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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下屬縣區留守兒童狀況如何?他們生存境遇、思想意識存在哪些問題?在教育、監管方面還需做何努力?帶著這些問題對費縣教育局相關負責處室及其周邊鄉鎮小學、中學師生進行了調研。
一、費縣留守兒童現狀
費縣1-9年級共有留守兒童2357人。目前采取的監護方式主要有兩種:隔代監護,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對兒童進行監管。這種監護方式缺憾較大,主要在于一方面祖父母對孩子比較溺愛,放縱遷就較多;另一方面由于年齡差距大、觀念不一致、思想和情感交流較少;再有祖父母大多年事已高、精力、體力不足在兒童看護和管理上常力不從心,缺位現象嚴重。上代監護,即由父母同輩,如叔伯、姑姨、舅或朋友監管。這種方式也存在不可回避的缺陷。如兒童并非己出,監護人常懷有不敢管、不便管、懶得管的思想,易養成孩子任性、偏執的心理。而內心敏感的孩子還會產生寄人籬下、孤獨無助的自卑感、無力感。綜合來看,這兩種教養方式都有弊端,不利于青少年健康心理的培育養成。
二、留守兒童教育問題
留守兒童大多處于6―14歲,正值身心發育關鍵期,期間孩子身體成長快、心理起伏大、自我管理能力弱、可塑性強。然此時,作為至親的父母不在身邊,外出務工極易給孩子造成物質至上、金錢至上的錯誤暗示,造成諸多棘手問題。
(一)親情缺失,身心發育不健全
留守兒童,家長雙方均在外勢必會減少人際交流互動,加之部分家長長期不歸,不與孩子溝通、不關心孩子生活、思想狀況,常導致一些孩子情感淡漠、性格孤僻、思想偏執;更有甚者會結交一些社會不良青年,沾染吸煙、酗酒、上網等惡習。
(二)成績欠佳,缺乏上進意識
由于大部分留守兒童交由祖父母、親友托管,但監護者由于年齡、知識層面和生計所迫常無暇監督、輔導課業,亦缺乏學習習慣養成意識,常致使孩子在學習上存在畏難情緒、逃避心理、學習自我效能感低、厭學情緒易滋生蔓延。
(三)監護缺位,出現管控真空
農村小學全部實行非寄宿式,中學由于條件限制也不能完全實現寄宿制,致使大部分學生需要走讀。但由于年齡、工作等原因,留守兒童監管人常難以監護到位,導致管控真空,使得部分孩子過度自由、難以規范。
(四)聯動不足,出現家校消抵
留守兒童缺少良好的家庭教育配合協調,常令學校教育處于孤立,陷入孤掌難鳴的尷尬境地。與社會上興起的一些不良風氣想抵抗的過程中,學校教育也常因家庭教育的缺失而變得勢單力薄、寡不敵眾。
三、應對方式及其經驗
為切實解決好農村留守兒童教育問題,費縣縣委、縣政府、教育局、婦聯、民政等多部門聯動共同關注、關愛留守兒童,制定了一系列措施。
(一)大力發展縣域經濟
費縣縣委縣政府積極在經費調控、政策扶持、社會管理方面下力氣、想辦法、尋出路,加快發展縣域經濟,為居民提供更多致富渠道和工作機會,使農民可以就近從業、就近發展,避免背井離鄉求發展、舍兒棄女求利益的悲壯求生路。
(二)加大校舍建設投入
政府在加大農村義務教育投入方面積極籌措資金,結合中小學布局調整教育資源、優化配置,為留守兒童打造合格、放心、舒適的校舍,在留守兒童較多的鄉鎮率先創辦寄宿學校,為留守兒童提供集中管理、集中服務,防止監管漏洞、死角。
(三)促進家校溝通聯絡
發揮教師引導、育人作用實行“家長制”,通過結對幫扶和家訪落實責任制度,實行定期談心、定期交流,以便及時發現留守兒童在思想、生活中存在的問題;設置心理咨詢室、開辦家長學校,搭建交流平臺,以實現家校共育新格局。
(四)增強留守兒童管理
規范學校管理,建立留守兒童管理檔案,加強關心、關愛;開通咨詢熱線,增進教師與學生、家長間的溝通,及時掌握孩子思想、學習動向,發現、解決、消除相關問題;積極組織文體活動、豐富留守兒童課余生活,減少心靈孤寂。
(五)倡導社會力量參與
縣委縣鎮政府還號召婦聯、共青團、科協、文聯、企業等參與關心留守兒童,定期舉辦社會文化教育活動,組織參觀歷史文化古跡、科技活動展館開闊留守兒童視野。并注意發揮“五老”即老干部、老黨員、老軍人、教教師、老模范作用,建立留守兒童之家,扎實做好留守兒童關愛工作。同時全縣建立家長學校769個,積極利用傳統節假日、外出打工人員返鄉對留守兒童家長進行集中教育培訓,以提高家長重視程度。
幼兒保教工作計劃【一】
一、指導思想
以市、區教育局教育工作會為指導,進一步貫徹落實《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精神,繼續抓好各項常規工作,加強教職工隊伍建設,努力營造具有本園特色的、優良的教育品質,全面提高辦學水平,辦人民滿意的教育。
二 、主要工作任務與措施
(一)、保育工作:
1、加強對保育工作的檢查、督促,加強跟班指導,并通過專業培訓和業務學習等形式組織保教人員學習保育業務知識、衛生保健常識,提高教師、保育員、食堂人員的保育知識。同時還定期召開保育員工作例會,反饋工作情況,指出存在問題,總結經驗,提出更高要求,從而進一步規范保育員的工作行為,提高后勤人員的業務素質及安全和服務意識。
2、努力做好保中有教、教中有保、保教結合,加強對幼兒生活各環節的管理,培養幼兒良好的生活、衛生習慣。
(1)、各班根據幼兒的實際情況制定出幼兒生活衛生常規,開展自理能力訓練活動,同時注意培養幼兒學習自我服務技能的興趣。
(2)、開展保健自助競賽活動和防火、防震疏散演習等等,提高幼兒自我防護意識。
(3)、鼓勵幼兒積極參加戶外體育鍛煉,增強幼兒機體抗病力,定期對幼兒進行身心健康檢查,并對幼兒進行心理健康教育。
3、堅持做好晨檢及全日健康觀察工作,積極預防常見病、多發病,對傳染病做到早發現、早隔離、早治療。做好護齒、護眼、驅蟲等衛生保健工作。對體弱幼兒及心理行為異常的幼兒建立觀察記錄檔案,并與家長密切配合,共同探討教育方法,讓幼兒身心得到健康發展。
4、科學合理的安排好幼兒在園一日生活,仔細的做好各個環節中的保育工作。根據天氣變化及時地向家長宣傳科普保健小常識,進一步抓好衛生保健常規工作,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
(二)、教育教學:
積極創設與幼兒發展相適應的教育環境,做好教育延伸工作,創造良好的教育氛圍。
1、要求各班要根據幼兒年齡特點和教育目標,為幼兒創設一個豐富、愉快、安全的教育環境,并充分發揮環境的教育作用。
2、鼓勵教師多觀察、多傾聽、多交流、做孩子的伙伴,善于洞察幼兒的內心世界,及時滿足幼兒的求知欲望,支持幼兒的餓興趣,促進幼兒心靈健康成長。
3、各班有計劃地開展、舞蹈、繪畫、講故事等主題競賽活動,讓幼兒有充分表現自我的機會。
三、強化教科研工作。
(1) 組織教師進一步學習領會《規程》精神,學習領會《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學習幼教新信息,不斷更新教育教學觀念。
(2)為了讓教師們不斷吸取新知識、新觀點,我園規定每半月集中教師進行一次業務學習,以集中學習理論、相互觀摩交流等形式來進行。
(3)加強教師基本功訓練,每位教師每月必須聽兩節課,及時評議,形成互相學習取長不短的好風氣。
(4)積極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教研活動,促進教師主動參與并在以提高本班教育成效為中心的前提下不斷總結,大膽創新,形成自己的教育風格。
(5)組織教師技能競賽和優質活動評選等活動,為教師成長創造機會和提供展示的平臺,并積極參加“優質課評選”展示活動、“論文評選”等活動提高教師專業技能。
四、注重家長工作。
1、加強家園聯系工作,通過家訪、家長會、離園接待、家教咨詢等活動形式,了解幼兒的家庭教育環境,并使家長能及時了解幼兒在園情況,同時圍繞教育目標及幼兒發展需要與家長共同商討符合幼兒發展的教育方法,共同完成教育任務。
2、出版好班上的“家教園地”向家長傳授科學育兒的方法,并請各班收集家教文章。
五、月份工作安排
(一)、二月份
1、制定保教工作計劃、個人工作計劃、班務工作計劃、教科研工作計劃。
2、組織教師進行崗前培訓。
3、完成課間操器械操的編排和訓練。
4、完善幼兒園的資料,迎接局開學檢查。
6、各班器械操器械制作比賽。
(二)、三月份
1、迎“三八”活動。
2、教師教育技術能力和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培訓。
3、教師基本功比賽。
4、園優質課評選。
5、檢查器械操活動情況。
(三)、四月份
1、參加區優質課評選。
2、省市依法治校示范校創建活動。
3、迎接學校食堂食品衛生安全檢查。
4、自編兒歌征集比賽。
5、玩教具制作比賽。
6、春季運動會。
7、召開家長會。
(四)、五月份
1、論文評選活動。
2、自制教具及CAI課件評比。
3。慶“六一”匯報演出。
(五)、六份
1、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大檢查。
2、班級管理經驗交流會。
3、好家長好兒童評選活動。
4、做好招生及期末各項收尾工作。
幼兒保教工作計劃【二】
一、我園保教現狀分析:
1、幼兒園教育環境急需改善,在“用環境說話”、“環境育人”方面還有所欠缺。
2、教師的教育觀念、教育實踐能力與現代化教育要求還有一定距離對《綱要》的理解與實踐中的應用還需不斷深化,常規教學質量要更進一步提高;
3、在教科研中教師的研究意識還缺乏積極性、主動性和系統性、科學性,教研活動還不夠深入,還須加強創新和探索;
4、在活動的安排上,要進一步探索主題 活動教學模式,靈活應用新教材。
5、新教師培訓力度還需加強。
二、新學期保教工作計劃
1、指導思想:
(1)堅持以《幼兒園工作規程》和《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為指導,努力將《綱要》精神深入貫徹落實到教學管理和保教工作第一線,使教師的教育觀念和行為得到進一步轉變,深化課堂教育改革,優化幼兒一日活動教育,促進師生全面、個性化的發展。
(2)圍繞“和諧、健康、快樂、啟智”的辦園理念,營造快樂、健康的育人環境,構建和諧、平安校園。進一步在保教常規工作中以實際行動去闡釋、踐行辦園理念,彰顯我園的辦園特色。
(3)圍繞“力爭在省級示范園復審中一舉達標”這項艱巨的目標,進一步改善辦園環境、規范教師的教育教學行為,提升保教服務質量。
2、工作目標與重點:
(1)以“幼兒園環境創設”為本學期教研主題,通過教研活動,使教師全面了解環境的教育價值,理解環境創設的重要性,形成園本文化和特色,提升辦園檔次。
(2)增強保育服務質量,規范保育工作各個操作環節,加強對幼兒的護理照顧,做好特殊兒童轉變工作。
(3)進一步抓好常規教育,培養幼兒良好的學習、行為及衛生習慣,關注幼兒社會性發展,建立科學有序的班級常規。
(4)以研促教、以研興園,充分發揮教研組小陣地作用,通過組內研討、交流、學習,深入探討教育策略、教學方式方法,提高常規教研的實效性和常規教學質量。
(5)營造濃厚的園文化學習氛圍,倡導終身學習思想,鼓勵教師通過園本培訓、個人自學鉆研、和利用外出學習機會,讓教師學專業、開眼界、強素質,促進自身專業素質的提升。
(6)重視家園聯系,實現一致教育,繼續以多途徑、多形式增進家園溝通與協作,繼續探討多途徑的家長工作,提高家長對我園工作的滿意度。
(7)舉辦好慶“六一”大型活動,積極向社會展示、宣傳我園的特色教育和保教工作,擴大社會影響。
(8)做強做大幼兒活動中心,增加活動中心特色,培養幼兒興趣和特長。
3、主要措施及內容
(1)保育工作
1、增強保育服務意識,規范對幼兒一日活動中的護理要求,加強護理照顧。領導多深入班級了解情況,進行實地指導,注重細節,加大對日常保育護理的督查。
2、繼續加強對班級衛生消毒、洗曬的檢查記載力度,做到每日一查、每周一公示、每月一小結、每期一考核。增強工作的透明度和規范性,進一步規范保育員對衛生消毒工作的要求。
3、關注特殊兒童的心理健康與成長進步,建立特殊兒童成長檔案,并有針對性的采取有效的教育方法,對特殊兒童進行心理疏導、耐心細致的照顧和教育,使他們在老師的關愛下得到轉變,從而健康快樂的成長。
兒童是一個國家和民族的希望,兒童的健康成長關系到一個國家的前途和命運,所以兒童的任何問題足以引起全社會的關注和重視。 流浪兒童問題的產生是飛速發展的社會經濟和社會結構在轉型中出現的諸多問題造成的,如婚姻的不穩定、人口流動的加劇、經濟的兩極分化加劇等,可以說他們是一個龐大的犯罪潛力群體,嚴重威脅國家和社會的治安。所以,無論從哪一方面考慮,流浪兒童問題都應引起政府和社會的廣泛重視,否則后果將不堪設想。
一、攜帶兒童流浪乞討的成因分析
1.首先從經濟、家庭、教育、社會方面的影響來看
經濟方面,目前關于流浪兒童的研究大多認為經濟貧困與兒童流浪之間密切相關。首先,社會的快速發展加速了貧富的兩極分化,我國的二元制社會結構嚴重影響了人們的思維方式和價值取向,大量的農村人口涌入城市,盲目的外流而無法獲得穩定的工作,很多人只好帶著孩子流落于街頭,甚至以乞討為生,那些與父母失散的孩子更可憐,隨時面臨著犯罪集團的控制和威脅;其次,一些農村家庭由于孩子較多,父母本身的素質不高,目光短淺,即使義務教育是免費的,可他們卻認為多一個在家吃飯的,還不如讓他們早些出去打工掙錢;有的家長甚至把孩子直接賣給人販子或者租給一些私人做童工來獲取眼前的一點點利益;再有,一些孩子聽外出打工的人描述,為了早日經濟獨立而外出打工,可結果等待他們的都是成為被攜帶著的流浪乞討工具。
家庭方面,家庭可以說是促使兒童流浪的最直接誘因。第一,家庭教育不當,許多家庭在教育內容上持極端功利主義傾向,望子成龍,過分溺愛,造成孩子們是道德素質低下,自由放蕩,結果是把一大批尚無自立能力的兒童推向了街頭;第二,家庭結構變化或是父母婚姻發生危機,不完整的家庭很容易造成兒童被遺棄或是無人照料而在外流浪;第三,家庭暴力,不良的生活環境不但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康,甚至可以扭曲他們的人格。外面無拘無束的自由生活對孩子是很大的誘惑,很容易外出流浪。
教育方面,教育功能的不完善,片面追求升學率的應試教育模式下,那些在學業上表現不好的青少年被貼上“差生”的標簽,他們常常面對的是同學鄙夷和老師們的“冷漠、嘲笑、訓斥甚至暴打”。漸漸地,他們就淪落成學生中的孤獨者,偏離了正常成長軌道,最終被學校所遺棄,過早地走向了社會。
社會方面,違法犯罪團體的存在,唆使未成人乞討,未成年乞討兒童中有一部分是被犯罪團體從落后農村拐騙雇傭而來的,比如有的人專門從偏遠農村“收購”殘疾或正常兒童,以每月或每年付給家長一定酬金的形式,租童乞討。還有的是因流浪至窮途末路而控組織起來乞討的,他們都是黑惡勢力賺錢的工具。這些幕后的黑手下毒手把拐騙而來的病殘兒擰斷胳膊、打斷腿,制造慘相,越慘不忍睹越能多要錢,另外,在我國某些地方存在“乞丐村”、“職業乞丐”現象,村民的流浪乞討不僅不會受到社會的譴責,反而為其他人所羨慕和效仿。這種流浪乞討的亞文化,在一些教育落后、民風尚未開化的地區促使人們只重視利益結果不重視利益實現途徑,紛紛選擇進城乞討,留守兒童也成為他們牟利的工具。
2.流浪兒童救助法律層面的不足
帶兒童乞討“收益”高,這成了對攜童乞討的變相鼓勵。攜帶兒童流浪乞討目前是個備受爭議的話題,一些專家學者認為目前中國沒有完善的兒童福利制度就盲目的取消打擊兒童流浪乞討方式,也是不負責任的做法。然而利用兒童乞討容易博得大家的同情,因此個別乞討者無視孩子的成長,把孩子當成賺錢的工具。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的,應當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因此,攜童乞討的行為顯然是違法的。但是,如果經過行政處罰仍然不改的,處理起來就缺乏法律依據了。
我國現有的未成年人法律距離形成完善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律體系還有相當大的一段距離,很多法律法規對兒童保護的規定過于籠統,沒有明確政府以及其他部門的職責,缺乏具體操作性,不能有效的預防流浪兒童的產生。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雖然是專門為保護兒童權利而制定的法律,但都是綜合性的,不具有實際操作性,至今我國政府還沒有建立起有效的兒童保護體系來落實這兩套套法律。2001年制定的《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義務;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離婚后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力和義務。1991年制定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八條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第十二條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如不履行其監護職責應當承擔法律責任;(1999年制定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有上述類似的兒童權益保護條文,在此不一一列舉。)盡管有這些規定,卻沒有相應配套政策來具體實施,以至于這些法律條文成為擺設,沒有真正起到保護兒童的目的。2006年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對上述兒童保護條款進行了完善,但是仍沒有如何實施、實施到何種程度的具體措施,以及違反這些法律相應后果如何的規定。總之,當前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總體來看還有些籠統,需要進一步細化。例如可增加加強對兒童監護人的勞動教育,設立乞討人員救助基金,建立一些勞動場所,使其自食其力等條款。借鑒西方國家的一些做法,對于攜帶兒童乞討屢教不改的,甚至虐待兒童的,可以剝奪其撫養權,將兒童交由福利機構進行撫養教育。
3.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缺失
經濟的發展,城市化的建設都需要大批農村青年進城務工支持城市建設,這也引發了社會生活方式的變革,很多進城務工的夫妻都把孩子留給年邁體弱的父母代為撫養和監護;還有一批人也把孩子帶到城里,但是因為無暇顧及孩子,也出現了監護方面的問題;除了農村青年進城務工引發未成年人監護出現問題,還有一些未成年人,因父母的離婚或死亡也出現了沒有被很好監護的情況。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現行監護制度的局限性逐步暴露出來,如未區分親權制度與監護制度、未設立國家公權監護、對監護監督、懲治制度沒有相關規定等等。正是由于監督機制的欠缺,監護領域行政執法主體空缺,使得未成年人長期處于監護缺失的狀態,現實中兒童早年輟學、沿街乞討,甚至被黑惡勢力控制參與犯罪的現象屢禁不止。
回歸社會的困難,無可否認,集體養護下的兒童由于生活在非正常的環境中,往往出現身心健康和社會生活適應問題,即所謂的“機構病”。事實證明,兒童對接觸和互動有著基本的生物與感情的需要,但集體養護下,兒童的這些需要常常被忽視,結果導致成長的障礙。因此,通過各種形式回歸家庭、回歸社會對這些孩子來講是至關重要的。而對曾經有過惡劣習性的流浪兒童,很多社會上的家庭心存疑慮,如何讓這些孩子寄養在生育父母以外的家庭,更是難以解決的問題。
4.救助機構的專業性不足
首先是救助資源缺乏,已有的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心只能收容不到一半的流浪兒童。目前的310多家流浪兒童救助機構只能救助保護其中的一部分,其余一大部分流浪兒童是和成年人流浪乞討人員在一起,在救助站得到暫時的安置,與成年人混雜在一起,而部分成年人身上的惡習對流浪兒童有很深的影響,還有相當一部分仍然游蕩在社會上。
其次是專業化程度低,我國目前對流浪兒童的教育主要是文化知識、傳統思想品德,以及技能培訓,但是這些教育矯治方法是否能夠修復流浪兒童受到傷害的身心和情感呢?與正常兒童不同的是,流浪兒童的信任機制發生了質的變化,他們已經喪失了最起碼的人際間的信任,以一種敵視的內心看待這一社會。這就需要專業的社工介入,進行心理咨詢和認知修復。但是目前,我國多數救助機構并沒有配備符合條件的人員。
二、解決攜帶兒童流浪乞討問題的對策建議
1.加強流浪兒童救助立法,完善執法
“依法治國”的政策要求我們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國家的立法應具體到各個部門,分配其所屬權利與義務,并明確規定監督機構及其監督職能,完善責任機制,使各部門對自己的具體工作有明確的認識,便于相應機構貫徹履行,在其未履行職責時,有監督機關的監督甚至追究其法律責任。對流浪乞討問題,各地市民政局及其下屬救助站、公安機關和城市執法局三個部門要在職責范圍內通力合作,互相監督,做好救助工作。
當下的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刑法等相關法律中,對兒童權益的保護都有涉及,但目前這些法律條文尚不能有效扼制和杜絕流浪乞討和“被乞討”的謀利現象。應建立和完善一套未成年人法律保護體系,包括兒童權益的保護、兒童監護人的教育和監督、流浪兒童的救助和保障等。首先,加強兒童權益保護方面的立法,并且完善具體執行政策,把兒童的保護落到實處,用法律保證其長效,嚴格執法,不讓制度流于形式。其次,制定監督兒童監護人的法律法規。現實中,對問題家庭的介入程度不好,對監護人的監督和懲治缺乏合法性的依據。對未履行監護職責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有效懲治,或者進行強制教育,或者是經濟處罰,必要的時候剝奪其兒童的監護權。
筆者認為,撤銷那些虐待、遺棄、操縱孩子乞討的父母的監護權。對于觸犯法律拐賣兒童的必須從嚴懲治,哪怕是自己親生的孩子也決不能縱容。對販賣兒童,買孩子乞討等犯罪集團要施行重罪,做到早期干預,標本兼治,還孩子一片純凈的天空。
2.建立未成年人國家監護反饋機制
首先要明確民政部門作為國家監護的主體。對于那些監護人客觀上無法為其孩子提供健康成長所需要的最一般條件的未成年人,國家可以有多種形式擔任其監護人:一是國家直接設立兒童福利機構承擔監護職責;二是委托具有監護能力并愿意承擔監護職責的社會成員進行監護,民政或其他部門對其監護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并承擔相關監護費用,給付一定監護報酬;三是委托審查合格的民間組織承擔監護職責,由民政或其他部門對其監護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并承擔相關監護費用,給付一定監護報酬。
其次要建立未成年人監護的公權督促機制。建立未成年人監護的行政執法主體,賦予其負責未成年人監護問題的管理、監督、執行的公共職責和權力,形成統一的從上到下的有效社會控管力量和政府公權服務體系。筆者認為,應建立起職業化、專業化的青少年保護組織,并賦予其實權,形成一套完整的機構體系,代表國家承擔監護的實體職責,進行動態監督和信息的反饋。
3.建立完善社會救助體系,解決乞討兒童安置問題
社會救助體系包括救助站、兒童福利院機構、殘疾人救助站等,盡管我國很多城市已建立了有關單位,但尚不完善,經費也往往捉襟見肘,因此還需要不斷完善。首先,實現經費來源多元化。我國的救助體系主要由國家負擔,不僅增加了國家的負擔,而且難以保證經費的充足,對此問題我國應建立相應激勵機制,在經費捐助、兒童教育培訓乃至日常生活方面發揮社會力量的作用,例如建立“流浪兒童專項救助基金”等通過完備的救助體系,解決兒童安置問題,防止其再次走上流浪乞討的道路。
4.建立專業化的兒童救助工作隊伍
各級救助中心要配備專業人員負責流浪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心里矯治等工作。在救助機構中要引進社會工作者為未成年人提供專業周到的服務,運用青少年社會工作方式,采用小組工作方法、個案工作方法對未成年人進行一定的教育與矯正工作,打開他們塵封的內心,修復他們錯誤的人生觀、價值觀。同時發揮社會工作專業調動社會資源的特長,爭取各種慈善組織和社會組織為救助流浪兒童進行捐助。
總體上看,我國救助管理機構引入社會工作理念,設置社會工作科室和崗位,開展社會工作服務基本上還處于起步探索階段。建立專業化的救助工作隊伍,不僅要關注其現在問題的解決,而且要特別關注從預防和發展的角度開展救助工作。從治療到預防,從救助到發展,特別是對于被攜帶的流浪兒童。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從根本上解決流浪兒童的問題,幫助他們回歸家庭和社會。
5.依法打擊幕后組織者,維護未成年的權益
當前商業街、各大車站等人流密集的地方是乞討兒童最為眾多的區域。這些兒童每天都朝九晚五地出現在固定的地方乞討,不得不讓人懷疑其背后有組織者在控制著他們進行集體乞討。建議公安機關介入調查,一旦發現確實存在幕后組織者,依法從重從快處理。被認定是被拐賣、拐騙的未成年人,盡快送返其監護人身邊。對暫時找不到其監護人的,護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繼續查找其監護人。對親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的,要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建立流浪兒童數據庫,提升救助率
城市與農村之間的發展不平衡,沿海地區與內地的發展不平衡,導致大城市的流浪乞討兒童比較集中。而解救乞討兒童需要流浪乞討兒童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之間的合作聯動。被拐賣的乞討兒童需要解救,被攜帶的流浪乞討兒童同樣也需要解救,建立流浪兒童數據庫十分必要。
流浪兒童數據庫包括公安機關的加強流浪兒童DNA數據庫的建設和完善,以便對失蹤兒童和被拐賣的兒童及時回歸家庭提供科學依據;另一方面流浪兒童的信息上網,使全社會對流浪兒童以及困難家庭進行救助,從而真正解救乞討兒童。
前不久,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教授于建嶸開設的“隨手拍照解救乞討兒童”的微博頗受關注,受到全國網友和公安部門的關注,公安部門提醒網友,如發現攜帶兒童乞討者請積極尋求法律幫助。現代化的技術手段使得這個過程更加的透明化,更加容易,因此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整合社會資源,安置流浪兒童,提升流浪兒童的解救率。
三、小結
雖然我國法律明確禁止拐賣人口,禁止脅迫未成年人乞討賣藝,但對于街頭這些攜帶未成年人乞討的現象,事實上處于現實的邊緣狀態,他們游離在法律之外。
“攜帶”和“脅迫”只是一個詞的差異,問題是,誰去負責鑒別這些街頭“被攜帶”的兒童是否是“被脅迫”的?誰又去負責鑒別他們是否是被拐賣的?至今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去判定,至少客觀上是無法可依的,而這將是解救被攜帶的流浪乞討兒童的最大瓶頸。
流浪兒童問題已經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它是我國在社會轉型時期諸多問題共同引發的,家庭、學校、社會、政府都有不可逃脫的責任,所以對于流浪兒童的救助也需要多方面入手,多部門的相互配合,民政、司法、衛生、教育、城管、財政等部門應該各司其職,對流浪兒童實施積極的救助和保護,同時更要注重從源頭上控制流浪兒童的產生,要想從根本上解決流浪兒童的問題,就要盡快建立起以救助和保護弱勢兒童為重點,以所有兒童的福利為對象的兒童福利體系和社會救助制度,同時從經濟上改善和提高困難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讓困境中的孩子生活得更有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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