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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收入準則;企業;稅會差異
1新收入準則實施的背景與意義
收入對于企業而言就如同人體中的心臟,沒有了收入,企業就不能繼續生存。而且收入也是資本市場的投資者比較看重的一項財務指標,它直接影響企業的融資能力,正是由于收入對企業如此重要,所以收入準則必須嚴格規范收入的確認時點,避免企業利用準則的漏洞,肆意操縱收入的確認,對資本市場和宏觀經濟的發展造成不良的影響。此外,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外國資本的不斷涌入,企業的交易形式逐漸多元化。所以,為了進一步規范企業的收入確認行為,提高企業的會計信息質量,促進我國經濟更加健康的發展以及適應我國企業業務模式的變更,財政部于2017年對我國收入準則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訂,并根據不同企業的性質,規定了企業實施新收入準則的時間,以留給企業足夠的緩沖空間,使新收入準則能夠更加順利地實施。新收入準則的核心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制定了收入確認模型。新收入準則規范了收入確認的步驟,企業所有的業務類型都應按照此項模型進行收入確認。二是變更了收入確認的基本原則。新收入準則將收入確認的基本原則由“風險與報酬的轉移”變更為“控制權的轉移”。從而使收入確認更符合會計信息的基本要求,降低了企業的收入確認風險。三是收入確認金額由合同金額變為實際成交金額。新收入準則在收入計量方面,考慮了可變對價,體現了收入計量的穩健性原則,也使企業確認的收入金額更加貼合實際。新收入準則的以上變化,使其相比于以往的收入準則而言,更加契合企業的業務實際,也能夠有效滿足現代企業的業務發展需要。總體而言,新收入準則實施的意義表現為:第一,統一收入確認模型,提高了收入準則的適用性。如前所述,舊的收入準則僅適用于商品交易,而對于建造業務則是由專門的建造合同準則予以規范,但是在新收入準則下,無論是商品交易業務還是建造業務都適用一套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極大地增強了收入準則的適用性。第二,文字表述更加貼合業務實質,提高了收入準則的應用性。無論是收入確認原則的變更還是收入計量原則的改變,都使得新收入準則的應用性更強,更能反映企業的業務實質,從而提高了企業會計信息的準確性。
新收入準則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即收入確認模型的建立、收入確認基本原則的變更和收入計量的改變。這三大變化中,收入確認的基本原則與收入確認的基本模型構成了新收入準則的基本特征。以下將對新收入準則的兩大基本特征進行詳細闡述。
2.1以“控制權轉移”為收入確認的基本原則
新收入準則規定企業在判斷收入實現時應該以“控制權轉移”為基礎,如果企業的該項業務實現了控制權的交付,則企業應對其確認收入的實現。在舊收入準則中,企業判斷收入實現的核心原則是“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風險與報酬已實現了轉移”。對比新收入準則與舊收入準則關于收入確認基本原則的表述,可以發現新收入準則的表述更加貼合收入確認的本質,可以提高企業會計信息的準確性。風險與報酬的轉移并不等同于控制權的轉移,在有些業務中,企業可能已將與該項業務相關的風險與報酬轉移到了其他主體,但企業仍然持有該項業務的控制權,此時企業就不能確認該項業務的收入,因為從本質上,企業可以控制與該項業務相關的利益與風險,企業取得的相關現金流不能確認為收入,應將其作為負債。所以新收入準則更加準確地闡述了收入的本質。與此同時,其也對企業財務人員的專業素養提出了更高地要求。在實務中,“控制權的轉移”相比于“風險與報酬的轉移”更加難以判斷,需要企業的財務人員擁有扎實的專業知識以及較為豐富的實踐經驗,否則很容易作出錯誤的判斷。
2.2以“五步法”為收入確認的基本模型
在舊收入準則中,并沒有對收入確認應遵循的步驟進行明確規定,舊收入準則僅僅闡述了收入確認的基本條件,并且不同性質的業務有著不完全相同的收入確認前提,所以舊收入準則分別對商品收入的確認與建造業務收入的確認制定了不同的收入確認準則。但是在新收入準則中,無論是商品銷售業務還是施工建造業務,都對應同一個收入確認模型。收入確認的“五步法模型”主要是指企業在收入確認時,應該遵循五個基本步驟。即按照“識別合同—識別履約義務—確定交易價格—分配交易價格—確認收入”進行收入的賬務處理。這是新收入準則的一個最大亮點,它為企業確認收入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思路,同時也能夠有效防止企業違規確認收入。“五步法模型”是我國收入準則逐漸完善的一個重要體現,它具有很強的適用性,企業的所有業務都可根據該模型確認收入的實現。
3新會計準則下,收入確認時點的稅會差異
3.1一般業務的稅會差異分析
企業按照新收入準則確認的收入實現時點與企業按照稅法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實現時點有著較大的差異。以下將舉例說明這種差異性在企業一般業務中的體現。企業最常發生的業務類型便是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在此種業務類型下,按照稅法的規定企業應當在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確認收入的實現,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雙方約定賣方必須將該商品送達買方,則可能出現企業還未發貨之前就已經收到了買法支付的貨款,該筆款項依照稅法的相關規定應該計入該納稅年度的收入,并且此時與該項業務相關的流轉稅的納稅義務已經發生。但是按照新收入準則的規定,企業在該項合同中的履約業務還未完成,此時不應就該筆款項確認收入。若該項業務發生在年末就會直接導致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與企業營業收入賬戶的金額存在差異。除了以直接收款的方式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外,受市場供需不平衡的影響,很多企業可能都傾向于采用賒銷或分期付款的方式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在此種銷售方式下,按照稅法的規定,企業應該按照合同確定的收款日期或在合同沒有確定收款日期條件下貨物實際發出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但根據新收入準則的規定,企業確認收入的核心標準時控制權是否發生轉移,企業根據收入確認的“五步法模型”,識別單項履約業務后,根據該單項履約業務的控制權是否轉移為條件,及時確認收入。所以很有可能企業在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之前就已經將與該業務相關的控制權轉移給了買方,此時企業應進行收入的賬務處理,但是并不將其納入應納稅所得額,與該項業務相關的流轉稅納稅義務也未發生。
3.2特殊業務的稅會差異分析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的業務類型逐漸多元化,近幾年出現了很多的新型業務。例如附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合同便是一種新式的銷售方式,以下將舉例說明此類特殊業務下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的差異性。例如很多企業為了促進客戶的再次消費,會采用附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方式,一些商場提供的購物積分便屬于此類。在這類業務模式下,企業按照新收入準則的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處理,確認收入的實現,但是稅法并沒有對這些特殊業務有著明確的稅務處理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實務中往往按照賣方開具發票的時間確認收入的實現,從而使得稅法處理與會計處理產生差異。
4實務中的審計重點及應對
針對新會計準則下稅會處理的差異性,為了有效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質量。審計師在進行財務報表審計時,應該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充分利用企業的非財務資料。審計師在審查企業收入確認時,應該注意利用一些非財務資料,主要是指企業的業務合同和一些相關的附屬資料,采用文本分析與數據分析相結合的手段,充分考慮各種重要因素,保持必要的審計懷疑,以保證審計意見的合理性。二是明確不同業務方式下的稅會處理差異,避免陷入發票陷阱。根據稅法的規定,一般而言,只要企業開具了銷售發票都應確認收入的實現,承擔納稅義務,但是會計準則并不是以銷售發票作為收入確認的核心準則,審計師一定要清晰地知道不同銷售方式下的稅會差異,以免發表不適當的審計意見。三是審計師需要了解收入準則變更的歷史,理解財政部修改收入準則的核心目的與意義,從而能夠深刻理解新收入準則的核心要點,以便在實施審計程序之前,能夠制定有效地審計計劃,快速發覺企業收入確認中的錯誤,及時告知企業進行賬務調整,以便企業的管理人員以及資本市場的投資者能夠獲取正確的財務信息,對企業的發展現狀和未來的發展潛力作出正確的判斷,從而能夠提高管理人員決策的有效性,同時也有利于增強資本市場資金流動的有效性,對資本市場的良性健康發展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針對現行收入準則下,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的差異,企業應該加強對稅會差異的管理,積極利用信息化技術,編制收入涉稅信息表,使得企業管理層能夠及時了解企業的會計收入與稅務收入的差異和來源,以便企業采取更加合理的銷售方式,增進企業價值。
5結語
現行收入準則下,企業收入確認的財務處理與稅務處理存在較大的不同,主要原因在于會計與稅法在收入確認方面遵循的原則不同,會計處理側重于業務的實質,而稅務處理則更加看重業務的程序。所以稅會差異是必然存在的,但政府部門可以根據現行收入準則,適當調整和增加一些有關收入確認的條款,以減少稅會處理差異。
參考文獻
2014年5月28日,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聯合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IFRS 15――Revenue from Contracts with Customers)。該準則以合同為基礎、以資產負債觀為基本理念,是首項以原則為導向的綜合收入準則。
收入是綜合收益表中的一項關鍵因素,也是衡量經營成果的一個重要指標,因此收入確認問題備受會計理論界和實務界的矚目。然而,國際會計準則(IAS)和美國公認會計原則(GAAP)在收入確認方面存在很大分歧。眾所周知,IAS中關于收入的兩項準則“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收入”(IAS 18)和“國際會計準則第11號――建造合同”(IAS 11)較為簡單,特別是對于某些重要議題僅提供極其有限的指引,以致在應用時經常面臨無章可循的局面;而GAAP卻過于繁瑣,針對不同的行業或交易有不同的規定,可能導致對經濟實質相似的交易做出不同的會計處理。
為了消除現行收入要求的不一致性及不足之處,提供應對收入問題的更健全的框架,提高不同主體、行業、司法管轄區及資本市場的收入確認實務的可比性,加強披露以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IASB和FASB于2002年啟動了一個聯合項目,旨在制定一套統一的、高質量的收入準則。2004年10月,IASB和FASB決定制定聯合概念框架,其中包括對收入要素的探討,以提供收入準則的概念基礎。2007年11月,雙方創造性地采用“資產負債模型”作為收入準則的基本理念,同時采用脫手價格作為收入準則的計量屬性。2008年12月,雙方聯合了討論稿“關于客戶合同收入確認的初步意見”(Preliminary Views on Revenue Recognition in Contracts with Customers),在“資產負債模型”基礎上提出了以合同為基礎的收入確認原則,但與之前不同的是,雙方此次決定采用交易價格作為計量基礎。在綜合了全球對討論稿的反饋意見后,兩委員會于2010年6月征求意見稿“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ED/2010/6)。2011年11月,IASB和FASB再次征求意見稿“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ED/2011/6)”,總體上保留了核心原則,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收入確認的五個步驟,進一步完善了新收入模型。新的IFRS 15就是以該征求意見稿為雛形。
二、“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主要內容及評述
IFRS 15規范了報告主體應如何及何時確認收入,并要求主體向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更詳實、更相關的披露。準則主要內容包括適用范圍、新收入模型、額外指引、披露、生效日期與銜接辦法等。IFRS 15后,IAS 18、IAS 11及若干解釋公告也隨即被取代了。
(一)準則適用范圍 IFRS 15適用于幾乎所有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但不包括租賃、金融工具、保險合同以及同一業務的主體之間為促進對客戶或潛在客戶的銷售而進行的非貨幣交換。此外,IFRS 15規定當合同包括的履約義務中可能有一部分屬于IFRS 15的適用范圍而其他部分屬于另一準則范圍時,主體首先需要應用其他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規定的單獨區分及初始計量要求,再將剩余金額歸屬至屬于收入模型的要素。
(二)新收入模型 IFRS 15的核心原則是,主體確認收入的方式應當反映向客戶轉讓商品或服務的模式,確認的金額應反映主體預計因交付所承諾的商品或服務而有權獲得的對價金額。
IFRS 15闡述了主體在確認收入時需要遵循的5個步驟,如圖1。
(1)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 IFRS 15提出了收入確認原則的基礎是合同,因此應用新收入模型的第一步是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合同是雙方或多方之間建立可強制執行的權力和義務的協議,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依據主體商業慣例的其他形式,而且合同必須具有商業實質,以及主體是很可能收回其有權獲得的對價。一般情況下,每一項合同應當單獨核算,但如果合同是在單一商業目的下作為一攬子合同議定的,或者其中一項合同的對價金額取決于另一項合同所交付的商品或服務,再或者多項合同所承諾的商品或服務被視為單一的履約義務,那么在同一時間或相近時間訂立的一組合同應予合并。此外,修改合同價格、范圍的情況比比皆是,如何核算這些變更(將其作為原合同的一部分或是單獨處理)過往也有不少爭議。經過多番討論和修訂,IASB和FASB指出:如果修改新增了“可明確區分”的履約義務,且額外的對價反映了該單獨履約義務的單獨售價以及反映特定合同情形的適當的價格調整,則修改應作為一項新的單獨合同進行處理。否則,只能當作對原合同的調整進行處理。筆者認為,IFRS 15摒棄“交易”、引入“合同”,將收入確認基于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的差額,實現了從“收入費用觀”到“資產負債觀”的華麗轉身。這樣不僅克服了“收入費用觀”易產生不符合資產負債定義的遞延項目的缺陷,而且更符合財務會計理論發展的趨勢。此外,IFRS 15不區分交易的類型為商品或服務,而一律用合同來表示,消除了現行收入準則在會計處理上的差異。
(2)識別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在確認收入之前,主體必須識別出合同中包含了哪些履約義務。當客戶能夠從單獨使用該商品或服務、或將其與易于獲得的其他資源一起使用中獲益,且主體向客戶轉讓商品或服務的承諾可與合同中的其他承諾區分開來時,商品或服務才是“可明確區分”的單獨的履約義務(詳見圖2)。這里,表明已承諾的商品或服務可與其他承諾區分開來的因素包括:主體并未利用該商品或服務作為投入以生產客戶所列明的共同產出;該商品或服務不會導致合同所承諾的其他商品或服務作出重大修改;該商品或服務與所承諾的其他商品或服務并非高度相互依賴或高度關聯等。筆者認為,這將是實施IFRS 15的一個重大挑戰,尤其是對于擁有大量不同合同的主體。例如,電信運營商通常將手機合同中的手機與后續服務捆綁在一起,根據IFRS 15的要求,首先必須將初始交付手機與提供網絡服務等后續服務區分開來。現階段,電信運營商的產品不斷推陳出新,合同紛繁復雜,這就可能導致電信運營商面臨巨大的變革。
(3)確定交易價格。交易價格是主體預計因交付合同所承諾的商品或服務而有權獲得的對價金額,主體可以運用概率加權法或以最可能產生的單一金額為基礎加以估計。在確定交易價格時,主體須考慮可變對價(如折扣、回扣、退款、激勵措施及業績獎金等)、貨幣的時間價值(當有證據表明合同包含重大融資成分時)、非現金對價及任何應付給客戶的對價(如禮品券、折扣券等)的影響。此外,主體還應當考慮有效預期的過往商業慣例、已公布政策或特定聲明。例如,如果涉及特定客戶的過往商業慣例表明主體通常僅要求支付合同列明價格的 90%,對于與同一客戶訂立的新合同而言,交易價格可確定為合同列明價格的 90%。筆者認為,IFRS 15采用交易價格這一計量屬性仍然值得商榷。實際上,IASB和FASB對于收入確認采用何種計量屬性的觀點經歷了重大變化:2005年5月,雙方認為應該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收入涉及的資產和負債;2007年11月,雙方認為主體應當按照脫手價格確認合同資產及合同負債;然而由于脫手價格在應用中存在主觀判斷和不確定性,雙方在2008年12月的討論稿中改用交易價格。但是,交易價格同樣存在缺陷,例如,主體利用關聯方交易操縱利潤的現象頻頻發生,而此時還將交易價格作為計量基礎顯然有失偏頗。眾所周知,只有在雙方自愿、公平交易的情況下,交易價格才等同于公允價值。因此,現行收入準則中“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相差較大,應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金額”的規定有必要在IFRS 15中得以沿用。
(4)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單獨的履約義務。如果在單項合同內識別出多項履約義務,交易價格應當按照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分攤至每一項單獨的履約義務。單獨售價應在合同開始時確定,并基于主體在類似情形下向相似客戶出售類似商品或服務的可觀察價格。若單獨售價無法直接觀察,則主體須運用市場評估、預計成本加利潤或余值法對其進行估計。
(5)在主體履行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主體應在履約義務得到履行時確認收入,即當特定履約義務涉及的相應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轉移給客戶時確認收入。“控制權轉移”的判斷是新收入模型應用過程中的另一重大挑戰。控制權可在某一時點或一段時間內轉移(對于在一段時間內轉移控制權的情形,主體應當選擇投入法或產出法來計量履約義務的履行進度)。因此,特定項目的收入可能在某一時點確認,也可能在一段時間內確認。另外,這里的“控制”是指主導資產的使用及獲得資產幾乎所有剩余利益的能力。當主體滿足以下至少一個條件時,可認為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已轉移:一是客戶擁有商品或服務的所有權;二是客戶享有從該商品或服務獲利的權利;三是商品或服務具有特殊性,按客戶的具體要求量身定做;四是客戶履行無條件支付貨款的義務。舉例來說,某機械設備制造商A與客戶B簽訂合同:A為其量身定制一款機器,售價500萬,為期1年,每個季度按機器完工進度收款,機器完工之后,將所有權交予B。因機器是按客戶要求量身定制的,機器在建造過程中由客戶B控制,屬于控制權在一段時間內轉移的情形,制造商A應在一段時間內確認收入。但若將“量身定制”改為“標準化產品”,則制造商A只有在交貨完成那個時點才能確認收入,因為機器是標準化的,A可以在交貨之前將其出售給第三方,以致客戶B在此前并未取得該機器的控制權。顯而易見,IFRS 15與現行的收入確認方法不同,IAS 18立足于“商品所有權上的重大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買方”,美國GAAP立足于“已實現(或可實現)”或“已賺取”。筆者認為,基于“控制權轉移觀”的收入確認方法相比現行準則,一方面達到了收入準則本身確認意義上的統一,另一方面也實現了與合并準則中“控制”概念的統一。換言之,這不僅有利于IFRS整個體系的一致性,亦使整個會計處理上的原則導向更加明確。此外,IFRS 15在未區分商品和服務的前提下提供了何時應在一段時間內確認及何時應在某一時點確認的具體詳盡的指引,這也不同于IAS 18中“涉及服務的收入在一段時間內確認,而涉及商品的收入在某一時點確認”的做法。
(三)額外指引 考慮到收入確認問題的復雜性,IFRS 15還提供了與此相關的某些具體指引。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與合同相關的成本、質量擔保、客戶未行使的權利、客戶針對額外商品或服務的選擇權、知識產權許可證、回購協議、客戶驗收等,詳見表1。
(四)披露 為了使財務報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因與客戶訂立合同而產生的收入和現金流量的性質、金額、時間和不確定性,IFRS 15大幅增加了有關收入確認的披露。據此,主體不應僅通過基于“核對表”的方法來滿足披露要求,而應當提供與合同相關的定量和定性披露,并明確說明應用IFRS 15時所進行的任何重大判斷,及針對獲取或履行合同的成本所確認的任何資產。要求提供的關鍵披露如圖3。筆者認為,IFRS 15大幅增加披露要求,提高了會計信息的決策有用性,符合目前會計界大力推行的“決策有用觀”。
(五)生效日期與銜接辦法 IFRS 15對自2017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開始的報告期間生效,允許提前采用。IFRS 15適用于在生效日期當日或以后訂立的新合同,并同時適用于在生效日期尚未完成的現有合同。在采用IFRS 15的首年報告的本年度數據應視同IFRS 15的要求一直被采用那樣進行編制,就比較期間而言,主體在采用IFRS 15時可選擇運用追溯調整法或簡化過渡法進行調整。
三、對我國完善收入準則的啟示
我國關于收入確認會計處理的規范主要體現在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CAS 14)及《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CAS 15)中,CAS 14和CAS 15充分借鑒了IAS 18和IAS 11,基本實現了持續趨同。準則在實施的幾年內,對于規范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建造合同收入等的會計核算,加強企業收入確認相關信息的披露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但從進一步提高我國收入準則的質量來看,CAS 14和CAS 15仍存在以下不足:(1)“風險與報酬轉移法”比較抽象,在應用中存在諸多難度,“風險”與“報酬”轉移與否不容易判斷;(2)建造合同周期長、變數多,從而導致收入確認最核心的指標“完工進度”無法精確核算;(3)“風險與報酬轉移法”、“完工百分比法”在確認理念上存在重大差異,不利于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4)在實務中,企業經常通過合約安排蓄意滿足“風險與報酬轉移法”的五個條件或隨意調節“完工進度”來操縱利潤,因而未能充分反映經濟交易的實質;(5)隨著社會經濟的深入發展,新興產業層出不窮、營銷模式日新月異、支付結算方式日益復雜,CAS 14和CAS 15面臨著巨大沖擊。
近幾年來,IASB和FASB對收入確認項目傾注了大量熱情,提出了顛覆性和前瞻性的IFRS 15。IFRS 15施行之后,勢必會在施工建筑業、大型機械設備業、電信業、軟件開發行業等領域掀起軒然大波,也將對獨立審計形成新的挑戰和要求。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趨同路線圖”,我國應緊密關注IFRS 15的最新成果,結合我國國情重新審視新收入確認模型的可操作性。就現階段而言,我國還不宜進行大刀闊斧地全面改革,而應選擇“漸進式”的方法進行國際趨同。具體而言,可以先在部分試點企業運行,及時總結試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對于符合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條款加以認可,繼而不斷完善我國的收入準則。待時機成熟之后,再考慮對我國收入準則進行深入改革,最終實現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只有這樣,一方面我國可以降低會計準則的改革成本,另一方面可以較快順應時代潮流,更好地融入國際化進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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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從房地產行業會計核算特點的角度分析房地產行業盈余管理的手段,提出從“收入確認”、“改革損益表”、“信息披露”等三個方面規范房地產行業的盈余管理。
【關鍵字】盈余管理;房地產;會計核算
房地產行業是我國的支柱產業之一。盡管國家自2003年以來一直在宏觀調控房地產行業,特別是在2010年,出臺了“史上最嚴厲房產調控政策”,但房價一直在上漲。房地產公司在獲得巨額的利潤的同時也給社會帶來了不穩定因素,威脅了宏觀經濟的健康運行。
1 房地產行業盈余管理研究的意義
房地產行業由于其會計核算特點而存在顯著的盈余管理空間。房地產行業的盈余管理不僅誤導投資者決策,也影響政府部門的宏觀調控決策。過度的盈余管理造成房地產行業欣欣向榮的假象,且有利于房地產商抬高價格。而過高的房價不利于社會穩定。根據國外經典的研究成果,房地產泡沫一旦發生破滅,可能要持續三到五年的時間。
歷次會計準則的出臺都被認為是救火式出臺,證券市場出了問題,會計準則就出來救火。1研究盈余管理,做好事前防范顯得格外必要。
因此,研究并規范房地產行業的盈余管理行為是理論界、事務界和政府部門的重要課題。
2 房地產行業會計核算特點及其對應的盈余管理手段
2.1 無法統一界定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間
房地產企業會計核算收入的關鍵是收入的確認和計量。根據《企業會計制度》,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四個條件為,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收入確認以風險和報酬的轉移為標準。
房地產開發商品通常是采用預售方式和分期付款方式進行銷售。采用預售形式時,大致需要經過以下環節:簽訂預售合同及收取部分預售房款、簽訂正式銷售合同、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買方驗收、收取剩余房款、辦理產權過戶等。由于對銷售收入的確認——風險和報酬的轉移——存在不同的理解,所以會計人員可根據公司需要自行選擇環節作為收入確認的時間,由此進行盈余管理。
房地產開發企業一般采用預收款的方式收取售房款。相關準則規定,當房屋竣工驗收并與房屋購買者辦妥了相關的手續后,就應該將預收款項確認為銷售收入。但是房地產開發企業通常會采取措施來拖延“預收賬款”轉為銷售收入的時間,比如拖延所開發的房屋的竣工時間,或者拖延辦理相關的手續,從而減少當期的銷售收入,減少當期稅款的繳納。
2.2 銷售收入的計量模式存在可選擇性
2007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新會計準則體系在堅持歷史成本基礎的前提下,引入了投資性房地產準則和公允價值計價模式。準則明確規定以成本模式作為投資性房地產后續計量的基準模式,有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可以對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
當存在兩種可供選擇的計量模式時,公司會根據需要進行選擇。有研究表明經營業績不理想的上市公司,通過變更投資性房地產會計政策,增加公允價值變動收益、調節業績、提高凈利潤,在扭虧、免于退市、摘牌時,公允價值是個救市良方。2
2.3 成本和收入難以配比
配比原則是指以實現的收入與所發生的費用的直接聯系為基礎,將所有與收入產生有關的成本在同一會計期間轉為費用。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生產周期較長,開發項目從獲得土地并開發完成到確認收入需要數年時間,必然使得企業投入產出比例呈階段性不合理。在項目建設期內大量投入資金,并發生大量費用計入當期;由于項目尚未完工,即使開發產品已預售完畢,其預售款項也無法確認為收入,其結果是為配比原則的應用造成了困難。3
我國房地產開發企業一般都會同時開發多個樓盤,每個樓盤的開工時間不同,并且時間較長,這樣就會有多期樓盤存在于一個會計期間情況的出現。當期完工結轉的樓盤的成本,應該按照配比原則記入賬面。但是房地產企業通常會根據自身的需要任意的分配當期完工樓盤應當承當的成本,以此來調節當期的利潤。
3 如何規范房地產行業盈余管理
3.1 明確收入確認的環節
收入確認環節的不確定性為公司進行盈余管理帶來了空間。各公司采取不同的收入確認標準不利于行業內各公司之間的對比。因此,《企業會計準則——收入》在建立了收入確認一般標準的基礎上,還應當建立并推廣針對特殊業務的會計準則指引,讓所有房地產開發企業有統一標準的確認方法,從而使企業財務報告所提供的收入信息能反映企業的實際價值。
3.2 更新收益觀念,改革傳統損益表
在傳統損益表的基礎上增加一項其他全面收益。從金額來講,全面收益=凈收益+其他全面收益。因使用公允價值而產生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是已經確認但未實現的損益,所以可以將這些己確認但未實現的損益應反映在其他全面收益中,這種損益不代表企業真實的經營業績。傳統損益表將巨額已確認未實現損益反映在凈收益中,但即使企業利用公允價值確認了巨額利潤也不能說明這個企業經營狀況良好,確認了巨額虧損也不能說明這個企業面臨倒閉。可見,如果采取這種會計方式,那么部分企業將不再熱衷于利用公允價值進行盈余管理,房地產企業也不會因為利潤波動太大而回避公允價值后續計量。同時,其他全面收益與凈收益分開列示,能使會計信息使用者一目了然,哪些是已實現損益、哪些是未實現損益,能使損益信息更加全面有用。
3.3 擴大信息披露內容,提高信息含量
為滿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必須對房地產行業的信息披露體系進行改革,進一步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額外披露的各類相關信息的內容和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除了必須按現行有關規定披露信息外,還應該披露企業的預售政策及情況;增加土地儲備量及成本構成等額外信息的披露;在財務報告附注中增加分項目的現金流量信息的披露;增加投資計劃及風險的披露;質量保證金的披露。同時,應在其財務會計報告中充分揭示其各種風險,而不應僅限于抵押風險,即在房地產開發企業報表附注中應增加風險披露的內容,就企業尚在開發的土地、工程項目等面臨的開發風險、籌資風險、土地風險等進行說明,提高風險的透明度。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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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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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價值增值;央企;管理會計;財務監控;資金管理
價值增值賦能下的管理會計體系通過預算管理、資產負債管理、流動性管理以及財務會計管理等環節的全面把控以降低央企的業務經營風險以及資金流動性風險,從而促進央企整合業務資源、財務資源以及金融資源以實現業財融合的規模效益。現代企業的公司治理過程中,財務會計信息是企業實現規模效益的基石,因此實現中央企業內部單一的財務會計處理向綜合的管理會計轉變顯得尤為重要。從本質上來看,預算管理、風險管理以及內部審計等內容是管理會計重要分支,其無法脫離管理會計的實踐模式而存在。同時管理會計機制的全生命周期運作需要基于健全的業財融合體系。2016年財政部頒布了《管理會計基本指引》,深入解析了業財融合的重要性,并明確提出業財融合是企業建立管理會計體系的前提條件和必備基礎。管理會計體系是中央企業業財融合工作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管理會計體系能夠對中央企業經營發展過程中的潛在風險進行客觀地評估以及預警,從而保障中央企業能夠穩定地發展。目前我國部分中央企業并沒有深入分析管理會計控制機制對于自身風險管理、成本控制以及業務規模化發展的積極作用,并僅僅被動地履行監管部門的內部控制要求,而沒有根據自身實際發展情況主動地構建價值增值型的管理會計控制機制。中央企業由于預算管理制度的單一化和靜態化,導致了預算松弛問題頻發。多數中央企業內部并沒有開展科學的前景分析工作,同時中央企業并沒有和上級部門進行有效的信息交流以至于上級部門下發的年度經營目標以及財務收支要求與中央企業的實際發展需求不符。中央企業在管理會計機制的建設過程中還存在業財風險防范機制缺失的問題,以至于中央企業無法對流動性風險、財務收支風險、業務經營風險進行事前管控以及事后處理。并且中央企業往往在預算風險事件、流動性風險時間以及業務經營風險事件對公司產生較大的不可逆的損失后才介入風險的處理,這嚴重影響了中央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因此中央企業亟需構建價值賦能型的管理會計機制,從戰略層面統籌中央企業的業財融合發展以及管理會計工具的應用,進而加強中央企業業財融合的深度、縮小中央企業潛在的業財風險敞口。
一、價值增值視角下央企管理會計機制的主要內容
(一)會計核算和計量制度
會計核算和計量制度是中央企業核算自身擁有的資源的過程以及保障資源配置以及資產負債管理結構的科學性的重要基礎。我國出于我國企業實務經營過程中收入核算方式有效性的考慮,于2017年正式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新收入準則則以合同收入為核算依據而不是將企業的所有收入都進行分類,因此極大地提高了企業會計核算效率,降低了會計處理風險。新收入準則施行后,企業需要在客戶對相關的產品獲得控制權后對合同收入進行確定。并且我國企業需要在收入確認的過程中考慮產品法定所有權、資產轉移等因素。2019年1月1日中國國家財政部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正式實施。新租賃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相契合,新租賃會計準則的實施給中央企業的會計核算帶來了挑戰和機遇。新租賃準則對租賃資產的會計計量內容進行了拓展,并明確了租賃的期限、對價等的計量方式,因此解決了租賃相關資產信息不全的問題,提高了中央企業租賃資產以及租賃負債核算的質量。新租賃準則下承租人表內業務采取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相結合的單一計量模式,取締了舊租賃準則二者分別位列表內和表外的處理模式。新租賃準則中承租人的會計處理方式發生較大轉變,承租人不僅要對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進行會計核算,還需確認使用權資產、租賃負債、使用權資產折舊、減值損失,以及對租賃負債所產生的利息按固定利率計算等。中央企業會計核算和計量的重點內容是合同收入計量、租賃資產和負債核算以及風險準備金的計提。中央企業需要根據新租賃準則和新收入準則并基于全面的、真實的會計數據對合同收入以及租賃資產進行系統性核算,進而保障會計核算和計量結果能夠客觀反映中央企業的資源配置、成本控制、業務經營以及現金流管理的成果。
(二)預算管理
在全面預算管理體系中,中央企業各個部門都需要具有財務會計的知識儲備的人才以提高業財融合的深度以及預算管理的成效。傳統的中央企業業務部門、人力資源部門的人員都不需要掌握專業的財務會計知識,所有的財務會計核算處理都在會計部門進行。然而全面預算管理打破了傳統的人才需求結構,對中央企業各個部門的管理人員都提出了掌握財務會計知識的要求。這就使得中央企業財務人才需求結構從單一的財務會計人才變為復合型的管理會計人才。全面預算管理是中央企業成本控制機制不可或缺的關鍵內容。全面預算管理不僅僅在于某一業務環節的收支管理,而在于涉及中央企業業務管理、財務決策以及會計核算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全面預算管理不同與碎片化的成本管理,其將中央企業項目運營、會計核算以及財務決策管理有機結合以平衡中央企業的項目收支,并提高現金流管理能力,促進中央企業實現資源的再分配以及資產增值。預算管理主要包含預算編制、預算執行以及預算考核三個方面。預算編制是預算管理戰略的首要內容,主要指中央企業根據業務藍圖、財務戰略規劃以及歷年的業財資源管理成效開展全過程的前景分析工作,從而對中央企業的業務發展和資產負債管理以及現金流管理的配置情況進行合理預測,最終制定包含資產負債計劃、現金流規劃、預算成本控制方案以及流動性風險管理預案在內的資金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是預算編制的進一步衍生內容,中央企業需要基于預算編制下的資金收支閾值、投融資規劃開展業務管理和財務控制活動,進而最大化經濟資源的使用效益、平衡財務收支。
(三)財務風險識別和控制
財務風險識別和控制是價值增值型管理會計運行機制的關鍵內容之一。在我國新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的背景下,財務風險識別和控制體系在中央企業經營發展過程中的積極作用愈發凸顯。財務風險識別和控制體系作為中央企業風險管理模塊的底層基礎,是中央企業制定科學的業務發展決策、財務戰略的前提條件。財務風險識別和控制體系還能夠度對企業的投融資決策、市場擴張決策進行全面的分析,進而判斷企業戰略決策的可行性。財務風險識別和控制體系通過償債能力指標、營運能力指標以及盈利指標對企業的經營發展進行全過程的監控,因此企業能夠對內部控制的薄弱環節進行有針對性的處理,進而提高企業的綜合競爭力。中央企業在財務風險識別和預警管理的過程中需要基于長效治理原則對成本管理、現金流管理、會計計量以及投融資管理的內容進行全過程的監控,例如評估項目建設不同階段相對應的預算目標以及成本控制目標是否符合企業業財戰略規劃,以及企業各部門的預算執行以及資金收支管理是否和預算編制相契合。預算編制以及預算執行工作的落實能夠使得中央企業有效識別潛在的業務經營缺陷以及財務漏洞,但是中央企業需要結合一體化的財務風險識別和控制機制才能夠對資金收支風險進行精準處理。中央企業需要建立規范化的財務風險識別和控制機制并對流動性風險、財務收支風險、業務經營風險進行事前管控以及事后處理。
二、價值賦能的管理會計機制對于央企的積極作用
(一)保障業財的深度融合
業財融合是中央企業擴大市場份額、提高業務經營效益的不可或缺的內容。系統性的業財融合體系通過供應鏈流程管理、財務指標分析、全過程的預算控制以及全生命周期的風險控制等管理會計工具提高中央企業資源配置的效益,統籌中央企業的業財戰略發展。中央企業在業務發展過程中必需依靠管理會計運行機制對缺陷的業務管理以及財務控制環節進行準確的識別和優化,進而促進中央企業達成經營目標。傳統單一的財務會計管理模式使得中央企業業務經營、會計核算、資產負債管理、現金流管理等各個重要的公司治理內容分離,以至于中央企業無法有效整合財務信息并制定科學的財務資源配置計劃,最終導致中央企業財務資源配置效益不足。管理會計和業財融合機制的結合首先改變單一部門的財務會計管理模式,依托預算管理、財務風險管理以及內部審計等管理會計工具對重要企業進行集約化的業財控制管理。
(二)降低中央企業的業財風險
在中央企業內部控制以及業財融合管理的過程中,預算管理以及風險管理作為管理會計的重要工具能夠有效推動中央企業實現經營模式以及競爭策略的轉型升級,并能夠促進中央企業實現規模化的運營管理,實現降本增效。缺乏系統性的預算成本管理工作將直接導致收入、項目建設支出以及利潤核算的結果失真,并導致中央企業資源配置效益以及項目建設的經濟效益不佳。管理會計機制的建設不僅能夠有效提高中央企業成本控制的能力,還能夠縮小中央企業的項目經營風險、資產運營風險、資金流動性風險。多元化、多維度以及一體化的管理會計機制還能夠從戰略層面統籌中央企業項目的經營以及業務競爭版圖的優化,并且基于現有的經濟資源規模最大化資產管理效益以及股東權益,保障中央企業在業務流程再造以及業務競爭策略落實的過程中有著堅實的財務資源作為支撐,并降低中央企業的業財風險。
三、價值增值視角下央企構建管理會計機制的可行策略
(一)構建全面預算管理機制
2019年9月國資委的《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執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執行的監督管理條例進行完善并強調了資本性預算執行以及費用性預算執行的核算標準,以期提高中央企業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益,降低中央資本不合規運作的風險。全面預算管理是國有企業成本控制機制不可或缺的關鍵內容。全面預算管理不僅僅在于某一業務環節的收支管理,而在于涉及中央企業業務管理、財務決策以及會計核算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中央企業應該將全面預算管理的建設規劃內嵌在管理會計機制中,并在存續經營過程中運用專業化的成本管理工具以及流程化的成本管理標準,結合現有的資源稟賦對財務收支以及現金流管理等活動進行全過程的管理,從而保障項目建設能夠穩步推進。中央企業在預算成本管理的過程中需要分析現有預算控制存在的不足之處,并明確預算管理的優化目標,完善預算管理的內容以及流程,進而平衡財務收支以及實現規模化經營。中央企業應該嚴格執行預算編制的業務規劃內容以及財務收支規定,保障項目預算執行結果和預算編制相匹配。中央企業還應該在項目成本管理的過程中對項目建設以及業務經營進行全生命周期的預算執行管理,以使得業務模塊以及財務管理工作能夠得到全方位的管控,最終降低項目建設的經營風險和財務管理風險。中央企業應該建立預算成本考核機制、逐步完善預算考核指標,依據預算管理指標對預算執行結果進行客觀的評估,進而提高對項目風險的識別和處理能力。中央企業應該構建以預算委員會為核心的成本考核組織架構,并明確各層級部門的預算管理工作的職責以及義務。中央企業應根據項目成本管理指標以及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現金流周轉率等財務分析比率對成本風險實施全面的監控。
(二)構建系統性的財務風險識別和預警機制
財務風險識別和防控是中央企業業財經營過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中央企業優化業務經營模式以及財務決策的前提內容。中央企業只有將風險防控融入管理會計機制當中才能夠推進業財融合的進程,提高市場競爭力并降低經營風險以及財務風險。健全的成本評估機制不僅能夠優化企業的成本結構,還能夠推進中央企業實現成本風險管理的轉型升級。中央企業應該基于COSO風險管理框架重點完善成本風險評估模塊,基于市場經濟環境構建涵蓋項目建設成本評估、人力資源成本評估、投融資成本評估以及業務經營成本等成本風險評估機制。圖1展示了COSO風險管理框架的主要內容。中央企業還在成本評估機制逐層分解的過程中重視成本風險識別和預警機制的搭建,建立全面的預算會計指標庫并設置指標的風險閾值以對財務會計風險進行精確識別,例如流動比率、速動比率、凈資產回報率等關鍵的風險指標。中央企業的財務指標分析更加關注的是財務績效水平。中央企業可以利用多元化的財務指標分析方法,例如杜邦分析法、趨勢分析法以及比率分析法,并將三者有機結合以使得中央企業的財務指標分析更加具有系統性和完整性,進而使中央企業能夠準確掌握企業的財務管理的情況并制定科學的財務決策。
四、結語
近年來由于國家政策收緊以及傳統行業供需結構的變化,中央企業面臨著較大的業務轉型壓力。在行業進入壁壘逐漸增高、市場競爭愈發激烈的背景下,中央企業需要通過構建一體化的價值增值型管理會計體系將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有機結合,進而提高財務資源的配置效益、實現業務規模的可持續增長。在中央企業構建管理會計機制的過程中,全面預算管理不僅僅在于某一業務環節或者作業模塊的管理,而在于涵蓋成本評估和控制、業務版圖管理、作業管理、現金流管理以及風險識別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同時會計核算和計量制度、全面預算管理以及財務風險識別和控制是中央企業優化經營績效,提高內部控制效益不可或缺的的核心內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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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會計準則; 盈余管理; 防范與懲治
一、會計準則與盈余管理的關系:“天生”的持久博弈
盈余管理是指企業管理層為了給企業或個人謀取利益,而通過使用會計手段,或通過采取實際行動使企業的賬面盈余達到所期望的水平的操控(Schipper,1989)。這些行為既包含合法的操控,也包括非法的或欺詐性的操縱行為,如有意識地“過度”或“不當”使用會計選擇和職業判斷來影響賬面盈余,有意編造、虛構交易來調整賬面盈余的行為等。狹義的盈余管理僅指非法的或欺詐性的盈余操縱行為。一般所說的盈余管理主要是狹義的盈余管理。
會計語言是管理當局與公司外部利益關系人交流的工具(美國財務與會計準則委員會,1984)。會計準則制定者“將會計準則定位為公司提供一種向公司外部的資本提供者和其他利益關系人報告公司財務狀況和交易經營業績方面信息的成本相對低廉且可信的手段”(Paul M. Healy & James M. Wahlen,1999)。如果會計準則能夠使財務報表以及時可信的方式有效地描述各公司經濟狀況和經營業績的差異,從而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益關系人的有效決策,則會計準則的價值將增加(add value)。“如果財務報告被用來傳遞公司管理當局關于公司經營業績的信息,但由于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和可靠性的沖突的存在,會計準則必將允許管理當局在財務報告中采用職業判斷,管理當局于是可以憑借其對經濟活動及其機會的了解,來選擇符合該公司經濟情形的會計方法、會計估計和披露方式,這潛在地增加了會計作為一種交流形式的價值。然而,由于審計的缺陷性,管理當局運用職業判斷也為‘盈余管理’創造了機會,即管理當局會選擇不能準確反映其公司真實經濟情形的會計方法和會計估計”,“管理當局濫用‘巨額沖銷’(big bath)的方式來調整費用、提前確認收入、不切實際地計提準備等,這些正威脅著財務報告的可靠性(Paul M. Healy,1999)”,“會計準則畢竟只是一個會計信息的技術規范,它解決的是‘該如何辦’的問題。對會計準則的惡意誤用屬于準則實施中‘人’的問題,從大的方面講是上市公司治理生態……(劉泉軍和張政偉,2006)”。可見,會計準則與盈余管理的關系其實是明確的,可以描述為:會計準則天生不是盈余管理的動因,但會計準則天生會成為管理當局用來進行盈余管理的工具(沈烈;張西萍,2007)。
從會計準則制定者的本意上講,設計會計準則是為了追求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和可靠性,反對任意提供甚至操縱會計信息的行為,以為公司提供一種生成會計信息的成本相對低廉且可信的手段。但是會計準則和盈余管理“天生”就存在持久博弈關系。自財政部2006年頒布新的會計準則以來,會計界專家學者都不同程度地對新會計準則與盈余管理的關系進行了論述,但是大都是分析了新會計準則對盈余管理的遏制。本文從新會計準則可能會進一步促進盈余管理的方面進行論述,以期對防范管理層盈余操作有所裨益。
二、新會計準則對盈余管理的影響:留下的可能空間
(一)負債計量與確認的新變化,為企業盈余管理增加了余地
1.預計負債計量的新規定。新《或有事項準則》對預計負債的初始計量增加了“……如果貨幣時間價值影響重大,應當通過對相關未來現金流出折現后確定最佳估計數”;同時還增加了后續計量的規定:“企業應在資產負債表日對預計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賬面價值不能真實反映當前最佳估計數,應作相應的調整,差額計入當期損益。”這些新規定也為企業進行盈余管理增加了余地。
2.新債務重組的三大變化。一是債務重組利得的會計處理由“資本公積”科目回歸到“營業外收入”科目,而且由此增加的利潤只需在附注中披露,勿需在計算每股收益指標時扣除;二是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時,既確認債務重組利得又確認轉讓非現金資產損益,而且用以抵債的資產的轉讓損益應根據資產的性質確認為正常情形下的出售損益,如主營業務收入(成本)、投資收益等;三是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時未來應收金額或應付金額由過去以協議中規定的未來的本利確定,改為按未來現金流量的公允價值確定。新債務重組準則的這三大重要變化也給企業盈余管理留有一定空間。
(二)研究費用和開發費用不同處理的確認,導致新的盈余管理的出現
《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無形資產》第7、8條規定,企業內部研究開發支出,應當區分研究階段支出和開發階段支出。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開發階段的支出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進行資本化,計入無形資產。這個規定在準則一出來就被理論界認為是存在較大爭議的地方,給企業進行盈余管理留下了很大空間。如果企業要做大盈余,很顯然是要增加開發階段的支出,進行資本化,從而降低費用;如果要做小盈余,就必須縮小開發階段的支出,從而相應地加大研究階段的支出,增加企業的費用支出。新準則為了防止企業采用這種做法進行過度的盈余管理,規定企業開發階段的支出只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一是完成該無形資產以使其能夠使用或出售在技術上具有可行性;二是具有完成該無形資產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圖;三是無形資產產生經濟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夠證明運用該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存在市場或無形資產自身存在市場,無形資產在內部使用的,應當證明其有用性;四是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支持,以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五是歸屬于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計量。現實中,多數企業能符合上述五點要求,并可以根據新準則的要求進行合理劃分。從這個需要進行會計職業判斷可以知道,財政部制定的新準則允許開發階段的支出資本化,初衷是為了鼓勵企業大膽地進行經營管理創新,創出更多的品牌、名牌,但企業在這一點上就可以大膽地運用會計職業判斷進行適度的盈余管理。
(三)《資產減值》準則對盈余管理的影響
《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準備》第十六條規定: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后,減值資產的折舊或者攤銷費用應當在未來期間作相應調整,以使該資產在剩余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調整后的資產賬面價值(扣除預計凈殘值);第十七條規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
現以固定資產為例進行說明。在固定資產的使用期間內,無論是減值損失的計提還是折舊的計提對利潤的影響都是確定的,但是損失和費用在不同會計期間的分布是不同的。因此會影響不同會計期間的凈利潤,產生了盈余管理的空間。在新準則的規定范圍內,企業可能通過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損失來降低某一會計年度,利潤甚至出現巨額虧損。由于資產減值損失不得轉回,并且在固定資產的剩余使用壽命內要重新調整折舊的計提數額,在隨后的年度內折舊額將大幅度減少,利潤將大幅度增加。這種可能對虧損公司特別有利。
驗證盈余管理是否存在,在固定資產總額變化不大的情況下,可考察幾個年度內折舊占固定資產的比率來推測。構造如下模型:
R=D/A。其中:R是比率,D是年折舊額,A是固定資產總額。
用R的變化可以發現同一公司在不同年份中折舊的變化;可以對樣本進行適當的分組后,用R考察不同公司在同一年度內折舊的變化;也可以考察同一組內的樣本公司在不同年度內折舊的變化。如此一來,則可以更好地揭示盈余管理是否存在以及盈余管理的程度。這樣的分析要結合其他數據來進行,如固定資產原值和減值準備計提的證據等等。具體檢驗時可以根據凈資產收益率(ROA)對上市公司進行分組,如分為-10%
新準則的實施對盈余管理必將產生新的影響,盈余管理的手段也必將層出不窮。本文只是對可能利用新準則進行盈余管理的部分現象進行了預測,未知的盈余管理手段還可能存在。新準則不斷深入地實施和會計實踐的不斷豐富一定會為盈余管理的研究提供更新的研究素材和研究領域,而這樣的研究也一定會為我國證券法規的建設提供科學的建議和對策。
三、政策建議:在會計準則與盈余管理間爭取博弈的主動權
(一)樹立新收益觀,加強企業盈余核算和企業評價及其信息運用
1.企業盈余核算層面。傳統盈余核算是先利潤表后資產負債表,新思維是先資產負債表后利潤表。傳統思維易于以利潤為核心,放大盈余的作用,為核算利潤而核算利潤,易于基于不同目的操縱利潤;而新思維追求資產負債表的資產和負債是否符合其定義和確認的條件,追求企業真實資產、負債條件下的凈資產的增加,體現綜合收益理念。
2.就企業評價及其信息運用層面而言,就是在分析、評價企業的財務狀況、考核企業業績時,應側重于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和負債的真實價值,資產的規模、結構、質量和未來潛力,負債的規模、結構和彈性的分析、評價,在此基礎上,再根據凈資產增加和利潤表的利潤大小客觀地判斷企業業績和未來發展前景。在運用企業財務信息時,應改變過去資本市場IPO、增配股和債券融資的“門檻”設定、證券市場證券交易定價、證券上市的暫停與終止條件設立、企業一系列“契約”的簽訂與履約評價等過度倚重企業利潤表利潤的狀況,而應轉向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實現掛鉤指標和收益指標的多元化。
(二)建立監管的長效機制
針對盈余管理時空性突出的特點,必須改變目前監管“季節性”強、時松時緊的局面,建立監管的長效機制。證券監管機構、審計監督部門和機構等要進一步轉變觀念和工作方式,進行機制創新。要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充分利用業已建立和完善的銀行監管體系、稅控系統和社會、舉報渠道等,重構會計信息監控網絡體系,提高監管頻度、效率和效果。
(三)于懲治與教育間達到均衡。懲治會計舞弊,加大法律懲處力度是國際上實務界和理論界傳統的做法。但是法律懲治,將增大企業盈余管理成本。在懲治方法中一般是:增加監管機構、充實監管隊伍、健全民事責任追究制度、建立股東集體訴訟制度、加重懲辦力度等。無疑,這些主張和建議是很好的,尤其是在企業盈余管理較為普遍的今天,加大懲辦力度肯定會對遏制其上升勢頭收到立竿見影的效果。但是也應該注意到,懲辦也有其局限性,其一,罰不責眾,這是被歷史反復檢驗的古訓;其二,懲辦力度的加大畢竟有度;其三,公正公平的懲辦要受時間、成本等的制約,受其制約的結果是只有極少數的受到處罰和制裁,更多的成了“漏網之魚”;其四,懲辦畢竟是一種事后的被動的手段,擔當起震懾和治標之責尚可,負起治本之任很難。從古代和現代的治理理念來看,“防患于未然”、“不戰而屈人之兵”方為上上之策。因此,筆者認為,要實現企業盈余管理的標本兼治,一味依靠懲辦恐難奏效,還需要從現在著手、從長遠著眼,重視德治。所謂德治,就是從盈余管理的行為主體(企業管理層、財會人員等)入手,注重對其正、側面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識、社會責任感和職業道德素質,增強其自我約束能力和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從長遠看,德治既是盈余管理治理的根本之道,也是治理其他會計造假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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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會計模式是工業經濟時代的產物,已不適應知識經濟時代的要求。因此,會計理論界必須盡快研究新的會計模式。新型會計模式的建立是一個全方位的系統工程,要求按照知識經濟全球化、網絡化的客觀規律,對會計模式的各個組成要素賦予新的含義。要建立統一的以會計準則為核心內容的會計規范體系。在制定具體會計準則的進程中,應全面分析中國與西方國家會計環境的差異,特別是中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要向WTO規則看齊,充分參考和借鑒國際會計組織和西方發達國家的有關內容,使中國的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基本一致。并且,根據我國會計準則的制定滯后于實踐的現狀,應該分輕重緩急。
二、更新會計原則
更新歷史成本計價原則。歷史成本因其客觀、可驗證、易取得的特性,在傳統會計中長期處于一統天下”的局面。但在知識經濟時代,以知識為主要資源,依靠發達的科學技術作為企業生存發展的決定條件,如按歷史成本計價,往往會低估無形資產的實際經濟價值。在市場瞬息萬變,風險和收益都呈極大化趨勢下,將歷史性會計信息用于決策時,往往有時過境迀”之感。歷史成本雖存在較大的缺陷,但并不是說在知識經濟時代應放棄歷史成本計價,而是應根據未來會計中的決策需要,采取多重計量手段。
更新收入確認原則。傳統的收入確認原則是營業收人或收入實現的確認原則。其弊端在于:收益揭示不完整,影響信息使用者對企業真實盈利能力的判斷。企業收益一般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資產置存效益。是指由于置存資產尚未實現的收益;第二類為營業收益,是指銷售資產所獲得的收益。傳統會計不承認未實現的置存收益。在知識經濟時代,企業生產的產品是知識密集型產品,知識產品相對于勞動密集型、資本密集型產品具有更高的增值性,忽略其置存收益會影響投資者對企業整體評價。因而,在知識經濟下,收入確認不僅應包括營業收入的確認,還應包括資產置存收益的確認。
更新費用配比原則。配比概念是傳統會計理論結構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配比要求在收人和費用之間能有一種合理的關系,但是很多費用和收入之間卻很難找到這樣的關系,通常只能是依據一種假定的關系而進行的,結果會喪失會計信息的客觀性和可靠性。在配比原則下,費用是在其支出的效用真正發揮作用時而非相關現金的支出時予以確認的,這會使計算出來的凈收益與企業實際資金運動過程不盡相同,不利于信息使用者預計、比較和評估未來現金流量金額、時間分布和不確定性。在知識經濟條件下,信息技術用于會計后,由于計算機的快速、高效、計算成本低等特點,通過提供多元化會計信息,原有缺陷則可彌補。會計系統可以同時提供并分別采用各種費用分配方法的會計信息,以便信息使用者全面了解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因此,在知識經濟時代,費用與收入配比已不是確認費用的唯一標準,費用確認標準將趨向多元化。
更新權責發生制原則。在知識經濟條件下,權責發生制原則也受到挑戰。主要表現在:首先,權責發生制不利于反映企業本期現金流量信息,而現金流量是現代企業非常重要的一項財務數據。其次,權責發生制下所確定的會計收益中包括許多非現金的應計和遞延因素,帶有一定的主觀性,依賴于人們未經證明的假定,不能真實、可靠地反映企業經營業績。與歷史成本計價原則一樣,在知識經濟時代,權責發生制也不會消失,而與現金收付制同時存在于知識經濟會計模式中。
更新充分披露原則。充分披露原則是指企業在公布主要會計報表、補充報表、附注,以及企業管理人員對未來營業狀況的預測時,必須全面、正確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不得有意忽略或隱瞞重要的財務數據。在傳統會計下,由于受多種因素制約,充分披露原則并沒有得到很好執行。在知識經濟時代,由于經濟環境的復雜化和經濟風險的加劇,充分披露將成為未來會計最重要的原則之一。現代信息技術的強大功能和低廉成本,使會計可以既有貨幣性計量,又有非貨幣性計量;既有定期報告,又有實時報告。通過多元化信息的提供,可滿足不同用戶的個性需要。
三、應盡快將人力資源會計納入財務會計系統
人力資源會計的研究已有30多年,由于涉及到經濟理論、會計理論以及計量等一些禁區”問題,它仍然未納入財務會計大堂。知識經濟時代的企業勞動主體是智力勞動,智力勞動的知識價值如何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應是該時代財務會計的重要內容。此外,在知識經濟時代,企業知識資本的時間、空間范圍將比財務資本寬廣得多,財務會計要跟上這種要求,就必須拓寬自己的視野,把知識資本延伸到企業外部范圍的內容都納入核算的范圍(如環境報告等),才符合知識經濟的要求。
1. 人力資源應納入現代財務會計核算體系。人力資源從本質上看,它是企業的資產,從會計對象上看,資金運動過程包括資金的投入、耗費、收回、退出。企業必須投入一定數量的勞動資料、勞動對象及人力資源才能使生產經營順利進行。所以它應作為企業一項長期資產,成為現代企業會計所要核算和監督的內容。
2. 進一步完善人力資源的核算方法。目前,雖然有一些諸如人力資產”人力資源攤銷”人力資本”等帳戶,但尚處于探索階段,還沒有正式運行,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其帳戶體系。
3. 確定人力資源成本和價值計量模式。人力資產與其他資產相比有其特殊性,很難將其確定在某種計量模式上,而應該是多種計量模式的有機結合,即應是精確性計量(歷史成本模式)和模糊性計量(經濟價值法)的結合。
四、修改無形資產的相關內容
1.靈活界定企業吸收無形資產投資的比例。企業吸收無形資產投資,這是現代企業的通常做法。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也是允許用無形資產投資的。但我國1992年底頒布的、1993年7月實施的企業財務通則》中對企業吸收無形資產的投資比例進行了限制,明確規定企業吸收無形資產一般不超過注冊資本的20%,如果技術含量較高超過20%的,要經審批部門批準,最高不超過30%。而知識經濟是以無形資產投入為主的經濟,知識經濟在資源配置上以智力資源——無形資產為第一要素,企業別是高科技企業,仍然維持20%?30%的無形資產比例已不能滿足企業提高經濟效益的需要。
2.拓展無形資產的核算范圍。傳統會計核算中,無形資產主要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譽。而在知識經濟條件下,要求我們充分認識知識成為生產力要素的主要成分后所引發的一系列新概念、新法律、新變革,這從客觀上要求我們拓展無形資產的核算范圍,把人的智力、知識作為一項無形資產的重要內容。因為人的智力、知識符合無形資產的概念要求:不存在物質實體;可以在較長時期內為企業提供經濟效益;所提供的未來經濟效益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拓展無形資產的核算范圍,對于我們轉變觀念、重視科學知識、重視人的智力要素,進而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是有重大意義的。
五、研究和引入新的計量手段
知識經濟時代會計計量重心要從有形資產轉向無形資產,從財務資源轉向知識資源,其中最大障礙就是會計計量問題。傳統的計量手段已不適應知識經濟要求,因而在計量手段上需要革命性的變化,在會計系統中引入多種計量手段,因不同會計事項性質而選擇不同計量手段,應是一條可取之道。多元化的社會由五彩繽紛的事物組成,強調獨一無二的計量手段只能使會計陷入困境。
六、變革財務報告,增強及時性與充分性
【關鍵詞】 高新技術企業; 稅收籌劃; 稅收優惠
近年來,我國的高新技術產業迅速崛起,已成為國民經濟中增長最快、帶動作用最大的產業,在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促進經濟持續快速發展方面起了關鍵作用。在依靠外部環境改善和國家政策支持謀求發展的同時,高新技術企業如何利用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結合自身的企業特征及運營特點,為企業量身定制一套最優稅收籌劃方案,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降低企業整體稅負,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是每一家高新技術企業必須要關注的問題。
一、未雨綢繆――做好前期規劃工作
這是作為每個企業投資者首先必須抓住的基本要點,更是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籌劃能否成功的關鍵。
一是要確定有利的產業領域。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涉及的產業領域很多,有電子產業、機電一體化、生物工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等等,不同領域產業所涉及的稅收政策也不盡相同,這就要求投資者認真考慮不同領域稅收政策的差異,進行必要的稅收規劃。
二是要辦理必要的資質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享受,往往是建立在企業資質之上,每項政策優惠最終能否獲得,關鍵看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的認可和審批,其直接依據就是各類資質證書文件。所以,企業應盡快申報自身的知識產權或提前安排以獨占使用方式擁有該自主知識產權,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軟件企業證書等資質至關重要,這也是稅收籌劃不得不把握的關鍵環節。
三是要與稅務機關保持良好的溝通。一項稅收優惠能否獲得,稅收籌劃能否成功,最終決定在當地稅務機關對稅收優惠的審批這一關上,這就要求企業的相關財務人員和管理人員時常與當地稅務部門保持良好的溝通,及時了解和掌握最新信息,適時調整納稅籌劃策略,才能保證籌劃的時效性、超前性和成功率。
二、明智選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高新技術企業銷售、進口貨物以及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都必須依法交納增值稅。增值稅的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及會計核算健全與否,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雖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權按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享有進項稅額的抵扣權;而小規模納稅人不能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享有進項稅額的抵扣權,但是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不一定會重于一般納稅人。
首先,最近新修訂的增值稅條例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設置工業和商業兩檔征收率(6%和4%),將征收率統一降低至3%。同時對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也作了調整,將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應稅銷售額標準分別從100萬元和180萬元降為50萬元和80萬元。該項規定的調整,無疑大大減輕了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尤其是初創期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負。其次,高新技術企業的產品多為高附加值產品,增值率高的可達60%以上,但其消耗的原材料少,因而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較少。再次,企業在暫時無法擴大經營規模的前提下,實現由小規模納稅人向一般納稅人的轉換,必然要增加會計成本。如增加會計賬簿,培訓或聘請高級的會計人員等。如果小規模納稅人由于稅負減輕而帶來的收益尚不足以抵減這些成本的支出,則寧可保持小規模納稅人的身份。最后,企業購入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被排除在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范圍外,這無疑加重了利用先進技術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負擔,直接影響了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
總之,高新技術企業由于生產的大多為高附加值產品,這些技術含量高、增值率高的高新技術產品中可以抵扣的進項稅的成本含量很低。所以,對于規模不大的高新技術企業,選擇為小規模納稅人較合適;對規模較大的高新技術企業一般納稅人,可以通過分立的形式,盡可能降低分立后各自的銷售額,使其具備小規模納稅人條件而變為小規模納稅人,從而取得節稅利益。
三、降低稅基――費用最大化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具體來講,原計稅工資標準取消,可以按實際支出列支;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標準、捐贈扣除標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放開,對于內資企業來說,扣除限額得到大幅提升。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在新所得稅法限額內,在不違規的前提下,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即在規定范圍內充分列支工資、捐贈、研發費用及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盡量使扣除數額最大化,實現企業稅后利潤最大化。
例如,新《企業所得稅法》第30條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結合過渡期稅收優惠政策,特區新辦高新技術企業“三免三減半”,西部地區鼓勵類企業“兩免三減半”的優惠,對于研發費用集中性的投產初期的企業可以做一定的選擇,以便能充分享受稅收優惠。
四、準確把握――用足用好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籌劃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企業通過稅收籌劃可以將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及時、充分享受到位。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新設高新技術企業需經營一年以上,新設立有軟件類經營項目的企業可以考慮先通過申請認定“雙軟”企業資格,獲取“二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五年經營期滿后,再申請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能獲取更大的稅收利益;無法掛靠“雙軟”企業獲得優惠政策的企業,可以通過收購并變更設立一年以上的公司獲取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在不同的時期都有許多條款,如:免征增值稅、不征收增值稅、軟件生產企業軟件產品的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集成電路產品其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政策,一般納稅人銷售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可按6%的征收率計算納稅,并準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等。高新技術企業要具體分析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同稅收優惠政策的條款相對照,用足用好稅收優惠政策。
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有利于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更是隨處可見。舉例如下:
一是對于符合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所得稅優惠稅率,其中對于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作出了規定,因而對于欲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的企業必須對研發費用從長計劃。
二是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三是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是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從稅收的角度看比直線法可以增加當年的費用,抵減企業應納稅所得額。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時應做好準備,規劃好企業的經營范圍、研發費用、高新收入、科技人員等關鍵性的技術點。
另外,高新技術企業在日常核算中也要關注細節。在財務核算上,注意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的差異;避免將資本性支出變為經營性支出;正確區分各項費用開支范圍,注意不要將會務費、差旅費等擠入業務招待費;在免稅和減稅期內應盡量減少折舊,在正常納稅期內應盡量增加折舊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等等。
值得指出的是,稅收籌劃作為納稅人的一種理財手段,可以為企業節約納稅,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壯大企業經濟實力,但也存在籌劃不當違法偷稅的風險。因此,高新技術企業應立足資源優勢,不斷加大技術創新的投入和產出,遵循科學的稅收籌劃原則,正確掌握和熟練運用稅收籌劃策略,才能真正取得稅收籌劃的成功,為企業創造出較高的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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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旅行社;應收賬款;收賬;管理
旅游業是一個集食、住、行、游、購、娛于一體的綜合性經濟產業,為了滿足旅游者的各種需求,客觀上要求有飲食、住宿、交通、文化娛樂、景點以及旅游紀念品和其它日用商品的生產與銷售等綜合性設施來保證,即必須組成一個綜合性的旅游服務系統。這一個綜合性的客觀要求,決定了旅行社的應收帳款具有多方面性。其一,旅行社除了在營業廳接收散客出游之外,一般情況下需要開拓一些大型企業客戶,這些大型企業為了給員工提供較好的福利政策,以體現企業的凝聚力,一般都會定期組織員工外出療養,而旅行社為獲得客源,同時也為了體現自己的實力和信譽,往往會采取先旅游,后收款——“君子游”,或先預收部分款,待旅游結束后,無質量問題再結清尾款的辦法,從而形成企業的應收賬款。其二,外地旅行社(簡稱組團社)組團到本地來旅游,交本地旅行社(簡稱地接社)接待,組團社往往讓導游帶部分備用金,先預付一些門票費、住宿費及交通費,余款待旅游行程結束后,再結清。有的時候組團社會借用各種理由,比如住宿不達標,餐飲不衛生,旅游車不夠檔次等,拒絕全部付款。地接旅行社為了穩定客源,增加市場份額,也只能“不得已而為之”,形成旅行社與旅行社之間的應收賬款。據統計,這部分應收賬款占旅行社應收賬款總量的80%以上。
可見,旅行社的應收賬款是旅游市場競爭的產物,是供大于求的買方市場競爭壓力所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旅游市場競爭日益加劇,應收賬款做為一種商業信用和促銷手段,被旅行社廣泛采用。但是,應收賬款在收回之前的持有時間內,不但不會增值,相反,還會喪失部分時間價值;如果應收帳款不能及時收回,企業資金就無法繼續周轉,正常的營運活動就會被梗阻,旅行社之間還可能引發相互拖欠,從而形成嚴重的三角債,造成“甩團”現象,甚至有的地接旅行社,為了收款而把游客當作“人質”,扣留在機場、火車站或旅游車上,嚴重損害了組團旅行社的信譽和形象。可見,應收帳款對旅行社具有一些不利影響,其影響程度取決于應收帳款的規模大小和應收帳款的帳齡長短。因此,加強應收賬款的管理,加速它的周轉,避免或減少損失的發生,使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能更好地發揮應收帳款的商業信用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工作,企業應采取有效措施,認真加以預防和解決。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制定應收賬款的信用標準
信用標準是旅游客戶獲得商業信用所具備的最低條件,通常以預期的壞賬損失率表示。如果旅行社制定的信用標準過高,將使許多客戶因信用品質達不到所設的標準而被拒之門外,其結果有利于降低違約風險及收帳費用,但也會影響旅行社的市場競爭力的提高和旅游收入的擴大。相反,如果采取較低的信用標準,雖然有利于企業擴大銷售,提高旅游市場的占有率,但同時也會導致壞賬損失風險加大和收賬費用的增加。
(一)定性分析信用標準的影響因素
旅游企業在制定或選擇信用標準時,應考慮:1.同行業競爭對手的情況。面對競爭對手,企業首先考慮的是如何在競爭中處于優勢地位,保持并不斷擴大旅游市場占有率。如果對手實力很強,企業欲取得或保持優勢地位,就需采取較低的信用標準;反之,可以相應嚴格一些。2.企業承擔違約風險的能力。當企業資金雄厚,違約風險承擔能力強時,就可以以較低的信用標準提高競爭力,爭取客戶,擴大銷售;反之,如果企業承擔違約風險的能力較弱時,只能選擇嚴格的信用標準,以盡可能降低違約風險的程度。3.客戶的資信程度。企業在制定信用標準時,必須對客戶的資信程度進行調查分析,然后在此基礎上,判斷客戶的信用等級并決定是否給予客戶信用優惠。客戶的信用資信程度的高低通常決定于五個方面,即客戶的信用品質(首要因素)、償付能力、資本、抵押品、經濟狀況等,財產管理上簡稱為“5C”系統。這些方面的信息主要通過下列渠道取得:(1)商業機構或資信調查機構所提供的客戶信息資料及信用等級標準資料;
(2)委托往來銀行信用部門向與客戶有關聯業務的銀行索取資料;(3)與同一客戶有信用關系的其他企業相互交換該客戶的信用資料;(4)客戶的財務報告資料;(5)企業自身的經驗等。
(二)定量分析信用標準的確立
對信用標準進行定量分析,旨在解決兩個問題:一是確定旅游客戶拒付賬款的風險,即壞帳損失率;二是具體確定旅游客戶的信用等級,以作為給予或拒絕信用的依據。具體步驟為:(1)設定信用等級評價標準。即根據對客戶信用資料的調查分析,確定評價信用優劣的數量標準,以一組具有代表性,能夠說明付款能力和財務狀況的若干比率(如流動比率、速動比率、應收帳款周轉率、產
權比率、資產負債率等)作為信用風險指標,根據數年內最壞年景情況,分別找出信用好和信用壞兩類客戶的上述比率平均值,依次作為比較其它客戶的信用標準。(2)利用現有的或潛在的客戶財務報表數據,計算各自的指標值,并與標準值比較。(3)進行風險排隊。確定各有關客戶的信用等級,對于不同信用等級的客戶,分別采取不同的信用對策,包括拒絕或接收客戶信用定單,以及給予不同的信用優惠條件或附加某些限制條款等。
信用標準是旅行社評價旅游客戶標準,決定給予或拒絕客戶的依據,但由于實際情況錯綜復雜,不同企業的同一指標往往存在著很大差異,要求財務決策者必須結合以往經驗,對各項指標具體分析、判斷,不能機械遵循。
二、規定應收賬款的信用條件
所謂信用條件是指旅行社接受客戶信用定單時所提出的付款要求,在財務管理上基本表現方式如“2/10”,“N/45”。意思是:若客戶能夠在發票開出后的10日內付款,可以享受2℅的現金折扣,如果放棄折扣,則全部款項必須在45日內付清。在此,45天為信用期限,10天為折扣期限,2℅為現金折扣率。但由于旅游線路的長短不一,旅游毛利多少也不等,旅行社不可能也不會向毛利只有幾百元的零星客戶,提供商業信用的。因此,實際工作中,旅行社很難采取統一的信用條件應用于不同的客戶。
三、制定應收賬款的收帳政策
收賬政策,是指客戶違反信用條件,拖欠甚至拒付賬款時,所采取的收賬策略與措施。從理論上講,履約付款是客戶不容質疑的責任和義務,是旅行社合法權益要求所在。但如果旅行社對所有客戶拖欠或拒付賬款的行為都付諸法律解決,往往不是最有效的辦法,因為解決與客戶賬款糾紛的目的,主要不是爭論孰是孰非,而在于怎樣最有效地將賬款收回,通過法院強行收回賬款不僅需要花費相當數額的訴訟費,而且還要支付大量的差旅費、通訊費。基于這種考慮,旅行社如果能夠同客戶商量個折衷的方案,也許能夠將大部分賬款收回。通常的步驟是:當賬款被拖欠或拒付時,企業應當首先分析現有的信用標準及信用審批制度是否存在紕漏;然后重新對違約客戶的資信等級進行調查、評價,對于信用品質惡劣的客戶,應當從信用名單中刪除,對其所拖欠的款項可以通過信函、電訊或者派員前往等方式進行催收,態度可以漸加強硬,并提出警告;最后向對方發出律師信。當這些措施無效時,可以通過法院裁決;對于信用記錄一向正常的客戶,在去電,去函的基礎上,不妨派人與客戶進行協商,溝通意見,達成諒解妥協,既可密切相互間的關系,不傷顏面,又有助于較為理想地解決賬款拖欠問題。在日常經營管理中,旅行社應特別注意欠款方出現的下列現象:1.辦公地點由高檔向低檔搬遷;2.財務人員經常性的回避;3.經常找不到單位負責人;4.不正常的不回復電話;5.頻繁轉換管理層、業務人員,單位員工跳槽增加;6.決策層存在嚴重的內部矛盾;7.受到其它公司的法律訴訟。
四、對應收賬款進行賬齡分析
旅行社的應收賬款時間長短不一,有的未超過信用期,有的則已逾期拖欠,一般來講,逾期拖欠時間越長,賬款催收的難度越大,成為壞賬的可能性也就越高。因此,進行賬齡分析,密切注意應收賬款的回收情況,是提高應收賬款收現效益的重要環節。賬齡分析是對應收賬款賬齡的結構分析,它是一種篩選活動,用以確定應收賬款管理的重點。財務人員應當經常核對賬目,確定超過合同或信用政策規定的應收賬款所超出時間有多長,其原因何在,并編制應收賬款催收計劃;對賬齡時間長、金額比較大的,財務人員應提請單位領導安排時間或組織人員催收;對尚未過期的應收賬款,也不能放松管理、監督,以防止發生新的拖欠。
五、建立壞賬準備制度
無論旅行社采取怎樣嚴格的信用政策,只要存在著商業信用行為,壞賬損失的發生總是不可避免的。既然無法避免,對壞賬損失的可能性預先估計,建立彌補壞賬損失的壞賬準備,即提取壞賬準備就顯得極為必要。現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應收款項進行全面檢查,預計各項應收款項可能發生的壞賬,對于沒有把握能夠收回的應收賬款,應當計提壞賬準備。旅行社在具體確定壞賬準備計提的比例時,應當根據以往的經驗,債務單位的信用程度和經營情況予以合理的估計;應該指出,旅行社與欠款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不會因為企業已作為壞賬處理而解除。旅行社仍然有追款權,一旦重新收回,應及時入賬。
隨著人們物質文化水平的日益提高,旅行社要做大做強,必須要擴大旅游市場份額,增加銷售,也就必然會產生應收賬款;這是因為,債務方在歸還應付賬款之前,無償占用著這筆資金,相當于在使用無息貸款,因而從主觀上不愿歸還。應收賬款的大量存在,增加了債權方應收賬款的管理成本和回收成本,虛增了賬面上的銷售收入,夸大了經營成果,降低了企業的資金使用效率。筆者以為,如果國家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對于企業間的應收賬款,除了債權方主動放棄權利外,債務方應作為一項借款,按一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給債權方。這樣,債務方占用這筆資金就無利可圖,從而從整體上減少資金占壓,解開困擾企業的債務鏈,使得企業在公平、平等、誠信的基礎上正常運營,顯得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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