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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運輸管理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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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道路運輸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提高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綜合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是指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道路運輸經理人和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包括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和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包括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包括機動車維修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以及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車輛技術評估(含檢測)作業的技術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包括理論教練員、駕駛操作教練員、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道路運輸經理人包括道路客貨運輸企業、道路客貨運輸站(場)、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機動車維修企業的管理人員。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是指除上述人員以外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包括道路客運乘務員、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教學負責人及結業考核人員、機動車維修企業價格結算員及業務接待員。

    第三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規范操作,文明從業。

    第四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工作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交通部負責全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道路運輸經理人和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從業資格管理

    第六條國家對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實行從業資格考試制度。從業資格是對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所從事的特定崗位職業素質的基本評價。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取得相應從業資格,方可從事相應的道路運輸活動。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取得從業資格的比例分別是相關經營者依法獲取機動車維修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許可的必要條件之一。

    第七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應當按照交通部編制的考試大綱、考試題庫、考核標準、考試工作規范和程序組織實施。

    第八條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由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實施,每月組織一次考試。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每季度組織一次考試。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由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實施,每季度組織一次考試。道路運輸經理人和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從業資格考試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實施,每年組織兩次考試。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管理權限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確定。

    第九條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1年以上;(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三)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四)掌握相關道路旅客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五)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第十條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三)掌握相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四)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第十一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三)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四)取得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或者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2年以上;(五)接受相關法規、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了解危險貨物性質、危害特征、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六)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第十二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年齡不超過60周歲;(二)初中以上學歷;(三)接受相關法規、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了解危險貨物性質、危害特征、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四)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第十三條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技術負責人員1.具有機動車維修或者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機動車維修或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2.熟悉機動車維修業務,掌握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二)質量檢驗人員1.具有高中以上學歷;2.熟悉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三)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車輛技術評估(含檢測)作業的技術人員1.具有初中以上學歷;2.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并了解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

    第十四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理論教練員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具有2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2.年齡不超過60周歲;3.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常用傷員急救等安全駕駛知識,了解車輛環保和節約能源的有關知識,了解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的基本教學知識,具備編寫教案、規范講解的授課能力。(二)駕駛操作教練員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符合安全駕駛經歷和相應車型駕駛經歷的要求;2.年齡不超過60周歲;3.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或者高中以上學歷;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和應急駕駛的基本知識,熟悉車輛維護和常見故障診斷、車輛環保和節約能源的有關知識,具備駕駛要領講解、駕駛動作示范、指導駕駛的教學能力。(三)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1.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2.掌握道路旅客運輸法規、貨物運輸法規以及機動車維修、貨物裝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關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3.具有2年以上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四)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1.具有化工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2.掌握危險貨物運輸法規、危險化學品特性、包裝容器使用方法、職業安全防護和應急救援等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3.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關專業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

    第十五條申請參加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向其戶籍地或者暫住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寫《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式樣見附件1),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證明及復印件;(二)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三)申請參加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還應當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證明。

    第十六條申請參加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向其戶籍地或者暫住地設區的市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式樣見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證明及復印件;(二)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三)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或者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及復印件;(四)相關培訓證明及復印件;(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證明。

    第十七條申請參加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向其戶籍地或者暫住地設區的市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證明及復印件;(二)學歷證明及復印件;(三)相關培訓證明及復印件。

    第十八條申請參加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向其戶籍地或者暫住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寫《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式樣見附件3),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證明及復印件;(二)學歷證明及復印件,申請參加技術負責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的,也可以提供技術職稱證明及復印件。申請質量檢驗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的,還應當同時提供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和維修技術工作經歷證明。

    第十九條申請參加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向其戶籍地或者暫住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寫《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式樣見附件4),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證明及復印件;(二)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三)學歷證明或者技術職稱證明及復印件;(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安全駕駛經歷證明;(五)相應車型駕駛經歷證明;(六)申請參加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從業資格考試的,還應當提供相應的教學經歷證明。

    第二十條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安排考試。

    第二十一條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考試結束10日內公布考試成績。對考試合格人員,應當自公布考試成績之日起10日內頒發相應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

    第二十二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成績有效期為1年,考試成績逾期作廢。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在從業資格考試中有舞弊行為的,取消當次考試資格,考試成績無效。

    第二十四條交通主管部門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管理檔案。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管理檔案包括:從業資格考試申請材料,從業資格考試及從業資格證件記錄,從業資格證件換發、補發、變更記錄,違章、事故及誠信考核、繼續教育記錄等。

    第二十五條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提供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相關從業信息的查詢服務。

    第三章從業資格證件管理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經考試合格后,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證件式樣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部2006年第2號令)的規定執行;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道路運輸經理人和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經考試合格后,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式樣見附件5)。《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統稱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

    第二十七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全國通用。

    第二十八條已獲得從業資格證件的人員需要增加相應從業資格類別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按照規定參加相應培訓和考試。

    第二十九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由交通部統一印制并編號。具體工作委托交通專業人員資格評價中心負責。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和道路運輸經理人從業資格證件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和管理。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由設區的市級交通主管部門發放和管理。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由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和管理。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發放和管理權限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確定。

    第三十條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管理數據庫,使用全國統一的管理軟件核發從業資格證件,并逐步采用電子存取和防偽技術,確保有關信息實時輸入、輸出和存儲。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結合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的管理工作,建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并逐步實現異地稽查信息共享和動態資格管理。

    第三十一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有效期為6年。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在從業資格證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換證手續。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遺失、毀損的,應當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證件補發手續。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服務單位變更的,應當到交通主管部門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從業資格證件變更手續。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檔案應當由原發證機關在變更手續辦結后30日內移交戶籍遷入地或者現居住地的交通主管部門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三十二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辦理換證、補證和變更手續,應當填寫《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換發、補發、變更登記表》(式樣見附件6)。

    第三十三條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符合要求的從業資格證件換發、補發、變更申請予以辦理。申請人違反相關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且尚未接受處罰的,受理機關應當在其接受處罰后換發、補發、變更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第三十四條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在發證機關所在地以外從業,且從業時間超過3個月的,應當到服務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注銷其從業資格證件:(一)持證人死亡的;(二)持證人申請注銷的;(三)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年齡超過60周歲的;(四)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的機動車駕駛證被注銷或者被吊銷的;(五)超過從業資格證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請換證的。凡被注銷的從業資格證件,應當由發證機關予以收回,公告作廢并登記歸檔;無法收回的,從業資格證件自行作廢。

    第三十六條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違章行為記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的違章記錄欄內,并通報發證機關。發證機關應當將該記錄作為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誠信考核和計分考核的依據,并存入管理檔案。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違章記錄直接記入教練員檔案,并作為誠信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七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誠信考核和計分考核周期為12個月,從初次領取從業資格證件之日起計算。誠信考核等級分為優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別用AAA級、AA級、A級和B級表示。在考核周期內,累計計分超過規定的,誠信考核等級為B級。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每年的誠信考核和計分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供公眾查閱。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誠信考核和計分考核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從業行為規定

    第三十八條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以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應當在從業資格證件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道路運輸活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除可以駕駛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外,還可以駕駛原從業資格證件許可的道路旅客運輸車輛或者道路貨物運輸車輛。

    第三十九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在從事道路運輸活動時,應當攜帶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并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規和道路運輸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法經營、違章作業。

    第四十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國家相關法規、職業道德及業務知識培訓。

    第四十一條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不得超限、超載運輸,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個小時。

    第四十二條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行車日志。行車日志式樣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制定。

    第四十三條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旅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發生緊急情況時,應當積極進行救護。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嚴禁駕駛道路貨物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活動。

    第四十四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指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危險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安全作業規程對道路危險貨物裝卸作業進行現場監督,確保裝卸安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押運人員應當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進行全程監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操作,不得違章作業。

    第四十五條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和所在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報告,說明事故情況、危險貨物品名和特性,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和應急措施,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置。

    第四十六條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應當按照維修規范和程序作業,不得擅自擴大維修項目,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實施教學,規范填寫教學日志和培訓記錄,不得擅自減少學時和培訓內容。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件,駕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的;(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的從業資格證件,駕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的;(三)超越從業資格證件核定范圍,駕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的。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的;(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的從業資格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的;(三)超越從業資格證件核定范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的。

    第2篇:道路運輸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條為規范道路旅客運輸及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活動,維護道路旅客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旅客運輸安全,保護旅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道路旅客運輸(以下簡稱道路客運)經營以及道路旅客運輸站(以下簡稱客運站)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道路客運經營,是指用客車運送旅客、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客運活動,包括班車(加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游客運。

    (一)班車客運是指營運客車在城鄉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線路、時間、站點、班次運行的一種客運方式,包括直達班車客運和普通班車客運。加班車客運是班車客運的一種補充形式,在客運班車不能滿足需要或者無法正常運營時,臨時增加或者調配客車按客運班車的線路、站點運行的方式。

    (二)包車客運是指以運送團體旅客為目的,將客車包租給用戶安排使用,提供駕駛勞務,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線行駛,按行駛里程或者包用時間計費并統一支付費用的一種客運方式。

    (三)旅游客運是指以運送旅游觀光的旅客為目的,在旅游景區內運營或者其線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區(點)的一種客運方式。

    本規定所稱客運站經營,是指以站場設施為依托,為道路客運經營者和旅客提供有關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打破地區封鎖和壟斷,促進道路運輸市場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五條國家實行道路客運企業等級評定制度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鼓勵道路客運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禁止掛靠經營。

    第六條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七條班車客運的線路根據經營區域和營運線路長度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一類客運班線:地區所在地與地區所在地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班線。

    二類客運班線:地區所在地與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三類客運班線:非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四類客運班線: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縣境內的客運班線。

    本規定所稱地區所在地,是指設區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區;本規定所稱縣,包括縣、旗、縣級市和設區的市、州、盟下轄鄉鎮的區。

    縣城城區與地區所在地城市市區相連或者重疊的,按起訖客運站所在地確定班線起訖點所屬的行政區域。

    第八條包車客運按照其經營區域分為省際包車客運和省內包車客運,省內包車客運分為市際包車客運、縣際包車客運和縣內包車客運。

    第九條旅游客運按照營運方式分為定線旅游客運和非定線旅游客運。

    定線旅游客運按照班車客運管理,非定線旅游客運按照包車客運管理。

    第十條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客車:

    1.客車技術要求:

    (1)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或者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營運線路長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二級以上;其它客運車輛的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三級以上。

    本規定所稱高速公路客運,是指營運線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總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運。

    2.客車類型等級要求:

    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旅游客運和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車輛類型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準《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規定的中級以上。

    3.客車數量要求:

    (1)經營一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0輛以上、客位3000個以上,其中高級客車在30輛以上、客位90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40輛以上、客位1*個以上;

    (2)經營二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0輛以上、客位1500個以上,其中中高級客車在15輛以上、客位45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3)經營三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輛以上、客位*個以上;

    (4)經營四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輛以上;

    (5)經營省際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中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6)經營省內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輛以上、客位100個以上。

    (二)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4.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而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本規定所稱交通責任事故,是指駕駛人員負同等或者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駕駛人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的制度。

    (四)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客運站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且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的站級驗收合格;

    (二)有與業務量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相應的設備、設施,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及建設要求》(JT/T*)的規定執行;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務規范、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車輛發車前例檢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危險品查堵、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制度。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2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三)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開業的相關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2.企業章程文本;

    3.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5.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若擬投入客車屬于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客車等級評定證明及其復印件;

    6.已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二)同時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的,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2.可行性報告,包括申請客運班線客流狀況調查、運營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對其他相關經營者產生的影響等;

    3.進站方案。已與起訖點客運站和停靠站簽訂進站意向書的,應當提供進站意向書;

    4.運輸服務質量承諾書。

    第十五條已獲得相應道路班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申請新增客運班線時,除提供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二)與所申請客運班線類型相適應的企業自有營運客車的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復印件;

    (三)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若擬投入客車屬于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客車等級評定證明及其復印件;

    (四)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五)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托書。

    第十六條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申請表》(見附件3);

    (二)客運站竣工驗收證明和站級驗收證明;

    (三)擬招聘的專業人員、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和專業證書及其復印件;

    (四)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五)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客運運力投放、客運線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況。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審查客運申請時,應當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

    第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及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客運經營、道路客運班線經營和客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客運經營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客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客運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范圍、車輛數量及要求、客運班線類型;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告知被許可人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5),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主體、班車類別、起訖地及起訖站點、途經路線及停靠站點、日發班次、車輛數量及要求、經營期限;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見附件8),告知班線起訖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屬于跨省客運班線的,應當將《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抄告途經上下旅客的和終到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客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6),并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者名稱、站場地址、站場級別和經營范圍;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二十條受理跨省客運班線經營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后7日內發征求意見函并附《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傳真給途經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征求意見;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10日內將意見傳真給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予同意的,應當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同意。

    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跨省客運班線經營申請持不同意見且協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通過其隸屬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將各方書面意見和相關材料報交通部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交通部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相關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由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為申請人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被許可人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確定的時間落實擬投入車輛承諾書。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核實被許可人落實了擬投入車輛承諾書且車輛符合許可要求后,應當為投入運輸的客車配發《道路運輸證》;屬于客運班車的,應當同時配發班車客運標志牌(見附件7)。正式班車客運標志牌尚未制作完畢的,應當先配發臨時客運標志牌。

    第二十三條已取得相應道路班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需要增加客運班線的,應當按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申請。

    第二十四條向不同級別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由最高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注明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的經營范圍,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再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上述要求予以換發。

    第二十五條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投資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道路客運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按規定向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二十七條對同一客運班線有3個以上申請人的,或者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采取服務質量招投標的方式實施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確定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方式,實施跨省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可采取聯合招標、各自分別招標等方式進行。一省不實行招投標的,不影響另外一省進行招投標。

    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服務質量招投標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在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對等投放運力等不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實施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第二十九條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需要變更許可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客運班線的經營主體、起訖地和日發班次變更和客運站經營主體、站址變更按照重新許可辦理。

    客運經營者和客運站經營者在取得全部經營許可證件后無正當理由超過180天不投入運營或者運營后連續180天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

    第三十條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一條客運班線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內暫停、終止班線經營,應當提前30日向原許可機關申請。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客運班線經營的,應當在屆滿前60日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依據本章有關規定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客運經營者終止經營,應當在終止經營后10日內,將相關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客運標志牌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三十二條客運站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告知原許可機關和進站經營者。原許可機關發現關閉客運站可能對社會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采取措施對進站車輛進行分流,并向社會公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在終止經營后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三十三條客運經營者在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后申請延續經營,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予以優先許可:

    (一)經營者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

    (二)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特大運輸安全責任事故;

    (三)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情節惡劣的服務質量事件;

    (四)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嚴重違規經營行為;

    (五)按規定履行了普遍服務的義務。

    第三章客運車輛管理

    第三十四條客運經營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客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客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客運車輛的維護作業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客運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不得作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路檢路查項目。

    第三十五條客運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客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并進行。

    客運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檢測報告,并依據檢測結果,對照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進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客運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第三十六條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營運車輛技術檢測標準對客運車輛進行檢測,如實出具車輛檢測報告,并建立車輛檢測檔案。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客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審驗內容包括:

    (一)車輛違章記錄;

    (二)車輛技術檔案;

    (三)車輛結構、尺寸變動情況;

    (四)按規定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車記錄儀情況;

    (五)客運經營者為客運車輛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情況。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欄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八條鼓勵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艙的客車從事道路客運。沒有下置行李艙或者行李艙容積不能滿足需求的客運車輛,可在客車車廂內設立專門的行李堆放區,但行李堆放區和乘客區必須隔離,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嚴禁行李堆放區內載客。

    第三十九條營運客車類型等級評定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行業標準《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和交通部頒布的《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規則》的要求實施。

    第四十條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客車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客運經營。

    第四十一條客運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客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并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客運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類型及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車輛管理檔案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和檢測記錄、技術等級評定記錄、類型及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第四十二條客運車輛辦理過戶變更手續時,客運經營者應當將車輛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的建立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客運經營者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客運車輛,應當及時交回《道路運輸證》,不得繼續從事客運經營。

    第四章客運經營管理

    第四十四條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客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四十五條道路客運企業的全資或者絕對控股的經營道路客運的子公司,其自有營運客車在10輛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級營運客車5輛以上時,可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經營許可從事客運經營活動。

    本條所稱絕對控股是指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實際資產51%以上。

    第四十六條道路客運班線屬于國家所有的公共資源。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后,應當向公眾提供連續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

    第四十七條客運班車應當按照許可的線路、班次、站點運行,在規定的途經站點進站上下旅客,無正當理由不得改變行駛線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攬客。

    經許可機關同意,在農村客運班線上運營的班車可采取區域經營、循環運行、設置臨時發車點等靈活的方式運營。

    本規定所稱農村客運班線,是指縣內或者毗鄰縣間至少有一端在鄉村的客運班線。

    第四十八條客運經營者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不得中途將旅客交給他人運輸或者甩客,不得敲詐旅客,不得擅自更換客運車輛,不得阻礙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四十九條嚴禁客運車輛超載運行,在載客人數已滿的情況下,允許再搭乘不超過核定載客人數10%的免票兒童。

    客運車輛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五十條客運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運價規定,使用規定的票證,不得亂漲價、惡意壓價、亂收費。

    第五十一條客運經營者應當在客運車輛外部的適當位置噴印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在車廂內顯著位置公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督電話、票價和里程表。

    第五十二條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確保車輛設備、設施齊全有效,保持車輛清潔、衛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當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治安違法行為時,客運經營者在自身能力許可的情況下,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配合公安機關及時終止治安違法行為。

    客運經營者不得在客運車輛上從事播放錄像等不健康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五十四條客運經營者在運輸過程中造成旅客人身傷亡,行李毀損、滅失,當事人對賠償數額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參照國家有關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和鐵路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五條客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客運車輛駕駛人員應當遵守道路運輸法規和道路運輸駕駛員操作規程,安全駕駛,文明服務。

    第五十六條客運經營者應當制定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客運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五十七條客運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帳和檔案,并按要求及時報送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五十八條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車,遵守乘車秩序,文明禮貌,攜帶免票兒童的乘客應當在購票時聲明。不得攜帶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它禁止攜帶的物品乘車。

    第五十九條客運車輛駕駛人員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等有關證件,在規定位置放置客運標志牌。客運班車駕駛人員還應當隨車攜帶《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

    第六十條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客運車輛可憑臨時客運標志牌運行:

    (一)原有正班車已經滿載,需要開行加班車的;

    (二)因車輛拋錨、維護等原因,需要接駁或者頂班的;

    (三)正式班車客運標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滅失,等待領取的。

    第六十一條憑臨時客運標志牌運營的客車應當按正班車的線路和站點運行。屬于加班或者頂班的,還應當持有始發站簽章并注明事由的當班行車路單;班車客運標志牌正在制作或者滅失的,還應當持有該條班線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或者《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的復印件。

    第六十二條客運包車應當憑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包車客運標志牌,按照約定的時間、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行,并持有包車票或者包車合同,不得按班車模式定點定線運營,不得招攬包車合同外的旅客乘車。

    客運包車除執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下達的緊急包車任務外,其線路一端應當在車籍所在地。

    單程的去程包車回程載客時,應當向回程客源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非定線旅游客車可持注明客運事項的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合同取代包車票或者包車合同。

    第六十三條省際臨時客運標志牌(見附件9)、省際包車客運標志牌(見附件10)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交通部的統一式樣印制,交由當地縣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客運經營者核發。省際包車客運標志牌和加班車、頂班車、接駁車使用的省際臨時客運標志牌在一個運次所需的時間內有效,因班車客運標志牌正在制作或者滅失而使用的省際臨時客運標志牌有效期不得超過30天。

    省內臨時客運標志牌、省內包車客運標志牌樣式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自行規定。

    第六十四條在春運、旅游“黃金周”或者發生突發事件等客流高峰期運力不足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臨時調用車輛技術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營運客車和社會非營運客車開行包車或者加班車。非營運客車憑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開具的證明運行。

    第五章客運站經營

    第六十五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客運站經營活動,不得轉讓、出租客運站經營許可證件,不得改變客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維護好各種設施、設備,保持其正常使用。

    第六十六條客運站經營者和進站發車的客運經營者應當依法自愿簽訂服務合同,雙方按合同的規定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月和客運經營者結算運費。

    第六十七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客車進行安全檢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險品進站上車,按照車輛核定載客限額售票,嚴禁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六十八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合法客運車輛進站經營。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合理安排發車時間,公平售票。

    客運經營者在發車時間安排上發生糾紛,客運站經營者協調無效時,由當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裁定。

    第六十九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布進站客車的班車類別、客車類型等級、運輸線路、起訖停靠站點、班次、發車時間、票價等信息,調度車輛進站發車,疏導旅客,維持秩序。

    第七十條進站客運經營者應當在發車30分鐘前備齊相關證件進站等待發車,不得誤班、脫班、停班。進站客運經營者不按時派車輛應班,1小時以內視為誤班,1小時以上視為脫班。但因車輛維修、肇事、丟失或者交通堵塞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應班、且已提前告知客運站經營者的除外。

    進站客運經營者因故不能發班的,應當提前1日告知客運站經營者,雙方要協商調度車輛頂班。

    對無故停班達3日以上的進站班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報告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七十一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設置旅客購票、候車、乘車指示、行李寄存和托運、公共衛生等服務設施,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加強宣傳,保持站場衛生、清潔。

    在客運站從事客運站經營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遵守相應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七十二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管理規定,在經營場所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嚴禁亂收費。

    第七十三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裝卸、儲存、保管行包。

    第七十四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七十五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七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定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客運站、旅客集散地對道路客運、客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七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七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說明情況。

    第八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客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應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第八十一條客運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并抄告作出道路客運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八十二條客運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后拒不接受處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其《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證件,簽發待理證,待接受處罰后交還。

    第八十三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客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并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12)。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班車客運經營的;

    (三)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客運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四)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客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客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客運站許可證件從事客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客運站經營的。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未為旅客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額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未繼續投保的。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規定,取得客運經營許可的客運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客運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運管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客運班車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規定的線路、班次行駛的;

    (二)加班車、頂班車、接駁車無正當理由不按原正班車的線路、站點、班次行駛的;

    (三)客運包車不按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行駛的;

    (四)以欺騙、暴力等手段招攬旅客的;

    (五)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

    (六)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道路客運經營的。

    第九十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九十一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客運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二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客運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站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允許無經營許可證件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允許超載車輛出站的;

    (三)允許未經安全檢查或者安全檢查不合格的車輛發車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客運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

    第九十五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站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擅自改變客運站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的;

    (二)不公布運輸線路、起訖停靠站點、班次、發車時間、票價的。

    第九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客運經營以及客運站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九十七條出租汽車客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客運經營者從事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除一般行為規范適用本規定外,有關從業條件等特殊要求應當適用交通部制定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第3篇:道路運輸管理制度范文

    論文關鍵詞:道路運輸;交通事故;3C4E;安全生產

    1 引言

    根據事故致因理論,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控制就是采取針對性的有效的對策措施,消除或控制企業存在的安全生產方面的危險因素,從而預防事故發生實現企業安全生產的目的。目前,影響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的危險因素盡管有人(主要是駕駛員)、車、道路環境和安全管理四大因素,但車、道路環境因素實際上可以通過企業的安全管理加以控制。因此,改善道路運輸企業生產安全狀況最重要的是企業要建立一個科學的交通運輸事故控制與預防體系,采取一系列有力的、行之有效的措施控制和消除企業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駕駛員方面存在的不安全行為,而這一切決定于道路運輸企業對安全管理的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

    2 建立科學的道路運輸事故控制與預防體系

    盡管通過運管部門的不斷努力,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管理工作有了一定的基礎,但相當一部分企業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員不落實,企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不完善,規章制度落實不到位。一些企業不知道企業安全管理應該管什么?怎么管?

    在我國工程質量管理中,為了確保工程質量而采取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即“三控制”(即3C)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有效地預防和避免了工程質量事故地發生。借用工程質量“三控制”的這種全過程控制的思想,根據企業生產事故發生三個階段不同特點,采取相應的“工程技術對策、教育對策、法制對策和應急救援對策”(即4E對策),便可以有效地預防和控制道路運輸事故的發生。

    從橫向講,整個事故控制和預防體系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事故前的控制預防工作,即采取一系列對策措施控制事故發生。第二部分是事故中的控制預防工作,即通過建立企業事故應急救援機制盡可能減少事故所帶來的損失。第三部分是事故發生后,通過總結教訓、提高認識、完善措施,通過對事故的處理達到預防控制事故的效果。縱向來講,每個部分分別從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以及安全技術措施入手。

    3 建立和健全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保障體系

    3.1 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組織保障

    企業沒有安全生產管理組織機構和人員,就無從談企業安全管理。財政部、安全生產監管總局頒發的《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中已明確將道路運輸列為高危行業。因此,作為高危行業的道路運輸企業,一定要根據《交通汽車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的要求,設置與安全生產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如安全處、科、股),并配備相對穩定,責任心強,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一定的專業知識和安全生產管理經驗,能運用專業知識和規章制度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

    3.2 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體系

    根據國家對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其他行業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經驗,道路運輸企業不僅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體系,而且每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必須要有科學完善的內容,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起到規范企業員工行為的作用。

    (1)進一步完善駕駛員管理制度。

    應當包括駕駛員聘用制度、駕駛員行車安全管理制度等。進一步健全道路運輸企業駕駛員檔案建設,建立駕駛員電子信息庫。

    (2)行車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運輸企業應重點對安全管理人員、駕駛人員、維修人員、乘務人員、車輛安全技術檢查人員等進行以業務和技術為主要內容的行車安全教育和崗位培訓。行車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對企業各類人員的安全教育與培訓時間、具體內容、形式及方法、要達到的效果等做出明確的規定。

    (3)嚴格車輛管理制度。

    運輸企業要加強車輛管理,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對管理機構、管理人員及職責做出明確規定;嚴格車輛維修、檢測,規定車輛維修、檢測時間、機構、程序、內容等。強化車輛風險保障能力的管理和建立健全車輛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4)完善落實安全交底制度。

    借鑒礦山、建筑危險行業成功經驗建立安全生產交底制度。主要是在出車前和交接班,對行車途中惡劣天氣、道路環境、危險路段、經營線路交通狀況等影響行車安全并應注意的問題和措施,通過安全交代卡、提示牌、召開出車前班組會議或者通過電話、短信提醒等形式告知駕駛員。

    (5)制定科學合理的企業安全獎懲制度。

    目前,道路運輸企業都制定了獎懲制度,但大多數存在獎懲不夠合理的問題。企業應該根據具體的考核指標、考核方案,征集駕駛員的意見,根據自身企業的承受程度,確定最能激發員工積極性的獎金比例。例如可以施行

    “721”工資,“7”即生產任務或管理任務工資,“2”為安全生產工資,“1”為安全教育培訓工資。還可以實行安全積分獎金,通過設立各種考核指標轉換為安全積分,用積分乘以單位積分獎金數,使其能夠直觀算出所得的獎金數額,調動各級各類人員的安全工作積極性,使得每個人的安全目標都和安全生產的總目標相結合。

    (6)建立科學的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以道路運輸企業總的安全管理目標為基礎,逐級向下分解,使各級安全目標明確、具體,各方面關系協調、融洽,把企業的全體職工都科學地組織在目標體系內,使每個人(尤其是駕駛員)都明確自己在目標體系中所處的地位和作用,通過每個人的積極努力來實現企業安全生產目標。

    (7)強化行車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運輸企業行車安全監督、檢查應包括日常常規檢查、安全重點檢查、安全綜合檢查、節假日前檢查等。

    (8)安全工作例會制度。

    道路運輸企業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和發生重大、特大行車事故時應及時開會處理。

    安全工作例會的主要內容是傳達、學習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指示;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總結本單位近期內行車安全工作的經驗教訓,制定措施,布置開展安全活動。

    (9)建立完善安全活動制度,加強企業安全文化建設。

    組織安全活動(“安全活動日”、“安全活動月”)是企業進行全員安全意識教育、企業安全文化建設非常重要的形式。同時,通過組織安全活動還可以增進員工對企業的感情,增加企業的凝聚力。

    (10)企業安全檔案管理制度。

    運輸企業應建立行車安全檔案制度,包括基礎資料檔案、行車事故檔案。目前,道路運輸企業普遍存在檔案管理制度不健全,多數企業沒有對安全檔案管理的內容、人員、要求等作出規定,檔案資料零散。

    (11)事故應急管理和統計報告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能在安全事故發生時,有效防止事故的繼續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對環境的危害,是控制事故的重要措施。

    (12)安全經費管理制度。

    道路運輸企業必須建立安全經費的提成、使用、審批制度。提取的安全生產專項經費比例應符合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的《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客運企業按照營業收入0.5%、普通貨運企業1%、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1.5%提取;主要用于:預防事故及重大事故隱患的監控、防范、整改等方面的安全技術措施費用;購置從業人員勞動保護用品和防護用品費用;安全檢查與評價費用;車輛安全狀況檢測及維護系統、工具附屬安全設備費用;宣傳、教育、培訓及事故應急救援演練費用;從業人員健康體檢費用;安全科技創新等的開支。

    第4篇:道路運輸管理制度范文

    一、工作目標

    1、不發生道路運輸源頭管理責任事故;

    2、不發生較大以上客運安全事故;

    3、道路運輸行業穩定、安全有序、健康發展。

    4、按照省、市、區道路安全綜合整治攻堅年行動要求,全面完成貨運“雙超”治理工作。

    二、主要措施

    (一)狠抓教育培訓,增強安全意識

    1、扎實開展駕乘人員、維修人員和危貨押運員安全警示教育。抓住安全生產中的典型事例,以案說事,深入剖析事故原因,認真吸取事故教訓,真正起到警示作用。并針對不同時段和氣候特點開展各種應急技能培訓,進一步增強駕駛員、乘務員、維修人員和危貨押運員遵章守紀的自覺性和防范事故的應急處置能力。

    2、加強安全管理人員教育培訓。各企業要采取多種形式,對安全生產從業人員開展崗前培訓和業務知識更新培訓。特別是客運企業(站)、危險品運輸企業要進一步強化關鍵崗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培訓。

    3、開展道路運輸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演練。修訂完善各種預案,各企業要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救援演練。汽車站要在上半年組織開展一次消防演練,通過演練,檢驗預案的可操作性和人員對預案的熟知度,從而達到一有情況,快速反應,救援有效的目的。

    (二)強化監督管理,及時消除隱患

    強化道路運輸源頭管理。按照“三把關一監督”安全管理職能,切實加強道路運輸源頭監管。一是嚴格執行客運車輛管理制度,凌晨2點—5點休息等制度,嚴禁疲勞駕駛。確保客運車輛各項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實處。二是嚴格執行駕駛員談話以及安全承諾制度,做好崗前警示教育。認真督促客運駕駛員做好出車前、行駛中、收車后的車輛安全檢查工作和安全駕駛承諾。三是客運企業進一步研究完善切實可行的客運應急疏散預案和應急救援搶險預案,并組織演練,保證旅客疏運秩序正常和應急搶險工作能有序開展。四是嚴格執行“三不進站六不出站”等安全管理制度,嚴把營運車輛出入關。五是加強對汽車維修企業、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準入審查和日常安全檢查。六是嚴格執行客運駕駛員黑名單制度。嚴禁有發生較大事故以及安全意識差、多次違法違章且屢教不改的客運駕駛員從事客運駕駛工作。

    (三)嚴格責任追究,狠抓制度落實

    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客貨運輸企業、客車站和維修企業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大安全生產管理及經費投入,完善管理制度。嚴格落實行業監管責任,各企業管理機構要充分發揮安全監管職能作用,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履行監管職能。

    第5篇:道路運輸管理制度范文

    1.1車輛技術管理的重要內容

    車輛技術管理包括運輸車輛的選購、使用、維修、報廢等環節,首先,車輛的選購需要滿足運政管理及經營運輸的實際需求,所以應特別關注道路運輸實際狀況調整車輛比例與選配類型,其中車輛結構的配置需要具備安全性、耐用性、環保性、節能性等技術性能,一方面確保車輛運輸過程中的實用性,另一方面節約車輛的選購成本,盡量降低成本消耗。其次,正確使用車輛,只有在充分了解車輛實際性能和運行條件的前提下,才能充分發揮出車輛的運輸性能,管理人員應特別注意防止車輛過度超載或者疲勞運行,綜合考慮運行周期內便于維修的車輛,并經常進行車輛的檢查、維護,確保車輛運行安全。最后,車輛的報廢更新應具有明確的檔案記錄,另外,考慮到運輸車輛的成本問題,可以適時改造車輛或者及時報廢車輛,車輛的技術改造關鍵在于準確把握車輛改裝的恰當性。

    1.2車輛技術管理的原則

    車輛是道路運政管理的重要內容,車輛技術管理是對車輛實施綜合管理的過程,其技術管理就是為汽車運輸活動提供低耗高效并且安全可靠的運輸能力,其中必須堅持的管理原則包括安全性、效益性及適用性。安全性是確保車輛運行管理的基本保障,只有做好車輛的技術管理工作,才能夠充分發揮車輛的性能,提高車輛資源的利用率;效益性原則是指車輛運輸中經營與成本的協調關系,在開展車輛技術管理中,要確保以最少的能源消耗和合理的優化配置來完成車輛運輸任務。另外,車輛購置的成本及運行中的維護等必須以效益性原則為前提。適用性原則也是促進車輛運行效率提高的關鍵,車輛技術管理應在滿足運政管理需要的前提下,對地理環境的橋梁、氣候、燃料供應等進行合理的優化配置管理,確保車輛技術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2當前道路運輸車輛的技術管理現狀

    2.1運輸車輛的維護意識不足

    當前的道路運輸行業競爭日益激烈,受經濟條件的束縛,部分企業為了降低成本,往往在車輛故障出現以后才實施維修檢查,這種車輛維修方式將嚴重影響車輛的使用壽命。目前,大多數運輸企業的汽車修理車間比較落后,其中的檢修設備和維護設施也不健全,直接導致了汽車維修效率的降低。另外,在當前運輸車輛進入機電一體化的模式下,很多車輛維修人員仍然采用“耳聽、眼看、手摸、鼻聞”的修車經驗進行維修作業,無法為車輛維修提供準確的檢修保障。阻礙了車輛維修人員的專業發展。

    2.2車輛技術管理制度不完善

    車輛技術管理的職能主要是對車輛實施維修、管理、調配等,完善的監督檢查制度是實現車輛技術管理目標的重要方式,當前的車輛技術管理中缺乏對二級維護車輛的處罰措施,并且多以警告、罰款方式為主,懲罰力度不足將無法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部分車輛駕駛人員往往認為只要交些罰款就可以彌補過錯,并且也影響了車輛維護自覺性的發揮。除了汽車企業自身要加強車輛技術管理制度的完善,國家相關部分也應更加重視車輛技術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2.3車輛管理與經營體制不協調

    在市場經濟發展的新形勢下,如何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對運輸企業來說至關重要。當前,我國車輛技術管理體制與運輸企業經營機制均已發生了深刻變化,但是部分車輛企業認為維修不能為企業增加效益。因此,仍然將“重運行,輕維修”的車輛管理理念應用于車輛技術管理中,而汽車維修服務一旦被忽略,將直接影響汽車維修設備的采購和更新,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打擊了維修工人的工作積極性。另外,車輛運輸企業的內部管理模式比較多變,不利于質量監督體系的建立,影響企業經營機制的良好發展。

    3完善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的措施

    3.1深化車輛技術管理意識

    車輛技術管理是汽車企業管理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對交通運輸企業的經營和發展起著重要的推動作用,深化車輛技術管理意識是完善道路運輸企業管理的關鍵,因此,道路運輸企業應將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放在企業發展的首要位置,并在車輛技術管理工作中加強二級維護管理,以汽車企業的長遠發展為出發點,重視企業車輛技術管理。

    3.2規范車輛技術管理服務

    運輸車輛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車輛技術管理制度,不斷增加維修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建立一支綜合素質高、專業知識足及管理水平高的專業車輛運輸管理團隊。首先,應對車輛的源頭管理加以限制,合理調整車輛的出廠管理辦法,依據車輛應具備的維修配置及相關參數等進行詳細的規定。其次,車輛運輸部門應及時檢查車輛超載標準及油量消耗負荷,以適當的技術參數作為車輛安全運行的基礎保障。最后,建立行業內部統一的信息服務機構,確保車輛維修過程的高效率、高質量,將車輛投資方的權益保障落實到實處。

    3.3建立信息化系統,健全車輛技術管理

    在車輛技術管理中實施新型化模式可以加強車輛企業各部門數據的密切聯系,將車輛企業的各項工作融合成為一個有機整體。車輛技術管理中的信息系統必須充分考慮信息系統建設中的統一性和協調性,比如,將日常車輛調配工作與車輛維修記錄等數據信息自動升級到辦公系統中,形成完善的檔案管理。只有確保信息建設平臺與檔案數據的充分融合,才能最大限度的提升車輛技術管理中數據信息的全面連接。

    3.4加強技術人員的培訓

    車輛技術管理部門應根據車輛的參數條件、運行性能等制定車輛運輸的技術指標,并將車輛耗能、行駛里程、維修費用等技術指標詳細的傳達給駕駛人員及車輛維修人員,加強車輛駕駛人員的培訓指導,特別是特殊情況下的車輛運行安全,比如夜間行車、雨雪天氣、山區行駛、長途行駛等情況下的安全駕駛事項,針對日常出現頻率較高的汽車故障,汽車駕駛員應掌握基本的維修能力,以便應對緊急情況。只有堅持車輛的日常維護及例行檢查,才能始終保障車輛在各項運行指標的合理范圍內良好運行。

    4結束語

    第6篇:道路運輸管理制度范文

    一、指導思想

    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加強監管、落實責任”的方針,深化道路運輸安全生產專項檢查治理,對非法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予以堅決取締,對證照手續不全及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一律停業整頓,對證照手續齊全、具備道路運輸條件的進一步加強監管。通過治理道路運輸行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使運輸企業(包括道路客運企業、道路貨運企業和運輸站場等)和運輸車輛、駕駛員等從業人員的管理得到明顯加強,道路運輸環境得到明顯改善,道路運輸安全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得到明顯提高,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多發勢頭,實現全區道路運輸安全生產形勢穩定發展。

    二、組織領導

    為了加強對全區道路運輸安全生產專項檢查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確保工作有效開展,我局成立專項檢查治理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三、專項檢查治理的重點

    道路貨物運輸、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道路客運、貨運場站。

    (一)道路貨物運輸專項檢查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1)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落實情況;

    (2)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重點崗位責任制度落實情況;

    (3)安全生產責任制獎懲兌現情況;

    (4)消防、安全設施設備配備及管理使用情況;

    (5)安全宣傳教育情況;

    (6)取得合法證照情況;

    (7)經營范圍、年審和企業等級評定情況;

    (8)隱患排查治理和整改情況;

    (9)應急預案、應急裝備和應急演練情況等。

    (10)與運管部門簽訂源頭治超責任書和安全生產責任書情況。

    從業人員管理情況:

    (1)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押運員、裝卸員聘用和勞動合同簽訂情況及取得合法證照、資質情況;

    (2)安全生產及消防負責人的培訓情況;

    (3)對駕駛員超速、超員、疲勞駕駛、違章操作等行為的處理情況;

    (4)對危險品運輸駕駛員、押運員的重點監管和按規定在途中休息情況。

    運輸車輛安全性能管理情況:

    (1)車輛技術等級情況;

    (2)安全檢驗和例行保養制度落實情況;(僅限納管企業車輛)

    (3)車輛投保法定保險情況;(僅限納管企業車輛)

    (4)安裝gps或汽車行駛記錄儀情況,對其行車過程動態監管情況等。

    (5)車輛經營許可與裝載貨物匹配情況;對普通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夾帶危險品處理情況;

    (6)車輛載重情況;

    (7)駕駛員、押運員持證上崗情況。

    (8)危險品運輸車輛專配設備及車輛安全保險設備配備情況情況。

    (二)客運專項檢查內容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1)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落實情況;

    (2)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重點崗位責任制度落實情況;

    (3)安全生產責任制獎懲兌現情況;

    (4)消防、安全設施設備配備及管理使用情況;

    (5)安全宣傳教育情況;

    (6)取得合法證照情況;

    (7)經營范圍、年審和企業等級評定情況;

    (8)隱患排查治理和整改情況;

    (9)應急預案、應急裝備和應急演練情況等。

    (10)與運管部門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情況。

    從業人員管理情況:

    (1)客運車輛駕駛員聘用和勞動合同簽訂情況及取得合法證照、資質情況;

    (2)安全生產知識培訓情況;

    (3)對駕駛員超限、超載、超速、超員、疲勞駕駛、違章操作等行為的處理情況;

    客運車輛安全性能管理情況:

    (1)客運車輛技術等級情況;

    (2)安全檢驗和例行保養制度落實情況;(僅限納管企業車輛)

    (3)客運車輛投保法定保險情況;(僅限納管企業車輛)

    (4)對客運車輛超載、夾帶危險品處理情況;

    (5)客運安檢員、駕駛員持證上崗情況。

    (6)客運車輛專配設備及車輛安全保險設備配備情況。

    (三)貨運場站專項檢查

    檢查內容:

    (1)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落實情況;

    (2)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重點崗位責任制度落實情況;

    (3)安全生產責任制獎懲兌現情況;

    (4)庫場消防、安全設施設備配備及管理使用情況;

    (5)安全宣傳教育情況;

    (6)庫場及鐵路專用道線取得證照情況;

    (7)經營范圍、年審和質量信譽考核情況;

    (8)隱患排查治理和整改情況;

    (9)安全生產及消防負責人的培訓情況;

    (10)應急預案、應急裝備和應急演練情況等;

    (11)安裝稱重設備、車輛緩沖帶、路障、進出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情況;

    (12)企業簽訂《源頭治理車輛非法超限超載責任書》情況。

    四、時間安排

    開展道路運輸行業安全專項檢查治理工作為期1個月(從6月1日開始至7月1日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自查自糾階段:自6月1日起至6月10日,各行業企業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查找自身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建立健全隱患檢查排查檔案,并及時向轄區運管所上報隱患

    整改情況。

    (二)集中治理階段:自6月11日至6月20日,運管局各職能科室會同各運管所對行業企業開展安全自查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未達到要求仍存在隱患的,立即整改,堅決完成安全檢

    查治理工作目標。

    (三)總結驗收階段:自6月21日至7月1日,局各職能科室、所將檢查治理情況形成文字材料后報局法制科,將我局專項檢查治理工作匯總后上報市處。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認識,精心組織。局各科室、所要高度重視這次檢查工作,在成立單位主要負責人掛帥的工作機制的基礎上,針對本轄區運輸、存儲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特點,根據本方案的

    要求,精心組織實施,確保檢查效果。

    第7篇:道路運輸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秩序,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是指以培訓學員的機動車駕駛能力或者以培訓道路運輸駕駛人員的從業能力為教學任務,為社會公眾有償提供駕駛培訓服務的活動。包括對初學機動車駕駛人員、增加準駕車型的駕駛人員和道路運輸駕駛人員所進行的駕駛培訓、繼續教育以及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等業務。

    第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社會化,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第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依據經營項目、培訓能力和培訓內容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分為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三類。

    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根據培訓能力分為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三類。

    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根據培訓內容分為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兩類。

    第七條獲得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三種(含三種)以上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獲得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兩種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獲得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只能從事一種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第八條獲得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獲得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培訓業務。

    獲得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第九條獲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許可的,可以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

    第十條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培訓機構。

    包括教學、教練員、學員、質量、安全、結業考試和設施設備管理等組織機構,并明確負責人、管理人員、教練員和其他人員的崗位職責。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練員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培訓質量管理制度、結業考試制度、教學車輛管理制度、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教練場地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1.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理論教練員。理論教練員應當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具有兩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常用傷員急救等安全駕駛知識,了解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的基本教學知識,具備編寫教案、規范講解的授課能力。理論教練員總數的8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以下簡稱《教練員證》,式樣見附件1)。

    2.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駕駛操作教練員。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或者高中以上學歷,符合一定的安全駕駛經歷和相應車型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和應急駕駛的基本知識,熟悉車輛維護和常見故障診斷、車輛環保和節約能源的有關知識,具備駕駛要領講解、駕駛動作示范、指導駕駛的教學能力。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駕駛操作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3.所配備的理論教練員數量應當不少于教學車輛總數的10%;每種車型所配備的相應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不少于該種車型車輛總數的110%。

    (四)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

    管理人員包括理論教學負責人、駕駛操作訓練負責人、教學車輛管理人員、結業考核人員和計算機管理人員。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教學車輛。

    1.所配備的教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裝有副后視鏡、副制動踏板、滅火器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2.從事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大型客車、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汽車(含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含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其他車型(含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等九類車型中三種(含三種)以上的車型,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輛;從事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上述九類車型中的兩種車型,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2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輛;從事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上述九類車型中的一種車型,且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10輛。

    (六)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租用教練場地的,還應當持有書面租賃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證明,租賃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同時具備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等四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和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大型貨車等兩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具備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大型貨車等兩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二)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2名以上教練員。教練員應當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道路旅客運輸法規、貨物運輸法規以及機動車維修、貨物裝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關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具有2年以上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2名以上教練員。教練員應當具有化工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危險貨物運輸法規、危險化學品特性、包裝容器使用方法、職業安全防護和應急救援等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關專業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三)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相應的機動車構造、機動車維護、常見故障診斷和排除、貨物裝卸保管、醫學救護、消防器材等教學設施、設備和專用場地。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還應當同時配備常見危險化學品樣本、包裝容器、教學掛圖、危險化學品實驗室等設施、設備和專用場地。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教練場地。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場地設施、設備,辦公、教學、生活設施以及維護服務設施。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具備相應的安全條件。包括場地封閉設施、訓練區隔離設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設施、設備等。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四)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包括教練場安全負責人、檔案管理人員以及場地設施、設備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責任制度、教學車輛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四)教練場地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五)教練場地技術條件說明;

    (六)教學車輛技術條件、車型及數量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七)教學車輛購置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八)各類設施、設備清單;

    (九)擬聘用人員名冊及資格、職稱證明;

    (十)根據本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在遞交申請材料時,應當同時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相關人員安全駕駛經歷證明,安全駕駛經歷的起算時間自申請材料遞交之日起倒計。

    第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行政許可。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材料中關于教練場地、教學車輛以及各種設施、設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4年。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并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十八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實施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行政許可注銷手續。

    第三章教練員管理

    第二十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考試每年舉行兩次。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試大綱、考試題庫、考核標準、考試工作規范和程序組織實施。

    考試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考試合格人員核發《教練員證》。

    《教練員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并編號。

    《教練員證》的有效期為6年。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在《教練員證》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三條鼓勵教練員同時具備理論教練員和駕駛操作教練員資格。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按照統一的教學大綱規范施教,并如實填寫《教學日志》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記錄》(簡稱《培訓記錄》,式樣見附件2)。

    第二十五條教練員從事教學活動時,應當隨身攜帶《教練員證》,不得轉讓、轉借《教練員證》。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時,隨車指導的教練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教練員證》。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教練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駕駛新知識、新技術的再教育,對教練員每年進行至少一周的脫崗培訓,提高教練員的職業素質。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教練員教學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對教練員的教學水平和職業道德進行評議,公布教練員的教學質量排行情況,督促教練員提高教學質量。

    第二十八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對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實行教學質量信譽考核制度。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教練員的基本情況、教學業績、教學質量排行情況、參加再教育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二十九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教練員檔案,使用統一的數據庫和管理軟件,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并依法向社會公開教練員信息。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教練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十條教練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一)提出注銷申請的;

    (二)年齡超過60周歲的;

    (三)機動車駕駛證被注銷的;

    (四)發生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

    原發證機關發現有上述情形之一未辦理注銷手續的,應當公告《教練員證》作廢。

    第四章經營管理

    第三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培訓業務。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范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教練員、教學場地等情況。

    第三十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注冊地開展培訓業務,不得采取異地培訓、惡意壓價、欺騙學員等不正當手段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允許社會車輛以其名義開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學時制,按照學時合理收取費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將學時收費標準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對每個學員理論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6個學時,實際操作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4個學時。

    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時預約制度,并向社會公布聯系電話和預約方式。

    第三十六條參加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人員,在報名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員登記表》(以下簡稱《學員登記表》,式樣見附件3),并提供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參加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的人員,還應當同時提供駕駛證及復印件。報名人員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七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培訓結束時,應當向結業人員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以下簡稱《結業證書》,式樣見附件4)。

    《結業證書》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全國統一式樣印制并編號。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員檔案。學員檔案主要包括:《學員登記表》、《教學日志》、《培訓記錄》、《結業證書》復印件等。

    學員檔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并取得牌證、具有統一標識的教學車輛。

    教學車輛的統一標識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對教學車輛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保持教學車輛性能完好,滿足教學和安全行車的要求,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更新。

    禁止使用報廢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不得隨意改變教學車輛的用途。

    第四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教學車輛檔案。教學車輛檔案主要內容包括:車輛基本情況、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行駛里程記錄等。

    教學車輛檔案應當保存至車輛報廢后1年。

    第四十二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在道路上進行培訓活動,應當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并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學車輛。

    第四十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保持教學設施、設備的完好,充分利用先進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訓質量。

    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培訓記錄》以及有關統計資料。

    《培訓記錄》應當經獲得相應《教練員證》的教練員審核簽字。

    第四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執行教學大綱、頒發《結業證書》等情況,對《培訓記錄》及統計資料進行嚴格審查。

    第四十六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評體系,制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監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標準,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考核結果。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評應當包括培訓機構的基本情況、教學大綱執行情況、《結業證書》發放情況、《培訓記錄》填寫情況、教練員的質量信譽考核結果、培訓業績、考試情況、不良記錄等內容。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工作。

    第四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不得亂收費、亂罰款,不得妨礙培訓機構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應當指派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執法人員實施現場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教練員、學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并可以要求被詢問人提供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明材料;

    (二)查閱、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教學日志》、《培訓記錄》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教學車輛和教學設施、設備。

    執法人員應當如實記錄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并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五十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在許可機關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培訓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其予以處罰,同時將違法事實、處罰結果抄送許可機關。

    第五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管理人員、教練員、學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于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或者在培訓結業證書發放時弄虛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

    (一)未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的;

    (二)未向培訓結業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

    (三)向培訓未結業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

    (四)向未參加培訓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

    (五)使用無效、偽造、變造《結業證書》的;

    (六)租用其他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結業證書》的。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許可證件的;

    (二)未在經營場所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范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教練員、教學場地等情況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學人員的;

    (四)未按規定建立學員檔案、教學車輛檔案的;

    (五)未按規定報送《培訓記錄》和有關統計資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車輛及設施、設備從事教學活動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練員教學質量排行情況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未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教學的;

    (二)填寫《教學日志》、《培訓記錄》弄虛作假的;

    (三)教學過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為的;

    (五)未按照規定參加駕駛新知識、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等形式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8篇:道路運輸管理制度范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第三條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第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 國家鼓勵發展鄉村道路運輸,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鄉鎮和行政村的通班車率,滿足廣大農民的生活和生產需要。

    第六條 國家鼓勵道路運輸企業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道路運輸市場。

    第七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運輸經營

    第一節 客運

    第八條 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申請從事班線客運經營的,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第九條 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四)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第十條 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2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三)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對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申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前,應當與運輸線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決定。

    客運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客運經營者,需要增加客運班線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審查客運申請時,應當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

    同一線路有3個以上申請人時,可以通過招標的形式作出許可決定。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客運市場供求狀況。

    第十四條 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為4年到8年。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客運經營者需要終止客運經營的,應當在終止前30日內告知原許可機關。

    第十六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保持車輛清潔、衛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車,遵守乘車秩序,講究文明衛生,不得攜帶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乘車。

    第十八條 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向公眾連續提供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

    第十九條 從事包車客運的,應當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輸。

    從事旅游客運的,應當在旅游區域按照旅游線路運輸。

    第二十條 客運經營者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不得甩客、敲詐旅客;不得擅自更換運輸車輛。

    第二節 貨運

    第二十一條 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從事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三)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第二十三條 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輛以上經檢測合格的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設備;

    (二)有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

    (三)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配有必要的通訊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貨運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貨運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貨物,貨運經營者應當查驗有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國家鼓勵貨運經營者實行封閉式運輸,保證環境衛生和貨物運輸安全。

    貨運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運輸危險貨物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貨物燃燒、爆炸、輻射、泄漏等。

    第二十七條 運輸危險貨物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保證危險貨物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并懸掛明顯的危險貨物運輸標志。

    托運危險貨物的,應當向貨運經營者說明危險貨物的品名、性質、應急處置方法等情況,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包裝,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節 客運和貨運的共同規定

    第二十八條 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確保道路運輸安全。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遵守道路運輸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個小時。

    第二十九條 生產(改裝)客運車輛、貨運車輛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定車輛的核定人數或者載重量,嚴禁多標或者少標車輛的核定人數或者載重量。

    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第三十條 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車輛的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不得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第三十一條 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以及其他突發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第三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以及其他突發事件,客運經營者和貨運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三十三條 道路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不得轉讓、出租。

    第三十四條 道路運輸車輛運輸旅客的,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違反規定載貨;運輸貨物的,不得運輸旅客,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重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三章 道路運輸相關業務

    第三十六條 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驗收合格的運輸站(場);

    (二)有相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相應的設備、設施;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相應的機動車維修場地;

    (二)有必要的設備、設施和技術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

    第三十八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培訓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管理人員;

    (三)有必要的教學車輛和其他教學設施、設備、場地。

    第三十九條 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分別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持許可證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四十條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對出站的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站(場)的客運經營者和貨運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向旅客和貨主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保持站(場)衛生、清潔;不得隨意改變站(場)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四十一條 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為客運經營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運輸線路、起止經停站點、運輸班次、始發時間、票價,調度車輛進站、發車,疏導旅客,維持上下車秩序。

    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設置旅客購票、候車、行李寄存和托運等服務設施,按照車輛核定載客限額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攜帶危險品的人員進站乘車。

    第四十二條 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裝卸、儲存、保管貨物。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機動車進行維修,保證維修質量,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或者整車修理的,應當進行維修質量檢驗。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合格證。

    機動車維修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無償返修。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確保培訓質量。培訓結業的,應當向參加培訓的人員頒發培訓結業證書。

    第四章國際道路運輸

    第四十七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中國政府與有關國家政府簽署的雙邊或者多邊道路運輸協定確定的國際道路運輸線路。

    第四十八條 申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法人;

    (二)在國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滿3年,且未發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

    第四十九條 申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持批準文件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條 中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其投入運輸車輛的顯著位置,標明中國國籍識別標志。

    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的車輛在中國境內運輸,應當標明本國國籍識別標志,并按照規定的運輸線路行駛;不得擅自改變運輸線路,不得從事起止地都在中國境內的道路運輸經營。

    第五十一條 在口岸設立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出入口岸的國際道路運輸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 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常駐代表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

    第五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其工作人員的法制、業務素質。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法制和道路運輸管理業務培訓、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

    第五十五條 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其工作人員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第五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道路運輸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進行舉報。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收到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查處。

    第五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亂設卡、亂收費、亂罰款。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場所、客貨集散地進行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路路口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

    第五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

    第六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情況。

    第六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車輛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應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強制卸貨。

    第六十二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予以暫扣的,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人員駕駛道路運輸經營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未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車輛營運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一)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規定的線路、公布的班次行駛的;

    (二)強行招攬旅客、貨物的;

    (三)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

    (四)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客運經營的;(五)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的。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允許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以及超載車輛、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或者不公布運輸線路、起止經停站點、運輸班次、始發時間、票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的機動車維修合格證,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或者在培訓結業證書發放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的線路運輸,擅自從事中國境內道路運輸或者未標明國籍識別標志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車輛營運證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七條 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的道路運輸,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八條 外商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采用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有關的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

    第七十九條 從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遵守本條例有關規定。

    第八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發放經營許可證件和車輛營運證,可以收取工本費。工本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第八十一條 出租車客運和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八十二條 本條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相關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修改如下:

    四十、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十條第一款中的“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修改為“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刪去第四款。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的“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修改為“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刪去第三款。

    第三十九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一項:“(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十條第一款中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修改為“應當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刪去第二款。

    第五十三條修改為:“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修改前相關條款:

    第十條 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2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三)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對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申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前,應當與運輸線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決定。

    客運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貨運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貨物,貨運經營者應當查驗有關手續。

    出申請,并分別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持許可證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四十條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對出站的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站(場)的客運經營者和貨運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第9篇:道路運輸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條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第三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第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國家鼓勵發展鄉村道路運輸,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鄉鎮和行政村的通班車率,滿足廣大農民的生活和生產需要。

    第六條國家鼓勵道路運輸企業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道路運輸市場。

    第七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運輸經營

    第一節客運

    第八條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申請從事班線客運經營的,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第九條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四)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第十條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2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三)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對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申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前,應當與運輸線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決定。

    客運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客運經營者,需要增加客運班線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審查客運申請時,應當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

    同一線路有3個以上申請人時,可以通過招標的形式作出許可決定。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客運市場供求狀況。

    第十四條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為4年到8年。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客運經營者需要終止客運經營的,應當在終止前30日內告知原許可機關。

    第十六條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保持車輛清潔、衛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車,遵守乘車秩序,講究文明衛生,不得攜帶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乘車。

    第十八條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向公眾連續提供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

    第十九條從事包車客運的,應當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輸。

    從事旅游客運的,應當在旅游區域按照旅游線路運輸。

    第二十條客運經營者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不得甩客、敲詐旅客;不得擅自更換運輸車輛。

    第二十一條客運經營者在運輸過程中造成旅客人身傷亡,行李毀損、滅失,當事人對賠償數額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參照國家有關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和鐵路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的規定辦理。

    第二節貨運

    第二十二條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從事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第二十四條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輛以上經檢測合格的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設備;

    (二)有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

    (三)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配有必要的通訊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貨運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貨運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貨物,貨運經營者應當查驗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國家鼓勵貨運經營者實行封閉式運輸,保證環境衛生和貨物運輸安全。

    貨運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運輸危險貨物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貨物燃燒、爆炸、輻射、泄漏等。

    第二十八條運輸危險貨物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保證危險貨物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并懸掛明顯的危險貨物運輸標志。

    托運危險貨物的,應當向貨運經營者說明危險貨物的品名、性質、應急處置方法等情況,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包裝,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節客運和貨運的共同規定

    第二十九條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確保道路運輸安全。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遵守道路運輸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個小時。

    第三十條生產(改裝)客運車輛、貨運車輛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定車輛的核定人數或者載重量,嚴禁多標或者少標車輛的核定人數或者載重量。

    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第三十一條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車輛的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不得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第三十二條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以及其他突發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以及其他突發事件,客運經營者和貨運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三十四條道路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不得轉讓、出租。

    第三十五條道路運輸車輛運輸旅客的,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違反規定載貨;運輸貨物的,不得運輸旅客,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重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三章道路運輸相關業務

    第三十七條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驗收合格的運輸站(場);

    (二)有相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相應的設備、設施;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相應的機動車維修場地;

    (二)有必要的設備、設施和技術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

    第三十九條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培訓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管理人員;

    (三)有必要的教學車輛和其他教學設施、設備、場地。

    第四十條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分別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持許可證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四十一條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對出站的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站(場)的客運經營者和貨運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向旅客和貨主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保持站(場)衛生、清潔;不得隨意改變站(場)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四十二條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為客運經營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運輸線路、起止經停站點、運輸班次、始發時間、票價,調度車輛進站、發車,疏導旅客,維持上下車秩序。

    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設置旅客購票、候車、行李寄存和托運等服務設施,按照車輛核定載客限額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攜帶危險品的人員進站乘車。

    第四十三條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裝卸、儲存、保管貨物。

    第四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機動車進行維修,保證維修質量,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

    第四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或者整車修理的,應當進行維修質量檢驗。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合格證。

    機動車維修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無償返修。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確保培訓質量。培訓結業的,應當向參加培訓的人員頒發培訓結業證書。

    第四章國際道路運輸

    第四十八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中國政府與有關國家政府簽署的雙邊或者多邊道路運輸協定確定的國際道路運輸線路。

    第四十九條申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法人;

    (二)在國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滿3年,且未發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

    第五十條申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持批準文件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一條中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其投入運輸車輛的顯著位置,標明中國國籍識別標志。

    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的車輛在中國境內運輸,應當標明本國國籍識別標志,并按照規定的運輸線路行駛;不得擅自改變運輸線路,不得從事起止地都在中國境內的道路運輸經營。

    第五十二條在口岸設立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出入口岸的國際道路運輸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常駐代表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

    第五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其工作人員的法制、業務素質。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法制和道路運輸管理業務培訓、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

    第五十六條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其工作人員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第五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道路運輸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的行為進行舉報。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收到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查處。

    第五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亂設卡、亂收費、亂罰款。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場所、客貨集散地進行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路路口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

    第六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

    第六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情況。

    第六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車輛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應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強制卸貨。

    第六十三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予以暫扣的,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人員駕駛道路運輸經營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元以上*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未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車輛營運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一)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規定的線路、公布的班次行駛的;

    (二)強行招攬旅客、貨物的;

    (三)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

    (四)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客運經營的;

    (五)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的。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允許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以及超載車輛、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或者不公布運輸線路、起止經停站點、運輸班次、始發時間、票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的機動車維修合格證,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或者在培訓結業證書發放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的線路運輸,擅自從事中國境內道路運輸或者未標明國籍識別標志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車輛營運證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的道路運輸,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九條外商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采用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有關的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

    第八十條從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遵守本條例有關規定。

    第八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發放經營許可證件和車輛營運證,可以收取工本費。工本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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