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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 王建新
雖然公司審計委員會(下文簡稱審計委員會)的發展在國際已呈星火燎原之勢,特別是隨著《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的頒布及其對美國乃至世界各國會計、公司治理、證券市場監管都產生的重大而深遠的影響,薩班斯法案對審計委員會的重新定義,對其職能的重新闡述,揭示了審計委員會在公司治理中的重大作用。但是在國內,審計委員會畢竟還是一個新生的事物,正處于摸索階段。系統地回顧審計委員會在全球范圍內,特別是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的產生發展歷程,總結經驗,吸取教訓,是十分有必要的。
目前,對審計委員會的研究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學術性的,一種是實務性的。國內的研究當中,盡管對其他國家(如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和馬來西亞等)也有研究,但大多是基于美國的研究。原因主要在于美國審計委員會具有更長的歷史,而且市場環境更具有典型性。這些研究主要集中探討審計委員會的目的、職責和有效性。以下筆者就這三方面的研究進行綜述。
一、審計委員會的目的研究
在美國和英國,對財務報表可信性,特別是對審計師獨立性的關注,驅動了審計委員會的產生和發展,但是有關審計委員會目的或目標的明確陳述卻眾說紛紜,很難找到公認的說法。
1988年,英國ICAS的Marrian對審計委員會在英國的發展進行了調查,在探究公司成立審計委員會的原因時,發現:一般來說,某公司成立審計委員會,通常是因為受其他公司的影響;或者可能是受某特定事件的影響,如即將發生的財務崩潰;另外就是在后來的研究中沒有清楚指明的原因――媒體鼓動下的趕時尚。Marrian指出:在許多情況下,成立審計委員會的原因只是一種“形式”。但他沒有對此“形式”的含義做出解釋,或詳細研究它們之間的關系。
1992年,Collier進一步對英國審計委員會的狀況進行了詳細的調查,要求反饋者對審計委員會成立的原因進行排列,并對不在此列的原因進行了詳細的解釋。按照贊成者多少的順序,其原因可排列如下:1.樹立良好公司形象;2.強調非獨立董事的作用和有效性;3.有助于公司董事承擔財務報告方面的法定責任;4.保護和提高內部審計師的獨立性;5.有助于審計師報告控制環境上的嚴重缺陷或管理弱點;6.促進董事會與內部審計師之間的溝通;7.促進董事會與外部審計師之間的溝通;8.增加公眾對財務報表可信性和客觀性的信心;9.有助于管理者承擔防范舞弊或其它違規和錯誤的責任;10.增加投資分析者對財務報告可信性和客觀性的信心;11.立法壓力的可能。
在Collier問卷中,引用反饋者所述的其它動機有:1.受美國的影響(符合NYSE的要求或受跨國集團成員的影響);2.公司治理問題(提高董事會會議的效率、對執行董事的約束、開展非執行董事的討論);3.審計方面的好處(改善內部審計師和外部審計師之間的溝通和合作、提高內部審計師的獨立性、控制外部審計師的費用和審計范圍);4.道德問題(為討論檢查公司實務法規的內容和運用做準備);5.在發生爭議時,給予財務總監支持。
與Marrian不同,Collier對審計委員會成立和促成審計委員會成立的原因進行了區分。促成審計委員會成立的原因包括:1.公司財務困難(導致財務控制被審查以及來自銀行、審計師和其他利益團體要求改變現狀的壓力);2.受被兼并公司的影響;3.受其它公司有非執行董事審計委員會的影響;4.董事會結構總體變化的需要。
1996年,Collier再次對審計委員會在英國的出現進行了詳細分析,他檢查了有關審計委員會有效性的文獻,得出的結論是有效性的證據是非常有限的,而且肯定不足以支持它們為什么日益受歡迎。他得出的結論是:審計委員會在英國的普及可能至少反映了避免法律手段來解決公司治理缺陷的意圖。
審計委員會在美國有著更長的歷史,所以有較多的機會去探討其成立的原因。美國審計委員會,是由20世紀30年代末邁克森 魯賓斯案引發而產生。在該案例中,公司的外部審計師不能發現管理者通過高估資產而進行的舞弊,引發了如何對依靠財務報告的外部投資者進行額外保護的討論。SEC首先對該案件作出反映,并建議上市公司成立審計委員會以提高公司財務信息的誠信。幾乎同時,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和美國會計師協會(AIA,現為AICPA)提出了同樣的建議。
1985年,Eichensher和Shields將審計委員會在美國的成立與大的會計師事務所(如)聯系起來,發現成立審計委員會是為了順應日益增加的審計責任。這項研究雖然沒有清楚地指明這就是審計委員會成立的真正原因,但是可以從公司的行為推斷出來。1993年,Cobb發現在20世紀80年代有關審計委員會成立的原因眾說不一,但他確定了成立審計委員會有四方面的職能:1.減輕董事會的職責;2.確立外部審計師與董事會之間的聯系;3.減少非法活動;4.阻止財務報表舞弊。1997年,Pomeranz發現:審計委員會及其已覺察到的作用被認為是不太成功的,然而,為內部審計師和外部審計師面對經營管理努力創造一種高水平的工作環境還是值得的。盡管對審計委員會的目標難以理解,但是很少有人對此產生爭議。
1990年,Bradbury對審計委員會在新西蘭的成立進行了研究,認為審計委員會的成立有三個原因:1.增加已審計財務報表的可信性;2.幫助董事會完成其職責;3.提高審計師的獨立性。他對新西蘭自愿成立審計委員會的程度分析表明:在完全自愿的環境下,很少有公司愿意成立審計委員會――這與美國的觀察相反。Badbury還調查了自愿組成審計委員會的動機,得出的結論是:自愿組成審計委員會的潛在好處是審計委員會能給公司帶來較高的形象價值。在美國自愿成立審計委員會可能是為了先發制人和應對媒體。在新西蘭則是不必要的,因為沒有管制和職業上的要求規定或建議成立審計委員會。Bradbury還認為,在新西蘭比較低的訴訟環境下,利用審計委員會作為董事義務的保障似乎是不必要的。
1993年,Porter和Gendall研究認為,從審計委員會在加拿大、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的發展來看,公司失敗是激發審計委員會產生和促使其職責改變的主要原因。
還有研究認為,許多公司成立審計委員會是為了保護非執行董事,以免被管理層所誤解。1994年,Turnbull對這種觀點進行了詳細解釋:等級制度會造成信息的不完全釋放,因為下級不可能自覺地提供一些有關他們在承擔責任方面存在缺陷的信息,結果是那些具有外部董事的董事會和那些甚至具有執行董事的董事會處在信息封閉之中。從歷史上看,這就是為什么外部董事發展成為審計委員會的原因。會計師事務所主辦的刊物曾發表觀點認為:投資者的利益只是附帶的,保護董事才是審計委員會的主要目的。這種觀點還被Guthrie和Turnbull在1995年所證實,他們認為澳大利亞目前的審計委員會不能滿足他們的目標。盡管目前許多人認為審計委員會的成立是為了保護投資者,但事實上,審計委員會的成立是為了保護非執行董事,以免被管理層所誤解。
可見,學術文獻有關審計委員會目的的研究是沒有定論的,不同國家有不同的制度安排。所以,更廣泛的研究集中在審計委員會的職能和有效性及其如何使有效性得以實現上。
二、審計委員會的職責研究
美國審計委員會雖然產生于20世紀30年代末,然而,直到20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末,審計委員會的監管職責才在美國引起廣泛重視。隨著董事會參與公司治理和責任需求的日益增加,特別是董事會涉足于法律訴訟案的頻繁發生,這種意識也越來越強。董事會職責的不斷擴大,也推動了審計委員會監管的立法。1977年議會通過制訂外國賄賂慣例法(Forengn Corrupt Practice Act,FCPA)以加強公司治理。FCPA為公司法定了會計和內部控制的標準。
審計委員會監管責任也得到有關公共團體、私人團體、立法和管制機構的日益關注。許多會計師事務所為新設和現有的審計委員會提供指南。1987年負責全國舞弊財務報告的藍帶委員會(Treadway committee)確認了導致舞弊財務報告的因素并對減少舞弊事件的程序提出建議。該委員會認為,審計委員會應該是公司財務報告過程和公司內部控制信息靈通的、警戒的和有效的監管者。藍帶委員會報告將審計委員會確認為公司治理的有效手段并向審計委員會提出了一系列目標建議。該報告指出: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監管財務報告,而且該職責優于其它職責。1993年,POB(Public Oversight Board)認為在許多情況下,審計委員會不能適當地完成他們的職責,并且在許多情況下他們不能理解其職責。建議審計委員會應負責評價監管活動的范圍和適當性。1994年,COSO(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建議審計委員會應加強評價及控制的職責。
在學術研究上,有許多與審計委員會職責相關的實證研究。其中一個特別關注的領域是審計委員會成員的專業技術和閱歷對其實施監管責任的影響。最早進行這方面研究的是Mautz和Neumann(1970年,1977年)。該領域的研究發現表明,具有監管方面的專業技術和閱歷是審計委員會進行有效監管的重要因素,但許多審計委員會成員卻缺少這方面的素質。
1985年,Eichenseher和Shields對公司董事的責任和監管的偏好進行了研究,認為:審計委員會通過提供在其職責中已實施了應有關注的證據,可以限定董事會在法律訴訟中的責任。1989年,Zahra和Pearce對董事會與公司的業績進行了研究,得出的結論是:有效的審計委員會能夠幫助董事會監督管理業績和實施監管責任。
1993年,Rittenberg和Nair研究發現審計委員會缺少在監管會計、審計和法規方面的專家。他們還發現為了提高審計委員會的有效性,審計委員會成員需要更好地理解分配給他們的職責和任務。為了使審計委員會的工作業績更加有效,許多專家和職業團體建議擴大審計委員會的職責,如1993年,Price Waterhouse 和內部審計員學院(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研究表明:期望審計委員會能承擔在國際經營、聯營、環境問題及內部控制方面的責任。
研究者還評價了審計委員會成員對他們監管責任的看法。研究結果表明審計委員會成員對其職責的看法有很大的不同。1995年,Coopers和Lybrand詢問了審計委員會成員有關他們的職責和任務。證據表明審計委員會的活動范圍在過去的20年中擴大了很多,而且大多數的審計委員會能夠廣泛地執行其職責。1997年,Zabihollah Rezaee就審計委員會在公司治理中的適當作用、結構和特征對審計委員會成員進行了抽樣調查,從專家的觀點得出審計委員會的職責主要包括:1.監管內部控制結構和財務報告過程;2.確保內部審計師和外部審計師的獨立性;3.監督企業法律、法規的遵循情況;4.參與阻止、發現舞弊活動并促進公司行為法規的實行;5.幫助企業進行風險管理并能不斷改進經營和商業環境。
總之,政策制定者、利益團體和研究者從不同視角研究了審計委員會的監管職責。然而,審計委員會是否能適當地完成監管職責和如何擴展未來的職責是研究貫穿的兩大主題。
三、審計委員會的有效性研究
文獻研究的另一個焦點是審計委員會的“有效性”,盡管關于這個問題,在學術上和實務上缺乏明顯的關聯,但它們可以相互依托。學術文獻的結論更具有嘗試性,而實務研究則更具有建議性,而且明顯沒有重視用詳細的證據來支持其斷定,但它們只是對共同的目的具有不同的表達。研究的核心在“有效性”這個詞上。研究審計委員會的文獻大多是確認有效的審計委員會應該具有哪些特征,以便為實務提供一個或更多的模式去效仿。然而,由于“有效性”的概念很難理解,所以,實際上也很難被效仿。
對審計委員會有效性的懷疑在實務和學術文獻中都有陳述。1986年,Birkett調查了審計委員會在美國的發展歷史,分析了SEC、NYSE、AICPA以及Congress采取措施的有效性,但是他認為,盡管成立審計委員會得到了這些機構的明顯鼓勵,但是由于缺乏清楚的、一致的審計委員會的操作指南,這些機構支持成立審計委員會的目標難以達到。1992年,Linsell也認為:似乎日益增加的審計委員會的影響程度還沒有給公司責任觀帶來重大改善,也沒有恢復公眾對財務報告的信心。許多審計委員會成立的時間不長,很難對此做出解釋,但有效性并不能簡單地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增加。如果要審計委員會真正提升公司治理的標準,還需要公司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1992年的英國卡德伯瑞報告(Cadbury Report)也包含了對有效性的忠告:如果審計委員會成為審計師和董事會中執行董事之間的障礙,或者如果審計委員會促使董事會放棄他們在審計領域的職責,這樣會削弱董事會在檢查和審批財務報告方面的集體責任,那么審計委員會的有效性將會降低;如果審計委員會不知道對他們可能面臨的審計或會計問題如何進行適當地處理,或者只是簡單地阻礙或妨礙行政管理,并壓制企業創新精神的發揮,那么審計委員會也將會失去其潛力。審計委員會的有效性主要依賴于強大獨立的、對董事會和審計師充滿信心并具有非執行董事素質的主席,當然結構也很重要。繼卡德伯瑞委員會之后,1998年,加拿大的哈姆泊爾委員會(Hampel Committee)也注意到:在公共報告中很難證明董事會和審計師的有效性,它似乎意味著只要實施控制就能絕對保證沒有誤報或過失,但事實上,沒有哪種控制機制能絕對使人不犯錯誤或避免故意過失。所以,該委員會建議應將“有效性”這個詞從卡德伯瑞以后的法規中刪除。由于這些研究對審計委員會有效性的持續不斷的懷疑,導致了1999年建議改善審計委員會有效性的藍帶委員會(Blue Ribbon Committee)的成立。該委員會自成立后,一直努力為改善審計委員會的有效性提出建議。最近該委員會提出了相關建議,其核心是如何提高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
在學術研究的文獻中,早期對審計委員會的調查研究是確認它們的存在及其特征,如Mautz和Neumann(1970年),Marrian(1988年)。隨后的研究試圖確認審計委員會有效性的重要特征,并用不同方式對其進行定義。這方面的調查可以在1993年Kalbers和Fogarty的研究文獻中找到,他們一致認為有關審計委員會有效性的證據是有限的。
審計委員會成員的其他特征對審計委員會的有效性也有影響。1982年Ecton和Reinsstein對任職時間的長短進行了調查,認為審計委員會成員的輪換可以促進其有效性,因為新的委員會成員會問一些“更好”的問題(但并沒對什么是更好做出解釋)。然而Spangler和Braiotta在他們1990年的相關研究中,則認為成員的任職時間的持續性有利于審計委員會有效性的發揮。
盡管很容易找到一些雖然設有審計委員會,仍然發生管理不當和舞弊的例子,但也不排除如果設立審計委員會并有機會對其成員進行詳細詢問,也能充分阻止潛在的管理不當或舞弊的可能性。1990年,Schneider和Wilner試圖確立一種審計阻止效應,但并未將其延伸到審計委員會。學術文獻只是認為僅僅成立審計委員會并不能充分保證有效健全的公司治理,但并沒對此問題進行進一步探討。1994年,Menon和Williams使用會議的次數作為有效性的標志進行研究并發現:名義上成立審計委員會的公司并不愿意依賴它。他們的結論是:審計委員會的成立只是表面上的,成立審計委員會并不意味著董事會實際上依賴審計委員會來提高其監管能力和股東的管理控制。他們使用會議次數和委員會的構成為標志來檢查這種依賴性。盡管承認用會議次數來衡量活動比較粗糙,但他們認為,不經常開會可能表明監管效益較差。他們得出的結論是:在其樣本中,許多公司具有結構較差的審計委員會(比較少的非執行董事)或缺乏積極性,說明僅僅要求成立審計委員會并不一定能達到預期的目的;盡管審計委員會的結構可以改變,但卻不能提高他們的警戒性。1990年,Verschoor對失敗的兩個公司審計委員會的無效性的探討也證實了這一點。此外,1993年,Vicknair,Hickman和Carnes的研究對審計委員會中董事的公證性提出了嚴重的懷疑,并認為:“灰色區域”董事的存在可能會損害審計委員會作為公司治理獨立實體的形象,并使審計師的獨立性處于危險之中。
當有效性被定義為改善財務報告的質量時,其結論也是不確定的。1992年,Forker研究了英國上市公司1987-1988年財務報告樣本中認股權證的揭示,沒有發現與現存的監管機制之間有很強的關系,如審計委員會和披露的改善。1993年,Cobb的研究將成立審計委員會的目的具體化為減少舞弊的財務報告,并調查了各種審計委員會的特征對它的影響,包括獨立性、任職期限、與審計師的私下接觸、股票所有權和出席的會議,得出的結論是:獨立性和任職期限是最重要的。然而,1994-1996年,Wild調查了成立審計委員會對財務報告收益的影響,使用的是美國1981年以前成立審計委員會的公司為樣本,其結論是:審計委員會的成立能導致財務報告具有更多的信息,并且能提高管理者的責任。1996年,McMullen的調查證明:審計委員會的成立與較少的錯誤發現、違規和其他不可靠的財務報告的標識相關。在結論上這樣的差異值得調查,但還沒有這方面的比較研究。
1993年,Kalbers和Fogarty從權利方面研究了審計委員會的有效性。他們對審計委員會的有效性進行了全面的調查研究。他們指出將具有審計委員會的公司與沒有審計委員會的公司的特征進行比較,可以提供對審計委員會有效性的有限觀察。他們發現有效性并不能通過符合程式要求而獲得,因為這并不能衡量他們業績的質量水平。Kalbers和Fogarty認為他們的方法更具有全面性和理論驅動性。他們將有效性定義為審計委員會用于實現其監管責任的勝任能力,并使用“權利”的概念來測試實施有效性既需要能力也需要決心,他們最后的結論是:有效的審計委員會需要有建立在制度支持之上的權利、實際權威和勤勉――這些要素很難用傳統的規范手段去評價。
有些作者也對審計委員會成員的背景進行了探討。1993年,Kalbers和Fogarty將審計委員會成員與總經理的關系中將行業知識與權利平衡聯系起來,認為這樣的知識有利于審計委員會的有效性。其他的研究也認為一般的行業背景和會計知識比具體的行業知識更有助于審計委員會業績的有效實施。1994年,Bilimoria和Piderit調查了性別平衡對審計委員會業績的影響。1997年,Lee 和Stone的研究證據表明:審計委員會的職責與成員潛在能力之間的不平衡削弱了審計委員會的有效性。他們沒有定義有效性,但指出:審計委員會的有效性是不可能從外部觀察到,除非在公司失敗的前后。他們還研究發現:審計委員會成員經驗背景的公開揭示似乎與公開揭示的職責并不一致。他們還認為這可能會導致外界對審計委員會有效性的錯誤看法。1998年,Dezoort將這項工作做了延伸,他檢查了審計委員會成員以前的工作經歷對他們監管判斷的影響。
1996年,Collier和Gregory還對審計委員會的有效性與審計費用的關系進行了研究,認為審計委員會可以在某種程度上阻止通過妥協審計質量來降低審計費用。他們的研究結論是:審計委員會在監管外部審計和保證審計范圍的適當性方面是有效的,但在產生強大的內部控制環境以反映已減少的審計費用方面的有效性還缺乏證據。
這些研究雖然增加了人們對影響審計委員會有效性因素的理解,但并沒有解決審計委員會是否能有效地改進審計的質量和內部控制結構。雖然這些研究集中在影響審計委員會業績的重要方面,但是很難確定一些標準來限定一些因素來衡量其有效性。1986年,Cameron 研究發現關于審計委員會有效性的決定因素和標志被嚴重混淆。審計委員會的目標定義并沒有被清楚的表達,利益和目的被認為是相同的。審計委員會活動的目的并不總能清楚的概括,所以對審計委員會有效性的評價只是建立在一個不明確的假設之上,而且這種假設通常是不一致的。正如在審計環境下對權利的評價:如果一個人不知道審計是為了什么或它將產出什么,那么就像一個人不能真正知道他是成功還是失敗一樣。由于對有效性概念的含糊不清,產生了不同的有效性概念,從而對審計委員會的行為有很大影響。
審計委員會在我國還是一個新生事物,關于以上三方面的國際研究,也是我國對審計委員會研究的重點:1.我國公司成立審計委員會的目的是什么:是為了提升公司治理,還是迫于法律環境的壓力,或“裝飾門面”、欺騙股東,或應付媒體?2.在我國的特殊制度背景下,審計委員會應承擔哪些責任,如何協調我國公司內部董事會、監事會、審計委員會和管理者之間的關系和責任?3.我國公司審計委員會的有效性如何,是否能真正達到改善公司治理的目的?
郭均英(1966-),女,湖北大悟人,武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副教授
摘要:本文通過對影響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制度實施的因素進行實證分析后發現,要保證審計委員會制度得以全面建立并同時真正發揮其作用,不僅要得到國家法律法規的認可,更重要的是應徹底改變目前上市公司中普通存在的“一股獨大”及“內部人控制”現象。
關鍵詞:審計委員會制度 公司治理 獨立董事
一、引言
(一)問題的提出 1938年,美國發生了震驚資本市場的“Mekesson&Robbins”舞弊案。該案件促使美國證券交易理事會(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前身)在其的會計系列第19號文告中,建議由董事會設置專門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該委員會由非執行董事組成,負責代表股東聘用注冊會計師,參與洽談審計范圍與合同,以強化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雖然之后在SEC的強制要求下,審計委員會制度從七十年代末期開始在美國資本市場上普及,但是直至20世紀80年代中期,美國三大機構(SEC、NYSE、NASDAQ)對審計委員會的職能及責任都尚無明確的規范。1999年2月,美國藍絲帶委員會在其發表的“對改進公司審計委員會有效性的報告與建議”中提出了建議。同年12月SEC了會計系列文告,完全采納藍絲帶委員會的建議并修改其規則,要求在NYSE、NASDAQ及美國其他證券交易所公開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依此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并對設置情況作公開披露。新標準規定,公司的審計委員會至少應由三名董事組成,并且“所有這些人與公司無關,在行使其權利時不會受到公司管理層的干擾”。2002年7月美國《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正式獲得通過,該法案對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的職能等做了更加具體而明確的規定。新法案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必須設立審計委員會,其成員必須全部是獨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財務專家,負責監管財務報告的編撰過程。審計委員會作為公司治理機構中財務層面的重要機構,在促使美國上市公司財務報告體系的自律與健全,并進而引導其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方面,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
我國證券市場也正處速發展階段,廣大投資者投入到證券市場里的資金也越來越多。據中國人民銀行近期的2006年10月份金融運行報告顯示,同9月份相比,10月份人民幣儲蓄存款減少76億元;而與此相對照的是,10月份國內證券公司客戶保證金比上月增加了2,161億元,同比增長182.9%。這組數據告訴人們:10月份減少的76億元儲蓄存款,大部分并沒有流入消費領域,而是從銀行的賬戶轉移到證券保證金賬戶上。在“后股改時代”上市公司能否真正提高公司治理質量,建立起完善的審計委員會制度就直接關系到投資人的切身利益。我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01年正式引入英美模式中的獨立董事制度,并在其頒發的《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指出:上市公司的董事會于2002年6月30日以前至少有2名獨立董事,2003年6月30日前獨立董事不得少于董事會總成員的1/3。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薪酬、審計、提名等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應當占有1/2以上的比例。這是針對我國上市公司對審計委員會制度的最初法律規定。2002年1月由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聯合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戰略、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2004年1月,國務院在其頒發的《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中又規定,上市公司要設立以獨立董事為主的審計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并充分發揮其作用。所有這些法規的出臺都標志著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制度在我國已進入實施和逐步完善階段。
(二)研究樣本的選取本文先選取我國2005年12月31日前已公開上市交易的1,378家公司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三年間的相關資料作為原始樣本,再按以下順序進行排除:2005年12月31日前已全面實施股改的357家公司;證券、銀行等金融機構;同時發行A股和B股或同時發行A股和H股或同時發行A股、B股和H股的公司;研究期間相關資料不全的公司;研究期間連續三年虧損的公司;2005年前被終止上市的公司;行業中少于8個研究樣本的公司以及中小板塊等上市公司。經過上述篩選后,剩下426家上市公司作為本次研究樣本,其中滬市248家,深市178家。文中所有數據均來自于巨潮資訊網及新浪財經網。
本文通過研究發現,超過70%的上市公司里獨立董事占董事會總成員的比例達到了《指導意見》要求;數據也顯示還有近10%的上市公司存在著董事長兼任總經理;只有30%的上市公司設立有審計委員會,而且其中絕大部分公司的審計委員會機構形同虛設,根本沒有起到實質性的作用;在80%的上市公司中,國有及法人股所上比例在半數以上,其中又有半數公司的非流通股比例甚至超過60%。
二、上市公司治理現狀對審計委員會制度實施的制約因素分析
要保證審計委員會制度的真正落實,關鍵是全面建立審計委員會制度,并保證其獨立性。筆者認為,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應包含內部和外部的獨立性;內部獨立性應體現為其成員是否全部或大部分為獨立董事以及成員的專業素質方面;外部獨立性的范圍就較廣,如獨立董事的執業環境等。基于這種認識,本文選取了董事會里獨立董事所占比例、董事長是否兼任總經理、董事會下有否設立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里獨立董事所占比例、是否更換過會計師事務所以及事務所發表的審計意見類型、國有及法人的持股比等研究屬性作為審計委員會獨立性的描述變量。
(一)董事會的規模及其獨立性上市公司董事會是否具有獨立性,主要取決于其中的獨立董事構成。這里的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正因為其獨立于公司的出資人、管理層、股東大會、董事會任何一方,期望會代表所有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獨立董事應履行的職責有:財務監督和審計;董事提名及任免;有權提出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提議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參加董事會的決策。通過引入足夠數量和質量和獨立董事并賦予其相應的權利,可充分改善董事會的結構,回歸董事會原本應有的職能。既然審計委員會隸屬于董事會管轄,其成員構成就理所當然地取決于董事會的規模及其獨立性了。如果董事會規模過小,就很難保證各專業委員會中獨立董事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了。
根據《指導意見》要求,這里董事會的獨立性用兩個指標來顯示,其一是董事會里獨立董事所占比例,其二為董事長是否兼任總
經理。獨立董事所占比例越高、董事長與總經理職務越相分離,董事會的獨立性當然就越高。(表1)描述了樣本公司在研究期間的董事會里獨立董事所占比例以及董事長是否兼任總經理情況。數據表明,深市的71.34%及滬市的83.47%的公司里,獨立董事所占比例等于和大于三分之一,也即超過70%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占董事會總成員的比例達到了《指導意見》要求。數據也顯示還有近10%的上市公司存在著董事長兼任總經理。
(二)審計委員會以及其中的獨立董事人數《薩班斯-奧克斯利法》規定:審計委員會委員應當全部由獨立董事組成,并且除作為董事會成員和審計委員會成員外,不得從公司中接受任何咨詢、顧問費或者其他酬金,也不得為公司或者其子公司的關聯人士。我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也規定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表2)是樣本公司在研究期間審計委員會的設立以及其中的獨立董事人數情況說明。數據表明深市只有25.64%、滬市只有35.48%的上市公司設立有審計委員會,而且這些公司的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這些公司中獨立董事人數占審計委員會全部成員半數以上的是:深市3.93%、滬市7.26%。另外,深市21.35%、滬市27.82%公司既使設立有審計委員會,也沒有任何人數說明。這里的“半數”的含義是指審計委員會全部成員中,獨立董事占2名以上。結果表明,我國上市公司中只有三成的公司設立有審計委員會,但在這些設計審計委員會的公司中絕大部分公司對其中是否有獨立董事成員不作任何披露,也就是我國上市公司中絕大部分公司的審計委員會機構形同虛設,根本沒有起到實質性的作用。
(三)會計師事務所更換以及審計意見類型審計委員會的建立,可有效改善注冊會計師與上市公司之間的審計關系。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可更好地與注冊會計師交流協調,為注冊會計師順利開展工作營造一個有利的環境。由審計委員會決定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續聘及收費等事項,避免了“外行人”與“內行人”一起合作的局面,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發現重大及有疑點的問題時也可直接與審計委員會溝通,這樣不僅有利于重大事項的及時解決,也可緩解公司與外部獨立審計之間的矛盾,保證會計師事務所發表審計意見的公正性,從而有效發揮注冊會計師的獨立鑒證作用。(表3)統計了樣本公司在研究期間是否更換過會計師事務所以及事務所發表的審計意見類型情況。從中可以看出,無論是深市還是滬市都有近20%的公司在2003-2005年三年間更換過會計師事務所,事務所發表的審計意見類型基本上都是無保留意見。
(四)國有及法人股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 我國大部分上市公司是通過國有企業改制上市的,公司股權高度集中于國有獨資或控股企業,且不能上市流通。這種特殊的“一股獨大”現象不僅使得內部人控制問題嚴重,而且使得大股東委派的董事控制了董事會,董事會形同虛設,其下設的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及作用更是可想而知。(表4)顯示樣本公司在研究期間國有及法人股占公司總股價的比例情況,數據說明,國有及法人股所占比例在半數以下的深市為20.22%、滬市為15.32%;國有及法人股所占比例在半數以上的深市為79.77%、滬市為84.68%,其中,深市46.63%、滬市59.68%的上市公司中,國有及法人股所占比例超過60%以上。也就是說,無論是深市還是滬市,非流通股占半數以上的公司為80%。
三、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制度建設的對策
(一)建立完善的獨立董事制度審計委員會的主要成員是獨立董事,獨立董事能否真正獨立、勤勉工作,直接關系到審計委員會制度的實施效果。盡管有超過70%的上市公司里,獨立董事占董事會總成員的比例在三分之一以上。然而擔任這些公司獨立董事的實際是董事“不獨立”,獨立董事主要是由政府主管部門、董事會或董事長聘任,同時獨立董事的任免權掌握在公司高層管理人員手中,從而造成獨立董事不可能獨立的現象;獨立董事主要來源于政府主管部門、著名高校以及社會知名人士,這些公司聘請獨立董事時過分看中其名望與社會地位陷入“名人誤區”,有的獨立董事甚至同時在多家上市公司任職;這些公司的獨立董事應該或至少同時在幾個專門委員會中任職;在財務報告里可以知道公司有多少獨立董事,但在公司章程里卻沒有關于獨立董事的文字說明,獨立董事能否發揮其作用就可想而知了。因此,應盡快完善我國的獨立董事制度。
(二)從法律上強制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必須設立審計委員會目前所有法規甚至包括薪《公司法》,都只是在文字上表述要求上市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是否建立審計委員會制度就成了上市公司自己的選擇。有些公司在公司章程里表述“董事會可按照股東大會的決議設立戰略、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筆者在搜索這些公司的相關資料過程中,從頭至尾也找不到任何對諸如審計委員會的成員構成以及成員履行其職責的工作細則等情況的說明。這表明大部分上市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純粹是迫于監管部門的壓力或是玩文字游戲。為此,建議政府部門在其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文件中,應強行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必須設立審計委員會,并且規定期限,超過這個期限應承擔怎樣的經濟后果或法律責任。
(三)盡快頒布有關審計委員會制度的實施細則和披露機制建立審計委員會是我國上市公司提高內部治理的突破。要讓這項創新制度充分發揮作用,首先應制定審計委員會制度的實施細則,明確審計委員會的運作方式。同時,因《上市公司治理準則》雖然要求上市公司在治理信息披露中報告審計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情況,但沒有明確披露程度。建議不但要對審計委員會的成員及其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披露,還應披露審計委員會成員是否獨立,而且當審計委員會工作出現問題時,應強制披露問題內容,并說明問題的原因和上市公司已采取或擬采取的解決辦法,以加大審計委員會工作的透明度和信息使用者的監督力度。
(四)徹底改變上市公司“一股獨大”現象盡管我國股市已經過近20年的發展歷程,并且相關政府部門也下了大力氣整改和引導,但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股權仍高度集中在國有或法人手中,且不能上市流通。這種“一股獨大”現象不僅使得內部人控制嚴重,而且也會造成公司董事會因受大股東操控而莆同虛設,在此情況下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很難保證。筆者建議,要讓我國資本市場朝著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必須從根本上改變目前“一股獨大”狀況。從2005年下半年開始的股權分置改革工作到現在已基本完成,這樣的變革應不僅能解決歷史問題,更在于尊重市場客觀規律,促進資本市場功能的發揮并積極穩妥推進我國資本市場走向國際化。
8月1―5日,“紡織之光”2015年度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科學技術獎評審會在浙江桐鄉召開。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副會長、紡織之光科技教育基金會理事長高勇,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科技發展部主任、紡織之光科技教育基金會副理事長彭燕麗等出席了會議,中國工程院院士孫晉良、蔣士成、姚穆、俞建勇以及來自全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和行業協會的40余位專家評委參與了此次評審。此外,來自紡織之光科技教育基金會的主席團代表對此次評審進行了全程監督。
今年是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開展科技獎勵工作的第12個年頭,截至2014年,共獎勵了科技成果1300余項。紡織之光科技教育基金會在獎勵紡織行業科技進步、支持對紡織產業升級有重大影響的基礎性科研項目和推廣紡織行業先進適用性創新成果方面做出了積極努力,截至2014年底,已累計表彰、獎勵紡織科技獎978項、應用基礎研究26項、科技成果推廣27項。
據介紹,本年度申報紡織科技獎的項目共有165項,經過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科學技術獎勵辦公室的形式審查和分類補充,共有146個項目符合評審要求,包括紡織類35項、化纖產業用45項、印染24項、機械自動化42項。評審分為紡織一、紡織二、化纖、產業用、染整、機械、自動化儀器等7個專業評審小組進行。據稱,今年企業聯合申報項目數量有所上升,產學研合作以及產業鏈之間的協同創新水平不斷提高,項目質量和企業創新的積極性不斷提升,科技創新與應用成為企業實現轉型升級和可持續發展的強大動力。
經過專業組初評、評審委員會復評、現場答辯、無記名投票等環節,評審會共評選出“紡織之光”2015年度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科學技術獎建議授獎項目94項,其中建議授予一等獎項目11項,二等獎項目43項,三等獎項目40項。從今年的獲獎項目來看,主要集中在高性能纖維和功能性纖維的制備與產業化、自動化智能化裝備與技術、節能減排和資源循環利用技術、支撐產業發展的基礎研究等方面,代表了當前紡織科技的高水平,也預示著紡織科技的發展方向。
高勇在會上強調,《建設紡織強國綱要(2010―2020年)》明確了紡織科技強國的“361”目標、“十一五”期間推出的《紡織工業科技進步發展綱要》“28+10”和《紡織工業“十二五”科技進步綱要》“50+110”等各項任務為行業科技創新指明了方向,也是紡織科技獎評審的重要依據;此次評審獲獎的大部分項目將成為“十三五”期間的重點推廣項目,向全行業進行應用推廣,這將為建設紡織強國目標打下堅實基礎。
一、保留的行政審批(許可)事項基本情況
從這次檢查的情況看,我市各級民政部門能結合實際,認真做好對現行行政審批(許可)事項、規定、實施主體和行政許可收費項目進行全面的清理,行政審批(許可)工作進一步規范化。目前,我市保留的行政審批(許可)事項主要是市(縣、市、區)屬社會團體及其分支機構成立許可、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許可、骨灰堂設立許可、殯儀服務站設立許可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成立審批等4項。實施主體是市和各(縣市、區)民政局,以上行政審批(許可)項目是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殯葬管理條例》和《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實施的。
二、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是強化領導、提高認識。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行政許可法》能否在本單位貫徹落實并取得實效,領導重視和抓好學習是二個關鍵環節。根據上級有關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貫徹和《行政許可法》的有關精神,我局領導高度重視,把它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任務來抓,召開有關會議進行學習動員,要求全體公務員要提高認識,把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學習貫徹《行政許可法》貫穿于政務公開和機關作風建設的全過程,結合本部門工作實際,扎扎實實抓好貫徹落實,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是抓好學習提高。
局辦公室及時購買了《行政許可法》、《行政許可法教程》、《行政許可法釋義》和《民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辦法釋義》等有關教材,并分發到各科室,先后采取自學、集中學習、以會代訓相結合等形式組織了學習,并積極開展《行政許可法》宣傳活動。此外,根據市法制部門的安排,2004年5月10日上午還組織了局機關及列入公務員管理的市救助管理站和殯葬管理所全體干部職工進行了《行政許可法》考試,以考促學,使民政系統干部加深了對《行政許可法》的理解,為切實、有效地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打下了良好基礎。
三是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和貫徹《行政許可法》結合起來,積極開展行政許可事項及實施主體的清理。
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從體制上了規范政府行政審批權限,是對行政審批制度的規范化。為確保行政(審批)許可清理工作取得實效,我局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副局長為副組長,有關業務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行政(審批)許可清理領導小組,切實加強領導,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和貫徹《行政許可法》結合起來,對現有的行政許可事項、規定、實施主體和行政許可收費進行了全面的自查清理。組織民政系統業務骨干對民政業務中有哪些屬于行政許可的事項、民政系統如何改革實施行政(審批)許可的體制和機制、如何加強對行政(審批)許可的監督工作等問題進行研討,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與嚴格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統一起來,一并推進。
四是結合推行政務公開工作,規范行政許可事項管理。
我局堅持實用、實際、實效的原則,把行政(審批)許可工作與政務公開工作結合起來,并按照民政部制定的《民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辦法》的要求,從規范行政(審批)許可的內容、形式、范圍、程序等方面入手,抓住關鍵,加大力度,深入扎實地開展行政(審批)許可工作。首先,在辦公大廳內,將業務科(股)室的工作職能、行政(審批)許可事項的名稱等通過政務公開欄進行公示;在服務窗口中、把實施行政(審批)許可項目的法律依據、須提交的材料、審批標準和審批時限,審批流程圖和所有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等上墻公布。其次,采取積極措施確保抓出成效。一是抓責任制的落實。實施行政(審批)許可工作列入干部考核的內容,定期不定期地進行檢查,局領導按照分工,對分管線條及科室負相應領導責任,有關科室負責人對本科室負領導責任,責任到人;二是抓配套制度建設。按照《行政許可法》的精神和國務院的要求,我局進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度》、《首問告知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時辦結制度》等相關工作制度,通過這些制度,進一步規范民政部門的行政許可行為,轉變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風,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三是抓重點環節。從行政(審批)許可的實際看,重點環節是收費依據、收費標準等方面。我市民政系統把收費項目、收費價格和收費依據全部上墻公布,讓辦事群眾一目了然,防止以權、以職、以業謀私。同時,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接受干部群眾的監督。四是抓監督檢查。把是否依法設定行政(審批)許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審批)許可申請、是否依法審查并做出行政(審批)許可決定、是否依法收取費用、是否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等情況作為重點內容進行檢查,發現違法實施行政(審批)許可的,堅決予以糾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從而,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便捷地向民政部門申請行政(審批)許可;使民政部門工作人員能夠進一步樹立以民為本的觀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為服務對象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服務;使民政部門能夠進一步強化廉政建設,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創新審計方法。實行分級管理,以市、縣兩級工會為重點,各司其職,逐步把審查審計延伸到基層;開展分類審計,根據行業、企業,經濟、經費的實際,分門別類,探索審計方法;推進分步實施,堅持對縣級工會“兩年輪審”,對市直大系統、大行業工會制訂分年度審計計劃。加強預算管理審計。市總經審辦要完成好對本級2012年預算執行情況和2013年預算編制的審查審議,嚴把年初預算安排審查、年中預算運行審查、年度預算執行審計“三個關”。同時,開展對縣級工會此項工作的督促檢查。加強對下級工會經費收支審計。2013年,安排對縣、諸暨市、越城區3個縣級工會和若干市直系統工會審計,以及對直屬事業單位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加強專項資金審計。高度關注專項資金特別是中央財政資金的使用情況,對專項資金的分配、發放、使用實施監督審查,確保專款專用。加強對公務經費支出審計。深入貫徹中央“八項規定”及省、市有關規定,關注和分析公務經費支出的渠道和結構,加強對各項公務經費支出的監督。加強審計整改。認真落實全總《工會審計整改督查暫行辦法》,高度重視審計整改落實工作,健全完善審計整改反饋、督查、回訪等制度,確保整改落實到位。
加強基層基礎,進一步促進經審工作規范化建設
抓好工會經審組織建設。按照“三同時”原則,以新建工會組織為重點,配齊配好基層工會經審組織和工會經審干部。認真落實《條例》和省總《實施辦法》,推動縣級工會經審機構和隊伍建設。不斷完善工作制度。根據形勢的發展及時梳理、修訂完善經審制度,逐步建立起一套科學、規范、務實的經審制度體系。2013年,爭取出臺《市工會審計操作規程》。抓好臺賬化管理工作。加大基層工會經審工作推行臺賬化管理力度,全年新增800家,健全工會審查審計檔案,促進基層工會經審工作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加強典型培育和選樹工作。注重分類指導、總結經驗,著力培育和發掘經審工作先進典型,組織開展好全市經審工作“十佳實例”評選。強化目標考核。完善對縣級工會經審工作年度考核標準和機制,突出基礎工作、審查審計和機構隊伍建設,加大考核力度。配合省總做好制訂《縣級工會經審工作規范化建設標準》相關工作。
近年來,縣總工會經審會積極適應新形勢下工會經審工作需要,牢固樹立“領導重視是前提保障,制度機制是基礎保障,能力建設是核心保障”---“三大保障”的工作思路,主動爭取領導重視和部門支持,不斷健全經審工作制度機制,扎實推進經審組織能力建設,切實夯實經審工作基礎,充分發揮了經審組織在“三個服務”中的積極作用。主要作法是:
一、主動爭取領導重視支持
作為工會內部審計監督的經審會,領導重視程度決定著經審組織作用發揮。基于這種認識,該縣經審會把積極爭取領導重視支持作為開展經審工作的關鍵點,以深入貫徹落實省、市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工會經費審計監督工作的意見》和推進經審工作規范化建設的有關要求為契機,認真研究新形勢下工會經審工作形勢與任務、目標與要求、思路與措施、問題和建議,及時向領導搞好工作匯報,定期匯報工作進展,主動爭取主要領導的重視支持。在縣總工會主席的高度重視和支持下,該縣經審工作條件和環境得到了明顯改善。一是在政治待遇上積極落實。按照省、市總關于“縣以上總工會經審會主任按同級副職配備,享受同級副主席待遇,并進入同級黨組”的規定,明確了經審主任的政治待遇。二是在工作環境上不斷優化。改善了縣總工會經審會僅有一名主任“光桿司令”和“無人員、無精力、無經費”現狀,成立了縣總工會經審辦公室,明確了專職工作人員,添置了必要的辦公設施,同時在縣內公開選聘了2名具有獨立審計資格、經驗豐富的特約審計員,充實了工會經審工作力量;三是在組織領導上切實加強。成立了由常務副主席親任組長,經審會主任任副組長的全縣工會經審工作規范化建設領導小組,并將經審工作納入工會重點工作目標實行同部署、同考核;同時支持經審會從縣總本級到基層工會開展全方位的審計監督,并積極在爭取部門協作等方面創造條件;四是在工作經費給予支持。根據上級工會有關規定和全縣經審工作業務需要,將經審工作經費納入了縣總本級年度經費預算。主要領導的高度重視和實實在在地支持,為經審會開展審查審計,切實履行工作職能,發揮審計監督作用創造了良好的條件和環境。
二、著力健全經審制度機制
建立和完善經審工作制度機制,是推進經審工作規范有序開展的必要保障。近年來,該縣經審會認真研究省市總關于經審工作規范化建設的有關要求,不斷完善和健全經審工作制度機制,切實規范審計監督行為,努力實現“標準規范、制度規范、程序規范、臺帳規范”工作目標,有力推進了經審工作規范化建設的深入開展。一是在標準上規范。嚴格對照省、市總《工會經審工作規范化建設標準》,結合本縣實際,制定下發《竹溪縣經審工作規范化達標建設標準》,為全縣各級經審組織開展工作提供了參照和依據;二是在制度上規范。先后建立和完善了經審會議制度、部門聯系會議制度、工作情況通報制度、審查審計回訪制度、跟蹤督辦制度、組織建設“三同步”制度、特約審計員制度、業務學習交流制度、檔案管理制度、信息調研制度等一系列經審工作制度;三是在程序上規范。嚴格對照市總《關于貫徹執行〈工會審計操作規程(試行)〉等六個工會審計規范的通知》文件規定,切實規范全縣工會經審工作程序,著力規范各項審計行為;四是在臺帳管理上規范。制定并下發《竹溪縣工會經審工作臺帳化管理辦法》及《竹溪縣工會審計通知書暨審計報告范本》等,縣總工會經審會積極率先垂范,為基層經審組織建立規范臺帳提供了參照樣本。
三、扎實推進經審能力建設
為摸清我縣經審工作現狀,解決存在的問題,促進我縣工會經審工作的全面發展,按照市總經審辦的要求,近日,我們通過召開座談會和實際走訪的形式,對我縣工會經審組織情況進行了調查。現將我縣工會經審組織建設情況、制度建設情況及存在問題和進一步加強工會經審工作的建議等報告如下:
一、經審組織建設情況
我縣現有經審組織565、經審委員565個。在組建工會或換屆選舉時,經審委員會與同級工會委員會都能做到“三同時”即同時籌備、同時選舉、同時報批。縣總經審會主任由副主席擔任,下設經審辦公室。
二、經審制度建設情況
今年縣總工會分別制定了《關于對下級工會經費審計監督辦法》、《本級工會預、決算審計制度》、《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議事規章》、《經審工作檔案管理制度》、《申報各種榮譽稱號的審計制度》、《經審人員學習制度》、《對下審計整改意見書》,還制定并實施了對基層工會經審工作規范化建設考核辦法。通過各項制度的健全完善來規范工會經審工作,促進工會經審工作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建設。
三、審查審計監督工作
,縣總經審委根據關于《對下級工會經費審計監督辦法》、《工會審計操作規程》和《工會企事業單位財務收支審計暫行辦法》等制度、辦法的規定,分別對縣總本級工會經費預算執行、財務收支情況進行了審計。同時對全縣應撥交工會經費的企業單位的工資總額、應上解工會經費數進行了審查、核定。從審計情況看,縣總工會在促進經費收繳方面采取了積極的措施,經費收入元,上解經費,比上年增長。上年結余元,期末滾存結余元。縣總工會支出結構也逐漸規范合理,財務人員整體素質逐年有所提高,財務管理工作得到了一定加強,法律、法規意識得到進一步強化。
四、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1、工會經審工作還沒有真正得到工會領導的高度重視。安排工會經審主任級別高,懂業務知識、能實際具體操作的專職經審主任少。
2、經審干部隊伍難以適應工作需要。①各單位經審機構多以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的方式設置配備,工作人員兼職過多,精力有限,不能較好的開展經審工作。②工會經審干部不具備會計、審計等專業技能,對工會財經法規制度不熟悉,業務素質較低,難以勝任審計工作。③有的經審干部特別是基層工會經審干部對自身工作重視不夠,責任心不強,不能積極主動開展工會經審工作。
五、做好工會經審工作幾點建議
一、堅持發展為第一要義的科學發展觀,要求工會經費審查工作必須自覺服從和服務于工會工作的創新發展
工會經費審查工作是工會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首要的就是要在工會經費審查工作中牢固樹立發展是第一要義的思想,找準服務科學發展、服務工會工作的著力點和切入點,把握發展規律,創新發展理念,破解發展難題,提高工會經費審查工作的質量和水平,努力推動工會全局工作和工會經費收繳工作又好又快發展。工會經審工作圍繞中心,服務大局認真履行經費審查監督職能,取得了顯著成效,在工會全局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工會經費審查工作與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還存在一些影響和制約工會經費審查工作服務科學發展、服務工會全局工作的體制機制障礙。我們必須站在工會全局工作的高度,把經費審查工作放到工會工作的全局中去認識、去謀劃、去把握,采取有效措施,強化工會經費審查工作,使經費審查工作與經費收繳工作、工會全局工作同步加強、同步推進、同步發展。一是要圍繞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的總要求,主動監督服務工會財務工作,通過以審促收,把該收的經費收上來,促進工會經費穩步增長,壯大工會經濟實力,為工會全局工作的開展提供堅實的物質基礎。二是要認真貫徹“組織起來,切實維權”的工作方針,按照經費審查委員會與同級工會委員會同時考察、同時報批、同時選舉的原則,建立健全基層工會經審組織,重視經審人員的選配,并配備專職經審干部,使工會經費審查工作的組織建設與工會工作的發展相適應。三是要解放思想,進一步創新工會經審工作理論和工作理念。要認真分析工會經費審計工作面臨的新形勢和新任務,圍繞工會經費審查工作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開展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破解制約工會經費審查工作創新發展的難題,進一步明確工會經審工作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工會中的地位和作用。在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積極探索和實踐工會經審工作的新理念、新機制、新方法,不斷推動工會工作的創新發展。
二、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要求工會經審工作必須樹立以職工為本的思想
工會經費審查工作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應堅持以人為本的思想作為經審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并貫穿于工會經審工作的始終,通過工會經審組織代表會員群眾依法履行對工會經費和資產的審查監督,實施從“源頭、過程、結果”的全面審查監督。體現以職工為本的思想,體現對職工的高度負責。因此,一是要切實加大依法審計的力度,堅持把工會全部經濟活動置于工會經費審查組織的有效監督之下,堅持工會工作開展到哪里,工會經審工作就延伸到哪里。二是要大力加強對工會經費和資產的審查監督,保證工會經費及資產的安全、完整和效益,保證工會經費的正確使用方向,把有限的經費用在服務工會重點工作、服務基層工會、服務職工群眾的活動上。三是要加強對工會預決算的審計審查,促進支出結構合理,維護預算的嚴肅性,保證工會重點工作的開展和各項職能工作的履行。同時,要按照“工會經費來自職工,使用面向職工”的原則,合理編制預算,保證工會經費向基層工會和職工群眾傾斜,對列入預算的職工活動費要加強審計監督,確保到位,防止擠占。四是要加強對幫扶資金、送溫暖資金、“勞模三金”等使用情況進行重點專項審查審計,突出專項資金支出是否合規,各項手續是否健全,專項資金是否做到不截留、不挪用、不滯留等重點,規范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真正做到專款專用,把黨和政府以及工會組織對困難職工的關心真正落到實處。
三、堅持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要求工會經審組織切實加強經費審查的基礎工作
從工會經費審查的工作中貫徹落實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這一基本要求,首先,要在提高經審組織的大局觀上下功夫。工會經費審查監督工作,是工會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貫徹工會經費獨立原則的客觀要求,是對工會經費和資產實行民主監督和審計監督的重要方式,是以法治會的重要措施,是工會順利完成各項工作任務不可或缺的重要保證,在工會全局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其次要在加強工會經審干部隊伍建設上下功夫。應把作風正派、原則性強、懂財務和審計業務的專業人員充實到工會經審組織中來,進一步改善經費審查委員和經費審查干部隊伍的專業知識結構,不斷提高專業人員的比例,弘揚“依法、求實、嚴謹、奮進、奉獻”審計精神,努力建設一支政治過硬、作風扎實、業務精湛、清正廉潔的經費審查干部隊伍。同時,要整合工會內部資源,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建立兼職審計員、特邀審計員隊伍,不斷充實工會審計力量。三是,要在提高經費審查人員的素質上下功夫。要加強經審人員崗位培訓和后續教育,鼓勵和支持經費審查人員取得相關資格證書,提高工會審查人員的政策理論水平和業務工作能力,不斷提高經費審查工作水平,為保證工會經費審查工作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四是,要在探索審計方式方法上下功夫。堅持解放思想,更新觀念,認真探索工會經費審查工作的規律,及時總結工會經費審查工作的新鮮經驗和創新成果,著力研究基層工會經審組織不健全,專業人員缺乏、任務重的情況下,如何開展工會經費審查工作的方法和途徑,通過審計方式方式的轉變,推動工會經費審查工作的創新發展。
一、思想政治及業務學習情況
1.積極參加支部學習活動,認真撰寫心得體會。
2.遵紀守法,嚴格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3.業務學習,一是參加公司內部組織的講座和培訓學習。二是通過網絡等途徑及時了解新的財稅法規。
二、工作完成情況
工作主要是三塊:一是財務會計,二是稅務申報,三是統計報表。涉及的公司一是XX公司二是XX公司。具體如下:
(1) 會計記帳,嚴格執行按部門核算和按項目核算。每月填制憑證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
(2)每月合并XX公司及下屬子公司報表,報實業集團當月財務經營狀況表,報金融企業財務快報等系列報表,數量約十幾張。
上述工作下半年由周宇接手,他做完以后我再復核。
(3)年末打印、裝訂憑證以及帳簿等會計資料,配合事務所進行年報預審。
(4)年初填報2014年度決算報表及附表,編寫2014年度合并報表財務報告,并上報實業集團。決算相關的報表需要填報數十張。
(5)每月向西城統計局上報統計財務狀況表、勞動工資表等。年末填報統計年報,年報報表約十余張。
(6)按月計算編制年金繳費表,辦理新員工年金賬戶增加,新員工原單位年金賬戶轉入等事項,另外還有離職員工賬戶托管。
(7)每年填報產權登記表、年檢表,并提交產權登記所需資料文件。
(8)地稅申報工作。自2015年10月起,接手XX公司地稅申報工作。每月計算職工工資個人所得稅,另外負責申報營業稅及附加、印花稅、個人所得稅等地稅稅種。
上面說的都是XX公司的工作。下面主要是XX公司的工作。
(1)會計記帳及編制報表。
(2)每月進行地稅申報,每季度進行國稅申報。每期需填報的申報表約十余張。
(3)每月進行社保繳費網上申報。年初計算下一年社保繳費基數。
(4)每月進行住房公積金網上申報、繳款。
(5)年初年末需準備財務資料配合事務所進行年報審計和稅審,分別出具審計報告。
(6)年初完成了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問題,我們與稅務局反復溝通,并多次提交相關憑證資料。最終2014年度匯算清繳實納稅額為 萬元。
三、其他工作
(1)作為財經優化小組成員,參與撰寫、修改財經優化小組報告。
(2)負責XX公司德合聚富公司會計記帳和納稅申報工作。
(3)參加集團工會審計小組,對集團下屬四家企業進行了2015年度工會審計。被評為XX公司集團2014年工會經審工作先進個人。
(4)其他領導臨時交辦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