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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管執法的困境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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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管執法的困境

    第1篇:城管執法的困境范文

    當代中國社會,公眾與政府部門之間的矛盾日益激化,沖突屢見不鮮。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作為政府基層公務人員的代表,在很大的程度上承受著社會對政府行政體制的批判和不滿。借助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相關理論,從行政倫理學的角度入手,通過對城管執法人員執法過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動機和價值取向的思考,來發現其行政倫理的困境所在,并從內外控制的雙重角度找尋破解困境的有效路徑。

    關鍵詞:城管執法;行政倫理;行政責任;自由裁量權

    當代中國社會,公眾與政府部門之間的矛盾日益激化,沖突屢見不鮮。面對越來越多的群體性事件,我們習慣性地將批判的矛頭指向公共行政部門的制度規范和角色定位,自然而然地將公眾和政府作完全對立起來,但這種批判所具有的現實意義是有限的。進一步觀察已發生的公眾與政府之間的矛盾,我們發現,沖突的根源大多在于公眾和基層公務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的不和。其中以城管執法過程中與執法對象的矛盾最為典型,公眾因為對城管隊員執法方式和程序的不滿,怨恨政府,大量案例的積累引發了全社會對城管執法行為的負面輿論。

    城管等行政執法類的基層公務人員,就是李普斯基提出的“街頭官僚”的代表,該理論認為,街頭官僚所掌握的自由裁量權,可能對公眾的利益造成損害。國內學界不乏對這種自由裁量權的討論和研究,但更多的局限在行政法學的領域,使得這方面的研究具有“單點注入”的特點,而其針對自由裁量權的控制邏輯也主要是遵循從行政立法層面到行政執法層面,再到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司法審查的法制主義思路[1]。但筆者認為,對自由裁量權的討論應該更多的從行政倫理學的角度入手,通過對街頭官僚執法過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動機和價值取向的思考,來發現其行政倫理的困境所在,并從內外控制的雙重角度找尋破解其沖突和困境的有效路徑。

    一、行政倫理學視角下的自由裁量權

    自由裁量權是街頭官僚的自我決策產生偏差的重要原因。行政自由裁量權,一般指“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行政機關根據其合理的判斷,決定作為或不作為,以及如何作為的權力。”[2]學界并不缺乏對于自由裁量權的討論,但往往將其視為一種“惡”的權力,并主張用完善立法、加強監督等方式來實現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控制。但事實上,行政自由裁量權并非一無是處,它應該是一種具有獨立價值訴求與正當性的權力,任何試圖通過嚴格的控制來剔除行政自由裁量權的主張與做法既是不適當的,也是不可能的[3]。

    我們可以從行政倫理學的角度出發,重新分析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內涵和定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其實質是基層公務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基于自己的判斷和價值取舍,對執法對象采取基于法律基礎的靈活的處理政策,它與行政倫理在理論和實踐兩個層面存在密切的聯系。從理論上講,行政自由裁量權可以被視作既處于法制框架之內,又超出法制條文之外的一種“自由”,它意味著在法律所未及之范圍內,行政享有某種程度的決定空間。行政自由裁量權一方面需要依靠法制的框架束縛,另一方面又超脫于法律條文的,是執法主體享有的一種相對的自由,而行政倫理研究的起點,正是行政過程中存在的非制度化的權力自由空間,只有存在自由空間,才需要用倫理和價值的規范來討論行政主體執行方案的選擇,因此,兩者在理論上是相互契合的。而從實踐的角度看,行政自由裁量權實質上是一種非制度化的具體事務處置權,即行政主體在制度規定不到位、不明確的模糊“地帶”乃至制度之外的空間地帶做出事務性行政決定或裁決的權力[4]。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權在行駛過程中是一種非制度的權力,也就是一種倫理性權力,我們觀察現實的自由裁量權行使過程,行政執法主體是基于行政目的和個人道德的雙重考量,來確定如何進行“自由”的決策,換一種說法,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進行的正是行政責任的選擇,是對執法主體自身責任和價值沖突的選擇,而這正是行政倫理學在實踐中所研究的重要內容,責任也是建構行政倫理學的關鍵概念。我們甚至可以這樣說,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討論,正是行政倫理學研究的現實意義所在。

    作為一種倫理性權力,行政自由裁量權并不像公眾和一些學者所認為的那樣,是一種“惡”的體現,盡管我們必須承認,自由裁量權的存在為城管執法人員執法過程中的價值和目標偏離創造了可能性,并使這類問題難以得到制度和法律層面上規范化的和有效率的治理;但是,從行政倫理的角度考量,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也使得城市管理等基層的行政過程有了社會價值和情感發揮作用的空間,它恰恰說明了行政機構與行政人員并不是沒有靈魂、沒有任何意志自由的政治工具,而是有一定意志自由并需要運用價值理性進行獨立價值判斷和價值決策的公共管理主體[1]。也就是說,只有從行政倫理學和行政法學兩個不同的學科角度出發,才能夠對基層公務人員,也就是街頭官僚在執法過程中行使的行政自由裁量權做出全面客觀的認識。

    二、城管執法行政倫理困境――責任沖突

    弗雷德里克?莫舍(Frederick Monsher)將行政倫理學中的責任界定為兩個主要方面:主觀責任和客觀責任。客觀責任在具體形式上包括兩個方面:職責和應盡的義務。所有的客觀責任都包括對某人或某集體負責,也包括對某一任務、人員管理和實現某一目標負責。職責和義務,對某人負責和對某事負責,是客觀行政責任的兩個方面[5]74。公共行政人員最直接的責任,是對自己的上級負責,貫徹上級的指示或是完成已達到一致的目標任務。另外,公共行政人員還要對公民負責,洞察、理解和權衡公民的喜好、要求和其他利益。對應我國的基層街頭官僚而言,可以通過在現存法律框架內改變相關方案的方式,也就是通過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來對公眾的喜好或利益訴求做出回應。

    其次是主觀責任。主觀責任是由我們內心的情感和信仰所賦予的,如果說客觀責任來源于法律、組織機構、社會對行政人員的角色期待,那么主觀責任則根植于我們自己對忠誠、良知、認同的信仰。放到我國城市管理執法的實踐中去思考主觀責任的存在和影響,則表現為每個城管隊員作為個體,在面對類似工作的執行和事件的處理時,會因為個人價值理念的差異而做出不同的現場決策。當執法者的自由裁量選擇與執法對象或社會公眾的期望偏離時,就會引發某種形式的沖突或積怨,這里顯然已經出現了客觀責任與主觀責任的某種沖突形式,而這種偏離在現實中是極容易產生的。這表明,主觀責任和客觀責任之間存在共存的困難,這同樣是某種行政倫理的困境。

    面臨具有沖突性的不同責任,是行政人員體驗倫理困境的最為典型的方式。當處于兩種不同的期待或傾向之間,而且這兩者都具有重大價值時,行政執法人員將面對選擇的尷尬。從根本上說,這種困境涉及我們是如何有意或無意地對價值觀和原則進行排序的[5]96,因此它們應當被視為既是實際工作中的,也是倫理性的問題。而這些困境出現的根本,正在于以城管執法人員為代表的基層公務人員在現實的工作實踐中,需要面對多樣化和多質化的行政責任,這些責任的沖突性不僅在于前文所劃分的客觀和主觀的區別,更重要的是,即使是客觀或者主觀責任的內部,同樣存在各種各樣可能的沖突形式。庫珀在《行政倫理學:實現行政責任的途徑》一書中將實踐中的行政責任沖突歸納為三種最常見的形式,即權力沖突、角色沖突和利益沖突。結合我國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的具體工作實踐,我們可以對這三種責任沖突形式做進一步的論述和介紹。

    (一)權力沖突

    權力沖突是兩種或兩種以上客觀責任的沖突,這些客觀責任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權力來源(如法律、組織的上級和公眾等)從外部強加給行政人員的。如果兩種權力對城管執法人員行為的要求不一致,那么執法人員就會陷入某種抉擇的尷尬,要求在強大的外界壓力下對行政自由裁量權有恰當的使用。具體考察我國城管執法的實際運作過程,我們至少可以發現兩種不可避免的權力沖突形式:

    第一種是政府部門內部不同權力來源帶給城管執法人員的權力沖突。對于最基層的執法人員而言,首先要面對的是來自直接上級,也就是城管局的命令,但由于執法人員的執法過程經常是配合其他政府機關進行的,因此還需要聽從事件主管部門的調配和任務目標,而這個主管部門又往往不止一個,例如在對一些油煙污染較嚴重的餐館或攤販的管理過程中,就可能牽扯到城管部門本身、食品安全部門、環保部門、稅務部門,等等。因此,這種權力沖突時常會影響執法人員對自由裁量權的判斷和行使。如果對這種現象產生的原因做進一步的思考的話,我們可以發現其中存在的必然性,即我國行政體制中對于城管執法部門的行政主體地位規定不明,城管與工商、稅務、公安等執法機構相比,有著底氣不足的劣勢,有的城管由政府直接管轄,有的隸屬于建設系統,有的則為部門的內設機構,甚至有專家將城管譽為“單親娃”,沒爹媽管[6]。總的說來,由于中央對于城管部門沒有統一的部門進行歸口管理,使得城管在執法過程中需要面對的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判斷和選擇的可能性更為復雜。

    第二種是政府部門和公眾偏好的不同造成的權力沖突。這種情形相較前一種而言更容易理解,盡管我國政府始終強調其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但在實際的行政過程中,政府部門經常以理性經濟人的效率觀點作為工作遵循的實際準則,再加上政府部門的決策往往需要更多的進行宏觀和整體的考量,而公眾在面對城管執法時,往往關注的是個體的需求和權益能否得到保障。因此,當城管執法人員帶著效率優先,配合宏觀需要的執法要求來管理公眾的日常行為時,雙方難免會產生行政責任上的沖突。

    (二)角色沖突

    角色概念是此類責任沖突的關鍵。在特定的情形中,我們所體驗到的特定角色的價值觀是不相容的,或者是互相排斥的,但更關鍵的是,我們在現實生活中體驗到的不是價值觀本身,而是在價值觀支配下的角色沖突。現代社會,每一個個體都是各種角色的集合體,當我們關注作為個體的基層執法人員時,可以發現他們在工作實踐中,其實也會扮演不同的角色,而不僅僅是行政人員的角色,組織工作之外的其他角色與行政人員的角色之間就有可能產生沖突。

    如果把討論的重點進一步具體到我國的城管執法人員,我們可以發現其角色沖突與庫珀一般意義上角色沖突形式相比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就在于我國城管執法人員對自我行政人員角色認知存在一定的偏差,這種偏差扭曲了他們對于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從而使得這一角色與其他角色之間的沖突更為激烈。具體來說,受中國幾千年封建文化中“官本位”、“權力本位”、“人治”思想影響,部分城管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認為自己是執法者,代表著政府進行城市管理,因而高人一等,不愿蹲下身子、放下架子、平和心態,不能將執法對象的利益放在一個較高的位置來考慮[7]。這樣的角色認知已然偏離了作為基層公務人員的價值定位,當他們以高人一等的執法者角色來面對其他可能出現的角色時,也就使得自由裁量的天平向執法者的價值觀傾斜,因而我國的城管執法人員往往在面對各種各樣的執法對象時缺乏足夠的耐心和細心,一旦執法對象提出質疑、反駁,就用“拳頭”執法,這也就是為什么當下我國城管執法過程中頻現暴力執法現象。

    (三)利益沖突

    利益沖突在我國的基層行政執法實踐中表現得最為突出,當我們的個人利益與我們作為一個公共官員的義務之間產生沖突時,就給了我們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機會,它們表現為公共角色與私人利益之間的沖突,客觀責任與個人可能利益之間的沖突。從本質上說,在利益沖突問題中,我們所面臨的就是這種“利益與職責之間、私人生活稟性與公共角色義務之間的不可避免的緊張關系”,也就是說,利益沖突更多的表現為客觀責任要求和主觀責任認知之間的沖突。

    我們同樣將關注的焦點放在我國城管執法人員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實踐之中,筆者認為,基層執法人員在工作實踐中可能獲取的個人利益可以總結為兩類:第一種是我們所熟知的經濟利益,城管執法人員可能出于對經濟利益的追求,接受執法對象經濟的或物質的賄賂,從而在自由裁量的過程中做出有利于執法對象的決策,這種對經濟利益的偏向,顯然與其公共職責產生沖突,背離了作為基層公務人員的義務和價值;第二種個人利益則較容易被人所忽略。有學者指出,“街頭官僚在技術上、認知上和道德上被理解為消極的,會運用他們手中自由裁量權來管理他們的工作環境,從而使得他們的工作變得容易和安全。”[8]也就是說,城管執法人員會在行政過程中運用自由裁量權來降低工作難度,提高工作效率,追求自己的效率利益,漠視行政程序,包括不亮證執法;沒有填定預定格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扣押物品、罰款不給收據或者以其它白條代替;先裁決后詢問,先處罰后取證等。這種誤用行政自由裁量權來追求工作安全和便利的行為,背離了程序正當性和依法行政的要求。

    三、 城管執法倫理困境的破解路徑

    根據前文的論述,我們發現,街頭官僚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實際上就是在客觀責任和主觀責任的復雜沖突中進行基于個體的價值和倫理判斷,但由于我國城市管理體制的欠缺、社會偏好的多元性和城管執法人員自身素質的缺陷等原因,城管執法的過程和結果常常陷入行政責任選擇,也就是行政倫理的困境。那么,從行政倫理的角度出發,我們可以從理論中找到哪些針對性的破解途徑呢?對于這類倫理困境的控制,我們可以從外在和內在兩個層面進行思考。

    (一)外在控制

    所謂外在控制,即通過對外在的法律、行政規范、強化監督等方式來防范基層執法人員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從而控制行政倫理中可能的失范現象。實施外部控制的理論基礎是:個人判斷力和職業水平不足以保證人們做出合乎道德規范的行為。在中國的現實生活中,我們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來實現外在的控制力:

    第一是立法控制,一方面通過倫理立法的方式,對行政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倫理選擇及其結果進行專門的立法,另一方面還應盡快制定專門的行政程序法,規范城管執法人員應當遵循的行政程序,避免其為了個人的效率利益而違背程序的正當性。

    第二是體制控制,一方面要加強行政監察,實現監察行為的專門化、全面化、工作正規化;另一方面要完善對于城市管理部門的行政主體規定,明確規定其執法主體定位,具體化其職權范圍,改變城管部門什么都管的現狀。

    第三是權力控制,這里的權利控制強調的是行政執法對象的合法權益對基層公務人員自由裁量權的監督和控制。為了保障執法對象的合法權益不受自由裁量權的侵犯,要求法律法規對行政執法對象的合法權益進行事前告知、事后救濟,通過聽證會,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等方式來捍衛行政執法對象的合法權益。

    (二)內在控制

    弗雷德里奇在1935年出版的《美國公共服務中的問題》一書中指出:負責任的行為除了需要有外部控制因素以外,還要有一種“心理因素”[5]152。他認為,行政責任主要對兩種主導因素作出反應,這兩種主導因素是:技術知識和公眾感情。而將這兩種因素放到對我國城市管理基層執法人員的內在控制中,同樣具有借鑒意義。

    第一是技術知識。筆者認為,對于我國基層城管執法人員而言,要加強對法律法規的學習,尤其是對行政執法程序規范的學習,提高其專業素養和綜合素質,使其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受其素質支配,進而使其行為自動服從法律,能動地服務人民,避免因為不懂法不懂程序而造成行政執法中的沖突。

    第二是公眾感情。城管執法人員應該盡可能地迎合社會主流價值觀的要求和公眾情感的訴求,轉變工作理念,從“對民”執法變為“為民”執法。要回應社會關注弱勢群體的價值導向,在處理涉及社會弱勢群體的事件時,應轉變自身角色,嘗試從社會公眾的角度去做出平衡公眾情感和行政目標的決策;還應提高個人素質,要有足夠的耐心和細心,要有良好的行政道德人格,還要樹立正確的金錢觀和名利觀。

    當前中國社會矛盾愈發激烈,尤其是公眾與政府之間,大量群體性事件的爆發使得雙方幾乎已經陷入某種對立的狀態,這顯然與政府的角色定位和服務性宗旨是不相符合的,而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作為政府基層公務人員的代表,在很大的程度上承擔著社會對政府行政體制的批判和不滿。借助李普斯基的街頭官僚理論,我們發現城管執法人員與公眾的矛盾,主要產生在行政自由裁量權行使的過程之中,而從行政倫理學的視野考量行政自由裁量權,又可以發現其行使的內在邏輯,即是在以客觀責任和主觀責任為主的各類行政責任之間進行的基于個人價值判斷的取舍和決策。而由于我國包括城管制度在內的行政體制和法律體系還不夠完善,使得我國城管執法人員所進行的行政責任的取舍和判斷常常會產生偏離和扭曲,從而引發與公眾的矛盾沖突。

    針對這種在現階段無法避免的行政倫理意義上的困境,筆者認為,我們可以從內外兩個維度找尋破解的途徑,可能這樣的途徑還無法在現實中收獲立竿見影的效果,但至少能夠讓我們在面對類似城管執法這樣的行政正當性問題時,有更多角度、更深層次的思考,畢竟體制的運轉是基于個體的執行,如果能夠將個體行政倫理的角度和整體制度設計執行的角度相結合,對當下中國許多社會問題的思考和研究就顯得更完整,更具有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王學棟.行政倫理視野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權[J].教學與研究,2007,(6):41-47.

    [2]羅豪才.行政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

    [3]王學棟,王舒娜.論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價值定位[J].中國行政管理,2007,(6):36-38.

    [4]龍興海,確立行政倫理的依據[J].道德與文明,2004,(5):29-32.

    [5]特里?L?庫珀.行政倫理學:實現行政責任的途徑[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

    [6]劉燕青.淺析城管及其暴力與治理[J].法制與社會,2012,(12):162-164.

    [7]段新剛,江永政.城管行為失范淺析――基于街頭官僚理論的視角[J].山東行政學院學報,2011,(2):27-29.

    [8]葉麗娟,馬駿.公共行政中的街頭官僚理論[J].武漢大學學報,2003,(5):612-618.

    Analysis of the Ethical Dilemmas in Urban Management Law Enforcement: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Discretion

    第2篇:城管執法的困境范文

    自去年從學校畢業以來,我從事城市管理的基層工作快近一年。在這段時間里,隨著不斷的學習,深入的實踐,我對城市管理的基層執法工作有了較為深刻的認識與體會。特別是現在城市管理工作所面臨的問題與困境。為了在接下來的工作中更好的去面對這些困境挑戰,我就結合自身的實際工作情況具體談談這個方面的認識與心得體會。

    一 法律基礎相對薄弱

    這里說的法律基礎包含兩個層面,其一,隊員自身的法律基礎知識不到位、不精通。作為一名執法人員,熟悉自己的業務是最基本的要求,但在我們的執法過程中常常會碰到下面的情況:有的執法隊員在開罰單的時候雖然知道用的是哪個處罰依據,卻不知道是第幾條第幾款。這樣的執法顯然缺乏公信力。其二,城市管理行政處罰的法律保障不完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者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確實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以前七八頂執法“大蓋帽”去管一頂“破草帽”的弊端。但有些問題由于缺乏相關的法律依據并沒有得到實質性的解決。而且執法者在執法過程中常常遭到暴力抗法。執法不能得到較好的保障。

    二 自身素質有待提高

    平心而論,總體上我們的執法人員都具備較高的思想道德素質。但我們的城管隊伍建立時間不長,還處于發展壯大的階段,隊內人員的綜合素質總難免有所差距,特別是個別協管人員的自身素質還有待大大提高。城市管理工作之所以一直難以得到市民的理解,很大程度上源于部分人員平日工作中的不良作風。例如上班遲到早退,制服穿戴不整,滿嘴粗言臟語,行為吊兒郎當,這嚴重損害了我們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很多人因此產生對城管的偏見。我們在執法過程中往往遇到路人不問對錯反去支持違法者的情況。

    三 執法對象較為弱勢

    絕大部分情況下,城管執法工作所面對的對象是比較特殊的。他們往往是生活較為困難,缺乏法律意識的弱小群體。這給我們的工作帶來了兩難性。小攤販們做生意留下殘渣廢物,嚴重污染城市環境。城市的和諧美麗需要維護,違法違規行為不能不管。但我們對他們的教育宣傳甚至處罰往往起不到作用。同時弱小的群體大多會得到市民的同情,所以我們的執法,哪怕是對他們的宣傳教育也得不到部分市民的認可和理解。

    四 社會認同相當缺乏

    城管執法工作因城市而興,因治市而建,城管執法人員為了城市的干凈、整潔、規范、有序付出了無數的汗水與心血,然而,就如上面幾點中提到的一樣,卻始終得不到人民群眾的根本認同。提到城管,無論網絡、媒體還是街頭巷議,群眾詬病良多而贊譽較少,城管執法人員在辛勤工作的同時缺乏社會認同感與工作榮譽感,面對頻繁遭遇的執法沖突與群眾圍攻,不少同志心情壓抑,精神壓力很大。據某媒體報道:某市一執法隊長上小學的兒子原本性情活潑,某段時間突然情緒低落、十分孤僻與自卑,經詢問得知,在班上的一次活動中,大家說起自己父親的職業,當他的兒子說起自己的父親是一名城管隊長后,受到了其他同學的侮辱與嘲笑,說他父親只會欺負小商小販,欺負窮人,不愿跟他玩。這件事讓我很是震動。當前城管執法工作該找到一條怎樣的出路,才能讓我們的工作更“陽光”,更有榮耀感,更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要求。這其中,有個別城管執法人員的素質問題,也有執法監管的缺失等。如果不改變,恐怕這樣的尷尬還要繼續。

    五 聯合執法力度不夠

    第3篇:城管執法的困境范文

    關鍵詞:暴力執法;失效;人性化執法

    城管執法是城市管理的一種具體手段,是城市良好發展的必要條件,但城管執法是一個極其復雜的領域,涉及社會生活和生產的各個層面,與每一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都有著直接且緊密的聯系。作為直接面向老百姓的基層政府管理人員,其行為方式將直接影響民眾對政府管理體制的信任和評價,而現階段我國城市管理中愈演愈烈的暴力執法行為,不僅損害政府形象,而且嚴重威脅了社會穩定,為群體性突發事件的發生埋下了隱患,同時也與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施政理念背道而馳,使城管執法面臨著失效的困境。

    1城管執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分析

    在城市管理中,由于作為執法方的政府部門確有權力和責任對城市管理中的違章行為進行管理和處罰,而執法相對人確實有許多是迫于生計而不得不從事違法行為,所以,兩者之間的矛盾是難以調和的,執法問題的現狀主要是執法人員的暴力執法行為,其原因主要表現在下面四方面:

    1.1落后的城管執法觀念

    當前行政處罰是城市管理部門實現管理目標的主要手段,行政指導是輔助的管理手段,這種方式很難使被管者心服口服,被處罰的群眾不但會叫屈喊怨,而且也不會對法律產生敬畏的思想。在“官本位”執法觀念的指引下,執法方式簡單粗暴。盡管執法部門突破“障礙”,但執法效果并不理想,并引發了很多矛盾甚至沖突。城管執法中暴露的諸多問題實質上反映了社會處于轉型期的大背景下,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的沖突,傳統管理手段與多元化社會中日益復雜管理對象之間的沖突。長期以來,我國實行政府社會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政府把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看成僅僅是政府的管理。公民主體在城管執法中的參與權被剝奪了,執法部門與執法對象處于直接對立的境地。

    1.2執法人員的素質低下

    新形勢下對執法隊伍的素質要求在提高,而我們的執法隊伍構成復雜,其中一部分執法人員沒有受過系統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崗位基本素質培訓,并且有些執法人員公仆心不強,作風不正派,這都與我們重使用輕教育的城管執法觀念有關,為少數利用公共權力謀取私利的行為提供了條件。在執法過程中,以言代法、以權代法,既不出示證件也不說明理由便直接進行處罰,執法無程序或程序被簡化掉的現象造成雙方地位不平等,這也嚴重損害了城管執法隊伍的形象。

    1.3城管執法程序不規范

    城管執法人員是代表政府的,一定要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辦事,然而在城管執法過程中,尤其是影響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很多情況下并沒有遵循法定的程序。在行政處罰案件中存在程序違法,徇私枉法人為剝奪當事人權利的現象時常發生,如沒收商品不開罰單,不說明情況,執法方式簡單粗暴,甚至動用暴力將執法對象的商品、搗亂等,都嚴重損害了城管隊伍的社會形象。根據有關部門在一個城市通過問卷調查的顯示,該市市民對城管卷查工作的滿意率只有29.20%;32.43%的人認為某些監察人員,不依法辦事;22.78%的人認為某些監察人員有貪贓枉法行為;40.15%的人對城管監察部門的總體評價為“一般”;究其原因主要是城管執法中存在、執法違法、隨意收費、任意罰款、等現象。

    1.4相關法律保障機制不健全

    到目前為止全國還沒有一部關于城管執法的專門法規,現在城管執法的依據僅是《行政處罰法》中關于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城管執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顯不足,城管執法主體在執法過程中處于一種尷尬境地:它不僅面臨著執法相對人的質疑,而且在與其他部門打交道的過程中也處于“弱勢地位”。同時,也沒有法律對城管執法人員的權利義務、法定職責以及履職范圍等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城管執法的范圍不斷擴大,從市容環境到工商管理,從城市節水到公安交通,幾乎無所不包。此外,缺少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使得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被城管執法者任意使用,這就使城管執法方式簡單化、粗暴化,增大了發生的幾率。

    2化解的相關對策

    2.1轉變城管執法理念

    城市管理人員應該明白他們的職責就是為社會弱勢團體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務,而現行的城市管理體制是一種以城市為中心的決策產物,傳統的觀念驅使,使得城管執法者一開始就將被執法者放在了對立的位置上,把自己的思維和行為定位在“如何懲治”上,用管制犯罪的觀念和手段來管理普通民眾,視那些擺攤的小販們只是管理的對象,這種暴力執法行為不僅解決不了弱勢群體生存之艱和權力部門執法之難的困境,長久下去恐怕還會引發更多更大的對抗和沖突。所以,應該將暴力型執法理念向以人為本的人性化執法理念轉變。

    人性化的執法理念主要表現在“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發展觀念上,但因為執法對象大都是由農村涌入城市的農民和城市里的下崗職工所組成的弱勢群體,他們的活動大都是為了維持生計,因此,政府的管理人員更應該做的是優先考慮窮人和弱勢群體的利益,適度降低行業管理的門檻,建立一批攤位費便宜或不收攤位費的公益性市場,實行分梯級管理,將為弱勢群體提供公共服務作為政績的重要標準來對待。

    2.2完善法律保障機制

    由于相關法律規范不明確,存在法律空白地帶,處罰設定寬泛,法律規范實效性不強等諸多原因,急需國家有關部門盡快制定出一部專門的有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法律,使城管執法部門能夠得到執法相對人的更大認同。同時加快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壓縮自由裁量權彈性,避免出現隨意收費、任意罰款、的城管現象,不斷提高依法行政和嚴格執法的質量和水平。

    2.3規范城管執法程序

    城管執法,不僅要嚴格遵循實體性,而且還要嚴格遵守程序法。程序合法是實體合法的保障,在實體合法的基礎上重視程序,才能保證行政執法行為本身的公正、合理,才能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該按照行政處罰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結合本部門的實際建立一系列程序性制度,如行政處罰分級管理和備案制度,行政處罰錯案追究制度,行政處罰證據及暫扣制度,調查取證制度,聽證制度,審查決定制度等,并用有關監督力量保障各項制度規范化運行。

    2.4提高城管執法人員的素質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要適應新形勢對城管執法工作的嚴峻挑戰,必須高度重視隊伍建設,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素質。首先,要強化用人管理,嚴把進人關,嚴格參照工作人員錄用標準和程序向社會公開招考執法人員,特別是應具備法律專業知識,以逐步提高城管執法隊伍整體的法律素質;其次,要嚴格評議考核制度,不僅在執法機關內部要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而且要建立健全社會考核制度,讓公民參與對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監督,從而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第三,加強思想教育,通過對城管執法人員進行崇法尚禮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一只知法懂法崇尚文明禮貌的執法隊伍,從而提供真正高質量的文明的服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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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王雁紅.服務型政府與城管行政執法改革[J].科學決策,2006,(4).

    第4篇:城管執法的困境范文

    城管工作很辛苦很瑣碎,可為什么不被人理解,一有矛盾幾乎就一邊倒指向城管,執法與被執法之間的矛盾依然突出,暴力執法事件頻發,問題的根究竟在哪里?我覺得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之所以出現這種一邊倒的局面,很大程度上原因是多年來一些城市的部分在人們心中形成了一個定律,覺得城管的形象本身就是這樣暴力的,一旦這種思維定式形成之后,就會影響人們的理性判斷。

    當商販和城管發生沖突后,很多城市習慣對外的解釋是“臨時工”惹的禍,這樣一種說法更加堅定了一邊倒的局面。這種“臨時工”的說法不排除相關部門有推卸責任的嫌疑,但是也不排除確實是臨時工所為。因為由于城管這個工作的工作特性,例如工資低,事情雜,不被社會認可,缺乏歸屬感等等,這個隊伍的流動性很強,強流動性就決定了它的高臨時性;其次,不管城管的收入多少,事情多瑣碎,但是在人們心中某種程度上他就是政府的代言人,而這些和城管發生沖突的人們就成了更加鮮明的弱勢群體,人們的同情聲和支持聲自然是偏向弱者的;再次,城管與小販矛盾突出,不排除和城管濫用執法權限有關,這個隊伍的整體文化水平其實并不高,有較多的人習慣在便利的環境下為自己謀取私利,這樣就更加加劇了城管不被認可形象,城管執法的依據其實并不明確,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城市管理中諸多問題,與我們城市管理理念存在偏差,與制度滯后有關,有一些人覺得應該廢除城管,還小商小販一片晴天,但是我個人并不太贊同這種觀點,小商小販是社會發展階段中的一個特定群體,是過渡期的一個表現,但是我個人不主張廢除城管制度,平心而論,城管隊伍為社會做出的貢獻還是有目共睹的,任何事物在發展的過程中都會遇到許多的問題,遇到為題要正面積極的解決,國家進一步規范城管這個隊伍,從法制開始,讓他們執法時有法可依,從多方面提高這個隊伍整體素質,我覺得這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第5篇:城管執法的困境范文

    關鍵詞:城管綜合執法;城鄉結合部;執法工作

    中圖分類號:D9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117(2012)01-0013-01

    城管執法保障工作在現代城市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不僅維護著城市正常運行,也能提高基礎設施運營效能,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

    一、城鄉結合部城管執法工作特點

    隨著城市化進程進一步加快,城區范圍逐步向外拓展延伸,城鄉結合部區域的開發建設也在提速,這勢必要求執法管理水平的相應提升。探究城鄉結合部城管執法工作,其存在以下特點:一是區域發展的不均衡性。城鄉結合部是一種土地利用、社會和人口特征的過渡地帶,兼有城市和鄉村兩方面的特征,其管理體制具有一定的交叉,執法管理的標準水平存在一定現實差異。二是執法管理的復雜性。一般而言城鄉結合部鎮域范圍較大,轄區土地性質復雜,包括有國有土地、集體土地,宅基地、代征地,耕地、林地。城鄉結合區域內各類建設項目又比較多。如一些大型居住社區、商業設施、動遷基地,執法管理情況較為復雜。三是基礎配套的滯后性。在快速城鎮化的進程中,人口大量導入,造成菜場、公交等配套服務設施出現需求缺口,加上部分自產自銷的渠道不暢,造成居民需求與功能匹配存在矛盾,設施和管理的不配套逐步顯現。四是管理對象的多元性。城鄉結合部區域既有擁有城鎮戶籍的城市人口,又有擁有農村戶籍的農業人口。

    二、城鄉結合部城管執法工作的瓶頸、困難

    (一)執法人員、裝備少與轄區難點、熱點多之間的突出矛盾。

    目前,城管執法人員與管理現狀不相匹配,管理區域大,執法人員少的現象在城鄉結合部區域尤為嚴重,很多區域每平方公里的執法人員不足一人。此外,一些城管執法隊伍的車輛、執法裝備也不能適應執法執勤工作的現實需要。

    (二)空置地、閑置地、代征地管理缺失帶來的的執法監管難題。

    在城鄉結合部存在一部分征而未用代征地和一些未被征用的真空地,由于缺少監管,渣土偷倒以及亂搭亂建較為多發,給政府帶來了執法管理很大壓力。

    (三)管理缺位以及執法、管理銜接不順所造成的執法瓶頸。

    目前,城市管理領域中往往存在執法前置,管理后退的不正常現象,以執法手段代替管理、監管,這種現象在城鄉結合部更為突出。

    (四)執法環境差、居民環境意識弱增大了執法管理難度。

    一部分居民雖然在身份上轉變成為市民,但原來的生活習慣沒有隨之改變。一部分在城鄉結合部居住的外來人員,經常處在流動之中,心理上缺乏歸屬感;缺乏對周邊環境衛生關心和維護。造成市容違章比較普遍。同時,部分基層群眾組織的缺位,未能充分發揮發現、教育、勸阻等職能。

    (五)執法隊伍標準化建設過程遇到一定的瓶頸問題。

    城鄉結合部的城管執法分隊執法人員情況復雜,除正式城管隊員外,部分城管分隊參與執法管理工作有政府購崗、社工、政府臨聘、協管員等。

    三、城鄉結合部城管執法工作的對策建議

    城鄉結合部存在問題,不僅困擾著城市管理者,也困擾著廣大村民居民。這些既不利于城市統一建設管理和投資環境的改善,也不利于城市功能的發揮和城市空間資源的優化配置,更嚴重的是影響了城市化的推進和城市品位的提升,影響了人民群眾居住環境的改善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對此,特提出對策建議如下:

    (一)增加城管執法投入,推進執法隊伍整體建設。

    一是加大政府投入。多途徑、多渠道確保城管執法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支撐保障。保持政府投入逐年穩步增加,確保市容環境管理有序。二是擴充執法人員。城郊結合部城管執法隊伍按照每平方公里1人或者每萬名常住人口7人的標準配置城管執法人員。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城管輔助力量隊伍,建議按與城管執法隊員1比1的比例配置。三是加大隊伍建設。鎮政府要將加強城管分隊整體建設列入黨委、政府的議事日程,將提升城管執法水平作為城鄉發展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優化現有勤務模式,逐步提高執法科技含量。

    一是優化勤務模式。固化、深化、拓展有效保障勤務模式。細化等級保障、示范區創建等一系列勤務制度。二是進行設攤疏導。積極爭取鎮政府支持,在城鄉結合部辟出一定疏導區域,在差別化管理上實現突破。三是深化崗區責任制。力爭十二五期間在城鄉結合部地區形成較為完善勤務執勤網絡。優化保障機制,提高人員見管率、市容巡查率和違章處置率,減少執法管理盲點。

    (三)創新城管執法機制,推進城市管理綜合治理。

    一是推進城市管理市場化運作模式。組建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城市管理綜合隊伍,聘用社會力量,發現、教育、勸阻城管違法行為,整合資源,提高效率,適應城市發展現代化的新形勢和新要求。二是建立健全鎮政府牽頭的聯合執法機制。充分依托屬地政府,充分發揮政府綜合資源優勢,建立由政府牽頭,多部門參加的聯合聯動機制。三是進一步建立健全城管執法聯系會議制度,進一步完善與公安、工商、文化、衛生等部門的協同溝通機制,通過例會等制度,實現資源共享、信息互通。

    (四)加快基礎設施建設,完善轄區城市服務功能。

    一是加快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配套,并通過城市環境綜合治理來不斷豐富和完善城市服務功能,如建設居民集貿市場杜絕馬路菜場、新增公套和延伸公交線路解決居民出行“最后一公里”問題。二是采取開辟臨時疏導點和定期跳蚤市場等措施,疏堵結合,解決例如百姓早餐問題和亂設攤等頑癥,既能直接方便于百姓,同時兼顧市容環境管理的需要。

    (五)發揮群眾工作優勢,引導廣大居民積極參與。

    第6篇:城管執法的困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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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城管執法體制從誕生之日起本身存在的缺陷,在推進城管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過程中,各種矛盾和難題相繼出現,使這項工作陷入了困境。近段時間以來,學術界和實際工作者圍繞城管執法體制問題開展了熱烈討論,對體制改革的得失進行了深刻思考,努力把視域拓展到更深、更高的角度和層面,試圖創設出更加合理、科學的城管執法體制。在此,我們反思現行城管執法體制的利弊,提出新型城管執法體制的基本框架,與全國同行商榷,期待引起大家對體制理論和實踐問題的思考和爭鳴。

    一、對城管執法體制的歷史回顧和評估

    (一)關于城管執法體制改革的歷史回顧

    縱觀城管執法體制改革從提出到試點、從理論到實踐的過程,可以分為3個階段。

    1、探索階段(1996年~20__年)。1996年3月17日,八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法》的這一規定,為城管執法體制的建立提供了理論依據。國務院法制辦和各地法制部門進行了大量的實地調查和理論論證,確立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理論構架,統一了試點機構名稱,以及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范圍、內容等,奠定了城管執法體制的基礎。

    2、實施階段(20__年~20__年)。工作重心由理論探討轉變為實踐運行,法制部門退居幕后,各地城市政府擔當了城管執法體制改革的主力軍。各種具有地方特色的模式層出不窮,城管執法體制變革在一個廣闊的時代背景下迅猛展開。

    3、困惑和反思階段(20__年以后)。經過幾年的實踐,城管執法體制理論上的缺陷逐漸顯現出來,各地城管執法機關面臨一些難以突破的理論障礙和實踐難題,體制改革的動力不足、體制創新的方法不多。20__年以來,城管執法體制變革出現了停滯甚至倒退的現象,引起全國一片反思之聲。大家從初期的興奮轉為困惑和焦慮,進而沉下來認真思考,經過認真審視和反思后提出了有針對性的意見和新的觀點。困惑和反思是建立一種新的行政執法體制必然要經歷的階段。在反思和批評中,思路可能被打開和拓展,不足之處可能被克服。經過反思,城管執法體制的建立可能進入到更健康、更快捷發展的階段。

    (二)當前城管執法體制的大致類型

    1、獨立體。將建設、工商、公安等行業的行政處罰權全部或者部分剝離出來(簡稱7+1或7+X),跨行業配置給獨立組建的城管行政執法局(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局),其特點是行政許可權與行政處罰權分離,部門之間相互分離、相互監督、相互約束。這種架構規范、穩固,具有很強的剛性,符合政府行政管理改革的趨勢。但是管罰分離,在現有的政府行政體系中很多關系難以理清,權責不一致,出現新的職責不明,易使管理部門和執法部門之間相互推諉、扯皮。同時,如果不對管理部門進行相對集中的整編,在原有機構編制中出現新機構,可能造成新的機構膨脹和效率低下。

    2、聯合體。對原有的城建監察或城管執法隊伍重新進行整頓,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要求設定行政處罰權,建立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隊伍,將行政執法機關與行政審批機關合并在一起,分別掛“城市管理局(城管辦)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綜合執法局、總隊、大隊)牌子,實行“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的管理和執法模式。其優點是在統一體系中運行,管理與執法互補,可以整合力量;缺陷是相互之間沒有制約力,在制度上不能制止亂作為現象。

    3、從屬體。城管行政執法局作為二級局從屬于一級局。這種體制的特點是城管行政執法局從屬于建設局(市政管理局、城管辦),由一級局副職兼任城管執法局局長,并以一級局的名義執法。這種構架是原來的城建監察體制的繼承與延續,在實際工作中可能有效,但不符合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的精神。

    (三)對城管執法體制的評估

    1、是對行政執法體制的革命性顛覆。城管執法體制改革是中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一場革命,是對管罰合一的行政執法體制一次“切割式”的顛覆,其革命意義,絕不亞于政府減少事權、“有限政府”的改革所具有的意義。正因如此,如何分權、如何監督、如何制約便成為非常敏感的問題,分權和監督的界限、程度一直是相關部門爭論不休的焦點。利益格局的重新分配,使很多部門對“竟敢動我的奶酪”的城管執法體制設置了重重障礙。在現有行政管理體制未徹底突破的條件下,城管執法體制的改革,打破性成分和建設性成分并存,打破已經開始,而重建卻困難重重。

    2、是實施民主政治的有益嘗試。形成政府內部相互監督機制、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度,是社會主義民主的一個通則。城管執法體制改革直接的、顯性層面的動因,是解決職權交叉、機構臃腫、隊伍重疊、多頭執法、效率低下等問題,理順行政執法關系,降低執法成本,提高行政執法質量和水平;深層的、內在的動因,則是構建行政權相互監督制約、社會多元主體廣泛參與的民主體制。可以這么認為,開展城管執法體制改革,不單單是調整、解決城管行政執法領域存在的問題,更重要的是通過局部試點,探索建立現代、民主、高效的行政體制。各地實踐的進程顯示,當前建立城管執法體制的焦點在顯性層面上

    ,重點關注機構的建立、隊伍的精簡、減少多頭執法和執法擾民等問題,而忽視了監督的剛性和參與的民主化要求。

    3、是對執法者執政能力的嚴峻考驗。建立城管執法體制所確定的一系列原則和方法,打破了過去沿襲的機制,提出了很多新的課題。要實現城管執法體制改革的平穩進行,執法者必須具有全新的公共管理理念、“人本主義”的管理思路、出色的制度構建能力、超眾的組織協調能力等等。所以,城管執法體制是一塊“試金石”,考驗著執法者的素質和能力。

    4、取得了一定程度的進展。政府事權在一定范圍內初步實現了分離,外部監督有所加強;重新梳理了城市管理領域的職責、機構,合并了行政執法隊伍,減少了多頭執法現象;執法隊伍進一步年輕化、規范化、專業化,隊伍形象較以前有所提升;初步轉變了執法理念,把治理違法、優化環境作為執法目的;大膽創新,初步形成了一些有效的執法機制,規范化、親民化、科技化、信息化、精細化水平得到提高。

    二、當前城管執法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法律地位不穩固

    《行政處罰法》只規定了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的原則,中編辦關于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據,且本質上與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是相互矛盾、抵觸的。由于沒有《組織法》的保障,國務院或省級政府沒有制定與《行政處罰法》相配套的細化的城管執法相關法規、規定,城管執法體制的法律地位不確定、不穩固,隨時可能有被取消、與管理部門重新合并的趨勢。為此,浙江省由省法制辦牽頭,正在研究制定《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的辦法》,以對這一體制從法律地位上進一步明確和確定,防止城管執法部門在機構變動中被撤銷或合并。

    (二)管理體制不統一

    1、執法機構名稱不統一。由于存在上面提到的三種不同的體制類型,執法機構的名稱五花八門。

    2、歸口不統一。有的是政府組成部門,由政府直接管轄;有的歸口建設系統;有的只是某個部門的內設機構。歸口不統一,中央、省級無直接主管部門,導致編制、經費諸多方面的不統一。

    3、建制不統一。有垂直管理,有分級管理;局、分局,總隊、支隊、大隊、中隊設置混亂。

    4、人員編制不統一。國務院有關文件明確要求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必須是公務員,《公務員法》也設置了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從法律上對執法人員身份作了明確規定。但各城市受行政編制限制,在理解上又有偏差,把一線執法隊員基本核定為事業編制。

    5、著裝不統一。各城市爭相模仿公安部門,基本都設計制作了自己的執法制服和標識,混雜不一且與公安部門制服相似,帶來的直接后果是20__年國務院對制服問題的清理和整頓。

    6、執法文書不統一。

    (三)職能界定不清

    1、審批權和處罰權劃斷后,檢查權和監管權的歸屬不清。審批部門的批后監管權有哪些、執行到什么程度、有何措施,處罰部門的檢查權屬于什么性質的權力、如何執行,對這些問題,沒有深入研究。

    2、將部分行政處罰權劃分出去的標準不準確,人為地將相互關聯的一種違法行為細分,增加了執法層次,違背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要求。如分拆環保和公安交通中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導致新的職責交叉。

    (四)執法手段延伸不夠

    由于政府規章和行政處罰各類的限制,執法中主要采用教育、糾正、警告、暫扣物品、罰款等處罰形式,缺乏必要的“殺手锏”,缺乏有效的后續手段。

    (五)相互監督不到位

    實施城管執法體制的目的之一,是為了加強執法部門與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約束。但事實上,執法部門無法律依據進行監督。主管部門的審批許可權是獨立行使的,目前的法律并沒有規定對審批有檢查權,主管部門的審批行為是否違法,只能由法院或政府監察部門界定,不在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范圍。在執法實踐中,為了不破壞與主管部門的良好關系、爭取主管部門的支持配合,執法部門對管理部門審批過的過當行為也認定是合法的。這種認定方式,對政府部門的違法行政行為起不到監督作用。

    (六)創新動力不足

    一方面,面臨理論的困惑,大家感到橫亙著難以逾越的制度鴻溝,同時,改革的前景不明朗,很多人抱著等一等、看一看的心態。另一方面,城管執法體制建立后,城市管理違法行為并沒有迅速減少,查處違法行為的措施依然缺乏,執法環境依然沒有根本好轉,有些人覺得改與不改沒有本質區別,權力從左手換到右手,改變的只是形式。更有甚者,少數地方覺得老的體制用起來更加順手,干脆掉頭重走舊路,體制變革半途夭折。城管執法體制改革正走在一個方向欠明的十字路口,面臨重重困境。

    三、建立科學、合理的城管執法體制的構想

    (一)建立科學、合理的城管執法體制的理論前提

    1、遵循漸進式改良的理論邏輯。政府行政體制改革,是要調整、改變建國以來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一整套政府自身運行的組織制度。這套組織制度經過長期的動作已經高度固化,內部的關聯度呈現網絡化格局,往往牽一發而動全身。如果改變的僅僅是其中的某一個環節,會引起其他環節一連串的不適應,進而導致整個運行過程的混亂、停滯、倒退。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理論對城管執法體制進行調整,是在大的行政體制未改變的前提下,對城市管理領域內的行政權進行重新配置,是一次局部環節的調整。如果忽視這次調整的前提條件,完全原來的體制結構,會出現法律、法規的空白,打亂原來的運行節奏。

    對行政體制的任何激進的改革都應當慎重,對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建立的行政體制構架,要肯定原有體制中的合理成分,新的體制的建立應該是原有體制的邏輯延伸,而不是截然劃斷。任何推倒重來的做法都值得商榷。據此,我們認為,在城管執法體制變革中,要慎提改革,多提改良和完善。在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下建立起來的城管執法體制,應該是城建監察體制的進一步改良的完善,是在城建監察綜合4個方面處罰權基礎上的進一步擴大和深化,是用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理論對城建系統行政處罰權配置的一次再細化、再調整。在這樣的邏輯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城管執法體制,既解決了牽頭部門的問題,又解決了執法主體法定的問題。

    2、構建統一、開放的職能結構。在構架上,要能體現出城管執法體制的統一性和精簡性。在全國范圍內,要做到城管執法機構獨立、隊伍單一、服裝統一、人員編制精簡、執法有效。在價值取向上,應該體制出“強其所應強”的職能定位。處罰權是政府行政權力中維護公序良俗的有效“利器”,從國外城市管理的經驗來看,通常的做法是弱化審批許可權,讓非政府組織、社會團體和市民最大程度地參與管理,同時強化監管和執法,對違法行為嚴管重罰。所以,城管執法應在現有的處罰權基礎上,增加強制措施和處罰種類,進一步強化懲戒力和威懾力。在對外關系上,城管執法體制的職能結構應該體現出開放性、自洽性的特點,能夠不斷與體制外的環境進行必要的物質、信息和能量交換;城管執法本身要具有內外聯系的功能,成為城市管理審批、監管、檢查等環節的中樞。

    3、打破現有的思維模式。國務院按照《行政處罰法》提出的城管行政執法體制,本來就是一種構設,有大膽超越的地方,也有受到原有行政體制制約而顯得謹慎的一面。實踐表明這種模式需要調整和改進,我們不能囿于國務院的原則規定,而應對明顯不適合的部分大膽進行調整和革新。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與綜合執法制度本質上是矛盾的、不相容的,部分行政處罰權的劃斷歸并造成新的機構膨脹,把是否需要技術部門鑒定作為行政處罰權劃分的原則不科學、不可行等等,我們要根據實踐的具體情況,提出相應對策。

    (二)構建城管執法體制的新形態

    根據上述理論思辨和城管執法實際情況,我們提出城管執法體制的一種新形態。

    1、建立中央、省、地級市、縣四級法制、編制保障支撐機制。一是中央、省、地級市、縣四級法制部門代表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中,主要負責法律法規的修訂和完善;對城管執法部門依法行政、貫徹落實執法責任制等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對城管執法和相關部門管理過程中法律法規交叉和重疊之處進行厘清和裁決等。二是中央、省、地級市、縣編辦部門代表中央和地方政府掌握好城管執法隊伍的總編數和隊員的編制、身份等管理,抓好城管執法體制改革后的精簡隊伍、歸攏編制、善后安置等工作。

    2、建立中央、省、地級市、縣四級垂直領導的城管執法機構。將城管執法部門納入建設系統,在建設部門設置城管行政執法總局,負責全國的城管執法工作;省級建設廳設置城管行政執法局;市、縣建立城管行政執法局,列入政府組成部門,但歸口建設系統。省級以下城管行政執法局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實行垂直領導、分級管理。中央、省級城管行政執法機關負責溝通、協調和法律、法規的把關,不從事具體的執法行為;市、縣級城管行政執法局負責具體的執法工作。

    3、依據《行政處罰法》在特定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將建設系統的全部處罰權集中起來,同時將部分與城市管理相關的邊緣性的處罰權如環保、工商、公安交通、文化等部分行政處罰權集中起來,依據城管行政執法管轄權和處罰依據進行處罰。

    4、貫徹管罰分離原則,城管執法機關獨立動作。各級城管執法機關必須貫徹管罰分離的原則,嚴格實行許可權和處罰權分離。市、縣級城管執法局必須是獨立的執法機關,不得成為部門的一個內設機構。與其他部門的日常聯系溝通由城管執法局自行負責,涉及重大的、難以單獨解決的問題,由建設部門牽頭協調。

    (三)新型城管執法體制的特點

    1、延伸了城管執法的層次。一是把城管執法體制從較低層面延伸到較高層面,在中央和省級明確了城管執法的領導機關,確定了行業主管部門,形成了自上而下的體制格局。二是改變了法律、法規不適應的現狀。中央、省級制定的法律、法規效力較高,市、縣制定的法律、規章或規范性文件效力較低,實行城管執法體制,目前高位法基本沒有變更,調整后的低位法經常面臨與高位法相抵觸的情況,造成了執法工作的被動。在中央和省級建立城管執法機構,調整效力較高的法律、法規,有利于理順各級法律、法規的關系,解決法律、法規不適應的問題。

    2、實現了城管執法的統一。把城管執法體制的設置由自下而上轉變為自上而下,城市政府各自為政轉變為中央和地方合力合拍,便于逐步落實城管執法體制“六個統一”,即統一機構設置、統一機構名稱、統一歸口管理、統一行政編制、統一著裝、統一執法文書。

    第7篇:城管執法的困境范文

    一、亮出法治利劍,州城管理井然有序

    (一)依法行政,打造陽光法治城管

    城管局集中行使城市規劃、市容環境衛生等九大方面行政處罰權,權大責重,先得自身過硬。一是遵守執法規范。建立城管權力清單和執法責任清單,健全行政處罰程序,嚴格裁量權行使,規范調查取證行為和執法文書,實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杜絕法外用權。堅持重大執法活動風險評估制度,避免決策失誤。二是做到文明執法。推行說理式、懇談式執法,執法人員做到先敬禮亮證、先指出違法違規事實、先講清處罰依據、先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后處罰。三是堅持陽光執法。公開城管執法依據、責任清單,聘請城管監察員,開展“市民城管體驗日”活動,調動市民參與城管工作,監督城管執法。依托數字城管系統,無盲點監管城市事件問題信息,實現精確定位和快速反應。

    (二)部門聯動,整治城市管理亂象

    城市管理涉及眾多領域,“六城”同創任務繁重,部門協同作戰攻堅。一是統一指揮調度。成立市城管委、“六城”同創辦公室,統一調配城市管理資源,將市容環衛、交通秩序等工作任務逐項明確責任部門,步調一致開展工作。二是聯合執法攻堅。城管、公安、環保、工商、“兩違”清理辦等多部門參與治亂保凈、治塵保潔、治噪保靜、治堵保暢、“兩違”整治行動,僅去年共查處城區“兩違”案件1176件,拆除“兩違”建筑3萬平方米,查處違章渣土運輸車900臺次,清理臨時流動攤點140個,處罰交通違章800起。三是建立長效管理措施。圍繞保潔,投入1500余萬元,添置噴霧車、洗掃車等環衛機械設施,城區機掃率達到755%;投資5571萬元,建設城區生活垃圾備用填埋場。圍繞暢通,強化人車分流,建設主干道全域電子抓拍系統,科技管控。圍繞嚴控大氣污染,對建筑企業嚴格執行“六不開工、五不上路”,對城區主干道實行灑水降塵、噴霧壓塵,成功創建省級環保模范城市。

    (三)執法為民,樹立貼心服務品牌

    用“執法為民、貼心服務”理念武裝執法人員頭腦,廣泛爭取市民支持,共同管理城市。一是教育疏導。遵循首次違章不處罰、處罰之前先告知等規定,區別知錯就改與屢教不改,做到處罰恰當。開展辦公進街面、隊員進網格、城管進社區“三進”活動,《市民文明手冊》,廣泛宣講城管知識、法規和典型案例,講明法理、講清事理、講通情理。二是疏堵結合。積極建議跟進城市規劃,配套完善給排水體系,補齊公交站、停車場、路網建設和背街小巷改造建設“短板”。推出利民便民措施,在學校、市場、醫院、景區周邊設置臨時攤點,化解弱勢群體“肚子”(衣食)問題與城市規范管理“面子”問題的矛盾。開展市容環境美好示范路、廣告示范街、最美工地、最美社區創建工作,實行日常巡查、定點值守制度,維護市容秩序。三是暢通訴求渠道。開通城管熱線,公開行政審批事項流程,導辦群眾辦事1712人次,處理市民投訴1200余件,滿意率達95%以上。

    二、突出問題導向,正視城管“執法難”

    (一)制度建設缺失,管理執法依據不足

    國家層面沒有出臺專門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規,恩施州于2009年5月頒布實施的《恩施州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條

    例》已不適應當前城市管理和執法需要。市城管局受市政府委托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實際執法單位為城管局的二級單位城建監察大隊。根據規定,市城管局作為事業單位,無權進行二次委托執法,導致城管執法行為得不到法律保障,執法工作難以順利開展。城區“三辦一鎮”和社區作為城市管理的責任主體,均無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權,出現了“條條有權難辦事,塊塊管事沒有權”的尷尬。

    (二)執法體制不順,存在多頭執法現象

    顧名思義,城市城管局的主要職能就是行使城市管理職責,但在實際操作中城市管理權責分別由城管局、住建局、交通局、環保局、水利水產局等多個職能部門負責,權責不明。部分城市管理事項實行管罰分離后,由于缺乏城市管理議事協調機制,城管與其他管理部門之間缺乏必要的溝通銜接,出現職責不清、關系不順等問題。例如交通管理,一方面交警、運管、城管等部門多頭管理,另一方面執法職責不明,相互推諉。而城管局往往充當城市管理過程中棘手工作的“滅火隊”,但在面對部分專業性較強的執法領域,無從下手,出現管理“真空地帶”。

    (三)機構編制掣肘,保障能力有待加強

    恩施市城管部門在機構設置、人員編制上為縣級市標準,設置工作機構24個(省直管市和中等城市機構限額平均數設置27個),與其承擔建設恩施州地級城市的任務不相適應。同時,城市規劃滯后,基礎設施建設和服務功能不完善,對城市規范管理執法增加了難度。

    三、改革執法體制,提升城市管理效能

    突破城管執法困境,加快城管執法法治化進程,關鍵在于深化執法體制改革,整合執法主體,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著力解決權責交叉、多頭執法問題。

    (一)加強地方立法,完善城管法律體系

    在城市管理執法頂層設計不足、上位法缺失、執法依據(法源)分散的情況下,要從州級層面加強地方立法工作,建立有少數民族地方特色的城管法規體系。制定城市管理執法方面的單行條例,明確城市管理執法的范圍、內容、程序,規范城市管理執法的權力和責任,制定符合恩施州城實際的地方執法管理規定規則,讓州城管理執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推M綜合執法,提高管理效能

    一是推進機構綜合設置。依托城管、交警、運管、環保等多部門執法權限,建立聯席會議制度,設立綜合執法機構,推進綜合執法。科學設置市城管局內設機構,實行大科室管理,將更多力量下沉到管理一線;將城建監察大隊調整為內設科室,避免在執法權上進行二次委托,確保執法主體的合法性。二是厘清部門職責。制定各單位權責清單,明確相關城市管理部門職責,徹底解決職能交叉、管理缺位現象。三是整合各方力量。充分發揮城管委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作用;建立城管部門與司法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下移執法重心,將權力下放到基層,將責任壓實到一線,促成上下聯動,部門協作。四是建立問責機制。嚴格隊伍管理,強化服務意識、程序意識、效率意識和責任意識,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單位和個人,嚴肅問責追究。

    (三)堅持向內挖潛,夯實基礎保障

    一是強化隊伍建設,科學確定城市管理執法人員配備比例,配齊配強城管隊伍人員。二是保障經費投入,建立城管預算增長機制,提高環衛工人、協管員等從業人員待遇,改善城管部門工作條件。三是探索環衛保潔、園林綠化等由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加快推進城市建設管理主體多元化。四是持續開展最美社區、最美恩施人等系列評選活動,提升市民文明素質和城市文明程度。五是加強智慧城市建設,建立智慧城市數據交換中心,加快構建大數據中心,啟動智能交通系統、智慧停車體系建設,全面提升城市科學管理水平。六是完善城市規劃,強化規劃執法,統籌推進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提升公共服務水平。

    (周勇,湖北省恩施市城管局局長)[FL)]

    [FK(H021ZQ*4/5]

    [HS2][HT4”H][JZ]《中國經貿導刊》征稿啟事

    《中國經貿導刊》是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主管、中國經貿導刊雜志社主辦的國家級期刊,國內統一刊號CN11-3876/F,國際標準刊號ISSN1007-9777。

    《中國經貿導刊》緊扣我國經濟發展和改革的脈搏,抓住發展改革中的熱點、難點問題,側重刊登研究國家發展和改革重大問題、熱點問題的學術論文,以其學術性和指導性贏得廣大讀者的好評,并被納入北大2008年核心期刊。

    《中國經貿導刊》設有高層論壇、改革熱線、產業發展、地區經濟、農村經濟、外資經貿、財稅金融、資源環境、價格監管、經營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事業、文化事業、經濟法規、探索研究等欄目。

    一、論文規范

    1內容充實、觀點明確、層次清晰、邏輯嚴密、論據充分、語言通順、文字簡練。

    2稿件結構請按如下順序安排:中文題目、作者姓名、摘要、關鍵詞、正文、腳注、參考文獻、基金項目、作者簡介、聯系方式。其中,標題字數一般不超過20字;摘要控制在180字符以內;關鍵詞3―5個,彼此用空格(2格)隔開。

    若有基金資助或課題經費資助的論文,請注明基金項目名稱或課題項目名稱及編號。基金項目或課題項目的名稱上要加雙引號。舉例如下:〔本文系江蘇省教育廳項目“借鑒發達國家經驗,完善我國收入調節政策研究”(項目編號:07SJD630045)階段性成果〕

    作者簡介依次寫出作者真實姓名和所在單位及職稱。

    3排版時注釋部分使用腳注;文中若有圖表,需要在表上或圖下填寫表(圖)名,并且內文要有提及該圖表的相應文字;排版請勿分欄。

    二、注意事項

    1用電子郵件投稿r,電子郵件主題請以“投稿人姓名+稿件名稱”的形式填寫。

    2務必在文尾注明作者的聯系方式,包括姓名、地址、電話、電子郵箱。

    三、投稿方式

    第8篇:城管執法的困境范文

    關鍵詞:城管執法;人性化;人文關懷

    中圖分類號:C93文獻標識碼:A

    城管執法是改革開放以來城市化進程及城市行政機關改革的產物,與城市秩序、市民利益息息相關,雖然在不斷地改革與完善,但缺乏法律保障、行政處罰與行政管理的職責不清、執法程序不規范等問題依然存在,強調人性化執法是破解城管執法難的有效途徑。

    一、人性化執法的概念

    人性化執法是一個存在諸多爭議的話題。所謂人性化執法,是指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具有一種以人為本、關心人、尊重人、為民負責的文明執法理念,在這種理念的指導下所開展的執法工作。其實質為以人為本,促進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提高執法質量和效果。人性化是執法的深化和完善,是執法技巧、管理模式、服務方式等發生變化的外在體現。就深層次講,人性化執法存著主次關系,即以“執法”為主,“人性化”為輔。人性化執法具有嚴格執法、平等執法、尊重人權和真誠服務的特點。

    二、人性化執法的作用及其問題

    (一)城管形象欠佳,在我國許多城市普遍存在。正確推進城管的人性化執法工作,對城市管理工作的有序開展和法制社會的進步具有積極的意義。

    1、人性化執法有利于相關法律的有效實施。推行人性化執法能增強廣大群眾的法治意識、文明意識和城市管理意識,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行為能自覺認同和支持,并積極參與城市管理決策、實施和監督。

    2、人性化執法有利于實現城管執法的自身需要。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對城市管理中文明執法要求越來越高,在相應的法律、法規并不完善的情況下,推行人性化執法,注意執法分寸,就能做到寬嚴適度,提高文明執法的水平。

    (二)人性化執法是現代文明的執法方式,是對傳統執法觀念支配下執法方式的改革。正確把握人性化執法,應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人性化執法不是執法力度弱化。人性化執法提倡以人為本,注重服務質量,強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要對執法對象充滿人性,不僅體現了彼此的人格平等,而且包含了執法對象在守法和接受監督管理時對執法者的支持與配合。因此,人性化執法實質上是執法工作的優化和執法質量的提高,不但不會削弱執法力度,相反能密切黨群、干群關系,提升執法部門和政府的形象,緩解執法難度。

    2、人性化執法不是違法行政。人性化執法不包含人為地降低執法標準。人性化執法不是放棄或放松管理,更不是違法行政。人性化執法恰恰是維護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圍繞“文明執法、熱情服務”的主題,以保護公民權利,維護公平與正義為己任,堅持科學行政、依法行政、民主行政。

    3、人性化執法不是“威”外施“恩”。推行人性化執法既符合現代文明的要求,也與現代法制的原則和基本法理相適應,同時維護了法律尊嚴,合人情味地讓行政相對人遵守法律,違法者接受法律處罰,人性化執法是法、情、理三者統一的體現。

    三、推行城管人性化執法的有效途徑

    以人為本,努力構建和諧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氛圍。行政執法機關在工作中,要堅持以人為本;堅持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這樣,才能構建和諧的城管行政執法氛圍。具體來說,有以下方面:

    (一)確保法律程序和實體公正。人性化執法將法律的規則性和法律的價值性統一起來。在現行民主制度下制定的法律,早已融入了法律的價值性成分,城管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只要恪盡職守、依法辦事,就意味著基本做到了人性化執法。完善法律制度是確保“人性化執法”良性發展的重要保障。這就要求我們在立法之初,應該多考慮人性既有“私”的一面,又有“公”的一面,法的價值訴求既有秩序的穩定性,又有秩序的人道性。

    (二)合理規制處罰的自由裁量權。對城管執法的自由裁量權的限制,是城管執法權行使的內在界限,因此在執法時確定自由裁量是否適當、合理而非濫用,應包括三個原則:(1)適當性原則:城管執法的方式要符合行政及法律授權的目的;(2)必要性原則:城管執法不得超越實現目的之必要限度,即為達成城管執法目的面對多種可能選擇的手段須盡可能采取對城管執法相對人影響最輕微的手段;(3)衡量性原則:手段應按目的加以衡量,即任何干預措施所造成的損害應輕于達成目的所獲得的利益才算合法。

    (三)應彰顯人文關懷。城管執法實行以人為本、親和式的執法既是現代法治社會的本質要求,也是管好城市的現實需要,在執法過程中給予相對人充分的人文關懷、使之感受到平等、民主、和諧,從而實現公正執法與執法效果的統一,有效提高城市管理質量,推進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構筑和諧社會。

    1、尊重民意,開通與市民的信息互動渠道。人性化執法必須把群眾的利益放在首位,建立健全社會利益的溝通渠道和協調機制,通過開展城管進社區、城市管理聯系點、城市管理進鎮入戶訪談等一系列活動,深入基層了解和關心群眾疾苦,依法及時處理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實際問題。同時,善于從群眾的角度審視城管執法的重點和難點,經常開展換位思考,適時推出便民、利民措施,努力構建與群眾聯系互動平臺,架起行政執法機關與人民群眾聯系的連心橋、愛心橋、舒心橋。

    2、理性思維,實施人性化城市執法管理。努力更新過去的陳腐觀念,堅持人性化的執法管理原則。第一,法律優先原則:行政活動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城管執法應受憲法、一般法律原則和法律的約束;違反的城管執法應當接受審查并承擔不利后果;城管執法原則具有層次性。遵守法律,在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法規有沖突時,應優先適用法律。第二,法律保留原則:城管執法權的啟動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無法律則無行政。第三,職權法定與不得越權原則。第四,誠信原則:在現代法治國家中,基于保護人民正當權益的考慮,城管執法主體對其在行政過程中形成的可預期的行為、承諾、規則、慣例、狀態等因素,必須遵守信用,不得隨意變更,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變更時也必須作出相應的補救安排。第五,公正原則;依法辦事,不偏私;平等對待相對人,不歧視;合理考慮相關因素,不專斷;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單方接觸;不在事先未通知和聽取相對人申辯意見的情況下作出對相對人不利的行政行為。

    3、愛心操作,關愛弱勢群體。馬斯洛的需求理論認為,人最基本的需求就是生存的需求,這樣的需求可以壓倒一切。如果一味地單向行為,給城管配置再好的裝備也只能使沖突不斷升級,因為這樣解決問題的辦法沒有觸及問題的根本。如小販的生存權利應高于城市形象,尤其是一個缺乏保障的社會里,更應得到關注。堅持“剛柔并濟、柔性優先、以柔克剛”的指導原則,立足部門職能,嚴格依法行政,規范執法行為,切實增強執法為民的自覺性,讓群眾不僅在理智層面上認同并接受執法權威,而且在情感層面上尊重并信仰執法權威,努力實現城管執法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和諧統一。

    4、依法行政,在嚴格的制度保障下保護相對人的權利。具備較高的法律素養,是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基本要求。掌握豐富的執法辦案藝術,則是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素質要求的必然,同時也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保證城市管理法律法規順利實施,實現城市管理目標的重要條件。在尊重和保障相對人合法權利方面,應注重通過加強執法人員能力建設和執法程序保障制度建設的途徑加以實現。第一,內強素質,學會“寬容”。第二,講究藝術,善于“說理”。第三,建章立制,注重“自律”。

    5、執法為民,構建和諧社會的親民工程。一切社會活動中,人是最活躍的因素,一切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是所有活動主體,城市管理也不例外,城市管理的目的是在于為人民提供一個環境優美的和諧場所,這與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的主題緊密想扣,也最大限度地把城市管理工作提升到了一個為政治服務的高度。通過內抓規范,外樹形象,建立長效機制,不斷增強人性化執法、親民型管理的生命力。

    第9篇:城管執法的困境范文

    [關鍵詞] 數字城市;房山區;城市管理

    “數字化城市管理”,即采用萬米單元網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件管理法相結合的方式, 實現城市管理空間細化和管理對象的精確定位, 創建城市管理監督中心和指揮中心兩個軸心的管理體制, 再造城市管理流程, 從而實現精確、敏捷、高效、全時段、全方位覆蓋的城市管理模式。數字化城管完全打破了傳統的城市管理模式,從管理體制和管理機制方面進行了創新,實現了精確、敏捷、高效、全時段、全方位覆蓋的城市管理。

    一、“數字城市”理念在城市管理中的優勢

    數字化城市管理的目的是有效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城市運行效率,建立城市管理的長效機制。

    首先,它可以有效克服職能交叉、取證困難等問題,提高了城市管理效率。隨著法律規范的不斷增加,執法主體的個數也會隨之增加,涉及整合的技術問題會越來越復雜,執法主體很難采用傳統的管理模式合并成一個或簡單幾個。采用數字化城管模式,不管有多少個部門和執法主體,歸根結底就兩個工作軸:一個指揮,一個監督,把所有的部門都在指揮、監督的系統整合起來,發揮協同效應。這就超越了歷史上機構的分合、合分思路,解決了城市管理中的一些難點問題,并提高了管理效率。

    其次,它可以促進其他力量參與城市管理,有效降低管理成本。政府把部分信息采集工作交物業管理公司承擔,實行數字治理,使數字化城市管理網絡、電子監控網絡、出租屋綜合管理信息網絡實現互聯互通,廣納市政管理、社區服務、社會治安、應急指揮等各方面的信息,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實現城市基層管理工作的增效、減員減編和節約管理經費的目的。北京東城區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初步運行情況表明,數字化管理新模式節約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

    最后,數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實現了對管理對象空間、時間和責任的精確定位,使城市管理由粗放轉向精確。由于執法工作中普遍存在取證困難,現場情況不明等情況,城市管理必須借助現代信息技術,建立全新的城市管理體系來應對城市管理執行難的問題,才能克服傳統城市管理粗放的弊端。與此同時,通過采用萬米單元網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件管理法相結合的方式,實施全時段監控,網格化管理 , 實現了城市管理由粗放到精細的轉變。

    二、房山區城市管理現存主要問題分析

    (一)城管隊伍執法能力不足

    在城管工作中以及社會交往過程中,執法隊員承擔著諸多社會角色,角色期待是迥然不同的,城管難以樹立正確的意識和價值觀念。城管所涉職責包括市容、環境、衛生、規劃、綠化、市政、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上百項職權,但自由裁量權很大。城管執法隊員手中的pda(城管通)沒有起到其應有的作用。現行的城市管理體制是一種以城市為中心的決策產物。受傳統的觀念驅使,城管執法者一開始就將被執法者放在了對立的位置上,把自己的思維和行為定位在“如何懲治”上,視那些擺攤的小販們只是管理的對象,這種執法行為不僅解決不了弱勢群體生存的艱難和權力部門執法難的困境,長久下去恐怕還會引發更多更大的對抗和沖突。

    (二)城市管理現有可支配資源不足

    當前,房山區城市管理常受到各種因素的制約,這在解決城市管理中一些“老大難”問題時顯得尤為突出。首先表現在城管可支配資源不足。隨著城市化建設和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城區面積不斷擴大,而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沒有相應增長,給城市管理帶來了困難。與此同時,由于體制和機制的原因,街道、社區、居委會缺乏城市管理的壓力和動力,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基礎性作用沒有得到應有的發揮。此外,部門間協作機制不完善也影響了管理效率。由于城市管理工作面廣量大、情況復雜,相關部門未能密切配合,難以形成合力。

    (三)城市管理缺乏有效的源頭控制及信息平臺不完善

    目前,房山區城市管理在政府部門中行使“未端治理”的職能,也就是對前期政策不完善條件產生的問題進行修正,因此,就非常容易產生治標不治本的結果。一般來講,在城市規劃和建設不科學的情況下,光靠管理是難以出成效的。如商業網點布局的不合理,給亂設攤點創造了生存空間,如流動攤販的存在;建筑設計不科學,造成了環境污染,如戶外空調設置。此外,基礎設施建設不完善也給精細化管理帶來許多問題,如環衛設施建設緩慢導致垃圾死角難以解決,地下管網建設滯后,施工單位缺乏溝通,常常是電力挖了電信挖,燃氣挖了有線電視挖,道路損壞嚴重。與此同時,城市管理機制缺乏預見性也導致管理效果不佳。就目前而言,大部分城管執法人員將大量的精力花在突擊檢查、集中整治和事后查處上,沒能很好地從源頭上加以控制。

    (四)城市管理中公眾參與力度不夠

    數字城管工作的生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群眾的關心程度和參與程度。由于與群眾溝通不密切,宣傳不到位,造成政府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的職能展現不夠,很多城市市民不知道、不了解數字城管工作,群眾參與城市管理的渠道少,影響了數字城管的效果和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目前房山區城市管理的公眾參與尚未形成常態的、制度化的、可持續的機制,還停留在剛性化管理階段,缺少人文關懷。

    三、“數字城市”視角下解決房山區城市管理現存主要問題的對策建議

    房山區副區長吳會杰在房山區城管大隊2010年年會上指出:要進一步加快完善和推進數字化城管新模式,讓城市管理向更精更高更好的水平邁進,房山區數字化城管信息系統的建立,將通過整合全區各部門單位、街道社區的技術、人才、網絡、設備等軟硬件資源,實現資源共享,協同辦公,將區內的公共設施、區容環境、園林綠化、戶外廣告、違章建筑等全部納入管理對象,實現集中統一管理。

    (一)有效推行數字執法系統

    目前,房山區城管正準備將數字城管系統運用到執法系統中,以進一步規范執法流程,實現審批、執法數據互聯互通和移動式辦公,提高城管工作人員的執法處置效率和執法規范化水平。房山區即將建立的數字執法系統應實現以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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