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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預防為主、標本兼治、強化主體、綜合治理”的基本思路,建立健全基層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夯實安全生產基礎,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整治安全隱患,完善規章制度,強化教育培訓,增強安全意識,切實提升基層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堅決遏制較大以上事故,減少一般事故,促進全市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
二、工作目標
力爭在三年時間內全市所有鄉鎮達到安全生產基本要求,50%的鄉鎮創建為衡陽市安全生產示范鄉鎮,20%的鄉鎮創建為湖南省安全生產示范鄉鎮。年力爭我市創建為省級安全生產示范縣市。
三、實施步驟
力爭8個鄉鎮創建為衡陽市安全生產示范鄉鎮,3個鄉鎮創建為省安全生產示范鄉鎮;年度,力爭8個鄉鎮創建為衡陽市安全生產示范鄉鎮,3個鄉鎮創建為省安全生產示范鄉鎮;力爭4個鄉鎮創建為衡陽市安全生產示范鄉鎮,3個鄉鎮創建為省安全生產示范鄉鎮。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落實示范創建工作責任
1、落實領導責任制。各鄉鎮辦事處要成立示范鄉鎮創建領導小組,主要領導帶頭抓、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要把安全生產示范創建工作納入鄉鎮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的各項工作同步規劃、同步部署、同步推進,并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組織召開有關會議,明確工作職責和目標任務,研究解決辦法和措施。
2、落實生產經營單位責任制。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各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大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安全生產條件,配備相關的設施設備及安全管理人員,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嚴格安全生產獎罰措施,把安全生產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車間、班組和崗位,形成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3、落實目標管理考核獎勵制。建立市直有關部門和鄉鎮辦事處對口幫扶制度,切實幫助鄉鎮辦事處解決創建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和困難。把安全生產示范創建工作列為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內容,對鄉鎮辦事處和市直有關部門的創建工作進行量化考核。實行安全生產示范鄉鎮創建以獎代補獎勵機制,創建為省級示范鄉鎮的,市財政給予3萬元獎勵,創建為衡陽市示范鄉鎮的,市財政給予2萬元獎勵。
(二)強化基礎建設,健全安全生產監管機構
1、建立鄉鎮安全生產協調機構。各鄉鎮辦事處要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為主任,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為副主任,有關負責人為成員,下設辦公室,承擔安委會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職領導擔任。組建村、社區安全生產聯組,村(居)委會建立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安全生產協管員和信息員。
2、建立健全鄉鎮安全監管機構。全面啟動鄉鎮安監站建設,各鄉鎮辦事處均要成立鄉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代表鄉鎮人民政府綜合監管本轄區的安全生產工作和行使由上級安全監管部門依法委托的監管職能。站長由分管安全領導兼任,并配備2-4人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安監站應有專門的安全生產辦公用房及工作經費,并按規定配備相應裝備和設施;安監站內應建立鄉鎮行政區劃圖、安全生產機構設置圖、重點監控單位分布圖和重大危險源及危險因素分布示意圖等圖表并規范上墻;相關安全生產會議記錄、安全生產基本情況、事故統計及事故調查處理記錄等資料應規范齊全,實行臺賬化管理。
3、健全和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各鄉鎮辦事處要健全和完善鄉鎮辦事處、村(居)委會兩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例會制度、值班制度、事故應急救援及報告制度、目標管理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教育和培訓制度、監督檢查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明確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為安全生產提供制度保障。
(三)強化工作措施,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1、加大宣傳力度。各鄉鎮辦事處要全面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政策宣傳力度;動員村(居)委會、組和企業開展形式多樣、實用有效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督促企業和相關部門在礦山、車站、碼頭、集貿市場、重點路段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標語,營造濃厚的安全生產宣傳氛圍,切實增強企業和市民安全生產意識。
有效控制重大水生動物疫病在市的發生和流行,保障水產品質量安全,為全市人民提供豐富、健康、安全的水生動物產品。防治結合”方針,堅持“以防為主。以促進水產養殖生產健康發展、維護水域生態環境為目標,制定和采用科學、簡便、高效的水生動物及其產品防疫檢疫和標準方法。
二、工作職責
(一)依法負責全市水生動物防疫檢疫監督管理工作。市水生動物防疫檢疫與病害防治中心、市漁政漁港監督管理站是水生動物防疫檢疫的實施和監督管理機構,市水利局是全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全市水生動物防疫檢疫的日常工作。
(二)積極配合并做好水生動物防疫檢疫工作。市工商、衛生、交通、商貿、質檢及航空、鐵路等部門和單位要根據各自職責。
三、生產質量管理
(一)從事漁業生產的單位或個人應持有市漁業主管部門核發的養殖許可證。
(二)漁業用水必須符合國家相關質量標準。
(三)水產苗種在出售、投放前必須經過檢驗檢疫。出售苗種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四)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投入經國家許可的藥品、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從事漁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質的藥品、飼料和飼料添加劑。
(五)漁業生產者應當依法填寫水產養殖生產記錄和水產養殖用藥記錄。水產養殖生產和用藥記錄應保存至該批水產品全部銷售后二年以上。禁止偽造水產養殖生產記錄和水產養殖用藥記錄。
(六)可以查閱、復制水產養殖生產記錄和水產養殖用藥記錄及其它相關資料,水生動物防疫檢疫部門可以對生產中的水產品及其水域環境進行質量檢查。對存在疫病隱患的水產品及其水域環境有權進行防疫處理,其處理費用由生產者自行承擔。
四、防疫檢疫管理
水生動物防疫檢疫包括水生動物疫病的預防、檢測、控制、撲滅和水生動物產品的檢疫。
(一)水生動物及其產品是指從海洋和內陸水域合法捕獲及人工養殖的魚類、甲殼類、軟體類和其它水生動物鮮制品及其冷凍品、加工品等。
(二)其生產經營活動要符合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從事水生動物及其產品養殖、加工、存儲、運輸、銷售等的單位和個人。所生產、經營的水生動物及其產品要附有所轄水生動物防疫檢疫機構出具的國家統一制式的檢查合格證明。禁止經營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水生動物及其產品。
(三)生產者單位或個人銷售的水產品要逐步建立健全水產品包裝標識。標識中應按規定標明產品的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質量等相關內容;使用添加劑的還要按照規定注明添加劑的名稱。
(四)對養殖、加工、存儲、運輸、銷售水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工具、設施、包裝物、運載車輛及水體進行消毒處理。對于患有人與動物共患傳染疾病和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人員,從事水生動物及其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直接從事水生動物及其產品生產經營活動。
(五)經鐵路、公路、航空運輸水生動物及其產品。托運人須持有檢疫合格證明。無檢疫合格證明的承運人不得承運。水生動物及其產品批發市場及鐵路、公路等承運單位應當配合做好防疫檢疫檢查工作。
(六)經檢疫合格,水產種苗(包括胚胎、卵)和水生動物及其產品在出售、運輸前貨主必須依法向市水生動物防疫檢疫機構申報檢疫。方可出售和運輸。
(七)已經產地檢疫的對其所持檢疫證明要進行復核,進入市的水生動物及其產品應依法先經產地檢疫。復核中發現證物不符、檢疫證明超過有效期限、檢疫證明有轉讓涂改和偽造嫌疑的可以進行抽樣檢驗。無法當場檢疫的由貨主運至水生動物防疫檢疫機構指定的存儲場所進行檢疫。
應當附有本市水生動物防疫檢疫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本市水生動物及其產品運往外地。
(八)酒店、賓館、飯店、招待所、食堂等餐飲場所不得經營未經水生動物防疫檢疫機構檢疫的水生動物及其產品。
(九)可依法進行采樣、留驗、抽檢、補檢、重檢。對染疫或疑似染疫的水生動物及其產品,水生動物防疫檢疫機構在對水生動物及其產品進行檢疫時。要及時進行隔離、封存處理。根據水生動物防疫檢疫結果,水生動物防疫檢疫機構應出具統一的《水生動物產地檢疫證明》《出境水生動物檢疫證明》《水生動物運輸工具消毒證明》屬水生動物防疫檢疫機構檢疫不合格的水生動物及其產品,由貨主在檢疫人員監督下做防疫消毒和高溫、冷凍、焚化或其它無害化處理;貨主拒不處理的由水生動物防疫檢疫機構依法代作處理。無害化處理的費用由貨主承擔。
(十)除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收取檢疫費外,水生動物防疫檢疫機構對水生動物及其產品依法進行檢疫時。不得加收其它費用。
(十一)凡違反水生動物及其產品防疫檢疫有關規定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五、保障措施
(一)各鄉鎮街、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水生動物防疫檢疫工作的領導。工商、物價、衛生、交通、商貿、運輸等部門要明確責任。共同抓好水生動物防疫檢疫工作。
(二)水生動物防疫檢疫機構要加強隊伍建設。確保水產品生產、銷售的每一個環節都符合國家的質量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