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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院消防安全培訓方案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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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院消防安全培訓方案

    第1篇:醫院消防安全培訓方案范文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醫院消防安全管理的術語和定義、消防安全職責、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場所設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與演練、火災事故處理、消防檔案、消防安全經費投入、檢查考評、獎勵與懲處等。

    本標準適用于醫院的消防工作。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的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12140 醫用高壓氧倉

    GB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45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67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

    GB5008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50098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

    GB501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5014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50222 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

    GB50354 建筑內部裝修防火施工和驗收規范

    GA587 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JGJ49 綜合醫院建筑設計規范(試行)

    3 術語和定義

    下述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醫院

    指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1994年2月26日國務院令第149號)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各類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療機構。

    3.2 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指公安消防機構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訓資質的機構組織的專業消防安全知識培訓。

    4消防組織機構和人員

    4.1 醫院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

    4.2 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4.3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5 消防安全職責

    5.1 一般規定

    5.1.1 醫院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簡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5.1.2 醫院應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體系,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權限,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5.1.3 醫院應將消防安全工作列入醫院目標管理之中,經常檢查,定期考評并自覺接受各級醫療行政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5.1.4 住院病床數大于50張的醫院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建立與當地公安消防機構聯系制度,按時參加公安消防機構組織的消防工作例會,按時報送《重點單位消防工作月報表》,及時反映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況。

    5.1.5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并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5.1.6 醫院在與租賃、承包、合作、委托管理(經營)單位或個人訂立的合同中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租賃、承包、合作、委托管理(經營)方應當遵守醫院各類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5.2 消防安全責任人

    醫院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醫院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醫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履行下列職責:

    a)貫徹執行消防法規,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為本醫院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b)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醫療、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消防工作業務經費預算方案

    c)確定本單位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d)組織建立消防安全例會制度,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e)每季度至少參加一次防火檢查,組織火災隱患整改工作,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負責籌措整改資金;

    f)批準建立義務消防組織,組織制定符合本醫院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5.3 消防安全管理人

    5.3.1 醫院應當根據需要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履行下列職責:

    a)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和消防工作業務經費預算方案,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c)每月至少組織一次防火檢查,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d)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e)組織建立和管理義務消防組織,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技能培訓和應急疏散演練;

    f)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g)至少每半年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專題報告一次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h)醫院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2 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醫院,其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由消防安全責任人履行。

    5.4 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醫院應在消防安全工作歸口管理部門中設立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a)了解消防法規,熟悉本單位消防安全狀況并及時向上級報告;

    b)提請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提出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議;

    c)實施日常防火檢查工作,及時發現火災隱患,按規定程序落實整改措施,做好相關記錄;

    d)熟悉本醫院各類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好醫院滅火器材、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工作;

    e)編制醫院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指導有關部門制定本部門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實施演練;

    f)開展消防宣傳,培訓工作,普及防火、滅火、逃生的基本常識和技能;

    g)記錄消防安全工作開展情況,按時報送《重點單位消防工作月報表》,完善消防檔案;

    h)完成醫院明確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公安消防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5.5 部門、病區消防安全責任人

    職能科室、臨床科室、醫技科室負責人及病區護士長是所在科室、病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部門、病區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履行下列職責:

    a)熟悉并掌握本責任區消防安全情況,貫徹執行醫院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全面落實本責任區消防安全責任;

    b)開展員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督導員工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遵守安全用電、用火、用氣規定;

    c)加強用電、用熱、用氣設備、設施及壓力容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安全管理,及時制止特殊工種崗位無證人員上崗操作;

    d)落實每日防火巡查工作,確保本責任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滅火器材、消防設施及疏散指示標志完好有效;

    第2篇:醫院消防安全培訓方案范文

    根據XX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全省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X安發【2020】X號)、XX市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全市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X安委發【2020】X號)和XX區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全區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XX安委發【2020】X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衛生健康安全生產工作實際,現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整體目標

    通過三年時間,達到以下目標:

    ——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有力。全區醫療衛生機構安全生產組織領導、統籌協調機制更加完善、有效發揮作用。醫療衛生機構領導干部、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意識和能力明顯提升。

    ——消防安全管理更加規范。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更加規范;消防安全信息化管理水平明顯提高;聯合檢查與監督約談機制更加完善;干部職工消防安全素質得到全面提升。

    ——重點安全風險取得顯著成效。危險化學品、醫療廢物等安全管理工作領導體系更加健全,制度體系更加完善,安全防范水平全面提升,確保重點部位安全防范基礎工作更加扎實有效。

    ——平安醫院創建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安全防范系統建設更加完善,醫務人員安全防范意識明顯增強,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明顯提高,為健康XX打下可靠的安全生產基礎。

    二、主要任務

    (一)落實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一是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

    全區醫療衛生機構要建立健全從主要負責人到一線崗位員工、覆蓋所有管理和操作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所有人員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加強安全生產法治教育,提高全員守法自覺性,建立自我更新、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內生機制。建立單位內部安全生產監督考核機制,推動各個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位。

    二是落實單位主要負責人責任。

    全區醫療單位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等主要負責人要強化落實第一責任人法定責任,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帶頭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標準,加強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安全生產管理,做到安全責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訓、應急救援“五到位”。

    三是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

    強化內部各部門安全生產職責,落實一崗雙責制度,單位安全管理人員、重點崗位、科室和一線醫務人員要嚴格履行自身安全生產職責,嚴格遵守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建立“層層負責、人人有責、各負其責”的安全生產工作體系。

    四是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

    全區醫療單位要加強安全隱患排查,建立健全以風險辨識管控為基礎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尤其要強化對存在重大風險的場所、環節、部位的隱患排查,及時向監管部門和職代會“雙報告”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嚴格落實治理措施,按照有關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實現閉環管理。2021年6月份前,建立起完善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2022年底前,醫療機構隱患排查治理規范化。

    (二)消防安全管理

    一是深化消防安全標準化建設。

    全面貫徹落實《醫療機構消防安全管理》《醫療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醫療和疾控機構消防安全生產工作管理指南(試行)》等文件,結合實際,分類指導,開展示范創建活動,推進全系統逐步建立健全火災風險自知、消防安全自查、隱患問題自改、消防責任自負以及自我管理、自我評估、自我提升的工作機制。2020年,爭創全區衛生健康行業標桿示范單位;2021年,全面推廣典型經驗做法;2022年,有效落實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二是扎實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整治。

    進一步明確全區各醫療機構職責定位,強化部門聯動,研究重大事項,通報火災情況,建立聯合檢查與監督約談機制,形成信息共享、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聯合有關部門,綜合采取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等多種措施,確保督促整改到位,堅決消除各類事故隱患。會同消防部門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強化監督檢查和考核,實行消防安全“一票否決”,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甚至瀆職失職的嚴肅問責,同時實行責任倒查,對事故當事人和監管部門都要追責。確保本行業不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

    三是推進消防安全信息化管理能力建設。

    逐步推進消防物聯網監控系統建設,積極應用物聯傳感、溫度傳感、火災煙霧監測、水壓監測、電氣火災監控、視頻監控等感知設備,加強消防安全智能化、信息化預警監測,實現消防數據物聯感知、智能感知,提升消防安全信息化管理水平。到2022年底前,消防安全信息化管理得到有效落實。

    四是全面提升干部職工消防安全素質。

    依據消防法律法規和《醫療機構消防安全管理》《醫療和疾控機構后勤安全生產工作管理指南(試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制度,科學制定消防宣傳教育工作計劃、方案和內容,加強消防普法與消防知識宣傳,注重傳統媒體和新媒體的融合運用。各地、各單位要通過線上、線下分批次、分類別組織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消防職能部門和重點部位員工、安保人員、工程人員等重點人群開展消防教育培訓。各單位要開展常態化全員消防教育培訓,落實入職必訓、定期培訓、轉崗輪訓等要求,全面提升全員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教能力。2022年底前,實現全覆蓋培訓,全區醫療機構職工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明顯提升。

    (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

    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責任體系,強化單位主體責任。深入開展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規范檢查內容,嚴格執法程序,完善檢查標準。要建立聘請專家指導服務制度,每年定期安排檢查;可邀請行業協會、科研院所、安全評價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開展專業評估,提高檢查的專業性、精準性、有效性,提升安全監管效率效果。完善安全風險分布檔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加強培訓和演練,逐步形成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長效機制。大力推進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借助信息化手段實現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信息共享、上下貫通。2022年底前完成醫療機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為重點的安全預防控制體系。

    (四)醫療廢物安全管理

    一是規范醫療廢物管理。

    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明確相關人員職責。健全醫療廢物收集、轉運、暫存、交接登記和集中處理各環節相關制度和流程,完善醫療廢物流失、泄露、擴散和意外事故發生時的應急處置預案。

    二是加強醫療廢物處理監督管理。

    依照行業標準設置醫療廢物收集暫存和集中暫存場所,完善存儲、消毒、防蠅防鼠的設施配備。強化職業安全防護管理,對從事醫療廢物處置的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應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并采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配備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加強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的日常監管,督促醫療機構做到污水穩定達標排放。

    (五)深化“平安醫院”創建活動

    按照《關于加強醫院安全防范系統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衛辦醫發〔2013〕28號)、《關于印發做好新形勢下醫療糾紛綜合處置工作的意見的通知》(X衛發〔2017〕X號)、《關于貫徹落實省衛生計生委等十四部門關于做好新形勢下醫療糾紛綜合處置工作的意見進一步加強平安醫院建設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督促、指導全區醫療衛生機構強化安全防范系統建設,完善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合一”的安全防范體系,二級以上醫院設立應急報警裝置并與當地公安機關聯網情況和安檢措施。加強醫療質量監督管理,強化醫療安全管理,強化警醫聯動,建立健全信息通報、共享、處置和反饋機制,加大醫療風險防范力度,推進全區醫責險實施和醫調委建設。加強對醫務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強化涉醫違法犯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開展安全防范培訓。

    三、進度安排

    從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2020年6月)。

    各醫療單位按照方案要求,密切結合各自實際,制定細化實施方案,對開展專項整治三年行動作出宣傳發動和具體安排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年7月至12月)。

    各醫療單位嚴格落實本方案重點整治內容,認真開展專項整治。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問題和風險隱患摸排梳理,落實各項安全整治主體責任,建立問題隱患和制度措施清單,制定時間表、路線圖,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堅(2021年)。

    針對重點難點問題,通過現場推進會、專項攻堅、經驗推廣等措施,加大專項整治攻堅力度,強力推進問題整改,落實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動建立健全安全隱患排查和安全預防控制體系,確保整治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四)鞏固提升(2022年)。

    認真分析存在的突出安全問題,深入查找深層次原因,總結各地經驗做法,研究提出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形成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的制度成果,推動各項治理工作規范、安全開展。

    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年度工作開展情況,報送區衛生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辦公室;2022年12月,區衛生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對專項整治三年行動進行全面總結上報區政府安委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醫療單位要建立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機制,明確承擔相關職責的工作機構,及時研究專項整治行動中出現的問題,定期聽取整治情況匯報,加強重大問題協調,強化整治責任落實,確保工作有序有力推進。

    (二)強化部門協同。

    各單位要明確內部工作分工,細化重點任務工作方案,明確時間進度和工作要求,形成整體工作合力。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檢查指導,并積極協調其他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履行行業安全監管職責,建立上下貫通、分工明確、共同負責的安全管理體制機制。

    (三)嚴格督促指導。

    要及時收集、準確掌握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進展情況,加強工作交流,建立工作臺賬,強化跟蹤督辦,對重點難點問題實行閉環管理,確保重點任務按期完成。

    第3篇:醫院消防安全培訓方案范文

    今年以年,我縣衛生計生系統安全生產工作,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市衛生健康委的指導下,始終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職責,強化監管,落實措施,有效防范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作出了積極努力。現將工作總結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一)我局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把安全生產作為一項長期性、經常性的工作來抓,根據人員的變動和工作調整,局黨委及時調整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補充領導力量。組長由局長擔任,由局級各副職領導擔任副組長,成員由衛生健康局各股股長、基層單位負責人、各醫院院長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局應急辦,縣計生協會副會長安銀廣擔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安全生產日常工作。

    (二)與各基層單位層層簽訂了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和安全生產承諾書,形成了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三)先后2次召開了衛生系統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傳達學習中、省、市、縣、領導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安排部署衛生系統安全生產工作,下發了一系列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文件通知,進一步強化工作,杜絕事故發生。

    二、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安全意識

    (一)為提高廣大干部職工和醫護人員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認識,增強安全意識,進一步掌握安全知識以及消防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我局邀請了消防專家,分別組織局級培訓2次,基層舉辦了6起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應急演練,安全培訓。通過培訓演練,使廣大干部職工熟悉專了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提高了消防安全意識、現場撲救技能和疏散逃生能力,增強了自防、自救能力和對于火災隱患的發現處置能力。

    (二)在“安全生產月”期間,在6月16日甘谷縣大十字廣場全縣安全生產月活動中,衛生健康局應急辦組織下疾控中心、衛生監督所組成衛生健康局宣傳展臺,只做宣傳展板10塊,發放宣傳資料3000余份。6月24日,在局機關5樓會議室由縣消防安全中心講師就消防安全知識進行培訓,全衛生系統80多人參加培訓。向過往群眾大力宣傳《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并結合行業特色,宣傳預防接種安全、血液安全、醫療質量安全、職業衛生安全等相關知識。同時,各基層單位也同步開展了宣傳活動,在全社會營造了“人人關心安全生產、人人重視安全生產、人人參與安全生產”的良好氛圍。

    三、加強隱患排查,堅決杜絕事故發生

    (一)強化防范措施,全面排查安全隱患。

    各單位在“安全生產月”開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切實做到排查不漏一個死角,治理不留一處隱患。做好消防重點部位、建筑施工場地以及易燃易爆危險品、劇毒和放射性物品、有毒生物制劑等安全管理工作;強化電梯、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安全檢查,確保設備安全運營;堅持“以病人為中心”,加大對病房的安全巡視力度,注重加強對患者的疏導和安全管理;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增強醫務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提高應急處置及疏散逃生自救能力。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各類事故隱患,按照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五到位”的要求,嚴格落實整改措施;對發現的重大隱患和突出問題要建立安全生產隱患庫,并跟蹤督辦,確保安全隱患得到及時有效整治。

    (二)在安全生產活動月中,各鄉鎮衛生院開展消防預演活動,縣醫院、中醫院開展組織消防、安監、疾控公安人員參與的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演練。通過演練進一步完善和修訂預案,提高其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有效提高生產事故救援和應急處置能力,提高了廣大職工自救和互救能力。

    四、嚴格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為深刻吸取當前連續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教訓,我局下發了重大節假日,“兩節”期間關于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通知,并組成2個工作組,深入基層開展安全生產督導工作。要求各基層單位認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嚴防事故發生。

    各基層單位根據局里的統一安排,對本單位安全生產隱患風險部位、風險點逐一進行了排查,建立了風險隱患排查清單,明確了各風險點的責任人。

    在各單位開展自查的基礎上,多次主動邀請安監、消防部門對各基層單位開展了安全生產大檢查、大排查工作,重點對各單位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情況,危險化學品(毒麻藥品、有毒化學試劑、易燃易爆氣體等)管理情況,實驗室大型儀器設備電氣線路老化、超負荷情況,消控室人員上崗值守情況,醫療廢棄物安全管理情況等進行了認真仔細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下發《督辦通知》2起,督促各單位落實整改,各單位根據《督辦通知》,對存在的問題逐一進行了整改。

    三、“安全生產隴原行” 活動開展情況

    (一)開展排查安全隱患。各醫療衛生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開展了聘請縣消防大隊等部門專家進行排查隱患活動。針對所排查出的隱患,制定詳細的整改方案,及時將隱患整治到位,直至專家組驗收通過,全面消除隱患,減少單位安全風險。

    (二)開展安全生產應急演練。各單位積極組織開展了消防、危險化學品、和突發事件的醫療救治等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演練活動。將演練活動與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知識教育相結合、與開展深化公眾和專業人員自救互救培訓相結合、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評估相結合,通過演練進一步完善和修訂預案,提高預案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有效提高生產事故救援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4篇:醫院消防安全培訓方案范文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規為依據,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和公安部消防局加強消防工作的指示要求,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動員全社會力量,突出工作重點、明確任務目標、落實工作責任,嚴格監督執法,強化檢查督導,搞好社會宣傳,確保冬季火災形勢的持續穩定,為全縣的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

    二、組織領導

    為做好全縣2009年度冬季防火工作,縣政府成立冬季防火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邢樹君縣長

    副組長:呂榮海縣公安局副局長

    成員:縣防火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負責人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公安消防大隊,負責全省冬防期間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縣公安消防大隊大隊長姜德軍兼任。

    三、時間安排

    2009年10月31日至2010年2月28日。

    四、方法步驟

    (一)組織發動階段(2009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

    各鄉鎮(場、區)、各相關部門要成立冬季防火工作領導組織結構,制定冬季防火工作實施方案,明確人員分工,落實工作責任,召開會議,對冬季防火工作進行動員部署。要專門召開人員密集場所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會議,集中進行消防法制教育,明確消防安全主體責任要求,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要采取扎實有效措施,組織和發動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到冬防工作中來。要結合“119”消防宣傳活動,大力開展主題鮮明、內容詳實、聲勢浩大的消防宣傳系列活動,強化媒體宣傳力度,普及消防基礎知識和消防法律,提高人民群眾消防安全素質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檢查整改階段(2009年11月16日至2010年1月31日)。

    1、自檢自查。各鄉鎮(場、區)、各相關部門;各商(市)場、影劇院、公鐵客運車站、禮堂、夜總會、錄像廳、舞廳、游戲廳、網吧等商業、文化(休閑)娛樂場所;賓館(飯店)、洗浴、餐館等住宿餐飲場所;城市供水、供電、供氣、供油、供熱及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單位和場所;糧、棉、木材等可燃物資儲存倉庫、堆垛管理單位;勞動密集型生產企業和醫院、學校、敬老院、教堂等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要認真對單位消防安全狀況組織開展一次全面的自檢自查。重點檢查是否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是否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是否存在火災隱患或消防違法行為,對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問題要立即進行整改。

    2、行業復查。各行業系統主管部門要成立檢查組,對行業、系統所屬單位自檢自查情況逐一進行復查。各鄉鎮(場、區)負責對鄉鎮居民區和城市社區進行復查;教育、衛生、民政、廣電、建設等行業和系統負責對學校、醫院、養老院、廣播電臺、建筑工程等行業、系統內部各單位進行復查;體育、文物、人防等部門負責對體育場館、賓館(飯店)寺廟等建筑、地下場所等單位進行復查;交通等部門負責對客運站(火車站)等管轄單位進行復查;公安、安監、工商、文化、質檢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經營性場所進行復查。重點檢查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冬季防火自檢自查情況、消防安全狀況以及消防安全培訓和滅火逃生演練情況。對自查工作不落實、不到位,存在火災隱患或嚴重消防安全問題的,應依法依紀予以查處,并要求限期整改落實。2009年12月31日前,上述各行政主管部門,要向縣消防安全委員會上報包括檢查單位名稱、數量、發現火災隱患具體問題、督促整改的具體措施、依法依紀予以處分的具體人員等詳細內容的專題報告。

    3、專項檢查。各單位要將冬防工作與全年火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緊密結合起來,縣政府將組織公安、安監、消防部門深入開展冬季消防安全大檢查。做到“六個必查”和“六個一律”。即必查是經過消防驗收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必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必查建筑消防設施是否正常運行;必查建筑內部裝修裝飾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必查消防安全組織制度是否健全和員工是否受到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必查是否制定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對檢查發現公眾聚集場所違法裝修的,一律依法責令停止施工;對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驗收合格、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擅自投入使用的,一律依法責令立即關閉;對公眾聚集場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動消防設施損壞,經檢查發現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改;對地下營業性場所安全出口達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經檢查發現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責令停產整改;對采用聚氨酯類泡沫塑料以及其他燃燒后產生劇毒煙氣的易燃材料裝修裝飾的,一律責令停業整改;對人員密集場所室內一律不得燃放任何煙花和爆竹。對拒不整改和責令停產停業后擅自使用、營業的,要堅決依法拘留違法人員。要全面推行錯時工作制,對夜間營業的單位和場所進行夜查,把警力部署到火災高發時段、高發部位,全力做好火災防控。

    (三)、檢查驗收階段(2010年2月1日至28日)。

    1、縣政府將組成檢查組,對各地冬季防火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抽查。

    2、各系統、各單位要成立檢查組,對本行業系統、本單位冬季防火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各鄉鎮(場、區)和縣城社區要由領導帶隊,組織相關部門專業人員組成聯合檢查組,對轄區重點單位、重點部位和村屯、居民小區進行檢查。

    五、工作要求

    (一)切實增強做好冬防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各鄉鎮(場、區)、各相關部門要站在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關注民生、保障民生的高度,近一步強化大局意識、憂患意識、責任意識、認真研判本地區冬季火災特點和消防安全形勢,迅速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切實做好冬季防火工作,堅決預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災尤其是群傷火災發生。

    (二)切實加強對冬季工作的組織領導。各鄉鎮(場、區)、各相關部門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立即組織開展冬季防火工作,迅速掀起冬季防火。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監督檢查任務,在冬防過程中,各鄉鎮(場、區)、各相關部門還要深入抓好圣誕節、元旦、春節、元宵節的消防保衛工作,要做到提前部署、周密安排。

    (三)切實做好社區和農村消防工作。各鄉鎮(場、區)、村民委員會要認真貫徹落實全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消防工作現場會議精神,組織村民搬遷村屯內的柴草垛,拆除違章建筑,打通消防通道,消除容易引發連營火災的各類隱患;要督促落實村民聯防巡查制度,推行“七戶聯防”和治安消防聯防巡查等行之有效的做法,落實生產生活用火、用電安全措施;要組織開展以鄉鎮企業、衛生院、福利院、寄宿制學校為重點的農村消防安全檢查,督促單位整改火災隱患,落實老弱病殘等弱勢群體的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各村屯要配備消防器材和滅火工具,村民自家應配備簡易的滅火工具。一旦發生火災,要在向較近消防隊及時報警的同時,迅速組織撲救,消滅初起火災,減少火災損失,嚴防連片大火的發生。

    第5篇:醫院消防安全培訓方案范文

    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高等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和學校財產安全,根據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駐校內其他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學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學校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五條 學校應當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加強消防演練,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條 學校各單位和師生員工應當依法履行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撲救初起火災等維護消防安全的義務。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履行對高等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職責,檢查、指導和監督高等學校開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學校建立健全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機關依法履行對高等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加強消防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高等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八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批準實施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準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定期召開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三)提供消防安全經費保障和組織保障;

    (四)督促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與學校二級單位負責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七)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八)促進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分管學校消防安全的校領導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學校法定代表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和協調校內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三)審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經費預算;

    (四)組織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督促落實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維修及檢測,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六)組織管理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

    (七)組織開展師生員工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協助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范圍內對消防工作負有領導、監督、檢查、教育和管理職責。

    第十條 學校必須設立或者明確負責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學校消防機構),配備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訂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擬訂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報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后實施;

    (二)監督檢查校內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三)監督檢查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與管理、以及消防基礎設施的運轉,定期組織檢驗、檢測和維修;

    (四)確定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并監督指導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儲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審批校內各單位動用明火作業;

    (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組織消防演練,普及消防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對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消防知識和滅火技能培訓;

    (八)推進消防安全技術防范工作,做好技術防范人員上崗培訓工作;

    (九)受理駐校內其他單位在校內和學校、校內各單位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行政許可或者備案 手續的校內備案審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申報,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學校消防工作檔案及消防安全隱患臺賬;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十二)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處理火災事故,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處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條 學校二級單位和其他駐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并落實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建立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考核、獎懲制度;

    (三)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及演練;

    (四)定期進行防火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并確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規定設置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并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備消防值班人員,制定值班崗位職責,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八)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九)按照規定的程序與措施處置火災事故;

    (十)學校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校內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駐校內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是該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條 除本規定第十一條外,學生宿舍管理部門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由學生參加的志愿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消防演練;

    (二)加強學生宿舍用火、用電安全教育與檢查;

    (三)加強夜間防火巡查,發現火災立即組織撲救和疏散學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將下列單位(部位)列為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

    (一)學生宿舍、食堂(餐廳)、教學樓、校醫院、體育場(館)、會堂(會議中心)、超市(市場)、賓館(招待所)、托兒所、幼兒園以及其他文體活動、公共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網絡、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傳媒部門和駐校內郵政、通信、金融等單位;

    (三)車庫、油庫、加油站等部位;

    (四)圖書館、展覽館、檔案館、博物館、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系統;

    (六)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使用部門;

    (七)實驗室、計算機房、電化教學中心和承擔國家重點科研項目或配備有先進精密儀器設備的部位,監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學校保密要害部門及部位;

    (九)高層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以及有人員居住的臨時性建筑;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部位)。

    重點單位和重點部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在學校內舉辦文藝、體育、集會、招生和就業咨詢等大型活動和展覽,主辦單位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明確并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并經學校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依法應當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舉辦。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每年組織檢測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學校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十七條 學校進行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裝飾等活動,必須嚴格執行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學校各項工程及駐校內各單位在校內的各項工程消防設施的招標和驗收,應當有學校消防機構參加。

    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學校消防機構的監督、檢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關圖紙、資料、文件等應當報學校檔案機構和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場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學生宿舍。

    生產、經營、儲存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學生宿舍等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學生宿舍、教室和禮堂等人員密集場所,禁止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在門窗、陽臺等部位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十九條 利用地下空間開設公共活動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學校消防控制室應當配備專職值班人員,持證上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學校購買、儲存、使用和銷毀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規范操作,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和防范措施。

    學校對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培訓,持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確需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單位和人員應當向學校消防機構申辦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管人,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第二十三條 學校內出租房屋的,當事人應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出租方負責對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學校授權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外來務工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內用人單位負責。

    第二十四條 發生火災時,學校應當及時報警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撲救初起火災,及時疏散人員。

    學校應當在火災事故發生后兩個小時內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較大以上火災同時報教育部。

    火災撲滅后,事故單位應當保護現場并接受事故調查,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二十五條 學校及其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

    消防檔案應當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檢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條 學校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及培訓情況;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消防安全工作檔案建立健全情況;

    (四)單位防火檢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五)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六)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況;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組織消防演練情況;

    (八)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學校消防安全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發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填發《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

    第二十八條 校內各單位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消防安全標志設置及其完好、有效情況;

    (六)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七)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八)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管理情況;

    (九)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防火安全情況;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設備運行、記錄情況;

    (十一)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條 校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校醫院、學生宿舍、公共教室、實驗室、文物古建筑等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消防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隱患,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通知人員疏散、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檢查、巡查人員應當責成有關人員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八)違章進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等場所的;

    (九)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十)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十一)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學校對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類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核查、消除。

    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學校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

    第三十二條 對不能及時消除的火災隱患,隱患單位應當及時向學校及相關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領導報告,提出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火災隱患尚未消除的,隱患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對于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或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 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等學校無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學校應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四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整改單位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相應的消防安全工作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領導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將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納入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消防法律、法規;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火災預防知識和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對學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滅火知識,掌握報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開展學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識的模擬演練,每學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生消防演練;

    (二)根據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和培訓內容;

    (三)對每屆新生進行不低于4學時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對進入實驗室的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規程培訓;

    (五)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并在校園網絡、廣播、校內報刊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

    第三十七條 學校二級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人員應當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一)學校及各二級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學生宿舍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六章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 學校、二級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當制定相應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機構:指揮協調組、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第四十條 學校實驗室應當有針對性地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并將應急處置預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學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種類、性質、數量、危險性和應對措施及處置藥品的名稱、產地和儲備等內容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第四十一條 校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消防演練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第七章 消防經費

    第四十二條 學校應當將消防經費納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保證消防經費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條 學校日常消防經費用于校內滅火器材的配置、維修、更新,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備用設施、材料,以及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保證學校消防工作正常開展。

    第四十四條 學校安排專項經費,用于解決火災隱患,維修、檢測、改造消防專用給水管網、消防專用供水系統、滅火系統、自動報警系統、防排煙系統、消防通訊系統、消防監控系統等消防設施。

    第四十五條 消防經費使用堅持專款專用、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消防經費。

    第八章 獎 懲

    第四十六條 學校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校內評估考核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七條 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損壞、破壞消防器材、設施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學校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等相應的處分。

    前款涉及民事損失、損害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學校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或者發生重特大火災的,除依據消防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外,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取消其當年評優資格,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學校應當依據本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高等學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6篇:醫院消防安全培訓方案范文

    一、工作目標

    深入貫徹落實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國務院及省、市、縣安委辦的統一部署,圍繞服務當前疫情防控工作大局,以問題為導向,以責任為抓手,通過深入開展節后復工復產企業(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大檢查,及時排查整改安全隱患,確保生產經營建設安全運行、確保不忙中添亂,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堅強安全保障。

    二、時間安排

    即日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結束。

    三、檢查范圍

    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生產、經營、建設單位,重點是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一般化工)、煙花爆竹(批發)、金屬冶煉(鑄造)等高危(高風險)企業,紡織服裝、水泥建材、機械、輕工等重點工貿企業和消防,建設工程(建筑施工),燃氣、文化旅游、特種設備、道路交通等重點行業、領域。同時,將醫院、集中隔離點、救護物資企業三類場所消防安全納入到大檢查范圍。

    四、檢查內容

    (一)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市、縣安委辦關于做好當前安全防范工作的緊急通知精神,執行縣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和金屬冶煉、冶金建材輕工等各類工貿企業節后復工復產安全生產工作提示單明確的相關工作情況。

    (二)嚴格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加強日常檢查巡查和可燃物清理、完善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并加強培訓演練情況。

    (三)復工復產前開展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尤其是新員工“三級”安全教育、新設備新工藝投入使用前的安全培訓情況等;

    (四)復工復產前重要設施設備、重點部位的安全設施檢查、維修和開展隱患排查整改情況等。

    (五)貫徹執行縣、鎮疫情防控指揮部(所)有關部署要求情況。

    1.非煤礦山。重點檢查已復工復產企業超層越界開采、不按設計建設生產,復工復產后搶產量搶進度生產和超能力、超強度生產,停產停建礦山未經批準擅自生產建設,已經關閉礦山死灰復燃。(牽頭單位:鎮安監站,責任單位:派出所、國土所和鎮環保辦、交通辦、農辦等)

    2.危險化學品。重點檢查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未依法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和未持證上崗、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未按照國家標準制定實施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以及企業生產現場管理混亂、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不符合要求、危險廢物管理處置不當、復工復產后搶產量搶進度等問題。(牽頭單位:鎮安監站,責任單位:派出所、市場所、交警中隊、供電所、鎮環保辦)

    3.消防。重點整治消防安全責任制不落實,紡織服裝等勞動密集型企業和高層建筑、購物超市、養老機構、賓館、餐飲單位以及“多合一”、群租房、老舊小區等場所火災隱患,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小微企業、家庭作坊違規搭建、電氣線路老化、疏散通道不暢、消防設施損壞、安全培訓和演練不到位等問題。(牽頭單位:派出所、園區,責任單位:鎮規劃分局、園區企業服務中心、鎮衛計辦、鎮安監站、鎮建設辦、鎮文旅辦、鎮農辦、鎮民政辦、鎮物業安置辦和供電所、各醫院、各村(居)委會等)

    4.建設工程(建筑施工)。重點檢查施工企業無相關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范圍承攬工程及違法分包、轉包工程,盲目趕工期、搶進度和惡劣天氣強行組織施工,特別是防坍塌、防墜落、防滑、防凍、防火、防中毒窒息工作措施不到位等問題;起重機械、深基坑、高支模、腳手架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和復雜地質條件下橋梁工程存在的安全隱患。對施工現場駐地及場站周邊存在的不良地質,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監測。(牽頭單位:鎮建設辦,責任單位:鎮規劃分局、園區企業服務中心、鎮交通辦、鎮水利站、鎮美麗鄉村辦、鎮物業安置辦、鎮環保辦、鎮城管分局、鎮打非辦)

    5.燃氣。重點檢查燃氣站無證經營,瓶裝液化氣非法儲存、運輸、充裝和倒裝等行為,餐飲店等燃氣使用場所燃氣用具、連接軟管、減壓閥和燃氣泄漏報警裝置等存在的安全隱患,以及擅自拆除、改裝、遷移、暗埋燃氣設施和用具等問題。(牽頭單位:鎮建設辦,責任單位:鎮物業安置辦、鎮環保辦、鎮城管分局、鎮衛計辦和市場所)

    6.金屬冶煉(冶金、鑄造)。重點檢查冶金企業煤氣安全設備設施缺失、施工區域煤氣隔斷措施不到位,預防泄漏、中毒、窒息、爆炸等制度執行不到位,維修作業安全確認、交底、監護不到位;鑄造裝置維護不及時、吊運高溫熔融金屬的起重機不符合冶金起重機相關要求、人員聚集場所設置在高溫熔融金屬吊運影響區域內,電工、焊工無證上崗,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辨識和警示不到位及作業未審批等問題。(牽頭單位:鎮安監站,責任單位:市場所、鎮環保辦、供電所、鎮建設辦)

    7.一般工貿。重點檢查紡織服裝、機械、建材、輕工等一般工貿企業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應急演練計劃、安全費用提取計劃制定及落實情況、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持證情況、復工復產前的設施設備檢維修、隱患排查整改情況、復工復產后為趕訂單超常規超能力加班組織生產、員工疲勞作業情況等。(牽頭責任單位:園區企業服務中心,責任單位:鎮安監站、鎮文旅辦、鎮農辦和派出所、市場所、供電所、相關村(居)委會等)

    8.其他行業領域。其他如道路交通、特種設備、煙花爆竹、文化旅游、農業(農機、森林防火等)、民爆物品、能源(電力、天然氣長輸管線)、學校、商貿等重點行業領域和小作坊、加工點等一般行業領域也要結合各自實際,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及時排查整改存在的安全隱患,督促各類企業和生產經營單位管控好安全風險。(責任單位:交警中隊、鎮安監站、鎮文旅辦、派出所、市場所、園區企業服務中心、鎮交通辦、鎮文旅辦、鎮農辦、鎮城管分局、供電所、鎮經發辦、各村(社區)、機關聯系村(居)工作組等按職責分工落實)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各單位、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此次大檢查工作,主動與園區和各村(居)做好對接,提前梳理好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企業名單,明確大檢查工作的重點環節、重要部位,不添亂、不擾企,采取聯合執法檢查的方式,切實提高監督檢查的效率和水平。

    第7篇:醫院消防安全培訓方案范文

    消防法實施細則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的、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七條 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來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對于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統一管理。

    第十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托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共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能部門,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后,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開業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七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后,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公布執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規的有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并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 單位發生火災時,就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持。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擋報警。

    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

    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補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 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志和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 單位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第二十八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 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的情況。

    第五章 火災隱整改

    第三十條 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七)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六條 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七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活動期間,應當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寓教于樂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和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的教育。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七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第八章 消防檔案

    第四十一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第四十二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的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前款規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人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六)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七)項記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四十四條 其他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一保管備查。

    第九章 獎懲

    第四十五條 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公安消防機構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并對自身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規章中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云南省建筑消防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消防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和公安部《消防監督程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筑消防管理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嚴格執行國家建筑消防的法規和技術規范。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含技術改造和內部裝修)的建筑工程項目,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和本辦法。

    駐云南的各單位、國有森林林區、地下礦井部分的建筑消防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由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實施監督。

    違反本辦法的,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依法實施處罰。

    第二章 城市規劃建設的消防管理

    第五條 城市消防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綜合協調。

    第六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七條 在進行城市新建區、獨立工礦區的建設和舊城區的改造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通訊等公共消防設施,必須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消防規劃的要求,與城市其他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管理。

    第八條 城市供水、燃氣等與消防安全有關的建設項目建成竣工后,必須將與消防安全有關的竣工文件,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

    第九條 城建、公用、郵電等部門應當按城市規劃設置公共消防設施并加以維護,保證供水和通訊暢通,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責驗收使用。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在審批城市建設用地和建設布局時,應當執行有關消防法規和技術規范。

    第三章 建筑防火設計的管理

    第十一條 建筑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必須執行有關的消防技術規范,對建筑工程的防火設計負責。

    第十二條 建筑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項目防火設計的崗位責任制和逐級審核責任制度。

    專業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建筑防火設計審核組織,對設計人員進行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培訓指導,負責審核建筑工程項目的防火設計。

    非專業設計單位的設計部門主管負責人,應當對建筑工程項目的防火設計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建筑防火設計審核組織和有關主管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把好防火設計自審關,凡未經自審和不符合消防技術規范要求的建筑工程設地,不得上報審批,不準交付施工。

    第十四條 建筑工程設計項目需作防火說明,論述消防技術措施。國家和省級的重點建筑工程、重要的高層建筑、外商投資的建筑工程以及其他重要和復雜的建筑工程項目,應當將初步設計、擴大初步設計、施工設計幾個階段的有關設計圖紙和資料,制作防火設計專卷,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建設項目或者從國外引進項目的建筑工程設計,其防火要求必須符合我國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防火設計圖紙等資料,應當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分別送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凡我國現行消防技術規范未作規定而依據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的消防技術規范進行的工程設計,必須將防火設計圖紙和所依據的消防技術規范等有關資料報設計審批機關會同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查,同意后方能施工。

    第十六條 建筑工程的防火設計,必須選用取得國家頒發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消防設備和產品;國家還未實行生產許可證的,必須選用經省級以上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生產的消防設備和產品。

    建筑工程的防火設計,必須選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并符合建筑工程項目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構件、配件及裝飾材料。

    第四章 建筑工程建設施工的消防管理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在對建筑工程項目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同時編制消防設施計劃;在進行初步設計時,必須將消防工程所需經費列入工程概算。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項目,必須設置與火災危險性、建設規模、功能相適應的防火、滅火設施和器材。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設計審批機關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批準的防火設計圖紙進行建設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如因材料、設備等原因,需要變更原設計時,施工單位必須及時與設計、建設單位協商,并報原設計審批機關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

    變更原設計需選用進口材料和產品的剛愎自用咸先將所選產品有關資料送交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查,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健全和落實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制度,并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負責。在施工中,使用噴燈、電爐或者進行焊割等明火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 消防自動化系統工程(即自動報警、滅火系統等),應當由取得建設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施工資質等級證書并經省公巡消防監督機構驗證考核合格的建筑工程單位負責安裝。其他單位不得承擔消防自動化系統工程的施工和安裝。

    第二十二條 安裝消防自動化系統的單位,應當配備技術力量維護消防自動化系統的正常運行。沒有維護能力的單位,可以委托經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認可的單位負責維修保養。

    第二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技術資料、圖紙和隱蔽消防設施資料及驗收情況記錄等整理建檔存查。

    第五章 建筑工程的消防監督

    第二十四條 基本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共同做好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根據建筑工程規模及使用性質,分級負責消防監督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有本條規定的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的職責。

    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職責為:

    (一)指導全省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監督工作。

    (二)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圖防火設計審核:

    1、國家、省級重點建設項目;

    2、《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所列一類高層建筑;

    3、大型公共娛樂場(館),城市地下人防工程;

    4、重要的涉外工程項目;

    5、應當由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的其他工程項目。

    (三)參加前項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并負責處理有關工程違章事宜。

    地(州、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職責為:

    (一)對本地區建筑設計防火審核工作實行監督和業務指導。

    (二)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圖防火設計審核:

    1、地(州、市)重點建設項目;

    2、《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所列二類高層建筑;

    3、易燃易爆、大型物資倉庫、公共娛樂場(館)工程項目;

    4、一般涉外工程項目。

    (三)參加前項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并處理有關工程違章事宜。

    (四)參加城市詳細規劃的審查,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訊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和具體建設方案。

    縣(市、區)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職責為:

    (一)承擔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建筑工程項目的施工圖防火設計審核工作,參加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并處理有關工程違章事宜。

    (二)參加城市詳細規劃的審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和具體建設方案。

    第二十六條 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的內容包括總平面設計、單體建筑設計、消防供水、通風空調、采暖、防排煙、電氣防火設計、裝修工程設計、自動化消防系統及其他消防工程的設計等。

    第二十七條 規劃、建設等單位在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過程中,應當征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重點建設工程和甲、乙類危險性工業工程項目在選址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派員參加。

    第二十八條 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在組織建筑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時,應當將有關設計圖紙和資料發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征求意見。有關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及時進行防火審核,并反饋審核意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與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有意見分歧時應當協商解決。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施工階段的防火設計圖紙和資料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同意。在施工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到相應的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領取并填寫《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連同設計單位及本單位審核后的防火設計圖紙以及方案高計、初步設計、擴大設計、施工設計、執行消防技術規范的單獨防火說明書等書面材料,一并送相應的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

    第三十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根據建設單位申報材料、現場勘察情況、設計圖紙、設計單位自審意見及有關文件、資料等,依據國家有關消防法規和技術規范進行審核,審核后發給《建筑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

    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同意后,建設單位持《建筑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手續;未經審核或者審核后提出問題尚未整改的建筑工程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施工手續。

    第三十一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正在施工的建筑工程,應當進行定期檢查。發現火險隱患,應當及時填發《違反建筑設計防火審核通知書》,限期整改,到期復查。

    第三十二條 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驗收并填發《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驗收意見書》。驗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項目,不準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條 建筑工程項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建設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各項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對其消防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建筑工程評優評獎,必須把消防安全程度評定作為評比的重要條件之一。凡不符合消防技術規范的建筑工程設計,不得評為優秀工程設計;消防設施安裝未通過驗收的,不得參加評選優良工程。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本辦法,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報請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指出后仍不改正的,對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由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和《云南省消防管理處罰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作出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或者主管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或者主管公安機關自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一個半月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8篇:醫院消防安全培訓方案范文

    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加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深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積極構筑我市社會消防安全“防火墻”。

    通過專項行動,進一步推動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建立消防安全長效管理機制,社會單位明確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全市消防安全環境得到改善,全民消防安全意識明顯提高,社會化消防工作網絡更加健全,全市亡人火災尤其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組織機構

    為切實加強專項行動的組織領導,確保工作的落實到位,市政府成立運城市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工作領導組:

    組長:略;副組長:略;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消防支隊,辦公室主任由市消防支隊支隊長擔任,副主任由市消防支隊防火處處長擔任。

    各縣(市、區)也要成立相應的專項行動領導組和辦公室,切實加強對火災隱患排查整治的組織領導。

    三、排查整治范圍和內容

    (一)排查整治范圍

    1.人員密集場所

    (1)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侯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及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

    (2)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

    (3)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

    (4)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5)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

    (6)旅游、宗教活動場所。

    2.“三合一”場所:人員住宿、生產、倉儲或經營等使用功能為一體的建筑和場所。

    3.高層建筑:10層及10層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公共建筑。

    4.地下空間建筑:使用性質為生產加工、旅館、出租房、商場、市場、娛樂場所、庫房、汽車車庫等地下空間。

    5.易燃易爆單位: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場所。

    6.文物建筑單位:列入國家、省、市、縣(市、區)政府保護的文物建筑單位。

    (二)排查整治內容

    1.貫徹指定國家及省的消防法律法規、開展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情況;

    2.建筑物或者場所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情況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情況;

    3.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防火防煙分區及防火間距情況;

    4.消防設施運行、維護保養情況及滅火器材配置、使用情況;

    5.建筑室內裝修裝飾材料防火性能情況;

    6.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化學品的單位、場所設置情況;

    7.生產、銷售、使用領域消防產品質量情況。

    四、方法步驟

    全市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從即日起至年月日結束,共分三個階段:

    (一)動員部署階段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深刻汲取近期火災事故教訓,認真分析研判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要按照本方案制訂具體的實施方案,召開專門會議,廣泛深入動員,明確任務分工,多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進行全面部署。

    (二)組織實施階段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組織公安、安監、消防、教育、住建、文化、衛生、工商、旅游、廣電、質監等行業及系統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范圍、管理權限,突出重點,對本行業、本系統監管的在此次排查整治范圍內的單位逐一進行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對發現的火災隱患,統一交由公安消防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實施行政處罰。對所屬單位、行業、區域以及城鄉結合部、城中村、“三合一”等場所廣泛開展火災隱患排查。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要嚴格依法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凡消防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同意施工;凡消防驗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凡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抽查不合格的,一律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對既有建筑和易燃易爆單位排查發現的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為,要堅決依法督促整改。凡發現公眾聚集場所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一律予以查封;凡發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一律予以查封;凡建筑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一律予以查封;凡人員密集場所門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障礙物的,要堅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將障礙物予以拆除。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要提請政府掛牌督辦,限期消除隱患。各級各部門排查整治專項行動中要逐一填寫《火災隱患排查整治登記表》,報送當地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領導組辦公室留檔備查。

    (三)總結驗收階段

    年月日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對本地區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進行總結驗收,并形成書面材料報市政府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年月日前,市政府將對各地排查整治工作進行全面考評驗收。市政府將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表彰;對工作落實不到位,行動成效不明顯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責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嚴格整治。此次專項整治行動時間長、任務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要從改善和保障民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努力實現全市轉型發展、跨越式發展的高度,充分認識開展此次專項行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強工作責任感和緊迫感,真正作到思想認識到位、時間精力到位、組織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切實為今冬明春“兩節”、“兩會”期間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奠定堅實基礎,確保全市火災形勢穩定。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按照構筑社會消防安全“防火墻”工程工作方案的要求,組織專門人員,按照職責權限,對所屬單位、行業、區域以及城鄉結合部、城中村、“三合一”等場所廣泛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對排查出來的火災隱患,能夠當場整改的要督促當場整改;不能當場整改的要督促單位落實整改責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對經督促整改仍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單位,公安、工商、文化、安監、住建等相關行政部門要依法撤消批準的手續或注銷登記、吊銷相關證照。對制售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重大案件,公安、工商、質監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要建立重大火災隱患公告公示、掛牌督辦、輿論監督、跟蹤整治等工作制度,進一步加大火災隱患整治力度。把此次專項行動作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的重要舉措,加強領導,精心組織。

    (二)部門聯合,合力治理。排查整治專項行動要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工作原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積極牽頭,各地要把此次專項行動責任落實到每個監督執法人員頭上,公安、安監、消防、教育、住建、文化、衛生、工商、旅游、廣電、質監等部門參加,公安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各行業,系統開展火災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實行治安、督察、消防“多警聯勤”的消防執法機制,指導督促公安派出所嚴格落實日常消防監督檢查職責,全面排查“九小場所”、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其他政府部門依據本部門職能負責本行業、本系統內單位的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切實擔負排查整治工作職責,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協調配合,形成整治工作合力。

    (三)廣泛宣傳,營造氛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進一步改進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方式方法,結合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強化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重點崗位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督促單位落實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職責,提高單位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的能力,使單位員工具備撲救初起火災和組織疏散逃生的基本技能。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廣泛宣傳消防法規和消防常識,及時火災預警信息,剖析典型火災案例,提醒社會單位加強自身安全防范,警示群眾提高消防安全意識。要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及時曝光重大火災隱患及整改進展,形成全社會關注、支持、參與隱患整治的強大輿論聲勢。

    第9篇:醫院消防安全培訓方案范文

    二、深入推進“五大”活動縱深開展,堅決把火災隱患解決在火災發生之前。今年年初區政府下發了《區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傳大培訓大練兵活動實施方案》,各單位應進一步深化“五大”活動,確保“五大”活動和消防工作責任制落到實處。一是要突出整治重點。整治要以建筑外保溫材料、建筑工地、建筑消防設施和“三合一”廠房為重點。消防大隊要會同建設部門共同開展拉網式排查,徹底摸清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溫材料的建筑底數,按已建、在建和擬建分別登記造冊,分類查處。對已投入使用的,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進行整改;對正在施工的,要督促拆除;對已經審批同意尚未開工建設的,要重新申報審批。要把建筑工地納入消防監督檢查范圍,對所有建筑工地檢查一遍,明確工程項目經理對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負總責,嚴禁在施工建筑內安排民工住宿,嚴禁施工現場違章動火動電。要推動單位落實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制度,督促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委托專業機構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要嚴格落實控制室操作人員持證上崗制度。二是要嚴格源頭監管。消防大隊要與區建設、工商、安監等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要嚴格依法審批。要認真落實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備案抽查制度,凡不合格的一律不準投入使用。凡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建筑,不得辦理各類審批手續。三是要加大執法力度。對嚴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單位、個人,該關停的關停、該重罰的重罰、該拘留的拘留,決不姑息遷就。在整治隱患方面,必須堅持“四個一律”:凡建筑外保溫材料不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的,一律不予審核驗收通過;凡存在威脅公共安全重大隱患的,一律報請政府責令停業整改;凡在有人員居住建筑或營業期間施工作業的,一律責令停止施工;凡擅自關停消防設施、鎖閉安全出口、違章用火拒不改正的,一律對責任人實施行政拘留。

    三、開展“三合一”場所和出租屋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全力消除火災隱患。“三合一”場所和出租屋火災隱患集中整治工作,由各職能部門、行業主管、鄉鎮(街)、管委會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對轄區“三合一”場所整治不力或發生火災事故實行責任追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消防安全檢查,掌握本區域內建筑物的使用情況,發現“三合一”場所的,應當立即督促整改。

    國土、建設部門負責對違反用地、城鄉規劃有關規定及擅自改變建筑使用功能作為“三合一”的建筑,應予以相應處罰。對須增設第二消防安全通道的建筑,應給予支持。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取締無照的“三合一”經營場所,對有關職能部門抄告的“三合一”經營場所,依法給予查處。

    城市執法管理部門負責對沒有相關部門審批手續的違章“三合一”建筑實施拆除。

    稅務部門要依法嚴查“三合一”經營場所偷稅、漏稅行為。

    房管部門要督促物業管理企業及時排查及治理小區內存在的“三合一”場所火災隱患,對存在“三合一”行為的出租戶在產權轉換時進行限制。

    供電、供水部門要全力配合“三合一”場所整治行動,對拒不整改(久拖不改)的“三合一”場所,強制斷電、斷水。

    文化文物部門負責對涉及改變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點和博物館(紀念館)原使用功能設置生產、儲存或經營場所的排查整治,依法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公安部門對出租給他人從事“三合一”生產、儲存、經營活動的房屋出租人,依法給予頂格處罰;對私拆封條、暴力抗法和阻礙執法的,予以行政拘留或刑事處理。

    消防部門負責制定措施,指導、督促各部門、各鄉鎮(街道)、工業園區管委會實施“三合一”場所整治,加強對整治工作人員的技術培訓,接受群眾舉報查處;定期通報“三合一”場所治理情況,及時研究整治的問題和對策。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村民)委員會和有關部門開展“三合一”場所綜合整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通報其履行“三合一”場所整治職責情況,追究其安全生產責任。

    人民法院對相關職能部門申請強制執行的具體行政處罰,依法給予支持。

    監察、效能部門負責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村民)委員會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三合一”場所整治工作職責情況實施行政監察和效能督辦,必要時實施行政責任追究或提出監察建議。

    力爭區內的“三合一”場所得到有效整治,基本實現員工集體宿舍與車間或倉庫分離、與經營部位分離;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不產生新的“三合一”場所火災隱患。

    四、深入推進“四個能力”建設,全面落實社會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當前,我區社會單位“四個能力”建設與上級的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各單位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及時總結經驗,糾正偏差,堅決克服“四個能力”建設停留在貼標識、標語,死記硬背條文的表面文章,真正將“四個能力”建設轉化為單位和員工的實際能力。一要在分類指導上下功夫。要加強對公共娛樂、商場市場、賓館飯店、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單位的分類指導,在深化“四個能力”建設上求突破、見實效。要以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和特殊崗位人員為重點,加強消防安全培訓,使其熟練掌握“四個能力”建設標準,切實落實本單位、本崗位消防安全要求。要充分發揮行業、系統作用,鼓勵行業、系統開展達標競賽活動,最大限度地調動單位加強“四個能力”建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二是要在推動落實上下功夫。按照《區構筑社會消防安全“防火墻”工程實施方案》的要求,今年所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四個能力”建設必須全部達標。各單位要將任務細化分解,落實到人,制定序時進度,確保工作進度。三是要在鞏固提高上下功夫。“四個能力”建設是長期的、動態的,要進行總結分析,及時推廣經驗,糾正偏差,改進工作,確保“四個能力”建設健康、順利開展;對已達標驗收的單位,要組織開展“回頭看”,不合格的限期改正、重新驗收。特別是對大型人員密集和高層地下、易燃易爆等火災高危單位或場所,要從“軟件”到“硬件”,從標準規范到人防、物防、技防等方面,采取更加嚴格的措施,嚴防發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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