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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原因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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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原因范文

    論文摘要: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中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快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對于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全面構建和諧社會,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分析了建立中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必要性和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保障農民基本權益的客觀要求。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障、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農民是公民成員,依法享有憲法賦予的享受社會保障的基本權利

    中國是傳統農業大國,廣大農民群眾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實現“生有所靠、病有所醫、老有所養”。農村社會保障是實現社會公平和體現人的自由和尊嚴的客觀要求。

    2.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農村穩定的重要保障農村的穩定是中國社會穩定的基礎,“農村不穩,則國家難定”。但是長期以來,中國農村并沒有建立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還是通過個體的家庭保障來實現“積谷防饑,育兒養老”這般的觀念在農村社會根深蒂固。

    隨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以土地保障為主的農村家庭保障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不斷弱化,完全依靠家庭養老,風險很大。傳統家庭養老保障模式受到嚴重挑戰,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也受到嚴重威脅,“城鄉二元制”的社會保障制度種種弊端不斷顯現,農民要求建立社會保障的呼聲口趨強烈,都要求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這是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和必然結果,勢在必行。通過社會保障代替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無疑可以減輕家庭負擔,緩解農村貧困,增加農民福利,維持社會穩定。

    3.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有利于促進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在中國,城鄉收入差別大,相對于城市較為健全的保障體系來看,農村社會保障刺度的建設大大落后于城鎮,這種狀況已經嚴重制約了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必須以不斷深化農村改革與大力發展農村市場經濟為基本前提而市場經濟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風險性”,農村經濟也是一種典型的風險經濟。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雙層經營體制的實行,使農戶成為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和市場行為主體,從而決定了他們必須獨立承擔生產經營中的各種風險,因而也就產生了相應的社會保障要求此外,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也是農村剩余勞動力不斷增多的客觀要求隨著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化和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中國將有大量的剩余勞動力需要轉移到第二、三產業就業,這些脫離傳統農業的農民,如同城鎮職工一樣,也迫切需要有穩定的社會保障。

    二、中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存在的問題

    1.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建設起步晚,整個社保體系還不健全,處于摸索階段社會保障制度從城市延伸到農村是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具備了一定社會經濟政治條件后的結果。建立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由多方面的因素所決定的,需要具備相應的條件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從誕生到發展,在發達國家中已有相當成熟的經驗。而在中國,開展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時間很短。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才明確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農村社會保障建設還處在探索階段、在國內沒有現成的經驗可供遵循。

    中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優撫安置和社會互助等。從中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現狀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嚴重缺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目前依然處于探索階段;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尚在起步和逐步推廣階段;工傷、生育、失業三大社會保險制度至今尚未在農村建立。目前農村社會救助也主要局限于基本生活救助,醫療救助制度基本沒有建立。在農村,敬老院和殘疾人福利院是農村社會福利體系的主要機構,但受資金供給渠道制約,這些福利機構大大衰減。

    2.中國農村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小順,責任主體不明晰中閏農村社會保障的管理不夠科一學化和規范化,長期以來一直處于“條塊分割、多頭管理”的狀態。財政、民政、巨生、人事、計生、勞保等部門都設有社會保障機構,難以形成統一的管理格局。這些共同行使社會保障職能的眾多機構,由于實施部門所處地位和利益關系的不同,在實際工幾作中會發生決策及管理上的矛盾,必然導致保障政策檢驗與實際效果之間的偏差。農村社會保障基金也缺乏有效的監督這些都直接影響中國農村社會保障的順利實施。

    責任劃分模糊,分工不明晰政府、部門、企業和家庭之間、政府各部門之間皆存在責任分工不明確的問題,如政府責任與市場責任相混淆。這既不利于有計劃地緩解歷史遺留問題,也使現實責任難以準備配置,不利于政府職能的行使,也妨礙了市場作用的發揮。

    3.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缺乏穩定來源。農村經濟發展相對落后,農民收人不高。資金嚴重不足一直是束縛農豐并士會保障制度發展的重要原因。中國中央財政用于社會保障的支出比例偏小,只有10%左右,且這10%的投人也基本給了城鎮居民農村從國家財政獲得的主要是每年的扶貧開發基金和用于“五保戶”最低生活補助的救災救濟資金,人均保障額遠遠低于城鎮居民有限的資金難以滿足農民需求,合作醫療資金短缺,農民生病得不到很好治療,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現象較為嚴重。農村社會保障血臨的最為突出的間題是資金缺乏的問題。

    農村社保資金來源單一、有限,主要推行“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大部分農民實際無力承擔各類保險費用,即使部分農民有能力繳納,卻由于對子卜會保險制度認識不清等原因,而不愿參加保險這樣,社保資金就缺乏穩定性與持久性

    4.農村社會保障法制不健個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一項基本的國家“民生”制度,其建立和完善需要依靠國家法律法規的支持。但是,中國迄今沒有一部專門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律,部分社保條款只是散見于相關法律之中,沒能形成體系,不具備較強的操作性在一些已制定的條例中,很多是通過各種“紅頭文件”的,這些文件缺乏法律權威,穩定性差,難以有效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工作。

    三、完善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幾點建議

    l.加強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研究,借鑒國外成功經驗建議國家有關職能部門和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加強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專題研究,深人農村,調查了解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實際,查找原因,研究一切實可行的實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途徑和方法,供決策層參考,以盡快構建和完善符合中國農村實際的社會保障制度

    與此同時,中國應當在結合國情的前提下,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縮短摸索周期,加快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工作。例如,日本、德國、巴西等國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經過多年的實踐,已經形成了自己的特點。例如:日本倡導企業的社會保障責任,于2000年建立了“護理保險”,國家、地方政府、企業、40歲以上的人共同付費支持老年人護理所需的設施、服務等回。總結這些國家的先進做法,借鑒成功的經驗,對于完善中閏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理順農村社會保障管理體制,明確政府的責任主體地位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緩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農村社會保障薄弱的最根本原因,是政府對農村社會保障責任承擔的缺位。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政府應當充當主角,承擔主導責任全面統籌管理農村社會保障工作。

    概括而言,政府責任主要包括領導管理責任、引導責任、利益主體的協調責任和資金的監管責任等

    政府應當構建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制定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遠景規劃與近期規劃,理順管理體制,徹底消除“條塊分割、多頭管理”現象,使管理機制更加統一、規范、有序。

    在政府的多項職責中,其監管職責尤為關鍵政府應通過建立民主、科學的農村社會保障的監管機制,強化對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的收繳、運營、發放等具體業務環節的監管責任,實行業務公開和信息定期制度,增強工作的透明度。

    第2篇: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原因范文

    關鍵詞:少數民族地區;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完善

    一、 社會保障制度的內涵

    社會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國家為主體,依據一定的法律和規定,通過國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會保障基金為依托,對公民在暫時或者永久性失去勞動能力以及由于各種原因生活發生困難時給予物質幫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各方面的問題也逐漸暴露,社會的平衡被打破,城鄉差距、地區差距等不斷增大,各方面的矛盾不斷增加,這就需要社會保障制度來保障公民享受平等的教育,獲得最低生活保障,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證;創造平等的機會形成良好的市場競爭機制,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并且進行公平調配,緩和各方面的差距,減少矛盾,同時也有助于社會的穩定發展。社會保障制度根據社會保障的具體內容制定了相應的社會保障法律規范,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方面:

    1、 社會保險制度。是指人們在年老時可以獲得養老金的補助,使人們在勞動力減弱時仍可以滿足自身對經濟的需要;生病的時候有醫療保險減輕人們的經濟負擔;當身體受到傷害無法恢復,甚至喪失勞動力時可以獲得補助,從而更好的維持自己的生活;當社會群體有失業險,從而保障了人們的基本生活條件,減少社會不安定因素,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2、 社會福利制度。是對人們提供普遍的經濟上的幫助和優化服務。目前,很多公司都會為員工買住房公積金,幫助員工進行置業,促進人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所謂“安家樂業”,只有有個穩定的生活環境,才能使人們能夠更加安心的工作,為社會創造價值。還有很多農村地區,在耕地方面都是有補助的,這也促進了農民的積極性,從而促進農業的發展。

    3、 優撫安置制度。是主要針對有特殊貢獻的軍人及其家屬的撫恤措施,這是對為社會做出貢獻的人的一種鼓勵和對其付出努力的肯定,促進社會正能量的發展,也使人們可以得到穩定的生活。

    4、 社會救助制度。主要是對那些受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無法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會成員的救助,保障了人們的最低生活要求,穩定了社會的治安,也使人們能夠安心的工作,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

    5、 社會互助制度。指民間組織對勞動者的幫助,是對社會救助制度的補充,從而提高人們之間的互動,增加交流,從而促進社會的發展。

    二、 少數民族地區社會保障的現狀

    目前,少數民族的生產方式比較落后,生產力低,沒有很好的經濟收入,再由于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的不同,導致了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保障不夠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經濟狀況較差,社會保障建立不到位。目前很多少數民族地區的自然環境比較惡劣,道路不通,對外界的科技技術了解的不多,主要生產方式還是以人力為主,尤其在生產條件比較落后的地方,其生產力不高,而且所獲得的經濟收益不高,這就很難滿足獲得社會保障的基本條件。如醫療保險,很多少數民族人們的基本收入就比較低,根本無力去購買醫療保險,就更不可能享受醫療保險所帶來的補助。其他的社會保障也是一樣,這樣導致了其社會保障建立的不到位,少數民族地區的生活水平也得不到提高,從而使社會經濟無法得到發展。

    2社會保障制度無法適應少數民族的特性。(1)少數民族一般都有自己的風俗習慣,像一些民族有自己的治病秘方,有很多人不相信現代的醫療方式,因此也不會去參加醫療方面的保險;(2)在養老方面都是依賴子女或是群體的力量;(3)少數民族的很多人都處于半失業狀態,尤其是婦女,很多都是無業的,這是少數民族社會保障制度無法普及到的;

    3少數民族地區對社會保障制度了解不夠,人們參與的程度低。(1)少數民族有其特有的文化,有的民族很少去了解民族以外的文化,更不能接觸和理解社會保障制度的具體內容;(2)有的少數民族有自己的文字,不懂漢字,無法理解社會保障制度的具體意思;(3)少數民族地區對社會保障制度的宣傳也不夠,使人們不能夠清楚知道社會保障制度對其的重大意義,導致人們的參與率較低。

    4少數民族地區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少數民族地區的條件比較惡劣,經濟發展緩慢,生產力低下,使其為經濟實力較弱的少數民族提供足夠的保障,社會保障體系比較脆弱;

    三、少數民族地區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目前,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保障制度仍存在很多問題,因此,對少數民族地區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已是刻不容緩。我們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改善:

    1.加強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提高人們的生活水平

    第一,少數民族從事農業的人員比較多,引進適應少數民族地區的農作物,進行科學種植,提高農業的生產水平,從而提高農民的收入,加快經濟發展。第二,鼓勵我國的乳業和畜牧業的企業投資草原地區,吸收游牧民族,教導科學養殖,提高游牧民族的收入,提高其生活水平。第三,加大少數民族地區工業的發展,從而吸收更多的少數民族失業人員,為建立良好的社會保障制度做基礎。第四,增加旅游業的開發,促使少數民族地區經濟收入提高,也促進的各種文化的交流。

    2.建立與少數民族相適應社會保障制度

    由于少數民族地區地理環境等其他環境因素的差異引起社會保障問題很多,但要建立與少數民族地區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前提是保持與遵循國家社會保障政策基礎上,具有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首先,根據少數民族地區的人均壽命,制定其相適應的的養老保險的年齡。其次,根據少數民族地區的不同狀況調查少數民族人們的收入狀況設置合理的投保的比例。

    3.增加社會保障制度作用的宣傳力度

    社會保障制度是少數民族社會保障水平提高的重要保障,而對其作用宣傳是發揮社會保障制度效果的重要提前,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對少數民族地區具有比較高文化知識的人進行先推廣,然后由他們對各自民族的人進行宣傳,增加少數民族人們對社會保障制度的認識。第二,對少數民族中較有聲望的人進行動員學習社會保障制度,讓其了解到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從而要求族人參與社會保障。第三,對少數民族中的部分人員進行社會保障,讓其切身體會到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從而影響其他人進行參與。

    4.建立完整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

    筆者認為建立社會保障體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根據少數民族地區的不同特點制定適應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要使用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保障特點。二是在各民族的市、鄉、鎮、縣、村安排足夠的人員進行社會保障制度執行,以提高少數民族地區社會保障水平。三是根據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狀況制定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險制度,社會福利制度,社會救助制度,社會互助制度,優撫安置制度等。

    5.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

    隨著經濟的發展不斷發展,雖然國家已經在一些法規上對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保障問題有了一些規定,但是迄今為止也沒有真正的法律條文對少數民族農民社會保障明確標準和要求,這就說明少數民族地區社會保障問題還有待于相關部門引起重視,進一步建立健全相應的法律法規。建立有較強約束力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規,增加人們的參與度,和切實有效的實行。

    結語

    我國改革開放后,社會經濟得到很大的發展,但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基礎薄弱,社會保障制度的實行比較差,人們沒有得到很好的保障,也促使我們必須對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保障制度進行改革和改善,從而加快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提高人們的生活水平,才能減少各方面的差距,達到社會平衡,使社會平和穩定,有利于國家各方面的不斷發展。(作者單位:云南電網公司德宏供電有限公司芒市分公司黨群工作部)

    參考文獻

    第3篇: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原因范文

    一、臺灣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現狀

    臺灣社會保障制度經過多年的建設,取得較快的發展,但是近年來臺灣民眾對于社會保障制度的不滿折射出臺灣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仍存在許多問題,值得我們深入探討。

    1、臺灣的社會保險。一是全民的健康保險。自1995年臺灣實施全民健康保險后,保險人數超過1900萬人,保險覆蓋面為92%。2000年有2140萬人參加了全民健康保險,覆蓋率為96%。二是特定職業社會保險。臺灣的勞工保險收入主要來自于保費,繳納標準為投保薪資的6.5%。一般保費中雇主負擔6%,勞工負擔30%,社保負擔10%,具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三是軍人、公職人員、教職員社會保險及退撫制度。以上人員受到“軍公教保險”和退撫制度的雙重保障。臺灣退撫制度規定,服務年限達30年者一次給付月薪90%的退休金。對于一些特殊公務人員如法官、檢察官等,可在退職時領取優厚的退休金,甚至可以終身不退休。四是農民健康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費采取定額保費制度,以定額投保薪資的一定比例為基礎計算,保費30%由參保人負擔,其余由社保負擔。由于農民健保出現巨額虧損,必須依靠當局補貼才能運行。五是臺灣實行年金制度。臺灣于1997年10月1日正式實施年金制度。

    2、臺灣的社會救助。(1)生活救助。臺灣當局對低收入人群,除積極輔導有工作能力者參加職業訓練等外,對全無工作能力,無家業或全家總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者,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2)醫療補助。1995年實施全民健康保險后,凡列入低收入戶均可享有健康保健保費補助,維護其就醫權益。現補助范圍已擴大到中低收入的民眾。(3)急難救助。凡承擔家庭生活主要生計責任者,因長期患病等原因導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可根據臺灣“社會救助法”規定,向當地主管機構申請急難救助。(4)災害救助。如死亡救助、重傷救助、安遷救助、住房毀損不能居住、淹水救助等。(5)低收人民眾慰問。臺灣當局每年春節、端午、中秋等三節,給低收入戶及收容機構發慰問金,金額不等。(6)游民收容。臺灣島內設有收容所,除安置游民收容所外,委托各地社會福利院等相關機構,以契約方式辦理相關收容安置業務,結合民間團體提供街頭辦理服務。

    3、臺灣的社會福利服務。主要針對兒童、老人、婦女等不同類型的服務。為了應對臺灣社會與家庭變遷發展趨勢,臺灣當局重新修正了“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建立跨行政體系協調合作機制和少年兒童保護網絡,強化機構功能提升服務品質。并對少年兒童福利機構專業人員實行資格認定培訓工作。對于老人福利,目前臺灣各縣市設立多處的安、養護及長期照護機構并設置收容床位。臺灣老人福利方面大致可分成健康維護、經濟安全、照顧服務、社會參與、文健休閑、老人保護等。

    二、臺灣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面臨的主要問題

    首先,政治勢力的過度干預,特別是不同政黨之間為競選拉票,使社會福利政策成為競選工具,漫天喊價,而非理性的規劃,也造成社會福利供給的壓力,導致社會與政治上的不安定。其次,經濟低迷影響臺灣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臺灣近幾年經濟處于低迷狀態,失業率居高不下,物價上漲,導致高齡人口落入貧困線以下的風險逐漸升高,目前,不僅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老年經濟保障制度,甚至造成許多高風險家庭。據有關資料報道,臺灣高齡人口占總人數的比例接近10%,工作人口所占的比例也相應減少,他們需要撫養老人的責任也日趨沉重。再次,全民健保服務負擔沉重。臺灣全民健保自1995年實施以來,醫療需求逐年增加,使醫療費用超過健保費用,赤字越來越大。

    三、臺灣社會保障制度對福建的啟示

    福建省社會保障制度建立以來,取得了令人矚目的進展,但受到各方面條件的制約,社會保障制度的運行還存在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借鑒臺灣社會保障制度建構中的經驗和教訓,有助于福建省社保事業的發展。

    1、要以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作為福建省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指導思想。臺灣社會保障制度的特點及其多年的實踐表明,臺灣的社會保障制度雖然也借鑒了西方的經驗,但整體上是以中華傳統文化、社會價值、社會人力資源作為臺灣社會福利的基礎。福建省要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就必須以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大陸正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還有相當部分的農村人口生活在貧困線以下。在福建省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中還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老齡社會將帶來沉重的壓力和負擔。福建省在1996年就進入老齡社會,2009年底,福建省60歲以上人口達到482萬,占全省總人口的13.3%,其中80周歲以上老年人口為70萬,占全省總人口的1.93%。在老年人口規模較大、人口老齡化增速較快的同時,福建省還面臨著“未富先老”、“四二一”供養等問題。二是社會保障的待遇差別較大。與臺灣相比,福建省由于歷史原因,經濟發展水平較低,故福建社會保障發展水平總體偏低,特別是農村社會保障水平滯后于城市,城鄉之間、區域之間社會保障水平差異較大,群體之間享受社會保障的機會也存在差別等。三是當前福建省發展正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戰略機遇期和矛盾凸顯期重疊交織,面臨的矛盾和問題較之以往更加復雜、更加突出,在建立健全福建省社會保障體系過程中,統籌兼顧各方面利益的難度不斷加大。以上情況決定了福建省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不能一味模仿臺灣,必須要從省情出發,建立可持續的社會保障體系。

    2、公正是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基本原則。首先,當前福建省經濟發展較快,在人民生活狀況普遍獲得持續改善的條件下,貧富差距、勞資矛盾等加劇了社會風險,不同階層居民間的利益存在分歧,城鄉居民已經不再滿足一般意義上的收入增長與生活水平提高,要求的是社會公正,追求的是共建、共享、共富和有安全保障、平等和有尊嚴的高質量的幸福生活。因此,建設覆蓋全省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時,更要正確理解社會公平公正問題。要在結合福建省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的基礎上全面、準確地把握公平這一原則。其次,我們所要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基本目標是在財力允許的范圍內解決民眾的基本生存需求,不斷增強社會自我維持能力,實現有差別的平等,體現社會公平正義,實現社會持續、和諧發展。再次,不能將經濟領域的等價交換、公平競爭甚至優勝劣汰原則簡單套用到

    社會保障領域,無視還有相當部分老弱病殘等弱勢群體的基本生存需求。最后,在談到公平公正的同時,更不應忽視社會的穩定,社會穩定則是公平公正的根基。

    3、立法是社會保障政策穩定性和持續性的基礎。法律是一個國家和地區社會保障實施的基礎,通過法律的規范,就能夠有效避免單方面主導社會保障政策而難以兼顧責任主體各方利益的缺陷,從而確保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更為公正、更加理性。臺灣比較重視軍人、公務員、教師的社會保障,較早建立了相應的保險法規與制度,并一直沿用至今,對因長期患病等原因導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生活主要承擔者,可根據“社會救助法”規定申請急難救助。相關法規在維持臺灣社會保障制度的相對穩定中起到重要作用。大陸由于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邊遠的農村還有相當多的貧困人口,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建立起一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目前還沒有一部基本法來規范社會保障制度,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和保證,致使現階段社會保障工作的法制化、規范化水平不高。因此,加快社會保障立法步伐尤其是盡快制定社會保險法、社會救助法等基本法律已經成為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任務的必要條件。在加強立法的同時,對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要大力宣傳,讓每個公民都了解自己參加社會保障的程序、內容和可獲得的保障,以確保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朝著健康、穩定、法制化的方向發展。

    4、擴大覆蓋面是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目的。臺灣在建立全民健康保險之前,其社會保險覆蓋的范圍為總人口的58%,新近的全民健康保險雖納入其余的42%人口,但僅為單一的健康保險,如老人保險則沒有有效的保險項目加以覆蓋,這也與臺灣的經濟發展水平不相稱,也不符合社會保險的全體覆蓋性原則。在“十一五”期間,福建省城鄉社會保障建設取得令人矚目的成績和進展,社會保險覆蓋了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等,但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還不健全,保障的對象基本上是“五保戶”、殘疾人、孤寡老人和孤兒,農村大多數人還無法享受社會保障,“新農保”制度還在試點中,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確定標準不統一。農民工進城后,對于合作醫療保障金等優待金的領取、申報也增加了困難。游離于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之外的農民工,成了城市中最脆弱的群體,這與他們為城市所做出的貢獻不相稱。“十二五”期間,應全力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把各類未納入社會保障制度的群體盡快納入覆蓋范圍。為此,應采取如下措施:一是應加緊制定城鎮居民養老保障制度,將城鎮無保障老年居民納入醫療保險服務范圍。二是應增加投入,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養老保險待遇水平。三是應逐步推動養老模式從“生兒防老”向社會化轉變。四是加快新農保制度試點步伐,進一步建立健全農村各項社會保險制度、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參保率,努力推動各項社會救助制度的應保盡保。

    5、加強社會保障制度制衡機制建設。要使福建省社會保障事業健康發展,首先,就必須在強化社會保障制度制衡機制上下工夫,要規范管理,強化監督,建立統一、權威的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其次,完善社會保障的監督體系,通過監督機構的督促,使社會保障制度走上一條正規、高效的道路,以達到社會保障政策的落實與目標的實現,確保各有關方面的合法權益,提高社會保障管理效益。再次,加強社會保障機構隊伍建設。通過內部提高職工素質和外部引進專業人才的途徑,努力塑造和培養一支適應專業化、現代化、市場化管理需要的專業隊伍。

    注釋:

    第4篇: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原因范文

    [關鍵詞] 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障法 社會保障金

    一、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現狀研究

    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以農村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逐漸弱化了農村集體經濟的基礎,導致許多以集體經濟為基礎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功能弱化,部分農村社會保障項目出項滑坡,有的甚至解體,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成了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在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結構轉變的新形勢下,傳統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已經無法填補龐大的農村社會保障需求缺口。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嚴重缺失,保障供給越來越跟不上農民的保障需求,雖然長期以來我國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進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實踐,但到目前為止,仍未形成較為成型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保障體系在廣大農村仍是一片空白。全國僅有一部分地區實行農村養老保險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在大力推行的農村合作醫療離全國醫療保險制度的普及還有一定的差距,作為保障制度核心的社會保險,不僅保障項目少、覆蓋面小,而且在制度設計上還存在著很多難以解決的弊端。

    二、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伴隨著人口老齡化、農村市場化、民工潮等因素的影響,農村的家庭保障、土地保障功能日益弱化,農村居民迫切需要國家提供的社會保障來滿足他們的保障需求,然而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始終缺乏長遠性的制度設計和總體考慮,導致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在實施中出現一些弊端。具體來說,現階段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保障項目少,水平低,覆蓋面窄。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體系還不健全,保障的形式主要是社會救助制度,而社會保險還處于缺失狀態,而作為現代型保障制度的養老保險、合作醫療制度尚未全面建立,社會保障項目的不全面,難以應付農村居民面臨的多樣化風險。特別是貧困的西部地區,農民的養老金、醫療補貼很多只是杯水車薪,解決不了實際問題。

    第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法制建設滯后。從立法上來看,農村社會保障的法制體系還不健全,非制度化的特征十分明顯。雖然有關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內容在憲法和勞動法中均有體現,但以農村社會保障法主要內容的法律體系尚未建立起來。目前社會保障的許多規定和實施辦法都是通過行政性文件,缺乏法律權威和制度剛性,制約了社會化、規范化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導致社會保障制度的穩定性和持續性差、資金基金監管不嚴、保值增值困難、政府職能錯位等問題的出現。

    第三,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化水平低。從嚴格的意義上講,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只是一種社區保障而非社會保障,因為它是一種在一定社區范圍內以本社區居民為對象的保障制度,它與社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緊密聯系,而社會保障是由國家強制實行的全國范圍內統一實施的保障制度。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最明顯的社區性特征就是各地區之間的社會保障發展水平不同,形成東部、中部、西部的三級層次的發展結構,農村各地區的社會保障項目、籌資水平、支付水平、政府財力負擔等各有不同。這種制度沒有實現社會保障應具備的社會化規模,增加了各社區內農民對管理、設備等成本費用的負擔,阻礙了社會化融資渠道的形成,難以籌集大規模的保障基金,從而大大削弱了社會保障應有的強大的保障功能。

    三、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議

    1.盡快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有利于提高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統籌層次,擴大社會保障范圍,有利于革除家庭保障自身存在的弊端,提高社會保障制度的社會化水平。全國統一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只是一個標準,并不是一個硬性要求,各地可以在制度要求的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的需求適當調整。另外,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應該采取逐步完善、逐步統一的做法,切忌急功近利、一步到位。

    本人認為,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措施和步驟如下:首先應根據現階段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發展水平差異的現狀,國家中央財政重點支持西部地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逐步縮小西部、中部和東部之間的發展水平差異、為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奠定基礎。

    2.完善農村醫療保障制度

    針對農村目前的實際情況,我們可以構建以政府和集體協作的新型醫療保障模式,或政府可實行補貼的優惠醫療基金制度引導農民在年輕、自身有收入時就開始積累醫療費用,或調動農民參與保險性的合作醫療制度,完善西部農村醫療保障制度。同時,在農村加強疾病預防等諸如此類的社會保障措施的采取,目的就是通過健全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為農民養老,醫療提供必要的服務,使得農民生病時醫療費用社會共擔,減少自己在疾病時的費用支出,增強農民的生活能力和抗病能力。

    3.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法規體系

    要盡快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法規體系,提高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制化、制度化水平,保證制度實施的持續性和穩定性,提高基金的監管效率。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農村社會保障事業成功的關鍵,而法律體系的建立則是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得以實施的保證。盡快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律體系,是當前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迫切要求。

    4.提高農村社會保障金的籌集數量

    社會保障資金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目前我國社會保障資金存在的問題比較突出。資金被挪用、侵吞的現象層出不窮、屢見報端。資金保值增值困難,難以應付未來的保障需求,許多從中央撥下來的資金經過各級政府的層層克扣,到達農村的已經所剩無幾。

    資金來源不合理是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籌集困難的重要原因,國家規定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的來源堅持以個人籌集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的辦法,這一政策過分強調了個人的責任,而廣大農民的收入水平還十分低下,加之國家財政支持不足,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籌集困難就不足為怪了,因此,要提高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數量,一方面國家要加大對農村社會保障尤其是西部地區的財政支出,另一方面要加快農村的經濟發展,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資金增值困難是農村資金管理的另一大難題,積極探索資金的增殖渠道,引進專業化的投資管理機構,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所在。

    參考文獻:

    [1]卜長莉. 社會資本與社會和諧[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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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穆懷中.社會保障制度國際比較[M].北京:中國勞動與社會保障出版社,2005.

    [4]胡政武.探析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J].重慶師范大學學報,2004,(05).

    第5篇: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原因范文

    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在我國當前和諧社會構建中越來越凸顯其重要地位。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和諧的基本保證,倫理道德作為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基礎,推動其實施與運行,為社會保障制度體系的建構提供了必要的基本價值理念。從倫理道德體系的角度考察社會保障有助于加快對傳統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進一步促進我國社會保障工作的進行。

    一、社會保障倫理的內涵及本質

    社會保障倫理屬于倫理的范疇,它為社會保障主體提供行為規范和價值判斷標準,借以協調社會保障實施過程中出現的社會關系和倫理關系,以期實現法理與倫理的合流,自律與他律的統一。社會保障具有深厚的倫理內涵,主要體現為以下幾點:

    (一)社會保障的起源具有倫理色彩

    社會保障的產生和發展是人類社會扶危濟困的道德力量發揚的結果。社會保障制度的起源,無論是宗教團體或官方或民間的慈善活動,都含有樂善好施的慈善觀念和人道主義的影子。社會保障就其本質來說,是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和需要某種特殊幫助者提供物質和貨幣保護,這就使這一制度從一開始就具有濃厚的倫理色彩。

    (二)社會保障制度的對象是社會弱勢群體,充分體現人道精神

    社會保障的對象是社會弱勢群體,這個弱勢群體是指那些因社會的、自然的、自身的原因,自己無法達到社會認可的經濟社會生活標準,而需要依靠國家和社會給予幫助或扶持的人們。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依法建立的國民生活保障和社會穩定系統、具有經濟福利性,因社會弱勢群體而產生,主要任務是解決社會弱勢群體的生存問題;堅持公平、公正原則,改善弱勢群體的生存狀況,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

    (三)社會保障制度的內容體現人道精神

    在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優撫安置。基礎都是承認他人需要和利益的合法性,是對他人感情和思想上的理解、物質和道義上的支持。正是社會保障這種人道性、互濟性、福利性和公益性的利益調解機制,營造了全社會的道德氛圍。同時,也對不同社會群體的收入進行再分配的調節,使市場經濟中的效率和公平矛盾、貧富差距矛盾得到緩解,促進社會公平和安定團結。

    二、社會保障制度的倫理基礎

    保障制度的第一倫理道德基礎是人的需要。社會保障中的基本需要不僅僅指作為人的生理存在的最低條件,而且包含了是人優秀、價值提升和自我實現的需要。這就要求在社會保障的邏輯起點和終極目標都應以人作為主軸,圍繞人而展開。“正義”是社會保障的第二倫理基礎。它要求社會保障制度遵循公平原則,即保障對象是全體公民,不管他們的性別、年齡、職業、民族等方面的身份特征,在所提供的社會保障面前,他們享受社會保障待遇的權利和機會是均等的。

    三、社會保障的倫理目標與倫理缺陷

    保障是以正義為基礎,為確保社會的穩定與公平、支持社會和諧發展與經濟增長等福利增進與改善的政策措施。社會保障制度由兩個目標:(1)為因各種原因陷入生存困境的社會成員而提供的一種抵御風險的安全網;(2)對人的生存狀況的關注,對人的尊嚴和符合人性的生活條件的肯定,進而建立一種自我價值實現的基礎和“出發點”,以確保每個個體被平等對待和平等地被提供社會保障。

    在實踐中,社會保障仍存在一系列問題,面臨來自兩方面的壓力:一方面,社會保障無法滿足人們生活的全部需要,它只確保人們作為公民的最低限度的保障。這種困境源自宏觀經濟政策,微觀個體的倫理責任等。另一方面,只有適度的社會保障水平才能保證社會保障制度及其他制度的良性運行。社會保障水平過高或過低,不僅個人自身價值和社會保障制度設計初衷無法實現,而且不利于經濟的穩定,社會的發展。

    四、社會保障改革的倫理路徑

    (一)思想道德改革路徑

    社會保障道德建設路徑倡導要借用傳統思想來加強人道意識和弘揚互助互濟。因此,必須樹立正確的思想道德意識和倫理觀念、堅持公平和效率相統一、堅持自保和互濟相結合、堅持以人為本作為我國社會保障改革的倫理選擇。在樹立正確的道德意識和倫理觀念方面要樹立公平、效率、人道意識,加強自保意識,培養同情感;在公平與效率相統一方面使保障范圍從特定人群轉向全社會成員,保障制度從零散的轉向系統的,改進管理制度,在公平與效率之間把握一個合理的度;在自保和互濟相結合方面要堅持制度設計多層次思路,保障項目與標準保持適當水平,大力發展慈善事業。

    (二)宏觀政策路徑

    第6篇: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原因范文

    一、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現狀

    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發展的產物,其基本內涵是,當勞動者因年老、患病、工傷、生育等原因永久地或暫時地、完全地或部分地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因失業而喪失工作機會、失去收入來源時,由國家和社會通過法律強制對其提供經濟上的援助或補償,同時還包括為處于特殊困難和赤貧狀態的所有社會成員提供社會幫助和物質救濟的各種福利制度。通常把社會保障界定為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優撫、社會福利以及社會互助、個人儲畜積累保障甚至包括住房制度等子系統。

    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個人儲蓄積累等5項內容。1996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規劃目標綱要》中提出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總目標是:加快養老、失業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初步形成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和社會互助、個人儲蓄積累相結合的多層次社會保障制度。“十一五”指出完善社會保障的重心,則放在建立“低水平、廣覆蓋”的社會福利(救濟)制度上。“十一五”政府工作的重點是在“兩個確保”(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和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基礎上,將失業保險與社會救助并軌,建立以政府為基礎的、覆蓋城鄉絕大多數居民的社會救濟制度。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公報中指出,要建立健全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即社會保障制度還是應該堅持“補救型”模式。

    二、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到目前為止,我國已初步形成了社會保障體系的總體框架,在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等方面都取得了長足進展。但離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確立還有一段距離。

    (一)社會保障需求日益擴大,但覆蓋范圍窄

    和諧社會,必須有張覆蓋全民的保障網。從社會保障對象看,社會保障應當是包括城鎮和農村居民在內的全民保障體系,即社會保障應當是惠及全民的,但事實上并不如此。表1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覆蓋人數(萬人)。

    從表1可以看出,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數逐年增加,但是,到2006年底,我國城鎮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參保職工,分別只占到城鎮就業人員的66.3%和55.6%。在農村享有社會保障的人數也不多,從農村醫療保障看,截至2006年底,約有4億多一點的農民參加了醫保,粗略估計不到農村人口的一半。目前我國超過一半的人口還沒有醫療保障,就是已經有了醫療保障的人,其保障水平也比較低。在社會保險制度中,覆蓋面最大的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但參加該制度的在職職工加上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還不到2億人,相對于近2.8億城鎮從業人員、4.2億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從業人員以及7.6億全社會從業人員的總數來說,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分別只有70%、45%和25%左右。另一方面,占我國勞動力絕大多數的農民工、鄉鎮企業工人和一些農民幾乎與社會保障制度無緣。可見,無論在城鎮還是在農村,還有許多人被排除在社會保障體系之外,這與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宗旨是相違背的。

    (二)社保基金難以維持,監管不到位

    據國家財政部公布的數據,國家財政支出用于社會保障的比例,從1998年的5.52%提高到2006年的11.05%,地方支出的比例相應有所增加,但仍然不能滿足人民對社會保障的迫切需求,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更是微不足道。有的西方發達國家用于社會保障的支出相當于國家GDP的40%,有的則占到了國家則政的50%。目前我國的社保制度正處于國家與企業承擔一切社保的“國家統包”向“國家、社會、企業、個人多方共同負擔”轉變時期。由于思想觀念、企業效益、管理體制等原因造成逃繳、拖欠保費的現象嚴重,加上地方財政支出結構調整力度不夠,對中央財政依賴性較大,一些補充社保基金的渠道又尚未落實等,出現了資金籌措的困境。社保基金分為中央和地方兩塊,中央部分有中央統一收支,監管力度問題不太嚴重,問題主要出自地方。地方資金由地方各級政府進行具體運轉,但由于地方利益的驅使,管理體制不健全,監管不利等因素共同作用導致地方社保基金的管理、運轉,監管混亂,違法問題屢見不鮮。

    (三)社會保障制度的立法不健全,社會化程度偏低

    社會化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重要特征,包括:保險對象的社會化;基金的籌集、管理、使用、給付的社會化;管理服務的社會化。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過程中對社會化這一問題也很重視,但往往強調最多的是保障基金給付的社會化,而對其他方面重視不夠。如保障對象,社會保險應該面向所有勞動者,但是那些沒有單位的個體勞動者、自由職業者以及沒有固定單位的鐘點工、農民工等絕大部分被遺漏。另一個衡量社會保障社會化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就是統籌層次的高低。由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設計上的缺陷,使得當初的統籌層次都偏低,如養老保險是在縣市一級,醫療保險是在地市一級,這嚴重地阻礙了社會保障調節收入分配在社會成員間實現互助互濟職能的發揮。

    作為社會保障制度核心內容的社會保險,目前還沒有建立起統一的、適用范圍比較大的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支付、運營、統籌管理極不規范;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安置的立法相當欠缺;社會保障工作在許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規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國家立法滯后,地方立法分散,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被分割,由此導致社會保障的權威性極差、保障程度低。

    (四)社會保障制度未與國際接軌

    我國已正式成為WTO的成員,我國的經濟發展將越來越與世界經濟相聯系,經濟全球化將在不同的程度上逐步形成。能起“穩定器”、“安全網”作用的社會保障制度作為市場經濟建立的前提和保障在世界范圍內將必然形成,只有這樣,國際資源特別是人力資源的自由流動方能順利實現。而我國過去的有關社會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在涉外社會保障這一塊顯然處于空白狀態,這將不僅影響我國對外交流的順利進行,而且從長遠來看必將影響我國整個經濟的穩定和發展。

    三、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議

    當前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正處于關鍵時期,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必須進入快車道。改革要緊緊圍繞深化企業改革、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這個中心環節,充分考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改革背景和客觀要求,精心謀劃和實施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十七大報告強調要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要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為基礎,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重點,以慈善事業、商業保險為補充,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過程中,要堅持以下基本原則和要求:

    (一)努力擴大覆蓋范圍

    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經過多年的改革探索和實踐,已初步形成了以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和城鎮低保、農村低保以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保障體系,但不容忽視的問題是覆蓋面窄。尤其是近半年,隨著就業格局發生變化,全國職工中,有超過一半在非公有制企業工作,相當數量的非公有制企業職工并沒有享受到社會保障。社會保障之所以叫“社會”保障,就在于它的社會性、全民性,就是要在社會范圍內統籌基金、互助共濟,讓更多的人享有社會保障。遺憾的是,目前以養老、醫療為重點的社會保障工作僅在一定范圍內實行,沒有在全國大范圍內大面積推廣。社會保障本質上要求能夠覆蓋到社會全體人員,正如有些學者所言,如果社會上只有部分人得到某個方面的保障,就會產生在社會保障理論上稱為“綠島效應”的社會現象。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范圍指的是社會保障應該包括各種經濟成分、所有地區,換句話說各種經濟成分、所有地區在可能的條件下都應享有社會保障。例如,醫療保險也是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醫療保險的目標必須是全民性的,而不只是覆蓋部分社會成員,社會保障要真正做到“病有所醫,老有所養”。因此,要加快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進程,我國是農業人國,農業人口多,必須使社會保障制度惠及到農民,這樣的社會保障制度才是成熟的。在農村經濟較發達的地區,應盡快建立起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建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提高農民的社會保障水平,縮小城鄉差別。

    (二)加快立法進程,健全司法機制

    社會保障制度是一個國家重要的經濟社會制度,必須納入法治軌道,并依靠法制來保證實施。同時,有無完備的法律法規,也是一個國家社會保障制度是否成熟的一個基本標志,只有體制、機制、法制“三制”健全完善,才能保證社會保障事業的順利發展。為了加大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力度,加快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進程,確保社會保障事業健康有序地發展,必須加快建立并完善綜合性的社會保障立法,《社會保障法》以及《社會保險法》、《社會救助法》、《社會福利法》等社會保障基本法律,明確社會保障的性質、政府的責任與國民的權益;明確規定社保工作機構的任務、職責、辦事程序、參保人的權利義務、社保基金繳納的比例、發放原則、使用辦法等;明確基金管理,使基金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違章必究。

    完善的法律制度必然要包涵著健全的司法機制,對于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也不例外。在人民法院設立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庭,專門從事審理勞動和社會保障案件,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傷害時獲得有力的司法保護;也可借鑒國外普遍實行的專門法院審判方式,建立我國專門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法院,在審判中充分體現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的特殊性。

    (三)加大資金投入,增收節支

    社會保險的制度運行有賴于資金的支撐。社會保險遠期基金支付壓力很大,若要緩沖壓力,填補缺口,必須逐步做實個人賬戶,真正實現“現收現付”向“部分積累”的模式轉換,同時要加大對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增收節支。一是各級財政預算用于社會保障的支出必須提高比例,應從國有資產收益、國有土地出讓收入等預算外收入中提取社會保障資金,以實現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二是將日益增大的社會保障基金投入資本市場,把保值增值的壓力轉變為良好的投資回報。三是在全國推行社會保險費由地稅部門統一征收的辦法,以強化征繳管理,做到應收盡收。四是降低待遇,減少替代率。五是適當推遲退休年齡。

    (四)充分發揮政府作用

    第7篇: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原因范文

    關鍵詞:農村,社會保障,合作醫療

    一、農村社會保障的定義

    農村社會保障是指以地方政府為主,以基層社區為依托,由國家、社區、公民群體及個人合作興辦,通過國民收入再分配和個人消費支出集中資金,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向農村社會成員中,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者、遭受自然災害者、經濟收入低于貧困線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證其基本生活的需要,促進農村社會安定和經濟發展的一種制度。

    二、現階段我國實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一)現階段實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安全網

    社會保障制度本身就是一種社會安全體系,它通過對沒有生活來源者、貧困者、遭遇不幸者和一切在失去勞動能力或工作崗位之后的勞動者給予救助,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消除其不安全感、來維護社會穩定。當前,我國農民經常面臨自然災害、市場風險等不確定因素,這些不確定因素的存在,很可能就導致農民家庭生活的不穩定,進而影響農村社會的安定團結。因而,現階段大力建設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穩定農村社會的一道重要防線。

    (二)實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實現全社會公平的調節器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收入分配制度與競爭機制相聯系,使社會成員間在收入分配方面不均等。為了解決這一社會問題就需要運用政府的力量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通過社會保障的各項措施對社會成員的收入進行必要的再分配,將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適當轉移給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會成員,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縮小社會成員之間的貧富差距,彌補市場經濟缺陷,緩和社會矛盾。

    (三)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發展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是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的一種手段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激烈的競爭必然會使部分勞動者被迫退出勞動崗位,從而使其本人和家庭因失去或減少收入而陷入生存危機。社會保障通過提供各種幫助使這部分社會成員獲得基本的物質資料,維持基本生活水平,從而使勞動力的再生產成為可能。有了基本生活保障,農民不再因生計問題而去破壞森林植被,圍湖造田,從而會有利于農村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保護。同時,通過社會各方面籌措的農村社會保障基金可以通過合理的方式投資于農業生產,緩解農村資金緊張的矛盾,對農業生產起到積極作用。

    (四)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

    隨著我國各項改革的深入進行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被征地農民人數越來越多,農民工隊伍不斷壯大,純農戶逐漸減少,農民分化加劇,人口流動增強,新型勞動力就業市場逐步形成。這就要求社會保障制度適應新的形勢需要,不但要求城市社會保障制度擴大覆蓋面接納進城農民工,而且也要求盡快建立并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為廣大農村居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且隨時接納返鄉農民工的轉保。因此,加強城鎮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已是中國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

    (五)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有利于中國人口政策的持續實施

    當前,我國計劃生育工作已經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然而目前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缺失使農民在年老喪失勞動能力后,基本生活沒有了保障,就迫使他們通過多生孩子來強化家庭保障。

    三、農村社會保障現狀和面臨的問題

    (一)現階段農村社會保障形式單一,水平低,覆蓋面小,社會化程度低,城鄉收入差距進一步擴大

    我國有80%的居民住在農村,但農村始終處于中國社會保障的邊緣,有相當一部分社會保障的內容將整個農村人口排擠在保障體制之外,而城鄉居民收入之比卻在不斷擴大,2004年已達3.21/1(資料來源:國家統計局)。2002年底,我國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的覆蓋面分別占全體居民的18.3%、10.7%和13%,還沒有達到國際上20%的最低標準。

    (二)市場經濟的發展不斷打破傳統農村集體、家庭和土地等故有的保障形式空間,使得農村公共福利事業發展缺乏主體

    在計劃經濟下,國家對農村社會保障只進行適當投入,大部分主要依靠集體和家庭投入,土地作為穩定性高的一種保障手段得到充分利用。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化,集體、家庭和土地等傳統保障手段的功能受到大大的削弱。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以來,獨生子女增多,農村家庭規模縮小,家庭社會保障功能不斷弱化。再者,隨著非農就業機會開始增加,農村人口尤其是青壯年大量外出,收入來源呈現多元化趨向,土地相對收入不斷下降,土地保障功能也趨于下降。與此同時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人口老齡化速度加快,更加重了農村的養老保障任務。

    (三)現行的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管理不完善

    目前,農村社會保障缺乏統一的管理辦法和監督體系。從管理機構上看,突出表現為多頭管理、政出多門,最終導致了一系列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問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保值增值問題、因病致貧、返貧問題等。

    四、我國實施農村社會保障的對策

    (一)政府為主導,建立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政府的主導地位主要體現在制定社會保障政策法規并監督其執行,建立、完善和管理社會保障體系以及承擔最后的財務責任。政府之所以要介入社會保障領域,根本原因在于社會保障的公共物品屬性,同時,社會保障領域的市場失靈、政府權威及其強制力所帶來的管理上的成本收益優勢以及政府的最終財政責任也是其介入社會保障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須由政府來精心策劃養老、醫療、救濟等社會保障計劃,以逐步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二)繼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適時與城鎮醫療保險接軌

    我國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已經取得了一定成績,受到廣大農民的歡迎。然而,由于籌集資金總量有限以及政府為了控制道德風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也設置了起付線、共付水平和封頂線。當前共付部分仍然很高(共付比例在多數地區達到30%~50%),對于低收入的農民來說更難支付現金部分,這就限制了這種保險對貧困家庭的用處,貧困家庭依然因無力墊付大病的全額醫療費用而放棄求醫;其次,自愿參加必然形成對經濟困難群體的排斥,能夠參加的是農村中相對富裕的群體,也就更有可能享受政府提供的補貼以及相應的醫療保障。這樣客觀上形成了富人越富越有保障,窮人越窮越沒有保障,政府對參保者的財政補貼,就變成了一種典型的逆向轉移支付,違背了社會保障制度應當對貧困者轉移支付和緩解社會不平等的基本原則。

    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下步政府應盡可能加強投資力度和宣傳,改革醫療保障享受條件,尋求科學的繳費方式,同時建立醫療費用控制機制,緩解醫療基金的壓力。與此同時,適應城鎮化的需要,逐漸提高醫療基金的統籌層次,將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與城鎮大病統籌保險接軌乃至合并。

    (三)建立醫療救助制度,作為合作醫療制度的補充

    醫療救助制度是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救助體系的一個重要方面,在醫療保險制度尚不普及之時,其重要性更為突出。我國大部分地區將推行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然而仍有少部分人群沒有參保或參保了但無法享受的,而這些人群往往卻是最需要救助的單位。為此,在完善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的基礎上,還應加強建立醫療救助制度,為確實有困難、無錢看病的人群實施醫療救助。

    (四)實現社會保障與家庭保障共籌資金,建立多渠道的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籌集體系

    社會保障資金是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核心問題。總體上社會保障資金應由個人、集體、政府三方共同負擔。它體現了責任主體各自對社會保障的責任,同時也與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村集體經濟的實際情況相適應。我國現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難以為繼的根本原因在于,本應有三方承擔的社會保障資金基本上只是農民個人繳費,幾乎變成了農民的個人儲蓄。由于我國農村很多地區生產力發展水平還比較低,因而在短期內完全以社會保障取代家庭保障是不現實的,政府就要加大用于農民社會保障的財政投入力度,集體經濟組織承擔相應的資金比例,通過提高政府和集體對農民參保補助比例,激勵農民積極參加社會保險,形成社會保障與家庭保障相結合的有效保障格局。

    第8篇: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原因范文

    關鍵詞:社會保障;問題;平衡;改革措施

    社會保障是對社會弱勢群體的幫扶政策,國家針對一些永久或暫時失去工作能力,無法自力更生,并不能解決最低基本生活問題的社會成員發放保障基金。社會保障制度作為對社會保障性財富的分配制度,是社會產權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進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是社會產權改革的關鍵。

    一、我國當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不公平現象

    (一)農民工群體缺乏社會保障。農民工大多來自經濟落后的農村,且收入較低,是社會的弱勢群體,但龐大的農民工群體卻為城市建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一個城市沒有農民工,很多基礎建設和社會生活都無法完成。

    在城市化發展進程中,農民工紛紛涌入城市,謀求新的生路,但他們始終都沒有被城市接納,并且處在似農非農,似工非工的尷尬境地,同時也是社會保障的邊緣體。我國頒布實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中有明確規定,只有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人均收入的最低水平的,就能獲得社會的最低生活水平保障。這一點恰恰證明了社會保障制度只針對城市中收入低的城市居民,而不是針對農民工,他們是社會保障的負擔也是社會保障的漏洞。

    (二)社會保障制度規定還不夠完善。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規定還不夠完善,目前只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部分集體企業職工規定了專門的社會保障制度,一些私人企業和鄉鎮企業職工以及農村居民還仍以家庭保障為主,還不能完全享受到社會福利。

    從橫向環境看,地區之間的社會保障水平也有明顯的差距。我國目前實行的是以社會統籌、企業負擔與個人儲蓄相結合的保障制度,國家提供給社會成員的保障還有一定的限制。東部沿海城市的經濟比內陸城市的經濟發達,這也決定了兩地的社會保障水平的差距,國家只在經濟發達的地區實行社會保障制度,且發達城市之間的保障制度又有所不同,總體上缺乏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

    (三)管理理念不明確。我國的社會保障表面上是以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但在實際上還是保持現金支付的模式,存在著養老責任后移的情況。目前,我國社會已經提前進入老齡化,直接影響到當代和后代人的繳費和受益水平。

    主要原因還在于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管理理念不夠先進,沒有把社會保障放到長期預算管理中去,使當代和未來的社會保障不明確,社會保險在支付標準評價上沒有認真考慮到社會成員的預期收入和預期壽命等情況,使應當履行的社會保障責任和收益效果產生矛盾,從而深化的社會保障和收益水平之間的不平等問題。

    二、社會保障改革的有效措施

    (一)拓展社會保障的范圍。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障制度的范圍,是社會保障體系改革的重點,總結我國的社會保障的覆蓋范圍,可以看出,現有的社會保障體系是將有正規就業的職工納入到社會保障中,非正規的不在其內;對城市居民保障有專門性的規定,但對農村居民保障還沒有詳細的政策;對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職工予以社會保障,但鄉鎮企業和私人企業職工沒有相應的社會保障。

    要怎樣擴大社會保障的范圍,首先要將基本醫療保險延伸到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中去,并對所用農村居民實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加強對長期在城市務工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定,將其與城市社會保障統一安排落實,對失業農民工實施社會保障,提高工傷保險的強制力度,理應對農民工實施工傷保險,并合理調整工傷保險費率,制定相應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幫助提高農村居民的收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二)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障。解決社會靈活就業問題也是實現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手段,目前,我國就業市場主要分成兩個模塊,高端勞動力市場與低端勞動力市場,當相當一部分勞動者沒有穩定的工作,且工作收入較低。

    我國將這類不穩定的就業人員稱為靈活就業人員,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有一般以上都是農民,這些到城市務工的農民工是最龐大的靈活就業人員群體,也是沒有真正享受到社會保障的群體。現行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是針對有穩定工作和收入的事業單位,國家企業職工。

    制定針對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障制度,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一是建立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與城市工傷保險制度并軌,并要求強制執行。二是應將養老保險覆蓋到農村和農民工身上。

    (三)促進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發展。完善社會保障不僅要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同時還要實現社會保障的多向發展,鼓勵發展多種保障機制,逐步建立政府基本保障、社會保險、企業年金和商業保險等多種社會保障機制。

    例如,為了促進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政府可以提高對新農村醫療合作建設的撥款標準,完善基礎建設,還應合理加大對地方的轉移支付力度,改善和提高地方政府實行社會保障的執行力,平衡地區內部和地區之間的社會保障水平,最后,要注重農民的切身利益,減小醫療費報銷的難度,這樣不僅可以提高農民參加醫療保險的積極性,還可以在促進就業和完善社會保障等制度方面實行財稅和信貸優惠政策。

    三、總結:解決社會不公平現象,緩和社會矛盾,是國家實行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目標,是社會主義建設的基本原則,也是社會保障政策實踐的基本歸宿。只有以公平為基準建立社會主義保障制度,才能更有效地促進社會公平。

    綜上所述,社會保障是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重要目標,也是建立健全社會經濟的重要保證,認真解決社會保障中出現的問題,不僅是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是社會經濟穩定發展的條件,可見,完善社會保障改革無疑具有重大的意義。

    參考文獻

    [1]思源.我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J].炎黃春秋,2009,2

    [2]李志紅.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若干思考[J].現代會計,2007,5

    第9篇: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原因范文

    [關鍵詞]社會公平,社會保障,政府責任,城鄉二元結構,弱勢群體

    一、社會公平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首要價值選擇

    緩和社會不公平、創造并維護社會公平,是社會保障制度安排的基本出發點,也是社會保障政策實踐的基本歸宿。社會公平是社會保障的目標,同時也是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根本原則。只有在公平基礎上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才能更有效地促進社會公平。

    當一個國家只有少數人能夠享受社會保障時,公平原則只在享受者中得到了體現;只有當全體國民普遍享受到社會保障并通過社會保障制度使其生活水平與生活質量獲得改善與提升時,社會保障的公平原則才真正得到全面貫徹。西方發達國家普遍建立了全民參與、覆蓋全面的社會保障體系,并通過財政補貼、政府轉移支付等手段,對弱勢群體進行救助,既保證了全體社會成員機會平等地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又有效地調節了經濟波動,并通過社會保障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縮小了社會成員之間的貧富差距,維護了社會公平。社會公平需要通過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與實施來維護,而且只有建立在社會公平基礎之上的社會保障才能更好地促進社會公平。也正是由于社會保障具有維護社會公平的功能,我們才要盡力去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以更好地促進社會公平。

    二、我國當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不公平現象

    (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滯后,城鄉差別較大

    由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所決定,中國社會保障也呈現典型的二元結構。占人口總數30%的城鎮居民享受社會保障份額的89%,占人口70%的農村居民,僅享受社會保障份額的11%,中國在相當長的時期內還無法改變這種格局。一方面,社會保障覆蓋面城鄉差距較大。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在建立之初就以城市為中心,社會保障資金主要撥付給城市。目前,城市社會保障建設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社會救助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城市居民不但享有穩定的制度保障,而且其社會保障水平也高于農民。相比之下,我國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遠遠滯后,養老保險還沒有全面開展,醫療保險、生育保險也僅在個別地區進行試點。即使是作為政府保障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一項根本性的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村也是剛剛起步。雖然2007年在農村全面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3451.9萬農村居民被納入了保障的范圍,但是廣大農村至今仍有6000萬左右的貧困農民得不到任何救助,這對廣大農民來說是很不公平的。另一方面,從社會保障支出的量來看,我國社會保障城鄉差異更大。統計表明,1991-2005年,城市人均社會保障支出占人均GDP的比重為15%,而農村只有0.18%,城市人均享受的社會保障費用支出是農村的90倍之多。

    這種城鄉分割的二元社會保障制度,嚴重扭曲了社會保障制度的公平原則,這種制度安排不但沒有維護社會公平,反而加劇了城鄉差距,與公平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也十分不符。

    (二)農民工群體缺乏社會保障

    農民工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產生的群體,其為中國的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在現行的二元經濟結構下,從農村分離出來的農民工并沒有被城市所接受,他們既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農民,也不是純粹的工人,在社會保障體系中亦被邊緣化。1999年9月我國頒布實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中就明確規定: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這就說明這種保障只是面向城市居民而非進城農民工。農民工不但處于市場和社會的邊緣地位,而且他們也處于社會保障的邊緣地位,與他們所在的城市居民相比,他們缺乏城市的社會生活,是“局外人”。目前,我國尚未建立面向農民工群體的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而農民工的實際情況又迫切需要社會保障來維護其基本權益。

    (三)單位之間、地區之間的社會保障水平差異過大

    一方面,由于體制不統一,覆蓋面過窄,現行社會保障制度只覆蓋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部分集體企業職工,全國只有1/4的勞動者能夠享受社會保障待遇。在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中,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等職工得到社會更多的關注,而非國有單位的職工,尤其是農村居民卻仍以家庭保障為主,很少享受到社會和集體的福利。鄉鎮企業、私營企業等企業中的勞動者仍然處在社會保障之外,生,老、病、死、殘等種種不測沒有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地區之間社會保障水平差異也很大。我國目前實行的是以社會統籌、企業負擔與個人儲蓄相結合的保障制度,限于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人民的收入水平,政府為全體社會成員所提供的相應保障還非常有限,社會化程度較低,保障功能較弱。經濟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經濟發展的巨大差異,決定了社會保障水平在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之間嚴重的非均衡態勢,社會保障中的有些項目只是在一些經濟發達的城市實行,且各地所實行的辦法和措施也不一樣,還沒有形成全國統一的執行辦法。這就造成了單位之間、地區之間保險項目的轉接困難,影響了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嚴重影響了社會保障公平的實現。

    (四)管理理念不明確,造成社會保險代際不公平

    代際不公平是指代與代之間的社會保障責任與受益的不公平。由于我國的社會保障名義上是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社會保障制度,實際上仍然是現收現付制的模式,仍然存在著養老責任后移的情況,在這種“現收現付制”模式下,必然的結果就是“現缺現補制”。2000年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達到了10%,65歲以上的人口也達到了7%。按照國際標準,我國已經提前步入了老齡化社會,這將對當代和后代人的繳費和受益水平產生重要的影響。特別是當這種現收現付制的社會保險可持續性受到挑戰乃至破產時,那是對未來出生的各代人最大的不公平。由于我國社會保障管理理念上不夠明確,社會保障沒有納入長期預算管理,使得當期和未來社會保障責任不明確,社會保險在支付標準上沒有充分體現收入、預期壽命的制約作用,容易造成當期應盡的社會保障責任沒有盡全,而受益水平又高于國家經濟發展“應該”提供的水平,從而進一步加劇前后代際保障責任與保障水平的不公平。

    (五)統籌層次低,難以發揮地區間社會保險的互濟功能

    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地區間財力與社保壓力呈現“難者愈難、易者愈易”的情況,而現實中社會保障基本上還是中央負責制定政策,地方具體負責管理落實,統籌的層次也就比較低。目前,絕大部分保險項目仍處于市縣統籌,省級統籌發展緩慢,造成地區間社會保險的互濟功能難以充分發揮,社會保險資金的使用效率也大打折扣。由于中央缺乏有力的手段來判斷地方政府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的努力程度,因此不得不采取“擠牙膏”的形式,充分發揮地方的積極性,來解決資金缺口。這種情況下,一些地方在中央給予一定的補助下仍然收不抵支,只好提高地方的繳費率。這種因社會保障帶來的地方負擔不公平,不僅導致了當前社會保障的發展差距,而且也會在發展中加大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因為,越是經濟發達的地區其勞動力市場就業率就越高,人口結構相對年輕,社保負擔較輕,越有利于地區經濟發展;而越是貧困落后地區,勞動力市場就業率越低,社會保障負擔率高,越是不利于吸引投資,必然導致經濟狀況不斷惡化,從而不僅不利于社會保障問題的解決,反而加劇了地區間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平衡。

    三、堅持公平原則,加快社會保障制度改革

    (一)加快建立公共財政制度,完善轉移支付機制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和國家財力的不斷增強,各級財政對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投入也逐年增加。“十五”時期,全國財政用于就業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支出年均增長16.3%,占總支出的比重也提高到2005年的11%。其中,中央財政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助支出從1998年的20億元增加到2005年的545億元,累計達到2826億元。2003~2005年,中央財政在每年保持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資金100億元規模不變的基礎上,3年共安排再就業資金239億元。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我國當前經濟正處于轉型期,公眾對社會保障的需求日益強烈,相比之下,公共財政在社會保障制度中的作用遠未充分發揮出來,各級財政對社會保障的投入還遠不能滿足實際需求,而征繳模式的落后進一步擴大了資金的缺口,個人賬戶空轉,收不抵支的現象比較嚴重。按照有關方面的計算,在現行的繳費比例下,如果按完全預籌積累計算,中國的養老基金缺口大約為2~3萬億元左右,按照世界銀行的測算,中國養老保險形成債務約達3萬億元。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還很不完善,具體體現在經常性財政投入尚未建立起來,特別是由于缺乏立法約束,導致財政對于社會保障投入帶有明顯的隨意性。為此,政府要進一步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加快公共財政體系建設。加強財政支出結構調整的力度,提高社會保障支出在一般性轉移支付中的規模和比例,提高財政對老少邊窮地區社會保障的轉移支付力度,為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提供穩定的資金支持,防止由于地方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導致改革的地區差距進一步擴大,造成新的不公平。

    (二)建立彈性保障支付機制,加大社會保障再分配調節力度

    社會保障是對國民收入進行再分配的重要機制,對維護社會公平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市場機制追求效率,社會保障則應更加注重公平。市場機制的效率優勢充分發揮,創造出更多的財富,社會保障才有物質基礎;通過社會保障有效地實施再分配,使人民群眾尤其是低收入群體都能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構建共同的社會利益基礎,才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實現社會和諧,為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創造條件。在每一個社會中,總會存在一部分人因各種原因缺乏或喪失勞動能力,或在市場競爭中遭遇失敗而暫時或永久失去收入來源,生活陷入困境。而在我國現有的分配原則中,不管是實行“不勞動者不得食”的分配原則,還是實行“勞動、資本、技術和管理等按貢獻參與收入分配”的原則,這些社會通用的分配原則都是不適用于他們的。此時,政府必須承擔起保障這一部分人基本生活需要的義務,對其給予必要的救濟和幫助,使他們同其他公民一樣也能分享到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因此,我國應改變目前按人頭實施保障的傳統做法,建立起與經濟發展和個人收入水向關聯的彈性保障支付機制。這就要求社會保障體系逐漸向低收入人群轉移,而對于自我保障能力很強的人,則應減少社會保障投入,以減少目前的倒掛現象,使社會保障資源得到充分利用。政府通過社會保障,針對不同類型的低收入者(包括無收入者)采取不同的辦法增加他們的收入,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需要,幫助他們走出困境,這就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社會成員之間因收入差距懸殊而導致的宏觀層次的分配不公。

    (三)完善面向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制度

    對社會保障整體而言,具體到社會保障資源分配,政府有責任對在實施社會保障過程中形成的弱勢群體進行必要的補償。弱勢群體補償機制原則就是從弱勢群體的特殊地位、視角來看問題、分析問題,以是否能夠滿足這一不利階層的社會保障利益為標準來確定社會保障的分配。弱勢群體補償機制的實質不是平等分配社會保障資源,而是向著有利于弱勢群體的方向去傾斜,以此來減少弱勢群體或不利群體在享受社會保障權益方面的不公平,進而促進社會的公平。

    1.積極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對農村社會保障問題的忽視,是長期以來社會保障改革的一大失誤。城鄉居民差距的擴大化,既體現了農村對建設社會保障體系的客觀要求,也反映了農村居民生活風險與社會風險的積累。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應當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確立為基礎,積極謀求建立城鄉一體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進一步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加快其在全國的推廣工作;積極探索符合中國國情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可以借鑒新農合的相關經驗,先以市縣為試點,以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的方式,建立地方性養老保險體制,然后再逐漸向全國推廣。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方面,我們應當對現階段農村土地保障功能持續弱化和商業保險在農村還無法發揮很大作用具有清醒的認識,政府應當擔負起建設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主要責任。

    2.建立面向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農民工流動性強,非正規就業者多,根據農民工的需求和目前的條件,不能簡單地用同一種社會保障來覆蓋,應當按照分類、分層保障的原則來提供社會保障,或者在基礎部分統一而在補充部分體現差別性。一元化的制度安排可以作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長期發展目標,但當前仍需將多元化制度作為過渡,這既能減少改革的阻力和成本,又不會偏離一元化的目標。在現階段,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可以先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1)建立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與城市工傷保險制度并軌,并強制覆蓋全體工業及其他非農產業勞動者。(2)盡快建立面向農民工的大病或疾病住院保障機制,并建立緊急救助制度,以幫助他們解決因遭遇天災人禍、合法權益受損或遭遇不公平待遇時農民工家庭和個人遇到的各種困難。(3)對于養老保險,可以根據制度多元化的原則加以靈活運用。如農民工在參加城市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后,如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經本人和用工單位同意后,可一次性領取個人已繳納的那部分養老保險金,并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或是建立類似于醫療保險卡的個人賬戶,農民工流動到哪里,養老保險就可以續接到哪里;或是實現城鄉可以對接的養老保險制度,以保證那些在城市工作若干年后又返鄉為農的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為突破口,擴大社會保險的覆蓋面

    構建和諧社會所面臨的巨大壓力之一就是由于人口老齡化提前到來所帶來的壓力。能否順利化解這種壓力,保證經濟持續快速平穩發展,直接取決于相關的老年保障制度安排與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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