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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衛生監督與行政法
“行政”一詞就其原意來說有兩層含義,一指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即國家行政機關,二指國家行政機關依其職權所從事的管理活動。行政法是規定國家行政機關組織、職責權限、活動原則、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它調整國家各級行政機關及其職能部門在行使行政管理職能中,同其他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的社會關系。衛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既有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之間、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與同級人民政府之間、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與其衛生行政相對人之間的縱向行政管理關系,又有各種醫療機構、各種提供衛生服務的企事業單位與服務對象之間的橫向衛生服務關系。就縱向的衛生行政管理關系而言,衛生法與行政法是從屬和補充關系。
衛生監督工作是衛生法的執行工作,即衛生行政執法工作。從衛生法與行政法的從屬和補充關系來說,它是以行政法為基礎,以衛生法律法規為依據的具體行政執法工作。具體來說,衛生監督是指具有法定監督權的國家機關、杜會組織和衛生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衛生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行為。
二、衛生監督主體及其特征
1、主體的特定性
衛生監督執法的主體主要是各級衛生行政機關。只有衛生行政機關才是真正意義上的衛生行政執法主體。只是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法規才將衛生執法權授予某一組織。這種組織稱為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一般應視同于行政主體。衛生行政機關要把執法權委托給其他組織行使,必須有法律、法規或規章明確規定,并承擔法律貴任。
2、職權的法定性
衛生監督執法主體所執行的法律規范,只能是法律規定應當由衛生行政執法主體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執法主體只能在法定職權內履行衛生行政管理責任,不得越權執法。
3、行為的主動性
衛生監督執法是一種直接影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的主動行為,不以相對人的意愿為轉移。一般講,法律規范頒布后它僅是一種抽象規范。有關公民、組織不自覺遵守,又沒有行政主體去執行,就不會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產生權利和義務的實際影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會自動的發生、變更和終止。行政執法行為,則成為法的定與實施之間的橋梁和紐帶。
4、國家強制性
衛生監督是國家衛生管理行政權運轉的一種特殊方式,是由衛生行政主體單方面決定的國家管理活動,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具有國家強制性。
行使衛生監督職權的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并根據衛生法律、法規規定,具有某一方面衛生行政管理和執行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職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取得衛生監督主體資格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第一,依據組織法或組織規則設立,并且具有外部生管理職能,能代表國家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生行政上的法律關系。
第二,必須得到衛生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代表國家行使某一類別衛生行政執法職權。無論什么機關、組織和個人沒有得到法律、法規的特別授權就沒有衛生行政執法職權。
第三,法律、法規的授權必須與其外部管理職能、權限、范圍一致。包括權限上的一致性及管理范圍和對象上的一致性。如縣級衛生行政機關就不能被授予省級衛生行政機關的相應權限;其他管理職能的機關也不能被授予衛生行政執法職權。
第四,獲得衛生行政執法主體資格,還應當具備履行某一項衛生管理職能應有的技術能力。根據《行政處罰法》及有關部門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監督主體包括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和受委托組織三種。
【關鍵詞】審計獨立性;審計市場;政府監管;審計質量
在現代經濟市場中,獨立審計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近些年來,我國大量的上市公司頻繁發生審計失敗案例,如“瓊民源”、“紅光實業”、“鄭百文”、“南方保健”等,嚴重地威脅到了審計師的獨立性,以致整個獨立審計行業的誠信問題受到普遍的關注和質疑。因此,提高和加強審計獨立性對我國市場經濟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提高審計獨立性的重要性
獨立審計的本質是對上市公司提供的審計報告進行審核、監督和簽證;而作為審計的實施者――審計師在其職業過程中要對其審計意見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在我國,隨著審計市場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社會公眾及政府部門對會計信息的需求越來越強烈,對其質量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如果信息的提供者出具了虛假的信息,作為鑒證業務的審計師會面臨兩種選擇:一種是恪守其應有的獨立性準則,保證信息的質量;另一種是在各種利益的誘惑下違反獨立性準則,產生低質量的信息報告,使審計市場的效率低下。所以,審計師的獨立性對市場經濟的正常運作與發展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從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來看,審計師的獨立性是市場發展的奠基石,也是確保我國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等相關信息質量的制度要求。而現代企業一個明顯的特征就是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這種權利的分離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同時,也導致了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問題――問題的產生,并由此導致了“內部人控制”現象。這種現象嚴重的破壞了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健康發展,如何解決此類現象呢?其重要的途徑之一就是保證審計師的獨立審計。在審計師審計的實踐過程中,由于各種經濟利益的驅動,審計師要獨善其身保持這種獨立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影響。而影響審計獨立性的因素有很多,主要劃分為外部因素和內部因素兩大類。外部因素主要有生存壓力、政治經濟因素、審計收費、審計供需模式等;內部因素主要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形式、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非審計業務、審計任期的長短等。正是這些影響因素阻礙著我國審計市場的正常運轉,嚴重威脅著審計獨立性,所以市場經濟對強化審計獨立性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二、政府監管在提高審計獨立性的作用
審計師要保持其獨立性,出具高質量的審計報告,需要政府與市場采取相應的對策,減少甚至消除各種因素對審計獨立性的影響。本文在此主要探討政府監管對審計獨立性的作用。
同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審計市場目前的發展不是很完善。在市場經濟中,審計師為了獲取一定的社會資源和經濟利益,提高自身的競爭力與市場占有率,出具有利于客戶的審計報告,這樣就導致了審計行業以犧牲審計獨立性為代價的“惡性競爭”。我國的審計市場對審計服務產品長期供大于求,審計師面對這種情況只能選擇降低審計收費標準,維持正常經營,而出具的審計報告質量也會隨之降低。簡單的說,市場機制這只“看不見的手”主要通過“價格機制”和“競爭機制”來發揮作用,但在這樣一個大環境下其效果并不明顯。這時政府就以“看得見的手”來發揮作用,彌補市場失靈,保證整個市場正常有效地運行,即通過非市場機制的手段來解決有關市場的失靈問題。因此,在監督和管理審計行業和審計師時,政府主要解決審計行業自身和市場機制所不能解決的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政府監管的著眼點在于保證審計市場的有效運行。從法律、法規的角度界定審計的目標,賦予獨立審計應有的社會職能,制定審計行業的行為準則,建立獨立審計預警機制,實施必要的監督和處罰機制來保證審計的獨立性,這都是政府監管在保證審計市場有效運行中的體現。此外,政府還應持續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規,加大審計師的執業風險,提高其違法成本,并且減小審計師與客戶之間的利益羈絆,從而保證審計的獨立性,提高審計信息質量。
第二,政府適度的監管審計市場。不當的政府監管會造成審計市場的惡性運行與發展,從而使整個審計行業的發展受到影響;相反,有效的政府監管不僅可以約束審計獨立性威脅,而且有利于產生高質量的審計需求。限制政府對獨立審計的干涉行為,才能為審計市場提供良好的外部發展環境,使得企業能夠自由選擇所需要的審計服務。因此,政府應該把握監管的程度,提高監管的效率,從而提高審計的質量。
第三,政府加強對監管者的監督。首先,政府在執行其監管職能時難免會出現一些不恰當的舉措,如執法力度不夠、信息透明度偏低、遵循制度的程度不到位等。其次,政府部門作為市場的監管者同樣具備“經濟人”的屬性,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政府部門可能會制定出不合理的政策,形成不公正的監督。所以監管者必須進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建立公開透明的監管規則和程序。
從我國具體的國情出發,僅以市場機制來保證審計的獨立性是不現實的,加強政府監管是我國獨立審計市場的必要選擇。強調政府監管的作用并不代表市場機制就不重要,而是要構建以“市場機制為主導、政府監管為補充”的監管模式。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相當復雜,它們對審計獨立性發揮著不同的作用,既相互協作,又相互制約。因此,提高審計師的獨立性,需將市場機制和政府監管有機的結合起來。
三、加強政府監管應注意的問題
在提高審計獨立性的過程中,政府發揮監管作用的同時也存在一些弊端,只有解決其中的問題才能達到較好的監管效果。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把握政府監督的目的,避免過度監督。政府監管是為了彌補市場失靈而出現的。適當的政府介入有助于提高市場的效率,從而提高審計的獨立性。曾萍、藍海林(2003)的研究表明市場和政府是相互影響、相互補充的,而我國的審計市場還不成熟,所以要對市場進行完善,然后再借助政府的力量來完成重要的補充作用,這樣才能保證審計的高質量。所以,過度的政府監管不但不能改善審計市場的問題,而且會導致整個獨立審計的失敗。
2.保持“一個聲音”說話,避免多頭監管。我國的證券市場發展緩慢,一個主要的制約瓶頸就是市場面臨太多部門的監管,如財政部、工商部、稅務部、審計部等。這些部門從不同的角度進行監督檢查,但是在執行監管任務時沒有進行很好的溝通和協調,在監管職能的設置上往往又出現重復和交叉,帶來了沒有必要的人力、財力和物力的浪費,導致監管成本增加、監管運行效率低下,而且影響了審計業務的正常開展。這種行業的多頭監管、重復監督對獨立審計的健康發展無疑是有害的。
3.選擇適當的方式和手段,避免監管失靈。市場失靈可以通過政府干預來解決,然而政府監管也會出現失靈現象。首先,現代市場的經濟情況紛繁復雜,作為監管部門的政府要全面掌握和分析相關信息往往十分困難,且成本較高,這種信息的不對稱造成政府監管效率低下。其次,政府所采取的監管方式不當或政府監管目標的多元化等也會造成“監管失靈”。所以應該通過權利監管和機制制衡來盡可能的減少政府監管的缺陷,以達到較好的監管效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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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從整個社會發展的進程來說,我國從建國初期到現在為止我國的行政權力的監督和制約機制已經取得了很大的進步,行政權力的監督和制約在某一定程度上對社會的發展和政治經濟建設做出了很大的貢獻,然而,在我國行政監督日趨進步的情況下,一些問題的出現還是顯而易見的,而這些問題的出現也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行政監督的更好發揮,下面我們主要談一下目前我國行政監督中出現的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
(一)行政監督缺乏健全的法制保障
在當前的情況下,我國的行政權力監督無論是國家權力機關,還是檢察機關在具體的行政權力監督的實施中都出現了一些明顯的問題,那就是缺乏與行政監督配套的法律規定,而行政權力監督的具體如何執行方面更是沒有一個具體的程序,這些問題的出現嚴重影響了行政監督的有效實施。同時,其它的行政監督主體關于行政權力的監督沒有一個具體的法律規范和行政權力監督實行的一個程序,這樣就使得行政監督主體對行政權力的監督權限很空泛,而且缺乏相關的程序規定,行政監督主體的監督權更是無法實施。
(二)各監督系統之間缺乏合理的分工和協調
我國現行的行政權力制約體系主體廣泛,可是由于相互之間職責權限不清,彼此缺乏必要的溝通和協調,從而使得我國目前的行政監督從在以下問題:首先,我國行政監督制度從整體上缺乏一個有效的權力分配,具體監督權力的配置上存在明顯的不合理現象,相互之間缺乏有效的聯接和溝通。其次,在監督主體的監督上,各個監督主體之間的力量是不均衡的,在監督體系的設計上是不能使各種監督主體之間的行政監督形成有效的行政監督合力,從而降低了行政監督的效力。政黨監督、司法監督等行政機關監督之外的監督都是彼此分散的,因此存在著行政隸屬上受多重的領導,因此導致目前的很多監督都是流于形式,而未真正的形成監督的有效力量。在司法監督方面,其具體的監督內容比較狹同時由于其屬于事后監督,具有一定的滯后性。內部監督也是行政監督的一個重要內容,但是在具體的監督上卻存在一些問題,例如專業監督,行政監督和審計監督缺乏一種相對的獨立性,在具體的效率上比較低。具體到社會監督方面,更是顯現的有些薄弱,像人民的有效監督這一塊更是相當于空白,沒有起到真正的作用。
(三)監督機構沒有必備的獨立性
行政監督機構具有一定的獨立性是其有效的發揮行政監督的作用的重要前提條件,各個監督機構只有與監督客體保持一定的獨立性才能保證監督行為的有效實施。但是就目前來說,我國的這些監督機構一般都是接受著上級業務部門和同級機構的領導,在具體的行政監督方面缺乏一定的獨立性和主動性。同時,在具體監督機構上,其具體的干部和負責人一般由行政機關的領導成員兼任或者由行政機關來安排和任命,這樣的話難以保證行政監督力量的純潔性和有效性。在具體行政監督機構人員的安排和經費方面,其權利都掌握在與行政監督機構同級的行政機關的手里。因所以就目前的情況來說,我國的行政監督主體由于缺乏行政監督所必備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其在行政監督方面很難發揮有效的作用,在權力監督上顯得軟弱無力。
(四)民主監督缺乏保障性有效性
眾所周知,我國目前行政機構在政務公開方面缺乏透明度。同時,中國自古以來的儒家正統思想對中國社會文化的影響非常之大,在經歷了兩千多年的封建專制統治之后,封建主義的思想在中國現在依然影響深遠。同時由于受上世紀的影響,更加的導致了很多人對政治的冷漠,因此在我國的社會中缺乏相應的民主意識和監督意識。從以下情況我們可以明顯看出問題所在,當前社會環境下很多公民是不敢去監督行政機構和其工作人員的,而一些政府官員對群眾所反映的一些問題互相推諉,甚至可能出現報復的現象,更是打壓了群眾對行政監督的積極性。
(五)行政監督的被動性滯后性
全面而高效的行政權力監督必須是全方位、多領域、成體系的,其具體的行政權力監督應該貫穿于政府機關和其相關工作人員的工作全過程。但是,我國目前的行政權力監督存在著明顯的被動性和滯后性。在具體的行政監督上缺乏有效的程序性規范,同時由于沒有具體的配套法律規范的指導,導致很多行政監督主體不能有效的發揮監督作用。從而也嚴重影響了我國在行政權力監督方面的預防工作,在具體的監督工作之后更是不能進行有效的經驗總結和學習。
行政權力監督的完善
最近幾年來,隨著監督機制的不斷完善,我國在行政權力的監督和制約這方面取得了很好效果。但是,畢竟我國當前處于社會轉型期,出現了一些不可忽視的新問題,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行政權力進行腐敗的事情時有發生。因此如果想要實現對行政權力的有效地監督和制約,則必須從思想、制度、機制和方法上進行不斷的創新、不斷努力使其加以完善,努力提高行政監督和制約效率。
(一)健全法制,監督法制化
當前我國實行的正是依法治國,在行政監督這方面更是要制定相關的法律。只有盡快建立健全各種行政監督法規,才能為積極有效的行政監督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因此可以說要想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那么一個健全可靠的法律法規體系是實現健全行政監督制度的重要法律基礎。
(二)全面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
第一,依法規范現有行政權力。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依據黨和國家的政策和法律規定,對本部門或單位現有的行政權力進行全面的清理。第二,進一步增大政府信息公開力度。尤其是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政策和行政措施最大限度地向社會公開,同時政府應當定期重要信息,特別是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要及時并回答群眾的提問,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第三,加快推進政府網站建設。利用互聯網建立政府的信息查詢中心,擴大政府信息的宣傳效應和群眾的了解渠道。
(三)監督體系分工明確化體系化
監督主體要想真正有效地行政監督,必須是有明確的責任和權力范圍的監督,那么使得監督主體實現權,責,財等關系命脈的自主,是當前首先要解決的根本問題,同時也是健全我國行政監督制度的物質基礎。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多角度、全方位的監督和制約,從而最大限度地彌補政府內部監督的缺陷,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和腐敗。
(四)監督的預防化和規范化
問:請介紹一下《行動方案》的制定背景?
電子招標采購是指以數據電文形式,依托電子招標采購系統完成招標投標交易、公共服務和行政監督的活動。大力發展電子招標采購是順應“互聯網+”發展趨勢、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的必然要求,是深化招標采購領域“放管服”改革、創新監管體制機制的有力抓手,有助于以技術、管理和商業模式的創新帶動全行業的變革,培育發展新動能,促進經濟穩定增長。經過十多年的發展,我國電子招標采購應用廣度深度不斷拓展,經濟社會效益逐漸凸顯。各地區普遍反映,實行電子化招標采購以來,交易效率大大提升,節資率明顯提高,市場競爭更加充分透明。
但與此同時,電子招標采購仍然面臨著一些突出問題,主要是:發展不平衡,地區和行業認識不盡一致,全流程電子化程度還不高,監管電子化明顯滯后;運行不規范,有些平臺交易、服務和監管職責不清,存在管辦不分、行政壟斷,交易平臺市場化程度不夠;資源不共享,系統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不夠,“信息孤島”問題依然突出等。這些問題制約了電子招標采購在更廣范圍、更深程度的應用發展。
為深入解決上述問題,加強統籌謀劃,明確發展目標和方向,我們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2017―2019年“互聯網+”招標采購行動方案,以指導各地區、各行業全面推行電子化招標采購,改革創新招標采購交易機制、信用體系和監督方式,實現招標采購市場健康可持續發展。
問:請問《行動方案》對于發展“互聯網+”招標采購的總體考慮和要求是什么?
《行動方案》規劃了招標采購與互聯網深度融合發展的時間表和路線圖,分年度提出了建立完善制度標準和平臺體系架構,各類信息平臺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全面實現全流程信息化、智能化招標采購的行動目標。爭取經過三年的努力,到2019年,覆蓋全國、分類清晰、透明規范、互聯互通的電子招標采購系統有序運行,以協同共享、動態監督和大數據監管為基礎的公共服務體系和綜合監督體系全面發揮作用,實現招標投標行業向信息化、智能化轉型。
為實現這一目標,《行動方案》強調了四項原則:
一是堅持政府引導,市場調節。政府方面要從發展規劃、技術標準、交易規則、安全保障、公共服務等方面,引導各類市場主體積極參與電子招標采購平臺體系建設運營。同時,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培育“互聯網+”招標采購內生動力。
二是堅持互連互通、資源共享。依托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實現電子招標投標系統互聯互通,招標采購全流程透明高效運行。加快電子招標投標系y與有關信息平臺的對接融合,推動市場大數據充分聚合、深入挖掘和廣泛運用。
三是堅持創新監管、提高效能。充分發揮“互聯網+”監管優勢,實現平臺技術創新與監管體制機制創新同步推進,推動動態監督和大數據監管,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和信用管理,進一步提高監管效能。
四是堅持統籌規劃、協同推進。強化頂層設計,發揮政府、行業組織和市場主體作用,統籌安排各項政策措施,通過典型地區、行業和平臺的創新示范,有計劃分步驟實現全地域、全行業、全流程電子化招標采購。
問:加快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建設是推廣應用電子招標投標的基礎,在指導推進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建設運營方面,《行動方案》作了哪些安排?
根據電子招標投標系統三大平臺各自定位、發展實際和存在問題,《行動方案》明確了分類指導推進的發展路徑。
關于交易平臺,要著力推進市場化和專業化發展。《行動方案》提出,積極引導社會資本按照市場化、專業化方向建設運營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滿足不同行業電子招標采購需求,并促進交易平臺在市場競爭中實現集約化發展。支持和鼓勵交易平臺通過優質高效服務,吸引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自愿運用電子化招標采購。交易平臺應當以在線完成招標投標全部交易過程為目標,圍繞提高資源配置質量和效率、降低企業生產經營成本進行功能設置,切實為交易主體服務,為行政監督部門提供監管便利。有關部門各機構應當對交易平臺實現跨地區、跨行業公平競爭營造良好環境,不得設置市場壁壘。
關于公共服務平臺,要著力強化公共服務供給。《行動方案》要求各地加快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實現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子招標采購活動的公共服務全覆蓋。公共服務平臺應當立足“交易平臺樞紐,公共信息載體,身份互認橋梁,行政監管依托”的基本功能定位,免費提供依法必需的公共服務,并可以通過提供個性化增值服務等方式,建立平臺可持續運行機制。公共服務平臺不得具備交易功能。鼓勵公共服務平臺根據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部門需要,創新拓展公共服務領域和內容,不斷提高公共服務供給質量和效率。
關于行政監督平臺,要著力提高行政監管效能。與交易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相比,行政監督平臺的建設相對滯后,有的還存在管辦不分、交易服務與監管不分的問題。《行動方案》要求各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結合“互聯網+政務服務”建設,抓緊搭建電子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平臺,滿足在線監管的需要。行政監督平臺應當具備對招標采購全過程進行實時在線監管等功能,不得與交易平臺合并建設和運營,也不得具備任何交易功能,保證在線監督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同時,行政監督平臺應當開放數據接口,不得限制或排斥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與其對接交互信息。
問:在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要求方面,《行動方案》作了哪些有針對性的規定?
《行動方案》將推進招標投標領域“放管服”改革作為推進“互聯網+”招標采購發展的重點,明確要求各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依托行政監督平臺,探索擴大招標人自主決策權并強化相應法律責任約束,加強對招標采購活動的監管和服務。針對行政監督電子化滯后,政府部門之間數據不共享,電子招標投標存在線上線下“雙軌制”問題,要求加快互聯網與政府公共服務體系的深度融合,實現政府部門之間數據共享,以行政監督的無紙化推動招標采購全流程的電子化,并提出了三個“凡是”的要求:凡是能實現網上辦理的事項,不得要求現場辦理;凡是能夠在線獲取的市場主體信息,原則上不再要求市場主體以紙質方式重復提供;凡是能夠通過行政監督平臺在線下達的行政監督指令,原則上不再出具紙質文件。充分運用電子招標投標系統三大平臺整體功能,通過電子招標采購全流程信息的動態記錄、留痕追溯、透明公開,推動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從事前審批、分業監督,向事中事后、動態協同方式轉變,進一步提高行政監督的針對性、有效性和規范性。
問:實現數據互聯共享是電子招標投標推進中的難點問題,請問《行動方案》提出了哪些解決方案?
《行動方案》從推進平臺對接和完善信息交互機制兩個方面,加強資源共享。一方面,推癰骷陡骼嗟繾誘斜暉侗杲灰灼教ê托姓監督平臺以公共服務平臺為樞紐,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其中,交易平臺應當選擇任一公共服務平臺對接交互信息,并可依法直接與相應的行政監督平臺對接交互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應當與相應的行政監督平臺實現對接,并負責將交易平臺依法交互的交易信息、信用信息推送至相應行政監督平臺。下級公共服務平臺應當與上級公共服務平臺對接交互信息,鼓勵同級公共服務平臺之間互聯對接,逐步形成全國縱橫聯通的公共服務平臺網絡體系。同時,加強電子招標投標系統與公共資源交易、投資、信用等信息平臺的互聯共享。
另一方面,強調要積極培育各類平臺主動交互信息的內生動力,按照互利互惠原則,提供依法公開數據的交易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可以按照交互數據的結構類別和規模比例,分享集合數據使用權利和大數據分析成果運用的增值效益,促進信息全網有序流動。
問:“互聯網+”強調大數據的挖掘和應用,請問《行動方案》在此方面有何安排?
國務院《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要求,著力推進數據匯集和發掘,深化大數據在各行業創新應用。招標投標領域的交易數據和信用信息數據,不但能夠為招標投標行業健康發展提供重要數據支持,也能夠反映宏觀經濟運行情況。適應“互聯網+”趨勢,《行動方案》特別強調了交易大數據和信用信息的應用。一是運用大數據理念、技術和資源,依托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特別是公共服務平臺,依法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和充分運用招標采購信息數據,為行政監督部門和市場主體提供大數據服務。通過對招標采購信息大數據統計分析,為把握市場動態、預測行業趨勢和研判經濟形勢提供研究支撐,為制定完善相關法規制度和政策措施提供決策支持,為甄別、預警違法違規行為,實行科學、精準、高效的智能化監督提供重要依據。二是鼓勵各類電子招標投標平臺建立招標投標信用數據庫,按照客觀記錄、統一標準、公開共享、用戶評價的原則,利用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大數據動態生成招標人、投標人、招標機構等市場主體信用基本信息,并通過公共服務平臺和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進行共享,為開展失信聯合懲戒和守信聯合激勵提供支撐,促進招標采購市場主體信用自律,引導誠信體系建設。
問:《行動方案》提出的政策措施如何落實?下一步還有哪些工作考慮?
【關鍵詞】 美國;行政制度;經驗;啟示
一、行政決策制度
美國行政決策制度比較具有特色的是行政審批制度。行政審批制度最早起源于19世紀50年代,隨著時間的推移以及為了解決行政審批制度自身存在的問題,1975年美國政府進行了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形成了相對完善的行政審批制度。
美國現行的行政審批制度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是下放部分行政審批權力。美國政府精簡了很多行政審批項目,將部分審批權限交給了社會和市場。這使社會組織和市場擁有了更大活動空間,也有利于激發和增強社會和市場的活力。
二是依法進行行政審批。美國是一個十分重視法制的國家,這種法制環境使行政審批同樣依法進行。在進行行政審批的過程中,各種審批項目、審批程序均是依法進行。尤其是在行政許可權方面,美國對行政許可權的設定極為嚴格,一般都是以法律的方式設定。
三是有著規范的行政審批程序。美國行政審批程序的規范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1)聽證制度。行政審批的聽證制度主要作用在行政許可中,給予申請者或者利害關系人發表意見的機會,使其充分的表達意愿。例如,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554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包括核發、拒絕、吊銷、修改許可證的裁決時,應當及時通知有權得到聽證通知的人,在確定聽證的時間地點時,應充分考慮到當事人或其人的需要與方便。[1](2)在許可中使用說明的理由制度。在行政許可中使用說明理由制度即是要求行政機關必須表明做出行政許可的合法性理由與合理性理由包括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要點,進行許可判斷的依據和標準。[2]這使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許可時,做到依法審批、合理行使裁量權,防止行政濫權。
目前,我國行政審批制度還存在著審批權力比較集中、審批程序過于復雜、審批事項過于繁多等問題,解決這些問題,可以借鑒美國下放行政審批權力、規范行政審批程序等做法,以提高我國行政審批的能力。
二、行政執行制度
1、行政執行制度沖突的解決
美國作為聯邦制國家,除了聯邦政府制定的行政執行制度外,各州和地方政府也制定的有行政執行制度。這種情況難免會導致行政執行制度的沖突。為解決行政執行制度的沖突,美國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往往會就相關領域制定統一的行政執行制度,使部分州和地方政府的行政執行制度作為統一制定的行政執行制度的補充。
2、行政執行的內容隨職能的不同而變化
行政執行是政府一項重要活動,在實質上,政府的每一項職能都包含了行政執行。[3]美國的行政執行內容取決于行政職能,不同的行政職能產生不同的行政執行內容。例如,美國政府機構具有罰款、救濟、懲戒、行政許可等不用的職能,其行政執行的內容也各不相同。
3、美國行政機構的行政執行選擇
美國行政執行選擇主要體現在行政執行前。行政執行前,美國行政機構需要考慮是否實行它自己的規則和決定。這對美國行政機構來說是一個十分謹慎的問題。因為如果放棄執行自己的規則和決定,那么當事人以外的人可以依法通過法院要求行政執行。一旦一個行政機構決定采取行政執行,則它具有選擇執行方式的權力。[4]其執行方式可以采取行政機構自己來執行,也可以法律程序尋求執行。除了選擇執行方式以外,還需要執行手段的選擇。執行手段可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制裁、行政仲裁等。慎重選擇執行前的規則和決定,對于選擇合適的執行手段、促進行政執行有效進行具有重要意義,這也是我國完善行政執行制度需要借鑒的地方。
三、行政監督制度
美國作為一個典型的三權分立的國家,其行政監督主要包括國會對行政的監督、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
1、國會對行政的監督
預算監督。預算監督是美國國會對政府一種強有力的監督方式。美國政府需要財政開支的預算時,必須經過國會批準并以法律的形式確定后才能執行,否則,政府得不到合法的財政開支。[5]
彈劾監督。由于美國實行的是總統制,國會無權罷免或強迫總統辭職,但是國會擁有彈劾總統的權力。彈劾由眾議院提出,參議院審判,如果參議院以2/3多數通過彈劾案時,被彈劾的總統方可被定罪。[6]
調查監督。舉行聽證會是國會實行調查監督的重要形式。“國會為了調查某一事件而舉行的聽證會,可以傳喚行政人員到會作證,這給行政人員將產生很大的壓力。如果被調查的事件是直接針對政府的,到聽證會作證對政府所產生的壓力更大;如果被傳喚的行政人員拒絕到聽證會作證,國會可以對其作藐視國會罪論處。”[7]
2、行政機關內部監督
美國行政機關內部監督比較完善,其監督機構組成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局、聯邦勞工關系局、功績制保護委員會、特別監督官、監察長、政府道德署等。在此僅以人事管理局、聯邦勞工關系局為例進行說明:
人事管理局。美國聯邦人事管理局負責聯邦的人事工作,其主要職責就是監督聯邦政府各組成機構是否嚴格執行聯邦人事政策和相關規則。[8]
聯邦勞工關系局。美國聯邦勞工關系局主要負責公務的申訴工作,監督公務員工會的建立,以及解決公務員勞資糾紛等。
我國與美國行政機關內部監督機構存在一定的差別,我國行政機關內部監督機構主要指的是紀檢監察機關,而非美國依靠人事管理局、聯邦勞工關系局、功績制保護委員會等實施內部監督。但是,我國可以借鑒其實施具體監督的做法,例如監督人事工作、監督公務員勞資糾紛等,來完善我國行政機關內部監督。
四、結語與啟示
美國行政制度的建設,重視對公眾參與權與知情權的保障。例如,美國的行政審批制度,有著嚴格的規范的程序,為給予利害關系人表達意愿和建議的機會,往往采取聽證會的形式。此外,為了保障公眾的知情權,美國政府還建立了完善的行政監督制度,其目的就是讓公眾加強對政府的了解,加強對政府的監督。這既是建設透明政府的重要舉措,同時也是建設誠信政府的需要。這種方式值得我國借鑒,因為這對于我國行政軟實力的建設具有重要的推進作用。我國目前行政審批制度建設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同時正在積極完善行政監督制度。行政審批作為行政決策的具體表現形式,其規范性直接反映了行政決策的規范性,這對于提高行政決策科學化程度,增強政府行政決策能力和政府影響力具有重要作用。行政監督制度是擴大我國公眾知情權的一種重要方式。讓公眾了解政府“干了什么事情和正在干什么事情”,對政府行為實行時時監督,這不僅有利于消除公眾對政府及行政人員的誤解和猜忌,而且有利于增強我國政府“透明、陽光”的形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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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陳紅:美國行政執行法律制度,現代法學,2002.6.
[5][6][7][8] 崔劍侖:論當代中國行政監督,吉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4.
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管理細則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運行,提升平臺的服務能力和水平,提高公共資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4個部門聯合頒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全省范圍內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建設、運行、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以下簡稱交易平臺)是指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準,具備開放共享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規范透明的運行機制,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的體系。
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
第四條 交易平臺應當立足公共服務定位,堅持電子化平臺發展方向,遵循政府主導、管辦分離、開放透明、資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按照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要求,實行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監督和服務職能相互分離的監管體制和運行機制。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及其當事人應該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主動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直有關部門統籌指導和協調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相關工作。
各市州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或政府指定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指導和協調等相關工作。
各級招標投標、財政、國土資源、建設、國有資產等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監督管理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級各類交易平臺主要負責貫徹執行公共資源交易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所、設施和服務等。
第二章 交易范圍
第七條 全省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實行目錄管理。所有納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轉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項目應當納入交易平臺進行交易。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由省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由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和省發展改革委聯合。涉及進口機電產品招標投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推進其他各類公共資源納入統一平臺交易。納入平臺交易的公共資源項目,應當公開聽取意見,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應當在交易平臺進行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場外交易。
省屬駐省內各市縣單位、駐省外單位交易項目可選擇在駐地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也可以選擇在省本級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第三章 平臺運行
第九條 交易平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場所設施標準、服務標準、交易規則和數據對接要求,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必要的現場服務設施。
市場主體依法建設的交易場所符合我省規定場所設施標準的,可以在現有場所辦理業務。
第十條 在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交易平臺交易應當按照以下程序組織實施。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受理業務。對進入交易平臺的各類交易項目,統一由交易平臺設立的受理窗口受理登記。交易平臺依據有關規定,受理經行政監督部門審核通過的項目交易資料。對進場交易申請人材料齊全的進行受理登記;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補正后受理登記。
(二)安排時間場地。受理登記后,根據項目交易需求,由交易平臺統籌協調安排開評標(掛牌、拍賣)時間及場地。
(三)信息。凡公共資源項目交易信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在本級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指定媒體統一,并接受市場主體和社會各界的咨詢。
(四)繳納保證金。繳納投標保證金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定標準和程序進行。投標保證金由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可以由交易平臺專設窗口統一代收代退,逐步推進網上轉賬和退付。積極推行銀行保函方式繳納保證金。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核準(備案)銀行保函繳納方式或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銀行保函繳納方式的,交易平臺應該允許使用。銀行保函由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收退,并對其有效性、真實性負責。
(五)確定評標評審專家。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評標評審專家由項目單位在行政監督部門或政府指定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的監督下,從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中抽取。
(六)組織開評標。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均應在交易平臺組織實施,評標報告(交易結果確認書)由交易活動當事人簽字確認。
(七)公示交易結果。交易平臺根據交易組織方提交的書面交易結果,公示信息,公示期滿無異議后,由招標人或招標機構發放中標(成交)通知書。
(八)繳退費用。中標單位、未中標單位分別在簽訂合同和確定交易結果后,按照相關要求,辦理相關費用繳納、保證金退付等事宜。
(九)資料歸檔。交易活動結束后,按照相關要求,應由交易平臺保存的資料,由交易平臺保存,應由招標人(采購人)或機構保存的資料由招標人(采購人)或機構保存。
第十一條 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電子化。根據國家的規范和標準,推行統一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的標準模板,推廣使用電子標書、電子開標評標軟件和計算機輔助評標系統,推進全省范圍內的遠程異地評標和評標評審全流程電子化。
第四章 平臺服務
第十二條 交易平臺應當推行網上預約和服務事項辦理,確需在現場辦理的,實行窗口集中,簡化流程,限時辦結。有關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工作規范、收費標準和監督渠道應當按照法定要求確定,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交易平臺應當將公共資源交易公告、資格核驗結果、交易過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約信息等,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指定媒體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除外。
交易平臺應當無償提供依法必須公開的信息。
第十四條 交易服務過程中產生的電子文檔、紙質資料以及音視頻等,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歸檔保存。
第十五條 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一)行使任何審批、備案、監管、處罰等行政監督管理職能。
(二)違法從事或強制指定招標、拍賣、政府采購、工程造價等中介服務。
(三)強制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平臺交易。
(四)干涉市場主體選擇依法建設和運行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
(五)非法扣押企業和人員的相關證照資料。
(六)通過設置注冊登記、設立分支機構、資質驗證、投標(競買)許可、強制擔保等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其他地區市場主體進入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市場。
(七)違法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到場辦理相關手續。
(八)泄露公共資源交易中應當保密的各類信息。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十六條 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提供公共服務確需收費的,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根據平臺運行服務機構的性質,其收費分別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具體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按照本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交易平臺發現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保留相關證據并及時向同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和政府指定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報告。
第五章 專家管理
第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依法需要評標評審的,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從依法建立的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專家實施監督管理。
使用國家有關部門評標專家庫專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勝任評標評審工作,需要指定、外聘專家的,由項目單位提出,報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跨區域選擇使用專家資源,積極推廣專家遠程異地評標評審。
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在各級各類交易平臺設立專家抽取終端。評標或評審時,專家應在專家抽取終端采取隨機方式確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評標評審專家使用和管理應遵循《甘肅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和專家庫管理辦法》(甘政辦發〔20xx〕172號)規定。
第十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省公共資源交易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的建設、管理和維護。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專家實行動態管理,健全專家選聘、考核和退出機制,強化專家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交易平臺應按規定對專家的評標評審行為進行評價,定期向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部門反饋情況及問題。
第二十一條 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應當與國家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連接,實現專家資源及信用信息共享。
第六章 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十二條 省級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與國家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對接,為全省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服務。
第二十三條 市場主體已經在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登記注冊,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實現信息共享的,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不得強制要求其重復登記、備案和驗證。
積極推行全省數字證書一處辦理,全省免費共享。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應當支持不同電子認證數字證書的兼容互認。
第二十四條 各類交易平臺依法建設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要與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有關部門電子監管系統對接,并按照規定進行數據交換,實現市場主體信息、交易信息、行政監管信息的集中交換和同步共享。
第二十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依托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主體信用信息庫。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資質資格、信用獎懲、項目審批和違法違規處罰等信息,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網公開,并通過相關電子監管系統交換至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各交易平臺要在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記錄市場主體交易過程中的有關信用信息,相關信息納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現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交換共享。
第二十六條 省公共資源交易局匯總全省交易數據,利用大數據分析系統為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提供咨詢服務,為各級交易平臺提供自助式統計分析服務。
第二十七條 交易平臺和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在公共資源交易數據采集、匯總、傳輸、存儲、公開、使用過程中,應加強數據安全管理。涉密數據的管理,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應當分別與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系統、信用信息共享系統對接,交換共享公共資源交易相關信息、項目審批核準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對各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業務指導和綜合監管;協調督促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公共資源交易監管職責,糾正、依法查處不正確履行監管職責的行為,會同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對中介機構、評標專家庫的監管;會同相關部門負責社會交易平臺的驗收。
第三十條 各級招標投標、財政、建設、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等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事前事中事后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一條 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實現對項目登記,公告,開標評標或評審、競價,成交公示,交易結果確認,投訴舉報,交易履約等交易全過程監控。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以及和其對接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應當實時向監管系統推送數據。
第三十二條 建立市場主體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事前信用承諾制度,要求市場主體以規范格式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并納入交易主體信用記錄,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 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和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信息作為實施監管的重要依據,逐步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失信主體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依法予以限制,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
第三十四條 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運用大數據技術,建立公共資源交易數據關聯比對分析機制,開展監測預警,定期進行效果評估,及時調整監管重點。
第三十五條 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或政府指定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應當完善監督渠道,加強社會監督,設立和公布監督舉報電話,開通網上監督舉報通道,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受理投訴和舉報,并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作出處理。
第三十六條 各級發展改革委會同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或政府指定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聯合抽查機制,對有效投訴舉報多或有違法違規記錄情況的市場主體,加大隨機抽查力度。
各級發展改革委、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或政府指定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有權查閱、復制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文件、資料和數據。交易平臺應當如實提供相關情況。
第三十七條 各級發展改革委或政府指定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會同交易平臺建立由市場主體以及第三方參與的社會評價機制,對交易平臺提供服務情況進行評價。
第三十八條 市場主體或社會公眾認為交易平臺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依法向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發展改革委或政府指定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投訴、舉報。
第三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組織作用,加強自律管理和服務。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是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各類交易特點,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對接和運行,以數據電文形式完成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信息系統。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是指政府有關部門在線監督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信息系統。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是指聯通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監管系統和其他電子系統,實現公共資源交易信息數據交換共享,并提供公共服務的樞紐。
第四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是指由政府推動設立或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的,通過資源整合共享方式,為公共資源交易相關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服務的單位。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自之日起實施。本細則有效期5年。
甘肅印發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管理細則《細則》提出,所有納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轉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項目均應當納入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該《細則》所稱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是指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準,具備開放共享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規范透明的運行機制,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的體系。
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全省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實行目錄管理,由省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和省發展改革委聯合。
關鍵詞:企業改制;行政管理;能力提升
1企業行政管理的特征
企業行政管理和政府行政管理都屬于行政管理的兩個重要學科分支,根據管理主體和管理目的的不同,每個學科分支體現出不同特點。與政府行政管理不同,企業行政管理以總經理為最高領導,由專門行政部門組織實施、操作,對企業整體組織結構、生產運營進行管理。一般情況而言,企業行政管理工作的職能主要包括管理職能、協調職能、政務職能和服務職能,企業通過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協調等幾個環節組織實施管理。
2行政管理對企業運營良性循環的重要作用
在企業運轉過程中,行政管理相當于企業的中樞神經系統,是企業里綜合性最強的一項管理,具有全局性和統籌性。科學、有效的行政管理,是統籌企業各個部門工作銜接、理順工作程序的最有利手段,能夠規范企業的整體運轉,激發企業活力和內生動力,從而改善企業的內部環境,使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應變能力和競爭能力進一步增強,對企業實現長遠、穩定的發展具有重要作用。一般而言,企業行政管理主要從三個方面發揮作用。
2.1行政決策
行政決策是整個企業行政管理的核心,是行政執行、行政協調和行政監督的依據和標準,在整個行政管理活動當中起決定作用。行政決策由企業行政機構和行政主體根據職能分工,通過一定的程序決策產生,并以辦法、制度、規章等形式固定下來,用以規范并指導整個企業有序運轉。行政決策貫穿于企業行政管理與經營活動的各個環節,主導著企業運營的全過程,行政決策科學與否,直接關系到整個企業的運轉情況,是企業行政管理與生產經營有效有序的關鍵影響因素。
2.2行政協調
行政協調指企業行政管理過程中的協調,是企業行政管理的重要職能之一。行政協調指企業為達到一定的預期目標而引導有關部門、單位及員工在利益上、行動上、數量上和時間上最大限度地協同起來,使他們之間建立良好的協作與配合關系,以實現共同目標,完成共同使命的管理行為。行政協調從企業全局發展角度,樹立統一行動目標,明確整體方向,協調各部門、各單位溝通意見、解決爭議、處理分歧,合理配置資源,有效利用各部門、各單位以及企業各崗位人力、物力和財力,促進企業內部和諧統一,集中力量形成合力。
2.3行政監督
行政監督貫穿于企業管理和生產經營全過程,是企業內部自查自管的重要途徑,屬于企業行政管理的另一項重要職能。行政監督主要是為了強化企業內部管理,確保行政決策、行政執行和行政服務良性循環而產生,旨在發展內部民主,維護企業內部團結,提高管理水平和執行能力,增強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的能力,確保企業行政管理與生產經營過程的公平、公正和公開。同時,通過行政監督,對生產經營過程中不合規章制度的行為進行外力層面的約束和規范,是加強公司內部管理的有效途徑。
3企業行政管理能力提升的必要性
提升企業行政管理能力是企業更好地適應市場化環境,提升自身競爭力的必要條件。按照國家有關文件要求,國有企業有序推進公司制改制相關工作,部分企業已于2018年底完成改制,進入現代化企業運行發展模式。傳統的行政管理在制度建設、行政管理程序以及運營模式等方面,已經很難適應新形勢和新要求,這些不適對企業運營和發展帶來挑戰。在公司制改制和市場化經營管理等環境下,創新行政管理模式,提升行政管理水平,有助于企業市場競爭優勢的增強,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有助于企業的現代化建設。
4提升企業行政管理能力的有效路徑
企業行政管理能力增強,是企業管理環節綜合實力整體提升的直接表現。對于絕大多數企業而言,加強創新,從頂層設計層面、執行層面和技術層面等多重角度合力推進,促進企業行政管理能力增強,順應現代企業經營發展環境對行政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戰,已是形勢所需。一是管理制度創新。在國家新一輪公司制改制要求下,企業正面臨外部管理環境和經營運行環境的雙重變化,順應發展環境要求,修改行政管理制度,創新管理辦法,是企業健康發展的客觀要求。二是管理思路創新。健全的制度是企業推行管理行為的根本遵循,但同時,與管理實踐相比,制度存在一定的滯后性。當管理制度與企業遇到的實際問題不能完全契合時,很大程度上考驗制度制定者和執行者的智慧。因此,創新管理思路,提升判斷力、應變力,是對行政管理人員素質的新要求。三是管理技術創新。目前,OA系統、ERP系統等現代化信息技術比較廣泛運用于現代企業辦公自動化管理當中。借助信息系統升級,優化企業的行政管理模式,從而提高企業的行政管理水平已成為大多數企業通用的技術手段。緊密結合企業自身運營特質,強化技術創新,開發出具有超強適用性的辦公系統,是借助信息技術手段優化行政工作執行,提升行政管理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徑。
5結束語
行政管理,是企業發展的核心環節。在企業改制大背景下,適應改制新要求,適應市場競爭,提升企業行政管理工作的整體水平和工作質量,為企業參與市場競爭提供有力支撐,是每一個企業必須思考的問題之一。
參考文獻:
[1]羅少云.行政管理在企業中的作用及創新路徑[J].企業科技與發展,2018(05):254-255.
[關鍵詞]政策;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監督
[中圖分類號]C93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18―0109―02
雖說“人類一思考,上帝就發笑”。但很多事情還是證明,人們的聰明才智可謂無窮無盡,用之不竭。“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這一現象就是恰如其分的舉證。從字面上理解,“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反映的是從上至下的政策執行過程。然而,如果深究其因,其動因不僅僅來源于行政執行,而且也藏匿于行政決策和行政監督。
1、行政決策
如果政策使得下級有對策可依,有空子可鉆,有機可乘,那么是不是該追根溯源,思索政策本身的原因?我們不能奢求一項本身就含有缺陷的不科學的政策得到良好的執行,達到令人滿意的效果。因此,行政決策對于此現象有不可小覷的責任。
1.1 是否穩定
行政決策絕不是靈光一閃、突發奇想的孤立想法。正如維護社會穩定是政府所高度追求的一般,行政決策這種牽一發而動全身的行為,更得保證它相對穩定的狀態。“政策的執行重要一點就在于政策主體對政策的認同,政策執行者對政策的認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政策的執行成本,有利于政策的實施”。如果上級的政策都朝令夕改,那么政策執行者認同感降低,對策自然也油然而生。
另外,決策沒有在新與舊之間,宏觀與微觀之間,主體與具體實施細則之間體現很好的銜接和配套,也是不穩定的表現。
1.2 是否科學合理
行政決策的原則中,有一條便是科學預測原則。決策的科學合理性在于決策的現實可操作性,既要符合客觀條件和要求,也考慮執行中人力、財力、物力的資源支持情況。同時,決策還要能針對客觀存在的主要矛盾,使得決策有現實意義。若制定的政策缺乏現實意義,沒有針對性,沒有根據現實社會反映客觀存在的情況,甚至不符合客觀事物的發展規律,缺失實踐基礎,都是不科學、不合理的。例如“趕英超美”的政策目標,高得不切實際,高得令人無限遐想,爾后的慘痛教訓也猶如烙印在心。
1.3 是否公平
行政決策的目的是實現公共利益,一切以人為本。既然如此,那么均衡地協調社會各方利益和價值就尤為關鍵。忽視和損害任何一部分人利益的政策都將失敗于相應對策的阻礙。
1.4 是否明晰
行政決策的明晰性要求決策能確保被準確清晰地理解,在職責、權益等方面嚴格限定,不容想象曲解的空間。毫無疑問,缺乏明晰性的政策有很大的發揮余地,對于“經濟人”假設的人類來說,趨利避害是天性,在一含糊不清、模棱兩可的政策中,選擇性理解利于自身利益的傾向來執行,是為己牟私利,也是按政策行事。由此可見,政策本身不明確清晰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重要始作俑者。
2、行政執行
行政執行是落實行政決策的根本途徑,早在開篇筆者就提到“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從字面上就很明顯地反映出是從上至下的政策執行過程。執行是靈活的,也是復雜的,其中的各個環節都可能偏離決策設定的正常軌道。從行政執行的角度理解“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動因,有助于剖析政令不通的直接癥結。
2.1 各環節機制的不完善
行政執行機制的不完善體現在各個環節。首先,指揮無力,政出多頭,權責配置機制的不明,造成各方利益難以均衡,也縱容繁多林立的各方執行者相互推諉。其次,信息溝通機制的不健全,信息不對稱,使統一指揮沒有了基礎,增大了執行過程中的偏差。同時,缺乏良好的信息反饋機制,偏差得不到及時糾正,更助長了恣意主觀、獨斷專行的傾向。最后,行政決策畢竟是深思熟慮、蘊涵深意的,這注定著行政執行也不可能是獨立單一的。于是,各部門的齊心協力、團結一致就需要強大有效的行政協調機制。缺乏協調的政策執行,就會降低政策執行的效率與效果,造成各謀其政的局面。
2.2 執行主體的利益偏差和素質能力
本身為人類的我們,總是很容易理解利益是一股強大的驅動力。每當我們探討許多問題時,也會很自然地會考慮到利益在其中充當的重要角色。同樣,思索“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對利益的追求正是政策執行主體的內在驅動力。人們之所以遵守政策,或違反它,或演變著執行,一定在于政策表現出某種利益,而執行者趨利避害的天性會很自然地將這利益與自身相結合。政策分配的利益總做不到全面均衡、完全“價值中立”,這不均不等的利益偏差,使自利、理性、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執行者竭盡所能地想出五花八門的對策,但方向基本一致,都是朝著利于自身利益而行。上述的利己思想可以歸為天性,也可定為素質。作為政策執行的主體,如果沒有必備的科學人文素養,公正高潔的品德,以及一定的執行能力,將直接影響政策執行的效果。
2.3 目標群體
政策的完美執行不光依靠執行主體的態度,還要看是否滿意于目標群體。相對于行政執行主體的認同感,目標群體的認同程度更重要,因為目標群體才是政策實施的土壤,要是大多數行政主體相對于少數執行者的對抗發生,那么政策執行的阻力可想而知。通常情況下,目標群體對政策的順從程度既與目標團體衡量政策的成本利益有關,也與政策對目標團體行為調適有關。如果目標群體認為政策于己是有益的,那么自然就容易接受和支持;如果政策損害了其群體利益,就會得到抵制與對抗。
2.4 執行的客觀條件
對于政策的執行,除了考慮人的因素,還有對客觀條件的把握。這其中就包括政策基礎、財政能力、信息資源、執行文化。政策基礎為行政執行創造了前期宣傳效應,營造了便利的思想環境,助于實際工作的展開。財政能力是政策執行者執行活動中各項經費開支的有力保障。執行經費要做到不奢華,又不缺乏,始終是公共政策執行的重要要求。豐富可取的信息資源,暢通的信息渠道和信息來源是政策有效執行的必要條件。靈活高效的執行文化對于執行機構來講,強化了執行觀念和意識。缺乏這些客觀條件,都將造成執行失誤。
3、行政監督
行政監督旨在提高行政效能,促進行政機關廉政建設,確保公共利益。監督體制存在缺陷,勢必會為“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滋生提供條件。
3.1 內部監督
“吾日三省吾身”,作為個體,我們都很難做到自省和反思,更何況一個利益相關的行政機構內部。內部監督的效度有限是由于其本身性質所決定的。同一內部,同一相關利益群體,往往不能形成一個公正嚴密、運行高效的有機監督整體。因此,監督工作中難免出現無人狀況,削弱了監督的整體效能,導致了內部監督機制弱化,甚至缺失。
3.2 外部監督
外部監督中法制監督法規不完善,且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相關權力機關的權威地位沒得到體現,強度和深度都不盡如人意。與此相比,社會監督更廣泛,也更有成效,來自公眾和輿論的壓力使監督落到實處。但是,社會監督的力量畢竟有限,只能反映普遍正義。除此之外,外部監督局限于追懲性監督,做不到預防和過程的控制。
4、政策建議
4.1 思想文化建設,提高人員素質能力
社會由人構成,行政由人管理。所有的行政環節都以人為活動主體,從思想意識方面進行引導,比任何制約機制都有效。優良的整體文化氛圍,正確的價值觀,無私的奉獻精神,始終以人為本,把人民的公共利益放在首位,自然避免了因利益而起的各種沖突。無論是屬于行政系統哪一層級的人員,都必須具備良好的素質和能力。嚴于律己,恪盡職守,行政決策主體制定出科學、合理、穩定、公平、明晰的政策,行政執行主體嚴格、準確、無誤地執行,行政監督主體公正、公開、嚴格地監督,每種角色各盡其職,都擔當起自己的責任。
4.2 完善各方面機制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呈現出各方面機制的不完備,因而,明確權責配置機制,加強上下級、同級間信息溝通和協調機制,保證信息反饋機制的良好運行,以及擁有完備的決策、執行和監督法制機制,確保一切有法可依,依法而行。
4.3 社會公開化
行政政策既然是為實現公共利益,那么就應該落實公眾意志,聽到社會的聲音,強調社會的作用,真正做到人民自己當家做主,公眾民主自主地參與決策,主動樂心地接受和支持執行,并形成強大的社會監督系統,杜絕消極的“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狀況。
參考文獻:
[1]祁翔,“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中政策執行的相關分析[J],法制與社會,2008(3):170.
關鍵詞:城管執法監督;協同機制;碎片化
一、城管執法監督協同機制的內涵
本文所謂的城管執法監督,主要是指由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包括政黨)或個人對城管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所進行的約束、檢查、督促。
城管執法監督協同機制具有三個層次的內涵,首先,不同性質的監督主體的協作能夠達到協同程度,從運作上往往需要形成一種新型的組織結構體系;其次,多元監督主體之間為實現資源整合、利益整合、功能融合等,還將產生一系列制度安排,即保障新型復合城管執法監督系統運行的協同機制;最后,多元監督主體協同后應產生“1+1>2”的倍增效應,即溢出效應。
二、城管執法監督協同機制構建面臨的挑戰
(一)資源協同中的資源轉移和資源整合困難
一方面,各城管執法監督主體內部的核心技術和特色資源等往往成為其它主體向往的目標,而各主體為了達到整體的目標進行協作的同時,又要保持自身的優勢,因此各監督主體有時會有意控制關鍵資源的擴散和轉移。另一方面,擁有各自優勢資源的監督主體,并不愿意把優勢資源提供給資源共享平臺,更難摒棄以各主體為基本單元管理資源的傳統封閉觀念,無法推動各種資源在各主體之間的交流與互動,導致資源閑置、利用效率低下和資源緊缺、無資源可用矛盾同時存在,資源配置效率低下。
(二)利益協同中利益分配不平衡
在對城管執法行為的監督中,由于各監督主體在組織規模和架構、管理能力和水平、運行模式、體制機制以及人力物力財力資源等方面存在較大的差異性,因而導致各自優先考慮的問題不同,意見難以統一,彼此之間存在一些沖突。由于各監督主體的資源投入比例不平衡,又尚未建立起基于平衡原則的利益分配或補償制度,導致各監督主體間無法均等享受發展帶來的利益,造成了利益分配的不平衡,對資源豐富的一方而言,容易忽視監督的協作性,而資源稀缺的一方則可能過分依賴其它方的資源。
(三)技術創新協同中的技術水平不高
在我國,有的省份的行政監督技術創新缺乏像經濟發達地區那樣堅實的技術發展階段,存在行政監督自動化程度低、自動化系統標準不統一、系統兼容性差等問題,缺乏基礎性累積和水到渠成的基礎條件。另外,由于城管執法監督協同機制構建中的各子系統開發建設的時間不同,所采用的技術路徑和業務平臺各異,數據標準也大相徑庭,將這些異構的資源整合至行政監督體系之內集中呈現時,會由于標準不統一而造成監督信息資源內容、軟硬件設施和相關支持系統的低水平重復建設以及標準不一、多頭管理,導致系統異構的弊端。
(四)組織管理協同中的碎片化困境
由于政治結構、制度環境、文化和歷史發展等的差異,不同監督主體的能力是不同的,他們相輔相成,共同構成城管執法監督體系。但在對城管執法行為的監督過程中,多元主體在發揮各自優勢的同時,也面臨著許多問題。一方面,各主體間由于責任邊界模糊,導致相互推諉,協調困難,最終不但無法發揮各自優勢,而且額外增加了大量協調成本。另一方面,從城管執法監督協同機制構建的實踐來看,各參建主體在管理理念、管理機制和組織機構方面未達成有效統一,城管執法監督系統的組織架構流于形式,各主體間甚至主體內部協調配合能力低下。
三、城管執法監督協同機制構建的對策
(一)構建系統的城管執法監督管理協同機制
第一,建立行政監督管理協同的溝通機制。各監督主體資源共享系統的溝通形式多種多樣,網上溝通和面對面的交流都是行之有效的方式。要通過建立有效的溝通機制,整合城管執法監督各子系統、監督的戰略目標和各方利益,降低協同成本。第二,建立行政監督管理協同的整合機制。在對城管執法監督管理協同機會認識、協同價值評估及溝通交流的基礎上,對各協同要素進行權衡、選擇和協調,將共享的監督資源進行有序化處理。從縱向來說,需要對各子系統或要素進行協調與配置,從橫向來說,需要對經費、信息資源、人力資源、技術等要素之間進行合理的配置。
(二)構建整合的城管執法監督資源協同機制
城管執法監督資源包括各監督主體的信息資源、人力資源和財力資源等。第一,建立城管執法監督人力資源的協同配置機制。優化人力資源結構、提高人員知識能力和素質,建立能夠從事監督資源獲取、加工整理和應用的技術人員隊伍。第二,建立城管執法監督信息資源的協同配置機制。各監督主體要擁有各自的特色資源,還要進行合理的資源協同采集,不斷提高監督信息資源的配置效率。第三,建立城管執法監督財力資源的協同配置機制。對各種經費來源和投入進行充分預算,在爭取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充足支持的同時,合理分配信息資源、人員、技術設備等各項費用。
(三)構建協調的城管執法監督利益協同機制
城管執法監督的利益協同機制包括約束機制、沖突協調機制和利益分配與激勵機制。第一,建立監督利益協同的約束機制。要在城管執法監督體系內,通過各種規章條例來約束各主體的行為,這種約束必須是強制性的,但并不是要限制各主體的發展。第二,建立城管執法監督利益協同的沖突協調機制。在特定協調人員了解沖突根源的基礎上,通過建立城管執法監督溝通渠道、激勵、培訓等方式進行協調,合理分解監督的目標,分配任務。第三, 建立行政監督利益協同的利益分配與激勵機制。綜合考慮各監督主體的成本投入、貢獻度、努力程度、風險的分擔等因素,合理分配利益,調動各監督主體的積極性。
(四)構建高層次的城管執法監督技術協同機制
城管執法監督體系的資源采集與加工處理、各主體之間的溝通與交流、監督管理和服務平臺的搭建等,均有賴于技術協同機制的構建。首先要對監督資源和管理平臺的各個技術支持子系統進行分析和整合,建立起內外部體系通用的技術路徑,為實現監督資源共享打下基礎。其次要統一城管執法監督協同資源建設與服務標準,實現監督所需的數據格式、元數據的統一協同,構建無縫的“一站式”監督管理與服務平臺,提升監督實效。(作者單位:浙江省瑞安市城建監察大隊)
參考文獻
[1]王凱偉,周波.電子政務建設視野中行政監督仿真系統構建研究 [J].檔案學通訊,2011(3):97-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