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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法業務范圍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基本情況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工作部門。負責貫徹執行中央、省、市等有關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結合地方實際研究制定××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規范性文件;組織、指導、協調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執法工作。依法履行對××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實施對商標、廣告、合同、公平交易行為的監管,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和市場監管等職能工作。全市系統現有行政執法人員____人,全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在編公務員,沒有委托有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執法人員中____人具有大專以上學歷,___人為法律專業畢業。
二、推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的主要做法
××市工商系統開展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工作的基本做法主要有以下幾個環節:
(一)開展執法業務培訓。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以來,市工商局多次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培訓內容包括規范工商執法行為的綜合性法律法規,如《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某省省行政執法條例》、《××市執法責任制工作條例》等,還包括《公司法》、《商標法》、《廣告法》、《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等專門法律知識培訓。培訓由市局、分局、工商所三級工商機關分級組織,全市工商系統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具體指導,市局法規處負責公共和專門法律知識的命題,全市系統統一組織執法人員資格考試。
(二)審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統一執法證件管理。按照《某省省行政執法條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統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證件的通知》和省工商局的規定,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經過相關法律知識和業務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資格;沒有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工商系統執法人員同時還要具備三個條件:
_.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在編公務員;
_.經行政執法資格培訓考核合格;
_.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辦理執法證人員范圍是:經各工商分局初審,市工商局批準,符合規定條件,從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為方便管理相對人識別執法人員的身份,增強行政執法的嚴肅性,保證執法主體合法,經審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合格,報省工商局統一核發了《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證》。
(三)規范執法證件使用,對于因機構改革調整等因素,基層執法崗位和執法人員變更或者調整的情況,市局法規處負責對新增執法人員進行審核,報省工商局考核發證;對調整到其它執法崗位的人員,及時換發證件;對執法違法的人員要及時收回證件,取消其執法資格。嚴格執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做到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亮證執法,落實執法公示制度,統一公示欄設置,將執法人員姓名、照片、胸牌號公示于各級工商機關辦事大廳,方便行政相對人進行監督,將行政執法置于社會各界的監督之下。
三、實行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制度成效顯著
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前,行政執法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執法人員資格不明確;二是執法證件不統一;三是行政執法程序不規范。經過近十年的努力,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在增強行政執法人員素質、規范行政執法隊伍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其主要成效是:
(一)清理了行政執法人員,純潔了執法隊伍,從源頭上規范行政執法。通過審查,清理了大量不符合行政執法要求,不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人員,確認具有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
(二)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對行政執法人員實行上崗前要法律知識培訓、考試,提高了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和行政執法水平,執法違法現象大大地減少了。
(三)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的實行得到了人民群眾的擁護和執法人員的認同。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能夠依法抵制無證執法行為的發生,增強了的執法威嚴,提高了執法的公信力和執行力。
(四)促進了經濟社會發展環境的改善。近__年來,這項制度在工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老百姓中深入人心,從源頭上規范了行政執法,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創造了良好的政務環境。
四、行政執法隊伍管理的做法、經驗
(一)細化績效目標,完善目標管理。圍繞部門職能,科學設置工作目標;圍繞崗位職責,科學設置個人績效指標。將處室與分局的工作目標進行捆綁考核,上下聯動;按照公務員考核規定要求,將個人績效目標考核結果與個人待遇掛鉤,作為干部職工使用、獎懲、培訓以及調整職務的重要依據;嚴格考核“一票否決”目標。通過狠抓績效目標管理制度,鞭策了后進、激勵了先進。
(二)強化執法監督,全程規范執法行為。全市系統局嚴格按照落實執法責任制要求,制定了《××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執法監督辦法》,確立了同級監督原則,建立健全了工商所、分局、市局三級執法監督網絡,每年不間斷地開展常規案卷評查、執法檢查和專項效能監察,定期通報檢查情況,強化內部監督,將違法執法的苗頭消滅在萌芽狀態。為了達到嚴格規范執法,積極預防違法的目的,市局還成立了執法監察隊,除隊長相對固定外,隊員定期從各基層所抽調輪換,為執法監察隊專門配備了錄音、錄像設備和汽車,通過明察暗訪,對全系統每一個所的所務工作、執法情況進行不間斷地巡查。
(三)嚴格過錯責任追究,鞏固執法責任制成果。根據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兌現獎懲,是強化政府責任的重要體現。近幾年,我局嚴明紀律抓查處,制定了《××市工商機關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不斷加大過錯責任追究的力度,使執法行為的規范化程度有明顯提高,違法執法行為有明顯減少,執法形象有明顯改善。具體做法是:
一是針對工商行政執法的實際,突出追究重點。突出三個方面的重點實施追究。抓住群眾舉報、媒體曝光、上級點名以及社會影響較大、危害后果較嚴重等各類違法執法行為從快追究;對行政許可工作中的嚴重違法行為從重追究;對行政收費和行政處罰工作中的違法執法行為從嚴追究。
二是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和經濟處罰并用,嚴格追究手段。在實施追究時,不僅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同時還對違規的執法人員進行組織處理;不僅追究當事人,還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追究相關領導干部的領導責任,凸顯出過錯責任追究的效果。從實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以來,全系統共追究違法執法案件__件,處理責任人__人,其中開除_人,開除留用_人,撤職_人,降級_人,記大過__人,記過__人,行政警告__人,調離工作崗位_人,待崗處理和通報批評、責令檢查、扣發獎金__人。通過真追實究,進一步教育了各級領導和執法人員,一個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圍已逐步形成。
三是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責任追究相結合,強化領導的責任意識。我們將行政機關執法狀況的好壞作為評價其全面工作和主要負責人政績的一項重要標準。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中,特別強調各級領導干部的領導責任,對發生的行政執法過錯,做到對當事人和相關領導干部一并追究。近幾年來,全系統共追究對違法執法負有責任的領導__人。包括分局局長_人,分局副局長_人,科所長__人。四是發揮過錯責任追究的警示作用,舉一反三開展糾錯。對執法過錯實施責任追究后,及時通報在行政執法中存在問題,對相關案例進行了深入的剖析,要求全系統舉一反三,定措施,堵漏洞,為全系統廣大執法人員敲響了警鐘,達到處理一案教育和規范一片的效果,努力從源頭上防止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
五、推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以及加強執法隊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對初次取得執法資格,實行統一考試制度,時間周期過長;二是執法資格考試屬于綜合性考試,對于工商行政眾多執法門類而言,專業性不夠強,崗位特點不突出;三是一次性賦予執法資格,執法證件未設置有效期限,執法資格管理多流于形式;四是執法隊伍中執法人員素質參差不齊,部分執法人員法律素質不高的問題,仍然是阻礙規范高效執法的主要因素之一。
委托行政執法是指行政機關因工作需要等原因委托其他組織以其名義進行執法活動,行為后果歸屬于該行政機關的法律制度。目前,委托行政執法越來越多,在帶來許多便利的同時,也出現了大量問題。本文試對其成因、出現的問題作以論述,并就解決存在的問題提出一些粗淺的見解。
一、委托行政執法的必要性、可行性
(一)從我國目前行政管理體制看,立法工作過于強調“條條”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定的行政執法權往往都要明確由政府某一個具體部門來實施。這樣,制定一部法律、法規、規章,就要新設置一支執法隊伍,造成執法部門林立,執法力量分散。由于各自為戰,分兵把守,每個執法部門都感到執法力量單薄,人員不足,難以形成有效的經常性管理,執法任務難以到位。只能依靠“突擊執法”、運動式執法維持局面。而編制經費的限制又加劇了這種狀況。實行委托執法,可緩解執法力量不足這一問題,加強執法工作,也為社會參與行政管理提供了機會和途徑。
(二)由于計劃體制下的部門分工過細,以部門職能為基礎建立起來的專業化行政執法隊伍開始出現行政效率與效能不高的問題:一是職能交叉、重疊,對同一違法事項,常常出現兩支以上專業執法隊伍重復執法,或者互相扯皮而放任不管的現象;二是行政管理分工太細,專業執法職能過窄,管道路的不管交通,管交通的不管經營,管經營的不管衛生,結果七八頂大蓋帽管不了一頂小草帽。如選擇某些領域如市場管理,城市管理等領域,將有交叉、有關聯的行政執法權集中委托給一個組織實施,就可大大提高行政效率和效能。
(三)一些專業性強、技術水平要求高的執法領域,如環境監理、衛生防疫、動植物檢疫、金融證券管理、高新技術管理等,相應的行政執法部門由于技術裝備、人員素質、經費等方面的限制,執法時常感到力不從心,難以完成擔負的管理職責,實現執法目標。因此,將這些領域的行政執法權委托給相關的組織,由其協助行政執法機關執法,是完成執法事責實現執法目標的需要。
(四)目前,有關組織受行政機關委托進行執法活動是可行的。一是有法律法規規章作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河南省行政機關執法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行使行政執法權”。一些部門規章也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如《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勞動行政處罰若干規定》、《技術監督行政處罰委托實施辦法》等等。二是有大量符合委托執法條件的組織。隨著公共需求的不斷變化,公共事務日益呈現出多樣性和階段性的趨勢,而政府的作用十分有限,大量的非營利性組織活躍于社會公共事務的各個角落、各個層面,以其機構精簡、靈活多變和專業技術性較強來增補政府無法或沒有能力觸及的領域,實施有效的公共管理,提供優質的服務。只要對這些組織的工作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使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完全有能力勝任行政執法工作。
二、委托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委托行政執法,有助于減輕行政機關人手不足和經費緊張的壓力,在節約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方面確實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委托行政執法在實踐中也存在不少問題:
(一)出現亂委托現象。有的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情況下隨意委托其他組織實施執法活動,甚至委托不具備執法資格的企業和個人執法,一些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也加入了委托執法的行列。有的行政機關在實施委托執法時,與受委托的組織之間不辦任何委托手續,僅作口頭交待,或者以內部通知委托執法,有些委托手續存在委托事項和權限期限不明,責任不清的問題,致使執法的隨意性增加,責任難以劃分。
(二)一些受委托組織不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而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執法活動,甚至濫用行政執法權,如某些執法人員辦關系案、人情案,搞權錢交易,中飽私囊。個別執法人員執法不文明,態度冷、硬、橫、沖,對法律法規掌握得不牢不準,對違法行為定性不準,適用法律法規不當,不能按程序辦事,存在畸輕畸重的問題。有些受委托組織坐收坐支罰沒收入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款項。
(三)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組織執法活動監督指導不力。一些委托行政機關委托其他組織執法后,對受委托組織的執法活動不聞不問,放任不管,既不監督,也不進行業務指導,出現受委托組織、不按委托規則辦事以及執法水平不高的現象,影響了行政執法目的的實現,損害了委托行政機關的權威,實際上也是對委托行政機關合法權益的侵犯。
(四)現行有關委托執法的規定不適應行政執法工作的需要。一方面,《行政處罰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對委托行政處罰多數只作原則性規定,并且規定得也不一致,使委托行政機關委托和受委托組織執法時存在很大的隨意性,極易造成亂委托、等違法行為,也難以操作。另一方面,現有法律、法規、規章絕大多數只對委托處罰作出規定,極少對委托執法作出規定,致使行政機關因工作需要應當委托的執法事項缺乏法律依據。如政府處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林權等自然資源權屬爭議時,由于人員不足,經常需委托土地、林業等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土地證書、林權證書也由土地、林業部門辦理,這就與現行規定不符。再之,《村民委員會自治法》規定村委會有義務協助鄉鎮政府的工作,《居民委員會自治法》也有類似規定,這里的“協助”應包含村委會、居委會受鄉鎮政府委托幫助其工作的意思,實際工作中,他們也經常受委托實施計生、建設管理等工作,而村委會、居委會屬于非事業組織的群眾性基層自治組織,這就與現行規定有沖突,另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決;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機關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裁決”。第三十九條規定:“被裁決受治安管理處罰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裁決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受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治安管理處罰,并對處罰后果負責,這種情況符合授權的特征,與行政處罰法有關委托處罰的規定不一致,因此,《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的委托應是授權之意,而不是我們通常意義上所講的委托。由于用詞不準,實踐和理論中常常引起人們的誤解,認為是行政處罰中的委托,產生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
(五)委托行政執法本身也有很大的局限性;受委托組織不具有獨立的行政主體資格,僅是行為主體,委托行政機關仍保留行政主體資格,造成行政主體和行為主體的分離,不利于行政執法權的統一行使。單一委托執法,即某一個行政機關委托一個組織執法,雖然解決了行政機關人員不足的問題,但卻對執法隊伍過多過濫這一問題無能為力。綜合委托執法(在一些特殊地區或特定行業將相關部門的執法權委托給一個執法隊伍實施)只是在一定程序上緩解了執法隊伍過多過濫,重復執法等問題的嚴重性而已,并沒有真正解決這些問題。
三、對策
要解決委托行政執法中的諸多問題,需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委托行政執法要遵循一定的原則
1.合法原則。行政機關進行委托,必須有法律、法規或規章的明確規定。沒有法律、法規或規章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不得自行委托事業組織實施行政執法行為。同時,行政機關必須在其法定權限內進行委托,不屬自己行使的職權不得委托,否則,委托無效。另外,合法原則也意味著受委托的組織必須是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不得將執法權委托給其他組織或個人行使。
2.效率原則。這一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行使其職能時,力爭以盡可能快的時間,盡可能少的人員,盡可能低的經濟耗費,辦盡可能多的事,取得盡可能大的社會、經濟效益。具體到行政執法委托上,就是委托要有助于緩解委托行政機關的工作壓力,增強委托行政機關的執法力量,加大執法力度,要有助于行政機關及時有效地完成執法任務,實現執法目標。如果委托導致人、財、物重復投入,執法環節增加,就不符合效率原則。
3.主體唯一原則。行政機關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執法行為后,雖然受委托組織沒有取得行政主體資格,行政主體仍是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執法活動的行為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但行為主體已是受委托組織。在這種情況下,受委托的組織實際上相當于委托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唯一的區別就在于受委托組織是獨立于委托行政機關之外而存在的,而內設機構完全依附于委托行政機關,沒有獨立性。在執法活動中,受委托組織的執法人員要向行政相對人同時表明自己是該組織的工作人員,而該組織受相關行政機關委托行使行政執法權。
4.公開原則。委托行政執法中的公開原則主要指委托依據,委托關系的主體,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均應以一定方式向社會公開,允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一定方式獲取、查閱或復制。行政相對人掌握了委托行政執法的情況,不僅有利于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利于監督和制約委托雙方的行為,而且有利于獲得社會公眾對委托的認同和感知,方便受委托組織執法。如果委托的相關情況不為社會公眾知曉,往往會帶來許多弊端,得不到行政相對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達不到委托的目的。
(二)規范委托行政執法的程序,并嚴格按程序執行。包括委托行政機關與受委托組織簽訂委托書、委托書的備案和公布、委托行政執法的實施和具體行政行為備案等。
1.委托書的簽訂。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組織應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行政執法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⑴委托機關和受委托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⑵委托依據;⑶委托范圍;⑷委托期限;⑸法律責任;⑹其他需載明的事項。
關于委托依據,既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有關委托行政執法的規定,也包括行政機關據以進行執法活動的法律法規規章。關于委托范圍,包括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前者指委托行政機關委托受委托組織干什么,后者指受委托組織辦理委托事項時擁有多大權力,能行使哪些職權。例如,對違管理秩序、市容環境綠化和道路設施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或者其他違法行為實施處罰;征收行政事業性收費;行政審批,等等,即屬委托事項;至于立案(受理)、調查取證、審查、批準或同意,罰款或收費的限額,處罰的種類,決定處罰或建議處罰,送達執法文書、執行執法文書等,則可成為委托權限。
委托期限,應當合理確定,沒有委托執法經驗的,一般不應過長,以半年或一年為宜;經實踐條件成熟的,可長期委托。不過,無論是長期還是短期,期限應當明確,要寫明起止日期。
法律責任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包括承擔行政復議被申請人的責任,行政訴訟被告的責任,承擔違法實施行政執法行為引起的行政賠償責任等。受委托組織必須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在委托范圍內和委托期限內實施行政執法活動,如果以自己的名義或者超過委托范圍和期限進行執法活動,或者將行政機關委托的行政執法權再委托給其他組織或個人行使,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擔。委托行政機關負責對受委托組織的執法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受委托組織違法或者不正確實施行政執法活動的,委托行政機關有權予以糾正并可以暫時部分或全部終止委托或者變更委托;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執法人員超越委托范圍或存在重大過錯實施行政執法行為而造成損害引起行政賠償的,委托行政機關有權對其行使迫償權。委托機關應經常對受委托組織的執法工作進行指導,但不應干涉其正常工作。
其他需載明的主要有:備案問題,委托書應載明受委托組織應在處理完畢委托事項后規定期限內將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決定書等執法文書報委托行政機關備案。委托書應當寫明簽訂日期。雙方蓋章之日起委托書生效。
2.委托書的備案和公布。委托書生效后應當報上一級行政機關備案,并在委托行政機關的轄區內各社會公布,讓社會公眾知曉,便于接受社會監督和取得公眾支持。
3.委托行政執法的實施
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執法人員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同時說明受行政機關委托進行執法。如果委托權限僅僅是立案(受理)、調查取證、審查,則受委托組織的執法人員將事實調查清楚,審核完畢后,應將案卷材料移送委托行政機關作出處理,而不能進一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若受委托組織取得了完整的行政執法權,只要受委托組織的負責人簽署同意意見,就可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不需要報委托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批準。例如,委托行政機關將包括作出處罰決定在內的完整行政處罰權委托給受委托組織行使,而受委托組織對一違法行為調查完畢后認為應當給予罰款200元的處罰,在這種情況下,受委托組織的負責人同意后,即可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蓋委托行政機關的印章;如果受委托組織僅僅取得了提出處罰建議的權力,則只有將罰款200元的建議報委托行政機關的負責人審核批準,才能作出處罰決定,這時,行政處罰決定權仍在委托行政機關手中,并沒有委托給受委托組織行使。
4.具體行政行為的備案
受委托組織被行政機關委托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受委托組織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相關材料以及承載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報委托行政機關備案。備案的作用在于,一是委托行政機關可以及時掌握受委托組織執法的有關情況,便于總結經驗和研究存在的問題;二是如實統計并及時向上級行政機關上報行政執法活動中的重大情況;三是便于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組織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及時發現并糾正違法或不正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案件。
(三)努力提高受委托組織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牢固樹立公仆意識和服務意識,做到文明執法、熱情服務。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法制培訓教育,充實法律知識,增強法制意識,提高執法水平。同時,實行嚴格的執法準入制度,達不到應有法律業務水平者不能取得行政執法資格。
(四)加強對受委托組織的監督和指導。發現違法或不當之處,應責令其糾正或予以變更、撤銷。同時,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必要時,可以終止委托或變更委托。另外,還應加強司法監督,建立完善監督受委托組織執法行為的司法監督體系,將其行為納入司法審查范圍。委托行政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要經常對受委托組織的執法人員進行工作指導,幫助解決工作中的熱點、難點問題。
(五)在有關法律法規中明文規定委托范圍和委托程序,減少委托執法的隨意性。同時,要在立法上承認政府可以委托其部門處理相關事情,對村委會、居委會,也應明確其可以受鄉鎮政府委托執法的地位。
(六)要解決一方面部分執法部門人員不足,另一方面執法隊伍過多過濫,重復執法的怪現象,在暫時難以改變法律法規林立導致的執法部門,執法隊伍過多現象的情況下,可以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為基礎,推行相對集中行政執法權制度。
參考文獻
1.《行政程序法論》作者:金國坤中國檢查出版社2002年
2.《行政處罰法通論》作者:鄭水泉沈開舉中國公安大學出版社1996年
3.《中國行政法學前沿問題報告》作者:張步洪中國檢查出版社2003年
[關鍵詞] 林政資源管理 體系建設 采伐限額 林地保護
林政資源管理體系的建設,關系到我縣林業建設和發展綠色產業能否順利實施,同時,也是林業部門社會形象的直接體現。因此,必須要不斷加強和改進林政資源管理工作,特別對森林、林木及林地管理,進一步規范森林采伐、木材運輸、經營加工和林地管理辦法,提高全縣森林資源監督、監管和打擊林政犯罪的能力,為保護森林資源和建設生態縣服務。
1 林政資源管理體系建設現狀和主要成績
林政資源管理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相關法律行使職權的法定工作,涵蓋了森林采伐限額管理、林政執法與木材流通監督檢查、木材經營監督管理和林地林權管理及林權糾紛調處等內容,它關系到林業發展全局性、根本性問題。目前,已全面實行和完善森林限額采伐、憑證采伐、憑證運輸和森林、林木、林地依法登記辦證、征用占用林地審核等一系列有效的林政資源管理制度。
1.1 林政管理工作機構逐步完善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都設置了森林資源與林政管理的專門機構,基本形成了林政管理網絡體系建設,建立了一支較為穩定的林政管理隊伍。設置有林政科、森林資源管理站、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隊、林業綜合執法隊、森林分局各1個;木材檢查站2個、森林派出所2個、基層林業站14個,從業人員達89人。
1.2 從1987年開始實行森林限額采伐制度
在總結“七五”采伐限額管理經驗的基礎上,從“八五”開始對森林采伐消耗實行全額管理、分項控制,嚴格按照森林資源現狀確定年合理采伐量,把商品材、農民自用材、增殖業用材、生活用材、工副業用材等所有采伐消耗都納入森林采伐限額管理中。“九五”期間,有效實施了森林采伐限額的森林消耗結構和森林采伐類型“雙控制”的管理模式,使我縣森林采伐限額的編制和管理更科學、規范,為“十五”期間實現由采伐利用天然林為主向采伐人工林為主的戰略轉移打下良好的基礎。憑證采伐林木、憑證運輸和憑證經營(加工)木材,以及與采伐限額管理相關的制度和措施進一步健全。根據《福建省森林采伐限額編制管理辦法》、《福建省林木采伐管理辦法》、《福建省伐區調查設計管理及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和《伐區調查設計成果送達林權單位公示和審批告知制度》等規定,把管理工作的重點轉移到山上、放在源頭,進一步加強采伐限額管理、伐區設計管理、伐區作業質量管理、木材流通和經營加工管理,全縣森林資源消耗得到了有效控制。
1.3 林地管理逐漸走上正軌
林地是森林資源的主要組成部分,是發展林業的基礎。林地管理是林業各項工作的前提和基礎,《森林法》、《森林法實施辦法條例》的頒布實施以及國發明電[1998]8號、國辦[1999]9號文件的下發,進一步明確了征用占用林地的審批程序和林業主管部門管理林地的職責權限。縣級林業部門嚴格控制林地向非林地逆轉,組織編制全縣林地保護利用總體規劃,并認真落實林地保護制度,按照《福建省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等規定,根據法律法規,嚴把征占用林地審核關,嚴格程序辦事,使林地保護管理逐步加強,初步走上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至2005年依法辦理75起占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共征收占用林地面積976.8038公頃,征收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復費1236.9963萬元,征占用林地依法審核審批率達100%。
1.4 林權頒證工作深入開展
林權是指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林權證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的法律憑證。《森林法》、《森林法實施辦法條例》的頒布實施,為林權登記提供了可操作的法律依據,特別是國家林業局頒發了《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工作辦法》等部門規章,使林權管理逐步加強。福建省人民政府發出了全省集體林林權改革指導意見,明確用3年時間,基本完成集體林林權制度改革任務,實現 “山有其主、主有其權、權有其責、責有其利“的目標,建立完善經營主體多元化,權、責、利相統一的集體林權經營管理新機制。
1.5 林政執法成效明顯
十多年來,隨著森林資源林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度的不斷健全和完善,林政執法隊伍的素質和依法行政水平進一步提高,林政執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至2005年底,我縣依法查處了大批破壞森林資源林政案件1多萬起,案件查處率達95%以上,收繳木材1.312萬m3,為國家挽回直接經濟損失5700萬元。
1.6 木材檢查站建設初具規模
森林必須憑證采伐和運輸,木材運輸管理監督成為林政管理重要一環。全縣木材檢查網絡初步形成,經福建省人民政府批準,全縣現有2家林業檢查站,每年查處案件1000起左右,處理違法運輸木材近0.5萬m3、竹材約60萬根以及一大批野生動物,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約2500萬元。其中,大目溪林業檢查站還被評為“省文明林業檢查站”。實踐證明,我縣林業檢查隊伍是一支執法嚴明、作風過硬的隊伍。
1.7 林政管理網絡系統建設已進入起步階級
為積極探索適應閩侯縣森林資源和林政管理要求的新路子、新模式,利用現代信息科學技術,實現森林資源林政管理工作的科學化、信息化、現代化,為強化森林資源監控手段,提高林政管理水平,從2002年開始,采取“先試點后推廣,軟件開發與應用同步進行”辦法開展此項工作,試點著手研制開發“森林資源林政管理信息網絡系統”軟件,相繼開發并投入使用的信息系統有伐區調查設計管理、采伐運輸辦法管理、伐區林木采伐管理、森林資源數據更新管理等系列軟件。經過一段時間的運行,各系統穩定可靠、大大提高了林政管理工作效率,減輕了管理人員發證、統計的工作量。
2林政管理建設的主要問題
2.1 采伐管理不夠規范
采伐限額管理還不規范,森木采伐、設計、審批、驗收不夠嚴,存在亂砍濫亂伐現象。在林區必然存在著零星盜伐現象,特別是林木管護承包后,監守自盜問題較為突出。木材稅費過重、產銷區森木材價格倒掛,是導致伐區超界、過量采伐的重要原因。一些地方,尤其產銷結合部和縣際邊界地區的伐區濫伐現象比較嚴重,個別商品材伐存在設計前偷砍一點、設計時少算一點、采伐時多砍一點的問題。
2.2 林地管理把關不嚴
在林地管理方面,個別把關不嚴,地方保護主義意識較濃,不同程度上存在未批先占或邊批邊占現象,也有不批也占的現象,甚至個別地方領導出面干涉,使林業部門壓力增大,處理案件困難。
2.3 林政管理手段落后
由于資金投入渠道沒有理順、建設資金嚴重不足等原因,我縣林政基礎設施建設滯后,辦公設施、辦案設備短缺,技術裝備簡陋,工作效率低。林政管理手段落后,適時監督實效不高,不能適應新形勢要求,致使一些案件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查處。計算機技術在森林資源管理中的應用普及率不高,微機建檔不普遍,這與新世紀林業跨越式發展的形勢極不適應。
2.4 非法運輸現象嚴重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特別是交通運輸業的發展,木材檢查站布局不合理的矛盾越來越突出,不能充分發揮應有作用,木材流通環節丞待規范。一些木材經營者借助黑勢力,在木材檢查站沖關沖卡,流通領域打黑除惡、清理整頓勢在必行。車輛改裝為路上偷運、逃脫檢查創造條件。特別是鐵路線長及水路運輸無法檢查,無證運輸木材現象比較嚴重。
2.5 森林資源監督不到位
隨著國家對生態環境建設的高度重視和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森林資源監督工作還不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存在著許多必須認真研究和切實解決的問題。一些鄉鎮領導對森林資源管理工作重視不夠,責任不明確,監督不到位。基層森林資源林政管理人員指導思想不端正,法律意識淡薄,素質較低,作風不扎實,對新形勢缺乏認識和研究,工作不主動。監督體制不順,制度建設亟待進一步建立和完善。
2.6 林業管理部門內部執法機構多
全縣林業主管部門共有18個機構在行使行政處罰權,執法人員多,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執法力量配置不合理,給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機,不能形成有效的打擊合力,不利于維護正常的林業生產秩序。各執法機制的職能相互交叉,嚴重損害了林業主管部門的執法形象。
3林政資源管理體系建設的內容
3.1 林政執法能力建設
整合執法機構,適當集中行政執法權。全面提高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的政治素質、法律素質和執法水平,加大林業執法力度,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專項打擊活動,嚴厲打擊亂砍濫伐林木、亂墾濫占林地等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建立健全重大森林資源破壞事件應急處理機制,確保對破壞森林資源的事件在第一時間得到有效處置。通過技術裝備建設、隊伍建設以及制度建設,不斷提高林政綜合執法能力。
3.2 林政信息管理系統建設
運用計算機信息管理技術,建立全縣林政管理業務信息網,制定系列數據、信息標準(類型、格式、交換等),開發“三證”、資源監督、林地林權管理和林政案件稽查等管理信息系統,規范林業行政管理綜合業務管理信息網。進行林政信息采集、傳輸和處理能力建設,建立林政信息管理數據庫,建立數據庫管理系統。規范森林資源與林政管理的行政管理方式和信息系統建設模式,將區域的森林資源采伐限額管理及“三證”發放等融入統一的管理信息系統。
本著節約的原則,充分利用現有和其它投資建設渠道的資源,林政信息管理的硬件系統省級配備微機、數字備份設備、報表打印機和ADSL網絡接入系統,縣級硬件系統配備微機、票據打印機、報表打印機和MODEM(或ADSL網絡接入系統)等。
軟件系統建設遵循“立足生產,服務管理”的原則,縣級林業局林政管理信息系統主要通過WEB服務為瀏覽器,獲取有關采伐限額指標的分解和本局采伐限額的使用情況;錄入采伐、驗收、運輸臺賬,向省廳發送發證請求信息,查詢允許信息,計算機打印、發放采伐證、運輸證和木材加工證;實時生成本局各類采伐、驗收、運輸統計分析報表。這些信息是掌握森林資源動態變化和林政管理情況,進行宏觀調控、規劃決策的依據。
3.3 加強林地保護管理建設
縣林業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發明電[1998]8號文,特別是要按照新修訂的《刑法修正案(二)》,以及對毀林開墾和亂占濫用林地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和要求,進一步加大林地保護管理的執法力度,堅決依法查處毀林和亂占林地行為。要嚴格把好各項建設占用林地的審核關,凡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而擅自使用林地的,要依法查處,不得發放林木采伐證,如發現擅自采伐林木的,按亂砍濫伐依法予以嚴肅處理。對蠶食林地、毀林開墾,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等違法行為,堅決從嚴查處,構成犯罪的,一定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一步完善林業有關征占用林地的法律、法規。
3.4 采伐限額分區施策、分類管理
對公益林,堅持以發揮生態效益為主,嚴格限制采伐方式和強度;對商品林中的天然林,要嚴格按照有關規程進行采伐利用,禁止違規設計、違規采伐;對商品林中的人工林,采伐管理要依法放活,采伐年齡可以由所有者自行確定,并優先滿足采伐指標;對達到一定規模的工業原料林,除按照經營方案滿足所需限額指標外,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實行單列,上年度節余的,可以結轉下年度使用。另外,對天保工程區內的人工林及非公有制造林的采伐政策也要有所區別,做到寬嚴適度,依法滿足采伐利用的需求。
3.5健全森林資源綜合監測系統,提高森林資源監督管理水平
為了滿足當前林業發展的需要,縣林業局應設置專業調查設計隊伍,切實承擔起全縣森林資源和生態狀況綜合監測的任務。為林政管理提供全面的森林資源基礎數據和提高森林資源監測管理水平,充分利用現代高新技術,改善技術手段和方法,利用地理信息系統技術、遙感技術和計算機網絡技術,集森林資源監測與管理等各類必需的信息,實時更新各類森林資源基礎數據,實現多方位森林資源信息的多用途分析和綜合利用,形成森林資源管理的信息化和網絡化,為林業信息化建設和管理提供森林資源基礎數據平臺,為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提供信息查詢、數據更新、分析評價、輔助管理、輔助決策等服務,為林政管理提供及時、科學、準確的依據,提高資源林政管理的現代化水平。
4結論
隨著林業改革開放步伐的加快,為適應形勢的發展和新時期的要求,必須加強對林政資源的管理和監督,勇于開拓,積極探索,進一步提高管理水平,使森林資源得到有效的保持、更新、培育、利用,使林政管理工作更上新臺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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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法上訪的成因涉法上訪的形成原因多種多樣。透視近年來所發生的涉法上訪案件,筆者發現引發涉法上訪案件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一)地方政府部門出臺的政策與現行的法律、法規相抵觸。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為保證國家各項事業得到健康、持續、快速發展,人民的生活更加富足、殷實,國家在政治、經濟等領域的政策不斷調整和出臺。為使國家各項政策在基層得到更為有效的貫徹落實,地方各級政府部門也相繼出臺了一系列與之相配套的操作性強的實施細則。勿庸置疑,這些細則的制定,為國家政策在基層的落實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其中也不乏有些沒有從實際出發,甚至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成為引發涉法上訪的重要因素之一。如**年,在貫徹中央關于在農村實行土地承包“大穩定,小調整”的政策時,某基層政府出臺了一個文件,其中規定出嫁女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戶口遷到男方,不得在原藉分有土地。在當年當地由此引發的上訪案件占上訪案件總量的30%。(二)政府部門沒有依法行政。政府部門沒有依法行政,行政行為不規范,是引發涉法上訪的又一重要因素。我們黨政機關有些工作人員對國家政策法規理解不夠,掌握法律法規水平有限,辦事違背客觀實際,既有好心辦壞事的,也有純為撈取個人政績或一些小團體利益,不依法行政的,引發上訪事件.
如**年9月,某鎮一些干部為了能夠順利完成教育附加費的收繳任務,籌齊該鎮教育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資金,在開學之際擅自到學校去收取,并要求學生家長須在交清教育附加費后,方能為學生繳費注冊。有個別下到該鎮的縣干部不負責任地說鎮政府收取該費不合法,致使300多名群眾到鎮政府集體上訪。后經該鎮書記耐心向來訪群眾說明并提供收取該費依據,并為“搭車收費”這一錯誤收費方式向群眾致歉,再向群眾說明近幾年來該費的用途及支出情況,終于讓來訪群眾心平氣和地回去。其實我們在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欄目及其他電視臺的相關欄目,一些政府部門為了給農民修建飲水工程、搭橋鋪路等公益事業,違法集資引發的涉法上訪事件也并不鮮見。又如某鎮在**年上報農民年人均純收入時,違反《統計法》的規定,擅自做大數字,無形中提高了農民年上繳“三提五統”的任務指標,在實際上增加了農民負擔,引起農民不滿,同年10月,近2000多名群眾來到鎮政府大院集體上訪靜坐。政府部門不依法行政帶來的嚴重社會后果,應該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了。
(三)政法機關執法不公,執行不力,作風不實。政法機關是國家法律的執行機關,其執法是否公正、有力,直接影響到國家法律的貫徹執行水平,影響到法律的權威性。當前,我國政法機關總體來說是好的,但也還存在著執法不公、執行不力、執法作風不實的現象,成為引發涉法上訪的另一個重要因素。如某縣法院原經營一礦井,在中央頒布了禁止政法機關參與各種經商活動的文件后,將礦井轉給該縣企業局下屬的礦業公司經營。因礦井出現全面跨塌將至報廢,在無資金投入的情況下,礦業公司將礦井以承包方式交由某投資商經營,并依法簽訂了有效協議。之后,該投資商按協議要求完全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南丹“7.17”礦難發生后,全區礦山停產整頓,該礦井也被迫停工,該投資商依然自覺承擔守護礦井義務,望有一天在礦山政策允許的情況下,能收回先期投入的100多萬元成本。忌料一日,該縣法院卻以礦窿主身份給投資商發來通知,要求投資商將該礦井及現有設備交由毫不相干的另外一人接管,投資商不同意。之后某日,該縣法院、企業局、礦業公司領導置原投資商與礦業公司簽訂的尚未失效的協議于不顧,擅自帶領數十名法警,到該礦井撬鎖破門強行接管礦井及其設備財產,并在15日后將礦井轉讓他人。投資商在礦井被非法強行奪走、巨額銀行貸款無法償還之下,意欲攜雷管炸藥與縣法院同歸于盡,幸被同事親友阻攔,并通過到司法行政部門進行法律咨詢,隧打消過激念頭。為此,投資商數十次到縣、市政府、人大部門上訪,至今未果。又如中央臺“今日說法”欄目說到一個案例,某村民與該村委會簽訂十畝沙地的承包合同。
在該村民的精心經營管理下,承包沙地變成了一塊土質較好的土地。該村民在承包地上種植了桃樹。桃樹眼見收成,村委會以原承包金低,且該村民沒有按時繳納后兩年承包金為由,組織村民小組開著鏟車,將桃林鏟為平地,并將該地承包給另一戶人家作沙場賣沙之用。為此,該村民訴諸法院要求村委會賠償各種經濟損失,一審法院判令村委會賠償該村民各種經濟損失13萬多元。村委會不服一審判決進行上訴,二審維持原判。但村委會遲遲沒有履行判決。該村民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上訪法院300多次未果之后上吊自盡。再如某移民點一年界50的婦女去山上砍柴,被鄰村一青年男子,后到派出所報案。派出所沒有及時前往現場提取證據,也未作或告知當事人做好相關的證據保全工作,后雖將犯罪嫌疑人拘捕并進行訊問,但僅憑嫌犯的矢口否認,便將嫌犯釋放。最后嫌犯反以該婦女侵害其名譽權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受害人為此多次上訪于縣公安與人大部門之間。這些案件,都說明了我們政法機關存在著執法不公,執行不力,執法作風不實的現像,并引發系列上訪案件,造成嚴重社會后果。(四)上訪人員法律素質不高,法治意識淡薄。上訪人員法律素質不高,法治意識淡薄也是引發涉法上訪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涉法上訪案件中,有部分當事人他們有著合理的要求,但因為法律素質不高,不懂上訪,違法上訪。如某礦職工因企業破產問題,要求政府部門給予合理補償與妥善安置,組織了1000多名下崗職工到市、區政府上訪,人數多,滯留時間長,嚴重影響了社會的正常秩序。也有的是法治意識淡薄,不尊重法律,不遵守法律,依靠宗族勢力,無理取鬧,尋釁滋事,違法上訪。此類情形的案件,在農村顯得尤為突出。如某村兩自然屯產生一土地糾紛,一方訴諸法院,法院作出該土地權屬歸其所有的判決。
另一方仗著人多勢眾,揚言不管怎樣,該土地必須歸其所有,法院不判給,就搶要、打要,并多次聚眾鬧事,數次組織人員到鄉、縣政府上訪靜坐,要求政府重新確認該土地權屬。(五)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制度不完善,同樣是引起涉法上訪的重要因素之一。筆者在走訪檢察部門時,檢察院的同志反映,有很多法律法規的實施規則中,告知義務、范圍狹窄,沒有從有利于公開、公平、公正處理問題的原則,去規定相應的告知制度、告知范圍、告知機關、告知形式、告知對象、告知期限,使當事人不能了解其所要求處理問題的進展,不能及時履行法律賦予的監督權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并引發涉法上訪案件。如《刑事訴訟法》及公檢法對該法各自制定的實施細則中,對作出不批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立案決定等,都未規定將這一司法行為告知被害人或控告人,使當事人無法對可能產生的錯誤的刑事訴訟行為行使申訴,導致有的當事人對此缺乏理解,采取極端行為或產生數次涉法上訪。如某檢察院控申部門受理一起故意傷害(致)死案的控告,在辦理中得知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依法取保候審且該案該檢察機關已在審查批捕當中。因法律未規定取保候審要告知控告人,控告人幾次上訪不知何故也未知此情況,故再上訪檢察機關并聲稱司法人員在處理該案中可能有枉法行為,希望監督查處。弄清事實后,該院接待員如實告知,并著重解釋了取保候審決定法定的告知對象、被取保候審人的刑事訴訟的責任與自由人的區別、適用法條。至此,控告人不再上訪。
又如,檢察機關在刑事立安監督中,發現由于大量刑事案件的并發、警力不足、經費缺乏,一時無法結案,而法律又未規定立案決定要告知控告人,大多數控告人在長時間未獲知案件查處的情況下,不得不多次上訪或越級上訪。而上訪時因立案行為告知對象不附合,有時因此被拒絕回答,或是以案件機密為由被拒絕答復,因種種情況未得到合理答復,使控告人不得已數次上訪于各機關之間。二、影響涉法上訪案件辦理質量與效率的因素由于以上種種原因,引發多起涉法上訪案件。針對這些案件,我們必須作出及時妥善處理,否則將會產生嚴重社會后果。當前影響涉法上訪案件辦理質量與效率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一)思想因素:對涉法上訪工作重視不夠,沒有從政治高度去抓好涉法上訪工作。我們的一些同志,沒有充分認識到涉法上訪與穩定的關系,沒有認識解決涉法上訪問題,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實現執法為民的重要舉措,對處理涉法上訪問題的組織領導工作抓得不緊,沒有建立健全涉法上訪常規性工作機制;重大涉法上訪案件預警不力,不能做到早預防、早發現、早處理;對發生的涉法上訪具體個案處理,擺官老爺態度,不深入基層了解情況,不依法依規辦理,而是辦人情案、關系案,誰出的錢多就往誰邊倒;面對一些涉法上訪群眾,工作人員態度馬虎,方法簡單粗暴,不僅不能及時有效解決問題,反使事態進一步惡化。正是因為對涉法上訪工作重視不夠,群眾觀念弱,服務意識低,直接影響了涉法上訪案件處理效率。(二)素質因素:上訪人員法律素質低,工作人員業務素質不強。有相當涉法上訪人員因為法律素質低下,他們對案件的處理結果,合意的就執行,不合意的就拉倒,你說你的,我的,致使案件處理一波三折,阻力大,執行難。如某生產隊在一荒坡上種植了將近25年面積280多畝的杉木林,因異地移民搬遷進來,需要征用那片土地。鄰村某自然屯認為該地為本屯集體所有,因其從一開始就持有該地的土地使用證。雙方爭持不下,要求縣政府給以處理。縣政府按照農村土地政策“誰經營,誰受益”的原則,作出該片林地權屬歸種植杉木林的生產隊的處理決定。該自然屯群眾就是不服,依仗人多勢眾,組織數百人將該杉樹全部砍光。再是工作人員當中,部分人員的文化、法律、政策水平跟不上工作需要,政治思想素質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