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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全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內澇災害和水污染,改善城市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建設、監督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市主城區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委托具體實施日常運營管理工作。
武安市、峰峰礦區、各縣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開發區管委會確定的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環保、公安交警、電力等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統籌規劃、配套建設。
市、縣(市、區)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水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編制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和排水(雨水)防澇專項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和用地以及超標徑流雨水排放途徑等,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專項規劃的要求,逐步增加城市排水設施、防澇設施建設和維護資金的投入,每年列出專項資金用于防澇應急專用設備購置、防汛應急工程和無出路管道的建設,完善城市排水系統。
第六條 新建城市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設施,應當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計劃,一并列入政府建設計劃,同步實施。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小區、商場等建筑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住宅陽臺(露臺)、地下車庫等用水部位設置污水管道,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將使用后的污水排入污水管網。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污水管與雨水管連接。
第七條 市、縣(市、區)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排水雨污分流制度宣傳,普及城市排水的法律、法規知識,提高公眾保護城市水環境的意識,推動公眾參與城市排水設施保護。
支持環保社會團體、志愿者開展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活動。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在保護公共排水設施中做出顯著貢獻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八條 市、縣(市、區)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優先安排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新建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應當符合城市排水設施技術標準、規范及其建設標準。已建成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改造計劃并逐步實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尚未覆蓋的區域,建設單位應當自建或者委托第三方建設、運營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的污水處理設施,未建設或者不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不得排水。
第九條 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招標、委托、指定或者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具備相關資質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
維護運營單位的義務如下:
(一)按照國家、地方有關技術標準對排水設施進行日常養護維修,保證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二)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不排放未達標污水。
(三)安全處理處置污泥,跟蹤記錄處理處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并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環保部門報告。
(四)定期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報送水質水量、泥質泥量、運營成本等相關信息,向環保部門報送水質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并配合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環保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五)保證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因檢修等原因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九十個工作日前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報告。
(六)汛期加強對城市廣場、立交橋、隧道、涵洞、低洼地等易澇區域的巡查,及時排除隱患;發現險情時,及時向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報告,并按照預案采取排澇措施。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城市排水設施的保護范圍為:
(一)排水及其再生水干線管道邊緣兩側各五米以內,排水支線管道邊緣兩側各一點五米以內;
(二)排水溝護坡兩側各一米以內,排水渠護坡兩側各三米以內。
第十一條 在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市排水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活動時,或者鋪設其他管線與城市排水設施發生重疊、交叉時,施工單位應當征求城市排水管理單位的意見,與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對城市排水設施造成危害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采取補救措施。對城市排水設施造成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承擔重建或者采取補救措施的費用。
第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市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向城市排水設施內排放、傾倒油脂、污泥、施工泥漿、泔水、糞便等廢棄物或者易燃易爆腐蝕性液體;
(二)在城市排水設施保護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堆放物料、植樹、埋桿或者進行其他施工作業;
(三)損毀、盜竊、拆除、遷改、占壓城市排水設施或者在排水管網內穿管或者穿線;
(四)向城市排水設施加壓排放污水;
(五)封堵、填埋城市排水管道及其檢查井和收水口;
(六)擅自打開雨污水井蓋、使用明火或者其他危及城市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十三條 道路紅線(綠線)范圍內,不得建設用戶排水設施。在建筑物與建筑控制線之間敞開式區域必需建設用戶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驗收合格后三十日內移交城市排水管理單位代管,所需維護管理費用由排水戶承擔。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排水設施應當依法設計、施工、監理,并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其相關資料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排水量超過城市排水管網接納能力需要重建、改建或者遷改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征求城市排水管理單位意見后制定改動方案,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審核,并承擔重建、改建、遷改或者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排水戶自建排水設施的,排水設施及其與城市排水管網的連接工程應當在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專門機構指導和監督下設計和施工。
第十五條 排水戶應當依法建設相應的沉砂池、隔油池、化糞池或者水泵井等污水預處理設施,并定期清疏,保障正常運行,保證外排水質達標。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委托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并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從事建筑、鋼鐵、紡織印染、電鍍、電力、餐飲、食品加工、屠宰、加油和加氣等排放污水濃度相對較高、含雜物和易燃易爆液體較多的重點排水戶,除采取前款措施外還應當定期對污水預處理設施運行情況和水質、水量進行檢查和檢測。
醫療衛生機構除采取前兩款措施外還應當建設醫療廢水預處理消毒設施,對產生的醫療廢水嚴格消毒,達到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網。
第十六條 排水設施的日常養護與
維修及其相關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城市排水設施由城市排水管理單位負責。
(二)自建排水設施,包括其與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連接點間的部分,由其產權人負責。
(三)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內的排水設施,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住宅區內的排水設施,由其產權管理單位負責;產權不明或者難以確定責任主體的排水設施,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維護單位。
(四)城市道路改造工程,自開工之日起道路紅線范圍內已有城市排水設施的維護保護責任由施工單位負責;城市排水設施驗收合格移交后,由城市排水管理單位負責。
第十七條 城市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戶應當依法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申領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符合辦理條件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禁止無證排水或者不按許可規定排水。
第十八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按月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使用公共供水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由公共供水企業代征污水處理費。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應當在發票上單獨列明代征污水處理費的數額,與水費收入分賬核算,并及時足額上繳代征的污水處理費。
污水處理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污水收集、處理及其配套污泥處置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監管,財政、價格、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監督檢查污水處理費征收與使用情況,并及時向社會公開監督檢查結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不得減免、緩征、隱瞞、滯留、截留和挪用污水處理費。
第十九條 污水處理費按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準。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排水、建設施工臨時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排)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準;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排)水量按照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二十四小時計算。
第二十條 直接向城市排水管理單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排水戶應當與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實行數據聯網,并按規定時限,如實填報取水量數據。
代征污水處理費的部門或者單
位應當與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實行數據聯網,實現信息共享;并按規定時限,如實填報用水量和收費數據。
第二十一條 積極發展城市再生水利用產業,新建城區應當按照規劃配套建設再生水廠(站)、輸水管網、加壓泵站等再生水利用設施。
再生水設施應當有明顯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再生水與自來水管道連接。
第二十二條 在再生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具備再生水使用條件的,下列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綠化、道路清掃和觀賞性景觀、濕地等環境用水;
(二)鋼鐵、電力、化工等高耗水企業生產用水;
(三)車輛沖洗、建筑施工等其他生產生活非飲用水。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河渠水系、新開河道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的建設和改造,確保排放出路暢通。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采取透水鋪裝、建設下凹式綠地和雨水收集利用設施等措施進行建設和改造,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滯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
住宅小區可以采取屋頂綠化、雨水調蓄與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進行建設和改造,提高建筑與小區的雨水積存和蓄滯能力。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劃、城管、水利、氣象、公安交警、建設、電力等部門、單位采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市內澇防治、會商、聯動機制。
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內澇風險評估和應急處理制度,在城市廣場、立交橋、低洼路段等易澇點設置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出現內澇,立即強制排水。
城市排水管理單位應當按照防治內澇要求,對城市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排水戶應當服從防澇指揮機構和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按照要求排水。
第二十五條 承擔城市排水防澇排放通道功能的河、湖、渠,其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道路路面和雨水管入河口的高程與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共同制定日常、汛期、主汛期不同的水位高程方案,確保城市景觀和汛期排瀝需要。
第二十六條 城市排水管理單位進行城市排水設施養護維修作業時,應當設置明顯標志。
從事搶修和巡查的專用車輛和機具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為工程救險車的,應當噴涂統一顏色,安裝警示標志,并在明顯位置設
置排水搶修標志。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處理。情節較輕的,責令其改正;情節較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非經法定程序擅自變更城市排水規劃的,或者不按城市排水規劃及其建設程序組織實施的;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排水許可證,或者對符合條件的排水戶拖延、不予核發排水許可證的;
(三)減免、緩征、隱瞞、滯留、截留或者挪用污水處理費的;
(四)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用水量數據的;
(五)對應當受理的投訴、舉報不受理或者對已受理的投訴、舉報不調查、不處理的;
(六)有其他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排水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有關技術標準維護排水設施和污水處理設施的;
(二)不按有關規定處理處置污水、污泥的;
(三)不向有關部門報送相關信息或者不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的;
(四)擅自停運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
(五)對城市內澇未及時采取應急措施的;
(六)不及時修補破損、被盜雨污水井蓋的;
(七)發生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逾期未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市排水管理單位或者污水處理費代征單位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催繳;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按照年欠繳污水處理費數額確定處罰倍數并進行相應罰款:
欠繳數額不足十五萬元的,處應繳數額一倍罰款;
欠繳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足二十五萬元的,處應繳數額一點五倍罰款;
欠繳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不足四十萬元的,處應繳數額二倍罰款;
欠繳數額在四十萬元以上不足六十萬元的,處應繳數額二點五倍罰款;
欠繳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處應繳數額三倍罰款。
第三十條 本條例所稱排水戶,是指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并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采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準,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并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并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準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準,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準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托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托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征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洼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準,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干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準;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并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于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后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并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筑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采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
第四章 污水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并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況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準不應低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并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并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后,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采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并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并承擔重建、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后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采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關鍵詞:污水處理廠;工藝流程;設計參數
中途分類號:U664.9+2文獻標識碼:A
一、工程概況:
某新區工業基地污水處理廠工程規劃總規模為6×104 m3/d,分三期進行建設。一期(本工程)工程設計規模為1.5×104 m3/d,二期工程規模增至3.0×104 m3/d,三期工程規模最終至6.0×104 m3/d。
此污水廠遠期建設總用地面積為92.5畝,其中一期污水廠用地面積35畝,二期污水廠用地面積21畝,三期污水廠用地面積36.5畝。
按照新區工業基地排水總體規劃的要求,新區工業基地污水處理廠的污水收集范圍總控制面積15平方公里。上述區域內的排水采用雨、污分流制,雨水就近排入自然水體,污水收集后進入工業基地污水處理廠。
本工程主要采用CAST工藝+沉淀+過濾處理工藝。包括預處理、生物處理、深度處理、生物除臭、污泥處理、工藝配套建筑物及廠區建筑物等七部分。
預處理部分構筑物有控制井、粗格柵間及進水提升泵房、細格柵間及曝氣沉砂池(各一座)。
生物處理部分有CAST生物池(一組二座)。
深度處理部分有調節池(一座),高密度反應沉淀池(一座),纖維轉盤濾池(一座),紫外線消毒渠(一座)及巴氏計量渠(一座)。
生物除臭系統包括預處理部分除臭、污泥部分除臭和除臭生物濾池一座。
污泥處理部分有儲泥曝氣池(一座)和污泥脫水車間(一座)。
工藝建筑物有加藥間(與脫水機房合建)、鼓風機房、廠區回用水泵房、熱泵機房、變配電室、進水水質分析間及出水水質分析間(各一座)。
廠區建筑物有綜合辦公樓、食堂及浴室、車庫及庫房、傳達室各一座。
二、設計進出水水質
(一)進水水質
根據《新區工業基地污水處理廠可行性研究報告》、《新區工業基地污水處理廠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意見》及當地市環保局環評批復,確定以下結論:新區工業基地污水處理廠進廠水質各項指標均不高,屬于典型的城市污水水質。提出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如下表2.1所示:
表2.1新區工業基地污水處理廠設計進水水質指標
(二)出水水質
本工程處理后的污水出路為大型自然水體河流。根據當地《黃河流域(陜西段)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61/224-2011),要求集中式污水處理廠排水應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中的一級A標準。故確定工業基地污水廠污水處理的出水水質標準為:
CODcr≤50mg/lBOD5≤10mg/l
SS≤10mg/l TN≤15 mg/l
NH3-N≤5mg/l(8mg/l)TP≤0.5 mg/l
(注:括號內數值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
(三)設計工藝流程
三、污水處理廠總體設計
根據《新區工業基地污水處理廠工程初步設計批復》,污水處理采用CAST工藝+沉淀+過濾的處理工藝,出水采用紫外線消毒,污泥采用機械濃縮+機械脫水一體機脫水。工藝流程框圖如下:
工業基地污水處理廠工藝流程圖
四、污水處理廠污水、污泥設計
(一)工程設計規模:1.5×104m3/d;
(二)總變化系數Kz=1.50;
(三)最高日,最大時流量:937.5m3/h;
(四)平均日,平均時流量:625m3/h。
污水工藝設計計算時,粗格柵、污水提升泵房、細格柵、曝氣沉砂池以及構筑物之間連接管道按最高日最大時設計流量計算,CAST生物反應池、調節池、高密度反應沉淀、纖維轉盤濾池按平均日平均時流量乘以系數1.0考慮。
污泥工藝設計計算時,根據確定的污水計算流量所計算的最大污泥量,設計確定各污泥處理構筑物的規模。
五、主要構筑物設計
CAST生物池:
新建CAST生物池一組(2格),按處理能力1.5萬噸/日設計。為鋼筋混凝土結構。
·功能:
CAST生物池分2個格,每格均分為厭氧選擇區和主反應區。設置厭氧區的目的在于破壞難降解的高分子有機物,同時污泥中聚磷菌釋放磷,同時產生ADP,為后續工藝在好氧條件下聚磷菌過量攝取磷創造條件。此外,通過厭氧過程會產生污泥選擇作用,可有效防止污泥膨脹。
·運行
CAST反應池的設計運轉周期為6小時,其中進水曝氣4小時,沉淀1小時,潷水1小時。將2個反應池分別編號為1#、2#,
兩個反應池輪流進水,從整體看,進水是連續的,出水是間歇性的,各池進水是間歇的。在每個周期的反應過程中,反復進行曝氣、缺氧攪拌、再曝氣、再攪拌,從而實現氨氮硝化與反硝化的過程,達到除碳脫氮目的。
·設計參數:
混合液懸浮固體平均濃度(MLSS):4300mg/L;
有機物污泥負荷:0.069KgBOD5/kgMLSS.d;
污泥回流比為:20%;
污泥齡:22.1d;
污泥產率:1.034Kgss/ kgMLSS.d。
本污水處理工藝在脫碳的同時,需要同步進行除磷脫氮。經計算,每分鐘需要空氣量為77m3/min。本系統污泥產量368.45 m3/d(含水率99.2%)。
·結構型式與尺寸:
CAST反應池結構尺寸L×B×H = 61.9m×49.4m×5.6m,有效水深5.00m,超高0.60m,總有效容積V有效=15289 m3。其中厭氧選擇區有效容積2594m3,水力停留時間為4.15小時,占總池容17.0%;主反應區有效容積12695m3,水力停留時間為20.3小時。
·安裝設備:
CAST反應池內主要設備有潛水攪拌器、剩余污泥泵、回流污泥泵、潷水器、膜片管式曝氣器、電動閥等。
(一)潛水攪拌器:
共5臺,4用1備(1臺庫房備用)。在每一厭氧選擇區內設2臺潛水攪拌器,葉輪直徑D=2500mm,功率N=2.3kw,連續運行,以保證厭氧區泥水充分混合,攪拌強度應達到液體流速≥0.3m/s。
(二) 剩余污泥泵:
共3臺,2用1備(1臺庫房備用)。每單池內設潛水污泥泵1臺。排泥泵可在反應池潷水時將剩余污泥排至儲泥池,每周期運行一次,每次排泥量約46 m3 ,Q=137m3/h,H=8m, N=4.7kw。
(三)回流污泥泵:
共3臺,2用1備(1臺庫房備用)。每單池內設潛水污泥泵1臺。回流污泥泵主要用于將主反應區混合液回流至厭氧選擇區。Q=126m3/h,H=6m, N=4.7kw。
(四)潷水器:
共4臺,每單池內設2臺。單臺潷水能力900-1300 m3/h,N=1.5kw。
(五) 膜片管式曝氣器:
共1584套,每單池792套。曝氣膜群采用小直徑橡膠曝氣軟管,環向張力小,同時有很好的防倒流及緩沖作用,比較適用于間歇曝氣。其使用壽命比傳統產品長數倍,更主要特點是傳氧效率高,節約能耗,檢修維護方便。
(六)電動蝶閥;
DN500mm進水電動蝶閥:共2個,每池1個。
DN300mm曝氣電動蝶閥:共2個,每池1個。
六、結語
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大大地削減了排入內河的污染物質,減輕了對本地內河水環境的污染負荷,在提高城市衛生水平,保護城市地下水水源以及保證水體功能方面,均有良好的環境效益。
由于城市污水處理廠屬環境治理基礎設施,投資一般較大,從直接經濟效益上看,建設污水處理廠的直接投資效益并不顯著,但從廣義上看,其投資的間接經濟效果顯著,它主要通過減少污水排放對社會造成經濟損失而表現出來:
(一)可減少企業分散進行污水治理所增加的投資和運行費用。
依據xx號文件要求,就我縣20*年度環保目標完成情況自查如下:
一、環境質量目標(總分xx分,自查得xx分)
(一)、地表水環境質量(總分xx分,自查得xx分)
全年監測1xx次,據市環境監測通報,COD和NH3達標率比往年有大幅度提高。得xx分。
(二)、城市集中飲用水源地水質情況(總分x分,自查得x分)。
例行監測達標率100%,得x分。
(三)、中心城區大氣環境控治我縣沒有此項任務。
二、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單獨考核項目,自查得滿分)
一是完成了年度減排任務。二是治理工程上完成了污水處理廠建設并通過驗收,排放無超標排放現象。三是結構調整方面,關閉了xx紙廠xx分公司制漿線和xxx紙廠。四是規范編制了總量減排計劃年度方案,“三大體系”運行正常,污染減排能力建設進一步完善;及時上報了減排信息資料,無環境綜合整治污染反彈,無瞞報謊報情況;完成了減排任務,環境質量得到改善。自查污染減排得滿分。
三、環境綜合整治(總分xx分,自查得xx)
(一)、畜禽養殖企業限期治理情況(總分x分,自查x分)
完成了xxxx牧業公司xx牧業公司畜禽養殖污染限期治理任務。計x分。
(二)、重點流域區域行業環境綜合整治(滿分x分,自查x)
完成了環境綜合整治任務。一是xx縣xx化工有限公司完成停產治理;二是我縣xx鄉xx村完成省級生態文明村建設,并通過驗收,三是完成了xxx牧業公司、xxx牧業公司限期治理;四是關閉了xx紙業xx分公司制將線和xx紙廠。自查得6分。
四、工業污染防治(總分xx分,自查得xx分)
(一)、工業企業達標排放情況(滿分x分,自查x分)
上級檢查、抽查、監測中,沒有超標排放現象。得x分。
(二)、建設項目環評執行(滿分x分,自查x分)
上報市審批xx個項目,縣級審批xx個項目。沒有未批先建和不符合產業政策或環保政策建設項目。得xx分
(三)、規劃環評我縣無此任務
(四)、建設項目“三同時”執行情況(滿分x分,自查得5分)
一是我縣嚴格落實了環保“三同時”制度,得x分。二是完成了年度環保竣工驗收,得2分。
(五)、國家、省重點監控污染源和污水處理廠自動監控設施運行及聯網(滿分x分,自查x分)
xxx公司、xxx酒精公司、xx化工公司等重點污染源和城市污水處理廠自動監控設施安裝率、正常運行率、聯網率100%。計5分。
(六)、違法案件查處到位情況(滿分4分,自查得4分)
查處違法案件xx起,查處結案率100%。得4分。
(七)、污染源普查工作情況(滿分3分,自查得3分)
6月中旬前完成了污染普查入戶調查,污染源普查數據匯總,分析上報,11月底前建立了各類重點污染源檔案和污染源信息數據庫。得3分。
(八)、清潔生產審核完成情況(滿分2分,得2分)
xx酒精公司通過了驗收,得2分。
五、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總分8分,自查得8分)
(一)、城市污水處理廠驗收(滿分2分,得2分)
我縣污水處理廠按期完成了驗收。計2分。
(二)、城市污水管網配套及收水情況(滿分6分,得6分)
完善了污水處理廠管網配套工程,收水率7x%以上,出水水質穩定達標排放。計6分。
六、生態環境保護(總分10分,自查得10分)
(一)、《農村污染防治規劃》(20*-2020)編制(滿分2分,得2分)
按要求及時上報了《農村污染防治規劃》有關材料。計2分。
(二)、優美小城鎮的規劃編制,我縣無此任務。
(三)、生態文明村創建(滿分3分,得3分)
按照《20*年xx市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縣xxx村創建省級生態文明村,通過驗收,計3分。
(四)、生態示范區或生態縣建設情況
我縣沒有此項目標任務
(五)、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示范工程
我縣無此任務
(六)、秸桿禁燒情況(滿分4分,自查得4分)
未發生焚燒秸稈現象,計4分。
七、輻射及固體廢物環境管理(總分6分,自查得6分)
(一)、輻射安全監督管理(滿分2分,計2分)
嚴格執行“月報告和周報告”制度,無安全事故發生。計2分。
(二)、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滿分2分,計2分)
完成zz個單位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計2分
(三)、放射性廢源廢物安全處置率和固廢集中處理率(滿分2分,自查得分2分)
經排查,我縣無放射性廢源、廢物,計1分,自2006年起把所有醫療機構廢物納入了南陽市廢正醫療廢物處置中心處置,自此固廢、危險廢物集中處置率達到了100%,計1分。
八、和應急能力建設(總分5分,自查得5分)
(一)、工作(滿分3分,自查3分)
20*年我縣妥善處理上級交辦、轉辦件36件,立案率、優質辦理率100%,無重信重訪、惡性上訪、集體上訪現象,計3分。
(二)、防范重大環境安全事故(滿分2分,計2分)
水污染所造成的經濟、生態和人類健康危害是明顯的。解決的方案,就是要進行污水處理。但是,各國在污水控制技術方面的投資有限,新的土地利用方式限制污水徑流的能力有限,世界上許多沿海主要海灣、河流和湖泊污染十分嚴重。
印度的亞穆納河:4年前,在新德里還能看到孩子們在一條被污染成棕色的河流里玩耍,該河流實際上是一條龐大的城市下水道,這就是印度的亞穆納河。亞穆納河發源于喜馬拉雅山,河流注入印度的恒河,被認為是印度污染最嚴重的河流。河里經常有一些年輕的游泳者,幫人們往河心葬禮儀式運送鮮花和飾品,他們以此掙錢。他們的胳膊和腿經常在臟水里攪動,許多人的皮膚已經感染了疾病,布滿了瘡傷,這可能是由河底腐爛物產生的沼氣造成的。
孟加拉灣:恒河位于印度的北部,自西向東流過印度,而布里甘加河則流過孟加拉國,流入北部嚴重污染的孟加拉灣。恒河和布里甘加河都流經人口密集的地區,河流污染物包括工業和農業化學廢物、污水、垃圾、醫療垃圾、動物尸體、石油和塑料等。孟加拉國首都達卡附近,布里甘加河已經臭氣熏天,魚類無法在河里生存。印度總理莫迪去年全面啟動了恒河清理項目,每日接收未經處理的污水達37億升。上一個恒河清理計劃在1985年宣告失敗了,據說是因為公共投資不足。
美國密西西比河“死亡地帶”:密西西比河是美國最長的河流,也是污染最嚴重的河流。河流的主要污染源除了生活污水外,還有農藥和營養物質。當河流流入墨西哥灣時,密西西比河形成了一個面積在15500~20700平方公里的“死亡地帶”,正好在新奧爾良的南部,“死亡地帶”極度缺氧,海洋生物難以生存。缺氧的水體主要是河流帶來過量的氮和磷造成的,這些氮和磷多來自上游的農場。營養物質還會造成藻類過度生長,阻擋陽光進入水體,缺氧不適于蝦類、魚和其他海洋生物的繁殖生成。
一、總體目標要求和指導方針
(一)總體要求: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和省有關會議精神,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圍繞“建設經濟強市、文化強市,打造生態*、和諧*”戰略目標,以建設生態文明為主線,以污染減排和環境整治為重點,著力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加快推進環保工作體制創新、政策創新、管理創新、科技創新、產業創新和文化創新,加快形成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產業結構、增長方式和消費模式,全面加強城鄉生態環境保護,促進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努力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為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全面建設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會提供強有力的環境支撐。
(二)總體目標:通過今后三年的努力,確保完成“十一五”環境保護規劃確定的各項目標任務,基本解決各縣(市、區)存在的突出的環境污染問題,努力使全市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再上一個新臺階。
(三)指導方針:堅持以人為本、講求實效;堅持協調共贏、優化發展;堅持統籌城鄉、突出重點;堅持治舊控新、監建并舉;堅持強化法治、綜合治理;堅持依靠科技、創新機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
二、八個方面的具體工作目標
到2010年,實現以下八個方面具體工作目標:
(一)污染減排工作目標
--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比2005年下降15.1%以上;
--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比2005年下降15%以上。
(二)工業污染防治工作目標
--重點工業污染源實現穩定達標排放,“飛行監測”達標率達80%以上;
--基本完成省級以上開發區(工業園區)生態化改造。
(三)城鄉污水、垃圾及其他固體廢棄物處置工作目標
--*市區城市污水處理率達到80%以上,諸暨市達到70%以上,其余縣(市)城市污水處理率達到60%以上;
--縣以上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2%以上,農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達到72%以上;
--工業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率達到93%以上,工業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率達到97%以上,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率達到100%,污水處理廠污泥基本實現無害化處置。
(四)農業面源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標
--完成年存欄豬100頭以上、存欄牛10頭以上的畜禽養殖場(戶)的排泄物治理,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排泄物綜合利用率達到95%以上;
--測土配方施肥面積達到210萬畝,農藥減量控害增效示范面積達到107萬畝,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推廣使用面達到70%以上,肥料、農藥利用率分別提高5%;
--提升標準農田總體地力,建立農田土壤污染修復示范區,示范區內農田土壤重污染區污染程度降低5?10%,中、輕污染區污染程度降低5%左右。
(五)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工作目標
--環境統計重點調查企業中占90%以上污染負荷的企業全面安裝在線監測監控裝置,并與環保部門聯網,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的數據上傳率、準確率均達到90%以上;
--環境監測機構、執法監察機構達到國家標準化建設要求;
--環境污染突發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明顯提高,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六)生態保護和修復工作目標
--森林覆蓋率逐年提高,縣以上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達到35%以上;
--繼續實施“千里清水河道”工程和綠色通道工程。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積246平方公里,廢棄礦山生態治理率達到90%以上,“青山白化”治理率達到90%以上,完成0.4萬平方米國省道邊坡復綠。
(七)環境質量目標
--地表水環境功能區水質達標率達到50%以上。地表水市縣交界斷面水質達標率達到50%以上,其中錢塘江流域達到100%。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達到95%以上;
--全市城市空氣質量達到二級標準天數大于292天/年;
--區域環境噪聲小于55分貝的縣級以上城市比例大于70%;
--廢舊放射源安全收貯率達到100%,確保輻射環境安全。
(八)生態環境質量綜合指數
--至少有3個縣(市)達到省級生態縣(市)標準,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綜合指數有所上升。
三、十一個方面的工作任務
(一)確保完成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
1.健全污染減排統計、監測、考核三大體系。全面完成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任務。進一步加強污染減排統計、監測、核查、預警、考核和公告等制度建設,督促企業建立污染物增量、減量、變量等“三量”臺賬。
2.調整優化產業結構促進減排。鼓勵企業采用清潔生產技術,推進印染、造紙、化工、制革等行業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加快淘汰落后生產能力。熱電行業力爭淘汰中壓及以下機組,加快拆除鏈條爐、拋煤爐和已實施集中供熱區域內的分散小鍋爐。實行建設項目行政許可與減排績效掛鉤制度,在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把關中嚴格落實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3.加快治污工程建設落實減排。加快推進環境統計重點調查企業污染治理、城鎮污水處理工程和熱電、建材等行業脫硫工程建設。
4.嚴格監督管理確保減排。加強工業污染源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日常監督檢查,加快污染源在線監測監控設施安裝與聯網工作,建立健全在線監測監控設施運行管理制度,提高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率和污染物排放達標率。
(二)繼續重點推進水污染和工業污染防治
1.開展曹娥江水域排污口整治。*水處理發展有限公司排污口外移至杭州灣。嵊新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實現穩定達標排放。*市區、*縣、上虞市、嵊州市、新昌縣等曹娥江沿線主體水域所有分散式點源排放口全部拆除。具備進網條件的污染源全部進入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不具備進網條件的污染源全面實現穩定達標排放。
2.開展杭甬運河*段沿岸環境污染整治。杭甬運河*段沿岸開展工業水污染源、生活污水、規模化養殖場整治。
3.實施全市城市建成區范圍內污染企業關停或搬遷。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方向和要求,結合城市建設,實施*市區及各縣(市)城市建成區內污染企業的關停或搬遷。
4.解決全市綜合污水處理廠達標排放和進管企業規范排污問題。全市綜合污水處理廠和重點排污企業在線監測監控裝置必須與環保部門聯網并穩定正常運行;進管企業必須嚴格控制污水總量和進管標準,未能達標的必須限期治理,對超總量的,依法實施限產、停產。污水處理廠建立管理臺帳,規范處置,達標排放,有條件的還要努力提高排放標準。
5.開展全市熱電企業污染持續整治。熱電企業安裝在線監控裝置,穩定運行并與環保部門聯網;加強運行管理,建立管理臺帳,確保脫硫設施正常運行,有條件的企業要實施深度脫硫。
6.開展市區馬山海塘片、斗門馬海片化工企業污染及城市水環境持續整治。完善區域內排水泵站及管線硬件設施建設,完善污水預處理設施,生產、生活污水達標進管;完善廢氣收集處理裝置,規范工業固廢貯存及處置;推進生態化改造進程。繼續實施市區河道清水工程。
7.開展*縣印染化工企業污染持續整治。加快印染化工企業“中水回用”建設,提高“中水回用”比例。積極鼓勵企業實行清潔生產,加快推進“染整革命”。控制企業的污水排量,保證達標納管。
8.開展諸暨山下湖珍珠養殖加工行業污染整治。認真做好珍珠養殖過程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山下湖珍珠工業園區實施清污分流,污水實現集中處理;規范剖蚌場,廢水經處理后達標排放;珍珠染漂洗廢水經處理達標排放。
9.開展杭州灣上虞工業園區和道墟化工小區化工企業污染持續整治。加快上虞污水處理二期工程建設;繼續開展杭州灣上虞工業園區廢水、廢氣污染專項整治,確保園區大氣、水體環境質量進一步好轉;關停、淘汰、改造一批重污染化工項目;道墟化工小區工業污水全部截污進網并開展廢氣污染專項整治;對重點排污企業安裝在線監控設施。
10.推進嵊州市城市生活污水和工業污水集中進管。嵊州市區老城區實施雨污分流系統改造,完善收集管網建設,提高城市生活污水和工業污水收集處理率,其中生活污水收集率達到60%以上。
11.推進新昌縣城市生活污水和工業污水集中進管及城區醫藥化工企業廢氣整治。新昌縣城進一步完善污水管網收集系統,完成城南、臨江社區污水收集管網建設,使縣城生活污水收集率達到60%以上。深化醫藥化工企業廢氣整治。
(三)繼續深入開展城鎮環境綜合整治
1.加快城鎮污水處理工程建設。繼續完善縣以上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加快推進配套管網建設,盡快提高城市污水截污納管集中處置率。2010年前,全面完成城市污水處理廠脫氮除磷改造;新建污水處理廠必須同步配套脫氮除磷設施。積極推進鄉鎮集中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2.切實加強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管。城鎮污水處理廠新投入運行1年內,年實際污水處理量要確保達到設計能力的60%以上;投入運行3年以上的,要確保達到設計能力的75%以上。現有污水處理廠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一律進行限期治理。逾期仍未實現達標排放的,對其規劃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實行區域限批。
3.提高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水平。繼續建設改造一批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到2010年縣以上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全面達到無害化處理標準;對達不到無害化處理標準的,須在2010年前完成無害化改造或封場。加強城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系統建設,推進垃圾處置資源化,到2010年*市區城市建成區生活垃圾基本實現全面資源化利用。
4.構建較為完善的固體廢棄物處置體系。實施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規劃,基本形成覆蓋城鄉、綜合性和專業性處置有機結合的固體廢棄物處置體系。大力推進工業固體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基本實現無害化處置,歷史遺留的危險廢物得到妥善處置。加快推進污水處理廠污泥無害化處置。
5.加強城市大氣和噪聲污染防治。抓緊制定實施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規劃。嚴格執行機動車尾氣排放標準,在機動車銷售、上牌、年檢、維修、淘汰等各個環節,采取切實有效的監管和防治措施,到2010年建成縣以上城市機動車尾氣監測體系。繼續鞏固、擴大“煙塵控制區”、“噪聲達標區”和“禁燃區”,重點防治交通噪聲、娛樂業噪聲、餐飲業油煙和燃煤小型鍋爐污染。
(四)全面推進農業農村環境污染防治
1.繼續深化養殖業污染防治。嚴格執行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制度,控制散養密集區飼養量。積極推進畜牧業布局調整,加快畜牧生產方式轉變,大力推廣農牧結合、循環利用的生態養殖模式。實行規模化養殖場排污申報登記制度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新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加快推進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建立畜牧生態養殖小區,在畜禽散養密集區新建畜禽糞便收集處理中心。
加快推進水產養殖污染防治,推廣生態健康水產養殖模式。組織開展水產養殖污染調查,依據水體承載能力,修編水產養殖規劃,科學確定水產養殖方式,嚴格控制水庫、湖泊網箱養殖規模。推進生態漁場(塘)建設,建立高效生態水產養殖基地和健康養殖示范區。加強水產養殖污染監管,禁止向庫區及其支流水體投放化肥和動物性飼料。
2.加快推進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與城鎮污水處理廠臨近的鄉鎮和行政村,要加快推進截污納管,實現城鄉生活污水一體化處理;不具備截污納管條件的鄉鎮和行政村,要因地制宜,采取建設獨立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生物技術處置和沼氣工程等多種方式,有效處理農村生活污水。到2010年,完成一批生活污水處理示范村建設,有效處理生活污水的行政村比例達到40%以上。
3.全面推進農村生活垃圾處置。按照“戶集、村收、鎮運、縣處置”的要求,積極推進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建立健全村莊環境衛生長效管理制度,加快實現生活垃圾日產日清。
4.大力開展化肥農藥污染防治。積極推行測土配方施肥和減量增效技術,引導農民科學施肥,減少農田化肥氮磷流失。鼓勵開發使用有機肥等新型高效肥料。積極引導和鼓勵農民使用生物農藥或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推廣病蟲草害綜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準施藥等技術。積極推進秸桿綜合利用,到2010年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85%以上。
5.積極推進河溝池塘污染整治。疏浚淤積嚴重的農村河溝池塘,建立長效保潔管理制度,努力恢復其自然功能,提高水體自凈能力。嚴禁隨意填埋或改變河溝池塘用途。到2010年,全面完成農村河溝池塘疏浚整治,河溝池塘水面面積不低于現有水平。
6.著力提高村莊綠化水平。深入開展綠化示范村創建活動,積極推進村莊道路、水體沿岸和庭院綠化,加強農田林網建設與改造,加快實現村莊和村居周邊環境綠化美化。創建綠化示范村,村莊周圍宜林荒山和跡地更新綠化率達到95%以上,以喬木樹種為主的農田林網控制率達到90%以上。
(五)加大環境監管和環保執法力度
1.加大環境違法行為查處力度。繼續以“清風行動促減排、飛行監測查超標”環保專項行動為抓手,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重點打擊危害群眾健康和影響減排的環境違法行為。
2.妥善化解環境隱患。著力解決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環境問題。不斷完善環境隱患排查、化解和環境投訴調處機制,力爭不發生因環境問題引發的重大事故和。強化輻射和危險廢物管理。
3.嚴格落實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責任制,完善部門聯合執法和重點環保案件移送督辦機制,通過掛牌督辦、事后督察、責任追究等措施,加大環境執法監察力度。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監督、工作監督和政協的民主監督。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等社會監督的作用,鼓勵社會各界依法有序監督生態環保工作。
(六)建立健全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體制和機制
1.建立健全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加快完善企業環保信用等級評價、上市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生態補償等制度,實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落實“綠色信貸”和“綠色出口”制度。
2.夯實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工作基礎。進一步加強環保基層基礎工作,逐步創造條件在中心鎮和省級以上工業園區中設立環保派出機構。建立完善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進一步增強企業環保意識,規范企業環境行為,提高企業環境管理水平。
3.創新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工作機制。各級政府對實施本行政區域“811”環境保護新三年行動負總責,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堅持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進一步形成以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全社會共同推進的生態環保工作格局,健全環保部門統一監管、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推進機制。認真落實工作責任制,完善考核機制,把“811”環境保護新三年行動的實施情況納入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體系,納入生態市建設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實行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
(七)加快發展環保產業和環保科技服務業
1.堅持以改革的思路,充分運用市場化手段,鼓勵支持社會力量、社會資金以各種方式參與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以資源綜合利用、環保設備制造業、環保科技咨詢、環保“第三方治理”為重點,加快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品牌、核心技術能力強、特色優勢明顯、市場占有率高的環保產業優勢企業和企業集團。
2.加大環保科技投入,著力提高污染治理與防治技術及其產業化水平。完善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市場的相關政策,積極推行污染設施專業化運營。加快培育環保咨詢業市場,在建設項目決策和污染治理工程實施中推行咨詢報告制度。
3.大力培養引進環保科技人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與之相適應的激勵機制,不斷提高環保科研人員和技術成果推廣隊伍的整體素質。
(八)加快建設完善環保基礎設施
1.建成*水處理三期錢塘江工程,到2010年*水處理發展有限公司的日處理能力提高到110萬噸。建成永久性污水排放口及其配套的污水輸送管線工程,解決曹娥江大閘建成后的處理出水排放問題。
2.建成日處理工業危險廢物60噸、醫療廢物10噸的*市工業和醫療廢物處置中心二期工程,實現全市工業危險廢物和醫療廢棄物的安全規范處置。
3.建成日處理生活垃圾1200噸、污泥1000噸的*市垃圾和污泥處理綜合工程。解決市區和*縣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和污水處理廠污泥資源化利用問題。
4.建成20噸/日的杭州灣上虞化工園區工業危險固廢處置二期工程。
5.建成上虞市污水處理廠20萬噸/日的污水處理二期工程,進一步完善污水收集管網。
6.確保嵊新污水處理廠一期15萬噸/日工程穩定運行,同時加快截污管網建設,減輕新昌、嵊州兩地工業、生活污水對曹娥江上游的污染壓力。
7.完成一批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任務。2010年前,全市再完成19個鄉鎮集中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任務,具體為越城區皋埠鎮,*縣錢清、平水、楊汛橋鎮,諸暨市大唐、店口、江藻、楓橋、牌頭、直埠、五泄、王家井、山下湖鎮,上虞市松廈、章鎮、豐惠鎮,嵊州市甘霖、長樂鎮,新昌縣儒岙鎮。
(九)加快推進土壤、礦山、河道等生態修復保護
1.切實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建立土壤污染調查建檔、監測和修復制度。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技術指南,開展土壤生態修復綜合試點。加強對農田特別是基本農田的生態保護,強化土壤重點污染區的治理和修復,建設“沃土工程”示范區,建立冬綠肥示范基地。按照生態環保要求,科學規劃土地整理、復墾和灘涂圍墾。
2.加強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落實礦業產業政策,加快調整礦業結構和布局,減少礦山數量,促進規模化開采。完善礦山自然生態環境備用金制度和“以獎代補”制度,推進綠色礦山創建工程,最大限度減輕礦山開發對生態環境的污染與破壞。加快推進廢棄礦山生態環境治理與修復,特別是露天開采礦山的邊坡整治和復墾、復綠及景觀修復。到2010年,創建綠色礦山13座以上。
3.繼續推進“千里清水河道”建設。繼續對主要骨干河道、平原河網開展清淤、疏浚、清障、保潔、生態護岸等綜合治理。科學調度水資源,修復改善河道自然生態。
4.積極開展交通干線生態保護與修復。加強交通工程水土保持和棄土方治理。采取生態修復措施,推進綠色通道建設,加快形成帶、網、片、點相結合,層次多樣、結構合理、功能完備的綠色交通長廊。繼續開展“青山白化”專項治理,全面推行生態葬法。
5.加快生態林建設。全面推進生態公益林、生態保護林、生態經濟林和沿海防護林建設,加強濕地保護,新建改造農田林網,促進城鎮、平原綠化和水系生態環境建設。到2010年全市重點生態公益林基本建成,林分質量得到提高,闊葉林和針闊混交林的比重達到50%以上。
(十)實施工業園區生態化改造
1.加強工業園區內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在統一規劃的基礎上,實施生態、環境、節能等公共基礎設施的適度超前建設,積極創造條件進行集中供熱、供氣,實現污水、垃圾和廢棄物的統一處理。加強信息平臺建設,促進區內企業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效率。
2.按照生態產業鏈的發展要求,建立“生產?消費?分解”的產業循環體系。科學規劃產業上下游項目及關聯項目,通過“補鏈”工程,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及循環利用。根據區內企業物流或能源流傳遞等方式,調整優化企業布局,形成資源共享和副產品互換的產業共生組合。
3.依靠科技進步和自主創新,構建節約資源的技術支撐體系。支持企業加快技術改造和自主創新,大力推廣和應用節約資源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加強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等方面的關鍵性技術攻關,努力構建較為完備的技術支撐體系。
4.積極推進清潔生產。依照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規定,嚴格把好企業或項目的準入關,不得引進任何污染嚴重的產業與項目;鼓勵支持入區企業采用先進適用的生產技術進行清潔生產,推進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形成推進清潔生產的發展機制。
5.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研究制定區內環境保護建設規劃,開展區域性規劃環評工作,加快環境綜合治理。實施區內環保設施聯建共享,并與區外環保設施有機配合,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的和諧協調。
(十一)繼續深入開展生態創建
1.積極培育發展生態文化,不斷增強全社會生態文明意識。大力弘揚生態文明理念,切實加強環境保護基本國策教育。將生態文明和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干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引導各級領導干部樹立正確的政績觀,自覺履行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的職責。深入開展資源節約與環境保護全民行動,大力倡導綠色、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進一步形成崇尚自然、節約資源、減少污染、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營造環境保護人人有責的濃厚氛圍。
2014年面對產能不足、外部干擾等諸多困難,在油田公司的正確領導和大力支持下,全廠上下齊心協力、攻堅克難,圓滿完成了各項目標任務。全年生產原油1000011噸,實現利潤4.05億元;無一般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和環境污染事件。
原油產量持續穩定。科學組織生產,領導班子全面深入基層調研促產,及時解決生產難題,確保了各環節的順暢運行,圓滿完成了100萬噸生產任務;完善了《油井計量管理辦法》,健全了“五級”油井計量管理體系;大力推廣間歇采油和有序運油,有效提升了油井管理水平。
科學開發水平提升。完善了注水監管體系,理順了注水成員單位的職能,啟動公司精細注水示范基地建設,加快污水處理站點的改造和投用進度,確保污水達標回注;加快數據庫建設,完成歷年儲量數據錄入;《樊川區正270井區長4+5、長6油藏評價》《鄂爾多斯盆地中部特低滲儲層評價技術研究與應用》分別榮獲陜西省科學技術三等獎、石油化工一等獎。
企業管理不斷精細。推進標準化體系建設,梳理和規范全廠業務流程,匯編了《工作流程》;加快推進“四定”工作,撤銷了注水大隊、運輸大隊,成立了車輛管理中心等機構,完成用工總量壓縮指標的40%,從機關及直屬非生產單位向一線調配人員205人;完善了全面預算管理體系,將預算指標分解落實到井、到車、到人,杜絕了無預算、超預算的現象,實現了預算費用的有效控制;深化對標管理,建立“五級”對標體系,形成了全廠上下聯動的對標機制。
項目建設有效實施。續建項目方面,寨子洼集油站儲油罐擴建和污水處理改造完工,志丹基地職工活動中心完成樁基工程,吳堡35KVA變電站完成設備招標,煙霧峁集油站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新建項目方面,4個注水站的“清改污”及寨17井硬化、寨子洼消防通道硬化已完工,何家洼注水站工程完成設計評審,樊川區污水處理項目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
安全環保平穩運行。開展安全標準化和HSE管理體系建設,117人參加了HSE專題培訓,3981人參加了采油工、注水泵工等8類崗位安全再教育再培訓;全年查處各類隱患856處,均整改到位;加強油區綜合治理,破獲刑事案件9起,辦理治安案件12起,查獲涉油車59輛,銷毀45輛,追回被盜原油221.6噸。
一、創建舉措
揚州把生態文明建設作為城市發展的重要工作。生態道德教育與生態環境建設同步進行,從城市到農村,全市行動。
1.加強生態道德教育,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精神動力。揚州市大力加強生態文化建設,培育全民的生態道德意識,提高人們的生態文化素養,從而促成公眾由被動轉化為自覺保護生態環境的行動。
1)大力倡導低碳環保的生活方式和消費習慣。在民眾中廣泛普及低碳環保知識,自覺選購節能、節水產品;大力提倡重拎布袋子、菜籃子,減少一次性消費品的使用,養成節約、環保、健康的消費習慣。揚州參與了全球熄燈一小時活動,與全球3000多城市近10億人一起接力,用實際行動,在美麗的黑暗瞬間,展示對節能減排、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支持。
2)推進學校環境基礎教育和社會實踐。全市中小學認真落實教育部《中小學環境教育專題教育大綱》,引導學生欣賞和關愛大自然,關注家庭、社區、國家和全球環境問題,選擇有益于環境的生活方式;積極開展各類環保主題實踐活動,以實際行動帶動家庭、影響社會,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
3)倡導節約資源能源,綠色消費(推行環保理念)。揚州市把資源節約落到實處,注重醫療設施、醫療環境、醫療服務過程的節能降耗,節約一次性醫用耗材,制定管理制度,節約水、電、暖、氣、油等能源,讓各種物資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商場(超市)經營過程中,堅持綠色采購,優先采購有環保標志的商品,優先組織銷售環保節能產品。向顧客積極倡導綠色消費理念,在商場醒目位置設置倡導綠色消費的宣傳設施,與生產商簽訂統一回收協議,回收廢舊產品和包裝物。
2.加強黨和政府的行政推力,實施全民生態行動計劃。生態城市建設與每個揚州人息息相關,從政府部門到企業和社區,上至政府官員,下至社區居民都行動起來,全民參與生態建設。
1)倡導政府綠色采購。倡導政府采購部門優先采購高效、節能、節水或環保標志產品,建立節能和環保標志產品政府采購評審體系和監督制度。
2)深入開展“戶戶放綠、清潔家園”大行動。發動每個家庭從我做起,從每天做起,保持家前屋后、公共樓道的環境衛生;開展以綠化美化庭院、陽臺為主要內容的“家家養花、戶戶放綠”主題活動,美化綠化居住環境,不斷彰顯“綠楊城郭是揚州”的城市特色。
3)自覺加強企業環境管理。嚴格遵守環保政策、法律法規,鼓勵企業積極開展ISO14000認證、清潔生產審核等工作,切實降低企業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強度。自覺開展或參與各種環保公益活動,展示企業良好的社會形象。加大綠色產品、綠色技術使用開發,高效利用資源和能源,切實提高可持續發展能力。
4)建設古城人文商旅區。保護傳統建筑風貌,弘揚古城特色。甘泉路、廣陵路進行環境綜合整治,對于兩旁的古建筑,他們將按原風貌進行修繕,保持“青磚小瓦馬頭墻”的揚州建筑特色,并且將歷史風貌延續,保持明清的建筑風格。
3. 以推進循環經濟為核心,加速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
根據《揚州生態市建設規劃》,(揚州市)著力構建以循環經濟為核心的生態經濟體系是全市生態市(刪除)建設重點。按照“減量化、再使用、再循環”的原則,實現經濟增長方式向“低消耗、低污染、高效益”轉變。
1)大力發展生態經濟。按照循環經濟發展的總體要求,積極培育發展高科技、高附加、高利稅、低污染、符合產業發展政策的生態工業項目,鼓勵發展廢棄物資回收利用和再生資源化的“靜脈產業”項目,優化和完善園區循環經濟產業體系,實現園區由工業鏈向生態鏈的轉變。
2)開展生態工業園區創建活動。全市各級工業園遵循“低投入、高產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環” 的區域經濟發展模式,建立不同企業之間共享資源和互換副產品的產業共生組合,從源頭上將污染物排放量減至最低,實現區域清潔生產。到2012年,全市省級以上工業園區全部創成省級生態工業園區
4.以環境綜合整治為平臺,加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2010年7月,揚州市舉辦國家生態鄉鎮專題培訓班,230多名鄉鎮干部參加培訓,對鄉鎮農村生態環境建設進行的總體指導及建議。
1)重點抓好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對于正在建設污水處理廠的鄉鎮,要按照時間節點要求,加快推進建設進度;對于已建成污水處理廠的鄉鎮,抓緊時間進行設備調試,迅速投入正常運行。注重配套污水管網的建設,確保建成區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達到80%以上。
2)全面開展環境綜合整治。切實加強鎮區生活垃圾的收集、清運和處理,著力解決暴露垃圾問題。要建立健全鎮區環境的長效管理機制,通過采取有效的措施全面清理整頓鎮區環境面貌,切實改善農村生活環境。
3)扎實做好迎查考核的各項準備工作。全面客觀總結創建工作的成效和不足,突出創建亮點,完善工作報告、技術報告和軟件指標材料;突出主要考核指標,認真準備迎查項目,精心挑選迎查線路,虛心接受專家考評。
4)突出抓好生態創建亮點工程。每個鎮都要在工業污染防治、鄉鎮基礎設施建設、農業面源污染控制、節能減排、“一池三改”、高效農業、河道整治、秸稈綜合利用以及綠色系列創建等方面培植一兩個典型和亮點,充分展示揚州生態建設的新成果。二、制度保障
建設生態文明城市,必須全面加大改革創新力度,加快形成制度完善、政策到位、監管有力的體制機制,為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1)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要建立生態行動領導小組,落實專門機構和人員具體負責綠色創建工作。要制定整體工作規劃和階段性工作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各項目標任務落到實處。
2)制定定期考核督查制度。各縣(市、區)政府和市各相關職能部門建立和完善生態行動的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逐級簽訂責任狀,層層落實責任制,加強督促檢查,嚴格考核評比,對完不成目標任務的,要依據生態市創建相關制度,落實責任追究。
3)制定落實獎懲措施。市政府制定了“以獎代補”政策,印發了《揚州生態市建設工作獎勵暫行辦法》。截至目前,市財政已下撥生態創建獎勵資金一千六百多萬元。
4)營造濃郁氛圍。增強創建宣傳的計劃性和針對性。制定和細化宣傳計劃,加強與報社、電視、電臺的溝通聯系,提高新聞報道的質量,要做到每天有聲音,每周有專期,每月有專版,集中宣傳報道生態創建工作動態、舉措、成效和典型。大力提高群眾的知曉率和參與度,營造全社會支持創建、關心創建的濃郁氛圍。
三、創建成效
揚州市政府對生態文明城市建設構思及相關政策的實施,使揚州在經濟和環境方面都有了極大的改善,推動了揚州生態文明建設,加快了揚州的整體發展。
1)生態細胞工程創建有了新進展。2010年,全市新增22個鄉鎮通過國家生態鄉鎮考核,上報到國家環保部待審核命名,是全省當年通過國家生態鄉鎮考核數量最多的地市。全市累計創成省市級生態村九百多個。
2)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有了新突破。去年以來,全市有38個鄉鎮新建成污水處理設施,累計已有64個鄉鎮基本建成污水處理設施。市區六圩污水處理廠二期工程、高郵海潮污水處理廠二期工程均已建成投運。全市69個鄉鎮建設了垃圾中轉站,配備了垃圾壓縮機和清運車。
3)農村環境綜合治理有了新成效。在全市范圍內深入開展了“百萬人清潔家園大行動”活動,農村環境面貌發生明顯改觀。各縣(市、區)加強農村“四位一體”長效管護機制建設,全市基本實現農村環境長效管護隊伍的全覆蓋。
(一)全力支持社會經濟發展
嚴格按照《關于進一步做好服務經濟發展工作的意見》,全力加大支持經濟發展的工作力度。
一是加快建設項目審批速度。對權限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努力實行"隨到隨審"制度,及時審批;對權限范圍外的建設項目,積極開辟綠色通道。切實落實好重點項目預先介入制度和重點項目專人負責制度。項目審批時間在去年提速20%的基礎上又提速了20%。此外,從五月中旬起,我局正式啟用網上申報系統。各鎮區的飲食娛樂服務類和區域開發及其他類項目均可通過網絡申報,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環保窗口將不再直接受理以上兩類項目。
上半年,共審批項目1532件(其中有市重大項目172項),包括報告書48件、報告表738件、登記表746件,預審項目915件。行政服務窗口共受理項目3697件,辦結固廢轉移審批829件,排污許可證184件。
二是加大服務經濟的力度。一方面,積極推進環保聯絡員制度。對企業的環保訴求,堅決做到"能辦則辦、特事特辦、急事快辦",截止目前,已走訪企業82家,幫助企業解決50多個實際問題。另一方面,落實預先介入制度。積極主動與各區鎮招商人員聯系,對各區鎮在談項目,提前介入,給予指導。凡是不符合產業政策的,建議各地立即終止談判,以免浪費人、財、物力;凡是符合產業導向的,積極給予幫助,實行審批提速。此外,在遵守國家環保法律、法規的大前提下,還對具體項目創新靈活的審批方法,確保企業"早核準、早開工、早投產、早見效"。
此外,還與我市金融部門聯合推出環境信用修復機制,對環境行為評級較低但積極整改、成效明顯的企業,及時提升環境行為等級,確保企業及時獲得信貸支持。半年來,已為十幾家企業進行了環境信用修復。
三是規范環境執法行為。按照行政執法從嚴、行政處罰從輕、糾違重在整改的原則,嚴格落實"首查教育、二查整改和整改到位不處罰"的執法要求,把行政執法的重心放在督促企業整改到位、守法經營上,重點抓好執法檢查回頭看工作,幫助、指導企業落實整改措施。上半年,共行政處罰違法企業8家,處罰金額19.9萬元,比去年同期分別下降了56%和84%(去年同期處罰違法企業18家,處罰金額125萬元)。另對8家已立案但后期整改到位的企業,作出了免于處罰的決定。
此外,還切實降低環境監測收費,對部分服務性監測項目實行"減半收費",對監督性監測實行不收費。上半年減免環境監測收費15余萬元。
四是全力推進重點(實事)工程。堅持做到"領導、認識、責任、落實"四個到位,在年初就成立了工作班子,并制訂了《環保局重點工作任務分解表》,機關科室分工負責,重點項目落實專人,要求責任部門及具體督辦人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切實抓好進度。到目前為止,我局負責的重點工作(實事工程)都能夠按照序時要求順利推進。有關污水管網建設、擴建三家(陸家、張浦、錦溪)污水處理廠、繼續實施鄉鎮污水處理廠除磷脫氮工藝改造以及在30個自然村落開展生活污水處理等工作,都已納入市鎮長目標責任書中,從年中督查情況的來看,各項工作進展都比較順利。
(二)著力抓好污染物減排工作
嚴格執行《**市減排目標責任評價考核暫行辦法》,采取有效措施扎實推進全市減排工作。在源頭控制上,產業布局優先考慮環境容量,禁止建設與產業政策不符和含磷氮排放的項目。在結構優化上,排出低產出、高污染、高排放企業名單,有計劃、有組織、有節奏地實施轉移或關停。在工程進度上,進一步加大督查力度,做到月檢查、月通報,確保減排工程早實施、早完工、早見效。在項目管理上,切實加強工作臺帳建設和減排項目現場管理,抓好業務培訓,不斷提高項目管理水平。
此外,還認真開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試點工作,出臺了《**市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利用經濟杠桿引導企業約束排污行為。
經過努力,上半年全市共削減cod1660噸、so2660噸,完滿完成了半年度減排工作任務。
(三)認真抓好環境綜合治理
一是堅持實施水環境綜合整治。認真落實省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實施方案,全力保障飲用水源地安全。落實陽澄湖藍藻防控措施,完善藍藻監測預警機制,提高飲用水有機污染物深度分析能力,及時掌握水質變化動態,截至目前共編制完成藍藻日報47期。對飲用水源地、調水通道及重點河流實行全方位巡查監測,上半年共完成污染源監督監測1646次。此外,還采取扎實有效的措施,努力提升行政交界斷面水質達標率。對于部分超標斷面,要求各區鎮認真分析超標原因,提出相關治理措施,持續改善水質。
二是高度重視空氣污染整治。加快建設禁燃區,推廣使用清潔能源。對空氣污染排放企業實施全面整改,大力削減工業廢氣排放強度。加大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力度,啟動機動車尾氣綜合整治,嚴格按規定開展機動車排氣檢測工作,加大不達標車輛治理和淘汰力度。加大建筑揚塵污染控制,全面落實清潔施工、文明施工要求。此外,還認真抓好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切實加大秸稈禁燒的巡查和執法力度,重點對公路交通干線周邊地區及飲用水源地等敏感地區,進行不間斷巡查。今年夏收季節,我市沒有發生秸稈大面積焚燒的情形。
三是切實做好固廢監管工作。對我市23家危險廢物處置利用單位進行了專項檢查,并完成全市工業固體廢物的申報登記基礎工作。商衛生局修訂了《**市衛生醫療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理管理辦法》,并聯合開展了醫療廢物專項檢查活動。配合經貿委、安監局對雙鶴藥業遺留的廢水處理庫存的有機廢水及報廢的各類化學品中間體、化學試劑等進行了妥善處理。此外,還對綠利來的水處理污泥的處置進行跟蹤調查和管理。對原化工廠"黑腳子事件"展開調查、取證及分析鑒定工作。半年來,共現場檢查213廠次,開出整改通知30份。
四是認真做好核與輻射監管工作。對我市24家放射源使用單位進行等級劃分(其中高風險單位4家、中風險單位4家、低風險單位16家),并定期對涉源單位開展嚴格執法檢查。全面落實核技術利用單位放射性同位素防火、防水、防盜、防搶等安全措施與應急預案。嚴格執行放射源轉移備案和轉讓審批制度,加強運輸途中的安全保衛工作,嚴防運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放射源丟失、被盜、被搶等輻射事故。督促企業將閑置、廢棄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質及時送貯,減少安全隱患。此外,還切實加強企業申請核技術應用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
一、權利與義務
從目前法律法規來看,憲法規定了保障公民的健康權,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了“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傳染病防治法》、《食品衛生法》、《出入境檢疫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環境保護法》和衛生部1991年的《傳染病防治實施辦法》特別是5月12日國務院376號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以上法律法規與各級政府緊急情況下出臺的各種通知、通告等,構建了我國傳染病防治的健全法律體系,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成為現實。
在防治非典,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政府公民分別享有不同的權利,負有不同義務:
(一)政府
領導、組織和實施防治工作,做好各項預防工作。重點依法履行好下列職責:
1、如實報告、通報和公布疫情,不得隱瞞、謊報;
2、切斷傳染途徑,采取緊急措施,停工、停業、停課,限制或取消公共集會活動,臨時征集房屋、交通工具、封閉公共用水水源等;
3、可以宣布疫區,對出入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直至封鎖(或
解除)疫區等;
4、調動本轄區內醫療保健和衛生防疫人員參加疫情控制工作;
5、鐵路、交通、民航部門必須優先運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處理疫情人員、藥品、生物制品和器械;
6、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二)特殊行業
1、各醫療衛生機構、機場、碼頭、車站等部門的一線工作人員,各類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員,各類公眾聚集場所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戴口罩、手套上崗和其他必要的防護措施。出租車、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必須嚴格執行消毒制度,行車時必須開窗,保持通風等列為必須執行的規定條款。
2、食品銷售單位要從進貨渠道上嚴格把關。飯(酒)店和餐飲業作為“防非”
工作重點,嚴禁經銷國家野生保護動物,盡量少銷或不銷售容易傳染病毒的非國家野生保護動物,以阻斷疫病的傳染渠道。
3、沐浴、美發美容等直接為居民服務的行業,每天都要對工作間消毒,對毛巾、
浴室、使用工具等按法定要求進行徹底消毒;一旦發現顧客有咳嗽、發燒等病癥,要立即勸其到醫院檢查,并報告有關防疫部門。
4、政府定價的商品,要嚴格執行規定價格;屬于市場調節價的商品,要合理定價,切不可乘機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秩序。
5、公安和交通運輸部門要采取一切措施,保證城市公共交通的正常營運,保證城市交通暢通、有序。未經省級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立關卡,阻礙城市交通的正常營運。公交企業未經城市政府批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運或減少車輛和發車班次。
(三)公民個人
在享有知情權和健康權的同時,應履行下列義務:
1、接受醫療或防疫部門有關傳染病的查詢、檢驗、調查取證以及預防、控制措施;
2、發現可疑病人,及時向附近的醫療或防疫機構報告;
3、傳染病人及其親屬等,要配合醫療機構采取的隔離治療等措施,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能受到公安部門的強制;
4、在傳染病等未得到治愈或有關嫌疑未排除前,不得從事有關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二、違法與處罰
抗擊“非典”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需要全社會和廣大群眾的參與,容不得任何人有半點的輕視或放縱,否則,就會觸犯法律法規規定——
(一)妨害“非典”防治行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主要表現在:
1、拒絕隔離。包括逃避隔離甚至暴力阻礙;不服從管理而強行進出傳染病隔離
區。
處罰:由公安機關協助治療單位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對于不聽勸阻,采取過激行為,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列》第19條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對于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阻礙紅十字會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涉嫌犯罪的,根據《刑法》第277條以妨害公務罪論處。
2、消極防范。單位或個人認為事不關己,消極應對,甚至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私營業主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不向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告其雇員中出現的“非典”或疑似病例;或擅自驅趕雇員離職;或準許、縱容其繼續從事規定中禁止的傳染病人從事的工作。
處罰:根據《刑法》第330條關于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有關規定,上述行為凡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7年有期徒刑。還規定,單位犯此罪的,要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追究刑事責任。
3、放任傳播。是指故意引起“非典”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對公眾的人身安全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威脅和危害。
處罰:適用《刑法》第115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第1款的規定,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二)擾亂社會秩序行為
常見的與“非典”相關的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有:
1、擾亂政府機關、醫療等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醫療、科研等不能正常進行;
2、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等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捏造或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以其他方法煽動擾亂社會秩序,謊報險情,制造混亂,哄搶財物;
3、無理攔截車輛或者強行登車,影響車輛正常運行,不聽勸阻;
4、在公安機關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區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等等。
處罰;對具有以上行為情節較輕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9條、第23條、第27條的規定被處以警告、罰款、拘留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按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失職瀆職
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第22條和39條的規定,從事傳染病醫療保健、衛生防疫的監督管理人員和政府部門人員,不得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疫情,瞞報、謊報造成傳播流行的,輕則給予警告,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而《刑法》第9章第409條關于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則規定,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破壞市場經濟秩序行為
1、非法經營,嚴重擾亂市場秩序。
處罰:按有關的價格法規等進行處罰。對其中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225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論處。
2、制假售劣。
處罰:依《產品質量法》、《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處理。凡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140條、第141條、第142條、第145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論處。
(五)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以傳播傳染病給他人為手段的故意損害特定對象身體健康的故意傷害,一旦實際已造成他人感染“非典”,則可能構成《刑法》第234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
違反國境衛生檢疫,有引起檢疫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直接或間接地侵害勞動者的利益,違反了《勞動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的多個條款。
非法解雇民工。在少數疫情比較嚴重的地區,有的用人單位為了防止所雇傭的外地民工傳播“非典”,擅自作出解雇或無限期停止外地民工特別是曾被隔離民工工作的決定。
擅自克扣工資。對于在“非典”防治工作中響應政府號召,盡法定義務積極采取隔離等應對措施的勞動者,有的單位拒發其隔離期間的工資福利。
歧視康復員工。一些“非典”患者康復后,按規定應享有恢復工作的權利,但有些用人單位卻拒絕安排其工作或無故變更勞動合同,調整其工作崗位。
違反勞動保護規定。在“非典”防治中,一些用人單位的勞動衛生條件被查證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雖然暫時沒有發現“非典”及其疑似病例,但也存在相當的隱患。勞動者依法向用人單位提出強化消毒及發放口罩等勞動防護用品的要求,卻遭到拒絕。
對這些行為,勞動行政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均有權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還有可能觸犯《刑法》第135條關于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規定。
三、救助政策
非典型傳染性肺炎疫情發生后,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積極防治措施,在保護公眾健康權的同時,出臺一系列救助政策,保護企業、公民的利益。
(一)“非典”治療費用
醫院嚴格執行先救治、后結算費用規定。
發熱病人到醫院就診時,免辦掛號手續,先就診。初診為非典患者或“疑似”病人后,不再由患者繳納檢驗等有關費用,實行記帳制。普通患者補交各項費用。
患者住院觀察或留院觀察時,免交住院押金等一切費用,辦理登記后直接留院觀察或入院治療。救治過程中發身的各項費用也按記帳方式,患者無須逐項繳納各項費用。
(二)對農村“防非”收費
按照國務院農村稅費改革工作小組緊急通知精神,嚴禁借防治非典名義向農民亂收費:
消毒費用。對農村集貿市場、學校、衛生院等公共場所、發生疫情的農村居民住宅、牲畜飼養和交易場所、農用機械和車輛等依法進行消毒,費用由當地政府部門或單位負擔,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向農民或農村中小學生攤派;
體檢費用。對從疫區返鄉農民依法實行體檢、醫學觀察等措施,有關費用均從當地防治非典專項經費中解決,不得向當事人收取;
宣傳費用。向農民發放宣傳防治非典知識手冊、宣傳畫等,要實行免費提供,嚴禁借宣傳防治非典名義向村組、農戶攤派有關宣傳費用;
防護費用。預防非典藥品及防護用品應當由農民自愿購買,不得向農民強制收費。不準以防治非典的任何名義,擅自向村組和農民亂收費。
(三)對城鎮居民“防非”收費
1、各地、各部門嚴禁以疫病防治為名收取隔離期間保證金、隔離費、管理責任保證金等費用;
2、各單位、物業小區、居民住宅小區和村鎮為限制出入人員,在“非典”防治期間實施出入證管理,應實行免費發放,且不得收取車輛通行證費;
3、對于從“非典”病例發生地區返回人員,一律實行免費體檢,并不得將其費轉嫁給任何單位。
(四)部分行業規費
按照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通知》規定,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對受“非典”影響較大的餐飲、旅店、娛樂、民航、旅游、公路客運、水路客運、出租汽車等行業實行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政策:
1、對餐飲、旅店、旅游業、集貿市場收取的集貿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戶管理費、企業注冊登記費中的年檢費、衛生監測費、衛生質量檢驗費、預防性體檢費、疫情處理費、環境監測服務費、排污費、占道費、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或城市污水處理費、公路養路費、機動車輛安全檢驗費;
2、對娛樂業收取的個體工商戶管理費、企業注冊登記費中的年檢費、衛生監測費、衛生質量檢驗費、預防性體檢費、疫情處理費、環境監測服務費、排污費、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或城市污水處理費、公路養路費、機動車輛安全檢驗費;
3、對航空公司收取的企業注冊登記費中的年檢費、環境監測服務費、排污費、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或城市污水處理費;版權所有
4、對路客運行業收取的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養路費、排污費、機動車輛安全檢驗費、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或城市污水處理費;
5、對水路客運行業收取的水路運輸管理費、內河航道養護費、長江干線航道養護費、排污費、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或城市污水處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