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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的決定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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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1篇:行政處罰的決定范文

    第585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已經2010年11月29日國務院第13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2010年12月4日

    國務院決定對《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依法懲處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刪去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款。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處罰。

    “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對經營者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對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四、第五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散布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六、第七條改為第九條,將其中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第八條改為第十條,將其中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第九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按照前款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第十二條改為第十四條,將其中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本規定中以違法所得計算罰款數額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時,按照沒有違法所得的規定處罰。”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有本規定所列價格違法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條為了依法懲處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決定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第三條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價格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決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由其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決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一)除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

    (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的。

    第五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處罰。

    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對經營者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對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第六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散布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

    第七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銷售、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九條 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

    (三)擅自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范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

    (五)自立收費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的;

    (六)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七)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的;

    (八)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的;

    (九)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并收費的;

    (十)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十一)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不執行提價申報或者調價備案制度的;

    (二)超過規定的差價率、利潤率幅度的;

    (三)不執行規定的限價、最低保護價的;

    (四)不執行集中定價權限措施的;

    (五)不執行凍結價格措施的;

    (六)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按照前款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標明價格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四)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發現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同時具有下列三種情形的,可以依照價格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其暫停相關營業:

    (一)違法行為情節復雜或者情節嚴重,經查明后可能給予較重處罰的;

    (二)不暫停相關營業,違法行為將繼續的;

    (三)不暫停相關營業,可能影響違法事實的認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證查明的。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經營者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第十六條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中的違法所得,屬于價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責令經營者限期退還。難以查找多付價款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責令公告查找。

    經營者拒不按照前款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以及期限屆滿沒有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予以沒收,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退還時,由經營者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經營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價格違法行為嚴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二)屢查屢犯的;

    (三)偽造、涂改或者轉移、銷毀證據的;

    (四)轉移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資金或者商品的;

    (五)經營者拒不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

    (六)應予從重處罰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本規定中以違法所得計算罰款數額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時,按照沒有違法所得的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有本規定所列價格違法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經營者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二十一條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繳納違法所得的,每日按違法所得數額的2‰加處罰款。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本規定所列價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除依照本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公告其價格違法行為,直至其改正。

    第二十三條有關法律對價格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價格執法人員泄露國家秘密、經營者的商業秘密或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2篇:行政處罰的決定范文

        最近,中國證監會對中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上海管理總部(以下簡稱中信證券上海總部)1996年度利用個人帳戶申購新股、挪用客戶保證金等問題進行了調查。現已查實中信證券上海總部有以下違規行為:

        一、利用個人帳戶申購新股

        經查證,中信證券上海總部于1996年8月開始介入新股認購市場,分別通過上海楊樹浦路營業部、遼源西路營業部,利用本單位職工從外界收集個人身份證,統一辦理個人股東帳戶,在上海、深圳兩交易所進行新股認購。截至1996年底,共計使用個人股東帳戶1001個,申購新股34只,投入資金29億元,中簽337.8萬股,扣除利息、稅款等,非法獲利997.17萬元。其中:認購上交所新股使用個人帳戶101個,累計投入資金9.04億元,中簽58.1萬股,獲利304.14萬元;認購深交所新股使用個人帳戶900個,累計投入資金19.96億元,中簽279.7萬股,獲利693.03萬元。中信證券上海總部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證券自營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述“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不得以自營帳戶為他人或以他人名義為自己買賣證券”的規定,構成了《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股票條例》)第七十四條第(十)項所述“其他非法從事股票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行為。

        二、挪用客戶保證金

        經查證,1996年度,中信證券上海總部在接收海南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下屬企業上海新國大房地產公司在上海所建的商住樓----時代大廈時,因營運資金不足,挪用戶保證金2000萬元;中信證券上海總部在收編整個中信系統各機構在上海的證券業務部和營業部的過程中,挪用客戶資金500萬元。截止1996年底,共計挪用客戶保證金2500萬元。中倍證券上海總部上述行為構成《股票條例》第七十一條第(六)項所述“挪用客戶保證金的”行為。

        為嚴肅證券法紀,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依照《股票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的有關規定,現決定:

    第3篇:行政處罰的決定范文

    一、重大行政處罰內容及標準

    1.《省人民政府關于行政處罰較大數額罰款標準的規定》中“較大數額”的行政處罰;

    2.責令停產停業;

    3.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4.行政拘留10天以上(含10天);

    5.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處罰。

    二、審查內容

    1、行政處罰主體是否合法;

    2、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等依據是否正確;

    3、認定的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4、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否適當;

    6、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7、報送備案的時間是否符合規定;

    8、立案、告知、處罰文書規范(處罰決定書日期不手寫填制);

    9、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三、案件質量評定標準

    1、不合格案件標準:審查內容1-6項中有一項不合格的為不合格案件;

    2、合格案件標準:審查內容1-6項同時成立的為合格案件;

    3、良好案件標準:審查內容1-7項同時成立的為良好案件;

    4、優秀案件標準:1—9項同時成立的為優秀案件。

    每件經過審查的案件綜合評價分別為:不合格、合格、良好、優秀等檔次。

    四、報備機構和職責

    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本地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辦理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受理和審查工作。并按規定具體辦理本級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報備工作。

    五、報備程序及提交的資料

    1.縣政府各工作部門要在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備案,并同時報送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2.垂直管理單位在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3.各單位應將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報告、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備案表等有關資料報送備案。

    六、監督檢查

    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要加大對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力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對各行政執法部門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進行抽查,對不按時報備或報備材料不符合規定的將責令限期整改,給予通報批評。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工作要納入部門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圍,考核結果將作為評比先進和表彰的主要依據。

    第4篇:行政處罰的決定范文

    應當特別注意的是行政處罰機關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相應的權利,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還要舉行聽證,這是我國行政處罰法確定的一項全新的處罰制度。我國行政處罰法第31條、第32條、第42條對這方面作了明確、詳細的規定。

    行政處罰機關的告知義務有兩層含義:一、告知的內容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二、告知的時間必須是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

    陳述和申辯是當事人的法定權利,當事人在被告知受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后,有權就有關的事實問題、適用法律問題進行陳述或辯解;行政處罰機關有義務聽取當事人的陳述或辯解,并且要對當事人的意見進行復核,對于合理的內容應當采納,不得因被處罰人的辯解或陳述理由而加重處罰,即行政處罰機關不能把被處罰人行使陳述和申辯權視為態度不好,不老實而給予不應當給予的處罰。

    第5篇:行政處罰的決定范文

    一、行政處罰事項告知的意義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隨后的條款上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一般程序”、“聽證程序”。可見在行政處罰的三種程序中,行政機關都有告知當事人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權利的義務,當事人都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見第三十二條)。

    行政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知情權、陳述申辯權、聽證權、尋求救濟權。因此行政機關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過程中告知當事人權利,這樣既可以讓當事人陳述申辯案件的具體情況,充分維護自身的權益,又便于行政機關全面了解案情,綜合判斷案件的真實情況。

    二、行政處罰事項告知的途徑

    (一)事前告知的途徑

    采用簡易程序決定的行政處罰案件,一般可采用調查人員口頭告知方式,在調查人員對案情基本情況調查完畢后,在作出處罰決定前直接告知當事人享有的知情權、陳述申辯權,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根據調查情況和取得的證據,結合當事人陳述申辯的理由,合理合法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而采用一般程序決定的行政處罰案件,則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告知。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案件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將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程序(除簡易程序外)劃分為調查和審查兩個階段。那么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對當事人應當享有的權利應當如何告知當事人,在哪一道環節上告知。各行政機關的內部規章規定的告知途徑不一樣。根據不同行政機關的行政規章的規定,現行告知程序有三種類型:一是將告知程序明確為調查機關的職責,這樣規定的行政機關有稅務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廣播電視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出版部門等;二是將告知程序明確為審查機構的職責,如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環保、交通等部門;三是對告知程序未明確規定由哪一環節進行,如價格管理、建設、文化等部門。

    那么對于先行告知程序是在調查取證階段進行,還是放在審查中完成有兩種不同意見:一是認為應放在調查取證階段,由調查機構以行政機關的名義告知;二是認為應當在審查階段,由審查機構審理后,以行政機關的名義告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對書證的制作形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法庭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合法性:“證據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的要求。”因此行政規章對執行告知程序的機構和文書樣式進行了明確規定的,是人民法院審查行政機關告知程序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各自部門規章的要求,正確履行告知程序。

    從《行政處罰法》的法律條文層次以及要告知的內容來看,調查機構在初步形成處罰建議時,需要先行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擬定的處罰建議以及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因此,筆者認為先行告知程序應當由調查機關在調查終結后,以行政機關的名義告知較為適合。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要求,陳述申辯權、聽證權是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行政機關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讓當事人充分維護自身的權益。行政機關告知程序是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告知的目的是為了給予當事人主動采取或者不采取一定行為和措施的機會,積極地行使自己法定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無論是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程序,還是行政機關舉行的聽證程序,都屬于行政機關調查取證的范疇。因此,告知程序應當由調查機構履行較為適合。

    根據《稅務案件調查取證與處罰決定分開制度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稅務機關的調查機構對稅務案件進行調查取證后,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及時提出處罰建議,制作《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并送達當事人。”因此稅務行政處罰事項的告知應當由調查機構履行告知義務。

    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查處的基本原則是查案的不審案、審案的不處理,實行調查、審理、決定三分離,如果將告知程序由審查機構負責,那么審查機構不得不擔當起案件的部分調查職責,這不符合三分離的原則。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只要當事人提出意見,行政機關就必須聽取,并對其意見分別情況進行處理,在調查取證階段,當事人提出意見的,應當由調查機構的人員聽取并制作筆錄;在審理階段,當事人提出意見的應當由審理機構人員聽取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附卷,調查和審理階段取得的筆錄都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重要依據。

    因此,調查機構在調查取證后,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在提出處罰建議時履行告知當事人權利的告知義務,有利于充分保障當事人陳述、申辯等權利。

    (二)事后告知的途徑

    事后告知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向當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復議權和訴訟權,并告知復議和訴訟的期限和途徑。

    行政機關不按法定的程序和途徑履行告知義務,會產生不利的法律后果。一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即處罰無效。當事人可以不履行或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

    第6篇:行政處罰的決定范文

    一、學術界關于界定程序瑕疵問題的幾種觀點及缺陷。

    程序瑕疵問題雖然是審判實踐中常見的問題,但在學術上卻未能引起足夠的重視,也未進行過系統研究,僅有的一些觀點和看法也只是散見在一些論著的邊角,歸納起來,大致有如下觀點:

    (一)主要程序、次要程序說。根據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和正確性影響不同,將行政程序劃分為主要程序與次要程序,能夠影響行政行為的內容和效力的程序是主要程序,不影響行政行為的內容和效力是次要程序,違反主要程序的行政行為是得撤銷的程序違法行為,違反次要程序的是不宜撤銷的程序瑕疵行為。

    (二)不影響實體權利說。認為不影響相對人的實體權利,不影響行政處罰正確性的程序缺陷是不宜撤銷的程序瑕疵行為,事后不能補救的是得撤銷的程序違法行為。

    (三)補救說。認為程序上的缺陷只要事后能夠或可能補救,達到未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是不宜撤銷的程序瑕疵行為,事后不能補救的是得撤銷的程序違法行為。

    (四)綜合說。認為認定程序瑕疵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具體行政行為確認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行政程序的大部分內容和主要程序合法,沒有侵犯相對人實體權益,且已經或可以通過其他形式補救。

    作為理論上的探討,上述觀點各有其道理,但無論從審判實踐,還是從法理上講,上述觀點都有其致命的缺陷和不足:

    (一)主要程序、次要程序說難以操作,什么是具體明確的主要程序?什么是具體明確的次要程序?依據什么樣的標準認定具體行政行為侵犯的是主要程序,還是次要程序?全憑法官的理解和好惡,它并未提供一個明確的標準。

    (二)不影響實體權利說既缺乏可操作性,又外延不周密,實際上有些違反基本程序原則的程序違法行為也不一定侵犯相對人的實體權利,如聽證程序中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這樣的行政處罰行為違反了基本的回避制度,但卻不一定侵犯當事人的實體權利。

    (三)補救說沒有提示程序瑕疵的本質,實際上有些程序上的小瑕疵不可能補救,如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7日內送達,卻在第8日才送達當事人,而有些嚴懲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實際上也可以補救,如先裁決后調查,但雖可補救,卻不能掩蓋其程序上的嚴重違法性。

    (四)綜合說既然是上述三種的綜合,那么同樣存在三種論點缺陷與不足,“具體行政確認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行政程序的大部分內容和主要程序合法,沒有侵犯相對人實體權益”是軟件,“缺乏可操作性,已經或可以通過其他形式補救”是硬件,二者結合,將程序瑕疵之外,如行政處罰決定書在第8日送達給當事人等,不利于保障行政效率。

    那么如何正確界定得撤銷的程序違法行為不宜撤銷的程序瑕疵行為呢?要弄清這個問題必須尋根求源,從行政處罰程序的概念,構成要件入手來深入地分析研究。

    二、行政處罰程序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行政處罰程序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處罰時,表現出的時間和空間的表現形式。時間包括行為發生的順序和時限,空間則包括了行為進行時所表現出的方式和步驟。一個法定的行政處罰行為程序的構成,必須具備四個基本條件:步驟、順序、方式、時限。

    步驟。程序作為一個過程,是一個步驟一步驟完成的,程序猶如一條鎖鏈,步驟猶如各個環節,環環相扣,不可脫節。

    順序。程序雖然由若干個步驟組成,但步驟與步驟之間前后排列有序,不可顛倒。如先表明身份,后實施監督;先取證,后裁決;先裁決,后執行等等。

    方式。完成行政處罰程序的外在表現形式,行政處罰程序的任何一個步驟都要通過一個形式去完成,沒有必要的形式,行政處罰程序就無法進行,如《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等。

    時限。行政處罰程序既要保障公正,又要保障和提高行政效率,因此法律要求行政主體的行政執法程序必須在一定的期間內進行,否則無法保障行政處罰行為的公平與效率。

    將上述理論與審判實踐結合起來,不難發現:違反法定程序的現象雖然有多種形式,但無不具體表現在行政處罰程序的四個構成要件上違背了法律的規定:

    (一)擅自減少或改變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步驟。

    (二)破壞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步驟的先后順序。

    (三)隨意改變了或取消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方式。

    (四)縮短或拖延要求相對人做出某種行為或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限。

    那么,在違反法定程序的這四種形式中,怎樣甄別哪些是程序瑕疵行為,哪些是得撤銷的程序違法行為呢?深入分析研究行政處罰程序四個構成要件的本質,就能制訂出一個合乎客觀實際的標準。

    三、關于認定行政處罰程序瑕疵問題的幾點拙見,根據對行政處罰程序概念及構成要件的分析研究。

    筆者認為,違反行政處罰程序步驟和順序的行為,是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不能認定為程序瑕疵行為;可補救的方式缺陷和行政主體在法定期間內不作為的時限缺陷可能認定為程序瑕疵。

    (一)違反步驟與順序的行為不能認定為程序瑕疵行為。

    既然步驟是為了保障行政執法程序能夠按步就班地完成全部執法過程,那么對于法定程序中的每一個步驟都不可遺漏和任意改變,因此無論是遺漏,還是改變行政處罰程序的步驟,都說明行政處罰程序沒有真正進行完全部過程,難以使相對人的實體權益得到充分有效地保障。順序是按照行政執法由立案到做出決定的規律制定的,是行政處罰活動有序進行的重要保障,順序的要求必須是上一步進行到下一步,不得任意改變,違反客觀規律性的程序倒置,將混亂執法程序,典型的例證是“先裁決、后取證”不利于維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此任何違背步驟和順序的行為都是得撤銷的程序違法行為。

    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簡易程序的步驟及順序是:

    1、表明身份。

    2、說明理由。

    3、制作當場處罰決定書。

    一般處罰程序的步驟及順序是:

    1、調查。

    2、聽證(法律規定可不預聽證的除外)。

    3、決定與送達。

    上述步驟缺少任何一項或顛倒上述步驟的先后順序都構成得撤銷的程序違法。

    (二)可補救的方式缺陷可認定為程序瑕疵

    行政處罰程序的方式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外在表現形式,直接影響到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其表現形式應當是一種要式行為,為了保障、監督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在程序上能夠有統一可行的標準,《行政處罰法》對行政執法程序的方式提出了嚴格要求,行政執法人員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按一般程序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裁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違法事實和證據;行政處罰種類和依據;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期限;交待了申請復議和提訟的權利;做出處罰的機關和日期,并加蓋處罰機關的印章。行政處罰實踐中,行政機關程序上的違法較多地表現在方式違法上,方式違法是多種多樣的,如未制作書面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未告知當事人訴訟或期限,未蓋公章等等,如何判定方式上的違法是得撤銷的程序違法,還是不宜撤銷的程序瑕疵呢?筆者認為關鍵在于確認方式上的違法是否可以補救,如果可以補救,則相對人在程序權利上受到的損害得到了彌補,并未失去該項權利,可以認為為程序瑕疵行為。補救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可以由法院決定由行政主體補救,也可以由行政機關自行補救,相對人表示認同;也可以在法院確認的情況下以其他方式補救。補救可以在訴前已經補救完畢,也可以在訴中進行。如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未告知當事人訴權或期限,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35條規定“行政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訴權或者期限,致使當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的,其期限從當事人實際知道訴權或者期限時計算,但逾期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此項規定實際上已經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瑕疵的存在及其補救的確認,行政程序是對實體權益的保障,而根據該條規定,相對人并沒有因行政處罰決定未告知訴權而失去訴權,其程序瑕疵已經通過其行使訴權得以補救。如果以程序違法撤銷該處罰決定,勢必造成再次處罰,再次訴訟的訴累,既不利于行政效率,也增加了社會負擔。又如行政機關在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只有1人,如果這種詢問或調查制作了筆錄,當事人同意并簽了字或蓋了章,說明當事人已認可了這種調查結果,也不宜以程序違法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未蓋公章的行為,一經送達即不能補救,因而是得撤銷的程序違法行為。

    (三)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為的行為可以認定為程序瑕疵行為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在時限上的違法行為有如下幾種:

    1、行政機關超過二年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主體在法定期間內未履行其法定職責的。如采取登記保存措施后,未在7日內及時做出處理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書做出后未在7日內送達給當事人;行政機關未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等。

    上述幾種時限違法行為中,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意味著行政機關喪失了行政管理權,即使按原程序進行處罰,其行為從形式上看是違反法定程序,實質上是超越職權,人民法院應以超越職權為由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那么對法定時限內不作為行為為什么不能認定為得撤銷的程序違法行為呢?這是因為:1、行政機關越過法定期限做出行政處罰決定,雖然違反了法定程序,但是如果法院以超期為由撤銷該決定,并判令被告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那么就等于責令行政機關超過了法定期限后還要做出具體行政行為,而且法院以超過期限為由判決撤銷,實質上也否認了法院判限令履行法定職責的正確性,這是自相矛盾的。2、“超限”而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法院不可能判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這樣導致客觀存在的行政違法得不到法律制裁,放縱了違法者,承認了違法狀態,這決不是法治所期望的效果。3、行政機關雖然超限,但最后還是作出了具體行政行為,實現了法律上的合法狀態,法院再以“超限”為由予以撤銷已沒意義。因此對行政機關超過法定時限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應認定為程序瑕疵行為。行政機關未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的行為是較為特殊的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如何處理這個問題?筆者認為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行政機關在7日內通知當事人,當事人未提出異議并參加了聽證,實際上是對這種違法行為的補救,可以認定為程序瑕疵;如果當事人提出異議,行政機關不予采納,當事人以此為由拒絕聽證,行政機關仍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人民法院應以違反法定程序予以撤銷。

    四、審理自選處罰程序瑕疵案件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對程序瑕疵的認定如何表達及處理問題。

    第7篇:行政處罰的決定范文

    行政執法廣義上是指行政機關和其他享有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行政行為。

    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包括合法原則、合理原則、效率原則、服務原則、監督原則。

    什么是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特定的國家機關依法對違反法律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所給予的特定法律制裁。

    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行政處罰的原則包括處罰法定原則,程序法定原則,處罰合理性的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處罰救濟原則,法律責任分立原則。

    《人民防空法》賦予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所具有的處罰種類是什么? 

    包括警告和罰款。

    警告的含義是什么?

    警告指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規范的行為的譴責和警示。

    罰款的含義是什么?

    罰款是指行政機關強迫違法行為人繳納一定數額的貨幣從而依法損害或剝奪行為人某些財產權的一種處罰。

    實施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有那些?

    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委規章、地方政府規章。

    查處行政違法、違章行為的程序。

    包括登記立案、調查取證、作出處理決定、制作處理決定書、依法送達。法律另有規定以及當場處罰或當場采取強制措施除外。

    應當受處罰行為的構成要件。

    應受處罰行為是違反法律規范的行為;第二,應受處罰行為是由具有責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第三,應當受處罰行為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應當受行政處罰制裁的行為。 

    行政處罰決定書一般應包括的事項有哪些?

    應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請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做出決定的時間。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怎么辦?

    行政機關可以對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8篇:行政處罰的決定范文

    關鍵詞:行政處罰檔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近年來,隨著檔案行政處罰工作的開展,檔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越來越多地受到人們的關注和重視。一些省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相繼開展了規范檔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工作,制定了檔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范及其應用標準。筆者結合參與制定相關規范性文件的具體實踐,從法學理論的角度對檔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概念、遵循的基本原則和必要的制度控制提出一些新的認識。

    一、檔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概念

    檔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法定檔案行政處罰權限范圍內,遵循公平、合理的價值目標,對檔案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自主決定權。這一概念可以從三個方面去認識:

    第一,這里所定義的自由裁量權主要存在于行政處罰中。按照檔案行政執法行為的種類去劃分,檔案行政裁量權可以分作檔案行政處罰裁量權、檔案行政許可裁量權、檔案行政征收裁量權、檔案行政確認裁量權等。檔案行政裁量權與檔案行政執法行為有著密切聯系,尤其是檔案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主要行政執法行為,對行政執法相對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影響最為廣泛和直接,對這些檔案行政執法行為中自由裁量權予以規范和控制是檔案行政執法工作的重點。

    第二,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范圍和幅度之內。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一種相對的自由,必須受到嚴格的規范和控制。主要表現在情節輕重判斷,事實定性,是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以及作出何種行政處罰決定,多大幅度,適用哪些程序的選擇或判斷,與其他檔案行政執法行為的自由裁量權相比,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內容最多,運用也最普遍。

    第三,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是國務院對依法行政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國務院還將“要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明確納入“合理行政”范疇。由此可見,規范檔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從源頭上縮小行政權力擴張,減少執法隨意性,保障執法公正,提高執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徑,同時也是廉政風險防范管理,防止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發生違法違紀問題的重要制度保障。

    二、行使檔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第一,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公平正義、合乎情理、僅為正當目的。公平正義,就是要力求做到“相同情況相同處理,不同情況不同處理”,這需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根據客觀實際情況和法律精神及自己的理性判斷加以靈活處理,出于善良的意愿,不謀取私利,不打擊報復。合乎情理,就是行使檔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要符合客觀規律,符合人們的正常思維,不偏激、不執拗,是出于一個正常人的正常思維而做出的行為。僅為正當目的,是針對非正當的私利目的而言的。廣義上的“私利”可劃分為“直接私利”和“間接私利”兩種。“直接私利”是指,檔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直接能給行為人帶來經濟上或政治上的好處;“間接私利”是指,檔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雖然不能直接給行為人帶來好處,但是卻能給行為人帶來未來的、可期待的經濟利益或政治利益。如果當事人違法事實輕微,卻被處以最高額的罰款處罰,就明顯違背了公平正義、合乎情理、僅為正當目的的基本原則。

    第二,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符合法定程序。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應當綜合考慮違法事實(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起因、過程及其危害程度)、違法性質(違法行為所觸犯的法律法規及其本質屬性)、過錯程度(實施違法行為的主觀過錯情形及其惡性程度)、法定情節(當事人是否具有依法可以免除、從輕或從重處罰的情形)和認錯與整改表現(當事人對違法行為的認錯態度和整改情況),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情節裁量。《檔案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檔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處罰:未達到法定行政責任年齡,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尚不具備辨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應當責令其監護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朋友、父母所在單位、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加以管教,并賠償其造成的經濟損失;精神失常,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其監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朋友、父母所在單位、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或者村民委員會)嚴加看管和治療,并賠償其造成的經濟損失;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照法定形式裁量(不得采用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行政處罰種類)和依照法定幅度裁量(不得低于或者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幅度)。

    三、對檔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制度控制

    有了行使檔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必須遵循的原則,并不等于執法人員都能遵循原則辦事,也不等于自由裁量權不會被濫用。對于自由裁量權還要從行政執法程序制度上予以保障。檔案行政執法程序是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工作中應當遵循的方式、步驟、順序和時限,除信息公開、回避、時效、聽取陳述和申辯等一般性程序制度外,還包括了職能分離、說明理由、案件指導、集體討論和備案等制度,這些制度是自由裁量權得以規范行使的重要保障。

    第一,職能分離制度。職能分離制度有利于建立權力制約機制,防止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腐敗和濫用行政裁量權,保障行政執法決定公平、公正,消除公眾對行政執法部門偏私的疑慮。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案件的調查人員不得主持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因此,為了規范檔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行使的調查、決定、執行等職能應當依法相對分離,由不同的內設執法機構、執法人員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去行使。

    第二,說明理由制度。在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過程中,說明理由是一項基本的制度要求,從執法相對人的角度來講,它可以增強執法相對人對檔案行政執法行為和處理決定的信服程度,避免對立情緒,有利于事后執行。從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角度來講,它意味著其在行使權力,作出自由裁量決定的過程中,必須排斥恣意、專斷、偏私等因素,因為只有客觀、公正的理由才經得起公開地推敲,具有說服力和合理性,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對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以及進行裁量的政策、公益等因素予以充分說明和解釋。二是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本身就是一種說明理由。三是如不予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結案報告中充分說明理由。

    第9篇:行政處罰的決定范文

    第二條凡在本市范圍內查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下稱工商部門)作為執法主體的各類違法行為涉及到行政處罰的,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工商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種類和幅度內,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違法事實、證據等因素,在職權范圍內選擇對當事人是否予以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處罰以及采用多大處罰幅度的權限。

    第四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法目的,正確適用法律。

    第五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原則,應當平等對待每一個被處罰的當事人,不得以案件事實以外的因素差別對待當事人,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違法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一致。

    第六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過罰相當原則,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相當。禁止處罰畸輕畸重、重責輕罰、輕責重罰。

    第七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既要制裁違法行為,又要教育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行政處罰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第八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程序正當原則,遵守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明確執法流程,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依法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第九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綜合裁量原則,綜合、全面考慮案件的主體、客體、主觀、客觀及社會危害性等具體情況進行裁量,不能偏執一端,片面考慮某一情節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條工商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對責令改正的具體期限,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未作明確規定的,工商部門可給予一個月的責令改正期限或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合理的期限。

    第十一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第十三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行政處罰:

    (一)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違法行為的;

    (二)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或者尚未產生社會危害后果的;

    (三)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

    (四)因殘疾或者下崗失業等原因,生活確實困難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第十四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或者嚴重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行為的;

    (二)有悖于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規定的階段性工作重點的違法行為的;

    (三)嚴重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的;

    (四)坑農害農等嚴重損害農民利益的違法行為的;

    (五)當事人曾在二年內因相同或者類似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的。

    第十五條本制度所稱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工商部門依法對特定違法行為不給予處罰。

    減輕行政處罰是指工商部門依法在行政處罰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適用處罰。減輕行政處罰主要包含兩種情形:一種是在該違法行為法定應當受到的一種或者幾種處罰之外選擇更輕的行政處罰種類進行處罰,或者在應當并處時不進行并處;另一種是在規定有處罰幅度的行政處罰的最低限以下予以處罰。

    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工商部門依法在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和法定幅度內適用較輕的種類或者選擇法定幅度中較低的部分予以處罰。從輕行政處罰主要包含兩種情形:一種是在該違法行為法定可以選擇的幾種行政處罰中選擇較輕的處罰種類進行處罰;另一種是在適用規定有處罰幅度的行政處罰時,選擇該幅度內較低部分予以處罰。一般地,在實施罰款這一行政處罰時,選擇最低限處罰,或者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當中,選擇較低的30%部分處罰時,可視為從輕行政處罰。

    從重行政處罰是指工商部門依法在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和法定幅度內適用較重的種類或者選擇法定幅度中較高的部分予以處罰。從重行政處罰主要包含兩種情形:一種是在該違法行為法定可以選擇的幾種行政處罰中選擇較重的處罰種類進行處罰;另一種是在適用規定有處罰幅度的行政處罰時,選擇該幅度內較高部分予以處罰。一般地,在實施罰款這一行政處罰時,選擇最高限處罰,或者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當中,選擇較高的30%部分處罰時,可視為從重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工商部門在聽證報告、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其他處理決定中應當將處罰裁量的情況進行表述,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的,應當說明理由。在處罰案件核審過程中,核審機構對處罰裁量部分應當加強審查力度。

    第十七條工商部門應當積極建立行政處罰決定公開制度,探索通過政府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公示行政處罰決定,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工商部門在進行案卷評查、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等考評工作中,應當特別關注行政處罰中的自由裁量行為,增加自由裁量權行使情況的考評比重。對于不規范行使自由裁量權情況嚴重的,要堅決取消其評先評優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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