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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已施行兩年,在規范全國建筑市場行為、保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實務中,由于《解釋》第13條和14條的規定過于粗略,使得各地法院的理解與適用不盡一致,給司法審判工作帶來一定困擾。因此,要正確理解第13條和14條規定之涵義,并在司法實踐中正確運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下稱《解釋》)已施行兩年之久,極大地規范了我國建筑行業的市場行為,但也暴露出很多問題。由于《解釋》對一些問題規定的過于簡略,導致審判實踐中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適用上有很大差異,嚴重影響了司法的權威性和公正性。筆者僅分析《解釋》第13條和14條引發的若干爭議問題并提出管窺之見。
一、關于《解釋》第13條的問題
《解釋》第13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此條規定引起如下兩個爭議問題:
1、“使用部分”是否包括房屋的屋面和外墻
對于這個問題,實踐中主要有兩種觀點:(1)房屋是個整體,房屋的屋面和外墻屬于該整體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房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如果房屋屋面漏水、外墻滲水引起的質量問題,無論質量問題產生的原因(過錯責任)是誰,均應按《解釋》第13條的規定判決發包人自行承擔民事責任;(2)房屋的屋面和外墻雖然屬于房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不論發包人還是房屋實際占有人,都使用不上這一部分,房屋屋面和外墻屬于自然使用的范圍,不屬于發包人或房屋實際占有人使用的范圍。因此,房屋未經竣工驗收而發包人擅自使用的,根據有關質檢部門的鑒定,若該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墻滲水的原因是發包人造成的,應當判決發包人承擔責任;若是承包人的過錯造成的,就應判決承包人承擔民事責任。筆者認為第2種觀點比較公正合理,在案件審理中可予采納。對于屋面和外墻部分出現的質量問題,應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根據權威質檢部門的鑒定結論,按照過錯責任原則來劃分當事人的責任。如果法院不分析案件的具體情況,一律以《解釋》第13條的規定來駁斥發包人的正當訴求,顯然有失公正。《解釋》第59條還規定,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的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施工,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等施工材料不得使用。因此如果承包人偷工減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防水材料而直接導致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墻滲水,承包人對此負有過錯責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此時即使發包人擅自使用也無需承擔責任,因為屋面漏水與發包人擅自使用之間沒有任何因果關系。
2、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是否一律不予支持
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而提前使用了建設工程,而且產生質量問題的部分屬于發包人的使用部分,對于這部分質量問題,能否一律讓發包人自行承擔? 筆者認為,如果使用部分的質量問題,不是發包人的使用不當造成的,而是由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的行為造成的,應按過錯責任原則判決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已對此早有規定:首先,《建筑法》第58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民事案件審判質量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1999)231號]規定“對在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行為,要判令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應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再次,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第26條規定“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條例》第28條也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二、關于《解釋》第14條的問題
《解釋》第14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此條規定存在如下三個需要探討的問題:
1、如何認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尚待明晰
在房地產實務中,如何認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應當以發包人(建設單位,下同)提供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載明的“工程竣工驗收日期”為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1]理由是,《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是工程設計、監理和質量監督等單位簽字認可的,2000年建設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內容。”
筆者不同意上述觀點,認為應當以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下稱《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中載明的“工程竣工驗收日期”來確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日。理由是,2000年建設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第4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備案”、第6條規定“備案機關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驗證文件齊全后,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署文件收訖。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設單位保存,一份留備案機關存檔。”《暫行規定》第8條還規定“備案機關發現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有權責令單位停止使用已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因此建設單位原組織的竣工驗收就作廢了,必須重新按備案機關的要求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2、第14條第2款的規定與房地產實務操作互相矛盾
國務院《條例》第16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暫行規定》第6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第7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因此承包人在房地產實務中沒有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義務,只有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的義務,即先由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然后由先后監理單位提交《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勘察、設計文件質量檢查報告》,最后是發包人制作《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筆者認為,《解釋》第14條第2款關于“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表述應修改為“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報告”。
3、如何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在司法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第14條沒有詳細列舉發包人拖延驗收的具體行為,在審判實務中如何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主要有兩種觀點:(1)參考《建筑裝飾施工合同》(甲種本)第32條的規定“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7天內不予批準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為批準,即可辦理結算手續。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后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 [2]這種觀點與房地產竣工驗收的實務有差距。首先,乙方承包人沒有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義務,只是承擔遞交《工程竣工報告》的義務;其次,甲方發包人無權批準《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只是制作《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按照國務院《條例》第49條的規定其最終批準權限應當是地方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而其是否被批準的依據是《竣工驗收備案表》;(2)按照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來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的時間,即發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發包、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上述事項的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其約定期限均為28日。[3]這種觀點的缺陷在于損害了承包人的利益,因為在房地產竣工驗收實務中,竣工結算文件的遞交,是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28天之內。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是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如發包人遲遲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承包人就無法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文件。
筆者認為,若發包、承包雙方在合同中有約定的,依約定。無約定的,應按照房地產竣工驗收的實際情況分別認定。(1)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之后,依照《暫行規定》及時向發包人遞交了工程竣工報告和竣工驗收申請,發包人依照《暫行規定》組成驗收組驗收并提出整改意見的,承包人按驗收組的整改意見整改后,第二次向發包人依法遞交工程竣工報告和工程竣工驗收申請的,發包人卻以“整改不到位為由”拒絕組織再次驗收的,但驗收組大多數成員都認為整改到位且工程質量達到合格標準的,此種情形應以承包人第二次遞交工程竣工報告日期為竣工日期,且認定發包人為拖延驗收;(2)工程完工后,承包、發包雙方依法組織驗收并將相關文件報送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但該部門審查認為需要重新組織驗收的,也應當以承包人第二次遞交工程竣工報告日期為竣工日期。若發包人以種種理由拖延不依法組織驗收的,筆者認為應以29個工作日為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的期限,其中包括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7個工作日、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的15個工作日、發包人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所需的7個工作日。
【參考文獻】
第二條我區行政區域范圍內,住宅工程質量逐套驗收(以下簡稱逐套驗收)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暫行規定。
本暫行規定所稱逐套驗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國家規范要求內容進行單位(子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前,對每一套房進行的專門驗收,并在逐套驗收合格后出具《住宅工程質量逐套驗收表》。
第三條住宅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代建)單位應當先組織施工和監理單位有關人員進行逐套驗收。
已選定物業公司的,物業公司應當參加逐套驗收工作。
第四條住宅工程實行逐套驗收,不能代替單位工程竣工驗收。住宅工程的建設(代建)單位必須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部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工程竣工驗收程序,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條逐套驗收應以驗收時可觀察到的工程觀感質量和使用功能質量為主要驗收項目,驗收內容應以檢驗批檢查內容為主。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須強化檢驗批驗收,對于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檢驗批,應當嚴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通過返修或者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嚴禁驗收。
第六條逐套驗收應當依據國家和廣西工程質量標準、規范以及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
第七條逐套驗收應當依據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要求,在確保工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安全可靠的基礎上,以檢查工程觀感質量和使用功能質量為主,主要包括以下檢查內容:
(一)室內空間尺寸;
(二)門窗安裝質量;
(三)地面、墻面和頂棚面層質量;
(四)防水工程質量;
(五)給水、排水系統安裝質量;
(六)室內電氣工程安裝質量;
(七)護欄、排煙(氣)道安裝質量;
(八)其它規定、標準中要求逐套檢查的內容。
第八條逐套驗收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在工程主體結構竣工前,施工單位應編制逐套驗收方案。方案中須包含逐套驗收的依據、內容、人員組織、驗收程序、抽查項目的部位及數量、合格判定標準、驗收時間安排等內容,其中驗收內容必須符合本暫行規定第七條的要求。逐套驗收方案應經監理單位(建設或代建單位)審核確認后方可實施。
(二)在逐套驗收各項具體工作實施前,建設(代建)單位組織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組成逐套驗收組,按照逐套驗收方案在建筑物上標識好暗埋水、電管線的走向和室內空間尺寸測量的控制點、線(精裝修房可附圖標識)后予以實施。
(三)逐套驗收組按本暫行規定要求的驗收內容進行檢查并及時填寫檢查驗收記錄,對驗收過程中抽查到的工程觀感質量和使用功能不合格部位,書面責成施工單位整改,整改完成后,逐套驗收組應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并填寫復查記錄。
(四)工程所有各套均驗收合格后,逐套驗收組按套出具由建設、施工、監理單位負責人簽名確認后加蓋各單位質量驗收專用章的《住宅工程質量逐套驗收表》(以下簡稱《驗收表》),并作為《住宅工程質量保證書》的附件,在房屋交付使用時一并交予住戶。
(五)逐套驗收合格后,建設(代建)單位應及時將逐套驗收情況進行匯總,并形成《單位工程逐套驗收匯總表》(以下簡稱《匯總表》)。在竣工驗收時,竣工驗收組應對《匯總表》、《驗收表》全數檢查,并按總套數的10%抽查工程實體質量以驗證《驗收表》是否與實際相符。
第九條住宅工程質量逐套驗收不合格的,建設(代建)單位不得組織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建設(代建)單位在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送《單位工程竣工驗收通知書》時,應將《匯總表》作為附件同時報送。
第十條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前,施工單位應制作工程標牌鑲嵌在建筑外墻顯著部位。工程標牌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名稱、開工日期、竣工日期;
(二)建設(代建)、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全稱;
(三)項目總監、項目經理姓名。
第十一條住宅工程建設(代建)單位應當在《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注明以下事項:
(一)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
(二)施工單位工程質量保修負責人姓名、電話以及辦公地點;
(三)物業公司名稱、保修監督電話;
(四)工程質量保修程序和處理時限;
(五)建設(代建)單位工程質量保修監督電話。
第十二條本暫行規定第十一條所列事項應當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時,在住宅單元入口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一個月。
第十三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監督工程竣工驗收過程中,應檢查有關單位是否按照要求對竣工住宅工程進行了逐套驗收,并對照《驗收表》和逐套驗收記錄表對工程實體進行抽查,若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責令建設(代建)單位重新組織逐套驗收,并記錄施工、監理單位及相關人員的不良行為。
監督機構在提交的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中應明確提出有關住宅工程逐套驗收專項監督意見。
第十四條本暫行規定所附的表格為基本表格,各市、縣(開發區)可根據當地實際增加逐套驗收內容。
第十五條本暫行規定自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本暫行規定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廳負責解釋。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宅工程質量逐套驗收管理
暫行規定》編制說明
隨著住房商品化的發展,住宅工程質量已直接關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在我國法制建設日趨完善的今天,百姓維權意識逐步提高,質量投訴不斷增加,甚至群訴群訪事件時有發生。為了加強住宅工程的質量管理,有效抑制質量問題的出現,減少投訴事件的發生,全國各地進行了不少有益的嘗試。其中,北京首推的“一戶一驗”制取得了顯著效果,起到了督促建設、施工、監理等住宅工程參建單位認真履行法定質量義務,維護業主合法權益的作用。因此,建設部要求各省市逐步建立住宅工程“一戶一驗”制度,以減少質量投訴事件的發生。
經對全國已實施分戶驗收制度的10余個省、市的調研,我廳根據廣西實際起草了《廣西壯族自治區住宅工程質量逐套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其有如下特點:
一、《暫行規定》針對性強,主要對廣西常見的滲漏、開裂等影響使用功能和觀感質量的問題進行逐套專項驗收。
二、《暫行規定》強調責任,落實參建單位和個人的質量行為。所有表格填寫均落實責任,要求相關資格的人員必須簽名,在匯總表中還要求參建單位蓋章對驗收資料負責。
三、《暫行規定》表格簡練,便于現場操作和填寫復核,能提高現場工作效率,達到減輕工作量的目的。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要對工程本身的類別,用途,功能,外觀,結構形式,抗震設防,管道敷設形式,系統形式,主要設備,工程的主要工程量,投資額等進行簡要描述.
二,工程建設基本情況
1,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執行各項法律,法規,標準及北京市有關規定情況,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招標,投標情況.
2,設計情況:注明設計文件號,施工圖審查編號和審查單位.注明設計完成時間,項目和各專業設計負責人,注冊建筑師證號,注冊結構師證號和注冊設備工程師證號.敘述圖紙會審情況,施工過程中有無重大設計變更并說明情況(重大變更是否經圖紙審查部門批準,主要說明影響結構,使用功能的變更和主要材料,設備的變更).哪些部位未按設計施工,及需要特別說明的其它情況.
3,地質概況:注明地基勘察項目負責人及執業證號和勘察報告審查編號.說明建筑地基種類(天然或人工),深度(槽底標高),承載力數值和依據,允許變形要求.建設工程地基實際情況是否與勘察報告相符,如不符是否按建議的處理方式進行了處理,地基承載力是否滿足設計要求,地基變形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4,監理基本情況和評價:說明監理機構設置情況,分別注明參與本工程的注冊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駐工地監理人員的姓名,資格證書及編號,注冊證號.寫明項目監理部是否按規定進行了隱蔽驗收;是否按規定對施工試驗進行了有見證取樣與送檢;是否按規定進行了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報驗;對哪些主要部位實施了旁站監理.
5,施工單位基本情況和評價:分別說明總包單位項目部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專業負責人,施工現場管理負責人等姓名,執業證書及編號.特殊工種人員持證上崗情況.施工工期定額規定的施工天數,實際施工天數,工程總用工工日.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中分部工程的劃分,簡介各分部主要施工方法,重點描述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施工過程,有無甩項,有無質量遺留問題,需要說明的其它事項.
6,主要建筑材料使用情況:用于主體結構建筑材料,門窗,防水,保溫材料,特種設備等產品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生產廠家是否具有生產許可證.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是否有合格證明文件,是否按規定進行了復試,有見證取樣與送檢,試驗和檢驗的結果如何,是否符合國家及北京市地方標準.
7,工程資料管理情況:說明有關工程施工技術,施工管理,質量保證資料,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合格文件及試驗檢驗資料歸檔情況.
8,工程驗收情況:注明參加工程竣工驗收單位名單,人員名單及執業身份證件號碼,參加竣工驗收的單位和人員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描述工程竣工驗收組織形式,驗收內容和驗收過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分別提出的工程整改意見和竣工驗收意見,整改和復驗情況.對未進行驗收的分部工程給予說明并提出處理意見.
說明完成規劃,消防,環保(工業生產及有污染排放項目),室內環境質量檢測驗收時間,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進行的其它驗收項目驗收情況.
9,無障礙設施的設計,施工,竣工驗收情況.
10,施工中發生的質量問題,質量,安全事故處理情況:是否發生過質量問題,質量和安全事故.如發生,說明原因和處理結果,寫明什么時間,什么部位發生什么樣的質量問題,質量和安全事故.扼要說明其主要原因采取的措施,處理結果應有設計單位或檢測單位認可的結論性意見.如未發生質量問題,質量和安全事故應寫明施工中未發生.
三,對工程質量的綜合評價:
1,工程建設是否符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是否符合基本建設程序.
2,工程建設是否完成了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3,工程設計是否合理,工程質量是否符合設計文件及施工合同的要求,工程質量是否合格.
4,工程質量是否符合國家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5,參建各方是否一致認為達到了工程竣工驗收條件,建設單位是否同意工程竣工驗收并進行竣工驗收備案.
四,落款:
建設單位負責人簽字項目負責人簽字
為使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能明確各自在平時收集歸檔工作中所承擔的職責,確保一流的工程,一流的竣工檔案。在工程建設之初,項目建設單位就要在檔案管理部門和交通主管部門檔案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制定適合本工程特點的檔案分類方案,明確各種文件材料的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通常我們將其簡稱為“三合一制度”,下發給各工程管理人員、承包商、監理單位,從而規范、指導檔案收集整理工作,把竣工檔案大量工作分散在平時收集歸檔過程中,這樣就避免了竣工檔案資料收集不齊全、不完整、缺失的現象,避免了由于平時標準不統一到交工驗收前將資料全部打散突擊重新整理的情況發生,節約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加快了竣工檔案的交驗過程,使檔案工作與建設同步。
工程質量檢測資料、各種技術資料貫穿于整個施工、監理過程中,必須確保每個分項工程、每道工序的質量,保證資料真實、準確、齊全。由于公路項目建設規模大、周期長、涉及的部門多,大量的隱蔽工程驗收資料、測量記錄和材料質量證明、購配件合格證書、檢測報告等資料收集難度大、任務重,這部分資料是反映工程內在質量的重要內容,是今后工程項目合同決算,工程管理、維護、改造、擴建的基本依據。在隱蔽工程覆蓋前我們要做到工程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承包單位三方共同現場簽證,檔案的收集歸檔與工程進度保持同步,才能保證原始資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性。
由于公路工程線長面廣的特點,原始質量保證資料、測量記錄和簽證記錄等受現場環境制約在一定程度上或多或少地存在著使用“三色筆”現象、填項不完整和涂改的等情況,使得工程原始資料符合工程管理程序要求卻不符合文件歸檔要求,給后期的竣工資料整理造成了極大的麻煩。現階段工程項目都是實行項目法人制,為保證公路工程竣工檔案的質量,項目法人不僅要對整個工程項目負責,還要將工程檔案資料的收集歸檔整理工作切實納入到工程管理中,作為工程質量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制定檔案工作制度,設置專門的檔案室,配備專、兼職檔案人員,定期檢查、督促檔案工作進度,開展檔案工作交流活動,強化各有關單位負責人檔案意識。
二、公路工程檔案的分類、整理
公路工程檔案資料的分類必須遵循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規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間有機聯系以便于保管和利用。公路工程檔案可以按文件材料的載體、形成部門和問題不同分類,把工程籌備、設計、招投標、施工、監理、交工驗收按階段問題分類整理,按保管期限長短排序,工程管理文件可按“機構―年度―問題―發文字號”進行排序,隔年批復的文件歸入批復年度整理。
科技文件材料應保持其成套性和完整性。根據《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交通部《關于印發〈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歸檔管理辦法〉的通知》等規范和文件規定,公路工程檔案結合項目實際情況,按項目籌備(立項)、準備(勘察設計)、實施、總結(竣工驗收)等階段收集就歸檔的文件材料。其中施工監理部分包括整個施工過程中各分部分項工程的所有現場檢測記錄施工自檢和監理抽檢資料,這部分資料內容最多,工作量最大,隱蔽工程驗收和軟基處理資料也在其中。該部分是公路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最重要、最真實的反映,不允許有任何人為的更改,在平時收集時則是零散地分散在工程的各個階段,必須嚴格按照“三合一制度”科學組織、合理分類、規范整理。竣工圖要按照工程實際發生情況單獨成套組卷,每份加蓋檔號章。
三、公路工程檔案的驗收
第一條為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范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其質量監督人員的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施質量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是指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實體質量及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下統稱“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實施監督。
本辦法所稱的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是指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狀況實施監督。
本辦法所稱的工程質量行為監督,是指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履行法定質量責任和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督。
第五條工程質量監督應以監督工程質量行為為重點,以抽查、抽測為主要方式。
抽查是指對工程實體質量狀況、工程質量文件和工程質量行為實行的隨機檢查。
抽測是指必要時對工程實體質量狀況進行抽樣檢測。
第六條鼓勵優化產業結構,引導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積極推行住宅產業化、推廣裝配式全板式結構體系。逐步推進建筑產品設計標準化、生產工廠化、精裝配套化。積極推廣和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推進建筑節能和相關技術的普及化。大力倡導綠色建筑和綠色施工。
第二章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第七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健全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創新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推行差別化管理方式,重點加強以下幾方面的監管:
(一)保障性住房、人流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學校、醫院和重要基礎設施等涉及重大民生事業的建設項目;
(二)涉及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安全和建筑節能以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項工程;
(三)基本建設程序、工程質量行為、誠信機制建立等內容。
第八條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抽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二)抽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
(三)抽查、抽測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
(四)抽查、抽測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質量;
(五)對工程竣工驗收實施監督;
(六)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定期對本地區工程質量狀況進行統計分析;
(八)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處罰前立案調查。
第九條工程質量監督,應當遵照下列基本程序:
(一)受理建設單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二)制定工程質量監督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對工程實體質量、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進行抽查、抽測;
(四)監督工程竣工驗收;
(五)提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六)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檔案。
第十條在受理建設單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時重點查驗以下資料:
(一)施工圖設計審查合格文件;
(二)中標通知書;
(三)施工、監理等合同;
(四)建設、施工和監理單位工程項目的負責人和項目管理機構組成;
(五)施工組織設計和監理規劃。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理建設單位工程質量監督后,對符合條件的在3個工作日內發出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
第十一條實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應制定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工程項目基本情況;
(二)監督人員的組成;
(三)工程實體質量抽查、抽測內容;
(四)工程質量行為抽查內容;
(五)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內容。
第十二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責令改正可以采用責令限期整改、責令局部停工整改和責令全面停工整改等三種方式。
第十三條抽查、抽測工程實體質量時,應有重點地選擇涉及主體結構安全和可能影響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項工程,并形成工程實體質量抽查、抽測記錄。
第十四條抽查工程質量行為時,應對工程基本建設程序執行情況、主體資質和人員資格情況、履行國家法律法規情況、遵守國家強制性標準情況等進行檢查,并形成抽查記錄。
第十五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時,主要對驗收的組織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并形成監督記錄。
第十六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5個工作日內,向竣工驗收備案機關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寫明工程質量監督的基本情況、主要內容、監督過程中發現的主要問題以及整改處理情況等。發現建設單位有違反工程竣工驗收程序或實體質量存在嚴重質量缺陷、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或工程達不到竣工驗收合格條件的,應當將相關情況記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十七條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應由負責該項目的質量監督人員編寫,有關專業監督人員簽字,監督機構負責人審簽,并加蓋公章。
第十八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檔案管理制度。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應將單位工程監督檔案歸檔,并按照檔案管理的相關要求保存。
第十九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本地區工程建設項目開展隨機抽查或巡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和質量安全問題,落實整改措施,并將巡查或抽查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在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中,發現已造成主體結構安全隱患和主要使用功能重大缺陷等質量問題時,或者發現建設項目基本建設程序不到位、各方主體質量責任不落實等違法違規行為時,應及時進行調查,責令有關單位整改,并及時提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要在建筑物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載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名稱和主要責任人姓名以及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姓名。標志牌應當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載明具置。
第二十二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適時將工程質量信息、質量問題處理以及各方主體履行工程質量法定義務等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配合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嚴格依照國務院《條例》的規定處理工程質量投訴。
第三章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考核
第二十四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對全省各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統一考核,公布考核結果。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對建設工程實施質量監督。
第二十五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當地政府同意設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批準文件;
(二)具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開展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授權委托書;
(三)設區市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不少于12人;縣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不少于5人。其中年新開工監督面積在300萬平方米以上的監督機構不少于20人。專業監督人員數量占監督機構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75%;監督人員專業配備應滿足監督工作需要,結構應合理、配套;
(四)設區市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年新開工監督面積達到300萬平方米以上的監督機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具有工程類高級技術職稱。其它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具有工程類中級技術職稱;
(五)具備開展監督工作所需的固定辦公場所。設區市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具有總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固定辦公場所;年新開工監督面積達到300萬平方米以上的監督機構不少于800平方米;其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不少于200平方米;
(六)具有能夠滿足工程質量監督抽查、抽測工作需要的儀器、設備、工具(含交通工具)和信息化管理所需的網絡通訊等設備;
(七)有健全的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工程質量監督人員除應符合相關規定要求外,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持有執法類別為“建筑業管理”或“建設行政”的省行政執法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經批準同意延緩退休的監督人員年齡不超過65周歲。
第二十七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監督機構的基本條件;
(二)監督機構的管理制度和內部管理情況;
(三)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情況;
(四)所監督區域工程質量事故發生情況。
第二十八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可以聘請中級職稱以上的工程類專業技術人員協助實施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但聘請人員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工程質量監督是一項重要的政府職能。未設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履行政府工程質量監督責任。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要求參照本辦法執行。
1、負責編制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制定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年度計劃。
2、負責公司投資項目的可研、立項工作。
3、負責組織項目施工圖會審和施工組織設計審查工作。
4、負責施工項目合同內容的審核、工程預(結)算的審核。
5、負責建設項目的施工、安全、質量、進度的全過程管理。
6、負責收集各子公司基建項目的年、月、旬進度報表。
7、負責組織基建項目的安全、質量檢查,對重大隱患及時組織研究處理,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8、負責在建工程中重大事故的組織搶救和保護現場工作,參加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作。
9、負責組織基建項目工程的竣工驗收、移交生產工作。
10、完成公司交辦的其他隨機性工作。
基建工程部崗位職責【二】
1.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廉潔守法,愛崗敬業。
2. 熟悉國家建設法規和建設程序,掌握建筑施工規范和驗收標準,嚴格按規程辦事。
3. 負責工程開工前的道路及場地平整等工作,參加圖紙會審,負責聯系、協調施工單位與監理單位的工作。
4. 負責辦理工程質量監督、開工報建手續。
5. 審定施工單位的工程施工組織計劃,并監督實施;審定監理單位的監理計劃,并監督實施。
6. 負責施工進度、施工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7. 負責施工過程中工程變更的初審以及工程款撥付的初審,負責工程量的確認簽證。
8. 協調和檢查施工監理的日常工作。
9. 聯系參與技術及造價各方處理施工過程中出現的技術和造價及其它方面的問題。
10. 負責組織工程竣工驗收,配合工程決算的初審。
11. 負責工程竣工后施工現場清理的管理工作。
12. 負責監督聯系施工單位進行工程保修和處理用戶意見。
13.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基建工程部崗位職責【三】
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基本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遵守公司各項管理制度服從上級工作安排;執行其工作指令,一切管理行為向公司負責;
2、盡職盡責,堅守崗位,全力以赴努力完成工作任務;
3、參與工程項目招標和施工合同的擬定;
4、熟知施工現場的情況,做好現場障礙物,地下管線等設施的情況記錄;參與現場定位、標高、放線工作;
5、監督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的質量。審核工程所用材料、半成品的出廠證明、合格證;
6、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以保證工程質量有可靠的技術和組織措施;協調各單位之間關系,以保證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
7、工程質量事中監督,參加工程質量評定,分析質量事故原因及責任,提出補救意見和建議;
8、協助和監督施工單位做好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隱患;
9、隱蔽工程施工中,實行現場監督;進行質量、技術簽證。經領導同意的工程變更處理;行使質量監督權,有權下達停工通知;
10、建立質量監督日志,掌握工程形象進度,逐日做好工程進度記錄,按時編制各種定期統計報表;
11、組織現場質量協調會及時向上級報告有關工程質量動態情況;
12、會同監理單位對工程材料進行質量檢查和抽查,監督與檢查監理單位工作,發現質量問題,及時與監理單位研究改進方案,并報告本部門負責人;
13、對工程竣工進行預驗,提出修改意見,參加竣工驗收和結算;
14、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基建工程部崗位職責【四】
1、在處長領導下,全面負責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
2、負責工程的安全管理,抓好安全生產,發現安全隱患及時糾正;
3、負責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的審核工作;
4、負責處理在建工程設計與施工中出現的技術問題,把好基建工程的技術關;
5、負責審核在建工程的進度計劃,并認真組織落實;
6、負責組織核簽工程項目的圖紙會審、技術交底、設計變更;
7、參加工程現場例會,監督、檢查在建工程項目各個施工環節的質量;
【關鍵詞】竣工結算;竣工決算;區別
最近在審核工程結算時經常聽到有人把工程竣工結算說成工程竣工決算,才知道還有很多人弄不清兩者的區別,還以為是一個概念。其實兩者有本質的區別。
1 兩者在概念時間上的區別
1.1 工程竣工結算是指施工企業按照合同規定的內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并經質量驗收合格,通過編制工程結算書向建設單位進行工程價款結算,是施工企業向建設單位索取最終工程價款清算的經濟技術文件,是施工單位得到工程價款的重要依據。工程結算也叫工程價款結算,發生在工程竣工驗收階段。
1.2 工程竣工決算是以實物數量和貨幣指標為計量單位,綜合反映竣工項目從籌建開始到項目竣工交付使用為止的全部建設費用、真實地反映項目實際造價結算和客觀地評價項目實際投資效果和財務情況的總結性文件,是核定新增固定資產價值,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手續的依據。決算又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發生在項目竣工驗收后,決算一般由項目法人單位編制或委托編制。
2 兩者的內容不同
2.1 工程竣工結算是對建設工程費進行結算,由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組成。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費、安裝工程費以及合同規定應給施工單位的其他費用,可以分為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和建設項目竣工結算。
2.2 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包括從籌建到竣工投產全過程的全部實際費用,包括建筑工程費、安裝工程費、設備工器具費用及預備費等。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有關文件規定,竣工決算是由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工程竣工圖和工程竣工造價對比分析四部分組成。其中,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和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兩部分又稱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是竣工決算的核心內容。
3 兩者編審主體不同
3.1 工程竣工結算是工程造價人員的工作范疇,是由施工單位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的。施工單位應在合同規定時間內編制完成竣工結算書,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遞交給建設單位,工程結算在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之間進行,有兩個平行主體。
建設單位在收到施工單位遞交的竣工結算書后,應按合同約定時間核實。合同中對核實竣工結算時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以按照《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規定處理。
3.2 工程竣工決算側重于財務決算,主要由具備工程技術、計劃、財務、物資、統計等有關部門的人員共同完成。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工作的通知》指出,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后三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并報主管部門審核。
主管部門收到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后,對于按規定有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應及時審核批復,并報財政部備案。對于按規定報財政部審批的項目,一般應在收到決算報告后一個月內完成審批工作,并將經其審核后的決算報告報財政部審批。
4 兩者編制依據不同
4.1 工程竣工結算的編制的主要依據是財政部、住建部聯合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另外還包括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相關的司法解釋;建設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施工承發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及補充合同,有關材料、設備采購合同;招標投標文件,包括招標答疑文件、投標承諾、中標報價書及其組成內容;施工圖、施工圖會審記錄,經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以及設計變更工程洽商和相關會議紀要;雙方確認的工程量;雙方確認追加(減)的工程價款;雙方確認的索賠、現場簽證事項及價款等。
4.2 竣工決算編制的主要依據是財政部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包括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書,初步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修正總概算及其批復文件;招標控制價,承包合同、工程結算等有關資料;歷年基建計劃、歷年財務決算及批復文件;設備、材料調價文件和調價記錄;有關財務核算制度、辦法和其它有關資料。
5 兩者作用不同
工程竣工結算的作用。第一,經過雙方共同認可的竣工結算是核定建設工程造價的依據,工程竣工結算審核是合理確定工程造價的必要程序及重要手段。通過對竣工結算進行全面、系統的檢查和復核,及時糾正所存在的錯誤和問題,可以更加合理地確定工程造價,達到有效地控制工程造價的目的,保證項目目標管理的實現。第二,工程竣工結算是施工企業向建設單位辦理最終工程價款清算的經濟技術文件,是施工單位得到工程價款的重要依據。第三,竣工結算書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交付使用的必備文件,也是建設項目驗收后編制竣工決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資產價值的依據。
工程竣工決算的作用。第一,建設項目竣工決算是綜合全面地反應竣工項目建設成果及財務情況的總結性文件,它采用貨幣指標、實物數量、建設工期和各種技術經濟指標綜合、全面地反映建設項目自開始建設到竣工為止全部建設成果和財務狀況。第二,建設項目竣工決算是辦理交付使用資產的依據,也是竣工驗收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三,建設項目竣工決算是分析和檢查設計概算的執行情況,考核建設項目管理水平和投資效果的依據。
總之,工程竣工結算是一個實體工程的建筑和安裝工程費用,而工程竣工決算是一個工程從無到有的所有相關費用。工程竣工結算是工程竣工決算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而工程竣工決算包含了工程竣工結算的內容。
一、現行規范建筑領域行政處罰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1、法律---《行政處罰法》。該法從行政處罰的種類、設定、實施機關、管轄和適用、處罰程序、執行和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總體上、原則性的規定,是開展行政處罰工作的綱領性文件。《行政處罰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行政處罰工作正式納入法制軌道。
2、部門規章---《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這是建設部門行政處罰工作的主要依據。其著重從程序方面進行了較為具體詳盡的規定,是建設系統行政處罰工作的重要依據。
3、地方規章---《**省行政處罰聽證規則》19**年頒布實施。主要就聽證程序的組織實施進行了規定,是指導聽證工作的重要依據。
4、規范性文件---《關于印發**省建設行政執法(處罰)文書格式文本的通知》,為各地建設行政處罰工作提供了文本上的指導格式。
此外,各地、各部門結合自身實際也制訂了一些規范性文件。
二、建筑領域行政處罰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難點
盡管從法律規章到規范性文件對建筑領域行政處罰工作都做了一些規定,有效地規范了行政處罰工作,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仍存在一些問題。
1、法律法規規章對違規行為的規定存在交叉不一致的情況。如: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279號令,2**0年實施)第四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78號令)規定: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規定: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應當于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28日內,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竣工結算文件經承包人和發包人雙方確認后10日內由承包人報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審查備案。工程竣工結算文件未經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審查備案的,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將以上規定銜接起來,不難發現一個問題:如果按照《**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規定,承包人在竣工驗收合格后可以在28日內內向發包人提供竣工結算文件,之后,經過建設單位辦理竣工結算備案,到建設單位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時間必定超過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15天。顯然,《**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與《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存在不一致之處。按照《立法法》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效力高于《**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但《**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是今年才開始實行的地方性規章,如何執行確實是一個問題。
2、認定事實的法律依據存在含糊不清晰的問題。如:對未取得資質證書的預拌商品混泥土企業擅自生產提供提供商品混泥土的查處問題。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預拌商品混泥土企業屬建筑業企業的一種,但不管是《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還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僅有對“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處以罰款”的相關規定,在這些罰條中用的都是“無資質承攬工程”的表述。作為預拌商品混泥土生產企業,其“無資質生產提供商品混泥土”能否按“無資質承攬工程”進行定性?顯然不夠貼切。如果適用該條規定作出了處罰決定,是否會引起行政訴訟或復議?這是當前執法機構一個左右為難的問題。目前的實際狀況是,作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避免陷入行政訴訟或復議,一般采取了不進入處罰程序的辦法,這樣做,顯然又不利于市場的規范。
4、罰款基數認定上的難題。建設處罰條款中的處罰罰款規定相當一部分是按合同價款的一定百分比計算,這樣就出現一個問題:未簽合同,不提供合同的情況下如何認定“合同價款”?目前,我們的通常做法是:出于避免出現行政訴訟的考慮,一般采用擬處罰對象自己的筆錄中提供的數據,一般來講偏低,其適用性、合理性有待商榷
5、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程序問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了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幾種情形,但遇到適用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時,程序怎樣走才算合法?對這個問題亟需從法律法規規章層次上予以規范。
6、調查取證存在“空檔”。具體表現在:調查對象不配合。《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中明確規定了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材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等多種證據形式。實際工作中,最普遍、最基本的證據形式就是調查筆錄。而制作調查筆錄的一個難點就是遇到當事人不配合時如何處理。一般來講,當事人大多是擬處罰對象,相對于管理職能相對薄弱的具體辦案單位來講,遇到擬處罰對象不接受調查、不配合取證的情況,往往感到束手無策。如:建筑裝飾項目周期一般較短,施工隊伍經常無正規資質,在現場調查時無人配合,取證艱難,往往還未取證到位,工程已結束。而作為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查慣例,無調查筆錄的處罰案件一般來講是證據不充分的案件,難于往下運行。
7、行政處罰工作靈活性的適度把握。具體體現在對事實性質及情節輕重認定的自由裁量權和在行政處罰幅度內的自由裁量權的適度把握。如:進不進入處罰程序;罰款額度取上線、下線還是中線;情節是否嚴重,需不需要并處其他罰款類型等等。這些情況在建筑領域行政處罰工作中經常遇到,若自由裁量權適用不當,就會造成情節認定不準確,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問題。
三、建議
出現上述問題,既有思想認識方面的原因,也有執法依據不充分、執法體制等方面的因素,現結合工作實際,對建筑領域行政處罰工作提出以下建議。
1、進一步提高行政處罰工作的認識,加強建設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盡管行政處罰法已實施多年,但對建設行政處罰工作至今仍存在“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的情況,因此,要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對建設行政處罰工作的認知水平。同時堅持不懈地開展業務培訓,對那些不再適宜從事建設行政執法活動的人要堅決調出,使得建設行政執法隊伍廉正而富有效率。
2、清理、規范建筑領域法律法規政策等執法依據。一方面對建筑領域法律法規規章進行一次梳理,突出清理條文中交叉、過時或變動頻繁的問題,對不一致的規定進行修改,該廢止的立即廢止,不一致的及時修訂;對一些措辭不嚴謹,存在的法律空白點進行必要的補充,該完善的完善,該規范的規范,真正做到違法必究、究其有據、依據充分。二是對建筑領域行政處罰工作中需要從立法層次解決的問題如從輕、減輕處罰的程序問題進行完善。
3、及時探索歸納建筑領域行政處罰工作操作規范和指導性意見,增強建筑行業行政處罰工作的可操作性。針對建筑行業行政處罰工作中的一些操作性難題,進行調研,并上升到一定高度,出臺具有積極指導性的意見。如:對無施工許可證開工建設的違法問題,在當事人不配合做調查筆錄的情況下如何完善證據?筆者認為,無證施工作為一個程序問題,其違法事實在施工現場顯而易見,通過實地勘驗拍照完全可以認定事實情況,勿需強求調查筆錄。還有,前面提到的作為罰款數額計算依據“合同價款”的科學認定問題等等。
4、完善執法機構和法制機構的分設體制。
【關鍵詞】油氣田;地面工程;建設程序;要求
工程的建設程序是指工程建設的項目設想、項目選擇、項目評估、項目決策、項目設計、項目施工到項目竣工驗收、項目投入生產的這整個建設過程中,各項建設工作都必須遵循先后的次序。依據建設項目的內在發展的聯系及發展過程,分為若干個階段,并且這些階段都要嚴格的遵守先后的順序,不能任意顛倒,違反其自身的發展規律。
1 工程項目的建設程序和各階段工作要點
1.1 編寫項目意見書
意見書是工程建設程序中最初的書面建議文件,是進行投資決策之前對擬建設項目提出的要求、意見及設想。項目意見書的主要作用就是將實際情況與理論結合起來進行分析,內容就是建設工程項目的意義及其可操作性,并且對工程項目竣工后,投入運營的收益狀況進行分析和判斷,為基本建設管理部門提供抉擇的依據。
1.2 制定可行性研究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是項目實施的重要參考依據,直接關系到項目建設的成功與否。可行性研究報告是從項目建設及生產經營全過程進行細致的考察分析,從而制定出完整的、具體的可行性方案,為投資方提供參考。同時,設計單位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要求來制定初步設計方案以及初步施工方案。
1.3 做好施工前的準備工作
初步的設計方案經批準后,建設單位就應該做好施工前的準備工作。包括征地、拆遷、場地平整、做好水電設施基礎工程建設、組織設備以及材料訂購等準備工作,同時要選擇好施工單位與其簽訂施工合同。
1.4 展開施工,同時做好投產運營準備
在基本建設順利完成之后、正式進行投產之前,要做好投產運營準備工作。這是基本建設程序中重要的環節,是促使建設階段轉入生產經營階段的必要條件。
1.5 工程竣工和投產后評估
工程項目按照之前的設計內容建設完成,經驗收單位驗收合格之后,工程項目就可以正式投產,并交付使用。一般生產運營兩年后,要進行項目后評估,以此來分析行業間的差異性。
2 油氣田地面工程的建設特點
與普通的過程項目相比,油氣田地面工程建設具有以下特點:
首先,在財務評價方面,油氣田地面工程建設不需要像普通工程那樣有其獨立的評估體系,而通常將其納入油氣田開發工程投資中進行財務評價。
其次,油氣田地面工程建設的施工質量影響油氣田的開發,因此,油氣田地面工程在實際施工的過程中,要注重工程質量管理。
再次,因為油氣田的地面工程屬于油田開發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為油氣田的開發工程服務的,建設程序大多遵循普通工程項目的建設程序,然而受油氣田自身特點影響,某些操作程序或者環節是有別于普通工程建設程序的。
3 油氣田地面工程建設程序及要求
3.1 建設前期的準備工作
油氣田地面工程建設的前期工作包括項目意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初步設計方案幾部分。項目意見書主要包括資源評價數據、地面工程建設規模、主體施工工藝、油氣外輸的總共流量、以及投資預算等工作內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應該包括油藏工程重點、油氣鉆采方案、總體布局以及油氣處理和配套系統工藝等。初步設計方案的制定必須遵循我國的相關規定,主要內容包括建設規模、項目參數、主要設備的選型等,根據這些內容設計制定出優化方案及優化措施。同時,需要注意的是,油氣田地面工程項目的意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的編寫程序,必須是在上一個文件經過批復之后,才能進行下一環節。
3.2 工程項目實施的內容和要求
實施建設的內容主要包括施工圖設計、設備及材料的采購,并做好施工、監理及檢測單位的招標工作,開工建設后要嚴格明確建設實施單位的相關責任。油氣田的地面工程有其自身的特點,除特殊項目不做招標外,其他都進行招標,且招標活動應該嚴格根據的國家的規定進行。施工圖的設計必須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單位要嚴格按照經批復的初步設計方案及要求展開設計。建設單位在整個的施工過程中,要認真做好審查、監督各部門的過程進度及過工程項目質量、降低施工項目成本、對施工與監理、檢測等工作進行有效的協調,與此同時,要搜集建設中的重要信息,分析工程建設的動態趨勢,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以便工程能夠順利完成。在建設準備工作完成后,建設應填寫開工報告,提交上級部門進行審批。在工程項目建設期間,設計人員應在現場解決相關的技術問題。承擔設計和施工監理的單位要嚴格按照合同上的規定,落實自身的權利及應承擔的義務,定期報告工作進展狀況,并做好存檔歸案的工作。同時,建設單位還要加強投資管理,項目投資必須控制在批復的投資計劃內。相關的工程資料檔案的管理應該納入項目的管理程序與合同中,明確各方的責任,認真做好資料檔案的保密工作。
3.3 投產試運營的相關內容及要求
工程竣工交接后,開始進入投產試運營階段,意在考核工程設計的質量,以及功能的經濟技術指標。在進行試投產前,相關的工作人員要認真的編寫生產工作綱要,制定投產預測方案、應急措施等,在工程投產試運營期間,設計與施工單位應該承擔保運工作,要及時的解決工程投產運營中遇到的問題,做好搶修、整改等工作,維護工程正常穩定的運行。在試運營合格之后即可組織竣工驗收工作。
3.4 竣工驗收的內容及要求
已經具備竣工驗收標準的項目,應該及時申請和辦理竣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分兩部分,即:預驗收和正式驗收。重點項目在正式驗收前都會由油田企業進行預驗收,工程投資決算與相關檔案信息的審核應該在正式驗收之前進行驗收。
4 總結:
伴隨著經濟的發展,科學的進步,油氣田地面工程越來越受到油氣公司的重視,相較于一般的工程,油氣田地面工程建設比較復雜,涉及面廣,行業內外的協調配合很重要,必須嚴格按照計劃規定、建設程序以及相關要求進行論證和建設,才能夠達到預期的建設目標和良好的經濟效應。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