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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用工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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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用工制度

    第1篇:人事用工制度范文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在內容上確立了通說的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依據該法條可打破股東有限責任,使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所以更應當以審慎的態度對待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在股東濫用公司人格情況下的適用。通過對相關法條的解析,說明僅是股東濫用公司人格不是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充分條件。

    【關鍵詞】

    公司法;公司人格否認;有限責任

    一、《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確立了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即“揭開公司面紗”制度。其中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人格否認,是指在具體法律關系中承認公司具有獨立人格的前提下,基于特定事由,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使股東在某些場合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法律制度。

    公司具有人格獨立性,是指公司的人格獨立于組成公司法人的成員的人格,公司是區別于其成員的另一法律實體。公司法人的獨立人格在公司與股東之間產生了三個相分離,即:公司法人人格與其股東人格相分離;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相分離;公司責任與股東責任相分離。由此,公司法人人格在公司與股東之間及股東與債權人之間建起兩道屏障,既阻隔了股東對其投資的公司享有所有權和支配權,又阻隔了債權人對股東的直接追索公司的債務。

    二、對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解析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中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通說所謂的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其作用在于,打破因公司形式而僅以出資額為限的股東有限責任這個保護層。這類股東往往有上述濫用公司人格的行為,且后果極為嚴重。為規范公司股東的行為和保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該條款使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否定制度其特點有三:首先,否定性的本質,即本質是對公司有限責任的否定。其目的在于通過這種否定,讓那些利用公司有限責任規避法律、損害他人權益的股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特定的效力。公司人格否定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具體的場合和時間,或者說只能個案分析。一旦特定事項處理結束,人格否定即不再繼續發生效力。第三,適用的法律性。即公司人格否定必須符合嚴格的法律條件和法律程序。在大陸法系國家,一般均要通過立法嚴格規定其適用的條件和程序;即使在以判例為法律淵源的英美法系國家,在適用這一制度時非常謹慎,條件也相當嚴格。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就得對該法條的適用條件做謹慎的分析。公司人格否認存在以下幾種情形:其一,因破產而否定其人格;其二,因虛假、違法設立而被撤銷登記;其三,因被解散繼而被否定人格。因解散的事由之不同,又可分為自愿(自主)解散、判決解散和強制解散。自愿解散包括:第一,公司章程載明的導致公司解散事由、期限的出現或到來,從而解散公司;第二,股東會決議解散;第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判決解散是指公司存在營業障礙或其他事由,因部分股東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請求,最終由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強制解散主要是指公司之營業行為等存在明顯的傾向,即違背國家強制法的規定,違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等情形,有關國家機關予以強制解散,如公司被責令關閉,被吊銷營業執照等。

    三、股東濫用公司人格不是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充分條件

    股東濫用公司人格的情況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公司人格生成條件缺乏從而使公司空殼化,或公司有悖法人人格存在目的;另一類是仍具備公司成立條件,但有濫用公司人格規避法律義務、合同義務的情形。

    第一類情況,在個案中打破了股東的有限責任,同時還應當否定公司人格。這樣體現了個案否定股東有限責任與徹底否定公司人格的雙重契合。由于股東有限責任的限制是在個案中,由法院裁判適用,不能直接去否定公司人格。因此,只能在個案之外,由法院通過司法建議,并由公司登記機關依據公司法及公司登記法的相關規定予以撤銷登記,使其符合公司人格否定的情形。

    第二類情況,外觀上看,手續條件都符合公司人格生成要件,也并不與法人人格存在的目的相違背,但涉及一定的股東濫用公司的獨立責任能力的情形,規避法律和約定的義務,僅在個案中打破股東的有限責任但并不涉及公司的人格否認。如在商事活動中產生債務,且債務人一方的股東存在出資瑕疵,如果有瑕疵的公司股東,其投資差額補足了,就意味著差額責任已履行,以后的風險責任應由公司承擔,不能再向股東或者投資人追償。

    在公司債務發生時,若果公司股東存在出資不實的情況,也不應輕率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股東出資不實,抽逃出資如果沒有達到使公司空殼化,或公司有悖法人人格存在目的的程度,應當補齊出資或在公司資產不能完全償還公司債務時,在其應當實繳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向債權人償還該股東所欠繳的出資。因此,股東濫用公司人格不是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充分條件。

    四、結語

    綜上所述,股東濫用公司人格的情況中應個案分析,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判斷是否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其中關鍵又在于股東濫用公司人格的行為是否達到使公司空殼化,或者有悖于法人人格存在目的。如果已經達到這種嚴重程度除了相關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負連帶責任外,還應當否定公司人格。因破產、撤銷登記、自愿解散以及強制解散而使公司失去人格,即打破股東以出資額為限的有限責任,股東應承擔對公司債務的連帶責任。對于股東濫用公司人格的情況,應當嚴格依據法律規定、法律程序去處理問題,不可因股東濫用公司人格的行為就輕易適用公司人格否定的制度去解決糾紛,以免造成不公,給相關股東的利益造成不應有的損害,阻礙經濟貿易活動的有序進行。

    參考文獻:

    [1]王冬梅.我國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情形之思考[J].商場現代化,2006

    第2篇:人事用工制度范文

    摘 要 公司人格否認的適用范圍就是在侵權或者契約法律關系中,股東濫用了公司的人格,以實現規避法定或約定義務的目的。

    關鍵詞 公司人格否認 適用范圍

    一、契約之債或侵權之債中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公司人格否認總是適用于特定的法律關系之中,這種特殊的法律關系既可以因契約而起,也可以因侵權而起。因為無論是契約理論還是侵權理論,在解決公司人格被濫用的問題時都會遇到法律上的障礙,在契約法上主要表現為契約的相對性理論,因為債發生在公司和債權人之間,所以債權人無法要求不在契約關系之中的股東為公司之債負責。在侵權法中的情形基本相似,如果侵權行為發生在公司和債權人之間,那么要求股東承擔責任就沒有任何依據,如果說公司和股東屬于共同侵權,那么就需要舉證證明雙方有共同的過失或故意,而在股東不當控制公司的情況下,公司的意志完全淹沒在股東的意志之中,要證明公司的過錯基本不可能。因此不論是侵權之債還是契約之債,傳統理論都無法解決公司人格被濫用的情形,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之引進和運用實為必要。

    有學者認為,在契約之債中運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應該慎重,因為在契約關系中,債權人有足夠的時間和方式獲得債權擔保來規避自己的風險。而我認為,凡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運用都該慎重,契約之債的債權人的確可以事前從股東處獲得擔保,但如此必然意味著股東有限責任向無限責任的復歸,用這種類似于承擔無限責任的方式保證債權人利益的實現必然會造成公司有限責任形同虛設,這加大了股東投資的風險,不利于交易的最終達成。

    二、適用于股東利用公司人格規避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的情形

    利用公司人格規避法定或約定的義務是公司人格濫用者追求的最終目標。當公司因為契約而負有特定義務時,控制股東會運用各種手段,新設公司或轉移資產,讓原公司資不抵債,以實現脫殼經營的目的,使債權人得不到清償;而當公司成為某部法律規制的特定主體時,控制股東又會利用新設公司或舊公司的人格,人為改變強制法律規范的適用前提,以達到規避法律規范的真正目的,從而使法律規范本來的目的落空。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證法律的有效實施,確有必要揭開公司的面紗,恢復躲在公司人格面紗背后的股東的真實面目,讓其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公司人格否認的適用范圍就是在侵權或者契約法律關系中,股東濫用了公司的人格,以實現規避法定或約定義務的目的。至于虛假出資、脫殼經營等行為只是股東濫用公司人格的手段而已。

    1.虛假出資。按照有限責任原則,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法律后果,應該承擔填補出資的責任,這是基于違反出資義務產生的普通法律責任。除此之外,還應該對其他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對因不履行出資義務造成公司和其他股東財產損失的根據實際損失進行賠償。這樣,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后果并不僅僅是補足出資差額,賠償數額完全可能超出其約定出資額。以上這些法律責任的規定,對于運轉正常的公司而言是完全可行的。但對于面臨財務危機的公司而言,特別是一些已經歇業的公司,改正、罰款、撤銷登記,其實并無實際意義。此時,法院往往要面對這樣一個既成事實:虛假的公司登記文件,虛假的股東,甚至虛假的出資。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的利益如何得以保障?如何追究股東的民事責任?在《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制不到位的情況下,其實完全可以特別適用法人人格法理,否認公司法人人格,追究股東的無限連帶責任。由此可見,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法理此時的適用可謂實屬相關處罰不能有效規制的窮盡之舉、無奈之舉,但也是必要之舉。

    2.抽逃出資。公司成立后,股東以各種方式抽逃資本的,在公司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股東“一般”應在所抽逃資本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雖然公司實踐通過建立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實現了股東責任向嚴格責任的轉變,但這種轉變的前提是“對債權人利益的嚴重損害”。當然我們還應該清楚地認識到,現代公司法實踐對公司資本的充足性要求不僅僅停留在考慮公司法所規定的最低資本額,而且也開始注重考慮公司的資本同時也要與公司的經營性質和經營風險相匹配。也就是說,即使公司注冊資本的數額符合法律規定的最低要求,只要資本對其經營不能提供充分的實質保障,公司的面紗也應當被刺穿。因為,如果股東的出資達不到與其所從事行業的性質和經營風險相適應的最低要求,那么表明公司股東利用較少出資運營較大風險,同時公司股東也在利用公司獨立人格和有限責任將投資風險降到了必要限度之下,因此存在股東通過公司將商業風險轉移給無辜大眾的嫌疑,這無疑增添了侵害債權人利益的風險性。

    3.股東對公司的不正當控制。公司在股東的過度操縱下,實際上喪失了獨立的法人人格。如果對這種過度操縱公司用以規避法律義務,轉嫁風險,欺詐債權人的行為不給予有效規制,則債權人利益是難以實現的。從原則上說,股東因出資或持股較多而控制一家公司,本身并不能理所當然地構成股東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充分條件,否則公司將寸步難行,因為從一般意義上來講,公司總是存在控股股東的,控制權力是股份所有權的產物,當股份持有量達到一定規模時,必然會產生資本的控制,所以資本的控制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合法的,所以導致適用該制度必須是在控制本身具有不正當甚至非法的現象時。法律將公司設計為獨立的權利義務主體,要求其能夠獨立行為,如果其已經不符合法律承認公司獨立地位的目的,而成為股東爭取利益的工具,那么則應當“揭開公司的面紗”。

    參考文獻:

    [1]朱慈蘊.公司人格否認法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

    第3篇:人事用工制度范文

    本書以詩話形式撰寫。什么是詩話?古代將評論名家名詩、記敘詩人軼事、講解詩歌法則、輯錄詩學典實的書文,統稱為詩話。

    “詩話”一詞始見于歐陽修的《六一詩話》,從此一發而不可收。僅宋代就有蘇軾的《東坡詩話錄》、陳師道的《后山詩話》、陸游的《山陰詩話》等。元、明、清三代,詩話著作更層出不窮,著名的有袁枚的《隨園詩話》、趙翼的《甌北詩話》、王夫之的《姜齋詩話》,以及王國維的《人間詞話》等。這些詩話,大都自出機杼,抒發個人的見解與心得,多視角地展示詩歌創作的各種特質,有很高的學術價值,成為賞析與研究古詩的重要參閱資料。本書在前人詩話的基礎上,依據時代特點與當今的閱讀需求,談個人習讀古詩的一些心得體會。

    筆者希望在這套書中,自己像一個導游,陪同讀者朋友們,一起行進在中國三千余年風光旖旎的詩歌旅程中,去體察先祖的審美與情感,去感受中國古代詩歌無與倫比的魅力,故名之為《古詩行旅》。

    這套書的編寫以傳承弘揚中華傳統文化為宗旨,在全民讀書的熱潮中,努力營造習讀古詩的氛圍。以突出古詩文化內涵為特色,打造一個習讀古詩、提升文化素養的平臺,為青年學生和廣大文學愛好者提供實用的古詩認知和欣賞讀本。

    本書按歷史朝代分編“詩經”“楚辭”“漢詩”“魏晉南北朝詩”“唐詩”“宋遼金詩”“元明詩”“清詩”八個模塊,共選編有代表性和典型性、有時代文化特色的近700首廣為流傳的著名詩篇,讀后可以從中窺見中國古典詩歌的基本面貌和獨有特色。

    本書的編寫,力求通俗易懂,深入淺出,擺脫學究氣,增強趣味性,拉近古詩與現代生活的距離。書中每一歷史朝代的詩選部分,都編有“概述”,對一個時代的詩歌發展及特色做概貌介紹;對一些有深遠影響的詩人,從作品篇日的選擇與編排上,體現詩人的“人生軌跡線”,沿著這條線逐步深入地了解詩人的人生、人品、人格及其詩作。

    第4篇:人事用工制度范文

    一、公司法人人格濫用的表現及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引進的必要性

    在公司法頒布之初,我國曾掀起了一個成立公司的,公司的數量和規模在短期內大幅增加。應當肯定,通過加速發展公司這一特殊市場組織體,吸納了大量的資金,加速了商品的生產和流通,對打破僵化的計劃經濟體制及確立市場經濟體制產生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由于現行公司法立法價值取向定位不準,片面強調公司的營利性,“未能將公司社會責任與公司的營利目的并重作為公司法的立法基石,從而造成公司法從其生效的那一天起,即隱藏著深深的‘道德生存危機’”①。在我國市場經濟還不健全,經濟處于轉型階段的過程中,公司的股東或公司的經營決策者為牟一己之私利,而置公司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及應遵循的誠信原則于不顧,侵奪公司小股東的利益、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時有發生,各種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為也屢見不鮮。“空殼”公司、“脫殼”經營、“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假法人”、抽逃資金、虛擬股東等現象層出不窮。股東或經營決策者不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各項程序和義務,濫用對公司的控制權,將公司作為實現其不法目的的工具,使公司喪失獨立性或在某種業務上不能自主決策,削弱了公司法人制度的應有作用,損害了公共利益,造成了社會經濟的混亂。

    當前,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明顯存在不足,對市場經濟秩序缺乏強制性法律規范加以規制,尤其是對由于公司法人人格濫用行為而遭受損失的債權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救濟更為不足。我國公司法雖然單列第十章對公司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但只規定了出資人的一些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對于民事責任卻沒有規定,更缺少對公司法人人格濫用行為的規定,遇到此類問題,債權人的利益難以保護。因此,在我國引進公司人格否認制度非常必要。

    首先,引進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是彌補有限責任制度缺陷的需要。有限責任制度作為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要素,在經濟生活中發揮巨大功能的同時,也產生了一系列的負面影響,存在著不容忽視的缺陷。普遍認為,有限責任制度為股東濫用公司的法人人格提供了逃避責任的便利條件,使債權人面臨不公平的道德風險,對公司債權人有失公平,不利于對公司債權人的保護。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是對有限責任制度缺陷的彌補和修正。

    其次,引進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是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需要。有限責任制度的主要弊端表現為缺乏對公司債權人的保護,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從一定程度上能有效遏止公司法人人格濫用的行為,使公司股東的不法目的無法得以實現,從而在債權人利益遭受侵害時,能夠通過該項制度得到及時救濟。

    二、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概念及性質

    所謂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對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從事各種不正當行為致公司債權人損害的,公司債權人可直接請求股東償還公司債務,公司有限責任變為無限責任的制度。公司人格否認是美國法院在審理公司糾紛案件中首創的一個判例法原則,在英美法系中稱為“揭開公司面紗”,在大陸法系中稱為“直索責任”。公司人格否認制度設立的初衷在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是為了阻止濫用公司獨立人格而危及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相對地否認公司的獨立性,使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權人以及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實際上是對已喪失獨立人格特征之法人狀態的一種揭示和確認,通過剝離徒有人格之名而無人格之實的公司人格,導致隱藏于公司背后股東的凸現,使其承擔的責任由有限向無限復歸”②。

    公司制度的精髓在于有限責任制,由于法律賦予公司獨立的人格,股東僅以其出資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公司人格否認制度表明的則是“法律即應充分肯認公司人格獨立的價值,將維護公司的獨立人格作為一般原則,鼓勵投資者在確保他們對公司債務不承擔個人風險的前提下大膽地對公司投入一定的資金,又不能容忍股東利用公司從事不正當活動,謀取法外利益,將公司人格否認作為公司人格獨立必要而有益的補充,使二者在深沉的張力中,形成和諧的功能互補”③。可見,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并不是對股東人格和法人人格相分離的否定,而是與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制度從反正兩個方面維護法人的獨立性。該項制度的確立并沒有從根本上動搖公司的人格獨立原則和有限責任制度,反而使公司的人格獨立原則和有限責任制度更好的體現法律公平正義的價值。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并非對公司法人人格從根本上全面、絕對的予以否認,而只是針對特定法律關系中的法人人格,對個案中某個具體法律關系的獨立人格給以取消。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從性質上屬于人格相對消滅,其效力只適用于法人的人格被股東、董事等人員不法濫用而損害了公司債權人利益,違背了法人人格制度的公平正義價值的情形,其并不涉及公司的其他法律關系,不影響公司繼續獨立存在。因此,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具有相對性和特定性,其只適用于特定的案件、特定的當事人以及特定的法律關系。同時,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在適用上還具有被動性,即法官不應主動采用該項制度否認公司法人人格,而應在利害關系人就具體案件提出該項請求時,才予以審查否認。

    三、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條件

    任何一種制度皆有其存在的合理限度,超過限度必然帶來不利后果。雖然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并非是對公司法人全面的否認和徹底的消滅,具有其效力的特定性,但是畢竟這種否認是對公司法人人格在本質上的否認,不再承認公司的有限責任。因此,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應當符合一定條件,限定適用范圍,否則如果被濫用,將不可避免的危害公司法人人格的獨立性,甚至造成整個法人制度的不穩定狀態。關于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范圍,學界普遍認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公司合法有效成立,已取得獨立人格。公司合法有效成立是指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機關審批和登記而取得公司法人資格。公司合法有效成立,取得獨立人格,是公司人格否認制度適用的前提。公司人格否認的對象只能是具有獨立人格的公司,如果一個公司沒有法人人格,則不存在否認之說。至于公司法人人格的取得是否合法不影響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試想,一個合法成立的公司都有可能被否認其人格,則那些以虛假出資等不合法手段騙取法人營業執照的公司的法人人格則更在被否認之列。

    (二)股東利用對公司的控制權,實施了不正當使用或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為。任何法律關系必然是有一定的法律事實引起的,在公司人格否認法律關系中,只有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為才能引起公司人格否認法律關系。公司

    法人人格濫用行為的存在,既是公司人格否認制度適用的前提,也是其適用的必要條件。

    公司法人人格濫用行為具有以下特征:1、存在把公司法人格作為工具和手段的故意,忽略其制度本質和目的。2、表現為扭曲或取代公司的意志,無視或不顧公司自身利益,任意混同、處置公司財產或利用公司有限責任。3、損害他人或社會利益。在股東濫用對公司的控制權情況下,股東常常將公司作為實現其不法目的的工具,公司喪失獨立性。如母子公司關系中,母公司對子公司實施完全控制,使子公司喪失獨立人格。再如現實中普遍存在的實質性一人公司,其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為一體,難辯彼此。

    (三)股東的濫用行為產生了規避法律義務、逃避契約義務或社會責任的結果,造成了債權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規避法律行為是指行為人以迂回方法避免直接違反法律規定,但卻足以使某項強行法的立法目的落空的行為。逃避契約義務或社會責任是公司法人人格濫用所追求的直接目的。股東利用公司法人人格作為規避法律規定,逃避契約義務或社會責任的行為,如果任其為之,則喪失法律規定的實效性。股東采取以上不法手段,隨之而來的結果往往是造成債權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這也才需要對失衡的利益關系進行矯正。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正是對這種失衡利益的一種矯正措施,同時這種損害的產生也正是公司人格否認制度適用的必要條件。

    (四)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僅在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適用。如前所述,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目的在于維護債權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不在于對股東進行制裁。如果公司有足夠的財產保障債權人利益的實現,則沒有必要要求股東承擔責任。

    (五)股東不得為自身利益主張公司人格否認。投資者開辦公司的目的,無非是想享受公司人格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的利益,以期獲得最大的投資回報。既然其選擇了公司人格,就應當接受由此帶來的各種后果。股東為自己的利益主張公司人格否認,不僅損害債權人和社會公共利益,還可能導致對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濫用,危及法人制度和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本質和目的。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適用的情形

    考察國外有關公司法實踐,對公司人格否認制度適用的情形比較繁雜,也不盡相同,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股東和公司財產混同,雙方帳目不清。財產混同是指公司的財產與該公司的股東以及其他相關公司的財產彼此混雜在一起,不能作出清楚區分的狀態。具有獨立的財產是公司法人成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有限責任制度則要求公司的財產必須與其股東或其他公司的財產完全有效的分離,只有在財產分離的情況下,公司才能具有獨立的財產,也才能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而在股東與公司財產混同,帳目不清的情況下,難以實行有限責任,容易使一些不法行為人借此隱藏財產、非法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和責任,甚至使某些股東非法侵吞公司財產。

    (二)人格混同。所謂人格混同,是指公司與股東之間,某公司與另一公司之間沒有嚴格的區分。多表現為有的個人或企業分別設立若干個公司,實際上是一套班子,多塊牌子。在實踐中,人格混同現象主要有以下兩種:一種是由一個投資主體組建數家名義上彼此獨立的公司,但在公司的實際經營中,這些公司的經營決策控制權實際上都控制在投資主體手中,各公司的財產利益和贏余分配等混為一體,致使公司與公司之間,公司與公司投資者之間容易發生人格混同。另一種是母子公司相互控制引起的人格混同,子公司雖然是獨立法人,但實際上完全受控于母公司,成為母公司的人,造成母子公司之間的人格混同。

    (三)不正當操縱。所謂不正當操縱,是指股東通過控制公司的經營管理決策權,實施了有悖于法律和公司章程的不正當行為。無論自然人股東還是法人股東,其不正當操縱行為往往造成公司的決策完全操縱于另一公司或自然人,使縱公司完全喪失獨立性。股東若通過對公司控制實施某種不正當行為,則有可能導致公司人格否認的發生。

    (四)虛擬股東。所謂虛擬股東,是指公司股東沒有達到法定的人數,而采取虛擬的方法使股東人數達到法律對其最低人數的要求。當前普遍存在的虛擬股東現象有:一種是名為多人投資,實際為一人出資,形成實質的一人公司,如在股東全部為家庭成員的情況下,極有可能存在虛擬股東的現象;第二種是名為中外合資,實際全部由中方投資,外方分文未出;第三種是股東之間所持股份比例嚴重失調,極不相稱,也容易發生虛擬股東現象。

    (五)股東抽逃資金或抽逃、轉移、隱藏公司財產。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組織,以其財產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股東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擅自轉移、侵占公司財產。現實生活中,股東抽逃資金或抽逃、轉移、隱藏公司財產的行為普遍存在,對該種行為股東應當承擔的責任有關法律及司法解釋已有相關規定,應當以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使公司股東負擔相應責任。

    五、對我國引進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思考

    在我國,關于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引進與適用已有諸多論述,學者們也提出了各自的觀點,但我國在立法和司法上一直沒有確立該項制度。糾其原因,筆者認為,首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正處在轉型階段,各項法律法規尚需要逐步地、循序漸進地完善,對該項制度的設立時機不成熟。其次,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存在政府操縱和違規行為,逃廢債務現象時有發生,若依公司人格否認制度規定,勢必涉及政府部門利益。再次,在公司法實施之初,經營者誠信意識較為濃厚,經營活動中濫用公司人格現象發生較少,利用法律規定的漏洞逃避責任者尚不嚴重。

    但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完善,現行法律已不能對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諸多公司人格濫用行為加以規范,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在我國的設立勢在必行。筆者認為,在對已實施多年的公司法進行修改和完善時,應對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作出明確規定。但鑒于當前公司法人人格濫用現象的嚴重性和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急需性,不應長時間的等待該制度在立法上的出臺,應當借鑒國外的實踐經驗,借助于司法手段對公司法人人格濫用行為進行調整。英美法系國家是通過判例確定公司人格否認的,大陸法系國家則是從“誠實信用”、“權利不得濫用”等基本原則為依據,通過司法實踐確立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在現行法律沒有對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作出規定的情況下,在司法實踐中直接引進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確是要受到限制的。但是當公司法人人格被明顯的用于不合法目的時,當股東將商業道德和交易規則任意違背時,法院不能束手無策,完全可以借鑒大陸法系國家的實踐經驗,用“誠實信用”、“權利不得濫用”等民法基本原則去矯正失衡的利益關系,給予因公司法人人格被濫用而遭受損失的利益群體以救濟。也可以由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引進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部分內容,給法院在某些情況下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提供審判依據。

    筆者認為,在我國沒有關于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立法的情況下,借鑒國外先進的司法和立法經驗,通過在司法實踐中間接、合法地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對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為進行必要的否認和調整,既給予因公司法人人格被濫用而遭受損失的利益群體以救濟,又能使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嚴重現象得到及時調整,不失為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制裁不法股東的一種理想選擇。

    值得注意的是,在立法上沒有明確規定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情況下,在司法上引進公司人格否認制度要慎重為之,應嚴格限制其適用范圍,嚴格遵守其適用要件。法官在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否認公司法人人格時,應謹慎運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權,如果任意擴大該制度的適用范圍,一味強調矯正失衡的利益關系,很有可能危及有限責任制度。必須明確,設立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目的在于完善公司法人制度,而不是對其予以完全否認。

    參考文獻:

    ①許凌艷、張中,《論公司法的立法價值取向》,《法律適用》2002第12期第89頁。

    第5篇:人事用工制度范文

    關鍵詞:費用控制 進度控制 掙值法

    隨著國家對建設投入的加大,建設項目數量急劇增加,建設項目的規模不斷擴大,使得提高工程項目管理水平的壓力不斷上升,再加上工程項目相關利益者的沖突不斷加劇,迫使工程管理者熱切地去研究工程項目管理的新方法、開發工程項目管理新軟件。以往總是將費用控制和進度控制分離開進行,隨著掙值管理法的出現,便改變了這個單目標控制的局面。

    一、目前在工程項目費用與進度協調控制中的問題

    1.費用管理的問題

    1.1工程項目管理人員沒有參與費用控制

    工程項目管理人員沒有

    直接參與費用控制的管理過程,沒有準確記錄每天的實際完成工程量和相對應的資源消耗量等情況,而僅僅記錄工程的質量安全隱患、工程進度完成情況和檢查驗收等內容。項目費用控制人員與現場管理脫節,項目費用控制人員通常怕批超工程進度款,控制費用較緊,審批出去的工程費用落后于工程進度,引起施工單位不滿,施工單位往往以此為借口,在工程大干趕工期時提出各種有利于自已的要求,甚至威脅停工,業主此時騎虎難下,通常費用上會做出讓步。有的建設項目,項目費用控制人員對費用控制又偏松,審批出去的進度費用接近或超出最終實際工程價,施工單位提前獲得足夠利潤,完成工程進度的積極性反倒不高,進行工程結算時更是不見人影。

    1.2甲供材料的費用控制問題

    化工建設項目的主要材料數量大、種類多、特殊要求多、質量要求高、花費費用高。根據這些特點,建設單位多采取甲方供料方式。雖然有關規定要求主材費計入建安工程造價中,但是很多建設項目在招投標和簽訂合同中要求工程造價中不得計入甲供材。

    建議甲供材料采用轉賬結算方式,計入建筑安裝工程費用中,使施工單位重視甲供材料的管理。同時從規范建設程序入手,施工單位根據圖紙和工程進度需要報送甲供材料領用計劃;工程管理部門審批材料計劃;供應部門進行集中采購,倉庫保管人員及時入庫;施工單位根據已審批的材料計劃填寫工程領料單,內容包括項目名稱(細化到單位工程)、材料名稱、規格及數量、領用單位及領用人(簽字蓋章);倉庫保管人員根據領料單發貨,并及時登記入賬;財務人員及時對料單進行稽核,及時入賬。

    1.3有的化工建設項目為了早投產,早見效益,采取邊設計邊施工的做法

    在沒有工程預算甚至沒有工程概算的情況下,承發包雙方約定一個工程匡算或暫估價作為合同造價便倉促開工,合同造價不是工程竣工時確定工程最終造價的依據,邊設計邊施工邊修改,使工程造價的預、決算處于失控狀態。因為時間倉促,設計深度不能一步到位,加上建設單位不時提出新的要求,設計調整多,有時施工單位已施工,發生調整后只能返工。很多化工設備是特殊設備,其制造需要一定的周期,而關鍵設備的遲遲不能進場,又影響后續工程,造成人員、機械窩工,工期不一定節約,費用卻不斷增加。現在邊設計邊施工的工程越來越多,對施工單位和設計單位提出很高要求,各方共同努力才能達到比先出圖紙后施工方式更好的效果。

    2.進度控制問題

    2.1工程項目施工進度計劃實施中檢查調整力度不夠

    2.2沒有把費用與進度結合起來考慮

    2.3預測手段落后。由于很多不確定性因素影響工程項目的實施,致使原計劃與計劃實施的實際發生大的偏差

    二、費用與進度協調控制的方法

    1.掙值法

    現代大型工程項目要求采用科學的方法來實行項目的費用和進度控制,以往采用的項目控制方法有傳統方法、工期-成本優化法、廣義網絡計劃技術,控制方法比較陳舊,也很粗淺,不能確切地反映工程進展的真實情況。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國外工程公司普遍開始采用“掙值法”對項目執行效果進行評價,對項目進行費用/進度綜合控制,從而使工程建設的經濟效益顯著提高。掙值法也稱贏得值法,是一種能全面衡量工程費用與進度整體狀況的偏差分析法。贏得值的基本原理是,采用3個基本參數對項目執行效果進行評估,這3個基本參數是:

    “計劃工作的預算費用”(Budgeted Cost for Work Scheduled,簡稱BCWS);

    “已完工作的預算費用”(Budgeted Cost for Work Performed,簡稱BCWP即贏得值);

    “已完成工作的實際消耗費用”(Actual Cost for Work Performed,簡稱ACWP)。

    通過3個基本參數形成的曲線進行對比,可以直觀地綜合反映項目費用和進度的進展情況。隨著項目時間的進展,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任一時刻已完成工作的預算值與該時刻工作任務的計劃預算值進行對比,以評估和測算其工作進度,并將已完工作的預算值與實際資源消耗值作對比,以評估和測算其資源的執行效果。在項目的費用、進度控制中引入贏得值概念,可以科學地、定量地評估項目實施的執行效果。

    2.費用與進度協調控制的掙值管理

    掙值管理的基礎是制定項目基準線,其中包括制定項目進度計劃和建立費用基準計劃。然后科學地安排時控點,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的一個時控點上進行掙值分析。一旦發現費用偏差或進度偏差時,找出偏差出現的原因并及時采取糾偏措施。

    在利用掙值管理法進行工程項目的費用與進度協調控制前,首先應建立一個規范的掙值管理流程。以掙值分析為中心的項目費用與進度協調控制的步驟如下:

    2.1收集項目信息,明確項目任務;

    2.2進行項目分解,在項目資源約束下,分解項目工作結構,確定項目組織分解結構,落實責任分工;

    2.3編制進度計劃、進行費用估算;

    2.4確定觀測點,制定執行效果測量基準曲線;

    2.5一一記錄己完工進度和實際費用支出,計算掙值;

    2.6計算并分析績效指標和預測關鍵指標,得出項目費用—進度初步考評,進行費用/進度差異分析和趨勢預測,如果沒有偏差,項目繼續進行,如果出現偏差,調整項目計劃,然后項目繼續進行;

    2.7重復以上4~6步直至項目結束。

    三、結語

    隨著對工程項目管理認識的不斷加深,對費用和進度之間的協調控制也有了新的認識,這將會大大提高工程項目管理中數據的精確性,同時也提高工程項目管理的工作效率,有效地避免了在建工程項目中資金和資源的浪費,同時對確保工程項目建設質量和施工進度具有不可忽視的“雙贏”作用。這種“雙贏”作用的結果,關系到工程項目是否能夠如期順利完工投產,更好地為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做出貢獻。

    參考文獻

    [1](美)豪根(Haugan,GT)、北京廣聯達惠中軟件技術有限公司譯.項目計劃與進度管理[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5.

    第6篇:人事用工制度范文

    【關鍵詞】 思想政治工作 ; 醫院 ; 人事制度 ; 改革

    隨著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持續深入和人們對醫療需求的不斷提高,醫院思想政治工作面臨許多新的課題。思想政治工作怎樣在服務大局中前進、在繼承中創新,呈現鮮明的時代特色,使醫院思想政治工作保持生機和活力,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重大事務[1~4]。結合人事制度的改革,用思想政治工作去引導,促使人事制度改革的積極穩妥、全面推進。通過多年的醫院工作實踐,我們體會到在新的歷史時期,醫院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從點滴做起。現就新形勢下做好醫院思想政治工作探討如下。

    1 思想政治領先

    原有的醫院人事制度是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建立起來的,編制、級別、工資福利等均按計劃設定,臃腫的人員結構,低下的工作效率,資源的大量浪費,傳統思維框架的束縛等已經制約了醫院的發展。在人事制度改革的初期,員工和干部都存在畏難情緒和求穩怕亂思想。因此,正確處理好人事制度的改革,就要求我們在改革前做好充分的思想準備工作:(1) 通過—切宣傳教育的形式和手段,大造輿論,要把單位的形勢和任務以及前景,原原本本的告訴員工,引導廣大員工正確對待人事制度改革,認清改革的必要性,明確只有通過人事制度的改革,才能形成平等、競爭、擇優的良好環境,醫院才有發展,只有醫院發展,員工才能受益。(2)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分析醫院面臨的新問題、新挑戰、新任務,把全體員工、特別是中層以上領導干部的思想統—起來,結合醫院的實際情況,認真開展群眾評議,查找存在的突出問題,有的放矢地做好思想工作。(3)為新的人事措施的出臺掃清思想障礙,并提供重要依據,力求從不同層次,不同角度,不同側面來獲取思想信息,認真分析,充分估計職工對即將出臺的改革措施的認識程度和承受能力,通過座談了解,問卷調查,個別談心等方式,并按照“一把鑰匙開一把鎖”的原則,做好有針對性的思想政治工作,避免盲目性,減少失誤。

    2 思想政治推進

    人事制度改革不僅要打破員工的“鐵飯碗”,而且要按照新的規則重新確立分配原則,勢必會對職工的思想觀念造成巨大沖擊。人們對這場改革的認識要有一個適應的過程。要想破除長期以來在職工頭腦中形成的因循守舊、閉關自守、平均主義的觀念,樹立適應改革需要的開拓觀念、競爭觀念、效益觀念、人才觀念等等,需要從職工的思想政治方面人手,幫助員工消除疑慮,提高認識,增強信心,同樣離不開思想政治工作的推進和正確引導。(1)思想問題和實際問題相結合。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對于激發職工創造性,調動職工積極性,無疑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職工中的有些思想問題完全屬于個人問題,這時只有借助思想教育,把問題說清,把道理講透,才能幫助職工提高對問題的認識,并轉化為一種覺悟。分配制度改革,使職工面臨經濟利益的影響,自然伴隨著各種利益的沖突。“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的危機感促使崗位意識的增強。在解決由個人利益驅動而引發的實際問題的過程中,也必須輔以必要的教育引導,只用傳統方法是不能解決好問題的,這就需要進行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的創新。讓員工真正感受到組織的關懷,提高自覺性,以院為家。(2)領導決策和群眾決策相結合。要發揮黨政工團齊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優勢,要發揮職代會的民主監督,民主管理和民主參與作用。組織各方面的力量分工負責,逐步實施,并對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總結。同時注意研究醫院人事制度改革過程中遇到的各種新情況,新問題,及時提出解決的對策和辦法。在制定改革方案時,一定要認真論證、慎重考慮,要廣泛征求員工的意見和建議,最后方案交職代會討論通過。具體實施方案,力避簡單粗糙操作,不搞“一刀切”。因事設崗、競聘上崗、以崗擇人,同時決定減什么人,轉多少人,必須仔細分析,分別對待,按計劃、有步驟地分期、分批組織實施。醫院用人要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要德才兼備,但不能求全責備,實行能者上、庸者下。如對中層干部、病區主任、護士長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崗位競聘,并通過述職報告、群眾測評、組織考察、黨委集體討論等方式綜合考察。在分配制度上,按照多勞多得,獎勤罰懶的原則,逐步拉開分配檔次,充分調動職工的主觀能動性和工作積極性。在實行分流時,必須以確保正常的工作為前提。實踐證明,廣大員工一旦認識到改革方案與自己的切身利益相一致時,就會理解、信任和支持。(3)思想工作與制度建設相結合。思想政治工作是以尊重人為核心,立足于耐心的教育和正面的引導,但思想工作也不是萬能的,還必須同國家的法律、法規,單位的規章制度和經濟管理相結合,對人的思想和行為做必要的限制和約束。如何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選拔人才,讓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如何安置未聘人員以及怎樣做好解聘、辭聘人員的工作,是每個管理者都必須認真思考的問題。同時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的新的分配制度,決定了分配制度改革向關鍵崗位傾斜。制定出富有創新的一系列規章制度,包括績效考核制度、競爭激勵制度、全員聘用制度等,營造有利于優秀人才脫穎而出、能上能下、人盡其才、才盡其用的良好氛圍。構筑好人才儲備、培訓、輪崗、內退等合理流動機制,確定好可以分流人員的空缺崗位,使人力資源按發展和市場需求進行合理配置,做到公正、公開,使崗位流動逐步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使它成為單位內部的一種激勵機制,而不是甩包袱的一種手段。只有很好地處理這一問題,得到廣大員工的諒解與支持,才能使醫院的改革順利進行。

    3 思想政治善后

    人事制度改革后人員到位,并不意味著人事制度改革的全部完成,也不意味著思想政治工作全部到位。人事制度改革正式啟動后,廣大職工的思想情緒難免會出現各種波動。這就必須做好人員到位后的思想政治工作,需要大量的思想政治工作來保證改革的順利進行,必需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于人事制度的全過程。(1)對于競聘上崗的員工,要使其樹立流動意識,防止部分同志產生大功告成,松勁思想。告誡廣大應聘員工,雖然取得了聘用資格,只是意味著要在一個新的起點上開始起跑,在新崗位上的表現好壞才是能否勝任的依據。在管理上以人為本,尊重人的價值和創造價值,以正確的目標引導人,以科學的方式管理人,以完善的機制激勵人,以戰略的眼光培養人,以終生的培訓塑造人,以優秀的文化武裝人,激發職工的創造力,人盡其才,才盡其用,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最終提升醫院效益。(2)在競聘上崗中落聘的干部,有的能夠坦然地對待競聘結果,以正確的態度積極參加雙向選擇,而有的則不能坦然面對落選的事實,達時就需要及時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幫助其認識改革的必要性、必然性,鼓勵其提高素質,只要有能力,還可以競聘到別的崗位。我院的是—些老同志,曾為醫院的發展做出過許多貢獻。他們的崗位調整,有的并不是他們本身工作有差錯,而是改革大局和單位發展的需要。因此,我們在工作上仍大力支持他們,充分發揮他們的聰明才智,在崗級上作了必要的調整,在生活上加倍地關心他們,使這部分力量在醫院的發展中仍然發揮著巨大的作用。(3)建立切實可行的思想政治工作目標機制,作為的目標管理,要與醫院醫德醫風考核相結合,定期對每位員工進行考核,以激發每位醫務人員積極奮發向上的精神。對醫德高尚、無私奉獻的醫務工作者予以表彰和獎勵,同時對不求上進的人員給予鞭策。做到思想政治工作有聲有色,員工精神面貌積極向上。通過思想政治工作的開展,使每位員工都關心醫院、愛護醫院,對醫院的發展充滿信心,從而促進醫院的各項工作快速發展。

    總之,思想政治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線。醫院思想政治工作應當與醫院中心工作緊密結合,適應醫院改革需要[5~7],迎接人事制度改革的挑戰。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利益的調整、體制的轉變、觀念的更新,各種利益的沖突在所難免。但只要我們秉著“求實、務實、服務、提高、創新”的精神,認真調查研究,積極主動思考,不斷改革和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做好人事制度改革中的思想政治工作,我們的人事制度改革就能夠得到有力的保障,改革也一定能夠取得成功。

    參考文獻

    [1]黃偉,劉國明,芮永軍.青年醫務人員思想政治工作創新探索[J].江蘇衛生事業管理,2002,20(1):82.

    [2]樊翔斌.以人為本創新醫院思想政治工作[J].中醫藥管理雜志,2009,17(5):409.

    [3]劉淑珍,江華,劉榮斌.全面提升醫院思想政治工作者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J].中國衛生事業管理,2008,(12):858.

    [4]方燕.新形勢下醫院思想政治工作創新之我見[J].安徽衛生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8,7(5):9.

    [5]田貴.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提升醫療服務質量[J].內蒙古中醫藥,2009,(7):116.

    第7篇:人事用工制度范文

    【關鍵詞】 朋輩輔導;咨詢熱線;大學生;熱線使用態度;橫斷面調查

    中圖分類號:B844.2、R749.05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1000-6729(2008)012-0913-05

    朋輩咨詢(peer counseling)是受過半專業訓練的并受督導的學生運用語言和非語言的互動交流,對需要幫助的同輩提供傾訴、支持或咨詢的服務[1]。朋輩咨詢以其接納度高、影響力大、易于建立關系等特點發揮著專業心理咨詢不可替代的作用[1-2]。朋輩咨詢的形式多樣,熱線電話咨詢是朋輩咨詢的一種重要方式,在國內外學校心理輔導工作中有較為廣泛的應用[2-5]。雖然咨詢熱線的實踐應用較多,但大學生對熱線的了解程度如何,為何尋求熱線幫助,影響大學生使用熱線電話的因素等基本問題尚無相關報道。本研究通過調查大學生對電話咨詢熱線的認知情況,分析大學生使用求助熱線的影響因素,為高校朋輩輔導熱線的推廣使用提供理論依據。

    1 對象與方法

    1.1 對象

    采用完全隨機路欄訪問法進行調查。由20名經過培訓的同學擔任調查員,在某工科院校的餐廳、教學樓附近等學生較為集中的場所隨機獲得調查對象,在征得同意后完成調查問卷。共發出問卷360份,全部收回,剔除個人信息不全,漏答、多答等無效問卷,得到有效問卷319份。其中男201人(63%),女118人(37%);年齡17~25歲,平均20±2歲;專業:理工科252人(79%),文科57人(17.9%),醫學10人(3.1%);年級:大一103人(32.3%),大二79人(24.8%),大三76人(23.8%),大四61人(19.2%);生源地:大城市83人(26%),縣城101人(31.7%),農村135人(42.3%)。

    1.2 工具

    自編朋輩咨詢熱線相關問題調查表,主要內容包括:①是否知曉熱線(知道、不知道);②是否知道熱線號碼(知道、不知道);③知曉熱線的途徑(同學介紹、老師介紹、BBS、樓道宣傳牌、傳單書簽、講座);④設置熱線的必要性(有必要、沒必要、無所謂);⑤熱線能否幫自己調整心態(能、不能);⑥遇到問題時的求助方式(獨自面對、請教老師、告訴家長、求助同學、心理咨詢、其他);⑦知道熱線后是否撥打(是、否);⑧撥打熱線的原因(有問題就撥打、周圍找不到人傾訴時、隱秘問題不愿告訴認識的人時、無聊時、其他);⑨不愿撥打熱線的原因(沒時間、不信任接線員、不方便、不習慣這種方式、其他);⑩是否經常尋求幫助(是、否);另外還有個人資料,對咨詢中心的了解等方面問題。編制的調查表經同學訪談、討論后確定題目,并經小范圍施測后修改問卷內容。

    1.3 統計方法

    進行描述性統計、χ2檢驗、確切概率計算。

    2結果

    2.1 不同年級、性別、生源地學生對熱線的知曉率比較

    在319名學生中,有112名知道有熱線電話,對熱線的知曉率35.1%。不同年級、性別、生源地的知曉率見表1。表 1顯示,知曉率的年級差異顯著,除大二略低外,知曉率隨年級基本呈上升趨勢。不同性別的知曉率也有顯著性差異,女生知曉率高于男生。

    2.2 不同年級、性別、生源地學生的知曉途徑比較

    知曉熱線電話的117名學生中 ,知曉的途徑按選擇率從高到低依次是:書簽傳單26人(22.2%),BBS站點25人(21.4%),同學介紹24人(20.5%),樓道宣傳牌21人(17.9%),老師介紹16人(13.7%),聽講座5人(4.3%)。不同年級、性別及生源地學生知曉途徑的情況見表2。表2顯示,一年級知道熱線的主要途徑是老師介紹和書簽傳單,二年級的主要途徑是同學介紹和樓道宣傳牌,三年級主要是書簽傳單、樓道宣傳牌,四年級主要是BBS和同學介紹,而且高年級的知曉途徑更為集中。在性別方面,男生知道熱線的主要途徑是書簽傳單和同學介紹,女生主要是BBS和樓道宣傳牌。生源地的差異:來自大城市的學生主要通過BBS、老師介紹及樓道宣傳牌了解熱線,來自縣城主要為書簽傳單和BBS,來自農村學生以同學介紹和書簽傳單為主。

    2.3學生使用熱線的意愿及相關態度

    在被調查的319名學生中,有2.5%的學生使用過熱線電話。對“在知道熱線電話后,會不會撥打”的回答(使用意愿),有57.7%的 學生表示會撥打,42.3%表示不會撥打。對“熱線能否幫自己調整心態”,有65.2%的學生認為能幫助自己調整心態,有34.8%認為不能。對“校園內是否有必要設置熱線電話”,有75.9%的學生認為有必要,22.3%認為無所謂,1.9%認為沒有必要。經χ2檢驗,對上面3個問題的回答,不同年級、性別及生源地學生的選擇率差異均無顯著性。

    2.4 使用或不使用熱線的原因

    對“撥打熱線的原因”的回答,有49.8%的學生選擇周圍找不到人傾訴時,17.2%選擇隱秘問題不愿告訴認識的人時,11.0%選擇無聊時,17.6%選擇其他情況。對“撥打熱線的顧慮”,45.8%選擇認為解決不了問題,31.0%選擇擔心隱私泄露,13.5%選擇懷疑接線員能力,9.7%選擇其他。對“不撥打熱線的原因”,59.2%選擇不習慣這種方式,19.7%選擇不方便,12.2%選擇不信任接線員,5.0%選擇沒時間,3.8%選擇其他。經χ2檢驗,對以上3個問題的回答,不同年級、性別及生源地學生的選擇率差異均無顯著性。

    2.5不同熱線使用意愿學生對熱線認知和使用態度比較

    表3顯示不同熱線使用意愿學生對設置熱線必要性的認識、對熱線作用的認識、求助方式及不撥打熱線的原因差異顯著。認為有必要設置熱線、熱線能夠調整心態的學生更愿意撥打熱線,出現問題時愿意請教老師、告訴家長及求助同學的學生更愿意撥打熱線,因為不方便而沒有撥打熱線的學生的使用意愿更強。

    3討論

    錢銘怡等調查了大學生對心理健康的認知狀況,結果有40.9%的大學生對自己的心理健康狀況極其關心和非常關心,40.3%比較關心。大學生對心理健康的常識有一定了解,但也存在一些誤區 ,如對心理健康的范圍界定不清,對心理障礙和精神疾病的概念混淆等[6]。他們還調查了大學生對心理咨詢和心理治療專業工作的認知,發現大學生對心理咨詢和治療工作持肯定和重視的態度,但對許多具體問題存在誤解,對專業領域的現狀也不滿意[7]。朋輩輔導熱線是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一種重要方式,文獻線索尚未發現大學生對熱線的認知或態度的研究,本調查中,有35.1%的學生知道咨詢熱線,11.6%知道電話號碼,說明大學生對熱線咨詢這一求助途徑有一定了解。各年級的知曉率三、四年級較高,這與他們在校時間長、接觸心理健康教育的機會多有關。知曉率的性別差異也很大,女生的知曉率高達45.8%,與女性更喜歡傾訴,尋求感情支持有關。對咨詢熱線的知曉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心理健康教育和相關宣傳工作的力度,也是大學生利用該途徑解決心理問題的前提。

    明確咨詢熱線的知曉途徑對熱線的宣傳工作有重要的指導意義。總體來看,通過BBS了解咨詢熱線的學生居多,同學介紹次之。BBS作為一種新的交流平臺,以其匿名性、平等交流和豐富的內容等特點受到學生歡迎,已逐漸成為大學生校園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8],本調查的結果說明,BBS是進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宣傳的一條非常有效的途徑。各年級學生了解熱線的途徑不同,大一學生多聽老師介紹及關注傳單等宣傳品了解熱線,而大四學生更多通過BBS了解熱線,對樓道宣傳牌、傳單、書簽等傳統宣傳途徑關注較少。隨著年級增加,經同學介紹了解熱線的人數增加,而經老師介紹的減少,從一個側面反映咨詢熱線在學生中口碑相傳的效果,以及大學生人際關系的演變。在性別方面,女生的知曉途徑主要是BBS和樓道宣傳牌,而男生主要通過同學介紹和傳單書簽了解熱線。不同生源地了解熱線的途徑也不盡相同,來自大城市的學生從BBS了解的最多,其次是老師介紹和樓道宣傳牌,來自縣城學生以傳單書簽和BBS為主,來自農村的學生經同學介紹的最多。本研究結果提示在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宣傳方面應多種途徑并進,針對不同年級、性別采取不同宣傳方式,要特別重視BBS的宣傳作用,而且要發動同學、老師共同參與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本調查顯示,大多數學生能夠肯定熱線的作用和必要性,而且在知道熱線后愿意撥打熱線,并認為設置咨詢熱線很有必要,35.1%的同學知道熱線,有2.5%使用過熱線,折算后在知道熱線的學生中有7.1%使用過熱線,此比例和知道熱線愿意撥打的57.7%有很大差距,說明對熱線這種形式同學仍沒有完全接納,從本調查的結果看,原因主要是不習慣使用熱線、認為解決不了問題以及擔心隱私泄漏,這說明大學生中對尋求心理咨詢熱線的幫助仍有許多誤區,需要進一步宣傳熱線咨詢的優勢和作用,提高熱線咨詢的受益面。

    在影響熱線使用意愿的因素方面,認為有必要設置熱線、認為熱線能夠幫自己調整心態、經常尋求幫助的學生更愿意撥打熱線電話,遇到心理問題經常尋求老師、同學、家長幫助的學生愿意撥打熱線的比例較高。不撥打熱線的原因以不習慣這種方式的學生最多,而選擇撥打熱線的學生在不撥打熱線的原因一問題上,對不方便、不信任咨詢員、沒時間等選項的選擇率仍然很高,說明即便是能認可熱線的同學,由愿意撥打到實際的使用熱線還需要克服一定的困難。此結果提示我們在咨詢熱線的推廣方面,要加強對熱線作用和保密承諾等方面的宣傳,消除學生對熱線的顧慮,認可設置熱線的必要性,同時要加強熱線咨詢員的培訓和管理,提供高質量的熱線服務。

    以往研究以對電話咨詢熱線的作用及技術探討,以及對來電的問題類型、群體特點的統計分析為主[9-12],尚未見大學生對熱線認知及態度的研究。本研究結果揭示了大學生對熱線的認可程度、知曉途徑、態度和使用意愿,可以為高校咨詢熱線在心理健康教育中作用的理論探討提供依據,為進一步開展高校咨詢熱線工作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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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篇:人事用工制度范文

    內容提要: 夫妻二人出資所創辦的公司,其股東出資協議的性質存在一定的爭議,如何界定并厘清夫妻二人公司,討論夫妻財產制契約的性質和夫妻二人公司的股東出資協議的性質則顯得十分必要,揭示我國夫妻財產制的立法不足,探究解決辦法也相當重要。夫妻財產制契約是身份契約,夫妻二人公司的股權出資協議不是夫妻財產制契約。要完善婚姻法律制度必須改變“一事一議”的立法模式。

    一、夫妻二人公司的界定

    夫妻二人公司是指僅夫妻二人作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夫妻二人公司與其它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相比,其獨特之處在于其只有兩名股東且這兩人之間有夫妻關系這一法律特征的存在。夫妻二人公司的產生可能有三種情況:一是二人先取得股東的身份后結婚;二是由于股權轉讓,夫妻同為公司的股東;三是夫妻二人都為原始股東。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995)第303號《關于公司管理登記中的幾個具體問題的答復意見》第5條規定:“家庭成員出資設立有限公司,必須以各自擁有的財產承擔相應的責任。登記時需提交財產分割的書面證明或協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3條也規定:“家庭成員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以各自擁有的財產作為注冊資本,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登記時需提交財產分割的書面證明或者協議。”由這兩條規定可以看出不僅是夫妻二人共同出資,只要是家庭成員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都必須以各自擁有的財產作為注冊資本,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登記時需要提交財產分割的書面證明或者協議。而且這里不僅包括僅以家庭成員作為出資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而且包括家庭成員一起和非家庭成員共同設立公司。由于本文重在討論夫妻約定財產制,所以本文只討論僅有夫妻二人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情況。

    在新《公司法》出臺之前,關于夫妻公司存在的合法性,一直是爭論不休。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也是一直傾向于將這類公司人格否認,主要原因是考慮公司資產和家庭財產混同。2005年《公司法》修訂后,已允許成立一人有限公司,因此,夫妻雙方共同作為發起人,成為兩人有限公司的股東已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

    (一)我國關于夫妻約定財產制的規定

    1980年《婚姻法》第13條第1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時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2001年修訂后的《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既有理論認為,約定夫妻財產制作為與法定夫妻財產制并存的一項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內容:約定的時間、約定的具體內容(可供選擇財產制的類型)、約定的形式、約定生效的條件、約定的法律效力(包括對內與對外效力)以及公示、變更、撤銷和終止程序等。[1]即便是對相應的制度進行了區分,然而,筆者認為,要想讓《婚姻法》第19條來構成我國約定夫妻財產制的全部內容則顯得較為單薄,該條的規定之中雖然有關于約定形式的要求和效力的判定,但內容仍過于簡單不夠明確,進而導致對該項制度的理解和適用均存在爭議。

    (二)夫妻財產制契約

    夫妻財產制的核心就是夫妻財產制契約。而夫妻財產制契約的性質究竟是什么呢?一種觀點是夫妻財產制契約是一種財產契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規定,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夫妻關系包括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夫妻財產制契約約定夫妻財產內容,屬于財產性契約,故可以適用《合同法》的規定,而且《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2]的規定也證明了其觀點。這樣的觀點將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及人身關系進行了區分,認為人身關系不具有契約屬性,無法簡單地采取契約行為進行流轉或處分;而財產關系十分明確,使用契約關系進行財產安排似乎也不存在技術性障礙,這十分符合法院在適用法律方面的便利性及明確性特征,在司法實踐中具有相當程度的實用性。但我們不禁要想,是否可能存在人身與財產競合的現象?或者說,是否可能存在許多因為身份關系而產生的財產約定?這樣的財產約定若是簡單地因為財產權與人身權的可分性而作區分時,則有可能會偏離民法總論的設計初衷,這將使得在人身權領域中無法存在財產權的元素;然而,假使允許競合時,則不能簡單地從契約關系著手。

    我國在《合同法》的角度中已經給出了較為明確的概念,《合同法》第2條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也就是說,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并不屬于交易關系,當然不應受以調整交易關系為己任的《合同法》調整,例如離婚協議應由《婚姻法》調整,一方違反該協議,另一方亦不得基于《合同法》的規定而請求承擔違約責任。

    但是,既有理論認為,《合同法》第2條第2款排除的身份合同,僅指沒有財產內容的身份合同,對于夫妻之間關于財產問題的約定以財產關系為內容,仍然屬于《合同法》的調整范圍,然而,在適用之前應優先考慮《婚姻法》等有關法律或司法解釋,也只有在這些法律或司法解釋沒有規定時才有適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的余地,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有關夫妻之間贈與房產的規定,也正是因為《婚姻法》缺乏較為具體的規定,而主張依照《合同法》贈與一章的有關規定精神處理來處理。[3]實際上,大多數的人將有可能認為這樣的處理模式顯然比較公平,不僅符合傳統民法規則,另一方面,也較容易地為民眾所接受。

    然而,這樣的觀點也可能不被認可,學者們也可能想到,夫妻雙方締結婚姻就是一種身份上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夫妻雙方關于財產方面所進行的約定而形成的契約屬于身份契約,不能簡單地適用《合同法》的規定。雖然夫妻財產約定兼具身份與財產雙重屬性,但是由于它以身份關系為前提而非純粹的財產合同,因而也不能簡單地純粹適用《合同法》。這個觀點實際上早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就已經解決過,當年為了在司法實踐中切實解決大量存在的財產約定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司法解釋,其中第一條就提到關于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的約定無論是采取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只要雙方沒有爭議,離婚時可以按約定處理,但不允許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該司法解釋的出臺基本上認可了夫妻約定財產契約的效力問題。

    仔細探究之下,可以初步整理出夫妻財產制契約的特點:

    1.主體具有特定性。夫妻財產制契約的當事人須具有夫妻身份,當事人可以在婚前締結夫妻財產制契約,但如婚姻關系不成立,則該契約不生效。所以,有效的夫妻財產制契約的當事人一定具備夫妻身份。

    2.附隨性。其性質上屬于附隨身份的法律行為。夫妻財產制契約是當事人選擇婚姻財產制的約定,雖然以財產關系為內容,但與婚姻關系的存在不可分離。該契約可以在婚前或婚后訂立,但必須以婚姻有效成立為生效要件。婚姻不成立、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夫妻財產制契約也不生效,這是由其主體的特定性所決定的。

    3.內容的復雜性。其不僅包括財產的歸屬、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還包括家庭生活費的負擔,債務的清償,婚姻關系終止時財產的清算及分割等。而一般的債權或物權合同的內容沒有這么復雜。

    4.效力具有特殊性。與一般財產契約的效力不同,夫妻財產制契約直接發生夫妻財產法的效力,即當事人選定的財產制度替代法定財產制適用,無須再采取其他財產變動行為。“為引起財產契約所定的所有權之變更,不須有法律行為的所有權或權利之移轉。”[4]德國學者將其表述為:“一般共同制在財產領域將配偶雙方視為統一的整體。采用該財產制的,原本屬于配偶各自的財產轉化為雙方的共同共有。”“采財產一般共有制的,配偶雙方無需通過單個處分行為將各自所屬之物轉為共同共有財產。共同財產根據總括繼受原則直接產生,也就是說,在該財產制開始之時,配偶雙方所屬之物自動結合為共同財產。配偶一方擁有不動產,該不動產業成為共同財產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在土地登記薄上變更登記。財產一般共有制存續期間,即使配偶一方單獨完成了所有權取得行為,也不能成為單獨所有人;該財產在取得之時直接成為共同財產。”[5]可見,夫妻財產制契約具有權利(物權)變動的效力,對此,我國未來立法應予以明確規定。

    此次《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該條款明確了夫妻之間房產贈與的效力,其內容與《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基本一致,這表明司法解釋確定夫妻之間的贈與適用《合同法》關于贈與合同規定的原則。具有夫妻身份的人同樣可以實施一般主體所為的財產法律行為(包括買賣、贈與、借貸等),并且該法律行為直接適用相關財產法的規定。如果據此推測夫妻財產制契約都要適用《合同法》關于贈與合同的規定,這顯然值得商榷。將夫妻約定財產制與夫妻之間的贈與行為混淆,既反映了審判人員對約定夫妻財產制理解不夠深入、準確,也凸顯了我國約定夫妻財產制立法的不足。

    筆者認為,夫妻財產制度規范的是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是身份法中關于財產的特別規定,不同于一般的財產法。通俗地說,夫妻財產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對夫妻所得財產進行“再分配”的作用。一直以來我國夫妻財產制就包括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通說認為,我國法定夫妻財產制為婚后所得共同制。所謂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得的財產,均歸夫妻雙方共有,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夫妻約定財產制可以選擇適用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和分別所有制。

    現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又創設了一種新型的財產制。《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4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顯然該制度既不同于法定財產制也不同于約定財產制,類似于共同財產制撤銷制度和宣告非常財產制。

    關于《合同法》第2條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的關系,筆者認為這二者并不存在沖突的問題。首先必須遵循《合同法》第2條的原則,也就是《合同法》只調整財產關系不調整身份關系。那么,《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又如何理解呢?根據《婚姻法》第19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規定,我國《婚姻法》中的約定財產制包括三種形式: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和分別所有制。換言之就是在約定財產制中,當事人一方的財產要么歸自己所有,要么歸夫妻共有,而不包括自己的財產直接歸對方所有的情形。那么,我們不禁要思考,如何使自己的財產歸于對方呢?筆者認為這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第6條的本意,也就是以贈與的方式來進行。具有夫妻身份的人同樣可以實施一般主體所為的財產法律行為(其中包括買賣、贈與、借貸等),并且該法律行為直接適用相關財產法的規定,只不過其特殊性在于受贈人是贈與人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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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的推論肯定會有人提出疑問,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后約定將其財產贈與他們夫妻二人共有的又如何適用法律呢?這種約定實質上是夫妻約定財產制中的內容,故不適用于贈與合同。而且《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也明確指出夫妻一方將財產贈與另一方時才適用贈與合同的規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認為夫妻一方可以基于夫妻間的同力協作關系把自己所有的財產和配偶共有,這是符合人們對婚姻家庭的期待,可以用夫妻財產制度來調整。但是如果其直接把自己的財產所有權轉移給配偶而自己放棄所有權,這樣的要求高于人們對婚姻家庭的理解,如果把其納入夫妻財產制度不利于保護當事人,所以只能用贈與合同來調整。這樣規定符合人們的公平正義理念。

    雖然夫妻財產制不能適用《合同法》的規定,但是可以適用《民法通則》和《物權法》的規定。婚姻家庭屬于民事法律,當然可以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而《物權法》在關于公民個人財產權和共同財產權方面的規定,都比《婚姻法》的規定更為詳盡和更加具體。《物權法》諸多規則構筑了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堅實基礎,很大程度保障了夫妻雙方的財產權利,維護了交易穩定和社會安定。[6]

    三、夫妻二人公司的股東出資協議是否屬于夫妻財產約定契約

    (一)不同類型夫妻二人公司的股權出資協議是否屬于夫妻財產制契約

    在三種夫妻二人公司中,前兩種即先取得股東身份后結婚和通過股權轉讓而形成的夫妻二人公司,其股東出資協議顯然不屬于夫妻財產約定契約,其原因有三點:

    1.法律從來沒有要求這兩種公司的夫妻股東提交財產分割的書面證明或者協議;

    2.股東出資協議不能作為當事人選擇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意思表示;

    3.股東出資協議和夫妻財產約定契約屬于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公司法》和《婚姻法》有不同的價值追求,股東出資協議中的出資比例主要解決股東在公司內部的權利義務問題,夫妻財產制主要解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及婚姻關系破裂時的財產權問題,屬于兩個層面的問題。

    (二)夫妻在設立公司時所提交的財產分割協議是否屬于夫妻財產契約

    最初的公司大多是由合伙、家庭作坊過渡而來的,對這類問題《公司法》立法時不可能不預見到,而且《公司法》對夫妻作為股東設立公司并無限制。只是由于修改前的《公司法》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必須為二人以上,不承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很多人為了滿足這個人數要件才成立了夫妻公司。又為了滿足《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3條的規定才簽訂了財產分割協議,所以夫妻二人公司的股東在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不一定有選擇夫妻約定財產制的目的。而且現在有一些夫妻二人公司在成立時根本沒有簽訂財產分割協議。

    對于簽訂了財產分割協議的夫妻二人公司也不能一概而論,如果當事人對財產分割協議的性質沒有爭議的,應當遵循私法自治原則,按當事人的意志解決。如果對其性質存在爭議,則不宜將其作為夫妻財產制契約。

    對于未簽訂財產分割協議而成立的夫妻公司也不能因此而否定其法人資格。但是,如果在設立公司時并未進行財產分割,應當認定是以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出資設立公司。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第2款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可以看出在司法實踐中,優先地尊重夫妻雙方意思自治,只要不損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以合法手段掩蓋非法目的并尊重交易安全的,審判機關并不一定否定此等法律行為的效力。

    四、夫妻約定財產制適用困難的原因

    我國夫妻約定財產制適用困難主要就在于夫妻財產制度的種類和內容不夠健全,缺乏原則性的規定。目前要走出這種困境首先得改變立法態度。現在都是用司法解釋細化現行法律或針對某類案件或某種現象作出規定,缺乏統一性、邏輯性和制度的完整性。只有改變目前這種以司法解釋的形式、“一事一議”的立法模式,才能完善我國的法律體系。實際上,目前學界中也在呼吁盡快制定民法總則,在民法總則的框架下所形成的類似于德國潘德克吞體系的“由抽象到具體”的操作模式可為此等民事案件在司法實踐中所使用。實際上,在我國臺灣地區的法律當中也經常可見“依照、援引、準用”的操作技術,此等模式卻可能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初期提供相當“便利”的參考。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雖然初步形成,然而,體系之下的各部門法之間以及部門法內部并不一定十分完善,例如民法典的誕生可能尚需一段時間,但是這段時間之中,雖然制定民法典的內容已經基本齊備,但仍存在一些有待進一步討論的空間,如民法總則、人格權法、債法總則等部分是否制定或如何制定的爭論。

    夫妻公司出資協議雖然稱之為協議,但是其協議當中融入了身份關系的色彩就注定了其“身份”的不平凡,我們無法簡單地使用《合同法》來看待這一切,有很多類似此等涉及“人身”關系的問題一旦產生,若是我們沒有“總則”或者是“民法總則”抽象依據,而更多地等待司法解釋的“誕生”,則不免淪為大陸法系司法實踐中所遇到的“僵硬”瓶頸,甚至在日常生活中,類似的“夫妻協議”層出不窮,甚至還會出現要求另一方配偶婚后必須回家睡覺的“空床費”協議,因此,司法機關在過度依賴“分則”的同時,是時候來同時考慮“總則”的問題了。雖然,我國在司法實踐中仍然不能使用判例,但在很大程度上,法官更多地可能是關注法律法規好不好用,或用得“順不順手”的問題,這也導致許多法院在《物權法》出臺之后,全國還是有許多法院仍在適用《擔保法》來進行司法審判的問題。總的來講,一部總則性的法律還是應該有的,特別是近年來,我國總體經濟水平已經發展的較為成熟,相較于過去社會生活的急劇變遷所帶來的不穩定來看,現在的民法規則已經到了應當出現一個里程碑的時候了,而這個里程碑就是民法總則。

    注釋:

    [1]薛寧蘭、許莉:《我國夫妻財產制立法若干問題探討》,載《法學論壇》2011年第2期,第24頁。

    [2]《婚姻法解釋(三)》第6條為“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3]該段內容參見《法學專家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起草理念、利益衡量、農村女性權益保護等熱點問題》,為楊立新和雷光明答記者問中的內容。訪問網址: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1_09/06/8969247_0.shtml.訪問日期:2011年10月8日。

    [4]史尚寬:《親屬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44頁。

    第9篇:人事用工制度范文

    【關鍵詞】轉變;管理模式;完善;運行機制

    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是老大難問題,轉變和調整養護生產管理模式,不斷完善農村公路養護運行機制。如何鞏固農村公路建設成果,確保農村公路的使用功能與服務品質,充分發揮其投資效益,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顯得極為重要,是當前面臨的亟需解決的問題。

    1. 農村公路養護的現狀

    1.1公路養護生產組織形式和作業方式。

    公路日常養護通過競爭方式承包給公路沿線的村民,實行計量支付和合同管理。公路大中修工程實行工程招投標制度。全區鄉村道路都制訂了《公路養護生產承包辦法》,每年根據養護定額對養護生產任務及經費進行分解,并簽訂合同實行集體承包。

    1.2養護資金來源。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自治區交通主管部門,對農村公路實行養護資金補貼,按公路的行政等級、地理位置不同,實行不同的補貼標準:

    1.2.1根據自治區的實際,縣(市、區)道養護資金暫由自治區汽車養路費全額列支。

    1.2.2鄉道養護資金,在地方財政列支的前提下,自治區汽車養路費補貼標準暫定為:山區2000元╱年·公里,川區1900元╱年·公里。

    1.2.3村道養護資金,在地方財政列支的前提下,自治區汽車養路費補貼標準暫定為:800元╱年·公里。

    2. 農村公路養護存在的問題

    (1)近年來,我國農村公路建設飛速發展,農村公路建成后的重點工作就是維護與管理。然而,由于管養體制的不健全,責任不明確,資金來源短缺以及采用過低的技術指標,導致了農村公路維護與管理的混亂,并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

    (2)固原市原州區100%的建制村通了公路,但從其公路等級和路面結構形式來看,整個農村公路網的發展水平較低,通等級路率較低,路況較差。這主要是受到地形條件及投資限制,多數采用低技術指標,線形不規范,從而導致公路病害多,抗災能力差。修建農村公路的資金主要來源有交通部門的補助和地方政府財政撥款。因此就會出現路修好了,卻無人養護的現象。即使有專人養護,但由于勞酬、技術、政策等原因,農村公路的完好狀態很難得到保證。因此,資金是制約農村公路發展的一大瓶頸。由于資金等原因,當地交通部門沒有足夠能力購買養護機械,養護機械落后、陳舊,致使養護質量差,養護水平和機械化水平低。此外,維護管理人員總體素質普遍偏低,缺少專業化的維護隊伍,隊伍配置不合理,技能型人才少,甚至沒有本行業的專業人才。

    3.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對策

    我國現行的公路管理體制是按照計劃經濟的要求,以及“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起來的。多年來,這種體制較好地發揮了中央和地方投資公路建設的積極性,在公路規劃、建設、養護、管理等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須加快培育和發展公路養護工程市場,建立適應市場規律的運行模式,保障農村公路快速健康發展。為提高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水平,經過本人多年來一線公路養護工作經驗,提出了以下公路養護的對策。

    3.1建章立制,規范管理。

    為了建立科學高效、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公路養護管理機制,我區通過修訂和完善農村公路管理辦法、養護管理考核評價體系、養護定額、養護質量評定標準等行政管理規章和技術性規范標準,使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實現了規范化和標準化。

    3.2深入調查,確保農村公路“有路必養”。

    寧夏交通廳根據交通部《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在對全區農村公路通達情況開展專項調查的基礎上,制定了《寧夏農村公路列養技術條件》,對全區符合列養條件的農村公路,進行了里程核查、規則編號、規劃示意圖的繪制,將符合列養條件的農村公路全部納入正常養護。

    3.3群專結合,構建鄉村協管站的養護新模式。

    為了充分

    發揮鄉鎮人民政府的作用,各縣市結合實際,不斷創新養護管理模式。在鄉鎮成立了以鄉(鎮)長任站長,各村支書或村主任為成員的農村公路養護協調管理站,實現了“鄉鄉建起協管站,村村都有管理員”,聘用公路沿線農民參與公路養護,協助公路管理段做好本鄉鎮農村公路的養護工作。同時,協調管理本鄉鎮農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為了克服農民養路工專業技術不強的弊端,我區采取“農民工日常養護、技術員隨時指導、專業化全程跟蹤”的辦法。工程技術人員帶領農民養路工上路,手把手地教方法、講技術、傳經驗。每年利用冬閑生產淡季,舉辦各種業務學習班,重點學習與日常養護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養護知識以及操作規程。部分市縣還印制了《農村公路養護手冊》,對全縣鄉鎮、行政村農村公路的路線名稱、里程長度、技術狀況、養護經費、公路站及人員情況進行公布,使農民群眾手上有了“明白卡”、心里有了“一本帳”,哪些路屬于專業養護、哪些路要盡養護義務,一目了然。

    3.4加強監督檢查,確保養護質量。

    為了做好全區農村公路的檢查指導工作,我廳委托寧夏公路管理局制定了《寧夏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檢查評比標準》,要求公路管理局每年對各縣市公路管理段養護管理工作實行百分制考核。各縣市也加大檢查力度,分別制定了《公路養護生產管理考核辦法》,對各公路站的養護工作及職工出勤情況進行考核。各市、縣(區)交通局每年與各鄉鎮人民政府簽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目標責任書》,制定《養護質量月度考核檢查評比制度》,實行月度考核,按月兌現獎罰。同時,還聘請當地人大代表、村鎮干部和群眾代表為監督員,加強農村公路養護的監督。

    3.5積極推行企業化管理。

    按照“上崗競聘化、用工合同化、分配多元化”的原則,加大人事用工和工資分配“三項制度”改革。在人事用工制度上,大量使用農民工,不僅降低了養護資金中人員經費的支出比例,還增加了公路沿線農民的收入。在工資分配上,實行工資總額宏觀控制,內部分配推行崗位工資、浮動工資、定額工資等多種分配形式,建立起工效掛鉤的分配辦法。實行工資浮動制,根據生產淡忙季勞動量的不同,計發不同數量的工資。對新增列養公路的養護全部采用農民合同工,并且制定了《用工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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