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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確監管職責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指導組織全縣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各市場監督管理所負責實施轄區內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二、監督檢查事項
按照《食品生產日常監督檢查操作手冊》的方式檢查食品生產者的生產環境條件、進貨查驗結果、生產過程控制、產品檢驗結果、貯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從業人員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情況。
(一)取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的檢查可隨機抽取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中的部分內容進行檢查,原則上每年對本轄區內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日常監督檢查應當覆蓋全部項目。
(二)食品小作坊對照《食品小作坊日常監督檢查表》內容進行檢查,要求食品小作坊每年對其生產的食品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至少檢驗一次,并出具法定檢驗報告。
(三)安全生產、環保方面對照《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監督檢查表》的事項進行檢查。
三、檢查方式
(一)取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中的重點項目應當以現場檢查方式為主,一般項目可以采取書面檢查的方式。
(二)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監督檢查,應以現場檢查的方式進行。
(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方面的檢查,應進行現場檢查。
四、檢查頻次
(一)取得生產許可證的食品企業檢查頻次,按照食品及企業風險等級進行劃分,具體按照《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監督管理工作表》執行。
(二)食品小作坊每個季度開展1次檢查,每年檢查頻次不得少于4次。各市場監管所可以制定專項整治方案,開展對轄區內高風險食品及問題較多的行業開展專項整治工作。
(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工作同食品質量安全工作一同部署、一同檢查,檢查頻次與日常監督檢查同步。
五、日常監督檢查結果
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要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屬于基本符合的,應當就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書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結果為不符合的,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活動。開展好“回頭看”工作,突出日常監督檢查及整改效果。
一、工作安排
(一)檢查范圍
本年度日常監督檢查的范圍是我市食品生產企業即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各類食品生產主體。
(二)監督檢查頻次
根據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確定監督檢查頻次,A級一年1次,B級一年1-2次,C級一年2-3次,D級一年3-4次。
(三)監督檢查事項
食品生產環節監督檢查事項包括食品生產者的生產環境條件、進貨查驗結果、生產過程控制、產品檢驗結果、貯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從業人員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情況。
(四)工作程序
1、由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科實施日常監督檢查,應當由2名以上(含2名)監督檢查人員參加。
2、現場監督檢查人員在實施現場監督檢查前,應查閱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明確檢點內容。
3、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當場出示有效執法證,告知企業檢查目的,介紹檢查組成員、檢查依據、檢查內容、檢查流程及檢查紀律,確定企業的檢查陪同人員。可聽取企業生產經營狀況、質量管理等情況的介紹。
4、現場監督檢查人員應根據檢查內容,要求企業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并采取詢問相關人員、抽查記錄資料、現場檢查核對等方法予以核實。
對原輔材料進貨驗收、食品添加劑使用、生產過程控制和產品出廠檢驗等關鍵環節,以及企業曾經發生的質量安全問題的整改情況應重點檢查。
監督檢查記錄必須全面、真實、客觀地反映現場監督檢查情況,并具有可追溯性。
5、現場監督檢查人員應向企業通報檢查情況,并與企業溝通,核實發現的問題。監督檢查記錄經企業法人代表或其授權的人員核實無誤后,由現場監督檢查人員和企業法人代表或其授權的人員簽字。被檢查單位拒絕在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上簽字或者蓋章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在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上注明原因,并可以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簽字、蓋章,或者采取錄音、錄像等方式進行記錄,作為監督執法的依據。
6、對日常監督檢查結果屬于基本符合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就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書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檢查單位應當按期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可以跟蹤整改情況,并記錄整改結果。
日常監督檢查結果為不符合,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責任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當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依法進行處理。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強學習,提高能力
各檢查組成員要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各相關產品的審查細則、產品標準等內容。
2021年食品生產日常監督檢查工作計劃
為加強對我區食品生產的日常監管,落實食品生產者主體責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據有關食品生產安全監管工作部署,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制定本工作計劃。
一、工作目標
遵循屬地負責、全面覆蓋、風險管理、信息公開的原則,以風險分級管理為基礎、企業自查為前提、日常檢查為主體、專項檢查和監督抽檢為重點,督促企業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規范食品生產加工行為,及時發現和消除食品生產單位存在的食品安全隱患,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全年實現:對金城江區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小作坊的監督檢查覆蓋率和整改復查率達到100%;食品生產企業自查風險報告率達到100%;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持有率100%;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自查報告制度率100%;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配備率及抽查考核率100%。
二、監督檢查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安全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實施食品生產者風險分級管理辦法的意見》(桂食藥監食生〔2016〕5號)等法律法規規定。
三、檢查分工
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股負責檢查金城江區所有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企業(含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各市場監督管理所負責檢查轄區內獲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食品小作坊。
四、檢查內容
根據食品生產單位被檢查頻次、風險等級及實際工作需要等情況,按照《食品生產企業生產現場監督檢查通用規程》中的檢查內容進行檢查。實施日常監督檢查時,應當由2名以上(含2名)監督檢查人員參加,檢查人員對應檢查內容逐項開展評價,詳細記錄發現的問題、處理情況,做到檢查有計劃、現場有筆錄、發現問題有監督檢查意見、處理事項有結果、檢查筆錄有簽字,日常檢查“全程留痕、隨時查控”。
五、檢查頻次
全面實施風險分級分類監管,按《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設定食品生產企業檢查頻次。食品生產企業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分為A、B、C、D四個等級,每年現場檢查分別不得少于1、2、3、4次。要結合轄區監管資源和監管能力,對較高風險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監管優先于較低風險企業的監管。對本轄區消費量大的、食品安全風險較高、投訴舉報較多、監督抽檢不合格的產品和單位,應適當提高監督檢查與抽樣檢驗力度。
食品小作坊檢查頻次參照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分類管理原則,結合監管實際合理確定監督檢查頻次、監督檢查內容、監督檢查方式以及管理措施。
六、監督檢查結果處理
(一)食品生產企業日常監督檢查結果應及時錄入自治區食品生產企業現場監督檢查系統,并按照“一戶一檔”要求,建好監管檔案,確保每戶檢查完畢,檔案整理完畢。
(二)日常監督檢查人員應按照《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在日常監督檢查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日常監督檢查時間、檢查結果和檢查人員姓名等信息,并在生產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食品生產者應當將張貼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
(三)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監管責任。要高度重視食品生產監督檢查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任務和監管責任,科學制定監督檢查計劃,明確對象、人員、時限和工作要求,并督促抓好落實,確保責任到人、措施到位,形成統一、協調、高效、無縫隙的食品生產監管體系。
(二)嚴格現場檢查,注重監管實效。要規范監督檢查行為,嚴格實施現場檢查,如實記錄檢查情況,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分別提出行政指導意見、實施責任約談或責令限期整改,對責令限期改正的,整改復查率要達100%。涉及違法違規的要嚴肅查處。
(三)加強告誡提醒,落實主體責任。要對肉制品、白酒等高風險行業、抽檢屢次不合格企業、舉報投訴較多的問題企業實施重點約談;對抽檢發現的共性問題,以地域或行業為單位對問題食品生產企業的負責人和質量安全授權人實行集中約談;對上述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開展告誡提醒,督促企業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四)優化結果運用,消除風險隱患。日常監督檢查結果作為風險等級調整的依據,要根據《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要求,同步確定該企業靜態風險等級,進行分類分級評定。同時,要及時匯總監督檢查信息、分析監督檢查結果、查找突出問題、排查風險因素和薄弱環節、列出風險問題清單,對高風險食品生產企業實施重點監管,提升監管靶向性和精準度。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 完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
長期以來,雖然有工商、衛生、質監等多個政府職能部門參與食品監管工作,但部門之間各自為政,食品監管處于“群龍無首”局面。《食品安全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高層次的議事協調機構,協調、指導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 建立風險評估監測制度
近年來,我國發生的阜陽劣質奶粉事件、蘇丹紅事件和三聚氰胺事件等食品安全事件,都是先被消費者或媒體披露出來,監管部門才發現,監管部門總是慢一拍。為此,《食品安全法》第二章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對食品、食品添加劑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進行風險評估。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是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和對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
>> 統一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安全標準是衡量食品安全的“標尺”,但我國現行食品安全標準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同一產品有幾個標準并且檢驗方法不同,使得某些標準難以執行。《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現行的食用農產品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中強制執行的標準予以整合,統一公布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 嚴加規范保健食品門檻
針對目前保健食品行業存在虛假宣傳、添加違禁物質等問題,《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條對這些問題嚴加規范,國家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實行嚴格監管。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必須真實,應當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
>> 食品添加劑使用要科學
近年來,食品生產經營中添加劑不規范使用,甚至濫用,成為危害食品安全的重要源頭問題。《食品安全法》強調了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實行許可制度,沒有經過許可的,不可以作為添加劑來添加。同時還規定,食品添加劑應該在技術上確有必要,而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食品生產者不得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 名人代言食品廣告擔責
有些名人,在沒有了解代言企業或品牌的實際情況下,為了不菲的代言費,誤導甚至欺騙消費者。《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為名人食品廣告準備了“緊箍咒”:“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有了這樣的法律約束,名人代言食品廣告再也不能信口開河了。
>> 廢止食品質量免檢制度
《食品安全法》強調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不得實施免檢,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可以自行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也可以委托符合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食品行業協會等組織對于消費者需要委托食品檢驗機構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
>> 生產不合格食品賠十倍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賠償消費者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加大對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者的處罰力度,“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 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優先
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消費者受到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受害人需要違法者的損害賠償來彌補自己財產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損害。然而當食品生產經營者違法經營,造成嚴重后果時,在繳納罰款、罰金后,一般無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為了更好地保護受害人的賠償請求權,《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指明,違法企業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確食品安全責任,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銷售、餐飲經營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初級農產品的種植、養殖等生產活動及其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執行。
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材料和容器、食品用工具、設備的生產、銷售,酒類、食鹽的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生豬屠宰監督管理,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食品進出口的監督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和監督管理責任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逐步增加財政投入,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設施建設,充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隊伍,提高監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承擔食品安全綜合監督職責的部門(以下稱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負責食品安全工作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海洋與漁業、質量技術監督、衛生、工商、食品藥品等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條例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調整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的職責。
省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確定或者調整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的具體職責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應當對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必須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其生產、銷售、提供的食品安全負責。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科學技術和應用研究,采用先進技術和管理規范,改進食品加工工藝,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
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團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互聯網站等媒體應當按照有關要求播出或者刊登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公益廣告,宣傳食品安全知識。
第九條 消費者應當增強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養成健康的飲食習慣,不購買、不食用不安全的食品。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應當依法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有關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規范,組織開展信用建設,實行行業自律管理,并為會員提供服務。
第十條 任何個人或者單位有權投訴、舉報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了解食品安全相關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第二章 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經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一條 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經營的組織和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取得許可。許可證照應當懸掛在其生產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生產、銷售的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不得生產、銷售法律法規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第十二條 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經營,應當具有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場所(廠房)、設施、衛生環境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應當依法附加標識。食品包裝標識和說明書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所使用的添加劑、成分表或者配料表、商品條碼和執行標準等事項。
生產、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外包裝或者容器的顯著位置上標明食品名稱、主要配料、生產日期、保質期以及食品生產者的名稱、地址等事項。
委托生產的食品,應當標明受委托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許可證編號等事項。
食品包裝標識和說明書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
禁止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的傳染病或者其他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五條 貯存、運輸食品必須使用安全、無害、清潔的工具、設備、容器包裝。貯存食品的場所及運輸食品的車輛不得存放或者殘留農藥、化肥等有毒有害物質,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及其他要求。
食品貯存、運輸所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
第十六條 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應當及時處理消費者有關食品安全的投訴,并將投訴處理情況的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二節 食品生產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原料進貨驗收制度。食品原料未經驗收合格,不得投入生產。
禁止使用非食用、無合法來源或者其他不符合標準的原料生產食品。
食品生產不得加入藥品,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既是藥品又是食品,并作為原料、調料或者營養強化劑加入的除外。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生產檔案。食品生產檔案至少保存至食品保質期滿后兩年。
食品生產檔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原料進貨驗收記錄,包括原料的名稱、規格、批號、生產者、供貨者、數量、購買日期、保質期和儲藏或者保管條件、要求;
(二)食品生產記錄,包括投料情況、生產工序和生產數量等;
(三)食品檢驗記錄,包括食品及原料檢驗情況和相關數據;
(四)食品銷售記錄,包括食品銷售對象、數量、批次和日期;
(五)生產的不合格食品的處理記錄,包括不合格食品的生產日期、數量、批次、原因,以及處理措施和處理結果。
第十九條 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必須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銷售。食品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食品生產者不得出具合格證明,不得出廠銷售。
第二十條 委托生產食品的,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生產該類食品資質的企業。
受委托方應當查驗委托方的營業執照、特殊食品批準證件等相關證明文件;標有注冊商標標識的,應當查驗委托方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證明文件。
第三節 食品銷售
第二十一條 食品銷售者應當從依法取得食品生產、銷售許可的組織或者個人購進食品。不得購進和銷售不符合食品標準、已經超過保質期和國家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其他食品。
食品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進貨臺賬、檔案管理、索票索證等制度。購進食品時,應當按照批次查驗其購進食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以及食品來源證明,查驗預包裝食品標識和說明書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并保存相關票證原件或者復印件。
食品批發者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臺賬,記錄批發的食品品種、規格、數量、流向、供貨商聯系方式等事項。
食品進貨臺賬、銷售臺賬等檔案不得偽造,并至少保存兩年。
第二十二條 食品市場開辦者或者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設備、設施,保證市場的環境整潔、衛生,在場內的顯著位置設立食品安全公示牌,重點對糧食、蔬菜、水果、肉、蛋等食品進行檢測并公布檢測結果。
食品市場開辦者或者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市場內食品質量安全責任制度,審查入場銷售者的經營資格,與場內經營者簽訂食品安全協議,指導場內經營者建立進貨臺賬和購進食品的查驗制度。
食品市場開辦者或者服務管理機構應當督促食品銷售者依法銷售,定期對銷售環境、條件和進場銷售者經營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進行檢查,督促銷售者召回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節 餐飲經營
第二十三條 餐飲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從依法取得食品生產、銷售許可的組織或者個人購買食品及原料;
(二)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對購進的食品及原料進行查驗并建立購貨記錄;
(三)按照國家有關食品制作加工規范進行食品加工;
(四)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餐飲用具;
(五)從業人員符合國家有關個人衛生要求;
(六)在外賣食品包裝的明顯位置注明食品制作加工的時間和保質期。
第二十四條 餐飲經營者發現或者被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確有感官性狀異常或者可疑變質時,應當立即處理。
第二十五條 食堂開辦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承擔本單位食堂食品安全責任。
第三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節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及評估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對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狀況進行風險分析和評估。
省人民政府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情況,組織專家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并將評估結果通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依法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將高風險食品確定為監督管理重點。
第二節 食品標準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食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本部門、本行業實施食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第二十九條 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而又需要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統一食品安全、衛生等技術要求的下列事項,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適時制定地方標準:
(一)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農(獸)藥殘留等物質的限量要求;
(二)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三)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四)專供嬰幼兒食用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份要求;
(五)其他需要制定食品標準的事項。
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前款規定的范圍,擬定年度食品地方標準制定計劃,明確制定地方標準的食品品種和制定數量,并依法組織制定和實施。地方標準在相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公布之后即行廢止。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地方標準實施效果的跟蹤評價,適時對現行標準予以修訂或者廢止。
制定、修訂、廢止地方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供公眾查詢。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修訂、廢止食品地方標準,應當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結果為依據,并組織專家論證,聽取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食品行業協會、企業及消費者的意見。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制定、修訂食品地方標準的建議。
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食品生產者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
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企業標準應當報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備案。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標準制定和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三節 食品檢驗檢測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協調統一的食品安全檢驗檢測體系,推進食品安全檢測能力建設。
鼓勵社會檢驗檢測機構和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設立的檢驗檢測機構提供食品檢驗檢測服務。
第三十四條 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食品檢驗檢測制度,對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檢測。不具備檢驗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依法取得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設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機構或者委托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機構,對進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檢測并公布檢測結果。
第三十五條 從事食品檢驗檢測的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具備檢驗檢測條件和能力。
第三十六條 從事食品檢驗檢測的機構進行食品檢驗檢測,應當指定檢驗檢測人獨立進行。檢驗檢測報告應當有檢驗檢測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食品檢驗檢測機構公章。
從事食品檢驗檢測的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依照有關標準,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結果,并對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負責,不得出具虛假報告。
第三十七條 制定地方標準、開展風險評估、實施監督管理需要對食品進行檢驗檢測的,應當依法進行。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互相通報食品檢驗檢測情況;對同一生產批次的食品的檢驗檢測數據,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直接采用。
第四節 食品召回
第三十八條 食品生產者通過自行檢查或者消費者報告、投訴,發現或者獲知其生產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判定食品是否屬于不安全食品。
經評估確認屬于生產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食品召回級別并實施召回。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食品生產者限期召回不安全食品:
(一)不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召回的;
(二)故意隱瞞食品安全危害的;
(三)因食品生產者的過錯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擴大或者再次發生的;
(四)監督抽查中發現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
第四十條 食品生產者自確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或者接到責令召回通知書之日起,應當立即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食品銷售者、餐飲經營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并按要求向省人民政府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交食品召回計劃,根據召回進度情況,提交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
食品銷售者、餐飲經營者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銷售。
第四十一條 食品銷售者、餐飲經營者發現或者獲知其銷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通知食品生產者或者供貨商,并向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 食品生產者應當將召回的食品定點存放,準確記錄召回食品的品種、規格、批號、數量、時間和地點等內容,并承擔召回費用。
食品生產者對不安全食品應當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召回的食品依法應予銷毀的,應當予以銷毀;屬于食品標識有缺陷,或者經改正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強制性標準,可以再次投放市場的,投放市場前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評估及批準。
食品生產者應當在召回結束后十日內,將有關記錄材料、整改措施向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生產者的召回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召回結果進行評估。
第四十四條 食品召回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五節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行食品安全信息通報和統一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并食品安全總體狀況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綜合信息。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提供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食品安全信息。
涉及相關部門交叉管理事項或者同一事項內容不一致的信息,由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組織協調并統一,或者由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聯合。
第四十六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會、新聞媒體等方式依法下列食品安全信息:
(一)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具體職責;
(二)食品標準;
(三)食品安全狀況評估結果和高風險食品目錄;
(四)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經營許可證發放信息、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抽查信息及其他監督管理信息;
(五)食品召回信息;
(六)食品安全預警和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信息;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在食品安全信息前,向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通報。
第四十七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一次食品安全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及時;重要節假日前,應當節令食品安全信息。
第四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依法開展輿論監督。
新聞媒體報道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客觀、真實,報道夸大、虛假信息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消除影響。
第六節 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和處理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食品安全事故處理方案,定期檢查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五十條 對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發出食品安全預警信息;對可能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報告,并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
第五十一條 發生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的,事故單位應當按照食品安全事故處理方案及時處理,并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生食源性疾病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事故單位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對不屬于本部門處理的事故,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將事故報告書面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并告知報告人。
第五十二條 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啟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采取措施追蹤調查,并可按照各自職責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封存或者扣押不安全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或者扣押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設備;
(三)消費警示,告知消費者停止購買或者食用不安全食品;
(四)監督發生事故的單位對不安全食品作銷毀或者無害化
處置,對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設備進行清洗消毒;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后,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并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對需要采取前款控制措施的,應當向有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議。
第五十三條 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對發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當組織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專家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責任,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報告。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方案,加強對重點環節、重點場所、重點品種的監督檢查。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級年度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方案,制定本部門年度食品監督抽查計劃,并組織實施。監督抽查計劃應當明確抽查的范圍、品種、數量、環節等。抽查食品目錄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五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抽查,及時糾正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接到有關不安全食品投訴、舉報時,應當立即對相關食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抽查。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和監督抽查時,應當如實記錄監督檢查、監督抽查的日期、人員、內容、結果等情況;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應當在記錄上簽字;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和抽查記錄。
第五十六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信用檔案,記錄許可證頒發、監督檢查、監督抽查、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記錄,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確定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增加對信用記錄不良者的監督檢查、監督抽查頻次。
第五十七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公示制度,對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狀況進行公示;將被吊銷許可證照的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的名單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告。
第五十八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加強溝通和配合,及時將獲知的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隱患食品的流向等相關信息通報有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可以合并完成的,應當實施合并或者聯合檢查。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屬于其他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有查處職權的監督管理部門,并移交相關材料。有查處職權的部門應當立即處理,不得推諉。
第五十九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抽查中抽取樣品,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進行。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抽查,不得向食品生產者、銷售者或者餐飲經營者收取任何費用,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
當事人對監督抽查的檢驗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檢。
第六十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涉嫌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和違法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
第六十一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廉潔奉公,文明執法;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二條 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應當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監督抽查;對違反規定重復監督抽查的,有權予以拒絕,并可向有關部門投訴。
第六十三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本單位的舉報電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并對食品安全投訴或者舉報及時進行核實、處理、答復;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將舉報、投訴材料移送其他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并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領導、協調職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現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影響的,對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五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法定監督檢查職責的;
(二)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抽查時違反規定的;
(三)對違法行為不立即處理或者推諉,對重大食品安全隱患有失察責任的;
(四)發現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隱患或者接到相關通報、舉報后,不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查處的;
(五)不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信息報告、通報、職責的;
(六)監督檢查、監督抽查時向食品生產者、銷售者或者餐飲經營者收取監督抽查費用,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獲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十六條 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萬元罰款;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罰款;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吊銷許可證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的標準組織食品生產的;
(二)原料未經驗收合格投入生產,食品未經檢驗合格出廠銷售,以及對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食品出具合格證明的;
(三)違反規定在食品中加入藥品的;
(四)從未依法取得食品生產、銷售行政許可的供貨商購進食品及原料的;
(五)從業人員衛生、健康狀況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第六十七條 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吊銷許可證照:
(一)食品標識不按規定標注的;
(二)銷售的預包裝食品不符合食品包裝標識或者說明書的要求,銷售的散裝食品和外賣食品未標明有關事項的;
(三)委托生產食品的標識不符合要求的;
(四)食品標識或者說明書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
(五)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第六十八條 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許可證照:
(一)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設備、容器包裝貯存運輸食品的;
(二)貯存運輸食品的場所、車輛存放或者殘留有毒有害物質的;
(三)貯存運輸食品中違法使用保鮮劑、防腐劑的。
第六十九條 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食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吊銷許可證照:
(一)未按規定建立和保存生產檔案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和保存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記錄食品品種、規格、流向等相關事項的;
(三)未按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購進食品時未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的。
第七十條 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召回義務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生產者召回食品,銷售者、餐飲經營者停止銷售,對生產者并處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對銷售者、餐飲經營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吊銷許可證照。
第七十一條 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及時報告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許可證照。
第七十二條 隱匿、轉移、變賣、占用、損毀被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處以隱匿、轉移、變賣、占用、損毀物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三條 食品市場開辦者或者服務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許可證照:
(一)不具備相應的設備、設施的;
(二)不按規定檢測并公布檢測結果的;
(三)不按規定建立市場內食品安全制度和審查入場銷售者經營資格的;
(四)不履行檢查督促責任,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和報告的。
第七十四條 從事食品檢驗檢測的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檢驗檢測結果、出具虛假報告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被依法吊銷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關于印發20xx年廣東省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工作方案的通知
根據20xx年10月1日新修訂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及《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司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跟蹤評價相關工作的通知》(國衛食品標便函〔20xx〕264號)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
通過開展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工作,深入了解現行有效的食品安全標準貫徹落實和執行情況,廣泛收集并分析評價食品安全標準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修訂和完善食品安全標準的意見建議。
二、工作任務及內容
(一)跟蹤評價重點標準。
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重點包括《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xx)、《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xx)、《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20xx)、《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20xx)、《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xx)、《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GB 4789系列微生物檢驗方法)、理化檢驗方法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GB 5009、GB 5413系列等理化檢驗方法標準)。
2.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飲用天然山泉水》(DBS44/001-20xx)《廣東黃酒》(DBS44/002-20xx)、《西樵大餅》(DBS44/003-20xx)、《生鮮家禽加工經營衛生規范》(DBS44/004-20xx)、《汕頭牛肉丸》(DBS44/005-20xx)。
(二)跟蹤評價主要內容。
收集、匯總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檢驗檢測機構、食品行業協會及食品相關專家等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修改建議(跟蹤評價要點見附件1),并將意見建議反饋至有關部門。
(三)跟蹤評價工作方式。
1.開展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宣傳。通過網站、公文等方式,廣泛告知全社會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的主要內容和意見反饋方式。
2.開展食品安全標準宣貫培訓。組織食品安全標準宣貫培訓,加強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用指導,促進食品安全標準貫徹執行,提高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工作能力。
3.開展問卷調查。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食品檢驗監測機構、相關行業協會及食品專家等進行問卷調查(問卷見附件2)。
4.開展專家咨詢及調研。在問卷調查的基礎上,針對反映意見較多的問題,組織召開食品安全專家咨詢會,研究討論存在問題,并根據需要深入基層調研,進一步實地了解和收集食品安全標準執行存在問題和意見建議。
(四)意見報送方式。
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檢驗檢測機構人員、食品行業協會(學會)人員及食品相關專家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和修改建議,可直接通過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網站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跟蹤評價及意見反饋平臺()反饋,或填報問卷調查表報送至省公共衛生研究院。
2.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對廣東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修改意見建議,填報問卷調查表報送至省公共衛生研究院。
三、工作要求及分工
省衛生計生委負責全省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工作的組織實施,加強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工作的宣傳培訓,指導各地級以上市衛生計生部門開展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工作,收集各地各部門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意見建議,向國家衛生計生委反饋我省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意見。
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做好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的指標驗證工作,提供跟蹤評價相關標準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省公共衛生研究院受省衛生計生委委托,針對20xx-20xx年重點跟蹤評價標準和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組織實施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的問卷調查工作,并根據實際情況開展專家咨詢和現場調研。匯總整理各地、各部門對食品安全標準的意見建議及跟蹤評價調查問卷,研究分析形成我省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報告,并于20xx年11月底前報省衛生計生委。
《條例》根據國家《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在上海市現行《上海市食品安全實施辦法》基礎上,從六章擴展為八章,保留“總則”、“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O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五章;調整一章,將“一般規定”更名為“食品生產經營”;增加“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置”兩章。條文數量,從62條增加到115條,其中,全新條文53條,修改條文55條,修訂幅度達93.8%。內容上,補充細化了市場準入的一般規定、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食用農產品監管、網絡食品經營要求等內容。
適用范圍
《條例》規定,上海市行政區域內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食品的貯存和運輸,以及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上海市行政區域內食用農產品的生產、貯存和運輸、市場銷售,農業投入品的經營、使用,應當遵守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從嚴落實政府及各部門的監管責任
1.強化了市、區食藥安辦綜合管理,協調指導、監督考評、應急管理的職責,并明確食藥安辦承擔市、區食藥安委的日常工作。明確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建立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做好轄區內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協助執法和宣傳教育等工作。
2.將原《上海市食品安全實施辦法》分段監管調整為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統一監管,并明確了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農業部門、衛生計生部門、商務部門、糧食部門、綠化市容管理等部門相關職責。
3.《條例》規定,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本區域內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具體職責由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從而為上海市完善食品安全“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的監管體制,形成上海市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專業監管+基層綜合執法”的監管體系提供法制保障。
實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
《條例》規定,上海市、區人民政府實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上海市人民政府負責對區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對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區人民政府負責對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情況進行評議、考核。
加強源頭治理
上海的食品供應對外依賴較高,呈現大流通、大市場的特征,必須強化源頭管理,倒逼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通過嚴格的市場準入,防止不合格的食品流入市場。
1.嚴格市場準入
《條例》明確提出,鼓勵外埠優質安全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進滬銷售,并明確外省市的畜禽、畜禽產品應當通過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取得道口檢查簽章后,方可進入上海市。引導食用農產品批發交易市場、超市賣場、餐飲企業等食品經營企業與外埠進滬銷售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企業實行食品安全信息對接,登記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相關信息。
《條例》還規定,上海市建立進口食品安全信息監管部門相互通報制度。出入境檢驗檢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督促進口商、經營企業公布臨近保質期進口食品的相關信息。
2.加強存儲運輸監管
食品安全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到國民經濟健康發展與社會和諧穩定。為進一步加強本市食品安全工作,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增強政府監管效能,發揮行業協會及社會組織的作用,嚴格監管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嚴厲懲處涉及食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努力使我市成為食品最安全的城市之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提出以下若干意見:
一、全面強化企業管理,切實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
(一)落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義務和責任。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食品生產經營的管理者和從業人員應牢固樹立職業道德,知法守法、誠信自律。
(二)落實食品安全自身管理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建立健全并實施食品安全崗位責任制度、定期檢查制度、督促整改制度、獎懲制度、管理記錄制度等。應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配備的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保證其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相對獨立。有條件的企業應設立獨立的食品安全質量控制部門,切實提高自身食品安全內控能力。
(三)落實員工培訓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應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食安辦的《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綱要》,深入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科學知識和行業道德等方面的集中培訓,提高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意識、法制觀念和誠信道德素養。每年均應組織職工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并建立培訓檔案。
(四)落實企業自檢制度。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畜禽屠宰企業、批發市場、連鎖超市母體企業、食品配送中心、連鎖餐飲總部企業應設立食品檢驗機構,配備必要的檢驗設備,對所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檢驗,或者委托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進入我市食品要按照規定的比例進行抽檢。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經信部門應對相關企業的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能力水平及檢驗工作情況進行監督。實施自行檢驗的企業應定期(不少于一年一次)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能力比對檢驗。
(五)落實源頭管理和溯源制度。落實本市地產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制度,按照相關規定,推行入原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落實批發市場豬肉、牛羊肉、養殖類水產品、蔬菜等經營的產銷對接機制,在市經信部門和農業部門指導監督下,與生產供應基地簽訂購銷合同;肉品、乳品、水產品、蔬菜等生產經營者應按照有關監管部門的要求,建立溯源系統,落實食品溯源相關工作。嚴防在食品生產、運輸、銷售、使用等環節中發生違法添加行為。
(六)落實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并按照有關規定如實向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申報備案;嚴禁添加非食用物質及濫用食品添加劑。
(七)落實供應商實地查驗制度。本市連鎖超市母體企業應定期或者不定期對易腐變質、直接入口食品、食品添加劑供應商的生產加工場所進行實地查驗。對生產條件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食品生產者,應及時終止其供貨資格;對存在嚴重食品安全隱患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八)落實變質和過期食品銷毀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完善并嚴格落實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食品、食品添加劑的銷毀制度,對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采用染色、毀形等措施予以銷毀,不得使上述食品退回供應商;食品生產者不得將回收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再作為原料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做好銷毀記錄,內容包括銷毀的品種和數量、銷毀的原因、銷毀的方式、執行責任人等,銷毀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九)落實標簽標識相關規定。生產經營和使用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應嚴格執行有關標簽、說明書及相關標識的規定。預包裝食品和散裝食品儲存、銷售按照法律規定標明相關內容,嚴禁虛假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成分以及違法宣傳等行為。
(十)推行臨近保質期食品消費提示制度。鼓勵全市連鎖超市建立臨近保質期食品的消費提示制度,將臨近保質期食品在銷售場所集中陳列出售,或者向消費者作出醒目的提示和告知,并不得退回供應商。
二、加強綜合協調,進一步明確監管職責
(十一)加強綜合協調。在建立完善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工作制度和運行機制的同時,落實各項工作的保障措施,切實做實基層、重心下沉,確保食品安全全程監管、無縫銜接。
(十二)明確監管職責界面。針對當前食品安全的突出問題和存在的監管空隙,對涉及多環節、跨部門監管職能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各有關部門的以下職責:
1.關于食用農產品的監管。農業部門負責監管對食用農產品進行分揀、清洗、切割、冷凍、包裝等簡單處理的活動,監管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產品生產企業銷售農產品的行為,監管由農戶分散生產豆芽的行為;質監部門負責監管工業化的豆芽生產行為;工商部門負責監管本市商場、超市等銷售企業、批發市場、商品交易市場銷售農產品的行為。
2.關于生豬產品的監管。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屠宰環節的生豬產品質量監管;農業部門的屠宰檢疫員協助督促生豬屠宰場“瘦肉精”自檢制度的落實;工商部門負責生豬產品流通領域的監管。
3.關于保健食品的監管。保健食品專用原料生產企業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監管;對專門經營保健食品的企業,在保健食品監管行政法規實施前,應在取得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告知承諾書后,向工商部門申請辦理工商登記。
4.關于食品專業儲存與運輸企業的監管。工商部門負責監管專業從事食品儲存和運輸的企業,農業部門監管地產種植養殖農產品的儲存和運輸,質監、工商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分別監管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企業內部的食品儲存和運輸。
5.關于現制現售食品的監管。質監部門監管生產企業在其生產場所銷售食品的行為,工商部門監管在商場、超市等流通領域現場制售食品的行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監管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現場制售食品的行為。
6.關于“地溝油”和餐廚廢棄物處理的監管。城管執法部門加強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有關違法行為的處罰;環保部門對“地溝油”和餐廚廢棄物處置過程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管;農業部門對畜禽養殖戶用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的行為進行管理;質監部門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嚴厲打擊食品生產單位使用“地溝油”加工食品的違法行為;工商部門加強對流通環節經營食用油的監管,嚴厲打擊經營“地溝油”和非正規來源食用油的行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加強對餐飲服務單位的監管,嚴厲打擊使用“地溝油”和不合格食用油的行為;相關監管部門應對生產、流通、餐飲環節重復使用食用油的規范管理提出指導性意見。
7.關于無證無照生產經營食品的監管。由工商部門牽頭負責對無證無照生產經營食品的監管工作,牽頭單位不代替相關部門工作。在牽頭部門的統一安排下,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協作,聯合執法,實現協調聯動、綜合治理。
8.關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管。由質監部門負責監管,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實行品種目錄管理,相關部門配合。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設、改造適合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食品加工園區。
9.關于食品攤販的監管。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劃定的臨時區域(點)和固定時段內食品攤販遵守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的監督管理;城管執法部門加強對食品攤販遵守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監督管理;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轄區內相關部門,對轄區內的食品攤販進行監督管理,發現食品攤販存在違法行為的,應及時制止,并通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三、加強機制建設,切實增強政府監管效能
(十三)加強績效考核。將食品安全列入全市各級政府績效考核內容,研究制定并組織實施食品安全績效考核,切實落實地方政府負總責、各監管部門各司其職的責任體系。
(十四)加強行政效能監察。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管效能評估制度,優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并執行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制度,督促有關監管部門依法履職和嚴格隊伍管理;嚴肅查處食品安全監管中的失職、瀆職行為,絕不允許在工作中推諉扯皮;堅決制止食品安全監管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現象,對相關執法部門未按照規定從重懲處的問題進行重點監察,全面提升監管效能。相關職能部門要自覺接受人大和政協的監督。
(十五)加強風險監測評估。加強本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能力的建設,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體系。加強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監測,對食品、食品添加劑中各種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提高主動發現、事前干預的防范能力。
(十六)加強應急處置管理。建立健全輿情監測機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機制、執法聯動機制、食品安全信息機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十七)加強監管隊伍建設。進一步加強基層監管隊伍的建設,改善技術裝備,強化教育培訓,增強監管人員責任感、使命感,樹立職業精神,提高執法能力,增強服務意識。實施食品安全監督執法區域責任制、基層執法人員區域輪換制,堅決查處違法行為,跟蹤復查整改效果。
(十八)加強信息平臺建設。建立食品安全監管綜合信息平臺,實現相關監管部門之間信息互聯互通,做到信息資源共享。推進食品溯源系統全程銜接,逐步擴大溯源系統對食品種類的覆蓋面。
(十九)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建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信用記錄,在若干食品工業企業先行試點,建立企業責任為基礎、社會監督為約束、誠信效果可評價、誠信獎懲有制度的食品工業企業誠信體系。對食品安全量化分級實行動態管理,促進食品生產經營者安全水平上等級,促進食品行業良性健康發展。
四、調動社會資源,切實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
(二十)充分發揮社會各方監督的作用。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主動聽取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批評、意見和建議,及時辦理人大意見和政協提案;健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制度,開展有獎舉報,實現群防群治。監管部門要及時公布食品抽檢的檢測結果,風險預警的消費提示,增加監督過程的透明度,對問題食品的舉報,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調查處理,必要時進行監督抽檢。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以及政府部門的監管工作進行輿論監督。
(二十一)充分發揮社會宣傳的作用。新聞媒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充分發揮專家和食品安全志愿者的作用,大力普及食品安全消費知識,引導科學消費,提振消費信心,支持理性維權。
五、依法從重打擊,切實形成食品安全監管的高壓態勢
(二十二)依法從重懲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各相關監管部門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應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從重從快予以懲處;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二十三)治理突出問題,嚴厲打擊非法添加行為。嚴查食品制作和加工的源頭,嚴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嚴管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嚴把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的各道關口,堅決打擊各種違法違規行為。重點打擊化工產品、藥品等生產經營企業違規向食品生產經營者銷售非食用物質的行為,嚴厲查處生產、銷售、使用假冒偽劣食品添加劑的行為,堅決取締無證無照的生產加工企業和地下窩點。從根本上遏制食品非法添加的勢頭。
(二十四)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健全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工作機制,細化工作程序,強化信息共享,對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及時通報公安部門,并積極配合公安部門調查取證,公安部門要及時立案查處。對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嚴重違法犯罪行為,以及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嚴重違法犯罪行為,應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相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涉案人員刑事責任。
(二十五)依法嚴格執行行業退出機制,曝光違法行為。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曝光典型案例,震懾違法犯罪分子。
論文摘要:消費者安全權是消費者權利保護中最重要、最根本的權利。針對近年來屢次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嚴重侵犯消費者安全權的情況,即將實施的《食品安全法》“重典治亂”,力圖嚴懲食品違法生產經營行為。分析了《食品安全法》對我國消費者安全權保護機制的完善,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從“監管體系”上加強消費者食品安全建設;建立食品安全監測與風險評估制度;統一食品安全標準;加強對食品添加劑的嚴格管理;強化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社會責任與法律責任意識等。對加強政府部門對我國消費者食品安全的監管、增強消費者維護食品安全權益意識具有重要意義。
食品安全問題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近年來層出不窮、此起彼伏的食品安全事故,一而再、再而三地刺痛了老百姓的神經,引起全社會高度關注。國家立法機關加快《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步伐,五年磨一劍,經反復打磨,2009年2月28日,《食品安全法》草案獲得通過,并已于同年6月1日開始實施。
所謂消費者安全權,是消費者在購買生產經營者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時,為保證其自身在消費該產品或服務的過程中身心健康和安全而享有的、獲得質量保證、絕對安全可靠的衛生健康的產品或服務的權利。作為一部專門保障消費者食品安全的法律,《食品安全法》對消費者安全權的保護機制做了大量創新。
以前,為把握好消費者“吃”的安全問題,農業、質檢、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各負其責,共同管理食品安全了。但是這些部門職能交叉、責任不清,食品監管容易出現真空,嚴重威脅消費者的安全權。特別是“三鹿奶粉事件”發生后,社會上要求改變現有監管體制,真正實現有效監管的呼聲越來越高。為此,食品安全法進一步明確了食品安全監管的體制和機制。
一是對實行分段監管的各部門的具體職責進一步明確。衛生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質檢、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農業部門主要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進行監管,但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則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二是在分段監管基礎上,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高層次的議事協調機構,協調、指導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三是進一步加強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管的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評價、考核。此外,為了確保責任對口、政令暢通,地方政府還要依法確定本級衛生、農業、質檢、工商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食品安全監管機關享有檢查權、檢驗權、查閱、復制權、查封、扣押權等權力。
四是國家鼓勵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基層群眾組織開展消費者食品安全權益保護意識和保護能力的活動,首次規定新聞媒體有對侵犯或可能侵犯消費者食品安全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責任。
2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是對食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進行的科學評估。在當前食品工業高速發展的情況下,只有對食品及食品添加劑進行安全風險評估,才能從“源頭”上維護消費者食品安全權川。近年來發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因為缺乏及時權威的聲音,各種說法相互矛盾,使老百姓無所適從。更讓人不可思議的是,幾乎所有的食品安全事件都是先被消費者或媒體披露出來的。
為此,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和安全風險評估制度,由國務院衛生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同時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衛生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應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并予以公布。
3統一食品安全標準
長期以來,我國食品標準“不標準”。一方面,我國的標準太老太少,未與國際接軌,比如食品中是否含有“蘇丹紅”,歐盟標準早就有了明確規定,我們的標準卻“先出事后”,標準的預警功能嚴重缺失;另一方面,我國食品標準又太多太亂,衛生標準、質量標準;國家標準、企業標準……各標準間重復交叉、層次不清。
為了解決目前一種食品有食品衛生和食品質量兩套標準的問題,食品安全法確立了統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原則,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科學合理、安全可靠”。今后,我國只有一套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為保障消費者對食品安全標準的知情權,《食品安全法》特別專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供公眾免費查閱”。
4對食品添加劑實行“有害推定”
食品添加劑是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人食品中的化學合成或者天然物質瑟’〕。目前,我國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有22類2022種,其中包括添加劑290種,香料1528種,加工助劑149種,還有膠姆糖基礎劑55種。
針對目前食品生產經營中存在的添加劑不規范使用甚至濫用問題,《食品安全法》進一步加強了對食品添加劑的監管:一是食品添加劑目錄由衛生部門組織專家制定,食品添加劑依據風險評估證明確實是安全的,才能加入到食品中。二是添加食品添加劑必須具有技術必要性,也就是說添加劑應對食品的質量、營養等的改善是必要的。如果沒必要,比如面粉增白劑,加與不加都不影響面粉類食品的正常食用,所以衛生部門已從添加劑的目錄中將其刪除。按照這一法律條款,添加了食品添加劑目錄以外的物質,哪怕是對人體無害,也是違法行為。這為“蒙牛”特侖蘇事件作了注解。三是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關于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和用量的規定使用添加劑,不得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5創新生產經營者的社會責任機制
食品安全不是“管”出來的,只有當每一個食品生產經營者真正承擔起應負的責任,主動把住安全關時,我們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為了從制度上保證食品生產經營者成為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食品安全法創新了生產經營者的社會責任機制。
一是創新許可證制度。雖然《食品衛生法》也規定了對食品生產經營的許可證制度,但該法只規定了由衛生部門負責的單一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食品安全法》則從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三個方面創新了許可證制度設計,原來單一的食品衛生許可變成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和餐飲服務許可。生產企業到質檢部門申領生產許可證,經營企業要到工商部門申領食品流通許可證,從事餐飲業的要到食藥監部門申領許可證,衛生部門不再負責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
二是建立索票索證制度。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臺賬制度,把住食品的供貨進貨關。
三是規范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生產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四是增加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制度。食品安全法借鑒國際通行做法,明確規定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停止經營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規定召回或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質檢、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五是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制度。“企業必須流淌著道德的血液”,這是三鹿事件后社會普遍的呼聲。為加強食品企業的信用建設和管理,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證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對有不良信用紀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6嚴格食品生產經營者法律責任制度
為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食品安全法對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做原料生產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等嚴重的違法行為,用了十多個條款詳細規定了相關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責任,保持了法律對違法犯罪行為應有的威懾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在食品安全方面,消費者與食品生產經營者也是一種博弈關系。消費者的懦弱就是假冒偽劣食品生產者、經營者投機專營的機會,消費者積極主動行使權力,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食品生產者、經營者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的行為就會有所收斂。所以,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的強弱,在某種意義上就是抑制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食品與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的關鍵因素。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出了“假一罰一”的規定,并且在“假一罰一”機制的鼓勵下,全國各地相繼出現了類似“王海式”的打假英雄,讓制造、銷假行為有所收斂。由于食用不安全食品直接威脅到人們的生命健康,其危害性要比一般假冒偽劣商品大得多,所以《食品安全法》從調動消費者積極維權的角度,既顛覆了“彌補損害”的民事賠償理念,也突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假一罰一”的立法規定,確立了更加嚴厲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假一罰十”,大大提高了賠償金的倍數,目的在于提高食品違法成本,鼓勵消費者積極維權。
7結語
關鍵詞:食品安全;衛生監督;對策
中圖分類號:F407.8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23-0287-02
引言
俗話說,民以食為天。食品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最基本的物質條件。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頻繁發生,不僅嚴重地危害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暴露出企業的社會責任感和誠信嚴重缺失,同時,也影響著國家和政府的形象。專家認為,要使食品衛生水平再上一個新臺階,接近和達到世界發達國家水平,食品衛生監督管理模式及干預政策則需要進行新的改革。
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指出,當前我國食品安全主要表現為5個方面問題。
1.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是影響食品安全的主要因素。我國這方面的問題多集中在糧食貯存運輸環節、衛生管理薄弱的食品加工點和一些餐飲攤點。
2.種植業和養殖業的源頭污染對食品安全的威脅。表現為經營者違法使用高毒農藥如劇毒鼠藥、高毒高殘留農藥;違法使用抗生素、激素等獸藥;違法使用瘦肉精等飼料添加劑。
3.食品生產經營中嚴重使用不合格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問題。如使用病死畜禽肉、過期產品、發霉變質原料等,非法添加非食用成分,使用甲醛泡制海產品,火鍋中添加罌粟殼,用硫磺熏制白饅頭,保健食品里添加違禁藥物,非法、超范圍、超用量使用防腐劑、色素、過氧化苯甲酰鈉等食品添加劑。
4.食品工業應用新原料、新工藝帶來的食品安全問題。如利用中草藥、轉基因食品等新資源,化學合成添加劑等新的食品添加劑。
5.環境污染對食品安全構成的嚴重威脅,目前比較突出的主要是二惡英和有機氯的污染問題。
一、基層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不嚴的根本原因
1.基層檢測人員的技術水平制約著食品衛生監督檢測標準
食品衛生監督檢測工作屬于預防及公共衛生范疇。工作人員肩負著疾病控制和監督執法雙重任務。因此,基層衛生監督檢測人員不僅要有預防醫學和公共衛生知識,而且還要掌握社會學和法律知識。然而,目前基層食品衛生監督檢測人員知識面窄、專業技術水平低,不少人員未經過專門培訓和學習,缺乏專業知識和理論基礎。知識面狹窄、知識老化,檢測水平低是困擾基層食品衛生監督檢測工作的重要因素。因此,食品衛生監督立案和處罰合格率較低,造成了公民對食品衛生法的輕視,法律失去了應有的效力。
2.基層儀器設備落后影響監督檢測質量
檢測儀器設備落后是基層食品衛生監督檢測的主要障礙。目前基層衛生防疫站的儀器設備非常落后,一些大型先進檢測儀器在基層未能得到應用,這些必然造成監督工作的被動局面。科學技術的發展日新月異,使現代儀器設備不斷得到推廣和應用,由于食品企業發展快、資金雄厚,先進的儀器設備在短時間內就可以引進應用,而基層食品衛生監督檢測部門資金緊缺,無力購買大型現代儀器,使監督檢測部門的水平落后于被監督單位,也使許多國家食品衛生標準規定的檢測項目在基層難以開展,影響了正常的監督檢測。
3.食品衛生經營新情況、新特點不斷出現
第一,食品生產經營的自主性與靈活性。進入市場的食品企業,首先是一個具有經營自的經濟實體。企業為了生存和自我發展,企業行為就必須圍繞市場變化而變化,這就是食品生產經營的自主性與靈活性,也是容易產生食品衛生問題的因素。
第二,食品生產經營的分散性與松散性。當前,食品生產經營品種繁多且分市廣泛,遍及城鄉。食品生產經營者中大多數是以獨立法人資格松散地分布于全社會。由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分散性與松散性,使食品衛生監督難以覆蓋。
第三,食品流通渠道的復雜性。為加快流通速度,國家實行產銷見面、直接掛鉤的食品流通方式。形成食品多渠道進貨局面,而流通過程又沒有設置嚴格的質量把關組織或措施,為一些來源不清、質量不詳的假冒偽劣食品進入流通領域提供了便利條件。
第四,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素質低。隨著食品行業大發展,食品從業人員急劇增加,大多數來自外地農民或社會閑散人員,其中很多人的文化素質、衛生習慣、食品衛生知識、衛生法制觀念、職業道德水平和合法競爭意識等職業基本素質低下,必然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出現屢禁不止的各種食品衛生違法行為。
第五,經濟利益是食品衛生違法行為的趨動力。進入市場經濟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其生存力、自我發展能力決定于企業的經濟效益。因此,獲利是企業行為的“動力源”。受經濟利益驅使,使企業產生積極合法行為,取得正面效應;同時也驅使一些見利忘義、唯利是圖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產生一系列違法行為,出現負面效應。大量的違法行為事實說明,經濟利益對違法者的動力大于社會法律、法規、道德的約束力,是造成食品衛生違法行為的社會原因之一。
二、提升基層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的對策
基層食品衛生監督檢測是我國食品衛生工作的重要環節,也是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危害的首要任務。建立完善的監督體制,提高檢測水平以及確保食品衛生質量是搞好基層食品衛生工作的關鍵。
1.提高基層食品衛生監督檢測人員的素質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新型食品與新的食品污染不斷出現,給食品衛生監督檢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食品衛生監督檢測人員要不斷地更新知識,盡快掌握現代科技在食品衛生工作中的應用,同時,還要學習與監督檢測有關的其他學科的新知識。主要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是加強在職培訓。基層食品衛生監督檢測人員要加強自身專業技術學習,結合工作實踐,學習有關理論和基礎知識。要自上而下地廣泛開展脫產培訓、專題講座等多種形式的業務學習,各級都要制訂計劃,督促檢查,使基層人員的業務水平不斷提高。各級業務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在職工作人員的業務技術水平進行檢查評定,以促進基層食品衛生監督檢測水平的提高。二是加大人才的引進。每年應從高等學校引進專業人才,提高基層食品衛生監督檢測人員的整體素質。
2.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建設
加大衛生與法制宣教力度,提高全民食品衛生知識與自我衛生保健意識能力,提高全民學法、知法、守法、用法、護法意識與水平。培育社會衛生監督機制。促進食品生產經營者職業道德素質。此外,相關部門應從現在著手,著眼未來,擬定一項跨世紀的食品衛生戰略發展規劃。制定并逐步實施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法人代表任職前,根據企業產品可能帶來社會衛生責任大小,必須先取得相應級別的“食品衛生與法律法規學業合格文憑”的制度,以提高企業自身食品衛生管理水平,自覺重視提高產品衛生質量。
3.嚴格食品攤群集貿市場衛生申報審批手續
嚴格整頓現有不合格的市場,嚴格取締無證攤販及假冒偽劣食品;禁止出售與市場衛生設施條件不相符的食品;指導市場設置合格的專職衛生管理人員,制定并嚴格執行“市場食品衛生要求”、“衛生檢查制度”及“食品衛生違法處理辦法”等。同時,各級政府負責擬建適合市場經濟體制的半官方或群眾性的新型行業管理組織,將眾多松散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按行政區域按行業組織起來,進行自身管理。
4.開展食品法制宣傳和安全教育
通過固定的媒體向公眾定時食品安全信息;扶持食品安全法制建設類電視節目和報刊專欄,加強輿論監督和宣傳;開展全國范圍內的“食品安全宣傳周”,利用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宣傳食品安全法律知識,介紹食品安全典型案例,曝光不合格食品及其生產經營廠家;教育公眾掌握簡單的食品質量識別方法和正確的食品加工烹調方法;介紹食品營養知識;把食品安全常識列入中小學生的教育課時,開展食品衛生安全教育,引導學生不買街頭無證照商販出售的各類食品等等。食品安全教育宣傳工作要靠制度化和法制化保證落實。
5.加大資金和政策的扶持力度
認真貫徹、全面落實“預防為主,動員全社會參與,依靠科技進步,為人民健康服務”的衛生戰略指導方針。樹立社會大衛生的意識,全方位的思維方式,指導和開展衛生監督與衛生防病工作,并促進、爭取政府加大衛生投人基層應廣泛開展有償監督檢測工作,以吸收資金,增添儀器設備。國家應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在財力、人力方面予以支持。衛生行政部門及業務主管部門,應對基層食品衛生檢測的儀器購買與使用情況、人才培訓等進行定期檢查指導,督促基層盡快提高食品衛生檢測水平,傳播信息,幫助培養人才,形成儀器設備購買、培訓、使用、維修一條龍。
總之,確保食品安全不僅要加強政府部門的監管力度,建立責任追究制,更要對違法企業加以重罰,并對企業負責人追究刑事責任,重塑人民群眾對政府的信心和對企業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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