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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收優惠管理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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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范文

    2005年11月國家發改委等十部委聯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創投企業管理辦法》)后,按照國務院領導“要抓緊制定配套政策”的批示要求,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經過一年多的研究論證,于2007年2月15日聯合了《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稅收政策通知》)。《稅收政策通知》由于較好地體現了以下五大原則,其貫徹實施將對中國創業投資業的發展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抵扣

    基金可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稅所得抵扣額,因而有利于基金從事相對長期的投資。

    創業投資基金具有投資項目失敗概率高的特點,平均概率是1/3失敗,1/3持平,1/3獲得成功。一旦投資項目失敗,創業投資基金將得不到收益。如果采取傳統的所得稅減免方式,創業投資基金并不能得到實際好處。創業投資的周期通常較長,要等到產生收益才對所實現收益進行稅收減免,投資者往往缺乏耐心。所以,《稅收政策通知》明確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稅所得抵扣額的優惠方式。這樣,即使是投資于可能失敗的項目,也可以在投資后申請核定一定的應納稅所得抵扣額度,用于抵扣創投企業所投盈利項目的應納稅所得。由于申請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度不必等到基金從投資項目獲得收益之時,因而也有利于基金從事相對長期的投資。

    創業投資的年收益率具有較大的波動性,尤其是在尚未有高收益投資項目成功退出前的相當長時期里,往往處于虧損狀態或收益較低的狀況。因此,《稅收政策通知》規定: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所計算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抵扣額,在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納稅年度延續抵扣。與目前稅法對其他企業虧損彌補的期限為5年相比較,這項政策是一項針對創投企業特點的有益突破。

    環節

    當企業從事股權投資的收益在上一個收益主體已經足額繳納所得稅的,企業就無需再繳納所得稅。

    在國外,對創業投資的稅收優惠雖然主要針對通過創業投資基金間接從事創業投資,但也有一些國家對個人和非專業機構直接從事創業投資提供優惠。考慮到后者具有分散性和變動性等特點,在現行稅收征管體制下對其實施稅收激勵的操作難度大,《稅收政策通知》僅對通過創業投資(基金)企業間接從事創業投資提供優惠。

    在按照收益主體確定征稅主體的國家,通過創業投資基金間接從事創業投資,要涉及創業投資基金所得稅和投資者所得稅兩個環節的稅負問題,因此,有必要在創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者這兩個環節都給予稅收優惠政策。但是在我國,根據2000年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實際上已經較好地解決了對企業從事股權投資收益的雙重征稅問題。按照該通知第一條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所得的所得稅處理”規定,只有當“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投資方企業才需要補繳不足部分的企業所得稅。換言之,當企業從事股權投資的收益在上一個收益主體已經足額繳納所得稅的,企業就無需再繳納所得稅。考慮到創業投資基金的主要投資者是包括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商業銀行在內的各類企業,《稅收政策通知》就不再涉及投資者環節,而是集中在創業投資基金環節,允許創業投資基金按對外投資額的一定比例申報應納稅所得抵扣額。

    收益

    創業投資企業將資金全部投資到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且平均投資周期為3年的,年均內部收益率不超過19.35%的創業投資基金,在其整個存續期內不用繳納任何所得稅。

    按照《稅收政策通知》第一條,創業投資企業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根據《稅收政策通知》第三條,“創業投資企業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其他所得稅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二條關于“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所得稅處理”規定的第三項,“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因此,創業投資企業可用于抵扣的應納稅所得實際上是減去“股權投資成本(含虧損和管理成本)”后的凈收益。如果創業投資企業將資金全部投資到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且平均投資周期為3年的話,按投資額的70%申報應納稅所得抵扣額度,實質上可以使年均內部收益率(而且是扣除虧損和管理成本后的年均內部收益率)不超過19.35%的創業投資基金,在其整個存續期內不用繳納任何所得稅。而且,如果投資者是企業的話,其來自于創業投資基金的所得也無需繳稅。

    標準

    基金所投資企業的規模和科技含量為雙重標準,作為創業投資企業是享受稅收優惠的必備條件。

    為了體現稅收優惠的政策導向,國外對享受稅收優惠等政策扶持的創業投資基金,通常要求其主要投資于最需要國家扶持的處于創業前期的中小企業。由于國外通常是在投資者環節,按投資者對整個創業投資基金的持股金額的一定比例,來計算所得稅抵扣額度,因此,從公平享受稅收優惠角度考慮,還統一要求創業投資基金投資中小企業的資金不低于一定比例(通常為70%)。但由于政策法律都要講究可操作性,而科技含量是一個無法準確界定的特質,所以,國外通常并不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等政策扶持的創業投資基金必須將一定比例資金投資于科技型企業,而是通過規定創業投資基金只能以股權投資等形式,投資中小企業來間接促進創業投資基金,增加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由于以股權形式對中小企業進行財務性的創業投資勢必具有高風險性,所以創業投資基金自然會選擇具有高收益的成長性科技企業進行投資)。

    《稅收政策通知》要求創業投資企業統一按“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來申報應納稅所得抵扣額度,而且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期限應達到達兩年及以上。用所投資企業的規模和科技含量雙重標準作為創業投資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其政策導向更為鮮明。此外,為了促進創業投資品牌的形成,避免非專業性機構也備案成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創業投資企業,《稅收政策通知》還要求創業投資企業在按前述條件申報應納稅所得抵扣額度時,必須滿足兩個前提性條件:(1)經營范圍符合《創投企業管理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創業投資企業。(2)遵照《創投企業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程序,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投資運作符合《創投企業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鑒于按照《創投企業管理辦法》,備案管理部門必須對備案創業投資企業進行年中不定期檢查和年后定期年檢,備案管理部門的核實材料應該能夠保證只有真正按照《創投企業管理辦法》規定投資運作的專業性創業投資企業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導向

    不再要求創業投資企業必須將多高比例資金投資于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國外一些國家在創業投資基金環節規定其對中小企業的投資比例的做法,雖然較好地體現了政策導向,但實踐證明也在一定程度上人為制約了創業投資基金的發展空間。畢竟創業投資作為一種市場化的投資方式,既不必只投資創業早期企業,更不必僅投資科技型企業。由于創新創業浪潮具有周期性,對投資比例限制過死,在創新創業浪潮的低谷時期,創業投資基金就必然會因為缺乏合適的投資案源而人為萎縮,從而導致創業投資業的發展具有較大的波動起伏。特別是在中國臺灣地區,按照《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和有關稅收政策,創業投資基金只有將70%以上的資金投資于符合科技型企業標準的創業企業才可獲得稅收抵扣。在臺灣創業投資業起步之初,這種投資比例限制并不成為問題。但隨著臺灣創業投資業的不斷壯大,臺灣創業投資界普遍要求取消對創業投資基金投資方向的比例限制,允許投資所有未上市企業。

    吸取中國臺灣地區的教訓,加之考慮到已經在創業投資基金環節,統一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來計算應納稅所得抵扣額度,《稅收政策通知》不再要求創業投資企業必須將多高比例資金投資于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這樣,在科技革命和創業浪潮的上升時期,創業投資基金為了獲得較多的所得稅抵扣,將增加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在科技革命和創業浪潮的低谷時期,創業投資基金還可以在傳統行業尋找規模較大的未上市企業進行投資,以維持可持續發展。

    第2篇: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年金基金 年金治理 治理準則

    年金發展簡述:2004年5月《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開始實施。《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初步構建了我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運作的制度框架,確立了企業年金基金信托財產的法律地位。兩個辦法的頒布實施,是實施養老保障“多支柱”戰略的重大制度安排,使企業年金作為我國養老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柱第一次有了制度保障,將極大加快企業年金的發展和普及,推動我國多支柱養老保障體系的建設。

    2005年,發展企業年金被列入國務院的工作計劃和勞動保障部的重點工作。

    2011年1月11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58次部務會審議通過新修訂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04年2月23日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23號)同時廢止。

    一、我國企業年金的發展狀況

    (1)總量

    截止2009年末,全國有3.35萬戶企業建立了企業年金,參加職工人數為1179萬人,企業年金基金累計結存2533億元。

    (2)分布情況

    從我國分布情況看,上海市、四川省、江蘇省、遼寧省、深圳市等已經出臺了企業年金的具體實施辦法。在行業方面,鐵道、電力、郵政等行業已經建立了企業年金制度。但是從全國看,目前大部分省、市和行業還沒有出臺相應的辦法和稅收優惠政策。

    (3)發展情況

    行業發展快于地方,水平高于地方。行業參保人數為395.7萬,占70.6%;地方參保人數164.6萬,占29.4%。行業積累基金149.3億元,人均3.773元;地方積累42.6億元,人均2.588元。

    二、我國企業年金的局限性

    從全國來看,企業年金在制度建設方面是嚴重滯后的。企業年金作為養老保險第二支柱的作用并沒有真正發揮,而且在地方或行業方面,企業年金方案的制定和實施都缺乏統一性和指導性。主要原因有:

    (1)企業年金基金的運行缺乏基本的法律支撐體系,使企業年金的運行無法可依。

    (2)在稅收方面存在優惠不足的問題。企業年金在繳費時如何進行減稅、免稅、和延稅,對企業和職工建立企業年金計劃有重要影響。國發[2004]42號文只是規定;“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從成本中列支”,且此稅收優惠也僅限于試點地區企業繳費部分。2009年6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頒發《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將企業繳費稅又從4%提高到5%(而在年金市場發達的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該比例是15%、20%和18%)。

    (3)在制度管理方面企業年金也極不規范。在某些省市、財政部門硬性要求將企業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從個人賬戶的建立與管理方式看,重慶市、遼寧省、安徽省及行業中的工行、建行、交通、中建等在企業年金管理方面沒有建立個人賬戶;郵政等行業沒有將企業繳費完全記入個人賬戶。

    (4)企業年金基金市場化還沒有成型的運行規則和運行程序。我國資本市場起步晚,發展還不完善,證券市場也不健全,投資風險大。主要是由于我國投資工具少,金融衍生產品缺乏,投資者缺少避險工具,證券經營機構還沒有形成有效的股票制約機制。

    三、我國企業年金的發展策略

    (1)健全企業年金的法律法規

    目前我國企業年金市場的發展沒有統一的規則,也沒有完善的規范企業年金的法規。不同的地方、不同的行業探索著不同的模式,存在著無序狀態,這使得企業年金的實施,基金的安全運營,受益人的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為了深化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推進年金制度的完善,我國政府部門應盡快依據法律法規,制定統一的政策和規定。確定企業年金市場的基本框架和運作規則,對企業年金計劃的建立以及賬戶管理、托管、投資運營等各環節進行規范,以保障企業年金基金的安全,保護受益人的權利。

    (2)采用稅收優惠政策推動企業年金的發展

    通過采用稅收優惠政策推動企業年金的發展,首先要落實好試點地區的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工作,擴大試點區域,將稅收優惠政策推廣到中小城市。其次是要借鑒美國401(k)計劃中的稅收優惠政策,國家應明確企業年金計劃可以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可以允許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一定比例以內的部分從成本中列支;允許個人的繳費延遲繳納個人所得稅,至退休時可免去個人所得稅,退休前若提前支取這部分年金則必須補充所得稅并處罰金等;還應考慮對投資收益給予稅收優惠以及免征個人所得稅。

    (3)建立規范的企業年金治理結構

    2005年4月28日OECD理事會通過了《OECD企業年金治理準則》(以下簡稱《準則》),為我們國內正式啟動企業年金基金應運的安全性帶來了一個可供衡量的重要參考標準,提供了一個制定治理標準的討論平臺。世界上“好”的年金治理沒有一個單一和固定的模式,我國應根據自己的國情,將《準則》作為一個參考平臺,制定適合自己的治理準則。《準則》對中國企業年金治理具有一定的普遍意義,它提出的基本輪廓和原則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從長期看:《準則》將成為中國企業年金治理的一個重要契機,成為中國制定適合國情的企業年金治理準則的一個主要參考。當前看,《準則》的公布非常及時地將中國養老資產管理機構治理問題提到議事日程。對于一個只有十幾年歷史的不成熟的資本市場,企業年金又是空白的國家來說,企業年金的進入無疑面對的是驚濤駭浪,如何保證資金安全性,治理便就成為一個焦點。從眼下看:建立和完善企業年金治理對保證資金安全性是十分必要的。除了宏觀經濟條件和外部監管以外,內部治理是保證安全性的一個制度前提,也是一個重要手段,尤其對中國資本市場不成熟、經驗還不豐富、企業年金還是個新生事物的現狀來說,治理顯得尤其重要。

    參考文獻:

    [1]王剛義,陳樹文,徐文新.企業年金與管理[M].大連理工大學出版社,2011

    [2]楊帆,鄭秉文,楊老金.中國企業年金發展報告[M].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8

    第3篇: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范文

    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稅務部門將“關聯企業”的“高招”逐一解讀,其偷逃稅款的方式也是花樣百出。

    花樣之一:“移花接木” 孿生并存

    正常納稅企業,同時專門創辦一個能夠享受“先征后返、即征即返”減免稅政策的關聯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幾塊牌子、一套“人馬”,同一處辦公,同一個貿易對象,生產同樣的產品,但是又往往不是一個稅務部門進行稅收管理,表面上是分別核算,實際上“料、工、費、利”根本無法劃分,造成了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稅負低、利潤多,而正常納稅的企業恰恰相反。正常納稅企業往往能夠長久地留存,努力樹立企業形象,創建企業品牌,培植企業的客戶群,并悄悄享受其所創辦的“關聯企業”的減免稅稅收優惠政策,而一旦“關聯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期結束,便被馬上注銷或干脆成了查找不到的“跑逃”戶,或換個地方繼續注冊,重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花樣之二:“肥水外流” 轉移利潤

    關聯企業之間的商品交易采取抬高定價的手段,正常納稅企業將商品或產品低價銷售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關聯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關聯企業再高價出貨,以轉移利潤,實現逃稅。

    稅務部門在今年的一次房地產業的專項檢查中發現某房地產開發企業將自己開發建設的大型高價樓盤以接近虧本的低價委托給其所關聯的享受稅收優惠減免稅的房產銷售企業高價出售,將房地產開發所獲得的利潤全部轉移到關聯的銷售企業去享受減免稅的優惠,這樣既減輕甚至減掉了增值額,又可以降低所得稅稅負,一箭雙雕,轉移收入,調節利潤,實現逃稅,以追求稅收負擔最小化,受到了稅務部門的嚴厲處罰。

    花樣之三:“暗渡陳倉” 截留收入

    關聯企業之間在商品交易、提供勞務、資產轉讓、貿易定價和貸款利息增減上,不按常規計收報酬或不按常規價格作價,抬高商品銷售價格,或者提高勞務價格,或者多列成本費用縮小應納稅所得額,將利潤截留住,躲避了按市場價格交易所承擔的稅收負擔,可以避免或少繳納企業所得稅。

    稅務部門最近在納稅評估中發現某工廠定單滾滾,生意興隆,但是財務報表反映的卻是連年虧損,經過調查發現該企業是從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關聯企業將產品配件高價買來進行拼裝再低價出貨,達到降低稅負、少繳增值稅和轉移利潤的目的,逃避了應承擔的稅收義務,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關聯企業將利潤截留在本企業享受減免稅政策,稅務部門對這家企業的進貨價按照非關聯企業的市場價格重新作了調整核算,查補了稅款。

    花樣之四:“體外循環” 實現逃稅

    正常納稅企業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關聯企業之間互相或輪轉對開發票,使企業利潤達到“體外循環”,收益相互抵消,增值額相互抵免。

    在所得稅上,由高稅負企業為低稅負企業承擔費用,在營業稅上,高稅負企業無償為低稅負企業提供服務,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關聯企業無償使用正常納稅企業的場地、設備和人力,生產和銷售成本費用均在正常納稅企業列支,而利潤卻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關聯企業中產生,在企業所得稅的核算形式上,成本費用低的正常納稅企業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而成本費用高的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關聯企業匯算清繳,減少高稅負企業的利潤,增加低稅負企業的利潤,人為地使稅負控制在一定的幅度,從而造成正常納稅企業連年的虧損,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關聯企業卻利潤累累。

    花樣之五:“偷梁換柱” 套用發票

    正常納稅企業違反國家《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從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關聯企業套用發票,蓋上自己企業的公章使用。

    第4篇: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研發投入;稅收優惠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5)14-0205-02

    一、我國現行鼓勵企業研發投入的稅收優惠政策梳理

    目前國際上主要有兩種不同的鼓勵企業研發投入思路,即“抵免法”和“加計扣除法”,前者主要是采取允許企業研發支出以及研發支出的相關費用(人工費,原材料,固定資產等)直接地面當期應納稅額,不同國家抵免限額不同;加計扣除法指允許企業研發支出相關費用在稅前加計扣除;據我國目前現行的企業研發投入稅收優惠相關的法律法規,我國對企業研發投入進行鼓勵采用的是加計扣除法,主要是分為三個層面。第一層,將研發投入量化納入高新技術企業的評定標準,然后再給高新技術企業15%的所得稅優惠,來鼓勵企業的研發投入。第二層,對于未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普通企業,其對于研發投入形成的費用,準許其按數額的150%在稅前加計扣除,已形成無形資產的準許其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進行攤銷。(高新技術企業同樣享有加計扣除的優惠)。第三層是對小型微利研發投入的優惠,主要是指我國目前針對中小或者小微企業研發投入的稅收優惠制度。

    (一)對于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部印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①

    同時,《辦法》第十條還規定了成為高新技術企業必須滿足的研發投入相關標準:第一,人數限制,研發人員必須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第二,經費比例要求,企業研究開發活動必須是持續進行的,且根據銷售額的大小規定了研發投入應當達到的比例。(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 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 000萬―20 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 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3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從理論上計算,銷售額從銷售額越大的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所要求的研究開發投入所占比重就越低,實際上是將企業的研發投入以一定的數額來衡量,而非以占銷售額的百分比作為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的主要參考依據。筆者認為,這里難免有不合理之處,因為銷售額是企業盈利能力的晴雨表,盈利能力越強的企業,研發投入的實力就越強,而該條規定卻恰恰相反;有一些高新技術領域的初創型企業,成長初期大都處于虧損狀態,資金緊張,要進行大規模研發投入必須依賴于政策的支持,而該條規定卻對這類企業極為不利。

    筆者此前參與的一家準備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就面臨過這種困境,該企業2012年成立,雖然擁有名牌大學教授組成的研發團隊。但是由于業務還沒有完全打開局面,前兩年銷售額只有不到1 000萬元人民幣,相應的研發投入占比無法達到6%的標準,也就無法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也就無法得到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的支持。雖然最終順利在股轉系統掛牌,但是如果能夠順利申請成為高新技術企業,就會減少其成長過程中的困難,使其更快地發展壯大。

    (二)對普通企業研發投入的優惠政策

    1.對研發投入的認定

    根據《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以下簡稱指南)、《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要從以下兩個方面認定企業對所從事的科研創新進行的投入是否是“研發投入”。

    第一,性質認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所謂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

    第二,范圍限制,即企業只有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研究開發費用才可享受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

    2.對一般企業研發投入的具體優惠政策

    本節所述的“一般企業”指的是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的企業,企業根據財務會計核算和研發項目的實際情況,對發生的研發費用進行收益化或資本化處理的,可按下述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1)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2)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但是目前國際的趨勢是,絕大多數國家都采用了將企業研發投入費用直接抵免當期所得稅的做法,如美國、愛爾蘭、韓國等。相較之下,顯然后者的優惠力度更大,更有利于激發企業研發投入的積極性。

    (三)小型微利企業研發投入的優惠政策

    雖然現行法規中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并未將小型微利企業排除在外,但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了小型微利企業標準,要求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且符合:(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 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 000萬元。結合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和我國小微企業的生存狀況,小微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能性極小,但是很多初創型企業都是小微企業,由于激勵性所得稅優惠的減免額度與其稅收貢獻正相關,這對于經濟效益不高或虧損的中小企業來說往往很難從稅收減免政策中受益。如果沒有政策的扶持,該類企業進行研發投入的積極性不高,增長緩慢。

    二、我國現行稅收優惠制度的缺陷分析

    我國目前針對企業研發投入的稅收優惠制度已經形成了高新技術企業/非高新技術企業的雙層認定標準,對企業的研發投入給與了一定的政策傾斜,而我國企業的研發投入占GDP的比重也逐年上升。

    但是,筆者認為相較于發達國家,我國目前的稅收優惠制度還有諸多不足,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企業要享受研發投入稅收優惠,必須滿足兩個條件當中的一個。第一,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第二,該企業在行業之列。相較于中國,而目前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制定出一套具有普惠性的優惠制度,然后在其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對個別領域實行特別優惠。這種方法從長遠來看十分有利于企業的成長,從而使稅收收入大幅增加。

    2.沒有對中小企業或者小微企業給予特別“保護”。如前文所述,小微企業相較于納稅額度較高的大型企業,更需要政策的扶持,而我國目前的針對企業研發投入稅收優惠政策這一部分的制度還尚未建立。從選取的三個樣本國家來看,三者只有美國沒有對中小企業實行特殊優惠,這是因為美國經濟科技高度發達的的緣故,研發投入占GDP的比重一直非常穩定,而且美國也擁有從國家到企業的整套強大的激勵機制,這是其他國家難以望其項背的。

    3.稅收優惠政策沒有體現“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眾所周知,我國的經濟發展存在不平衡性,東西部經濟差異巨大。筆者認為,在科學技術成為第一生產力的今天,要想從根本上解決東西發展的差異,必須要縮小兩地科技水平的巨大差異。而研發投入又是科技實力增長的基礎,因此有必要指定針對西部不發達省份的差異化優惠政策,但我國目前還尚未指定相關政策。以加拿大為例,該國同樣存在東西經濟發展水平不均衡的問題,因此賦予地方制定相關政策的權力,美國之所以沒有指定差異化優惠政策,是因為其東西經濟發展十分均衡。而英國由于國土面積小,各地域發展差異不大。

    三、探索與建議

    針對以上對我國現行企業研發投入稅收優惠制度的缺點,筆者提出以下兩個方面的建議。

    1.增加允許加計扣除的行業范圍礎。除中國、印度、南非等少數發展中國家外,目前國際上絕大多數國家研發費用稅收優惠政策均以“普惠性”為基礎,即所有企業均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沒有行業或技術領域限制。對于需要特別扶持的特定目標,一般是在“普惠”的基礎上對于滿足特定條件的企業給予特別優惠。

    第5篇: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高校 基金會 稅收優惠政策

    一、引言

    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依法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高校教育基金會,是指由高等院校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在民政部注冊登記的非營利性公益組織。高校基金會通過社會各界的捐贈來籌集資金,通過合法運作,促進資金的保值增值,吸引后續捐助,具有推動高校教育事業的發展,提高教育質量和學術水平,獎勵優秀教師和學生,資助貧困學生,改善教學設施,加強學校與社會的聯系等作用。截至2014年年底,我國高校基金會數量已達398家。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對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如免除其應繳的全部或部分稅款,或者按照其繳納稅款的一定比例給予返還等,從而減輕其稅收負擔。

    近年來,國內高校基金會在稅收優惠政策上遇到了瓶頸,有關專項稅收優惠的政策受到一些制約,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高校基金會的發展。如投資收益無法免稅、捐贈個人與企業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比例不高且超出比例部分無法在今后年度結轉抵扣、尚未出臺專門針對高校基金會的稅收優惠政策等。本文將國內外不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比較,分析和探討了國內基金會在稅收優惠政策上存在的問題,最后對更好地完善我國稅收優惠政策提出了若干建議。

    二、國內外高校基金會稅收優惠政策比較

    (一)我國高校基金會稅收優惠政策

    2004年國務院頒布了《基金會管理條例》,明確提出捐贈人、基金會和受益人應當享受稅收優惠的政策原則,體現了國家對慈善事業的扶持。2008年我國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明確了企業和個人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制度。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這兩部法規,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聯合了《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公益組織獲得稅前扣除資格的條件、程序、申請材料作了明確的規定。現有與高校基金會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高校基金會自身的稅收優惠、捐贈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捐贈個人的所得稅優惠。

    1.高校基金會的稅收優惠。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了“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為免稅收入。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前款規定的非營利組織的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2)根據《海關稅》《進出口關稅條例》的規定,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物資免征關稅。

    (3)《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免征增值稅。

    (4)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基金會在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等設施的,免征契稅。

    2.捐贈企業的所得稅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3.捐贈個人的所得稅優惠。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其中所指的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二)西方國家高校基金會稅收優惠政策

    1.美國。

    (1)主要免稅種類。美國包含基金會的非營利組織涉及的免稅稅種主要有公司所得稅、財產稅、銷售稅、消費稅、聯邦失業稅等。主要有:慈善組織的稅收優惠、捐贈收入的稅收優惠、在美國捐贈所得無需繳納所得稅。這項規定不僅適用于慈善組織,美國所有類型的組織收到捐贈都不納稅;投資所得的稅收優惠:對慈善組織和其他非營利組織而言,還能享受投資所得免稅。

    (2)個人捐贈者的稅收優惠:如果個人向公共慈善機構捐贈現金,則捐贈額在個人收入50%以內的部分都可以享受稅前扣除;如果向公共慈善機構捐贈首飾等非貨幣財產時,則捐贈額在個人收入30%以內的部分都可以享受稅前扣除。在捐贈額超過當年扣除限額時,超過限額的部分可以往后結轉5年。

    (3)公司對教育事業的捐贈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10%的部分,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扣除,超過部分可在5年結轉扣除。捐贈給高校或符合規定的研究機構,用于生物、物理和應用科學的教育、研究和科學實驗,可超限額。

    (4)對總遺產扣除教育捐贈等所有捐贈項目后的余額計征遺產稅,即對用于教育捐贈的遺產免稅,且沒有任何比例限制。

    第6篇: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范文

    一、我市落實科技創新

    稅收優惠政策的現狀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是我市科技創新企業相對集中的區域,我市高新區納稅人享受科技創新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高新技術企業政策執行情況。截止20**年底**高新區共有198戶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涉及國稅部門征管企業所得稅88戶,共減免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17238萬元。

    2、“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落實情況。20**年(20**年匯算清繳未結束,數據暫無),屬于**高新區國稅轄管的有技術開發費立項的企業共18戶,但申報20**年度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的企業只有9戶,其中,外資企業3戶,20**年度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2000萬元,加計扣除額1000萬元;內資企業6戶,20**年度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1**5萬元,加計扣除額537.5萬元。其他企業都因本年度未發生或某些原因未申報加計扣除。

    3、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執行情況。20**年,共有88戶企業享受了軟件產品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合計銷售收入66057.18萬元,即征即退增值稅2880.68萬元。

    二、科技創新稅收優惠政策在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稅收優惠稅種單一。稅收優惠以所得稅為主。由于新技術、新工藝不斷被采用,高新技術產品成本結構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直接成本所占的比例不斷降低,間接費用的比例大大增加,大量的研發費用、技術轉讓費用等無形資產往往大于有形資產的投入,并且新產品上市需要大量的廣告宣傳費用,而這些都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導致高新技術含量高的產品增值稅稅負較高,抑制了企業應用新技術,從事技術成果轉化的積極性。在我市多數企業目前處于微利或虧損情況下,這種優惠措施基本上起不到鼓勵企業采用新技術、生產新產品的作用。

    2、某些具體規定不明確。在實際工作中,納稅人的經營情況比較復雜,而現行相關的稅收政策比較單一,具體規定不甚明確,導致優惠政策落實難度較大。如“科技人員工資扣除情況”,大多數企業往往不存在專門的技術開發研究中心和人員,企業為了合理配置使用人力資源,往往會讓技術開發人員和其他部門人員一起辦公,甚至技術開發人員還同時履行與企業開發產品有關的其他職責,如市場開發調查、產品售后服務、產品質量測試等職能。

    3、優惠環節設置不合理。目前稅收優惠主要集中在對已形成科技實力的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的引進以及已享有科研成果的技術性收入實施優惠,側重于研發創新成功企業的終端環節。而對正在進行科技開發活動,特別是對研究與開發、設備更新、風險投資等重點環節,稅收支持力度不夠大。這樣,企業就把重點放在引進技術和生產高新技術產品上,而對建立科技創新體系和研究開發新產品投入明顯不足,從而造成中間產品、配套產品及一些重要原材料開發能力不足等問題。

    4、優惠條件過于嚴格。從現有政策規定來看,部分優惠政策條件設置過高,使一部分企業無法享受稅收優惠。如高新技術企業相關規定,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要求高新技術企業需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三、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的其他指標,如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必須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5、征納雙方主動意識不夠強。目前申報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比例較低。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部分企業對科技創新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不太了解。二是部分企業害怕稅收優惠政策執行不好反而會引起不必要的麻煩。三是稅務部門政策宣傳和鼓勵不夠,部分稅務人員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對審核、落實政策規定有畏難情緒。

    三、對完善科技創新稅收優惠政策的幾點建議

    1、明確細化政策規定。一是明確和細化現有相關規定。對于“科技人員工資扣除情況”,一方面企業要正確認識和理解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嚴格核算內部科技人員按項目發生的成本費用;另一方面稅務部門要積極輔導并督促企業做好財務管理,保證核算的規范性;二是針對新情況和新問題,加快出臺相應稅收政策。如對于動漫企業的相關政策,建議上級有關部門進一步明確并劃分動漫產品及衍生產品的政策界限,出臺一些更優惠、更寬松的減免稅優惠政策。

    2、合理設置優惠環節。對企業科技創新的稅收優惠重點應從對企業科技成果的優惠轉向對科技研究、“中試”和轉化過程的支持,提高科技創新稅收優惠的實效。從稅收優惠的形式上,應擴大稅基式優惠的范圍和幅度,特別要對“中試”階段(實現科技成果轉化的關鍵環節),由于投入多、風險大,往往是企業不愿涉足的區域,更需要加大稅收政策的扶持力度。

    3、逐步放寬優惠限制。要改變我國關鍵技術自給率低,科研質量不夠高,優秀人才比較匱乏的現狀,使我國的產品結構由“中國制造”向“中國設計”轉化,逐步降低當前部分稅收優惠政策設置的條件。如“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應適當放寬,并加大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幅度,逐步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

    第7篇: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籌劃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7712 (2013) 22-0000-01

    一、做好前期規劃工作

    高新技術企業的設立階段是企業生產經營的起始階段,所以前期的規劃選擇是十分重要的,在這一階段企業將面臨在投資行業、掌握最新稅收信息、以及擬定獲取相應資質方面做出決策。這一階段的籌劃通常會對企業產生深遠影響。

    (一)確定有利的產業領域。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現行的優惠政策進行整合,逐漸將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調整為以產業、行業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型稅收優惠格局,重點向環保、高科技、資源綜合利用等領域的企業實行鼓勵政策。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涉及的產業領域很多,有電子信息技術,高技術服務業,生物與新醫藥技術,新材料技術,資源與環境技術,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技術,航空航天技術,新能源與節能技術。不同領域產業所涉及的稅收政策也不盡相同,這就要求投資者認真考慮不同領域稅收政策的差異,具備長遠的投資眼光,進行必要的稅收規劃。例如: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服務業務免征營業稅;企業從事公共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免稅項目,免征企業所得稅;創業投資型企業如果投資于中小型的高新技術企業滿兩年以上可以加計抵扣應納所得稅額。上述優惠政策是國家支持特定行業發展的最直接的體現,所以投資者應根據自己產品服務特點,盡可能向給予稅收優惠的行業靠攏,獲取價值最大化。

    (二)辦理必要的資質認定。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通常是建立在高新技術企業所認定的資質之上。對于達到了行業“特定質量等級標準”的企業,稅法又給與了更優惠的政策。所以企業根據自身條件取得相關資質,提供了更大的籌劃空間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其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最終能否獲得,主要是看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的認可和審批,其直接依據就是各類資質證書文件。所以,企業應盡快申報自身的知識產權或提前安排以獨占使用方式擁有該自主知識產權,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軟件企業證書等資質,這也是稅收籌劃不得不把握的關鍵環節。

    (三)與稅務機關保持良好的溝通。由于稅收籌劃活動是一項綜合性較高并且要求籌劃人員有相當高的會計,財務管理,法律、金融等多方面的水平的一種財務管理活動。所以只有掌握最新的稅收優惠政策,才能為保證籌劃的超前性、時效性和成功性提高籌碼。一項稅收優惠能否獲得,最終決定在當地稅務機關對稅收優惠的審批這一關上,這就要求籌劃人員要時常與當地稅務部門保持良好的溝通,減少惡意避稅的嫌疑與風險,及時獲取相關信息,結合自身情況,適時改變籌劃方案,以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二、減少稅基的基本方法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具體來說,原計稅工資標準取消,工資可以按實際支出列支;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標準、捐贈扣除標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放開,對于內資企業來說,扣除限額得到大幅提升。高新技術企業在合理合法進行稅收籌劃的前提下,在新所得稅法限制內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即在規定范圍內充分列支捐贈、工資、廣告費及研發費用和業務宣傳費等,盡量使扣除數額最大化,實現企業稅后利潤最大化。下面就以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發費用為例: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規定,對企業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研究開發費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其中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簡稱三新),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實行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也就是說前者按支出費用可以直接當期扣除,而后者則要作為資本化支出攤銷扣除;又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在開發過程中該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的支出作為計稅基礎,其中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指需要相當長時間的構建或生產活動才能達到可使用或可銷售狀態的資產,從稅收籌劃的角度說,將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作為分界點,把研發費用等較多的費用轉移至這個分界點之前支付,盡量減少符合資本化支出的數額,由此可見里面的時間價值作用還是不可忽視的。另外,在不影響研究質量的前提下,盡量加快研發周期,把時間控制在所謂“相當長的時間內”。

    根據上述結論并且結合過渡期稅收優惠政策,比如:西部地區鼓勵類企業“兩免三減半”的優惠,特區新辦高新技術企業“三免三減半”等等,對于研發費用集中性的投產初期的企業可以做一定的選擇,以便能充分享受稅收優惠①。

    三、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是國家稅制的一個組成部分,是政府為了達到一定的政治、社會和經濟目的,而對納稅人實行的稅收鼓勵。

    為促進科技進步與技術創新,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中,有利于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隨處可見。舉例如下:(1)凡是通過《高新技術認定管理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均按15%征收所得稅。(2)對經濟特區及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完成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在特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實行“二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3)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所得以500萬為分界點,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4)對我國境內新辦的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實行“二免三減半”的政策②。

    根據上述的稅收優惠政策,高新技術企業可針對自身業務將所適用的不同稅種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整合,以達到稅負最低,企業利潤最大化的目的。

    參考文獻:

    [1]程輝.高新技術企業納稅籌劃的思路與方法[J].稅收征納,2012(02).

    [2]楊蕾,劉丹.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籌劃[J].經營管理者,2011(08).

    [3]李莎,白成春.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籌劃的實踐分析[J].中國電力教育,2011(11).

    [4]陸易.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籌劃研究[J].現代經濟信息,2010(03).

    [5]湛亞娟.軟件企業納稅籌劃研究[J].中國外資,2013(02).

    注:

    ①佟穎.高新技術企業納稅籌劃應注重的幾個原則[J].現代商業,2011(05).

    第8篇: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范文

    風險投資的三個擔憂

    魏德俊

    今天和兩三年前的市場環境發生了非常大的改變。這是我們的研究者和立法者必須注意到的一點。由于目前的牛市創造出十萬億的市值,樓市也是創造了巨量的財富。將來可供投資的出口就這么幾個,一個就是資源礦產,這個現在已經投了很多,然后就是大宗商品領域,另外就是證券類的投資,當然還有樓市。這幾個其實都是已經經過市場輪番炒作了,很難再大量增值了。現在來講,可能唯一可以開墾的就是股權投資這一塊了。

    關于風險投資這個行業,我們有三個感受。第一個感受就是短期化和套利化的現象比較嚴重。所謂的套利就是股權投資定價是按照市盈率來定價,但是A股市場可以達到平均六十倍的市盈率。而股權投資中,就一般情況而言,05年以前的五倍六倍增值就不錯了,05年可以達到八倍,06年八倍到十倍左右,今年可能是十二倍了。但是就是這樣一個水漲船高的定價和目前資本市場的定價相比,這個中間依然有一個巨大的套利空間,吸引大量資本涌入,使得大量的資本覺得這是個無風險的一個生意,是個一本萬利的生意。可能兩年、三年就能增長八倍、十倍。但是這個現狀與我們宏觀層面的需要和產業層面的需求相比是比較背離的。

    第二個現象是我們這個行業的人才是極端的匱乏。其實現在在做風險投資的都是些什么人呢?都是投行的人,做過幾年的投行或者是炒炒二級市場股票的人。但是這些人來了他們能給被投資企業帶來什么呢?只有資金。除此之外其他方面是非常欠缺,甚至還有很多負面的因素,因為他短期套利的傾向非常嚴重。

    第三個印象是角色本末倒置。我們把風險投資家都當作明星了,企業家都圍繞著風險投資家轉,這樣一個生態體系完全是一個本末倒置的生態體系。一個健康的生態體系是風險投資家圍繞企業家轉的一個生態體系。這個本末倒置的現象是個觀念的問題。但是我們感覺這個以后一定要改變,因為真正創造價值的是企業家,而不是風險投資家。真正給社會帶來就業,帶來技術創新,帶來產品,帶來物質提高都是企業家。

    從我們國家在這個行業的促進和立法層面來看,應該說要把握住建立一個市場經濟國家和一個法制國家的主線。你只要把握住這兩條主線的話,風險投資一定會發展得很好。比如說,目前比較突出的問題一是股權轉讓有沒有壁壘,有沒有障礙的問題,國家應該有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針對不同類型的交易者都應該有一個市場,允許這些股權來進行流動。第二個是跨境重組的問題,目前我們的企業沒有辦法走出去,這本質上就是一個法制的壁壘阻礙了企業的國際化。另外,我個人創造的企業財富是否安全,國家是不是針對不同市場的不同交易主體,不僅僅是針對創業投資者,而且是針對企業,針對其他的個體都要做到公平平等。

    提供完善的供給制度

    倪受斌

    關于我國的創新型國家建設和風險投資體系的建設,我認為首先政府應該提供一個完善的供給制度,為什么呢?風險投資在美國是比較早的,還有日本、以色列這些國家。這些國家都是市場經濟國家,政府在風險投資初期是“扶上馬送一程”,其中包括他們的措施,法律等公共產品,它嚴格規范了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還有稅收優惠政策。稅收方面美國有稅收改革法,它專門對稅收優惠進行了明確,而日本政府起的推動作用也是很大的。中國現在是轉型國家,目前不完全是個市場經濟國家,這個問題牽涉到中國市場經濟國家主體地位的定位問題。目前的實際情況是大部分國家包括美國、歐盟、印度這三大最大貿易伙伴國家,都還不承認我們是市場經濟國家。也就是說我們只能是轉軌國家,正在從計劃經濟轉軌到市場經濟。

    政府有很多資源,政府有能力來配置這些資源,對小企業的增長,特別是高新技術企業提供一些資源,提供一些資助。國外除了制度產品以外呢,還包括稅收支持和優惠貸款。從國內來講,民間資本很有投資沖動。有很多朋友一見面就談風險投資、私募股權,很有興趣,但是相關法律目前還是空白。現有的法律條文中只有證券法“不特定發行”,兩百人以下不特定多數發行等等少數條款。發行方式上只有個簡短的規定,沒有細化。私募因此縮手縮腳不敢大規模投資。

    在制度供給方面我們國家也只有兩個法規。一個是《創業投資管理辦法》;一個是《外商投資參與企業管理辦法》。而且是從創司的管理的角度來立法的。但是在美國,有一系列的法規體系,九八年到現在,《科技成果振興法》、《現代化法》等等都非常詳細。研究表明,國外的資金包括私募基金都非常看好中國的市場。去年的統計顯示,我國投資高科技的風險投資大約是四十五億美元,百分之七十五來源于外資,包括IDG等國外大的私募基金也蜂擁進入中國市場,他們看重中國蓬勃發展的未來。但是國內資金卻沒有制度引導它正確發揮效用。所以,我們國家的優秀高新企業,像新浪、搜狐、網易都在國內發展國外上市,借助國外資金的資本運作,進入和退出機制都在國外,在國外的納斯達克、在國外的創業板上市。他們為什么不進入國內,因為國內的制度漏洞很大,他們要面臨一些風險。有的學者提出,如果現在這種局面持續發展,我們的資本和人才實際上是在幫外國人在做事情,因為資本的盈利在國外,當然這個觀點我并不完全贊同。

    創新型國家的稅收保障

    史俊明

    所謂的創新型國家的促進和制度保障建設,中國人看來就是給政策。對于創業投資最主要的一個文件是上海幾部委發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辦法里面第四章其中有個創業投資企業的扶持,就是二十二條到二十四條。說了三點:二十二條是說風險基金的,二十三條是說財稅部門的財稅政策的,二十四條是股權上市和資本市場的。

    我認為風險投資和稅法具有很大的相關性。我們舉個例子來說,美國現在的稅法和規定,是從二十世紀五十年展起來的。發展初期,美國國會有個國內收入賬,其實他對風險投資呢,給予了一個優惠的規定。他規定企業投資兩萬五千美金以內的資本入市的可以抵減。但是,六十年代的時候美國提高了資本利得稅,從百分之二十九提高到百分之四十九,由于稅收比例的驟增導致了風險資本投資的驟減。后來政府考慮到支持風險投資的發展,將資本利得稅從百分之四十九調整到百分之二十八;八十年代,將資本利得稅從百分之二十八降到百分之二十。并且還有“”規則,即風險投資百分之六十免稅,百分之四十對半折稅。這種情況下,統計數據表明,風險投資是以百分之四十幾的速度在增長。這說明什么呢?風險投資和稅收制度是成負相關性的,是密切相關的。

    我們國家的情況是什么呢?從稅法這個角度,我們國家目前做得非常欠缺。其實中國風險投資可分為兩個階段,九十年代是第一個,2005年以后又是一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的一個有關風險投資制度建設若干問題的通知,這個是最早的中國關于風險投資的一個文件。其中第六條有個優惠政策提到建立有利于金融和風險投資的財稅政策。05年的創業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辦法,雖然稅務總局是作為起草單位之一,但是之后再沒有配套的措施,只是口頭說了給稅收優惠,實際上并沒有給任何實質性的稅收優惠。尤其過后稅務總局在02年專門還出過一個文件,外商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是不能享受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不能享受優惠政策的。

    第9篇: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范文

    我國吸引外資的稅收政策經過近20年時間的運轉,取得了一定的成績,推動了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迅猛發展,為國家財政聚集了大量的收入。稅收是影響我國吸引外資的重要政策因素。當前我國企業所得稅圍繞居民境外所得的稅收管轄,已經制訂并初步形成了基本的稅收政策框架體系。這一體系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明確了對居民全球所得的稅收管轄權,分別確定了企業和個人居民的范圍和標準;

    第二,遵循資本輸出中性原則,采用抵免法消除國際重復征稅;

    第三,與98個國家或地區簽署了避免國際雙重征稅的協議,參與形成了國際稅收協定網絡,基本夠覆蓋我國居民的對外投資;

    第四,研究出臺了一些對外投資稅收管理辦法,對企業境外所得稅收管理采取了一些簡化措施。

    根據對有境外投資的企業的調查顯示,我國吸引的外資企業投資效益并不很高,除了企業經營機制上的問題外,相關的稅收扶持政策滯后則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目前,我國吸引外資的稅收政策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政策框架形成于我國改革開放初期,許多概念是出于促進資本輸入目的設定的,不能適應實施對外直接投資戰略的需要;二是缺乏系統的稅收促進法律體系。對外直接投資到境外投資的稅收促進和保護政策少且零散,原則性規定多,能真正落實到企業的少;三是稅收支持主要以減稅或免稅為主,形式比較單一,而且是一些無投資導向性的無差異政策,導致了對外投資地區結構和產業結構的不合理;四是稅收政策不嚴密,一些關鍵的政策要素還存在操作問題;五是在出口退稅及其他更廣泛的財稅、金融等方面配套的政策還遠遠不夠,沒有形成體系性的支持合力和全社會共謀發展的氛圍,還沒有提升到作為我國一項基本“國策”的高度來貫徹執行。

    二、改進我國涉外稅收政策的若干建議

    (一)稅收激勵政策的產業和區域激勵

    第一,促進服務業的較快發展和比重的提高。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以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所做的承諾。服務業特別是金融保險、電信、商業、運輸業等領域的市場準入限制將被陸續取消,利用外資擴大服務業就成了未來外資經濟成長的又一重要增長點。目前,外國直接投資在我國服務業內部的結構是不平衡的,主要集中在房地產業和傳統的商業服務業,而在金融保險業、商務咨詢業、醫療服務、物流、教育、城市基礎設施和燃氣、電源生產等領域投資較少。為了擴大這些領域的外資流入,必須從消除體制和政策障礙人手,促進服務業較快發展和比重的提高。

    第二,重點調整產業稅收優惠政策。我國應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發展規劃,對不同性質的產業分別采取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即按國家產業發展序列,對投資于農業、基礎產業、高新技術產業予以普遍優惠,這種優惠應不分內外資的區別;我國本土企業競爭力較弱,須引進國外先進技術的產業,可以考慮給予外資額外的稅收優惠;其他已基本市場化,無須政府干預的產業,則盡量取消對它的稅收優惠。此外,對于限制性行業一律不給予稅收優惠,甚至加重稅負。

    第三,充分發揮區域稅收優惠政策的杠桿效應。針對我國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涉外稅收優惠政策)偏重東部沿海地區,進一步擴大了東西部經濟差距的現實,稅務部門應根據各地區統籌協調發展的原則,逐步削減以至取消對東部沿海地區的稅收優惠,保留并適度加大對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改善西部地區的投資環境。所以針對西部的稅收優惠政策,一是要保持政策的持久性;二是要在稅制體系內全方位地、有針對性地實施;三是在施行稅收優惠的同時,也應該通過稅收政策來謀求西部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的和諧統一。

    第四,必須重視對外直接投資可能帶來的產業空心化和就業機會流失的現象。我國的生產力狀況是勞動力數量多、成本低,而生產技術相對發達國家落后。因此,稅收激勵政策應處理好承接和轉移的關系,鼓勵企業一方面充分運用國內充足廉價的勞動力資源,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國外的先進技術。

    (二)稅收優惠政策的戰略調整

    首先,將優惠的目標統一到貫徹產業政策上來。根據當前形勢的發展,將涉外稅收優惠政策的目標轉到產業導向上來,實行以貫徹產業結構優化為目標的稅收優惠制度,將產業結構調整置于區域政策之前,確保國家經濟結構調整到位。其次,應豐富調節手段,在保留并完善減免稅這種直接優惠的基礎上,逐步增加間接優惠,從而使優惠形式多樣化。最后,在優惠結構上實現三個“統一”。一是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給外商以國民待遇。在優惠區域相應擴大的條件下,不會對外商投資環境產生較大影響,同時也有利于保護內資企業,增強其競爭力;二是統一各地優惠政策,除保留海南、浦東等四個經濟特區和一些“老少邊窮”地區的特殊政策,其他地區一律實行統一的優惠政策,地方政府不得自行越權優惠;三是統一各類外商的優惠政策,對待港、澳、臺商和其他外商一視同仁,消除地域歧視與國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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