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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務型政府的時代意蘊
政府本質上是社會與公民普遍需要的一種工具,在現代社會,政府如果能夠適應與滿足社會的普遍需要,能夠服務于公共利益,就是有價值的;否則,就是無價值的,其存在的合法性就會受到懷疑。服務型政府是為人民服務的政府,它以公民本位、社會本位理念為指導,在整個社會民主秩序的框架內,使政府由過去的控制管理為要務轉變為以傳輸服務為要務,并通過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組建起來并承擔著相應責任的政府。從行政理念上看,服務型政府的治理邏輯中,政治生活是全體自由平等公民共同的事業。公民的公共需求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政府不過是一個具有高度權威的公共行政服務組織,必須尊重行為人的主體資格和自主權利。弗雷德里克森曾援引戴維馬修斯的話說:“政府是公眾集體行動的工具。政府是公共的財產。”政府只有對公民的公共需求做出積極回應并通過提供公共服務的方式滿足公民公共需求,才能證明其合法性,贏得公民的公共認同和支持。政府的權力存在于民意之中。公共利益是政府利益的本質,確保公共利益的增進、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是政府管理的根本宗旨。因此,建設服務型政府首先要求各級政府和官員樹立公民本位、社會本位的行政理念和人民利益至上的行政思想,使政府權力重新回歸社會。
從制度層面上,服務型政府的制度產生于對公民和社會的責任和義務,政府必須依法保證和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實現公共服務行為方式的規范化,實現公共服務的低成本、高效能,實現社會公眾和政府的協商與合作。
從行為層面上看,無論是行為范圍、行為方式、行為效果都要從社會公眾需要出發,以獲得社會和公眾的最大滿意度為依歸,也就是說,建立服務型政府模式就是要把“服務于社會,服務于人民”納入政府職能的軌道,建立真正的民主行政體制。
總之,我們認為,所謂服務型政府就是以社會本位、公民本位為理念,以持久的和良好的激勵制度為平臺,在政府工作目的、內容、程序和工作方法上用公開的方式給公民、組織和社會提供有效的服務,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政府。
二、當前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的問題與成因分析
(一)當前我國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文化市場的快速發展和文化領域出現的新變化新要求,現階段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體制已經暴露出一系列弊端,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多頭執法與管理缺位并存。文化、廣電、新聞出版三個局原有的執法機構自成體系,相對獨立,各有一套管理隊伍和執法裝備。由于政出多門、隊伍素質參差不齊,相關部門在文化行政執法方面職權不明、職責不清,造成有利的事爭著上,無利、難管的事互相推委扯皮。這樣,不僅導致重復管理,職能交叉,既浪費財力物力,增加執法成本也存在管理上的脫節和空白,管理效率明顯低下。
2.執法主體地位不明確。雖然文化市場稽查隊伍初具規模,但是文化市場稽查權還沒有能從法律上取得一種獨立的地位,同公安、工商等部門的執法權的區別,缺乏明確的法律界定。一些地方至今仍然是管理與執法一體,沒有設立專門的文化市場執法機構。有的地方雖然設立文化市場執法機構,但沒有納入公務員序列,而是事業單位甚至是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執法經費沒有保障,結果滋生了許多弊端。
3.執法制度不健全。雖然制定了《文化市場稽查暫行辦法》,為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提供了基本的程序,各級文化市場管理部門也制定了許多有效的執法制度,但是,離依法行政的嚴格要求還有相當的距離。尤其是《行政處罰法》的實施,對文化市場的執法提出了新的標準,與之相應的處罰制度、聽證制度、復議制度等等在文化市場的執法領域還沒有來得及建立起來。
4.執法隊伍薄弱。文化市場稽查隊伍整體素質仍然不高,人員結構不合理,執法人員對法律內在精神缺乏正確認識,如教條主義,法律工具主義,把法律作為創收、謀取部門利益的工具,為罰款而罰款、為執法而執法等;個別行政人員的法治觀念較差,依法辦事的觀念還比較淡薄,甚至還存在著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甚至破壞法制的現象,有的缺乏民主意識等等,同文化市場的執法要求不相適應。
(二)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1.執法理念不到位。從深層矛盾上探究根源,在于執法理念不到位。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依法行政的原則沒有得到有效的貫徹和落實。突出的表現就是在執法實踐中,存在”重文件輕法律”和”重實體輕程序”的法律觀念。非常容易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故行政處罰行為必須依法實施。
2.文化市場的管理體制尚未完全理順。文化行政管理體制是指中央和地方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與文化企業、事業的隸屬關系對人財務管理權限的劃分,計劃管理的職責以及管理文化事務活動的制度。文化市場管理體制是我國文化行政管理體制中一個體系。文化市場作為一種社會化的市場體系,它超出了部門和地區的界限,這既是文化市場的本質規定性之一,又是它具有社會進步意義之所在。目前在我國文化市場執法中存在著條塊分割,分兵把手的弊端,人為的割裂了統一的市場,造成政出多門,相互制肘,妨礙了政府執法力度和管理職能的實施。
三、基于服務型政府的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模式創新
(一)重塑政府管理理念,樹立全新的服務行政理念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管理觀念的轉換是政府轉變管理職能、規范政府行為、調整管理方式的首要條件。服務型政府建設就是要使政府公共行政從更多地強調“特殊集團”的意志到更多地強調社會公眾的意志;從公共行政活動以政府自身的規則為導向到以社會公眾的需求為依歸;從強調公共行政對直接維護政治統治的工具性作用到強調對經濟、科技文化和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以及提供公共服務的服務性作用;從強調公共行政活動對上級負責到強調對社會公眾負責,建立和發展廣泛的社會公共責任機制。服務行政謀求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時,更謀求提高服務質量和社會公眾的滿意程度,發展公共責任機制。口將“服務”作為一種精神注入政府職能定位和政府行政之中,使政府成為服務主體,成為平易近人、腳踏實地的服務者。
一、領導重視,組織健全,把落實《綱要》及依法行政工作擺上重要位置
該局新一屆領導班子高度重視貫徹落實《綱要》和依法行政工作,及時調整了領導小組,黨組書記、局長周慶恩親自擔任領導小組組長,黨組主要領導在各種會議上反復強調依法行政工作,基本上做到了逢會必講。對作出的每項重大決策,都要進行合法性論證,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都要經法制機構審核。執法案件辦理嚴格按照規定實行集體審理,杜絕執法人員私自辦案或由單位領導個人說了算。在今年市檢察院對我局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中,共抽查12份案卷,無發現一起存在違法現象。
二、認真貫徹落實《綱要》,努力建設法治誠信服務型質監部門
從強化培訓入手,通過集中輔導和分散學習相結合的方式,使全局人員了解掌握《綱要》的基本內容和精神實質,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增強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成立了建設“三型”政府部門工作領導小組和辦事機構,制定了工作方案,細化分解了目標任務,明確了責任單位、責任人和完成時限,落實了雙月報告工作制度。
三、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階次制度,落實合理行政的要求
研究制定了《**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對質監法律法規規章中有裁量幅度的100項罰款項目進行了規范細化,并對執法人員進行了宣貫培訓,在**質量信息網上向社會進行了公布,在執法實踐中得到了較好的落實,有效解決了以前存在的重過輕罰、輕過重罰、處罰標準不統一等問題,將合理行政的要求落到了實處。
四、認真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提高部門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召開了動員大會,成立了領導小組及辦事機構,將推行工作納入依法行政工作責任目標,嚴格獎懲措施。梳理執法依據,分解執法職權,確定執法責任,建立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出臺了《**市質監局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行政執法崗位責任制度》、《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案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與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相配套的制度。定期組織案卷評查,以卷評案,評查意見書面反饋承辦單位。舉辦法律知識、法制業務培訓班2期。利用執法證年審及換證對全員進行了法制培訓及法律知識考核。
為了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切實規范行政執法行為,適應建設服務型政府和誠信政府的需要,根據《**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全市行政執法人員新一輪資格培訓的通知》(**辦發[**]90號)的有關規定,按每屆政府輪訓一次的執法人員資格培訓制度,經縣政府同意,從今年下半年起對全縣各級行政機關執法人員進行新一輪行政執法資格培訓?,F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訓對象
各行政機關和受行政機關委托執法的組織或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執法的組織中申領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
(一)未經過培訓或經過培訓但考試不合格的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并通過考試合格后才能取得執法資格;
(二)已取得執法資格的人員,按每屆政府輪訓一次的辦法進行知識更新,以適應新形勢、新任務對行政執法工作的需要。
各行政機關臨時聘用的協助執法人員,如城市管理人員、市場管理人員、協稅員、義務交通管理人員等,由聘用單位進行與聘用工作相適應的行政執法基礎知識培訓。
二、證件管理
本通知所列培訓對象必須按規定參加培訓,并經考試合格的,方能頒發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證書,憑執法資格證書申領行政執法證件。原已取得執法資格證書的人員,未參加本次輪訓的,一律不換發新證件,原有證件不予年審。未取得執法資格證書和執法證件的人員,不得上崗執法。
縣府法制辦將對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證書和執法證件實行規范化的檔案管理,并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姓名、單位、證件號、執法范圍等進行公示,以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三、培訓內容
(一)行政執法基本理論與操作實務;
(二)綜合行政執法知識;
(三)行政執法責任制;
(四)行政執法監督與行政復議應訴。
根據不同的培訓對象選擇上述不同的培訓內容。
四、培訓方式
由縣政府法制辦使用統編教材分期分批集中授課培訓,并使用全市統一試卷組織考試。
五、培訓時間
從**年9月1日(星期一)起分期分批組織實施。先對未取得執法資格的人員進行培訓,再對已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進行輪訓。每周一期,每期5天。每期受訓學員于當周的星期一上午9:00到培訓地點報到,并交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3張。
請各單位合理安排本單位參訓人員的受訓時間,并于**年7月31日前將受訓人員名單報縣政府法制辦。
六、培訓費用
培訓費用(含生活費、住宿費、教材資料費、授課費、考試考務費、建檔費等)400元/人,由各單位承擔。
1、全面清理行政權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征收、行政強制及其它權力事項等方面的行政權力進行全面清理,匯編行政權力目錄;編制行政權力外部流程圖和內部流程圖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并向社會公開。
2、加快電子政務建設。在現有電子政務網絡平臺的基礎上,逐步建設統一的行政權力網上運行平臺。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政務公開網站,政府部門之間盡快做到信息互通和資源共享,提升電子政務水平。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把政府網站作為公開政府信息的第一平臺,及時準確向社會公開政府信息,切實保障公民對政府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加大政務公開力度,拓寬政府信息的公開方式和渠道,建立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責任追究制度。
3、推動網上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建設和應用。以科學發展觀為引領,以創新審批方式、再造審批流程、強化審批監管為核心,積極推進網上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的建設和應用。提高行政效能,規范行政審批行為,促進政務公開、透明,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監督管理水平,推進廉潔高效的陽光型政府建設,進一步營造良好的投資服務軟環境。
4、推進行政決策公開透明運行。嚴格執行《*市重大行政決策暫行辦法》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項決策聽證辦法》,完善公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凡社會涉及面廣、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決策事項,都要進行聽證,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意見采納與否情況及其理由。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后評價和責任追究制度。
二、以規范行政行為為基礎,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
5、深入推行說理執法。圍繞服務發展的大局,找準行政執法與經濟建設的結合點,進一步優化投資環境。繼續在行政處罰領域推行全程全面說理執法,建立健全執法告知、開門審案、案后回訪等制度。進一步強化“法為上、理為先、和為貴”的行政執法理念,拓寬說理執法推廣面,提高說理執法質量,規范行政處罰行為。
6、開展行政執法專項檢查。開展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專項執法檢查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活動,進一步規范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重要行政執法行為。認真執行行政執法檔案的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制度。完善行政處罰上報備案制度,落實對重大行政處罰的個案督查。加強對鄉鎮依法行政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切實提升鄉鎮依法行政水平。
7、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開展依法行政合格單位、規范執法示范點創建活動,評選文明執法標兵,樹立典型、推廣經驗。定期組織開展經驗交流、學習觀摩等活動,以點帶面,促進全市依法行政整體水平的提升。建立行政執法人員一人一檔制度,不定期檢查其執法情況。加強依法行政檔案管理,完善行政執法數據庫,動態調整行政執法依據。結合機構改革,進一步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機制,努力構建職能集中、管理規范、運行有效的綜合執法體系。加強鄉鎮政府法制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其對鄉鎮依法行政工作的推動作用。
三、以行政問責為突破,推進責任型政府建設
8、創新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方式。認真落實行政復議相關制度,暢通行政復議渠道,綜合運用書面審查、實地調查、聽證、和解、調解等手段,改進行政復議審查方式,探索組建行政復議專家咨詢委員會,完善行政復議聽證、質證場所建設,對案情復雜或社會影響較大的一律公開聽證。認真貫徹行政復議法及實施條例,堅決糾正違法和不當的行政行為,追究違法責任,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
9、積極防范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圍繞創建工作“三無”縣(市、區)的要求,健全和落實工作長效機制,強化網絡辦理,探索網絡中心建設。整合現有公共訴求服務平臺資源,開通“綠色通道”,實行一站式服務。進一步落實工作責任制,積極化解積案。完善和落實人民調解制度。積極推行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預測評估化解制度,有效地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各類矛盾糾紛。
10、強化行政執法監督。完善依法行政領導小組工作機制,實行依法行政評議考核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建立行政監督聯席會議制度,主動接受人大法律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自覺接受司法監督,落實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確保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率達100%。完善群眾監督,聘請行政執法監督員。積極受理行政執法投訴,及時依法作出處理。
11、健全行政問責機制。建立完善以行政首長為第一責任人的行政問責制度,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首長及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以宣傳培訓為抓手,推進學習型政府建設
12、完善并落實相關學習培訓制度。認真執行黨委(黨組)中心組學法、領導干部學法、非人大常委會任命領導干部法律知識任職資格考試和中層干部競爭上崗資格預審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做到領導干部學法規范化、制度化,提高領導干部的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和水平。政府常務會議學法不少于兩次。鄉局級領導干部會前學法和專題學法不少于兩次。積極組織學法交流研討活動,及時邀請專家輔導解讀新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一、深入開展深化行政執法責任制示范活動,規范工商行政執法行為
(一)健全組織機構,加強組織領導。為了加強行政執法責任制示范活動的領導,我局成立了開展深化行政執法責任制示范活動領導小組,由局長任組長,分管局長任副組長,相關科室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法制科,負責示范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為示范活動的順利開展提供了堅強的組織保障。
(二)制定活動方案,確定工作目標。作為被遂寧市政府確定的深化行政執法責任制示范單位,我局以川遂工商辦[2010]45號文件印發了《關于開展深化行政執法責任制示范活動的通知》,制定了深化行政執法責任制示范活動的實施方案,明確了活動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組織領導及實施要求,細化了開展深化行政執法責任制示范活動的評議考核內容和標準,有力地推動了深化行政執法責任制示范活動的順利開展,為創建法制工商和法制政府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三)開展典型示范,活動效果明顯。為深化行政執法責任制,今年我局修訂和完善了《行政處罰案件質量評查制度》、《行政執法評議專核制度》、《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制度》、《崗位績效管理辦法(試行)》等一系列規章制度,用制度進一步規范了干部的執法行為,進一步深化了部門執法責任制。同時,在全系統廣泛開展執法先進典型示范活動,號召全系統向先進典型學習。近年來,市局機關自辦案件無行政訴訟案件發生,全市系統無行政敗訴案件發生。由于工作出色,我局被省法建辦表彰為2009年全省普法依法治理先進集體。
二、積極開展執法監督工作,努力提高執法辦案水平
(一)切實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按照《行政執法監督實施辦法》、《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行政執法評查辦法》等工作制度的要求,系統各級層層簽訂了行政執法責任書,明確了執法任務、落實了工作責任,逗硬執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四分離”制度,規范了行政執法行為。全年全系統行政執法案件無行政復議、訴訟案件。
(二)認真做好案件核審和評查工作。案件核審人員嚴格按照《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案件核審辦法》的要求開展一般程序案件核審工作。在對案件的證據鏈進行全面審查的基礎上,針對去年在案件評查中發現的普遍問題,重點圍繞是否有管轄權、是否進行了聽證權的告知、是否在規定時限內結案等方面進行核審,嚴把案件實體質量和程序質量關,全年共核審案件964件,核審率達100%。市局法制科、公平交易科有關人員組成的案件質量評查小組,分別于6月和11月采取深入基層隨機調檔的方式,從7個區縣工商局、分局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已結案的一般程序違法案件中隨機抽取共35件進行了評查,案件評查得分均在90分以上,個案最高得分98.5分,個案最低得分92分。個案都做到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處罰恰當、程序基本合法。針對個別案件證據不提取不全、處罰幅度畸輕畸重、聽證權不告知等問題,評查組與被評查單位交換了意見,達到了提高案件質量的目的。
(三)深入推行“說理式行政執法文書”,全面提高行政執法文書質量。在法制機構的指導下,各辦案機構在撰寫行政處罰決定書時做到有理有據,詳略得當,邏輯清晰、說理嚴密,特別是對自由裁量權適用方面說理清晰、完整,力求結合當事人的主觀惡意性,違法行為的情節、后果、社會影響,按照《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載量實施標準(試行)》的規定對最終確定的處罰幅度進行說理,重點說明為什么是以這一檔次處罰而不是以另一較輕或者較重檔次進行處罰,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三、加強行政許可行為監督,確保行政許可依法合規
全系統認真開展了對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登記檔案和食品流通許可登記檔案的檢查工作。市局法制科分別會同市局企業科、消保科對企業登記檔案和食品流通許可登記檔案進行了檢查,共檢查登記檔案80余個,重點檢查登記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應當進入實質審查的材料是否進行了實質審查等方面,提高了系統依法許可的水平。
四、依法做好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防止敗訴案件發生
針對群眾對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復議等訴求,全市系統做到依法受理、接待熱情、核實認真、處理公正、反饋迅速,實現了化解民訴、改善民生、保障民安、維護公平正義的目的。今年我局無行政復議案件,而在行政許可方面有一件行政訴訟案件,我們按要求進行了答辯,并做好了開庭前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加強行政調解和行政指導工作力度,促進和諧社會建立
(一)創新建立工商行政調解與人民法院司法調解和司法行政部門人民調解的銜接工作機制。為了規范工商行政調解與人民法院司法調解和司法行政部門人民調解的銜接工作,增強工商行政調解與人民法院司法調解、司法行政部門人民調解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中的合力,我局分別與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遂寧市司法局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強工商行政調解與人民法院司法調解銜接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關于加強工商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調解銜接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從職能、人員、程序、制度等方面加強了工商行政調解與人民法院司法調解的銜接工作。同時加強了對行政調解、行政指導人員的培訓;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認真做好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之間產生的行政爭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直接或間接關聯的糾紛等的行政調解工作,維護了社會和諧,營造良好的工商執法環境。新晨
(二)進一步加強行政指導,促進市場主體健康發展。全市工商系統充分運用行政建議、行政預警、行政告誡、行政約見等方式,在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年檢審查、日常監管、執法辦案等環節全面推行行政指導制度,引導經營者知法、懂法、守法。全年共實施行政約見128件,開展行政指導215次,有力地加強了行政指導服務,較好地體現了行政執法的親和力和人性化,進一步優化了執法環境。
六、加強行政執法人員隊伍建設,努力提高行政執法人員水平
(一)加強干部學法教育,全面提升隊伍素質。一是堅持每周“學法日”制度,做到講有備課、有課件,學有考勤、有記錄。二是認真組織法治型、服務型政府建設學習輔導。4月29日,特邀四川大學行政學院范逢春副教授就法治型、服務型政府建設進行了系統、全面、深入的講解,強化了機關干部的服務意識。三是于9月中旬舉辦了全市工商系統行政執法人員培訓班,邀請省局法規處領導和市法院、市檢察院領導進行授課,全市系統分管領導、經檢大隊長、法制股長、工商所長參加了培訓,進一步提升了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四是積極參加全市政府系統依法行政知識競賽活動。及時將《遂寧市創建法治政府學習資料》和《考試題庫》通過OA網轉發給全市工商系統公務員,所有參考人員進行了認真備考,并取得了優異成績。
一、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優化頻譜資源配置
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響,我國長期以來對無線電頻率資源的管理和指配基本上采用行政手段,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信息化、智能化產品越來越多,對無線頻率資源的需求也迅速增加,資源的稀缺性和需求的多樣性矛盾越來越突出。因此,只有積極探索頻率資源分配市場化的方法和途徑,才能不斷滿足新興行業和領域對頻率資源的需求,切實增加無線產品的供給,發揮無線電頻譜資源在經濟社會信息化建設中的關鍵作用。
增強資源意識,超前開展改革頻率分配方式的研究。由于我國的特殊國情和管理體制,當前,全面開展無線電頻率資源分配市場化的體制機制尚不具備,但無線電管理機構要增強資源意識和市場意識,充分認識到部分頻率資源市場化分配是大勢所趨。要加強對少數頻段和使用狀況的深入調研,掌握各用頻單位的利用效率和存在問題,提出調整的思路或建議,為進一步開展頻率資源分配方式改革做好理論儲備和措施儲備。
加強市場監管,營造更加公平的競爭環境。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是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基礎。要進一步落實《江蘇省無線電管理條例》關于對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市場進行監管的規定,加強與工商行政部門聯合開展執法行動,對未經許可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進行執法檢查,打擊違規設備銷售行為,維護合法企業和經銷商市場利益。
強化協調服務,更好地發揮無線電頻率的重要作用。服務“寬帶中國”戰略,在國家統一規劃下,為下一代互聯網規?;逃锰峁╊l率資源保障,同時,積極應對可能出現的電磁環境問題;服務移動通信發展,進一步加強3G網間干擾協調查處力度,積極為4G頻率需求研究對策;服務三網融合,推動廣電系統700MHz黃金頻段高效利用,為電信和廣電業務雙向進入提供公平公正的頻率資源保障。
二、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創新行政管理方式
按照“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建設法制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要求,進一步創新無線電管理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工作手段,努力打造群眾滿意的服務型機關。
簡化行政審批流程,提升服務企業能力。積極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梳理和簡化無線電管理行政審批事項和流程,實現行政許可事項100%進駐省級機關行政服務中心。以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審批為切入點,以無線電發射設備特性檢測服務為著力點,扶持新型無線產品研發,推動江蘇無線產業做大做強。進一步改進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審批流程,在2013年已經取消初審環節的基礎上,實現外網受理――內網審批――外網反饋的全程無紙化網上辦理,進一步壓縮企業申辦時間。加強無線電發射設備發射特性檢測實驗室建設,擴展檢測產品范圍,提升檢測服務效能。
完成事業單位改革,激發行業協會活力。按照省編辦的進度安排,繼續做好江蘇省無線電監測計算站參照公務員管理后的各項后續工作,重點做好內部職能優化和人員配備,進一步理順技術支撐與行政管理之間的關系。堅持政社分開、行業協會去行政化,充分發揮省無線電協會的橋梁紐帶作用,可以通過規范的程序,以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協會開展面向社會、面向企業、面向公眾的服務工作。
配合省直管縣改革,完善工作組織架構。按照省直管縣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部署,進一步明確和落實昆山、泰興、沭陽3個試點縣(市)的無線電管理職責,探索授權試點縣無線電管理工作人員行政執法問題,更好地發揮縣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在設備屬地化管理和當地違法違規設備查處中的積極作用。配套制定縣(市)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行政執法證管理措施。
健全數據統計體系,服務宏觀調控需要。在現有無線電頻率臺站數據庫的基礎上,進一步改進完善數據項和數據內容,提升應用軟件數據深度挖掘應用功能,積極探索頻率臺站數據與無線電發射設備核準數據關聯應用的方法,逐步實現無線電臺站細分數量、區域分布、同比(環比)增長率、發展態勢、新技術采用率等數據統計分析功能,為江蘇科學開展經濟宏觀調控提供專業數據參考。
堅持權責一致原則,優化專項資金管理。按照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要求,積極適應“審核預算的重點由平衡狀態、赤字規模向支出預算和政策拓展”轉變,堅持無線電頻率占用費專款專用的規定,加強專項資金支出的項目規劃和預算申報。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依據工作量和完成情況,確定對各省轄市的資金轉移支付規模。
三、完善政策法規體系,大力推進依法行政
按照“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的要求,大力提高全省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行政水平,構建更加完善的依法行政體系,為加快建設法治江蘇做出無線電管理機構應有的貢獻。
完善無線電管理政策法規體系。2014年,國家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進行修訂。全省無線電管理機構要及時跟蹤了解,超前對當地無線電管理的地方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對與當前無線電管理現狀和發展形勢不相適應的條款和內容,要提前制定修訂方案。力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修訂頒布后,用較短時間完成地方配套政策法規修訂工作,使無線電管理工作銜接有序。
構建完善無線電管理依法行政體系。健全法律顧問制度,按照政府法制部門要求做好規范性文件、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和備案工作,做好典型處罰案例審核和經驗推廣工作。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做好行政執法培訓。探索行政指導的方法和途徑,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對無線電設備違規使用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采取宣傳、告知、警示、建議、勸告等行政指導措施,采取柔性管理措施提前化解矛盾。
據統計,我國法律的80%左右、法規的90%左右必須借助行政執法才得以實施。行政執法承擔著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的主要事務,遍及農村發展、城市管理、食品安全、醫療衛生、工商監管等等。行政執法為我國經濟發展、社會安定、城市化進程貢獻巨大??v觀我國行政執法的現狀,行政執法由于執法理念守舊、執法人員素質等因素,存在執法理念粗放、執法方式簡單粗暴一刀切、機械執法等問題。這嚴重影響了執法功能的實現,降低了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也嚴重制約著我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的轉變。行政執法只有受到合理的規制才可以保證公權力正當、充分的行使,保障私權利不受過度侵害。
孟德斯鳩說過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一條千古不變的經驗。有權力的人直到把權力用到極致方才休止。英國學者威廉韋德在其《行政法》一書中說道所有的自由裁量權都可能被濫用,這仍是個至理名言。對此,我國臺灣學者陳新民教授認為比例原則是拘束行政權力違法最為有效的原則。比例原則通過權衡手段之后果與欲求之目的是否合乎比例,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分析,能夠有效規制行政裁量權的行使。
一、比例原則的起源與行政執法
比例原則,起源于大陸法系德國的警察法律制度,并超越國界和法系,在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發展完善,成為各國公認的行政法基本原則之一。1882年普魯士高等法院在著名的十字架門!一案中初步奠定了比例原則的內涵,即行政權力必須在法律且必要的范圍內方可行使。1895年,德國行政法學鼻祖奧托梅耶在《德國行政法》書中提到:警察權力不可違背比例原則,并將比例原則奉為行政法領域的皇冠原則。德國學者Fleiner對此有形象的描述警察為了驅逐櫻桃樹上的小鳥,雖無鳥槍,但也不可以用大炮打小鳥,即后來為人所熟知的名言警察不得以炮擊鳥。該比喻形象生動,通俗易懂,頗似我國的殺雞焉用牛刀、高射炮打蚊子。
隨后,經過學者們的倡議,和判例在司法領域的沿用和發展,比但原則的內涵逐步豐富和完善,并最終在1931年的《普魯士警察行政法》中得到正式確認和明文規定。比例原則最終在行政法領域立足,為各國(地區)所承認,并由行政法層次上升至憲法層次。比例原則發軔于德國,發展于各國(地區),包括法國、英國、美國、日本、我國臺灣地區等,差別在于叫法不同,含義幾近相同。行政法母國之法國稱其為均衡原則,意即合理均衡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在上世紀80年代得以發展:英國稱其為合理性原則,旨在通過合理原則限制行政裁量權,防止行政裁量權的濫用:美國稱之為最小侵害原則或過度禁止原則:日本稱為無瑕疵裁量請求權或裁量零收縮理論。
二、比例原則的內涵與行政執法
美國赫爾姆斯大法官曾說過:沒有一個文明政府,會使其人民所受之犧牲,超過其予人民之協助。有關比例原則的內涵,學界有不同的觀點,大致有三階理論和二階理論兩種學說。三階理論認為,比例原則包括三個子原則,即正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以及狹義比例原則,而且三個子原則之間是邏輯遞進關系,不是并列關系。
正當性原則,也稱妥當性原則或適當性原則,指行政機關所采用的手段必須能夠達到行政目的,如果不能,則該手段不予采用,因為欲達目的而不能,即不正當、非所必要的手段被當然的排除在可選范圍外。
必要性原則,也稱最少侵害原財、過度禁止原則、或最溫和手段原則即當多種手段都能夠達到所欲之行政目的時,在該范圍內選取那種對行政相對人造成限制或損害最少的手段,在無可避免地造成損失的情形下,選取侵害最小的手段。必要性原則包含兩層含義,對于可選手段之范圍而言,所采用的手段是相對意義上造成限制或損害最少的手段,即相對的必要性:而對于所欲求之行政目的而言,是達到該種行政目的不可替代、不得不、迫不得己選用的手段,即絕對的必要性。
狹義比例原則,也稱相稱性原則或合比例性原則,指行政機關采取的手段所造成的損害后果必須與所欲求之行政目的合乎比例、不失均衡。簡而言之,即手段和目的必須合乎比例、相稱。從法經濟學的角度講,要對行政手段造成的后果和欲求之行政目的進行成本效益分析。該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維護公共利益和保障個人利益之間進行價值選擇。
二階理論認為,比例原則只包括必要性和合比例性就足夠。手段正當性己然包括在必要性之中,不必再單獨列出,因為進入到必要性的階層,己無討論正當性的必要。三階理論己成學界通說,但有部分學者主張二階理論,并主張將行政法層面的比例原則更名為禁止過度或行政適度原則,使比例原則僅留存在憲法層面,代表人物有周佑勇教授和我國臺灣地區的吳庚教授。德國著名學者lxrche在1961年發表的《逾越過度及憲法一以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對立法者之拘束》一書中也堅持二階理論。
筆者認為,作為必要性的基礎和前提,正當性有其自身存在的必要性,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從邏輯學和法理學的角度來看,同時符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行政手段未必都能夠達到欲求之行政目的,能夠達到欲求之行政目的的手段對私權利造成的限制或損害最小時,所獲得的公共利益未必最大。正當性原則屬于目的決定論,而必要性則屬于手段決定論,如果忽略對目的的考察,可能會使手段失去正當性的支持,并且使必要性失去選擇的合理范圍,因為必要性原則要求所選用的手段都是從所有符合正當性原則的范圍內比較出侵害或限制最小的那種。
三、比例原則的價值與行政規制
公權力,通俗的理解即國家機關及其組成人員基于公共服務而享有的管理權。根據啟蒙思想家洛克、盧梭的國家學說和社會契約論,公權力來源于私權利,即公民基于社會契約將私權利的部分讓渡給國家,由國家統一行使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公權力源于私權利,又服務于私權利。如果公權力過界或濫用,將會引起公權力與私權利的沖突,引發社會矛盾或沖突。顯而易見,沒有對公權力的有限制約,公權力將會膨脹、擴張、濫用,進而不可避免的侵害私權利。如何平衡公權力與私權利,在盡量限制公權力的同時擴大私權利的空間,除了外部的監督制約外,還必須要求行政權力的內部制約,這個內部制約不但表現在行政權力必須有法律授權,而且表現在行政權力的行使必須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如此以來,行政執法既符合形式法治主義的要求,也符合實質法治主義的要求。
誠實信用原則被譽為民、商法領域的帝王條款。無獨有偶,我國臺灣學者陳新民教授將比例原則奉為行政法上的帝王條款。由此可見,比例原則在限制行政裁量權、縮減行政執法彈性空間上的重大價值。我國行政法學界于上世紀80年代末提出了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政合理性原財行政決定內容要客觀、適度、符合理性。我國現行的司法考試輔導教材中有關合理行政原則這樣寫道:合理行政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應當客觀、適度、符合理性。要求包括:公平公正對待:考慮相關因素,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比例原則或禁止過分原則。比例原則在我國法律中也有較多體現,可見于我國《行政處罰法》第4條第2款《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11條以及我國于2011年頒布實施的《行政強制法》第5條。據悉,北京大學姜明安教授主持起草的《行政程序法》業己將比例原則收入其中。
比例原則受到立法者、學者的如此青睞,無外乎看重其對行政裁量權的有效規范與制約,抑制公權力的肆意擴張,壓縮行政執法的尋租空間。然而,由于我國法律有關合理性原則的模糊性、籠統性的規定,導致可操作性不強,行政執法人員不得要領,以致執法領域出現麥田怪圈。對于什么是合理,以及合理的標準如何界定,由誰來界定,都是個問題。對此,英國黑爾什姆大法官有過精辟的言論兩個合理的人可以對同一事件得出完全相反的結論,且不能指責這兩個相反的結論有何不合理。合理原則恰似霧里看花,水中撈月,比例原則可以很好地解決這一問題,并對行政裁量權提出量化、顯性的要求,使得行政執法有可操作的規范。
比例原則不僅符合行政法治的形式要求,保證行政目標的實現,而且可以從實體到程序、手段到目的給出具體化的量性指標和要求,使得行政執法的操作性和實效性清晰可見,既可以規范執法行為,又可以防止行政裁量權的濫用、壓縮行政執法的彈性空間、減少權力尋租的空間,最終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私權利不受過度侵害。比例原則通過對行政執法的手段或方式,能夠有效制約行政裁量、審查行政裁量,使得行政執法能夠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合法合理,既可以實現有限政府、服務型政府的形成,也給予了行政相對人以人文關懷、理性信仰。
關鍵詞: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諧氛圍 以人為本
城市管理與市民群眾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是面向群眾、服務群眾的一項重要公共服務,是實現好、發展好、維護好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有效途徑,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內容,同時也是社會矛盾多發、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的敏感領域。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作為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載體,是保證城市機體有序運轉、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因此,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規范行政執法、保護公民權利的大背景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必須正視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不斷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以人為本,努力構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和諧氛圍。
一、構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諧氛圍的現實意義
(一)構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諧氛圍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總書記指出,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制、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這一界定充分揭示了和諧社會的內涵,為我國各個領域工作的開展提出了全新的要求,指明了行動的方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肩負著解決沖突與矛盾、消除不和諧因素、維護社會良好秩序、落實行政法治的重要職責,其目的在于提高市民城市意識和整體素質,為居民提供整潔有序的生活居住環境,增強人民群眾遵紀守法、團結互助意識,與構建和諧社會的總體目標是一致的。
(二)構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諧氛圍是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依法治國是黨的基本治國方略,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關鍵,也是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生命線。做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必須樹立依法行政、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的理念,推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始終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因此,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必須切實改變過去“重實體、輕程序”的執法模式,杜絕人情執法、關系執法、野蠻執法,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的透明度,增強行政執法的公信力,全面構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諧氛圍,才能體現政府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管理理念,樹立政府在群眾中的威信。
(三)構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諧氛圍是適應城市全面快速發展的需要。構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諧氛圍,營造良好執法環境,深入開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是加快推進城市化進程,全面提升城市競爭力的重要舉措。城市環境作為一種無形資產,是一個城市的 “臉面”,是展示社會文明程度的一扇“窗口”,是樹立對外形象的一張“名片”,只有把城市管理抓上去,把環境做優、做美,才能吸引更多的海內外客商到我市投資興業,引進更多的資金、人才、技術,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影響構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諧氛圍的制約因素
新形勢下,城市管理面臨的機遇與挑戰并存。在構建和諧社會過程中,城市管理工作總體上是和諧的,但也存在著不少影響社會和諧的矛盾和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城市管理意識不強,為構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諧氛圍帶來觀念上的制約。目前,仍然不同程度存在“重建設輕管理”、“重經濟效益輕社會效益”的觀念;仍存在突擊式的管理模式;仍缺乏對城市管理深層次問題的研究;對城市管理的宣傳教育力度不足,全社會和諧共管的良性互動局面有待形成。
(二)城市管理的體制機制尚不完善,為構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諧氛圍帶來體制上的障礙。城市管理涉及多個職能部門,存在難以有效協調職能部門的實際困難,對城市管理效果難以形成統一的考核、驗收標準,難以形成統一的工作力度和工作步調,有時職能部門之間互相扯皮、推諉責任,一定程度給城市管理帶來了被動。
(三)市民的城市管理意識薄弱,增加了構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諧氛圍的艱巨性。市民自我管理意識欠缺,違法后還蠻不講理的現象較為嚴重;農民工、外來工和失業人員等要融入現代化城市文明,仍需要一個素質逐步提高的過程。
(四)城管執法隊伍綜合素質不高,影響了構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諧氛圍的進程。隨著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任務越來越重,部分執法隊員在執法過程中缺乏換位思考,需進一步增強人性化管理意識;城市管理專業人才匱乏;城管執法文化亟待構建。
三、產生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部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體執法不文明。部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對違法行為進行糾正、制止時,往往采取過激行為,導致“城管打人”的案例屢屢見諸報端。某些城管執法人員尤其是協管員,法律意識淡薄,違反執法程序,常常在不出示任何處罰決定和扣押手續的情況下,強行對執法相對人進行處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體的不文明執法,嚴重損害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的整體形象,激化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體與相對人的矛盾沖突。
(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工作性質及環境的特殊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工作性質及現實環境決定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不可避免的處于諸多矛盾的風口浪尖,其執法的對象和場所決定了其面臨的執法環境比其他執法主體都更為糟糕。在城市管理中,城管執法部門與執法相對人之間的矛盾可能是其涉及的所有矛盾中最尖銳、最不容易協調的:一方面作為執法方的政府部門確實有權力和責任對城市管理中的違章違法行為進行管理和處罰;另一方面作為執法的相對人確實有許多是迫于生計而不得不從事違法違規行為,而且其從事的工作都是市民日常生活中非常需要的。城管執法對象大部分屬于弱勢群體,這些弱勢群體為了生存不得不從事“違法”活動,這就使他們與城管執法主體發生了直接的利益沖突,甚至分裂成對立的“敵我”兩個陣營。
(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政策制度和法規體系不完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在我國還處于探索和試驗階段,缺乏系統、科學的法律規范。城管執法法律地位的不明確使其始終存在著合法性和合理性不足的致命缺陷。全國至今還沒有一部關于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專門法規,城管執法的法律依據僅僅是《行政處罰法》中關于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城管執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顯不足,城管執法主體在執法過程中處于一種尷尬境地:它不僅面臨著執法相對人的質疑,而且在與其他部門打交道的過程中也處于“弱勢地位”。其頒布的規定既得不到執法相對人的認同,也得不到其他部門的配合。同時,也沒有法律對城管執法人員的權利義務、法定職責以及履職范圍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使城管執法人員的執法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現象時有發生,不僅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更是直接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政府城市管理理念落后。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暴露出來的許多問題,其實質反映了社會處于轉型期的大背景下,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的沖突、傳統管理手段與多元化社會中日益復雜的管理對象之間的沖突。長期以來,我國實行政府社會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政府把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看成僅僅是政府的管理。這種一元化的城市管理理念在城管執法中的體現就是:政府是城管執法的唯一主體。這種以行政執法機關為單一主體的城管執法模式,在實際執行中最大的弊端在于其他主體在城管執法中的參與權被剝奪了,使政府執法部門和執法對象處于直接對立的境地。二者之間缺乏一種矛盾緩沖機制,逐漸導致了今天城管執法的現實困境。
四、構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諧氛圍的對策與建議
解決這些問題必須要有清醒的認識,必須解放思想,迎難而上,有所作為,切實增強服務城市建設、保障城市管理的責任意識,要扎扎實實抓好“依法行政,執法為民”的主題教育,切實把城管執法放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環境中來思考,放在保障城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中來建設,以創新的精神,扎實推進城管執法工作的科學發展,為整個社會的和諧進步提供良好環境。
(一)要在統籌城鄉發展的歷史進程中謀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不同地區之間的人口流動,使城鄉之間發展的不平衡導致的各種矛盾,擺在了城市管理者的面前。城鄉統籌是一場廣泛而深刻的變革,涉及整個社會管理構架的重組和社會利益格局的調整,我們必須跳出傳統思維方式,科學認識城鄉統籌發展的內涵,在城管執法工作中既要維護好城市環境,又要保障各種人群的根本利益。要提高化解矛盾的水平,按照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原則和方法,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寬容以待、耐心說服、冷靜處理,使管理對象心悅誠服、對處理結果平和接受,從而有效地化解矛盾糾紛。要突出長效管理,把城市管理的重點放在建立長效機制上,變突擊查處為經常服務,變政府部門單一型管理為全民參與型管理,使城管執法工作永葆生機和活力。
(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必須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出現問題最多的流動商販占道經營為例。首先,我們必須明確在公民的所有權利中,生存權是最重要的。在經濟條件沒有那么發達的情況下,重視人的基本權利比城市的整潔更加重要。因此,采取更加寬容的、以人為本的城管執法理念是一種更加理性的選擇。其次,從一元治理轉向多元治理。城市是人民的城市,“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為人民”不應只是一句口號,它更應該體現在政府的城管理念和具體政策中。因此,必須改變政府長久以來以控制性管理為主的思維方式和城管執法單一主體的狀況,使企業、公眾和各類非政府組織參與到城市管理中,形成政府與社會共同治理的良好局面,實現城管執法領域里的“善治”。
(三)具體制度上需要體現執法相對人和公眾的權益。首先,從“只堵不疏”到“堵疏結合”,為城管執法相對人謀求出路。提供公共服務,滿足百姓需求是政府的責任,只要政策引導得當,城管執法相對人也會選擇合作而非對立的方式。以在各城市普遍出現的“夜排檔”為例,一些大城市的中心城區可以根據市民需要,指定時間、地點經營,為流動商販向坐商轉化提供條件。而在一些小城鎮可以在城郊為這些分散在城市中的商販建立集中經營的場所,既可以減少與流動商販“打游擊”、美化市容,又可以使商販們有了合法的經營場所。其次,建立城管執法重大案件聽證制度。城管執法部門應對一些涉及面廣,對市民生活影響比較大的執法決策以及符合聽證條件的案件按照法定程序公開舉行聽證,將執法范圍、職責、收費標準、辦案程序等內容向社會公開,充分聽取相對人、社會公眾以及各類非政府組織的意見和建議,強化社會對城管執法部門工作的監督,使城管執法決策更加體現公眾利益。
(四)加強非政府組織在城管執法中的作用。非政府組織參與城管執法,不僅可以直接分擔和減少城管執法部門的工作量,而且相對于政府而言,非政府組織更接近社會基層,更能為民眾特別是弱勢社會群體服務。目前加強非政府組織在城管執法中的運用途徑主要有兩個:一是大力發展城管執法志愿者組織。城管執法志愿組織的壯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城管執法工作任務繁重、人力不夠、經費緊缺的現狀。二是推進城管執法的社區化。隨著傳統“個人―單位―國家”管理模式的削弱,“單位制”在城市管理中的地位逐漸消失,城市居民的經濟、社會與文化生活越來越多地與其所在社區發生緊密的聯系,城市社區因此成了社會整合的重要依托和載體。社區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依賴于社區里各類非政府組織的作用來推進城管執法社區化的實質,就是讓社區中的非政府組織和居民以主體姿態參與到城管執法中。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對那些為社區老年人、婦女、兒童、殘疾人、下崗失業人員等特殊群體服務的公益性非政府組織,政府要給予政策傾斜;開辟非政府組織參與管理社區事務的渠道,促進居民自治格局的形成; 通過與高校合作開設培訓班等多種形式,加強社區內非政府組織的人才建設。
(五)建立和完善城管執法相關法律法規。針對城管執法部門法律地位不明確和在執法過程中缺乏執法具體標準的現狀,當務之急就是盡快制定出一部專門的有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法律,使城管執法部門能夠得到執法相對人更大的認同,使其在與其他部門協調的過程中能有足夠的權威和獨立性,解決其合法性不足的問題。同時加快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使城管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具體的處罰標準,壓縮自由裁量權彈性,避免出現隨意收費、任意罰款、的“城管現象”,不斷提高依法行政和嚴格執法的質量和水平。
(六)要在改善民生、構建和諧中體現城管執法的文明素養。中央強調,經濟發展要堅持好字當先,要更加重視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要逐步解決好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改善民生、構建和諧是當今時代的主題,建設文明城管,堅持文明執法與嚴格執法相結合是時代對城管執法工作的新要求。執法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并將其體現在一系列維護好、發展好、實現好群眾利益的政策舉措上,體現在法律制定與實施過程中的人文關懷上。確立“執法就是服務,執法就要服務,執法必須服務”的執法理念,必須堅持服務在先的原則,把方便市民、服務市民、造福市民作為基本職責,力求“服務、管理、執法”的有機統一。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決不能以犧牲群眾利益為代價換取城市發展,特別要注意急人所急,幫人所難,在維護環境秩序的同時,兼顧好群眾的就業和生活問題。
(七)要在信息化建設中研究城管執法工作有效開展的最佳途徑。目前,數字化已引入城市管理,給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帶來了全新的發展空間,促進了政府管理模式由傳統的管制型向以高效、務實、透明、廉政為特征的服務型轉變。這不僅充分體現了“精細化、網格化、信息化、人性化”的現代管理理念,也為實現城市管理模式創新奠定了技術基礎。推進城市管理網格化,是提高城市現代化水平的重要途徑,是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的重要手段,是堅持以人為本、為民服務的重要體現,是群眾參與城市管理、監督政府的重要平臺。城管執法一定要牢牢把握住時代的脈搏,進一步解放思想,堅決破除陳舊落后的思維方式和管理理念,積極引入和創新以建立數字化城管為平臺的執法體系,不斷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隨著民主意識的發展和服務型政府理念的推進,考慮群眾感受的重要性愈發凸顯。面對同樣的行政行為,不同的群眾會有不同的感受。而同一目的的行政行為,方式不同,產生的效果也會千差萬別。
一、感受的內涵
感受,是個體的主觀判斷,是外境與內心的核心介面,是個體對外界所有的理解和認知。對于同樣的外在刺激,不同個體很可能會產生不同的感受。同理,面對同樣的行政行為,不同的群眾也會有不同的感受和體會。
有人說,“民主已經成為當今時代政治合法性的基本標準”。[1]就行政立法行為而言,在程序上,提高群眾的參與度,拓寬群眾的參與渠道;在內容上,將事關群眾切身利益和群眾切實感受的內容寫入法規、規章,減少摩擦與糾紛。
就行政執法行為而言,合理合法、高效便民的行政執法手段體現法的溫情,有利于降低糾紛與沖突的發生率。
二、行政立法存在的問題
但現實情況是群眾的感受不能真正融入到行政立法、執法的實踐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在行政立法時,行政機關向群眾公開征求意見的具體范圍沒有明確規定,自由裁量權易被濫用。有些行政機關對于某些必須向群眾公開征求意見的事項隱瞞不公開,使得公眾等外部力量的運作對于行政立法的制約十分有限,行政立法內容不能體現群眾感受。
第二,行政立法公開征求意見的開放程度不平衡,對群體的結構組成分析不全面
實踐中,行政立法公開征求意見在網絡上的公布率基本達到100%,但在報紙等媒體上的公布率則相對較低。
以年輕人、知識市民、專家學者等為主的上網主體較易參與到立法征求意見的程序中來;而老年人、農村人口等群體比較難于表達自己的意見。行政立法公開征求意見的代表性、廣泛性、真實性因此受到影響。
三、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諸如暴力執法等嚴重傷害了群眾感受。究其原因在于:
(一)行政執法隊伍素質不高,行政手段既不合法亦不合理
有些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人員專業知識和法律素養欠缺。在執法過程中,以強勢威脅態度打壓群眾的逆反情緒,激化了矛盾。
第一,不符合合法行政的要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7條:“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和“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上海某區城管部門采用誘使手段,是相對人違法,并以此為證據,取證方式違法。[2]
第二,不符合合理行政的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則要求行政權的行使符合公平正義等理性,符合法律的精神。該城管部門的不擇手段,使無辜公民陷入圈套,背離了合理行政的宗旨。
(二)行政執法方式合法卻不合理
實踐中,還大量存在雖然行政執法是有法可依,但手段簡單粗暴,將法的溫情置之不理。
例如在扣押無照商販用于經營的商品和工具時,采用驅趕、謾罵等粗暴方式。非但沒有解決問題,反而激化了矛盾,出現了商販圍攻城管、城管毆打商販的現象。
四、完善措施——行政立法體現群眾感受
(一)程序:完善公眾參與立法的程序
1.明確公開征求意見的具體范圍
在行政立法時,行政機應向群眾明確公開征求意見的事項,以限制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防止起草單位因私利而隱瞞立法事項。
2.以法律形式將征求意見的程序加以固定
以法律的形式將如聽證會等征求意見的形式加以確定,包括啟動方式、時間、地點等,使群眾在表達意見時渠道暢通。
3.提高非網絡媒體對于行政立法意見公開征求的公布率
考慮到行政立法公開征求意見的開放程度不平衡、對群體的結構組成分析不全面的現狀,應大力發展以報紙等媒體為平臺的行政立法意見征求途徑,把盡可能多的群眾意見納入行政立法的考量范圍。
(二)內容
行政機關應當將有關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納入立法。
例如,在國務院最近修改頒布的《殯葬管理條例》中,充分考慮到群眾的感受,將之前的強制改革群眾的非法殯葬行為改為以說服教育為主,做到以人為本,將群眾最關心的殯葬問題以法律的形式,用溫情的手段加以確定,充分顧及群眾的感受。
五、完善措施——行政執法體現群眾感受
鑒于目前執法實踐中存在的諸多問題,認為應從以下方面予以改善。
(一)提高招募條件,加強專業培訓
針對當前行政執法隊伍專業素養不高的現狀,首先要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招募條件。例如規定報名參考執法人員的考生,有本科以上學歷,以法學專業為首選等。
通過專業培訓提高專業素質。加強行政執法方式,服務態度等方面的培訓,避免因方式不當而傷害群眾感情
(二)引入民意考核
引入定期民意考核,讓群眾給行政執法人員打分,將此納入考核成績。以此促進執法人員考慮群眾感受,杜絕粗暴執法。
(三)改變執法方式
如上所述,在國務院最近修改頒布的《殯葬管理條例》中,對于群眾違反規定的亂買亂葬行為,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說服教育。同時以人性化方式引導群眾自覺積極參與殯葬改革,不得已時才能按照相關規定采取強制手段。這就是行政執法機關探索“柔性執法”、“文明執法”的典型代表。[3]
六、結語
只有從立法和執法兩方面著手,切實保護群眾的切身利益,充分考慮群眾感受,在合法性的基礎上追求合理性,探索更加溫情、人性化的執法途徑,才能有效杜絕暴力執法,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目的和手段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