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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直接稅和間接稅比重失衡阻礙了中國經濟社會的轉型。例如,間接稅具有累退性,對于恩格爾系數較高的低中收入階層,實際加大了其“稅收痛苦”程度,對處于初創期的新興產業造成不利影響,加大了結構調整的難度;間接稅比重過高易推高物價、抑制內需 ;對大部分勞務征收營業稅,從而造成服務行業稅負重復和偏高,使部分企業競爭力相對下降,不利于產業結構升級和服務業等第三產業的市場主體放開手腳實行專業化細分和升級發展;較高的間接稅增加企業運營的資金壓力,使得資金緊缺的企業無法有充足的閑余資金投向研發、設備更新,增加了企業轉型的難度。
二是稅制結構不完善和政策缺陷削弱了政府調控和政策導向能力。首先,它削弱了政府調控經濟運行狀態的能力。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非常強調稅收的自動穩定器功能。例如,在美國,聯邦政府收入超過40%來自個人所得稅,如果加上薪酬稅,占比達到80%左右。美國經濟波動中,超額累進機制可以發揮相當明顯的自動穩定器功能——經濟繁榮期收入上升時,納稅人邊際稅率自動跳高,為經濟降溫;經濟衰退期收入下降時,邊際稅率自動下降,為經濟升溫。而在中國,直接稅中超額累進是非常小的一部分,只有在工薪收入中可以看出很清晰的超額累進,但是工薪收入的超額累進在2011年的個人所得稅改革后只能覆蓋不到7%的工薪收入者,其它方面的稅制基本沒有體現出稅收的自動穩定器功能。其次,它削弱了政府調節收入分配的能力。流轉稅并非完全沒有收入分配的調節功能,但是其調節功能比較弱。企業所得稅只是一個比例稅收,未來的方向是總體而言稅負只能降不能升。個人所得稅這一輪改革給了我們一個判斷:在可以預見的若干年內,很難指望起到多大的再分配優化作用,先建成一個綜合分類框架,然后一步步往前走,是比較現實的考慮。財產稅方面,現在上海、重慶兩地試點,是剛剛開一個小頭,只能先試探建立局部框架,逐漸摸索未來的道路。最后,它削弱了政府調控環境和資源的能力。政府調控環境資源的能力現很有限,資源稅改革在這方面做出了努力,但是能否把煤炭這塊硬骨頭啃下來,前景不明,涉及從稅費整合、消除過度壟斷和過多行政審批,到新一輪“價、稅、財聯動”的配套改革。邏輯上大家都容易認同,但實際中已經到了改革的深水區,既得利益的阻礙非常明顯。
三是稅種設計中的不合理造成了諸多不公平現象。稅收公平不僅是一個經濟問題,而且是一個政治問題和社會問題。對稅收公平的理解和判斷,必須延伸到經濟的、社會的、政治的視角,服務于社會公平正義全局。
四是宏觀名義稅負與實際負擔的偏差等給社會和諧帶來壓力。單從數據上比較,目前我國的宏觀稅負并不高,基本處于合理區間內,然而,宏觀名義稅負與居民、企業實際稅負感覺之間卻存有差異。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目前我國存在著名義稅負偏低、實際稅負過重的問題。因為除了政府預算收入以外,還存在難以統計的政府性亂收費、亂攤派和亂罰款,加重了居民和企業的負擔。二是稅負痛苦相當一部分原因來自于間接稅比重高、直接稅太低造成的。低收入階層由于恩格爾系數很高,承受了相比而言痛苦程度較高的稅負。三是稅負痛苦感較重,還在于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水平與質量確有差距,“取之于民”后“用之于民”時被行政成本沖銷、消耗較多。
五是稅權劃分不合理、地方稅體系不成型,對政府間財政關系產生消極影響,造成地方財政困難和“土地財政”、“隱性負債”等的制度性影響因子。
二、以深化改革優化稅制結構
進一步深化稅制改革,需要處理好四方面關系:一是稅制改進需要和通盤配套改革形成緊密的互動關系。二是稅制改革需要和加快轉變發展方式密切結合。三是稅制改革要和優化分配格局、調整分配關系配套。四是稅制改革要和走創新型國家道路、發揮科技第一生產力作用相呼應。
這四個方面的要求,落實在稅制優化本身的表現上,可以歸結為三個主題詞——結構性減稅、特定稅種稅負有減有增、結構性增稅。
要穩定宏觀稅負,實現結構性減稅與結構性增稅的優化平衡,增強政府公共服務供給能力。為了增強政府公共服務供給能力,提升國民福利水平,必須要求保持一定的稅收增長和宏觀稅負水平。在這種情況下,解決稅收增長與降低居民稅收痛苦的矛盾,需要實行結構性減稅與結構性增稅相結合的方式,推進稅制內部優化平衡。
要優化稅制結構,完善現行稅收制度體系。改革目標重點應放在進一步提升直接稅比重,與貨物和勞務稅一起構成政府收入的主體,研究推進環境、資源、財產等方面的稅制改革,以構成完整的現代稅制體系。逐步健全地方稅系,賦予省級政府適當的稅收管理權限:一是科學配置稅種,依據民生需要的程度和社會公共管理的實際歸屬來優化稅收分享;二是構建以房地產稅和資源稅為主的地方稅系,使其成為地方政府收入主要的來源。三是賦予省級政府對地方稅種適當的管理權限。
在稅種方面,要完善相應稅種,提升稅收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進一步改革增值稅,促進產業升級、優化和發展方式轉變。二是進一步完善消費稅(包括優化“奢侈品稅收”),合理引導生產與消費。不同部門在奢侈品稅收方面有不同認識,如果淡化奢侈品的概念,即擴展到所謂的中高端消費品方面,消費稅進一步優化調整還是有空間的。三是完善個人所得稅,發揮優化收入分配格局作用。四是全面改革資源稅費制度、推進資源稅“擴覆”,并研究開征環境保護稅,促進“兩型社會”建設和經濟可持續發展。五是研究推進房地產稅改革,尋求其多種正面效應。房地產稅改革應該總結上海、重慶試點以及十市“空轉模擬評稅”試點等經驗,凝聚共識,漸進推動。
建立科學合理的稅收政策體系,增強稅收政策的彈,提高政策效果。稅制改革既需要構建一個富有剛性的制度體系,又需要建立一個具有一定彈性的稅收政策體系,以增強稅收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靈活性和針對性。按照有利于實現科學發展和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要求,建立包括推進新農村建設和城鄉一體化、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鼓勵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推進區域協調發展、扶持就業再就業、推動實施“走出去”戰略等在內的稅收政策體系,發揮稅收在支持中小企業、小微企業發展、加強企業研發創新、調節收入分配和引導產業結構升級和結構調整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三、加快推進相關配套措施改革
財政分稅制改革的意義非常重大,未來要進一步深化、完善我國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對稅制的優化,堅持1994年財政體制改革的框架,就是要把分稅、分級財政體制在中國的省級以下真正貫徹下去。我們的分析認為,現在的實際情況是中國省以下并沒有真正進入分稅制狀態,而是五花八門、復雜易變、討價還價色彩非常濃重的分成制和包干制。
未來進一步完善分稅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通過省直管縣,鄉財縣管和鄉鎮綜合配套改革,把五個政府層級框架扁平化到三個層級,在“中央-省-市縣”三層級框架下,按照“一級政權,一級事權,一級財權,一級稅基,一級預算,一級產權,一級舉債權”的原則,構建起財權與事權相順應、財力與事權相匹配、中央與省兩級自上而下轉移支付加必要的橫向轉移支付的財稅體制。
摘 要 特許經營項目的投資回報機制是特許經營中的核心問題。合理的投資回報機制應體現合理的投資回報水平、利益共享和風險共擔的原則,以及激勵降低成本和提高服務質量。而影響投資回報的因素為定調價機制、公共產品或服務的需求量、企業成本及成本核定、服務標準和質量要求等方面的內容。
關鍵詞 基礎設施 設施經營 投資回報
特許經營項目的投資回報機制涉及政府、企業、消費者等各方利益,較為復雜,是特許經營中的核心問題。通過研究國內外案例發現,特許經營項目出現各種問題甚至失敗,大多是因為投資回報機制尚未理順。能否建立一個合理、可持續的投資回報機制,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特許經營項目的成敗。
一、投資回報機制的內涵
特許經營的投資回報機制是指獲得特許經營權的投資者為實現合理投資回報,通過競爭性談判等方式,與特許權的授予方約定投資回報取得的方式、水平和保障機制,以及解決相關問題的原則和方法。具體而言,投資回報機制應包含以下內容:一是投資回報率的約定,如采取固定投資回報率、浮動投資回報率或是一定規則約束下不設投資回報率的自負盈虧方式。二是投資回報取得方式的約定,如約定通過用戶付費、政府補貼、授予相關開發權益等中的一種或多種。三是投資回報率各影響因素的約定,如對價格水平、服務標準、特許經營期限、風險分擔和收益均衡原則等方面進行約定。
二、建立合理投資回報機制應考慮的因素
根據相關理論及國內外特許經營項目成功經驗和失敗的教訓,建立合理的投資回報機制應該考慮以下因素。
(一)體現合理的投資回報水平
競爭性談判的過程中,作為特許權授予方的政府部門,它希望選擇投資回報要求低、承擔風險較多、服務質量較高的項目公司。而投資者則希望在一定的服務質量要求下,獲得更高的投資回報,承擔較少的風險。雙方都要在投資回報和服務質量方面進行權衡,最終達成協議,形成權利義務的相關約定,其中也包含投資回報要求。雙方在考慮投資回報時都要參考一些因素,既有共性的,也有個性的。雙方共同考慮的因素:①行業平均利潤率。行業平均利潤率是綜合了行業特性、行業經營風險水平之后形成的一個綜合指標。②銀行存貸款利率水平。銀行利率體現了資金使用的最低機會成本。政府考慮的因素:①政府自己經營該項目的成本。特許經營的目的之一是提高經營效率,要么在提供相同服務或產品時,特許經營的投資回報要小于實施特許經營帶來的成本節約,要么在同樣支付水平時特許經營能提供更好的服務或產品;②政府的資金壓力。當政府具有較大的資金壓力時,需要快速的獲取基礎設施的建設資金,為了吸引投資,需要適當提高特許經營的投資回報。在資金充裕時,重點在于引進技術好、效率高的公司進行管理,目的不在于吸引投資,最終確定的收益率也會較低。企業考慮的因素:①機會成本。擁有技術和管理經驗的投資者對于投資回報率的要求會比較高,體現了它較高的投資機會成本。②投資戰略選擇。例如大型跨國公司了為獲取中國基礎設施領域的巨大市場,在進入初期從戰略發展的考慮,可以允許較低的投資回報率甚至虧損。
(二)體現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
特許經營雙方在各項約定中應按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對風險(和收益)進行合理的分攤(享)。風險水平的有效控制,事先在協議中明確各方的責任,能夠增強投資回報的穩定性,從而增加項目對社會資本的吸引力,也能保證政府損失的最小化。在投資回報機制中,應有針對性地制訂出預防風險的方案,在保證政府、投資方和公眾三方利益的前提下盡可能制定清晰、詳盡的條款。
(三)激勵降低成本和提高服務質量
合理的投資回報機制,使項目公司以自身認為更有利的方式對特定的刺激作出反應,在追求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同時,提供高質量的公共基礎設施服務。第一,要適當允許特許經營企業保留降本增效所得收益。英國水務通過最高限價法監管價格,在一個調價周期內,企業在確保服務質量和水平的前提下,可以獲得降本增效帶來的收益。再次調價時,政府會考慮適當調低價格,促進企業繼續降低成本。第二,建立公平、合理的績效考核和評價機制。投資回報率應建立在公平合理的績效考核和評價機制上,政府可以依據績效考核和評價指標確定企業是否合格、是否續約、是否給予獎勵。
三、投資回報率約定的方式
投資回報率約定的方式包括固定投資回報率、浮動投資回報率和一定規則約束下的自負盈虧回報方式。
(一)固定投資回報率
指政府按照投資者的投資數額承諾固定的投資回報率。如1991年菲律賓BOT電廠項目和1996年廣西來賓電廠項目。這一模式企業經營風險幾乎為零,對社會資本具有巨大吸引力,但會促使企業無限制地擴張規模和成本,并且由于所有的風險由政府承擔,違背了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有可能會給政府和居民帶來超額的負擔。
(二)浮動投資回報率
指政府與項目投資者通過談判確定投資回報率的上下限,經營收入超過回報率上限部分歸政府所有,低于回報率下限時由政府補貼或提高收費標準,在投資率上下限之間的經營收入歸項目公司所有。浮動式投資回報率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固定投資回報率的一些缺陷,增強了企業經營管理等方面的積極性,有利于提高基礎設施的運營效益,但仍然給予了投資者一個固定投資回報率的基數,無法控制特許經營項目擴張投資的沖動,對成本的控制缺乏約束力。
(三)一定規則約束下的自負盈虧回報方式
一定規則約束下的自負盈虧回報模式是當前的主流模式,具有更大的靈活性,通過相關規則的合理設計能夠實現公眾、企業和政府之間利益的平衡,體現平等互利、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要求,能夠激勵和約束企業經營行為,是特許經營的相關理論和實踐不斷發展的產物,目前絕大多數特許經營項目都采用此方式。在這一方式中,政府和各項目公司通過競爭談判等方式,就合同中影響投資回報的各類因素進行約定,在此基礎之上,形成一個預期的,政府和企業都能接受的合理的投資回報率水平。實際運行過程中,當涉及到的相關邊界條件發生改變時,應按照風險合理分攤的原則,進行調整或采取相應的措施,并且在合同中予以明確。如1991年的英國Skye Bridge項目,政府部門(英格蘭發展部)和項目公司(Skye Bridge Ltd.),在協議中對建設方案、收費標準、經營期限,及其它的相互責任與義務等進行了約定,在對這些事項約定的同時也形成了該項目的投資回報預期。我國近年來的特許經營項目也是如此,不再對投資回報進行承諾,只是約定影響投資回報的各項影響因素,如某處理廠項目,通過協議雙方約定處理水量、處理標準、項目維護計劃、期滿后的狀態、服務費標準等權利與義務關系,間接形成企業的預期投資回報率,而協議前的競爭和談判,也就是不斷確定相關因素,進而確定預期投資回報率的過程。
四、影響投資回報的因素
作為主流的一定規則約束下的自負盈虧回報模式,需要就影響投資回報的各項因素一一約定,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分析投資回報的各類影響因素。
(一)定調價機制
通過價格方案向消費者收費既是取得特許經營項目投資回報的重要方式之一,又是影響投資回報最直接的因素。定價調價是否順暢直接影響回報的獲取。如英、法、美等發達國家,已根據行業特性,建立了較為完善,能夠激勵企業降低成本和提高服務質量的定調價機制,在協議中約定之后,能夠根據情況的變化即時調整,這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特許經營項目投資回報的取得。不同的定價調價機制會對投資回報機制產生不同影響。如面向公眾的價格需要考慮更多因素,多數情況下,價格不能完全彌補成本,需要采用多種投資回報取得方式,而面向政府或企業的價格往往只需要價格這一單一投資回報取得方式。
(二)公共產品或服務的需求量
公共產品或服務的需求量,包括高速公路的通行量、生活垃圾的處理量、污水的處理量、自來水的消費量等。需求量對投資回報的影響途徑,一是通過影響項目建設方案影響投資回報,基礎設施的建設方案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需求量大小。需求量預測出現嚴重失誤,會給投資回報帶來重大影響。二是通過影響企業經營成本和收益影響投資回報,當實際需求量持續低于預測量時,會影響投資回報的實現,甚至虧損。
(三)企業成本及成本核定
企業成本包括運營成本、融資成本等。成本對投資回報影響的途徑,一是影響初始進入時的投資回報要求。當企業的生產成本低于行業平均成本,或有實現既定標準的更低成本方案,將能獲取高額預期收益;二是成本變動對投資回報產生影響。當出現合同約定需要相應調價的成本變動時,將不會對投資回報產生影響。當合同未約定時,將會增加或減少投資回報。成本的準確核定是確認成本合理性的基礎條件,也是定價調價的基礎性條件,只有建立了行之有效的成本核定制度,才可能建立有效的定價調價機制,進而建立完善的投資回報機制。
(四)服務標準和質量要求
服務標準指政府有關部門,特別是行業監管部門對公共服務或產品的提供所設定的標準,如水質標準、污水排放標準、道路維護標準、相關環境標準等。標準的提高往往會帶來企業經營成本的上升,進而減少投資回報,例如竹園一廠污水處理項目建造時國家規定的標準是一級加,提高到二級之后,需要大量更新改造支出,對其投資回報造成了較大壓力。另外,在一定的服務標準之下,如果政府監管不到位,項目公司傾向于私自降低標準,從而獲得高額投資回報。
(五)特許經營期限設置
特許經營期限是特許經營協議中需要首先明確的條款,其原因之一就在于它是投資回報的重要因素。由于基礎設施特許經營項目一般具有規模效應遞增現象,其投資回報在不同時間上表現不一致,往往初期收益較低,甚至虧損,但后期收益巨大。如高速公路項目,建成初期,流量較小,成本攤銷巨大,可能出現虧損;后期,車流量大幅增加,道路相關設施的經營收入也隨之提高,只需付出一定的維護成本和穩定的資本成本攤銷。這種情況下,特許經營期的設定將對其投資回報產生非常大的直接影響。
【關鍵詞】職稱工作;技術人才;存在問題;初淺想法
職稱工作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重要職能之一,肩負著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和選拔的重要使命,也承擔著開發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責任。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職稱工作服務社會經濟建設、服務民生發展、服務基層和廣大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同時,職稱工作與人才發展需求不相適應的問題也更加明顯。為此,經過調查分析和總結分析后,對職稱工作談點初淺的想法。
1.林口縣職稱工作現狀
近年來,職稱工作得到普遍重視和關注。職稱報名考試、評審管理基本實現了服務網絡化、實施系統化。各部門、各單位對職稱申報和待遇兌現也比較重視,專業技術人員也積極報考職稱等級,每年都有大批人員報名參加職稱考試,而且人數呈逐年遞增趨勢。
截止到2012年底,全縣有職稱專業技術人員6028人。從分布情況看,教育、衛生類3804人,占63.1%;經濟、會計、審計類705人,占11.7%;工程技術類1235人,占20.5%;其它類284人,占4.7%。從職稱級別看,具有高級職稱,也是縣以上專家和學科帶頭人829人,占13.8%;中級職稱2598人,占43.1%;初級職稱及以下2601人,占43.1%。
從全縣統計的人才數據看,全縣共有各類人才11591人,占全縣總人口的4.1%。各類人才以黨政、專業技術和農村實用人才居多,其中黨政人才占11.4%,專業技術人才占52%,農村實用人才占19.3%。從人才學歷結構看,研究生以上學歷94人,占1.6%;本科學歷1436人,占23.8%;大專學歷1555人,占25.8%;中專及以下學歷2943人,占48.8%。
2.職稱工作中存在問題
2.1專業技術人才難以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從人才調查情況看,十三個鄉鎮人才總數為7524人,占人口總數的2.7%,遠遠低于全國8.9%的平均水平。從行業看,專業技術人員大多分布在教育、衛生等公共服務機構,基層生產一線人才匱乏,農業農村人才服務隊伍嚴重不足,導致部分科技成果無法轉化為生產力。
2.2人才分布拉大了區域、行業間的發展差距
專業技術人才分布嚴重失衡。從各鄉鎮看,古城鎮在十三個鄉鎮中人才總量相對較多,人才密度遠遠高于其他鄉鎮,人才密度差距加大區域間經濟發展的差距。
2.3專業技術人才能量內耗降低了使用效能
在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中,不同程度存在人才評價重學歷論文輕實際價值,人才使用論資排輩、難以做到“用其所長”等現象,挫傷了部分人才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造成了實際上的人才浪費。
3.職稱工作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是重視還不夠。各鄉鎮雖然成立了專門的職稱工作機構,但成員單位間聯動協作還需要加強,在申報、評審和管理上還存在疏漏環節。有的單位認為職稱評審管理工作是人力資源門的事,主動性、積極性不高,沒有正確認識、沒有長遠計劃,僅限于“上面要求下面落實”層面,職稱工作的潛力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發揮。
二是機制措施還不配套。各鄉鎮雖然不同程度地出臺一些管理措施,但是普遍存在隨意性較大、謀劃不深入、體系不完善、支持力度不大等問題,在實際應用中系統性、配套性、操作性不強,導致措施效果不明顯。近幾年來,以工資為主的待遇水平雖有提高,但與發達地區相比差距過大,相關配套措施難以跟上,專業技術人員扎根林口的思想意識不牢,主動創新的積極性難以得到激發。
三是部分人才價值有偏差。受當前社會上“唯錢唯利”等不良風氣的影響,一些專業技術人才注重用金錢衡量自身價值,單純追求物質待遇,急功近利,只重眼前發展環境,忽視長期效應,部分地域和行業甚至還出現了人才帶核心技術同步流失現象。在學術工作中很多人只看重功利性,不利于人才隊伍成長,全社會尊重人才的氛圍還不濃。
4.對職稱工作的想法
職稱工作的綜合性、長期性和科技含量都很高,一個單位或一個部門單獨完成難以做到高標準。要想穩定快速發展,必須放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才發展戰略的大環境下思考。為此,提出幾點初淺的意見。
4.1積極探索,積極穩妥推進重點工作
推進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和工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切入口,也是國家和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點內容,關系到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這項工作既重要又復雜,要按照市里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前提下,審慎穩妥地推進。在我縣成立相應工作機構的前提下,提出一種推進建議:試點先行,為全面推進工作積累經驗。在縣有代表性的行業中選擇2-3個事業單位進行試點,對工作效果進行科學評估,積累經驗,發現問題及時改進,確保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按照市里的統一部署要求穩步推進。
4.2注重實踐,重點推進農民職稱工作
針對我縣農業經濟所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農村經濟發展和新農村建設需要大批量、多方面、多層次專業技術人員,我們在研究職稱工作如何為培養新型農民服務、為農村人力資源開發和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服務做了大量工作,已將服務范圍拓展到鄉(鎮)、村,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還需要深入層次、提高標準。一是要在教育宣傳上下功夫。要提高對農民職稱評定工作的重視程度,尤其鄉鎮從事職稱工作的同志要深入基層,向廣大農民技術人員宣傳和講解農民職稱評定工作的意義和相關政策,讓基層政府、村干部和廣大農民深切理解農民職稱評定工作給農村發展和農民技術人員帶來的好處,引導農民主動學習實用技術、積極參與申報職稱。同時,做好農民職稱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稱區別的宣傳工作,切實講清取得農民技術職稱后,要憑真才實學在市場競爭中尋求和實現自身價值、獲得利益。二是要在完善措施辦法上下功夫。隨著農村科學技術普及和農村產業結構調整變化,農村和農業生產的科技含量不斷增加,農民技術人員的創業領域不斷拓展,對相關專業技術水平做出科學評價的標準和要求越來越高。要對農民技術職稱的評定范圍、標準條件、評定方式、評定程序以及權利義務等做出較為科學合理的明確規定,切實解決農民職稱評定范圍窄、專業類別單、評定條件不靈活、權利義務不明確、缺乏連續性等問題。
關鍵詞: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專業設置;影響
工程管理專業最早出現在20世紀80年代末期。由于傳統的工業工程教育只注重車間內部的效率和數學方法的運用,其畢業生成為技術員后與管理人員缺乏必要的溝通技巧和運營知識。另外,根據美國工業工程學會的調查,發現多數技術人員在40歲之后都要承擔管理工作。因此,產生了工程管理這個新的學科領域。我國工程管理專業是1998年國家教委對高等教育專業重新進行調整時成立的專業。
工程管理是對一個工程從概念設想之初到正式運營的全過程:具體包括:尋找投資機會、研究可行性、初步勘察設計、招標、采購、施工、試運行等工作進行管理。
目前我國開設該專業的高等院校中有把工程管理歸入到管理學院下的,如天津大學,吉林省有長春工程學院、吉林工商學院。有把該專業作為土木建筑學院的土木工程專業里的一個專業方向的,如中南大學、武漢大學,有直接把該專業獨立為下屬院系的,如東北財經大學。有工程與管理兼容的,如國內開設工程管理專業的著名院校之一重慶大學,工程管理專業設置在重慶大學建設管理與房地產學院。
開設工程管理專業的每個學校側重點也不同,有的側重房地產經營管理方向、有的是工程項目管理方向、有的是水利工程項目管理或者偏重管理或者偏重技術,各有特色。吉林工商學院把工程管理專業開設在工商管理學院,側重工程項目管理方向,偏管理。四到六年彈性畢業制度,畢業工作兩年,可以利用所學考取相關的資格考證:建造師、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建筑內審員、國際工程管理認證(EMCI)等。
近年來,吉林省地方城市面貌巨大變化與建筑業及其相關行業的蓬勃發展休戚相關,省內建筑業及其相關行業對各類專業人員的學歷水平和素質要求越來越高,尤其是對工程管理方面的高級人才:項目管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將有需求不斷增長的趨勢。
為了全面適應吉林省地方經濟、科技與社會發展,吉林省高校工程管理專業的研究重點在于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設置,人才培養方案要符合地方針對人才的需求。工程管理專業本科人才培養方案應該遵循如下原則。
1、進一步明確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
符合人才培養模式和目標的應用型人才培養體系,課程體系支持培養目標。培養方案目標和規格是作為所有合格本科生需達到的標準,杜絕以偏概全。結合學院辦學定位,以社會需求為依據,突出“三個體現”:一是體現全面發展,強化素質教育;二是體現應用型,突出應用能力培養;三是體現以學生為本,注重差異性,突出個性發展和創新能力培養。
2、進一步優化課程體系建設
以通識教育(公共基礎)課、學科基礎課、專業課、專業方向課、選修課為主線進行設計。課程體系設計注重以專業為導向,體現專業定位和專業特色,專業改革思路清晰,以學科為基礎,以能力培養為核心,依據業界對應用型本科層次人才的知識、能力和素質要求,打破學科壁壘,整合課程內容,優化課程體系,強化學生所學知識的綜合應用,并貫穿到教學方法、學習評價等各個環節中。
注意課程間邏輯關系:一是理論課和專業課的關系問題,二是基礎課和專業課的關系,三是選修課和必修課關系,四是理論課和實踐課的關系,五是相近專業課程間差異程度,六是注意課程間的遞進關系。
(1)優化課程結構。依據學科門類整合學科基礎課程,同一學科各專業間設定統一的學科基礎課,面向同一學科群各專業學生開設(同一學科門類學科基礎課程要統一學時、統一課程名稱、統一授課時間、統一內容),確定專業核心課程。專業課設置要體現本專業特色,要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規格,適時調整課程設置,拓寬專業領域,專業主干課程要突出專業特色,注意課程歸屬類別的調整。
(2)注意不同類型課程之間,不同課程之間銜接,避免教學內容的交叉、重復和脫節,濃縮必修課程,增加選修課程(公共選修和專業選修),加強選修課程的前沿性、交叉性和綜合性,杜絕因人設課的情況。
(3)開設跨學科選修課程、考研課程、職業資格課程。構建適應學生個性發展、創業就業需要,符合培養目標和人才培養規格的課程體系。實現學歷教育與職業素質養成的科學統一。設定選修方向,注意選修課的可操作性。
(4)注意專業課數量
(5)每學期考試課程不超過5門。
3、進一步強化實踐教學環節
培養方案中實踐教學累計學分(學時)不低于《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深化本科教學改革全面提高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教高[2007]2號)的相關規定;二是依據應用型人才培養的特點,改變實踐教學過分依附于理論教學的狀況,減少演示性、驗證性實驗,增加項目教學、課程群課程設計等綜合性實踐環節,提高學生對知識的綜合應用能力,逐步建立結構科學、目的明確、管理規范的實踐教學體系。
科學設計實踐教學內容和環節,符合專業方向,增加綜合性、設計性、研究性試驗項目,要達到計劃實驗學時的50%~60%,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要與社會實踐、工程實踐相結合,專業實習要科學設計方案,明確目標和要求,注意內容的具體性和總結性,要聘請業內專家開設講座,參與指導。建立符合人才培養規格和能力要求的實踐教學體系。
綜上所述,本著高校培養人才要考慮服務于地方的原則,人才培養方案的調整勢在必行。吉林省內對該專業畢業生的需求突出表現在以下專業知識駕馭的能力:綜合系統地運用管理、建筑、經濟、法律等基本知識,側重于工程建筑、施工管理以及房地產經營開發,并熟悉中國相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特別是能夠進行企業工程開發建設后項目的經營和管理。建議在學生專業課的設置上能夠與時俱進,拓寬學生的就業方向。
關鍵詞:經濟法;理念;價值范疇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8-0-01
由于中西方的文化差異,對于理念的解釋也就有所區別。在西方哲學中,理念是指“一種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而在現代漢語中,理念被釋義為“思想、觀念、信念、以及認定和追求的某種目標、原則、方法等”。兩者的側重點不一樣,前者注重理念的內在實質,而后者注重理念的外在形式及其產生的作用。下面就先從理念這一觀點開始討論。
一、經濟法的理念范疇
(一)理念的特性
理念兼具主觀性與客觀性。理念的主觀性主要是由于個人的知識水平與社會經歷等影響,導致不同的人在相同的文化、經濟、歷史條件下,也會對同一理念產生不同的看法、認知,使理念具有個體差異性、地域性和年代性,表現出其主觀性。理念的客觀性是因為社會發展水平以及文化、經濟、歷史等發展水平的不同,導致人們對理念的理解定義也就不同,體現出理念的客觀性。哲學思想認為:“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社會的發展水平決定著社會的意識形態,在不同的社會經濟、文化歷史條件下,就要對理念做出相應的調整。
(二)經濟法的理念范疇
經濟法的理念是指“經濟法的指導思想、基本精神和立法宗旨,是對經濟法起長效作用的文化內涵”。
第一,“以消費者為本”是經濟法理念的核心要素。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消費者,經濟法是為了促進社會的整體利益發展,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而產生的。經濟法的制度就是以人為本、以消費者為核心而進行設計、構建的,與現代社會的“以人為本”理念相符合。經濟法貫徹實施經濟民主,經濟民主強調通過達成共識來解決經濟糾紛或經濟沖突,尊重人的個性發展與個人社會需求。
第二,“平衡協調”是經濟法理念的標志性要素。德國著名法學家耶林認為:“法律的目的是平衡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實現利己主義與利他主義的結合。”而我國的專家學者認為:“經濟法是平衡協調法”。經濟法的核心是以消費者為本,那就要求社會經濟發展能夠與人協調發展,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實現社會、文化、經濟、歷史之間的平衡協調發展。
第三,“社會責任本位”是經濟法理念的強制性要素。經濟法的核心是以消費者為本,維護消費者的權益,那么也就產生了責任與義務。而且經濟法中的經濟民主原則,不僅強調消費者的權利以及經營者的自由,也要求政府以及管理者對經濟主體的自進行尊重。另外,經濟法的管理手段兼具制度化與規范化、人性化與彈性化,因此對于經濟法的法定社會責任與義務,必須強制性的要求貫徹實施好。
二、經濟法的價值范疇
(一)經濟法的價值
價值是指“客體能滿足主體需要的某種有用性,是主體關于客體的超越的絕對指向”,價值包括三個要素:主體、客體、需要。看待經濟法的價值需要從辯證統一的角度出發,它是一般價值與特殊價值的辯證統一,也是主觀價值與客觀價值的辯證統一。
(二)經濟法的價值范疇
第一,經濟法的基本價值與一般價值是促進社會和諧。經濟法的實施能夠保障社會分配的公平,社會成員的社會財富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才能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經濟法使社會財富的分配與再分配得到規范,使社會成員之間的財富差距逐漸減小,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經濟法的價值中介作用,通過國家對勞動法制度、債權制度、稅法制度、遺產繼承法制度、預算法制度等合理調整社會財富分配,使社會成員都能夠享受到自己的合法財富,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經濟法的協調作用,經濟法協調社會多元利益,通過對不同個體與不同群體利益的協調,并在一定程度上壓制較強勢力的利益發展,保護、扶持較弱勢力的利益發展,緩和各種利益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第二,經濟法的公平價值與效率價值。經濟法的公平價值是體現社會總體公平,是內在實質與外在形式的統一公平,因此經濟法的公平價值較之其效率價值更顯重要。首先,經濟法的公平價值與效率價值的體現是不同的,在市場經濟環境下,政府注重于對社會公平的保障,而市場則注重于對效率的追求,正是“公平通過政府,效率經由市場”的體現。其次,經濟法促進社會和諧的根本任務的實現,需要積極采用公平合理的社會財富分配原則,矯正社會財富分配不公、公共資源分配不公、國民收入差距過大的不良現象,促進社會和諧。最后,經濟法的公平分配性價值,可推動經濟法的中介價值作用實現,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第三,經濟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價值。經濟法的這一價值是其他價值得以實現的基礎條件,只有規范了經濟秩序才能確保各項價值的實現。首先,經濟法的主體制度可規范、壓制經濟管理主體以及經濟主體。經濟法中對經濟主體的市場準入和市場退出制定了相關的規定,保障市場經濟主體的秩序,同時經濟法對各種經濟管理主體的權益、義務以及發法律地位的確定,有助于國家對市場的宏觀調控與市場經濟秩序的維護。其次,經濟法的市場競爭法克維護市場的自由競爭與公平競爭秩序。市場競爭激烈,為取得競爭優勢,有的市場主體可能會采取非法手段,經濟法可對其進行制約,維護并促進市場競爭公平發展。再次,經濟法的市場規制法可維護市場生產、市場交換的經營秩序。最后,經濟法的宏觀調控可維護宏觀經濟秩序。
三、結束語
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與市場經濟秩序的維護必須有法律的控制與促進,經濟法的理念與價值范疇不僅與國家以人為本的思想相符合,也具有規范市場秩序、宏觀調控市場經濟發展的作用。正確分析經濟法的理念與價值范疇,有助于國家對經濟體制與精神文明的界定,有助于我國經濟法律條款的制定。
參考文獻:
[1]吳萌瓊.經濟法的理念和價值范疇分析[J].現代經濟信息,2011(10):193.
[關鍵詞]政府誠信市場經濟秩序作用
市場經濟秩序是指市場經濟中用以約束和調整市場主體行為的規范和準則的總和。規范的市場秩序是市場順利運行的基礎。市場秩序主要體現為信用秩序和法律秩序。不論是信用秩序還是法律秩序的建立和維護,都以誠信為基礎。在所有的誠信中,政府誠信是最關鍵的。本文就政府誠信在市場秩序形成中的作用做一簡要論述。
一、政府誠信在社會信用秩序形成中的作用
誠信是市場經濟的靈魂。政府的誠信則是整個社會誠信的基礎。在一個政府信用失范的社會,不可能建立起規范的市場經濟秩序,也不可能實現政府的有效職能。因為政府信用對整個社會信用體系的良性運行具有主導作用。
現代社會是契約社會。契約既包括社會內部各公民之間的契約,也包括公民和政府之間的契約。按照在民的基本理念,人民把權力委托給政府并承諾做一個守法的公民,這是有條件的——政府和國家權力機構必須守信。如果政府和國家權力機構帶頭失信,不遵守承諾,那就必然失去人民的信任,更為嚴重的是,還會進一步導致人們彼此之間,以及人們對政府和國家的失信,比如相互欺騙,違法亂紀。如果出現大規模的政府官員的、失信于民的現象,而人們對此又無可奈何的話,那就會使政府陷入嚴重的信用危機,而且,人們會學習、模仿政府,導致整個社會信用崩潰,誠信全無,最終危及到市場經濟秩序的一個重要方面——社會信用秩序的建立。
政府在市場中的身份是雙重的。一方面它是市場主體,也就是人們說的“運動員”,另一方面它更是社會經濟運行的管理者,也就是人們說的“裁判員”。政府的這種特殊身份,決定了它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地位。也正由于此,在市場誠信體系建設中,政府誠信就是關鍵的一環了。源于它在市場中的雙重身份,政府誠信也可以概括為兩種情況:一是作為市場主體,必須以身作則,遵循市場規則,樹立誠信為本,服務社會的觀念;二是作為管理者,制定和執行游戲規則時必須講信用,不能朝令夕改,隨意行政。這是政府在社會信用體系中主導作用的具體體現,也是規范的市場秩序得以建立和維護的關鍵。
政府誠信還具有公權效益,這會極大地促進市場秩序的形成。由于政府的特殊位置,它的誠信得到認可和尊重的話,公共政策的誠信就順利和成功。相反如果它的誠信受到質疑和挑戰,那么公共政策的貫徹就大打折扣,公權的合法性就受到威脅。這就是政府公信力。在市場秩序的建立和維護中,政府要求公民遵守一定的規范,通過倡導良好的社會風俗和道德習慣等非正式規范使公民行為自覺遵從一定的社會約束。作為倡導者,政府應該是實踐這些規范的榜樣。一個本身假、大、空的政府,人們是不會遵從其倡導的文明守信的規范的。
二、政府誠信在市場經濟法制建設中的作用
政府通過制定法律法規,確立市場游戲規則,用這些規則懲惡揚善,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提供完善的法制基礎。因此,政府既是市場規則的制定者和維護者,也是市場規則的執行者和監督者。所以不僅要求市場主體要講信用,恪守誠信原則,而且作為具有雙重身份的政府自身更要率先垂范,依法行政,充分尊重和保護各市場主體的自,使各市場主體自覺遵守市場交易和競爭規則,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政府為了建立和維護市場秩序,除了通過倡導良好的社會風俗和道德習慣等非正式規范約束人們的行為之外,還要通過制定法律強制規范人們的行為。作為正式規范的法律法規制定者的政府來說,誠信與否就關系到正式規范——法律法規的公平與公正,以及在此基礎上的整個社會秩序當然也包括市場秩序的合理性和科學性,一個本身違法亂紀、目無章法的政府,當然不能勝任法律法規制定者的角色,完成市場秩序的構建。
(一)編制目的
為有效處置我區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建立健全統一領導、分級負責、職責明確、運轉有序、反應迅速、處置有力、依法規范的應急處置體系,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保持社會政治穩定,有效促進我區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編制依據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山東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區應急工作實際,制定本預案。
(三)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火災等。
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民族宗教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和等。
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
Ⅰ級(特別重大):是指突然發生,事態非常復雜,對全區甚至全市、全省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人員傷亡、特別重大財產損失或重大生態環境破壞,需要省、市、區各級統一組織協調,調度區域內各方資源和力量進行應急處置的緊急事件。
Ⅱ級(重大):是指突然發生、事態復雜,對全區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或嚴重生態環境破壞,需要調度全市、全區和相關單位力量和資源進行聯合處置的緊急事件。
Ⅲ級(較大):是指突然發生,事態較為復雜,對轄區一定區域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較大財產損失或生態環境破壞,需要調度較多部門、辦(鎮)的力量和資源進行處置的緊急事件。
Ⅳ級(一般):是指突然發生,事態比較簡單,僅對較小范圍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只需要調度較少部門或辦(鎮)的力量和資源就能夠處置的事件。
(四)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指導預防和處置發生在我區行政區域內的各類突發公共事件。
(五)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作為應急工作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災害事故對人民生命財產的危害。增強居安思危的意識,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思想準備、預案準備、機制準備和工作準備,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
2.依靠科學,依法規范。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科學決策、防災救災和恢復重建體系。加強公共安全的科學研究,組織攻關,采用先進的預測、預警、報告和應急處置技術,提高預防和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水平。
3.統一指揮,分級負責。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堅持“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分級響應、分級設定和啟動應急預案,落實處置主體和處置責任。
4.統一規劃,整合資源。堅持條塊結合、資源共享,利用社會資源,做到統一規劃、統一布局。建立健全應對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聯動機制,充分發揮整體優勢,形成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合力。
(六)應急預案體系
全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區總體應急預案。區總體應急預案是全區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區政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規范性文件,由區政府制定,報市政府備案。
2.專項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是區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各自職責,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應急預案,是應急機構與職責、人員、裝備、物資、救援行動及其指揮與協調等各項應急處理措施的具體化。專項預案是區政府總體預案的組成部分。
關鍵詞:傳統社會;行會;倫理
中圖分類號:f120.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30-0013-02
市場經濟向縱深方向發展的現今,經濟活動中的道德失范現象已經成為阻礙社會發展的頑疾。這其中,行業道德水平的滑坡又構成了經濟活動中道德失范的主要內容。盡管社會對此大聲疾呼,但行業道德失范現象并沒有明顯的改變,行業作為經濟活動的重要載體是維持經濟活動中道德秩序的主導力量。行業道德缺失將直接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秩序,影響和諧社會的建立。為此,有必要對行業道德的內在形成機制進行梳理。
在
1.行業內部的道德維度:經濟倫理學在用工和工資問題上要求行業要遵守相應的道德規范,明確用工尺度、保證員工合理的工資、避免惡性拖欠和克扣員工工資現象的產生。這些在傳統社會中是通過行會的規范功能來完成的,行會明確了行業內部的用工問題,統一行業內從業人員的工資水平,避免惡性拖欠工資、克扣工資的情況出現。同時,對用工的人數和年限作了明確規定,避免行業內部的惡性競爭。行會的這一功能正是行會道德維度的體現,有利于行業內部良性秩序的建立。
2.行業之間的道德維度。為了維持行業間的正常秩序,傳統社會中的行會,一方面,要制定行業內統一的價格,避免價格惡性競爭,維持市場的健康秩序。另一方面,行會要規范行業的經營行為,杜絕經營欺詐。與此同時,行會還規定了同一行業內的產品生產的要求,保證產品的質量。行會的對行業間產品質量的要求、經營行為的規范正是現今經濟倫理的價值導向。
現階段在我國設立強制反訴,不僅可以更加平等的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可以有效避免人民法院就相互有密切聯系的訴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這樣,不僅可以實現訴訟、維護司法權威,更重要的是可以最大限度的維護經濟秩序的穩定。同時,隨著我國民事訴訟的成熟、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以及相關制度的配套完善,使得在我國設立強制反訴不僅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也具備了一定的可行性。
關鍵詞:強制反訴訴訟經濟訴訟效益程序保障制度支撐
一、概述
(一)強制反訴與任意反訴
反訴與本訴的聯系,有親密疏松之分,基于此,學理上將反訴分為強制反訴與任意反訴。所謂強制反訴,是指本訴被告提出的反訴與原告提出的本訴基于同一交易、行為或事件,則本訴被告必須在本訴程序中提起反訴。如果被告不提起反訴,根據既判力的原則,他將喪失權利,產生失權效果,并且在原則上不得另案起訴。所謂任意反訴,是指本訴被告的反訴與原告的本訴不是基于同一交易、行為或事件,此種情況下,被告可依其意志自主決定是否提出反訴。如果被告不提出反訴,也不其另案起訴。另外從法院方面來看,對于強制反訴,法院必須受理并與本訴合并審理裁判;而對于任意反訴,法院是否受理并與本訴合并審理裁判,全憑法官自由裁量。
(二)美國的強制反訴
美國是實行強制反訴的典型代表。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將反訴(或反請求)劃分為兩種,即強制反訴或強制性反請求(Compulsory Counterclaim)與任意反訴或任意性反請求(Permissive Counterclaim)。其中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13條a款規定:“答辯人對對方當事人所有的請求只要該請求是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的行為或事件產生的,并且對其裁判不需要法院不能取得管轄權的第三人出庭時,應作為反訴提出。”該款的規定即屬于強制反訴的范疇,對于強制反訴被告必須在原告的訴訟中主張權利,否則根據既判力的原則他將喪失權利,并且在原則上不得另案起訴。按照美國判例,構成強制性反請求需具四個條件,即:①被告反請求的標的是從對方請求的標的或事件中產生的;②當被告提交反請求文件時,該反請求權是屬于被告所有的已到履行期的債務;③反請求的判決不需要法院對他不能取得對當事人管轄權的第三人當事人的出庭;④該反請求在本訴開始時并不是另一系屬中的訴訟的標的。[1]
(三)強制反訴的立法意圖
反訴作為民事訴訟中一項重要的訴訟制度。從反訴的比較法角度看,平等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避免產生相互矛盾的判決,實現訴訟經濟等多元立法意圖,在各國的立法中被肯定和采納。[2]而反訴制度中的強制反訴可以說是此種立法意圖的深刻反映。設立強制反訴的意義在于:一方面平衡反訴權與審判權,從制度上抑制法官依自由裁量權恣意處置反訴的行為。就特定的反訴,法院必須受理并與本訴合并審理裁判,從而協調兩者之間的和諧運行;另一方面就特定反訴反訴權的行使附設了特定的條件。依處分原則,反訴是一項權利,當事人可依其意志自主決定是否提起反訴。但有些特定的反訴,如果不在本訴程序中提起而另行起訴,不但會浪費社會資源、增加訴訟成本,甚至還會使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從而損害司法權威,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總的來說,強制反訴是民事訴訟追求公正原則、效率原則、效益原則的具體體現。
二、我國設立強制反訴的現實意義。
(一)實現公正原則,平等的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長期以來,重起訴輕反訴的觀念在我國的司法領域內一直占主導地位。在民事訴訟中,起訴權與反訴權之間的關系在法官的觀念中還遠遠沒有實現平衡。對此,美國華盛頓特區聯邦上訴法院的首席法官喻利·愛德華茲作為一個身處局外的內行一針見血地指出:法官幾乎總是考慮原告的利益、需要和權利,而且幾乎都假定被起訴的人肯定做了什么錯事,這一點令我震驚。[3]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就反訴制度規定得比較原則、簡單,相關標準、條件、程序模糊不清,使得法官在決定是否受理反訴并與本訴合并審理裁判上擁有絕對的自由裁量權。加之我國法院系統內部對法官業績考核的片面性,即片面強調法官的辦案數量和結案率。這樣,現實生活中法官恣意處理反訴、漠視反訴權,人為地分離本該合并審理裁判的反訴與本訴就變得“合理”起來。如果將本來應當與本訴合并審理的反訴分別進行審理裁判,依既判力的積極作用,后訴法院應當尊重前訴法院的判斷,在審理和判斷中應受前訴確定判決內容的拘束,這樣就極有可能損及被告的利益。而強制反訴的設立,將有效地實現反訴權與審判權的動態平衡。就符合法定條件的反訴,法院必須受理并與本訴合并審理裁判,而不得隨意拒絕。這樣,不僅強化了司法對反訴權的保護功能,充分維護了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減少了當事人的訟累,避免了當事人間不必要的交叉清償債務或人民法院的重復執行。[4]從而充分體現了現代民事訴訟程序所追求的公正價值。
(二)實現訴訟經濟原則,有效節約社會資源。
近年以來,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不斷加快,人民群眾的法治意識不斷增強,通過訴訟來維護自身權益已越來越成為人們的首選方式。人民法院面對日益龐大的訴訟,已經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壓力。其實早在上個世紀,西方發達國家爆炸式增長的訴訟就已經給法院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面對繁瑣的訴訟程序、高昂的訴訟成本、曠日持久的訴訟拖延,人們對司法差點失去了信心。所以自上個世紀以來,世界許多國家都試圖通過司法改革或訴訟程序改革來解決這個。國際上日益高漲的ADR[5]運動和我國蓬勃的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機制就是司法改革的產物。而就訴訟程序改革方面,在司法資源稀缺性的客觀現實下,如何減少訴訟成本、實現訴訟經濟越來越成為人們的一致共識。的民事訴訟程序,不僅要解決當事人間的爭議,而且應盡可能的解決當事人間的所有爭議。而在我國設立強制反訴的意義在于,將原本就應當合并審理裁判,而被人為分離的反訴與本訴,法律強制性要求此種反訴與本訴必須在同一訴訟程序中進行。反訴的提出使得訴訟相對復雜和訴訟周期相對延長幾乎是必然的,畢竟在同一訴訟中,解決兩個問題總比解決一個問題的工作量大,所用的時間相對多一些。但這并不必然導致訴訟經濟的目的落空。因為反訴與本訴合并所造成工作量的相對增大是訴訟周期相對延長的結果,比之于將這兩個訴完全分屬于不同的訴訟程序進行審理所投入的訴訟總成本而言,通常情況下,前者要更為經濟,訴訟更加高效。[6]
(三)實現訴訟效益原則,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就與本訴產生于同一法律事實或同一法律關系的反訴,由于此類反訴與本訴邏輯上的聯系性、天然的排斥性以及事實認定、責任劃歸的同一性,使得兩訴合并審理裁判成為一種必要。如果人為地分離反訴與本訴,而允許其另案起訴,則法院對此具有牽連關系的兩個訴作出相互矛盾判決的可能性將大大增加,而且在所難免。就此基于同一法律關系或同一法律事實的兩個訴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從邏輯的角度講,其中必有一個判決被視為錯誤的判決。“每一個錯誤的判決都會導致資源的無效率利用,因而是會支出不適當的費用,這種不適當的費用就是錯誤成本。”[7]除此以外,錯誤的判決不僅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打擊了人民群眾對司法的信心,而且還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社會公信力,這對我國的法治進程也是不利的。更為嚴重的是,錯誤的判決不僅不能維持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甚至可能會對業已穩定的社會經濟秩序起到破壞作用,從而使得社會經濟秩序重新陷入無序的狀態,其危害后果是可想而知的。設立強制反訴可從制度上保證與本訴有密切聯系的反訴,與本訴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合并審理裁判,從而可以有效地避免相互矛盾的判決產生,以實現訴訟效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