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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監督檢查的特征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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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監督檢查的特征

    第1篇:行政監督檢查的特征范文

    關鍵詞:水利工程;招標投標;查處

    1問題的提出

    招標投標是一種廣泛運用的、有序的市場競爭交易方式。隨著《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實施條例》以及配套制度的陸續出臺和實踐,招標投標制度越來越健全,操作越來越規范,效率也越來越高。然而在實踐過程中,串通投標等違法違規行為時有發生,不僅破壞招標投標制度的競爭擇優功能,使得有些高價中標抬高建設成本,也容易造成標后施工管理混亂、工程質量無法保證等問題,不僅擾亂市場的正常秩序,也給工程建設管理帶來較大難度和隱患。因此,急需對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予以整治,破解監督難、查處力度不足等問題,凈化招標投標市場環境,對串標行為必須堅決予以查處,形成震懾,促使招投標市場規范有序。

    2案情及查處情況

    案件1:黃巖區某工程串標案,該項目合同價約110萬元,其中有2家施工企業串通投標。案件2:臺州市某項目串標案,該項目合同價約370萬元,其中有2家施工企業串通投標。案件3:臺州市某工程串標案,該項目合同價約720萬元,其中有2家施工企業串通投標。3起串標案件均在項目招標投標評標階段通過評標軟件分析比對發現,按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行政監督部門立即對案件依法進行立案調查,及時取得開評標系統后臺數據信息及有關開評標情況等證明材料,并對涉及企業負責人及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3起案件涉嫌串標特征和性質相同,均為投標單位的投標文件由同一臺電腦編制(同一硬盤號)。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二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認定為串通投標。按照行政處罰程序,行政監督部門先后下發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對涉及施工企業分別作出行政處罰,并公開信息。其中,黃巖區某工程串標案中的一家被處罰企業向臺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最終臺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認為臺州市水利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決定維持臺州市水利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3原因分析

    3.1串通投標行為隱蔽性強、認定難、查處難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列舉了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同一個人編制、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等情形,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然而在實踐中可能存在的投標報價異常一致、投標人私下協商投標報價、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等一些串通投標行為,這些行為在招標投標監督過程中均難以發現,極具隱蔽性。當前行政監督部門缺乏調查手段,在調查取證認定上存在很大難度,很難有效地予以打擊查處。這一定程度上使部分投標單位鋌而走險,通過串通投標等方式謀取中標或提高中標率。

    3.2利益驅使,投標人采取串標提升中標機會

    一是工程市場競爭激烈。目前,在浙江省水利廳信息平臺備案登記的施工企業有1200多家、監理企業近200家。臺州市水利項目每年有200多個,市本級水利施工招標項目每年70個左右,且大部分均為小項目,投標門檻低,僧多粥少的矛盾十分突出,競爭異常激烈。二是市場誠信體系不健全、查處力度不足。當前市場誠信體系、聯合懲戒機制仍不完善和健全,存在信息不通、各自為政的問題。三是部分企業對電子化交易招標投標模式流程及招投標法律法規等疏于學習。因此,投標人在利益的驅使下,無視法律法規、投機取巧、心存僥幸采取違法行為參與投標活動。

    4對策建議

    4.1修訂完善招標投標法律法規有關規定

    2013年2月4日,九部委印發《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為電子化交易提供法律依據,但就串標行為認定方面還是欠缺。從互聯網+招標投標趨勢看,特別是全面推行電子化交易后,建議對一些諸如不同投標單位在同一臺電腦、同一個IP地址編制投標文件等視為串標行為,應直接寫入有關法律法規,為行政監督部門查處案件提供更為充分的認定處罰依據。同時建議從省級層面出臺違法違規行為認定辦法或細則,便于各地各部門統一認定標準,精準高效地作出處理。

    4.2從嚴把關企業資質申請及人員考證工作

    從工程市場“僧多粥少”實際情況看,建議對人員考證辦法做適當調整,重點突出法律法規知識、業務知識考核,提高分數線,避免一些投機取巧人員渾水摸魚,全面提高人員專業素養。同步開展“掛證”“人員社保繳納調查”“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治理”等專項行動。在培訓過程中開展“以案示警、以案明紀、以案為戒”宣傳教育,以會帶訓,讓遵紀守法、誠信投標、違法必究的底線思想入腦入心,扭轉以往的一些錯誤認識、投機心理。

    4.3進一步加強標后管理,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招標投標制度作為工程承包發包的主要形式,其目的是通過公開、公平、公正且有競爭性地為招標人選到好的中標單位,最終是為招標人完成優質的服務和工程。招標人在確定中標單位后,必須嚴格要求中標單位全面履行承諾和合同,并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對發現履約不到位或存在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甚至掛靠等行為,及時將有關問題上報行政監督部門查處。同時,行業監督部門應切實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常態機制從而倒逼投標企業更加負責、更加誠信地參與投標。

    4.4加大查處力度,推行聯合懲戒

    針對當前監督難問題,一是要依托互聯網,大力推行電子化交易,利用后臺大數據排查違法違規線索,并暢通違法違規線索舉報渠道,用“大數據”技術解決違法違規調查取證難、認定難等問題和不足。二是加強省市縣、部門之間協作配合,完善案件線索移送、案件協查、信息共享機制,形成查辦違法違規案件的合力。三是完善健全市場誠信體系,實現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建立統一的信用監管平臺,實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真正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懲戒格局。四是對招標投標階段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始終保持“零容忍”態度和高壓打擊態勢,堅決制止并予以嚴厲查處,對已經暴露的違法違規線索扭住不放,依法依規從重從快查處,形成企業依法交易的良好氛圍。

    第2篇:行政監督檢查的特征范文

    行政機關應簡化和規范審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應當取消的審批事項必須予以取消。

    入駐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部門和單位其行政審批項目、職能劃轉要嚴格執行《××*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辦公管理暫行規定》。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要制定《入駐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窗口辦理業務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入駐窗口的所有審批事項的內容工作流程和辦結時限,實行項目審批超時默認制。

    建立快速審批綠色通道。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要制定出臺《××*縣重點項目聯合審批實施辦法》,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城市發展規劃,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要求,且屬我縣許可范圍內的較大項目,涉及多個部門的審批事項,由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按照“一門受理、抄告相關、內部運作、限時辦結”的要求實施聯合審批,并實行缺席默認制。

    進一步完善考核體系。各入駐部門和單位與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要加強對入駐業務窗口及窗口人員的管理和考核,人員調整變化必須經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同意,人員考核以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為主,進一步完善服務質量評定制,服務效能督查制、服務水平月評制、服務責任追究制。

    第二條進一步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行為。

    凡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取消,符合減免條件的予以減免。實行收費公示制度。除企業自愿承擔的社會公益事業的捐資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企業以任何理由搞攤派、拉贊助等。嚴禁“白條”收取各種費用,否則一律按“亂收費”行為嚴肅處理。

    進一步加強對入駐企業集中收費工作的管理,科學合理定費,實行動態調整,保持相對穩定,做到應收盡收,并定期通報公示。相關職能部門要積極配合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規范企業繳費行為,研究制定便企繳費措施,督促指導各入駐企業按計劃定期繳費。各執收部門一律不得單獨進入納入集中繳費范圍的企業進行收費。

    對不按規定進行繳費的入駐企業,由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按照《××*縣集中繳費管理暫行辦法》向企業發出催繳通知,限期繳費,連續兩次催繳無效,以書面形式向縣環境辦提出申請,由縣環境辦報縣政府有關領導批準后,取消其享受入駐企業集中繳費優惠資格,由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協調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足額征收,確保集中繳費任務的完成。

    第三條進一步規范行政監督檢查行為。

    加強執法隊伍規范化建設。嚴禁未取得行政執法資格人員實施行政執法。嚴把行政執法證件的核發和審驗關,確保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

    行政機關應當制定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計劃。行政機關實施監督檢查計劃(各級政府統一部署的專項治理和安全生產、刑事案件監督檢查除外,其他特殊臨時性監督檢查必須經縣環境辦批準),要提前報縣環境辦審核備案,開具《實施監督檢查計劃同意書》。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出查時,必須出示《實施監督檢查計劃同意書》、出查書和執法證,證件不全的,當事人可以拒查或向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或縣行政監察機關(縣環境辦)舉報。

    行政機關派員到企事業單位出查,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發出查書。出查書一式兩聯(a聯由當事人保留,b聯由出查人員持有)。出查工作結束后,應如實填寫出查報告并組卷。

    上級行政機關組織的臨時檢查,由本級行政機關報告縣環境辦,參加檢查相關人員須經單位主要領導同意后,再行監督檢查。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檢查人員崗位輪換制度,對出查人員負責的區域和領域每兩年進行輪換。

    第四條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為。

    依法享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政機關,應當制定《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實施辦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輕微、一般、嚴重的分級,明確違法行為的主要情形、主要情節及其法律特征,作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根據。行政機關實施單項行政處罰或同一監督檢查涉及多項處罰,確定違法行為分級為輕微和一般的,由實施處罰的行政機關負責把關實施;分級為嚴重的,報縣環境辦把關后實施。

    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進行行政處罰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行政機關進行處罰時,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載明給予行政處罰從輕、減輕、從重的理由和依據。

    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情節比較輕微的,實行首次不罰(特殊情況經縣環境辦批準的除外),限期糾正;對限期拒不糾正的,視違法情節和情形實行分級處罰。

    第五條進一步規范企業行為。

    各企業要依法經營,嚴格規范財務制度,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維護和樹立良好企業形象,認真履行發展環境建設中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對符合規定的監督檢查,要如實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納入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集中繳費的入駐企業,要自覺地嚴格遵守《××*縣集中繳費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按時主動地繳納核定的規費。

    第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實行責任追究: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款之規定的。

    (二)在公務活動中,工作不負責任,擅自離崗、缺崗,貽誤工作或造成損失的;接收服務對象錢物、代幣購物券,或吃、拿、卡、要,敲詐勒索的;違反規定攤派報刊等物品的;暗示或通過迂回渠道向投資者介紹施工隊伍、推銷商品、設備等,引起投資者不滿的;違反規定讓服務對象報銷各種費用的。

    (三)對議定事項借故拖延、推諉、不按規定時限辦理,或者人為設置障礙,造成議定事項落實不到位的。

    (四)對行政管理相對人應作為而不作為,致使招商引資項目流失,或造成不良影響、嚴重后果的。

    (五)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對投資者的投訴借故拖延不辦的;違反規定干擾和影響企業正常生產和經營活動的;將行政執法職能轉讓給社會中介機構或其它經濟組織進行有償服務的。

    (六)有其他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的。

    第七條違反優化發展環境行為責任區分為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追究方式有:

    (一)責令改正并作出書面檢查

    (二)誡勉談話或函詢

    (三)通報批評

    (四)責成或建議有關部門作出停職待崗、職務調整、降職使用、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等組織處理

    (五)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六)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根據損害發展環境后果和影響大小,分為情節較輕、情節較重和情節嚴重三種。

    對于情節較輕,給發展環境造成損害后果較小的責任者,責令整改并作出書面檢查,或者通報批評

    對于情節較重,給發展環境造成一定損害后果和影響者,分別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或者給予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或者責成縣有關部門、建議縣內垂直管理部門的上級主管部門作出組織處理

    對于情節嚴重,給發展環境造成嚴重損害后果和影響者,給予或建議縣內垂直管理部門的上級主管部門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行政降級、撤職、開除處分。

    第九條縣紀委和監察局是優化發展環境實施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的工作部門,要切實加強監督檢查,積極受理投訴和舉報,對影響和損害發展環境的問題和行為,認真調查和處理。

    第3篇:行政監督檢查的特征范文

    關鍵詞: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柔性行政行為;制度化

    一、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法律關系梳理

    地震監測設施包括地震臺站監測設施、地震遙測臺網設施和其他地震監測設施。地震觀測環境是保障地震監測設施正常發揮工作效能的周圍各種因素的綜合。[1]然而地震監測信息準確、及時、連續、可靠,是進行震情監測和預測的重要前提條件,因此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是開展地震事業的基礎保障。

    (一)法律關系主體

    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的行為,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個人。在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的行政執法法律關系中,行政主體是指具有國家行政職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防震減災行政職權,并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或接受授權委托的組織,在本法律關系中即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行政相對人是被管理的一方,與行政主體相對。從甘肅省地震局的執法案例來看,行政相對人主要有以下幾類:第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業主。第二,地方政府重點工程或帶有政府計劃性質的一般建設工程。第三,企業業主或村委會、個人。[2]從甘肅省地震局的執法案例來看,對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影響主要是由于國家和地方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城鄉規劃。

    (二)權利義務

    根據《防震減災法》和《地震監測管理條例》,對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的法律義務大概分為三類:第一,禁止侵占、損毀、拆除監測設施;第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地震觀測環境;第三,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應當避免干擾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

    (三)行政執法行為

    甘肅省地震局開展關于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的行政執法工作的法律依據為《防震減災法》、《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甘肅省防震減災條例》和《甘肅省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規定》,多年來工作業績突出,對本省地震監測預報事業做出了突出貢獻。筆者總結甘肅省地震局相關執法部門對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的行政執法工作程序如下:第一,發現違法,告知相對人階段。根據《防震減災法》第23、24條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地震觀測環境。由于很多群眾缺乏對地震監測工作重要性的人事,也不能認識到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對防震減災工作乃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性,造成了許多間接或直接破壞行為。地震相關執法部門在發現相對人有違法行為或潛在違法行為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先向相對人進行告知。對其進行法制教育宣傳,告知其應盡的法律義務和違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第二,監督檢查,責令停止違法,指導協調補救措施。在告知相對人法律義務后,地震相關執法部門根據《防震減災法》第23條之規定,督促相對人履行法律義務,具體如下:第一,發現違法,應當責令相對人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采取補救措施。甘肅省地震局在處理某農民因個人蔬菜大棚建設挖斷電纜一案時,就運用這一工作方式,告知對方履行防震減災法律義務,并指導對方盡快恢復原狀,以保障地震監測設施的有效運行。第二,重大建設,監督指導,合同解決。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和國民建設的需要,越來越多的國家重大工程、地方社會經濟發展的特殊工程建設涉及到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中,甘肅省地震局就處理過多起此類案件,其中的主要做法是在發現違法行為之初,根據《防震減災法》第24條之規定,及時與相關政府部門、建設單位有效溝通,在規劃設計時有效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的破壞,確實無法避免的與對方達成補償協議,進行改建、遷建或增建相關設施,有效避免地震監測數據中斷。最后,指導監督不成,處罰、訴訟賠償。《防震減災法》與《地震監測管理條例》中均有規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個人可以罰款;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處罰;破壞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可以看出,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中涉及的法律責任有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地震部門在進行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相關執法時,“柔性行政行為”居多,以下將對此行為進一步進行分析。

    二、柔性行政行為在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中的現實困境

    (一)柔性行政行為

    在提倡和諧社會和服務型政府的背景下,柔性行政行為在行政部門的文件中出現的頻率也越來越高,大致形成了成熟的語境,即主要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運用非強制性手段依法實施的行政行為,包括行政指導、行政監督、行政合同、行政獎勵等一系列的不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新型行政行為的總稱。[3]從上文中甘肅省地震局進行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的行政執法的案例來看,多做出行政指導、行政監督和行政合同等柔性行政行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剛性行政行為很少被采用。柔性行政行為符合了管理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的理念,但自身存在著很多現實困境,以下進行論述。

    (二)現實困境

    運用柔性行政行為進行地震監測設施、觀測環境保護行政執法,作為一種新型行政管理手段,其柔和,靈活,緩沖等優點發揮了很大效能,但由于缺乏成熟的理論指導,加之運用中不規范、不到位的現象,負面現象也隨之而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1.法律制度缺位目前我國對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行政執法中的柔性行政行為還沒有明確、統一的規定,只在不同法律法規中有一些零散的規定。具體到地震監測設施觀測環境保護中就更少了。以下按照法的位階,對執法依據進行梳理。(1)憲法。憲法中雖然有多個條款規定了行政指導、行政獎勵和行政給付,但多為“虛置”,實際應用力不足。(2)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行政強制法》第5條規定,“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防震減災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監測的監督管理工作。”(3)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甘肅省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規定》第4條第2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2.效率和法公平無法兼顧通過上文中對甘肅省地震局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的工作程序梳理,不難發現:柔性行政行為本質上是一種弱權力性的行政行為,是建立在雙方合意的基礎上,采用說服、勸導、協商、指導等方法吸引相對人自主完成某項行為。現實困難是執法人員在與相對人進行溝通時不可能一帆風順,大多都是經過多次勸導、協商,過程舉步維艱,這樣就無法保證執法效率。3.法律監督救濟機制不健全對權力的監督分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外部監督是以立法和司法為中心,因為柔性行政行為建立在雙方合意的基礎上,對相對人沒有強制約束力,是否遵循,取決于相對人的意志。基于現代行政法所確定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只要存在基于相對人信賴而產生的利益,就應當實施保護,從此原則上來說,訴訟途徑可以應用。但從現有的規定來看,行政指導、行政調解被排除在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之外,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中常用的行政合同與民事合同不同,訴訟也沒有明確的規定。

    三、走出困境的出路—制度化

    關于解決柔性行政行為存在的問題,很多學者的觀點都是主張通過程序、救濟及責任三個環節實現法治化。在程序方面,主張通過立法規范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柔性行政行為;在救濟部分,主張通過救濟、行政復議救濟、行政訴訟救濟;在法律責任方面,主張責任形式多元化與主體多元化相結合。[4]立法無疑是解決法治化的重要途徑,但存在自身的不足,具體有兩點:第一,由于柔性行政行為是個表征概念,具有非強制性,又是政府行使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都可能列入柔性行政行為范疇,如果通過《行政程序法》立法來制約,無法窮盡,未來發生的很多行為可能游離于法律框架之外。第二,柔性行政行為是行政管理過程中產生的,如用剛性立法完全控制,就扼殺了其靈活性、高效性和適應性,失去自身存在的價值。綜上,用制度化來解決地震行政執法柔性行政行為存在的困境比較合理,具體從以下兩個方面論之。第一,采用側重程序而非實體的制度內容。在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行政執法過程中,因相對人不同,情形不同,可能發生的勸導、協商方向、條件和實現可能性不同,無法通過實體立法窮盡,需要構建以程序為中心的制度化機制,其基本內容應包括:(1)柔性行政行為實施的原則與適用情形。(2)列舉柔性行政行為實施的主要方式,如指導、勸解、協商等。(3)行政主體實施柔性行政行為應當遵循的程序相對人申請啟動柔性行政行為的情形。(4)法律責任,包括追究責任的范圍和權限,責任的種類和救濟。第二,實現規則、結果與考核鏈接。這是防止柔性行政行為的不作為、作為無效率性,實現內部約束,提高行政性。主要通過對內部人員的行政處分和考核實現。

    綜上,在防震減災事業中,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具有保駕護航的責任,在其實現過程中,運用柔性行政行為執法是個新的嘗試,也是新的挑戰,以期制度化建議能為其作出有力約束。

    作者:張廣萍 單位:甘肅省地震局

    [參考文獻]

    [1]張建毅.防震減災法教程[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4.

    [2]哈輝.20起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案例特征分析[J].高原地震,2004,16(2).

    第4篇:行政監督檢查的特征范文

    關鍵詞:道路運輸;管理;發展

    目前,道路運輸在綜合運輸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進一步增強,道路運輸結構明顯改善,運輸服務質量和水平明顯提高,由“走得了”向“走得好”加快轉變。道路運輸的快速發展與道路運輸的管理是息息相關,只有道路運輸管理的好、管理到位,才能保證道路運輸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的發展。

    1 道路運輸管理概論

    1.1 道路運輸管理概念

    道路運輸管理,是道路運輸管理的簡稱,是指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代表各級主管部門行使道路運輸行政管理職能的活動。與之相適應,在管理手段上,應以經濟、管理手段為主,并輔以行政管理手段。

    1.2 道路運輸管理的范圍、任務、特點及基本方法

    一是道路運輸管理的范圍。道路運輸管理的范圍取決于道路運輸的范圍。根據國務院對交通部“三定”方案的職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的范圍是: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道路搬運裝卸、車輛維修、運輸輔助服務等5個方面。二是道路運輸管理的任務。道路運輸管理的任務是由道路運輸行政管理的基本目標和職能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是政府專業經濟管理部門,其基本任務是對道路運輸的發展、經濟關系、經營活動進行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發揮政府管行業、管市場的行政功能。道路運輸管理的特點。三是道路運輸管理的基本方法。在道路運輸管理實踐中,常見的有三種管理手段、三種管理方法,即經濟手段、手段、行政手段,源頭管理法、過程管理法和目標管理法。

    ①經濟手段。經濟手段是采用價格、財政、、利潤等與價值范疇相聯系的經濟杠桿來管理道路運輸事務的方法。

    ②法律手段。法律手段是指依據國家頒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通過法律監督和法律訴訟來調控道路運輸經營者之間的經濟關系,處理經濟矛盾,解決經濟糾紛,維護運輸生產和經營秩序,保障道路運輸經濟正常運行的一種方法。道路運輸經營者在進行運輸生產經營活動時,除應遵守國家的相關法律以外,還必須遵守行政管理法規、規章。

    ③行政手段。行政手段是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采取行政許可、行政認定、行政監督檢查的管理方法,依法對管理對象所作的行政決定具有強制力。

    源頭管理法是指道路運輸管理要從當地管起,以管好當地道路運輸經營者和在籍車輛為主的管理方法。在實踐管理工作中,要切實有效地運用源頭管理法,必須使其與過程管理法有機結合,以源頭管理為主,過程管理為輔。所謂過程管理法,是指在道路運輸生產、作業過程,也就是在道路運輸經營活動過程中,履行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等管理職能的工作方法。對道路運輸企業來說,檢查項目大致可分為: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建立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安全管理制度與落實情況;安全保障與監督情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開展情況;駕駛員管理情況;營運車輛管理情況等。對汽車客運站來說,檢查項目一般包括:安全管理機構人員設置情況;安全管理制度與落實情況;安全生產設施設備情況;安全操作規程執行情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執行情況等。安全檢查內容廣泛,每次檢查前都應具有針對性。

    所謂目標管理法是相對過程管理法而言的,即當確定了管理要達到的目標之后,我們可以嚴格驗證經營者是否合格、達標,而不要過多地去關注或干預經營者采取何種方式(當然是合法的)來達到這一目標。這不僅是進一步落實企業經營自和政企分開的需要,而且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一步轉變職能,改進工作作風的需要。道路運輸管理既要綜合運用三種手段,又要注意與三種管理方法相結合。

    1.3 道路運輸管理的規范化

    一是規范化管理的涵義與基本特征。道路運輸市場的規范化管理,就是要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方法、標準、規范對道路運輸經營者和管理者以及對他們的經營行為和管理行為進行組織、監督與協調,以達到預期的管理目的,取得最好的管理效果。道路運輸市場管理規范有以下基本特征:程序化、標準化、統一化、定量化。二是規范化管理的內容。道路運輸管理規范化的內容主要有:經營資格規范、市場行為規范、經營服務質量規范、運輸價格規范、運輸證、照、牌、單規范、規費繳納規范、商務活動規范、監督處理規范。三是規范化管理的基礎工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規范化管理的基礎工作包括:標準化工作、信息化工作、規章制度、業務培訓、監督檢查、應用與管理等。

    2 完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與職責

    道路運輸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設置體系、行政職責的職能體系和制度規范運作體系的總稱。它關系到能否實現有效的分工協作以取得道路運輸行政管理良好績效等問題,其包括計劃、組織、領導、控制在內的管理四大環節。

    2.1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設置

    當前我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設置在交通部1987年的《公路運輸管理部門工作》基礎上,根據《國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交通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參照各省、自治區的有關《道路運輸管理條例》,按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盟、州)、縣(市、旗、區)、鄉(鎮)五級管理層次設置的組織機構。

    2.2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職能劃分

    道路運輸管理的五級機構、三個層次以及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職能及有關工作制度,構成了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基本體系。根據國務院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的“三定”方案和交通部《公路運輸管理部門工作條例》,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確定的職責、任務和職權,規定了各層次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具體職能。

    3 加強道路運輸管理隊伍建設

    道路運輸管理人員代表國家行使執法權力和從事管理工作,管理人員素質如何,不僅直接關系到對道路運輸管理的效果,而且關系到國家工作人員的形象。因此要建立一支素質高、政策水平高、懂業務、會管理、作風硬、適應道路運輸管理需要的隊伍,就必須加強道路運輸管理隊伍的建設,從隊伍的素質培養和職業建設人手。其具體作法是以下幾方面。

    1.加強道路運輸管理人員素質培養。道路運輸管理人員的素質培養,包括政治素質、知識素質、能力素質等幾個方面。

    2.提高道路運輸管理人員素質的途徑。提高道路運輸管理人員素質的途徑有:從嚴把關、加強培訓、嚴格行政執法監督、加強隊伍作風建設。

    3.強化道路運輸管理?員職業道德建設。職業道德是對從事一定職業者的一種道德要求,也是道德在職業生活中的具體表現。職業道德的基本原則是忠于職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4 道路運輸管理存在的問題

    第5篇:行政監督檢查的特征范文

    【關鍵詞】基層政府;行政執法;安全生產

    安全生產與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息息相關,也關乎到經濟和社會的大局,以及黨和政府的形象。一直以來,我們都肩負著安全生產工作“責任重于泰山”的使命,在取得了一定成績的同時,卻始終對安全事故的出現感到焦慮和不安。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安全生產形勢更加嚴竣,各類事故的數量和死亡的人數仍呈增長趨勢,重、特大事故仍時有發生。安全事故的發生,嚴重影響了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政府始終強調,安全工作要“以人為本”,全面預防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在強化安全生產工作的同時,不斷積累和探索先進的監督管理的方式方法,強化責任,創新機制,全力推進安全工作走向規范化、法制化軌道。本文以永昌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為例就當前安監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進行簡要的探討和分析。

    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概念和意義

    (一)行政執法的概念

    行政執法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時,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將法律、法規和規章直接應用到個人或組織,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得以實現的活動。行政執法包括行政監督檢查、行政處理、行政強制執行和行政處罰等內容。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同樣也包括行政監督檢查、行政處理、行政強制執行和行政處罰。

    具體來說,行政執法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第一,行政執法的主體是行政機關。第二,行政執法的依據是法律,法規,規章等。第三,行政執法的內容直接影響或間接涉及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第四,行政執法的對象是特定的。行政執法作為一種執法活動,必須合法進行,這是行政法治對行政執法的基本要求。行政執法的合法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這種條件也稱為行政執法的合法要件。行政執法的合法要件必須具備主體、權限、內容、程序四個要件。

    (二)研究意義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安的重要手段,是安監部門的基本職能,是規范安全生產行為,尤其是規范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行為,建立安全生產秩序的法律保障。能否做好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直接關系到老百姓的生命財產安全。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是黨和政府,以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需要。我們都知道,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穩定狀態產生了大量的事故隱患,誘發了大量的安全生產事故。那么我們的工作重心,就必須由注重事后查處前移到事前防范,強化過程監管與過程執法,從而有效制止、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這就是說,通過行政執法,充分運用國家的強制力保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落實到位。

    尤其對于基層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單位來說,他們直接面對和處理與企業有關的不法行為以及事故的預防和排查,善后處理。他們的責任更加重大,他們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成效如何,直接關乎到老百姓的生命財產安全。如何做好基層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才是我們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就目前來看,基層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中還存在著許多問題,例如工作程序不嚴格,執法制度不健全,執法人員配置不合理,執法監督機制不完善。面對這些關乎國計民生和社會長治久安的的問題,我們有必要去研究分析在以后的基層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過程中如何去改進,完善,最終保護好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這使得本文的研究就有了意義。

    二、永昌縣安監局行政執法工作現狀分析

    永昌縣位于甘肅省河西走廊中東部、祁連山北麓、阿拉善臺地南緣。縣境東西最長距離約144公里,南北最長距離為114.8公里。總面積金昌市成立前為9600平方公里,成立后為7439.27平方公里。境內地勢以山地、平原為主,與戈壁沙漠東西展開,南北山嶺夾峙,相間排列,山地平川交錯,綠洲荒漠綿延。最低海拔1452米,最高海拔4442米,平均海拔2000米,耕地海拔400米。

    永昌縣是一個農業和工業共同發展的城鎮,在工業方面,重點包括一些煤礦,礦山,危化品生產,建筑施工企業,運輸企業,加工企業,水電站,水庫等。那么永昌縣安監局重點監管生產的經營單位就有161家,其中:煤礦礦井22對(其中:安全整治礦井16對,資源整合礦井6對),非煤礦山63家,危化品生產經營單位147家,建筑施工企業6家,道路交通運輸企業9家,啤酒麥芽加工企業8家,水電站19座,水庫5座。近年來,盡管永昌縣安監局在具體的加強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促進了全縣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但是就目前來看,還存在著一系列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機構和隊伍建設不夠健全

    安全監管工作不僅面對的管理范圍較廣,而且涉及的領域較多。永昌縣安監局直接監管的行業有4個,綜合監管的行業有14個,但是安監執法人員僅有10名,且尚未設立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大隊,監管力量難以適應繁重的工作任務。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執法人員數量上的不足,年齡結構上的不合理,不能夠很好地滿足實際的執法需要。永昌縣作為一個工業發展還不錯的城鎮,它重點監管生產的經營單位就有161家,但是執法人員卻只有十人,并且執法人員的年齡趨向年輕,執法經驗不足,導致在執法的過程中不能夠面面俱到,容易和生產單位發生不必要的沖突,給執法過程帶來一些障礙。第二執法人員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和專業知識,對行政執法的各個環節了解的不深,對于違法行為不能準確的拿捏,以至于執法效率不高。第三基層政府缺乏執法的專業設備,給執法過程增加了一定的難度,不利于基層政府行政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執法經費嚴重不足

    我們都知道,基層政府的行政執法直接關乎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但是,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又帶有偶然性,這就需要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在接到事故通知的時候,快速有效的制定解決方案,人員出動要在第一時間到位,將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損失降到最低。這就要求在執法的過程中要有良好的執法環境,在物質裝備上能夠保證執法人員迅速,專業的處理安全生產事故。但是,永昌縣安監局屬財政撥款的行政單位,工作經費實行定額管理,因執法檢查需經常上山下鄉,車輛燃油、維修等費用較高,省、市業務部門又無專項經費,致使日常的業務工作無法正常開展。不能夠有效地做到信息靈、出警快、壓事故、減傷亡、降損失,導致最后執法的效率依然不高。

    (三)執法力度相對較弱

    永昌縣安監局重點監管著一些煤礦,礦山,危化品生產,建筑施工企業,運輸企業,加工企業,水電站,水庫等,近幾年還加入了煙花爆竹零售業的監管。那么,永昌縣安監部門就必須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的監督管理,但是怎樣實施綜合監管卻沒有具體的規定,監管缺乏必要的措施和手段,導致與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之間存在職能交叉或脫節現象,造成某些領域的安全管理不協調、不到位,影響了安監部門執法的權威性。對于部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意識不強,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生產投入不足,安全管理水平不高的現象,沒有做到事前預防和及時的排查消除其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為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埋下了禍根。等到發生事故以后,也不能做到及時有效地處理,導致事故的后果和損失增大,引起人民群眾的不滿。

    三、永昌縣安監局行政執法對策研究分析

    (一)做好宣傳工作,增強企業和人民群眾的安全法制觀念

    要想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首要的任務是做好預防工作,從源頭上消除安全隱患。做好預防工作,除了要求執法人員要進行大量的排查,還要做好必要的宣傳教育工作。永昌縣安監局在宣傳工作方面有以下幾個具體的措施:第一,把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內容印刷成宣傳手冊,定期的發放到群眾和生產單位手中,增強群眾和生產者的安全意識。第二,充分利用新聞媒介的力量,永昌縣安監局了解到現今很多群眾都比較關心地方新聞,在和永昌電視臺協商以后,每天在新聞和天氣預報之間,插播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和一些預防措施以及發生事故后的應急辦法,培養群眾的安全意識和普及安全知識。第三,定期的召集相關企業的負責人開展安全生產交流會,互相交流關于自己企業預防安全事故發生的具體措施和辦法。通過以上具體措施的實施,在全社會營造一種人人學習安全知識、人人關心安全生產、人人遵守安全法規、人人愛護生命健康的社會氛圍。

    (二)健全執法機構,加強執法隊伍建設

    作為基層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機構,它的主要責任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涉及行業多,范圍寬、人員廣,具有綜合性、多面性、復雜性的特點。永昌縣安監局目前還沒有設立相應的執法監察大隊,這在一定程度上減弱了執法過程的力度。近幾年,永昌縣安監局響應縣政府的號召,在縣、鄉鎮兩級政府和園區管理機構建立了行政正職任主任、副職任副主任、相關部門參加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委員會定期召開全體會議(一年不少于4次),分析研究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安排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其次,為了建設一支強有力的執法隊伍,永昌縣安監局制定了一系列旨在培養合格執法人員的標準,根據我的調查研究,這些基本標準有:一是要求執法人員要有一個健康的身體;二是要有吃苦耐勞的精神;三是要有較高的政治素養;四是要有執法的魄力,能夠做到公正,公平,公開的執法;五是要有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最后,永昌縣安監局對執法人員進行了各方面的培訓,包括深造和交流學習;在單位內部開展各種安全知識競賽和研討論壇,促進執法人員之間的交流學習;請專家來開展講座,學習其他地方或單位先進的執法理念和執法經驗。

    (三)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提到執法效率

    營造一個良好的執法環境,不僅可以提高執法人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而且能夠使執法過程快速,高效,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損失降到最低,提高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效率。針對永昌縣安監局目前執法經費短缺的現狀,永昌縣安監局以及永昌縣政府的領導本著克服困難的原則,采取了以下措施:第一,必須首先要解決好辦公場所,辦公設施等基本設備,保障正常辦公的需要;第二,主要解決行政執法經費問題,設立專款專用經費的措施,確保安監工作的順利開展,同時實行安監行政執法人員崗位津貼和增加工資比例,提高執法人員的積極性。第三,建立網絡聯網平臺,做好交通、通訊工具的微機信息網絡配套建設,確保信息靈、出警快、壓事故、減傷亡、降損失。一個良好的執法環境,是我們做好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前提,才能保證我們的執法過程嚴謹,高效,最終減少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損失,達到執法的目的。

    (四)規范執法行為,完善監督機制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直接關乎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乎國家和社會的長治久安,尤其是基層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單位,更是直接的面對和處理發生的安全事故。鑒于此,在執法的過程中就必須要嚴格的規范執法行為,同時,運用多種監督并行的方法,完善監督機制。永昌縣安監局的領導意識到要想減少事故的發生,就必須從源頭上開始治理,首要的就是在安監局內部開始整頓。根據我對永昌縣安監局相關資料和文件的閱讀以及在訪談有關執法人員的過程中,我了解到其中一些具體的整頓辦法和措施。

    一是嚴格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審查,杜絕有些企業的領導向執法人員請客送禮的現象,避免執法人員私自向企業開綠燈,尤其是在一些帶有危險性的企業當中。具體包括:做好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辦理工作。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嚴格的審批辦理程序,從2012年到2013年共為113家煙花爆竹經營門店辦理了零售許可證,并健全管理檔案113份;加強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相關證照的審查工作。對由省、市業務部門審批的行政許可項目,永昌縣安監局按照把好“第一道關”的原則,嚴格資料審查,嚴格現場檢查,并積極協調上級有關部門進行辦理。2013年1―8月份,永昌縣安監局共審查上報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等證照的延續登記、變更登記手續47份。

    二是全面推行“陽光政務”,嚴肅紀律和加強監督是重要保證。首先,根據中央和省、市、縣關于依法行政、政務公開的總體要求,永昌縣安監局正在推行“陽光政務”活動,把安監局主要職責、行政執法依據、行政審批事項、行政處罰程序以及礦山企業證照信息、爆炸物品供應情況等事項,及時向監管對象、社會和群眾公開,增強行政行為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實現安全監管工作的規范化、程序化、公開化。除此之外,設立舉報信箱、開辟網上征求意見等形式,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建議,自覺接受群眾的監督和檢驗。

    四、結論

    本文在考察了永昌縣安全執法的現狀之后,提出了一些相應的解決上述問題的對策和建議,但光靠這幾條是遠遠不夠的。要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有效地從法制、機制、體制等方面加快建設和完善安全生產監督監察制度,促進合法、規范、有序的安全生產環境的形成。在今后的工作中,要進一步強化各級政府對安全生產的行政領導責任,增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權威性,強化執法監察隊伍整體實力,開展全民安全生產教育和各業務人員的安全知識培訓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識,健全各項安全機制,使安全工作走向社會化,法制化,規范化。

    【參考文獻】

    [1]徐雙敏.行政管理學[M].科學出版社,2010:224.

    [2]郎佩娟.論我國執法制度的重理[J].北京行政學院學報,2003(6).

    [3]應松年.行政執法與行政訴訟法學[M].法律出版社,2005:157.

    第6篇:行政監督檢查的特征范文

    【關鍵詞】比較廣告;違法比較廣告;法律規制

    一、我國對違法比較廣告法律規制的缺陷

    我國對比較廣告的法律規定主要分布于 3 個不同的法律文件,即《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這三部法律中,《廣告法》是一部專門調整廣告的特別法,除針對所有廣告的“真實、合法”要求外,僅有 3 條規定直接規制比較廣告。其它兩部法律沒有明確的調整比較廣告的法律規范,在司法實踐中只能依據相關法條進行推導。對我國比較廣告的法律規制現狀進行分析,可以看出有以下幾點缺陷:

    1.法條過于簡單化,可操作性不強。《廣告法》并未對比較廣告作出全面有針對性的規定,僅有的三條規定也只是原則性規定,適用范圍狹窄。對比較廣告常用的測試手法,沒有進行規范。

    此外,根據現行《廣告標準》第32 條規定,我國在認定比較廣告時,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比較廣告不可以指明競爭對手的名稱;二是比較廣告不可以將產品進行直接比較而只能進行間接比較。那么間接比較是什么形式的比較,沒有說明與解釋。而制定該標準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其《廣告審查問答》一書中卻作了另一個相反的解答,即“比較廣告必須具有具體的比較對象、明確的比較點、可比性和科學的依據和證明,不得泛泛比較。”同一主體在行政規章條文中和解答中先后沖突的兩種意見,表明現行《廣告標準》對比較廣告的界定已經過時,需要重新認識和規范。

    2.未對比較廣告的責任承擔作出具體規定,因此極易使《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民法通則》在適用上產生模糊,并進而增加了審判人員的自由裁量權,從而在審判實踐中隨意操作。

    3.缺乏強有力的監督和執行機構,以保證有關比較廣告的法律法規得到嚴格、有效的執行。

    二、其他國家有關法律規制的啟示

    各國對不正當競爭比較廣告的行為進行了不同的規定,其中有許多有益的經驗值得我國立法機關學習、借鑒。

    最具代表性的是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的《比較廣告指南》。該指南規定了比較廣告有效的條件:(1)在廣告中提出的主張必須能夠被客觀證實;(2)用于證實廣告主張的數據必須給予準確并真實的說明;(3)用以進行比較的方法必須是公平的。

    歐盟《關于誤導性廣告和比較廣告的指令》規定,比較廣告必須“客觀地比較商品或服務的一項或多項重要的、相關的、可核實的和典型的特征,可以包括價格”。我國廣告法中并未提及價格比較,可在廣告法的日后修訂中加入。

    我國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在《處理虛偽不實或引入錯誤之表示或表征原則》中總結了判斷引入誤解的原則,第一,表示或表征應以交易相對人之認知,判斷有無虛偽不實引入錯誤之情勢。一般商品或服務以一般大眾施以普通注意力為準;專業性產品則以相關大眾之普通注意力為準。第二,表示或表征隔離觀察是真實的,并且觀察整體印象及效果,倘足以引起相當數量的一般或相關大眾錯誤認知或決定,既屬虛偽不實或引入錯誤。第三,表示或表征的內容以對比或特別顯著方式為之,而其特別顯著的主要部分易形成消費者決定是否交易的主要因素,故其是虛偽不實或引入錯誤,得就該特別顯著的主要部分單獨加以觀察而斷定。臺灣地區適用的普通注意力原則、通體觀察原則及比較主要部分原則的規定有相當的科學性,事實上,我國司法機關在認定比較廣告是否引入誤解時借鑒了這種做法。

    三、完善我國相關法律規制的建議

    (一)完善立法內容

    由于我國對比較廣告是通過廣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來聯合規制的,所以進行立法完善時應立足目前的實際,對這幾部法律、法規都進行相應的完善。在這幾部法律中,由于廣告法是特別法,有特別法并且特別法有專門規定的,就應首先適用特別法,否則就缺乏針對性,所以應重點對廣告法進行修改和完善,在此基礎上,再對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修改和完善,以保證法的統一性。

    在進行比較廣告立法時,其出發點不應只是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或只是保護競爭者(單個或集團企業)的利益,而應將競爭者、消費者及民族和國家利益結合起來考慮。筆者的具體構想是:圍繞比較廣告的法律構成要件,補充完善相關法條,特別是針對違法比較廣告的行為構成要件進行更加細化的規范,增強可操作性。為此,可將“比較廣告”專列一章并放在廣告法第三章“廣告活動”之后作為第四章,在比較廣告章的內容中,可以包括比較廣告的定義、構成要件、使用原則、最高級形容詞、特殊商品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規定等。

    (二)強化行政機關監督

    比較廣告的監督機關主要是工商機關。在比較廣告的管理中,必須依據法律對監督檢查的職能機關的設置、職責及行政程序的進行嚴密規定。

    加強對相關出具證明機構的管理。為保證比較廣告的合法性,必須對相關出證機構的法律義務作出明確規定。(1)出證機構應當具備合法的資格。出證機構是指為比較廣告的使用者提供各種數據、調查報告、認證材料的中介組織和社會團體。它必須是合法設立的、為政府相關管理部門認可的、具有出證資格的機構或團體;(2)出證機構應當嚴格審查使用者的用意;(3)出證機構應當保證所出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4)出證機構應當明確告知證據取得的途徑、方式和使用的范圍、能夠證明的問題,不得隱瞞證據的瑕疵或缺陷,不得夸大證據的可用性;(5)出證機構應當對出證行為負法律責任。對出證不實而造成的法律糾紛,出證機構應承擔連帶責任。并且要借鑒國際慣例,明確對虛假或誤導的比較廣告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三)加強法院司法裁判權

    健全比較廣告的法律責任,要充分發揮比較廣告的經濟效能。僅有行為規范是不夠的,還必須健全相關的法律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首先,明確規定違法比較廣告的法律責任。對違反規定的比較廣告,應按虛假廣告查處;對惡意誹謗、詆毀性比較廣告還應根據具體事實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其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其次,嚴格規定對違法比較廣告處罰辦法。從責任形式看,違反比較廣告法律規定的,主要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在追究法律責任時,不僅要追究企業的法律責任,而且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實行雙罰制。也就是說,比較廣告的經營者、者違反法律規定,經營、違法比較廣告的,出證機構不按規定出證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并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法律責任。

    參考文獻

    [1]周德榮.比較法視野下的比較廣告法律問題研究[J].南京審計學院學報.2008(3)

    第7篇:行政監督檢查的特征范文

    關鍵詞:工商行政管理;功能;作用

    引言

    政府在行使市場監督職能過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極其重要的一部分。并且,在市場監督體系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是極其重要的行政執法力量。這幾年,在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下,工商行政管理發揮出職能作用便顯得極其重要。利用規范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并加以實施,能夠使市場監管得到強化,進而促進市場經濟的穩健發展[1]。但是就現狀而言,工商行政管理還存在一系列的問題,例如:市場監管法律不具完善性、市場監管體制不規范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職能轉變不到位等。鑒于此,本課題對“工商行政管理功能與作用”進行分析具有尤為深遠的重要意義。

    1.工商行政管理概述

    工商行政管理便是指國家為了對市場經濟秩序進行建立與維護,從而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途徑,按照法律法規對市場主體與市場行為進行監督管理與行政執法的一種行政管理手段。在國家經濟行政管理中,工商行政管理是其職能之一,也是國家經濟行政監督管理中的重要組成成分。國家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基礎上,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對市場主體及行為進行監督管理與行政執法,進一步使市場經濟秩序實現有效維護。

    工商行政管理具有以下幾大較為明顯的特征:

    (1)基于主體,工商行政管理是有特定性特征的。而國家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工商行政管理的主體,外在的一切機構或單位,均不可視為工商行政管理的主體。鑒于此,工商行政管理的性質、職能以及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決定了工商行政管理的特定性。

    (2)基于客體,工商行政管理是有限定性的特征的。在客體狹義上,工商行政管理可視為市場主體與市場行為,其中有市場主體準入、退出、競爭以及交易行為等[2]。另外,工商行政管理的客體領域不能進行擴大化解釋,工商行政管理機構不能對企業內部的合法經營活動進行干預。換而言之,即為工商行政管理只在市場經濟秩序的范疇之內存在,監督與控制的對象是參與進社會經濟活動之中的市場主體和行為,實施行政執法處理措施的對象時違法國家法律法規與政策允許范疇之內的經營。通過監督、控制及處理措施,能夠讓市場秩序和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維護,讓市場經濟活動能夠得到穩健的發展勢態。

    (3)存在確定性。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實施有效維護措施是工商行政管理最根本也是最主要的目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過實施與其有關的法律及法規為基礎,進而履行對市場經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智能,讓市場經濟可早日獲取開放、統一且井然有序的運行及發展。

    (4)從內容上分析,工商行政管理具有強制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直接以與其有關的法律法規為依據,進而對市場經濟履行監督管理與行政執法職能,并且當中的行政執法行為和監督管理均存在行政法律效力,強制性特征尤為突出。

    2.工商行政管理功能分析

    2.1從政府職能角度看工商行政管理的功能

    工商行政管理作為市場監管部門,其主要功能體現在一下兩大方面:

    一方面, 對市場規則進行制定或者參與制度。其中,市場規則為國家以市場經濟運行機制所存在的客觀要求為途徑,進一步制定的。其市場運行的主要準則有:法律、法規、公約以及契約等,通過這些準則對基于市場主體當中的市場行為得到規范與約束,進一步讓市場行為能夠朝制度化、規范化與有序化方向實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企業登記進行制定或者對市場規則參與制定的基礎上,再與相關的法律法規相結合,對各方面的規章制度加以制定,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廣告商標、反壟斷以及反不正當競爭等。進一步使得市場主體得到規范,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同時,也使得市場主體經濟能夠有法可依,降低市場主體的違規違法現象。

    另一方面,使市場秩序得到維護。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中,加強市場監管與維護市場秩序是其最基本的職責,也是市場經濟得以穩健運行的重要保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堅持開展集中整治的過程中,與長效機制的建立相融合,對市場秩序進行有效規范與大力整頓,并對建立規范市場主體行為進行積極探索、對市場經濟行為進行規范以及對市場競爭行為進行規范等,從而使得監管執法效能得到逐步提升,最終達到市場秩序得到有效維護的良性目的。

    2.2從市場經濟看工商行政管理的功能

    基于國內市場監管體系,其主導力量是行政執法。我國實際情況對行政執法部門在整個市場監管中的地位與作用加以決定。從某種層面上分析,我國人民對政府的依賴性是非常強烈的,因此政府在廣大民眾的期望與信任中,便需要在市場監管當中承擔起更重大的責任。但是,由于我國行業自律組織在現狀之下其公信力還尤為不足,市場影響力也不夠深遠,因此其作用無法充分有效地發揮出來[3]。由此可見,行政執法是現狀之下我國市場監管的主導性力量。基于市場經濟層面,工商行政管理的功能大致上表現在以上幾個方面。

    其一是,基于市場經濟條件,市場監管為政府的主要職能。其二是,工商行政監管部門為政府的重要職能部門。其三是,市場監管職能的實施者是工商行政管理。因此,基于市場監管體系,工商行政管理有著極其重要的地位與作用。

    3.工商行政管理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探究

    3.1市場調控與管理作用

    市場調控與管理作用是以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出臺政策為基礎,進一步將法律與行政手段加以運用。

    其主要作用包括了:為市場主體準入提供有效的秩序保障、對市場主體的交易行為秩序進行監控以及對市場競爭秩序進行維護。其中,之所以對市場競爭秩序進行維護,是因為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的主要目的是獲取利益,但是市場經營者為了自身能夠在市場競爭中的優勢得到有效保障,便產生了部門、行業壟斷等一系列形式。如果這些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危害性的壟斷行為無法得到遏止,則市場秩序會遭受嚴重損壞,進一步讓市場主體體系處于嚴重失衡狀態。因此,為了使這種壟斷行為能夠規避,我國政府頒布了一些具有時效性與科學性的法律法規,與此規范市場,對市場調控與管理起到顯效作用。

    3.2工商部門監督檢查職能作用

    工商行政管理執行部門想要做好市場秩序的規范工作,便需要采用各種合理手段,例如: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以及事后監督等一系列現代化監督手段,進一步對市場主體經濟行為的各環節的運行情況進行充分掌握。對于一些有違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加以約束與懲治,使得市場經濟秩序得到有效規范與整頓,對消費者的權利實行有效保護,讓市場經濟秩序的監督力度能夠獲得實質性的保障。

    3.3基于市場經濟秩序維護中的協調職能作用

    一方面,在對市場經濟秩序中的各種關系進行協調的過程中,必定會涉及到法律法規與道德理論,而將兩者相結合并加以使用便顯得尤為重要。對于市場的不規范,工商行政執法部門需要充分利用法律法規實施強有力的執法工作,對于經營主體所造成的違規,依照情節輕重給以適當懲罰。另外,在工商行政管理時間中探索并建立全新的管理方法與措施也表現的尤為重要。通過不斷總結經驗與教訓為有效途徑,為市場行為的規范化與科學化奠定堅實的基礎,讓經營主體能夠早日進入規范管理軌道。

    另一方面,隨著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多種興新產品與行業逐漸興起。在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的基礎上,工商行政管理便需要對這些產業及行業進行協調與整頓,并對全新的市場行為方式進行規范制約[5]。也需結合實際,對具體情況實施具體分析策略,使用法律法規對新市場主體之間的新型法律關系進行規范。同時,還可以以行政執法為基礎,進而對市場主體各方面的內容進行協調,例如:廣告、商標、合同以及消費者權益等,充分認識并掌握新型經濟利益關系,使得經濟市場的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能夠充分展現出來,進一步促進經濟市場的健康發展。

    4.結語

    通過本課題的探究認識到,想要充分了解工商銀行的管理功能,便需要從政府職能與市場經濟兩大角度入手。其中,從政府職能角度可知工商行政管理作為市場監管部門,不但制定或參與制定市場規則,而且還使市場秩序得到有效維護。當前,工商行政管理還存在一些問題,例如:市場監管法律不具完善性、市場監管體制不規范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職能轉變不到位等。因此,便需要加強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執法理念、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體系以及堅持改革創新,探索出全新的監管方式等。以此使得工商行政管理功能與作用發揮到極致,進一步為社會經濟的穩健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作者單位: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張國山.工商行政管理的監管邏輯[J].經濟與管理研究,2013,10,06.

    [2]張峰.工商行政管理的文化功能視閾[J].中國集體經濟,2009,01,25.

    [3]徐娜.工商行政指導制度探析[J].黑龍江科學,2013,11,15.

    第8篇:行政監督檢查的特征范文

    關鍵詞:會計委派制;會計人員;管理體制

    會計人員是信息的直接生成者,因此,成為“貓和鼠”游戲雙方爭奪的焦點對象。在高度集權的計劃體制下,游戲的制定者———國家(貓)憑借特權直接控制會計人員,并授予他們許多耀眼的桂冠和美麗的花環。游戲參與者———(鼠)始終處于嚴密監控下,雖然解決了信息真實,但整個運行機制的懶惰、浪費、效率低下等社會垢弊也難免。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中,游戲的制定者根據有效制度,制定游戲規則。游戲規則對任何參與者均平等有效,不存在歧視和不公。游戲參與者在游戲規則范圍內可以自由發揮。即政府僅限于確認會計人員從業資格,并不爭奪會計人員直接管理權。會計人員的待遇、職業道德等屬于微觀組織運行機制的,由企業自行確認。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是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經濟健康運行的基礎。我國經濟運行機制正處于“轉軌變型”特殊時期,“貓和鼠”游戲中,“貓”是只小貓,“鼠”卻成精。在鼠精們的操縱下,導致了當前我國會計信息嚴重失真,并到國家宏觀調控和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會計信息失真嚴重,會計人員難辭其咎,改革會計人員管理體制亦是必然。關于會計人員管理體制改革的主流觀點是“會計委派制論”和“回歸企業論”。本文以管原理為指導,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企業制度為背景,在對會計委派制理性評價的基礎上,探討我國會計人員管理體制改革的價值取向。

    1會計委派制述評

    會計委派制并沒有進行嚴格的學術定義,一般是指由政府有關部門,包括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經貿委等部門,向社會公開招聘會計主管、財會機制負責人和一般會計人員,經考核錄用后,派到需要進行監控的單位從事財務會計工作。這一制度時下正在不少地區積極試行,如湖北、四川、江蘇、重慶等地,并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從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長遠戰略來看,“會計委派制”不是我國會計人員管理體制改革的主流價值取向,因為它存在以下缺陷:

    1.1會計委派制違背了現代企業制度的基礎和根本要求[1]

    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我國企業改革的價值取向,獨立的法人財產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基礎和根本要求。現代企業依靠獨立的法人財產具有了“獨立的人格”。這種“獨立的人格”使現代企業不服從行政權威,而服從于市場權威,使現代企業對行政命令產生了“抗逆機制”,以維護單位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進而在現代企業內部形成了一套客觀、有效的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現代企業制度最根本的要求是現代企業必須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的法人實體。因此,不能將產生于企業內部管理需要,服務于企業管理,企業有機組成部分之一的職能機構———企業會計與會計機構獨立出去。會計委派制割裂了會計與企業之間天然的血緣關系,與現代企業制度水火不相容,是會計委派制最根本的缺陷。

    1.2會計委派制違背了現代企業制度責任與權利的統一關系,將會計人員置于“兩難”的尷尬的境地

    衡量一種企業制度是否是現代企業制度,是否符合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關鍵的一點是看這種企業制度是否體現了現代市場經濟體制責任與權利相統一的本質要求。現代企業管理的一般原則認為:一個人或組織不能接受來自于兩個以上的命令來源。因此,會計委派制能夠實現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國家與企業的雙重領導機制能夠協調一致,形成事實上的一個命令源。會計委派制一方面意味著權力結構在很大程度上的外傾化,另一方面意味著動力結構基本內傾化。權力結構和動力結構的脫節,導致了企業會計人員責任與權利的脫節,在現代企業制度下,企業與國家在利益分配、目標、管理等諸多方面存在矛盾,當國家與企業存在矛盾時,委派的會計人員怎么辦?傾向國家就可能被“炒魷魚”或“穿小鞋”,偏向企業又與會計委派制的初衷相悖,會計人員必將處于兩難境地。

    1.3會計委派制與《會計法》立法宗旨相悖,是對會計監督的誤解

    提出會計委派制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會計監督乏力導致會計信息失真嚴重。根據《會計法》,企業內部會計監督作為一種經濟監督形式,主要是衡量和評價企業內部其它管理控制行為的有效性。企業內部會計監督的成敗并不取決于會計本身,而取決于決策機構對會計的認識程度、利用程度和信任程度,取決于決策機構對會計合理化建議的采用率。根據《會計法》,我國會計監督體系是由司法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和企業內部會計監督四部分組成。司法監督主要通過司法機關對違法會計案件的判決來維護的尊嚴,保證會計行為依法進行。如對“瓊民源”聘用的會計班文紹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罪的司法判定。[2]行政監督主要是政府有關機構通過服務和支持等方式約束規范會計行為,這主要體現在對注冊會計師的管理監督上。社會監督主要是會計職業人員和自律性組織通過業務活動來矯正會計行為,從而起到維護會計秩序的作用。社會監督的主體是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主要是指會計機構和會計工作在單位“管理層”的授權下,對單位的財務經濟活動進行監督控制,對授權“管理層”負責。《會計法》突出了內部控制的要求,體現了單位負責人對法律負責、單位其他人員對單位負責人負責的立法基本精神。形成我國目前會計監督不力的根源在于企業內部監督承擔了部分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職責,這是一種“錯位監督”,這種“錯位監督”是使會計人員處于兩難境地的根源。為強化會計監督力度進行會計委派是對《會計法》會計監督體系的誤解,沒有抓住問題的關鍵和本質。只是一種權宜之計,而非定國安邦的長久戰略之策。

    1.4會計委派制實際操作問題

    1.4.1企業會計人員的身份問題

    會計委派制意味著會計機構中的負責人、主管會計和會計人員不再屬于企業,而是屬于政府或者其職能部門的委派人員。企業財會人員就由企業的“內當家”變成了企業的“外管家”,其工作范疇屬企業財務,身份卻變成了準國家干部或委派的監督人員。實際工作中,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諸如董事、監事、經理)必然對委派人員懷有戒備之心,要么違背委派初衷,與企業管理人員“同流合污”,要么被架空,認認真真做假賬。

    1.4.2委派人員的工資福利等待遇問題

    企業經濟效益有好壞之分,則其所屬的會計人員待遇也應有差異。如果委派人員按原標準執行,則工作相同,待遇不同,不合理;如果按折衷標準進行,則原經濟效益好的會計人員不愿接受委派;若委派人員的開支納入國家預算,統一收取,勢必倒退回到以財政代替財務的尷尬境地。若要以行政手段強制“均貧富”,按統一的標準執行,則委派會計人員勢必吃“大鍋飯”,無法體現“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市場分配原則。

    1.4.3機構設置龐大的問題

    會計委派制后,財政部門對會計工作管理變為直接管理,會計人員的考核、提拔、培訓、交流、資格認證等都需要有專門的班子和人員負責,原財政部門下屬的會計管理機構設置必然增加,不符合政府是“守夜人”的經濟學理念。

    1.4.4委派會計人員業績考核和考評問題

    委派會計人員是由委派單位提供證明,寫出鑒定,還是由會計局直接考核;考核和考評采取什么樣的措施和,考核和考評成績優秀或不合格的會計人員如何獎懲等問題,很難確定的方法與措施。

    1.5會計委派制忽略了以注冊會計師為主體的社會監督體系的作用

    現代企業制度在客觀上要求建立以注冊會計師為主體的社會會計監控服務體系。注冊會計師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不拿薪水的“經濟警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受到各國政府的重視和支持。為進一步提高我國國有企業會計報表質量,加強注冊會計師的作用,財政部制定了《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審計暫行辦法》,企業1998年的年度會計報表不再實行財政審批制度,實行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3]

    1.6會計委派制與轉變政府職能相矛盾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對經濟的管理由直接管理轉變為間接管理。為實現財政監督方式的轉變,國務院決定取消在全國范圍內連續開展13年的財稅物價大檢查這種直接監督形式。正如財政部紀檢組長金蓮淑指出“取消大檢查,不是取消或弱化財政監督,而是調整財政監督的方式,更好地履行財政監督職能。”[4]有些人認為強化政府管理職能就應對會計人員進行委派是錯誤認識。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對會計的管理已經轉變為間接管理(主要是通過制定會計法規,頒布會計準則;通過對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的支持與約束;對會計案件的審判等手段來完成。)

    1.7“會計委派制”存在的其它問題

    1)割裂了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兩項基本職能的內在關系:會計的核算與控制職能是相輔相成、不可分割的。沒有核算,控制就失去了依據;反之,沒有控制,核算就沒有真實性。

    2)為加強會計監督對會計人員進行委派,那么,為加強統計監督是否需要對統計人員進行委派呢?為加強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是否需要對廠長、經理們進行委派呢?

    3)會計委派制缺乏法律依據,與《公司法》等法律矛盾。

    4)與國際慣例不協調,其他國家政府沒有介入對企業會計人員的管理,會計人員的聘用、職務、待遇、升遷等由企業自行確定。[5]

    誠如劉玉延副司長指出的那樣,“會計人員委派制”既是理論問題,又是實踐問題。它的提出和實踐是受一定環境因素制約,不能全盤否定,更不能認為它是靈丹妙藥,適合于所有的企業、事業單位。我們認為,“會計人員委派制”僅適合于行政事業單位、中小型國有企業、鄉鎮企業和村級單位和企業集團對下屬企業,不適用于現代企業制度的代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以及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

    值得指出的是:向國有委派財務總監,根據《公司法》等相應法規應屬于投資者委派監事,屬于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監事會范疇,不應屬于委派人員范疇,有不少同志將兩者混為一談。[6]有關委派財務總監的將在審計運行機制中進行。

    綜上所述,會計委派制是高風險的改革方案,不符合我國體制改革目標,與建立企業制度背道而馳,不應成為會計人員管理體制改革的主流目標,我國會計人員管理體制必須從我國國情出發,根據《會計法》的立法宗旨,建立有特色并與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相適應的“立法主導型”會計人員管理體制。

    2“立法主導型”會計人員管理體制運行機制新模式

    “立法主導型”會計人員管理體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

    2.1宏觀措施國務院財政部門與其它部門

    運用立法手段,通過頒布實施統一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體系,認定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等,政府部門與會計職業團體相結合的宏觀會計運行機制。《會計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明確了全國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是國務院財政部門。財政部門主管會計工作的手段在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應是以間接管理為主的“立法主導型”模式。在這種模式下,國務院財政部會計司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制訂、完善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體系,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會計系統的協調運行創造條件。《會計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實行統一會計制度有利于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而且按統一會計制度進行企業會計核算,相對比較容易,簡單,主要適用于非上市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是按會計要素、分經濟事項制定,對某個會計要素或經濟業務所涉及的定義、特征、確認、計量和披露等進行闡述,主要適用于會計事項復雜,經營規模較大,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似應考慮上市公司采用會計準則形式,中小企業采用會計制度形式;”[7]

    2)積極與立法部門合作,完善會計法律、法規體系。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一種法治經濟,為此必須加快會計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為會計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如《稅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商法》、《會計法實施細則》等)涉及會計內容的制訂和修改提出建議。通過法律手段對會計工作和會計信息披露加以制約和規范,強化對會計工作的宏觀指導,依法懲處違法行為,為會計行業的提供服務;

    3)負責我國會計發展的戰略性研究,預測我國會計發展的前景和趨勢,及時、合理地制訂、完善統一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體系,盡快解決我國會計研究中與實踐脫節的矛盾問題;

    4)負責國際會計發展趨勢及對策研究,將我國會計與國際會計的發展有機地結合起來,協調好我國會計的本國化與國際化,為加入“WTO”后,我國企業和會計行業參與世界分工與合作創造條件。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客觀上要求建立司法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和企業內部會計監督相結合的監督管理體系。以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為主體的社會監督體系,依據《注冊會計師法》和獨立審計準則,接受客戶委托,獨立、客觀、公正地執行查帳、審計和咨詢服務業務;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會計法》第三十三條);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會計法》第二十七條)。3種監督管理體系相互結合,形成強有力的監督機制。同時,建立司法監督體系,加大對會計違法案件的懲處力度,推動會計工作規范化水平的不斷提高。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應大力發揮會計職業團體的作用。國務院及地方財政部門對會計工作的管理不可能過細、過多,應大力發揮會計職業團體的積極作用。我國會計職業團體(如中國會計學會、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等)應是非營利組織,其主要作用是負責會計管理日常工作。諸如組織注冊會計師資格和評定工作;組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組織實施會計專業繼續;制訂頒布實施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標準;對違反職業道德標準的會員進行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懲處);協調會計行業、會員之間的矛盾等。與國外發達國家的會計職業團體相比,我國的會計職業團體數量比較少、規模比較小,應大力發展諸如高級會計師協會、管理會計師協會等民間會計職業團體。

    2.2微觀上: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是企業管理人員和職能部門

    會計人員須取得相應會計資格認證后,由企業根據客觀需要聘請。“單位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8]被聘請的會計人員依法為單位服務,向單位相應經理層負責。被聘請會計人員的工資關系、人事關系以及組織關系等屬單位權限范疇。會計人員在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會計準則體系的約束下,遵守會計職業道德規范,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條件下,有權根據單位相關利益者的偏好,進行資金、財產、成本、費用和利潤等的會計核算,有權根據單位內部和外部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編制各種會計報表。單位對外編制的財務報告經注冊會計師審計后,應作為單位納稅、貸款等的依據。會計責任應分為兩類:有意過失責任和無意過失責任。前者指會計人員及單位負責人由于獲利動機驅使,有意違反會計法律、法規的規定造成的會計責任。根據《會計法》,單位負責人是會計行為的第一責任主體。后者是指由于會計人員個人原因(如會計業務不熟、自身貪污受賄等)形成的會計責任,此類責任會計人員為第一責任主體。若分不清責任主體,單位負責人是會計行為的第一責任主體。

    “立法主導型”會計管理體制框架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背景,基于如下考慮:

    1)體現市場經濟體制宏觀調控和微觀搞活的基本指導思想。這種管理體制既有利于政府對全國會計事務的宏觀調控,又有利于單位會計工作為單位經營管理服務,實現政府職能轉變,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服務;

    2)理順企業會計與國家財政的關系。建立“立法主導型”會計管理體制有利于財政部門集中精力,從國家宏觀調控的角度出發,運用財政杠桿和財政政策,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更有利于企業會計在國家的宏觀調控下實現自我管理和自我發展,更好的為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服務;

    3)與國際慣例協調。大多數國家對會計事務的管理,也采用“立法主導型”管理模式;

    4)有利于“抓大放小”;[9]

    5)建立“立法主導型”會計管理體制運行機制與實行會計人員委派制運行機制相比,其改革成本、風險都較小,而且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大方向一致,是現實和理性的必然選擇。

    需要指出的是:此運行模式將游戲規則制定權賦予宏觀會計運行機制,而將具體從事會計工作,從屬于企業的會計人員的管理權限賦予微觀會計運行機制,使企業會計人員回歸企業,使會計機構和財務機構等一樣,成為企業管理中的一個職能部門,體現企業行為,維護企業利益,這符合現代企業制度運行機制中的游戲規則。

    [1]中國會計學會會計理論與會計準則研究組會計準則問題專集[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1,10

    [2]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收入[S]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8,11

    [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制度[S]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8,4

    [4] (美)羅伯特C.希金斯,沈藝峰等譯財務管理[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科文(香港)出版有限公司,2000

    [5]MBA必修核心課程編譯組理財:資金籌措與適用[M]北京: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1997

    [6]梁漢星資本委托管理制度〔M〕廣東:廣東經濟出版社,2000

    [7]郭復初財務專論[M]上海:立信會計出版社,1998

    第9篇:行政監督檢查的特征范文

    1會計委派制述評

    會計委派制并沒有進行嚴格的學術定義,一般是指由政府有關部門,包括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經貿委等部門,向社會公開招聘會計主管、財會機制負責人和一般會計人員,經考核錄用后,派到需要進行監控的單位從事財務會計工作。這一制度時下正在不少地區積極試行,如湖北、四川、江蘇、重慶等地,并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從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長遠戰略來看,“會計委派制”不是我國會計人員管理體制改革的主流價值取向,因為它存在以下缺陷:

    1.1會計委派制違背了現代企業制度的基礎和根本要求[1]

    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我國企業改革的價值取向,獨立的法人財產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基礎和根本要求。現代企業依靠獨立的法人財產具有了“獨立的人格”。這種“獨立的人格”使現代企業不服從行政權威,而服從于市場權威,使現代企業對行政命令產生了“抗逆機制”,以維護單位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進而在現代企業內部形成了一套客觀、有效的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現代企業制度最根本的要求是現代企業必須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的法人實體。因此,不能將產生于企業內部管理需要,服務于企業管理,企業有機組成部分之一的職能機構———企業會計與會計機構獨立出去。會計委派制割裂了會計與企業之間天然的血緣關系,與現代企業制度水火不相容,是會計委派制最根本的缺陷。

    1.2會計委派制違背了現代企業制度責任與權利的統一關系,將會計人員置于“兩難”的尷尬的境地

    衡量一種企業制度是否是現代企業制度,是否符合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關鍵的一點是看這種企業制度是否體現了現代市場經濟體制責任與權利相統一的本質要求。現代企業管理的一般原則認為:一個人或組織不能接受來自于兩個以上的命令來源。因此,會計委派制能夠實現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國家與企業的雙重領導機制能夠協調一致,形成事實上的一個命令源。會計委派制一方面意味著權力結構在很大程度上的外傾化,另一方面意味著動力結構基本內傾化。權力結構和動力結構的脫節,導致了企業會計人員責任與權利的脫節,在現代企業制度下,企業與國家在利益分配、目標、管理等諸多方面存在矛盾,當國家與企業存在矛盾時,委派的會計人員怎么辦?傾向國家就可能被“炒魷魚”或“穿小鞋”,偏向企業又與會計委派制的初衷相悖,會計人員必將處于兩難境地。

    1.3會計委派制與《會計法》立法宗旨相悖,是對會計監督的誤解

    提出會計委派制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會計監督乏力導致會計信息失真嚴重。根據《會計法》,企業內部會計監督作為一種經濟監督形式,主要是衡量和評價企業內部其它管理控制行為的有效性。企業內部會計監督的成敗并不取決于會計本身,而取決于決策機構對會計的認識程度、利用程度和信任程度,取決于決策機構對會計合理化建議的采用率。根據《會計法》,我國會計監督體系是由司法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和企業內部會計監督四部分組成。司法監督主要通過司法機關對違法會計案件的判決來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證會計行為依法進行。如對“瓊民源”聘用的會計班文紹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罪的司法判定。[2]行政監督主要是政府有關機構通過服務和支持等方式約束規范會計行為,這主要體現在對注冊會計師的管理監督上。社會監督主要是會計職業人員和自律性組織通過業務活動來矯正會計行為,從而起到維護會計秩序的作用。社會監督的主體是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主要是指會計機構和會計工作在單位“管理層”的授權下,對單位的財務經濟活動進行監督控制,對授權“管理層”負責。《會計法》突出了內部控制的要求,體現了單位負責人對法律負責、單位其他人員對單位負責人負責的立法基本精神。形成我國目前會計監督不力的根源在于企業內部監督承擔了部分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職責,這是一種“錯位監督”,這種“錯位監督”是使會計人員處于兩難境地的根源。為強化會計監督力度進行會計委派是對《會計法》會計監督體系的誤解,沒有抓住問題的關鍵和本質。只是一種權宜之計,而非定國安邦的長久戰略之策。

    1.4會計委派制實際操作問題

    1.4.1企業會計人員的身份問題

    會計委派制意味著會計機構中的負責人、主管會計和會計人員不再屬于企業,而是屬于政府或者其職能部門的委派人員。企業財會人員就由企業的“內當家”變成了企業的“外管家”,其工作范疇屬企業財務,身份卻變成了準國家干部或委派的監督人員。實際工作中,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諸如董事、監事、經理)必然對委派人員懷有戒備之心,要么違背委派初衷,與企業管理人員“同流合污”,要么被架空,認認真真做假賬。

    1.4.2委派人員的工資福利等待遇問題

    企業經濟效益有好壞之分,則其所屬的會計人員待遇也應有差異。如果委派人員按原標準執行,則工作相同,待遇不同,不合理;如果按折衷標準進行,則原經濟效益好的會計人員不愿接受委派;若委派人員的開支納入國家預算,統一收取,勢必倒退回到以財政代替財務的尷尬境地。若要以行政手段強制“均貧富”,按統一的標準執行,則委派會計人員勢必吃“大鍋飯”,無法體現“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市場分配原則。

    1.4.3機構設置龐大的問題

    會計委派制后,財政部門對會計工作管理變為直接管理,會計人員的考核、提拔、培訓、交流、資格認證等都需要有專門的班子和人員負責,原財政部門下屬的會計管理機構設置必然增加,不符合政府是“守夜人”的經濟學理念。

    1.4.4委派會計人員業績考核和考評問題

    委派會計人員是由委派單位提供證明,寫出鑒定,還是由會計局直接考核;考核和考評采取什么樣的措施和方法,考核和考評成績優秀或不合格的會計人員如何獎懲等問題,很難確定科學的方法與措施。

    1.5會計委派制忽略了以注冊會計師為主體的社會監督體系的作用

    現代企業制度在客觀上要求建立以注冊會計師為主體的社會會計監控服務體系。注冊會計師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不拿薪水的“經濟警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受到各國政府的重視和支持。為進一步提高我國國有企業會計報表質量,加強注冊會計師的作用,財政部制定了《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審計暫行辦法》,企業1998年的年度會計報表不再實行財政審批制度,實行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3]

    1.6會計委派制與轉變政府職能相矛盾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對經濟的管理由直接管理轉變為間接管理。為實現財政監督方式的轉變,國務院決定取消在全國范圍內連續開展13年的財稅物價大檢查這種直接監督形式。正如財政部紀檢組長金蓮淑指出“取消大檢查,不是取消或弱化財政監督,而是調整財政監督的方式,更好地履行財政監督職能。”[4]有些人認為強化政府管理職能就應對會計人員進行委派是錯誤認識。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對會計的管理已經轉變為間接管理(主要是通過制定會計法規,頒布會計準則;通過對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的支持與約束;對會計案件的審判等手段來完成。)

    1.7“會計委派制”存在的其它問題

    1)割裂了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兩項基本職能的內在關系:會計的核算與控制職能是相輔相成、不可分割的。沒有核算,控制就失去了依據;反之,沒有控制,核算就沒有真實性。

    2)為加強會計監督對會計人員進行委派,那么,為加強統計監督是否需要對統計人員進行委派呢?為加強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是否需要對廠長、經理們進行委派呢?

    3)會計委派制缺乏法律依據,與《公司法》等法律矛盾。

    4)與國際慣例不協調,其他國家政府沒有介入對企業會計人員的管理,會計人員的聘用、職務、待遇、升遷等由企業自行確定。[5]

    誠如劉玉延副司長指出的那樣,“會計人員委派制”既是理論問題,又是實踐問題。它的提出和實踐是受一定環境因素制約,不能全盤否定,更不能認為它是靈丹妙藥,適合于所有的企業、事業單位。我們認為,“會計人員委派制”僅適合于行政事業單位、中小型國有企業、鄉鎮企業和村級單位和企業集團對下屬企業,不適用于現代企業制度的代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以及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

    值得指出的是:向國有企業委派財務總監,根據《公司法》等相應法律法規應屬于投資者委派監事,屬于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監事會范疇,不應屬于委派會計人員范疇,有不少同志將兩者混為一談。[6]有關委派財務總監的問題將在審計運行機制中進行研究。

    綜上所述,會計委派制是高風險的改革方案,不符合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目標,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背道而馳,不應成為會計人員管理體制改革的主流目標,我國會計人員管理體制必須從我國國情出發,根據《會計法》的立法宗旨,建立有中國特色并與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相適應的“立法主導型”會計人員管理體制。

    2“立法主導型”會計人員管理體制運行機制新模式

    “立法主導型”會計人員管理體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2.1宏觀措施國務院財政部門與其它部門運用立法手段,通過頒布實施統一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體系,認定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等,政府部門與會計職業團體相結合的宏觀會計運行機制。《

    會計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明確了全國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是國務院財政部門。財政部門主管會計工作的手段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應是以間接管理為主的“立法主導型”模式。在這種模式下,國務院財政部會計司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制訂、完善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體系,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會計系統的協調運行創造條件。《會計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實行統一會計制度有利于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而且按統一會計制度進行企業會計核算,相對比較容易,簡單,主要適用于非上市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是按會計要素、分經濟事項制定,對某個會計要素或經濟業務所涉及的定義、特征、確認、計量和披露等進行闡述,主要適用于會計事項復雜,經營規模較大,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似應考慮上市公司采用會計準則形式,中小企業采用會計制度形式;”[7]

    2)積極與立法部門合作,完善會計法律、法規體系。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一種法治經濟,為此必須加快會計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為會計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如《稅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商法》、《會計法實施細則》等)涉及會計內容的制訂和修改提出建議。通過法律手段對會計工作和會計信息披露加以制約和規范,強化對會計工作的宏觀指導,依法懲處違法行為,為會計行業的發展提供服務;

    3)負責我國會計發展的戰略性研究,預測我國會計發展的前景和趨勢,及時、合理地制訂、完善統一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體系,盡快解決我國會計研究中理論與實踐脫節的矛盾問題;

    4)負責國際會計發展趨勢及對策研究,將我國會計與國際會計的發展有機地結合起來,協調好我國會計的本國化與國際化,為加入“WTO”后,我國企業和會計行業參與世界分工與合作創造條件。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客觀上要求建立司法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和企業內部會計監督相結合的監督管理體系。以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為主體的社會監督體系,依據《注冊會計師法》和獨立審計準則,接受客戶委托,獨立、客觀、公正地執行查帳、審計和咨詢服務業務;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會計法》第三十三條);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會計法》第二十七條)。3種監督管理體系相互結合,形成強有力的監督機制。同時,建立司法監督體系,加大對會計違法案件的懲處力度,推動會計工作規范化水平的不斷提高。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應大力發揮會計職業團體的作用。國務院及地方財政部門對會計工作的管理不可能過細、過多,應大力發揮會計職業團體的積極作用。我國會計職業團體(如中國會計學會、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等)應是非營利組織,其主要作用是負責會計管理日常工作。諸如組織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和評定工作;組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組織實施會計專業繼續教育;制訂頒布實施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標準;對違反職業道德標準的會員進行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懲處);協調會計行業、會員之間的矛盾等。與國外發達國家的會計職業團體相比,我國的會計職業團體數量比較少、規模比較小,應大力發展諸如高級會計師協會、管理會計師協會等民間會計職業團體。

    2.2微觀上: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是企業管理人員和職能部門

    會計人員須取得相應會計資格認證后,由企業根據客觀需要聘請。“單位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8]被聘請的會計人員依法為單位服務,向單位相應經理層負責。被聘請會計人員的工資關系、人事關系以及組織關系等屬單位權限范疇。會計人員在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會計準則體系的約束下,遵守會計職業道德規范,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條件下,有權根據單位相關利益者的偏好,進行資金、財產、成本、費用和利潤等的會計核算,有權根據單位內部和外部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編制各種會計報表。單位對外編制的財務報告經注冊會計師審計后,應作為單位納稅、貸款等的依據。會計責任應分為兩類:有意過失責任和無意過失責任。前者指會計人員及單位負責人由于獲利動機驅使,有意違反會計法律、法規的規定造成的會計責任。根據《會計法》,單位負責人是會計行為的第一責任主體。后者是指由于會計人員個人原因(如會計業務不熟、自身貪污受賄等)形成的會計責任,此類責任會計人員為第一責任主體。若分不清責任主體,單位負責人是會計行為的第一責任主體。

    “立法主導型”會計管理體制框架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背景,基于如下考慮:

    1)體現市場經濟體制宏觀調控和微觀搞活的基本指導思想。這種管理體制既有利于政府對全國會計事務的宏觀調控,又有利于單位會計工作為單位經營管理服務,實現政府職能轉變,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服務;

    2)理順企業會計與國家財政的關系。建立“立法主導型”會計管理體制有利于財政部門集中精力,從國家宏觀調控的角度出發,運用財政杠桿和財政政策,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更有利于企業會計在國家的宏觀調控下實現自我管理和自我發展,更好的為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服務;

    3)與國際慣例協調。大多數國家對會計事務的管理,也采用“立法主導型”管理模式;

    4)有利于“抓大放小”;[9]

    5)建立“立法主導型”會計管理體制運行機制與實行會計人員委派制運行機制相比,其改革成本、風險都較小,而且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大方向一致,是現實和理性的必然選擇。

    需要指出的是:此運行模式將游戲規則制定權賦予宏觀會計運行機制,而將具體從事會計工作,從屬于企業的會計人員的管理權限賦予微觀會計運行機制,使企業會計人員回歸企業,使會計機構和財務機構等一樣,成為企業管理中的一個職能部門,體現企業行為,維護企業利益,這符合現代企業制度運行機制中的游戲規則。

    參考文獻:[1]中國會計學會會計理論與會計準則研究組會計準則問題專集[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1,10

    [2]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收入[S]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8,11

    [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制度[S]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8,4

    [4](美)羅伯特C·希金斯,沈藝峰等譯財務管理分析[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科文(香港)出版有限公司,2000

    [5]MBA必修核心課程編譯組理財:資金籌措與適用[M]北京: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1997

    [6]梁漢星資本委托管理制度〔M〕廣東:廣東經濟出版社,2000

    [7]郭復初財務專論[M]上海:立信會計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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