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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于2013年中南民族大學的調查數據,在André Hansla(2011)進行的關于對環境政策措施與價值觀的關系研究基礎上,在心理學的研究范式上,加入社會學和經濟學的研究觀點,研究環境價值觀中的大學生個人利益價值對環境保護行為的影響因素。本研究通過以大學生團體為基礎,從利用社會學與經濟學的角度為心理學關于環境意識與環境行為之間的相關系數的研究提出了新的思路。
關鍵詞 :環境意識;個人利益;環保行為;環境成本
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條件,每個人都有與生俱來的享有適宜環境的權力。對環保問題影響因素的分析對公民來說,既是依法維護自身在環境問題上應當享有的權益的需要,也是環保運動得以持續進行的內在動力基礎。同時,對于環境保護問題的研究有助于探討促進個體參與環境保護行為的方法,從而有利于人們對環境問題的解決與環保行為的實施,同時為環境問題的解決提供新的思維方式與解決途徑。
環境保護行為的研究在國外早在20世紀80年代就已經展開,有三種基本理論。第一種是德國學者Diekmann和Prei?sendorfer(1992)提出的“低成本理論”。第二種是美國學者羅納德·英格爾哈特(In?glehart)提出的“ 后物質主義”價值觀(1977)。第三種是施瓦茨(Schwartz)的“規范—行動”模型,認為人們的認知方式即對環境問題的歸因是影響環境保護行為的因素。
國外早期的研究都將環境保護行為作為環境意識或環境態度的重要維度。但是國內由于關于環境行為或環境意識的測量爭議較多,因此關于環境保護行為的研究比較零散,但總體上這方面的研究已具備一定規模。國內關于環境保護行為影響因素的研究主要是年齡、性別、文化程度、家庭所在地等人口學資料對環境保護意識水平的影響,進而研究環境保護意識對環保行為的影響。
綜合文獻發現,研究者關于環境保護問題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實證研究仍有一定的局限性,仍需進一步完善。社會在發展,人們的觀念也在悄然改變。因此,關于利益價值對于環保行為的影響應當進一步研究。
一、概念界定
環境意識是一個哲學概念,是人們對環境和環境保護的一個認識水平和認識程度。也就是說,環境意識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其一是人們對環境的認識水平,即環境價值觀念,包含有心理、感受、感知、思維和情感等因素;其二是指人們保護環境行為的自覺程度。這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環境保護行為也稱“環境友好行為”或“環境適宜行為”。簡而言之,是指個人或者團體參與環境保護的行為。本文所指的環境保護行為是指個人發生在日常生活中作出的有利于環境的各種行為,比如節能、節水、節電、垃圾處理等,簡稱為日常型環境保護行為。環境行為可以分為兩個行為領域:私人領域和公共領域。私人領域環境行為,是指個人在私人領域內,無需與他人直接互動時采取的正面的環境行為,如清洗餐具時的節水習慣、購買環保型洗衣粉、廢舊電池放到回收處等。而公共領域的環境行為是指個體處于一定的社會情境之中,有他人在場,并需要與他人直接互動時采取的正面環境行為,如與他人討論環保話題、參與環保社團或環?;顒?、為了環境問題進行上訪、投訴等。
本文中個人利益表示在有環境行為產生時,個體在此類行為上要付出的總代價和總收益。其中按來源分類包括直接利益和間接利益。按利益本身的性質分類則分為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而我們本次研究的主導在于探討大學生個人直接利益對于大學生環境行為的影響。
二、調查與研究方法
1.問卷編制與修改
問卷總共包括4 部分,人口學資料(性別、年級、生源地、家庭經濟水平等7方面)、環保行為(私人領域的環境行為、公共領域的環境行為)、環境意識(環境知識、環境價值觀、環境保護態度)、利益成本。問卷的題目類型為封閉式問題,環保行為部分的回答方式:經常如此、偶爾如此、從不如此,分別賦值3分、2 分、1 分,而環境意識(參考NEP 量表)、環境成本(André Hansla,2011)部分的回答方式為Likert 5點量表式。
問卷初步編制完成之后,先發給了60名大學生進行預測。在預測問卷回收時請求被試提出修改意見,然后針對回收的問卷利用spss16.0統計分析發現整體信度為0.569偏低。隨后借助統計分析工具對問卷進行調整修改,最終確定環境行為部分包括7題、環境意識包括16題、利益成本包括5題。
2. 問卷發放與回收
問卷經過修改之后,重新選取被試進行第二次問卷的發放。本次被試為中南民族大學學生,共發放問卷200 份,有效回收問卷194份,有效率97%。
3.結果分析
私人領域環境行為平均分(2.465)明顯高于公共領域環境行為得分(2.146),且通過T檢驗顯示大學生在公私不同領域中的環境行為具有顯著差異(p=0.000)。即大學生更多地在私人領域中從事環境友好行為,較少從事公眾參與意識的公共領域環境行為。可見,目前大學生的環境行為具有選擇性。
表2為私人領域的環境行為、公共領域的環境行為、環境知識、環境價值觀、環境態度和直接成本的平均值、標準差,以及各變量間的相關系數??梢钥闯霏h境保護意識與環境價值觀有較好的負相關(-0.629)和環境態度有較好的正相關(0.642),但是直接成本與其他因素的相關系數不顯著,結構效度一般。在環境意識的問卷中,數據表明大學生的環境意識較高,即在除了行為外,大學生對于環境行為的認識和評估是處于較高的水平的。
在日常生活中,數據表明私人領域的環境行為明顯比公共領域的環境行為發生的頻繁。雖然從其平均值無法直接看出,但從其標準差可以看出私人領域的環境行為大都集中在“經常如此”和“偶爾如此”之間。而公共領域的環境行為幾乎成一條直線分布,行為發生分散。
在環境意識的測試中,數據表明大學生的環境意識較高,即在除卻行為外,大學生對于環境行為的認識和評估是處于較高的水平的。
在最后一欄中,數據表明面對直接的利益損失時,大學生對于環境行為和環境政策的看法向“無意見”靠攏。
表3 為看出家庭經濟水平在當地所處的層次對環境行為與直接成本的影響方差分析。從表3可以看出家庭經濟水平在當地所處的層次對環境行為與直接成本的影響,對私人領域的環境行為影響較大(sig=0.040),同時對公共領域的影響卻幾乎沒有?;貧w系數為-3.583,說明經濟特征對環境行為的影響是負向的:家庭經濟水平較低的大學生,反而比來自家庭經濟水平較高的大學生更傾向于從事私人領域的環境行為。由此我們推論,對于家庭環境相對貧困的大學生而言,他們更注重環境資源的合理利用從而避免浪費的情況出現,而家庭相對較好的大學生有可能存在對資源不重視的情況。
三、私人領域的環境行為多于公共領域的環境行為的原因
私人領域的環境行為多于公共領域的環境行為的原因有三點:(1)私人領域的環境行為相對于公共領域的環境行為而言,花費的代價會更少。比如時間代價,在私人領域,大多數的環境行為是不需要花費多少時間和精力的。而在公共領域,則會要花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因為其所具有的團體性間接地說明了此類行為的復雜性和秩序性。甚至上訪、投訴這些公共領域的環境行為可能還會牽扯到一些不必要的糾紛中,具有一定的風險性。(2)由于我國社會的大環境影響,在比如像公益環保、環境保護宣傳等活動中,大部分公民都不能對其有正確的看法,認為這是一種浪費時間和精力的事,甚至鄙視和嘲笑從事這種行為的人,從而導致了小部分有心進行環境行為的人產生遲疑,影響公共領域環境行為的發生。(3)在此次調查的人群中,大部分被試家庭條件屬于中等偏下水平,自身家庭的狀況,使得其更多地傾向于花費時間從事其他的事情,從而為以后的創造物質利益打下基礎。
四、大學生對于環境行為和環境政策的看法
由于此問卷的研究對象是大學生,故大學生環境意識的偏高沒有面對直接的利益損失時,他們對于環境行為和環境政策的看法贊成度提高。在面對利益損失時,大學生也會更多地去考慮成本問題。雖然,環境狀態的提升是對人們生活質量的提升,是一種間接價值,但在現有的社會經濟體制和社會現狀下,人們更多地是考慮眼前的利益,即“后物質主義”人群。當今社會,人們對于環境的認知和評價已經達到了相當的水平,我們了解自己生活環境的現狀,以及環境保護的迫切性。人們也有意識地去保護環境和不破壞環境,講究文明生活,保持整潔干凈的生活環境。但是這種意識和行為卻遭到了個人利益的無限限制,當經濟利益產生時,行為就將發生改變。就像前人的研究一樣,我們的研究也證實了環保意識的高低與大學生環境行為沒有直接的關聯,但是個人的利益與環保行動需要付出的個人成本卻真實地影響著大學生的環保行為。這一點是需要引起我們現在社會重視的,現代的教育在不斷加強意識層面的教學上也應該加強對行為的直接的強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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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破壞生產經營罪的保護法益不是生產經營的正常秩序,而是生產經營的經濟利益。本罪的行為對象是生產經營,生產經營不要求以營利為目的,非法的生產經營也應得到適度保護。本罪的行為方式包括威力和詭計。本罪不是目的犯,“泄憤報復或其他個人目的”只是一種提示性規定,表示一種動機。本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可以競合。
破壞生產經營罪作為財產罪一章最后一個罪名,在理論界幾乎無人問津,但由于涉及經濟活動,實踐中發案率并不低,并且出現許多疑難問題。例如,1997年刑法將本罪從破壞經濟秩序犯罪一章移入侵犯財產罪,那么該罪的保護法益是否有所變化?破壞非法的生產經營是否構成本罪?政府發行彩票是否屬于“生產經營”?“潑熊案”中的劉海洋、“天價葡萄案”中的農民工、“東航集體返航案”的飛行員等,是否構成本罪?本罪規定了“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本罪是否就是目的犯?理論上常將本罪與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進行嚴格區分,是否存在不妥,它們能否產生競合?由此可見,本罪是一個問題叢生的地帶,然理論研究投放不足。對這些理論與實務問題,亟待深入細致的探析。
一、保護法益
根據刑法第276條,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每個罪名背后都有一個值得保護的法益。只有明確了罪名背后的法益,才能正確指導解釋該罪名的構成要件。破壞生產經營罪源于舊刑法第125條規定的破壞集體生產罪。破壞集體生產罪規定在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一章里,關于該罪的保護法益(或曰保護客體),學界沒有爭議,認為是集體生產的正常進行。但是,新刑法將破壞生產經營罪置于侵犯財產罪一章,該罪的保護法益究竟是什么,學界便產生了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雖然本罪所在章節發生變動,但其保護的法益仍然是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秩序(正常秩序說)。⑴而且,“從大陸法系各國刑法的規定和理論學說來看,似乎沒有把破壞生產經營罪視為財產罪的先例。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國現行刑法將破壞生產經營罪放在侵犯財產罪一章中是存在缺陷的,有必要讓其回到原來的位置?!雹七@種略帶保守色彩的觀點有些刻舟求劍之嫌。既然罪名的體系位置已經發生變動,對該罪名的保護法益也應該重新審視。當罪名的體系位置發生變化時,不應忽視該罪名的保護法益的變動情況。畢竟,法益具有重要的解釋論機能。⑶在確定具體罪名的法益時,應以刑法規定為依據,以具體罪名所屬的類罪名為指導。同類罪名具有同類性質的法益。在確定具體罪名的法益時,不應超出同類法益的范圍。⑷當然,如果有充分的理由表明刑法的歸類是明顯錯誤的,則具體罪名的法益內容可以突破類罪名的法益范圍。例如,德國、日本刑法都將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歸入對公法益的犯罪,但刑法理論有充分理由表明該罪是對個人法益的犯罪,并將該罪的法益確定為居住權或者居住安寧等。⑸
對于破壞生產經營罪,如果認為現行刑法對該罪存在歸類錯誤,那么有沒有充分的理由?僅僅以“大陸法系各國刑法的規定中沒有把破壞生產經營罪視為財產罪的先例”為由,認為我國刑法的現有規定是一種缺陷,論證上是否有輕率之嫌?何況事實并非如此。德國刑法第27章規定的是物品損壞方面的犯罪,其中第303條規定的是物品損壞罪,第305條a規定的是重要生產工具的毀壞罪。⑹這種規定非常類似于我國刑法的規定,也即在毀壞型財產犯罪之下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和破壞生產經營罪。日本刑法第35章規定的是對信用和業務的犯罪,其中第234條規定的是妨害業務罪。⑺該罪與我國破壞生產經營罪比較接近。關于該罪的保護法益,日本學界一致認為其屬于侵犯個人法益的犯罪,而非侵犯社會法益的犯罪;只是具體侵犯何種個人法益,學界有不同認識。⑻通過以上論述可以看出,認為薪刑法對破壞生產經營罪的位置變動不合理,進而認為該罪法益應保持不變的觀點,確有固步自封之嫌。雖然我們無法揣測立法者當時的動機(實際上也無需揣測),但是對這種變動仍需予以尊重。既然該罪名已經置身于財產罪之列,那么就應根據財產罪的法益來確定其保護法益。
另一種觀點認為,既然破壞生產經營罪是財產罪,而財產罪的保護法益是財產所有權,因此該罪的保護法益也是財產所有權(財產所有權說)。⑼在財產罪的法益中尋找破壞生產經營罪的法益,思路無疑是正確的。問題是,本罪破壞的是生產經營,生產經營是一種活動,不是財產,如何體現財產所有權?有人可能認為,本罪的行為方式是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所以財產所有權就體現在機器設備及耕畜等生產資料上??墒?,如果行為人沒有毀壞機器設備,但是又破壞了他人的生產經營,該如何確定法益?例如,溫某在網上某銀行行長攜款潛逃的虛假消息,導致該行被擠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⑽溫某沒有毀壞機器設備,是否就不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依照財產所有權說,便出現疑問。
在確定破壞生產經營罪的保護法益時,問題的焦點是,所確定的法益內容,如何既能體現該罪的財產罪屬性,又能體現該罪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特征?聯系同屬毀壞型財產罪的故意毀壞財物罪,會有所啟發。該罪的行為對象是財物,保護法益是財物的效用價值。與此類似,破壞生產經營罪的行為對象是生產經營,保護法益也應是生產經營的經濟價值,準確講就是生產經營所蘊含的經濟利益(經濟利益說)。
需要迎接的質疑是,一般認為財產罪的法益是本權或占有,⑾而將經濟利益視為財產罪的法益,是否有類推解釋之嫌?實際上,日本刑法理論提出的本權或占有,只是就取得型財產罪而言,不能涵蓋毀棄型財產罪。這是因為,毀棄型財產罪不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存在轉移占有的問題,因此無法用本權或占有的概念來說明其行為特征。日本刑法理論是從行為樣態來考察財產罪的法益,以此提出本權說、占有說。與日本的研究角度不同,德國刑法理論側重從侵害結果來考察財產罪的法益,提出法律的財產說、經濟的財產說以及法律的·經濟的財產說。法律的財產說認為,一切財產罪都是侵害財產上的權利的犯罪;刑法規定財產罪是為了保護民事上的權利。經濟的財產說認為,作為整體的具有經濟價值的利益就是財產,因而是財產罪的保護法益。法律的·經濟的財產說認為,所謂財產,是指法秩序所保護的、作為整體的具有經濟價值的利益。該說是目前的主流學說。⑿由于對法益的侵害就是犯罪結果,確定財產罪的保護法益問題,也是認定財產罪的財產損失問題。因此,法律的·經濟的財產說比本權說、占有說更具有涵括力,經濟價值或利益可以成為整體財產罪的保護法益。如此說來,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法益確定為生產經營的經濟利益,并非類推解釋,而是平義解釋。
二、行為對象
根據刑法第276條規定,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實行行為是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由此帶來的問題是,本罪的行為對象是機器設備及耕畜還是生產經營本身?生產經營本身能否成為行為對象?如果可以,需要做怎樣的限定,是否要求帶有營利目的?
(一)生產經營是本罪的行為對象
如果將機器設備及耕畜視為本罪的行為對象,帶來的問題是,行為人沒有毀壞機器設備,但是又破壞了生產經營并造成經濟損失,該如何處理?實際上,破壞生產經營的手段多種多樣,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只是其中之一而已。如前文所述,本罪的法益是生產經營的經濟利益,那么歸根結底,本罪的行為對象就是生產經營??赡軙腥速|疑:行為對象一般是指人或物,將生產經營作為行為對象,是否超出了行為對象的范疇?“生產經營”貌似抽象,實際上仍是由人和物組成的,例如營業人員及設備等。將這些人力、物力調動起來就是一種經營行為,生產經營實際上就是人支配物的一種行為狀態。
(二)生產經營必須蘊含經濟利益
既然本罪的法益是生產經營的經濟利益,那么生產經營活動就必須蘊含經濟利益,也即該活動的價值能夠用經濟價值來衡量。如果該活動不蘊含經濟價值,那么破壞這種活動,就無法計算被害人遭受的經濟損失;侵害后果不能表現為經濟損失,侵害行為就無法構成財產犯罪。在這一點上,日本刑法規定的妨害業務罪和我國的破壞生產經營罪有所不同。妨害業務罪中的業務,既包括經濟活動,也包括文化活動,甚至包括宗教活動、慈善活動等。⒀
問題是,有觀點認為,破壞生產經營罪中的生產經營是指生產性經營,而非生產和經營。⒁該觀點值得商榷。所謂“生產”,一般是指工農業生產,強調生產出產品。所謂“經營”,是指維持一種營業狀態。在我國經濟改革早期,經濟產業主要是農業(第一產業)和工業(第二產業),經濟活動主要表現為生產活動。然而,隨著經濟改革的深入,第三產業如商業、服務業、金融業等蓬勃發展。這些產業活動已經無法用生產來形容,大多是一種營業活動。在解釋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生產經營”時,不應抱守主觀解釋,以所謂的“立法原意”為準,而應堅持客觀解釋,對刑法進行當代的、合時宜的解釋。⒂因此,在市場經濟發展的今天,經濟活動不僅僅是指工農業生產,也包括許許多多的經營活動。順應形勢,本罪的生產經營,不是指生產性經營,而是既包括生產活動,也包括經營活動。
(三)生產經營是否要求以營利為目的
本罪的生產經營必須蘊含經濟利益,那么生產經營是否必須以營利為目的?可以肯定的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生產經營必然蘊含著經濟利益。但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某些經營活動也有可能蘊含一定的經濟利益。例如,公立醫院的業務活動,雖不以營利為目的,但是其業務本身能以經濟價值來衡量,患者住院需要費用,政府經營醫院需要核算成本,因此公立醫院的業務活動蘊含經濟利益,屬于經營活動。破壞這種經營活動,也會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由此可見,生產經營是否蘊含經濟利益與是否帶有營利目的沒有必然聯系。
實務中,需要探討的第一個問題是,民營的游樂園以營利為目的,屬于經營活動,這毫無疑問,那么政府經營的動物園、植物園呢?例如,被告人劉海洋于2002年在北京動物園,將氫氧化鈉(俗稱“火堿”)溶液、硫酸溶液,向黑熊和棕熊進行投喂、傾倒,致使3只黑熊、2只棕熊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傷。⒃在探討劉海洋是否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時,有觀點認為,動物園將熊用于游人觀賞,雖然要收取一定的門票費,但更主要的是這種活動具有公益性質,不屬于生產經營活動。⒄這種觀點值得商榷。生產經營是否蘊含經濟利益與是否帶有營利目的沒有必然聯系,不帶有營利目的并不意味著不蘊含經濟利益。雖然政府經營的動物園、植物園屬于公益性機構,但是經營動物園、植物園本身體現一定的經濟利益,例如游客人園需購買門票,政府維持經營需要核算經濟成本。因此,經營動物園、植物園也屬于經營活動。不過,雖然劉海洋破壞了動物園的經營活動,但是他沒有破壞生產經營的故意,所以不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第二個問題是,政府發行彩票是否屬于經營活動?例如,被告人章某翻窗進入湖北省體育彩票管理中心搖獎廳,向8只搖獎用的彩球塞入沙粒及小螺絲帽,用膠水將球剖口粘合。當晚搖獎時,彩民發現有假球,引起軒然大波,體彩信譽嚴重受損,彩票銷量急劇下落。章某是否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⒅否定的意見認為,政府發行彩票是一種公益活動,不具有營利性,不屬于生產經營??隙ǖ囊庖娬J為,政府發行彩票帶有經濟利益,屬于生產經營。⒆實際上,雖然體育彩票的發行帶有公益性,沒有營利目的,但是政府在舉辦這種活動時,一定會核算成本和收益(盡管收益用于公益事業),彩民參與其中也帶有營利目的,因此整體上這種活動具有經濟利益,能夠用經濟價值來衡量,屬于一種經營活動;與普通經營活動相比,其特殊性僅在于必須由政府嚴格控制和管理,類似于壟斷經營。因此,該案中的被告人章某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四)生產經營的合法性
本罪保護的生產經營,是否包括非法的生產經營?例如,開辦沒有營業執照的游泳館、耕種沒有承包經營權的土地、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的工廠及制造的地下工廠等,是否屬于本罪保護的經營活動?
回答該問題,必須聯系財產罪的法益。根據法律的財產說,非法的生產經營活動由于不具有民法上的合法權利,破壞這些經營活動,即使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也不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相反,根據經濟的財產說,破壞非法的生產經營活動,只要造成經營活動的經濟損失,就成立財產犯罪。法律的財產說的不合理之處在于根據民法權利來判定行為的刑事責任。經濟的財產說讓刑法擺脫民法的束縛,重視財產的經濟價值,具有一定合理性。在一般情況下,根據經濟的財產說能夠得出妥當結論。但是,一味重視經營活動的經濟利益,完全忽視經營活動的非法性,就會得出破壞制造的地下工廠也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結論,這顯然令人難以接受。此時應當考慮法律的·經濟的財產說。該說認為,從法秩序的統一性來看,刑法的法益雖不要求是民事法上的權利,但也不應是民事法上不保護的違法利益,因此所謂財產,是指法秩序所保護的或者法秩序并不非難的、具有經濟價值的利益的整體。⒇基于此,破壞生產經營罪保護的生產經營不能嚴重違背法秩序,不能有嚴重的反社會性,不能是嚴重犯罪活動。例如,非法制造的地下工廠、非法制造槍支彈藥的地下工廠、強迫兒童勞動的“黑煤窯”,由于嚴重違背法秩序,難以為社會所容忍,具有強烈的反社會性,均屬于嚴重犯罪活動,不應受破壞生產經營罪的保護。而印制盜版書的地下印刷廠、沒有營業執照的私人診所等開展的經營活動只要處于平穩地營業狀態,就應受到該罪的保護。雖然上述“黑煤窯”等生產經營不值得保護,但并不意味著任何人都可以前去破壞,否則法秩序將無從談起。破壞這些不值得保護的生產經營,只有滿足以下條件才能排除犯罪:(1)手段具有相當性;(2)目的具有正當性;(3)行為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
三、實行行為
根據刑法第276條規定,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方式有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其他方法。這是一種例示法的規定?!皻臋C器設備、殘害耕畜”是舉例,“其他方法”是兜底概括,本質都是破壞生產經營。
(一)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
一般認為,“毀壞機器設備”意指毀壞工業生產資料,“殘害耕畜”意指毀壞農業生產資料。此外,第三產業如商業、服務業的經營物資也可以成為破壞的對象。因此,“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可以理解為毀壞他人經營物資的行為。值得注意的是,毀壞行為要具有破壞生產經營的機能,否則不屬于本罪的毀壞。例如,破壞已經閑置不用的機器設備、毀壞倉庫里儲存備用的生產工具和收獲的糧食、殘害已喪失役力的待售肉食牲畜的行為,即使這些財物是各種生產經營單位所有的,由于它們與各種經濟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并無直接聯系,因而不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21)
(二)其他方法
刑法第276條在規定“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之后還規定了“其他方法”。在解釋這種例示法的規定時,應當遵循同類規則,即對“其他方法”做出與所列舉的要素性質相同的解釋。(22)“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是指用毀壞生產資料的手段來破壞生產經營,那么“其他方法”便應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能夠破壞生產經營的手段。理論上需要分析的是下列破壞方法。
1.使用威力破壞他人生產經營
這里的威力,是指損害他人意思自由的有形力,既包括常見的暴力、脅迫等方法,也包括其他損害他人意思自由的方法。日本刑法明確將使用威力作為妨害業務罪的手段,判例認可的情形大致有:將正在營業的商店的周圍強行用木板圍起來,使其不能營業的行為;毆打電車司機妨害其駕駛電車的行為;在滿是客人的營業餐館中放20條蛇到處亂爬的行為;在賽馬場中撒釘子影響賽馬的行為等。(23)下面分析我國實務中遇到的疑難案件。
例1,被告人向某作為某村民小組組長,以要求縣政府解決某預制構件廠的土地權屬問題為由,組織同組村民來到預制構件廠門前,挖斷進廠公路(該公路屬于本村民小組),致使工廠長期停產,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向某是否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24)有意見認為,向某帶領同組村民挖掘的是本組道路,處分自己的財物不會構成犯罪。問題是,從表面上看,向某是在處分自己的財物,但是這種行為損害了相鄰關系。我國《物權法》第87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庇纱丝梢姡穹ㄗ鹬貍€人權利自治,但是行使權利不能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25)本案中,雖然向某的村民小組有權處置其道路,但是行使權利不能以損害他人為目的,其行為破壞了相鄰關系,侵害了工廠的鄰地通行權。這種“挖自己的路,讓別人無路可走”的行為在民事上構成侵權,在刑事上,由于破壞了工廠的生產經營,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因此,不能以處分自己財物為由,認為處分行為不會構成犯罪;也不能以處分行為僅僅是侵權行為為由,認為處分行為不會構成犯罪。
例2,2008年3月31日,東方航空公司云南分公司從昆明飛往大理、麗江、版納、芒市、思茅和臨滄六地的14個航班飛機在飛到目的地上空后,飛行員們由于不滿航空公司的待遇,便告知機上乘客,飛機無法降落,集體返航,飛機又全部飛回昆明,導致昆明機場更多航班延誤和取消,千名乘客滯留機場。明白返航緣由后的乘客因此感到后怕并非常憤怒。(26)對此事件,有人認為飛行員的這種做法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有人認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人認為構成非法拘禁罪,甚至有人認為構成劫持航空器罪,也有人認為這是勞資糾紛,不涉及刑事犯罪。(27)首先,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飛行安全的行為。其中的暴力、脅迫主要是針對飛行員,強迫飛行員按照自己意志飛行。本案中,行為主體是飛行員本人,沒有使用暴力或脅迫,而且將飛機返航也是采用安全的方式,因此不構成劫持航空器罪。其次,飛行員雖然實施不必要的返航,但該返航行為是安全進行的,沒有危及乘客人身安全,因此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非法拘禁罪的成立要求被害人認識到自己被剝奪人身自由的事實,(28)而在返航時乘客并沒有認識到自己的人身自由被剝奪,所以飛行員也不構成非法拘禁罪。最后,飛行員們的這種集體返航行為,嚴重擾亂了航空運營秩序,并給航空公司造成巨大損失,而且其主觀上也對這一危害后果持故意態度,因此行為人應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2.使用詭計破壞他人生產經營
常見的破壞他人生產經營的手段有暴力、脅迫等方法。然而,實踐中也有人使用非暴力脅迫的方法來破壞他人的生產經營。這類方法就是生活中所謂的“陰招”,與日本刑法的妨害業務罪中的“使用詭計”相類似。所謂使用詭計,是指欺騙、誘惑他人,或利用他人的錯誤或不知情,使他人做出錯誤判斷,或直接影響其業務的手段。(29)它是一個比詐騙罪中欺詐行為含義更廣的概念,不要求對被害人直接實施,可以暗中操作。(30)在日本的判例中常見的情形有:冒用他人的名義,給商店打了請求送商品的假電話,使商店職員徒勞地送了訂貨;不分晝夜反復給中華面館打電話,店里的人以為是顧客打的電話去接時,卻沉默以對或者把自己的話筒放在旁邊,其間使面館的電話不能打出和打進,妨礙顧客訂餐。(31)下面分析我國實務中的棘手案件。
例1,張某因待遇問題對所在公司不滿,遂與丈夫高某欲報復公司。張某將自己掌握的該公司在股票市場的資金賬號、股東代碼、交易密碼等提供給高某。高某利用電腦采用駐留自助委托方式,擅自以跌停價將該公司所擁有的6支股票全部賣出,造成該公司直接經濟損失1911330.46元,導致股市巨大風波。張某、高某是否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32)有意見認為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也有意見認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張某、高某的行為在客觀上破壞了公司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而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屬于生產經營的范疇,受破壞生產經營罪保護;并且兩人主觀上對破壞公司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持有故意,因此兩人觸犯了破壞生產經營罪。同時,兩人的行為又給公司造成重大財產損失,而且兩人主觀上對該財產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事實上也沒有據為己有,只有使公司喪失財產的故意,這種故意就是一種毀壞他人財物的故意,因此兩人也觸犯了故意毀壞財物罪。所以,張某、高某一個行為觸犯了兩個罪名,屬于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論處。
例2,1999年3、4月間,溫某、王某、查某三人多次在鄭州商都信息港網上BBS公告欄有關交通銀行鄭州分行行長攜款潛逃的謠言和煽動性言論,造成1999年4月19日至4月22日交通銀行鄭州分行出現擠兌現象,致使該行遭受巨大損失。溫某等三人是否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e有的意見認為三人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有的意見認為三人構成損害商業信譽罪。這就涉及到這兩罪的關系問題。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在于,該罪的實行行為直接損害的是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而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實行行為直接損害的就是他人的生產經營。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有可能產生破壞他人生產經營秩序的后果,也有可能不會產生這一后果。如果直接破壞了生產經營,則屬于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競合;如果沒有,則只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本案中,溫某三人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了銀行的商業信譽,同時也直接破壞了銀行營業的正常進行,并導致重大經濟損失,并且三人對這些后果持有故意。因此,溫某三人既觸犯損害商業信譽罪,也觸犯破壞生產經營罪,屬于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論處。
3.使用計算機技術破壞生產經營
使用計算機技術破壞生產經營,既可能屬于毀壞機器設備,也可能屬于使用詭計,但是因其在實務中帶有常發性和典型性,并且在法律適用上與計算機犯罪會產生罪數問題,因此單列出來進行討論。例如,彭某和蔡某同為重慶市某超市電腦部系統管理員。彭某因被超市辭退,決定報復,邀約蔡某合謀破壞超市YTPOS系統。兩人設計編寫了破壞程序,并在該超市一個門市店服務器上安裝了破壞程序。破壞程序啟動后,遠程將超市中心機房小型機內存儲的YTPOS系統的11張數據庫表刪除,造成400萬條商業數據丟失,導致超市各部門的電腦系統陷于癱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8萬元。對本案,一種觀點認為二人構成破壞計算機系統罪,另一種觀點認為二人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34)
這種行為在日本會構成“損壞電子計算機等妨害業務罪”。日本刑法第234條之二規定:“損壞供他人業務上使用的電子計算機或供其使用的電磁記錄,或者向供他人業務上使用的電子計算機中輸入虛偽信息或者不正當指令,或者以其他方法使電子計算機不能按照使用目的運行或者違反使用目的運行,妨害他人業務的,處五年以下懲役或者一百萬元以下罰金。”(35)我國刑法第285條規定了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刑法修正案七》又增設了第2款:“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迸砟场⒉棠车男袨橛|犯了第2款增設的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同時,兩人的行為也破壞了超市的生產經營,造成巨大經濟損失,也觸犯了破壞生產經營罪。由于只存在一個行為,屬于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論處?;蛟S有人會認為,刑法第287條規定:“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依照該規定,李某的行為應以破壞生產經營罪論處。實際上,第287條是項注意規定,沒有改變各種具體犯罪的基本規定,即使沒有這一條規定,利用計算機實施這些具體犯罪,也應以具體犯罪論處。(36)但是,這是就利用計算機時沒有觸犯計算機犯罪而言的,如果行為觸犯了第285條的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或第286條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則屬于競合關系,擇一重罪論處。
四、主觀要件
(一)責任主義
成立本罪要求出于故意,也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破壞他人的生產經營秩序,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為人沒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破壞他人的生產經營秩序,則不構成本罪。這是堅持責任主義的必然結論。然而,實務中,有許多做法忽略了這一點,認為行為只要客觀上破壞了生產經營,就構成本罪。這種做法不符合責任主義的要求。
例如,2003年8月7日凌晨,4名男子在北京香山附近盜竊了47斤科研用葡萄。被害單位聲稱:它們是北京農林科學院林業果樹研究所葡萄研究園投資40萬元、歷經10年培育研制的科研新品種。案發后,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對被偷的葡萄進行估價,被偷葡萄的直接經濟損失為11220元。(37)有學者提出,對行為人不應定盜竊罪,而應定破壞生產經營罪,因為該罪中的“生產經營”不是僅指商品生產和商業經營,科研活動也應看作是生產經營活動,理應受到刑法保護。因此,對行為人以破壞生產經營罪論處就是合理的。(38)這種觀點令人難以接受。不可否認,科研活動屬于生產經營活動,但是成立破壞生產經營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破壞他人的生產經營,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本案中,在行為人并不知道某一場所是科研場所,偷竊數量較少的財物時,不知道該財物與生產資料有關時,認定其行為屬于破壞生產經營行為,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主觀方面要件不符合,也陷入了客觀歸責、嚴格責任的窠臼,并不合理。(39)行為人如果認識到這些葡萄價值巨大,自己的行為會嚴重破壞他人的科研活動,相信他們不會仍繼續實施盜竊行為。他們只有盜竊普通財物的故意,而沒有破壞他人生產經營的故意,因此不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二)主觀目的
根據刑法第276條,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一般認為,成立本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出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由此認為該罪是目的犯。(40)現在看來,這種傳統觀點值得商榷。
刑法分則的某些條文之所以規定目的,往往是出于兩個原因:其一,如果行為人不具有某種目的,則其行為對法益的侵犯性不可能達到嚴重程度。由此,目的具有了區分罪與非罪的機能。其二,是否具有某種目的,反映出行為對法益的侵犯程度不同,因而成為區分此罪與彼罪的一個要素。由此,目的具有了區分此罪與彼罪的機能。(41)根據這種思路,可以對“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的性質進行分析。
1。“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是不是本罪的成立要件?
一個要素要能成為犯罪的成立要件要素,必須為違法性或有責性提供了實質根據。(42)站在結果無價值的立場看,行為人是否出于泄憤報復目的,并不會影響行為的法益侵害程度。站在二元的行為無價值的立場看,行為人是否出于泄憤報復目的,也不會影響他對法秩序、法規范的違反程度。(43)也即泄憤報復目的的有無,并沒有為破壞生產經營罪的違法性提供實質根據。有人可能會說,泄憤報復目的會對有責性產生影響,具有這樣的目的的行為人更值得譴責。這種看法本身沒有問題,但是有責性中犯罪的成立要件只有故意或過失,行為人具有了故意或過失,只要不具有其他阻卻事由,就成立犯罪,至于目的或者動機等要素,只影響有責性的程度,而不決定有責性的有無,也即只會在行為人成立犯罪的前提下,影響對行為人的量刑而已。概言之,“泄憤報復或其他個人目的”不是破壞生產經營罪的成立要件,不是罪與非罪的區分標準。
2.“泄憤報復或其他個人目的”是不是區分本罪與他罪的界限要素?
毀壞型財產罪只有故意毀壞財物罪和破壞生產經營罪,所以此罪與彼罪的區分,主要是指故意毀壞財物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分。有人認為,刑法對故意毀壞財物罪沒有規定泄憤報復目的,而對破壞生產經營罪規定了泄憤報復目的,所以兩罪的區分就在于有無泄憤報復目的。(44)實際上,這是對刑法規定的誤解,而且根據這一標準也無法區分這兩罪。一方面,刑法雖然沒有對故意毀壞財物罪規定泄憤報復目的,但是實務中行為人完全有可能出于泄憤報復目的實施故意毀壞財物罪,此時兩罪該如何區分?另一方面,行為人在破壞生產經營時,沒有出于泄憤報復目的,破壞了生產經營,但又沒有毀壞財物,又該如何定罪?上述看法一定認為,實施破壞生產經營的同時一定會毀壞財物,實際上并非如此。例如,某職工出于惡作劇心理,利用技術在公司網絡上做手腳,導致公司業務長時間癱瘓。該職工雖然沒有毀壞財物,但是卻破壞了生產經營。由此可見,根據泄憤報復或其他個人目的無法區分這兩罪。
需要回答的問題是,沒有了泄憤報復或其他個人目的,如何區分故意毀壞財物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實際上,兩罪的區分在于行為對象不同。前者的行為對象是財物,后者的行為對象是生產經營,前者的法益是財物的效用,后者的法益是生產經營的經濟利益。需要注意的是,破壞生產經營的手段有兩種,一種是通過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來實現,另一種是通過不毀壞財物的手段來實現。當手段表現為毀壞財物的方式時,破壞生產經營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便產生競合。因此,這兩罪并非對立排斥關系,而是存在競合情形。只要合理運用競合理論,是可以解決類似問題的。(45)那種認為必須嚴格區分兩罪的看法,既不現實,也不利于案件的認定。例如,陳某與許某各自經營乳牛場,在牛奶銷售上存在競爭。陳某競爭不過許某,欲毒死許某的乳牛,趁許某乳牛場無人之機竄至其牛棚內,將20支滅鼠藥潑灑在喂養乳牛的石槽內草料上。許某的乳牛吃下有毒草料后死掉了7頭,價值6.4萬元。陳某的行為構成何罪?有意見認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又有意見認為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46)實際上,陳某的行為在客觀上既破壞了他人的生產經營,也毀壞了他人的財物,并且在主觀上對這些危害結果均持故意態度,因此既觸犯了破壞生產經營罪,又觸犯了故意毀壞財物罪,屬于想象競合,應擇一重罪論處。
3.如何認識“其他個人目的”?
有觀點認為,破壞生產經營罪的行為人雖然不一定出于泄憤報復目的,但是一定帶有“其他個人目的”’行為人不可能不帶任何目的去實施犯罪。例如,“天價葡萄案”中的行為人雖然不是出于泄憤報復,但是具有“其他個人目的”;由此可見行為人對破壞生產經營的后果可以持一種放任的心理狀態,即間接故意,因此行為人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47)實際上,這種看法混淆了犯罪目的與犯罪故意中意志因素的關系。目的犯中的目的,不是指故意的意志因素,而是指故意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之外的,對某種結果、利益、狀態、行為等因素的內在意向;它是比故意的意志因素更為復雜、深遠的心理態度。人們習慣于將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即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直接造成結果的希望,稱為犯罪目的,如說“某某被告具有殺人目的”。在一般意義上說,希望他人死亡,就是行為人的犯罪目的。但這種目的不是目的犯中的目的。(48)如果將破壞生產經營罪視為目的犯,那么其中的“其他個人目的”就不是泛指任何目的,否則就等于將其理解為故意中的意志因素,而應當將其理解為與“泄憤報復”相類似的某種目的,比如出于“惡作劇”的目的或者出于陷害的目的。然而,前文已述,“泄憤報復”既不是本罪的成立要件,也不是本罪與他罪的界限要素。同理,“其他個人目的”也不應該是本罪的成立要件或本罪與他罪的界限要素。
4.“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的性質
既然“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既不是本罪的成立要件,也不是本罪與他罪的界限要素,而刑法又明文規定了“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該如何理解刑法的這種規定?
刑法條文中規定某種要素,大致有以下幾種機能:其一,該要素為違法性或有責性提供了實質根據,因而成為犯罪成立的要件要素。其二,該要素雖然沒有為違法性或有責性提供實質根據,但是具有區分此罪與彼罪的機能,成為罪與罪的界限要素。例如,牟利目的就是傳播物品罪與傳播物品牟利罪的界限要素。其三,該要素雖然不是構成要件要素及界限要素,但是具有提示機能,提醒法官案件中有無正當化事由,屬于提示性規定。例如,刑法第238條、第245條分別對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規定了“非法”要素,這只是提示法官,注意這類案件中是否存在正當化事由,比如警察依法逮捕、搜查等。其四,該要素不是構成要件要素及界限要素,也不具有提示機能,完全是多余的表述,或者是一種同位語,或者僅具有語感上的意義。例如,刑法第399條第l款中的“枉法”,就是一種多余的表述,充其量可以視為同位語。(49)
前文已述,“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既不是犯罪成立要素,也不是界限要素,當然也不是一種同位語,那么它的性質和機能是什么?筆者認為,它是指一種犯罪動機,僅具有提示機能。理由如下:
首先,犯罪動機是指激起和推動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內心起因。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過實施犯罪行為達到某種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50)犯罪動機是犯罪的內心起因,犯罪目的是犯罪的追求心理。前聲代表源頭,后者代表終點。正因如此,刑法在規定犯罪目的時,往往使用“以……為目的”、“為……”或“意圖……”。例如,第363條傳播物品牟利罪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第191條洗錢罪規定“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第243條誣告陷害罪規定“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等,都屬于犯罪目的。(51)而刑法在規定犯罪動機時,往往使用揭示犯罪起因的表述。例如,第423條投降罪規定“貪生怕死”、第399條徇私枉法罪規定“徇私”“徇情”等,都屬于犯罪動機?;氐狡茐纳a經營罪,刑法第276條規定:“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其中使用了“由于”.一詞,而沒有使用“為……”,這一點耐人尋味?!坝捎凇迸c“以……為目的”、“為……”、“意圖……”等不同,前者代表一種心理上的原因、起因,后者代表心理上的一種目的、意圖。前者表示犯罪的動機,后者表示犯罪的目的。從這一點看,第276條使用“由于……目的”的表述,在前后語義上有矛盾之嫌。這里的“由于”實際上是“基于”的意思。行為人實際上是基于泄憤報復的心理,實現破壞他人生產經營的目的。因此,對第276條中的“目的”不能做一般“目的”的含義解釋,而是指一種心理狀態,具體而言就是一種動機。
其次,同一性質的犯罪,犯罪目的相同,犯罪的動機則可以各種各樣。(52)刑法第276條規定破壞生產經營罪時,使用“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的表述,為何在“泄憤報復”之后還規定“或者其他個人目的”?這是一種列舉式加概括式的表述。一般而言,同一個犯罪的目的一般只有一個,比較明確,只有犯罪動機才會多種多樣。因此,刑法在規定犯罪目的時,一般使用指向明確的表述,例如“以高利轉貸為目的”“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不可能使用列舉式表述,更不可能使用列舉式加概括兜底式表述。只有犯罪動機,由于多種多樣,刑法才可能使用列舉式加概括式的表述。因此,刑法第276條使用“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的表述,只能說明刑法是在描述該罪的犯罪動機,在列舉了常見的犯罪動機“泄憤報復”后,由于無法一一列舉其他動機,所以才使用了兜底性的概括規定“或者其他個人目的”。
最后,刑法在規定破壞生產經營罪時規定了上述動機,它既不是犯罪成立要素、界限要素,也不是一種同位語,那么是否就純屬多余的規定,毫無立法意義?實際上,這是一種提示性規定,具有提示機能。它是為了提醒法官,應當注意行為人是否帶有正當動機,以此考察案件中是否存在正當化事由。經濟生活中,破壞生產經營的現象很多,但是有些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存在正當化事由,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對此應當注意區分。例如,債權人為了索要債務,強行搬走債務人的機器設備,這些行為有可能屬于自救行為或者行使權利的行為;又如,行政執法人員對違法企業實施停止營業、沒收機器設備、查封營業場所等行政處罰措施,這些措施屬于法令行為。因此,立法規定“泄憤報復或其他個人目的”,對法官適用法律具有提示機能。例如,山東省某金屬制品公司,在建設時沒有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工業污水露天排放及固體廢物的堆放對鄰村的農田和飲用水造成污染,導致農田減產和絕產,從而引發了與村民的污染糾紛。在村民屢次請求有關部門處理不妥的情況下,村民聚集在該公司門口,使得公司車輛無法通行,工廠被迫停產23天。該村村民是否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53)從構成要件符合性上看,該村村民的行為已經符合了破壞生產經營罪的構成要件,但是仔細考察該村村民的行為動機,發現他們不是為了泄憤報復,也沒有其他不正當動機,而是為了救濟權利。在有關部門長期行政不作為的情況下,村民們被迫選擇了圍堵工廠,以此迫使其解決污染問題。這是一種自救行為,在刑法上屬于一種正當化事由。因此,對村民們不應以破壞生產經營罪論處。
參考文獻
⑴參見周振想主編:《中國新刑法釋論與罪案》,中國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1169頁;肖揚主編:《中國新刑法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518頁。
⑵高銘暄、馬克昌主編:《中國刑法解釋》,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949頁。
⑶參見張明楷著:《法益初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16頁。
⑷參見張明楷著:《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9頁。
⑸同注⑶,第443頁以下。
⑹參見《德國刑法典》,馮軍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1頁。
⑺參見《日本刑法典》,張明楷譯,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8頁。
⑻參見[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說(各論)》,馮軍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80頁。
⑼參見皮荷芳、劉雯霞:“淺析破壞生產經營罪”,載《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3年第2期。
⑽參見劉松:“由一起利用BBS破壞生產經營案談起”,載《四川警官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3年第3期。
⑾本權說認為,財產罪的法益是所有權及其他本權。本權是指合法占有的權利,例如擔保物權、抵押權及租賃權等。根據本權說,盜竊罪的被害人以及第三人,從盜竊犯處盜竊贓物的,不成立盜竊罪。占有說認為,財產罪的法益是他人對財物事實上的占有本身。根據占有說,盜竊罪的被害人竊回被盜財物的,構成盜竊罪。參見[B)大塚仁著:《刑法概說(各論)》,馮軍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08頁。
⑿參見張明楷著:《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99頁以下。
⒀參見[日]大谷實著:《刑法講義各論》,黎宏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29、130頁。
⒁參見王守俊:“破壞生產經營罪若干問題探析”,載《法制與社會》2009年第8期。
⒂參見周光權著:《刑法總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62頁。
⒃參見謝望原:“傷熊事件的法律責任”,載《法制日報》2002年3月5日。
⒄參見鄺文:“對‘黑哨’、‘黑熊事件’應如何定性”,載《人民法院報》2002年4月1日。
⒅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第二庭編:《刑事審判參考》(總第37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4頁。
⒆參見李希慧:“湖北‘彩票案’該如何定性”,載《檢察日報》2002年3月8日。
⒇參見張明楷著:《外國刑法綱要》,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539頁。
(21)參見周光權著:《刑法各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58頁。
(22)參見張明楷著:《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8頁。
(23)參見[日]大谷實著:《刑法講義各論》,黎宏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33、134頁。
(24)參見楊立平:“該案應如何定性”,載《人民法院報》2002年9月9日。
(25)參見王澤鑒:《民法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550頁。
(26)參見陳煜儒:“東航勞資糾紛折射飛行員權利義務的法律盲區”,載《法制日報》2008年4月3日。
(27)參見李克杰:“司法機關應及時介入返航事件”,載《中國經濟時報》2008年4月10日。
(28)參見張明楷著:《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62頁。
(29)參見[日]大谷實著:《刑法講義各論》,黎宏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32頁。
(30)參見[日]西田典之著:《日本刑法各論》,劉明祥、王昭武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00頁。
(31)參見[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說》(各論),馮軍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87、188頁。
(32)參見朱鐵軍:“低價拋售單位股票報復單位行為之定性”,載《人民法院報》2002年9月22日。
(33)參見劉松:“由一起利用BBS破壞生產經營案談起”,載《四川警官高等??茖W校學報》2003年第3期。
(34)參見劉敬強:“破壞超市YTPOS系統案的定性”,載《信息網絡安全》2005年第9期。
(35)《日本刑法典》,張明楷譯,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8頁。
(36)參見張明楷著:《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47頁。
(37)參見陳詠梅:“‘天價葡萄案’之刑法剖析”,載《天中學刊》2005年第4期。
(38)參見尚曉宇:“刑法學家王作富求解‘天價’葡萄案定破壞生產經營罪符合法律和學理”,載《檢察日報》2003年8月15日。
(39)參見周光權:“偷竊‘天價’科研試驗品行為的定性”,載《法學》2004年第9期。
(40)參見高銘暄、馬克昌主編:《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580頁。
(41)參見張明楷著:《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85頁。
(42)參見張明楷:“論表面的構成要件要素”,載《中國法學》2009年第2期。
(43)關于行為無價值和結果無價值的內容,參見周光權:“違法性判斷的基準與行為無價值論”,載《中國社會科學》2008年第4期,張明楷:“行為無價值論的疑問”,載《中國社會科學》2009年第1期。
(44)參見王竑:“本案是否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載《中國檢察官》2006年第6期。
(45)關于犯罪的界限與競合問題,參見張明楷:“犯罪之間的界限與競合”,載《中國法學》2008年第4期。
(46)參見李洪:“毒死經營對手的乳牛應如何定性”,載《人民法院報》2005年12月7日。
(47)參見尚曉宇:“刑法學家王作富求解‘天價’葡萄案定破壞生產經營罪符合法律和學理”,載《檢察日報》2003年8月15日。
(48)參見張明楷著:《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7頁。
(49)參見張明楷:“論表面的構成要件要素”,載《中國法學》2009年第2期。
(50)參見周光權著:《刑法總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94頁。
(51)應注意的是,刑法典中有些“為……”的規定不是表述犯罪目的,而是表述犯罪行為。例如,第198條第4款規定:“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罪的共犯論處?!逼渲械摹盀樗嗽p騙提供條件”不是犯罪目的,而是犯罪行為。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強化獸藥經營全程監管,提升獸藥質量,規范獸藥經營秩序,促進我市養殖業穩定健康發展。
二、工作目標
通過一個月的集中整治,使我市獸藥經營市場秩序明顯好轉,無證經營獸用生物制品、經營非法獸用生物制品以及違禁獸藥、假劣獸藥的行為得到有效遏制,廣大消費者的利益得到切實維護,確保今年下半年尤其是建國六十周年大慶、第六屆中國-東盟博覽會等重大活動期間不發生因獸藥引發的重大動物產品質量安全事件,不發生因獸用生物制品引發的重大動物疫情。
三、整治重點
(一)清理獸藥經營主體,嚴查無證經營獸用生物制品、經營非法獸用生物制品、經營非法獸用生物制品等違法行為;
(二)清繳違禁獸藥、假劣獸藥,嚴查經營違禁獸藥、假劣獸藥、人用藥等違法行為;
(三)清查動物診療從業人員,嚴厲打擊獸藥經營單位、個人非法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行為。
四、整治范圍
轄區范圍內的獸藥經營市場,重點是城區及周邊的獸藥經營專業市場、獸藥經營單位(個人)。
五、時間安排
整治月活動分五個階段:
(一)動員部署階段(8月17日至8月21日)
制訂和下發活動實施方案,組織培訓,進行動員部署,明確工作目標、要求和時間安排。
(二)自查階段(8月22日至8月27日)
各縣區組織執法人員對本轄區內獸藥經營市場、獸藥經營單位(個人)開展拉網式檢查,嚴肅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8月27日各縣區把存在的問題、查處情況上報市局。
(三)集中交叉監督檢查階段(8月28日至9月10日)
開展獸藥經營市場交叉監督檢查,由市局領導帶隊,抽調市、縣執法精干力量組成聯合檢查組,在自治區監督所、獸藥監察所的指導下,對各縣區經營市場,特別是城區及周邊的獸藥經營市場、獸藥經營單位(個人)進行監督檢查。
(四)建立長效機制階段(9月11日至9月15日)
建立獸藥經營主體檔案,掌握轄區內獸藥經營單位(個人)狀況;督促獸藥經營單位(個人)建立、完善經營臺帳;加強信息統計與報送,建立獸藥打假信息系統,實行違法違規獸藥經營主體黑名單通報制度。要積極爭取財政支持,保障獸藥監管工作常年開展,切實保障畜產品安全。
(五)總結階段(9月16日至9月20日)
總結集中整治月活動取得的經驗,整理有關案卷材料,評選優秀執法案例,建設獸藥監督執法信息共享平臺,開展假劣獸藥集中銷毀活動。
六、工作要求及措施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此次整治活動,要求高,任務重,各單位務必高度重視。要成立整治月活動工作機構,局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要具體全力抓,確保整治任務完成、目標實現。要根據整治任務和重點,落實人員,明確分工,層層落實責任制,做到任務到人,責任到人。要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和階段工作方案,細分任務,細化要求,確保每項工作有人抓、有人干,抓得實,干得好。要周密部署,精心組織整治月活動的實施。
(二)重點突出,扎實推進。要根據整治月活動總體要求和各階段工作方案,扎實有序推進,做到每一階段有布置、有落實、有結果、有成效。要抓住重點,大力整治。特別是在清理獸藥經營主體過程中,要嚴格審核獸藥經營者資格條件符合情況。對不符合《獸藥管理條例》及有關規章規定的經營條件的獸藥經營單位(個人),要進行徹底整頓,并嚴肅追究有關審核、審批人員的責任。要在突擊檢查、依法打擊獸藥違法經營行為的同時,建立健全綜合治理的長效機制。
前,一些境內外個人為規避外匯監管,通過將大額外匯資金拆分為較小金額等方式辦理結售匯,成為境內外不明資金流入流出的通道。合法的、非法的跨境資金魚目混珠,給外匯管理工作帶來了困惑。
目前許多地方銀行間缺少必要的信息共享,同一銀行的不同網點之間信息不對稱,大多數銀行只能保證單個網點不出現個人分拆現象發生。對于個人通過不同銀行、不同網點等手段逃避銀行監管視線的行為缺乏有效應對措施,個人分拆行為存在操作空間或漏洞,導致個人分拆外匯難以抑止。
個人分拆外匯不容易鑒別,也是因為外匯的真實用途被刻意隱瞞。一是個人經常項目下外匯收支分為經營性外匯收支和非經營性外匯收支,當前外匯管理規定對個人經營性外匯收支有相應的資質要求,收付匯受到一定限制。為逃避外匯監管,對外貿易個人經營者將經營性外匯偽裝成非經營性外匯,匯入個人外匯儲蓄賬戶,再以贍家款、職工報酬等名義分拆結匯。二是個人購匯便利性誘使資本項下外匯需求借道辦理。目前,居民個人境外投資熱情日益高漲,境外購房、購買境外理財產品、證券投資等需求旺盛,但由于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對個人資本項目管理嚴格,便出現了借個人經常項目分拆購匯的現象。
目前國家外匯管理局主要通過監測系統,識別出個人結售匯分拆行為,將其納入“關注名單”進行預警,阻止個人結售匯分拆行為的再次發生。但是,國家外匯局、銀行之間缺乏相關數據及時共享機制和平臺,導致信息下發滯后,信息共享不暢,無法及時堵住漏洞,使“關注名單”建設和執行都遇到較大阻力,具體實施和操作性不強,從而影響了個人外匯管理政策的執行效果。另外現行外匯法規對于個人分拆結售匯中違規個人沒有明確的處罰措施,監管中被列入“關注名單”的居民個人很少受到處罰,違規成本極低,分拆資金可以輕松通過任何“關注名單”之外的個人辦理結售匯,從而輕松實現跨境流動,使得外匯資金多找幾個身份證就能進出境內外,一定程度上縱容了個人出借年度總額參與分拆的違規行為,造成利用不同個人進行分拆結售匯的現象屢禁不止。
要杜絕個人分拆結售匯問題,首先要嘗試完善個人結售匯系統功能,進一步建立共享機制。在系統中增加個人分拆結售匯自動識別功能和“關注名單”預警功能。構建數據共享平臺。改變各家銀行“關注名單”信息不能共享的狀況,在個人結售匯系統建立全國銀行間共享的“關注名單”管理模塊,使得無論是國家外匯管理局還是銀行,都可以查詢到個人結售匯的相關內容,加大對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為監管力度。其次,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適當拓寬個人境外投資渠道,加大力度正確引導境內個人對外投資行為,促進個人資本項下跨境資金有序流動。盡快出臺個人貿易外匯收支相關法規,滿足居民個人正常貿易外匯收支需求。正確引導個體經營者使用個人外匯結算賬戶,防止經營性收入假冒個人非經營收入跨境流動,規避分拆外匯,逃避稅收管理。另外,針對資金歸集者,應予以一定金額或比例的經濟處罰。只有這樣才能起到應有的警示和威懾作用。對個人出借年度總額參與分拆的違規行為的個人,也應納入人民銀行個人征信記錄。
一、網絡無照經營行為的定性及規制瓶頸
(一)網絡無照經營行為的定性
要準確界定網絡無照經營行為。首先必須界定什么是“經營行為”,什么是“無照經營”。一般認為:經營行為是指為牟取利潤而進行的活動:也可以通過相關法規對“經營者”概念的定義,來反證得出經營行為的概念:《反壟斷法》第12條:“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我們認為經營行為是一種以牟取利潤即營利為基本目的而從事商品生產、經營(銷售)或者提供服務的行為?!盁o照經營行為”即以營利為目的,在未取得營業執照(未經工商注冊登記)的情況下,擅自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服務活動的行為。鑒于網絡經營行為中尚沒有傳統的生產行為。即使有些網絡經營者通過制作網站、網頁并用于銷售牟取利益。但此種行為更大程度上是一種提供服務以營利的行為,有別于傳統的產品生產。由此,可以把網絡無照經營行為定義為:以營利為目的,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通過互聯網銷售商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的行為。這里的商品既包括現實存在的有形物品,也包括一些虛擬物品,如網絡游戲裝備、點數、經驗值等虛擬物品:服務則包括通過網絡媒介提供的網站(網頁)制作,廣告宣傳,產品推薦,信息增值并從中營利的各類服務。
(二)當前網絡無照經營行為規制的瓶頸
1 違法管轄難確定。網絡無地界,任何上網瀏覽的人都可能成為違法行為的受害者。任何可上網的地方都能看到違法宣傳內容。是否所有可上網的地方均為違法行為發生地,均可對任何一個網上違法行為進行管轄?顯然不盡合理。且易發生管轄權地域沖突。
2 網上證據難認定。查處違法關鍵在于證據的認定。如何確定網上電子證據本身的證明力和采證程序的合法性,在現實中遇到了一些困難,例如,網上證據的真實性存在疑問,網上證據的證明力存在爭議,電子證據易丟失。具有不可再生性。
3 法律依據難尋找。目前我國尚無專門針對網絡經營行為監管的法律法規,鑒于網絡經營行為的特殊性,現有法律的一些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網絡執法的客觀需要。2007年5月,北京市人大通過的《北京市信息化促進條例》第26條規定:在本市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相應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利用互聯網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并在網站主頁面上公開經營主體信息、已取得相應許可或者備案的證明、服務規則和服務流程等相應信息。第27條規定:電子商務服務提供商應當對利用其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主體的身份信息、合法經營憑證和反映交易信用狀況的材料進行核查,并對相關信息做好數據備份,便于當事人和有關部門查詢、核對。這些規定對今后相關部門針對網絡經營行為的專門立法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4 違法責任難追究。一是責任人難尋找。在網絡這個虛擬的空間里,違法者可能是虛擬主體,該如何確認違法責任人?網上往往未披露經營者地址,或提供的是虛假地址,該如何找到違法責任人?二是行政處罰難執行。對個人(自然人)的行政處罰與執行存在一定的難度,由于網絡經營的特殊性,往往不需要固定經營場所,完全可以采取“打一槍換個地方”的游擊戰方式。相關部門對其違法行為難以有效監管和制止。更不用說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5 執法保障難到位。一是人員素質不到位。一些工商執法人員很少上網,對互聯網沒有深入的了解,不了解網絡經營的特征與現狀,無法管理網上違法行為。二是查處機構不到位。一般工商局都無專門規范網上交易行為的機構。沒有對網絡違法行為查處的部門,沒有一套明確的措施、方法,使工商干部不知從何人手。三是硬件設施不到位。對網絡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必須要有可上網的電腦,但一些基層執法單位并不具備條件。
二、網絡無照經營行為的查處
(一)網絡無照經營的管轄權認定
網絡經營行為的日益頻繁,尤其是電子商務模式的逐步發展,為網絡無照經營管轄權的認定提供了操作上的便利。在淘寶網上購買物品時,可以按照區域搜索任一類別商品賣方(即經營者)的所在地。消費者在淘寶上要購買食品??梢灾苯狱c食品類。并在“賣方所在地”欄目的下拉列表框中選擇某個地方,刷新后,會發現一批位于該地的賣家。通過這種方式。就有可能確定無照經營者的所在地;同時,由于違法行為的發生是一種多個行為連續發生的過程,就一筆網上交易而言。一般涉及到發出要約,議價,收到承諾,合同成立,通過“支付寶”付款,發貨,收款,信用評價等過程。在這一系列過程中,只有發貨這一環節必須在網下操作,其他環節根據目前的網絡技術條件,均可以通過網絡實現。因此,違法行為現實發生地只能認定為發貨所在地。同時,網絡無照經營一般均存在通過網絡媒體廣告的情況。對這類行為的管轄,可以參照對“違法廣告”管轄權的認定。
(二)網絡無照經營的法律適用
明顯的經營性網站無照經營行為,《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都有明確規定。該辦法第7條第三款規定: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后,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第18條第三款規定: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互聯網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這些規定首先明確了經營性網站辦理登記手續的義務。并賦予工商部門在其職責范圍的管轄權。對此類網站中未辦理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蛘叱鲈S可范圍經營的,該辦法明確規定由電信部門負責監管和處罰。對已辦理許可證而未辦理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該辦法未作相應規定。工商部門可以直接適用《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4條第一款第(三)項的有關規定進行定性:屬于已經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在查處電子商務類網絡無照經營行為時,有兩個問題值得探討。首先是能不能適用《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有一種觀點認為:《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2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無照經營。”按照“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則,目前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在網上開店需要辦理營業執照,因此,工商部門無權對電子商務類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
我們認為:該辦法所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無照經營”中的“法律、法規”本身就包括了《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從該辦法第4條具體規定的四種“無照經營”類型來看。已經窮盡了無照經營行為的種種可能情況。并且明確了所有這些類型的無照經營,工商部門都有權進行查處。同時,該辦法也規定了唯一一種例外情況:即農民在集貿市場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區域內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無照經營行為,也就是說除此之外的無照經營行為均可適用本辦法進行調整。從法律邏輯來講,我們在案件查處中認定“無照經營”主要需要確認以下兩個方面的事實:第一,這是不是一種法律意義上的經營行為。第二,經營者有沒有辦理營業執照。如果這兩個方面能夠明確。即經營者沒有辦理營業執照而確實從事了經營行為,則屬于無照經營行為;網絡不過是一種載體,網上經營行為的本質也是經營行為,理應在現有法律調整的范圍之內。對利用購物網站銷售各類有形、無形商品并從中營利的無照經營行為,可以直接適用《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進行查處。另外一個值得討論的是:怎樣才能認定為“經營”。網上拍賣個人物品、二手貨算不算。網上只賣了一兩次物品算不算,網上賣虛擬商品算不算?筆者認為,經營應該是一個有營利性、持續性和系統性的完整過程。營利性。是指應該以牟利為目的。持續性是指長期地開展網絡電子商務活動,并且把這種活動作為一種較為穩定的收入來源。按照這一標準,如果只是間歇的,偶爾的賣一點東西,或者拍賣二手貨,則不能認定為經營。系統性是指有進貨、發出要約邀請(廣告信息)、議價、出貨、再進貨這一完整的過程。只有同時具備了這三個特點。才能認定為經營。
(三)網絡無照經營的證據采集
證據采集是查處網絡無照經營行為的關鍵環節。網絡無照經營的證據采集主要是圍繞下面幾點:一是證明當事人的真實主體身份。二是證明該當事人從事了經營活動。三是證明該當事人沒有辦理營業執照。四是證明該當事人通過無照經營活動所獲取的非法所得。以淘寶網為例。在目前的電子商務網站中,可以通過查閱賣方信譽度的方式間接了解其經營規模、經營商品、成交數量等情況,目前淘寶網店的經營規模一般與經營者的信用度成正比,信用按等級可分為皇冠、鉆石、紅心三個類別,每個類別又分為五個等次,信用度越高的,一般經營規模也越大:同時我們發現,由于網站的設置,此類信息一般無法改動。工商部門可以通過對網站信息的日常巡查,發現一些規模較大的無照經營行為作重點查處。有些賣方會公布其“實體店”的地址。有利于我們到現場核實了解情況,看這些“實體店”有沒有辦理營業執照,并視情況進一步調查取證:有些沒有實體店就在家庭住所內經營的,可以依法要求淘寶網主辦方提供當事人相關信息,證明其真實主體身份并查實詳細經營信息。對在日常巡查過程中發現的電子信息,可以直接打印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同時要求網站主辦方簽字蓋章確認以固定證據。對相關重要證據,可以通過制作詢問筆錄的方式再次固定證據。對從網絡上下載的證據信息,能找到當事人的,應當要求當事人確認證明。當事人不在場的,可以通過公證部門進行公證,借此鞏固證據的證明力。
(四)查處網絡無照經營的切入點
當前,監管、查處網絡無照經營存在重重阻力。從一些地方的行政實踐來看,對網絡無照經營的行政執法已經引起網絡經營者的反彈和抵制,“法不責眾”的思維定式已經嚴重影響到工商部門的依法履職,也影響到國家構建公平、誠信的市場競爭規則的種種努力。通過對一些重點網站網店的瀏覽,不難發現這些網站里存在著大量無照經營、商標侵權、假冒偽劣、走私販私、低價傾銷、虛假宣傳、消費欺詐、銷售違禁物品等違法行為,過低的違法成本,過多的負面示范,已經在整個經濟領域產生“劣幣驅逐良幣”的不良趨勢。網絡無照經營已經并將愈加成為各類經濟違法行為滋生蔓延的溫床,對消費者合法權益帶來嚴重威脅,對守法經營的實體經營戶構成重大沖擊,對傳統商業模式中形成的公序良俗帶來更大的現實挑戰。在當前“法不責眾”的治理氛圍中,工商部門必須轉變思路,依法監管,重塑執法權威。筆者認為,工商部門的日常監管包括主體監管和行為監管兩個方面,在當前主體監管即對單純證照合法化的監管難以廣泛實施的情況下,以行為監管為切入點,通過打擊商標侵權、假冒偽劣、虛假宣傳、消費欺詐、銷售違禁物品等嚴重侵害企業、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進而對經營者的主體合法性進行規范,就會更為名正言順,且便于操作。
三、創新網絡經營主體準入體系
作為對市場經濟主體、行為進行監管的法定職能部門。面對當前網絡市場的種種亂象,也有必要進行反思:是不是我們當前的準入模式,對網絡經營主體的準入并不適用,有沒有更好的準入辦法,以便于我們兼顧公平效率,切實強化管理呢?實踐工作所引發的困惑啟示我們,在網絡經營主體準入體系建設方面亟待制度創新。
網絡經營主體準入的類型應該包括經營性網站的準入,網上經營者的準入,網上經營特殊商品和服務的準人。對于這三類經營主體,應該采取不同的準入模式,建立“寬嚴相濟”的網絡經營主體準入體系。
(一)經營性網站的準入。這里所指的經營性網站是通過互聯網為載體向上網用戶提供網上廣告宣傳、網上交易和交易洽談、網上訂購產品及貨幣支付、電子賬戶管理、網上商品送貨及查詢、征求用戶意見、交易管理等服務的網站。如果說每個網站就是一個市場,那經營性網站就是市場主辦方,應該參照實體集貿市場、專業市場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依照我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經營性網站需要先獲得信息產業部門核發的經營許可證。筆者認為,對此類網站必須采取核準許可模式,在取得經營許可證后依法申領營業執照。對經營性網站直接參與商品貿易經營服務的,還要根據商品性質辦理其他許可手續:如直接經營食品的,就必須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并督促網站依法建立、完善相關企業自律制度。對于經營性網站違法經營的行為,一定要從嚴監管懲處,不容姑息。
(二)網上經營者的準入。網上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銷售商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的單位或個人。由于無照經營已經長期、大量存在,對這些經營戶的管理也變得異常困難。從實際操作層面來看,在網絡商務平臺開辦商店非常簡單,每天都有大量的網絡經營主體誕生。即使這些經營者都愿意辦理登記手續,工商登記注冊部門也沒有足夠的人力、物力來及時予以登記。對此,應該采取分類管理的模式:一是要參照西方商事登記模式,引進“小商人”概念,對短時間、小
規模從事網絡經營的主體視同“攤販”管理,免予登記。二是對達到一定規模的經營者,以及在網上公布實體店的經營者嚴格登記管理。通過立法形式。確定經營性網站在統計經營信息、督促經營額累計達到一定標準的經營戶辦照,對拒不辦照的經營戶采取封號、降低信用評級措施,并將達到一定經營額的經營戶通報工商部門。由工商部門啟動無照經營疏導取締程序。三是鼓勵引導有實體店的合法經營戶在網上開店,拓展銷售渠道,實現同平臺公平競爭。
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化,在傳統管理反思的基礎上,我國企業開始重視員工的經濟利益,力圖通過薪酬管理與薪酬設計來激勵員工的工作積極性。而隨著競爭環境不斷變化,高級管理人的作用日益突出,企業激勵對象的研究更多地轉向對經營者激勵。企業內如果沒有建立起有效的經營者激勵機制,根據委托理論,經營者就有可能產生機會主義行為。因此,經營者激勵機制是現代企業激勵機制的中心環節。本文主要討論國有企業的經濟激勵問題,針對目前國有企業經常采取的股票股權制這一薪酬激勵機制建立了多階段動態博弈模型,通過對模型的最優化求解分析該經濟激勵方式對經營者行為的影響情況,并根據分析結果提出了相應的政策建議。
1.國有企業股票股權制經濟激勵模式的理論分析
股票期權,就是公司給予其經營者在一定的期限內按照某個既定的價格購買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的權利。股票期權的報酬激勵在經營者購買股票之前發揮作用,如果公司經營得好,公司股票價格就能夠上漲,經營者可以通過執行股票期權計劃所賦予的權利即購買既定價格和數量的公司股票而獲得可觀的收益,如果經營不善,股票價格就難以上漲甚至會下跌,在這種情況下,經營者就可以放棄股票期權計劃所賦予的持權以避免遭受損失。因此,股票期權的目的就是通過報酬機制把經營者的行為與公司所有者的利益密切地聯系在一起。另一方面,股票期權的所有權激勵則是在經營者購買有股票之后發揮作用的,一旦經營者購買了公司股票,則他們此時也成為企業的所有者,作為企業的所有者,他們當然也期望公司能實現利潤的最大化和資產的保值增值。于是,股票期權計劃又通過所有權機制保證了經營者的行為與所有者的利益相一致。
2.國有企業股票股權制經濟激勵模式的模型構建
2.1假設以及相關的特殊說明2.1.1委托人風險中性,人為風險厭惡者;2.1.2利潤最大化是國有企業所追求的企業目標;2.1.3國有企業收入為經營者行為與隨機變量的線性函數;2.1.4利潤為收入與支付經營者報酬之差,報酬在激勵合約中約定;2.1.5經營者收入為報酬與勞動成本之差;2.1.6經營者以個人效用最大化為目標;
2.2相關符號說明
2.3由假設可得如下關系式:
2.4基本博弈模型其中IC為經營者激勵相容約束,IR為經營者個人理性約束。
2.5多階段動態博弈模型構建為了簡化分析模型的構建,僅討論兩階段時的動態模型,設在兩階段中,每一階段經營者的正常勞動均為a,a1為經營者為了增加短期利潤而采取的不利于企業長期發展的行為,即在第一階段給企業帶來額外收益,但是會在第二階段帶來負效應;a2為著眼于企業的長期發展但可能不利于公司短期當前利潤的行為,即可能在第一階段對公司的利潤或者現金流產生不利影響,但是會使企業在第二階段帶來更多的額外收益,有利于企業的長期發展。其中:h1a1:行為a1為企業第一階段帶來的額外效益,h1為短期行為短期正效應系數l1a1:行為a1為企業第二階段帶來的負效應,l1為短期行為長期負效應系數h2a2:行a2為為企業第二階段帶來的額外效益,h2為長期行為長期正效應系數l2a2:行為a2為企業第一階段帶來的負效應,l2為長期行為短期負效應系數
2.6模型的求解基于以上分析,在股票股權制的經濟激勵方式下:經營者報酬為w=s+βmax(0,λπ-E)其中s為固定工資收入,β為可執行的股票期權份額占股票份額的比率,π只于第二階段的公司收入有關,E是股票期權的執行價格,股票市價與公司利潤正相關,相關系數為λ。經營者的收益為:
3.結論分析
3.1經營者的普通行為與可執行的股票期權份額占股票份額的比率β,股票市價與公司利潤正相關系數λ有關,β與λ越大,普通行為系數越大,經營者平時的工作越努力;
一、指導思想
按照對外勞務工作相關政策規定,全面清理整頓我區對外勞務市場,徹底清查對外勞務經營違規行為,嚴厲打擊非法經營活動,逐步建立長效管理機制,減少對外勞務糾紛,切實維護勞務人員合法權益和對外勞務市場正常的經營秩序,推動我區外經工作健康發展。
二、整頓范圍
全區范圍內外經獲權企業及涉及對外勞務中介和對外勞務信息咨詢經營活動的機構和個人。
三、工作任務
1、掌握我區對外勞務市場基本情況。對全區范圍內外經獲權企業和在我區從事經營活動的各類對外勞務中介和對外勞務信息咨詢機構的基本情況進行核查登記,建立管理臺帳,為下一步建立長效管理機制、規范市場秩序、處理勞務糾紛和應對突發事件提供基礎信息。
2、排查對外勞務經營違法違規行為。重點排查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外經獲權企業在對外勞務經營活動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二是各類對外勞務中介和對外勞務信息咨詢機構違規虛假廣告、亂收費和超范圍從事對外勞務經營活動;三是個人非法從事對外勞務經營活動;四是以對外勞務經營活動為名進行經濟犯罪。
3、依法整治和打擊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嚴格外經獲權企業的管理,經排查發現其經營行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加強各類對外勞務中介和對外勞務信息咨詢機構的市場監督和管理,把好企業資格審驗關。通過排查,處罰一批違規和超范圍經營的機構和個人;清理一批虛假廣告欺騙群眾,高額收取出國人員費用和履約保證金,或以旅游、商務等形式簽證,實際從事對外勞務經營活動的機構和個人;嚴厲打擊利用對外勞務經營活動為名,涉嫌詐騙或組織偷越國(邊)境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機構和個人。
4、建立對外勞務市場管理長效機制。以本次清理整頓對外勞務市場行動為契機,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在對外勞務市場管理中的職責,理順管理關系,逐步建立我區對外勞務工作長效管理機制。
四、工作步驟
全區清理整頓對外勞務市場工作自2009年5月中旬開始,至6月中旬,分四個階段進行:
1、宣傳發動階段(5月10日-5月20日)。組建行動機構,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層層進行動員部署。對社會公布舉報和投訴電話,認真受理群眾舉報和投訴,動員廣大群眾檢舉揭發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機構和個人。
2、調查摸底階段(5月21日-5月30日)。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深入開展調查摸底工作,摸清我區從事對外勞務中介和對外勞務信息咨詢機構,以及非法從事上述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情況,登記造冊,分類匯總。
3、集中查處階段(6月1日-6月10日)。對調查中發現的、群眾舉報的各類違法違規線索,按照職責分工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及時組織力量,認真查處,嚴厲打擊各類對外勞務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
4、分析總結階段(6月11日-6月15日)。對專項行動中查處的典型案例,公開曝光,深入分析,查找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完善各項管理措施,堵塞工作漏洞,建立健全我區對外勞務市場管理的長效機制。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
第三條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第四條國家制定和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完善宏觀調控,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第五條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愿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第六條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第七條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并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
前款規定行業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第八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九條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擬訂有關競爭政策;
(二)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評估報告;
(三)制定、反壟斷指南;
(四)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規則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條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以下統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
第十一條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本行業的經營者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第十二條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和地域范圍。
第二章壟斷協議
第十三條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五)聯合抵制交易;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第十四條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第十五條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
(一)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
(二)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
(三)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
(四)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五)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
(六)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七)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屬于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第十六條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本章禁止的壟斷行為。
第三章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第十七條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一)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二)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三)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四)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五)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六)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七)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第十八條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依據下列因素:
(一)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
(二)該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
(三)該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
(四)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
(五)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
(六)與認定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有關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一)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
(二)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第四章經營者集中
第二十條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經營者合并;
(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第二十一條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
(一)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
(二)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集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報書;
(二)集中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影響的說明;
(三)集中協議;
(四)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五)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申報書應當載明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預定實施集中的日期和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交的文件、資料不完備的,應當在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期限內補交文件、資料。經營者逾期未補交文件、資料的,視為未申報。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自收到經營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申報的經營者集中進行初步審查,作出是否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經營者。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決定前,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不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九十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是否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經營者。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審查期間,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經書面通知經營者,可以延長前款規定的審查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一)經營者同意延長審查期限的;
(二)經營者提交的文件、資料不準確,需要進一步核實的;
(三)經營者申報后有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第二十七條審查經營者集中,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
(二)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
(三)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
(四)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
(五)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為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八條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但是,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于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作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對不予禁止的經營者集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附加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條件。
第三十條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將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或者對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決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對外資并購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經營者集中審查外,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第五章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
(一)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
(二)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三)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四)設置關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
(五)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采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第六章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
第三十八條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對涉嫌壟斷行為進行調查。
對涉嫌壟斷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舉報采用書面形式并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
第三十九條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
(三)查閱、復制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單證、協議、會計賬簿、業務函電、電子數據等文件、資料;
(四)查封、扣押相關證據;
(五)查詢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反壟斷執法機構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
第四十條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執法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執法人員進行詢問和調查,應當制作筆錄,并由被詢問人或者被調查人簽字。
第四十一條反壟斷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二條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礙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調查。
第四十三條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有權陳述意見。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對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
第四十四條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涉嫌壟斷行為調查核實后,認為構成壟斷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并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對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的涉嫌壟斷行為,被調查的經營者承諾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可的期限內采取具體措施消除該行為后果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中止調查。中止調查的決定應當載明被調查的經營者承諾的具體內容。
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中止調查的,應當對經營者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監督。經營者履行承諾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終止調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恢復調查:
(一)經營者未履行承諾的;
(二)作出中止調查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中止調查的決定是基于經營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實的信息作出的。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
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
第五十條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處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實施的審查和調查,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或者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調查行為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的前款規定以外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四條反壟斷執法機構工作人員、、或者泄露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
【關鍵詞】 國有企業 競爭 效率 產權
關于引入競爭機制能否解決國有企業的效率問題一直存在爭議。筆者認為,國有企業由于其自身的公共產權特性在引入市場競爭的過程中會受到制約,遇到種種障礙。具體包括企業明晰產權的障礙,企業成為自負盈虧、自主經營的經濟實體的障礙,和企業與政府關系的障礙。
(一)企業明晰產權的障礙
產權關系明晰是現代企業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企業能夠作為市場競爭主體的根本前提。就國企財產性質而論,其資產屬于國有,是全體人民的共同財產,可見國企的財產性質和由之決定的產權關系本身是明晰的。公有制企業成為不能分解為任何具體個人的抽象,再也不能向組成的成員個人作進一步的追溯。在公有制企業龐大的體系里,實際上活動著的全部是形形的“人”,而并沒有可以追溯的最后委托人。公有制企業的特征是“沒有最終委托人的人(agency with-out principle)”,各類人本身都不擁有合法的對于生產資料的個人產權,也并不對任何擁有生產資料產權的個人負責。 所以公有財產難以人格化、防范能力通常較弱。正是如此,具體的自然人會出于增加個人利益的動機,采取侵吞公有財產、損公肥私、化公為私等損害公有產權的行為,誘發侵公為私的犯罪行為。由此公有經濟中存在著難以消除的公與私的錯位和矛盾。
國企在改革中也面臨這樣的問題,所謂的“產權明晰”實際上使產權被分割為各級各地政府、各個國有法人所有,形成政府部門各自為政,國企各以不同的政府部門為經營背景的局面。這樣的“產權明晰”不僅不能解決國企以合法的市場競爭主體資格參與市場競爭的問題,還會使國企部分喪失其真正的公有意義。首先,這樣的“明晰產權”使國有企業與民間企業的作用趨同。“產權明晰”之后,國企經營的首要動機合法地成為“一企私利”,既不是為了國家利益,也不是為了公眾利益。其次,通過了這種“明晰產權”改革的國企,相對于全體人民的利益而言并從其經營行為上看,最多只能算作代表某個小團體謀取局部利益的競爭主體。由此結果可見,“明晰產權”只是使國企在經營行為上與私有企業接近,而并沒有使國企獲得一個完善的經營機制。
(二)企業成為自負盈虧、自主經營的經濟實體的障礙
自負盈虧、自主經營的機制是企業制度的核心。但是國企在現有的產權制度下要做到這一點非常困難。首先,為了使國企能夠參與市場競爭,就必須將其轉為經營自主、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為此,政府必須將經營權下放給企業。但是在經營權下放之后,國企一旦發生虧損,限于個人財力,不會由個人承擔全部損失。例如,日本民營化前的國有鐵路公司的債務,最終由國家承擔。反過來說,在經營順利的情況下,伴隨著企業資本擴大的不是與企業經營相關的某個個人資本的增加,而是相關政府部門或經營者支配國有資本的權利的增加。這就是說,隨著國有資本經營規模的擴張,支配國有資本的權利的增加與承擔由此帶來的經營風險的能力的增加是不平衡的。
其次,國家還必須賦予企業相應的投資權力。但是,經營者作出投資決策所冒的風險卻不是由經營者本人承擔,因為投資風險損失是不能由任何個人給予經濟補償的,也就是說投資權力與承擔投資風險的能力是非對稱的。由于上述存在的經營權利與經營責任的不平衡、投資權利與投資風險的不對稱,國企在產權制度不改革的情況下很難做到自負盈虧。讓資本不屬于自己的國企去落實“自負盈虧”是不合邏輯的,實際上也幾乎從未做到。若要勉為其難地引入自由市場競爭,勢必會加劇國企背后的政府部門對經濟的人為干預,采取大量背離市場的政策,制定行業準入規則,加劇地方保護主義,阻礙自由市場的發展。
(三)企業與政府關系的障礙
國企與代表國家利益的政府的關系是又一個機制障礙。這是因為:
1、政府與國有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難以適用法律。為了保證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政府就必須維護公平競爭的游戲規則,國企在競爭中違法必須依法受到懲處。但是,當對國企的依法處罰會影響政府部門的利益甚至社會穩定時,嚴格執法會就對國家利益造成損失。因而,政府不可能總是對國企嚴格地按照法律加以約束;特別是在企業經營尚有轉機的情況下,法律往往會被通融甚至違背,造成該淘汰的企業常常不能及時進入清產還債的法律程序。現實中,國企間形成的大量“三角債”就是一個鮮明的例證。由此可見,國企一旦廣泛參與市場競爭,代表國家利益的政府與經營國有財產的國企之間的利益關系就很難用適用法律。
2、政府部門同國企之間的利益關系難以分清。為建立適應市場競爭需要的機制,國企必須割斷同政府的利益關系。但是,在實際經營運作中,國企不可避免受自身所在地方、所處行業、出資部門、及其政府背景、擁有國有資源差異的影響,從而多少會受各地方、各部門政府的左右。反過來,大多數國企由于建立地點、規模、時間上的不同和經營發展狀況的不同,給各個不同地方政府、不同政府部門帶來的經濟、社會乃至政治利益也是不同的。因而,在引入市場競爭后,國企依然無法厘清與政府原本就不能完全分開的利益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