學校的名稱、專業的種類和留學類別等內容都沒有。一旦出現學生所就讀的學校與所申請的不符,或者是本來要去讀本科結果上的是語言培訓學校這樣的事情發生,留學當事人與中介就扯不清了。
還有示范文本第三條中,委托人向受托人繳付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費合計是多少,其中包括什么內容和支付方式等都明確列出,避免可能會在這方面發生的糾紛。在示范文本的第8款第29條中,還較為詳盡地列出了受托人義務與委托人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
從某種意義上講,示范文本實際上把出國留學將會遇到的問題和各個環節比較清楚地列了出來,這不僅對中介是一種約束,對留學當事人本身也是一種約束。目前全國已經有不少家自費留學中介機構承諾使用這個合同示范文本,留學當事人也可以借鑒或者以此合同示范文本與中介簽約。
合同一旦簽訂,就會產生法律效力,因此,對于留學當事人來講,最重要的還是在簽約前一定要先弄清楚以下幾個問題,然后再簽約。
首先應該了解清楚所委托的機構是否具有教育部頒發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機構資格認定書》和當地工商管理行政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其次,在簽約前還應注意了解清楚申請國外學校的資質、教學水平和質量等情況,因為它直接關系到留學申請人在國外的學習環境、能否順利完成學業;還有外方錄取時是否有外語考試成績要求,獲得留學錄取通知書的時間限定;所交納各種經費的用途以及是否合理;交付款的方式;中介指定的匯款賬戶是不是留學學校的賬戶;留學當事人應及時索取有效發票、收據;如某方違約,另一方退款的數額、方式、時間限定等是否合理,有無易產生誤解、發生歧義的地方等。
對于中介機構來講,在簽約前也應注意一些問題,防止以后發生不必要的糾紛。一是委托人是否具備自費出國留學的基本條件,其外語考試成績是否符合留學學校錄取要求;二是核對委托人所遞交的所有文件、材料等是否合法、真實、有效;三是委托人是否清楚當其違約后應當承擔的責任等。
另外,如果發生合同糾紛問題,比如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為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當事人也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需要提醒的是,留學當事人應注意收集、留存有關的材料、資料、票據等,以備訴諸法律程序時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