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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門經營規劃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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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門經營規劃

    第1篇:部門經營規劃范文

    [關鍵詞]林業;長遠規劃;森林;經營方案

    依據森林法第十六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林業長遠規劃,林業長遠規劃是林業生產經營活動中最基本的指導性文件。森林經營方案是森林經營管理的核心內容之一,它所涉及的內容依經營單位、經營目的及經營對象的不同而不同。

    一、林業長遠規劃

    編制林業長遠規劃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林業長遠規劃要保護生態環境和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編制林業長遠規劃要逐步構建穩定的林業生態體系和發達的林業產業體系。林業生態體系建設。必須與國家的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相一致,充分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林業生態體系建設的要求,特別是維護國土生態安全的要求;林業產業體系應該具有基本維持供需平衡、發揮穩定作用的木材及林產品供給能力,產業結構、經濟規模、區域結構、貿易結構基本合理,且協調運行和共同發展。二是林業長遠規劃要以現有的森林資源為基礎。各地森林資源基礎、環境狀況、自然條件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差距很大,現有林業結構、功能及其面臨的問題和需求也千差萬別。編制規劃,要在科學全面分析現有森林資源的基礎上,根據財力、物力、人力及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對森林功能的多樣化需求,確定均衡適度的林業建設目標、建設規模,合理布局,突出重點,分階段、分目標設計建設不同層次、不同水平和不同規模最優的生態經濟系統。三是林業長遠規劃要與土地利用規劃、水土保持規劃、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相協調。編制林業長遠規劃要正確認識和處理好林業與農業、牧業、水利等國民經濟部門協調發展的關系,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從國土整治和國土生態安全的全局和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出發,充分利用分配給林業的土地,構建最優的生態體系和產業體系:結合農業生產,建立農業生態屏障,確保糧食安全;發揮森林保持水土、涵養水源功能,減少水土流失,抵御洪澇等自然災害;結合城市規劃及村莊和集鎮規劃,構建人居環境,創建人與自然和諧社會。

    編制林業長遠規劃應確定林業發展目標、林種比例、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植樹造林規劃等。林業發展目標是一定時期內林業規模和完成的建設任務,編制林業長遠規劃一般要確定總目標和階段目標。

    林業長遠規劃分全國林業長遠規劃和地方林業長遠規劃,全國林業長遠規劃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地方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下級的林業長遠規劃應當根據上一級的林業長遠規劃進行編制;調整、修改規劃時。應當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二、森林經營方案

    森林經營方案是以國有林業局、國有林場、牧場、自然保護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他林業經營者等為單位。在林業長遠規劃指導下編制并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經營森林的法定性文件。

    編制森林經營方案的單位應該是直接組織森林經營和管理活動的經營實體,有經營的具體對象、資金、人力、技術和管理,像國有林場、國有林業局等。以縣為單位編制森林經營方案,一般把主要林業活動等規劃設計指標按年度分解或落實到鄉鎮。也有以鄉鎮或村為單位編制森林經營方案的,但多數力量不足,且范圍小,難以做到永續利用。若集體林場編制森林經營方案,應有一定的經營規模、一定的活動資金及組織管理和技術力量。

    編制森林經營方案應根據森林法的規定,以政府制定的林業長遠規劃為依據。國有單位的森林經營方案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議,然后報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實施;集體單位的森林經營方案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審議和批準實施。經批準的森林經營方案具有法律效力,是指導經營單位進行作業的法定性文件。森林經營方案的內容必須符合森林法的有關規定,符合林業發展的政策、方針、法規和規章;森林經營方案應根據《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辦法》,制定采伐限額和更新規劃,使森林經營逐步納入永續利用軌道;要根據生產單位森林的實際情況和社會生態功能,分別林種及經營類型進行設計,因地制宜地制定經營管理措施。編制森林經營方案要科學分析過去的經營活動,總結經營管理的經驗和教訓,及時吸收林業科學研究的新成就和生產管理的先進經驗。

    第2篇:部門經營規劃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成品油市場監督管理,規范成品油經營行為,維護成品油市場秩序,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2004年第412號)、《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年第23號)和《關于擴大縣(市)部分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通知》(委辦〔2008〕116號)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成品油批發、倉儲及零售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

    第三條省商務廳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全省成品油倉儲行業和零售經營網點(包括加油(氣)站、點、船)發展規劃;負責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許可的初審;負責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負責做好成品油市場運行監測分析;組織協調全省成品油市場的監督管理。

    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上報本行政區域內成品油倉儲行業和市本級(含所轄區,下同)零售經營網點發展規劃意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許可申報及經營條件的經常性核查;負責市本級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的初審及經營條件的經常性核查;受省商務廳委托,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倉儲、市本級零售經營項目竣工驗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成品油市場管理工作的指導、檢查及市場運行監測分析,建立市場預警機制和重大事件快報制度;負責市本級成品油市場的監督管理。

    縣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提出本行政區域內成品油倉儲行業發展規劃意見;負責上報本行政區域內成品油零售經營網點發展規劃意見;負責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的初審及經營條件的經常性核查;受省商務廳委托,負責組織零售經營項目竣工驗收;負責成品油市場運行監測分析,建立市場預警機制和重大事件快報制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成品油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各級規劃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公路、港航)、海事、安監、消防、環保、氣象、質監、工商、稅務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成品油經營企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細則所稱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具有相同用途的醇醚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六條本細則所稱成品油批發經營,是指利用油庫等經營設施,向持證成品油零售企業銷售成品油或直接將成品油批量銷售給企事業單位的經營行為。成品油倉儲經營,是指利用油庫等經營設施,向其他單位提供成品油儲存、周轉業務的經營行為。成品油零售經營,是指利用加油(氣)站(點、船)從事成品油(氣)終端銷售的經營行為。

    第七條本細則所稱遷建是指縣級及以上政府因城鄉規劃調整,將成品油經營企業經營場地另作它用、將其所有設施從原經營地搬遷到另一地點重建的行為。擴建是指成品油經營企業增加成品油經營品種或擴大儲油(氣)容量等設施、規模進行建設的行為。改建是指成品油經營企業按原來設施、規模進行就地改造的行為。

    第二章成品油經營應具備的條件

    第八條申請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長期、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

    1.擁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萬噸以上、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的汽油和柴油年生產量在50萬噸以上的煉油企業;

    2.具有成品油進口經營資格的進口企業;

    3.與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且成品油年經營量在20萬噸以上的企業簽訂1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

    4.與成品油年進口量在10萬噸以上的進口企業簽訂1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

    (二)申請主體應具有中國企業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

    (三)申請主體是中國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其法人應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

    (四)全資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擁有庫容不低于1萬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庫,油庫建設符合城鄉規劃、油庫布局規劃;并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交通運輸(公路、港航)、安監、消防、環保、氣象、質監等部門的驗收;

    (五)擁有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或鐵路專用線或公路收發油設施或海上1萬噸級以上的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

    (六)具有成品油檢驗、計量、儲運、消防、安全生產等專業技術人員;

    (七)財務及其他各項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條申請成品油倉儲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全資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擁有庫容不低于1萬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庫,油庫建設符合城鄉規劃、油庫布局規劃;并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交通運輸(公路、港航)、安監、消防、環保、氣象、質監等部門的驗收;

    (二)申請主體應具有中國企業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三)擁有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或鐵路專用線或公路收發油設施或海上1萬噸級以上的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

    (四)申請主體是中國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其法人應具有成品油倉儲經營資格;

    (五)具有成品油檢驗、計量、儲運、消防、安全生產等專業技術人員;

    (六)財務及其他各項管理制度健全。

    第十條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省加油(氣)站(點)行業發展規劃、布點原則和設置標準(附件1)及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二)具有長期、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與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簽訂3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

    (三)加油(氣)站(點)的設計、施工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相關標準,并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交通運輸(公路、港航)、安監、消防、環保、氣象、質監等部門的驗收;

    (四)具有成品油檢驗、計量、儲運、消防、安全生產等專業技術人員,財務及各項管理制度健全;

    (五)從事船用成品油供應的水上加油船和岸基加油點,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必須具有兩個及以上全資自營的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的加油(氣)站(點),并以管理公司名義統一納稅;管理公司須取得合法的辦公場所。

    第十二條設立外商投資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遵守本細則及國家有關政策、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同一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超過30座及以上加油(氣)站(點)的(含投資建設、控股和租賃站),銷售來自多個供應商的不同種類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許外方控股。

    第三章成品油經營資格的申報程序、審批時限及提交材料

    第十三條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的申報程序及審批時限

    申請從事批發、倉儲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本細則規定的經營條件提交相關材料。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核實后報省商務廳初審。省商務廳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附表1),并在20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由商務部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出具《行政許可材料補正通知書》(附表2),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后,省商務廳按照上述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新(遷)建、擴建成品油庫申報程序及審批時限

    (一)企業按照省商務廳確認的倉儲行業發展規劃和當年規劃實施文件,向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本細則規定的經營條件提交相關材料。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對擬建庫的規模、地址等進行初審,會同縣級商務、國土資源、規劃建設、交通運輸(公路、港航)、安監、環保等部門實地踏看,必要時請專家會審論證,符合條件的,由申請企業填寫《成品油倉儲設施項目審批表》(附表3),由市級商務及上述相關部門簽署審核意見,行文附申請材料一并上報省商務廳。

    (二)新建油庫項目,需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申請用地企業需經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其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條件進行審查,報省商務廳審核后下達同意申請企業參加土地使用權投標或競買的預核準文件;申請企業憑預核準文件參加國土資源部門組織的土地招拍掛出讓報名。

    (三)涉及到使用港口岸線的,需先征求省發改、交通(港航)、海事管理部門的意見。

    (四)省商務廳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復并附經省商務廳簽署意見的《成品油倉儲設施項目審批表》;不符合條件的,通知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出具《行政許可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省商務廳按上述規定進行審核。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l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

    (五)申請企業憑省商務廳批復和《成品油倉儲設施項目審批表》及使用港口岸線等接卸設施的批文,按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設計部門編制項目設計方案。由市級商務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專家及有關部門對項目設計方案進行論證。論證通過的,憑批復、審批表及項目設計方案辦理油庫施工建設前的土地、規劃、建設、交通(公路、港航)、安監、消防、環保、氣象等相關手續后,方可正式施工。

    (六)油庫等倉儲設施竣工后,企業應提出驗收申請,并填寫《成品油倉儲設施竣工驗收表》(附表4),由省商務廳或被授權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會同縣級及以上商務、國土資源、規劃建設、交通運輸(公路、港航)、安監、消防、環保、氣象、質監等相關部門,按照《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成品油倉儲企業管理技術規范》及本細則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七)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企業驗收申請和相關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符合條件的,填寫《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申請表》(附表5)或《成品油倉儲經營資格申請表》(附表6)和《成品油批發(倉儲)企業年審表檔案》(附表7),行文附相關材料一并上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對符合條件的,行文上報商務部申領《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批準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八)申請企業憑商務部核發的《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批準證書》向當地安監、工商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正式營業。

    第十五條新建、遷建、擴建加油(氣)站(點、船)申報程序及期限

    (一)根據省商務廳下達的加油(氣)站(點、船)行業發展規劃,對符合當地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與道路建設相配套的,由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牽頭,召集國土資源、規劃建設、交通運輸(公路、港航)、安監、環保等部門實地踏看,確定加油(氣)站(點)建設地址、規模和面積;由規劃建設、國土資源部門辦理規劃選址、用地等手續。

    (二)新建加油(氣)站(點)項目,需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申請用地企業需經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其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條件進行審查,報省商務廳審核后下達同意申請企業參加土地使用權投標或競買的預核準文件;申請企業憑預核準文件參加國土資源部門組織的土地招拍掛出讓報名。

    (三)凡是獲得與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簽訂的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成交確認書》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經國土資源部門確認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權依據的企業,可向所在地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本細則規定的經營條件提交相關材料。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符合條件的,由申請企業填寫《加油(氣)站(點)新建項目審批表》(附表8)或《加油(氣)站(點)遷(擴)建項目申報表》(附表9),由市或縣級商務及相關部門簽署審核意見,行文并附申請材料一并報省商務廳。

    (四)高速公路服務區配套建設加油站,業主單位在整條高速公路項目論證時,應當請當地商務、規劃、安監、環保等部門參與服務區加油站項目論證,確定具體選址;建設立項時,按照高速公路加油站發展規劃,由省交通廳簽署審核意見,并附商務部門參與項目論證依據及相關部門文件,由業主單位直接報省商務廳;竣工驗收、年檢年審由所在地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本細則規定執行。屬航運部門管理區域的水上加油站,可參照高速公路加油站申報材料要求申報。

    (五)加油(氣)船項目,由市或縣級商務、船舶管理部門聯合,采用競標方式確定經營企業;由申請企業填寫《加油(氣)船經營條件審核表》(附表10),由市或縣級商務、港口、海事、漁業或內河等船舶和水域交通管理部門簽署意見,行文并附申請材料報省商務廳。

    (六)省商務廳在收到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齊全、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按照本細則第十四條(四)的規定辦理。

    (七)企業憑省商務廳批復和簽署意見的《審批表》或《申報表》,按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設計部門編制項目設計方案。由所在地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項目設計方案進行會審,會審通過后憑批復、《審批表》或《申報表》及設計方案辦理加油(氣)站(點)土地、規劃、建設、交通(公路、港航)、安監、消防、環保、氣象等相關手續,方可正式施工。

    (八)加油(氣)站(點)竣工后,企業應提出驗收申請,并填寫《加油(氣)站(點)竣工驗收表》(附件11),由省商務廳或被授權的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牽頭,會同同級國土資源、規劃建設、交通運輸(公路、港航)、安監、消防、環保、氣象、質監等相關部門,按照《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成品油零售企業管理技術規范》及本細則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九)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企業驗收申請和相關資料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對符合條件的,填寫《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申請表》(附表12)和《成品油零售企業年審表檔案》(附表13),行文并附相關材料上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十)申請企業憑《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向當地安監、工商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正式營業。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成品油經營企業申報程序及期限

    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成品油經營,包括新設立成品油經營企業、已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增加成品油經營范圍、在原批復限制數量基礎上增加加油(氣)站(點)數量、并購境內成品油經營企業,應先獲得商務部核準外資進入的許可,在辦理好工商、稅務登記后,再執商務部有關成品油經營的核準文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按本細則規定的經營條件提出申請。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由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報省商務廳初審,省商務廳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行文并附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由商務部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成品油零售經營,由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符合條件的,行文并附申請材料上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同時報商務部備案。

    第十七條設立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申報程序及期限

    企業向所在地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符合條件的,行文并附申請材料上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僅限管理注冊,不對外經營成品油);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企業憑《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向工商等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后,才能運行管理。

    第十八條參加新建油庫、加油(氣)站(點)土地招拍掛預核準提交的材料

    企業申請參加新建油庫、加油(氣)站(點)土地招拍掛預核準,應向省商務廳提交下列書面材料的原件或復印件1份。

    (一)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同意申請企業參加油庫、加油(氣)站(點)土地招拍掛預核準的請示文件。

    (二)新建油庫須出具工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新建加油(氣)站(點)須出具工商《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由所在地開戶銀行或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或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參拍者有效的資金證明(資金規模須與出讓土地價格相匹配,持成品油經營許可證企業可不出具資金證明)。

    (四)由所在地縣級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參拍者上年度年檢無不合格記錄的證明。

    (五)由所在地縣級及以上國稅、地稅管理部門出具參拍者一年內無偷稅、漏稅行為記錄的證明。

    (六)與上年度年審合格的成品油批發企業簽訂3年及以上供油協議。

    (七)持有成品油批發、倉儲、零售(不包括加油點及零售管理公司)及專項用戶經營資質的企業,按管理權限出具上年度年審無不合格記錄的證明。

    (八)跨省界的參拍者,除出具上述相關的條件證明外,還需提交所在地省級成品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確認的證明。

    (九)外商投資企業還需出具商務部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企業未超過商務部核定的加油站數量(含投資建設、控股和租賃加油站)的證明。

    第十九條申請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提交的材料

    企業申請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應向省商務廳提交下列書面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所有復印件須由申請企業蓋章及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加蓋核對章。

    (一)申請企業提交申請報告(包括基本情況、申請理由、具備條件、油庫情況、成品油經營方案),股份制企業還應提交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文件。

    (二)《成品油批發企業經營資格申請表》或《成品油倉儲企業經營資格申請表》,并附《成品油倉儲設施竣工驗收表》和《成品油批發(倉儲)企業年審表檔案》。

    (三)成品油油庫項目建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企業蓋章有效)。

    (四)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申請成品油批發或倉儲經營資格的請示文件。

    (五)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本證明文件或驗資報告。

    (六)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任職文件。

    (八)批發經營企業要簽訂供油協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可與鎮海煉化公司、杭州煉油廠等企業或與年進口量在10萬噸以上成品油經營企業簽訂1年及其以上供油協議(年進口量由海關出具證明);或與年銷售量在20萬噸以上成品油批發企業簽訂1年及其以上供油協議(年銷售量由注冊地稅務部門出具證明);或自身具有成品油進口經營資格的證明文件。對跨省界簽訂的供油協議,需附上相關證明材料,并由所在地省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確認。

    (九)省商務廳出具的成品油油庫布局規劃確認文件,新建油庫須出具省商務廳的成品油油庫規劃實施確認文件;1萬立方米及其以上的成品油庫設施立項批文及《成品油倉儲設施項目審批表》。項目設計方案通過論證的證明材料并附工程設計和施工圖復印件。

    (十)全資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擁有1萬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油庫以及與其所在地儲運能力相適應的成品油接卸設施所有權的證明。

    (十一)發改、交通和海事部門批準建設的海上1萬噸級及其以上的碼頭或輸送管道或鐵路專用線或公路收發油等配套設施的立項批文。

    (十二)省商務廳或被授權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牽頭,縣級及其以上商務、國土資源、規劃建設、交通運輸(公路、港航)、海事、安監、消防、環保、氣象、質監等部門參加的油庫綜合驗收紀要,附上述部門參加驗收人員的名單和核發的批準證書或驗收合格文件(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使用批準確認文件;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核發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消防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環保部門核發的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合格文件或環評批復文件;氣象部門核發的《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或防雷裝置檢測報告;安監部門核發的《省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批準證書》(油庫容量在1000立方以上用此證,下同)或《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許可意見書》(油庫容量在1000立方以下用此意見書,下同)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許可意見書》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質監部門核發的用于油庫貿易交接的計量器具檢定合格證書);同時出具建設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意見書和設計、施工、監理資質證明。

    (十三)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油庫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還需提供省商務廳同意申請企業參加土地使用權投標或競買的預核準文件;與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簽訂的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成交確認書》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經國土資源部門確認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權證明。

    (十四)油庫遷建項目,還應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拆遷文件和拆遷協議,并附原工商《營業執照》、《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十五)油庫原地改擴建項目,還需提交油庫土地證及相配套接卸設施的產權證明,并附工商《營業執照》、《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十六)從事水上成品油批發經營的企業,還需提交擁有全資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擁有1萬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油庫設施的法律證明文件,與其所在地域航道條件、儲運能力相適應的成品油水運接卸設施所有權的法律文件。

    (十七)申請主體是法人分支機構的,還應提交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請的書面證明文件、《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營業執照》、注冊資本證明文件或驗資報告。

    (十八)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商務部核發的成品油經營核準文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十九)成品油倉儲(油庫)與接卸等配套設施所在地平面圖及全景照片。

    (二十)審核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條新(遷)建、擴建成品油倉儲設施提交的材料

    企業申請新(遷)建、擴建成品油倉儲設施,應向省商務廳提交《成品油倉儲設施項目審批表》原件5份,下列書面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所有復印件須由申請企業蓋章及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加蓋核對章。

    (一)申請企業提交申請報告,填寫《成品油倉儲設施項目審批表》,審批表須由規劃、國土資源、安監、環保等部門簽署預審意見或提供《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預審意見》、《省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批準證書》(或《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意見書》)和《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批復意見》等文件材料。

    (二)項目建設的可行性研究分析報告(企業蓋章有效)。

    (三)油庫建設企業章程(聯營合同或協議)。

    (四)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建設的請示文件。

    (五)省商務廳當年成品油油庫規劃實施確認文件。

    (六)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油庫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還需提供省商務廳同意申請企業參加土地使用權投標或競買的預核準文件;與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簽訂的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成交確認書》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經國土資源部門確認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權的證明。

    (七)涉及到港口使用岸線的,需提供省發改委和交通(港航)及海事管理部門核準或備案的文件。

    (八)油庫遷建項目,還需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拆遷文件和拆遷協議、原址處理承諾意見書、《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注銷申請表》(附表14),并附原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

    (九)油庫原地改擴建項目,還需提交油庫土地證及相配套接卸設施的產權證明、《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注銷申請表》、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并附《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

    (十)申請主體是法人分支機構的,還應提交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請的書面證明文件、《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注冊資本證明文件或驗資報告。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商務部核發的成品油經營核準文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十二)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一條成品油倉儲(油庫)設施竣工驗收提交的材料

    企業申請成品油倉儲(油庫)設施竣工驗收,應向省商務廳提交下列書面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所有復印件須由申請企業蓋章及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加蓋核對章。

    (一)申請企業提交成品油倉儲(油庫)設施驗收的申請報告,《成品油倉儲設施竣工驗收表》、《成品油批發(倉儲)企業年審表檔案》。

    (二)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相關任職證明文件。

    (四)省商務廳出具的成品油油庫建設項目批文及《成品油倉儲設施項目審批表》。項目設計方案通過論證的材料并附工程設計和施工圖。

    (五)經省商務廳或被授權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牽頭,縣級及其以上商務、國土資源、規劃建設、交通運輸(公路、港航)、海事、安監、消防、環保、氣象、質監等部門參加的綜合驗收紀要,附上述部門參加驗收人員的名單和核發的批準證書及驗收合格文件(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使用批準確認文件;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核發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消防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環保部門核發的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合格文件或環評批復文件;氣象部門核發的《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或防雷裝置檢測報告;安監部門核發的《省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批準證書》或《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意見書》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質監部門核發的用于油庫貿易交接的計量器具檢定合格證書);同時出具建設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意見書和設計、施工、監理資質證明。

    (六)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油庫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還需提供省商務廳同意申請人參加土地使用權投標或競買的預核準文件;與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簽訂的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成交確認書》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經國土資源部門確認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權證明。

    (七)涉及到港口使用岸線的,需提供省發改委和交通(港航)及海事管理部門核準或備案的文件。

    (八)遷建、原地改(擴)建項目,需提交《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登記表》,并附原工商《營業執照》、《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九)申請主體是法人分支機構的,還應提交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請的書面證明文件、《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營業執照》、注冊資本證明文件或驗資報告。

    (十)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商務部核發的成品油經營核準文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十一)成品油倉儲(油庫)與接卸等配套設施所在地平面圖及全景照片。

    (十二)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二條新建、遷建、擴建加油(氣)站(點、船)提交的材料

    企業申請新(遷)建、擴建加油(氣)站(點、船),應向省商務廳提交《加油(氣)站(點)新建項目審批表》或《加油(氣)站(點)遷建、擴建項目申報表》或《加油(氣)船經營條件審核表》原件5份,其他下列書面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所有復印件須由申請企業蓋章及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加蓋核對章。

    (一)申請企業提交申請報告(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具備條件、經營方案等)。

    (二)企業填寫《加油(氣)站(點)新建項目審批表》或《加油(氣)站(點)遷建、擴建項目申報表》,《審批表》或《申報表》需由規劃、國土資源、交通、安監、環保等部門簽署預審意見或提供《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預審意見》、《加油站建設項目設立申請審核表》和《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批復意見》等相關文件材料。

    (三)加油(氣)船項目,提交《加油(氣)船經營條件審核表》,由縣級商務、港口、海事、漁業或內河等船舶和水域交通管理部門在《審核表》中簽署意見。若是新建項目,附加油(氣)船經營權《競標確認書》(由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和船舶管理部門聯合蓋章有效)。若是舊船更新項目,附《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注銷申請表》、《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四)項目建設的可行性研究分析報告(企業蓋章有效)。

    (五)新設立企業的章程(聯營合同或協議)。

    (六)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新建、遷建、擴建加油(氣)站(點)的請示。

    (七)省商務廳加油(氣)站(點)規劃實施的確認文件。

    (八)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加油(氣)站(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需提供省商務廳同意申請企業參加土地使用權投標或競買的預核準文件;與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簽訂的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成交確認書》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經國土資源部門確認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權的證明。

    (九)項目建設選址與周邊加油(氣)站(點)的間距現狀圖及相關說明(須企業和申報地商務主管部門蓋章)。

    (十)高速公路加油(氣)站項目,提交國家級或省級建設高速公路立項批文,附相關部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預審意見》、《加油站建設項目設立申請審核表》和《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批復意見》等材料。

    (十一)遷建項目,還需提交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拆遷文件和拆遷協議、原址處理承諾意見書、工商《營業執照》、《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十二)原地擴建項目,還需提交加油(氣)站(點)土地證和經營設施產權證明、《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注銷申請表》、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并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

    (十三)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商務部核發的成品油經營核準文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十四)審核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條加油(氣)站(點、船)竣工驗收并申請零售經營資格提交的材料

    企業申請加油(氣)站(點、船)竣工驗收并申請零售經營資格,應向省商務廳提交下列書面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所有復印件須由申請企業蓋章及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加蓋核對章。

    (一)申請企業提交驗收并申領證書的申請報告,填寫《加油(氣)站(點)竣工驗收表》、《成品油零售企業經營資格申請表》和《成品油零售企業年審表檔案》。

    (二)市或縣級商務部門出具的申領《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的請示文件。

    (三)省商務廳出具的項目建設批復和《加油(氣)站(點)新建項目審批表》或《加油(氣)站(點)遷建、擴建項目申報表》或《加油(氣)船經營條件審核表》,以及項目設計方案會審通過的證明材料并附工程設計和施工圖復印件。

    (四)與年審合格的成品油批發經營企業簽訂3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附加燃氣功能的加油站還應提交與燃氣批發經營企業簽訂3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供氣協議;同時附批發經營企業資質證明。

    (五)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及任職文件。

    (七)經省商務廳或被授權的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組織牽頭的縣級及以上國土資源、規劃建設、交通運輸(公路、港航)、安監、消防、環保、氣象、質監等部門參加的綜合驗收紀要,附上述部門參加驗收的人員名單;相關部門的批準證書及驗收合格文件(與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簽訂的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成交確認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使用批準確認文件;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核發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工程投資額30萬元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證);消防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意見書》、《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環保部門核發的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合格文件或環評批復文件;氣象部門核發的《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或防雷裝置檢測報告;安監部門核發的《加油站建設項目設立申請審核表》、《加油站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質監部門核發的加油機計量檢定合格證書);同時出具建設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意見書和設計、施工、監理資質證明。

    (八)加油(氣)船的驗收,提交由港口、海事(船檢)或漁業(漁政)或內河(船檢)等船舶和水域監管部門出具的相關合格證書(船舶登記國籍證書、所有權證書、噸位證書、安全證書、防止油污證書及有效的船舶檢驗證書、船舶質量驗收合格意見書)。舊船更新項目還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九)遷建項目還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和《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注銷申請表》;原地擴建項目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復印件,并附《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登記表》和原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十)由縣級及以上質監、消防、安監等部門出具的從事成品油檢驗、計量、消防、安全生產等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商務部核發的成品油經營核準文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十二)加油(氣)站(點、船)所在地平面圖及全景照片。

    (十三)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四條申請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須提供的材料

    企業申請設立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應向省商務廳提交下列書面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所有復印件須由申請企業蓋章及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加蓋核對章。

    (一)申請企業提交申請報告(包括申請理由、全資自營加油(氣)站(點)數量及運行情況等)。

    (二)工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及辦公場所產權證明。

    (四)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設立零售管理公司請示文件。

    (五)新公司所屬加油(氣)站(點)權屬證明,所有加油(氣)站(點)《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及清單。

    (六)所在地縣級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證明新公司所屬加油(氣)站(點)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的證明材料。

    (七)所在地縣級及以上國(地)稅部門要求新公司統一納稅的證明材料。

    (八)審批機關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四章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變更

    申報程序、審批時限及提交材料

    第二十五條批發、倉儲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申報程序與期限

    《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和《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事項需要變更或證書遺失的,企業需向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登記表》(附表15),并提交本細則規定的相關材料。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在《變更登記表》蓋章確認后,附變更材料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符合條件的,將初審意見上報商務部,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零售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申報程序與期限

    《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事項需要變更或證書遺失的,企業需向所在地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變更登記表》,并提交本細則規定的相關材料。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在《變更登記表》蓋章確認后,附變更材料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換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加油(氣)站租賃經營應當符合《成品油零售企業管理技術規范》要求。出租的加油(氣)站必須符合《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規定的經營條件,符合省加油(氣)站布點原則和設置標準。承租經營企業應具有成品油批發或零售(加油站)經營資格,租賃經營時間須在5年以上,簽有租賃經營協議或合同。同時,須辦理《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變更手續(原省經貿委已核準的除外),并在《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上標注“租賃經營”字樣。租賃期滿不續租的,及時變更《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加油點不允許租賃經營。

    第二十八條成品油批發、倉儲、零售及專項用戶經營主體發生變化(包括企業轉讓、收購、改制、控股方發生變化、油庫等經營設施被收購等),原經營單位應辦理經營資格的注銷手續,交回原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新經營單位應按設立條件重新申請成品油經營資格。

    第二十九條外商投資成品油經營企業,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辦理投資主體變化等事項的,應先取得商務部外資管理部門的核準文件。

    第三十條變更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需提供的材料

    企業變更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應向省商務廳提交下列書面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所有復印件須由申請企業蓋章及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加蓋核對章。

    (一)企業名稱變更的,應提供:《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登記表》;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船籍管理部門的船舶名稱變更證明;油庫或加油(氣)站(點)及其配套設施的產權證明文件和土地使用權證明(2005年以前頒發《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企業,不能提供相關證明的,可適當放寬條件,由加油(氣)站(點)和油庫的原產權單位提供土地權屬關系及所在地國土資源部門證明文件)。加油(氣)站租賃經營的,還須提供租賃協議、承租企業的成品油經營資格證書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應提供:《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登記表》;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上級任職證明、身份證明及安監部門核發的安全資格培訓證書;涉及股份制企業人員調整的應提供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附公司章程);涉及企業分支機構負責人調整的還應提交母公司同意其變更的書面文件;涉及家庭財產轉移的還應提供相關協議及證明,必要時需提供相應的公證證明。加油(氣)站租賃經營、合伙人出資比例調整的,還須提供租賃協議、承租企業的成品油經營資格證書復印件、新的出資協議及產權證明,必要時提交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三)經營地址變更,應提供:《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登記表》;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油庫、加油(氣)站(點)經營場所土地及房產合法使用權證明;縣級及以上地名辦或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證明文件。

    (四)經營證書遺失(含正本或副本),應提供:申請企業關于證書遺失的書面說明文件,《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登記表》;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批發、倉儲企業提交省級以上報紙刊登的遺失作廢聲明的原件,零售企業提交市級以上報紙刊登的遺失作廢聲明的原件;注冊所在地司法部門或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書丟失或被盜證明文件。

    第三十一條成品油經營主體發生變化需提供的材料

    成品油經營主體發生變化,應向省商務廳提交下列書面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所有復印件須由申請企業蓋章及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加蓋核對章。

    (一)原企業經營資格注銷申請文件(包括出讓申請及經營資格注銷申請);填寫《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注銷登記表》。

    (二)原經營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原經營項目建設立項的批準文件;建設項目的土地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消防審核意見書、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環保竣工驗收合格文件或環境保護評估批復意見;加油機計量檢定證書;《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或防雷裝置檢測報告;原經營企業的成品油經營證書正、副本原件。

    2005年以前核發《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企業,其建設項目的土地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不能提供的,可適當放寬條件,應提供“原企業批準成立文件”、所在地土地和建設部門的說明材料及“法院強制拍賣、招拍掛取得經營權文件”、“有效的改制或產權處置文件”、“資產評估報告”四項中的任何一種證明文件。

    (四)新企業申請成品油經營資格的報告;填寫《成品油經營企業經營資格申請表》和《成品油零售企業年審表檔案》。

    (五)提供經過公證的無債務糾紛的企業轉讓協議。

    (六)工商部門核發的新企業名稱預核準通知書。

    (七)新企業法人代表任職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

    (八)新企業簽訂的供油協議。

    (九)成品油檢驗、計量、消防、安全生產等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

    (十)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原企業出讓和新企業申請成品油經營資格的請示文件。

    (十一)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五章成品油經營企業歇業、經營資格終止、撤銷程序及提交材料

    第三十二條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的辦理程序

    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暫時歇業,應向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填寫《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注銷申請表》,并交回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市級商務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并附申請材料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審核同意后,在《歇業/注銷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加蓋成品油審核專用章。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歇業期結束后,可持省商務廳蓋章的《歇業/注銷申請表》到省商務廳領取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批準證書。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暫時歇業,應向所在地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填寫《歇業/注銷申請表》,并交回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在《歇業/注銷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單位公章。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歇業期結束后,可持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同意蓋章的《歇業/注銷申請表》,到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領回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

    第三十三條注銷成品油經營資格的辦理程序

    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終止經營,應向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填寫《暫時歇業/注銷申請表》,并交回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市級商務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并附申請材料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在20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商務部核準注銷的,省商務廳將已注銷的企業名單告知工商、稅務等管理部門。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終止經營,應向所在地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填寫《歇業/注銷申請表》,并交回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在20工作日內進行審核,核準注銷的,將注銷企業的名單上網公示,告知工商、稅務等管理部門。

    第三十四條撤銷成品油經營資格的程序

    對違反《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第四十條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經省商務廳或商務部查證屬實的,由商務部依法撤銷其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注銷《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并將撤銷的成品油批發、倉儲企業名單上網進行公示,并告知企業及工商、稅務等管理部門。

    對違反《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第四十條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經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或省省商務廳查證屬實的,由省商務廳撤銷其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注銷《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并將撤銷的成品油零售企業名單上網進行公示,并告知企業及工商、稅務等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成品油經營企業辦理暫時歇業或注銷經營資格提交的材料

    成品油批發、倉儲及零售經營企業申請暫時歇業或注銷經營資格,申請人應向省商務廳及市、縣商務主管部門提供以下書面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一)《成品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注銷申請表》。

    (二)企業出具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需說明企業基本情況,申請歇業或注銷的具體原因;股份制企業還應提交董事會同意暫時歇業或注銷經營資格的書面決議。

    (三)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正、副本原件。

    第三十六條撤銷成品油經營資格提交的材料

    (一)成品油批發、倉儲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撤銷申請,或成品油零售企業所在地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的撤銷申請。申請文件應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撤銷的原因及處理意見等。

    (二)支持撤銷經營資格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正、副本原件。

    第六章成品油經營企業年檢辦理程序、時間及提交材料

    第三十七條年度檢查時間及辦理程序

    成品油經營企業應在每年12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期間參加年審,填寫《成品油經營企業年度檢查登記表》(附表16),并按本細則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成品油批發、倉儲及專項用戶企業由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商務廳年審;成品油零售企業及管理公司由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年審;省屬經營企業可直接報省商務廳年審。

    對于年度檢查合格的企業,由審查機關在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副本上加蓋“年檢合格專用章”,同時在《檢查登記表》內簽署“同意通過年審”的意見并在年審表檔案中記錄備案;對于年審不合格的成品油批發、倉儲及專項用戶企業,由省商務廳下達《成品油經營企業限期整改通知書》(附表17),責令其在3個月內進行整改;對于年審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業及管理公司,由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其在1個月內進行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按《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及本細則相關規定處理。對經營企業當年無故不參加年檢的、不再具備成品油經營基本條件的、長期無實質性經營且無故不申請歇業的成品油批發、倉儲及專項用戶企業,報請商務部核準后,依法撤銷經營資格;成品油零售企業及管理公司,報經省商務廳核準后依法撤銷其經營資格,并將撤銷決定告知工商、稅務等管理部門;同時在《檢查登記表》內簽署“不同意通過年審”的意見并在年審表檔案中記錄備案,以備后查。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年度檢查結束后將年度檢查工作總結報省商務廳。

    第三十八條年度檢查提交材料

    企業進行成品油經營資格年度檢查,應向省或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書面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一)《成品油經營企業年度檢查登記表》。

    (二)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

    (三)成品油批發企業及零售企業需提供有效期內、符合《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協議。

    (四)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五)安監部門核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六)具有合法資質的審計部門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購進、銷售情況審計報告或報表,或者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成品油購銷納稅憑證。

    (七)油庫或加油(氣)站(點、船)的產權證明文件。

    (八)油庫或加油(氣)站(點)基礎設施在上年度遷建或擴建的,需提供省商務廳出具的油庫或加油(氣)站(點)的批復及相關部門驗收合格文件。

    (九)企業上年度在質量、計量、消防、安全、環保等方面是否存在違法、違規情況的說明。

    (十)批發企業還需提供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管理信息系統監測、預測月報、周報報送合格的證明。

    (十一)審核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七章成品油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加強成品油市場的規劃管理

    (一)嚴格執行全省成品油倉儲和加油(氣)站(點、船)行業發展規劃,無規劃的不予建設;有規劃但未遵照規劃布點原則和設置標準的,經省商務廳查實后,按照情節輕重核減或取消規劃指標;已下達規劃或立項批復的,予以撤銷。

    (二)成品油倉儲行業發展規劃按照各市分塊指標執行。對要求新增加成品油倉儲規劃的,原則上在分塊指標中調劑解決,不作規劃追加。在完成本市分塊指標后,如屬省重點工程及配套設施項目,由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公路、港航)等部門提出增加規劃的意見,經當地市政府同意,報省商務廳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三)成品油中轉儲運基地發展規劃由寧波、溫州、嘉興、臺州、舟山等沿海地區,按照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制定,經當地市政府同意后,報省商務廳會同有關部門會審后批準實施。

    (四)已具有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的企業,其油庫改擴建須按本細則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其中:油庫庫容達到《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規定經營條件的,增加庫容須納入各市成品油倉儲庫容規劃;未達到經營條件的,增容后總量未超過1萬立方米部分不受成品油倉儲庫容規劃限制,超過1萬立方米以上部分,應納入各市成品油庫容規劃總量。

    (五)各地新增加油(氣)站(點、船)規劃布點,原則上在控制數中調劑解決,不作規劃追加。對新建道路(航道)、擴大城區和新設各種開發區、港區需增加或調整加油(氣)站(點、船)規劃布點的,由縣級及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公路、港航)等部門提出意見,經當地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省商務廳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加強成品油經營項目的建設管理

    (一)省商務廳下達同意建設成品油油庫及加油(氣)站(點、船)項目批復后,企業一般不得改變投資主體、建設地址和建設規模。在實施過程中,投資主體和建設規模發生變化,與批文不相符的,應按原上報程序商有關部門簽署意見后再報省商務廳重新核準。建設地址發生變化,與批文不相符的,應持縣級及以上商務部門會相關部門調整建設地址的文件,報省商務廳重新確認規劃后,才能按程序重新申報。成品油建設項目竣工后,由項目批復的投資主體申報領證。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在驗收中,要對照項目批準文件,檢查企業是否按照核定的投資主體、建設地址和建設規模進行設計并施工,對投資主體、建設地址與批文不符或擅自擴大建設規模的,不予驗收,同時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各級商務及相關部門不得越權審批成品油經營建設項目。任何人不得未批先建、變相轉讓或異地遷建成品油經營項目。

    (二)對現有加油(氣)站(點)已超規劃布點和設置標準的路段,不再安排原地擴建。鼓勵在未超規劃布點和設置標準路段的加油點,申報增加汽油或燃氣經營項目;鼓勵在已超規劃布點和設置標準的同一路段上,對兩座及其以上加油點進行整合,以其中一個點為基礎提升為加油(氣)站。

    (三)對不涉及增加土地、儲油(氣)罐、油(氣)罐容量、加油(氣)機和經營品種的原地改建項目,可由市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并報省商務廳備案。對僅按消防、安監等部門要求進行專項整改的,企業應憑整改通知書報縣或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后才能整改。嚴禁企業擅自超范圍整改,以整改替代原地改(擴)建的,要依法查處。

    (四)由于修建道路、城市用地性質改變等原因需拆除的加油(氣)站(點),一般由拆遷企業或部門按照政府拆遷賠償有關規定處理。遷建加油(氣)站(點),應符合省商務廳下達的加油(氣)站(點)布點規劃,出具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的拆遷文件和動遷部門的拆遷協議;遷建到規劃布點外的,按照加油(氣)站(點)規劃調整申報程序,經省商務廳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五)加油(氣)船因船況等原因退出經營的,允許原業主“以一換一”更新船舶,憑新船舶的國籍證書,變更《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原業主不再繼續經營的,由船舶管理部門出具證明,終止經營資格,收回《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同時,按照“廢一還一”的原則,由縣級及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船舶管理部門,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通過競標方式確定新業主,新業主憑加油(氣)船經營權《競標確認書》按新設立加油(氣)船程序重新申報。

    (六)國、省道,縣、鄉道沿線及城區內原則上不再新設加油點(含流動車)。鼓勵有條件的加油(氣)站(點),按原地擴建申報程序,經縣級及以上建設部門同意,申請增加液化氣經營項目。

    (七)成品油油庫建設項目三年內、加油(氣)站(點)建設項目二年內,無特殊情況且項目無實質性進展的,省商務廳批文原則上自動失效。

    第四十一條加強成品油市場經營資質管理

    (一)成品油批發或倉儲企業,經營資格應以成品油油庫和接卸設施的產權單位作為申報主體,一般以一個油庫區作為一個申報單位,不能“一庫多報”或“多庫多報”;對欠發達地區可采取多庫一報,即幾個成品油油庫容量疊加達到1萬立方米,但每座油庫都要求該企業全資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擁有。

    (二)軍隊等專項用戶的內部成品油油庫和加油(氣)站不能申領成品油經營資格證書,并嚴格禁止對外開展成品油經營活動。

    (三)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證書僅限于工商注冊登記,不對外經營成品油;不得既設立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又保留一座或多座獨立法人資格的加油(氣)站(點)。對跨縣界或市界設立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的,由上一級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統一納稅和管理的相關證明;對已出租的所屬加油(氣)站(點)的,不得申領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經營證書。

    (四)凡在省工商局注冊登記、要求申請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的省屬企業,可直接報省商務廳辦理審批手續。

    (五)成品油批發和倉儲企業停歇業不應超過18個月,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停歇業不應超過6個月。無故不辦理停歇業手續或停歇業超過規定期限的,由發證機關撤銷其成品油經營許可,注銷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并告知工商等有關部門。對因城市規劃調整、道路拓寬等原因需拆遷的成品油經營企業,經省商務廳同意,可適當延長歇業時間。

    第四十二條加強成品油市場運行監測管理

    (一)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做好成品油市場運行監測、預警工作,上報成品油市場運行分析及周報、月報,建立健全成品油應急機制,維護成品油市場管理信息系統的有效運作。對可能引起市場運行異常波動的傾向性和苗頭性問題,要及時報告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必要時啟動應急預案,保障成品油市場穩定供應。

    (二)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成品油經營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或了解經營情況時,要出示相關執法證件;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積極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真實可靠的統計數據和相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加強成品油市場的依法管理

    (一)未經商務部授權或省商務廳委托,市、縣商務主管部門不得越權、放權處理成品油市場管理事項。不得以任何理由為經營企業辦理臨時性經營許可證或向當地工商等有關部門出具相關證明。成品油市場管理經費由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經營許可及市場監管的費用。

    (二)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按照《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建立相應工作制度,設立舉報電話或舉報信箱,及時對違法經營行為進行查處。

    (三)各級商務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擅自越權或不按規定程序審批的,責令其改正,并通報批評。在成品油市場管理中或者的,由上級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3篇:部門經營規劃范文

    廣西成品油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成品油市場監督管理,根據《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國家商務部令20xx年第23號)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成品油批發企業,是指取得《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向成品油零售企業提供成品油或直接批量銷售給生產企業的成品油經營機構。成品油倉儲企業,是指取得《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向其他單位提供成品油儲存、周轉業務的經營機構。成品油零售企業是指取得《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從事成品油終端銷售的經營機構。

    第三條 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境內從事成品油批發、倉儲及零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各級行使成品油流通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主管部門,均應遵守《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

    第四條 自治區商務廳負責制定全區《成品油倉儲和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負責組織、協調全區成品油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設區的市商務局負責制定本轄區內《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負責組織和協調本轄區內成品油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縣(市)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成品油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細則所稱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它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 成品油經營行業發展規劃的編制、修訂與審批

    第六條 《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編制的原則和職責。

    (一)原則:高起點、高標準設定中長期目標,分步實施。

    (二)職責:《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分為自治區、設區的市兩級。自治區級負責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加油站控制總量指標;設區的市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加油站分區布點,并明確列出規劃期限。

    第七條 規劃布點的基本標準。

    (一)加油站的布點必須符合當地《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具體按以下標準設置:

    1.高速公路加油站按每百公里不超過2對設置。

    2.國道和省道公路加油站按每百公里不超過6對設置。

    3.縣、鄉公路沿線按每百公里雙向12至16個標準設置。

    4.城區加油站的服務半徑不少于0.9公里。

    (二)城市加油站的用地面積及加油站規模應符合GB50220的規定。

    (三)加油站的站址選擇和總平面布置應符合GB50156、GBJ16、GB50045和GB18265的規定。

    (四)水上加油站(船)的設置選址必須同時符合港務監督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五)在本細則正式生效之前已領取證照但不符合《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的加油站,各地應統籌計劃,按規定搬遷或關閉。加油站搬遷或關閉后,嚴禁在原址新建加油站。

    第八條 《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的內容。

    (一)規劃由說明文件、加油站基本情況表、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圖三部分組成。

    (二)說明文件內容應包括:編制規劃的指導思想、依據和原則;本地區加油站發展的總體控制數量及單站規模;《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的時限性。

    (三)加油站基本情況表內容應包括當地全部加油站(現有及規劃待建)的基本情況:站點名稱、詳細地址、加油站面積(平方米)、加油機臺數(臺)、油罐容量(立方米)、油罐數量(個)。

    (四) 《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圖應在一定比例尺的當地行政區劃地圖上采用不同的符號分別標注現有和規劃待建加油站的位置。

    第九條 《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審批程序。

    (一)各設區市商務局要會同同級城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述原則和內容,結合當地具體情況,組織編制轄區內《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并依據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要求確定加油站的具體布點,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后,上報自治區商務廳。

    (二)自治區商務廳、建設廳、國土資源廳組織有關專家和主管部門,對各設區市《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進行審定后予以,并報國家商務部備案。

    (三)各設區的市《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經自治區商務廳、建設廳、國土資源廳批準后,不得隨意改變。確需調整規劃的,須報自治區商務廳、建設廳、國土資源廳重新審批。

    (四)高速公路《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由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局直接報自治區商務廳。

    第十條 經自治區商務廳、建設廳、國土資源廳審核、批復的《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是審批新建加油站的依據。《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要根據城市發展和交通道路建設需要適時進行補充和完善。

    第十一條 《成品油倉儲企業發展規劃》由自治區商務廳根據我區社會和經濟發展規劃,按照倉儲企業及油庫的合理物流流向及輻射半徑,結合成品油批發企業發展情況和《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制定,報國家商務部備案。

    第三章 成品油經營企業的基本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成品油批發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具有長期、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

    1. 擁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萬噸以上、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的汽油和柴油年生產量在50萬噸以上的煉油企業,或者

    2.具有成品油進口經營資格的進口企業,或者

    3.與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且成品油年經營量在20萬噸以上的企業簽訂1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或者

    4.與成品油年進口量在10萬噸以上的進口企業簽訂1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

    (二)申請主體應具有中國企業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

    (三)申請主體是中國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其法人應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

    (四)擁有庫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庫,油庫建設符合城鄉規劃、油庫布局規劃;并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的驗收。

    (五)擁有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或鐵路專用線或公路運輸車輛或1萬噸以上的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成品油倉儲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油庫等儲油設施的布局和設置符合《廣西壯族自治區成品油倉儲企業發展規劃》。

    (二)擁有庫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庫,油庫建設符合城鄉規劃、油庫布局規劃;并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的驗收。

    (三)申請主體應具有中國企業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四)擁有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或鐵路專用線或公路運輸車輛或1萬噸以上的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

    (五)申請主體是中國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其法人應具有成品油倉儲經營資格。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符合當地《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

    (二)具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與具有批發經營資格的成品油經營企業簽訂供油協議。

    (三)加油站的設計、施工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

    (四)加油站建設符合國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等有關規定。

    (五)具備成品油檢驗、計量、儲存、消防安全等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

    (六)從事船用成品油供應經營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關規定。

    第四章 成品油倉儲、零售布點規劃確認

    第十五條 成品油倉儲、零售經營單位的新建、遷建、擴建,均應先通過符合《成品油倉儲企業發展規劃》和《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的申報確認程序。企業規劃確認請求由申報人向設區的市商務局提出,由設區的市商務局初審,并在申報表上簽署意見、簽名、加蓋公章后上報自治區商務廳,自治區商務廳在符合規劃確認申報表上簽注意見并通知申報人和當地市商務局。

    第十六條 對申報人提出符合規劃確認請求,申報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場告知申報人需要補齊的全部內容。對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初審機關應當受理并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上報自治區商務廳。自治區商務廳必須于20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符合或不符合規劃的結論并通知所在市商務局及申報人。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結論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通知所在市商務局及申報人。

    第十七條 申報新設倉儲經營布點符合規劃確認,申報人應提交《成品油倉儲經營符合規劃確認申報表》(附表1)一式4份,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建設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書》原件1份、復印件2份(所有復印件均須由受理機關加蓋與原件相符專用章,經辦人簽名,注明時間。下同)。

    第十八條 申報成品油倉儲經營設施擴建、遷建符合規劃確認,應提交《成品油倉儲經營擴、遷建符合規劃確認申報表》(附表2)一式4份,屬于遷建的,應另加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書》原件1份、復印件2份。

    第十九條 申報新建加油站(不含高速公路加油站)和岸基加油點符合規劃確認,申報人應提交以下申報表一式4份,其他材料原件1份、復印件2份。

    (一)《新建加油站(點)符合規劃確認申報表》(附表3)。

    (二)非城區的,提供建設地點前后(含對面)10公里內周邊相鄰的現有和在建加油站現狀分布示意圖。位于城區的,提供半徑1.8公里范圍內現有和在建加油站現狀分布示意圖,標出加油站名稱和間距,周邊沒有加油站的也要文字說明。

    (三)建設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書》或同意選址的文件。

    (四)具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與具有批發經營資格的成品油經營企業簽定供油協議。

    (五)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第二十條 申報新建高速公路加油站規劃確認的,由新建加油站單位直接向自治區商務廳提交以下申報表一式4份,其他材料原件1份、復印件2份。

    (一)《新建加油站(點)符合規劃確認申報表》(附表3)。

    (二)高速公路規劃有關部門的規劃文件。

    (三)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 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加油站用地,應事先由設區的市商務局行文上報自治區商務廳進行符合加油站規劃的確認,行文時必須附上第十九條第(三)項材料。

    已取得自治區商務廳核準的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者,可直接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參加新建加油站土地使用權的競買;尚未取得上述批準證書的競買者競買資格,由設區的市商務局審查確定。

    符合前兩款要求,依法經招標、拍賣、掛牌取得加油站用地者,可依法辦理后續建設手續。

    第二十二條 申報加油站和岸基加油點遷建、擴建符合規劃確認,申報人應提交《加油站(點)遷、擴建符合規劃確認申報表》(附表4)一式4份,以及第十九條第(二)、(三)項所列材料。屬于搬遷的應在第(二)項平面示意圖中加標原站點地點,不同路段的應同時附原站址和新站址周邊站點示意圖。屬原地擴建的,免交第(三)項材料。

    第二十三條 新設加油船申報規劃確認,申報人應提交《新設水上加油船符合規劃確認申報表》(附表5)一式4份。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商務廳對成品油倉儲、零售布點符合規劃的確認文件下達后12個月內,申報人尚未動工建設的,市、縣(區)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可提出撤銷規劃確認的建議,經自治區商務廳批準后,由市、縣(區)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門通知原申報人。

    第五章 成品油經營申請的受理、審查及期限

    第二十五條 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辦公場所公示成品油經營申請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錄和申請書規范文本。

    (一)申請從事成品油批發經營的企業,應當符合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申請人應當向自治區商務廳提供下列書面申請材料原件1份、復印件2份,經自治區商務廳初步審查后上報商務部:

    1.《成品油批發經營申請表》(附表6)。

    成品油定價機制自1998年,中國已經歷了三次成品油定價機制改革。

    1998年6月3日,原國家計委出臺《原油成品油價格改革方案》,規定中石油和中石化兩個集團公司之間原油交易結算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價格由原油基準價和貼水兩部分構成。其中原油基準價由原國家計委根據國際市場相近品質原油上月平均價格確定,貼水由購銷雙方協商確定。

    汽、柴油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原國家計委按進口完稅成本為基礎加國內合理流通費用確定零售中準價,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在此基礎上并在上下浮動5%的幅度內確定具體零售價。

    從20xx年6月份起,國內成品油價開始參考國際市場價格變化相應調整,當時參考的只有新加坡市場的油價。

    第4篇:部門經營規劃范文

    第一條為規范旅游市場,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游資源,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健康、有序和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編制旅游發展規劃、開發和利用旅游資源、建設旅游項目設施、從事旅游經營和管理、參加旅游活動,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旅游資源,是指可供參觀游覽的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

    本辦法所稱旅游業,是指專門或者主要利用旅游資源和設施,從事招徠、接待旅游者,為其提供交通、游覽、餐飲、住宿、購物、文化娛樂、休閑等有償服務的行業。

    本辦法所稱旅游經營者,是指從事旅游經營活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制定旅游發展規劃,并納入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旅游發展規劃應當統一規劃、科學管理,堅持旅游資源的嚴格保護、合理開發和永續利用,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局部利益與全局利益相結合,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并重,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正確處理好自然景觀、人文景觀的保護、研究、利用的關系,實現旅游業的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游工作的領導,把發展旅游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大對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旅游項目和旅游市場開發促銷的投入,改善旅游環境,擴大開放旅游市場,促進旅游業發展;扶持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發展旅游業,發展民族旅游項目;組織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開展旅游宣傳促銷活動,采取有效措施開拓旅游市場。

    第六條鼓勵、支持國內外旅游經營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市依法投資經營旅游業,實行“誰投資、誰受益、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

    發展旅游教育事業,培養旅游業人才,提高旅游從業人員素質和旅游服務質量。

    第七條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游管理和監督工作。

    區、縣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旅游業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旅游規劃和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

    第八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積極采取措施,確保對旅游基礎設施的投入。

    第九條區、縣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的旅游資源普查、評估工作,建立旅游資源檔案。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全市旅游發展總體規劃,并組織實施。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西寧市旅游發展總體規劃,組織編制轄區內的旅游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以及發展旅游業的總體規劃,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程序報批、執行。

    第十一條旅游發展總體規劃應當符合城市、土地利用等總體規劃,并與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宗教場所、文物保護等相協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專業規劃的編制應當統籌考慮旅游功能。

    第十二條開發、利用旅游資源和建設旅游項目設施,必須嚴格執行旅游發展總體規劃。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破壞旅游資源,不得擅自改變旅游景區(景點)景觀和重要地形、地貌,不得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平衡。開發、建設旅游項目時,應當體現文明、知識、趣味、地方特色和可參與性。禁止盲目、重復和低水平建設,避免浪費旅游資源。

    第十三條凡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列為重點開發建設的旅游項目,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實施。

    新建、改建、擴建重點旅游景區(景點)、旅游項目及設施,必須符合旅游發展規劃,并應事先征求旅游主管部門的意見,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批。

    第十四條旅游景區(景點)管理機構,應加強對景區(景點)的管理,根據旅游總體規劃的要求,制定景區(景點)旅游建設規劃,并按照批準的規劃范圍在景區(景點)周圍設置界線標志;配套建設旅游基礎設施,加強安全防范、急救措施,保護旅游設施和自然、人文景觀完好,保持環境清潔衛生,提高綜合服務質量。

    第十五條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特殊區域內開展旅游活動,必須遵守有關特殊區域保護的法律、法規。

    第三章旅游經營和管理

    第十六條旅游經營者開辦旅行社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取得經營資格后,方可營業。

    旅行社需設立分支機構的,須經擬設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接受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經營導游業務、旅游咨詢業務的應該向當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答復。

    第十八條除旅行社外的旅游經營者或境外的旅游組織在本市設立辦事機構的,應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根據國家規定辦理。

    辦事機構只能從事旅游咨詢、聯系、宣傳活動,不得經營旅游業務。

    第十九條境外旅游組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旅游展銷、旅游項目推介等活動的應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旅游經營者從事旅游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誠實信用、公平競爭、依法經營、規范服務的原則;

    (二)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不得超經營范圍從事旅游經營活動;不得提供有損人格尊嚴、違背民族風俗習慣、違礙以及有悖社會公德的服務項目;

    (三)不得對服務范圍、內容、標準等作虛假宣傳;

    (四)按照旅游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以及旅游合同約定提供服務、不得擅自改變旅游合同約定的服務項目、服務標準,不得欺騙、誤導旅游者消費;

    (五)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公開旅游服務項目和標準,實行明碼標價,不得引誘、欺詐、勒索旅游者,不得謀取合同以外的其他不正當利益;

    (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加強對旅游設備、設施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服務質量;

    (七)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八)依法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得侵犯。

    旅游經營者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拒絕違反法定程序的檢查;

    (二)拒絕強行要求無償提供服務;

    (三)拒絕非法收費和攤派;

    (四)要求旅游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為其保守商業秘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旅游經營者確因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合同約定的服務項目、內容、標準或者價格的,必須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但不得損害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旅游從業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旅游者索取小費等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三條旅游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制度,根據有關安全管理規定要求,配備安全管理人員,保證旅游設備和設施安全運行,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財產安全。經營涉及人身安全特種旅游項目,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對旅游中可能發生危險的旅游區域或旅游項目,旅游經營者應當事先向旅游者作真實的說明,并設置明顯的提示或者警示標志。旅游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時,旅游經營者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救助。

    第二十四條旅行社、旅游飯店(酒店)、旅游景區(景點)、旅游車(船)公司等經營單位的管理和從業人員實行培訓持證上崗制度。未經培訓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二十五條對旅游飯店(酒店)按國家旅游飯店星級評定標準實行星級評定和復核制度。

    旅游飯店(酒店)未評定星級的,其經營與服務質量標準應當遵守國家的旅游行業管理標準,不得使用星級和類似星級的稱號或者標志進行經營和宣傳活動。

    第二十六條對以招徠、接待旅游者為主的商店(商場)、旅游車(船)公司、度假休閑娛樂場所、旅游景區(景點)、旅游商品生產企業等經營單位的設施、服務質量,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予以等級評定,并向社會公布評定結果。

    第二十七條市和區、縣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旅游質量監督、檢查,受理旅游投訴。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理賠按有關規定逐級申報。

    第二十八條實行導游員資格證書制度,從事導游工作的人員須取得相應的導游員資格證書,佩帶標志持證上崗。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對導游員進行集中管理和委派制度。旅行社不得聘用無導游資格證書的人員導游。

    第二十九條旅游經營者之間應當本著優勢互補、互惠互利的原則進行全方位、多層次的交流與合作,共同促進本市旅游業的發展。

    禁止旅游經營者之間惡意串通制定壟斷價格或以低于正常經營成本價的價格參與競銷。

    第三十條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得侵犯。

    旅游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旅游服務項目的真實情況,要求旅游經營者提供服務項目的具體內容、標準、價格等有關資料;

    (二)自主選擇旅游經營者及服務項目、方式,自主決定接受或拒絕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

    (三)依照合同約定獲得質價相符的服務或商品;

    (四)人身安全、財產受到保護,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得到尊重;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一條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

    (二)尊重旅游地民族風俗習慣和;

    (三)保護旅游資源和生態環境,愛護旅游設施;

    (四)履行與經營者簽訂的合同,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衛生的規定;

    (五)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二條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旅游經營者停止侵害行為和賠償損失,可以向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旅游經營者所在地或侵害行為發生地的旅游主管部門或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組織提出書面或口頭投訴;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三十三條旅游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后,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決定受理的,應及時立案,通知被投訴人并進行調查,被投訴人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書面答復。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不予受理的,旅游主管部門應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通知投訴人。

    對應當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的投訴,旅游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投訴轉交相關部門并書面通知投訴人。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經許可或備案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所得,并處以人民幣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其停業整頓,對經營者個人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可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旅游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5篇:部門經營規劃范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燃氣是指液化石油氣(以下簡稱液化氣)、天然氣及其他用作燃料的氣體。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儲存、輸配、銷售、使用燃氣和進行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以及燃氣設施、器具的銷售、安裝、維修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福州市建設委員會是本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燃氣產業政策和編制專業規劃,對燃氣經營企業實施資質管理,指導、檢查、監督供氣、用氣行為。福州市燃氣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燃氣經營企業的行業指導和具體管理。

    各縣(市)建設局(委)是各自轄區內燃氣的行政主管部門。

    公安消防部門負責燃氣的消防監督;勞動部門負責燃氣的安全監察;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燃氣和燃氣器具的質量、計量監督;貿易、規劃、物價、工商、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燃氣管理監督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把燃氣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分級管理、安全第一、方便群眾的原則,對公用燃氣事業實行扶持政策,鼓勵新技術的開發研究和推廣。

    第六條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公安消防、勞動等有關部門編制燃氣專業規劃,經規劃部門綜合協調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后,予以實施。各縣(市)的燃氣專業規劃,由各縣(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并按規定程序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在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時,應當按照規劃的要求,安排燃氣設施建設用地;配套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所需費用納入主體工程的總概算。

    在城市管道燃氣供氣規劃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工業建筑和居民住宅,可以使用管道燃氣的,應同時設計和安裝管道燃氣設施。

    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的燃氣工程,應經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方可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規劃部門在燃氣工程選址審查時,應征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公安消防等部門的意見,經認可后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九條燃氣工程的設計和施工項目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技術規范和質量標準,并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勞動、公安消防等部門進行審查和監督;工程竣工后,由上述部門參加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條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安全、環境保護要求的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保障經營的必備資金;

    (三)有符合規定的供氣設施、設備和儲運能力;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燃氣經營企業在申領營業執照前應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審查,資質審查按國家燃氣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辦理。

    燃氣經營企業憑資質審查的批準文件辦理有關證照。未經資質審查或不具備資質的,不得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液化氣經營企業增設瓶裝液化氣供應站和代辦點的,比照上述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轄區內的燃氣經營企業進行年度審檢。對年度審檢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得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市燃氣行業管理部門收取燃氣管理費用按《福建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辦理,并專項用于發展燃氣事業。

    第十三條燃氣經營企業停業,應當提前30天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同時負責為用戶辦理轉移供氣手續后,按照規定辦理停業手續。

    第十四條城市管道燃氣設施的產權按以下規定劃分:

    (一)居民用戶的燃氣表以內(不含燃氣表)的供氣設施,歸居民用戶所有;

    (二)單位用戶的專用支管和專用支管以內的設施,歸單位用戶所有;

    (三)其它燃氣設施的產權,歸經營企業所有。

    液化氣鋼瓶及附件的產權歸出資者所有。

    燃氣設施的維修以及燃氣設施的增減、拆除、遷移、更新和改造,統一由經營企業負責,費用由產權所有者承擔。

    第十五條燃氣器具的生產、銷售,實行國家生產許可證制度。

    向本市用戶銷售的燃氣器具,須經專門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后,列入《福州市氣源適配性燃氣器具產品目錄》(以下簡稱《適配目錄》),并將適配標志貼置在產品和外包裝的醒目部位,方可銷售。《適配目錄》由市技術監督部門和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對外公布。

    第十六條燃氣經營企業不得限定用戶購買其指定經營的燃氣器具和相關產品;不得違背用戶的意愿搭售商品。

    第十七條燃氣器具安裝企業應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并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安裝業務。

    燃氣器具安裝企業應保證安裝質量并承擔安裝的保修責任。燃氣器具安裝完畢,應經燃氣經營企業及用戶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驗收不合格的,應及時整修,整修費用由原安裝企業承擔。

    第十八條燃氣經營企業向用戶供氣前,應與用戶簽訂供氣用氣協議,憑供氣證(卡)供氣。

    用戶停止、恢復、過戶用氣或遷移、增設燃氣設施的,應按供氣用氣協議辦理。

    燃氣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批準的瓶裝液化氣供應站或代辦點供氣。

    第十九條燃氣的壓力、質量、計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無臭燃氣必須加臭處理;

    瓶裝液化氣供應站必須設立公平秤,對鋼瓶內的殘液實行計、退、倒殘制度。

    第二十條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進行停氣、降壓作業后,不得在夜間21時至凌晨6時恢復供氣。除緊急事故外,停氣、恢復供氣應提前48小時通知用戶。

    第二十一條管道燃氣用量較大的用戶,應制定安全用氣規程,實行專人管理,并向燃氣經營企業申報用氣計劃,實行計劃供氣。

    第二十二條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檢查、維修,并為用戶提供咨詢、維修、保養等服務。

    第二十三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物價管理部門審核的標準向用戶收取燃氣費及管道燃氣的初裝費或瓶裝液化氣的開戶費。初裝費或開戶費必須專項用于燃氣事業的建設和發展,不得挪作他用。燃氣經營企業使用開戶費或初裝費,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用戶與燃氣經營企業發生糾紛時,可以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涉及價格、質量、計量或消費者權益的,也可以向物價、技術監督部門或消費者委員會投訴。有關部門或組織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五條燃氣經營企業應嚴格執行燃氣行業的安全法規和安全技術標準,建立和完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確保正常的生產、供氣。

    第二十六條燃氣經營企業運輸燃氣,必須辦理有關手續,領取準運證件,按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條瓶裝液化氣經營企業應按照國家《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和下列要求進行管理:

    (一)禁止鋼瓶在不同經營企業之間流動使用。

    (二)瓶裝液化氣必須在經過批準的供應基地充裝;嚴禁簡易充裝,嚴禁利用槽車直接充裝。

    (三)燃氣代辦點或燃氣器具銷售店不得違反規定存放液化氣帶氣鋼瓶,不得進行倒瓶。

    (四)禁止卡式爐燃氣罐重復灌裝和充裝液化氣。

    第二十八條規劃、土地等部門審批建設項目時,不得占壓燃氣設施;已占壓的,由批準部門負責協調拆除改遷,未經批準的,一律拆除。

    第二十九條燃氣經營企業應在燃氣設施上設置明顯的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涂改、覆蓋和移動。

    第三十條嚴禁單位和個人在燃氣設施的安全防護范圍內擅自修建建筑物、構筑物、堆放物品或動火。確需進行施工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前必須與燃氣經營企業商定保護措施,并由燃氣經營企業派員到現場監護;

    (二)施工現場應設置明顯標志,嚴禁擅自動火,不得擠壓、碰撞燃氣設施;

    (三)工程竣工后,應有燃氣經營企業參加驗收;

    (四)施工中造成燃氣設施漏氣、損壞的,當事人應保護現場,燃氣經營企業應及時組織搶修,搶修及氣源漏損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城市建設工程確需拆遷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與燃氣經營企業商定方案,由燃氣經營企業負責施工,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二條燃氣經營企業應制訂并告知用戶安全用氣規定;用戶應嚴格遵守安全用氣規定,積極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對燃氣設施的檢修工作。

    第三十三條燃氣經營企業應制定事故搶修預案,配備專職搶修人員和消防、搶修的設備、器材。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設置、公布用戶安全維修專用電話。用戶發現燃氣事故征兆、隱患,應及時向燃氣經營企業報告,燃氣經營企業接到報告,應立即派員赴現場實施檢修,不得延誤。

    第三十四條燃氣事故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消防、勞動等有關部門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的,由所在地縣(市)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五條燃氣、燃氣器具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5000元罰款。對用戶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一)無正當理由停氣、降壓的;

    (二)不按規定安裝、檢查、檢驗、維修、拆除、遷移、更新和改造燃氣設施、器具的;

    (三)向本市用戶銷售未列入《適配目錄》或未貼置適配標志的燃氣器具的;

    (四)燃氣代辦點或燃氣器具銷售店內違反規定存放液化氣帶氣鋼瓶,或進行倒瓶的;

    (五)卡式爐燃氣罐重復灌裝和充裝液化氣的;

    (六)違反規定亂收燃氣費或敲詐勒索用戶的。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拆除違法供氣設施,并可同時扣押違法物品,處以5000-30000元罰款:

    (一)未經資質審查或不具備資質條件從事燃氣經營的;

    (二)未經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建設燃氣工程或由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燃氣工程設計、施工,以及設計方案未經審查擅自開工建設的;

    (三)燃氣工程未經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驗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四)未經批準設置瓶裝液化氣供應站和代辦點,從事燃氣經營的;

    (五)經營企業向未經批準的瓶裝液化氣供應站或代辦點供氣的;

    (六)使用簡易充裝設施,或從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液化氣的。

    第三十七條用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經營企業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停止供氣;對燃氣經營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賠償;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期繳納燃氣費的;

    (二)擅自改變燃氣用途;

    (三)擅自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燃氣設施或燃氣器具的;

    (四)違反安全使用規定、操作規程,損壞燃氣設施的。

    盜用燃氣的,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三十八條違反勞動、公安消防、工商、環保、技術監督、貿易、物價、規劃等法律、法規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但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處以罰款。

    第三十九條對拒絕、阻撓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破壞燃氣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從事燃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6篇:部門經營規劃范文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港的碼頭和岸線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港,是指按照《全國內河航道與港口布局規劃》確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船舶進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貨物裝卸、駁運、儲存等功能,具有相應的碼頭設施,由一定范圍的水域和陸域組成的區域。

    本規定所稱碼頭,包括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經營性碼頭(以下簡稱經營性碼頭)和為本單位生產、生活及執行公務使用的非經營性碼頭(以下簡稱非經營性碼頭)。

    本規定所稱岸線,是指港區內可供船舶、水上浮動設施停靠的江河、湖泊、濕地旅游景區等水域沿岸。

    第四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碼頭和岸線管理工作,并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縣(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碼頭和岸線管理工作。

    市、縣(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負責港政的管理機構,具體承擔碼頭和岸線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松花江干流以外水域的碼頭和岸線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水務、城鄉規劃等行政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碼頭和岸線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碼頭設置規劃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水務等行政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六條碼頭設置規劃應當符合防洪、岸線利用、旅游和水路運輸等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合理安排。

    第七條在港區內設置碼頭或者其他水上浮動設施需要使用岸線的,應當向所在地的市、縣(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岸線使用許可。

    取得岸線使用許可后,設置經營性碼頭的,應當向碼頭所在地的市、縣(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港口(碼頭)經營許可證》,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設置非經營性碼頭的,應當到碼頭所在地的市、縣(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岸線使用和經營性碼頭設置許可的條件、申請提交的材料和審批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松花江干流以外水域的岸線利用、經營性碼頭審批和非經營性碼頭登記。

    第八條建造的碼頭和水上浮動設施應當經海事船檢部門檢驗合格。

    第九條設置碼頭和水上浮動設施,除應當符合相關規劃和滿足使用功能外,還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景觀管理要求。

    第十條碼頭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經營者要求變更碼頭經營范圍、企業法人代表、辦公地址,停業、歇業,出租、出借、轉讓碼頭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碼頭和占用岸線。

    第十二條客運碼頭經營者應當保持良好的候船條件和環境,維護候船秩序,設置專人引導乘客依次乘船。

    第十三條碼頭的所有者、經營者從事裝卸、儲存等業務的,應當遵守有關碼頭治安、消防、勞動保護、環境保護等規定,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從事裝卸、搬運、儲存危險貨物業務的,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碼頭和水上浮動設施的所有者、經營者,應當定期對碼頭和水上浮動設置進行清洗、油飾,保持外形完好、整潔;不得堆放雜物,在設施外體亂貼、亂畫、亂掛、亂設廣告,將廢棄物排入水中。

    第十五條碼頭和水上浮動設施的所有者、經營者,應當做好碼頭、水上浮動設施周邊水域范圍內的疏竣、清障工作。

    第十六條碼頭和水上浮動設施的所有者、經營者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措施保證碼頭和水上浮動設施及上下人員的安全。

    碼頭和水上浮動設施與岸線的連接要安全、牢固、穩定,通訊、消防、救生設施設備齊全有效,護欄設施完好,上下跳板設施安全。

    第十七條碼頭和水上浮動設施的所有者、經營者,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出現危險緊急情況時及時啟動。

    第十八條進出碼頭的船舶、車輛、乘客,應當遵守碼頭管理和有關安全、治安、消防、環保等方面的規定,并聽從管理人員的引導、指揮。

    第十九條碼頭的所有者、經營者應當執行碼頭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各項應急決定,根據需要及時完成相關的搶險、救災、疏港等特殊任務。

    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征用碼頭設施,碼頭所有者、經營者應當服從指揮。碼頭所有者、經營者因此而產生費用或者遭受損失的,下達征用任務的機關應當依法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二十條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港政管理機構,應當為碼頭和水上浮動設施的所有者、經營者提供相關指導和信息咨詢服務。

    第二十一條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港政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碼頭和水上浮動設施安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上下旅客流量大、貨物裝卸量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碼頭進行重點巡查。

    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監督碼頭和水上浮動設施的所有者、經營者及時采取措施排除。

    第二十二條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碼頭安全管理應急預案,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的,由市、縣(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7篇:部門經營規劃范文

    為了規范市場調研行為,更好地發揮調研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內容

    一、作業程序和方法

    1.作業流程圖如下:

    二、戰略發展部部門職責

    1、負責制訂公司中長期發展戰略、發展戰略、經營戰略,提出集團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產業布局和資源整合、配置的意見;

    2、負責制訂公司戰略規劃流程,主持公司年度經營計劃的制訂,協助各子公司、事業部制定戰略規劃和年度經營計劃;

    3、把握國家宏觀經濟政策,進行旅游和相關產業研究、信息收集,分析和評估宏觀經濟和行業發展對集團公司造成的影響,發現主要發展機會與風險;

    4、分析公司的經營現狀以及各業務單位在行業內的地位,對公司已進入和將要進入的區域細分市場做出市場狀況的分析;

    5、收集國內外同行業先進企業資料,總結先進經營理念、管理體制、管理方法,提高內部管理水平,為公司提高核心競爭力、加快技術創新提供建設性意見;

    6、根據戰略規劃的要求,組織和策劃與國內外合作者的戰略合作;

    7、管理和維護公司的技術專利、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對公司品牌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8、負責收集匯總相關資料,研究國家和地方政府的產業政策,發展規劃,提出公司發展總體思路;

    9、指導和參與公司各部門發展戰略的制訂;

    10、負責組織集團相關規劃的編制、審核和上報批復工作;

    11、負責專業性管理;

    12、直屬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部門工作審批流程

    1、明確工作目的、提出執行方案

    2、制定合理規劃

    3、負責人根據上報工作安排集體討論

    4、若申請需要修改,需補充修改申請

    5、相關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

    6、申請項目不符合公司支持范圍或資金使用方式的不予辦理

    7、需公司主要負責人千字確認的需部門負責人提出更詳盡的計劃

    8、組織有關人員對相關項目進行審核,報上級部門申請資金

    9、組織人員在實施工程中進行監管

    四、部門主要負責人的崗位描述

    1、根據董事會決議與總經理的經營方略,協助總經理制定并實施對公司的戰略發展、規劃建設;

    2、負責公司發展、經營策劃等重大問題的研究工作;

    3、負責制訂本部門的規章制度、管理辦法與工作流程,并進行管理;

    4、負責對市場運營后的狀況監控及調查,并對其發展方向、市場定位隨時提出調整建議。

    第8篇:部門經營規劃范文

    第一條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游資源,規范旅游市場秩序,改善旅游環境,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旅游開發建設、旅游經營、旅游監督管理以及進行旅游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發展旅游業應當實行政府主導、統一規劃、可持續發展的方針,堅持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并重,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相統一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游工作的領導,把旅游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大對旅游業的投入,鼓勵和扶持旅游業的發展。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能。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各自職責,支持、配合旅游主管部門做好旅游業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旅游規劃與保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旅游業的領導與協調機制,改善旅游環境,促進旅游業與相關行業的協調發展。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發展旅游業的優惠政策,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擴大投、融資渠道,鼓勵境外投資者和國內各類經濟組織及個人投資開發、經營旅游業,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投資開發、經營旅游業,應當符合旅游發展規劃和國家產業政策。

    第八條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資源進行普查和評價,建立旅游資源檔案。

    第九條旅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旅游發展規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求上級旅游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編制旅游發展規劃,應當堅持可持續發展和市場導向原則,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本地旅游資源狀況以及上級旅游發展規劃為依據,進行經濟、社會、環境可行性論證。

    旅游發展規劃應當與相關產業發展規劃,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生態環境規劃等區域性規劃,以及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文物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自然保護區規劃等專業規劃相協調。

    編制其他有關規劃、建設具有旅游觀光價值的大型項目,應當統籌考慮旅游功能。

    第十條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確定旅游交通的設置,參與旅游交通規劃、旅游交通基礎標準的制定和旅游交通服務規范的管理。

    第十一條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有關旅游業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

    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按照《**省標準化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地方標準。

    第十二條省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旅游市場開發總體方案,統一組織、協調本省旅游整體形象、重點旅游線路、重點旅游景區景點、大型旅游活動的促銷宣傳活動,有計劃、有重點地開發國際和國內旅游客源市場。

    市、縣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級旅游市場開發總體方案,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旅游市場開發總體方案,加強旅游促銷宣傳工作。

    新聞主管部門和新聞媒介應當配合旅游主管部門做好旅游促銷宣傳工作。

    第十三條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旅游信息網絡建設,會同統計部門建立旅游信息統計和旅游信息制度,為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提供旅游信息和咨詢服務。

    第十四條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計劃、教育、勞動等部門,加強旅游院校、專業的建設和旅游科研、教育、職業培訓工作,加快培養旅游專業人才,提高旅游從業人員的素質。

    第十五條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和指導重要旅游商品的開發。

    開發具有地方特點、景點特色與文化內涵的旅游商品的,按照省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三章旅游開發建設

    第十六條開發旅游資源、建設旅游項目和設施,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科學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開發旅游資源、建設旅游項目和設施,應當符合旅游發展規劃和國家產業政策,遵守生態與環境保護、風景名勝區保護、文物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自然保護區保護、土地保護等法律、法規規定,并符合相關保護規劃的要求。

    禁止開發建設破壞資源與環境的旅游項目和設施;禁止在旅游景區景點、重點旅游線路沿線規劃保護區內從事開山、建墳、砍伐、取水等破壞資源與環境的活動。

    第十七條鼓勵開發建設與景區景點自然景觀、人文景觀相融合的具有地方特色的精品旅游項目;鼓勵開發建設健康文明、具有知識性、趣味性、參與性的旅游娛樂項目。

    禁止建設低級、庸俗、封建迷信等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項目。

    第十八條旅游景區景點服務設施及游樂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旅游景區景點詳細規劃,合理布局;其建筑規模和風格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旅游環境和生態環境。

    新建旅游景區景點、主題公園、客運索道、纜車、大中型游樂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景觀設計或者景觀影響評估報告;計劃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書面征求同級旅游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在旅游資源集中、交通便利并有城鎮依托的地方,可以設立旅游度假區。設立旅游度假區,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批準。

    新建省級旅游度假區,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經省旅游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新建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國家級、省級旅游度假區,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享受優惠政策。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條在旅游景區景點內新建、重建、設立宗教活動場所,舉辦非通常宗教活動,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報經批準。

    第四章旅游經營管理

    第二十一條旅游經營者應當遵守公平、公開、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明碼標價,依法經營。

    第二十二條旅游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需的安全設備、設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對在旅游過程中可能發生危險的情況,旅游經營者應當制定應急預案,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向旅游者作出明確的警示。

    發生旅游安全事故時,旅游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緊急救援措施,并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公安、旅游、安全生產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經營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種旅游項目和客運索道、纜車、大中型游樂設施,其設施和設備應當經法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安裝調試正常后,經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安全生產等部門檢查合格,方可運營。

    旅游經營者應當加強設施和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定期檢修,保證安全運轉。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安全生產等部門應當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旅游經營者應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

    對國家規定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就業準入制度的崗位和工種,旅游從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任職。

    第二十五條鼓勵旅游經營者實行服務質量標準化管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取得服務質量等級。

    取得服務質量等級的旅游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與其服務質量等級相對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提供服務,保證旅游服務的質量。

    旅游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公布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公布取得服務質量等級的旅游經營者名錄。

    第二十六條旅行社組織旅游,應當向旅游者提供真實的旅游信息,按規定為旅游者辦理保險,并安排由具有服務質量等級的旅游經營者提供服務,與旅游者訂立書面旅游合同。未取得服務質量等級的旅游經營者,不得使用服務質量等級標志和稱謂。

    旅游合同應當明確游覽日程與線路,游覽景點與時間,娛樂場所與時間,交通工具種類與標準,住宿、餐飲地點與標準,導游服務內容,旅游價格,違約責任等事項。安排旅游者購物的,還應當明確購物的地點與時間。

    旅行社及其導游等從業人員應當嚴格履行旅游合同;要求變更旅游合同時,必須征得旅游者同意。

    鼓勵使用國家或者省推薦使用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七條旅行社及其導游等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旅行社管理條例》、《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的規定和旅游合同的約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行程安排;

    (二)擅自改變、減少或者增加游覽、服務項目;

    (三)安排內容不健康的游覽、服務項目;

    (四)降低服務標準;

    (五)擅自提高服務價格或者加收服務費用;

    (六)強制旅游者購物、接受服務或者向旅游者索要小費;

    (七)收取旅游者購物的回扣;

    (八)其他損害旅游者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從事導游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導游證。無導游證的,不得進行導游活動。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應當佩戴導游證,舉止文明,語言規范,服務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在講解、介紹中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民族尊嚴以及低級庸俗的言行。

    第二十九條旅游景區景點應當按規定配備必要的環衛、通訊、醫療、殘疾人無障礙通道等服務設施和景區景點導游人員,設置導向路牌、路標等明顯標志。禁止在旅游景區景點及其周圍擅自擺攤、圈地、占點,妨礙旅游者觀光、攝影;禁止糾纏、誘騙或者脅迫旅游者購物、接受有償服務。

    第三十條旅游景區景點經營權的轉讓,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并按規定報經批準。

    第三十一條旅游景區景點內有多個旅游點或者游覽項目的,可以分別設置單一門票,也可以設置價格低于單一門票價格總和的聯票或者套票,一并向旅游者公示,由旅游者自主選擇購買。禁止向旅游者強行出售聯票、套票。

    旅游景區景點票價的確定或者調整,應當按照價格管理規定報經批準。價格主管部門在確定或者調整景區景點價格時,應當征求旅游主管部門的意見。

    旅游景區景點價格上調的,對境內旅游團隊自批準上調價格之日起延遲三十日執行,對境外旅游團隊延遲九十日執行。

    城市公園、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公益性旅游景區景點,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對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教師、學生等特定對象實行免費或者優惠。

    第三十二條對具有重要歷史、科學、文化、藝術價值的旅游景區景點實行旅游者容量控制制度。

    前款所稱的重要旅游景區景點,由省旅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第三十三條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旅游經營者有權拒絕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檢查;有權拒絕攤派和國家、省規定以外的收費;有權拒絕提供無償服務;有權拒絕有關部門強行推銷或者指定購買的商品;有權拒絕旅游者違反法律、法規、社會公德的要求。

    第三十四條旅游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入旅游行業協會。

    旅游行業協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依照章程的規定開展活動,完善行業自律制度,發揮指導、溝通、服務等功能,維護旅游經營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旅游者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五條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人身、財產的安全得到保障;

    (二)要求旅游經營者提供有關服務內容、檔次、費用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自主選擇旅游經營者及其所提供的服務方式和內容,并獲得質價相當的服務;

    (四)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

    (五)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旅游經營者索賠;

    (六)有權拒絕非法檢查,并提出投訴;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六條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承擔下列義務:

    (一)保護旅游資源和環境,愛護旅游設施;

    (二)尊重旅游地的和民族風俗習慣;

    (三)自覺遵守旅游秩序和社會公德;

    (四)遵守旅游景區景點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五)支付門票和其他有償服務的費用;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義務。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旅游主管部門發現旅游經營者未履行旅游安全責任或者其服務設備、設施不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的,應當通知其立即整改,并向有關部門通報。

    發生旅游安全事故時,旅游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及時、妥善進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旅游主管部門發現旅游經營者的服務質量不符合相應的服務質量等級標準的,應當通知其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建議授予其服務質量等級的部門、機構降低或者取消其服務質量等級。

    第三十九條旅游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依法檢查。

    監督檢查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妨礙或者干擾旅游者正常的旅游、休息等活動;不得泄露旅游經營者的商業秘密。

    第四十條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與旅游經營者協商解決;

    (二)向旅游、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門或者消費者協會申訴或者投訴;

    (三)有仲裁協議的,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四十一條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游投訴制度,設立并公布旅游投訴電話,接受旅游者的投訴。

    旅游主管部門接到旅游者的投訴,應當及時受理,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對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轉交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者。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擅自設立或者建設旅游度假區的,由省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并可給予通報批評;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有關機關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旅行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三)、(五)、(六)、(七)、(八)項規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十五日至三十日,并可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其《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導游等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五)、(六)、(七)、(八)項規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導游證或者上崗證,并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游等從業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停業整頓。

    第四十四條旅行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應當按照旅游合同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旅游者的損失;情節嚴重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三日至十五日,并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導游等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暫扣導游證或者上崗證三個月至六個月;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導游證或者上崗證,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按照《導游人員管理條例》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旅行社違反《旅行社管理條例》和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一)拒不按規定足額繳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

    (二)經營管理人員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任職資格的;

    (三)一年內未開展旅行社業務的;

    (四)拒不參加旅行社年檢的。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二十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擅自確定或者調整旅游景區景點票價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旅游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實施。

    第9篇:部門經營規劃范文

    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有關工作的通知》(渝辦發[]190號),結合我區城鎮燃氣經營管理工作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城鎮燃氣經營實行特許經營

    區經信委對市經信委核發的經營許可證進行初審,負責核發區內注冊的鎮燃氣公司經營許可證。區工商分局負責對持有《燃氣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企業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對已辦理工商注冊登記但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生產經營企業,不予辦理企業年檢。區經信委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對核發許可證的燃氣企業上年度安全生產、經營管理、服務情況進行評估。對未通過評估的企業提出整改意見,責令限期整改,對限期整改后仍未通過復查評估的,依法撤銷其經營許可證。

    嚴禁無資質企業從事燃氣經營。任何無資質的企業從事燃氣經營均屬非法經營,必須予以取締。現已經在轄區范圍內從事燃氣經營的無資質企業,必須在年12月30日前取得資質或由有資質的企業整合;在未取得經營資質前,不得發展新的工業、商業、集體和居民用戶。在年底前未取得許可證且從事城鎮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由區經信委按照國務院583號令予以查處。

    二、進一步規范燃氣經營供區管理

    區經信委要根據全區城鎮燃氣發展規劃、供需現狀等情況,制定燃氣經營供區方案。

    (一)現已形成的供區,各燃氣經營企業于年12月底前上報區經信委予以確認批復(含管網布置圖)。沒有管網平面布置圖的(含電子版),應在年年底前補充完善后,報經信委并送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已有管網平面布置圖(含電子版)經區經信委確認批復后,涉及占地或開挖的管線報區規劃局審批后方可實施。電子版應含管網平面布置位置、埋深等內容,并采用獨立坐標系實測。

    (二)燃氣經營企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進入任何鎮街發展新的用戶,擴大供區。對新供區管網建設在實施前,應報區規劃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經批準的新供區,必須設計管網平面布置圖;其管網平面布置必須服從于所在鎮、街建設規劃,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需在管網平面布置圖簽字同意;經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字同意的管網平面布置圖(含電子版)需報區經信委批復,并送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查。

    (三)燃氣經營企業的供區轉讓,需報區經信委批準。

    三、進一步嚴格燃氣安裝收費及終端供氣價格標準

    城區燃氣安裝費用由初裝費和安裝費組成。場鎮居民安裝燃氣,采取定額包干收費辦法,燃氣安裝收費及終端供氣價格要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文件執行,不得擴大收費范圍或提高收費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搭收其他費用或多收費用。燃氣安裝費的收取是燃氣經營企業的經營行為,不得委托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單位或其他個人代為辦理。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與用戶簽訂供用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應當嚴格履行供用氣合同,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標準和依據,向用戶提供及時、良好的服務。各燃氣經營企業要端正服務態度,尊重用戶意見,嚴禁向用戶特別是新開用戶搭售或指定購買某種燃氣器具等商品。

    四、科學編制發展規劃

    編制區城鎮燃氣發展規劃。區經信委要會同區發展改革委、區規劃局、區建委、區國土房管局等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組織編制區“十二五”城鎮燃氣發展規劃,報區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經信委備案。各城鎮燃氣經營企業要嚴格按照燃氣發展規劃編制本供氣區域的實施計劃。

    五、進一步規范工程項目建設管理保護和燃氣設施保護

    (一)規范燃氣工程項目審批。我區在進行新區建設、舊城改造、新農村建設時,要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新建、改動的城鎮燃氣管道、燃氣充裝站及儲配站等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必須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并經區經信委審批同意后實施。城鎮燃氣經營者持區經信委審批同意批復辦理規劃、質監、消防等相關手續。對不符合燃氣發展規劃或未經燃氣管理部門審批同意的工程項目,規劃部門不得劃定建設規劃紅線,不得核發選址意見書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等。

    (二)加強燃氣工程項目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城鎮燃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城鎮燃氣工程所用重要設備、材料必須按照招投標管理規定,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中標單位。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城鎮燃氣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督促燃氣建設施工單位加強工程質量管理。燃氣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按照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報區經信委組織竣工驗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工程檔案報送區經信委備案,并將工程檔案移交規劃、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燃氣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加強燃氣設施保護。區經信委要會同規劃部門、城鎮燃氣經營者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區經信委及規劃、消防、安監等部門要加強對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的監督管理,按《條例》規定嚴肅查處有關違規行為。新建、擴建、改建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

    六、建立燃氣安全管理及應急體系

    (一)區經信委要會同消防、安監等有關部門制訂燃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建立燃氣事故統計分析制度,不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

    (二)城鎮燃氣經營者的安全生產實行主要負責人責任制。各城鎮燃氣經營企業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編制完善各類燃氣事故搶險救災及應急處置預案,組建搶險隊伍,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聯合演練。同時,要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設置燃氣設施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城鎮燃氣企業要采用先進燃氣管網監測技術、設備,加強燃氣管網設施運行的安全檢測,確保管網設施安全、平穩運行。

    (三)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區經信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分別編制燃氣應急預案,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七、進一步加強燃氣管理行政執法

    (一)區規劃局在編制城市規劃、調整規劃或批準建設工程項目時,應按國務院《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國務院313號令)和《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相關規定,征求區經信委和燃氣經營企業意見,滿足已經形成的燃氣管網平面布置的安全等相關要求;同時,應標明建設工程界內地下燃氣管網位置。建設單位應按相關規范要求,保障建設工程界內燃氣設施的安全。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進行可能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施工作業時,應提前通知燃氣經營企業,共同商定作業方案、安全防范措施,燃氣經營企業應派人到現場監護,配合施工建設單位進行安全作業;施工建設造成的燃氣管道等設備設施的損壞、造成的燃氣放空和泄漏等直接損失或其他賠償,全部由施工建設單位負責。

    (三)燃氣經營單位進行安全檢查、進戶抄表等,必須佩帶標志和證件,依法開展工作,用戶應予以配合。

    (四)區經信委要履行行政執法職能,組建專門執法隊伍,保障燃氣經營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

    八、進一步規范城鎮燃氣企業經營管理行為

    (一)規范城鎮燃氣企業客戶服務行為。區經信委要指導燃氣經營企業制定《城鎮燃氣企業客戶服務管理規范》,建立健全客戶服務管理組織體系、客戶服務基本管理制度,規范驗收通氣、收費、入戶安檢、抄表、維修等服務人員的工作流程。

    (二)依法查處與整治違法經營城鎮燃氣行為。對未取得城鎮燃氣經營許可證而從事城鎮燃氣經營的公司或分公司,按照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規定,區經信委會同工商、安監等部門聯合整治,依法查處。

    (三)規范城鎮燃氣經營收費行為。進一步規范企業安裝、服務等收費行為,杜絕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四)開展燃氣安全宣傳活動。區經信委要組織本區域內城鎮燃氣企業,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印制燃氣安全手冊,廣泛宣傳燃氣安全常識、燃氣事故案例、法律法規標準等,普及燃氣安全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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