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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產管理實施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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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安全生產管理實施辦法范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保障施工生產中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施工現場正常生產秩序,避免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杭州市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和杭州市地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安全質量管理體系,結合我部施工生產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項目部、各作業隊必須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和有效的控制措施,在確保安全生產的前提下,實現質量、工期和效益的目標。

    第三條  項目部將在每次驗工計價中提取工程安全管理綜合費,作為安全質量獎勵基金,獎勵在安全質量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的作業隊和人員,項目部對各作業隊的安全質量罰款也納入安全質量獎勵基金中。

    第二章   安全管理方針目標

    第四條  安全管理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以人為本、綜合治理。

    第五條 安全管理目標:

    1、無因工死亡事故,杜絕2人以上重傷事故;

    2、無觸電、物體打擊、高空墜落等事故;

    3、無重大機電設備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及火災事故;

    4、“一創建”即:創建安全文明施工工地。

    第六條  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分解及目標考核

    一、項目經理部各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分解

    項目經理部各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分解表

    序號

    部門

    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分解

    1

    1.負責項目經理部生活設施的安全管理和后勤工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工作,按規定做好防暑降溫和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工作。2. 負責項目經理部車輛的管理工作,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對駕駛人員遵章守紀的教育。3. 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廣大員工安全生產的法律意識。4. 負責消防安全工作,組織員工進行防火、防爆、防毒等方面的教育,保證防火設施完好。5. 參加搶險救援工作,負責組織安排后勤保障工作。6. 參加安全檢查,指導項目部安全文明工地建設工作。

    2

    1. 指導整個項目施工生產,在審查施組、推行“四新”等工作中,貫徹執行上級和公司的安全技術、環保、職業衛生等勞動保護方針、政策、規章制度。2. 編制施工生產實施計劃的同時,編制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3. 參加工程有關事故的調查分析,并提出防止事故重復發生的技術措施。負責施工場所的危險源辨識,參與風險控制計劃的評審。4. 參加項目經理部組織的安全檢查,對發現和存在的施工安全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并督促及時解決。5. 組織“四新”工作,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和交底。6、編制和下達施工生產計劃,要結合工程特點和季節氣候條件,合理安排月旬作業計劃,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安全控制指標和安全技術措施。

    3

    1. 協助項目經理和分管領導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2. 督促工區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及時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責令排除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3. 督促作業隊向作業人員及時、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并檢查措施的執行和落實。檢查、監督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4. 組織本項目定期與不定期安全檢查工作,發現問題督促整改。參與搶險、搶救計劃、預案的制定及實施。5. 對施工現場操作、設施、機具等存在的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整改落實。6. 貫徹執行本項目安全技術措施,對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等安全控制重點,隨時了解動態,發現問題及時督促解決。7. 及時分析和總結本單位安全生產狀況,并提出下一步防范重點。如實向安全生產負責人及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工作、信息。8. 督促現場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監督檢查個人防護、防寒用品及保健食品的發放、使用。9. 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有關統計報告工作。提出安全生產獎罰意見,并監督兌現實施。10. 落實“安全標準工地”創建工作,負責組織申報,總結活動經驗,配合現場驗收。

    4

    1. 貫徹執行上級設備、物資管理的方針、政策、安全技術規程,組織編制本項目機械、電力、動力設備和物資儲運的安全管理辦法及操作細則,并監督實施。2. 組織大型機械設備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教育,保證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3. 負責制定變壓設備及大型機電設備的安全技術操作細則。4. 負責編制爆破物品、化學品等危險物資的購買、運輸、使用等管理規定,并監督實施。5.參加對使用中的機電設備、材料儲運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的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改進。

    5

    1. 在審核有關施工合同時,應對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條款進行評估,同時提出建議性意見。

    2. 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現場文明施工和安全管理工作。

    6

    1. 根據有關規定,執行安全生產經費管理規定,保證安全生產經費的合理使用。2. 監督勞動保護、安全措施、安全獎勵資金的正確使用,并負責辦理事故罰款、安全風險抵押金(保證金)的收繳事宜,負責與業主代表辦理保險事宜。

    二、各作業隊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分解

     

     

    各作業隊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分解表

    序號

    責任單位

    工程范圍

    安全目標

    責任人

    1

    一作業隊

     

    1、無因工死亡事故,杜絕2人以上重傷事故;

    2、無觸電、物體打擊、高空墜落等事故;

    3、無重大機電設備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及火災事故;

    4、“一創建”即:創建安全文明施工工地。

     

    2

    二作業隊

     

     

    3

    三作業隊

     

     

    三、目標考核規定

    1、項目部領導負責對項目部各部門及各作業隊的安全目標實施考核。

    2、項目部各部門負責人負責對本部門及各作業隊的安全目標的考核。

    3、安質部負責收集各作業隊安全目標完成情況的有關資料,并進行匯總。

    4、項目部按照年度安全生產指標對各作業隊實行年度考核,獎罰辦法按照各作業隊與項目部簽訂的《安全生產責任狀》的獎罰條例執行。

    5、項目部將根據各部門完成的月度安全目標情況進行獎罰,實現本部門本月安全目標,每月均500~1000元進行獎勵;沒有完成本部門本月安全目標,按人均500~1000元進行罰款。

    6、項目部將根據各部門完成的年度安全目標情況進行獎罰,實現本部門年度安全目標,按人均3000元進行獎勵;沒有完成本部門年度安全目標,按人均3000元進行罰款。

     

    第三章   安全生產管理

    第七條  根據分級管理、逐級負責的原則,項目部設立以項目經理為組長,黨工委書記、項目副經理、安全總監、總工程師為副組長,各部門負責人、安全監察人員及各作業隊隊長為成員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全領導小組是項目經理部安全生產的最高決策組織,負責監督檢查、指導項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

    項目經理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

    組  長:

    安全管理領導辦公室設在項目部安質部。 項目經理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

    項目經理

     

    總工程師

     

    項目副經理

     

    項目副經理

     

     

     

     

    綜合部

     

     

     

    一作業隊

     

    二作業隊

     

    三作業隊

     

    安全總監

     

     第八條  項目安質部為項目部常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承擔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在安全領導小組的指導下,依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條例、規范、規程及標準等對全標段施工安全管理行使指導服務、監督檢查的職能。

     第九條  直接從事施工生產的作業隊和作業班組,應配備1名專職或兼職安全員,形成安全生產監控網絡。各單位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備還應符合建設部《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的規定;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和專職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機構和人員不得隨意撤并。

    第十條  專職安全監督管理人員,要經過安全專業知識和相關技能培訓。安全專職監督管理人員,有行使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停工、越級報告的權力和履行指導服務的義務,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等行為,要及時給予糾正和制止;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作業現場,有權責令停工治理整頓,并將情況立即報告有關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項目經理部、作業隊及下設的各部門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領導和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項目經理部正職是安全生產管理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有全面責任;分管施工生產的行政副職是安全生產管理的直接領導,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其他領導、技術負責人、施工生產的相關部門負責人、作業隊長、班組長以及現場直接作業人員應按各自分工負有相關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項目部要針對本單位工程特點以及施工現場的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制定相關的安全技術措施、臨時用電管理方案及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經項目部總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簽認后實施。

    第十三條  各作業隊在施工生產過程中,必須投入安全專項資金。項目部每季度要編制安全生產專項資金計劃,建立安全防護用品采購、發放、領用臺帳。安全專項資金應保證確保安全防護設施、警示標牌完善和個人防護用品及防塵、防毒治理工作的需要。各作業隊應在地鐵的進出口、洞內的危險部位,車站、豎井、斜井基坑邊緣、腳手架鄰邊處,臨電設施處,有毒有害物品、爆炸物品使用存放處和施工作業場所進出口等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警示標志標牌。所有施工現場必須采取圍蔽施工,圍擋設置及用材應滿足杭州市及地鐵公司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各作業隊要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進行統一規劃,編制臨時用電組織設計方案。施工現場必須采用三相五線制(TN-S)供電系統,電線路架設、電氣設備安裝和使用應滿足《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

    第十五條  使用的勞務隊伍,應具備安全施工能力,在施工前要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明確雙方安全生產責任,督促他們依法參加工傷保險,辦理人身意外險。

    第十六條  項目部每月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平時進行不定期的安全生產專項檢查,由副經理或總工程師主持,安質部負責牽頭召集有關部門和項目部相關人員開展安全檢查。各作業隊每半個月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對安全檢查組發現的違規行為和安全隱患,有關單位要及時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消除不安全因素。對限期整改的安全隱患,檢查組要指定專人跟蹤檢查,把整改工作落到實處。

    第十七條  項目部結合現場實際情況制定文明施工措施,認真搞好施工現場規劃?,F場按杭州市地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設標準要求設置“六牌二圖” (場平面布置圖、施工標志牌、安全制度牌、消防保衛制度牌、環境保護制度牌和文明施工制度牌),各作業隊負責施工現場標志牌的保護工作。

    第十八條  項目部根據各工點情況選出創建安全標準工地的重點工程進行全面規劃,制定安全標準工地實施標準,規范布置現場生產設施,實施標準化管理。

    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九條  各作業隊應針對各工點施工情況制定安全培訓計劃,并報項目經理部安質部備案。各作業隊每周必須組織一次安全學習,重點傳達學習上級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標準、辦法和安全事故通報。同時也要針對本作業隊施工生產現場的違章違規行為以及事故隱患和苗頭組織員工討論,從中汲取教訓,完善防范措施,不斷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并做好安全學習記錄和參會人員簽到記錄。

    第二十條  新工人上崗前,項目部、作業隊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告知作業現場可能存在安全風險,以及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和違章作業的危害。各作業隊專兼職安全員負責組織新工人上崗前的安全教育工作,并做好受教育人員的簽名記錄及教育內容備查。

    第二十一條  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應具備本崗位工作的安全操作技能、熟悉安全操作規程、了解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機構的培訓合格后,取得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單位使用的特種作業人員建立管理檔案及臺帳,保證施工現場的需要。

    第二十二條  單位工程開工前,項目部針對工程特點組織有關部門人員負責向作業隊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作業隊負責人應向班組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班組負責人應向具體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按規定做好交底簽字記錄備查。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時,使用單位應會同制造單位或專業技術部門編制安全生產作業指導書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并負責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

    第五章   安全檢查

    第二十三條  項目部、作業隊要依據本辦法第十六條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活動。安全檢查的目的是排查事故隱患、糾正違章違規行為、落實整改措施,消除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體的不安全狀態,確保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有序可控。

    第二十四條  安全檢查主要以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程、規范以及杭州市地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集團公司有關辦法為依據,結合施工單位特點圍繞是否建立健全安全保證體系、安全措施制度、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教育、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等情況開展。

    第六章   處罰及獎勵

    第二十五條  處罰條件及標準

    凡在市政府、地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開展的考核或日常安全質量檢查中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被業主通報、媒體曝光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責任作業隊除承擔所有罰款外,項目部還將對責任作業隊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罰。

    1、在項目部組織的安全檢查中對作業隊指出的安全、文明施工存在問題,作業隊未按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問題依然存在或整改不徹底的,將對責任作業隊下發嚴重警告整改通知書,對連續二次或累計達三次的作業隊給予通報批評,視情節處以1萬至3萬元罰款?,F場監理工程師發的整改通知單按項目部標準執行,總監辦所發整改通知單按上級單位標準執行。

    2、在上級安全管理部門或杭州市地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監理單位組織的安全檢查中,由于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落實不到位,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等原因收到業主、社會媒體等的通報批評、媒體曝光,整改通知書或罰款通知單,項目部將對責任作業隊進行處罰。每收到一張“安全整改通知書”,對責任作業隊處以1~5萬元罰款;受到一次通報批評,對責任作業隊處以5萬元罰款;被媒體曝光一次,視情節對責任作業隊處以3萬至10萬元罰款。對屢教不改的責任作業隊,項目部將約見作業隊法人代表到現場督促整改,并對有關責任人進行拆換或處理。

    3、違章操作、違章指揮和違反勞動安全法規,每發現一次對施工作業隊處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對違章個人處以50 元至500元的罰款。各類違章罰款見附件一。

    4、對責任作業隊和責任人的罰款均在次月的驗工計價中扣除,安質部、合同部和財務部均應建立安全質量獎罰基金臺帳。

    第二十六條   獎勵條件及標準

    1、安全、文明施工樣板引路工程獎勵。樣板引路工程為不定期篩選出的,用于階段性指導全段同一類工程后續施工的示范性工程。樣板引路工程由作業隊自薦,項目部確認后,組織現場觀摩學習,并在全段范圍內推廣。根據引路性質、施工難易程度分別給予10000元至30000元的獎勵。

    2、凡在政府部門、地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開展的“安全評比”中獲獎的作業隊,項目經理部將給予作業隊1萬至3萬元獎勵。凡在杭州市政府部門、杭州市地鐵集團有限公司開展的考核中獲獎的部門,項目部將給予部門5000元至10000元獎勵。

    3、凡被地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授予“安全標準工地”的工區, 項目部將給予作業隊2萬元獎勵。凡被集團公司、工程總公司等以上單位授予“安全標準工地”的作業隊,項目部將給予作業隊一定獎勵。

    4、對防止了傷亡事故發生的人員,項目部將根據實際情況給予1萬至2萬元的獎勵。對安全生產管理做出突出貢獻的現場作業人員,項目部將根據實際情況給予1萬至2萬元的獎勵。

    第七章   事故報告調查、分析、處理

    第二十七條 在發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本作業隊負責人。作業隊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上報項目部,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并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按照國務院頒布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建設部令第53號《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建設工程事故預防和處理細則》、《突發性安全質量事故應急預案》的相關規定組織事故搶險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  在發生安全事故的緊急情況下項目部有調動所有作業隊一切資源的權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推諉。

    第二十九條  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實行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原則。

    第三十條   在施工中發生安全責任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遵照國家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勞動安全管理辦法》(司安質[2005]137號)及地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項目部要做好事故的預防和事故應急預案工作,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制定必要的預防措施及事故應急響應和處理的程序、措施,同時配備必要的救援器材、物資等。

    第八章  附則

    第2篇:安全生產管理實施辦法范文

    關鍵詞:安全職責 制度 管理 控制措施

    1、專業專職安全工程師職責

    (1)認真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對所管轄班級及甲方指定分包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2)認真監督執行安全技術措施及安全操作規程,針對生產任務特點,向班級(包括甲方指定分包)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履行簽字手續,并對規程、措施、交底要求的執行情況經常檢查,并隨時糾正違章作業。

    (3)負責組織落實所管轄施工隊伍的三級教育、常規教育、季節轉換及針對施工各階段特點等到進行的各種形式的安全教育,負責組織落實所管轄施工隊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和持證上崗的管理工作。

    (4)經常檢查所管轄班組(包括甲方指定分包)的作業環境、設備和安全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解決。對重點特殊部位的施工,必須檢查作業人員及各種設備及安全防護設施的技術狀況是否符合安全標準要求,認真做好書面安全技術交底,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并監督執行,做到不違章指揮。

    (5)負責組織落實所管轄班組(包括甲方指定分包)開展各項安全活動,學習安全操作規程,接受安全管理機構或人員的安全監督檢查,及時解決其提出的不安全問題。

    (6)對工程項目中應用的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嚴格執行申報,審批制度,發現不安全問題,及時停止施工,并上報領導或有關部門。

    (7)發生因工傷亡及未遂事故必須停止施工,保護現場,立即上報,對重大傷亡和重大未遂事故,必須查明事故發生原因,落實整改措施,經上級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準恢復施工,不得擅自撤除現場保護設施強行復工。

    2.安全教育工作的內容

    項目施工的安全教育包括知識、技能、意識三個階段的教育。安全知識教育:使操作者了解、掌握生產操作過程中,潛在的危險因素及防范措施;安全技能訓練:使操作者逐漸掌握安全生產技能,完善化、自動化的行為方式、減少操作中的失誤現象;安全意識教育:在于激勵操作者自覺堅持實行安全技能。

    (1)對項目全體職工要進行經常性安全生產和法規教育,堅持每周一的安全例會,堅持班前講話,并及時進行季節性教育。

    (2)新工人入場前應完成三級安全教育。對學徒工、實習生的入場三級安全教育,重點偏重一般安全知識、生產組織原則、生產環境、生產紀律等,強調操作的非獨立性。對季節工、農民工的三級安全教育,以生產組織原則、環境、紀律、操作標準為主。兩個月內安全技能不能達到熟練的,應及時解除勞動合同,廢止勞動資格。

    (3)結合施工生產的變化,適時進行安全知識教育。一般每十天組織一次較合適。

    (4)結合生產組織安全技能訓練,干什么訓練什么,反復訓練、分步驗收。以達到出現完善化、自動化的行為方式,劃為一個訓練階段;

    (5)安全意識教育的內容不易確定,隨安全生產的形式變化,確定階段教育內容。結合發生的事故,進行增強安全意識,堅定掌握安全知識與技能的信心,接受事故教訓的教育。

    (6)受季節自然變化影響時,針對由于這種變化而出現生產環境、作業條件的變化所進行的教育,其目的在于增強安全意識,控制人的行為,盡快適應變化,減少人為失誤。

    (7)采用新技術,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推行新工藝前,對人員進行安全知識、技能、意識的全面安全教育,激勵操作者實行安全技能的自覺性。

    (8)對職工要經常進行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程教育,每月不少于1天。

    (9)加強對現場安全教育和培訓、考核工作,對安全教育和活動登記,教育內容、時間、授課人及成績。

    3、安全控制工作的措施

    3.1.1安全技術交底制度

    根據安全措施要求和現場實際情況,項目經理部必須分階段對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書面交底,各施工工長及專職安全員必須定期對施工隊伍進行安全書面交底。交底內容包括:安全生產紀律細則、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工地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技術、所屬施工及生活區域的施工安全質量、防火、治安、生活衛生細則、施工區域、作業環境、操作設施設備情況等。

    3.1.2安全檢查制度

    項目經理部每半月由項目經理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各專業工長和專職安全員每天對施工機具、電氣設備、作業環境、人員操作、消防安全性等進行檢查,督促施工隊伍對安全防護進行完善,消除安全隱患。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落實責任人,定期進行整改,并組織復查。

    3.2安全檢查的內容

    (1)安全檢查的內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現場、查隱患、查事故處理。

    (2)施工項目的安全檢查以自檢形式為主,是對項目經理至操作、生產全部過程、各個方位全面安全狀況的檢查。檢查的重點以勞動條件、生產設備、現場管理、安全衛生設施以及生產人員的行為為主。發現危及人的安全因素時,必須果斷的消除。

    (3)各級生產組織者,在全面安全檢查中,透過作業環境狀態和隱患,對照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檢查對安全生產認識的差距。

    (4)對安全管理的檢查:

    a.安全生產是否提到議事日程上,各級安全責任人是否堅持“五同時”。

    b.業務職能部門、人員是否在各自業務范圍內,落實了生產責任。專職安全人員是否在位、在崗。

    c.安全教育是否落實,教育是否到位。

    d.工程技術、安全技術是否結合為統一體。

    e.作業標準化實施情況。

    f.安全控制措施是否有力,控制是否到位,有哪些消除管理差距的措施。

    g.事故處理是否符合規則,是否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

    3.3消除危險因素的關鍵

    (1)安全檢查的目的是發現、處理、消除危險因素,避免事故傷害,實現安全生產。消除危險因素的關鍵環節在于認真整改,確實把危險因素消除。對于那些因種種原因一時不能消除的危險因素逐項分析,尋求解決辦法,安排整改計劃,盡快予以解除。

    (2)安全檢查后的整改,必須堅持“三定”和“不推不拖”,不使危險因素長期存在而危及人的安全。“三定”是指消除檢查后的發現的危險因素的態度。三定即為定具體整改人,定解決與改正的具體措施,限定消除危險因素的整改時間。在解決具體的危險因素時,凡借用自己力量能夠解決的,不推拖、不等不靠,堅決組織整改。自己解決有困難的,積極主動尋找解決辦法,爭取外界支援以盡快整改,不把整改的推給上級,也不拖延整改時間,以盡快的速度,把危險因素消除。

    4、結語

    只有在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積極認真做好安全檢查與防范工作,才能最大限度的降低安全生產的風險,以保證施工的順利進行。所以說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安全控制是非常重要的一項工作。

    第3篇:安全生產管理實施辦法范文

    第一條為嚴格規范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做好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一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全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產條件

    第五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

    (二)事故隱患整改制度、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動火作業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和安全評估制度、防護用品(具)管理制度,以及原材料、輔助材料購買、檢驗、使用和保管制度;

    (三)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四)符合《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

    652)要求的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投入應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第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確定安全生產主管人員;

    (二)配備占本企業從業人員總數1%以上且至少有1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配備相當數量的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八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經考核合格。

    煙花爆竹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等工序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

    其他崗位從業人員須經本崗位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和培訓并考核合格。

    第九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十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生產設施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規模、產品品種相適應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生產廠房和儲存倉庫;

    (二)生產廠房、儲存倉庫、燃放試驗場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廠房布局、建筑結構、生產工藝布置、安全疏散條件、消防設施以及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的要求;

    (三)危險品生產區與辦公區(生活區)、有火源區與禁火區、生產車間與倉庫(中轉庫或收發室)、危險工序與普通工序應當分離;

    (四)不得改變工廠設計方案規定的廠房、倉庫的功能和用途;

    (五)A級建筑物應設有安全防護屏障;

    (六)A2級建筑物應單人單棟使用

    (七)A3級建筑物應單人單間使用,并且每棟同時作業人員的數量不得超過2人;

    (八)C級建筑物的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3.5平方米;

    (九)工房按規定的用途進行標識;

    (十)生產廠房和倉庫的周邊應有相應的防火隔離措施;

    (十一)生產區域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警示標語,危險工序現場應牢固張貼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十二)具有保證安全生產和產品質量的設備、儀器和工藝裝備;

    (十三)用于加工藥物或與藥物接觸的設備應符合《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的要求;

    (十四)電器設備及機械加工設備中的電器部分應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的要求;

    (十五)機械制造含高氯酸鹽引火線的每棟工房內不得超過2臺機組,制造硝酸鹽引火線的每棟工房內不得超過4臺機組,機組間應當用實墻隔離,每棟工房定員1人,其他工序(如機械造粒、混合、壓藥、筑藥等直接機械加工藥物工序)的每棟工房內不得超過1臺機組;

    (十六)特種設備應定期檢驗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條件;

    (十七)嚴禁在危險場所架設臨時性電氣設施。

    第十一條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和廠址、廠房、儲存倉庫等設施的設計與測繪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承擔設計和測繪工作;

    (二)專業機構提供的文件、圖紙、技術資料等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三)設計圖紙和測繪圖紙應有設計單位、測繪單位及其設計人員、技術人員和審核單位及審核人的簽章。

    第十二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工廠周邊安全防護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采取下列職業危害預防措施:

    (一)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二)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檢測、評估,采取監控措施;

    (三)為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四)在安全區內設立獨立的操作人員更衣室。

    第十四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第十五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制訂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第十六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

    第十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復制件);

    (三)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四)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五)特種作業人員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六)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七)特種設備檢測、檢驗合格證明材料(復制件);

    (八)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九)廠區設計圖紙;

    (十)公安部門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工廠周邊安全距離的審核意見。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提交的申請書及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并告知申請人向相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并即時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

    第十九條對已經受理的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在征得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同意后,指派有關人員對申請材料和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需要到現場審查的,應當到現場進行審查。

    第二十條審查的有關人員應當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審查意見。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對有關人員提出的審查意見進行討論,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對決定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予頒發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經審查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向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限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于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十三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本實施辦法;

    (二)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三)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未發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四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變更主要負責人的;

    (二)變更隸屬關系的;

    (三)變更企業名稱的;

    (四)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經驗收合格的。

    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的,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應當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應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考核合格證明材料;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的,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變更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應提交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五條對已經受理的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的變更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在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審核后,即可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對已經受理的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變更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條的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二十六條對決定批準延期、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收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換發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分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印制和編號。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審查書、延期申請書、變更申請書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統一格式。

    第四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已經建成投產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期間,應當依法進行生產,確保安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進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進行生產。

    第二十九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不得轉讓、冒用、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審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超越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三十二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終止煙花爆竹生產活動的;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第三十三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不予受理,該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報告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第三十五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每6個月向社會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情況。

    第三十六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將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情況通報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七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情況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九條監察機關依照《中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職責實施監察。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五章罰則

    第四十一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企業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二條承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員造成損害的,與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四十三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

    (一)發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第四十四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第四十五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煙花爆竹生產的;

    (二)接受轉讓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使用偽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四十六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隸屬關系、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手續,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已經驗收合格,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擅自投入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辦理變更手續,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辦理變更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4篇:安全生產管理實施辦法范文

    隨著國民經濟的不斷發展,各地招商引資力度的不斷加大,各類經濟組織形式的企業紛紛涌入,給各地經濟發展帶來諸多有利因素,但同時由于部分企業負責人安全意識不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基礎薄弱,安全管理機構和制度不健全,從業人員業務素質低,生產現場存在大量安全隱患等諸多原因造成各類事故頻發。安全生產關系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關系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因此,各地安監部門也把對重點企業的監管納入重要的工作范圍,筆者就安監系統如何加強和規范對重點企業的監管工作提自己的幾點意見。

    一、正確選擇重點監管企業

    1、高危行業生產經營企業。高危行業一直以來就是安監系統重點監管對象,但是,近幾年來事故發生率一直居高不下。因此,對高危行業的監管將是永恒不變的話題,重點把那些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儲存或大量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以及生產過程生成有毒物品、危險性程度較高、作業條件比較差的行業確定為重點企業進行重點監管。

    2、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企業。一些企業的工藝技術裝備落后、陳舊、簡陋、自動化水平低,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意識薄弱,平時疏于管理,安全經費投入不足,特種設備、壓力容器等不按規定定期檢測,大量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超過規定的臨界量,生產作業現場條件惡劣,存在安全隱患,存在重大危險源,一但發生事故將會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因此,這類存在重大危險源的企業也要納入重點企業來進行重點監管。

    3、事故多發行業。一些企業自認為所屬行業不屬于高危行業的范疇,從而就降低了對安全生產的要求,企業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不聞不問,不按規定為機器設備增加防護裝置,不為工作人員配備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對企業存在的安全隱患不及時治理,企業員工不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不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從而造成企業員工傷亡事故時有發生,這類企業也應納入重點監管企業的范圍。*市有兩大產業群,一是建筑施工,素有“建筑之鄉”之稱,各類施工企業100多家,二是船舶修造,隨著沿江大開發的開展,大大小小50多家船舶修造企業落戶*。而這兩個行業一直是事故多發行業,因此,*市安監局也把這兩個行業的監管作為重點工作來抓。

    二、理性制定對重點企業開展規范化監管的工作思路

    1、結合產業結構、行業特點、職業危害程度、往年事故情況等,做好調查摸底工作,確定重點企業,制定詳細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安全監督檢查和執法監察制度,明確行政執法依據、檢查內容、檢查形式以及檢點等,建立健全重點企業的基礎檔案,分析掌握重點企業的安全生產現狀、主要生產工藝裝備情況和事故特點,掌握重點企業安全檢查方法和安全隱患及危險源辨識方法,以滿足安全監管工作的需要,有針對性地制定日常安全監管的工作思路。

    2、對重點企業的安全監管,要以提高企業本質安全度和保持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條件為目標,以日常預防性安全監督檢查為主要方式,著力加強制度化、規范化建設,切實提高安全監督管理的針對性、有效性。

    三、著力強化對重點企業實施規范化監管

    1、制定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安全監管。安監系統應當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標準要求,加強對重點企業的安全檢查和業務指導,增加對重點企業安全檢查的頻次,并建立重點企業監管檢查臺帳,有針對性地確定監督檢查的內容和方式方法,切忌“走過場”。對于技術性比較高的行業可邀請有關專家進行專業安全檢查。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應當嚴肅認真,做好檢查記錄,及時向企業反饋查出的安全問題和事故隱患,對安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隱患,要下達隱患整改指令,實施動態跟蹤、閉環管理,隱患整改完成后進行復查,沒有及時整改的,要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導致發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責任。同時,安監系統要發揮綜合協調的作用,定期組織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相關職能部門或有關政府(社區)對重點企業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工作,凝聚執法合力,共同推進企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切實提高企業事故預防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市安監局結合*市的產業結構和行業特點等實際情況,制定出臺了《關于加強和規范重點企業安全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研究確定了危化品生產企業78家、煙花爆竹生產企業3家、磚瓦生產企業26家、冶金企業3家、建材企業1家、船舶修造企業6家為市級安全監管的重點企業。

    為切實提高企業的本質安全度,*市安監局根據上級要求對危險化品生產企業實行“紅、橙、藍”分色管理辦法以及實行星級評定工作,制定了《*市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分級監管實施辦法》,對全市化工生產企業實行分類、分級監管,量化監督檢查頻次,同時為進一步規范監督檢查標準,制定了《*市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實施細則》。針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危險性大的特點,研究制定了《煙花爆竹企業操作規程》、《煙花爆竹配送管理辦法》、《煙花爆竹貼花管理辦法》,*市安監局每星期對3家生產企業進行一次全面的督查,對磚瓦生產企業每半個月進行一次督查,對冶金企業、建材企業、船舶修造企業的監督檢查每年不少于三次。同時*市安監局對重點企業的安全監督檢查檔案做到“一企一檔”。

    2、督促企業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切實提高企業本質安全度。

    (1)、督促企業制定完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確保安全生產投入。企業法人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行業特點和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各崗位操作規程,并建立考核機制。同時,企業要按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保證必要的安全生產投入,配備符合標準的設備、設施,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勞工防護用品,加強職業病的防治。

    (2)、督促企業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與其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不足300人的,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企業法人要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的責任,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確保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穩步推進。

    (3)、督促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企業要抓好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及其他重要工種人員必須做到持證上崗,定期開展“三級教育”,加強新進廠工人特別是流動性比較大的工種和危險崗位人員的安全知識、技能培訓,使其熟悉有關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相關培訓情況及員工的考試成績等要登記建檔備查。同時,必須加強對協作單位及外來務工人員的安全管理,明確相關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做好資質審查和安全培訓,加強工程施工安全監管,將外來施工單位和外來務工人員的安全管理落到實處。

    (4)、督促企業強化日常檢查,認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企業要進行自查,對生產現場、重要部位加大日常檢查的力度,對發現的違規作業和違章指揮要加大處罰力度,存在重大危險源的企業,要按規定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并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對各類設備要定期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不能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設備及時更換。同時企業要根據行業特點和企業實際認真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查出的隱患能及時治理的要及時治理,不能及時處理的要限期整改,并明確專人負責,并落實整改資金。對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要及時上報至有關部門。

    (5)、督促企業制定安全生產事故處置的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企業要根據可能發生的事故及危害程度,制定安全生產事故處置的應急預案和信息報送制度,成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相應的設施,并定期進行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通過演練,要提高企業員工對安全生產重要性的認識,牢固樹立“安全責任重于泰山”的思想,提高企業對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處置水平和能力,讓企業員工了解、熟悉并掌握發生事故后的處置救援程序,同時提高相關協作部門應急救援的協作配合能力。

    針對*市中小企業安全管理水平簿弱,缺乏專業的安全管理人員,*市安監局在沿江14家船廠實行了注冊安全主任試點工作,幫助試點企業建立了20多個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以及13個安全生產管理臺帳,產生了良好的效果,所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大幅提高,近年來未發生安全生產事故。今年以來,*市安監局進一步擴大面,分別在4個鄉鎮成立了注冊安全主任中心,落實了31名注冊安全主任,各類企業167家,從而有效解決了部分企業安全生產不會管、管不好的問題。

    第5篇:安全生產管理實施辦法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范傷亡事故,減輕職業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工作制度。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的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強預防事故、控制職業危害和應急處理的能力。

    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全國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導監督本行業安全培訓工作,并按照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監督檢查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三)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四)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必須依照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制定的安全培訓大綱實施。

    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煤礦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必須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認定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實施。

    第十二條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資格培訓考核合格,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發給安全資格證書。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認定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后,由培訓機構發給相應的培訓合格證書。

    第三章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

    第十三條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新上崗的臨時工、合同工、勞務工、輪換工、協議工等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加工、制造業等生產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工作性質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十六條廠(礦)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有關事故案例等。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廠(礦)級安全培訓除包括上述內容外,應當增加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范措施等內容。

    第十七條車間(工段、區、隊)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三)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五)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六)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七)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八)有關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八條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有關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九條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和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章安全培訓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組織、指導和監督中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總公司(集團公司、總廠)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指導和監督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指導和監督省屬生產經營單位及所轄區域內中央管理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指導和監督所轄區域內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除中央企業、省屬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保證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安排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應當支付工資和必要的費用。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開展安全培訓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及其持證上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及其持證上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培訓制度、計劃的制定及其實施的情況;

    (二)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持證上崗的情況;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的情況;

    (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的情況;

    (四)建立安全培訓檔案的情況;

    (五)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嚴格考核和頒發安全資格證書。考核不得收費。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責考核、發證的有關人員不得和。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的;

    (三)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并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按本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

    (三)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未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發現煤礦未按照本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吊銷安全資格證書,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編造安全培訓記錄、檔案的;

    (二)騙取安全資格證書的。

    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有關人員在考核、發證工作中、的,由上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礦務局)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等。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以及未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生產經營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

    第6篇:安全生產管理實施辦法范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范傷亡事故,減輕職業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 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工作制度。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的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全國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導監督本行業安全培訓工作,并按照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監督檢查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三)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四)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必須依照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制定的安全培訓大綱實施。

    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煤礦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章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

    第十一條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新上崗的臨時工、合同工、勞務工、輪換工、協議工等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崗作業。

    第十二條 加工、制造業等生產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工作性質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十四條 廠(礦)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有關事故案例等。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廠(礦)級安全培訓除包括上述內容外,應當增加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范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 車間(工段、區、隊)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三)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五)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六)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七)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八)有關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六條 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有關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七條 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和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章安全培訓的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堅持以考促學、以講促學,確保全體從業人員熟練掌握崗位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還應當完善和落實師傅帶徒弟制度。

    第二十條 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可以委托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機構進行安全培訓的,保證安全培訓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保證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培訓計劃。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詳細、準確記錄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排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應當支付工資和必要的費用。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自任職之日起6個月內,必須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開展安全培訓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及其持證上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及其持證上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培訓制度、計劃的制定及其實施的情況;

    (二)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以及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況;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的情況;

    (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的情況;

    (四)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并如實記錄的情況;

    (五)對從業人員現場抽考本職工作的安全生產知識;

    (六)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嚴格考核。考核不得收費。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責考核的有關人員不得玩忽職守和濫用職權。

    第二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檢查中發現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責任落實不到位、有關從業人員未經培訓合格的,應當視為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

    (二)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并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如實告知其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

    (三)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發現煤礦未按照本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有關人員在考核、發證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上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礦務局)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等。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以及未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生產經營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

    第7篇:安全生產管理實施辦法范文

    安全監管

    對策建議

    一、建筑安全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建筑施工企業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認真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相繼采取了一系列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措施和辦法,取得了一定成效,建筑安全生產形勢基本穩定。2005年建筑業傷亡事故的起數和死亡人數同比分別下降了11.4%和6.5%。但當前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與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安全發展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

    (一)政府行業安全管理不到位,監管責任不落實。目前負責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僅對建筑業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實施監督管理,而對其它各類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實施依法監管工作,尚未做到位;有關交通、鐵道、水利、電力等行業主管部門在本職責范圍內,對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管職責界定不清,安全管理體系不健全,主體責任還未完全落實;安全監管部門的綜合監管職責不明確,缺乏有效手段,其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難度大;有些建設工程(如化工、冶金及開發區、工業園區建設等)的政府行業安全管理職責不明,行政監管主體缺失,建筑施工安全處于失控狀態,存在管理盲區。

    (二)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基礎管理薄弱。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涉及建設、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諸多責任主體,從歷次安全檢查特別是重特大建筑事故暴露出的問題看,有的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流于形式,責任制未落到實處,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不到位,執行安全法規和標準規范意識差,“三違”

    死亡16人的特大跨塌事故,施工企業沒有大橋拱架施工安裝組織方案和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北京市西單西西工程“9.5”死亡8人的施工坍塌事故,存在嚴重設計計算缺陷等。這些都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值得很好汲取。

    (三)法規制度建設相對滯后,執法監督乏力。目前與建筑安全新形勢、新任務要求相適應的安全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相對滯后。如1997年頒布的現行《建筑法》,關于建筑領域調整的范圍和對象,特別是有關建設管理和責任主體各方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許可、職責定位、行政處罰等方面的規定不明確或缺失,有的內容與有關法律法規不一致;有的建筑安全技術標準及規范已明顯落后,特別是由于缺乏強制性、可操作性保障建筑施工安全投入的法律法規和經濟政策,造成企業在招投標中,不規范競爭,為保證低價中標,壓減應有的安全投入,埋下大量事故隱患。執法監督不力,對逾期未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或整改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業,未制定明確、有效的處罰規定和辦法,從嚴執法不到位,動態監管不及時;此外,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和發生事故的企業和責任人處罰力度不夠等。

    (四)農民工安全教育培訓滯后,從業人員安全素質不高。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村大量剩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大量農民工涌向市場進入“門檻”低的建筑業。目前,建筑業從業人員達4000萬人,80%為農民工,占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的三分之一。不少農民工未經培訓教育就上崗作業,有的雖然進行了培訓,但不務實、不嚴格,也缺乏針對性和有效性,往往流于形式,難以滿足施工安全的需要,這也是造成建筑事故多發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對策措施和建議

    建筑施工安全工作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多個部門和方方面面的工作。從其特點看,點多面廣,勞動密集,流動作業,層次較多,事故易發,屬高危行業;從建設工程各方主體看,涉及建設、施工、監理,以及勘察、設計、設備供應等多個環節;從政府監管主體看,涉及建設、鐵道、交通、水利、電監和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綜合各方面的情況,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方式應積極推進“四個轉變”:一是由對單一部門管理轉向對全行業統一監管;二是由治標為主轉向標本兼治,重在治本;三是由施工現場的應急管理轉向強化企業安全基礎管理;四是工作重心由事后管理轉向隱患治理和事故預防。為此,提出以下對策措施和建議:

    (一)依法落實政府監管責任,加強建筑行業安全管理。政府是安全生產監管主體。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根據權、責統一的原則,依法全面落實政府安全監管責任。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各類建設工程實施監督管理,對建筑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全責;鐵道、交通、水利、電監等專業建設工程主管部門,應負責有關專業監管,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管,指導、協調和監督各有關部門加強相應的全管理工作。同時要進一步研究和明確、細化安全監管部門綜合監管的職責定位,形成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統一監管,各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協調運轉的建筑業安全生產管理格局和工作機制。

    (二)強化安全基礎管理,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要按照《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設置獨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保障安全投入,把安全生產各項工作真正落實到位。特別是要落實企業法定代表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將安全責任落實到每個班組、崗位、項目經理和施工人員。政府有關部門要強化對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履職盡職情況的監督和考核,促進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到位。同時,要加強施工現場的生產管理、技術管理和勞動組織管理,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和規范進行施工作業,大力推進建筑企業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打牢安全管理基礎,確保施工企業本質安全。工程建設、監理、設計、勘察等單位要依法認真履行有關安全職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定責任,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督促落實各方相關安全責任。

    (三)研究和實施建筑安全生產的治本質之策。標本兼治,重在治本,是實現安全生產長治久安的基本途徑。一是要加強建筑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及安全標準、規范的修訂、制定工作。當前應加快《建筑法》的修訂工作,增加有關安全生產內容,特別是要明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行政管理主體地位,明確其對建筑安全生產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責;在從業資格和施工許可前置條件中應補充有關安全生產許可的規定;修訂、完善“兩個責任主體”安全職責、責任和行為等方面的內容;研究制定建筑施工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處罰辦法等。二是研究制定建筑安全生產的經濟政策。制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意外傷害保險、工傷保險及建筑事故死亡、傷害的經濟賠付標準和實施辦法,發揮經濟政策對建筑安全生產的引導和保障作用。

    (四)認真開展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有關部門要結合本部門、本行業建設工程的特點,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印發的《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提出的以預防坍塌、高處墜落事故為重點的專項整治總體目標和各項要求,細化實施方案,認真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嚴格督查,相互配合,突出重點,務求實效。對整治中發現的問題,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隱患。對隱患嚴重或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企業,責令停業整頓。對整改不合格的,應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直至取消相關資質。通過專項整治,堅決遏止重特大坍塌、高處墜落事故以及隧道坍塌、透水、瓦斯爆炸、橋梁坍塌、塔吊坍塌、深基坑坍塌、高大棚架坍塌、拆除工程坍塌事故多發的勢頭,促進建筑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確保實現建筑業事故死亡人數較2005年總體下降3%的目標。

    第8篇:安全生產管理實施辦法范文

    當前,結合安全生產領域放管結合、加強服務的趨勢,應深入研究非煤礦山許可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把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與嚴把安全關相結合,切實做到簡政放權、便企利民。

    許可證工作基本情況

    2004年1月,《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公布施行,提出“對礦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同年5月17日,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布《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正式啟動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工作。

    2009年6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以20號令形式,公布了新修訂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以下簡稱“20號令”),同年12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關于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等10種文書格式的通知》(以下簡稱《文書格式》),規定了申請書、審查書等文書格式。20號令和《文書格式》是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工作的具體指南。

    20號令提出“兩級發證”原則,只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省級安監局,能夠頒發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強調所稱非煤礦礦山企業,包括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及其尾礦庫、地質勘探單位、采掘施工企業、石油天然氣企業。

    20號令對兩種情況進行了明確,一是危險性較小的地熱、溫泉、礦泉水、鹵水、磚瓦用粘土等資源開采活動的安全生產許可,由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決定;二是同時開采煤炭與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且以煤炭、煤層氣為主采礦種的煤系礦山企業,應當申請領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再申請領取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其后有一次范圍調整,國家安全監管總局2014年7月印發《關于明確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安全監管有關事宜的通知》,將“油氣管道安全監管納入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范疇”,陸上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不再屬于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對象。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12年來,社會各界認知度較高。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克服企業數量多、安全基礎薄弱等困難,明確和細化各項安全條件和要求,使非煤礦山企業達到安全生產規范和技術要求,有效防止和減少了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許可證工作越來越規范。取證企業數量最多時接近10萬家,2014年底為5.4萬余家。

    許可證工作存在的問題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12年來,也存在一些問題:

    一是石油天然氣行業安全許可對象不夠細化和明確,各地標準不一致。20號令規定“石油天然氣企業,是指從事石油和天然氣勘探、開發生產、儲運的單位”,《文書格式》的“填寫說明”列出石油天然氣企業的許可范圍包括:陸上采油(氣)、海上采油(氣)、鉆井、物探、測井、錄井、井下作業、油建、管道儲運、海油工程共10項。

    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2012年3月給廣東省安監局的復函,《關于石油天然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關問題的復函》提出“為石油天然氣企業提供技術服務的企業,不需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因此,有的地方認為,鉆井、作業等屬于“技術服務”,而不屬于“勘探、開發生產、儲運”,不需辦理許可證。另一個不夠明確的概念是“油建”,有的地方將油建歸入建筑施工,而不是非煤礦山行業。

    二是對危險性較小的地熱、溫泉、礦泉水、鹵水、磚瓦用粘土等資源開采活動的安全生產許可存在問題。20號令規定其由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決定,有的地方理解為省級決定其是否許可,因此不少地方以省安監局的文件,取消了這幾類企業的安全許可。

    但20號令無權對是否許可作出規定,它只是操作層面的實施辦法,因此由省局決定指的是,由省局對其許可證實施辦法做出決定。其中廣東省經國務院授權,于2012年取消了危險性較小的這幾類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是合法的。

    三是許可證工作下放或委托不規范。有的地方將許可證工作下放到市級安全監管部門,與20號令“兩級發證”原則相違背,因此目前只能采取委托實施的方式。但缺乏委托實施的相關規定,各地在操作程序、審查標準上做法不一,有的調整較大,有的不盡合理。另一方面,市級安全監管部門受制于人員力量不足和專業素質偏弱,承接委托工作的能力還難以滿足要求。

    四是部分資質取消后相關政策不明。國務院2014年印發的《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了“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但20號令要求生產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的礦山,應與鄰近的礦山救護隊或者其他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護協議。

    國務院2015年2月印發的《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取消了“礦山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認定”,但20號令要求提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復印件。

    這兩項資質取消后,有關要求如何處理,目前缺乏相關規定,有的地區尋找替代方案,容易出現變相審批。另外,由于應急救援協議內容不明確,相應監管措施不完善,許多礦山救護隊在簽訂協議后,基本不對礦山企業進行應急救援培訓,也未幫助企業建立應急救援制度和開展應急演練等。

    五是部分企業持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開采或盜采煤炭資源。20號令規定以煤炭資源為主采礦種的礦山辦理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因此主采礦種不是煤炭的礦山,仍按照非煤礦山的要求進行管理。近年來,以非煤礦山企業名義開采共(伴)生煤炭資源或者盜采煤炭資源的情況屢見不鮮,并連續發生多起較大及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影響惡劣。

    六是許可證頒發層次偏多。尤其對中央企業,向企業總部、分(子)公司、生產作業單位(獨立生產系統)三個層次分別發證;對一般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向企業、獨立生產系統分別發證。

    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明確許可對象是企業,對獨立生產系統發證所指對象不確定。另一方面,層級較多的單位,若下級與非煤礦山直接相關的生產作業單位均已取證,同時上級單位不直接從事非煤礦山生產活動的,則給上級單位發證相當于給上級機關發證。尤其央企總部及其分(子)公司,對他們的許可證審核不涉及生產活動,作用不大。

    七是許可證式樣不統一,填寫不規范。《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統一的式樣”,目前使用的式樣是第3個版本,簡潔明了,但各個版本都還有繼續使用,包括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監制”的第1版。另外,各地區在許可證上填寫的內容也有差別,除了20號令規定的5項內容和許可證編號、有效期、發證日期外,有的地區還在正副本正面打印了一些其他信息,不夠嚴肅和規范。

    八是許可證信息化建設滯后。20號令提出要將許可證信息錄入“全國統一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系統”,目前還沒有實施,不能在網上查詢取證單位名單。

    改進許可證工作的建議

    針對以上問題,要借助新《安全生產法》實施和國務院加強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有利契機,加快推進《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20號令等法規、規章的修訂工作,加強政策文件配套解讀和細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影響許可證工作的突出問題。

    制定配套文件,細化明確有關概念和條件

    要對陸上采油(氣)、海上采油(氣)、鉆井、物探、測井、錄井、井下作業、油建、管道儲運、海油工程等10項許可范圍逐項進行分解說明,提出更加細致具體的安全生產條件和要求,不能籠統和模糊化,造成各地區不同標準不同做法。

    要明確這些許可范圍都是和石油天然氣生產直接相關的不同環節和步驟,專業要求高,安全風險大,是安全生產許可證規范的重點。

    油建與建筑不能混為一談,建筑主要指房屋、市政等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油建主要指和油田生產直接相關的工藝、管道、設備、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對跨越兩個行業的企業,應分別辦理許可證?!凹夹g服務企業”主要指為以上10類企業提供技術支持,但不直接從事這10種作業活動的企業。

    加大簡政放權力度

    要進一步精簡許可證辦理程序,制定全國統一的流程圖,減少對企業管理資料的要求,縮短辦理周期,加快信息系統建設,強化許可證信息受理公開、審核公開、結果公開。

    許多地區實際上已經取消了對危險性較小的地熱、溫泉、礦泉水、鹵水、磚瓦用粘土等資源開采活動的許可證審批工作,應結合實際情況,及時修訂法規,取消這幾類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

    要結合省安監局審批任務過重、大量委托市安監局實施的現狀,調整“兩級發證”為“三級發證”,將大量審批任務分解到各市局實施,并大力加強市局機構建設,提高對審批事項的承接能力。

    對于許可證多層頒發,應確定“一個層次頒發”原則,發到企業的最下一級單位,上級機關均不發證(除非在取證單位之外還直接從事非煤礦山生產活動,但該情況只能算并列的取證單位,而不是上級機關取證)。

    要針對每個獨立生產系統分別審核資料和現場,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逐個給企業頒發許可證,因此一個企業可以具備多個許可證,每個許可證對應一個獨立生產系統(如此則許可證數量和礦山數量有對應關系)。

    要堅持許可證頒發的對象是企業,但許可范圍要詳細注明是哪個礦山從事哪種生產活動,這有利于解決對獨立生產系統發證時所指對象不明的問題(因為該系統的名稱往往只是習慣上的稱呼,并非法律上存在的機構),也有利于加強暫扣、吊銷許可證等執法實施(如以前對企業總部的許可證只能“發”,不能“扣”)。

    抓好國務院文件的銜接落實

    隨著取消“礦山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認定”,那么辦理許可證也要相應取消該項資料的要求,不能擅自搞變通。對于取消“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應加快制定礦山救護隊技術標準,確保救護隊戰斗力不下降,并制定應急救援協議文本格式,保障雙方合法權益。在新的規范未出臺之前,應盡量與之前已經具備資質的礦山救護隊簽訂協議。

    探索將與煤共(伴)生金屬非金屬礦山納入煤礦安全許可范圍

    為進一步加強與煤共(伴)生礦山安全生產工作,2015年4月,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與煤共(伴)生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煤礦開采的相關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對與煤共(伴)生礦山進行安全監管。將與煤共(伴)生金屬非金屬礦山納入煤礦安全許可范圍,可以避免以非煤礦山企業名義開采共(伴)生煤炭資源,有效防范煤礦常見事故的發生,合理可行。

    第9篇:安全生產管理實施辦法范文

    2019年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范文【1】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落實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強化安全生產目標治理,確保完成本年度的安全生產工作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安全生產條例,20xx年你單位必須履行以下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和完成以下安全生產目標任務,并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具體內容為:

    一、工作職責

    (一)綜合治理

    1.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治理職責。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要親自審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主要領導要按要求參加市交通局召開的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和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研究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協調、解決重大安全問題。

    2.負責下屬企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層層簽訂安全生產目標治理責任狀,并嚴格考核,獎懲兌現。

    3.每季度至少組織1次安全生產專項大檢查,及時排查處理事故隱患。

    4.把安全生產中亟待解決的要害性技術列入科技開發計劃,年度科技開發項目要安排有安全科技開發項目。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促進企業的安全技術改造。

    5.建立完善高危企業風險抵押金制度,確保事故搶險和善后處理所需資金。

    6.貫徹落實《安全生產約見警示、黃牌警誡暫行辦法》,對事故隱患不整改、年內重復發生同類型一般事故、發生險肇事故、發生死亡事故和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予以約見警示和給予黃牌警誡。

    7.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

    8.按時向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報送季度安全生產大檢查總結、半年和全年履職報告、自檢自評考核情況以及有關安全生產專題會議貫徹落實情況等材料。

    (二)加強重特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險源治理

    1.按照《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治監督治理辦法(試行)》規定和市確定的市、縣(市、區)、鄉、村級20xx年度重點監督整治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項目,制定有關項目的整改方案,落實整改責任,限期整改到位,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一時難以整改的重大事故隱患,要落實監控責任,實施有效監控,監控率達100%。

    2.年內完成重大危險源的申報登記建檔、安全評估、安全規章制度制定、應急技術培訓、警示標志設置、安全檢查、監控制度建設,進一步規范重大危險源的監督治理。

    (三)加強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

    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專項整治做到有組織、有計劃進行,各項整治做到工作內容和目標明確,下達各項整治有具體實施方案,經費保證,完成任務的情況有總結。經過專項整治,生產經營場所重大隱患得到有效治理。

    (四)加強基礎工作和強化源頭治理

    1.負責好企業單位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指導企業單位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制度;認真組織開展企業安全隱患排查,并負責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及時有效的整改。

    2.組織企業單位開展安全生產質量標準化活動。

    (五)加強安監機構和隊伍建設

    負責督促企業單位進一步健全安全生產治理機構,配足安全生產治理人員。依法應當設置安全治理機構或配備專安全治理人員的企業要達到100%。

    (六)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一步嚴格安全生產執法工作,要與安監部門周密部署開展聯合執法,重點解決好本系統內的違法生產經營行為。

    2.加大執法力度,依法打擊和取締非法生產經營行為。

    3.轄區內安全生產執法落實到位,執法中要做到公正執法、嚴格執法行政,執法環境良好。

    (七)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1.組織企業單位進一步認真學習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按照國家、自治區、市以及市交通局的統一部署,深入扎實有效地開展安全生產月宣傳教育活動,各項活動的組織工作有序進行,上級布置的工作任務能按時完成,職工群眾的安全生產意識有所增強。

    3.企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分管生產、安全治理的負責人100%經過安全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相關證照。

    4.企業單位的安全生產治理人員100%經培訓考試合格,做到持證上崗。

    5.企業單位特種作業人員100%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證書,持證上崗。同時督促企業要嚴格執行全員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和持證上崗制度。

    (八)加強應急救援和事故治理工作

    1.加強企業單位應急救援體系建設,進一步完善各類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年內至少組織一次演練,并根據演練情況不斷完善應急救援預案。

    2.督促企業單位依法建立應急救援組織,落實應急救援人員,配置應急救援器材和裝備,并落實救援預案涉及的救援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保證應急救援啟動所必需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3.企業單位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后,按國家和自治區、市事故治理的有關規定及時、準確上報市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及上級有關部門,杜絕瞞報和遲報現象,并迅速組織、調查及善后處理工作。

    4.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依法對安全生產事故進行調查處理,按時限結案率達到100%。

    二、控制目標

    有效預防傷亡事故,死亡人數控制在年度總控制指標以內,力爭20xx年的安全生產比上年穩定好轉。

    三、履職考核

    (一)你單位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情況,作為你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實績的考核內容。

    (二)市組織督查和考核以本責任書規定的工作職責和控制目標為依據。《考核細則》另行下發。

    (三)安全生產履職考核評定辦法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3個檔次??荚u分90分及90分以上為優良,90分以下至70分(含70分)為合格,低于70分為不合格。

    (四)考核以季度自查、階段督查,年終考核的方式進行。市每季度組織督查組對你單位進行督查,次年1月中旬對你單位進行全面考評。

    (五)你單位要進一步完善企業單位安全生產考評辦法,嚴格檢查考核制度,做到獎懲兌現。

    2019年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范文【2】為進一步貫徹執行上級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各項決定,落實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制,實現本單位經營目標和安全生產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_____省安全生產條例》及《__________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__________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要求,簽訂本責任書。

    第一條 對責任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要求

    1、實現責任書規定安全生產量化目標;

    2、健全、完善和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

    3、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配備人員;

    4、健全、完善和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5、及時傳達和組織實施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精神、要求和部署;

    6、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組織召開安全工作會議,對上一階段安全工作進行分析、總結,研究和部署下一階段安全工作。

    7、對下一級單位安全工作進行協調、指導、監督和檢查;

    8、組織開展各類安全生產檢查并及時整改安全隱患;

    9、對人員、設備設施、交通、消防、食品衛生、作業過程和環境等的安全管理;

    10、對委托、承包或人、承租人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11、完善各類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做好演練;

    12、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安全生產事故、事故調查及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罰;

    13、積極開展各類人員的安全教育與培訓;

    14、完善安全生產基礎性工作,健全安全生產檔案管理;

    15、組織對責任單位及其責任人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給予相應的獎勵或懲罰;

    1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條 責任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目標

    (一)本單位無發生死亡3人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二)達標量化控制目標

    1、職工工傷事故重傷率0.5

    2、職工工傷事故死亡率0.3

    3、一次設備責任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0000元;

    4、工程、公務、交通車船無發生同等及以上責任死亡事故;

    5、無發生因道路、橋梁、隧道等構筑物因施工、管理瑕疵致人傷亡事故;

    6、無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

    (三)按照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管理目標發生變化的,以變化后的為準。

    第三條 責任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

    1、 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2 、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3 、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 、及時、如實報告本單位安全生產事故;

    5 、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年度計劃,主持召開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專題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工作形勢,部署階段性工作;

    6 、認真傳達貫徹上級有關文件精神,部署日常工作時應有明確的安全生產工作要求;

    7 、重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建設及人員配備;

    8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責任單位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責任

    1、定期組織召開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及時分析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面臨的形勢,向第一責任人提出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存在的重大問題及解決辦法;

    2、 組織人員對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范圍的各單位進行年度考核、評比、總結;

    5、督促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范圍的各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安全生產檔案整理及備案等基礎工作;

    6、重視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及培訓工作;

    7、組織人員開展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預防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8、本單位發生從業人員重大及以上傷亡事故,能及時趕赴事故現場,落實措施,減小事故損失,能做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協助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9、經常督促、指導本單位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10、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獎勵與懲罰

    按照《_____省路橋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考核辦法》對責任單位及第一責任人、直接責任人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行考核。獎勵與懲罰按照《_____省路橋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獎懲實施辦法》要求執行。

    第六條 若責任人發生變動,由繼任人享受相應權利,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_____有限公司、責任單位各執一份。

    第八條 若無_____有限公司特別聲明或責任單位主體資格發生變更,本責任書適用時間由本責任書簽訂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責任書簽訂之日止。

    第九條 本責任書由_____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責任單位

    (蓋章) (蓋章)

    責任人簽名:__________ 第一責任人簽名:__________

    黨支部書記簽名: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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