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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監督方式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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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監督方式

    第1篇:行政監督方式范文

    一、抗訴

    (一)現行抗訴制度的優勢

    抗訴,是現行《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唯一的檢察監督方式。這種檢察監督方式在50年代的檢察實踐中就有適用,不過在那個時候將抗訴稱作抗議。1在90年代制訂《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時候,參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將抗議統一稱作抗訴。

    抗訴制度原始于《蘇俄民事訴訟法典》。在該法典中,對蘇俄檢察機關在民事訴訟中的上訴程序中的抗訴權和審判監督程序中的抗訴權,都作了完整的規定。其中第282條第二款規定:“檢察長,不管他是否參加過該案件審理,都可以對不合法或無根據的法院判決提出抗訴。”按照該法典第319條和第320條規定,蘇聯總檢察長、副總檢察長、俄羅斯聯邦檢察長和副檢察長、自治共和國、邊疆區、州、自治州、民族州的檢察長,都有權按照監督審程序提出抗訴。建國初期,中國司法制度借鑒了這些抗訴制度,取得了初步的成效。11982年制訂《民事訴訟法(試行)》,確立了檢察機關對民事審判活動的監督權;1990年制訂《行政訴訟法》,正式規定了行政訴訟中的抗訴制度;1991年修訂《民事訴訟法》,規定了民事訴訟中的抗訴制度,構成了我國民事、行政訴訟審判監督程序中的抗訴制度體系。

    在《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制度以后,檢察機關正式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自1990年辦理第一件行政抗訴案件之后,每年辦理的民事行政抗訴案件逐步增多。至1999年底,全國檢察機關共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34821件。人民法院再審審結的民事行政抗訴案件為12482件,其中改判、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和調解等改變原判決的為10246件,占總數的82.09%,發揮了審判監督的作用。

    現行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從總體上說,是具有一定的優勢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抗訴的必然后果是引起再審,法院對此沒有選擇的余地,不能依據自己的意愿決定是否再審。這就是抗訴的再審強行性原則。

    (二)現行抗訴制度的局限性

    但是,現行《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中規定的抗訴程序是有嚴重局限性的。這些局限性表現在:

    一是沒有規定上訴程序的抗訴程序。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是完全不同的,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是訴訟參與人,是自始至終參加訴訟的國家司法機關。在這樣的訴訟中,檢察機關對于行使審判活動的監督,并不是僅僅有一種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權,還有上訴程序中的抗訴權,以及其他的監督權。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檢察機關是在訴訟程序之外進行監督,在發現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才能夠提出抗訴,使自己進入訴訟程序,參與到訴訟中來,實施法律監督。在龐大、復雜的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之中,僅僅依靠這樣簡單的、單一的監督方式,是絕對不夠的。必須增加上訴程序的抗訴,以減少矛盾上交的程度,將糾紛解決在基層,同時,也能夠保證檢察監督的效果。

    二是缺少抗訴程序的具體規范。就是現行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程序,也是不具體的,尤其是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規范。在《民事訴訟法》中,對抗訴程序的規定算為最詳細的了,但是也僅僅只有分則的4個條文,只規定了抗訴條件、抗訴效果、抗訴書和抗訴再審。對于具體的抗訴應當怎樣操作,法院怎樣審理,法、檢怎樣配合,都是毫無規定,在實踐中無法操作。例如,檢察機關是否有權調閱人民法院的審判卷宗,就沒有類似《蘇俄民事訴訟法典》第322條關于“檢察長在其職權范圍內有權從相應的法院調閱民事案卷,以便解決是否有理由以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問題”的規定,致使對這樣的問題在實踐中一直得不到解決,成為“老大難”問題,爭論了十年,至今還是沒有結果。

    三是規定終審法院的上級檢察院才有權抗訴,就將大量的民事糾紛和行政爭議集中在省級和中央的司法機關,這不符合“將矛盾消滅在基層”的原則。

    正是由于這些原因,司法機關在具體執行抗訴的程序上,不能不存在不同的看法,激烈的爭執和紛爭由此而生。至于其他的一些不同看法,更是比比皆是。這些問題不解決,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就無法正常進行。

    (三)抗訴制度的改革

    無論是在審判監督程序改革作單軌制監督模式,還是作雙軌制的監督模式,抗訴制度都應當進行改革。可以選擇的方法:其一,繼續堅持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但是將抗訴的權力下放到做出發生法律效力判決、裁定的法院的同級檢察院,由同級檢察院提出抗訴。其二,在現有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制度的基礎上,增加上訴程序的抗訴,使檢察機關在一審判決作出以后,檢察機關就有權進行抗訴,發生提起上訴審的法律效力。

    我們的意見是選擇第二種方法:

    首先,現行的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應當進一步堅持和完善。這就是,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抗訴。在具體的抗訴程序上,應當進一步完善,在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認識不統一的問題上,制定統一的規范,防止任意解釋。例如,在調卷、審級、審限、再審程序、檢察機關在再審法庭上的職責等,都應當規定清楚。

    第二,增加上訴程序的抗訴權。

    現實生活中對司法權的不正當行使,造成錯案,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抗訴權的基礎。現行法律將檢察機關的抗訴對象限定在生效裁判的范圍之內,大大地影響了司法公正的實現。法律沒有將未生效裁判列入抗訴的范圍,大致基于以下理由:法律已經將上訴權賦予訴訟當事人;未生效裁判尚未取得執行力,對其抗訴沒有實際意義。但是,這種理由并不具有說服力:

    一是,盡管現行法律已經將上訴的權利賦予訴訟當事人,但是,在法院的裁判涉及的公共利益與當事人的自身利益沒有直接的關系時,當事人往往不提出上訴。即使存在富有正義感的人,由于當事人資格的限制,他也難以依據現行法律找到可行的途徑。

    二是,法律已經賦予檢察機關對生效民事、行政裁判的抗訴權,不能成為否定將未生效裁判列入抗訴對象的理由。雖然,民事、行政裁判的執行不會造成錯殺無辜、冤獄等人身損害后果,但是,錯誤的民事、行政裁判和錯誤的刑事判決一樣,一旦生效并付諸執行,都會造成一定的損害后果。法律應當盡可能防止錯誤裁判付諸執行,據此,賦予檢察機關對未生效裁判的抗訴權,可以避免社會財富的浪費,減少當事人的訟累,穩定社會,因而是十分必要的。對此,俄羅斯聯邦檢察院的做法是值得借鑒的。俄羅斯聯邦新的仲裁訴訟法規定,對仲裁法院裁決,檢察院可以提出上訴。1

    第2篇:行政監督方式范文

    【關鍵詞】 文化產品貿易 需求偏好相似 需求偏好差異

    Abstract : The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design scheme of monitoring system of China's postal savings bank.

    1.系統總體架構

    事后監督系統采用三層Client/Server結構模式構造整個應用系統的框架。它包括一系列充分滿足郵政儲蓄業務運作各方面要求的功能模塊/部件、開發運行平臺、集成工具及應用軟件包系統。

    Server端作為省中心主機(服務器),運行基于OFP CoreBanking開發的、滿足郵政儲蓄事后監督業務的處理的成熟框架及典型應用功能的事后監督系統,后臺省中心主機上的事后監督業務系統數據庫為Oracle,操作系統為UNIX。

    Client端作為省中心和市縣局監督前置機,運行基于OFP AutoBranch開發的事后監督客戶端平臺,操作系統為UNIX。

    中間件為TUXEDO,用于Client/Server應用的通信軟件或事務管理器。

    系統總體架構圖

    2.系統設計原則

    安全可靠性:系統具有嚴密的安全體系,嚴格的權限操作,數據備份及恢復功能。

    良好的可擴充性:系統實現模塊化設計,具備功能的擴充性,適應前臺業務系統的發展。

    可移植性:可移植到不同平臺,模塊接口標準化、代碼信息標準化,以確保系統易維護、可移植、提高和異構系統的互操作性。

    系統采用自頂向下的結構化設計方法。保證各項業務處理符合規范,處理結果真實可靠,資金收付正確安全,各種重要憑證安全完整。

    3.子系統劃分

    事后監督系統化分為三個子系統:聯網網點監督子系統,非聯網網點監督子系統和公共處理子系統。

    聯網網點監督子系統從省中心業務處理系統取得原始流水后,對基本業務(起督金額以上)以及特殊業務進行重點監督,差錯處理,打印報表,監督實施單位為市縣局;非聯網網點監督子系統實現手工支局和單機版支局的憑證錄入,帳務處理,逐筆監督,最終形成會計核算系統和信息管理系統需要的流水數據。公共處理子系統實現參數管理,日終處理及報表查詢處理。

    4.子系統總體設計

    子系統設計中基本業務監督始終貫穿“儲種(內部)”的控制概念,包括對應利息計算的控制、批量結息的控制、起存金額的控制、核對不符起登金額的控制等,保持所有基本業務監督交易都以上述的控制為中心開展;特殊業務監督以業務種類為中心開展。

    整個非聯網部分要體現出整體規劃性設計的特點,提供非聯網部分的內部公共處理接口/函數,包括利息處理函數(正常交易、特殊交易)、憑證處理函數、監督要素核對函數、登記差錯函數等。

    總體處理流程圖

    5.子系統功能描述

    5.1聯網網點監督子系統

    重點監督模塊:包括大額基本業務監督,特殊業務監督,重要憑證監督,大額核保業務,差錯處理模塊。

    聯網子系統結構圖

    5.2非聯網網點監督子系統

    重點監督模塊:活期儲蓄模塊,活期結息模塊,定期儲蓄模塊,特殊業務模塊,日間管理模塊,批量處理。

    非聯網子系統結構圖

    5.3公共處理子系統

    包括數據初始化模塊,參數管理模塊,日初日終處理模塊,報表打印模塊

    公共處理子系統結構圖

    6.事后監督數據流程

    后督系統從業務系統載入2張流水表,即帳務性流水,非帳務性流水,加工處理后形成原始流水表,作為監督,核對,統計工作的原始數據;日間流水監督時依據監督條件按照支局從原始流水表中抽取監督所需數據,即臨時表,作為勾對流水,差錯處理的依據;支局監督完畢后把當天監督的臨時表中的數據載入到工作日志中,即F表,作為后督系統的工作痕跡,用于工作量的統計和事后的備查。

    非聯網子系統通過原始憑證的錄入和監督形成后督系統的非聯網流水,所有的統計,核對以及差錯處理都以非聯網流水為基礎。

    7.安全設計

    為主要數據庫表建立基于DES算法的DAC數據訪問控制字段,防止直接通過數據庫工具對關鍵記錄進行非法纂改。

    應用系統可以為每一個柜員設定交易集,每個柜員只能辦理交易集中規定的交易(業務),通常情況下,系統按柜員身份給柜員分配交易集。

    第3篇:行政監督方式范文

    一、社區矯正法律監督的必要性

    社區矯正作為一種非監禁刑罰方式,在現代社會被世界各國普遍接受和采納。就我國而言,對于被判處緩刑、假釋、管制、監外執行等情況的犯罪分子較適合社區矯正,也便于幫助改進和糾正這些情況的人員的思想和行為,指導他們怎樣重新融入社會。當前社區矯正適用數量不斷擴大,接受矯正人員飛速增長,社區矯正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感,會影響人民群眾對司法體制改革的認可度和信心。孟德斯鳩曾指出,“權力沒有受到限制,必將導致腐敗。”如果缺乏相應的監督,作為非監禁型行刑方式的社區矯正制度就會被“異化”為罪犯“合法”逃避法律制裁的途徑。同時,刑罰作為我國最嚴厲的懲罰,不論是執行監禁刑還是非監禁刑,都應該受到有效的監督制約。因此,加強對社區矯正進行法律監督,其公正性最有效的保障是通過檢察權對社區矯正執行權進行適度制約,檢察機關和社區矯正執行機關之間通過監督和制約機制實現包括執行公正在內的司法公正,有助于遏制濫用權力者尋租,防止腐敗的發生。

    二、我國法律監督制度對社區矯正工作的現實困境

    自2003年我國開展矯正試點的工作以來,各地檢察機關在近十年的社區矯正試行工作中通過積極探索,在該法律監督領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但由于種種原因,也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社區矯正法律監督的立法過于籠統。兩高兩部的《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修訂后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均對社區矯正實行法律監督的內容和監督方式有所涉及。社區矯正工作仍停留于傳統的監外執行檢察監督工作層面上,而未根據新工作、新任務的特點作出改變。上述規定對檢察監督做了原則的規定,但因沒有明確適合法律監督遵循的程序和操作規程,近階段檢察機關對社區矯正的法律監督主要還是參考《人民檢察院監外執行檢察辦法》執行法律監督的相關規定。

    (二)檢察機關職能定位不準確。自從我國開始試行社區矯正以來,在社區矯正中一直就沒有明顯的檢察機關的職能定位。其定位模糊的主要根源主要來自法律規定的模糊。盡管《社區矯正實施辦法》明確規定社區矯正中檢察院依法監督的各工作環節,但在以往實踐中,各地檢察機關往往直接參與社區矯正的實施工作,成為實際參與者,而非法律監督者。至今這一角色轉換尚未完成。

    (三)社區矯正信息溝通不暢。我國的社區矯正工作還處于初級探索待完善階段,其檢察監督工作還沒有一個成熟完善的信息平臺。需要交付執行的相關法律文書只是靠法院送判決書、外地監所科郵寄等方式進行傳遞,有時也會有文書郵寄送達不及時或不到位的現象產生,不僅會很容易造成檢察監督時間上的滯后性,也會導致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法律監督時,所需要的信息不充足不完善,不能對被監督矯正人員建立有效的明細檔案,致使檢察機關不能全面及時掌握社區矯正工作的正常情況,這成了監督的現實障礙。

    (四)檢察監督機制不健全。我國的社區矯正工作還都處于初級階段,各方面都不完善,都需要在工作逐步摸索來健全社區矯正制度和監督法律。最重要的還是解決如何構筑一套成熟靜態監督與動態監督相結合機制。現階段,很多地區都在積極試行各種方式,盡量來拓寬社區矯正檢察監督的渠道。但在實際中,由于各方面因素,檢察機關對社區矯正的監督還具有滯后性和單一性,致使監督效果不良,仍為事后監督、靜態監督。

    (五)檢察機關監督強制力欠缺。在實踐中,糾正權和督促權是社區矯正法律監督遇到的最多、最大的阻力。《社區矯正實施辦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監督中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社區矯正工作的執法活動,依據實際情況的嚴重程度,可以提出口頭糾正意見、制發糾正違法通知書或者檢察建議書。但是當監察機關對上述違法行為輕重做出通知后,被監督單位既不提出異議,也不執行時,檢察機關卻沒有任何的強制措施,只能向上一級檢察機關報告,由上級檢察機關向同級被監督單位提出,這種將問題轉移到上級部門卻并沒有有效解決問題的現象,造成了監督效果不佳、司法資源浪費等問題。因此,監督權力和手段的有限性嚴重影響了社區矯正法監督的實際效果。

    三、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的完善途徑

    (一)找準監督切入點。立足監督職能是檢察機關對社區矯正依法監督的法律基礎,在此基礎上,再綜合各項檢察職能,確保監督到位而不越位。準確說來,在社區矯正工作中,檢察機關在充分執行其監督職責時,還促進了社區矯正制度的構建,還能保證正在進行矯正服刑人員的人權,促進正確有效評價體系的建立,促進社區矯正工作正常有效實施。

    (二)制定專門社區矯正相關法律。針對當前社區矯正的規定比較分散,缺乏系統化的特點。我國需要制定專門的相關矯正法律,將法律細致化地體現在社區矯正工作的性質、程序、監督方法方式、可實施的范圍等,還有對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分配、責任、義務、權限等種種方面做到全面的規定。特別是要賦予檢察機關糾正違法的執行力,應使檢察機關具有相應的違法處置權,確保檢察機關切實維護刑罰的正確實施。

    (三)構建社區矯正統一信息平臺。通過提高矯正工作信息化水平,搭建社區矯正信息共享平臺,實現司法行政、公安、檢察院和法院的社區服刑人員信息動態共享,使包括其基本情況、罪名、 刑種、刑期、執行方式等所有社區矯正對象的相關資料得以便捷地查閱,使對社區矯正及時、全面、綜合的遠程法律監督可以實現。這將使檢察機關隨時掌握社區矯正工作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監督、及時解決。

    (四)構建社區矯正動態監督機制。首先要對社區矯正工作從開始到結束,全過程各環節進行分級分類監督,一方面可以促進構建完善的社區矯正體系,另一方面可以促進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其次要對社區矯正應實行實行同步監督,通過對各機關之間罪犯交付、文書交接、社區矯正變更及終止、社區矯正機構教育矯正工作的動態監督,全面確保依法規范進行社區矯正工作。最后對社區矯正工作實施事后有效監督。在現有的申訴控告制度的基礎上,完善社區被矯正人員的維權機制,確保被矯正人員的申訴控告都能得到檢察機關的公正依法審理。還要強化偵查工作人員在社區矯正工作時各種可能出現的職務的犯罪,嚴厲打擊預防所有可能出現的腐敗行為。

    (五)完善檢察機關內部協作監督機制。通過內部整合,使立案偵查、審判監督、執行監督、職務犯罪偵查等部門資源,對社區矯正建立起以監所檢察部門牽頭,各部門通力協作的一體化監督機制。統籌審判監督、偵查監督和刑罰執行監督這三部門之間的關系,強化它們之間的協調關系,共同促進有效監督,確保正確實行社區矯正工作,預防法院審判不當,強化監所檢察部門與自偵部門的協作配合,合理配置偵查資源,強化偵查能力,積極查辦社區矯正活動中的職務犯罪案件,維護司法公正。

    注釋

    {1}但未麗:《社區矯正:立論基礎與制度構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231頁。

    {2}常俊朋:《新刑事訴訟法實施后檢察機關在社區矯正中的職能再定位與制度完善》。載《法制與社會》2013.1(上)。

    第4篇:行政監督方式范文

    (一)行政監督平臺的概念

    《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第三條對行政監督平臺進行了定義:行政監督平臺是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在線監督電子招標投標活動的信息平臺。行政監督平臺與項目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共同構成電子招標投標系統。交易平臺是以數據電文形式完成招標投標交易活動的信息平臺,公共服務平臺是滿易平臺之間信息交換、資源共享需要,并為市場主體、行政監督部門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的信息平臺。這三個平臺既相互區別,又功能互補,其中交易平臺是基礎,公共服務平臺是樞紐,監督平臺是手段。一個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可以僅具備交易平臺的功能,也可以具有交易平臺和監督平臺兩大功能,或在這兩大平臺功能的基礎上,兼具公共服務平臺某一方面的功能。電子招標投標辦法規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或監察機關可以自行建設行政監督平臺,或通過公共服務平臺的監督通道連接交易平臺的招標投標項目,也可以直接在交易平臺中設置行政監督通道或窗口,通過監督通道或窗口,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行政監督平臺的主要功能

    1.基本功能。行政監督平臺是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職責的信息平臺,由行政監督部門結合本單位電子政務建設進行設置。

    2.數據交換功能。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對項目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向行政監督平臺對接交換數據信息進行了規定。行政監督平臺應當開放數據接口,公布數據接口要求,不得限制和排斥已通過檢測認證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與其對接交換信息。

    3.投訴處理功能。電子招標投標辦法規定,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有關規定的,通過相關行政監督平臺進行投訴。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在依法監督檢查招標投標活動或者處理投訴時,通過其平臺發出的行政監督指令,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和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的運營機構應當執行,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協助調查處理。

    (三)行政監督平臺的主要技術手段應用

    1.通過充分信息公開進行監督。規定社會公眾、市場主體免費注冊登錄和獲取依法公開的招標投標信息。如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第九條規定,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允許社會公眾、市場主體免費注冊登錄和獲取依法公開的招標投標信息,為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按各自職責和注冊權限登錄使用交易平臺提供必要條件。

    2.通過對信息的集成分析進行監督。規定公共服務平臺,連接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國家規定的公告媒介,交換、整合和招標項目的主要信息。通過對招標投標信息的集成分析,掌握招標投標基本信息,及時發現招標投標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事項,依法做出處理。

    3.通過信用信息公開進行監督。規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在電子招標投標信息平臺公布行政許可、行政處理和投訴,以及有關信用信息。除此之外,電子招標投標辦法規定,公共服務平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技術規范規定,具備整合分析相關數據信息,動態反映招標投標市場運行狀況、相關市場主體業績和信用情況的功能。這也是招標投標誠信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監督平臺應充分考慮信用信息公開的需求。

    4.通過改善行政監督管理載體進行監督。與傳統紙質招標的現場監督、查閱紙質招標文件、評標流程手工記錄等相比,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把行政監督移到網絡平臺上。行政監督部門通過依法設置監督平臺各項功能、公布行政監督的職責權限、連接交易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進行數據交換,實現對電子招標投標的在線監督管理。

    二、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電子化改革的基本目標及措施

    (一)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平臺建設要做到“公開、透明”

    1.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職責要在監督平臺上公開。依據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投標活動行政監督職責分工意見,以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對監督部門的職責分工規定,各級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在行政監督平臺公布本部門的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職責,以便招投標當事人、人民群眾進行社會監督。電子招標投標辦法提出,行政監督部門、監察機關結合電子政務建設,提升電子招標投標監督能力,依法設置并公布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行政監督的依據、職責權限、監督環節、程序和時限、信息交換要求和聯系方式等相關內容。

    2.招標投標行政監督事項及法律依據要在監督平臺上公開。按照招標投標法及配套法律法規的規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事項主要有:招標范圍核準、自行招標備案、邀請招標的批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進行招標的批準、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的監督、評標報告備案、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備案、投訴處理、行政處罰等,這些事項要在行政監督平臺公開。公開監督事項時,要標注其法律依據。

    (二)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的電子化改革要“為民、便民”

    1.行政監督平臺要正確處理好依法行政和做好服務的關系。行政監督部門既要保證行政監督的權威性,又要為招投標當事人提供滿意的服務。一方面,行政監督部門通過行政監督平臺實施的監督行為,應當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各司其職,依法實施。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不得在行政監督平臺功能設置上,違反法律法規設立審批、核準、登記等涉及招投標的行政許可事項。所有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的行政監督,應當在法定職責范圍內依法進行。任何政府部門、機構和個人都不能超越法定權限,直接參與或干預具體招標投標活動。另一方面,行政監督部門可以通過在行政監督平臺設置公告欄、辦事指南、咨詢窗口等多種形式,將招標投標監督管理事項事先予以告知,讓招投標當事人提前獲知法律法規規定和監督要求,為依法開展招標投標活動打好良好的基礎。

    2.行政監督平臺各項監督方式要體現人性化、易操作性等特點。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和交易平臺技術規范施行后,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建設有了法律保障,行政監督平臺作為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按照“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理念,做好推廣應用工作。一方面,要按照辦法和技術規范的法律和技術要求,抓好監督措施的落實。另一方面,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從“為民、便民”角度出發,對各項行政監督事項予以優化、整合,進行統一辦理和集中管理;對網上辦事大廳進行虛擬場景設置,采用引導式服務模式,既能滿足行政監督需要,又能讓招投標當事人樂于接受;此外,行政監督部門可以通過提出管理要求,降低網上交易的相關費用,促使招投標當事人主動實施網上招投標活動,使行政監督平臺最大限度地發揮監督管理作用。

    (三)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的電子化運行要做到“規范、高效”

    1.招標投標活動的程序監督要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的程序監督,主要是對招標投標活動是否嚴格執行法定程序實施的監督,落實到行政監督平臺監督環節的設置上,要滿足法律法規的要求。程序監督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事前監督主要是對招標文件發出之前的監督;事中監督,是招標文件發出到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之間的監督;事后監督是從簽訂合同之后包括履約情況、合同備案等的監督。行政監督部門可以通過平臺功能設置,均衡事前、事中、事后監督控制,通過實時監控,強化對招投標全過程的監督執法。

    第5篇:行政監督方式范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及其處理活動。

    前款所稱招標投標活動,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以及簽訂合同等各階段。

    第三條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權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前款所稱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投標人以外的,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直接和間接利益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四條各級發展改革、建設、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通信、電子)等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的通知》([*0]34號)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受理投訴并依法做出處理決定。

    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含工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處理決定。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有關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通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條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時,應當堅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則,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確定本部門內部負責受理投訴的機構及其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和通訊地址,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相關請求及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其他組織或個人投訴的,投訴書必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投訴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投訴書有關材料是外文的,投訴人應當同時提供其中文譯本。

    第八條投訴人不得以投訴為名排擠競爭對手,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阻礙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九條投訴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投訴。

    第十條投訴人可以直接投訴,也可以委托人辦理投訴事務。人辦理投訴事務時,應將授權委托書連同投訴書一并提交給行政監督部門。授權委托書應當明確有關委托權限和事項。

    第十一條行政監督部門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視情況分別做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

    (二)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投訴,書面告知投訴人向其他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對于符合投訴處理條件并決定受理的,收到投訴書之日即為正式受理。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

    (二)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三)投訴書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系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

    (四)超過投訴時效的;

    (五)已經作出處理決定,并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的;

    (六)投訴事項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的。

    第十三條行政監督部門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回避。

    (一)近親屬是被投訴人、投訴人,或者是被投訴人、投訴人的主要負責人;

    (二)在近三年內本人曾經在被投訴人單位擔任高級管理職務;

    (三)與被投訴人、投訴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投訴事項公正處理的。

    第十四條行政監督部門受理投訴后,應當調取、查閱有關文件,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對情況復雜、涉及面廣的重大投訴事項,有權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可以會同其他有關的行政監督部門進行聯合調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門做出處理決定。

    第十五條行政監督部門調查取證時,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并做筆錄,交被調查人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在投訴處理過程中,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聽取被投訴人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可通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進行質證。

    第十七條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投訴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對于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所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也不得將投訴事項透露給與投訴無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十八條對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等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偽報。

    第十九條投訴處理決定做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理由,由行政監督部門視以下情況,決定是否準予撤回:

    (一)已經查實有明顯違法行為的,應當不準撤回,并繼續查處直至做出處理決定;

    (二)撤回投訴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準予撤回,投訴處理過程終止。投訴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提出投訴。

    第二十條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根據調查和取證情況,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按照下列規定做出處理決定:

    (一)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的,駁回投訴;

    (二)投訴情況屬實,招標投標活動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章做出處罰。

    第二十一條負責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對投訴事項做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

    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處理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

    第二十二條投訴處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住址;

    (二)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

    (三)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

    (四)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

    (五)行政監督部門的處理意見及依據。

    第二十三條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檔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行政監督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被投訴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違法、違規或者違紀行為的,應當建議其行政主管機關、紀檢監察部門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招標機構有違法行為,且情節嚴重的,依法暫停直至取消招標資格。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監督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行政監督部門逾期未做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的,屬于虛假惡意投訴,由行政監督部門駁回投訴,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在處理投訴過程中、或者,對投訴人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行政監督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不得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九條對于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投訴事項,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將投訴處理結果在有關媒體上公布,接受輿論和公眾監督。

    第6篇:行政監督方式范文

    關鍵詞:工商行政管理執法;問題;措施

    [中圖分類號]D92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646(2012)4-0083-02

    一、前言

    工商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活動中面臨著不容忽視的環境問題。研究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工商行政管理執法活中遇到的若干問題與環境狀況有關;第二,行政管理的實踐活動離不開行政環境的影響。最近幾年工商行政管理執法部門在行政執法建設上取得了較大的進步,但是行政執法管理的環境狀況仍不盡如人意。筆者希望通過關注工商行政管理執法的環境問題,引發對工商行政執法環境研究的重視,并試圖探尋對策。

    二、工商行政管理執法環境存在的問題

    1.人員水平欠佳

    工商行政執法管理人員由于行政執法方面的專業知識掌握甚少,職業素質均偏低,無法承擔繁瑣的執法監督任務。不少執法人員甚至連最基礎的工商法規的知識均不了解,對違法情況錯誤定性、偏離處理,甚至越級處罰,進而無法保證工商市場行政執法監管職能的到位[1]。

    2.不重視執法程序

    執法程序不重視包括:部分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根深蒂固的“重事實,輕程序”觀念。對“先審批、后查處,先立案、后調查,先告知、后處懲處”等行政管理執法程序忽視。因時間的前后倒置常常造成辦案程序錯誤。應遵守《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不得缺失告知程序和實施未符合法律程序的行政強制措施。

    3.執法難

    目前,在工商行政管理執法的過程中,重人情、執行難、干預多等問題比較突出。隨著現代通信聯絡的飛速發展,對案件的說法越來越多,規則機制在道德人情的攻勢下常常會做出讓步,導致行政干預過重的問題暫時得不到有效的解決。較難處理好環境優化、企業發展與強化監管執法力度之間的關系[2]。

    三、工商行政管理執法環境的解決對策

    1.提高人員素質

    將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是否參加過關于法律知識的培訓和考試成績是否優異作為能否通過執法證年檢登記的一項重要指標系數,未參加過培訓或考試成績不合格的不給予年檢登記。此外,以文件的形式規定處級以上的領導干部上任前,須通過法律業務的培訓和考核,不達標者無法提拔[3]。

    2.重視執法程序

    加強隊伍人員素質建設,實現執法環境的提高的關鍵是:執法方法的創新。執法者在執法活動中應該改變舊方式的單純清管理、重懲罰,以罰代管的執法方式,取而代之以感性執法為主的一系列的行之有效的創新執法方法。其己經成為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導適應環境并力求創造性的改造環境以提升工商行政執法效率功能的最佳選擇;建立定期執法監督制度,由監督委員會人員定期執法檢查。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執法的公平、公正、合理、有效,才能真正貫徹“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思想;建立獎懲機制和相對應的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建立錯案追究制度,從立案、偵查到執行,均由專人負責執行,出現錯誤案件,追查到底,決不姑息,獎罰分明。

    3.克服執法難的困境

    首先,工商行政管理執法監督人員應加強與質監、衛生部門的密切配合,以此解決多頭監督的情況。其次,工商行政管理執法監督部門應主動積極地向當地政府部門請示與匯報,相互加強溝通理解,正確處理好高效服務與認真執法之間的關系,使地方黨委、政府成為行政執法的堅強有力的后盾。實現政策與法律的完美結合。工商行政管理執法監督效能的有效發揮取決于法律自身與政策完善。在市場經濟法制社會框架中,應對工商行政監督管理進行法律上的確切定位,有效解決在工商行政監督管理執法過程中因法律配套性差、規定不完備,而造成的有法難依和無法可依和的問題。在立法環節方面,應當行政許可法與憲法的基礎上結合其他有關法規,制定出最合理的工商行政監督管理法;相對于法律適用的角度而言,法律的系統性、可操作性與工商行政管理政策問題應當予以更多的關注。

    四、結束語

    工商行政管理執法環境的提升既是監督部門依法行政的需要,更是工商行政監督管理機構改革的現實需求。當前,關注并有效解決工商行政監督管理的執法效能中遇到的問題,迫切需要加強環境監督的研究,從全新的角度探討工商行政管理監督執法效能得以提高的途徑。對環境的監督機制作用的認識需要經歷一個過程,優化和建設環境更需要從慢到快,從政府各部門自身到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的多方式、多渠道的廣泛參與。筆者認為,隨著理論與實踐的提升,隨著工商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與政府各級領導對環境問題的探索與環境研究重要性認識的增強,加之行政監督執法機關在環境建設中的不斷努力,影響工商行政監督管理執法效率的有害因素將會消失,工商行政監督管理執法部門的效能將不斷提高。

    [1]天津市工商局.以服務意識和創新精神扎實開展法制宣傳工作[J].工商行政管理,2011(12).

    第7篇:行政監督方式范文

    行政責任體系的總體構想是:確定政府職責,明確內部責任分工,為全面履行政府責任奠定基礎;實行目標管理,以目標管理統領政府工作全局;加強行政監督,充分發揮行政監督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的預防和糾偏作用;加強考核評估,構建科學的評價機制,推動政府責任的層層落實;推行行政問責制,對失職失責行為給予懲戒,為政府責任的落實提供有力保障。在此基礎上,實現對行政管理全方位、全過程的系統控制。2005年底,我們出臺了《關于健全行政責任體系加強行政執行力建設的實施意見》等“1+6”文件,從制度上構建了科學、剛性、可操作的行政責任體系。

    一、行政責任體系的特點

    1、形成了從責任設定到責任履行、責任監督、責任考核、責任追究的有機整體和完整鏈條。職責、目標、監督、評估、問責五要素不是簡單的并列關系,而是具有邏輯和時序上的繼承性和連續性,構成一個完整的行政責任鏈條。履行政府責任的前提和條件是明確職責劃分。實踐證明,實行可考核的目標管理是一個有效的方法,不僅有利于明晰政府各部門的責任,強化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也有利于解決政府決策層與執行層脫節的問題,提高政府內部的執行力。目標確定后,部門將根據所設定的目標去執行,政府則對執行過程進行監督。行政監督是對部門執行全過程的系統控制,具有防止和糾正行政管理出現失誤與偏差的作用。但行政監督主要是過程、程序上的監督,并不能保證結果的合理性。因此,有必要對執行結果及時進行考核評估。開展政府績效評估,就是以公共責任和公共服務為理念,以群眾需求為導向,以群眾滿意為目標,對政府行政績效進行評估,并及時將評估結果進行反饋和運用,最大限度地提高行政績效,努力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考核評估后,就要對失職失責行為進行責任追究,做出否定和制裁,保證行政責任的正確履行。

    2、形成了具有反饋控制功能的閉環系統。上述行政責任鏈條并不是單純的連續性關系,還通過調校機制具備了反饋功能,形成了兩個閉環。一個是從績效評估反饋到責任設定和目標管理的閉環。首先根據管理效率、服務質量和群眾滿意程度等方面情況,對政府部門管理過程中投入、產出、中期成果和最終成果的績效進行考核評估。然后根據評估結果,及時對政府職能、部門責任、工作目標進行調校,使職能更加明確、責任更加清晰、目標更加合理,從而提高行政行為的績效。另一個是從責任追究反饋到部門執行的閉環。通過對失職失責行為的責任追究和履職優秀行為的激勵,增強部門和工作人員責任心,更好地履行職責。

    二、從五個方面構建行政責任體系

    1、職責設定。從三個方面著手,科學合理界定政府職能,明確政府內部責任劃分。一是積極推進行政體制改革。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主要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我們以精簡、統一、效能以及決策、執行、監督相協調為目標,先后進行了七次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不斷優化政府機構設置,理順政府內部權責關系。二是理順政府部門職能分工。積極解決職能交叉、權責分離、多頭多重執法、運作不暢等問題,對政府部門之間職能交叉重疊、職能不夠明確的事項進行調整,努力實現政府內部責任的明晰化。三是科學劃分市、區、街道事權。理順政府縱向關系,弱化基層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強化其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實現管理重心下移。

    2、目標管理。在政府系統全面推行“目標明確、責任清晰、制度保障、績效考核”的目標管理,使每一項工作都有目標要求,有責任主體,有工作進度,有監督考核。一是實行層級責任目標管理。每年初,根據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全年重點工作制定不同層級的目標管理責任書,將每一項工作任務詳細分解到各部門、各級政府、各級領導、各級工作人員。政府監察督查部門對照責任書的內容,進行檢查督辦。二是推行部門責任白皮書制度。2006年,我們在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的食品藥品監督等5個部門試行部門責任白皮書制度,按年度向社會公布部門職責、工作任務、工作目標、進度要求,以及上一年度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接受社會監督。今年,將白皮書的實施部門擴大至16家,并對各部門完成白皮書確定目標任務的情況進行考核。三是建立公務員職位說明書制度。為實現崗位責任鏈接的無縫化,在全市機關實施職位說明書制度,為不同崗位的公務員制定職位說明書,作為公務員錄用、考核、培訓、選拔及獎懲的重要依據。同時,出臺《非領導成員公務員考核辦法》,加強對公務員的日常考核。

    3、行政監督。堅持行政權力運行到哪里、監督就到哪里,財政性資金支出到哪里、審計就到哪里,公共服務提供到哪里、績效評估就到哪里的原則,不斷探索,大膽創新,初步建立了一套全方位、多層次的行政監督機制。一是加強獨立運作的行政監察機關建設。早在1987年,我們就成立了行政監察機關。在全國普遍實行紀檢監察機關合署辦公后,深圳行政監察機關繼續保持獨立運作的體制,在促進依法行政,保證政令暢通,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成為深圳行政監督的一大亮點。二是建立健全行政監督溝通協作機制。整合政府監督資源,建立由監察機關牽頭,財政、審計、法制、人事等部門參加的行政監督聯席會議制度,以及財政、審計、法制部門、政府督查機構向監察機關的移送處理和聯合檢查制度,完善了行政監督的鏈條。三是完善縱向行政監督網絡體系。推進全市各層級行政責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落實,形成縱橫交錯、上下相通,覆蓋全市各領域、各層級的嚴密、高效、強大的行政監察監督網絡體系。四是自覺主動接受外部監督。堅持向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制度,主動向政協通報重要工作情況,積極邀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對政府行政執行力和廉政建設情況進行檢查評議。大力實施“陽光工程”,通過各種形式,將發展規劃、重大決策、工作目標、依法應當公開的突發事件及處理情況等向社會公布。五是積極創新行政監察方式。加快推進電子政府建設,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行政監察,提高行政效能。開發建設了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重大投資項目審批電子監管系統等,使行政監督由軟約束轉變為硬約束,增加了行政審批透明度,提高了行政審批效率。

    第8篇:行政監督方式范文

    第一條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的工程建設、貨物和服務采購以及其他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招標投標活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符合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政府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法律、法規或者市人民政府對必須進行招標的貨物和服務采購以及其他項目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對招標投標活動實行地區封鎖和部門限制。

    第七條市發展計劃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市招標投標工作,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擬定有關招標投標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的具體職責權劃分,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章招標和投標

    第八條招標項目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準。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將招標范圍和方式等有關招標的內容報送項目審批部門核準。項目審批后,審批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所確定的招標范圍和方式等情況。

    招標人對經核準的招標范圍和方式等作出改變的,應當到原項目審批部門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第九條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并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但是選擇投資主體、經營主體等不需要落實資金來源的招標項目除外。

    第十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十一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中,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以及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應當依法公開招標。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受資源和環境條件限制,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三)其他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招標人擬邀請招標的,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其中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應當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招標人可以委托招標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或者依法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并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招標機構的資格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本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通過資格認定的招標機構名單向社會公布。

    招標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任何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十四條招標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關于招標人的規定。未經招標人同意,招標機構不得轉讓業務。

    招標機構不得為投標人提供其所的招標項目的咨詢服務。

    第十五條招標人公開招標的,應當招標公告。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國家或者本市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

    第十六條招標人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的,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性質、特點和要求,編制資格預審的條件和方法,并在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中載明。

    招標人擬限制投標人數量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中載明預審后投標人的數量,并按照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中載明的資格預審的條件和方法選擇投標人。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中沒有載明預審后投標人數量的,招標人不得限制達到資格預審標準的投標人進行投標。

    第十七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一般由下列部分組成:

    (一)投標人須知:包括評標方法和標準、編制投標文件的要求、投標方式、投標截止時間、開標地點和投標有效期;

    (二)合同主要條款及協議書格式;

    (三)要求投標人提供的資格和資信證明、投標函及附件、履約擔保證件、授權委托書的格式和說明;

    (四)投標價格要求及其計算方法;

    (五)技術條款:包括招標項目范圍、性質、規模、數量、標準和主要技術要求及交貨或者提供服務時間;

    (六)圖紙或者其他應當提供的資料;

    (七)其他應當說明的問題。

    國際招標的項目,招標文件可以規定投標文件使用多種語言文字。投標文件不同文本之間有歧義的,應當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十八條政府投資和政府融資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總額編制招標文件。

    第十九條招標項目設置標底的,標底應當保密;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審查標底。

    政府投資和政府融資的項目一般不設置標底。

    第二十條招標人不得以獲得本地區、本行業獎項作為投標條件或者以不合理的地域、行業、所有制等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投標;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撤回投標的,應當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接到通知后,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返還其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二條投標截止時間屆滿時,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二十三條投標人不得相互約定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不得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投標報價低于成本價等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三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四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二十五條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科學和擇優的原則依法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過程及結果。

    第二十六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前款專家應當由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評標專家名冊或者招標機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本市逐步建立全市統一的評標專家名冊。

    第二十七條評標委員會設負責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人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產生或者由招標人直接確定。評標委員會負責人與評標委員會其他成員有同等的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投標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招標人發現評標委員會成員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更換。

    第二十九條評標可以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者綜合評估法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采用招標方式確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的投資主體、經營主體以及政府投資和政府融資項目的項目法人的,應當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

    第三十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招標項目設置標底的,標底作為評標參考。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1至3名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評標委員會不得改變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

    第三十一條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在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可以認定為廢標:

    (一)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于標底,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證明其投標報價不低于其成本的;

    (二)投標文件未能在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

    (三)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廢標條件的。

    投標人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應當作廢標處理。

    第三十三條投標人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招標文件要求的,或者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和說明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其投標。

    第三十四條評標委員會根據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否決不合格投標或者認定為廢標后,有效投標不足3個的,可以否決全部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三十五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提交書面報告時,應當同時附送下列文件或者文件的復制件:

    (一)招標文件;

    (二)招標公告及媒介或者投標邀請書;

    (三)實行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文件和資格預審結果;

    (四)評標委員會成員和評標報告;

    (五)中標結果及中標人的投標文件。

    第三十六條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書面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

    政府投資和政府融資項目的中標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七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政府投資和政府融資的項目簽訂合同后,招標人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招標人收取投標保證金的,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九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監督

    第四十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市發展計劃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投資和政府融資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協調有關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十一條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不得任意增加招標投標審批事項,不得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標人選擇招標機構、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投標資格審查、確定開標的時間和地點、組織評標、確定中標人等事項的自。

    第四十二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以采取執法專項檢查、重點抽查、成立調查組進行專項調查等方式對招標投標活動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進行執法監督檢查時,有權調取和查閱有關文件,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第四十三條本市對地方重點項目和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場館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專項稽察。專項稽察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投標當事人和行政監督部門有關招標投標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

    (二)對招標投標的有關文件、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核實;

    (三)對資格預審、開標、評標、定標過程是否合法和符合招標文件、資格審查文件規定進行調查核實;

    (四)招標投標結果的執行情況;

    (五)其他需要專項稽察的內容。

    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可以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舉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并為舉報人保密。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有權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投訴人。投訴人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者對投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五條本市建立招標投標活動違法行為記錄系統,記載招標人、招標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及處理結果。

    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違法行為處理結果記錄。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沒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適用本條例規定。

    第四十七條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決定。

    第四十八條招標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未經批準擅自邀請招標的,由項目審批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關部門可以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中使用政府投資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四十九條招標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招標公告而不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5‰以上10‰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在指定媒介招標公告的,或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在招標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政府投資和政府融資項目的投標人以投標報價低于成本價的方式騙取中標,導致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取消其3年至5年參加政府投資和政府融資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擅自增加審批事項和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標人自的,對于舉報或者投訴不及時處理,或者不為舉報人保密的,由有關部門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標人自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

    第9篇:行政監督方式范文

    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委托專門的機構和人員,依照合同和法律規定,對已竣工驗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建筑和附屬配套設施及場地,以經營的方式進行管理,對房屋區域周圍的環境、清潔衛生、安全保衛、公共綠地、道路養護統一實施專業化管理,并向小區業主及使用人提供多方面綜合的活動。對住宅小區進行物業管理,是隨著房地產業發展及房地產經濟體制改革而產生的,其發展是一個長期的演變過程,并且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社會事業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房地產建設、銷售和售后使用管理分工的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而得到逐步發展和規范的。

    但是,在我國物業管理取得重要進展的同時,各種社會矛盾也逐漸顯現出來。物業管理涉及業主之間的關系,涉及業主、物業管理企業、建設單位相互間的關系,也涉及業主組織與其他組織的關系。在物業管理實踐中,單個業主的利益與業主共同利益的平衡,房屋質量的責任,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利用與收益的歸屬,物業管理服務的質量,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等,都引發大量糾紛,亟待物業管理相關制度的完善,政府行政監督管理制度應運而生。這是由監督管理機構及其管理職責、管理程序、相互關系等組成的有機整體,其法律依據是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該條例所規定的政府行政監督管理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國務院物業管理主管機構及其職責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主要包括:制定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制度的具體辦法;配合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物業服務收費辦法;配合價格主管部門監督物業服務收費;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和管理的辦法;對物業管理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地方政府物業管理主管機構和職責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主要包括:指導成立業主大會、撤銷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做出的違反法律法規的決定或者責令其限期改正、批準符合條件的建設單位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配合價格主管部門監督物業服務收費、處理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對物業管理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的查處。

    3.其他政府部門對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物業管理涉及面很廣,物業管理活動的順利進行,需要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也需要相關行政部門的協助管理,因此,《物業管理條例》也規定了其他相關部門的職責。主要內容有: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物業服務收費辦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綜上可見,《物業管理條例》對住宅小區物業管理中政府行政監督管理體制、制度進行了科學設定,是政府各級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物業管理行政監督工作的法律依據。只有嚴格執行上述法律規定,才能在管理中做好政府該管的事,真正實現政府職能轉變。要嚴格區分民事行為與行政行為,物業管理中有大量的矛盾是民事關系,引導小區業主通過設定規則的方法,由業主自行調節和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定位好政府的角色。

    二、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實踐中行政監督管理的思考

    在實踐中,一些物業管理企業擅自處分應由業主處分的事項,侵犯業益現象時有發生。一些業主委員會缺少制約,由于缺乏對業主委員會的有效制約和監督機制,民主協商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沒有得到充分體現。有的業主委員會不能真正代表大多數業主的利益,個別成員甚至把個人利益置于業主共同利益之上,任意決定業主共同事務,損害其他業主利益或業主的共同利益。下文將從實踐中一個典型案例的評析,具體探討如何有效應用行政監督管理制度,實現對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糾紛的有效指導。

    1.某小區游泳池產權糾紛案案情簡介

    廣州市某小區游泳池原規劃屬小區公共設施。因工程款糾紛,自2002年起與小區會所一同被省高院查封。2007年拍賣給承建商某建筑公司;2012年,該建筑公司大股東楊某通過債務訴訟方式取得所有權;2013年法院發出執行裁定書要求辦理產權過戶,引起小區業主不滿;2013年9月,某小區部分業主因游泳池權屬問題和對業委會的不滿引發糾紛,組織圍堵廣州市黃埔大道進行維權,引發黃埔大道交通大阻塞。維權業主的基本訴求有三項:一是認為小區游泳池為小區公共設施,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省高院的判決不當,侵害了業主的權益。游泳池不屬于楊某所有。二是認為小區現業委會缺位,不作為,沒有盡力為業主爭取權益,并出賣了小區利益。三是要求召開全體業主大會,并對現業委會進行換屆選舉。

    2.政府行政部門在上述案件處理中行政監督職能的體現

    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處理本案中,總結出該案涉及的爭議焦點為三個方面:一是小區游泳池產權歸屬問題。二是小區業委會是否存在不作為問題。三是小區業委會如何換屆問題。針對上述焦點問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逐一探求解決問題的思路。

    對于小區游泳池產權歸屬問題,目前已由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判定權利歸屬且生效判決已進入執行階段。在法院生效判決未依法撤銷前,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對抗其效力,房地產行政機關也不得拒絕履行協助執行通知書的義務,更不能因為業主的過激維權行為而濫用行政監督管理權,參與到游泳池的產權爭議糾紛中,只有確定此處理原則,才能有效開展其他指導工作。

    對于小區業委會是否存在不作為問題,行政機關根據業主提交的資料,認真進行核查,核查中發現業主反映的業主認為業主委員會存在危害業主合法權益的情形存在。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以法律途徑解決的方案:對業主委員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嚴重侵害業主合法權益或者嚴重影響公共秩序的,由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對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業主大會決定,給業主、物業服務企業造成損害的,由簽字同意該決定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承擔民事責任。對業主委員會委員挪用、侵占業主共有財產,索取、非法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系業主提供的利益或者報酬等其他損害業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并在其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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