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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了采購渠道,有效建立合格供應商信息庫和合格供應商評估制度。集中采購,從源頭上確保供應商合格和規范。同時,與合格供應商建立長期合作伙伴關系,能享受商家提供的大客戶各項優惠條件和優質服務。如上述企業電梯采取分散采購時,選擇品牌不一,質量、安裝及售后服務良莠不齊,實行集中采購后,與中標廠商建立長期戰略合作關系,統一了品牌,不但獲得產品優惠價格,又享受了大客戶服務優惠條件,維保期和質保期都得到相應延長,付款條件、免費倉庫保管時間都提供優質服務,由于資源的整合,企業提高了話語權,廠商高度重視和維護長期合作關系,解決問題反應速度快,工作質量、成效明顯提升。組建專職采購隊伍,避免分級項目和單位采購部門重復設置,使機構扁平化,大幅降低人工成本。集團成立專門采購中心或責任部門,專職于集中招投標、采購與供應工作,避免了分公司或項目重復設立采購部門,增加人手現象,項目施工進度申報采購計劃,采購部門根據計劃做好采購與供貨組織實施,項目專心于施工建設,把精力放在施工質量上,分工明確,各盡其責,避免了人浮于事,達到大幅節約人工成本目的。組建采購隊伍,通過不斷磨練,致力于采購、流程科學管理的提升,形成專業性強、整體素質強的采購隊伍,為進一步做好集中采購工作創造有利條件。
充分利用現代網絡,為采用ERP物資采購管理系統提供條件。通過ERP管理系統,建立專業化分工合作、公開透明、相互制約、協調配合的規范和優化管理標準,全面優化企業集中采購業務流程,提高集中采購管理和信息化水平。形成內部有效的監督機制。通過采取ERP系統管理、公開招投標、集體決策等投標方式,大大提高采購的公開和透明度,有效規避和防范采購風險,杜絕采購過程暗箱操作等不規范現象的發生,提高公司規范化管理程度。
集中采購實施所采用的一般管理模式:
(1)建立建全的組織體系。成立由企業高層牽頭,相關技術、采購、財務、監督部門組成的集中采購領導小組,下設評標委員會及集中采購中心,落實責任,明確分工。組織實施集中采購日常招投標和采購工作。
(2)進行項目大宗材料設備需求總量摸底調查。摸清整個企業需求總量,了解原采購方式,多方收集和聽取各項目建設性意見,供采購領導小組研究制定集中采購可行性實施方案。通過數據統計和分析研究,建立集中采購物資目錄,梳理出批量大適合操作的物資納入目錄,從易入手,先行試點,循序漸進,逐步擴大集中采購的范圍。
(3)合格廠商推優。對擬實施的集中采購物資,可由各項目分公司推薦2到3家區域合作記錄良好的廠商,供采購領導小組參考,與供應廠(商)進行戰略性談判和考察,初步了解價格優惠條件和服務模式,由采購領導小組制定合適招投標方式與方案,建立與中標合作廠簽訂長期戰略性供貨協議,努力實現以最低的采購成本獲取最大優惠條件。
(4)建立實施業務流程。由實施采購的執行部門編制鋼材集中采購業務管理流程和實施細則,經采購領導小組審批后下發執行,流程包括集中采購物資請購流程、招投標流程、合同簽訂審批流程、結算流程等,明確采購計劃申報、(總部實施部門、項目、廠商之間)的業務銜接、人員聯系、合同簽訂審批、到貨驗收、業務結算等工作程序,指導集中采購日常工作,使集中采購工作有序進行。
(5)強化制度化建設,加強過程監督和獎懲制度。集中采購涉及多部門、多項目、多單位,組織協調非常關鍵,需要統一思想和全局意識,打破固化思維,因此,必須出臺相應的配套制度,如實施方案、采購管理制度、實施細則和獎懲制度等,形成統一集團管理模式,避免政出多門,多頭管理,相互扯皮,確保采購工作的貫徹實施;同時,建立激勵和考核機制,考核工作可與崗位職責落實情況、項目成本節約、工作效率掛鉤,使上下同心,目標一致,真正起到節約成本、提高管理效能、保證產品質量、確保施工進度的目的。
(6)形成集中采購工作指南手冊,指導日常業務。工作指南是集中采購工作中有效指導各項目如何按照既定步驟和程序實施采購工作一種指導性文件,可裝訂成冊,下發至各項目,作為日常工作指導。一般內容包括工作程序、進度安排、技術對接、人員聯系、具體做法及辦理內容及完成時間、所涉及的相關部門等,成為實施過程業務指導必不可少得工具。
現行的政府采購體制已成為制約政府采購規范、健康、快速發展的最大障礙。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的現狀,根本無法承擔起中央提出的運用“財稅、金融、政府采購”促進自主創新、產業調整及“十一五”規劃實現的歷史使命。必須以科學的態度,勇于探索的精神,改革現行政府采購體制,建立科學和諧的政府采購新體制。
第一,明確隸屬關系,強化統一領導。
集中采購機構是各級政府依法設立的非營利事業單位,必須有統一的主管部門。并在主管部門的直接、統一領導下,執行政府采購政策,承擔起所賦予的職責。
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我認為集中采購機構統一隸屬于財政部門更有利于此項事業的發展。
一是政府集中采購與財政有著必然的聯系。政府采購制度是深化財政制度改革的產物,是公共財政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加強財政支出管理的一項有效措施。政府采購的完整環節是:編制采購預算、確定采購計劃、實施采購、支付采購資金。集中采購只是其環節中的一個環節,與其他環節緊密相連、相互影響,割裂這種必然聯系,把集中采購機構隸屬于其他部門,不利于協調、和諧發展。只有尊重客觀事物的必然聯系,順應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才是科學、合理的。
二是集中采購機構回歸財政有利于政府采購事業協調發展。將財政部門由監管變為主管,明確其為責任主體,能增強其責任感和使命感,使目前“多頭管理,責任不實”的局面得以改變。同時,將監督職能分離出來,劃歸其他職能部門,不僅監督采購實施環節,而且要對預算編制環節、資金支付環節等方面進行監督,使監督更加全面。集中采購機構隸屬于財政部門,使其有了反映問題的渠道,有利于問題和矛盾的解決,好的建議更容易被采納,有利于政府采購的和諧發展。
三是集中采購機構回歸財政有利于集中采購做大做強。
四是集中采購機構回歸財政同樣能夠有效的解決采購不公及腐敗問題。
第二,規范機構設置,加強集中采購。
在集中采購機構的設置上,首先是應將“需要”變為“必須”。第一,根據我國的實際,應規定地級市以上的市都必須設立集中采購機構。第二,應規范機構設置。集中采購機構在性質上,應為公務員管理,在級別、內部設置、職能等方面應盡量統一。第三,明確集中采購機構定位。應將集中采購機構由機構定位為政府采購執行機構,明確職責,強化監督。同時,由于社會中介采購機構的性質決定其是無法承擔起節約財政資金、制止腐敗和發揮政策功能的重任,應逐步取消,使政府采購更加純潔、規范和有利于政府采購功能的實現。
第三,統一思想認識,促進新體制建立。
在建立政府采購新體制的過程中,目前面臨著巨大的阻力和困難,主要是認識上的障礙和利益上的阻礙。
一是應解決認識問題,正本清源,清除“采管分離”的認識障礙。不能將“采管分離”當成廉潔和腐敗的試金石,使人不敢對其有任何質疑。應解放思想,廣開言路,探討分析哪種體制更有利于政府采購事業協調、快速發展。特別是應借鑒其他國家或地區在政府采購機構設置上的做法,并對我國部分仍未脫離財政的集中采購機構進行利弊分析,用事實說話,以達到思想認識上的統一。
二是推動對《政府采購法》的修訂?!墩少彿ā奉C布實施四年多來,其本身存在的不完善、不合理以及與其他法律不對接等問題,已經凸顯,應及時進行修訂,并為《實施細則》的出臺創造條件。
一、商業銀行“互聯網”+采購應用現狀
伴隨著我國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商業銀行不斷拓展商品集中采購的新渠道,規范商品集中采購的流程控制。利用電子商務與現代快速物流協同效應,實現網絡化商品集中采購管理新模式。例如,中國建設銀行已經嘗試辦公類用品在自建“善融商務”平臺上執行采購結果,并在2016年榮獲了國家“2016年‘互聯網+’企業采購標桿企業”獎項,成為全國銀行同業唯一獲此殊榮的單位。同時還有工行的“融e購”、中行的“中銀易購”、交行的“交博匯”、農行的“e商管家”。五大行電商平臺上線后,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供應商就可以在平臺上進行商品、在線交易、供應鏈融資等。此舉一方面保障商業銀行日常和營銷用品的供給,省費用成本開支,另一方面通過各自平臺加強與供應商合作,發展和拓展優質客戶資源。但是,商業銀行從各自的業務發展戰略考慮,各自建立電商平臺,引入商家入駐平臺,平臺的開放性、入駐供應商數量、網購群體的認知度目前無法與一號店、京東、淘寶等主流電商平臺比肩,仍然屬于“各吹各號、各唱各調”狀態,沒有真正實現實時在全開放的互聯網平臺開展“互聯網”+采購模式。
二、商業銀行引入“互聯網”+采購模式意義
為深化商業銀行集中采購體制改革,規范采購行為,建立新型的商品采購模式,切實降低經營成本,提高服務質量,商業銀行引入電商實施網上集中采購的外部條件已具備。同時,為了進一步實現對商業銀行商品采購的“透明”管理,商業銀行引入電商開展集中采購改革政策導向已明確。與傳統采購模式相比較,通過開放性互聯網的網絡平臺實現信息交換和實時共享,提高商業銀行商品集中采購的效率。其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能夠實現高效、公平、節約運營成本的“透明采購”
在“互聯網+”時代,集中采購借助互聯網在生產要素配置中的信息集成優勢,不斷規范和優化商品集中采購行為,促進以物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術與商業銀行商品集中采購高度整合?!盎ヂ摼W”+采購模式不僅能夠充分滿足商業銀行業務發展的支持保障功能,而且能夠提供成本低廉、高效供應的“透明采購”。統計數據顯示,商業銀行通過互聯網電商平臺對采購商品的信息流、物流的有效整合實施采購,采購價格比市場價格普遍便宜1/3以上。
(二)有利于節約時間成本和解放勞動生產力
商業銀行各采購參與主體操作由過去線下操作變為線上,需求(管理)部門可以通過互聯網平臺7×24小時發起商品采購申請,實時截屏,收集、整理采購過程資料,能夠節約采購時間成本。同時,采購經理也可從采購方案起草、采購結果整理及報批、采購檔案的整理事務中解脫出來,釋放一定的勞動生產力,緩解商業銀行兼職人員做采購的緊張局面,富余人員還能充實到一線業務營銷部門。
(三)實現“陽光采購”,從流程上規避違規行為
商業銀行將內部控制規章制度規定量化嵌入互聯網采購平臺或寫入采購操作實施細則中,使采購流程在“公平、公正、公開”的環境下運行,避免或減少人為因素的干預和控制,能有效防止采購工作中滋生的腐敗現象,實現“陽光采購”。
三、“互聯網”+采購模式采購簡要流程
“互聯網”+采購模式的簡要流程為網絡商家比選網絡詢價報價簽訂采購合同(根據集中采購決策委員會確定的供貨商)下單驗貨付款采購資料歸檔。
四、商業銀行引入“互聯網”+采購模式的前提條件
如前所述,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已經為商業銀行實施“互聯網”+采購模式創造了外部條件。那么實施“互聯網”+采購模式的內控制度建設就成為推動和保障采購業務運行的關鍵。
商業銀行現有的線下勞動密集型采購流程已經不能適應或滿足“互聯網”+采購模式下采購業務發展的需要,必須進行與之相匹配的制度創新(突破)和流程再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目標既定,制度先行
制度是根本,執行是關鍵。商業銀行應將內控制度嵌入采購系統平臺或操作指引中,規范采購的內部控制。首先,商業銀行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商業銀行各級采購主體出臺的集中采購商品(服務)目錄及限額標準,制定和出臺適用本機構的《集中采購管理實施細則》。
(二)建立供應商資格審核機制
商業銀行可以依賴主流電商平臺或將自有平臺與合格供應商平臺進行對接。前者囿于自身沒有建立自有電商平臺,而后者基于對主流電商的供應商審核信任基礎上,是一種合作共贏、強強聯合模式,即將供應商的電商平臺接口和商業銀行自建平臺對接后,供應商平臺的觸角延伸到商業銀行電商平臺。這種模式有利于商業銀行切實了解供應商的經營情況。同時,資金流不通過第三方賬戶監管,增加結算客戶和客戶資金沉淀歸集。再者,通過線下合同的約束,有利于商業銀行管控采購商品的品質。
(三)更新、完善“互聯網”+采購商品目錄
商業銀行由采購部門牽頭建立根據商業銀行具體需要建立完整而實用的、動態的“商業銀行商品信息目錄”,給目錄中的每一種商品確定一一對應的基礎信息。以商業銀行辦公耗材“互聯網”+采購為例,商業銀行應建立在用辦公設備名稱及規格型號、技術參數等目錄。這樣,在電子化采購時,不論是向電商采購談判邀請函,還是在主流電商平臺進行網絡比價,都是必需且有效的。在采購實際操作中,由采購部門牽頭,會同需求(管理)、法律事務等部門依據主流電商市場價動態報價,制訂采購物品的動態基準價。基準價可以作為評標及網上競價評審價格一項重要依據。
(四)配置視頻監控設備,減少采購和評審人員工作量,實現“透明采購”
現有的線下采購模式下,采購談判小組在談判過程中的開展情況,主要通過采購談判備忘錄和采購經理編制采購結果等文字形式,在召開集中采購決策委員會審議時向委員會成員匯報和說明,不能將評審和談判的真實過程展示給決策機構,這樣,采購結果可能存在因人為主觀因素導致的不公正。在會談時啟用視頻監控系統,一定程度上能還原采購詢價或談判過程。網上詢價采購,通過截圖等可以作為采購檔案采購實時歸集而不需要事后化時間整理;談判視頻錄音系統能真實記錄談判過程,在制度創新上,可以作為采購檔案資料保存。
總之,商業銀行從制度規范性和技術操作上強化采購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加強執行和監督,創新商業銀行采購管理體制及信息運行機制。秉持“互聯網”+采購理念,積極引入互聯網平臺,打通市場信息資源,共享供應商注冊信息、中標價格信息、客戶評價和供應商違規黑名單信息。通過透明、便捷、高效的采購流程控制,實現“低成本、高可控”的“互聯網”+采購目標。
(作者單位為中國建設銀行江蘇省分行)
參考文獻
第二條物資采購原則
必須遵守公開、公平、公正、績效優先原則,按照物品采購流程,相互協作,相互監督,統一申報,統一審批,統一采購,實行用、采、管相分離管理機制。
第三條物資采購工作流程
綜合業務科、物業公司或相關科室填報《維保維修物資采購申請表》工程科組織工程量初審,簽署現場勘察意見及維修方案物品采購小組進行價格會審、采購金額預算局長室審批采購采購小組組織比價采購物品驗收入庫資產登記造冊施工單位或施工人簽字領用工程科邀請采購小組及相關科室組織竣工驗收財審科審核經費憑據局長室審批報支。
《維保維修物資采購申請表》一式二聯:入庫(倉庫管理保存)、報帳(財務審計科保存)。
第四條物資采購工作所涉科室及人員主要職責
1.申請人:必須根據維保維修的實際需要,在保質量、保安全、保運行、保服務的前提下,提倡物品重復利用,能修盡修,勤儉節約,杜絕浪費。申請人所屬科室負責人或物業公司經理必須在申請表上簽字把關。
2.工程科:負責施工許可、工程量核定、施工質量監理及竣工驗收。
3.物品采購小組:建立由局辦公室牽頭,財審科、工程科、綜合業務科相關人員參加的物品采購小組,負責確定供應商、審核價格、根據工程量計算工程總價,統一實施采購;負責商品信息采集,建立采購商品分類檔案,組織對供應商考核;負責物品驗收入庫,建立資產采購登記臺帳,倉庫保管及報廢物品的收集和處理。
4.凡涉及物品采購申請程序的科室及人員都必須認真填寫申請表,按流程分別提出處理建議或意見,簽署經辦人姓名。
第五條物品采購范圍
1.局屬行政事業設施設備維保維修項目所需物品,總價一萬元以下,單項物品五百元以下。
2.突發性緊急維修所需物品,視為特殊情況,由相關科室報經局長室同意后應急采購,事后補辦采購申請手續。
3.正常維保維修商品,于每月下旬集中申請。
4.其他物品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投標等政府集中采購形式組織采購。
第六條采購方式方法
通過招標邀標等形式,經局物品采購領導小組確認,實行定點比價采購。一般情況,每大類物品首選正規大店,供應商不少于兩家。所有定點供應商必須恪守《供貨承諾》。局物品采購小組負責對供應商履諾情況進行日??己?,一經發現違法違諾現象,即取消供應資格,承諾保證金不予返還。
第七條物品驗收
1.由倉庫管理員根據申請表確定的規格、品牌、數量,進行逐筆驗收。
2.按資產管理規定,所有商品全部登記造冊,建立規范臺帳。
3.正常庫存備用品,由倉庫保管員根據庫存增減情況,及時提出采購申請。
第八條物品領用
1.先申請后領用。一般情況下,申請審批五天內,采購小組必須確保物品到位。
2.由申請人或施工人員到倉庫簽字領用。
3.一般物品領用一律實行以舊換新、以殘換新、以廢換新。
4.若因施工調整或其他因素,未按已審核工程量施工的,所增加物品仍按采購程序申請審批領用,剩余物品應及時退送倉庫,不得私自截留。
第九條結算程序
1.所有物資采購項目款項,在竣工后一周內辦結相關費用手續。
2.定點供應商開具正式發票,憑收貨簽單經局財審科對照《維保維修物資采購申請表》,審核確認后,報局長室審批。
3.財審科根據審批意見,統一辦理轉賬結算。非特殊情況不得辦理現金結算。
第十條凡參與物品申請和采購活動的工作人員,必須自覺遵守本實施細則,杜絕敷衍了事、不負責任虛報施工項目、故意采購偽劣商品等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采購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和投訴。
第一條為規范各類設施設備維保維修所需物品的采購行為,加強資金支出管理,強化機關廉政建設,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物資采購原則
必須遵守公開、公平、公正、績效優先原則,按照物品采購流程,相互協作,相互監督,統一申報,統一審批,統一采購,實行用、采、管相分離管理機制。
第三條物資采購工作流程
綜合業務科、物業公司或相關科室填報《維保維修物資采購申請表》工程科組織工程量初審,簽署現場勘察意見及維修方案物品采購小組進行價格會審、采購金額預算局長室審批采購采購小組組織比價采購物品驗收入庫資產登記造冊施工單位或施工人簽字領用工程科邀請采購小組及相關科室組織竣工驗收財審科審核經費憑據局長室審批報支。
《維保維修物資采購申請表》一式二聯:入庫(倉庫管理保存)、報帳(財務審計科保存)。
第四條物資采購工作所涉科室及人員主要職責
1.申請人:必須根據維保維修的實際需要,在保質量、保安全、保運行、保服務的前提下,提倡物品重復利用,能修盡修,勤儉節約,杜絕浪費。申請人所屬科室負責人或物業公司經理必須在申請表上簽字把關。
2.工程科:負責施工許可、工程量核定、施工質量監理及竣工驗收。
3.物品采購小組:建立由局辦公室牽頭,財審科、工程科、綜合業務科相關人員參加的物品采購小組,負責確定供應商、審核價格、根據工程量計算工程總價,統一實施采購;負責商品信息采集,建立采購商品分類檔案,組織對供應商考核;負責物品驗收入庫,建立資產采購登記臺帳,倉庫保管及報廢物品的收集和處理。
4.凡涉及物品采購申請程序的科室及人員都必須認真填寫申請表,按流程分別提出處理建議或意見,簽署經辦人姓名。
第五條物品采購范圍
1.局屬行政事業設施設備維保維修項目所需物品,總價一萬元以下,單項物品五百元以下。
2.突發性緊急維修所需物品,視為特殊情況,由相關科室報經局長室同意后應急采購,事后補辦采購申請手續。
3.正常維保維修商品,于每月下旬集中申請。
4.其他物品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投標等政府集中采購形式組織采購。
第六條采購方式方法
通過招標邀標等形式,經局物品采購領導小組確認,實行定點比價采購。一般情況,每大類物品首選正規大店,供應商不少于兩家。所有定點供應商必須恪守《供貨承諾》。局物品采購小組負責對供應商履諾情況進行日常考核,一經發現違法違諾現象,即取消供應資格,承諾保證金不予返還。
第七條物品驗收
1.由倉庫管理員根據申請表確定的規格、品牌、數量,進行逐筆驗收。
2.按資產管理規定,所有商品全部登記造冊,建立規范臺帳。
3.正常庫存備用品,由倉庫保管員根據庫存增減情況,及時提出采購申請。
第八條物品領用
1.先申請后領用。一般情況下,申請審批五天內,采購小組必須確保物品到位。
2.由申請人或施工人員到倉庫簽字領用。
3.一般物品領用一律實行以舊換新、以殘換新、以廢換新。
4.若因施工調整或其他因素,未按已審核工程量施工的,所增加物品仍按采購程序申請審批領用,剩余物品應及時退送倉庫,不得私自截留。
第九條結算程序
1.所有物資采購項目款項,在竣工后一周內辦結相關費用手續。
2.定點供應商開具正式發票,憑收貨簽單經局財審科對照《維保維修物資采購申請表》,審核確認后,報局長室審批。
3.財審科根據審批意見,統一辦理轉賬結算。非特殊情況不得辦理現金結算。
第十條凡參與物品申請和采購活動的工作人員,必須自覺遵守本實施細則,杜絕敷衍了事、不負責任虛報施工項目、故意采購偽劣商品等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采購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和投訴。
第十一條本實施細則由局物品采購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關鍵詞:尋租;設租;政府采購
中圖分類號:D63 文獻標識碼:A
一、尋租行為及政府采購相關概念
(一)租金。租金的涵義隨著研究的深入以及深入的發展,它的外延所指也在擴大。現代經濟學中的租金指的是缺乏供給彈性產生的差價收入,但此時供給彈性的缺乏是由權力的干預造成的,而不是由單純的自然性質的生產要素造成。同時,英國經濟學家馬歇爾提出了“準地租”,將租金的涵義外延到了各種生產要素的租金,指的是支付給資源所有者的款項中超過在其他可選擇用途中所能得到的最大款項的那部分收入,也就是超過機會成本的收入。另外,租金的涵義為政府利用權力干預,造成供給彈性缺乏,最終形成壟斷所產生的超額利潤或者價差收入。由此我們得出,政府采購中的租金是指因政府采購機構或人員的采購行為所形成的超額利潤。
(二)經濟租金。所謂經濟租金,就是要素資源所有者實際最終獲取的收入與市場交易客體――該商品的一般租金之間的差額。
(三)尋租。完全市場經濟下,不存在政府利用權力干預等制度性阻礙,市場可以自發實現資源最優化配置,經濟達到帕累托最優,自然就不存在尋租。然而,市場是不完全的,資源無法實現最優化配置,只有通過政府行為來協調配置,而想追逐更多利益的人便會去尋租,尋租由此產生。美國經濟學家塔洛克指出,只要存在官方限制,人們就總是要投入資源來獲取事實上由于官方限制才得以被保證的邊際利潤;另外,經濟學家克魯格也指出,尋租活動的蔓延具有惡性循環的趨勢。因此,尋租是在體制漏洞下的非正常經濟活動,不能創造社會財富,卻耗費了大量的社會經濟資源,這種非競爭性的、追求非生產性經濟利益的活動是真正意義上的尋租活動。
張衛東教授在他的文章《尋租理論分析》文章中給尋租下了一個初步的定義:“所謂尋租,就是尋求經濟租金?!睂ぷ獾谋举|就是市場主體通過非競爭性手段追求非生產性經濟利益,企圖獲得經濟租金的行為。
(四)政府采購。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其中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五)政府采購當事人。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機構等。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集中采購機構為采購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的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
二、政府采購尋租行為產生的原因
(一)政府采購尋租行為產生的客觀條件。政府采購尋租行為產生的條件之一是政府采購當事人為了各自的利益分別進行設租和尋租。由政府采購定義得出政府采購中的尋租包括設租和尋租兩個方面,政府采購中的設租是指采購方利用權力對采購全過程進行控制,人為設置需求障礙,進而營造獲得非生產性利潤的環境與條件;政府采購中的尋租是指供應商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獲得供應特權以占有租金的活動。政府采購在市場交易中的設租和尋租行為描述為,權力人即采購人作為產品需求者,作為購買者進入市場,在權力監管約束機制不完善的情況下,權力介入市場交易活動中,采購人利用權力進行設租,阻止其他經濟主體進行獲取租金的交易活動,進而影響到產品供給不足,而一些人為了獲取額外利潤,便產生了尋租行為。另一個條件是政府采購制度環境的客觀存在。無論在發達的市場經濟條件下,還是在轉軌的體制下,都存在市場與政府的協調問題,而“市場職能與政府職能的協調失靈正是采購尋租產生的制度環境”。
(二)政府采購尋租行為產生的微觀原因
1、政府采購過程形成委托關系。在政府采購過程中,存在著“公眾(納稅人)――政府(物品使用單位)――政府采購機構――采購人員”的委托鏈。公眾(納稅人)雖然位于委托鏈的最上層,但他們不是委托活動的直接參與者,沒有決策管理權限,不能直接參與采購活動。政府采購起到決策作用的是政府,并且政府采購機構其實現采購任務,真正實施任務的是受過專業訓練、具有專業知識的采購人員。供應商作為經濟實體,實施經濟活動的最終目的是要獲得利潤,他們的途徑可以通過公平市場競爭去獲取,另外通過尋租去實現。尋租活動可以獲取到更多利潤,且更快捷,這便是供應商更愿意冒險嘗試的根本原因。采購人員與供應商各自受財富的需求與利益的驅動進行設租與尋租活動,使得政府成了為私人既得利益集團“俘獲的政府”。
2、政府采購過程中存在信息不對稱。政府作為采購主體,他的決策取決于機構提供的信息,如采購的范圍、采購的方式以及采購的限額標準的決定都受機構提供信息的影響,政府作為委托人與機構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雖然委托人與人可以通過簽訂契約的方式來規范雙方的行為,但契約不可能事無巨細地規定所有可能發生的情況,人可以通過掌握的信息,利用契約的漏洞去謀求個人效用的最大化。
3、政府采購過程中針對人的監督不完全。由于委托給采購人員的采購權利已經由私有產品變為公共產品,所以采購權利的委托運行具有較大的外部性,委托鏈長而引起監督成本大,特別是監督者的機會主義行為導致沒有監督的積極性,容易產生采購權利委托運作失靈。
另外,公眾對人的監督同樣不完全。采購權利委托運作失靈對社會造成的損失巨大,但分攤給處于委托鏈上方的公眾身上就很小了。同時,公眾監督采購過程中的尋租、設租行為的機會成本非常大,導致所獲收益很小,這些都影響到公眾監督采購行為的積極性。監督者與公眾都采取機會主義行為,放棄監督,最終導致了無人監督,使得尋租這一后果變得更加難以預料。
三、防范政府采購尋租行為的對策
(一)完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政府采購法律法規體系不完善,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作為基本法,其他配套法律法規缺乏。政府采購行為具有實物操作性強的特點,除了基本法作為宏觀指導,還需要一個具體規定采購實施過程的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指的是政府采購實際操作中具體的操作程序、要求和規定,完善的配套實施細則是政府采購制度得以健康發展并發揮其應有效果的有力保障。
(二)健全政府采購操作程序
1、實現政府采購過程的購買、付款、驗收三者分離。政府采購行為一般是由物品使用單位提出采購計劃,在經過批準得到資金支持后,由政府采購機構負責具體采購,貨物由使用單位驗收,通過購買、付款、驗收使用的三者分離,構成相互制衡的機制。
2、建立科學規范的政府采購操作程序。政府采購操作程序隨采購對象不同而有所變化,政府采購操作程序主要包括:編制政府財政預算;審核下達政府采購預算;申報政府采購分項計劃;下達政府采購分項計劃;采購資金凍結;選擇采購的方式以及采購的限額標準;審查供應商資格;執行采購方式;簽訂采購合同;履行采購合同;驗收商品;資金解凍;政府采購資金結算;資料歸檔。
(三)規范政府采購過程中的委托關系。規范政府采購中的委托關系從增加信息的公開度和加強委托人對人的監督出發。政府要求機構增加其信息的公開度,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增加與機構之間的溝通,避免委托運作失靈,同時加強外部監督和社會監督的力量對人進行監督。
(四)建立完善的監督機制
1、健全政府采購機構內部監督機制。政府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采購活動的決策和執行程序應當明確,并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經辦采購的人員與負責采購合同審核、驗收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
2、建立外部監督機制。財政、審計部門、監察機關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對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程序執行情況;參與采購活動有關人員的監察等。這些部門監察職能能夠對政府采購活動起到很好地威懾作用,可以有效地壓制供應商的尋租行為。
3、形成社會監督機制。這里的社會監督主要指的是新聞媒體監督以及群眾監督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部門集中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新聞媒體監督指的是新聞媒體通過對政府采購中的設租、尋租行為或者其他政府采購事件進行公開報道,增加行為或者事件的影響力,使得不良行為得到震懾,積極事件得到宣傳推廣,對于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具有獨特的作用和社會效應。另外,群眾監督也具有積極意義,群眾自發監督政府采購行為,對不法行為可以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作者單位:重慶大學建設管理與房地產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于明奎,陳龍.政府采購中的設租、尋租行為分析[J].中國政府采購,2006.7.
(一)具體管理職責不清
多數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都設在財政部門,為了精減機構,許多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與集中采購機構合署辦公,兩塊牌子,一套人馬,這種集裁判員與運動員于一身的操作模式,缺乏相互制約的機制,難以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購原則。政府采購行為的執行者往往基礎性工作不到位,在不經意間把政府采購工作中出現的矛盾問題轉嫁給了采購中心。這種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行政不作為或行政錯位的現象,導致的直接后果就是采購體制不順,許多應該事先解決的問題不能約定俗成,使采購中心工作被動。
監管部門采購資金審核不嚴,年度或季度、月度采購計劃不能準確執行,讓許多沒有采購資金的項目進入采購法定程序,致使供應商合同款項被無限期拖延,供應商怨聲載道,采購人卻毫無表情。雖然采購中心沒有直接責任,但項目是由其組織開標的,協調即使很困難卻也是份內事,采購資金不足的矛盾焦點明顯地轉嫁到了采購中心。采購監管部門不從源頭上遏制采購人的不規范行為,卻做起了老好人,贏取當事人好感,獲得行風評議選票,而把采購中心推上了風口浪尖。
(二)采購單位意識不強
出現采購單位政府采購意識不強這種情況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政府采購法》實施時間不久,宣傳力度不夠,而原先出臺的制度又缺乏剛性,對采購人沒有法律約束力;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國預算編制滯后,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很難實施。有些單位政府采購項目的實施往往是領導說了算,想買什么就買什么,想什么時候買就什么時候買,想花多少錢就花多少錢。一些地方用政府采購計劃代替政府采購預算,很難體現集中采購的計劃性和規模效應。
政府對采購中心組織的開標活動監督意識不強,考核與現場監督流于形式,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一方面是對開標現場監督不得力,走形式走過場。有些監管部門限于人手少,只是象征性地走走場面,不參與全程監督,一味地尋找采購執行機構的問題,現場監督失去了應起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年度工作考核不規范、不科學。由于指導能力匱乏,監管部門對采購機構檔案管理、人員考核、進入標準、規章制度建設、糾紛處理措施等等考核內容未作政策上的規定,監管部門考核工作也只能走走形式,是對采購中心工作放任自流與不關心的表現。
(三)雙重標準操作執行不便
對涉及采購中心具體事務性問題,采用雙重標準,令采購執行機構困惑,理性邏輯混亂。對于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甚至超過幾倍的項目,監管部門初次就確定競爭性談判或詢價采購方式,置政府頒布的年度集中采購目錄于不顧。違背采購法規定的采購時限,邀請招標只給3、4天招標定標完成期,故意或變相幫助采購人“愚弄”采購中心,不能及時按規定方式采購完畢的還抓小辮子,而對于一些明顯可以采用詢價采購的配置型號固定的項目又要搞所謂的邀請招標,采購理念混亂。
采購內容審核階段也搞雙重標準,有時根據采購人行政權力權重大小以及與自己關系密切程度,對涉及采購具體內容(如定品牌與不定品牌)設置雙重標準,因人因時因地而隨機變幻,叫人摸不著頭腦。報賬審核把關時,對采購中心出具的付款申請與合同內容有時熟視無睹,如同廢紙,根本不尊重采購中心的勞作,大費周折地仔細查詢各方數據,讓報賬者實實在在地感受到威嚴二字的份量;有時根本不看任何證明材料,對采購中心根據工作實際而采用的比價定標形式不予認可,在供應商已供貨前提下,拒絕報賬;對某些供應商網開一面,約定好的工作機制會隨便更改,事先也不溝通,臨時突變,影響了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四)關注影響采購問題不夠
由于多數集中采購機構為事業單位,且人員大多從財政部門內部調劑使用,因此,這種并非為機構內部崗位設置而定向招募專業人員組成的采購員隊伍,很難達到《政府采購法》規定的要求。對影響政府采購的重大問題與事務不聞不問,任其發展,不能為政府采購事業的健康發展掃除障礙。然而實際情況卻是許多監管機構回避主要矛盾,避重就輕,敷衍塞責,借口種種理由,對影響政府采購的原則問題“顧左右而言他”。
這些問題主要體現在:政府采購的多頭執行體制導致采購市場混亂;會計事務所、造價中心、招標機構等搶占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采購項目;采管不分;工程采購未能納入集中采購范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制定不完善以及準確執行不力;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無工作陣地,機構納入行政服務中心熙熙攘攘的大廳中,工作保密性、方便性、發展空間嚴重受阻;黨政領導盲目指示與涉足投訴事件的處理;采購人不與采購中心簽訂委托采購協議,未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中心人員素質結構與業務水平制約機構發展,采購中心成為領導安排富余人員的場所等。
(五)采購信息公開程度不高
采購信息不公開,暗箱操作嚴重,對執行機構存有欺騙行為。監管部門把握著政府采購起始與收購階段具體事務,即采購計劃審核和合同款或報賬單的最后簽字蓋章與撥付權,其間將會出現可以預料的腐敗與尋租行為。
監管部門根據領導意見,憑借人情關系網權重,置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于不顧,肆意讓“心儀”的采購人自行采購或變相自行采購(如由監管部門參與所謂現場監督的“議標”行為,不走政府采購程序),反正票據的報銷權掌握在自己手中,集中采購程序都可以跳開了,實際上集中采購機構已失去了作用,成為了監管者手中被任意玩弄與欺騙的對象。
(六)采購法規制度保障不力
由于各地在嘗試政府采購初期的認識不是很深,出發點站得也不高,出臺的一些政策制度,難免存在遺漏,甚至與《政府采購法》相左,亟須加緊修改、完善和補充。
比如,原先出臺的政府采購暫行辦法或制度中,很少提及政府采購如何保護民族工業、經濟不發達的少數民族地區的和環保型的企業;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與政府采購機構的職責劃分不是很明確;對政府采購的預算管理要求不高;對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缺乏統一規范等等。
現在普遍有一種傾向,監管部門考慮到制定的法規要具有系統性、縝密性、創造性,勢必有一定難度,因此不敢為人先,怕承擔責任,抱著等待觀望態度,一切事關制度建設方面的工作都要等待上面來了文件再照搬照套,根本不愿創新。
(七)監管機構操作權力不當
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約束,一些地方的政府采購操作缺乏規范。招標文件不經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審核就擅自發出,中標結果不在媒體公布,采購合同不報監管部門備案;該實行公開招標的政府采購項目,而擅用其他政府采購方式代替;不按規定聘請專家或聘請沒有專家資格的人員充當評委;評委組成人員的比例不符合規定;隨意突破政府采購預算;采購人與供應商擅自改變中標結果等等,讓人懷疑政府采購的公平、公正性。
監管機構越位操作,權力濫用,給采購中心工作制造壓力。有些監管機構卻以領導者自居,指揮著自己的“下屬”———采購中心的工作,涉足太深卻渾然不覺,如擁有定點采購招標時的定標權。
由于行政事業單位在設備配備上沒有統一、明確的配備標準,一些單位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相互攀比,也在一定程度上給腐敗行為帶來可乘之機,直接影響政府采購所提倡的公開招標方式的采用和組織實施,使監督管理部門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缺乏有效的制度依據。
二、規范采購操作程序的建議
(一)強化意識,更新觀念
一是縣級財政部門的主要領導應把政府采購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經常關注,專題研究。并利用媒體反映其新情況、新問題,宣傳其新辦法、新經驗,促進其健康發展良性循環。
二是政府采購的根本目標是節約成本、治理腐敗、規范管理。目前,有些人認為“節約了多少資金”、“完成了多少政府采購預算”是衡量政府采購工作的唯一標準,考核工作時作為重要指標,總結成效時大力褒獎。眾所周知:上述指標僅是政府采購帶來的經濟效益的具體體現,而非根本目的,治理腐敗、規范管理且與國際慣例接軌才是最終目標。
三是政府采購是促進財政支出優化的重要手段。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對改善公共支出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實踐證明:在公共資源配置過程中,依靠道德和相互監督不能杜絕小集團與政府部門采購官員之間的謀私和腐敗現象,而公開競爭機制的引入大大降低了合謀的概率。
(二)規范運作,提高效益
一是規范運作是根本。規范運作必須做到“兩制定、兩公布”:第一是制定并公布《縣級政府采購辦法》及《實施細則》,并用專欄、媒體詳細公布政府采購的范圍、目錄、方法、程序和門檻價。第二是制定并公布《縣級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辦法》。凡達到公開招標起點金額的項目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實行公開招標。對招標投標的程序(市場調查———招標公告———制作標書———評標———決標———簽約)以文件的形式固定下來,并在新聞媒體上公布。
二是提高效益是關鍵。第一要造就高素質干部隊伍。加強廉政建設,教育工作人員不為名所動,不為利所惑,常在河邊走就是不濕鞋。第二要借助專家智慧提升采購質量。建立采購評審專家庫,做到公開征集,嚴格審核,擇優選用,專業齊全,素質權威。在立項源頭、采購流程、現場管理、履約驗收各個環節上充分發揮專家智慧,全方位提升采購質量。
三是運用網絡技術提高采購效益。從標準產品入手,公開招標確定供應商和協議價目錄,并上網公示協議商品和價格,查詢展示樣品,網上定購,網上通知協議供應商送貨上門,縮短采購周期,提高采購效益。
(三)健全制度,強化管理
一是建立審批制度,強化資金控制。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財力情況,向當地財政部門申報年度采購計劃,財政部門根據資金支付能力,并區分輕重緩急提出意見,上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是建立操作制度,強化規范運作。依據《政府采購法》、《招投標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縣情制定《縣級政府采購操作規程》,明確采購機構、采購單位、資金管理部門、供應商的責任和義務,并實行相互牽制制度,采購過程中的各個環節:公開招標———網上定購或合同定購———驗收———付款———核算———決算崗位的工作人員明確分工,嚴禁串崗、,預防采購風險。
三是建立核算制度,強化財務管理。政府采購應單獨核算,實行“三?!?,即設立專戶,由國庫集中支付;安排專人,實行“四分開”:授權人員與批準人員分開,批準人員與執行人員分開,執行人員與會計人員分開,會計記錄人員與出納人員分開,有效堵塞管理中的漏洞;建立專賬,統一會計核算。
四是建立保證金制度,強化風險意識。建立投標保證金制度和履約保證金制度,有效防止“串標”、“流標”現象和“豆腐渣”工程。增強投標單位、中標單位的“主人翁”意識、風險意識,把政府采購風險降到最低線。
(四)編制預算,推進改革
現有的預算年度即公歷年度,從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由于我國的國情,至每年4月份甚至更晚,因此,應改革現有的預算年度,從每年的7月1日到次年的6月30日,作為一個完整的預算年度和會計年度。
另外,從財政下達預算控制數到上報正式預算只有不到1個月的時間,在這么短的時間內完成這么多工作,預算編制的科學性可想而知。因此,必須從實際出發,延長預算編制時間為一年,即從每年年初即開始編制下一預算年度的預算,以確保部門預算乃至政府采購預算的真實、準確。
(五)深入研究,積累經驗
一是逐步完善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對于實踐中探索出的具有創意新穎、操作可行、方法系統、實踐有效的政府采購管理辦法要善于歸納、總結、推廣,逐步完善縣級政府采購管理辦法。
二是健全采購機構內部監督機制。第一是合理設置內部機構,制定切實可行的崗位責任制;第二是合理安排工作人員,明確分工,定期輪崗;第三是強化內部稽核,做到相互牽制、相互監督,鏟除滋生腐敗的土壤。
三是公布招標結果接受社會監督。從分散采購到集中采購,人們最擔心的問題是會不會出現分散腐敗轉化為集中腐敗,為了消除人們的疑慮,必須將采購機構、采購人員、采購項目、招標結果向社會公布,接受所有供應商和社會的監督,杜絕不良行為的產生。健全法律體系要根據國際經驗,政府采購的立法工作不僅僅是制定一部《政府采購法》,而是要建立以“政府采購法實施細則”為核心的制度體系。
(六)完善體系,硬化指標
采購過程耗用的時間也應當作為衡量采購制度是否有效的一個重要指標,來考核采購機構的采購效率是否更高,是否能夠在時間上滿足采購人的需求,有無故意推諉,消極怠工現象。
應建立采購質量反饋信息制度,提高采購服務質量,便于對采購結果進行考核。增強“國貨”意識,購買國貨是政府采購制度的內在要求,在國際上,政府利用納稅人的錢購買外國產品沖擊本國企業,是不符合納稅人利益的。
我國《政府采購法》明確規定,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因此,有關部門要抓緊時間制訂國貨的認定標準以及車輛、辦公家具等的配備標準。為了盡快將《政府采購法》落到實處,有關部門應當出臺原則性的認定標準,以指導實踐工作,方便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做到有章可循,執法有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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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府采購是政府管理社會經濟生活的一種重要手段,政府采購是經過200多年發展才逐漸形成的復雜而有效的一種財政支出制度,《政府采購法》的實施對政府采購管理監督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從運行的實踐來看,尚處在摸索實踐階段,當前存在著一些必須著手規范和完善的問題,需要我們認真思考。本文通過深入細致地分析采購過程中的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強化意識、完善制度、編制預算、硬化指標等措施,規范政府采購行為。
關鍵詞:集中采購 審計分析 操作規程 詢價 定點采購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7)01-137-02
集中采購,作為會計財務工作的重要內容,是衡量各行會計財務水平的核心指標之一。隨著政府采購目錄及標準的調整,其內容日趨合理,對各核算主體業務指導的操作性加強,但實際中,對于地市中心支行,因人員構成、職責分工、觀念等因素影響,集中采購業務操作流程仍未實現標準化,這一方面是因為各行所處地域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各行會計人員配備方面的差異。本文將對近年審計實踐中可能涉及的、典型的部分問題進行逐一分析。
一、集中采購、分散采購、零星采購的異同分析
集中采購、分散采購同屬政府采購范疇,組織、實施中執行政府采購程序,強調內部控制有效性、采購方式合理性,零星采購不在政府采購范疇,程序簡單,限制少;相比分散采購,集中采購有明確的采購目錄及標準,根據采購項目及標準,劃分各級機構權限,實施中注重計劃、統計分析,更利于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分散采購作為集中采購的補充,在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一定限額以上,由需求機構實施,強化對其他重要項目采購資金管理、控制。
二、集中采購的內部控制有效性分析
1.單位層面。目前,大部分中心支行實現了財事權分離,由會計財務科承擔會計管理職能,辦公室、后勤服務中心、科技科、人事教育科、貨幣金銀科等部門承擔相應的事權審核職能;但實踐中,個別行財、事權部門未有效相互制約,典型表現為后勤服務中心直接擁有費用審批權,集中采購內部控制有效性難以保證。
2.職責分工層面。不相容崗位分離是集中采購內部控制環節的又一風險點。對于地市中心支行一級,因人員等因素制約,一般未設立采購中心,普遍表現為會計財務科、后勤服務中心在采購實施、評標、驗收環節職責劃分不清,流程未實行標準化,管采不分離,不利于相互制約。
三、集中采購管理
1.需求調查、統計分析。實踐中,通常需求部門在報送采購目標的核心技術規格、⑹方面會出現定位不精確的情況,或直接指定某款產品,且市場調查止步于價格比對層面,不利于實現資金高效使用;同時,日常使用環節,未全面建立在用商品、服務的維護檔案,對其重要指標進行統計分析,全面反映其優缺點,供今后采購參考。需求調查、統計分析不完善易形成需求與實際背離,表面節約費用,使用周期內受維護成本高、故障多等因素影響,資金實際使用效率大打折扣。
2.采購方式選擇。審計實踐發現,多數中心支行采購中,或者在采購檔案中表現的多為詢價方式,部分標注為競爭性談判、邀請招標的項目,因其操作環節缺少成立談判小組、談判記錄、正式標書等要素,實質上也是詢價方式,這反映出一方面可能由于時間緊、競標和談判成本過高而被迫采用詢價方式實施采購;另一方面,部分會計人員對詢價方式適用的范圍尚不完全清楚,認為詢價簡便易行,進而任意使用該方式進行采購;競爭性談判的特點是因行業標準不一致或有差異等因素,不能直接取得報價,需要供應商詳細描述所售商品的性能、參數指標,在此基礎上提出報價,供采購方選擇,但實際中,會計財務人員往往忽略了這一實質特征,為滿足采購多樣的要求,將本應劃為詢價的項目定義為競爭性談判;邀請招標作為公開招標的補充形式,執行中應重點關注標書的全面性,貫徹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
3.典型采購項目實施。(1)種類多、單價低、需求具有不可預見性商品采購方面,多數中心支行對大額支出采用詢價方式采購,面對緊急、小額需求時,選擇直接購買,該行為屬于零星采購范疇,與制度要求不符。(2)車輛加油、維修保養、保險采購方面,多數中心支行在油料采購方面,僅與謀加油站、公司簽訂一份協議,未針對具體情況就采購事宜進行例外、事前約定,實際執行中出現未在協議公司加油的現象;維修、保養方面,多數中心支行通常只與當地一家汽車維修公司簽訂定點維修協議,實際執行中,進口車在協議公司無法維修,便交由品牌授權機構維修,與機動車管理辦法相違背;定點維修并非要求僅可在一個固定公司維修,而是應將機動車分類,按照實際需要,合理選擇維修、保養機構,提高機動車養護水平;機動車保險采購中,多數中心支行對保費金額、投保項目進行推敲,通常直接選擇與知名財險公司締約,而不關注具體的條款約定、賠付標準,在極端情況下機動車事故的出現易誘發大額免賠、自擔風險的情況,如,各保險公司在三者險賠付方面,針對責任比例與賠付的約定不同。(3)2015-2016年總行集中采購項目及標準文件要求分支行下載采購目錄,實踐中,部分機構僅將該文件直接提及的項目納入集中采購計劃,對政府采購目錄中投影儀、掃描儀、計算機軟件、視頻會議系統及會議音頻系統、服務器、鈔票處理設備等未予以關注。
四、改進建議
針對上述常見、典型問題,應從如下幾個方面改進。首先,完善內部控制,全面實行財、事權分離;調整職責分工,將不相容崗位分離;根據日常采購實際,改進、完善操作規程,尤其是非招標方式流程、基本要求;其次,改進需求調查、統計分析,由需求部門綜合成交價格、使用年限、維護費用、便利程度等因素,提出備選方案,再由會計財務部門結合本年、歷年預算,兼顧項目特點,選擇合理采購方式,交后勤部門實施;同時,應追加使用周期養護情況作為統計分析的主要內容,在相似、相同采購中作為參考,從根本上實現預算資金的高效使用;再次,在采購項目認定、方式選擇上,應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中國人民銀行集中采購管理辦法》及分行、省會中心支行下發的集中采購文件,及時調整、修訂本行實施細則,明確項目、標準要求。
具體實施中,鑒于部分商品單價低、采購頻率不易確定的特點,定點采購應為最佳采購方式,考慮成本效益原則,應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2015-2016年集中采購項目及標準的通知》(銀辦發〔2015〕93號)中“應當從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或各省市地方政府采購中心確定的協議供貨商、定點采購供應商或電子商城中選擇”的建議,從中央國家機關或所在地政府采購中心確定的協議供貨商處采購,繼而降低費用、減少舞弊;同時,通過登陸政府采購網,利于分支機構實現對節能、環保產品的認定、預留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采購目標實現。
機動車保險采購應綜合報價,賠付標準、方式以及保險公司綜合實力等多方面因素,參考車輛使用頻率、行駛范圍、整零比,選擇合適險種,固定合作關系,減少賠付環節難點;維修保養方面,應當根據現有車輛狀況,合理分配場所,做到相對固定,批量結算,提高資金效率;當然,也可選擇政府公務用車指定維修廠作為定點機構。
集中采購的實質要求是在會計財務科統籌全行資金,在期間連續、資金有限條件下對資源進行合理配置的過程,各行因所處地域的經濟發展水平、人員素質差異,所選擇的方式也不會完全一致,但都應以計劃、有效節約、連續可行為基本操作原則。以上表述是在工作中對集中采購業務的一些見解,文中典型問題以地市中心支行審計發現為主。
參考文獻:
[1] 《中國人民銀行集中采購管理辦法》(銀發〔2010〕21號)
[2] 《中國人民銀行集中采購工作規程》(銀辦發〔2007〕1號)
[3]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2015-2016年集中采購項目及標準的通知》(銀辦發〔2015〕93號)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5]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央預算單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2014〕53號)
《實施細則》在30多個方面作出了具體、可操作性的規定,市、區17個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共同創建學校安全管理體系。
120萬學生可參加人身意外傷害險
《實施細則》一大亮點就是提出,增加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且與校方責任險一并捆綁實施,爭取在學校及學生保險運行機制和賠付的模式上較以往有所突破和創新。
深圳市教育局相關負責人表示,1996年起深圳通過教育發展基金會,每年安排專款統一為全市全日制大中小學生和幼兒園的幼兒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2006年4月26日起,由政府出資為全市全日制大中小學校、幼兒園統一購買校方責任保險,暫時中止學生意外傷害保險。每學生每年保險費5元,每人每年累計賠償額30萬元,每所學校每次事故累計最高賠償限額500萬元。據統計,自2006年起至2009年,市、區政府財政每年均出資500萬元以上。向人保財險深圳分公司投保深圳市“學生人身傷害校方責任保險”。
但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與校方責任險區別較大,前者一般為“有險即賠”。后者則為“有責即賠”(校方確實存在過錯和責任),不能解決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問題。2008年市教育局對學生人身傷害校方責任保險的實施情況進行調研,提出了在校方責任險基礎上推行學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工作思路,并于2008年10年報送市政府。
目前市政府已同意在實施校方責任險的基礎上,增加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校方責任險和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統一組織招標購買。學生監護人可以自愿參加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保費費用由財政、教育發展基金會和學生監護人按1:1:1的比例承擔。并在《深圳市學校安全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中作出了明確規定。
從今年9月1日開始,實行校方責任保險和學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一并捆綁實施。新增加的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保費最高為15元,市教育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的實施對象不僅為中小學,還包括高校和幼兒園,受益學生約120萬人。
每所學校可增加1名安全管理人員編制
《實施細則》還明確,學校應當配備1名注冊安全主任,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所在校區的學校安全工作。市教育局要求擁有幾個校區的學校,須保證每個校區都有一個安全管理主任。目前全市642所中小學都配備了學校安全主任。記者還了解到,深圳市機構編制委員會2009年8月明確規定,每所學校可增加1名安全管理人員編制。
《實施細則》還對學?;顒影踩芾碜髁嗽敿氁幎āF渲校髮πW四年級以下的學生應當建立上下學交接制度,學校應當安排專人看管晚離學校的四年級以下學生。
此外,學校應當按照《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開設公共安全教育課,并將其納入課程計劃,開展學生生存教育、自護自救能力教育和健全人格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避險、救生和報警的方法。
關鍵詞:政府采購;透明度;中國
透明度原則是政府采購制度的核心原則之一,它使得政府采購成為“陽光采購”,確保政府采購過程中的公平性、規范性和效益性。政府采購透明度原則,指的是有關政府采購的立法、政策、程序和采購活動等各種信息和環節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外,都要向外界公開,并保證其能被得以及時獲知。
一、我國政府采購透明度問題分析
(一)政府采購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
現階段,雖然我國初步確立了政府采購制度,制定了《政府采購法》,但尚未形成與之配套的完善的政策環境,法律的可操作性較差。現行的《政府采購法》和《招投標法》以及中央、地方政府的其他相關法規在規范采購范圍、使用對象、招標投標以及采購過程中涉及的其他方面有很大差距。我國的政府采購操作程序過于粗糙,操作過程中的細節問題都交由采購人自由掌握,這些信息是很難被知悉的,也就更談不上監督,而往往正是這些細節問題決定了采購的公正性和效率。此外,我國政府采購的相關法律、法規之間還經常存在沖突現象,導致了很多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沒有納入政府采購領域;透明的招標、投標過程會出現較多的“貓膩”,而訴訟卻少之又少,讓尋租行為逃脫了法律的制裁,助長了不法行為的蔓延。
(二)政府采購監督機制不健全,腐敗叢生
我國在政府采購中缺乏有效的監督:在機構設置方面,有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和政府采購中心沒有單獨設立;有的雖然分設,但職責界定還不明確,不能很好地協調,未形成相互監督、制約的格局;在中央和地方的政府采購活動中,還經常發生分割市場、歧視供應商的現象。有些地方甚至還通過地區封鎖、部門壟斷等方式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標,"暗箱操作"等非規范性操作問題也還存在。在中國目前的政府采購中,監管的乏力造成了大量行賄、受賄、吃回扣、尋租等腐敗現象,嚴重損害了政府和公民的利益。
(三)政府采購規模偏小,采購方式不健全
根據國際經驗,政府采購規模通常占到國內生產總值的5%-15%,而我國2009年在4萬億投資支撐下,全國政府采購規模也只有7000多億元,僅占當年GDP的2%多,可見與國際經驗相差甚遠。在采購組織模式的選擇上,過多地強調集中采購,忽視分散采購,缺少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的混合控制。在采購資金的使用上,財政部門無法行使監督職能,盲目購置、重復購置、隨意購置的現象嚴重。
(四)政府采購人才匱乏
政府采購活動集政策性、知識性、全面性、復雜性、多樣性等特點于一身,要求工作人員需要掌握全面的知識,包括財經、網絡技術、建筑工程等方面的知識和市場操作技能,以及與招投標等活動有關的法定程序。國內在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工作的人員,大部分是在財政內部調劑產生的原來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他們在崗位變換之前,幾乎都沒有接受過相應的專業培訓。這些人員除了懂得財經知識之外,對其他行業和高新產品專業技術不是很熟悉,這就影響了政府采購工作的效率和運作質量。
(五)政府采購人員對政府采購存在觀念上的偏差
我國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給政府采購工作留下了觀念上的偏差。在經濟活動中,政府部門習慣凌駕于市場,既做“裁判員”,又做“運動員”,對自身所處的市場地位認識不清。實際上,政府采購中,政府部門作為特殊的消費者,必須受市場規律的支配,同時還要接受各方監督。政府部門意識不到這一變化,在采購過程中就會出現違規現象。在計劃經濟時期,各級機關單位習慣于依靠財政撥款,沒有嚴格的審批監管制度。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后,為了獲得規模效益,原來一些部門的分散采購改為集中采購,觸動了一些部門的既得利益,從而對政府采購產生了抵觸情緒,對政府采購造成不利影響。
二、提高我國政府采購透明度的基本思路
(一)健全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
一套完整的法律體系不僅是基本法,還應包括實施細則及相關的配套規定和辦法等。目前,我國盡管出臺了《政府采購法》,但至今尚未頒布《政府采購法》實施細則,相關的配套制度和管理辦法也較少。
(二)完善政府采購監管制度
完善政府采購監管制度是政府采購透明度建設的重要內容,降低政府采購的尋租腐敗行為,需要構建一個多層次的、科學有效的監督機制。除了上述已提到的法律法規監管外,政府采購的監督還必須納入政府內部、外部各方面監督力量,使政府采購的監督多元化。
(三)大力推進政府采購電子化
電子技術在采購中已經開始大量應用,并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包括電子信息、電子信息傳遞、網上信息搜尋、網上投標、評標等。電子政府采購是一種全新的政府采購形式,它的運用能夠增加政府采購信息的透明度。我國尚處在政府采購的初期階段,因此要盡快出臺推行電子化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同時逐步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化政府采購平臺,最后要加強專業人員的培訓,為推行電子化政府采購做好人員準備工作。
(四)加強采購人員的培訓
政府采購人員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到采購工作是否公平、公正,這也關系到我國政府的形象。由于政府采購對采購人員的素質要求比較高,所以我國需要建立健全采購專業人員的培訓制度,使我國從事政府采購活動的人員符合專業化和國際化的要求,同時,要加強采購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思想道德教育,培養他們的敬業精神、工作責任感、事業心和榮譽范,從道義上提倡官員廉政、潔身自好。
目前我國政府采購面臨著國際化的巨大機遇與挑戰,應當借助透明度這一陽光原則的穿透性,一掃我國政府采購的陰霾現狀,創造一個透明的國際采購環境。
參考文獻:
[1]楊占武.政府采購:尋租行為與最優監管[M].北京:中國商務出版社,2008.
[2]張家瑾.我國政府采購市場開放研究[M].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