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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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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道管理實施辦法

    第1篇:河道管理實施辦法范文

    為了加強井下斜巷礦車運輸的安全管理,從根本上消除斜巷運輸的安全隱患,促進我礦加快創建本質安全型企業,達到消除各類斜巷運輸事故的目的。根據《某某煤礦斜巷軌道運輸管理規定》(暫行)通知要求,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和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實施細則和考核辦法的依據為《某某煤礦斜巷軌道運輸管理規定》(暫行)。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井下所有斜巷軌道運輸。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條 礦機電副總工程師負責全礦斜巷軌道運輸工作,對全礦的斜巷運輸安全負領導責任。各井機電井長負責本井斜巷軌道運輸工作,并對本井的斜巷運輸安全負領導責任。

    第四條 生產部(生產辦)運輸組是礦(井)運輸職能管理科室,由一名副部長(副主任)專門負責礦(井)斜巷運輸管理工作,對礦(井)的斜巷運輸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五條 運(搬)輸工區的區長,對本單位管理范圍內的斜巷運輸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采掘及其他輔助單位應明確一名副區長,分管本單位的運輸工作,對本單位管理范圍內的斜巷運輸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 運輸職能管理科室職責范圍:

    一、制定斜巷軌道運輸管理實施細則,明確各級責任,及時發現并處理斜巷運輸系統問題,建立相關的獎懲辦法。

    二、負責會同財資部培訓組對電絞司機、掛鉤工、信號工等要害工種的培訓計劃的制定、培訓、考試和年審工作,財資部要建立要害工種管理臺帳,記錄考試成績。

    三、負責對當班電絞司機、掛鉤工、信號工班前是否具備上崗資格和班中遵章作業情況檢查、記錄與考核。

    四、負責對全礦斜巷運輸線的軌道、道岔質量、設備設施、礦用車輛完好狀況、措施兌現、遵章作業、現場環境和制度建立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限期整改,不符合運行標準的要摘除其運行許可證。

    五、負責斜巷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造型設計審查和安裝驗收工作。

    六、負責礦井斜巷運輸年、季、月工作計劃的編制和總結工作。

    第八條 安全監察部門運輸專管人員職責范圍:

    一、制定運行許可證發放及收回標準并建立運行許可證制度。

    二、負責組織對全礦斜巷運輸系統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斜巷提升絞車、軌道和安全設施等運行前的驗收工作,符合“運行標準”的發給運行許可證;負責對在用斜巷提升系統進行安全監察工作,不符合標準的摘除運行許可證。

    第三章

    一般規定

    第九條 小電絞運輸必須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實”。三好:電絞設備完好、巷道支護規格好、軌道質量好;四有:有可靠的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有地滾和軌道防滑裝置、有信號及躲避峒室、有聲光兼備信號;二落實:崗位責任制落實、檢查維修制度落實。對做不到的責任單位,每一項罰單位100~1000元,罰單位主管50元,罰責任人100元。并停止運行限期整改。

    第十條 小電絞司機上崗必須做到“六不開”。即:絞車不完好不開、鋼絲繩不合格不開、安全設施及信號設施不齊全不開、超掛車不開、信號不清不開、“四超”車輛無運輸措施不開。對做不到“六不開” 要求之一的,按嚴重“三違”論處,對有關責任人按某某礦發[2005]17號文件相關規定處罰。并責令現場改正。

    第十一條 掛鉤工上崗必須做到“六不掛”。即:安全設施不齊全可靠不掛、信號聯系不通不掛、“四超”車輛無運行措施不掛、物料裝的不穩固不掛、連接裝置不合格不掛、斜巷內有行人不掛。發信號前必須對車輛的連接和保險繩等全面檢查,確認連接正常、電絞無余繩方可發信號開車。對做不到“六不掛” 要求之一的,按嚴重“三違”論處,對有關責任人按某某礦發[2005]17號文件相關規定處罰。并責令現場改正。

    第十二條 斜巷運輸嚴禁蹬鉤,行車時嚴禁行人。人員上下時必須經掛鉤工同意并打定鐘后方可上下;斜巷上下車場和各甩道口必須安設與絞車聯動的聲光報警裝置。斜巷走鉤時,繩道內禁止有人。違反者按嚴重“三違”論處。對有關責任人按礦發[2005]17號文件相關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 絞車運行時禁止在斜巷內休息和工作,如需在斜巷內作業時,必須編制安全措施。違反者,按嚴重“三違”論處,并責令進入安全地點。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制動器將車穩住。車輛禁止在斜巷內懸鉤。否則,一次罰責任單位200~500元,罰單位主管50元,罰責任者100元,由此造成事故的,按礦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斜巷運送“四超”車輛時,必須制定專門措施,必須捆綁穩固,分提分運,重心不偏,必須用專用的多鏈環連接器連接。如果采用其它物品代替,必須有措施,并經分管領導批準。

    一、運送“四超”車輛,每鉤只準掛一車。

    二、專用車輛必須達完好標準。

    三、運送“四超”車輛的單位負責人在現場必須明確:由專人負責 “四超”車輛捆綁穩固;由專人負責 “四超”車輛摘掛鉤;由專人負責發信號;由專人負責 “四超”車輛途經斜巷安全設施的操作;由專人負責在“四超”車輛途經斜巷上下滑板及各甩道設置警戒。

    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停止運送。并對單位一次罰500元;對單位主管罰50元;責任人罰50元。

    第十五條 礦井和各單位必須按要求及時建立格式統一的斜巷管理臺賬,登記該斜巷設備與設施的技術參數;選用設備與設施的計算依據和計算過程;設備與設施完好及包機人;管理單位變化情況及檢查存在問題。記錄設備與設施的原始設計和施工情況。斜巷管理臺賬由各單位技術負責人負責建立,臺賬的內容要完整齊全,數據準確,與現場實際相符,并按時報送礦(井)運輸組以便匯總。對敷衍應付、不負責以及不按時報送的,一次罰50元。

    第十六條 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對符合條件的斜巷積極推廣使用連續牽引車、架空乘人裝置和助行器。

    第四章 斜巷巷道、車場和峒室

    第十七條 斜巷巷道、各車場、甩道 及峒室必須有設計,其巷道斷面、人行道寬度、設備設施及車輛互相之間安全間距雙軌車場安全間距等,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1、22、23條規定。斜巷下車場和各甩道口必須設有躲避室。躲避室內不得存放物料、工具、設備等。對不符合規定的,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十八條 各車場具體要求:

    一、采掘運輸小斜巷各車場長度不小于一次提升串車長的1.5倍。

    二、主要運輸斜巷各車場的長度為一次提升串車長度的3倍以上。

    三、上車場不得有向斜巷的傾斜度,以免車輛自溜下滑。

    四、車場寬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3條規定要求。

    對不符合要求的車場,一處罰責任單位100~5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十九條 斜巷軌道運輸中部及下部車場甩道的軌道半徑必須有設計,應能滿足安設標準道岔的需要,軌道半徑符合以下要求:

    一、炮采工作面行駛一噸礦車時,應安設2#道岔,曲率半徑不小于4m。

    二、機采工作面使用支架和機組時,應安設4#道岔,曲率半徑不小于12m。

    施工單位要按設計要求對斜巷軌道運輸中部及下部車場甩道進行施工,并能滿足安設標準道岔的需要。現場檢查,未按設計要求施工,不能滿足安設標準道岔需要的,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2篇:河道管理實施辦法范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河道(指村級以上引排河道)管理。

    第三條市水利農機局是全市農村河道的主管部門,應加強調研和業務指導,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提出管理工作意見。

    市級河道由市水利農機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各鎮人民政府(開發區)協助管理轄區內的市級河道。

    鎮、村河道由各鎮人民政府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級河道由市水利農機局明確河道管理單位,聘用專職河道管理員進行長效管理。

    第五條各鎮人民政府成立鎮村河道管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本鎮范圍內的鎮、村河道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精神。

    二、組織編制、呈報鎮村河道開發利用、整治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鎮、村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設施的日常管理。及時調解水事糾紛,配合市水利農機局對水事違法案件予以查處。

    四、根據各村河道管理工作量,以責任狀的形式,下達各村河道管理目標任務和核定河道管理報酬,每季度組織考核。

    第六條各行政村應根據本村河道管理工作量,聘用專職河道管理員,建立河道長效管理專業隊伍,簽訂管理合同,明確管理范圍、職責和勞動報酬。

    第七條專職河道管理員的職責:

    一、宣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精神。

    二、負責職責管理范圍內河道的日常管理和養護,及時打撈和清除河道內的漂浮物、垃圾和水生植物等。

    三、及時阻止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水事違章、違法行為,上報重大水事違章、違法案件。

    第八條市級河道管理經費由市承擔,鎮村河道管理經費由鎮、村自籌。

    市建立河道管理以獎代補資金。

    第九條市級河道管理單位建立經常性巡查、檢查制度,市每年對市級河道管理工作進行考核。

    第十條鎮、村建立經常性的自查、檢查制度。市每半年對鎮村河道管理工作實行考核。對管理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對管理不善、問題嚴重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并扣發以獎代補資金。

    第3篇:河道管理實施辦法范文

    根據《2013年縣機關部門路長(河長)制工作考核辦法》,結合我局實際,按照“主動巡查、配合整治、加強宣傳”的工作要求,認真做好我局責任河道“管墅直江”段的管理工作。

    一、建立工作班子

    為加強對我局責任河道的管理工作,成立縣發展和改革局責任河道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各科所室及下屬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兼任辦公室主任,許家新任聯絡員,同時建立責任河道巡查小組。

    二、明確工作職責

    (一)責任河道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職責

    1、開展“路長(河長)制”日常工作,做好記錄考核臺賬等工作,負責巡查小組的管理工作,及時將發現的問題統一反映至縣數字城管系統平臺。

    2、督促職能部門進行整改落實,并對專業部門的履職進行考核打分。

    3、組織人員對責任河道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調研,并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集中整治。

    4、組織巡查小組對責任河道沿河居民小區、商鋪、企事業單位開展城市管理法律法規、標準和實施辦法的宣傳。

    (二)責任河道巡查小組工作職責

    1、負責對責任河道每周進行二次以上的巡查,巡查人員統一佩帶《城區路段(河道)值勤證》,對責任河道管墅直江(104國道-迎家橋橫江,約4190米)進行深入檢查。

    2、負責按路長(河長)(關于印發《縣城市容貌管理標準》的通知)要求,每次巡查填寫一份《河長單位巡查記錄》。

    3、負責按有關規定(詳見《路長(河長)單位向12319熱線反映問題注意事項》)的要求,記錄好巡查中發現的問題并于當天下班前報辦公室。

    4、做好責任河道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布置的有關工作。

    三、落實工作措施

    為確保我局責任河道的管理工作取得實效,認真做好責任河道管理過程中涉及的人員、車輛、經費使用保障。

    1、在全局范圍內開展廣泛的宣傳動員,同時建立由中層干部、年輕骨干組成的巡查小組,開展日常巡查工作。

    第4篇:河道管理實施辦法范文

    一、整治范圍:***等13條城市內河河道管理范圍(具體界線另行公布)。

    二、整治的主要行為

    (一)城市內河河道管理范圍的亂倒亂排行為

    1.隨地亂扔口香糖、瓜果皮核、煙頭、紙屑、食品包裝等廢棄物的,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2.隨地吐痰、便溺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3.堆放、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醫療垃圾及其他垃圾的,責令限期清除,并可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4.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氰化物、黃磷等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可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5.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棄物、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可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6.向水體排放船舶的殘油、廢油,或者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的,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7.不按照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8.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城市內河河道管理范圍的亂搭亂蓋行為

    1.建設住房、廠房、車間、倉庫、洗車場、市場、養殖場等妨礙行洪的建(構)筑物的,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

    2.擅自修建橋梁、碼頭、砂場、道路、管道、纜線、取水、排水及其他跨河、穿河、臨河建(構)筑物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城市內河河道管理范圍的亂挖亂填行為

    1.擅自打井、鉆探、爆破、采石、采砂、取土、挖筑魚塘、存放物料等行為的,可處1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圍湖造地或擅自填堵、改建河道溝汊和貯水湖塘洼淀,蓄壩攔河等圍墾河道的,責令限期清除障礙,并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城市內河河道管理范圍的亂占亂毀行為

    1.破壞、侵占、毀損護岸、護欄、閘壩、泵站、管道、標志等河道工程設施的,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擅自占用水域和陸域設置大型廣告牌、堆放物料、專業放養畜禽、網箱養魚等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5篇:河道管理實施辦法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發揮江河湖泊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

    河道內的航道,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

    第三條開發利用江河湖泊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促進各項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國河道的主管機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該行政區域的河道主管機關。

    第五條國家對河道實行按水系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長江、黃河、*、海河、珠江、松花江、遼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邊界河道以及國境邊界河道,由國家授權的江河流域管理機構實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河道主管機關根據流域統一規劃實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市、縣的河道主管機關實施管理。

    第六條河道劃分等級。河道等級標準由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以及河道監理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加強河道管理,執行供水計劃和防洪調度命令,維護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九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堤防安全和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

    第二章河道整治與建設

    第十條河道的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航運通暢。

    第十一條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建設項目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機關。

    第十二條修建橋梁、碼頭和其他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所確定的河寬進行,不得縮窄行洪通道。

    橋梁和棧橋的梁底必須高于設計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運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設計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機關根據防洪規劃確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線路的凈空高度必須符合防洪和航運的要求。

    第十三條交通部門進行航道整治,應當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對有關設計和計劃的意見。

    水利部門進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應當兼顧航運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門對有關設計和計劃的意見。

    在國家規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漁業水域進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設單位應當兼顧竹木水運和漁業發展的需要,并事先將有關設計和計劃送同級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征求意見。

    第十四條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閘、泵站和埋設的穿堤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定期檢查,對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設施,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驗收合格后方可啟用,并服從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確需利用堤頂或者戧臺兼做公路的,須經上級河道主管機關批準。堤身和堤頂公路的管理和維護辦法,由河道主管機關商交通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城鎮建設和發展不得占用河道灘地。城鎮規劃的臨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城鎮規劃等有關部門確定。沿河城鎮在編制和審查城鎮規劃時,應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第十七條河道岸線的利用和建設,應當服從河道整治規劃和航道整治規劃。計劃部門在審批利用河道岸線的建設項目時,應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河道岸線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等有關部門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

    第十八條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規劃進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當地人民政府調劑解決。

    因修建水庫、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以河道為邊界的,在河道兩岸外側各十公里之內,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河道,未經有關各方達成協議或者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禁止單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河道保護

    第二十條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

    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河道的具體管理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劃定。

    第二十一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水域和土地的利用應當符合江河行洪、輸水和航運的要求;灘地的利用,應當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土地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規劃,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禁止損毀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

    在防汛搶險期間,無關人員和車輛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頂泥濘期間,禁止車輛通行,但防汛搶險車輛除外。

    第二十三條禁止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擾河道管理單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種植高桿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設置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護堤地,禁止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第二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一)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鉆探、挖筑魚塘;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

    (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第二十六條根據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質條件等,河道主管機關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圍的相連地域劃定堤防安全保護區。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禁止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禁止圍湖造田。已經圍墾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進行治理,逐步退田還湖。湖泊的開發利用規劃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禁止圍墾河流,確需圍墾的,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八條加強河道灘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積。

    第二十九條江河的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等,非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毀。

    第三十條護堤護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單位組織營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壞。

    河道管理單位對護堤護岸林木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搶險的采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一條在為保證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會同交通部門設立限制航速的標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駛。

    在汛期,船舶的行駛和停靠必須遵守防汛指揮部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山區河道有山體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會同地質、交通等部門加強監測。在上述河段,禁止從事開山采石、采礦、開荒等危及山體穩定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響行洪、航運和水工程安全,并服從當地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機關有權對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進行緊急處置。

    第三十四條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設置和擴大,排污單位在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之前,應當征得河道主管機關的同意。

    第三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禁止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河道主管機關應當開展河道水質監測工作,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章河道清障

    第三十六條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阻水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由防汛指揮部責令設障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部組織強行清除,并由設障者負擔全部清障費用。

    第三十七條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根據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意見并報經人民政府批準,責成原建設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響防洪安全的,必須服從防汛指揮部的緊急處理決定。

    第五章經費

    第三十八條河道堤坊的防汛歲修費,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列入中央和地方年度財政預算。

    第三十九條受益范圍明確的堤防、護岸、水閘、圩垸、海塘和排澇工程設施,河道主管機關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業等單位和農戶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其標準應當根據工程修建和維護管理費用確定。收費的具體標準和計收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必須按照經批準的范圍和作業方式進行,并向河道主管機關繳納管理費。收費的標準和計收辦法由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凡對堤防、護岸和其他水工程設施造成損壞或者造成河道淤積的,由責任者負責修復、清淤或者承擔維修費用。

    第四十二條河道主管機關收取的各項費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設、管理、維修和設施的更新改造。結余資金可以連年結轉使用,任何部門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四十三條河道兩岸的城鎮和農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組織堤防保護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義務出工,對河道堤防工程進行維修和加固。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的;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桿植物的;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

    (三)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工程安全標準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

    (四)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筑魚塘的;

    (五)未經批準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以及開采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圍墾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

    (八)汛期違反防汛指揮部的規定或者指令的。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堤防、護岸、閘壩、水工程建筑物,損毀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的;

    (三)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或者干擾河道管理單位正常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國家、集體、個人經濟損失的,受害方可以請求縣級以上河道主管機關處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當事人對河道主管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八條河道主管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河道監理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6篇:河道管理實施辦法范文

    Abstract:The Yellow River basin of the river nor the construction of flood prevention projects along the Yellow River is growing fast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the product. Water management of the river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The inside of the Yellow River flood control project management-the status quo analysis of the management process and the causes of the problems that exist, and Solutions to make a few suggestions.

    關鍵詞:非防洪工程 建設項目管理 存在的問題 對策和建議

    Key words :Flood control projects;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Problems;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隨著國民經濟發展的不斷深入,黃河流域建設步伐的加快,縮小黃河兩岸的差距,加強兩岸的溝通和交流,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的不斷增多已成為客觀要求。因此,為確保黃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加強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已成為當前黃河水行政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然而,在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過程中出現了一些不容回避的問題,比如行政干預、水行政執法能力弱化、運營中失管等問題,是當前河道主管部門面臨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1 黃河河道管理范圍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現狀

    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主要涉及橋梁、纜線、管道及各類建筑物等,大量的橋墩、承臺等構造物布設在河道內,長期占用河道和堤防,形成雍水、阻水、改溜等情況,致使河道御洪、泄洪能力不同程度地消減,防洪安全存在各種隱患。而且資料申報、審查、管理比較混亂,施工過程監管困難,驗收后運行管理缺位等等。其中一些重點項目施工、運營過程中,在地方行政干預下,河道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有時也只是走走過場而已。隨著河道內建設項目的逐漸增多,靠過去的管理模式已遠遠不能適應當前依法治河的管理需要。特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頒行實施以后,要求河道主管部門在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查、修改、審批(轉報)、驗收、運營等各個環節都要依照法定程序進行。針對這一狀況,為提高對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的依法管理水平, 河道主管部門紛紛采取措施,強化資料審查、轉報的管理,明確河道管理部門各自的職責,加強河道巡查監管力度,使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的管理水平大大提高,但仍存在著一些不規范現象。

    1.1 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管理開展狀況

    針對近幾年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增多的特點,河道主管機關對已建、新建項目,做出具體部署,狠抓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管力度。

    1.1.1 對于新建項目,主要從建設項目申報入手,按照《黃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及《山東省黃河河道管理條例》所規定的程序對其報送的技術性資料進行審查,同時探討建設項目長期占用河道及影響防洪工程抗洪強度等諸多事項的補償救助方案,明確建設方應履行的防洪義務并以協議的形式加以落實,以便事后操作。如濱州公鐵兩用黃河大橋工程,該項目建設前期黃河部門就與建設單位簽訂了黃河大堤繞行線路維修養護協議、河勢及河道工程觀測協議、工程占用黃河淤背區補償、河道工程拋護加固協議、施工場地清理協議以及臨時占用堤防工程做施工道路協議等6項協議,同時,就長期占用河道補償、應履行的防洪義務等項目達成共識,并交納的一定的保證金。

    對一些沒有經過河道主管機關同意擅自施工的建設項目堅決依法處理,責令其補辦申報手續,領取施工許可證后再建設,或者依法清除,維護正常的河道管理秩序。

    1.1.2 對已開工建設項目,主要是建立專門的監督管理機構,抽調技術骨干,監督檢查施工中是否有違章、違規行為。已建項目多是指《水法》、《山東省黃河河道管理條例》等頒布實施以前或頒布初期所建設的非防洪工程項目。當時,由于沒有相關的法規條文,監察機構不健全,相關工作未能開展,主要依靠各級政策約束建設單位,注重的多是眼前利益,對于項目運營后的管理基本處于失控狀態。這類項目由于建設時沒有相關協議,再加上沒有相應的管理經費及行政干預過大等,實現對其規范管理難度極大。

    1.2 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取得的經驗

    自從1997年開始對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實施管理以來,雖然離正規化還有一定的差距,存在這樣那樣的一些問題,但是隨著政策法規的逐步完善和管理人員經驗的逐步豐富、素質的逐步提高,積累了一些有效的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經驗。

    1.2.1 對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的管理,基本能夠做到依法定程序處理。近年來,隨著黃河部門各級別培訓班的舉辦、各兄弟單位之間管理經驗的交流以及相關專業大學生的加入等,對河道內非防洪建設項目的受理、審查、審批或轉報、轉批、監督管理的整體水平有了較大提高,基本能夠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辦理。

    1.2.2 積累了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的審查經驗。能夠有目的的針對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進行審查,發現存在的問題。通過多年不斷的總結,對非防洪工程建設造成的防洪工程效益的降低基本能夠量化,并提出具體合理的補救措施和解決方案。

    1.2.3 逐步落實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占用黃河工程補償費及建設單位應履行的相應義務。根據《山東省黃河工程管理辦法》、《山東省黃河河道管理條例》等規定,對各類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提出了黃河工程占用補償、日常維護補償等補償要求,并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了相應的補償標準,從實際意義上彌補了防洪工程維修養護經費的不足,為防洪工程功能的可持續發揮獲得了資金支持。

    2 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存在的問題

    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的騰飛,近幾年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呈現逐年增多的趨勢。黃河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管理中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由于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地方行政干預等問題,制約了建設項目管理的規范化。

    2.1 法律法規不完善,條文不具體,可操作性較差

    目前黃河水行政法規不夠完善,僅僅規定了應該辦理的事項,而對于辦理中的一些細節沒有明確規定。如非防洪工程占用防洪工程補償費只說明了建設單位需要補償,但是具體如何補償、補償多少無法確定,在實際工作中,沒有具體可量化、可操作的標準,雙方只能以協議的方式確定;資料申報上,對申報材料的要求不是很明確等;維修養護保證金、垃圾清理抵押金等,沒有相應的條款、交納比例和幅度;設計、防洪審查,施工監管沒有相應的具體要求,只能靠經驗辦理。一句話,操作性不強,不夠明確,給建設項目管理工作帶來諸多不便,造成時而越位、時而不到位。

    2.2 對建設單位應履行的義務缺乏有效的監管措施

    由于目前黃河水行政執法主體沒有單獨的行政執行權,行政執行必須和地方執法部門共同實施。對于建設過程中出現的違規現象沒有有效的遏制手段,一旦施工許可證獲批后,河務部門無法對建設中或建成后的違規行為進行有效監管。

    2.3 行政干預和權大于法的現象仍陰霾不散

    有些大型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往往是國家投資、地方政府集資或招商引資的重點項目,比如濱博公路大橋、濱州公鐵兩用大橋等。河道主管機關在監管過程中發現違章、違規問題進行制止時,建設單位就會找到地方領導,反映建設項目工期緊、任務重、困難多,需要政府出面協調,地方政府出于對建設項目的重視,就會搞一些建設項目協調會,其實質就是直接干預水行政執法,或下達行政指令,責成相關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相關的工作。有時還要求河道主管單位替建設單位完成本應由建設單位提供的材料,使一些問題本末倒置。行政干預導致河道主管機關對建設項目管理處于非常被動的地位。

    2.4 項目建成后管理難以奏效

    建設項目竣工投入運營后,所涉及運營過程中產生的垃圾清理、建設項目對防洪工程的影響以及河勢變化、水體污染等一系列問題,都是在建設項目運營后才產生的。而河務部門一般是在項目取得施工許可證前就與建設單位簽訂了相關協議,由于缺乏相應的制約措施,運營單位能否認可,并遵守建設單位簽訂的相關協議,往往無法預料。

    2.5 工程廢棄后拆除責任無法落實

    建設項目廢棄后,由于拆除費用難以解決,建設單位不愿拆除,而河道管理單位又沒有制約措施,廢棄工程帶來各種防洪隱患。如穿堤輸油管線廢棄后遺留在大堤、河槽內,對防洪造成嚴重影響,給沿黃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不安定因素。

    2.6 群眾的法律意識不強,宣傳力度不夠

    在執法過程中,發現群眾對水法規理解不夠,增加了解釋的難度。比如群眾在堤坡上放牧,他們認為不但對防洪工程沒有影響,反而幫助黃河部門節省打草經費,卻不知道堤坡放牧損壞堤防工程的完整,影響防洪安全和工程面貌。

    2.7 上下級標準不統一

    在對一些項目影響防洪的標準上,黃委、省局標準不統一,口徑不一致,造成了基層單位管理的被動。

    2.8 管理經費嚴重不足

    隨著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的不斷增多,管理任務日益增加,包袱越來越重,當前防洪工程都沒有足夠的管理經費,更談不上拿出資金對河道內非防洪工程項目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

    3 針對存在問題應采取的對策

    3.1 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管理氛圍

    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國水周”和“124”法制宣傳日加大水法規宣傳力度,面向全社會普及水法規知識,同時,抓好日常宣傳活動,提高沿黃群眾的水法規意識,爭取他們對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的理解和支持。

    3.2 成立專門的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審查委員會

    根據《黃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規定和精神,成立以加強對建設項目的受理、審查和監管為目的的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審查委員會,明確各職能部門的職責,規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按照管理、審批程序和權限使項目能夠得到及時審查、轉報和批復,使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的管理走向規范化道路。

    3.3細化法規條款,完善辦理程序,增強可操作性

    對有關建設項目許可的法規要制定實施細則,項目的立項、審查、修改、審批(轉報)、驗收、運營等各個環節要細化,各種補償標準、抵押標準要明確,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的規范化。

    3.4上下一盤棋,標準統一、口徑一致

    從黃委到基層,在河道建設項目管理的大原則上標準要統一,口徑要一致,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依法按水行政法規管理項目,樹立河道主管機關的權威,確保黃河部門的合法權益。

    3.5加強內部培訓,提高管理水平

    積極舉辦不同層次的培訓班、專題交流會等,加強上下級的溝通和兄弟單位之間的經驗交流,不斷增強管理人員,特別是基層管理人員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7篇:河道管理實施辦法范文

    本文作者:汝中華陳平工作單位:江蘇省吳江市水利局

    相關法律法規對水行政許可檔案提出的要求2005年實施的《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是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的,雖然《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沒有直接規定對水行政許可的檔案管理的要求,但公開是所有行政許可的原則,即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并在若干條款上作了具體的規定,明確規定公眾有權查閱有關內容,這就間接地對所有行政許可的檔案管理提出了要求。其主要內容如下:a.《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應當公開水行政許可的實施過程和水行政許可決定的內容。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這是一條原則性的規定,是水行政許可公開原則的重要內容。根據該規定,水行政許可的實施過程要公開,包括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變更與延續以及聽證等都要公開;水行政許可的結果要公開,包括水行政機關是否受理水行政許可申請,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等。上述過程和結果,往往會形成相應的檔案材料,該相應的檔案材料除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都應當公開。b.《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作出準予水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應當在辦公場所、指定報刊或者網站上公開,公眾有權查閱。”這條款詳細規定了“準予水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應當在規定的地方公開。根據該規定,水行政許可檔案相關內容應當公開,并允許公眾查閱。至于公開的范圍是什么,該條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可以參照原則性規定,即公開內容應當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都應當公開,允許查閱。c.《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根據該規定,水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相對人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予以記錄歸檔,并允許公眾查閱。水行政許可量多、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以吳江市為例,2004年以來,水行政許可共9項,最多最常用的是取水許可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兩項,行政許可實施以來,僅這兩項的行政許可量就達到近1600件左右,涉及單位面廣量大,行政許可相對人涉及到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個人和行政村。因此,科學規范地制作水行政許可檔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a.以吳江市為例,2008年后的所有許可檔案均保存在行政服務科,從檔案管理角度看是不符合檔案管理的要求的,保存的條件和技術均不能達到要求,沒有突出水行政許可檔案的重要性。b.歷年來的水行政許可檔案雖歸入檔案盒,分門別類進行整理歸檔,但沒有進行統一編號,基本處于散存狀態。從保管期限上來說,也沒有統一科學合理地劃定保管期限,不管保管期限長短,統一放置,也就談不上合理保護和利用水行政許可檔案。

    規范檔案整理內容、方法a.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對行政許可檔案并未有明確規定行政許可檔案一定要立卷保存,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及以后有利于行政執法和監督,為以后有可能出現的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提供基礎材料。因此,筆者認為水行政許可有必要規范地立卷存檔。水行政許可檔案應以每一項具體水行政許可事項為單位立卷,實行一事一卷、一卷一號。但對于許可材料較少、許可內容簡單清楚、相同許可類型的可以多案一卷。檔案卷內文件以所有收集的材料為內容編制目錄并編頁號(已編制成冊的申報資料可利用原有頁碼,在目錄中注明),整理完畢,全部資料裝入國家檔案局標準檔案盒。b.確定水行政許可檔案收集內容及排列順序。現有的水行政許可類型中需要收集的資料大致有申請書、論證材料、證明文件(包括立項批復、營業執照、身份證等),水行政機關一次性告知的文字記載、受理憑證、現場查看記錄、聽證材料、延期辦理事項的批件、行政許可決定、送達回證、監督檢查及處理意見、驗收資料等,水行政許可檔案的排列可以按照實際操作過程來編排,體現受理、審查、踏勘、決定、送達情況的全過程。檔案卷內文件具體排列順序為:檔案封面;卷內文件目錄;水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現場踏勘記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行政許可文書送達回證;申請人提交的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申請書、論證報告、證明文件、上報材料清單及承諾等);發放證照副本的復印件等。確定水行政許可檔案的保管期限確定行政許可檔案的保管期限,可從相關法律規定和行政許可事項有效期的長短來分別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知,一般情況下行政許可檔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可以定為:涉及不動產的最低保管期限為20年,其他行政許可檔案最低保管期限為5年。根據以上檔案保管期限的原則,再根據水行政許可的特點,可以分為若干類。比如,河道管理范圍內限制性活動的審批,保管期限可相對較短,只要在活動結束驗收后再保存幾年,達到5年的最低保管期限就足夠了;取水許可、河道占用等許可中有有效期的,為了檔案管理有效、簡便、實用,可以在有效期結束后(達到5年最再低保管期限)再保存2年就足夠了。當然檔案的保管期限的確定要綜合考慮,不但要依據訴訟時效,還要依據水行政許可的重要性、社會影響等綜合因素考慮。對許可年限較長、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對社會影響較大的行政許可檔案要永久或長期保存。明確水行政許可檔案的制定保管責任、利用制度為了充分發揮檔案的作用,便于許可檔案的保管和查詢,水行政許可檔案應當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承辦水行政許可的工作人員在水行政許可事項辦結后,按照檔案制作規定整理全部材料并立案歸檔,在規定時間內移交本單位檔案管理科室統一管理,其中的檔案編號、保管年限由科室和檔案保管專人一起通過綜合考慮許可事項的有效年限、檔案的保存和使用價值、社會影響、利用情況等,確定許可檔案的保存年限。制定檔案利用制度。行政相對人查閱有關資料的,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穩私的外,按照“先申請、再登記、后查閱”的程序辦理;借閱或復印有關資料,需經局相關負責人同意,并辦理登記手續。

    第8篇:河道管理實施辦法范文

    1、名稱:**市水利局

    執法依據:共37件

    (1)法律4件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十二條第三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八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洪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日常工作。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六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水土保持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的水土保持工作。

    ④《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地質礦產部門、市政管理部門、重要江河的水源保護機構,結合各自的職責,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2)行政法規5件

    ①《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以及河道監理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加強河道管理,執行供水計劃和防洪調度命令,維護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③《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7號)第三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大壩安全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壩安全實施監督。

    ④《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20號)第四條: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設立的水土保持機構,可以行使《水土保持法》和本條例規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土保持工作的職權。

    ⑤《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68項: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3)地方性法規3件

    ①《福建省水法實施辦法》第四條:本省對水資源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制度。省水利水電廳是省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轄區內歸口管理地方電力及負責灘涂圍墾的建設和管理。

    ②《福建省防洪條例》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洪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日常工作。

    ③《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第六條:縣級以上負責水土保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水土保持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的水土保持工作。

    (4)省政府規章4件

    ①《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95號)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的統一管理工作。

    ②《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省政府令44號)第十二條第一款:水庫、堤防、攔河閘壩等工程的管理單位,應根據工程規劃設計、防御洪水方案和工程實際狀況,在局部服從全局、興利服從防洪、效益服從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調度運用計劃,經其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備案,并接受監督。

    ③《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強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閩政〔2005〕15號)第二點:創新機制,全面推行水能資源開發有償出讓、轉讓制度(一)水能資源歸國家所有。凡在我省境內開發利用水能資源的單位、企業和個人,必須先獲得開發使用權。(三)水能資源開發使用權有償出讓,由資源所在地的縣(市、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開發使用權出讓前,應向社會公告。其中,設區市內跨縣(市、區)的水能資源開發使用權有償出讓,由設區市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跨設區市的水能資源開發使用權有償出讓,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④《福建省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閩政〔2007〕27號)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取水許可證,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水資源費。

    (5)水利部規章18件

    ①《取水許可申請審批程序規定》(水利部令第4號)第三條:利用水工程或者機械提水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申請人),除按《辦法》規定不需要申請或者免于申請取水許可的情形外,都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水利部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提出取水許可預申請、取水許可申請。

    ②《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5號)第八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水土保持方案實行分級審批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應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③《取水許可監督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6號)第四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流域機構是實施本辦法的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按取水許可分級審批權限,負責對管理權限內的取水實施監督管理。

    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機構可以委托其直屬單位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④《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7號)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福建省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實施細則》(閩水電[1999]基289號)第六條:福建省水利水電廳主管全省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省、地(市)、縣(市、區)三級設置。(一)福建省水利水電廳設置福建省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辦事機構設在基建處。(二)各地(市)水利水電(電力)局設置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站。(三)各縣(市、區)水利水電(電力)局設置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站或地(市)分站。

    各級質量監督機構隸屬于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上接受上一級質量監督機構的指導

    ⑤《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水利部令第9號)第五條: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實行分級管理的制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負責本轄區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管理工作和所屬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工作。

    ⑥《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網絡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12號)第四條: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縣級以上水行政方管部門或地方政府設立的水土保持機構、以及授權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機構,對轄區的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實施管理。

    ⑦《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14號)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與管理部門。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暫行規定》(水建管[2006]38號)第三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機構是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部門

    ⑧《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水利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15號)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⑨《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16號)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負責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⑩《水庫降等與報廢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18號)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對水庫降等與報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⑾《水政監察工作章程》(水利部令第13號令)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部所屬的流域管理機構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組織(以下統稱水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組建水政監察隊伍,配備水政監察人員,建立水政監察制度,依法實施水政監察。

    ⑿《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1994年11月22日水利部、國家計委、國家環境保護局水保[1994]513號通知)第三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須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⒀《水利旅游區管理辦法(試行)》(1997年8月31日水利部水管[1997]349號通知)第三條: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利旅游工作。

    ⒁《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1995年3月20日水利部水管[1995]86號通知)第三條:大壩安全鑒定實行分級負責:大型水庫大壩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70米以上的中小型水庫大壩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鑒定;中型水庫大壩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50米以上小型水庫大壩由地(市)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鑒定;壩高15米以上或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上的小型水庫大壩,由縣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鑒定;水利部直轄的水庫大壩,由水利部或流域機構組織鑒定。

    ⒂《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18號)第七條:同一供水區域內工程狀況、地理環境和水資源條件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按區域統一核定。供水區域的具體范圍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商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其它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按單個工程核定。

    《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試行)》(閩價[1999]公字198號、閩水電[1999]財325號)第四條:縣級以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協助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做好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工作。

    ⒃《水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1996年1月27日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水利部國資產發[1996]5號通知)第五條:水利國有資產歸國家所有,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受國務院及各級人民政府委托,作為水利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主體,在授權范圍內對水利國有資產實施監督和管理。

    ⒄《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辦法》(1995年11月13日水利部、財政部、國家計委水政資[1995]457號通知)第四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在全國的組織實施、檢查和監督,其所屬的流域機構負責本辦法在其流域管理范圍內組織實施、檢查和監督。

    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在其管轄和授權管理范圍內組織實施、檢查和監督。

    ⒅《河道采砂收費管理辦法》(水利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1990年6月20日頒布)第五條:河道采砂必須交納河道采砂管理費。

    (19)《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試行)》(水利部令第31號)第三條第二款: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具體負責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的實施和監督管理。

    (20)《取水許可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34號)第三條第三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21)《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22號)第四條第一款: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的組織和指導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權限負責入河排污口設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2、名稱:**市防汛抗旱指揮部

    執法依據:共1件

    法律1件

    《防洪法》第四十二條:對河道、湖泊范圍內阻礙行洪的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防汛指揮機構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在緊急防汛期,國家防汛指揮機構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指揮機構有權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作出緊急處置。

    二、受委托執法的組織

    1、名稱:**市水政監察支隊

    執法依據:共4件

    (1)法律1件

    《水法》第六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水政監督檢查人員履行本法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二)要求被檢查單位就執行本法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三)進入被檢查單位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四)責令被檢查單位停止違反本法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2)地方性法規2件

    ①《福建省水法實施辦法》第八條:水政監察人員在依法執行公務時,有權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了解情況,索取證據及有關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提供。

    ②《福建省水政監察條例》第三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水政監察機構實施水政監察。

    第9篇:河道管理實施辦法范文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2〕黑法經請字1號關于三棵樹糧庫、民革哈爾濱市委與農行道里辦事處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同意你院關于三棵樹糧庫“以庫存糧食和物資作擔保”無效的意見。對造成該擔保無效,擔保人三棵樹糧庫和債權人農行道里辦事處都有過錯,三棵樹糧庫應負主要責任,農行道里辦事處也有責任。擔保人三棵樹糧庫應對農行道里辦事處無法收回的貸款本息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其余由農行道里辦事處自行承擔。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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