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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稱制度改革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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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稱制度改革

    第1篇:職稱制度改革范文

    【關鍵詞】職稱評審 制度 改革 導向

    我國的職稱制度是由舊中國的職稱制沿襲而來,期間經歷幾次大的調整,由上世紀50年代的技術職務任命制到改革開放初期的技術職稱評定制度并最終變為現今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

    職稱制度現行的幾種常見模式分析

    評聘結合模式。評聘結合模式是指在對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進行評審時,同時進行職務的聘任。其合理性體現在可以做到能力與級別相符,符合管理中的能級原理。但是,這種模式也存在許多缺陷:其一,國家主導的職稱評審的科學性和穩定性與用人單位實際情況的多變性存在不相容,致使用人單位或長期處于高職缺編狀態,或長期處于高職人滿為患狀態;其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成長的規律與用人單位科學設崗的基本要求不相容,因此這種模式在前幾年尚可以推行,但近幾年矛盾越來越突出,社會組織金字塔式的組織結構,決定了組織成員上升空間的狹小,制約了人才的成長和晉升;其三,由于評聘結合決定了“評”與“聘”的緊密關系,必然使職稱評聘的標準在“評”的環節的公正性和“聘”的環節的適用性之間進行爭奪和搖擺,由于“評”的環節的組織主體是國家人事部門(或其委托的地方人事部門),用人單位沒有更多的話語權,致使評聘結合實際上是以評代聘。

    評聘分開模式。①這種模式可簡單總結為“個人申報、社會評價、單位聘任、政府指導”,其突出特點為:把專業技術資格申報權交給個人,把專業資格評審權交給社會,把聘任權交給單位。由于過分強調用人單位的自由聘任權,這種模式也存在不足,即用人單位既可以高職低聘,也可以低職高聘,可以全然不顧來自社會的公正評價。

    先評后聘模式。從時間上分開了“評”和“聘”的環節,而且強調先評后聘。這種做法,基本杜絕了用人單位的低職高聘行為,既保證了職稱評審工作的權威性,又使用人單位有一定的靈活度,可以根據自身的環境特點和發展導向決定人員的聘用。

    職稱制度本質的多視角分析

    信息經濟學視角下,職稱制度是專業技術能力的評級制度,為人才市場的需求方提供了一種“市場信號”。職稱作為人才能力的等級標志,降低了人才市場的信息不對稱,降低了人力資源配置過程中的交易成本,有效規避了逆向選擇行為,提高了人力資源市場的效率。在這種意義上,職稱只解決能力的評價問題,不解決人才的使用和激勵問題。

    把職稱作為專業技術職務,始于1986年。當時中央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轉發國家教委《高等學校監事職務試行條例》,開始職稱改革工作,實行教師職務聘任制度。當時實行的初衷是落實知識分子政策,用國家的行政強制力來排除來自各個組織的各種阻力,真正體現社會對“知識分子”這一當時的弱勢群體的關懷與尊重。現在看來,當時的這種舉措是合理有效的,起到了應有的作用。但是由于所處的社會背景,許多做法還帶有計劃經濟的色彩,并未把市場經濟的基本要素考慮在內,以至于存在許多與現在市場經濟環境不相適應的方面。比如僅考慮了知識分子的激勵、尊重和使用,而未考慮人才的流動與合理配置等。在目前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人才的流動已經司空見慣,人才的合理流動已成為人力資源在全社會合理配置的重要實現形式。在這種情況下,職稱的市場信號意義就變得十分突出。

    從社會學角度看,若要實現職稱“市場信號”的作用,職稱評審組織應保持組織獨立性和學術權威性。組織對員工的評價不僅包含員工的能力因素,還包含了該員工的能力是否與組織的目標相匹配,以及該員工的意愿是否與組織的目標相匹配,甚至還包含了組織文化等非系統因素。因此,客觀公正的評價只能由社會機構來作出,并且社會機構評價的組織構成和評價標準應具有中立性和客觀性。為保證這種中立性和客觀性,除了來自人才市場的客觀約束外,還應引入來自政府的行政約束。培育這種具有客觀中立性和公信力的評價組織,任務十分艱巨,道路十分漫長,但不能因此而用行政機構取而代之。長期使用行政機構來行使人才評價的權利,一方面會助長這一機構的權力意識,產生尋租;另一方面也會強化人力資源管理中的計劃色彩,與市場經濟對人力資源的流動性要求背道而馳;此外,由于行政人員作為評價主體,缺少行業學術權威的參與,還容易破壞職稱評價標準的學術性和先進性。②至于職稱評審的權威性,一方面取決于評委組成的學術權威性,另一方面取決于評審過程的客觀全面,以及評價標準的合理性以及剛性程度。

    管理學視角下,職稱制度的激勵作用和導向作用的發揮,來自于社會和專業技術人員對于職稱的認知與認同。目前有一種較流行的觀點認為,應廢除職稱終身制,營造能上能下的制度環境和氛圍。甚至有專家認為應把職稱評價交給用人單位,由單位根據發展需要設立職稱崗位,然后再進行評審和聘任,實際上是“以聘代評”。這種觀點同時認為,廣大專業技術人員對職稱的認同度很高,在職稱晉升方面的需求也會十分強烈和持久。如果把職稱授予的權力交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就會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運用職稱杠桿,更好地對內部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導向和激勵,還可以防止職稱評審上的“一刀切”。在這種思路的引導下,中科院等單位在積極實施職稱制度的改革。③筆者認為,這種“以聘代評”的觀點和做法,實際上在動搖整個職稱制度的基礎,不宜大范圍推行。它實際上是要把職稱職務化,要把職稱評審組織化,要把評審標準混亂化,從根本上動搖社會和個人對于“職稱”的心理認同。職稱制度一旦這樣運行,長期積累的社會和個人對于職稱的心理認同將迅速退化。

    職稱制度改革應注意的問題

    由于實踐的原因,現行的職稱制度,混淆了職稱作為專業技術能力評價標準的本質意義,使得人們對職稱評聘工作存在許多誤解。這些誤解導致人們對職稱制度改革方向的幾種不同傾向,在具體實踐中也產生諸多誤區。因此,有必要對職稱進行深入剖析,明確職稱制度的邏輯原點,進而對職稱制度的改革做出設計和展望。

    職稱作為“學銜”的成色問題。職稱制度改革的首要問題就是確定適用范圍和適用對象,職稱作為學術頭銜,標志著擁有者的學術貢獻和學術造詣,應為專業技術人員所特有,適用于各專業技術領域。首先,其他非專業技術人員的工作很難有學術性質,特別是行政人員,如果給他們以相應的“職稱”,無疑有搭車的性質。其次,非專業技術工作的差別更多地體現在“量”而非“質”,由“政工師”向“高級政工師”僅由量的積累實現跨越,確實是“天使的夢想”,但這種夢想在現實中卻司空見慣,足見這種制度的不合理性,最終,這種制度必將演化成類似“年功制”的準論資排輩式的制度。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大量的不具備學術梯級性質的“序列”紛紛對照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制”,無疑淡化了作為學術評價標尺的“職稱制”的標桿作用,從而降低了職稱的“成色”。因此,作為“職稱”的序列,應有所限制。高校教師、公立研究所的科研人員、醫生等,其水平和能力確實可用“職稱”來進行標識。

    職稱激勵作用的根源問題。激勵的反饋模式:任務標準(結果或過程)觀察(過程或結果)評價獎勵或處罰強化(正或負)。在此,觀察的時長決定了激勵的時長,簡單的工作是計件,次簡單的工作是計時,再次簡單的工作則要考察一個月的時間,復雜的工作需要年薪制(因為要考察一年),專業技術人員的工作則最難以考察,往往需要長達幾年的時間。職稱是對專業技術人員幾年科研學術活動的階段性肯定,與社會評價、物質待遇等直接相關。從更深層次上看,職稱激勵作用來自于專業技術人員對于自我實現水平的認知激勵。

    職稱激勵的邊界問題。職稱制度對評聘體系以外的個人很難產生激勵作用,如何把更多的人納入職稱激勵范圍,如何通過職稱對個人產生更長效的激勵,涉及職稱激勵的邊界問題,也是職稱制度改革的熱點和難點。宏觀上看,作為我國經濟的主要成分民營三資企業中,職稱制度沒有得到很好的推行,這在客觀上造成了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組織形式間人才流動的鴻溝。微觀上看,在實施職稱制度的組織內,職稱的激勵作用也不總是恒久有效。例如,作為職稱序列的頂端,“教授”的續激勵問題一直都存在。好在近來在逐漸推行精細化管理的“教授分級”,對這一問題的解決有一定幫助。

    綜上所述,職稱制度作為我國的一項基本的人事制度在改革和發展中還有很多矛盾和問題,只有在實踐中逐漸摸索,尋求解決。但保持職稱作為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符號的本質含義,堅持職稱評聘的能力導向,是職稱制度健康發展的先決條件。(作者為湖南科技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副教授、副院長,華中科技大學經濟學院博士研究生)

    注釋

    ①劉文俊:“中國職稱制度的演進及其發展趨勢”,《社會科學管理與評論》,2002年第4期。

    第2篇:職稱制度改革范文

    制度在制定與實施的可行性和效果之間總是存在一定差別的,制度改革也是與時俱進的。在新的問題出現的時候,當制度阻礙發展的時候,我們必須對其進行改革,使其順應時代的發展。筆者在對現有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定有關材料的分析中,得出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定存在以下問題。

    (一)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定價值的偏離

    教師職稱評定的價值在實際的實施過程中“變味”了。對中小學教師來說,職稱評定不光與其利益掛鉤,更是教師在一所學校地位的體現。現實中,教師高級職稱指標比較少,論資排輩熬年限、職稱評定限指標、職評考核重材料造成了人們對職稱評定激勵作用的質疑。職稱評定矛盾過于集中,部分教師一旦職稱到手,再無進取心,工作也沒有動力了。教師評定職稱需要參加各種考試并交付相關的報名費,這個費用對教師來說是不小的開支。教師職稱評定的過程是一體化的,并有嚴格的評定過程和監督措施,但是實際情況往往事與愿違。這些現象值得我們去反思:為什么教師職稱評定的價值會產生偏離?筆者認為,是教師之間的利益博弈所導致的。

    (二)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定機制的滯后性

    在職稱評定的過程中,很多教師都發出了質疑的聲音:誰來評定?怎么評定?目前這些方面都比較含糊,導致職稱評定過程的不公平現象屢屢發生。因此,應該有個比較正規的權威組織全面評定教師,包括靜態的資料評審和動態的實地考察。評審方法要科學,建立教師評審電子檔案,審核的過程要公平、公正、公開,由政府授權的社會中介組織按評審的程序進行,實行公開評審,結果采取公告的形式。“在教師職稱評定的時候,我們盡力避免一刀切,變一把尺子為多把尺子。”[1]對參評教師的評議應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辦法進行。

    (三)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定標準的片面性

    我們對教師的職稱評定應該是全方位的掃描。教師職稱評定應該是教師職業道德水平、教育教學能力、教育教學效果的綜合評定。在正確處理論文和職稱評定的關系基礎上,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定應該以教學能力、教學效果、學生管理能力為主,許多音、體、美教師在職稱評定時往往得不到同等對待,職稱評定缺乏全面性和科學性,如“硬件(學歷、教齡、工資、論文)考慮得多,考慮軟件(工作表現、教學效果、工作實績)少”[2]。學校應優先推薦教育教學業績突出的教師晉升職稱,完善評定標準,把師德作為評聘教師職稱的首要條件。同時,重視教育教學工作的實績和實踐經歷,樹立正確的用人導向,在評審中推行全員答辯、講課說課、專家評議等多種評定方式,將面試答辯、講課說課綜合成績作為職稱評定的重要參考因素。

    二、中小學教師職稱改革現象的社會學分析

    教師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我們常常這樣形容教師。在很長一段時間里,整個社會賦予了教師群體崇高的精神符號特征,但卻往往無法在社會地位與收入水平上給予教師更好的保障。我們要對這一關系到中小學教師切身利益以及教育未來發展的職稱制度進行更多的思考。

    (一)教師地位提高的社會學分析

    《關于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指出:建立統一的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并設置正高級職稱;職稱系列依次為三級教師、二級教師、一級教師、高級教師和正高級教師。過去,中學和小學是兩個不同系列;現在,中學和小學統一為一個系列,打破了中小學教師之間的隔閡,拓展了教師職業發展空間,實現了中小學教師之間的流動。過去,中學教師職稱和小學教師職稱截然分開的時候,工資待遇也相應較低,中小學教師的社會地位也不高,小學教師評小學職稱,晉升到相當于中學一級的小學高級后就基本到頂了,只能永遠定格在中級職稱;現在,小學教師也能評正高級職稱,中小學教師也能評“教授”了,讓很多中小學教師眼前一亮。這些政策的制定,讓中小學教師都感覺到自己的地位得到了提升。

    教師的地位取決于多種因素,既有工資、待遇、福利、住房、晉級等經濟性因素, 也有工作環境、社會聲望、威信、榮譽、尊重等非經濟因素。國外社會學家休森認為,人們評價教師職業的社會地位標準主要有三個:社會聲望、財富和權威。中小學教師之所以格外關注教師職稱評定,是因為晉升高級職稱的教師每年收入將會相應增加,教師在學校的聲望也會相應提高,其多年來的付出也將得到精神價值的體現。眾所周知,中小學教師的社會貢獻大、勞動強度大,這次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是對中小學教師勞動價值的尊重,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教師的職業滿意度。隨著中小學設置正高級職稱,中小學教師在基礎教育發展的道路上,專業權威得到了進一步肯定。因此,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的改革大大提高了中小學教師的職業地位。

    (二)教師權益保障的社會學分析

    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提出:建立以同行專家評審為基礎的業內評價機制,健全工作程序和評審規則,建立評審專家責任制,全面推行評價結果公示制度,按照注重師德素養、教育教學工作實績和一線實踐經歷的要求,完善教師專業技術水平評價標準條件。但在實踐中,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定出現了不公平和不規范現象,損害了一部分教師的利益。

    在社會學家布迪厄看來,社會世界是由大量具有相對自主性的場域構成的,社會科學真正的研究對象應該是場域。[2]教師職稱評定也是行動者進行“投資”、爭奪“資本”,以實現其“利益”的競爭場域。在中小學出現了兩種截然相反的場域:一方面是很多獲得高級職稱的教師后期激勵不足,出現了職業倦怠現象,不再鉆研業務,而是消極等待退休;與其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青年教師為了晉升高一級職稱而參加激烈的教師職稱晉升的競爭,因為教師職稱的評定不光是教師社會地位的體現,更是與教師的利益掛鉤,所以在職稱評定的過程中,出現了教師弄虛作假的現象,導致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定價值取向的偏離。誰來確保職稱評定的公平?誰來保障教師的權益?教育主管部門要保證評定的公正與透明度,應依靠中小學一線教師來評定教師的能力和水平,讓評定不與教師實際情況脫軌,突顯評價的客觀性。對評定結果有異議,教師應通過合法的申訴渠道去解決;對于違法的職稱評定行為,應提訟。切實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

    總之,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要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遵循中小學教師成長的規律,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中小學教師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調動廣大教師教書育人的積極性,重視教師的師德、業績和貢獻,維護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定的公平性。它有助于造就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教師隊伍,為推進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人才支持,促進中小學教師全面發展,促進基礎教育改革的均衡發展。

    參考文獻:

    第3篇:職稱制度改革范文

    甘肅慶陽市人民醫院骨科大夫孫向玉,1996年參加工作,一直到2012年才評上中級職稱。說到這個漫長的過程,他的感覺是“很疲憊,很無奈”。

    孫向玉是中專畢業。按照當地規定,達到年限后才可以開始報考,中專文憑是15年,大專文憑是7年,本科文憑是5年。孫向玉最不能理解的,是有很多其他要求,比如要求英語、計算機及格,要有,還要求連續5年的繼續教育學分,每年要求達到30個學分。“為什么不按工作業績評呢?”孫向玉說。除了這些“硬指標”,還有“軟指標”,就是得找關系托人。“說到這個,我感到更窩火。但是工資福利都和職稱掛鉤,不評不行啊!”孫向玉感嘆。

    職稱對個人的用處有哪些?調查發現,首先是“提高待遇”(52.0%),其次是“職位提升”(24.2%),第三是“業務認可”(11.7%)。8.3%的人表示“用處不大”。

    中學教師孫喆2004年本科畢業,直到2013年才拿到中教初級職稱。“本來本科畢業后5年就可以評了,但得等指標。每年指標都不夠,很多人符合條件了還是評不上。”孫喆說,縣城學校100多人,每年只給兩三個名額。要提前評上,就得找關系、送禮。

    調查中,有42.7%的人為評職稱焦慮過,35.5%的人表示“一般”或“不好說”,明確表示不焦慮的僅占21.6%。

    受訪者感到焦慮的主要因素有:專業論文的發表(46.1%)、職業外語考試(38.9%)、對評審人員的打點(29.5%)、相關作品提交(26.5%)、相關材料組織(21.0%)等。

    46.4%的受訪者認為

    職稱不能有效反映能力水平

    職稱能否有效反映工作者的能力和水平?調查中,46.4%的人對此持否定態度,只有20.8%的人表示肯定,還有32.8%的人表示不好說。

    西北政法大學副教授諶洪果,曾公開表示不參評教授。在他看來,現行評審制度存在很多弊端:第一,純粹的量化標準,以發表文章或課題數量為標準,缺乏一些實質性的評價。“比如說,只用核心期刊和課題級別判斷學術能力是否優秀,教學實踐和創新能力卻不被重視。”第二,外行評審內行。第三,評審機制的“論資排輩”,一些有工作業績的年輕人需要一直等待。第四,會滋生學術腐敗,為了評審托關系、送禮等。

    調查中,有36.4%的人表示,評審缺乏監督,會催生腐敗交易。

    全國政協委員、民建寧夏區委主委孫貴寶,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現在的職稱評審有一個最大的不合理之處,是“體制內外”不一視同仁。民營企業、非公經濟沒有納入進來,很多海外留學生回國到民營企業工作,職稱一直解決不了。

    現行職稱評審制度有哪些弊端?調查中,55.9%的人認為是“評審體制僵化,各種職業一刀切”,54.5%的人表示是“評審標準不科學,不能反映人的實際能力”,53.9%的人指出“論文成為硬杠杠,變相鼓勵造假”,45.2%的人指出是“外語、計算機要求脫離實際”。

    61.8%的人建議取消“一刀切”

    調查顯示,61.7%的受訪者贊成改革現有職稱評審制度。

    受訪者給出的建議有:“取消‘一刀切’,根據各行業特點設定評審標準”(61.8%),“取消非科研工作者的論文要求”(47.3%),“避免行政干預,建立以專業協會為基礎的職稱評定體系”(46.1%),“職稱計算機和職稱外語不再作為申報評審的必要條件”(45.8%),“建立評審監督機制,保障評審過程公開透明”(41.8%)。

    人社部副部長王曉初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中小學職稱制度已經推出,今后小學老師可以評正高職稱,而且將大大淡化論文要求。工程師、會計、醫衛等領域的職稱制度改革也將逐步分類推進。

    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認為,職稱制度需要的不是分類改革,而是取消。從根本上取消行政色彩濃郁的“職稱”,將其變為“職務”——個人被聘擔任什么職務,就享有這一職務對應的待遇,如果不再聘任,就不再享有職務待遇。

    第4篇:職稱制度改革范文

    關鍵詞: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現狀;對策

    一、戶籍制度改革

    與傳統意義上與土地直接相聯的戶籍制度不同,現代戶籍制度戶籍制度是指在保證公民就業、教育以及社會福利等方面權益的前提下,國家依法收集、確認、登記公民出生、死亡、親屬關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與傳統戶籍制度中以以家庭為本位不同的是,現代的戶籍制度的人口管理方式是以個人為本位,是基本的國家行政制度之一。

    戶籍制度改革被譽為繼20世紀80年代實行后,“解放”農民的又一次革命。其是在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為法律依據為基準,從而確立的一整套戶口管理制度。戶籍制度改革以傳統的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制度向城鄉統一的一元戶籍制度過渡為目標,打破了“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的戶口的禁錮,從而實現公民統一的身份的最終目的。其制度改革的實施充分體現出了公民不論是城市居民還是農村居民,都享有居住和遷移的權利,解除了城市戶口所帶來的附加利益和社會經濟差別,從而真正達到在公共設施和發展機會面前,城鄉居民一視同仁。

    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現狀

    城鄉戶籍制度是在我國被普遍批評的一種具有福利身份區隔和歧視性的制度,這一制度制定并形成于我國的計劃經濟時期,同時也被認定為是“二元經濟結構”的最顯著標志之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出臺了一系列戶籍制度改革政策措施,在解決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戶城鎮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許多長期在城鎮穩定就業的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還沒有落戶,許多農業轉移人口還未能在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城鎮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務,這些都對戶籍制度形成了問題倒逼、提出了改革要求。

    首先,戶籍制度改革城市福利不夠,落實不完善

    ①教育方面。從社會福利方面來講,其含金量最高也是改革受益最大的就是教育問題。從國家政策分析,農民工在辦理轉戶手續后,其子女上學問題隨即迎刃而解。而對很多農民工來說,能放棄農村戶口轉成城市戶口,其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其子女的入學問題。但是由于先進教育資源并不充裕,其有限性和稀缺性無一不束縛著農民工子女的入學,盡管政府在政策上是允許農民工子女就近擇校入學的,但是擇校成本逐年增大使得本就收入不多的農民工叫苦不迭。其子女的入學問題仍舊是懸而未決。現有的教育資源根本無法滿足城市和農民工孩子的整體需求,其雖然在城市讀書,但卻未能享受到城市高教育水平的優勢。

    ②社會保障方面。在社會福利中,社會保障是關鍵,是居民享有國家政策上援助的試金石。現今,雖越拉越多的農民由農村戶口轉為城市戶口,但其對社會保障中關于養老、醫療等問題的關注仍處在非常低的水準上,認可度不高。

    ③就業方面。社會福利中,就業問題是重中之重,其就業的程度直接影響著收入高低,對其轉戶的接受程度有著非常重要的促進作用。有了好的就業途徑,其對轉戶的熱情自然而然的增長,即使是戶籍制度改革并不完善,其也會選擇轉戶;否則,沒有相對穩定且滿意的收支狀況,又同時沒有了土地的支撐,農民對于轉戶的熱情自然不會太高。而就目前農民城市就業情況來看,一方面企業不斷轉型,人員不斷被裁剪,企業需要的崗位越來越少,轉戶農民就業渠道非常有限;另一方面,由于轉戶農民其文化水平和技術水平非常有限,其在就業大潮中競爭力薄弱,就業問題一籌莫展。

    ④住房方面。在中國人的傳統觀念中,住房是社會福利中所占比例相當大的一項硬性指標。目前,城市房價一路飆升呈現出水漲船高之勢,令很多轉戶農民望而卻步,因而公租房的出現給轉戶農民帶來了希望。然而就轉戶農民就業地點的不固定且收入相對較低等現狀,公租房對其保障作用的完善,還差距甚遠。

    其次,戶籍制度改革配套設施不全,供給不完整。在社會轉戶農民大潮的沖擊下,城市人口增長迅猛,其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受到了極大的考驗。其很多相應的設施并不能滿足大量轉戶人口的需求,配套設施問題日益凸顯。

    三、加強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方案

    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是黨的十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是一項牽一發動全身的基礎性改革,事關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事關社會公平正義和億萬人民福祉,事關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偉大進程。

    1.加強對戶籍制度改革的宣傳和引導力度。首先要糾正轉戶農民的認識,消除其傳統戶口捆綁觀念的束縛。一方面加大宣傳力度,轉變轉戶農民的觀念,讓其也同時認識到他們也同樣是城市的主人,不要畏首畏尾,積極、勇敢的面對生活;另一方面要加強對城市居民的宣傳,引導其接受戶籍制度改革方案,消除對轉戶人員的歧視與偏見,共建和諧家園。

    2.對轉戶農民情況的落實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a、全面放開小城市落戶門檻,只要是轉戶農民有住所、有意愿,即刻可以落戶;b、中等城市落戶相對小城市要高一點,屬于低門檻,只要是有穩定職業、有穩定住所、有自主意愿,按其申請先后順序,予以落戶;c、大城市落戶要不中等城市再高出一個階層,屬中級門檻,在以上條件均具備的前提下,還要考慮城市的承受能力,落戶相對不如前兩個容易;d、特大城市落戶要嚴格控制,按實際情況,公正、合理引導人口,進出有度。

    3.加快就業保障體系建設。就業轉戶農民最關心的問題,其放棄了農村的土地,轉而落戶城市,就業是促使其轉變觀念最重要的因素。

    首先,加強對轉戶農民的培訓,對其文化素質和技術技能都予以培訓,全方面的對其就業技能和水準予以提升,使其能快速追趕上城市人口就業水平,增加其就業和融入社會的機會。

    其次,要提升城市企業的觀念,取消用人歧視。要對城市人口和轉戶農民一視同仁,不能有另眼相看、不同待遇的情況出現。

    4.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

    首先,要給予轉戶農民同城市人民同樣的社會保障待遇,引導其對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視,并在轉戶農民達到同城市居民一樣年齡時予以同等程度的待遇和保障。

    其次,當前的轉戶農民并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農民了,其大多都有一定程度的文化教育基礎,有一定的社會保障制度意識,要積極鼓勵其參加社保,并給與一定的優惠條件,在使其得到社會保障的同時,有效推動城鄉戶籍制度改革體系的快速發展。

    四、結論

    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打破了十幾年來城鄉戶籍壁壘的束縛,標志著城里人和農村人從此享有同等的社會資源,對社會進步發展有著重大戰略意義。然而,就城鄉戶籍改革制度的現在來看,由于其城市福利不完善、配套設施不完整以及城鄉多年的發展差距等,無一不對城鄉戶籍制度改革有著極大的束縛和制約,如何完善城市戶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鄉一體化發展步伐,其任重而道遠。

    (作者單位:吉林農業大學)

    參考文獻:

    [1] 烏拉爾?沙爾賽開.我國戶籍制度改革.網絡財富,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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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王魏.甘肅省戶籍制度改革現狀及對策研究.經濟研究導刊,2010(6):212-213

    [4] 任大立.全面深化改革的行動綱領.世紀行,2013(11):10-11

    第5篇:職稱制度改革范文

    關鍵詞:應用型課程;內部控制;課程改革

    1引言

    2015年8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統籌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總體方案》,對新時期高等教育重點建設做出新部署。“雙一流”政策的提出,有利于提升中國高等教育綜合實力和國際競爭力,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有力支撐。在這樣的背景下,地方本科院校向應用技術型轉型就顯得十分必要。應用型本科區別于一般本科院校的顯著特點就是在課程建設上突出應用型課程。所謂應用型課程,是將高校與企業緊密合作,產教融合,從企業需求出發培養鍛煉學生的技能。應用型課程最大的特點在于“教學做合一”。在課程教學過程中,突出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引入企業參與人才培養,以求實現學校與職場之間的無縫銜接。在整個教學過程中,教師根據教學目的,按照工作過程系統化的原則安排教學內容,布置任務,學生自主學習,由團隊或者個體獨自完成任務,過程中教師主要發揮指導作用,積極引導學生并完成過程中的考核。最終學生展示學習成果,教師進行終結性考核。通過教學活動,鍛煉學生理解并運用相關知識的技能,培養分析問題與解決問題的能力。教育部在2016年正式將《內部控制制度》課程劃為財務管理專業核心課程,在此之后,各大高校尤其是財經類院校,紛紛將該課程列入專業必修課。《內部控制制度》課程主要講授的內容是內部控制的發展、內部控制理論、方法以及內部控制中的風險評估等。該課程理論性強、實踐要求高、綜合性強。大多數學校的該課程都是由學校老師理論加案例講述。但是由于該門課程較新,學校教師缺乏企業工作實務的經驗,學生對相應前期課程掌握不牢,實踐經驗欠缺,所以該課程的學習效果一直不理想、接受度較差。一直以來,我校始終堅持校企合作的模式,聘請企業高管來校,擔任課程講授教師,但是在實行過程中發現,這種模式存在兩個弊端,一是很多高管來校授課的時間并不確定,二是不同高管講授內容之間缺乏系統性,效果并不理想。鑒于此,我校一直希望結合應用型本科的特色,抓住應用型課程建設的契機,探索基于應用型課程標準的《內部控制制度》課程改革,以求實現課程設置作所要求的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人才培養目標。本文將對蘇州大學應用技術學院在該課程改革實踐相關情況進行介紹。

    2課程改革實踐探索

    (1)課程設置。《內部控制制度》這門課程是我校財會專業的專業核心課程,課程設置為36課時。該課程融合了會計、審計、財務管理等多學科知識,綜合性強。考慮到我校財會專業旨在培養中端人才,財會專業學生今后的就業方向主要是中型企業會計核算與管理、共享中心數據處理與分析、會計公司的分析人員。所以《內部控制制度》課程教學目標是要求學生通過課程學習,能說出內部控制的要素、能設計企業各業務環節內控制度、能進行簡單的內控評價,可以嘗試評估企業風險。

    (2)課程體系的重構。一般來說,課程開發必須解決兩個問題:一是課程內容如何選擇,二是課程內容如何排序。如何選擇這個問題很好理解,我們的培養對象是誰,培養目標怎樣,就決定了不同的課程內容必然是不同的。關于課程內容如何排序的問題,則是要求將課程內容結構化。傳統的教學過程中,我們要求學生掌握幾乎所有的知識,最后知識成了頭腦中的一種儲備。但是在應用型課程改革中,我們要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也就是運用知識的能力,就必須將原本以學科體系為基礎《內部控制制度》課程內容向行動體系為核心轉變。

    (3)學習情境的設置。按照工作過程系統化課程開發的原則和方法,對某一門課程進行教學設計時,必須進行學習情境的設計。“具體的方法是:每個學習領域(每門課)要有3個以上的、同一個范疇的并有邏輯關系的工作過程-學習情境構成”(姜大源,2014)。這3個學習情境應該是相互獨立的,但彼此存在著平行、遞進或包容的關系。在對內部控制制度課程進行學習情境設計時,首先對典型工作任務進行分析,內部控制的工作任務可以概括為:中型企業會計核算與管理、財務共享中心數據處理與分析、會計事務所分析人員。一般情況下,隨著企業規模的變化,對執行內部控制人員的職業能力標準也是不同的,但是工作內容基本是一致的。結合工作過程系統化理論的要求,我們設計了三個情境:財務共享中心內控設計與評價、中型制造企業內控設計與評價、企業集團內控設計與評價。三個教學情境下,內容都會涉及會計控制和管理控制、銷售與收款控制、采購與付款控制、生產流程控制、籌資活動控制、投資活動控制、內部控制評價七方面。三個教學情境的教學內容一致,但是彼此之間相互獨立,難度也是逐漸遞增,符合工作過程系統化教學情境設置的要求。

    (4)課程內容的重構。應用型課程改革要求教學內容的涉及具有針對性和適用性。所以應用型課程教學內容的設計需要跳出教材,將以學科體系為基礎《內部控制制度》課程內容向行動體系為核心轉變。原本學科知識結構的課程內容包括:概述-內部控制要素-管理控制-會計控制-業務流程控制方式-內部控制評價,體現的是一種知識儲備型的課程;在應用型課程標準下,將原本基于知識儲備的課程向基于知識應用的課程轉變。按照三個設計好的教學情境,第一個教學情境財務共享中心內控設計與評價中,主要介紹銷售與收款內控設計與評價、采購與付款內控設計與評價,分別設置4課時,這階段的學習教師“手把手”按照項目分析-方案制定-內控設計-內控實施-內控檢查-內控評價的順序帶領學生做。第二個中型制造企業教學情境中,新增生產流程內控設計與評價。這一教學過程中,教師“放開手”,引導學生自主實踐,解決實際問題。課時的安排上,銷售與收款、采購與付款與第一情境重復,所以課時分別減少到2課時,新引入的生產流程內部控制設計與評價保持4課時。第三教學情境中,進一步引入籌資活動、投資活動的內控設計與評價,第三階段的學習主要是為了“育巧手”。銷流程內控設計與評價合計安排4課時,籌資、投資活動內控設計與評價分別安排4課時。三個情境中內容不同,但是基本步驟是一致的,在不斷的重復工作過程中,難度逐漸提升,學生解決問題的能力也將隨之提高。

    (5)課程教學實施步驟。課程實施過程中,嚴格按照“三步走”的戰略,第一步:借助藍墨云班課,教師在線上布置任務,學校教師進行理論解答。第二步:翻轉課堂,利用藍墨云班課管理企業教師課堂;第三步:企業教師線下案例教學:做中學,學中做。整個課程實施過程中堅持教師為主導、學生為主體的課堂教學模式,形成理論與實踐并重的教育思路,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手把手-放開手-育巧手”,學生“跟著做-學著做-自己做”,充分提高學生的自主學習、總結反思能力。

    (6)課程考核評價。傳統的內部控制制度課程考核方式單一,很多院校是以期末考試作為唯一的考核方式,所以造成學生大多是通過死記硬背知識點應對考試。實施應用型課程改革以來,我院從素質、知識、能力三方面對學生學習進行全過程考核,過程中的考核占比達到70%,期末考核僅占30%,一方面極大地提高了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的參與熱情,另一方面也杜絕了傳統考核方式下“臨時抱佛腳”現象的出現,成績的含金量更高。

    第6篇:職稱制度改革范文

    關鍵詞:重慶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制度變遷

    中圖分類:F069.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5194(2011)02-0138-07

    2010年8月15日,重慶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在全市范圍內正式施行,這標志著新一輪的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正式拉開了帷幕,這一次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力度之深,范圍之廣,深受社會各界的關注。在此之前,我國不少地區都努力嘗試開展新的戶籍制度改革,并希望在此基礎上實現改革的創新和突破,最終實現戶籍制度完善以滿足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求。2009年1月1日起,齊齊哈爾市在全市范圍內實施城鄉一體化的戶口登記和戶口遷移制度改革;河北省政府2009年4月28日《關于進一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再次降低城市門檻;2009年4月,安徽省公安廳等8個部門聯合制定的《關于深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放寬城市落戶條件的意見》,放寬城市落戶條件;廣州市《關于推進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2009年7月29日正式出臺,在戶籍制度上黏附于各種差別政策…。這充分表明,現行的戶籍制度已經不能充分滿足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求,戶籍制度改革在我國更多的地區陸續開展和實行,被作為社會熱點問題而受到社會各界關注。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正是順應我國戶籍制度改革潮流中,根據中央有關戶籍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在充分開展自身實際情況評估的基礎上實行的戶籍制度改革。

    一、重慶市原有戶籍制度存在的問題分析

    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歷史已久,但是都存著改革力度不深、作用范圍不廣的問題,因此導致改革收效甚微。目前重慶市人口二元化結構仍然突出,戶籍制度建設嚴重落后于社會經濟發展要求,離城鄉一體化要求仍有較大差距,其問題主要表現在:

    第一,“城鎮戶籍比重低”,1997年重慶市直轄以來,常住人口城鎮化從31%提高51.6%,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僅從19.5%提高到29%,兩者相差11.5%,這說明在城市生活中的居民中很大一部分沒有取得城市戶籍。盡管城市居住人群多,但是城市居民戶籍這一塊還比較低。同時重慶市戶籍制度管理還存在嚴重的問題,缺乏統一的管理標準,出現了大量空掛戶口、雙重戶口、人戶分離、無戶口人員和暫住期長達10-20年“暫住”人口現象。

    第二,“準入條件高”,從重慶市2010年8月15日戶籍制度改革推進以前,進城條件比較高,戶籍準入條件受到嚴格限制。其限制性條件包括不允許出租房落戶,購房農戶有房屋的面積和文化程度限制,人均住房面積達到30平方米,文化要達到大專文化程度才能,且納稅額也比較高。

    第三,“同工不同權”,同一項工作,得不到同樣的權利待遇,目前農民工與城市居民存在福利待遇差距,影響社會公平,農民工進城不能享受低保、社會保險、孩子城市讀書教育權利等城市居民享受的待遇。

    通過以上重慶市原有戶籍制度的問題分析可以總結出,受流動人口和城市化迅速發展影響,重慶市存在著大量超額城市戶籍的需求,戶籍資源出現嚴重短缺,同時受諸多條件的限制,重慶市戶籍準入條件較高,出現了大量變相戶籍“搭便車”現象,這將進一步導致了城市戶籍管理的混亂與無序。

    二、重慶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主要制度創新點和成果突破

    為了解決上述難題,重慶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方案經過長時間醞釀,在充分借鑒其他地區戶籍制度改革和嚴格評估自身具體實際市情的基礎上頒布的,這里面包含著社會各界的智力成果。其中包含著一系列的制度創新和成果突破:

    一是進行了全面系統的制度設計。在戶籍準入條件上分級放開的同時,配套設計了社保、住房、就業、教育、衛生等各方面的政策,以實現城鄉制度之間的有效銜接,保證農民轉戶的平穩過渡。

    二是對農村土地的退出設置了3年過渡期。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允許轉戶農民在3年內暫時保留宅基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

    三是建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和林權退出補償機制。轉戶進城農民一旦退出農村“三大保障”就可以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使他們進城后有基本的經濟能力支撐社會保障。此外,農村集體林權已經確權到戶,不要求退出,轉戶農民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流轉或自主經營。

    四是允許本市籍農村居民就地轉為城鎮居民。也就是說只要一個農村居民有成為城鎮居民的愿望,就可以在原戶籍地成為城鎮居民,沒有任何附加條件。

    三、制度變遷理論對重慶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理論解釋

    所謂的制度變遷是指制度的替代、轉換和交易過程,它的實質是一種效率更高的制度對原有制度的替代過程。制度變遷理論是解釋新制度改革和確立的重要解釋理論,在此基礎上,本文通過對涉及制度變遷的相關主體和變遷路徑等問題進行解釋和評價,以此全面了解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的基本狀況。

    (一) 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的主要相關主體分析

    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是一項長期而又艱巨的工程,它的推行需要強而有力的推行者,這涉及制度變遷的主體問題。制度變遷理論認為,由于受制度環境變化的影響,若干個人或團體預期到正的潛在的制度凈收益,從而形成推動制度變遷的第一行動集團(或初級行動團體),即對制度變遷起主要作用的集團,該集團實質上是熊彼特意義上的“制度企業家”的集合體。一旦他們發現預期收益大于制度變遷成本,他們就會竭力推動制度變遷。對于任何社會來說,初級行動團體都是制度變遷的主力軍。在強制性制度變遷中,政府扮演了第一行動集團角色。第一行動集團的形成后,對第二行動集團(或次級團體)的形成起到推動和制約作用。因此,制度變遷中第一集團的形成是至關重要的,它能夠起到統領全局的作用,第二集團用于輔助第一集團進行一些具體的制度安排。

    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過程中,重慶市政府扮演了制度變遷中的第一行動集團,推出了戶籍制度改革的方案,并且根據戶籍制度改革的原則對方案進行評估和選擇,推動和實施了重慶市戶籍制度變遷。可以說,重慶市政府是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的創新者、策劃者、推動者。重慶市地方政府在戶籍制度改革過程中扮演了第二行動集團的角色,通過制定和 實施具體的措施和辦法,努力貫徹和實施重慶市政府的戶籍制度改革方案,是戶籍制度改革具體的操作者和實施者;企業作為戶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參與者,在制度變遷過程中對于支付制度變遷的成本發揮了重要的經濟作用;而涉及戶籍制度改革的具體對象一轉戶群體,則既是戶籍制度改革的受益者,也是推動戶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力量。

    (二) 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的制度變遷路徑模式分析

    制度變遷理論認為,從制度供給者角度來看,制度變遷可區分為誘致性制度變遷和強制性制度變遷。其中誘致性制度變遷是現行制度的變遷或更改,是由單個行為主體在給定約束條件下,為確立預期能導致自身利益最大化制度安排和權利界定而自發組織自上而下的制度創新,是個人或群體在響應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自發性變遷。它以排他性產權結構與分權決策體制為制度條件。誘致性制度變遷是制度變遷的基礎,它強調的是制度變遷經濟性原則。與此相反,強制性制度變遷是政府借助行政,經濟、法律手段,自上而下實施的制度創新,可以純粹在不同選民集團對現有收入再分配而發生。它以非排他性產權和集權型決策體制為制度條件。

    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是典型的由重慶市政府發起的自上而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重慶市政府是戶籍制度改革具體的設計者和安排者,地方政府則是這項制度變遷具體的實施者和執行者,具體的轉戶群體則是這項制度變遷的被安排者,也是制度變遷的受益者。重慶市經過多年戶籍制度改革發現,通過開展以自下而上的“農轉非”為主誘致性戶籍制度變遷,結果收效甚微,城市戶籍人口的增加速度完全跟不上城市人口的增加速度,由此造成城市戶籍的巨大缺口。但是目前重慶市此次戶籍制度改革工作總體進展順利,截至2010年9月28日,全市共辦理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244173人,整戶轉移36820戶,平均每天轉戶4210人。從戶籍制度改革的推進情況看,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的政策和制度設計總體是合理的,既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又符合重慶的實際情況,沒有大的制度缺陷。實踐證明能夠為廣大農村居民所接受,同時也得到絕大多數媒體和專家的肯定和支持。

    四、重慶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成本收益均衡分析

    制度理論認為,制度變遷的成本與收益對于促進和推遲制度變遷起到關鍵作用,只有通過制度創新可能獲取的潛在預期收益大于為獲取這種收益而支付的成本時,才可以說制度創新是有效率的,行為主體才會去推動直至實現制度的變遷,制度創新才可能發生,這是制度變遷的基本原則。林毅夫從交易成本的角度對制度和制度變遷的特征進行分析,指出度變遷的核心因素是交易費用,從現行制度安排轉變到新的制度安排將會耗費高昂的成本,當行為主體意識到新制度的潛在凈收益高于制度變遷成本時,才愿意采取行動推動制度變遷,否則制度變遷不會發生。因此,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核心問題的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方面,制度變遷是否具有足夠的動力掃清制度變遷過程中存在的障礙,從而實現制度創新的效率性,即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推行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另一方面,制度變遷長期內能否能達到預期收益,即長期內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能否實現成本收益的均衡。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相關主體體系涉及政府、企業、房地產廠商以及轉戶群體,假設他們行為對制度變遷的需求函數是線性的,以此來分析戶籍制度改革成本收益均衡的實現。

    (一) 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的動力機制

    諾斯的制度變遷模型的基本假定是:制度變遷的誘因即機動力機制在于行為主體期望獲取最大的潛在利潤。所謂“潛在利潤”就是“外部利潤”,是一種在已有的制度結構安排中主體已經察覺到,但無法獲取的利潤。只要這種外部利潤存在,就表明社會資源沒有達到帕累托最優狀態,從而可以進行帕累托改進。由于外部利潤不可能在既有的制度結構中獲取,因此要獲取外部利潤就必須制度的再安排和制度創新。這種新的制度安排的目的在于使顯露的在現存的制度結構安排外面的利潤內部化,使現存制度下的潛在利潤轉化為能夠獲得的利潤。重慶市的戶籍制度改革就是這樣一種制度的再安排,通過進行對戶籍制度一系列的改革,將在過去戶籍制度改革前的無法得到潛在利潤轉化為現實利潤。以下主要通過制度變遷的需求和供給兩個方面做均衡分析:

    1.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相關主體對制度變遷的需求

    新制度創新是否能被觸發,其關鍵在于制度變遷的預期效益是否大于或等于預期成本費用,當預期效益大于預期成本的支出時,制度變遷存在著有效的制度需求,制度變遷才是有效率的,才能進一步優化社會資源配置,實現社會帕累托最優狀態。制度需求可以用制度變遷的成本和收益來衡量:

    制度需求=凈收益=制度變遷預期總收益一制度變遷預期總成本

    其中制度變遷預期總成本主要由機會成本和變遷成本兩部分構成,制度變遷的機會成本是指新制度代替1日制度所放棄的原有舊制度下的收益,制度變遷的變遷成本指的是制度變遷過程所需要的直接投入。

    (1)政府:新制度經濟學認為政府推行強制性制度變遷的誘因在于按稅收凈收入、政治支持率和其他進入統治者的效用函數因素來衡量,因此政府對制度變遷的需求函數可以表示為:

    D(g)=D(nt)+D(ps)+D(1lf)

    (1)

    其中:g――政府(government)

    nt――稅后凈收入(net income after tax)

    ps――政治支持率(political support)

    uf

    應函數(utility function)

    nt表示稅后凈收入,這表示政府對制度變遷的經濟需求。重慶市戶籍改革可以直接拉動消費,有利于擴大內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目前重慶市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只有城鎮居民的1/3至1/4,農村居民轉變成城市居民后,一個人每年至少比在農村多l萬元消費,300萬農民轉變為城市居民,每年都會新增300億元的持續內需拉動,可以有力的促進經濟發展,增加政府稅收收入,戶籍制度改革對經濟發展的促進越大,政府對制度變遷的經濟需求就越大。

    ps表示政治支持率,這表示政府對于制度變遷的政治需求。我國戶籍制度問題由來已久,已經成為重大的社會問題,戶籍制度問題解決的好壞程度關系到政府的執政形象和社會公眾支持的問題。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之前,重慶市戶籍制度存在準入門檻高、戶籍管理不完善和“搭便車”現象嚴重等問題,這極大損害了政府的執政形象,降低了社會公眾的支持率。因此,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的公眾支持率越高,政府對制度變遷的政治需求就越大。

    uf表示其他進入統治者的效用函數,這表示本地政府與其他政府的關系問題。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并不是孤立的地方性改革,受到國家和其他地區的高度關注。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的成敗,不僅關系到重慶市本身發展,而且對其他地區乃至全國起到重要的影響。因此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受到中央 政府和其他地區關注程度,以及其他地區從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中得到效應大小,影響到重慶市政府對制度變遷的需求程度。

    總的來說,政府對于新制度需求大小受三方面因素的影響,但是作為新制度變遷的第一行動集團,同時必須支付相應的制度變遷成本。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中,政府引導各方參與共同分擔改革成本,其中政府起到“四兩撥千斤”作用。據政府統計,需要投入316億元左右用以支付制度變遷成本,主要用于轉戶農民養老保險補助、引進就業企業社保繳費補差,以及公租房、學校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但是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是一項時空跨度較大的改革,其中相當部分的成本不需要當期支付,而是在今后相當一段時間內實現到位。因此,政府對于戶籍制度改革需啟動資金100億元左右,出于可以實現的目標。綜合以上分析,政府對于新制度的有效需求D(g)≥0。

    (2)企業:作為企業法人,企業最終目標在于獲取經濟利潤。影響到企業經濟利潤主要是資本和勞動力兩個要素,而制度變遷對于企業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勞動力方面,因此,企業對制度變遷的需求函數為:

    D(e)=D(1)=D(q1)+D(p1)+D(t1)+D(w1)

    (2)

    其中:e――企業(enterprise)

    1――勞動力(1abor)

    ql――勞動力數量(the quantity of labor)

    pl――勞動力價格(the price 0f labor)

    tl――勞動力時間(the time 0f labor)

    wl――勞動力福利(the welfare of labor)

    企業對勞動力的需求,主要表現為企業對勞動力數量、價格、時間和福利的需求。其中企業對制度變遷的需求函數與勞動力數量、價格和福利成反比、與勞動力的勞動時間成正比。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重要目的在于解決農民工“同工不同權”和不能享受企業的“五險一金”問題。戶籍改革后,農民工正式變成城市居民的身份,企業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支付工資、分配用工時間和繳納勞動者的“五險一金”,這樣會大幅度提高勞動力價格,減少勞動力時間和提高勞動力的福利水平,增加企業的勞動力成本,降低企業的經濟利潤,最終企業會選擇減少勞動力的需求數量。同時在戶籍改革過程中,企業需要支付大量的制度變遷成本,承擔社會責任。據政府統計,企業總共需要投入1229億元,主要用于分攤農民工轉戶后的養老、醫療、住房、獲得流轉土地、農村宅基地等成本問題,這將進一步降低企業的經濟利潤。根據以上分析,企業對于制度變遷的需求基本上為負收益。因此,企業對制度變遷的有效需求D(e)≤0。

    (3)房地產廠商:作為企業法人代表,房地產商對于新制度的需求主要集中在經濟利益的需求,制度變遷影響到房地廠商的經濟利益主要表現為房地產需求的大小,因此房地產商對制度變遷的需求函數為:

    D(e’)=D(qh)+D(ph)+D(sh)

    (3)

    其中:e’――房地產廠商(estate)

    qe――房地產數量(the quantity of estate)

    pc――房地產價格(the price of estate)

    se――房地產服務(the service of estate)

    房地產廠商對房地產的需求,主要表現為對房地產數量、價格和服務的需求。其中房地產廠商對制度變遷的需求函數與房地產數量和價格成正比,與房地產服務成反比。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中,轉戶群體對于城市戶籍準入的重要條件之一是必須購買商品房或租住公租房,言外之意轉戶群體必須有穩定的居住條件,這無疑會大幅度增加轉戶群體對商品房的需求量,刺激房地產的發展。無論是購買商品房或租住公租房,最后轉戶群體必須擁有屬于自己的房屋,但是大部分轉戶群體的平均工資不可能一次性付清商品房的全部費用,最后轉戶群體會選擇按揭貸款、分期付款的方式付清商品房的費用。盡管政府提供住房貸款優惠和住房公積金,但是分期付款的所需總費用必然會大于一次性付清所需的費用,這無形增加了房地產的售出價格,進一步增加了房地廠商的經濟利潤,同時房地產廠商為加大房地產的售出量,可能會加大房地產的售后服務,這也是在攫取更大的經濟利潤前提下進行的。綜合以上分析,結合公式(3),房地廠商對制度變遷的有效需求D(e’)≥0。

    (4)轉戶群體:轉戶群體對于新制度變遷最關心的問題在于戶籍改革后能否給自己帶來實質性的利益,即制度變遷的預期收益是是否大于當前制度帶來的收益,而并不關心制度變遷本身。只有戶籍遷移后的預期收益大于當前農村戶籍條件下的收益,轉戶群體便會選擇戶籍遷移,否則此行為便不會發生,因此,轉戶群體對制度變遷的需求函數為:

    D(p)=D(w)+D(j)+D(e)+D(s)

    (4)

    其中P――轉戶群體(people)

    w――福利水平(welfare)

    j――工作機會(jobs)

    e――子女教育(education)

    s――日常開支(spending)

    轉戶群體對戶籍改革的需求主要表現為對社會福利水平、工作機會、子女教育以及日常開支的需求。其中轉戶群體對制度變遷的需求函數與社會福利水平、工作機會和子女教育成正比,與日常生活開支成反比。重慶市戶籍制度轉戶重點群體分為兩類:有條件農民工及新生代和解決歷史遺留戶籍轉移群體問題。轉戶群體在制度變遷后能獲得相應的預期收益,其主要表現在:轉戶群體正式變為城市居民身份后,城市務工過程中將不會再受到歧視,能夠享受“同工同權”和企業“五險一金”的待遇,工資水平大幅度提高;可享受城鎮的就業、社保、住房、教育、醫療政策,實現轉戶進城后“五件衣服”一步到位,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其子女就學同樣可以免除高額的“借讀費”和享受城市貧困生補助;同時轉戶后的農民可以得到農村土地流轉補償費用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資金在就業方面;重新就業的勞動年齡段的轉戶居民可以享受免費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可以說,轉戶群體進行戶籍遷移后,盡管生活開支有所增加,但是其福利水平、工作機會和自己受教育狀況得到大幅度提升,同時作為制度變遷的主要受益對象,轉戶群體也必須支付一定的轉戶成本。總體來說,轉戶群體的制度變遷預期收益大于制度變遷預期成本支出。

    綜合以上分析,結合公式(4),轉戶群體對于制度變遷的有效需求D(p)i>0,但有可能不成立,制度變遷的相關利益團體可能采取與轉戶群體消極合作態度,使轉戶群體應得的收益落不到實處。

    綜合公式(1)、(2)、(3)、(4),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的制度變遷需求

    D=D(g)+D(e)+D(e’)+D(p)

    (5)

    2.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相關主體對制度變遷的供給

    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是典型的以政府為主導自上而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所以政府是制度變遷的 主要供給者,但是重慶市政府引導各方共同參與制度變遷的供給,企業和轉戶群體也同樣是制度變遷的供給者。其中政府憑借其自身的經濟力量和政治力量完成相應的制度變遷,企業和轉戶群體與政府不同,主要依靠自身的經濟力量來參與制度變遷。所以制度變遷的供給函數可以表示為:

    s(g)+s(e)+s(p)=S(p)+S(e1)

    +s(e2)+S(e3)

    (6)其中:r政府(government)

    P――政治力量(political power)

    el

    府經濟力量(economic。power of

    government)

    e2――企業經濟力量(economic power of

    entdrprise)

    e3――轉戶群體經濟力量(economic pow―

    er of people)

    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其巨大優勢在于政府可以實行強有力的經濟宏觀調控。重慶市政府保證通過以下兩點保障戶籍制度改革的推行:第一政府的權威,重慶市國企、民企、外資企業要承擔起社會的責任,使農民工進城以后,享受真正的城市職工待遇;第二重慶市企業工業總產值2010年預期超過1萬億元,三到五年的時間重慶市工業產值將會增加到3萬億元,加上科學技術的運用、勞動生產力的提高,能夠再增加500―600萬的勞動就業崗位。總之,重慶市政府綜合運用政治和經濟雙重力量來掃清制度變遷的障礙,順利實現制度變遷的預期目標。因此,政府對制度變遷的有效供給s(p)>10,s(e)≥0。企業在制度變遷中需求收益中基本上為負收益,且要支付大量的制度變遷成本,從自身集團利益出發,本質上企業的行為不會參與制度變遷,但是迫于政府明文規定的法律條文,最后可能選擇與政府和轉戶群體合作態度,共同完成制度變遷。所以企業對制度變遷的有效供給s(e2)≥0,但是存在不確定因素。作為制度變遷的直接受益者,轉戶群體預期收益大于預期成本,且經過多年的務工經商和城市生活習慣,轉戶群體已經具備了戶口轉移的經濟條件和生活習慣。因此,轉戶群體對制度變遷的有效供給s(e3)≥0。

    3.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需求與供給均衡分析

    通過上文對制度變遷需求與供給的系統分析,制度變遷收益最大化的要求是制度變遷需求與供給相等,即D=S。把上面的分析結論(5)和(6)代入有:

    D(g)+D(e)+D(e’)+D(p)=S(g)+S(e)+S(p)

    (7)

    D(nt)+D(ps)+D(uf)+D(q1)+D(p1)+D(t1)+D(w1)+D(qh)+D(ph)+D(sh)+D(w)+D(j)+D(e)+D(s)=s(p)+S(e1)+s(e2)+S(e3)

    (8)

    其中:D(g)I>0,D(e)40,D(e’)I>0,D(p)比較復雜,可能為負;

    s(p)I>0,s(e1)/>0,s(e2)i>0,但存在不確定因素,S(e3)≥O

    制度變遷的需求與供給均衡包含兩層含義:經濟均衡和政治均衡。首先,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要達到經濟層面的均衡,必須滿足s(e1)≥D(g)+D(p)、S(e2)≥D(e)+D(p)、s(e3)≥D(p),即政府必須有足夠的經濟力量來滿足制度變遷成本的支付,企業必有足夠的經濟力量來滿足企業自身和轉戶群體對于制度變遷成本支付,轉戶群體有足夠的經濟力量來滿足自身對制度變遷的成本支出。在整個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過程中,政府引導各方參與共同分擔改革成本。經過政府統計核算,政府需要支付的制度變遷成本為316億元,企業需要支付的制度變遷成本為1229億元,轉戶群體自身支付的制度變遷成本為465億元,政府和農民的支出相對可控,而企業支付的制度變遷的成本有點過重,這將會降低企業的積極性;其次,從政治層面均衡上講,重慶市政府對這次戶籍制度改革十分重視,制定出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實施戶籍制度改革,通過設立戶籍制度改革重點區試點、設立專門的戶籍改革疑難問題解答部門和大力做好戶籍制度該改革的宣傳等,綜合運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強制推行戶籍制度改革。

    基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達到幾條有價值的結論:一是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作為強制性制度變遷,其制度變遷的效率要大于以往的以誘致性制度變遷為主的戶籍制度改革;其次由政府引導各方共同參與制度變遷的供給,其政府和轉戶群體的支出屬于可控范圍,企業支出成本過重,不利于提高企業參與制度變遷的積極性。同時轉戶群體對于新制度變遷的接受具有極大積極性,這有助于戶籍制度改革的順利完成。

    總的來看,等式(8)兩邊主要存在著大于零的供給與需求,因此可以是一個恒等式,制度變遷可以極大程度完成某個均衡點。

    (二) 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的均衡點分析

    通過以上分析,認為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作為強制性制度變遷可以完成并且可以達到某個均衡點。但是這個均衡點不是短期時間內能夠形成的,而是經過長期時間內制度變遷各相關主體之間的多次博弈形成的。以下通過制度變遷相關主體經過長期時間內多次動態博弈形成的如下可能性結果:

    (1)轉戶群體:根據自愿的原則,轉戶群體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收益情況選擇是否轉戶,假設最終選擇轉移戶口,那么要根據戶籍改革的規定3年內進行土地流轉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出讓,得到相應土地補償和宅基地補償基金,同時支付相應的商品房購買費用和養老、醫療、住房、教育等費用,最終獲得作為城市居民應享受全部權益。

    (2)企業:作為制度變遷需求利益受損者,企業從自身利益出發,很可能選擇與政府和轉戶群體不合作的態度,通過變相的行為以此避免利益受損。如:以某個理由辭退轉戶群體員工;以債務為理由拒不繳納轉戶群體員工的“五險一金”等等,這無疑加大制度變遷推行的阻礙力。政府為保障制度變遷的順利進行,通過明文的法律規定,運用強制性行政和法律手段迫使企業行為就范。

    (3)房地產商:戶籍改革中,政府明文規定轉戶群體可選擇公租房居住或購買商品房,購買商品房費用太高,轉戶群體必然會相對低廉的公租房居住,這不利于房地產商經濟利益的獲得。因此,房地產商為刺激商品房的需求,很可能出臺對轉戶群體有利的優惠性措施,如:降低轉戶群體購買商品房的首付費用;進一步延長商品房分期付款的日期;加大對商品房的售后服務等等。

    (4)政府: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的成敗很大程度取決于政策的執行力度大小,但是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作為強制性制度變遷,政策執行過程中受個人偏好以及社會某些集團利益的影響,難免不出現偏差,即所謂的“上有對策、下有政策”的情況,從而影響戶籍制度改革的效率和轉戶群體實際收益的獲取。轉戶群體發現自身應得收益沒有落到實處,必然將問題反映給上級政府,促使上級政府加大對下級政府政策執行力的有效性監督和制約,以此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總之,通過長時間內制度變遷各相關主體持續不斷博弈,最終會達到一個相對穩定的狀態,這就是制度變遷需求和供給均衡狀態。但是各相關主體之間經過不斷動態博弈,可能誘致新的制度偏離行為,帶來新的問題。

    五、結論性評述與政策建議

    1.重慶市此次戶籍制度改革,充分汲取重慶市以前戶籍制度改革經驗和教訓,設計比較完善的戶籍制度改革方案,并提出政府引導各方共同參與支付戶籍改革成本,極大實現了制度變遷的創新性和突破性,但是戶籍制度改革推行的過程力度和進度只是一個文字的層面,受現實復雜因素的影響,制度變遷實際推行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偏離。

    2.企業參與政府主導強制性制度變遷中,注定企業對制度變遷的利益需求選擇的自由度相對較小,這不利分充分調動企業參與制度變遷的積極性。

    3.制度變遷過程中,由于特殊利益集團的存在,制度變遷的推行受到阻礙力較大,其克服的困難關鍵在于政府是否具備強有力的政治權威,保證制度變遷的順利推行。

    4.作為一種強制性制度變遷,且制度變遷的幅度大,涉及社會問題層面廣,因此制度改革變遷中,可能出現制度偏離等行為,引發一些新的問題,無法達到制度變遷預期收益與預期成本的均衡。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相應的政策啟示:

    第一,政府充分估量自身經濟和政治狀況,充分做好自身準備,按照循序漸進的方式推行戶籍制度改革,既不可急功冒進,又不可畏首畏尾,猶豫不決。

    第二,針對企業在制度變遷過程負擔過重,政府可以提供相應的補助措施,以此減輕企業負擔,維持企業正常運營。對有轉戶群體員工的企業,政府可根據轉戶群體員工的數量,減免一定比例的稅收;優先采購具有轉戶群體員工企業的產品。

    第7篇:職稱制度改革范文

    關鍵詞:成年監護;公共監護;培訓制度

    中圖分類號:D923.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605(2009)04-0077-03

    一、美國成年監護制度的改革

    1.美國成年監護制度之根源

    監護制度的最初模式是作為控制精神障礙者財產的一個方式,而不是為精神障礙者提供關懷與保護。早在羅馬時期就有法律涉及到了監護的概念問題。公元前449年頒布的《十二銅表法》規定:“如果一個人是,以及在沒有任何人照顧他的情況下,就應當將此人及其財產置于其家庭成員或近親屬的保護之中。”該法影響的只是一家之長,因為在古羅馬法律中家庭內其他成員均在其權力控制之下以及不能擁有財產。后來,隨著羅馬法的進一步發展,裁判官指定了一個監護人即輔助者或者保護者來履行這一職能。在羅馬西塞羅時期就已經有了保護精神障礙者財產的詳細規定,但是沒有保護人身的相關規定。[1]

    到中世紀,法律繼續反映對精神障礙者財產的關心,治療的方法曾再次集中于通過精心儀式和折磨來驅出惡魔。監護或者保護是封建地主的責任,因為他們保護著在他們所控制范圍內人群的利益。

    2.精神衛生立法的出現

    在美國早期歷史上,有暴力傾向或者對社會產生威脅的精神障礙者將被囚禁在監獄、教養所或者濟貧院。本杰明•富蘭克林早就認識到對精神障礙者進行治療的需要,他于1751年起草了一份建立精神病院的請愿書。隨后第一家精神病院于1773年在弗吉尼亞州的威廉斯堡建立。更多國家精神病機構的建立與后續發展引發了定義(精神病人的)收院程序的需要。1845年喬賽亞奧克斯案中,一位老人與一名臭名昭著的年輕女子訂婚引起人們的關注,即對于精神障礙者自己的行為給自己造成危險是否需要收院,以及在此種情況下對收院的限制。在19世紀下半葉的中多蘿西婭迪克斯和一些其他人主張對精神障礙者的人道待遇。其結果是有關收院對象標準即精神障礙者實體法的出現。[2]

    與此同時,實行衡平法的法院設立了對于無行為能力人的宣告程序,后來遺囑法院和其它法院也采納了此程序。監護立法與程序逐漸在美國各州實施,在此過程中產生了各種不同的、往往又是過時的有關無行為能力人或者欠缺行為能力人的定義,同時也出現了一些有關最小程度限制的正當程序,此程序重點仍然強調對財產的保護而非對人身的保護以及很少關注個人的權利。到20世紀中葉就有了針對精神障礙者的兩個基本保護程序――精神病人收院程序與監護程序,精神病人收院程序是通過國家的政策權力來保護社會而監護則是通過國家行使親屬權力來保護那些無法保護自己的欠缺行為能力人。雖然在早期這兩個程序有時是合并在一起的,而現在的趨勢是將它們分開為不同的法律方法與途徑。

    3.統一成年監護法案的制定與修改

    美國國會統一州法委員會于1969年通過了統一遺囑驗證法典(UPC)。第五章涉及該法的監護與保護程序,定義了欠缺行為能力人,要求將個人的具體情況通知欠缺行為能力人及其親屬,由法院指定的“調查者”根據監護申請進行具體情況調查與核實。這個統一法為其它州加強它們的監護立法提供了一個早期參考模式。

    然而,這部統一法并沒有認識到“有限制的監護”理念,此理念要求監護權力的轉移僅限于被保護人缺乏自我決定能力的領域。在20世紀70年代,美國律師協會精神障礙者委員會(現在為精神與身體障礙者法律委員會)通過一番努力將“有限制的監護”理念引入監護制度的舊模式中。1982年通過了修改統一法法案,增加了限制監護理念,同時還進行了其它一系列修改。

    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1982年的統一監護和保護程序法已不能夠反映各州法律的最新變化以及國家層次的最新發展趨勢,因而迫切需要修改。修改進程起始于律師協會資深律師部門為期兩年的調查研究,這個部門中也包括其它部門的一些資深人士。美國國會統一州法委員會的起草委員會于1995年開始起草工作。由此產生的修訂規定了監護和保護制度應被視為最后的救助手段,在監護程序上做出了明顯的改變;基于功能性能力定義了欠缺行為能力人,強調了“有限制的監護”理念,要求監護人或者保護人在為欠缺行為能力人做決定之前盡可能地與他們進行協商,以及采納重要的監督措施。統一州法委員會于1997年通過了修改方案。然而,在為被保護人指定律師這個問題上卻產生了爭議。在美國律師協會眾議院代表1998年的年度會議上此問題得到了解決,會議通過的新法案包括了指定律師的選擇性條款。

    4.成年人公共監護制度的公法化發展趨勢

    成年人公共監護制度是指政府機構或者公共資助實體接受法院的指定而承擔監護人職責的制度。成年人公共監護在以下兩種條件同時具備的情況下對欠缺行為能力成年人發生效力:一是欠缺行為能力成年人缺乏經濟來源而不能夠雇傭私人監護員;二是欠缺行為能力成年人無家庭成員或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職責和對監護人負擔監護義務。雖然成年人公共監護人能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獲得一些報酬,但是一般情況下他們服務的對象幾乎無財產。成年人公共監護人以及其成員在監護中通常是被監護人的唯一“家庭成員”。[3]

    基于社會本位思想的指引,權力與結果平等的制度保障,福利國家的構建,美國成年人監護制度在發展過程中社會化、公法化的趨勢與日俱增,對于監護制度采取國家職權干涉的態度日漸顯著。監護從一個被高度懷疑、輕視和不理解的政府行為變為受到高度限制和監督的成熟和考慮周到的政府行為。成年人公共監護制度的公法化趨勢要求相關政府建立相應的專門機構來負責公共監護制度的實施。目前在整個美國大部分情況下是家庭成員擔任監護人。同時那些專業性的監護機構或者監護人通過成年人公共監護機構提供監護的次數日漸增多。各州都制定了成年人公共監護制度的法律。在將來更多的人將會需要監護,公共監護與私人監護的需求量都會加大,因此,有關成年人公共監護機構的運作及其相關制度將會得到進一步完善。

    5.監護人培訓制度的構建與發展

    美國監護人培訓制度包括上崗前培訓與在職培訓,其作為成年監護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是成年監護制度發展的前提和基礎,能夠提高監護人的整體素質,進而能夠發展和完善成年監護制度以及促進成年監護制度的順利實施。在一個世紀前,美國有關監護人定位或者培訓的材料非常多但質量普遍不高。在1986年對28個遺囑檢驗法庭的調查報告表明他們處理的80%的案件中監護人無法得到培訓。剩下20%的監護人可以從書記員那得到一份說明書或者簡要說明書。在1990被調查的197名監護工作從事者中,95人認為缺乏監護知識培訓是非常嚴重的一個問題,剩下的55個人認識到缺乏監護培訓是最重要的監護問題。盡管意識到培訓制度的重要性,但來自21個州的同樣的監護工作從事者報告說他們的司法審判機構中幾乎沒有培訓幫助。[4]

    由美國國家遺囑檢驗法院標準委員會與州際之間的法院監護咨詢委員會共同制定的國家遺囑檢驗法院認證標準,同樣號召遺囑檢驗法院建立和實施引導監護人和對監護人進行培訓。他們甚至建議法院強制執行這一規定,要求監護人證明他們理解自己所承擔的義務的性質以及已經閱讀過作為接受任命一部分的任何書面文件或者觀看過任何錄像帶。2001年監護方面的專家召開了一次國家會議來審查目前監護制度的地位和采取了一系列建議,以指導努力改善監護制度。根據這些建議,他們重申所有監護人在履行他們的職責中應當接受培訓和技術援助。在法院提供的幫助之外,美國老齡化部門、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監護協會和公共監護人辦公室為監護人制作了大量的教育材料。

    美國在過去的30年中對成年監護制度從價值理念到制度架構進行了規模宏大的改革。美國改革成年監護制度主要基于以下兩個目的:一是為了應付日益嚴峻的人口老齡化趨勢;二是為了切實保障欠缺行為能力成年人的人權,幫助其融入正常的社會生活。美國統一成年監護法的制定、修改與完善可見美國對成年監護制度的重視程度。新理念如最小限制理念的引進與國際人權保護標準相一致,使得成年監護法律與國際法律標準相接軌,相應地在成年監護制度中產生了一系列新理念,即“正常化”與“尊重自我決定權”。公共監護制度的公法化強調公權力對監護制度的干預,將監護職務確立為國家公務,設立專門機構執行監護工作,使得監護制度兼具了公法與私法之雙重屬性,順應了監護制度的公法化與社會化之時代趨勢。美國用法律規定賦予監護人培訓制度強制執行力,從培訓適用范圍,到培訓內容,再到培訓費用等等,它以詳細的描述解答了培訓過程中出現的一系列問題。美國對成年監護制度進行改革使得成年監護法在美國形成了一個體系,其各項制度的構建走在世界各國的前列,堪稱世界典范。

    二、美國成年監護制度改革對我國的啟示

    雖然監護制度已經存在了幾個世紀之久,但是在我國,以前監護制度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改革開放以后,隨著弱勢群體的權利保障,老年人口增長、虐待和忽視老年人等問題的出現,監護制度才備受重視。我國有關成年人監護的立法主要見于《民法通則》之中,但由于通則體例自身及通則制定時社會狀況與認識水平的局限,現行的成年人監護制度難以解決問題,也難以與國際法律制度接軌。隨著老齡化社會的到來,最小限制理念、尊重自我決定權與維護身心障礙者人權的觀念深入人心,成年人監護制度的改革已勢在必行。

    1.法規的修改與制定

    我國原有成年監護制度,在對成年精神障礙者的保護方面并未實現制度目的。由于制度設計本身及民眾的接受認知問題,使得成年精神病人的監護制度無法發揮其功能。我國目前已經公開的民法典草案基本上維持原有制度,僅僅對精神病人監護制度進行了細微修改,缺乏監護制度中保障人權、尊重自我決定權、最小限制理念的支持,未能關注到美國等先進諸國大規模的改革。因此我國必須順應成年監護制度改革的潮流,對我國成年監護法規進行大規模的修改與制定,引入先進監護理念,為我國未來民法典中的監護立法提供理論依據和立法參考。

    2.理念的引進與轉換

    隨著經濟全球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各國法律出現了相互交叉和融合的趨勢。美國成年監護制度改革中對“最小限制理念”、“尊重自我決定權”等先進理念的引進足以印證其在成年監護制度中的重要性。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因此,我國在成年監護領域進行立法時,也應引進“最小限制理念”與“尊重自我決定權”等先進理念,從而更加體現對欠缺行為能力成年人權利的重視與保護,對人性、人權和個人尊嚴的尊重。我國成年監護制度設計應當結合我國的國情,充分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充分保障其殘余的行為能力,體現“尊重人權,尊重受監護人的自我決定權和維持其生活正常化,以人為本的”的思想,這應是我國未來民法典成年監護制度設計的主旨,也是現代民法國際化發展的趨勢。

    3.制度的創設與重構

    我國現有的成年精神病人監護制度局限于當時的民法理論以及立法技術規定,基本類型設計不合理,法律條文過于抽象,諸多問題缺少相應的規定。我國現行《民法通則》中僅有對監護人資格的規定,而無對監護人進行培訓等相關規定。由于監護人培訓制度的缺失,使得許多監護問題法律與民事制度嚴重脫節,或者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導致對于監護人資格的規定華而不實。我國《民法通則》第17條規定,精神病人的單位,以及住所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成為監護人。這種制度安排在計劃經濟體制時代有其合理性,但在步入市場經濟的當代社會,這一規定完全成為具文。不論是欠缺行為能力成年人的單位,還是其住所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都不愿也無力擔當起監護被監護人的重任。我國已公開的幾部民法典草案建議稿在這兩方面均未能有所突破。筆者認為,由于監護人培訓制度與公共監護制度的缺失和不完善導致我國現有的成年人監護體系不盡合理,嚴重與現實脫節,因此在三部建議草案之外,創設我國私法成年監護人培訓制度與重構成年人公共監護制度實屬客觀之需要。[5]

    4.程序的保障與完善

    成年監護制度涉及到自治與他治、目的與手段的協調與比例問題,對此需要有一個適當的比例,才能保障實質意義上的自治,實現“最小限制”和“尊重自我決定權”理念。我國目前由過度他治取代了自治,違背了成年監護制度設計的理念,并從根本上違背了成年監護制度設計的初衷。在法律的保護手段上,對欠缺行為能力成年人的行為能力進行限制或者剝奪,按照法定的程序,對本人的行為能力進行評價以確立合適的監護人。這就需要確立和完善我國成年監護的法定程序,包括監護申請、監護設立、監護終止等。因為只有程序實現了正義,才能真正實現實體的正義,這是現代監護法從重視實體保護發展到實體保護與程序保護并重的趨勢,也是人權保障中的程序保障的必然要求。

    參考文獻:

    [1]Baker,F.M.:Guardianship of the elderly. [M].New York: Springer,1998:27-30.

    [2]Brakel,S., Parry & Weiner: The mentally disabled and the law. [M].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6:86.

    [3]Mary Joy Quinn,Guardianships of adults,[M].New York, Spring Pub. Co., 2005:21.

    第8篇:職稱制度改革范文

    (一)公訴權與法律監督權

    對于檢察機關檢察權與公訴權的關系,目前學術界存在較大的分歧,有學者認為檢察權是法律監督權,公訴權是法律監督權的一項權能,是檢察權的下位權力;也有學者堅決主張檢察權僅是純粹的公訴權。筆者認為,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明確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將檢察權單純視為公訴權是不合適的。筆者建議在檢察機關內部,通過分離設立執法監督局,實現法律監督權與公訴權的重新架構。

    (二)偵訴一體化

    我國現行的偵訴關系是一種分立制約型關系模式,這樣不利于偵查與指控職能緊密化。筆者主張以偵訴一體化對我國的偵訴關系予以重塑:強化檢察機關的偵查權。非貪污賄賂瀆職犯罪,若檢察機關指令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檢察機關可以自行立案偵查;對于一些重大、疑難的案件,檢察機關認為由自己立案更為合適的,可以由自己直接立案偵查;確立檢察機關的偵查指揮權。

    (三)辯訴交易

    刑事訴訟法再修改中能否引入辯訴交易制度是一個爭議非常大的問題。反對者認為正義是無價的,不存在討價還價的余地;贊同者主張可以適度引進辯訴交易。筆者認為,在犯罪率不斷上升,訴訟資源有限的現狀下,引進辯訴交易制度對于提高訴訟效率、節約訴訟資源有著積極意義。

    引進辯訴交易要根據目前我們的實際國情,對國外的辯訴交易進行揚棄。考慮到司法傳統和民眾的接受心理,在刑事訴訟法中的“辯訴交易”應當表述為“認罪協商制度”,適用的案件范圍限定于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沒收財產或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認罪的,檢察機關可以在被害人的參與下,同辯護人就被追訴人的刑事責任問題進行協商,一般應限于量刑交易,但不絕對排除罪名交易。這樣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化解社會矛盾,節約訴訟資源。

    二、庭前審查程序的完善

    (一)目前庭前審查程序存在的不足

    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后,對庭前審查程序重新設置,旨在防止法官對案件的審理事先產生預斷,但并沒有達到預期效果。

    1.按照舊刑事訴訟法的要求,檢察機關起訴時應移送全部案卷。但1996年刑訴法修改后采用主要證據復印件移送,檢察官一般只選用那些對支持指控有用的證據,這樣法官對案件全面接觸變成較為片面的接觸,法官難免又會陷入片面的先入為主。

    2.對被告人更加不利。修改后的庭前審查制度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方面沒能夠很好地實現立法本意。因為,目前我國法律上沒有規定在庭前準備程序中設立證據開示制度,在原有的庭前審查方式下,檢察院全卷移送,律師可以到法院查閱案卷,為辯護作比較全面的準備。現行庭前審查中,公訴方移送的“主要證據”多是對被告人不利的證據。而且實踐中,辯護律師的閱卷權又很難充分行使,調查權及申請調查權受到限制,控辯雙方獲得證據權的能力不可同日而語,這使得本來就處于弱勢的被告人的情況更加惡化。這種狀況不僅對保護被告人的辯護權是不利的,而且與在刑事訴訟中加強被告人權利保護的世界潮流不符。

    3.現行的庭前審查程序不利于訴訟效率的提高。現行證據展示制度的缺陷使得控方有機會向辯方隱藏一些對控方有利的證據。作為辯方的律師也會動用各種方法盡力搜集對被告有利的證據,一般也不愿意主動向控方展示。這必然在客觀上導致開庭審理時,控辯雙方在證據上的“突然襲擊”,使得控辯雙方都有理由請求法院延期審理,無形之中就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

    4.主要證據移送制度產生了大量案卷材料的復印和復印設備、材料的消耗,客觀上大大增加了司法成本。一些經濟貧困地區的司法機關出現無法承擔復印費用,而不得不仍然采取移送原卷的辦法。

    (二)完善庭前審查程序的建議

    針對出現的種種問題,專家學者們提出了不同的解決方案,有主張設立預審法官制度的,也有建議采用起訴狀一本主義的。筆者認為設立預審法官制度和采用起訴狀一本主義的改革建議均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在我國現存的訴訟模式和制度環境下較難實行。根據我國司法實際,刑訴法宜作如下修改:

    1.為節省和高效起見,也為保障法官在開庭之前對案件概況有起碼的了解,仍應維持庭前審查的法官和庭審法官為同一法官的做法。但要求法官在庭前審查中主要是集中審查程序性問題和起訴的形式要件。

    2.起訴時移送主要證據的制度也仍可保留。為了便于法官更全面地準備庭審,理清爭議焦點,在開庭之前辯護人應向法官提交初步的辯護意見和辯護證據。

    第9篇:職稱制度改革范文

    【關鍵詞】護理;查房制度

    護理查房是護理管理中評價實際效果,了解護士工作完成情況最基本、最常用的方法,是使整體護理工作深入發展的重要內容。護理查房制度的質量直接關系到護理工作的質量。在實際工作中,由于護理人員的疏忽或不認真,導致一些護理差錯事故的發生,不但給患者及家屬造成巨大的損失,而且使醫院信譽受到影響,同時護士本身也受到良心上的譴責。因此為防止和杜絕護理差錯事故的出現,我院制定了嚴格的護理查房制度。

    1 日間查房

    1.1 每月進行2次護理業務查房,由業務院長、護理部主任、護士長帶領被查科室護理人員,主要針對病情特殊、疑難病例,同時對護理過程中薄弱環節及時反饋,提出整改措施。

    1.2 提高護士業務水平,培養護士善于鉆研業務的精神。

    1.3 每季度進行一次護士長對換大查房,即護理部主任將護士長分組,并帶領護士長進行一次全面的護理查房,護士長相互檢查各科室,對護理文件、病房管理、理論知識、技術操作及院內感染等護理工作進行詳細的檢查。每次查房結束后,將發生的問題當時反饋給被查科室護士長,并進行討論,提出整改措施,取長補短,更好的借鑒其他科室的優點成功之處,以提高護理質量。

    成效:提高護理人員競爭意識。

    1.4 護理部主任帶領院內感染專管人員,每周進行一次檢查,對院內感染的相關問題,如洗手液、止血帶浸泡液及其器械浸泡液、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及醫療器械的消毒有效期、失效期、紫外線消毒、工作人員手消毒、處置室、注射室、換藥室、手術室進行空氣培養等問題,進行詳細檢查,并及時反饋給被查科室的護士長。

    成效:增強護理人員無菌觀念,杜絕院內感染現象的發生。

    2 夜間查房

    2.1 取消夜間查房流水式檢查,護理部主任每天下班前對夜班護士長布置夜班查房重點。

    2.1.1 查急救器械物品管理 查氧氣性能好,有罩表面清潔,濕化瓶、膠管每周消毒一次,接頭用無菌紗布包好,備用.電動吸引器功能好,消毒液更換及時,搶救車上各種器械齊全完好,急救物品齊備,標志明顯。急救藥品種類齊全,室內定期消毒,無過期藥品。

    2.1.2 患基礎護理 要求病室清潔無雜物,認真填寫護理記錄,準確測量生命體征。病情記錄與患者相符,及時準確執行醫囑,護理級別與一覽表相符。

    2.1.3 查護理文件書寫 要求體溫單項目齊全,顏色符號標準,體溫單繪制點、圓線、直線條粗細相似,醫囑執行時間準確,劑量無誤。護理記錄全面,具體符合標準,字跡清晰工整,應用醫學術語,不得涂改,重危記錄按時間準確記錄出入量,記錄單項目齊全,字跡工整。

    2.1.4 查無菌物品管理 進入室內衣帽整齊,室內清潔無污物,無私人物品,紫外線消毒有記錄,無菌物品有滅菌及開啟使用時間,室內每周封閉消毒一次,每周空氣培養一次。

    2.1.5 查病房管理 病室清潔肅靜,床鋪平整,床頭卡填寫齊全,按時進行紫外線消毒,及時更換床單,掃床。

    2.1.6 查院內感染 含氯消毒液及時更換,一次性用品及時毀型有登記,紫外線消毒有登記,無過期藥品物品,無菌溶液用后有開啟時間。

    夜間總值班護士長按照部署側重于某一項檢查,并以打分的形式進行總結,發現問題首先反饋給夜班護士,立即整改,并于次日交班,反饋給總護士長。

    成效:全面動態掌握夜間護理工作進行情況,增強護理人員對夜班護理工作的重視度。

    2.2 夜間總值班護士長,檢查要以急、危重患者為主,保重急、危重患者得到有效的治療、搶救及護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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