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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行政執法;監督;存在的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C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2851(2011)05-0239-02
隨著我國不斷的發展,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建設法制社會主義國家,已成為我國民主政府的重要內容。依法行政監督,已經越來越為重要。行政執法監督是指各類監督權的機關、組織和公民對行政機關及公務員行使行政權力的制約、督導、防止權力的腐敗,并進行遵紀守法行為的監督。行政執法監督不是對行政行為零碎的具體事務的監督,主要通過行政行為嚴格依法、職權專屬、公平、公正文明的原則,進行具體行政行為和一些特定抽象行政行為的體制化,這是一種制度化的監督。但在實際運作中,行政執法監督還存在著很多與自身職權不相適應的制約因素,仍存在著諸多須待解決的問題。如何正確這些因素,并找出切實可行的對策,進行更好地發揮執法監督功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我國行政執法監督中存在的問題
(一)監督力量較為薄弱
在我國的行政執法監督體系中,監督主體多元分散,職能作用難以發揮。一些地方對行政執法的監督比較薄弱,基本上是“手心”監督“手背”,監督制度薄弱的問題也比較明顯。導致監督權威實際上得不到有效的發展。由于我國政府一些部分行政執法人員的不正之風和追求利益的價值觀,收費罰款已成攀比趨勢,部門內部的監督僅剩形式,而不注重具體落實和監督的過程。單位內部監督出現“互相禮讓”現象,形成“真管不行,抹平才行”的現象,有些領導干部對下屬工作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不聞不問,缺乏政治責任感。由于我國依法監督理念的缺乏,人員配置不齊全的情況下,沒有足夠的人力、物力和專門負責監督職能。導致監督無序,甚至流于形式監督職權,監督力量較為薄弱,政府法制機構對監督人員管理不夠重視。因此,得不到有效的行駛和落實,使國家蒙受巨大損失是行政執法監督存在的根本問題。
(二)行政執法監督理論上的缺失
在行政法學中關于行政監督法律關系的論述之中,監督權過于簡單,幾乎沒有涉及到政府法制機構的行政執法監督職能。我國缺少一部統?的政府法治監督法例如:立法機關對政府的監督以《憲法》作為依據,監察部門有《監察法》,司法機關有《行政訴訟法》,作為廣義上的政府內部監督行政復議有《行政復議法》作為法律支撐。而行政執法監督沒有全國統一的法律文件,監督渠道不暢、力度不大、剛性不強,致使許多情況下不知如何監督,有的舉報控告在一番公文履行后,又回到被控單位手中。而行政執法監督沒有全國統一的法律文件,雖然各地行政執法機關都聘請了義務監督員,幫助糾正發現存在的問題,發揮了不小作用。但是各地都有法律文件規范行政執法監督行為,在監督工作的主動權不在監督員手中,而是在執法單位需要時監督員才“有權”監督,有些監督機構人員本身思想認識沒有到位,在監督目的和方法上具有盲目性,因而產生了監督空白。就我國行政執法監督對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而言,制定一部統一的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法,更有助于我國依法行政合法性及合理性的工作開展。
(三)進一步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建立一套與行政執法狀況相適應的監督制度
行政執法權力監督體系不完善,監督手段比較薄弱,當前行政執法中存在的一個不可忽視的現實問題,又是造成行政執法中其他問題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隨著行政體制的改革,進行調查和分析研究。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形成內外結合的行政執法監督體系,發揮了全面功能,但仍存在一系類明顯的缺陷。部分領導和行政執法監督人員自身法律素質不高,行政復議制度的重要性認識不夠,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不到位,法制工作機構認識薄弱。從而影響層級監督的發展,外部監督制度不健全,形成“上級不好監督,同級不愿監督,下級不敢監督”。這樣一來,工作制度落實的優劣情況,就不能及時反映到行政機關的整體工作之中,從而也不能盡快得到行政機關對執法工作的重視,不利于行政執法工作的提升。這些的問題存在和發展是我國行政執法監督機制落后與不足,為此我們必須要急劇的解決問題,認真了解我國現行行政執法監督的缺陷。改革必須履行現代行政管理的要求,建立體制改革必須有序、成功的推進,建立完善工作交流制度。政府建立科學、合理、有效的制度,從而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中的法律體系。
二、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制度的對策
行政執法監督存在的一些突出的問題,須健全和完善行政執法監督主體。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在一定的程度上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法律程序。深入分析行政監督主體的本身問題,以求對癥下藥。健全和完善行政執法監督的工作,首先更加重視行政施法監督工作,其次加強行政執法監督的理論,最后進一步完善制約機制,針對我國現行行政監督存在的問題,完善監督機制、強化執法監督。
(一)監督力量較為薄弱。執法監督工作,推進行政監督的民主化,同時保持行政監督的公開、公平、民主原則。建立監督法治,依法監督,健全的行政執法監督體系。首先通過一部分行政執法監督方面的法律程序,其次以機關執法監督的為核心作用,再次一步完善行政機關自身監督,最后為此必須加強行政監督人員崗位數量。設立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從而實現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監督體系。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隊伍建設,監督工作的物質、人力等資源的基礎,增加人力、物力的投入,增加工作人員的數量,把行政執法監督建設成為平衡發展的重要監督方式。增進監督的公開性,保證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從而達到公正監督、提高監督效益,實現審計監督的法律化和制度化。
(二)執法監督理論和立法建設
以行政法理論和執法監督實踐為基礎,建立一套完善的政府執法監督理論體系。彌補我國行政法對執法監督研究缺位的不足,要深刻意識到監督的權威性,從而形成一種強大的思維和輿論力量,進行政的監督和制約。體制改革必須有序,依靠一定的程序設備。結合各地行政執法,盡快制定執法監督的法律文件,使監督各項改革達到具有明確的法律支持,避免監督工作的不在監督員手里,做到“有權”監督。同時,必須對各項監督問題做到及時的回應,不斷的完善,才能更好有助于我國行政執法監督合法性及合理性的開展。
(三)善監督制約機制,建立一套與行政執法狀況相適應的監督制度
行政執法監督的不完善等情況,是當前行政執法中存在不可忽視的問題。隨著行政體制的改革,我國行政執法監督機制過于薄弱,不利于行政機關自我糾錯。首先監督主體要高于個體,其次對人、財、物方面有獨立的主觀,避免收到外部影響,再次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有較高的法律素質。在建立體制改革過程中,采用有效的措施,將各項監督力量緊密的組織起來,必須履行現代行政監督的要求,建立完善有序的工作交流制度。真正的做到監督者受監督,促使行政執法監督者自覺行使監督責任。
三、結論
通過大量閱讀關于行政法、行政執法、法學等方面的文獻資料,以及對我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所存在的問題進了比較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我國行政執法監督還存在諸多問題,而執法監督現在也是我國比較薄弱的環節,必須進一步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建立一套與行政執法狀況相適應的監督制度,以保證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更好的發展。必須對各項監督問題做到及時的回應,不斷的完善,才能更好有助于我國行政執法監督合法性及合理性的開展。
參考文獻
[1]劉翰.依法行政論[M].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3.283-284.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價格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三條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對下級價格主管部門的行
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
第四條價格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接受司法監督,自
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價格行政執法監督的范圍:
(一)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執法主體和執法人員資格的合法性;
(三)執法程序的合法性;
(四)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五)履行法定職責情況;
(六)行政復議情況;
(七)其他需要監督的事項。
第六條價格主管部門是價格行政執法主體,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以非價格主管部門的名義對價格違法者實施處罰;
(二)違法委托價格行政執法或委托不適當;
(三)不具備價格行政執法資格,從事價格行政執法;
(四)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超越管轄權限執法;
(五)違反法定程序查處價格違法案件;
(六)妨礙價格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七條對有前條行為之一的,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可采取以下行政措施:
(一)責令限期改正;
(二)通報批評;
(三)糾正其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直至撤銷;
(四)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五)取消或者建議取消規范化價格監督檢查分局稱號;
(六)取消或者建議取消其當年規范化價格監督檢查分局參評資格;
(七)取消或者建議取消其價格主管部門當年的評優、評先資格。
第八條實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對錯案單位和責任人根據《**省價格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的規定追究責任。
第九條實行行政處罰備案制度。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向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逐級備案至省價格主管部門:
(一)沒收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
(二)罰款10萬元以上的;
(三)暫扣或者吊銷收費許可證的;
(四)責令停業整頓的。
第十條實行價格監督檢查案卷評查制度。依據《**省價格監督檢查案卷評查規定》的規定,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每兩年組織一次全省價格監督檢查案卷評查活動;市、縣(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案卷評查。
第十一條實行價格監督檢查統計報告制度。下級價格主管部門應依照《價格監督檢查統計報告制度》的規定,定期向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報告價格監督檢查情況,不得虛報、瞞報、漏報。
第十二條價格主管部門應設立執法監督電話,邀請辦事公正、熟悉法律法規和行政執法業務的人員作為價格行政執法監督員。
第十三條全省性價格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一般每兩年開展一次。
第十四條對價格行政執法和價格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成績顯著的,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其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承擔日常工作。
第二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實施行政許可委托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實施行政許可委托,應當遵循合法、公開、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決定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國家質檢總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全部或者部分委托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或者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實施。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決定規定由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全部或者部分委托所屬分支機構實施。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決定規定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全部或者部分委托下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實施。
第五條委托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實施行政許可委托。行政許可委托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行政許可委托的具體事項;
(二)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稱;
(三)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稱;
(四)委托行政機關與受委托行政機關的權利和義務;
(五)行政許可委托的時限。
行政許可委托內容應當通過公告向社會。
第六條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行政機關應當簽訂行政許可委托書。
第七條委托行政機關在行政許可委托的期限內需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委托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八條委托行政機關實施委托后,申請人仍向委托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的,委托行政機關應當告知其具體的受理機關。
第九條委托行政機關應當對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并對行政許可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受委托行政機關應當在委托的權限范圍內辦理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受委托行政機關應當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第十二條受委托行政機關超越委托的權限實施行政許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受委托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制定的行政許可文書格式辦理行政許可事項。
第十四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制定行政許可委托事項的工作制度,并負責行政許可委托事項的業務指導和培訓。
第十五條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許可委托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條為了明確執法責任,規范行政執法工作,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通知》、《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執政實施綱要>的通知》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安監局)職能特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市安監局各職能科室和下屬執法單位及其執法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有關依法行政的法律、法規和本制度。
第三條行政執法實行主要領導全面負責與執法人員具體負責相結合,執法保障與執法監督相結合,執法獎勵與過錯責任追究相結合。
第四條行政執法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方針,遵循“合法、公正、廉潔、高效”的原則,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文書規范。
第五條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履行情況作為市安監局各職能科室和下屬執法單位及其執法人員年終工作考核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執法培訓,取得行政執法資格證。
第七條市安監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是本局行政執法工作領導機構,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安監局辦公室,具體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實施。
第八條市安監局為行政執法工作提供經費、技術和設備保障。
第二章執法責任人及其職責
第九條市安監局局長是本局行政執法第一責任人,對局行政執法負全面責任,就市安監局承擔的行政執法工作向市人大、市政府負責,各副局長為本局行政執法的第二責任人,就分管的行政執法工作負執法責任。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長,負責協助局長組織、指導、協調全局的行政執法、法制建設工作。
第十條安監局各職能科室(大隊)負責人是本科室(大隊)行政執法主要責任人,就承擔的執法工作向分管副局長負責;各崗位的行政執法人員是行政執法的直接責任人,就承擔的執法工作向科室(大隊)負責人具體負責。
第十一條直接承辦具體行政行為的執法人員是該行政行為的具體責任人;共同承擔具體行政行為的執法人員是該行政行為的共同責任人;承擔具體行政行為審核任務的審核員是該行政行為的審核責任人;承擔具體行政行為批準任務的領導是該行政行為的批準責任人。
第十二條各執法責任人對各自崗位具體執行的法律法規工作及承辦的執法任務承擔相應的執法責任,屬于領導集體討論決定的,由領導集體負執法責任。
第三章行政執法職責
第十三條市安監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全市各鄉鎮安監中隊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安監局辦公室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宣傳貫徹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擬訂全市安全生產工作規劃。
(二)負責安全生產信息編輯和;綜合管理全市安全生產傷亡事故統計;協助組織重特大事故調查處理。
(三)承辦市人民政府與鄉鎮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及責任書的考核工作。
(四)負責組織、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和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
(五)綜合協調局機關的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黨務、行政、財務管理、檔案管理、與公務接待、后勤保障、重要會議組織等工作。組織、協調重要文件、重要會議報告的起草。
(六)負責全市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咨詢等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負責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
(七)承辦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相關的文書審核、法律審查、行政復議及應訴等工作。
(八)負責市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
(九)負責市安委辦的日常工作。
(十)完成市安委會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綜合安全監督管理科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和參與相關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承辦事故結案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除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礦山行業外的事故應急救援。
(二)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三)組織、指導除危險化學品、礦山企業外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中介機構工作。負責生產經營單位(危險化學品、礦山生產經營單位除外)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及相關工作。負責重大、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和技改項目的安全設計預評價、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四)負責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相關行業擬訂安全生產規程和標準。
(五)負責全市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定點初審及監督管理工作。
(六)監督相關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
(七)組織及配合有關科室開展各項專項監察、專項整治。
(八)指導、協調和監督交通、海事、教育、建筑、市政園林、質監、水利、電信、郵政、林業、旅游等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
(九)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礦山安全監察科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起草貫徹金屬與非金屬、建材等礦山和礦山采掘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意見;組織、指導相關行業擬訂安全生產規程和標準。
(二)組織、指導礦山企業安全設施的安全評價、審查和竣工驗收。
(三)監督檢查金屬與非金屬、建材等礦山和礦山采掘施工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三同時”情況、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
(四)參與調查和處理相關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
(五)組織、指導和協調礦山等相關企業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六)負責礦山和礦山采掘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和許可證發放的初審工作。
(七)監督檢查礦山、采掘施工企業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及礦長(廠長)、經理、安全員的安全資格和相關特種作業人員資格的培訓、考核與發證工作。
(八)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科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起草貫徹危險化學品及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及煙花爆竹行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意見;組織、指導相關行業擬訂安全生產規程和標準。
(二)綜合管理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發放的前期審查和管理監督。
(三)組織、指導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中介機構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及相關行業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的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管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設立及其改建和擴建的安全審查,并組織參與相關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審查和竣工驗收。
(四)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后的危險化學品、設備等的處置方案備案審查。
(五)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等危險性較大設備的專業生產企業的前期審查和定點。
(六)負責轄區內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工作。
(七)組織、指導和協調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及相關行業安全管理及事故的應急救援,參與相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八)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察大隊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安全生產方面群眾舉報、投訴案件的受理和查處工作;承辦上級部門交辦、轉辦安全生產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
(二)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安全生產條件、有關設備設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等情況。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中介機構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三)參與安全生產大檢查和事故隱患處理工作。
(四)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五)參與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相關部門的聯合執法。
(六)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
第十九條本執法責任制與崗位工作職責相結合,執法責任人應自覺以執法依據規范行政行為,履行執法職責。
第二十條各執法職能科室(大隊)依照本規定認真履行本科室(大隊)的執法責任,將各項執法責任分解落實到具體崗位及具體執法人員,明確其執法依據、執法職責、責任范圍、執法權限和執法程序。
具有行政許可審批的科室要制定各項審核、審批、監督檢查以及辦理手續(案件)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做到公開、公正、合法、廉潔,規范各項行政行為。
第二十一條各執法科室(大隊)的行政執法活動及其制定的具體業務措施不得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第二十二條各執法科室(大隊)必須履行職責,嚴格執法,依法行政,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正確有效;
(二)有充分的事實根據和確鑿的證據;
(三)具體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定的構成要件;
(四)執法程序必須合法;
(五)符合管轄和職權范圍;
(六)處理結論合法、適當。
第二十三條各執法科室(大隊)的行政執法一般以市安監局名義進行,市人大、市政府另有規定的,遵守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行政執法人員履行執法任務時,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在進行案件調查或現場執法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第二十五條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過程中,如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過程中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由業務科室提供證據,辦公室具體承辦應訴工作。
第五章規范性文件辦文制度
第二十七條本責任制所稱的規范性文件,是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并在一定時間內相對穩定的規定、規則、辦法、制度、實施細則和布告等。
第二十八條凡以市安監局名義頒布的規范性文件,必須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1)各執法職能科室(大隊)在局領導的指導下,具體負責起草;
(2)征求各有關科室(大隊)意見;
(3)報分管該項執法任務的局領導和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領導會審;
(4)由局長簽發。
第二十九條市安監局頒發的規范性文件必須向市政府辦公室和市政府法制辦備案。
第六章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第三十條行政執法監督是指法制機構對各執法職能科室(大隊)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規范性文件的情況進行監督,并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糾正的行政行為。
行政執法堅持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相結合,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普法監督與廉政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十一條市安監局的執法第一負責人對行政執法第二責任人實施監督;第二責任人對分管的主要執法責任人實施監督;主要執法責任人對直接責任人實施監督。同時,辦公室作為執法監督的相關部門,對各職能科室(大隊)的日常執法工作實施專項監督。
第三十二條為提高執法水平和堵塞執法漏洞,對執法職能科室(大隊)的執法人員實行定期輪崗制度,一般三至五年輪崗一次。
第三十三條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需要聽證的,由案審委組織聽證會并提出聽證報告。各執法職能科室(大隊)對須送審的案件,提出書面意見,報案審委員集體審理,由案審委做出處罰決定(案件審理按《安全生產行政違法行為案件審理工作暫行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建立案件立卷歸檔制度。案件處罰決定或復議決定執行完畢后,必須將案件材料立卷送檔案室歸檔,以備監督。案卷立卷歸檔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未經局長批準,不得借閱。
行政處罰卷宗按如下順序裝訂:
(一)卷宗封面;(二)卷宗材料目錄;(三)事故報告單;(四)立案審批表;(五)結案審批表;(六)延長辦案期限審批表(有延期的案件);(七)事故調查報告;(八)調查組成員名單;(九)行政處罰決定書;(十)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十一)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十二)整改指令書;(十三)復議決定書(經過復議的案件);(十四)聽證會通知書(經過聽證的案件);(十五)當事人的陳述、辯解意見;(十六)聽證會筆錄;(十七)聽證會報告;(十八)證據材料;(十九)證據登記保存清單;(二十)其他材料;(二十一)卷宗封底。
第三十五條各執法職能科室(大隊)每年應將負責貫徹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執行情況,向執法第一責任人、第二責任人報告。
第三十六條市安監局的執法工作接受市人大、市政府、上級行政機關和專門機關以及人民群眾和社會輿論的監督,并向市人大、市政府、溫州市安監局提交行政執法的年度工作報告。
第七章行政執法的考核制度
第三十七條受局黨組委托,辦公室按年度對各執法職能科室(大隊)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納入科室(大隊)崗位目標管理,并作為國家公務員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
第三十八條行政執法考核內容:
(一)本責任制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各項規定的落實與執行情況;
(二)行政處罰實施情況及結案率、準確率;
(三)行政收費情況;
(四)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維持率及行政賠償情況。
第三十九條建立行政執法獎勵制度。根據各執法職能科室(大隊)執法年度考核情況,在年終總結時,對在行政執法和落實執法責任制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執法職能科室(大隊)和執法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章行政執法錯案及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條錯案是指安監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作出的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并對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害的案件。
過錯是指安監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違法,做出錯誤行政行為,并造成行政相對人受到損害的后果。
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或預見到自己行為可能會產生某種違法損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后果產生的心理狀態。所謂過失系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某種違法損害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雖已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這種后果產生的心理狀態。
第四十一條錯案和過錯追究制度是指上級行政管理部門對做出錯案的單位或人員,以及本級安監部門對所屬發生執法行為的有關責任人員,追究其行政和經濟責任的制度。
第四十二條錯案和過錯責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則:
(一)注重證據,實事求是,有錯必究;
(二)責任追究與加強行政執法相結合;
(三)懲處和教育相結合。
第四十三條錯案的認定:
(一)經過行政訴訟,因主要證據不足,或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違反法定程序,或超越職權,或而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部分撤銷或判決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二)經過行政復議,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適用依據錯誤,或違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或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而被復議機關決定撤銷、變更或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限期內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三)上級安監部門通過調閱執法案卷,受理當事人申請等途徑,審查認定為錯案。
第四十四條過錯的認定:
(一)在受理開辦審批、核發證照,辦理認證、年審等業務中,因不按辦事程序規定執行而出現差錯的;
(二)在履行檢查和監督職責時,因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誤,超越或,采取行政措施適當,以及在采取或解除行政措施交接中出現差錯的;
(三)在實施行政處罰時,違反《行政處罰法》有關實體或程序性規定進行取證、越權處罰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的情況。
第四十五條錯案責任承擔:
(一)由于案件承辦人索賄、、枉法裁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損失的,或使違法者逃避行政處罰的,錯案責任由承辦人負責,單位主管領導負連帶責任。
(二)由于承辦人的領導索賄受賄、、利用職權命令、指使案件承辦人枉法裁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損失的,或使違法者逃避行政處罰的,錯案責任由主管領導負責,案件承辦人負連帶責任;但案件承辦人對領導的錯誤指令提出過異議或正確意見的,可減輕或免除連帶責任。
(三)案件承辦人辦案正確,而主管領導予以否決的案件,由主管領導承擔錯案責任。
(四)經集體和議研究、行政首長決定的案件,由單位或行政首長承擔錯案責任。
第四十六條過錯責任的承擔:
(一)執行審批、許可、發證等業務或履行檢查職責的承辦人員,在職責權限范圍內發生第四十四條規定的過錯的,由承辦人承擔過錯責任。
(二)在審批、許可、發證、采取或解除行政措施、做出行政處罰(包括做出處罰決定和執行行政處罰)等程序中發生過錯,由出錯環節的承辦人承擔過錯責任,主管領導負連帶責任。
第四十七條追究錯案和過錯責任的范圍:
(一)執法時沒有法定的依據;
(二)野蠻粗暴執法,造成不良后果;
(三)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四)違反法定的執法程序;
(五)越權行使執法職權;
(六),,工作失職,在審批中把關不嚴,造成不良后果;
(七)徇私枉法,故意放縱、包庇違法行為;
(八)為個人或本單位謀取私利,以權代法,以罰款代替其他處罰;
(九)其他應予以追究執法錯案和過錯責任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免予追究錯案和過錯責任的范圍:
(一)因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明確造成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出現偏差的;
(二)因法律、法規、規章修改造成依據出現錯誤的;
(三)因事實認定或定案后出現新的證據,使原認定的事實或案件的性質發生變化的;
(四)因行政相對人的過錯或由于不可預見性的因素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認定事實出現偏差的;
(五)執法違法行為的情節輕微的;
(六)對執法違法行為能自行糾正并采取補救措施,并未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七)其他不應追究執法錯案、過錯責任的情形。
錯案和過錯的追究責任種類包括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追究方式主要有:
(一)行政責任的追究方式:
1、責令檢討;
2、通報批評;
3、取消評先評優資格;
4、取消晉升資格;
5、暫停執法活動;
6、給予行政處分或黨紀處分;
7、離職培訓或調離執法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
(二)經濟責任的追究方式:
1、扣發崗位津貼獲獎金、工資;
2、賠償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
(三)刑事責任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
第五十條追究錯案或過錯責任,經局長或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長批準后,由局的法制紀檢部門立案調查,根據本規定予以認定,并提交市安監局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確認,在查清案情后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局黨組審批后依據相關的責任追究程序做出行政、經濟責任追究。
第五十一條因錯案或過錯給安監行政相對人造成經濟損失,導致本局為賠償義務機關并已做出行政賠償的,應由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執法人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第五十二條錯案或過錯責任人對錯案過錯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或者向同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申訴,其中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
復核和申訴期間,不停止對錯案或過錯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決定的執行。
第五十三條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七條規定,因市安監局規范性文件的不合法而引起錯案的,草擬人、審核人、會簽人、簽發人應分別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承辦人提出正確地糾正意見,上級責任人仍責成執行的,由上級責任人承擔責任。規范性文件引起的錯案認定,適從本制度第四十三條規定。
第九章執法責任的評議和考核
第五十四條執法責任的評議考核作為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負有執法責任的局機關工作人員在進行年度考核評議的同時,對履行執法責任的情況進行評議。由上一級執法責任人對具體執法責任人提出考評意見,作為對各崗位工作人員評優評先和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五十五條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內容依照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辦法的考核內容,在考核評議時,對執法責任人在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方面,結合其崗位執法依據進行評議和考核。具體包括:
(一)對崗位執法依據的學習、宣傳情況;
(二)對崗位執法依據、執法職責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行為,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適應經濟振興和各項社會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制定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行政管理的行政機關和組織均須遵守本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各級政府及所屬部門應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
第四條各級政府及所屬部門應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促進行政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第五條各級政府及所屬部門應加強對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領導。
第六條縣級以上政府法制、監察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實施本規定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機構和職能
第七條各級行政機關不得越權增設行政機構,不得越權設立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不得越權提高管理機構或單位的級別,不得超編配備行政人員,實現政府職責、機構和編制的法定化。
第八條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使職權,沒有法定依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
第九條行政機關不得隨意干涉民事行為。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能夠自主解決、市場競爭機制能夠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通過自律能夠解決的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行政機關不要通過行政管理方式解決。
第十條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實現權力和責任的統一。
第三章行政決策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應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十二條各級政府及所屬部門要帶頭講求誠信,作出的招商引資承諾、或行政許可決定及其他政策措施不得違背上位法的規定,不得隨意改變。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政府或辦公部門決定、命令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凡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關系的,必須經本級政府法制部門審核并提出意見后,再提請會議討論或簽發。
第十四條對各種類型企業應提供同樣的服務和保護,不得因所有制、規模、效益的不同而實行差別待遇。停止對企業實行重點保護、掛牌保護等違反公平競爭原則的做法。
第十五條對政府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大宗物品采購及國有資產轉讓等事項,應實行招投標制度。行政機關或執法人員不得越權干涉資源類許可、工程招投標、項目選址等活動。
第十六條依法處置各種違法行為和安全事故,不得因個別企業有違法行為或發生安全事故而對全行業實施停產、停業處理。
第四章行政許可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政府必須創造條件,落實行政許可法關于統一、聯合或集中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規定。
第十八條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辦理或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第十九條推進電子政務進程,努力創造條件,使申請人能夠通過電子政務服務平臺查閱政務信息,辦理申請行政許可事項。
第二十條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向申請人提出購買商品或向其提供有償服務和接受指定服務的要求,不得非法收取抵押金、保證金或其他與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費用。行政機關應免費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
第二十一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申請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在法定的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二十五條除法律、法規規定或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以外,停止對許可證件的年檢。
第五章行政收費
第二十六條市、州政府及其以下行政機關制發的文件不得設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第二十七條嚴格控制本省自行設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必須設定的,應由省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審批,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需報省政府批準。
第二十八條設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應由省財政、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召開座談會、論證會、或通過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廣泛聽取繳費人和其他相關部門或單位意見。
第二十九條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有幅度的,原則上按下限收取。具體標準應由收費單位統一確定,收費人員不應有自由裁量權。嚴禁分解收費項目,改變收費范圍、對象、期間、頻次。對應該分期、按次收取的費用不得一次性全部征收。
第三十條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單位和直接從事收費的人員必須分別取得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收費員證》或《行政執法證》。對不出示個人證件的收費行為當事人可以拒付。
第三十一條擅自收費或不按法定項目、范圍、標準收費或強行提供服務而收費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
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對職責范圍內的事務,沒有法律、法規或規章作依據,不得委托下屬單位或其他中介機構以提供有償服務或接受指定服務的方式辦理。
第三十四條實行收費告知制度。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在收費時,應向當事人出示收費所依據的文件,并出具收費告知書(也可在收費票據上載明),向當事人告知收費的依據、范圍、標準、對象及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收費告知書樣式由省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規范并在報紙上公布。
第三十五條壟斷行業經營服務性收費標準要在公開舉行價格聽證會后由政府定價。
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一律不得收取經營服務性費用。審計、會計、評估、律師、招標、建設監理等中介機構必須與行政機關脫鉤。
第三十七條禁止行政機關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沒有法定依據而強制要求行政管理相對人提供人力、物力或財力。
第三十八條禁止行政機關隨意舉辦要求企業參加并收取費用的各種培訓班。有法定依據必須舉辦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必須經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強制購置、更換需要行政管理相對人承擔費用的設備、設施時,應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條各行政執法單位要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實施行政許可、處罰及收費所得款項應全額上繳財政。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執法單位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各執法單位的經費支出應列入財政預算,不得以收費、罰款作為經費來源。
第四十一條不得強制要求行政管理相對人訂購報刊、書籍、雜志、音像制品;不得強制要求參加各種協會、學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不得強制要求參加廣告宣傳、評獎和沒有法律依據的商業保險。
第四十二條各種協會、學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的會費應按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執行,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六章行政處罰
第四十三條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把預防和糾正違法行為,維護良好的社會管理秩序作為追求的目標。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可能實施或正在實施行政違法行為的,應及時提醒或予以制止,不得為追求罰款數額或實現其他目的,放任或誤導行政管理相對人行政違法。為追求罰款數額,放任或誤導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承擔違法或失職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執法部門不得給所屬機構、下屬單位或執法人員下達罰款指標,不得把罰款同個人收益相聯系。
第四十五條省政府所屬部門應結合執法實際,細化行政處罰的裁量標準,促進行政處罰的公平和公正。
第四十六條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必須依法取得執法資格。未取得執法資格的,不得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否則,當事人有權拒絕。
第四十七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對于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必須按照規定組織聽證。違反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四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行政機關應當正式下達處罰決定書,并向當事人告知救濟權利。
第七章行政強制
第四十九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依法進行。行政機關沒有法定依據,不得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物品,凍結、強行劃撥銀行存款等行政強制措施。
第五十條行政機關查封、扣押物品時應向財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出具法律文書。法律文書必須載明:實施強制執行措施的法定依據;查封、扣押物品的清單,處理辦法,當事人的救濟權利,實施機關、經辦人及聯系方式。
第五十一條需要由行政機關保管查封、扣押物品的,行政機關應對物品的安全負責。因管理不善,造成查封、扣押物品損壞丟失,給所有人造成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給予行政賠償。
第八章執法檢查
第五十二條執法部門自行組織執法檢查,應編制檢查計劃。執法部門年度檢查計劃,應先經法制部門審查,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執行。對沒有列入計劃的執法檢查,行政管理相對人有權拒絕。
第五十三條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財產安全的事項可以進行隨機檢查以外,其他檢查都應納入計劃。執法人員進行隨機檢查,應由執法人員所在單位的領導批準。
第五十四條對同一事項可由幾個部門進行檢查的,原則上應確定一個部門或由幾個部門聯合進行檢查。企業就同一事項在3個月內已接受執法部門檢查的,可以不再接受其他相同部門不同層級的重復檢查。
第五十五條執法部門進行檢查不得增加企業的負擔,不得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強制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陪同,不得由企業安排就餐,不得接受企業的其他服務或饋贈。
第九章政務公開
第五十六條大力推行政務公開。行政機關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要把本機關制發的涉及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文件,通過報刊、網絡、閱覽室或公示板等形式向社會公開,允許復制,并認真解答公眾的詢問。
第五十七條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在辦公場所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第五十八條行政許可申請人有權查閱與其申請行政許可有關的資料,行政機關不得拒絕。行政許可實施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五十九條省財政廳會同省發改委于每年初編制并公布吉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
第十章法律救濟
第六十條行政復議機關應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受理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復議申請,并依法作出復議決定。
第六十一條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的侵害,無法確定行政復議機關時,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縣級政府提出申請,由縣級政府負責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并告知申請人。負責轉送的政府不得推拖。
第六十二條被申請人必須履行行政復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應由有關機關責令其限期履行。
第六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行政管理相對人人身權、財產權的,行政機關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行政機關因法律、法規、規章及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改變行政機關的規定、命令,或變更、撤銷行政許可,給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損失的,應由行政機關給予補償。
第六十五條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受理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并在規定的期限內結案。不得因身份、住所等因素對當事人進行袒護或歧視。
第六十六條在城市房屋拆遷活動中,應將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和經營性活動分開。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職能的部門或單位不得接受拆遷人的委托實施拆遷,不得從中謀取利益。
第六十七條對影響重大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仲裁案件,政府或部門領導應直接參與辦理。
第十一章組織領導
第六十八條各級政府及所屬部門的行政首長是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加強對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領導。
第六十九條各級政府及所屬部門應定期對依法行政工作進行專題研究,每年召開一次依法行政工作會議進行安排部署。
第七十條上級行政機關應對下級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工作進行檢查監督。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政府對所屬部門每年進行一次依法行政情況的考評,考評結果應向社會公布,并向有干部管理職權的相關部門通報。
第七十一條下級政府向上級政府,政府所屬部門向本級政府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每年底報告一次依法行政工作情況。
第七十二條推進依法行政應主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政府每年應向同級人大或人大常委會就依法行政工作情況作一次報告。
第七十三條各級政府每兩年開一次總結表彰大會,對在推進依法行政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二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法制部門在行政執法檢查、或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或受理群眾舉報中發現的行政機關或工作人員違紀、違法行為,應當責令改正;對應由監察機關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及時提出處理建議,有關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通報法制部門。
第七十五條認真辦理群眾的投訴舉報。一切社會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向監察、法制及其他相關部門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政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必須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查處。對重大的行政違法案件,查處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七十六條行政機關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違反本規定,由有關機關給予通報批評,對主管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行政機關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由有關機關給予通報批評、吊銷執法證件、調離執法崗位、或其他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規定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因行使行政管理職能,依法向社會發規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文件,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對文件行為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部分術語定義如下:
(一)政府所屬部門:包括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依法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
(二)規范性文件:指政府及其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在其法定權限內制定,規范行政管理事務,公開并反復適用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
第四條政府及其部門公開文件應當采取規定的形式,讓與該文件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知悉。
第五條公開文件的載體按以下順序確定:
(一)本級政府公報;
(二)本行政區域內普遍發行的報紙;
(三)本級政府或本部門網站;
(四)公告欄和能夠讓行政管理相對人及時知悉的其他載體。
第六條政府公報應當及時刊登本級政府規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文件。
本行政區域內普遍發行的報紙,應當按照機關的要求,及時刊登需要公開的規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文件。
第七條公開的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格式文本由政府法制部門提供,公開的其他文件的格式文本由文件制定機關提供。
通過本規定第五條第(一)、(二)項載體公開文件,還應當提交或者刊登的公函。
第八條本規定第五條第(一)、(二)項規定的載體的文件文本為標準文本。
僅以本規定第五條第(三)、(四)項規定的方式文件的,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制作適量格式文件作為標準文本。
政府法制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輯規范性文件匯編,將規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文件收錄其中。
2、對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特別是涉及群眾切利益的宅基地審批、林木采伐、計劃生育指標審批、婚姻登記、救濟款物發放、國家政策性補貼發放等行政執法、財務收支等事項及時全面公開。
3、要公開相關政策、辦理條件、辦事程序、辦理時限、辦事結果、收費標準、承辦人員、違諾責任。
4、實行群眾“點題公開”,對群眾想知道的事情隨時公開。
5、實行陽光政務全程公開,在事前、事中、事后隨時公開辦事的構想、進展和結果。
辦事制度
1、群眾來鎮政府或政務綜合服務大廳辦事,由于政策、上級審批及有關工作人員不在崗位等原因,不能當天將事情辦結的,事情由負責接待的工作人員代辦。
2、代辦人員應當在最短的時間內將事情辦結。
3、在事情辦結后,代辦人員采用上門送達的方式,將有關手續、證卡、表格等送到群眾手中,不讓群眾走回頭路。
4、及時登記填寫代辦記錄,并由分管領導簽字備案。
群眾預約領導制度
1、在堅持領導接待日制度的基礎上,對于確由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協調、解決,而群眾所要找的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因公外出不在辦公地點,由負責接待的工作人員填寫《群眾預約領導辦公卡》,然后在群眾所找的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回來后,上門到群眾家中了解情況,予以及時解決。
2、在事情辦結后,及時填表登記。
佩證上崗制度
1、無論是黨群工作者、公務員還是事業站辦所工作人員,在上崗時都應當衣著得體,舉止大方,語言文明,樹立機關工作人員良好形象。
2、上崗時統一佩帶附有工作人員照片、姓名、職務、編號、聯系電話等信息的胸卡,方便群眾辦事,接受群眾監督。
旁聽制度
1、書記、鎮長接待實行旁聽制度。
2、召集人為黨委常務副書記。
3、旁聽人員為有關站辦所負責人、旗鎮兩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退休老干部代表、群眾代表。
4、及時征求和聽取旁聽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完善接待機制,辦公辦事公正公平。
群眾聽證質詢制度
1、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焦點問題,或與群眾關聯比較大的重要決策和事項,經黨委會決定,可隨時召開群眾聽證質詢會。
2、參加人員由有關人員及離退休老干部、政協人大委員等組成。
3、聽證質詢會同與會人員進行直接的、平等的對話和交流,問計于民,取信于民。
4、聽證質詢會能夠當場解釋和答復的問題當場予以答復,不能做出結論的,要說明原因和確定責任人,限定辦理時限。
5、事情有結論或辦理完畢,及時將結果公開并向有關人員反饋情況。
延時辦理制度
1、服務窗口單位適當安排工作人員輪休,實行雙休日辦公,五個工作日七天服務,確保雙休日群眾事情有人辦理。
2、按照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要求,在八小時之外延時服務。
3、延時服務與正常服務要有同樣的態度,同樣的效率,同樣的效果。
4、工作人員不得在延時服務期間接受群眾的宴請。
社會監督考評制度
1、鎮黨委把轉變工作職能、轉變干部作風、轉變工作方法,建設服務型政府納入對單位、干部考評范疇。
2、此項內容的考評,注重民主監督和群眾公認,采取群眾評、領導評、互相評等方式,全方位考查評價各單位、各工作人員的現實表現。
3、針對群眾反映出的問題,相關單位和個人要制定方案限期整改。
4、對群眾滿意率低的干部,要給予警示和戒免,當年不得評優、晉職、列為后備干部。
5、對群眾不認可的干部,進行停職侯崗處理。
服務“四限”制度
1、限時:簡化手續、限定時間、工作不推諉。服務事項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
2、限地:深入基層、限定地點、工作不繞彎。鎮設服務大廳村設便民服務室,村婦聯主任和記帳員為便民工作聯絡員。能到戶辦的事不到村,能到村辦的事不到鎮,能到戶辦的事不上推,需要到旗辦的事鎮統一代辦。
3、限事:明確權限、限定事項、工作不越權。切實轉變職能,真正變管理為服務。
4、限費:政務公開、限定標準,工作不濫收費。
信息收集與制度
1、為滿足群眾對各類致富信息的需求,切實轉變政府職能特制定本制度。
2、通過電腦上網、電視、廣播、報刊等多種渠道收集信息,做到全面、系統、快速、準確、真實。
3、對獲取的信息要分門別類進行系統整理,根據時效性和種類的不同,加工制成信息產品。
4、通過電視節目的信息,信息會、板報、櫥窗、宣傳單等形式進行信息,每年月一次。
5、信息要有計劃、有針對性,要結合當地經濟實際,要有詳實的材料,建好信息的檔案。
服務承諾制度
1、鎮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全體鎮干部、鎮直單位負責人,村干部必須認真對待接待辦理群眾來信、來訪、咨詢、請求等服務事項。
2、領導班子成員受理的服務事項,屬職責范圍內的,立即答復與處理,屬需部門處理的,立即指示給相關承辦人,根據事情的輕、重、緩、急程度,限定服務辦結日期,交承辦人處理。
3、鎮村干部受理的服務事項,必須立即著手解決處理。屬政策和技術咨詢方面的,自己能予以答復解決的,立即予以解決;答復解決有難度的,立即協調相關部門予以解決;屬矛盾糾紛類的,按“三級調處”程序辦理。
4、服務事項原則上必須在受理后10日內解決,領導指示的,按指示限定時間解決,除極特殊情況外,最長解決時限不得越過30天。
5、領導干部年內服務事項每人不少于10件,鎮干部每人不少于5件。服務指標完成情況,記入干部年度考核,予以獎懲兌現。
學習培訓制度
1、“滿意服務政府創建”活動要以學習培訓為教育的主要形式,堅持理論與實際相結合,集中培訓與個人自學相結合;
2、在活動中,鎮組織集中學習培訓每月不少于2天,村集中學習每月不少于2天,干部、黨員每人每月自學達到20課時以上;
3、在學習內容上,除鎮領導小組規定的學習篇目外,各支部、每位干部、黨員要結合各自實際選學相應的自學文章;
4、集中培訓參訓率鎮干部要達到100%,農村黨員要達到85%以上,鎮、村干部掌握實用技術6項以上;
5、要堅持記好學習筆記,鎮村干部要達到5000字以上,農村黨員初中文化以上文化程度的要達到2000字以上。
信息反饋制度
1、滿意服務政府創建活動要注重并認真做好活動情況反饋,加強上下溝通聯絡,確保活動有條不紊地實施。
2、在創建活動中,鎮領導、鎮干部、調處組、鎮直負責人、干部及時將服務情況向鎮滿意服務政府創建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
3、在創建活動中,由服務隊隊長將運行情況按階段、分步驟地及時向活動辦公室反饋。
4、值班人員要在值班中或次日交班前將接待受理群眾來信、來訪、熱線電話情況向活動辦公室反饋。
5、反饋情況務必做到及時、準確。
6、各村要每階段向鎮活動辦公室及時上報至少三份具有指導意義的活動信息。
服務監督制度
1、滿意服務政府創建活動的服務監督小組,負責服務活動的監督。
2、監督小組要對創建活動中的各個環節進行全程監督。
3、監督中要注意發現問題,及時與創建活動領導小組溝通、解決。
4、對發現的服務不到位、服務質量低、服務程序不規范等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解決。
5、由于監督不力,出現嚴重失誤或重大問題,在追究當事人責任的同時追究監督人員責任。
檔案管理制度
1、確定專人負責滿意服務政府創建活動的檔案收集、管理工作。
2、滿意服務政府創建活動要建立專門檔案,專項管理。
3、滿意服務政府創建活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表格、臺帳卡頁等,均作為活動的檔案立卷內容,及時收集、整理、立卷。
4、歸檔立卷要嚴格分類、編目、裝訂,按檔案規范管理程序建檔。
5、嚴格履行檔案借閱手續,防止檔案材料遺失。出現問題追究管理人員責任。
首問負責制度
1、為了進一步轉變機關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首問責任制度。
2、接待群眾來訪或辦事的第一個工作人員是首問責任人,首問責任人承擔答復、指引、幫助、協調的義務。
3、首問責任人根據辦理事項的性質,負責找職能部門給予辦理。
4、對應由幾個部門處理的事項,依照程序通知有關部門協商處理解決。
5、對于來訪的癡、呆、傻人員和精神病人,首問責任人應將其護送出院或通知監護人領回。
6、接待來訪或辦事的群眾要態度和藹,語言文明。接待的事項移交后,首問責任人有權查詢工作結果,有權向領導反映情況。杜絕辦事人冷、橫、硬的工作態度,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7、一時難以受理部門的事項,首問責任人可以將其送到分管領導處。
8、應由各個部門或工作人員處理的事項,可由最先受理的部門主持,依照程序通知有關部門或人員協商處理。
限時服務制度
1、限時服務是指責任人在規定的服務和辦理時限內完成所要服務的工作內容。
2、法律、法規、規章或部門規范性文件對時限有明確規定的依照規定執行,無規定的參照下列時限完成工作。
3、請求解答咨詢的應解答,需要請求上級或查閱資料的應于半月內答復,經分管領導同意可處長到一個月。
4、提供服務的應于1-3日內完成。
5、辦理審批事項的應于一周內完成。起始時間自受理之日起計算。
6、具有服務職能的部門均應執行限時服務制度,各部門應根據有關規定,公示相應的工作時限,并接受監督。
7、部門受理服務和工作事項承辦人,填制承辦表,規定時限,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進行督查。
領導接待制度
1、值班領導在接待日負責群眾來信、來訪、來電。
2、熱情接待來信、來訪者,同時做好登記。
3、對案件及時交由相關部門處理,并督查落實。
4、做到不推、不拖、不積壓,件件有著落、事事有結果。
一、行政執法的現狀
行政執法機關是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發展,依法行使行政執法權的國家機關,在國家的正常運行中,起著重要的作用。但是行政執法中確實也存在著不容忽視的問題。表現在行政執法行為隨意性太強,執法人員即是法律,行政處罰不受監督,執法人員執法行為不受制約,執法中主觀武斷,徇私枉法,執法不嚴,瀆職失職,,甚至執法犯法。從全國案例看,確實存在不可忽視,甚至嚴重的問題。例如廣東毒米案、江西食用油案、山西、廣西的礦難、安徽劣質奶粉案等等,無不反映出行政執法的混亂狀態和負有執法職責的部門行政執法嚴重失職和軟弱混亂的問題。
造成行政執法機關執法行為出現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不力,也是主要原因之一。行政執法行為,是否合理、合法、適當,行政執法行為受不受監督,如何進行監督,由哪個部門進行監督,怎樣限制、規范行政執法行為、防止行政執法權的濫用,防止對當事人的侵權等等,對這些問題的探討,由來已久,但真正落到實處,還需要相當長的時間,因為依法治國的目標并非短期能夠實現。在行政執法行為中,除當事人依法提出復議申請引起行政復議程序,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主張,引起行政訴訟程序外,其他行政執法行為,基本處于無外部監督的狀態,對這些執法行為的監督,主要通過內部規章制度的制約,然而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這些內部制約機制發揮了多大作用,已足以說明問題。"權力失去監督,就會產生腐敗",永遠是一條真理。
二、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監督的現狀及監督不力的原因
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實施法律監督的狀況總的來說還不能令人滿意,涉及人民群眾利益的偽劣產品問題、食品安全問題、醫藥衛生安全問題、建筑安全問題、環境衛生安全問題、工商、稅費、稅流失問題等等,一個也沒解決好,監督乏力。
正因如此,近幾年來,檢察機關自覺加強了對這些領域的法律監督力度,通過開展立案監督專項行動制止"以罰代刑"的問題,通過加大查辦職務犯罪懲治行政執法機關中的腐敗犯罪分子,對犯罪起到警示、震攝作用,通過扎這實開展職務犯罪預防,防患于未然,對行政執法行為的正確、公正、嚴格、規范行施起到了促進作用,可以說上述工作均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監督的任務仍任重而道遠。從當前檢察機關的監督手段看,主要有以下兩種:一是對涉嫌構成犯罪而行政執法機關處以行政處罰的案件進行立案監督。近幾年來,高檢院相繼推出對經濟領域犯罪案件實施立案監督的專項行動,意在加強對行政執法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的監督力度,發揮打擊犯罪,遏制犯罪,維護經濟正常健康發展的目的。專項行動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總體發展仍需加強,機制建設尚不配套,受主觀因素的影響大,工作制度不到位。二是通過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來達到監督的目的,但從統計情況看,自偵案件中查辦行政執法人員貪污賄賂犯罪案件比例比較低,而因庇護行政違法案件當事人而受到查處的公職人員職務犯罪案件則更少。
分析原因主要有:一、案件線索少。據某縣統計,幾年來因涉嫌偽劣商品等犯罪而被行政處罰的案件,向檢察機關進行控告、舉報的一件也沒有。面對線索的匱乏,檢察機關只能依靠自已發現線索,而其他工作的繁忙(該項工作主要有偵查監督部門負責),又難以拿出人力、精力去深查線索。舉報線索少的原因是不言而喻,被處罰的當事人本來可能涉嫌犯罪,而被行政執法機關處以較輕的處罰(相對刑罰而言),當然會息事寧人;而行政執法機關對此已作罰款(主要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處罰,也必將受到經濟利益驅使(嚴格不應出現這種情況,但現實必竟存在)而得罰便罰,不會再去追究當事人其他責任了,這也正是以罰代刑現象存在的本質所在。當然,群眾意識淡薄也是原因之一,但群眾對案件的了解不會很深,并且當今社會下,"事不關已"而主動"管事"的人又有多少呢!二、立法上的漏洞。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享有對國家法律正確實施進行監督的權力和職責。但相比較而言,檢察機關的監督主要體現在刑事法律的監督上,也就是說刑事法律監督是比較成熟的,而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則相對弱化,主要原因筆者認為:在于立法上的漏洞和不完整。從法律的比較可以非常清楚的看出來,在刑事法律監督中,刑事訴訟法非常明確地規定了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職權,例如批捕權、公訴權、自偵案件立案、偵查權、檢察權、立案監督權、偵查活動監督權、對法庭審理的監督權、抗訴權、對監管機構監督權等等,非常具體,非常明確,這是檢察人員履行職責的依據,是以國家強制力作后盾的,是憲法規定的檢察權的具體體現,因而在履行監督職責中工作有力度,監督機制也成熟;而對行政執法的監督,除自偵部門依法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行政執法工作人員進行立案、偵查的權力外,法律的規定則幾乎是個空白。例如開展的立案監督專項行動中,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的案件線索能否進行檢查,查到什么程度,行政執法機關有沒有義務配合、在不配合時又怎么辦,檢察機關如何建議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等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也沒有嚴格的程序。從現實執法情況看,只是檢察機關通過加強與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聯系,達成共識,簽訂會議紀要等形式來開展監督工作,筆者認為,這種"協調"形式的監督是達不到法律規定的效果的,工作也是難以開展到位的。并且以文件建立起來的監督在貫徹中同法律規定的監督權是無法并論的。三、監督手段弱。從當前情況看,對經濟領域犯罪打擊不力的主要原因在于有的行政執法機關"以罰代刑"現象的存在和案件線索無法被司法機關發現并追究。而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的監督又缺乏有力的手段,《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檢察機關對涉嫌犯罪的案件,在行政執法機關不移送時,也僅能提出"檢察建議",從手段上分析,比較弱,并且提建議的前提,必須是涉嫌犯罪的案件線索。但從現實情況分析,經濟領域犯罪案件法律規定的構罪標準一般數額較高,而行政執法機關一次查獲和發現的當事人的物品(犯罪對象)則很難達到犯罪的數額和標準。對此情況,檢察機關怎么辦,也無從下手。因為檢察機關也無法再進行初查,從人力、物力上也難以保障,并且行政執法機關是否支持也可見一斑。
三、建議和對策
行政執法機關存在隨意執法的現象比較嚴重,極大地損害了國家行政機關的形象,破壞了人們的法制觀念,損害了經濟的健康發展。落實檢察監督權,防止打擊不力,關鍵在于依法履行檢察監督職責,建立合理機制,完善法律規定,補足漏洞和空白,深挖犯罪線索,加大打擊力度,實現公平正義的要求。
第一,完善法律規定。這是解決對行政執法機關監督不力問題的根本方法,要通過制訂、完善、落實檢察監督權的具體法律規定,使檢察機關監督權更具體、更具操作性,使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任務與能夠實施的監督手段相統一。檢察機關依法對行政執法機關進行法律監督工作,不再僅僅依靠雙方的建立聯系制度和協商來完成,而是監督有依據,建議有根據,工作有力度。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本系統執法監督部門對系統內的行政執法工作實施監督和指導。
第三條本機關經濟法規科為行政執法監督部門,負責對全系統實施行政執法監督。
第四條行政執法監督必須遵循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
第五條行政執法監督部門對本機關行政首長負責,應當忠實履行職責,如實反映行政執法中的問題,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第六條行政執法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本系統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與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是否一致;
(二)經濟貿易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三)本系統制定的涉及管理相對人的規定、措施的執行情況;
(四)實施行政處罰的情況:
1、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
2、行政處罰程序是否合法;
3、違法事實是否清楚;
4、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5、適用法律是否準確;
6、處罰是否適當;
7、手續是否完備;
8、材料是否齊全;
(五)行政處罰案件執行情況;
(六)監督管理情況;
(七)辦理各類證照、監督管理規費和案件罰沒款管理情況;
(八)罰沒財物的保管和處理情況;
(九)執行經濟貿易管理法律、法規不作為的情況;
(十)國家賠償案件受理與執行情況;
(十一)行政執法爭議的處理情況;
(十二)其他由局領導授權監督檢查的項目。
第七條行政執法監督的主要形式:
(一)制定并組織實施執法監督工作計劃和制度;
(二)實行執法工作報告制度,被監督部門應及時提供有關情況;
(三)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核審;
(四)綜合執法檢查、重點檢查和專項檢查相結合;
(五)調閱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文書;
(六)對執法人員進行抽查考核;
(七)受理有關執法行為的來信來訪。
第八條執法監督部門在執法監督中代表本級機關履行下列職責權限:
(一)對本系統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全面監督檢查;
(二)對由本機關制發、會簽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核;
(三)負責清理本級機關制定和市人民政府授權清理的有關經濟貿易管理工作的規范性文件;
(四)調查了解經濟貿易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在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向上級機關反饋,并提出處理意見;
(五)擬定本級經濟貿易管理機關執法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
(六)糾正行政執法中的不當行為和違法行為;
(七)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核審;
(八)調行政復議案件處理;
(九)受理國家賠償案件;
(十)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經濟貿易管理機關在行政執法中不當執法行為的舉報和申訴;
(十一)領導交辦的其他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九條執法監督部門在執法監督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與執法監督檢查有關的案卷、文件、資料,了解有關情況;
(二)對需要查實的違法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執法機構進行查詢,被查詢的單位應按要求作出答復;
(三)責令行政執法機構或執法人員糾正執法中的不當行為、違法行為和不作為行為;
(四)要求本級機關所屬執法機構報告行政執法情況。
第十條進行執法監督檢查,可以事先通知被檢單位和有關人員,也可以不通知被檢單位和有關人員。涉及全局性的執法監督活動應在本級機關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進行。
第十一條執法監督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有下列情況的,應向執法機構發出《行政執法整改意見書》:
(一)行政處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準、處罰不當、程序違法或越權處罰的;
(二)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不當的;
(三)未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
(四)證照登記管理中違法行政或不作為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第十二條行政執法機構接到《行政執法整改意見書》后,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反饋執法監督部門。對《行政執法整改意見書》有異議的,可向行政執法監督部門申請復查,復查決定應在接到復查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后作出的決定應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