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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行政管理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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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工商行政管理辦法范文

    一、將第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責令銷毀印刷模具,收繳非法印制的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商標印制委托人、商標組織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三、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商標印制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對拒不改正的,可以收繳《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

    四、將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刪除。相關條款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商標印制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

    天津市商標印制管理辦法

    (1994年9月23日市人民政府1997年9月24日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印制管理,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商標印制監督管理的主管機關。

    第三條  凡依法登記從事印刷、制版、印鐵、鑄模、貼花、刻字、織字、印染、曬蝕、燙印等商標業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向所在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指定印刷商標單位資格。

    防偽商標印制企業,煙草制品、人用藥品商標印制企業和外商投資商標印制企業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資格。

    對取得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資格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

    第四條  指定印制商標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印制商標標識業務相適應的資金、技術、設備及倉儲保管設施;

    (二)有健全的印制商標標識業務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有印制商標的管理機構或人員;

    (四)商標印制業務和管理人員熟悉商標法規和有關規定。

    第五條  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查符合條件的,確定為指定印制商標單位,發給《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并在營業執照中載明印制商標經營項目。

    印制防偽商標標識的,在《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中注明。

    第六條  《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印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

    第七條  沒有取得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資格的,不得承接商標印制業務。

    第八條  企業(含國有、集體、私營、外商投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需要印制商標標識的(以下統稱商標印制委托人),應持商標注冊證或有關證件,向所在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商標準印證》。

    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需要印制商標標識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商標準印證》。

    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注冊商標,需要印制商標標識的,可以按照合同的規定,辦理《商標準印證》。

    外地商標印制委托人在本市印制商標標識,須憑有關證明到指定印制商標單位所在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商標準印證》。

    商標印制委托人印制商標標識,必須憑《商標準印證》到有印制商標資格的單位印制,無《商標準印證》的,不準印制商標標識。

    第九條  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在本市印制商標標識的,應委托中國商標組織。

    印制在中國注冊商標的,組織負責查驗《商標注冊證》及其所屬國或地區的合法營業證明或身份證明,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商標準印證》。

    印制未在中國注冊的商標,應當與商標組織在合同中明確規定,所印制的商標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時各自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但接受境外定牌的除外。

    本條規定適用于港澳臺企業或個人。

    第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完備、齊全的有關證明文件后,即時審核辦理《商標準印證》。

    第十一條  《商標準印證》有效期為一年。商標印制委托人在同一印制單位印制同一商標標識已經提交《商標準印證》的,在有效期限內可不再辦理《商標準印證》。印制單位核對后,應將每次印制情況記錄存查。

    第十二條  指定印制商標單位在承攬商標標識印制業務時,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印制:

    (一)無《商標準印證》的;

    (二)承印的商標標識與《商標準印證》內容不一致的;

    (三)私自涂改《商標準印證》的;

    (四)《商標準印證》超過有效期限的;

    (五)承印的商標標識中未標明商標使用人的真實名稱和商品產地的;

    (六)未注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八條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的;

    (七)未注冊商標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注冊標記“注”、“(R)”的;

    (八)其他違反《商標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的。

    第十三條  商標印制單位應建立健全商標標識印制管理制度:

    (一)審核制度。承接商標標識印制業務時,要設專人嚴格核查《商標準印證》、墨圖等有關證件。

    (二)登記建檔制度。承接的商標標識印制業務,應將商標印制委托人所提供證明文件的項目、商標樣稿和印制后的商標標識登記建檔。

    (三)商標標識管理制度。要加強印制過程的管理,印制后的商標標識進出庫時,應認真清點數量,登記臺帳,不得買賣商標標識。

    (四)廢次商標標識銷毀制度。印制中產生的廢次商標標識,應按實際數量登記造冊,由印制單位統一銷毀。

    (五)防偽材料管理制度。印制防偽商標標識的材料必須嚴格控制,按實際使用數量分發,并建立分發使用臺帳。

    商標標識印制檔案和臺帳保存期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責令銷毀印刷模具,收繳非法印制的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商標印制委托人、商標組織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商標印制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對拒不改正的,可以收繳《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收繳《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

    第十七條  對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除依法予以處罰外,并可收繳《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

    第十八條  指定印制商標單位應定期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年檢。對年檢不合格的,收繳《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

    第十九條  沒有營業執照承接印制商標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商標標識、印制模具并分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2篇:工商行政管理辦法范文

    經營性網站備案管理辦法內容全文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經營性網站備案行為,保護經營性網站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經營活動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性網站,是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為實現通過互聯網信息、廣告、設立電子信箱、開展商務活動以及向他人提供實施上述行為所需互聯網空間等經營性目的,利用互聯網技術建立的并擁有向域名管理機構申請的獨立域名的電子平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性網站備案,是指經營性網站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備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網站的首頁上加貼經營性網站備案電子標識,并將備案信息向社會公開。第四條 北京市行政區劃內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開辦的經營性網站,應當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四條 北京市行政區劃內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開辦的經營性網站,應當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二章 備案

    第五條 申請經營性網站備案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網站的所有者擁有獨立域名,或得到獨立域名所有者的使用授權;

    (二)網站的所有者取得北京市電信管理機關頒發的《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ICP許可證》)。

    網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均應取得《ICP許可證》。

    (三)網站所有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中核定有互聯網信息服務或因特網信息服務經營范圍。

    網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中均應核定有互聯網信息服務 或因特網信息服務經營范圍。

    第六條 經營性網站名稱應當符合以下規范:

    (一)每個經營性網站只能申請一個網站名稱。

    (二)經營性網站備案名稱以通信管理部門批準文件核準為主要依據。

    (三)經營性網站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1、有損于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2、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使公眾誤解的。

    3、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4、其他具有特殊意義的不宜使用的名稱。

    5、法律、法規有禁止性規定的。

    第七條 使用以下名稱的經營性網站備案申請不予受理:

    (一)網站名稱與已備案的經營性網站名稱重復的。

    (二)使用備案失效后未滿1年的網站名稱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

    第八條 備案經營性網站名稱含有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漢語拼音或其縮寫),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 經營性網站備案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前期準備

    1、申請者向通信管理部門申領《ICP許可證》。

    2、申請者取得《ICP許可證》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增加互聯網信息服務 或因特網信息服務的經營范圍。

    (二)在線提交申請

    1、登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網上工作平臺,進入網站備案系統中的備案申請模塊。

    2、在《經營性網站備案申請書》的欄目中,填寫網站的名稱、域名、IP地址、管理負責人、ISP提供商、服務器所在地地址、聯系辦法等相關內容。

    3、在線提交《經營性網站備案申請書》。

    4、打印《經營性網站備案申請書》。

    (三)準備書面材料

    1、加蓋網站所有者公章的《經營性網站備案申請書》。

    2、加蓋網站所有者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如網站有共同所有者,應提交全部所有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3、加蓋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機構、域名機構公章的《域名注冊證》復印件,或其他對所提供域名享有權利的證明材料。

    4、加蓋網站所有者公章的《ICP許可證》復印件及相關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5、對網站所有權有合同約定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6、所提交的復印件或下載的材料,均應加蓋申請者的公章。

    (四)送達

    1、將書面材料通過郵寄或當面方式送達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特殊交易監督管理處(北京市海淀區蘇州街36號,郵政編碼:100080)。

    以當面方式送達的,經辦人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網站所有者介紹信或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2、書面材料應于完成在線申請程序后30日內提交。逾期提交視為未申請。

    3、申請者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合法、有效性負責。

    (五)備案確認

    1、確認在線和書面申請材料的內容齊全、符合形式的,受理備案。

    2、申請材料存在瑕疵或備案網站名稱存在事實或法律沖突的,終止備案申請,并將終止原因告知申請者。

    3、符合備案的申請,自受理申請5個工作日內,對該網站備案的主要內容予以公告,公告期為30日。

    4、公告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如對所公告的經營網站備案申請持有異議,均可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書面異議聲明。

    (1)與主張權利人所設立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

    (2)與主張權利人已辦理備案的網站名稱相同或近似,可能造成他人誤認。

    (3)使用了主張權利人擁有的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漢語拼音或其縮寫)。

    (4)主張且有證據證明,申請備案的網站所提供的信息不真實。

    (5)主張且有證據證明,主張權利人對申請備案的網站擁有所有權。

    5、異議處置。

    (1)對證據充分的有效異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中止相關網站申請備案的程序。

    (2)對網站所有權和網站名稱所有權提出異議的,異議方應在提出異議之日起3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確定網站名稱所有權的民事訴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依照有關的民事判決結果,恢復網站備案的受理工作。

    6、公告期滿無異議的,向備案網站發放統一制作的經營性網站備案電子標識。

    (六)安裝備案電子標識

    網站所有者應于15日內將備案電子標識安裝在網站首頁的右下方,并將其鏈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數據庫,以供公眾查詢。

    第三章 變更、轉讓和取消

    第十條 經營性網站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網站所有者應于變化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有關備案事項。

    第十一條 經營性網站備案事項變更程序。

    (一)在線提交申請

    1、登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網上工作平臺,進入網站備案系統中的備案變更模塊。

    2、在《經營性網站備案變更申請書》欄目中填寫相關內容。

    3、在線提交《經營性網站備案變更申請書》。

    4、打印《經營性網站備案變更申請書》。

    (二)送達書面材料

    1、加蓋網站所有者公章的《經營性網站備案變更申請書》。

    2、涉及域名變更的,應提交加蓋變更后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機構、域名機構公章的《域名注冊證》復印件,或其他對變更后域名享有權利的證明材料。

    3、涉及增、減網站所有者的,應提交對網站所有權約定的證明材料。

    涉及增加網站所有者的,還應提交新增所有者加蓋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復印件,以及《ICP許可證》復印件。

    4、涉及網站名稱變更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予以公告。

    5、以當面方式送達的,經辦人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網站所有者介紹信或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三)確認變更申請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確認經營性網站變更申請后,將變更后的備案情況錄入備案電子標識所鏈接的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數據庫,以供公眾查詢。

    第十二條 轉讓已備案的經營性網站,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在線提交申請

    1、登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網上工作平臺,進入網站備案系統中的備案轉讓模塊。

    2、在《經營性網站轉讓申請書》的欄目中填寫相關內容。

    3、打印《經營性網站轉讓申請書》。

    4、在線提交《經營性網站轉讓申請書》。

    (二)送達書面材料

    1、加蓋出、受讓雙方公章的《經營性網站轉讓申請書》。

    2、加蓋受讓方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如受讓方為兩個(含)以上的,應提交全部受讓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3、加蓋域名管理機構、域名機構公章的受讓方《域名注冊證》復印件,或受讓方對所轉讓網站的域名享有權利的證明材料。

    4、加蓋受讓方公章的《ICP許可證》復印件。

    如受讓方為兩個(含)以上的,應提交全部受讓方的《ICP許可證》復印件。

    5、以當面方式送達的,經辦人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網站所有者介紹信或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三)確認轉讓申請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確認已備案經營性網站的轉讓申請后,將網站轉讓后的相關信息錄入備案電子標識所鏈接的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數據庫,以供公眾查詢。

    第十三條 取消已備案的經營性網站,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在線提交申請

    1、登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網上工作平臺,進入網站備案系統中的備案取消模塊。

    2、在《經營性網站備案取消申請書》欄目中填寫相關內容。

    3、打印《經營性網站備案取消申請書》。

    4、在線提交《經營性網站備案取消申請書》。

    (二)送達書面材料

    1、加蓋網站所有者公章的《經營性網站備案取消申請書》。如網站有共同所有者的,應加蓋全部所有者的公章。

    2、以當面方式送達的,經辦人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網站所有者介紹信或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三)確認取消申請

    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確認網站取消申請后,取消該網站與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數據庫的鏈接。

    2、網站應于申請之日刪除其主頁上的備案電子標識。

    第四章 注銷

    第十四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營性網站所辦理的備案自動注銷。

    (一)備案得到確認后60日內,未在網站主頁上加貼備案電子標識的。

    (二)網站所有者未通過企業年檢被吊銷的。

    (三)網站所有者注銷或因其他原因被吊銷的。

    (四)網站備案信息發生變化后,未能按期辦理經營性網站備案變更手續的。

    (五)網站轉讓后未辦理經營性網站備案轉讓手續的。

    (六)網站停止運營后30日內,未辦理經營性網站備案取消手續的。

    第十五條 對于注銷的網站備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該網站與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數據庫的鏈接,并將相關注銷情況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不得冒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營性網站備案電子標識。對冒用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備案網站頁面公示的網站名稱、網站所有者等主要信息應與提交備案信息相符。

    第3篇:工商行政管理辦法范文

    為了加強對本市房地產經紀人的管理,發揮其在房地產市場流通中的積極作用,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經紀人管理辦法》(國家工商局第36號令)和《上海市房地產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滬府辦〔1994〕第19號)及有關規定,就進一步做好本市房地產經紀人培訓考試、資格認定以及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地產經紀人員的培訓考試和資格認定。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會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對申請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人員執業前的培訓考試和資格認定工作。對符合資格的人員核發由兩局共同制定的資格證書,發證人員資料由兩局分別保存。有關新的《上海市房地產經紀人員資格證》的發證、換證等具體事宜,由兩局通過聯席會議方式定期協商處理。1998年度工商年檢時,房地產經紀公司持證人員數量不足5名以上的,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市、區、縣房地局主管部門對1998年1月1日起已領取營業執照、但持證人員數量不足5名的房地產經紀公司不予受理備案、注記和評定資信等級。

    二、房地產經紀組織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取得營業執照后的房地產經紀組織備案、注記等日常行業管理工作,發生持證人員在多個經紀組織注記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處并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房地產經紀組織的工商登記、核發營業執照及日常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的監督、檢查、指導工作。注冊登記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對申報的資格證書加注印記,以防持證人員重復使用證書。

    三、違法行為的檢查和處理。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監督檢查,凡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非法經紀活動或超越經營范圍、進行不正當競爭等違法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凡違反房地產有關法律、政策和規定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查處。

    第4篇:工商行政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工商行政;管理職能;新農村

    一、工商行政管理職能與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關系

    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進程中,工商管理部門具有培育監管市場主體、整頓規范市場秩序等諸多職能,充分運用工商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職能,發揮行政指導和服務作用。可以有效地培育農村多元化的市場主體,促進農民增收,推動農業發展,維護農村穩定,建立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長效機制,都離不開工商管理部門的參與,工商行政職能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有著密切的聯系。

    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工商行政管理的職能定位

    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從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對象、內容、范圍、作用等方面看,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可概括為準入職能、執法職能、監管職能、保護職能四大項。

    1.準人職能。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對進入市場和多類經營主體的資格進行審查、確認或注銷,是確認市場經濟主體資格的職能。

    2.監管職能。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全方位地監督和管理市場主體的經營活動以及進入市場的交易行為,維護整個市場經濟秩序。對市場經濟主體經濟行為的規范,是規范市場經濟行為的職能。

    3.執法職能。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代表國家,依據法律法規,對市場主體在交易和競爭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是查處市場違法違章行為的職能。

    4.保護職能。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市場經濟中,通過保護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來達到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目的。是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職能。

    三、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存在的問題

    1.觀念問題。我國正處于新舊經濟體制的轉軌時期,特別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還未擺脫權力型、領導型、管理型政府的觀念,監管功能、服務功能、協調功能做得不夠,離市場導向和服務型工商管理的思想觀念還有一定的差距。

    2.能力問題。缺乏創新創優能力,在新農村建設中還沒有一套有效發揮工商管理創新能力的辦法。缺乏綜合服務能力,在新農村建設服務體系中,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落實還處于被動適用,積極的扶持措施運用不夠。缺乏支持發展能力,在幫助龍頭企業策劃商標注冊和廣告宣傳、爭創知名商標方面主動服務不夠。缺乏科學監管能力,以商品質量監管關口前移為重點的監管方式缺乏一套運行規則,構筑商品質量安全防線還沒有延伸到鄉鎮農村。

    3.方法問題。對農村市場的監管上,由于農村地域面積廣大,交通不便,監管巡查的觸角無法深入到農村每一個村組,對農村市場經營活動缺乏系統的調查研究,在農業生產資料的消費,探索研究農村新的經濟增長領域,按照優化經濟結構的模式搞好宏觀調控,合理調整產業結構和市場化經營的布局,發展經濟、增創效益等方面缺乏事前引導、事中規范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

    四、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的探究

    1.支持農村經濟結構調整。要大力支持發展特色農業、綠色農業和生態農業的個體工商戶、獨資企業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積極扶持農村個體私營經濟專業戶向農產品加工、種植業以及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行業拓展。大力扶持個體私營企業從事食品加工業以及其他農副產品加工業。通過引導發展符合農村實際的經濟組織.促進農村經濟結構合理調整。

    2.幫助農村發展龍頭企業。要主動為農村多種所有制形式、多種經營形式的龍頭企業提供企業登記咨詢服務,為企業登記提供各種便利措施。做好各類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登記注冊工作,落實聯結企業制度。引導龍頭企業建立歸屬清晰、責權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企業制度。促進農業企業化和產業化進程,努力提高農業的市場化程度。

    3.充分發揮保護職能,切實保護農民權益。要加強農村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廣大農民的消費維權意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和依法維權的能力。通過對廣大農村生產經營者開展消費教育,增強自律能力,以其合格的商品和規范的服務,切實對消費者負責。

    通過對執法人員的教育,更好地履行職責,依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5篇:工商行政管理辦法范文

    為落實《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期貨市場的通知》(國發〔1998〕27號)的精神,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期貨經紀公司增加注冊資本金的資料進行了審核。截至1999年12月底期貨經紀公司增資工作已經基本完成,注冊資本在3000萬元以上的公司達179家(名單附后)。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完成增資的期貨經紀公司接到本通知后,將原《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正副本)交各證券監管派出機構,由證券監管派出機構統一到中國證監會換領變更后的《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期貨經紀公司持變更后《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及有關文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變更登記。

    二、各期貨經紀公司要確保資本金安全,自覺鞏固增資成果,切實防止經營成本過度擴張侵蝕資本,并嚴禁股東抽資。

    三、各期貨經紀公司要按照《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四個管理辦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的要求,規范經紀業務,加強內部控制,切實守規經營。

    四、對未增資到位被中國證監會注銷期貨經紀業務資格的公司,要按照《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妥善處理善后事宜,并按有關規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第6篇:工商行政管理辦法范文

        《奧林匹克標志備案及管理辦法》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長 王眾孚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奧林匹克標志的保護,保障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奧林匹克標志的使用,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應當將需要保護的奧林匹克標志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備案。

        第三條 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申請標志備案或者申請標志使用許可備案,可以直接向商標局辦理,也可以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資格的組織。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資格的組織。

        第四條 申請奧林匹克標志備案的,應當填寫申請書并附送下列書件:

        (一)奧林匹克標志圖樣5份。圖樣應當清晰,便于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長和寬分別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二)委托他人的,應當附人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五條申請備案的標志符合《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及本辦法規定的,商標局予以備案,書面通知權利人并公告。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備案,書面通知權利人。

        第六條 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他人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應當簽訂使用許可合同。

        第七條 奧林匹克標志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許可使用的奧林匹克標志及其備案號;

        (二)許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

        (三)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

        (四)許可使用期限。

        第八條 自簽訂使用許可合同之日起一個月內,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應當將使用許可合同副本報商標局備案。商標局備案后書面通知權利人。

        第九條 經許可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應當在使用時標明使用許可備案號。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7篇:工商行政管理辦法范文

    (據6月2日“公安部網站”)

    2009年5月2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程序規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據6月2日“工商總局網站”)

    2009年5月2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規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據6月16日“工商總局網站”)

    2009年4月2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的決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據6月19日“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2009年6月8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施行新修訂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據6月19日“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2009年6月1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據6月19日“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2009年5月13日,水利部《海河獨流減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據6月17日“水利部網站”)

    2009年5月27日,衛生部對現行與食品安全監管有關的部門規章進行了清理。經商有關部門同意,并經2009年5月26日衛生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決定將《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工作規程》等23件部門規章予以廢止。

    (據6月4日“衛生部網站”)

    第8篇:工商行政管理辦法范文

    一、執法業務范圍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基本情況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工作部門。負責貫徹執行中央、省、市等有關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結合地方實際研究制定*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規范性文件;組織、指導、協調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執法工作。依法履行對*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實施對商標、廣告、合同、公平交易行為的監管,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和市場監管等職能工作。全市系統現有行政執法人員*人,全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在編公務員,沒有委托有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執法人員中*人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人為法律專業畢業。

    二、推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的主要做法

    *市工商系統開展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工作的基本做法主要有以下幾個環節:

    (一)開展執法業務培訓。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以來,市工商局多次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培訓內容包括規范工商執法行為的綜合性法律法規,如《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某省省行政執法條例》、《*市執法責任制工作條例》等,還包括《公司法》、《商標法》、《廣告法》、《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等專門法律知識培訓。培訓由市局、分局、工商所三級工商機關分級組織,全市工商系統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具體指導,市局法規處負責公共和專門法律知識的命題,全市系統統一組織執法人員資格考試。

    (二)審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統一執法證件管理。按照《某省省行政執法條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統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證件的通知》和省工商局的規定,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經過相關法律知識和業務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資格;沒有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工商系統執法人員同時還要具備三個條件:

    *.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在編公務員;

    *.經行政執法資格培訓考核合格;

    *.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辦理執法證人員范圍是:經各工商分局初審,市工商局批準,符合規定條件,從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為方便管理相對人識別執法人員的身份,增強行政執法的嚴肅性,保證執法主體合法,經審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合格,報省工商局統一核發了《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證》。

    (三)規范執法證件使用,對于因機構改革調整等因素,基層執法崗位和執法人員變更或者調整的情況,市局法規處負責對新增執法人員進行審核,報省工商局考核發證;對調整到其它執法崗位的人員,及時換發證件;對執法違法的人員要及時收回證件,取消其執法資格。嚴格執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做到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亮證執法,落實執法公示制度,統一公示欄設置,將執法人員姓名、照片、胸牌號公示于各級工商機關辦事大廳,方便行政相對人進行監督,將行政執法置于社會各界的監督之下。

    三、實行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制度成效顯著

    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前,行政執法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執法人員資格不明確;二是執法證件不統一;三是行政執法程序不規范。經過近十年的努力,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在增強行政執法人員素質、規范行政執法隊伍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其主要成效是:

    (一)清理了行政執法人員,純潔了執法隊伍,從源頭上規范行政執法。通過審查,清理了大量不符合行政執法要求,不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人員,確認具有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

    (二)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對行政執法人員實行上崗前要法律知識培訓、考試,提高了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和行政執法水平,執法違法現象大大地減少了。

    (三)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的實行得到了人民群眾的擁護和執法人員的認同。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能夠依法抵制無證執法行為的發生,增強了的執法威嚴,提高了執法的公信力和執行力。

    (四)促進了經濟社會發展環境的改善。近*年來,這項制度在工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老百姓中深入人心,從源頭上規范了行政執法,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創造了良好的政務環境。

    四、行政執法隊伍管理的做法、經驗

    (一)細化績效目標,完善目標管理。圍繞部門職能,科學設置工作目標;圍繞崗位職責,科學設置個人績效指標。將處室與分局的工作目標進行捆綁考核,上下聯動;按照公務員考核規定要求,將個人績效目標考核結果與個人待遇掛鉤,作為干部職工使用、獎懲、培訓以及調整職務的重要依據;嚴格考核“一票否決”目標。通過狠抓績效目標管理制度,鞭策了后進、激勵了先進。

    (二)強化執法監督,全程規范執法行為。全市系統局嚴格按照落實執法責任制要求,制定了《*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執法監督辦法》,確立了同級監督原則,建立健全了工商所、分局、市局三級執法監督網絡,每年不間斷地開展常規案卷評查、執法檢查和專項效能監察,定期通報檢查情況,強化內部監督,將違法執法的苗頭消滅在萌芽狀態。為了達到嚴格規范執法,積極預防違法的目的,市局還成立了執法監察隊,除隊長相對固定外,隊員定期從各基層所抽調輪換,為執法監察隊專門配備了錄音、錄像設備和汽車,通過明察暗訪,對全系統每一個所的所務工作、執法情況進行不間斷地巡查。

    (三)嚴格過錯責任追究,鞏固執法責任制成果。根據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兌現獎懲,是強化政府責任的重要體現。近幾年,我局嚴明紀律抓查處,制定了《*市工商機關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不斷加大過錯責任追究的力度,使執法行為的規范化程度有明顯提高,違法執法行為有明顯減少,執法形象有明顯改善。具體做法是:

    一是針對工商行政執法的實際,突出追究重點。突出三個方面的重點實施追究。抓住群眾舉報、媒體曝光、上級點名以及社會影響較大、危害后果較嚴重等各類違法執法行為從快追究;對行政許可工作中的嚴重違法行為從重追究;對行政收費和行政處罰工作中的違法執法行為從嚴追究。

    二是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和經濟處罰并用,嚴格追究手段。在實施追究時,不僅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同時還對違規的執法人員進行組織處理;不僅追究當事人,還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追究相關領導干部的領導責任,凸顯出過錯責任追究的效果。從實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以來,全系統共追究違法執法案件*件,處理責任人*人,其中開除*人,開除留用*人,撤職*人,降級*人,記大過*人,記過*人,行政警告*人,調離工作崗位*人,待崗處理和通報批評、責令檢查、扣發獎金*人。通過真追實究,進一步教育了各級領導和執法人員,一個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圍已逐步形成。

    三是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責任追究相結合,強化領導的責任意識。我們將行政機關執法狀況的好壞作為評價其全面工作和主要負責人政績的一項重要標準。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中,特別強調各級領導干部的領導責任,對發生的行政執法過錯,做到對當事人和相關領導干部一并追究。近幾年來,全系統共追究對違法執法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包括分局局長*人,分局副局長*人,科所長*人。四是發揮過錯責任追究的警示作用,舉一反三開展糾錯。對執法過錯實施責任追究后,及時通報在行政執法中存在問題,對相關案例進行了深入的剖析,要求全系統舉一反三,定措施,堵漏洞,為全系統廣大執法人員敲響了警鐘,達到處理一案教育和規范一片的效果,努力從源頭上防止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

    五、推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以及加強執法隊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對初次取得執法資格,實行統一考試制度,時間周期過長;二是執法資格考試屬于綜合性考試,對于工商行政眾多執法門類而言,專業性不夠強,崗位特點不突出;三是一次性賦予執法資格,執法證件未設置有效期限,執法資格管理多流于形式;四是執法隊伍中執法人員素質參差不齊,部分執法人員法律素質不高的問題,仍然是阻礙規范高效執法的主要因素之一。

    第9篇:工商行政管理辦法范文

    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企業法普遍承認企業工商登記檔案的公示性,我國在這方面的做法不盡如人意。歐共體理事會第一號公司法指令中要求各成員國對于公司的基本文件進行強行性公開。香港《有限責任合伙經營條例》中規定任何人士均可查閱注冊申請表,經認證后,均作為民事或刑事訴訟中的有效證據。我國臺灣《民法總則施行法》也規定:法院對法人已登記的事項,應當盡快予以公告,并允許第三人抄錄或閱覽”。②

    現階段企業工商登記檔案的公示性受到限制

    (一)限制查詢主體與查詢階段。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辦法》第七條規定,只有各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律師才有權查詢工商登記檔案。該規定進一步對律師的查詢權進行了限制:律師只有進行訴訟業務而且僅能在立案后才有權查詢企業工商登記檔案。該條規定的反面意思就是:律師進行在非訴訟業務過程中無權查詢企業工商登記檔案;即便是進行訴訟業務,在法院立案之前也無權查詢企業工商登記檔案。律師由此陷入了一個兩難境地:要想查詢企業的詳細檔案資料必須先到法院,而要順利最好在前先了解企業的詳細工商登記檔案。③

    第七條規定實際上限定了企業工商登記檔案的公開和使用階段,沒有讓工商登記檔案信息在交易開始前就發揮作用,而是在交易失敗進入訴訟以后才被動地利用該信息進行彌補,與我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政府一系列政策所確立的鼓勵交易原則相違背,一方面增加了國家管理成本,造成本來就很稀缺的國家管理資源和司法資源的浪費,一方面也滯后了經濟的發展,限制了交易主體自我防范和控制風險能力的發揮,從制度設計的層面看也是十分失敗的。

    (二)限制查詢內容。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檔案局的《企業法人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使用保密檔案時,還應履行相應的批準手續后,方可查閱。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利用者不得公布企業法人登記檔案材料。”《企業登記程序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9號)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建立企業登記簿,供社會查閱。企業登記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企業登記機關不得對外公開。書式檔案資料中涉及的機密事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方可查閱。”工商行政機關作出以上此規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所謂商業秘密必須符合三個法律特征:第一,秘密性(不為公眾所知悉);第二,具有實用性(或價值性);第三,保密性(采取保密措施)。筆者認為企業工商登記檔案并不具備以上三個法律特征,理由如下:

    第一,企業工商登記檔案不具有秘密性。按照《企業法人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條的規定,各地工商機關“應努力開發、利用企業法人登記檔案的信息”,“有計劃地作到面向社會、面向公眾、為領導決策和國民經濟宏觀管理服務”,外單位只要持有有關的證件和信件,經過必要的審批程序,均可以咨詢或查閱企業登記檔案的有關信息。《企業法人登記公告管理辦法》第二條還規定,國家授權工商機關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告,“向社會公開企業登記公告,宣告企業法人成立、登記事項變更、注銷等情況,提供企業法人登記有關的基礎信息和有關資料,以利于民事主體依法確立合法地位和調整民事法律關系。”我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三節有關上市公司部分和證券法第三章第三節有關持續信息公開制度都公司對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信息公開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從理論上說,工商登記檔案信息都應為公眾所知悉,所不同的是,上市公司必須依法主動披露,而一般公司只是接受被動查詢而已。

    第二,企業工商登記檔案信息不具有實用性。工商機關要求企業在設立、變更、注銷時提交一系列文件,在每年年檢時提交年度檢驗報告書、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等財務報表,是為了確認企業的法人資格或經營資格,取締非法經營,更好得對企業進行分類管理。企業提交這些信息是為了證明自己有資格繼續在市場經濟中合法經營,合法競爭。這些信息只是其經營資格、競爭能力和等級的證明,而不是經營手段或競爭手段本身。表面看來,這些信息影響著企業的聲譽,決定著企業的競爭力,似乎具有間接的獲利能力,實際上這些信息是企業現狀的反映,而不是形成現狀的手段的描述。所以,它不具有商業秘密所特有的實用性。

    第三,企業工商登記檔案信息不具有保密性。工商登記檔案資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了依法監督、管理企業的經營行為而收集、整理并保管的,律師及公、檢、法機關的人員只要持有合法的手續,就有權對這些資料依法進行查詢、復制,企業無權也沒有必要對這些檔案資料采取保密措施。也從來沒有聽說哪一家企業制定規章制度或與員工簽訂合同,要求員工對其工商登記檔案資料進行保密。所以,工商登記檔案資料也不具有商業秘密的管理性特征。

    從以上的分析來看,企業工商登記檔案資料并不具有商業秘密的法律特征,它只是普通的信息,而非商業秘密。律師只要持有合法的證件,履行一定的手續,就可以查閱、復制、復印全部檔案資料。④

    (三)限制查詢結果的利用。《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辦法》第九條規定:“查詢人不得利用獲得的資料開展有償服務活動,也不得公布企業登記檔案資料。”該規定不僅對律師執業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而且與建立我國信用體系的目標相背離。

    取消企業工商登記檔案公示限制的必要性

    (一)貫徹《立法法》和《行政許可法》的需要

    1. 法規規定:企業登記檔案必須充分公開。國務院頒布并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各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建立企業法人登記檔案和登記統計制度,應當根據社會需要,有計劃地開展向公眾提供企業法人登記資料的服務。

    國務院頒布并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進一步規定,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將核準登記的公司登記事項記載于公司登記簿上,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對于企業登記檔案的查詢,以上兩個行政法規是作為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履行的義務和職責作出了強制性的規定。

    2. 部門規章規定:查詢企業登記檔案須經批準。國家工商局頒布并實施的《企業法人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查閱企業法人登記檔案文件要持有關的證件和信件,并按有關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國家工商局頒布并實施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辦法》第七條規定,律師事務所訴訟活動,查詢人員應出示法院立案證明和律師證件,可以進行書式檔案資料查詢。書式檔案中涉及的事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方可查閱。對于同一企業登記檔案的查詢問題,這兩個部門規章作出了若干限制性、禁止性的規定,并由此將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轉變成了本部門審批的權力。

    3. 部門規章違反了《立法法》和《行政許可法》。首先,就法律效力而論,上述規章中關于限制、禁止企業工商登記檔案查詢的規定應屬違法,根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對于此類超越權限的、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和不適當的規章,應由有關機關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其次,就設定行政許可的權限而言,新施行的《行政許可法》沒有授予部門規章設定行政許可的權利。而《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辦法》第七條和《企業法人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九實際上就是一種行政許可,是對查詢檔案的許可,應當予以調整。

    (二)我國企業誠信體系建設的需要

    同志指出:“沒有信用,就沒有秩序,市場經濟就不可能發展。”⑤目前,我國企業誠信體系建設還不能完全適應高速發展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求,誠信體系的不完善、失信行為的廣泛存在,使加強企業工商登記檔案的公示性應當成為我國企業誠信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

    1. 加強企業工商登記檔案的公示性,有利于提高企業的誠信度。禁止或限制企業工商登記檔案的查詢,不僅使工商行政管理職能難以發揮,而且在客觀上縱容了經濟欺詐,人為地阻斷了市場主體間的信息溝通,從而大大增加了交易風險。登記機關并不因此承擔任何責任,如此責權不分、包攬權力、壟斷信息并拒絕公開,極易導致審批權力濫用、 暗箱操作,不法分子也會就此取得“合法”登記,憑借國家公信力行各類欺詐、逃廢債務等不法之事,導致市場秩序的混亂和公眾對政府公信力的懷疑;對于守法者,不僅要承受因此大大增加的交易風險,即便是在尋求司法救濟時,卻因查詢相關企業檔案的障礙,在程序上甚至可能因此無法依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案,在實體上亦無法有效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令我國民法、刑法中關于虛報注冊資本、虛假、抽逃出資、妨害清算等相關法律難以發揮效用,其結果只能是在客觀上縱容、庇護甚至支持形形的經濟欺詐、逃廢債務等不法行為。

    2. 加強企業工商登記檔案的公示性,有利于公眾對企業誠信進行監督。企業登記檔案應當充分公開,允許社會不特定的絕大多數人都能充分地了解企業的基本情況,從而降低交易風險;通過公開,讓公眾廣泛且無障礙地參與企業信用管理,使人人都成為盡職盡責的“工商局”,以實現社會信用的良性循環:通過公開,守法者可以得到及時、有效的法律救濟,實現法律抑惡揚善的社會價值;通過公開,變“黑箱”為明示,不僅能有效防止權力腐敗和權力不當行使,而且能提高企業的自律性和自覺性。

    (三)是政務公開的需要

    政務公開是為了保護公眾的知情權。擁有或保存政府管理信息的行政機關是公開的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是公開權利人,依法享有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政務公開應當把保密作為一項特例而非慣例處理,除保密的范圍外,其他信息均應公開。工商登記信息查詢應當成為政務公開的先鋒。若同一行政文件中有些可以公開,有些不應當公開的,則對不宜公開的內容加以刪節后再公開。⑥如果政府應當公開信息而沒有公開,致使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受到了損害,當事人有權提起行政訴訟。⑦

    (四)是律師執業的需要

    1. 律師進行事前資信調查是法律服務的一項重要內容。隨著商品經濟的飛速發展,商貿活動已經非常頻繁,跨國貿易更是與日俱增,為了維護交易的安全,保障自身的經濟利益,商事主體在確定交易之前都希望了解對方的資信狀況,對交易的風險做出恰當的評估,防止遭受損失。因此,現代規范企業都要在確定交易之前聘請律師對對方進行基本的資信調查,有些甚至要求律師在調查的基礎上出具風險評估報告,力爭將商業風險降到最低程度。這種謹慎的態度客觀上維護了國家經濟秩序,有利于國家經濟的發展,理應得到國家政策與法律的支持。

    2. 律師進行資信調查依賴于企業工商登記檔案的充分公開。律師要進行真實、詳細的事前資信調查依賴于企業工商登記檔案的充分公開。工商企業登記檔案充分公開對律師公開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首先為律師正常執業掃除了一大障礙,有利于律師更好地開展訴訟及各種非訴業務,為當事人服務。其次通過查詢工商企業登記檔案來了解企業的真實狀況,就可以有效防止商業詐騙,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信用秩序。如果企業工商登記檔案對律師公開,那么企業在進行業務往來之前可以先委托律師做資信調查,了解對方的情況,這種了解不是靠對方自己的吹噓,而是通過律師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登記檔案進行查詢,由此得來的信息更加客觀,有利于企業的經營決策,也可以有效防止商業詐騙的發生。因此,只有揭開企業工商登記檔案的層層面紗,使之充分沐浴透明的陽光,律師才能充分利用工商登記檔案信息,實現其為市場經濟服務的功能。

    注釋:

    ①孫軍,商事檔案的公開與利用限制―――從商法的角度談幾類專門檔案的提供利用問題, 《山西檔案》,2003,(5)

    ②邱代倫 車行義,“工商局,憑什么不讓我查企業檔案?選”―――淺議工商企業登記檔案的公開,《中國律師》,2001,(8)

    ③李文君,掀起工商企業登記檔案的蓋頭,《工商行政管理》,2000,(4)

    ④胡明,企業工商檔案信息屬于商業秘密嗎?―有感于律師工商信息調查難, 《德衡論文集》

    ⑤,《當前經濟工作需要把握的幾個問題》,《論“三個代表”》第94―95頁

    ⑥吳增仁 馬秋影,政府信息公開對檔案工作的挑戰及檔案管理部門的對策,《北京檔案》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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