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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工程結算審計;竣工財務決算審計;造價工程師;注冊會計師
1999年8月5日財政部《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審核暫行辦法》,該辦法第二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可以對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及其相關資料進行審查與復核,并發表審核意見,并指明審核人員,為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審核的注冊會計師、造價工程師等專業人員。
以上制度規定了會計師事務所可以從事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審核工作,并籠統規定審核工作由注冊會計師與造價工程師完成,并沒有規定注冊會計師與造價工程師分工,也并沒有明確竣工決算審核中注冊會計師如何利用造價工程師的工作成果。但實踐表明,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大多并不是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的,而是由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根據《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1996〕77號),凡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建設、設計、施工、工程造價咨詢、工程造價管理等單位和部門,必須在計價、評估、審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崗位配備有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74號《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管理辦法》,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當取得《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證書核定的范圍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以上規定要求注冊造價師在造價咨詢單位工作,而不是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而這樣才能進行簽字。
一般情況下,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計由委托方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進行,注冊會計師要利用工程造價審計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工程審計成果才能完成任務。
一、關于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計的概念界定
實踐當中,往往存在將工程結算審計、工程竣工決算審計和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計相混淆的現象。筆者認為,工程結算審計是對項目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按工程進度、施工合同、施工監理情況、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生的工程變更等辦理的工程價款結算的審計,可以在項目的實施階段進行。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是在建設項目實施結束后,以承包合同為基礎,結合設計及施工變更、工程簽證等情況,按照工程實際發生的工作量等辦理的全部工程價款結算。竣工財務決算審計是在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階段,對建設單位編制的綜合反映工程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全過程發生的實際造價、完成的建設成果的竣工決算報表進行審計。
二、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計程序
如前面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定義所述,竣工財務決算審計的內容包括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全過程發生的全部造價、完成的建設成果。從資金的角度講,審計的內容要全面關注項目的資金來源、到位、使用和結余資金情況;從建設內容的角度講,審計的內容要全面關注項目的建設程序執行、招投標、合同管理、材料供應管理、工程質量管理、工程造價管理、工程進度管理、尾工工程等內容;從財務核算的角度講,審計的內容要全面關注建安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其他投資。本文主要從以下六個方面闡述:
(一)基本建設程序履行情況
主要檢查建設項目是否辦理了必要的相關手續,如: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施工圖設計、批復的設計概算等;是否取得了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否履行了項目招投標程序,執行了監理、合同管理等相關制度。工程竣工后按規定辦理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二)合同管理情況
檢查建設項目是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要求簽訂合同,合同內容條款是否清楚,簽章是否齊全。
(三)工程結算情況
檢查建設單位是否與施工、監理、設計及其他服務單位辦理工程價款結算。基本建設投資包括在財務核算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和其他投資。其中建筑安裝工程投資,尤其國有投資的建設項目,委托方或建設單位必須聘請造價工程師對施工單位報送的結算進行審計,并出具由施工方、建設單位及造價工程師三方簽字蓋章的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定案表。設備投資有時建設單位也會讓造價工程師審計。一般注冊會計師以工程造價師審計的審定數為準,但也需進行復查認定,發現造價審計有不實之處可以重新審定。
未經其他中介機構審計部分,如待攤投資和其他投資由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這類費用一般為工程的二類費用,包括征地拆遷費用、設計勘察費、咨詢費、招投標費用、環境評估費等。
(四)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
檢查資金來源是否為項目批準來源途徑,一般資金來源有基建撥款、銀行貸款、股東投入注冊資本金及政府補助。檢查資金是否足額到位,款項支付是否根據工程結算資料、合同或發票,是否有單位內部審批流程。
(五)竣工決算情況
檢查建設單位是否在項目竣工后三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并報主管部門審核,編制的竣工決算報表是否符合財政部關于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的通知(財建[2002]394號)。待攤投資分配是否正確,交付使用資產計算是否正確并真實存在,通過檢查、函證、監盤等程序進行核實。
(六)概算執行情況
檢查實際完成投資是否控制在概算范圍內,如有超概算,是否經過審批,超概的內容及原因進行分析。
三、竣工財務決算審計重點關注內容
(一)待攤投資分配問題
1、核實應分攤待攤投資的資產
應分攤待攤投資的交付使用資產主要有:⑴建筑安裝工程投資;⑵設備投資中的需要安裝設備;⑶其他投資支出中除購置現成房屋、辦公生活用家具器具、可行性研究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資產以外的其他支出
2、檢查分配方式
一般說來,對于能夠確定應由某項交付使用資產負擔的待攤投資(如:土地征用及遷移補償費等),應直接計入該項交付使用資產成本;對于不能確定負擔對象的待攤投資,則應采用科學、合理的方法,分攤計入受益的各項交付使用資產成本。
(二)借款利息資本化
參照《企業會計準則》中關于借款費用的規定,開始及結束計息時點要確定好,使用的借款資金要求概算中規定有銀行借款,又是本項目實際使用的。
不屬于本項目使用的借款利息一律剔除,延期還款的罰息、滯納金不能列支,特殊情況發生的借款先審核后慎重確認。銀行存款利息不作收入,沖減利息支出。
(三)建設單位管理費
建設單位管理費發生時限為從項目籌建之日起至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日止(竣工財務決算日與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日一致)建設項目所發生的費用,總額不能超過概算批復,根據
財政部(2002)394號文件規定,業務招待費為建設單位管理總額的10%之內,對照標準劃出超支或節約數,分析原因,超支部分需報經財政部門認可才能列支。
(四)尾工工程與或有性支出
尾工工程進入建設成本數根據項目投資總概算的5%掌握,超過5%的不能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尾工工程支出,應有概算內容和具體支付項目,經審核確認需實際支付的款項。或有性支出沒有確切的政策依據和計算依據原不能以“預提費用”名義進入成本,此類費用一般應予剔除。
(五)試運行期費用列支
試運期時間確認,根據批準的項目設計文件規定,引進設備的試運期按合同規定,超過期限并已符合驗收條件的視同投產。經過核實的試運期成本費用減除產品銷售凈收入后的差額作增加或沖減建設成本,列入負荷聯合試車費。試運行成本費用的收入與支出另行單獨設賬的應作延伸檢查。
(六)征地及拆遷補償費
審核征地拆遷補償是否符合國家、地方制定的法律、法規的要求。是否簽訂合同,補償款是否足額支付被拆遷人。如征地拆遷工作聘請評估公司及拆遷公司,則對評估公司、拆遷公司與被拆遷人協商的補償協議進行審核。對估價報告在基價確定、區域因素甄別、容積率、成新率等參數選取、重置成新價值的計算等方面進行復核,確定其補償價格在合理范圍內,對不合理補償予以審減。
(七)印花稅及其他稅金
檢查各類經濟合同(施工、監理、設計、供貨)是否存在應交未交的印花稅;檢查工程收入(房租、出借資金利息收入、罰款、賠償金收入等)是否存在應交未交的營業稅、所得稅。
參考文獻:
[1]財政部.關于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的通知(財建[2002]394號).
[2]財政部.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審核暫行辦法(財協[1999]).
[3]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1996]77號).
【關鍵詞】竣工結算;竣工決算;區別
最近在審核工程結算時經常聽到有人把工程竣工結算說成工程竣工決算,才知道還有很多人弄不清兩者的區別,還以為是一個概念。其實兩者有本質的區別。
1 兩者在概念時間上的區別
1.1 工程竣工結算是指施工企業按照合同規定的內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并經質量驗收合格,通過編制工程結算書向建設單位進行工程價款結算,是施工企業向建設單位索取最終工程價款清算的經濟技術文件,是施工單位得到工程價款的重要依據。工程結算也叫工程價款結算,發生在工程竣工驗收階段。
1.2 工程竣工決算是以實物數量和貨幣指標為計量單位,綜合反映竣工項目從籌建開始到項目竣工交付使用為止的全部建設費用、真實地反映項目實際造價結算和客觀地評價項目實際投資效果和財務情況的總結性文件,是核定新增固定資產價值,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手續的依據。決算又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發生在項目竣工驗收后,決算一般由項目法人單位編制或委托編制。
2 兩者的內容不同
2.1 工程竣工結算是對建設工程費進行結算,由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組成。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費、安裝工程費以及合同規定應給施工單位的其他費用,可以分為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和建設項目竣工結算。
2.2 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包括從籌建到竣工投產全過程的全部實際費用,包括建筑工程費、安裝工程費、設備工器具費用及預備費等。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有關文件規定,竣工決算是由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工程竣工圖和工程竣工造價對比分析四部分組成。其中,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和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兩部分又稱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是竣工決算的核心內容。
3 兩者編審主體不同
3.1 工程竣工結算是工程造價人員的工作范疇,是由施工單位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的。施工單位應在合同規定時間內編制完成竣工結算書,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遞交給建設單位,工程結算在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之間進行,有兩個平行主體。
建設單位在收到施工單位遞交的竣工結算書后,應按合同約定時間核實。合同中對核實竣工結算時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以按照《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規定處理。
3.2 工程竣工決算側重于財務決算,主要由具備工程技術、計劃、財務、物資、統計等有關部門的人員共同完成。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工作的通知》指出,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后三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并報主管部門審核。
主管部門收到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后,對于按規定有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應及時審核批復,并報財政部備案。對于按規定報財政部審批的項目,一般應在收到決算報告后一個月內完成審批工作,并將經其審核后的決算報告報財政部審批。
4 兩者編制依據不同
4.1 工程竣工結算的編制的主要依據是財政部、住建部聯合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另外還包括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相關的司法解釋;建設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施工承發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及補充合同,有關材料、設備采購合同;招標投標文件,包括招標答疑文件、投標承諾、中標報價書及其組成內容;施工圖、施工圖會審記錄,經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以及設計變更工程洽商和相關會議紀要;雙方確認的工程量;雙方確認追加(減)的工程價款;雙方確認的索賠、現場簽證事項及價款等。
4.2 竣工決算編制的主要依據是財政部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包括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書,初步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修正總概算及其批復文件;招標控制價,承包合同、工程結算等有關資料;歷年基建計劃、歷年財務決算及批復文件;設備、材料調價文件和調價記錄;有關財務核算制度、辦法和其它有關資料。
5 兩者作用不同
工程竣工結算的作用。第一,經過雙方共同認可的竣工結算是核定建設工程造價的依據,工程竣工結算審核是合理確定工程造價的必要程序及重要手段。通過對竣工結算進行全面、系統的檢查和復核,及時糾正所存在的錯誤和問題,可以更加合理地確定工程造價,達到有效地控制工程造價的目的,保證項目目標管理的實現。第二,工程竣工結算是施工企業向建設單位辦理最終工程價款清算的經濟技術文件,是施工單位得到工程價款的重要依據。第三,竣工結算書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交付使用的必備文件,也是建設項目驗收后編制竣工決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資產價值的依據。
工程竣工決算的作用。第一,建設項目竣工決算是綜合全面地反應竣工項目建設成果及財務情況的總結性文件,它采用貨幣指標、實物數量、建設工期和各種技術經濟指標綜合、全面地反映建設項目自開始建設到竣工為止全部建設成果和財務狀況。第二,建設項目竣工決算是辦理交付使用資產的依據,也是竣工驗收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三,建設項目竣工決算是分析和檢查設計概算的執行情況,考核建設項目管理水平和投資效果的依據。
總之,工程竣工結算是一個實體工程的建筑和安裝工程費用,而工程竣工決算是一個工程從無到有的所有相關費用。工程竣工結算是工程竣工決算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而工程竣工決算包含了工程竣工結算的內容。
【關鍵詞】 高校 跟蹤審計 關鍵環節 控制
建設工程全過程跟蹤審計就是審計部門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對建設工程項目從立項決策到竣工決算的整個建設過程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的咨詢、鑒證和監督。高校建設工程跟蹤審計通過近幾年的實踐證明,它對節約工程建設資金、規范工程建設管理、提高工程建設的經濟效益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高校建設工程項目從立項到竣工一般都需要一個很長的建設周期,隨之的全過程跟蹤審計不僅周期長、工作量大、而且審計人手少,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把握和控制好跟蹤審計的各個關鍵環節,就是抓住了審計工作的重點,就能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對跟蹤審計工作來說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為了不斷探索與完善高校建設工程全過程跟蹤審計模式,最大限度發揮全過程跟蹤審計的作用。本文就高校建設工程從立項決策到開工前期、施工過程、竣工結算三個階段,對全過程跟蹤審計中關鍵環節的控制進行了分析與探討。
一、立項決策到開工階段跟蹤審計關鍵環節的控制
“控制好立項決策、設計、招投標、合同等幾個關鍵環節的審計。對于整個工程建設和工程投資(或工程造價),乃至后面的施工過程、竣工結算兩階段,具有決定性的或舉足輕重的作用。
1、立項決策環節的審計
立項決策是選擇和決定建設項目行動方案的過程。項目建不建?在哪里建?什么時候建?建設規模如何?建設標準如何?估算建設投資有多少?主要設備選型及運行成本如何?對周圍的環境影響如何?投資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如何?等等一系列問題都需要決策來回答,而這些回答都將對工程造價(或項目投資)有著決定性的、巨大的影響。有關研究資料表明,立項決策環節已決定了工程造價的50%―70%。正確的決策才能卓有成效地控制項目投資和工程造價。因此,審計人員應重點審查:學校是否建立重大事項決策體系和監督機制;立項決策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是否經過了學校規定的程序;可行性研究是否按規定程序進行了論證,論證依據是否正確,是否實事求是,可行性研究報告是否存在事后補做情形;是否符合學校的總體發展規劃和校園總體規劃設計;審核投資估算。
2、設計環節的審計
設計是對決策意圖的具體描繪,是工程建設的依據,是確定和控制工程造價的基礎。設計環節的跟蹤審計是控制工程造價的關鍵。有關研究資料表明,設計決定了工程造價的75%―90%,因此,審計應審查設計方案和設計單位是否通過招標確定;設計任務書及初步設計的主要指標(如建設規模、建設標準)是否符合決策目標;是否進行優化設計(如限額設計);是否組織設計單位、監理、業主和有關專家進行設計圖紙會審;全面審核設計概算。
3、招投標環節的審計
建設工程也是一種商品,招投標過程就是通過市場競爭為這個商品的“定價”過程,當然,這里的“定價”與一般意義上的定價有所不同。資格預審是否公正、公開?招標文件是否真實、全面、準確地反映甲方意圖?攔標價是否符合甲方控制造價的目標?競爭是否公平、公正且充分等等,都將決定著整個招標工作的成功與否。工程實踐經驗表明,中標價一般有5%―15%的浮動空間,也是就是說,如果招標不慎,將可能有5%―15%的經濟利益白白流失。同時,招投標環節又是學校干部廉政建設的“事故多發區”,因此,審計必須對招投標環節把好關。
(1)審查招標方式、招標程序和評標辦法是否合法、公正、嚴密。
(2)審查資料預審程序是否公正、公開,注意防范資質“掛靠”(可以通過核查委托投標人和項目經理在施工企業的工資單、社保或勞保登記來防范);審查投標入圍名單是否通過了學校招標小組的評選程序,注意防范“圍標”(只要避免少數人未按程序直接確定入圍名單,就可以有效防范“圍標”)。
(3)審核招標文件是否全面、準確地體現了招標人(即學校)的意圖,注意要充分利用和發揮招標人在此時此刻的優勢地位,將質量、工期、安全等目標,履約保證金的支付、返還約定,預付款及付款方式的約定,價款結算和調整辦法,風險分擔的約定,違約處罰的約定,投標報價的少算、錯算、漏項的處理辦法等等,是否預先都寫入投標人必須響應的實質性條款中,為合同談判、合同簽訂打下良好的基礎。
(4)審核攔評價:是否能夠體現招標人對工程造價的控制意圖;是否處于目前市場所能夠接受的合理造價水平上。目前,按定額及正常取費直接編制的攔標價一般都遠高于“市場價”,因此,對攔標價要主動控制,而不寄期望于投標降價。工程量清單模式招標時,注意重點審核工程量清單,預先化解工程量少算和明顯漏項的風險。
(5)審查投標文件和投標報價書:審查投標文件是否響應了招標文件中的實質性條款;審查投標報價書時,注意防范定額計價時的漏項風險和工程量清單計價時的不平衡報價風險。
4、合同環節的審計
合同是甲乙雙方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書面依據,也是最終工程結算最重要的依據,而且合同名列“文件解釋順序”的第一,因此,審計人員在審核合同條款時必須字斟句酌、慎之又慎,尤其對承包范圍、價款結算與調整辦法、風險承擔劃分等與工程造價直接相關的條款更要加倍小心。審查合同條款及補充協議條款是否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有實質性背離;與工程結算直接相關的條款,如價款結算和調整辦法、風險分擔的劃分等,是否全面、清晰、準確、不留活口。
二、施工階段跟蹤審計關鍵環節的控制
施工過程中的全過程跟蹤審計是審計工作的核心,主要包括材料價格、工程進度款的撥付、隱蔽工程、設計變更簽證的審計。
1、材料價格環節的審計
材料價格的確定以及檔次的選擇,對控制整個工程造價在投資允許范圍內起著關鍵作用。在市場上材料品種多、品牌多、規格多、檔次多、供貨渠道多、價格變化大。因此材料的價格咨詢成為跟蹤審計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審計對材料價格的確定應根據合同條款進行區分。如果合同為包死價,跟蹤審計要對材料選擇是否與合同承諾一致予以確定;如果合同以最終結算審計作為基礎,則要對進場材料的產地、規格等內容進行復核。同時,要對市場進行必要的詢價,避免因市場行情變動,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材料若為建設方自行購買(甲供),則要對材料購買各個環節內部控制嚴密性進行審計監督。
2、工程進度款環節的審計
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時間與支付額度是工程的承、發包方十分關注的問題。建設工程中既要使施工單位獲得合理的資金用于工程的順利施工,又要使工程款不能超付,一旦超付,學校就會處于十分被動的地步。為防止出現這種現象,在工程進度款的審核上,審計人員根據施工合同條款予以嚴格把關,對支付的進度款金額做到準確無誤。
3、隱蔽工程環節的審計
建設工程施工中會涉及到大量的隱蔽工程,如樁基工程、土方等等,由于在施工前,一些基本情況不明確,施工中的工程量及施工工藝都會發生較大的變化,隱蔽工程量的確定是否屬實,會對結算審計效果以及最終工程的造價有著最直接的影響。因此,審計部門要和監理部門、施工部門一起對隱蔽工程量進行現場取樣和印證,并及時做好隱蔽工程跟蹤審計底稿的記錄,還可用照相機或錄像機拍攝施工現場實況備用。
4、工程變更簽證環節的審計
建設工程的變更簽證必然涉及到工程價款的變動,并對控制工程造價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對工程變更簽證的真實性、合理性要加強審計。
(1)審計人員要對變更簽證的真實性進行審核。要審核變更簽證是否完整,簽證單上要有基建管理人員、工程監理、施工單位人員的簽章。有關設計變更需要設計單位的簽章。
(2)審計人員要對變更簽證的合理性進行審計。施工單位工程結算價款往往高出投標預算和中標合同價款,造價增加的原因就是工程變更。因此,審計人員有必要對變更簽證的合理性進行審核,對無需變更或不合理的變更不予確認。
(3)做好變更簽證造價的審計,就要對變更部分工程量的正確性進行審核。針對施工單位往往多報工程量的現象,審計人員要經常深入施工現場,及時了解工程進度,熟知變更內容,第一時間掌握因變更產生的工程變化量。
三、竣工結算階段跟蹤審計關鍵環節的控制
建設工程的竣工結算審計是合理確定工程造價和實現建設項目管理目標的關鍵環節,其審計結果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最后進行工程決算的直接依據。
1、工程量計算關環節的審計
審核工程量計算規則與方法是否與定額要求相一致;核實圖紙及有關現場簽證的施工是否真實;分析施工方案的必要性、效益性。
2、定額套用環節的審計
審查工程結算選用的定額是否正確;相關的定額子目套用是否合理,有無高套定額現象;“定額缺項”的相關造價確定是否合理,有無利用缺項子目套取投資的情況;結算單價是否與中標時的報價相一致等。
3、工程取費環節的審計
重點審計結算中各項費用的計取比例、計算基礎是否合符規定。
4、材料價差環節的審計
審查材料質量是否合格;材料價差調整依據的市場指導價和預算價是否正確;施工單位自行采購的材料,相關手續是否齊全;施工單位多領的材料是否按當時的市場指導價扣回。
總之,控制好建設工程跟蹤審計中的各個關鍵環節,就能保證跟蹤審計工作取得實效。內部審計部門才能真正做到為提高學校教育資金使用效益服務,為提高學校的管理水平服務,為學校的改革和發展服務。
【參考文獻】
一、 審計機關對國家建設工程審計是對建設單位的行政監督行為。
國家審計署的《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中規定國家建設項目是指國有資產投資或者融資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被審計單位是工程的建設單位,審計機關和被審計單位是一種審計行政法律關系,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只對被審計單位產生法律效力,對施工單位的造價結算不具有約束力。審計機關在審計國家建設項目時,根據需要對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方面進行審計時,檢查的內容包括:
1.招投標程序及其結果的合法性;
2.工程承發包的合法性;
3.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和轉讓、終止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4.設備、材料核算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5.參建單位與國家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收費和其他財務收支事項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6.參建單位資質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由此可見,在國家建設工程的審計過程中,即使涉及到參建單位,也是以承包合同為基礎,檢查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和履行合同的真實性,進而對被審計單位(即建設單位)作出審計監督的結論。
二、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竣工結算必須以承包合同為依據。
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按承包規定,進入竣工結算階段,有的建設單位由內部人員來核定結算造價(既內部審計),有的建設單位委托社會上的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服務機構來核定結算造價(即社會審計),但無論用什么形式的結算造價核定,都必須以承包合同中規定的工程造價計算方式為依據核定,在時間上也必須遵守合同中規定的結算時間限制。對于合同中沒有規定的新增加部分,以承包發包雙方發生的實際交易為依據,按照國家或地方有關標準進行核算,核算的結果經承發包雙方認可后作為雙方最終結清工程款的法律依據。若對于核算結果雙方意見不統一,又無法經協商達成一致時,可付諸法律訴訟程序解決。
三、 訂立合同時減少不確定因素有利于結算工作的順利進行。
既然工程承包合同是工程結算的依據,那么在訂立合同的條款時就應該將結算的辦法及有關的造價核算辦法一一明確,作為工程結算時承包、發包雙方共同遵守的原則。
1、單價固定的合同,一般稱單價合同,在訂立單價合同時必須明確工程量的核算辦法和材料或設計發生變更時如何調整單價。
2、 總價固定的合同,一般稱總價合同,在訂立總價合同時,必須明確如果發包方提供的總價核算依據與實際情況不符時,應如何調整總價,以及材料或設計發生變更時如何調整總價。
關鍵詞工程造價;工程結算;審核方法
0引言
建設工程結算工作是一門在專業上、知識面上、政策性上都極強的工作。做這份工作不但要掌握一定的結算專業知識技能與相關的政策、法律法規,而且還需理解相關的專業知識、設計規劃、材料設備設施的選購、施工組織技術與管理以及投資控制等各方面的基礎知識。建設工程結算是一項涉及多學科,綜合性很強的工作。而且,工程造價的結算與審核不僅是合理確定工程造價的必要程序,更是一項有效措施。
1建設工程結算的含義與方法
1.1工程結算的含義
工程結算指的是施工單位依據合同約定的相關條款與已經實際完成了的工程量同業主進行工程價款結算。
1.2工程結算方法
在我國,現有的幾種主要的工程結算方式如下:(1)按照時間來進行工程結算。在一般情況之下,都是按月來進行結算的,每一個月的月中先進行預支,然后到了這個月的月底進行結算,當工程竣工的時候,最后統一進行清算。如果某項工程無法在一年度內完成,那么也需要在年末的時候結算一次,并且還要對該年的工程展開綜合盤點的相關工作。(2)工程竣工之后統一進行結算。如果建筑工程的工程量比較小、工期比較短、在本年度內可以順利完成,或者工程承包的費用在100萬元以內的,可以在每個月的月中對本月價款進行預支,然后等工程竣工時再統一進行結算。(3)分階段進行工程結算。假如某項建筑工程沒有辦法在本年度之內順利的竣工,那么則可以將該項工程在大體上分為幾個階段,每完成了一個階段的工程量,就予以結算一次。(4)依據工程完成情況進行目標結算。目標結算指的是將一項工程整體拆分成很多個的小的目標單元,當完成某一目標單元的施工完成以后,由業主開展驗收檢查的相關工作,待驗收合格之后,就依據合同約定的條款對該部分的工程價款進行結算;但是如果驗收不合格,那么就要予以整改,到業主滿意之后才能進行結算。(5)其他工程結算方式。業主和施工單位雙方可以在合同協議之內對工程的結算方式進行一些調整,以此來更好的滿足雙方的一些要求。
2建設工程造價結算問題實例分析
由于我國的建設市場從計劃分配模式向市場交易模式的轉型時間較短,因此很多工程的發承包仍舊停留在為“形式”而招標投標。這體現了在面對具體工程合同的履行與合同價格的實施上,還需加強“工程造價管理”專業的參與積極性。下面通過招標工程的結算實例,把這項工程在在招投標環節以及工程實施過程中,存在的造價運行狀況與結算情況進行分析,共同探究建設工程造價結算具體存在的各方面問題。
2.1工程概況
該房屋建筑面積7660m2,工程結算造價2.2工程結算問題分析在開展該工程相關的前期工作的時候,工作有失誤之處,在簽訂工程合同的時候,沒有充分的結合投標報價以及招標文件有關實質條款對合同進行相關的補充,這就導致了在后續的工程實施造價的調整以及控制方面存在一些盲區,在某種程度上,增加了處理問題的難度。其主問題有四個方面。(1)在工程正式招標前,缺少對工程整體設計的充分了解,這就導致了工程招標、投標合同價額度和最終結算的差額比較大。主要體現在以下的兩個方面:第一,工程圖紙的設計存在著缺陷,造成了工程造價預計不精確。最后該項工程的實際造價比中標時的預計造價整整高出了335.8萬元,大約占了中標造價的43%,足以見得工程圖紙設計對于造價控制的重要性;第二,在實際的施工過程之中,工程設計圖紙經過了大大小小的修改,這也對實際的工程造價產生了非常重要的影響,直接導致了很多項目的造價大幅變化,從上表中的相關數據顯示可以看出,在對設計圖紙進行了一系列的修改之后,工程的實際造價比最初中標時候的預計造價整整高出了364.4萬元,占到了中標造價的47.6%。(2)招標文件有一定的問題,這就導致了工程結算的難度更大。在編制招標文件的時候,可能沒有專業人員參與其中,導致招標文件沒有完整考慮工程造價計價規則,出現了計價概念混亂的狀況。(3)簽訂補充合同的時候,忽視了投標報價的時候所采用的計價依據與其相關的標準、規則,規定的計價規則和中標報價的口徑難以吻合,這就導致了在后續的造價調整工作中存在一定的缺口。在對該工程招標文件進行補充的時候,也就是在招標答疑部分,雖然有關于部分內容暫不列入報價的相關規定,但是卻缺少與之相配套的關于該部分項目結算口徑的相關規定,所以,這就可以理解成該“暫不列入的部分”計價口徑應根據招標文件中對設計變更內容的計價口徑,也就是“原中標單位、費率計算”。而工程后來增加的補充合同規定沒有列入造價和相關的投標內容中的設計變更“按投標費率計算,管理費及部分利潤下浮17%”。但是報價時是按建筑的總額比例下浮的,而不是按照17%下浮。(4)在評標的過程之中對投標報價的內涵沒有進行系統科學的分析,或者是沒有深刻地掌握好報價的核心問題,這樣一來,就會影響后續的合同以及補充合同的簽訂工作的開展。現將該工程的投標預算中標與報價的相關數值羅列并進行分析:投標單位在報價書中列出的降價額度分解為:①塔吊使用費-6.61萬元。②新工藝新技術-18.593萬元。③周轉材料及機械費-29.1104萬元。④技術措施費-12.538萬元。⑤管理費及利潤-135.7812萬元。費用降低占造價幅度=135.7812/848.6326=16%。經過以上一系列的系統分析,依據投標報價的相關內容,其實實際上前三個項目都可以減少費用的,但是,在工程施工設計技術標中卻并沒有提及具體措施,這樣的情況是屬于投標人自愿的放棄一定成本。可是,第4項的內容沒有納入到投標預算造價中去,如果依照本省當時的計價依據,發生技術措施費是應該增加造價的,而預算書中卻缺少了計算技術措施費用,而且技術標中也沒有具體的降低措施內容。所以,估計此項是純粹為了湊數字而列入的,實際上并不存在讓利的現象,報價讓利列該項費用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麻痹業主,讓業主難以看出費用真正的下浮率。這樣做的話,一方面能夠低價中標,另外一方面也可以為后來的調整造價打下埋伏,而補充合同的優惠17%已經和原報價口徑相差甚遠了。通過以上實際生活中的例子不難看出,要想做好建設工程結算,必須要有包括建筑設計、施工技術等一系列系統的建筑工程相關的專業技術知識,而且要足夠的細致,要具備較高的預算業務素質。
3建設工程造價結算審核的控制
想要更好的加強對建設工程結算的審核工作,應該抓住要點,可以從四個方面著手展開相關工作。
3.1核對與編制好結算資料基礎
有關資料是建設工程造價結算審核的參照,核對與編制好結算資料基礎是保障審核有序展開的重要前提。為此須進行以下兩個步驟:第一,全面整合審核工作需要用到的有關資料,以免缺漏;第二,逐步且仔細核對工程作業中涉及的圖稿、合同和整個作業中的動態資料。
3.2審核的關鍵是工程量
工程量對整個建設工程成本的影響十分關鍵,工程造價最主要的工作之一也就是根據工程量確定有關成本,因此,對工程量的審查乃整個結算審核工作的重中之重。現實中,結算得到的工程量跟事實上施工的工程量往往存在差別,而且很多時候這個差別還很大,在審核的過程中,時常會出現結算出來的工程量與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有較大的出入。這是因為工程承包單位受利益驅使虛報施工量,以增加自身收益,而且工程作業有其不可預見性,實踐中并不完全按照一開始的設計展開工作。此外,還存在多個組織同時為同一個建設項目展開作業的情況,這時他們往往會把本身負責的工程量當作全部的工程量結算。
3.3定額單價的審核不可忽視
通常,定額單價是審核都有據可循,但實踐中常發生定額單價適用錯誤的情況。造成這種情況的因素有很多,如虛報規格,假報作業內容,作業內容分類不清,審核違反定額單價的有關規定,對定額單價的準入審查疏忽等等。正因為如此,才更要重視定額單價的審核。
3.4其他方面的審核費用堅持合情合理
其他方面的費用的審核應以事實為依據,其核算方式跟工程量與定額單價的不同,要按照實踐中實際發生的成本核算。在下列情形是其他費用的發芽土壤。(1)工程作業時發生的成本。像計劃距離之外的建材運送產生的運費,采用輔助設施發生的費用等。對于費用的結算審核工作,首先應查明費用發生的事實是否是工程所必須。其次,要逐步仔細核算需要用到的有關數據,要確保結算審核結果正確,必須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保證每一個數據都是真實可靠的。(2)由于政策性規定所產生的費用。在對此類費用進行審核的時候要注意,一定要嚴格的遵循相關文件的標準。建筑作業中,同一個工程可能會涉及到多個文件,這種情況下,要先確定幾個文件出臺的日期,然后據此劃時間段核算。要注意各個公司組織的性質,根據有關規定分別展開核算,同時在核實納稅情況時,既要進行稅率適用審查,又要著重審查部分含稅項目,避免結算結果錯誤。
4結語
【關鍵詞】工程結算;墊資;施工合同;陰陽合同;拖欠工程款
工程結算:全名為工程價款的結算,是指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根據雙方簽訂合同(含補充協議)進行的工程合同價款結算。工程結算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信的原則,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其中強制性條文的規定必須嚴格遵守執行,非強制性條文的規定參照執行。工程結算的依據:招標文件、 施工合同或協議、清單報價、設計變更單、現場簽證和圖紙、工程索賠費用、各種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工程結算現行的計價依據: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2008年12月1日起,執行2008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采用定額計價的工程,執行各省的定額。例如我省執行《河南省建筑和裝飾工程綜合基價2002》及《河南省安裝工程單位綜合基價2003》。同一工程其合同范圍以內的項目及簽證、變更等應采用同一種計價方式結算;合同范圍以外的簽證、變更等除另行簽訂合同外,應按原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結算。
工程結算難從宏觀方面來說,有以下四個方面原因:
1.建設資金“先天不足”和施工單位墊資,以及應采取的措施
《河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發包應當具備條件是具有可靠的資金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八條規定: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其中一個條件就是: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在建設資金不落實,項目不合規的情況下,施工企業一旦承建,就會背上沉重的資金包袱。對于以上情況,一是要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大管理力度,對資金不到位的項目不予辦理工程報建手續,不得組織招投標,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堅決取締墊資、帶資施工現象,努力凈化建筑市場。二是建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建立一種強制性的業主支付擔保制度。業主應提供支付擔保,只有提供了支付擔保的項目才能批準頒發施工許可證。三是在全行業建立工程擔保企業的自律組織,評價擔保企業的資信。
2.施工合同管理薄弱和嚴格把握合同條款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規范投資人和承包人在項目施工過程中各種施工行為的重要法律文書,也是工程結算的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合同對投資方和承包方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解決工程結算難的根本出路是施工單位在簽訂合同時,應嚴格把握合同條款,將可能預見的將來在工程結算中會出現的問題予以明確約定,盡可能嚴密,增強其可操作性。尤其是固定總價合同,材料價格應當重點規避。這就需要約定調價的主材范圍名稱、價格升降幅度,確定該幅度之內的條件方法;同時還要約定超過約定幅度的超過部分及其余材料的調價方法,不能簡單地概括為“依實結算。”
3.建議完善結算條款的同時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具體約定的事項
完工后,承包人應在約定的時間內,及時提交竣工驗收通知和竣工結算文件,并要求發包人或總包人簽收上述文件。約定具體的結算結算標準和依據,以作為發生分歧時的處理依據。對有異議部分可進一步協商,協商不成,對有爭議部分工程可委托第三方審價。作為分包方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應注意不要約定如下條款: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根據業主(實際)付款同比例支付,工程余款在業主審計結束后再支付。
4.陰陽合同
所謂陰陽合同,就是建設單位為了繞過《建筑法》或《招標投標法》等國家法令,將一些不合理甚至是非法要求通過另一種見不得陽光的契約形式強加給施工企業的一種違法行為。解決陰陽合同的措施是通過規范房地產企業的開發建設行為,加強對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和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增強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守法意識,提高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政和嚴格執法水平,深化建設體制改革,完善建筑市場運行機制。具體如下:
建立工程履約擔保制度和推行履約報備制度和定期報告制度。
建立工程履約擔保制度,有利于強化各方的風險意識,使各方對自己的市場行為造成的后果所負的責任更加清晰化、價值化、數量化。改變目前工程管理中存在的責任不清、互相扯皮狀況。利于規范建筑市場的行為,提高行業素質,有助于解決拖欠工程款之類的問題。將工程招投標活動與工程擔保結合起來一起管理,由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管理每一項工程項目招投標過程及工程施工過程的所有工程擔保。這樣既加強了工程招投標監管力度,也落實了工程擔保制度,將從根本上解決招標人、投標人的違規問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合同履約期間的執法檢查和跟蹤管理,辦理合同終止備案、合同解除備案、合同重大變更備案和合同履約基本情況備案,應加大執法力度進行跟蹤管理。
5.拖欠工程款
造成工程款被拖欠的原因一是政府投資的項目,有些地方政府為了搞形象工程,沒有錢硬上馬,叫施工企業墊資。第二種情況是盲目上馬,決策失誤。第三種是不按基建程序辦事,搞“三邊”工程。第四種就是惡意拖欠。第五是善意拖欠工程款。第六是工程款結算存在爭議造成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危害:影響建筑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和影響整個建筑市場,不能按照規范正常運行,并給工程質量和安全留下了隱患和影響社會的穩定。解決拖欠工程款的兩個辦法:第一是解決歷史上的拖欠,凡是拖欠工程款的部門、單位、企業(包括民營企業),在沒有還清拖欠工程款以前,一律不準開工新的項目,銀行也要配合凍結其所有款項,來保證還款;對于有錢的業主方要規定其還錢,沒有錢的要用固定資產和不動產來進行補償,用兩年、三年的時間來逐步清還完畢。第二要防止新的拖欠,就要建立健全防范拖欠工程款的有關法規,并嚴格按法規執行;同時要建立工程保證擔保為主要內容的工程風險管理制度;還要加強合同管理和質量管理,防止引起合同糾紛,造成新的拖欠。
6.結束語
以上為本人對工程結算難四大原因的淺薄認識,不妥之處,請同行多多指教。 [科]
【參考文獻】
[1]徐大圖,王雪青.工程建設投資控制.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0.
[2]《河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修正,2005.1.14.
【關鍵詞】司法解釋;工程價款條文;理解與看法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7次審判委員會,通過了司法解釋【2004】14號《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并于2005年1月1日開始施行。十年來,司法解釋解決很多的施工合同糾紛,對許多有爭議的問題,給予了明確的回答,也是目前解決司法實踐中處理施工合同糾紛的主要法律依據。本司法解釋共二十八條,涵蓋了工程質量、工期、價款等三個大方面的糾紛解決規定,關于工程價款及有關的條文有第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共四條,筆者以下內容就對以上四條談個人的理解與看法:
1、第二條 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司法解釋第一條列入的三類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分別為承包人不具備主體資格及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的必須要招標的工程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合同,被認定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在目前建筑市場不規范的操作中,有很多無效合同,給司法審判帶來很多的困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是請求工程價款的必要條件,這反映了“工程質量至上” 的原則,沒有合格的產品就談不上價款的問題,我認為這是原則性規定,也是符合合同的公平公正的原則。合同法上關于合同無效的一般原則就是恢復原狀,互相返還,但建設工程是一個特殊的產品,不能適應一般原則,所以司法解釋給予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實體權利的處理與按雙方約定處理與合同有效的處理是一致,但“參照合同”不能等同于“按照合同”,這有一定的區別,過去有兩種做法我認為是不適合的:①、一種做法就是合同無效,按國家及省、市定額計算工程價款,得出的工程價款比合同約定還要高,這個也是不公平的,不能說承包人合同無效還能得到更多的利潤,對于打擊違法和正常的市場秩序是很不利;②、還有一種做法就是僅給承包人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這樣因合同無效給發包人帶來的不當利益,也是不公平的;根據司法解釋內容,對于無效合同關于價款結算處理談個人看法:
(一)、如果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為定額計價,定額計價按照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工程價款結算規定,工程造價為直接費、間接費、利潤、稅金組成,應該扣除利潤部分,因為合同無效不能產生利潤。對于無資質承包的無效合同還應扣除間接費中企業管理費部分。
(二)、如果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為清單計價,清單計價中綜合單價應按照綜合單價分析表扣除利潤和風險費用。對于無資質承包的無效合同應扣除管理費。
(三)、對于固定總價部分可以參照以上方法,對總價組成部分進行分析,扣除利潤部分。
2、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這一條主要體現了“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的原則,如果承發包雙方對合同價款有明確的約定,任何一方不能隨便修改計價標準和方式,必須雙方遵循的原則,但對于設計變更部分未在合同中約定不受合同約定的約束。筆者認為對于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變化建議如下:
(一)、對于在原有的施工條件、建筑機械設備的前提下,僅產生工程量在合理幅度變化(不超過15%)變化下,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計價標準結算,對于變化超過15%的,可以參考2013版建設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調整。
(二)、如果原有的施工條件、環境等發生了變化,執行合同約定就會使利益失衡,就可以參照當地定額標準執行。
3、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這一條主要解決“黑白合同”問題,經過備案中標的合同,以下簡稱“白合同”,另行簽訂的實際履行的施工合同,以下簡稱“黑合同”,工程實踐這一類在施工合同占很大的比例,一般為了規避法律,但實踐中“黑白合同”問題比較復雜,目前法學界還存在很大的爭議,主要有兩種主流做法:
(1)、應以實際履行的“黑合同”為準,因為“黑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沒有違反國家強制性的規定。
(2)、應以備案的“白合同”為準,因為“白合同”經過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具備合法性。
筆者認為,不能簡單就認為“白合同”就一定有效,我個人理解如下:
①、如果“白合同”在“黑合同”之前簽訂,而且“白合同”沒有對工程價款明確約定計價方式和約定不明確的,“黑合同”應理解為對“白合同”的實質性變更,且是雙方真實意思表達,我個人認為應該以“黑合同“為準,承包方如果以“白合同”未明確約定工程價款,請求按當地定額標準計算,應該沒有充分的理由。
②、如果“黑合同”在“白合同”之前簽訂,“黑合同”與“白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約定不一致的情況,可以理解“白合同”對“黑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實質性的變更,我個人認為應該以“白合同“為準。
③、準確理解“實質性內容”在建設施工合同中主要是指關于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工期的內容;
4、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目前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計價方式有三種方式:總價合同、單價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種。司法解釋中“固定價”既包括固定單價,也包括固定總價。合同是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具有一定契約性。對“固定價不予鑒定”理解有以下內容:
(1)、固定單價合同,合同約定單價不變,工程量按實際完成工程量計算,但在合同約定風險范圍內,固定單價是不能改變的,但不在合同約定范圍內,比如:合同約定材料單價變化10%以上,應該按照合同約定方式調整單價,不能簡單理解為固定單價一定不能調整。
(2)、固定總價合同,一次性包干的合同,一般適用合同價款不高、工期期限不長的工程,對于固定總價合同一定要分清施工合同包括范圍,對于合同約定的范圍內的,一律不能調整合同價款,但對于超出合同施工范圍外的工程量,不能一概不計算工程量,這是不正確的做法。對于此類合同一定要明確施工范圍內的工程量,這一點非常重要。
司法解釋該條規定僅是對合同約定風險范圍內的固定價部分不予鑒定。
目前,在建筑工程法律及行政法規沒有對工程價款有專門的規定,施工合同的工程價款糾紛非常多,如何準確理解施工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尤為重要,特別對于從事工程造價鑒定工作,不能準確理解司法解釋的精神,就無法進行工程造價鑒定工作,筆者對司法解釋的價款部分談了個人理解和看法,由于本人的水平有限,論文中很多錯誤,請廣大同仁提出批評和指正!
參考文獻
[關鍵詞]
一、案情
原告:遼寧某建設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遼寧某置業有限公司
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1、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2、對施工工程進行評估決算;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的工程款200萬元。
時間:2009.4.1
2008年3月,被告某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發方)與原告某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承包方)商定,由原告施工被告開發的“XX錦園”5、6、7、8號4棟住宅樓工程,并于同月25日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已備案),約定死包干價格,并約定之后的投標報價清單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原告于 4月1日施工。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前被告已委托北京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進行招標活動,但由于招投標活動的進行需要一段時間,為趕工程進度,雙方即于4月初動工。為了彌補程序缺陷,雙方于6月份完成了招投標程序,原告中標,報價清單價格為一棟2378767.15元。在施工過程中,雙方多次就工程價款進行協商。被告提出按平米包干每平米建筑面積557.5元,后來加價到每平米607.5元和647.5元,原告認為按此標準結算仍然虧損而拒絕。6月17日,原告方現場停工,要求提高承包單價。6月18日,被告管理層召開會議,研究決定“5-8號樓田某項目部未簽訂合同補充條款,可依據其進場陳總承諾,其工程結算按2004年定額及2004年定額相應取費表中四類取費進行”。原被告口頭約定按2004年定額結算的意見達成,于是原告在停工1天后復工。該工程于2008年10月竣工并交付使用。后原告于2009年4月提訟,要求法院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對施工工程進行評估決算并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的工程款200萬。2010年12月法院委托鑒定機關進行工程成本鑒定,被告多次以書面形式提出反對鑒定,理由是雙方有合意的結算依據,不需要進行鑒定。2012年1月10日,由于法院沒有指示鑒定部門根據何種鑒定標準鑒定,遂鑒定部門單方決定依據2008年定額作出正式鑒定報告書,鑒定后的工程造價為11525755.6元。在鑒定報告作出后,法院組織雙方對鑒定報告進行質證。后一審法院經審委會討論認為,按2008年定額進行鑒定沒有合理依據,應按2004年定額重新鑒定工程價款,但原告拒絕重新提請鑒定,法院遂駁回了原告的第二項、第三項訴訟請求。后原告不服,上訴至錦州市中級法院,認為其在一審審理過程中已提出了鑒定申請,一審法院以上訴人不同意提出鑒定申請為由駁回是錯誤的。且按2004年定額的標準結算的鑒定應由被上訴人提出。
二、審判
(一)一審法院的判決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該建設工程施工項目屬必須進行招投標的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工程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和國家發改委《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第三條第(五)項,該工程必須進行招投標確定施工合同,但原、被告雙方先行施工,后進行虛假招投標,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雙方為應付國家管理,在某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屬無效。另外,法院認為該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工程款的計算應以雙方合意按2004年定額標準,經有權部門通過司法鑒定作出結論。但原告又不提出按2004年定額進行鑒定的申請,按照舉證規則應由其承擔不利后果。遂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其他的訴訟請求。
(二)二審的判決意見
二審法院在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部分給予確認。二審法院認為按照2004年定額結算是有證據支撐的,在2009年5月15日庭審筆錄中,上訴人陳述:“我們停工一天又復工了,口頭答應我的要求了,按04年取費標準決算,比我們包干的要高。”這一事實有庭審筆錄在載卷為憑,可以采信。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是否應當對以2004年定額及取費標準作為結算工程款依據負證明責任,以此確定被上訴人是否拖欠上訴人的工程款及工程款數額。本案中,上訴人主張應以2008年定額作為決算工程款的依據,理由是雙方對決算標準雖然沒有達成協議,沒有確定按哪個標準進行決算,但工程是2008年進行的施工,故工程款的決算應以2008年定額進行。但對此主張,上訴人并未提供足以證明其觀點的證據予以佐證,而上訴人在2009年的庭審筆錄中承認雙方協商以2004年取費標準決算工程款,亦承認該決算標準比包干價款高,同時,該陳述亦與被上訴人提供的2008年6月18日會議記錄載明的按2004年定額及2004年定額相應取費表中四類取費進行決算互相印證。因此,二審法院認為本案工程款的決算標準應是2004年定額及其相應的取費標準。
而二審法院對于上訴人無充分證據證明應按2008年定額決算工程款的事實以及上訴人又拒絕按2004年定額及取費標準進行工程款決算及鑒定的行為,視為其對自己的主張舉證不能,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三、分析
本案二審法院在審理時并沒有不當之處,而一審法院卻問題頻出。以下為一審法院在審理時出現的諸多不足之處。
1、法院在本案的審理中存在的不足
法院的審理思路關系到案件進行得順利與否。可以看出,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的過程中存在諸多不妥之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訴訟拖延,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我們對此進行評析,一方面有助于法院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中發現問題出現的關鍵環節,另一方面也利于法院理清對此類案件的審理思路。
其一,一審法院沒有理清審理思路。原告在時,其訴訟請求是模糊不清的,需要法院的進一步詢問來澄清,而法院卻沒有問清相應情況。首先,原告要求法院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是模糊的。此合同包含兩種價格,即死包干價格與招投標報價清單價格。法院判決“雙方為應付國家管理,在某區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備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應屬無效”,實質上應是對招投標文件的否定,而法院卻沒有對同一合同的死包干價格進行評價,實為疏漏。其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00萬元,但沒有說明應按照何種標準進行支付。在此情況下,一審法院也沒有對原告要求按哪種取費標準進行評估,以哪種結算標準進行結算的問題進行再一步追問。
其二,法院對于雙方招投標行為的定性上存在問題。事實上,被告在2008年3月25日之前,也就是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已委托了北京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進行招標活動,可由于招投標活動的階段性特征,被告著急動工,因此雙方即暫時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趕工程進度。同年6月,原告中標,雙方完成了招投標程序。整個過程是合法的,雙方進行的招投標活動也是實際存在的,這并不是雙方之間串通虛假招投標的行為。因此一審判決書中所述“……但原、被告雙方先行施工,后進行虛假招投標,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不符合客觀事實的。
最后,在鑒定問題上,法院存在很多不足之處。首先,在本案中,對工程造價的評估申請是原告方提出的,被告方一直反對評估,多次提出鑒定異議,并提出了雙方同意按2004年定額結算的相關證據。而法院當時并沒有重視被告的這一異議,也沒有重視這份證據,而是委托了鑒定機關進行了鑒定。根據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22條: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委托鑒定機關進行鑒定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其次,法院在委托鑒定機關鑒定時并沒有指示工程鑒定的取費標準,更沒有委托鑒定機關以雙方約定的2004年定額作為鑒定依據。由于法院的工作漏洞,鑒定機關隨意地選擇了無理無據的2008年定額作為鑒定標準,這導致了后來的諸多麻煩。再次,法院在委托鑒定時,其委托內容是“工程成本鑒定”,而本案應當鑒定的內容是“工程造價鑒定”,法院在委托鑒定的內容上出現了錯誤 。工程成本與工程造價是不同的概念。所謂“工程成本”是指:工程的各個階段所發生的資源耗費的貨幣體現,主要包括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前者指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和其他直接費,后者指施工單位管理人中的工資、獎金、津帖、職工福利費、辦公費等。而工程造價是指工程的建造價格,工程造價是工程建設所花費的全部費用。兩者存在諸多區別:其一,工程造價是針對建設方而言,而工程成本是針對承包方而言;其二,前者是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簽字認定的工程價格,后者是施工單位在實行工程建設中所產生的全部費用;其三,也是最重要的區別,工程造價的范圍涵蓋工程成本,除工程成本外,工程造價還包括利潤、稅金等。因此,法院委托鑒定機關做工程成本鑒定是不恰當的,不能合理地評估工程的總體價格。另外,法院委托鑒定機關進行鑒定應當提交經過當庭質證的材料。沒有經過當庭質證的材料是不能作為鑒定材料使用的。根據《最高法院對外委托鑒定評估拍賣等工作管理規定》第7條:“對外委托鑒定、檢驗、評估、審計、變賣和指定破產清算管理人等工作時,應該移交以下材料:(一)相關的卷宗材料;(二)經法庭質證確認的當事人舉證材料……”。原告并沒有向法院提交過應當按照2008年定額結算的任何證據,當然更不可能經過質證,因此鑒定機關按照2008年定額進行鑒定是沒有正當依據的。最后,一審法院在最初審理時既然同意原告的要求委托了鑒定機關作出鑒定,但后來一審法院又否定了鑒定機關按2008年定額作出的鑒定報告,認為按2008年定額進行鑒定是于法于理無據的。法院這種出爾反爾的行為既加重了當事人的負擔,又增加了案件的復雜性,同時也反映出一審法院在審理時思路不清。
綜上所述,反映了一審法院在審理該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中存在的若干不妥之處。
2、法院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應注意的問題
以小見大,我們可以從本案法院審理的不足中來分析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應注意的問題。
(1)法院在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時應該準確把握案件的主要爭議點。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通常有如下幾個主要爭議點:一是案件的定性問題,即所述案件究竟是加工承攬合同糾紛還是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抑或其他類似性質的合同糾紛;二是俗稱的“黑白合同”問題,即存在多個合同時,它們的效力認定問題;三是工程款的結算問題;四是工程質量責任問題,以及由此產生的侵權賠償等問題;五是有關司法鑒定的問題。
本案并沒有全部涉及以上主要爭議點。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其一,結算標準問題;其二,鑒定依據問題;其三,舉證責任問題。
第一個爭議點實質上是,存在多個結算依據時應以哪個依據為準的問題。本案爭議的結算根據有四個:一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死包干價格,二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招投標報價清單價格,三是2004年定額,四是2008年定額。除了最后一個不是約定外,其于都是雙方的約定。如上所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質上是一個合同包含兩種價格,即死包干價格與招投標報價清單價格。根據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而法院卻認定雙方的招投標行為是虛假的,從而否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剩下的可以作為結算標準的就只有2004年定額與2008年定額。而雙方口頭約定的以2004年定額作為結算標準,則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有被告召開領導層會議的記錄在卷為憑。至于2008年定額,雙方從未達成過此類約定,即按2008年定額結算的協議根本不存在。
第二個爭議焦點涉及到應否按2008年定額作為鑒定依據,按2008年定額作出的鑒定報告能否作為證據使用的問題,即鑒定瑕疵以及由于鑒定瑕疵而產生的證據效力問題。
除了前面提到的雙方按2008年定額結算的協議不存在之外,根據2008年定額進行鑒定,也不符合市場慣例。該鑒定報告中自購材料采用2008年網刊4-10月平均價格,比同期市場實際價格高出太多,不能真實反映實際建筑成本;對于乙方自購材料單價,此報告中沒有按照2008年本市建筑市場實際材料價格進行找差。應該要求乙方提供所購材料發票,按實際所購材料價格進行找差。同時,2008年4月1日施工時,按市場交易習慣,全市所有的建筑工程并沒有適用當年的定額取費的做法,這違背了客觀事實。
事實上,本案的鑒定機構也存在不妥之處。先是上文提到的鑒定機構沒有詢問法院應以何種標準進行鑒定,而擅自選擇以2008年定額作為鑒定標準這一做法欠妥;另外,法院委托的是“工程成本”鑒定(雖然是錯誤的),而鑒定機構作出的是“工程造價”鑒定,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報告超出了法院的委托內容,這會影響法院對此份證據的采信。
如上所述,本案在鑒定標準、鑒定內容以及鑒定報告等方面存在嚴重的瑕疵,因此按照2008年定額作出的鑒定結論不能被采用。
第三個爭議焦點是,對于按照2004年定額進行鑒定的申請應由原告方提出還是被告方提出,舉證不利的后果由誰承擔。。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是訴訟提起人,在按2008年定額鑒定的結論被法院否定之后,這份鑒定報告就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因此,法院要求原告提出其他證據,原告不同意按照2004年定額再一次進行鑒定,那么就意味著要求被告給付剩余工程款的主張沒有證據支撐,這當然由原告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
法院只有清楚地把握以上爭議焦點,才能順利地進行有理有據的裁判。歸納爭議焦點,是法院工作的必經環節,也是重中之重,是法院審理案件的前提,也是為隨后的進一步審判奠定基礎。
(2)法院應當重視規范自身委托鑒定的職能。在建設工程合同案中,“慮及施工周期和施工條件的復雜性,合同價款難以預先協定,往往是暫定的,有賴于當事人雙方根據合同后續實際履行情勢,借助專門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之力,依據國家或地方編制的結算定額,方能計算出合同的最終價款”,這就不可避免地需要經過鑒定、評估、拍賣(評估、拍賣在此不述)等程序。法院委托鑒定時應該注意很多問題。首先,法院應當慎重考慮當事人的鑒定請求,不應縱容當事人濫用鑒定程序,法院應當對于鑒定是否必要,鑒定結果是否與本案密切相關進行充分考察后再決定是否應當鑒定。《解釋》第22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 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 不予支持。”因此,進行工程造價鑒定并不是隨意啟動的,“對于雙方不能形成結算文件,又未約定結算辦法的,在根據法律法規及相關造價管理規定不能協商確定而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可以進行司法鑒定來確認事實。如果不通過鑒定也能查清事實的,就不應進行鑒定”。
其次,法院應明示鑒定機關以何種標準進行鑒定,鑒定的主要內容應當具有明確的針對性,切中要害。否則,鑒定機關對于鑒定的標準不清楚,有的會多次詢問法院,有的則會自行選擇鑒定標準(本案的鑒定機關由于法院沒有明示其應根據何種標準進行鑒定,則自行選擇按2008年定額進行鑒定,造成了諸多麻煩),這無疑拖延了訴訟時間,不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再次,法院應當按時移送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進行質證,以避免“在鑒定過程中要多次補充材料,少數承辦人甚至讓當事人直接向鑒定機構提交材料,從而無法保證鑒定材料的真實、合法,容易讓另一方當事人的不滿而提出補充鑒定和重復鑒定,加大了訴訟成本,降低了司法效率”的現象發生。
最后,法院也應當考慮該如何處理鑒定機關超出法院委托內容而做出鑒定的情況以及其他有關鑒定結論的審查與采信問題。“對外委托司法鑒定不同于當事人單方委托鑒定,應當嚴格按照法院出具的委托書事項進行鑒定”。
(3)法官應在掌握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特征的基礎上,熟練運用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提高辦案效率與質量。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具有以下特征:專業性較強,標的額較大,涉訴主體多,法律關系也較為復雜,這要求法官應該接受相關的專業訓練,以便熟練地審理案件。以本案為例,原告于2009年4月,截至2013年8月才二審完結,期間拖延了4年之久,這對于案件雙方而言都是莫大的損失。法官在審理這類較為復雜的案件時,應當充分了解案件的客觀情況,從而制定詳細的審理計劃,根據審理的不同階段來詢問當事人,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等。法官不能讓原被告牽著鼻子走,對于原被告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就應該果斷拒絕,比如本案中原告提出的鑒定申請,法院沒有拒絕其主張,遂產生了之后的諸多麻煩,而最后,法院自食其果,又否定了自己委托的鑒定報告。
同時,法官應當熟練掌握有關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涉及本領域的法律文本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招標投標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等。熟練掌握法律規定是法官審理案件的前提,深入理解法律規范背后的法律意旨更是法官審理案件所必須的法律素養。因此,提高法官自身的法律熟悉度與理解度,是審判工作得以順利進行的關鍵因素。
綜上對本案的介紹與分析,只是從一個小的視角來對浩如煙海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出現的問題給予一些個人見解。隨著經濟規模的擴大以及經濟結構的多元化發展,建設工程糾紛也日趨多樣化,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難度也日漸加大。法官應跟上經濟發展的節奏,廣泛了解各類建設工程糾紛案件,以便在自己處理相似案件時得心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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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投標;工程管理;招投標規范
一、前言
目前工程量清單計價已經成為國際上的主流做法,它具有相當長的歷史,并且由于它的廣泛性、合理性、科學性以及實用性,相信在未來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都將繼續存在下去。我國已經開始推行招標投標段的工程量清單計價,但是我們才處于最初的階段,還不是很完善。筆者根據我們在工作工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對工程量清單計價在工程投標應用中出現的主要問題進行分析。
二、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優點
工程量清單計價這為投標的各個單位提供了公平競爭的基礎。說它公平主要是體現在工程量清單它作為招標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包括了擬建工程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以及其他項目的數量的明細單,并且由我們的招標人員進行統一的管理,這樣就能保證了投標單位競爭的一致性。它減少了由于投標單位在編制投標文件時候出現的偶然性技術誤差,從而導致投標失敗,這就為我們招投標提供了最基礎的平等公平的原則。這不僅僅簡化我們在投標報價的計算過程,同樣節約了時間,更是減少不必要的重復性勞動。
1、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更能夠突出企業的自主性。它有利于投標的企業在報價的時候充分的考慮招標文件所完成工程量清單計價的所有費用,可以把我們企業的進度、質量以及管理技術等方案體現到清單項目的報價中,可以更加明顯的突出企業的綜合實力。
2、工程量清單計價對于風險的承擔能夠合理的分擔開來。我們知道建筑工程由于它自身的特性,所以對于工程的不確定性和變更因素等,使得工程在建設過程中有很大的風險。而我們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后,投標單位可以只對自己所報的成本和單價付風險責任,至于工程量的變更以及計算錯誤等都不用負責任,這樣就能夠使風險的分擔合理化。我們可以采用責權制度,這樣子權利和義務都可以相互對等。
3、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標可以使標底被淡化,更加有利于對標底的管理與控制。在以前的傳統招標投標的方法中,我們關注一直是標底,而我們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就可以把他作為招標的一部分,是公開的。所以標底的作用在招標的時候被淡化,而且對評定標的影響甚微。從而標底被泄露這一負面影響就可以被徹底消除了。
4、工程量清單對于企業的成本能夠更加精心的進行控制,能夠促進我們企業建立屬于自己的定額庫。我們中標企業可以根據中標和在投標文件中的承諾,可以對單位工程成本,利潤等等進行綜合統籌分析;對于方案的可以選擇最優方案,使自己的定額庫逐步被建立,我們可以在施工過程中不斷調整和優化,從而提高企業的自身發展。
5、工程量清單計價更加有利于我們對工程索賠的控制。在以前的招標方式中,一般都是低價中標,高價索賠,這種現象我們屢見不鮮,索賠的主要內容包括設計變更、現場簽證以及技術措施費等。而在工程清單計價投標中,由于單項工程的綜合單價不會因為數量的變化、施工過程的難易程度和施工技術措施的差別而調整,所以大大減少了不合理索賠的發生。
三、工程量清單計價現階段存在的主要問題
1.關于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的編制與綜合單價組價
從理論上講,我們的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它簡化了風向計算工程量,在計算規則中則以實體工程量為準則,這樣我們的計算規則也就簡化開來,我們的綜合單價為競爭而形成了市場價格。但是由于在實際施工中因為缺乏清單子目市場價格有效積累以及變動率參考,所以我們目前所采用的工程量清單計價實際上仍然是根據定額為基礎的定額計價。
2.關于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的編制中的項目特征描述
從理論上講我們的工程量清單計價在招標的時候,我們統一由業主方提供工程量清單作為我們施工企業投標報價、施工以及竣工結算的法定依據。所以我們對于清單量清單中的每一項子項目的描述都很重要,但是我們要求把工程量清單中的設計都要描述一遍,包括材料的規格、品牌以及品種等一切的資料。雖然初衷是好的,但是我們在實際招標的階段就很難確定,這不僅加大了我們造價人員的工作強度,還為以后的結算留下隱患。
3.關于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中工程變更的實施與結算
在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工程項目的變更分為兩種,一是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整體發生變更,另一種則是清單項目中某些項目特征發生變更,如果某些子項發生變化,則變更變得極為棘手。
4.關于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中評標及不平衡報價
在我們采用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后,我們要注重投標企業的不平衡報價和一些項目的不正常報價問題。在目前的定額結算的模式下,工程結算時候會按照實際的發生情況來采取結算。這就跟我們所采用的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是不同的,因此對招標以及評標有了更加高的要求。對于投標企業來說,根據工程量清單計價以及招標文件的漏洞把工程利益的最大化實現,這是沒有錯的,但是對象對于業主來說,就需要在評標或者簽訂合同的時候就要著手控制工程造價,不會再結算的時候有了大額的提高。
5.關于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招標方的最高限價
在目前我們所實施的工程清單招標最高限價,它一般是由當地的造價咨詢根據地方的定額和市級工程造價信息編制,并且跟著這個設定攔標價格。這種情況對于我們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模的初衷是想違背的,這很容易被招標作弊鉆空子。
6.關于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在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中的應用
我們根據現行的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規定,我們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是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工程建設項目,我們都要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由于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還缺乏必要管理與詳化,加之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在管理主體上還有待完善,可能造成國有資金使用效率低下,對于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也應該配套出臺詳細的工程結算管理辦法及詳盡的指導價格,以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建設更加優質的公共建筑。對于此種情況,因為是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中標,綜合單價無變更不作調整,在定額計價模式下,可以在結算時調整,而在工程量清單計價下工程造價結算審計時則無權調整價格,此種情況也應該引起業界的足夠重視。
四、結束語
總體來說,我們要向解決目前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招投標過程中存在的或大或小的問題,必須要我們招投標企業和企業完善自身的硬件條件,還有就是提高人員的素質。國家加強有關部門的招標市場的體制管理,才能夠完善我國的建筑招標市場,才能夠真正達到工程建筑市場公開公平以及城市守信的原則。
參考文獻:
[1]姚學群,張建平.淺談工程量清單招投標應注意的問題[J].云南建筑,2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