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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成電路保護條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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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集成電路保護條例范文

    關鍵詞:司法鑒定;集成電路;知識產權

    Judicial Forensic Evaluation

    and Integrated Circui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FAN Bing, XIE Xue-jun

    (CSIP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pertise Center of Judicature, Beijing 100038,China)

    Abstract: This article introduces the status of the integrated circuit-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China and the integrated circuit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system. Further information on the role of judicial forensic in IC 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 , and the current forensic principles and methods. Finally, methods for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China's IC industry were discussed.

    Keywords: Judicial Forensic;integrated circuit; intellectual property

    1引言――集成電路相關

    知識產權糾紛的現狀

    近年來中國電子信息產業的蓬勃發展,帶動了集成電路產業的高速發展。然而,與產業發展現狀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代表著產業自主創新能力的產業自主知識產權狀況卻不容樂觀。國外大公司戰略布局了大量專利,在高新技術領域對中國進行打壓,針對中國集成電路企業的知識產權糾紛頻頻發生。據不完全統計,2002年以來已有10多家中國集成電路企業被卷入國際知識產權糾紛,訴訟案件近20起。這些知識產權糾紛往往針對國內集成電路某些領域的領先企業進行,并且目的明確,均經過周密籌劃。無論訴訟的結果如何,無疑都對被訴企業的發展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同時國內集成電路企業之間的知識產權糾紛也不斷涌現。知識產權競爭已經成為集成電路企業間最高層次的競爭,成為技術、資金、市場、關稅之后,集成電路企業間展開競爭的主要手段。

    2集成電路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介紹

    世界各國對于集成電路知識產權的保護主要體現為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保護,通常的保護模式可分為三種:專利法保護、版權法保護以及專門立法保護。

    部分國家將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作為一種可專利的技術方案,通過授予其專利權的方法來進行保護。也有部分國家將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作為一種圖形作品納入版權法中作品的范圍,通過版權法給予保護。例如,美國1984年制定的《半導體芯片保護法案》,該法案明確采用類似版權的保護方式對集成電路進行保護,并將這一理念延伸到美國版權法中,將其保護客體界定為“掩模作品”,而不是簡單地視為“掩?!薄T诿绹?集成電路作為一種單獨的作品種類已經被納入了廣義版權法的保護范圍[3]。但在實踐中,通過專利制度或者版權制度保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都存在一定的不足,通過專門立法加以保護成為目前世界各國立法,包括國際條約的普遍選擇。

    自美國之后,至今共有50多個發達國家和地區制定了保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國內法。

    在集成電路知識產權保護領域,最重要的國際公約是1989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在華盛頓締結的《關于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即“華盛頓條約”)以及1994年關貿總協定締結的知識產權協議(即"TRIPS協議")。前者是集成電路知識產權領域中第一個國際公約。我國也是七個簽字國之一,但該條目至今尚未生效。后者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知識產權提出了更高水平的保護,并援引了前者的一些實體規定,使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國際進程大大加快[4]。

    在我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立法起步較晚。2001年3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共六章三十六條,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以行政法規單獨立法的形式確認了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

    2001年9月1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從程序和手續上保證《條例》規定的基本權利義務實現,共分六章四十三條,也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外,國家知識產權局還于2001年11月28日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行政執法辦法》,就國家知識產權行政機關處理侵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糾紛、調解侵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具體程序、辦法作了更進一步的闡釋。

    最高人民法院還從司法審判實踐的角度,于2001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涉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就案件的歸類、管轄、訴前責令停止有關行為、中止訴訟等實踐操作進行了明確。

    目前,我國在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方面的條例和法規還缺乏系統性,在法律效力和立法層次上均處于較低水平,無法為集成電路行業發展提供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因此,有人大代表在兩會期間提議有必要盡快制訂《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法》,為集成電路產業自主創新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3司法鑒定在相關糾紛中的作用

    所謂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判定的規則是指法官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審理過程中應該共同遵守的規律性的步驟,在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判定的過程中,一般應遵循以下規則[5]:

    (1)有效性審查規則,即主動對權利有效性進行審查;

    (2)權利范圍確定的規則,即以權利的客體為中心確定保護范圍;

    (3)關聯性原則,即由原告確定被控侵權物或者行為以及證明與被告的關聯性;

    (4)比對的規則,即把原告權利范圍中的構成要素與被控侵權物或行為相比較,做出是否相同或者相似的判斷。

    對于涉及集成電路知識產權的糾紛案件,一般主要涉及到專利、商業秘密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鑒于集成電路案件涉及的技術含量較高,且技術更新換代很快,涉及被控侵權物或者行為與原告的權利進行技術方面對比時,法官通常要借助于專家或者專業的鑒定機構。主要有三種方式:其一,邀請專家以人民陪審員的身份,作為合議庭成員參與案件的審理,對案件中涉及的技術問題作出判斷,涉及到法律問題則由法官進行判斷,許多法院已經進行了這方面的嘗試,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其二,根據案件所涉及的專業技術,通過該技術的專業協會,組織行業知名的專家組成專家組,法院委托該專家組對涉案技術進行判斷,形成專家組的意見,這就是證據法中所稱的專家證言;其三,法院委托專業的鑒定機構,對涉案技術進行鑒定。應注意的是,法院無論是委托專家還是委托鑒定機構,僅對技術問題作出鑒定結論,是否構成侵權應由法官作出判斷[5]。

    筆者走訪過一些知識產權廳的法官,在審理集成電路相關的案件時,對一些關鍵的技術問題的判斷一定程度上需要依據專業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一般集成電路相關案件主要涉及到專利權、商業秘密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方面。下面筆者以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的技術鑒定為例來介紹。

    4司法鑒定方法的討論

    鑒定需要完成兩個目標,即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進行的原創性判斷和相似性分析。

    對于原創性鑒定,原創性的體現可以通過下列幾個方面來綜合判斷[1]:

    (1)功能性(function)――指該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具有什么樣的特定的電氣功能和邏輯功能。這里的“功能”不僅僅停留在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時所要求的如“邏輯”、“存儲”、“線性”、“微機”、“其他”等這樣籠統的分類描述,而是從這個大類別下具體、詳細地,從名稱到能完成什么樣的任務去判斷。

    (2)選擇性(selection)――該芯片的材料性質、集成規模的大小、結構類別、技術類別、基本技術指標,該布圖設計選擇什么樣(類型)的元件以及元件的數量、集成度等。

    (3)布局性(distribution)――如元件是如何分配在基片各層上,分配在該層的什么位置上。

    (4)互連性(Interconnection)――這些分配在基片之上或之中的元件之間具有什么樣的連接關系,全部或者是哪些局部作了連線。

    (5)組合性(combination)――由元件的互連而構成什么樣的特定組合,以完成其選定的功能。

    對這些方面如果作出獨立的構思與設計,其結果應當是與當時的常規性設計有所區別的,一般足以達到被公認為非常規性的水平。

    對相似性鑒定,鑒定人亦僅對雙方是否存在實質相似性作出判斷。司法鑒定文書,“不得有案件定性和確定當事人法律責任的內容”。

    集成電路所集成的元器件極多,逐項比較難以實現。通過文獻[1]所提出的以下幾個步驟結合起來,可以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相似性作出較準確的判斷:

    (1)類別比較:先按我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所要求的布圖設計分類,從結構(5種)、 技術(8種)、功能(5種)作最頂層的比較。

    (2)全局位置對比:可同時分析布圖設計的布局性、選擇性和組合性。首先比較芯片的大小和形狀,這是設計者首先要選擇的。布圖的布局是設計者設定的,體現一定程度的組合性和配置意圖,獨立設計者之間不會生成完全相同的結果。

    (3)采樣的局部比較:除了整體器件對比之外,對于元件級的對比,可以用隨機采樣的手段,提取一部分雙方對應的設計結果,包括有源元件、電阻、電容的布置等、進行比較。

    (4)采樣比較元件之間的連線關系:互連性是獨創性的重要體現?;ミB線在整個布圖設計中往往有“牽一發動全身”的關系,鑒定人可通過元件間的互連關系判斷其相似性。

    (5)元、器件間的邏輯關系比較:組合和連線,其結果體現在電路的邏輯關系上,這種關系可以通過輸入/輸出的信號狀態來間接表示。在測試平臺中用測試模式測定該芯片的技術性能,通過信號波形、時間周期等關系的對比,可以進一步判定雙方的相似程度。

    (6)具體的技術參數比較:集成電路的許多參數,如它能實現的功能、指標、元件數量、元件參數值、工作電流、休眠電流、工作電壓、工作頻率等等,經過測定,通過這方面的相似性可以推斷電路模式及元、器件參數值的相似程度。

    (5)(6)這兩步,是利用芯片的專用測試平臺上測試的。若兩個芯片,都適用于同一專用測試平臺,可稱之為這兩個芯片對這個平臺具有“互用性”,這種情形下,這兩者或者是同一種芯片,或者是具有實質相似性的芯片。

    (7)指令集比較:如果集成電路可執行某類指令集,則指令集的相同與否,可以判定芯片的整體上邏輯結構是否相同。而整體邏輯結構則是芯片技術的核心部分,是其獨創性的重要體現。

    以上測試,可以全都進行,也可以進行其中一部分,以能夠充分準確地說明相似性的程度為準。

    5從司法鑒定角度

    對集成電路企業的建議

    集成電路企業屬于高新技術企業,根據所屬行業的特點,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關系到一個集成電路企業的生死存亡,除了對其核心技術進行專利申請保護和對芯片進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登記之外,用不斷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來維護其核心競爭力。加強對非公開技術秘密的保護,可通過將商業秘密在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技術秘密備案,起到一定的保護效果。只有這樣,一旦相關糾紛案件發生時才能夠占領先機,維護企業自身的利益。

    參考文獻

    [1] 王桂海,羅蘇平. 集成電路知識產權保護及司法鑒定探討[J]. 中國司法鑒定, 2007(1).

    [2] 曹偉. 集成電路知識產權保護評析[J]. 現代法學. 2007(3).

    [3] 鄭勝利.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法比較研究[J]. 中外法學, 2002 (2) : 185 .

    [4] 淺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5] 曹波. 論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判定. 山東審判. 2005 21(1).

    作者簡介

    第2篇:集成電路保護條例范文

    [關鍵詞]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知識產權,集成電路保護法

    集成電路是微電子技術的核心,是現代電子信息技術的基礎。集成電路的應用極為廣泛,計算機、通訊設備、家用電器等幾乎所有的電子產品都離不開集成電路。自20 世紀后半葉以來,集成電路工業在許多國家的國民經濟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我國當前也十分重視集成電路工業的發展。

    2000 年6 月27 日,國務院頒布的《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提出:“集成電路設計產品視同軟件產品,受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保護。”①但我國現在還沒有類似《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那樣的單行法規用來保護集成電路設計產品。而利用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是將集成電路設計產品作為作品用著作權法來保護,還是將之作為發明用專利法來保護? 這個問題我國尚無明確規定,還需要根據集成電路設計產品的性質和特點,來確定其應適用的法律。

    本文對集成電路設計產品的性質和特點進行分析,不僅符合我國當前大力發展集成電路工業及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形勢需要,也希望能為我國制訂集成電路保護法提供一些立法參考。

    一、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知識產權性質和特點

    集成電路設計產品,指的是集成電路生產過程中的布圖設計這一中間產品。布圖設計是制造集成電路產品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它的開發費用一般要占集成電路產品總投資的一半以上。不法廠商抄襲他人的布圖設計,就能仿造出相同的集成電路產品,而其成本卻比原開發者的少得多。這種抄襲行為嚴重損害了產品開發者的利益,而傳統的物權法卻對之束手無策。這是因為布圖設計具有無形財產的性質特點,必須利用知識產權法予以保護。發達國家的立法部門出于對集成電路工業的關注,于20 世紀70 年代末開始研究對布圖設計給予專有權的法律問題。20 世紀80 年代,美國、日本等集成電路工業發達的國家陸續頒布法律,保護布圖設計權,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法作為知識產權法中的一個新的部門。20世紀90 年代中期,我國已開始起草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法,但由于種種原因,至今尚未頒布。從目前的形勢看,我國需要在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增加這部法規。布圖設計是獨立的知識產權客體,其性質和特點表現為以下方面:

    (一) 布圖設計是智力勞動的成果

    集成電路( Integrated Circuits) 英文簡稱IC ,也有人習慣將之稱為芯片。通俗地說,集成電路就是一種電子電路產品,它的各種元件集成在一個固體材料中并作為一個整體單位來執行某種電子功能。這種電路高度集成地組合和聯結若干電子元件,縮小電路的尺寸,加速電路的工作速度,降低電路成本和功耗。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簡稱布圖設計(Layout Design) ,是指集成電路中多個元件,其中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和其部分或全部集成電路互連的三維配置,或者是為集成電路的制造而準備的這樣的三維配置。②通俗地說,布圖設計就是確定用以制造集成電路的電子元件在一個傳導材料中的幾何圖形排列和連接的布局設計。

    布圖設計是制造集成電路產品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設計工程師們根據集成電路所要執行的功能設計集成電路的結構。布圖設計是藝術創造力與精密的電子工程技術融合的產物。在設計中,設計人員借助計算機模擬,把數以千萬計的線路組成部分一而再、再而三地調整位置,安排這些線路的組合,使一個芯片中能包含更多的元件,具有更強大的功能,以求生產效率的最大化和芯片體積的最小化。在早期的集成電路生產中,布圖設計被繪制在掩膜上。掩膜(Mask) 如同一張攝影底片,是將要置放到芯片中的線路的底片。布圖設計固定在掩膜上,該掩膜就成為制造芯片的模版,是制造集成電路的中間產品。這種掩膜也曾是工業間諜千方百計想要竊取的目標。③隨著科技的發展,目前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更多的是以編碼方式儲存于磁盤、磁帶等介質生產集成電路已經有些過時了。

    從上述布圖設計的創作過程可以看出,布圖設計是設計工程師們根據集成電路所要執行的功能而設計的集成電路的結構,它無疑是智力勞動的產物。

    (二) 布圖設計是無形的

    布圖設計是確定用以制造集成電路的電子元件在一個傳導材料中的排列和連接的布局設計。布圖設計可以固定在磁盤或掩膜上,也可以固定在集成電路產品中,但這些磁盤或集成電路只是它的物質載體,布圖設計本身是無形的。這就如同作品可以固定在書本或磁盤上,而作品本身是無形的。布圖設計的無形性特點,是它成為知識產權客體的主要原因。

    布圖設計雖然是無形的,但它也同其他無形財產一樣,具有客觀表現形式和可復制性。布圖設計若要得到法律的保護,也必須具有一定的表現形式,必須固定于某種物質載體上,為人們感知,并可以復制。在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中,布圖設計被固定于磁盤或掩膜中,并被大量復制于集成電路產品內。

    (三) 布圖設計具有創造性和實用性

    布圖設計只有具有創造性,才受法律保護。已頒布布圖設計保護法的國家,一般均在其法律中兼采著作權法的創作性(原創性) 和專利法的創造性和新穎性的要求,又依據布圖設計自身的特點而加以變化,確定布圖設計的創造性要求。⑤受法律保護的布圖設計,要求必須是設計人自己創作的,有自己的獨特之處。此點借鑒著作權法的創作性要求。

    同時,布圖設計的創造性還要求,受法律保護的布圖設計,與以往的布圖設計相比,要有一定的進步性和新穎性。布圖設計要應用于工業實踐,若無進步性和新穎性,也就沒有予以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不過,布圖設計的創造性和新穎性,不必達到專利法要求的標準,只要比以往的布圖設計有一定的進步性和不同,就可以得到法律保護。這是因為,集成電路產品的更新換代表現為集成度的不斷提高,在同樣體積的芯片上布局更多的元件以增強功能、降低能耗。新的集成電路產品,不過是比原來的產品集成度高,不可能是前所未有的,也不大可能達到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所以,已頒布集成電路保護法的國家,均不直接采納專利法中的創造性和新穎性的標準,而是降低要求,以適應實際情況。

    集成電路是應用廣泛的工業產品,布圖設計是其生產過程的一個重要環節,是中間產品,布圖設計的實用性是非常明顯的。

    (四) 布圖設計是獨立的知識產權客體

    布圖設計是獨立的知識產權客體,有著自己的特點。因而,已頒布集成電路保護法的國家,基本上不引用著作權法或專利法來保護它,而是依據其特點,制訂單行法規,將之作為獨立的客體予以保護。

    美國是當今世界上半導體工業最發達的國家,也是最先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予以立法保護的國家。1984 年美國頒布了《半導體芯片產品保護法》(“Protection of Semiconductor Chip Products Act”) ,并于1984 年11 月8 日起實施,確認了布圖設計專有權。這部法律雖然作為《美國法典》第17 編(版權法) 的最后一章,即第9 章,但它實際上是一個獨立的體系,既不屬于版權法體系,也不屬于專利法體系。布圖設計權不是版權,而是作為與版權近似的一項獨立的權利(copyright - like) ,受特殊保護(suigeneris potection) .⑥在美國1984 年《半導體芯片產品保護法》的影響下,日本于1985 年5 月31 日頒布了《半導體集成電路的線路布局法》。日本的這部法律在立法體例和內容上均與美國法相似,既不隸屬于版權法,也不隸屬于專利法,而是自成體例,以單行法規的形式出現。

    二、布圖設計與其他相關知識產權客體的比較

    在眾多的知識產權客體中,布圖設計與發明、作品較為接近。但它也有與發明等不同的特性。從布圖設計與其他相關知識產權客體的比較中,可以進一步分析布圖設計的特點。

    (一) 布圖設計不同于發明

    布圖設計是科技領域中的一種智力勞動的成果,又直接應用于工業生產,在知識產權諸多客體中,它與發明最接近。但與發明不同的是,布圖設計只是中間產品,是制造集成電路產品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不具有獨立的功能。因而,布圖設計不能單獨取得專利。

    含有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產品,組裝成能完成一定任務、具有特定功能的零件或設備產品,若具備專利法規定的發明的條件,可以作為發明獲得專利。

    在實踐中之所以不將集成電路產品作為發明,用專利法來保護,原因在于:對集成電路產品而言,取得專利的條件過于嚴格,只有極少數的集成電路產品能獲得專利,而絕大部分集成電路產品缺乏作為專利保護的發明所必需的創造性和新穎性。

    集成電路產品的發展,基本表現在不斷地提高集成度、節約材料、降低能耗上?,F在的集成電路產品,由于工藝水平的提高,集成度越來越高,其體積和外形越來越小。雖然對于設計者來說,將幾十萬甚至上億個元件布置在一小片半導體硅晶片上,要花費不少心血,但這種布圖設計的創造性水平卻不一定能達到專利法所要求的高度,集成度高未必就一定具備專利法上的創造性。在實踐中,一些非常先進和尖端的集成電路產品也未能獲得專利。

    另外,在布圖設計中,設計人員常常采用一些現成的單元電路進行組合。這些單元電路在實踐中已為人們熟知,其中一些甚至已經是最優化設計,其表現形式是有限的、甚至是唯一的,要追求電路的最佳功能狀態只能選擇這些已經成型的單元電路,由現有的單元電路模塊組合成的集成電路若作為組合發明去申請專利,則大多數難以達到專利法要求的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的條件。⑦

    (二) 布圖設計不同于作品

    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圖紙,可以依照著作權法作為產品設計圖紙作品而受到保護。布圖設計本身,卻不同于作品。布圖設計雖然有著與作品類似的創作性和可復制性的特點,但布圖設計也有著不同于作品的特點。

    布圖設計與作品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 布圖設計的表現形式極為有限,而作品的表現形式則是豐富多采的。集成電路由一系列電子元件及連結這些元件的導線所組成,是執行一定電子功能的電路。基于其使用目的,其元件的布局、圖形的大小,都由集成電路產品的電參數和生產工藝技術水平決定,因此布圖設計的表現形式極為有限。若突破這些限制,由設計師任意發揮,則創作出的布圖設計就沒有工業實用性。這就不同于著作權法中的一般作品。一般作品是由語言、文字、圖形或符號構成的,表現一定的思想。同一思想可以有多種表現形式,著作權法保護的就是思想的表現形式。因此,將有限表達形式的布圖設計作為作品看待,顯然是不妥的。⑧

    2. 布圖設計也不適宜直接用著作權法保護。集成電路是一種電子產品,布圖設計是其產品制造中的一個環節,因而集成電路及其布圖設計是一種純功利主義的實用物,不符合著作權法關于保護對象的要求。若將布圖設計歸入繪畫、雕塑等造型藝術類作品中,則違背了著作權法的原則。在實踐中,美國有人就曾提議修改版權法將布圖設計列入繪畫和雕塑作品而被拒絕。⑨再者,布圖設計不需要作品那樣長的保護期。如果將布圖設計作為作品來保護,則會因著作權法保護的期限過長而不利于集成電路產業的發展。而且,由于集成電路產品更新換代很快,過長的著作權保護期對之也不必要。另外,若將布圖設計列入作品,則在集成電路工業實踐中廣泛利用的反向工程,就會因其是對作品的復制而被認定為侵權,這不利于集成電路工業的發展。

    3. 布圖設計不僅要具有創造性(原創性) ,還必須具有先進性和實用性,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依照著作權法,有原創性的作品均受保護,哪怕這種創造性的分量十分微小。著作權法并不要求作品必須有先進性和新穎性。⑩而作為實用產品的集成電路及其布圖設計,無先進性就無受保護的必要。

    (三) 布圖設計不同于技術秘密

    含有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雖然是一種科技產品,有一定的布圖設計技術,但該產品一旦出售,其布圖設計就公開了,無法再作為技術秘密予以保護。因為無論采用何種封裝技術,持有該集成電路產品的人都可用適當的方法了解和復制其內部的布圖設計。

    總之,布圖設計因其自身具有的獨特性,而成為一個獨立的知識產權客體。

    注釋:

    [①]《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第50 條。

    [②]參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集成電路知識產權保護條約》第2 條。

    [③]參見埃弗雷德·M·羅杰斯、朱迪思、K·拉森:《硅谷熱》,范國鷹等譯,經濟科學出版社1985 年版,第13~27 頁。

    [④]參見鄺心湖:《集成電路技術現狀與展望》,《電子知識產權》1993年第期;Christie ,Andrew , Integrated Circuits andTheir Contents :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London :Sweet and Maxwell ,1996 ,p. 3.

    [⑤]參見美國1984 年的《半導體芯片產品保護法》(“Protection of Semiconductor Chip products Act”) 、日本1985 年的《半導體集成電路的線路布局法》。

    [⑥][⑨]See Christie ,Andrew , Integrated Circuits and Their Contents :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London : Sweet and Maxwell ,1996 ,p. 5 ,p. 3.

    [⑦]參見郭禾:《試論我國集成電路的法律保護》, 《計算機與微電子發展研究》1992 年第3 期。

    [⑧]參見劉春茂等:《中國民法學·知識產權》,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7 年版,第27~28 頁;郭禾:《試論我國集成電路的法律保護》, 《計算機與微電子發展研究》1992 年第3 期。

    [⑩]參見德利婭·利普西克:《著作權與鄰接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譯,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2000 年版,第43~44 頁。

    [⑦][⑨]參見方美琪主編:《電子商務概論》,清華大學出版社1999 年版,第289 頁,第294~295 頁。

    [⑧]參見陳建民:《網絡服務者在什么情況下承擔侵權責任》, 《電子知識產權》2000 年第5 期。

    [10][13][14][27][28]參見薛虹:《網絡時代的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第270 頁,第209~210 頁,第270 頁,第273頁,第272 頁。

    [11]See White paper , pp. 114~124.

    [15]See DMCA , art . 512.

    [16]See DMCA , art . 512 (i) .

    [17]See DMCA , art . 512 (a) .

    [18]See DMCA , art . 512 (b) .

    [19]See DMCA , art . 512 (c) .

    [20]See DMCA , art . 512 (d) .

    [21]See DMCA , art . 512 (e) .

    [22]See EC/ 2000 Directive on E - Commerce , art . 12~15.

    [23]See EC/ 2000 Directive on E - Commerce , art . 12.

    [24]See EC/ 2000 Directive on E - Commerce , art . 13.

    [25]See EC/ 2000 Directive on E - Commerce , art . 14.

    [26]See EC/ 2000 Directive on E - Commerce , art . 15.

    [29][2000]C. T. L. R. ISSUE2NENS SECTION :NATIONAL REPORTS N - 8.

    [30]See Singapore E - Transaction Act (1998) ,sec. 3.

    [32]參見《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

    第3篇:集成電路保護條例范文

    關鍵詞:TRIPS協議中國知識產權侵權法歸責原則

    TRIPS協議,即《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是WTO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它旨在減少國際貿易扭曲與障礙,給予知識產權有效和適當的保護,同時確保實施知識產權的措施和程序不會成為貿易障礙,并通過多邊程序解決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爭端。我國在加入WTO法律文件中承諾,“中國將在完全遵守WTO協定的基礎上,通過修改其現行的國內法和制定新的法律,以有效的和統一的方式實施WTO協定”。為此,我國對國內知識產權立法進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先后分別修改了《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修改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頒布了《專利法實施細則》、《商標法實施條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以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

    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是侵權法律領域中最具時代特征的沖突形式,因而成為國內法、乃至國際法規范所著重控制和規范的對象。隨著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關系的日益緊密,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也成為國際合作和協調的主要問題。中國加入WTO以后,《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中有關知識產權侵權的規則,不可避免地對我國知識產權侵權法律制度產生直接的影響。

    本文擬就TRIPs對我國現行知識產權侵權法律制度構成影響的幾個方面進行一些粗淺的分析,并就TRIPs與我國知識產權侵權法的某些沖突與協調提出自己的見解。

    第一、在侵權的歸責原則方面

    在傳統民法上,民事侵權的歸責原則大體上有二大原則:一是主觀歸責原則,以行為人的主觀意志狀態作為確定責任歸屬的根據,即是以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作為構成責任的必要條件,“有過錯始有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通稱為“過錯責任原則”;二是客觀歸責原則,以人的意志以外的某種客觀事實作為確定責任歸屬的根據,即將特定損害結果或致害原因作為構成責任的充分條件,只要有特定損害結果或致害原因存在,即不得免除責任。此一原則亦稱“無過錯責任原則”或“嚴格責任原則”。對于一般侵權行為,現代各國普遍實行的是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在一些受害人難以證明被告人有過失的情況下,如動物致損和建筑物致損,則采用“過錯推定”,即原告若能證明其所受到的損害是由被告所造成的,而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法律上就推定被告負有過錯并應負民事責任,它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方法。無過錯責任原則肇端于近現代的工業事故,并逐步延伸至交通事故、環境污染、核反射以及產品責任等。但對于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是適用過錯原則還是無過錯原則,理論上一直存在爭議,許多國家也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和判例。在我國,也存在應該適用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分歧。鄭成思先生在總結一些國家的立法和判例后認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已為許多國家所確立,并極力主張放棄傳統的過錯責任原則,普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TRIPs對知識產權侵權的規定中,并沒有關于歸責原則的概括性規定。它一方面在有的條文規定了有過錯才承擔責任,如:第45條第一款規定,“司法當局應有權責令侵權人向權利持有人支付足夠的損害賠償,來補償由侵權者侵犯其知識產權所造成的損失,且侵權者知道或有充足理由知道他正在從事侵權活動?!钡?7條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善意侵權”行為規定“不知道所銷售、進口或配送的物品中含有布圖設計因素時,不應視為侵權行為”。在第44條第一款中,對進口、購買或訂購侵權物品的情況也做了類似規定。另一方面,該協議第45條第二款又明確規定了無過錯承擔責任的情形,即:“司法當局也應有權責令侵權人向權利持有人支付全部費用,可包括合理的律師費。在適當的時候,即使侵權人不知道、或無合理理由知道自己正在從事侵權活動,締約方也可以授權司法當局責令其返還所得利潤,或令其支付法定賠償額,或二者并處?!?/p>

    對于TRIPs協議上述規定的理解,筆者認為,應該從兩個方面來考慮:一方面,從現代侵權法的發展現狀來看,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仍然是極其有限的,主要是涉及高度危險和產品責任等行為。在知識產權侵權領域,一般也認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仍然有國內法與國際法的依據。盡管如此,對于知識產權來說,其最重要的特點是“無形”,權利人往往只能在其主張權利的訴訟中,才能顯示出自己是權利人;權利人之外的使用人因不慎而侵權的可能性大大高于有形財產的使用人。而且,與這一特點相聯系,在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中,原告要證明被告有過錯往往很困難,而被告要證明自己無過錯又很容易。因此,對于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如果按照一般過錯責任原則來處理,顯然制裁不力,不足以激發人們創新或創作的積極性,對社會經濟的發展是不利的;如全面適用無過錯原則,則打擊面過寬,容易造成權利人在市場上的壟斷,從而阻礙生產力的進步。另一方面,從TRIPs的現有規定的結構來看,第45條第一款規定的是以侵權人主觀上“知道”或“應該知道”為條件,該規定放在該條款的首要地位,其指向應該是明顯的;第二款則規定在某些“適當的時候”侵權人返還所得利潤或支付法定賠償費用,它不以主觀上是否知情為條件,其適用范圍是受到限制的。而且,從條款的法律性質看,第一款是強制性條款,成員方應在國內法中加以確認;第二款則是一個選擇性條款,成員方不采取這一規則,并不能認為違反了協定。因此,認為TRIPS協議確認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原則,依據是不足的。在筆者看來,結合侵權法的發展現狀、知識產權的自身特點以及Trips的上述規定,將TRIPs的歸責原則理解為“以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為主,特定條件下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是較為合理的,也具有現實的意義。

    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已經根據TRIPs協議的上述要求進行了修改。1992年的《專利法》規定了善意使用原則,使用或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的,不視為侵權行為。修改后的《專利法》對此作出了限制,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第62條)新《商標法》也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保ǖ?6條)可以看出,這些修改限制了免責事項范圍,在侵權的損害賠償方面,確立了根據主觀有無過錯而區別對待的原則,與TRIPs協議的要求保持了一致。

    第二、在“即發侵權”理論引入法律方面

    “即發侵權”被認為是對傳統民事侵權行為理論的一種超越?!凹窗l侵權”,英文稱為ImminentInfringement,是指在侵權活動開始之前,權利人有證據證明某行為很快就會構成對自己知識產權的侵犯,或該行為的正常延續必然構成侵權行為,權利人可依法予以。這類可訴行為就是“即發侵權”。“即發侵權”的理論依據在于知識產權的特殊性:一是,知識產權的權利是“無形的”,它不能象有形財產的所有人那樣,通過占有來達到保護其財產的目的;二是,知識產權的客體具有“開發難而復制易”的特點,它較其它財產權更容易受侵害,一旦受到侵害,其損失也往往巨大。因此,當今許多國家的知識產權法均明文規定了“即發侵權”,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規制,不再僅局限于侵權行開始之時,而是擴展到侵權行為開始之前,即從事后救濟轉向事前防治,以更為有效地保護權利人的利益。

    TRIPS協議第50條第一款規定,對即將發生的侵權行為,權利人有權提出申請,“司法當局有權采取迅速有效的措施”,以“(1)阻止任何侵犯知識產權的發生。(2)制止侵權貨物流入市場,或經海關檢查扣留制止其進口或出口。(3)保護侵權訴訟的證據,即訴訟保全?!备鶕@一規定,WTO的成員應授權司法當局采取及時有效的臨時措施,一是頒發臨時禁令,以制止即將發生的侵權行為;二是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獲得的證據可以采取緊急措施加以固定和保存。這種規定顯然是引入了“即發侵權”理論的結果。

    我國知識產權法律中原來對“即發侵權”并無規定。原則上講,只要侵權未真正開始,權利人即無權訴訟。1992年的《專利法》要求對侵權的認定必須以已經造成的實際損害為條件,強調對已構成侵權行為的處罰,并未對“即發侵權”作出相關規定。對于專利侵權案件的臨時保護,主要依賴于民事訴訟法中的“訴訟保全”和“證據保全”兩種方式,但都不能在之前禁止侵權行為。我國立法機關已經根據TRIPs協議的相關規定,在法律的修改中及時地引入了“即發侵權”理論,增加了訴前的三種臨時措施,包括“訴前禁令”(也即“臨時禁令”)、“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其內容是: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保ā秾@ā返?1條、《商標法》第57、58條、《著作權法》第48條)“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權利人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保ā渡虡朔ā返?8條、《著作權法》第50條)這樣,經過修改后的知識產權法,全面引入了TRIPS協議中的“即發侵權”規定,突破了民事訴訟法的限制,擴大了對權利人的保護,完善了臨時保護措施,使得侵權行為能夠得到及時、有效地制止。

    但是,立法仍有不足。上述修改僅就訴前臨時措施作了規定,而對于在訴訟中發生的當事人請求法院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頒發“禁止令”制度,卻未能作出相應規定,提供訴訟中的保護。而在實踐中,專利案件的審理時間往往較長,權利人在這段時間里仍面臨著持續的或不可挽回的侵害的威脅。

    第三、在知識產權的權利范圍方面

    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由科學技術而產生的知識產權在國際經濟、國際貿易中占有越來越重要的位置。知識產權的突出特點在于,它作為智慧財產,要想突破、創造它十分困難;但是,一旦有所突破,他人要模仿、假冒它卻十分容易。因此,對于這種無形財產的保護,便成為國內法和國際法調整的重點。對于知識產權的權利范圍(也即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客體),存在著不同的見解,其中有代表性的是《建立世界知識產權公約》的規定。該公約第2條將知識產權定義為發明、發現、作品、商標、反不正當競爭等“一切”智力創作活動所產生的權利。這種規定顯然屬于廣義的知識產權。但目前各國立法中,大多采用狹義的、或稱傳統的知識產權,它包括工業產權與版權兩部分;其中,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禁止不正當競爭中的商業秘密權等,版權則包括作者權與傳播者權等。

    TRIPS協議所說的知識產權,是特指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從貿易的角度出發,TRIPS協議主要突出以下內容:明確將計算機軟件作為文字作品予以保護;強調對馳名商標、地理標志的保護,尤其是酒類地理標志的保護;強調對幾乎所有的發明給予專利保護,統一專利的保護期為自申請之日起的20年。除此之外,還突出了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和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其中,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是第一次納入國際公約的范圍。具體來講,TRIPs協議所涉及的知識產權范圍是:(1)版權與鄰接權;(2)商標權;(3)地理標志權;(4)產品外觀設計權;(5)專利權;(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7)未披露的信息專有權。

    加入WTO以后,我國立法對知識產權權利保護的范圍作了調整,使得我國知識產權權利體系更為完整,其主要的變化有:

    第一、完善了原有三部知識產權法律的權利體系。在專利法中,增加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而進行“許諾銷售”的行為屬于侵權的規定(第11條);在商標法中,增加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將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從己注冊的商標擴展到了未在中國注冊的商標(第13條),以及作出了馳名商標持有人申請撤銷惡意注冊商標的時間“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的特別規定(第41條),以及增加了對地理標志的保護(第16條),明確規定地理標志可以作為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注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6條);在著作權法方面,擴大了作品的范圍,增加了“雜技藝術作品”、“建筑作品”、“模型作品”等。更為重要的是,突出加強了對網絡環境的知識產權保護,增加規定了作品、表演和錄音錄像制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第10條)以及對“技術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的保護規定(第47條第6、7項)等。

    第二、在新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將計算機軟件的保護延伸到“最終用戶”。所謂“最終用戶”,就是計算機軟件的實際使用者。最終用戶侵權,主要是指購買、使用、復制非法軟件,也包括將合法購買的正版軟件未經授權擅自復制提供給他人使用的行為。這種規定突破了以往將計算機軟件盜版主要界定為非法復制的界線,其影響是深遠的。

    第三、新增加了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保護。過去我國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知識產權從法律上未予以保護。新頒布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根據Trips的要求,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提出了三個層次的保護要求:布圖設計本身、含有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以及含有布圖設計集成電路的物品,包括設備儀器等。這意味著不僅非法使用他人的布圖設計來制造集成電路產品是侵權,利用侵權的集成電路組裝其他產品也是侵權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調整盡管反映了TRIPs協議的要求,但并非以TRIPs協議的七項權利簡單地取代我國原有的知識產權體系,它是我國積極履行國際義務以及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向國際標準進一步靠攏的體現。

    但是,目前我國知識產權法中還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例如,對于商業秘密權的保護,TRIPs只要求商業秘密具有“商業價值、是秘密的、權利人采取了保護措施”這三個條件;而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則規定,商業秘密除了以上三個條件之外,還必須是“實用的”,這種保護顯然低于TRIPs的標準,需要予以研究和解決。

    四、在侵權損害賠償制度方面

    侵權責任是侵權行為的法律后果,它反映出法律對侵權行為的否定性評判。在民法上,各類侵權行為的責任形式,歸結起來,有停止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和消除影響等,其中的損害賠償具有重要的地位。在知識產權侵權中,由于“損害”在知識產權侵權的構成要素中不占有核心地位,損害賠償在知識產權侵權責任體系中的位置就不如一般的民事侵權。在實踐中,許多情況下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不法利益或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往往難以計算,因而如何確定賠償范圍和賠償額便成為審判機關的一大難題。而如果侵權損害賠償的問題解決不好,又會在事實上不能真正有效地制裁和制止侵權活動。

    TRIPs協議的執法部分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并不多,大量條款都集中在停止生產、停止侵權銷售活動、銷毀冒牌及盜版產品等方面。但是TRIPS協議中,多次提及法定賠償額問題。TRIPs執法條款第45條規定,“成員方可以授權司法當局責令侵權人返還所得利潤或令其支付法定賠償額,或二者并處?!边@種“二者并處”,實際上是一種懲罰性措施。為了表明懲罰性賠償是對故意侵權行為的懲罰,TRIPs還在第45條第1款中突出了“明知故犯地(knowingly)或有理由認定知道(withreasonablegroundtoknow)”的侵權活動的較為嚴格的賠償標準,即“支付足以補償因他侵權而受到的損失”的賠償金,而且還要“支付有關費用,包括律師費在內”??梢姡琓RIPs協議確立了知識產權侵權的法定賠償制度。

    我國原來的知識產權法中對損害賠償的規定是不完善的。舊《專利法》并未規定損害賠償,新修改的《專利法》吸納了法定賠償制度。該法明確規定了侵犯專利權的賠償額,即“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保ǖ?0條)新《商標法》和《著作權法》除了規定損害賠償額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者“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外,還明確規定,前述“因侵權所得利益”或“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商標法》第56條、《著作權法》第48條)??梢钥闯觯陨弦幎ǔ浞址从沉薚RIPs法定賠償制度的要求,也使我國的知識產權侵權法律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

    結語

    TRIPS協議的主要內容集中在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上,而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又必須依賴于國內法對侵權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在入世之前以及入世之時,中國已經廣泛地按照TRIPS協議的要求對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進行了及時、大幅度的修改,同時加快了對新法律的立法,力求使中國的知識產權法律符合WTO的基本要求。在司法實踐方面,中國的法院在入世之前,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也已經總體上適用了TRIPS協議的規定,中國法官通過司法實踐完善和豐富了知識產權的侵權理論,高度重視過錯推定原則在確定侵權的民事責任中的運用,并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審理中逐步形成了若干共識。可以毫不夸張地說,中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在中國的整個法律體系中,是最為先進和最為接近國際水平的。

    無庸諱言,中國入世后在知識產權的實施方面,如何切實而有效地保護本國和他國的知識產權,仍然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它不僅涉及立法、行政和司法,還涉及全民族的知識產權意識,這方面還存在著一些不盡人意的地方。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后,世界貿易組織的一些成員,尤其是一些西方發達國家,可能會以中國沒有認真完全地執行或實施TRIPS協議為由,發起針對中國的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程序,甚至以訴諸貿易制裁相威脅。對此,我們應該給與足夠的重視并及早研究對策。

    但是,筆者認為,在按照TRIPS協議的基本原則和規定來進行立法和司法的時候,我們也要注意深入透徹地研究TRIPS協議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定,務求使我國對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既符合TRIPS協議的要求,又與我國目前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有學者在總結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和司法實踐經驗時,尖銳地指出我國立法和司法中已經存在對知識產權的過度保護以及保護水平持續攀高的問題。因此,在確定我國知識產權侵權法的歸責原則、保護范圍以及損害賠償等問題時,仍然需要我們認真理解TRIPS協議對侵權界定的最低標準和其它相關規定,加強對國際、國內知識產權侵權以及知識產權發展的關注和研究,避免在立法和司法中出現違背公平原則,過高保護知識產權的現象,以減少可能出現的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帶來的負面或消極的影響。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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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主編:《WTO與中國法律制度問題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4月,北京

    7、張德霖主編:《中國加入WTO經濟法律調整概覽》,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北京

    8、王家福主編:《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法律出版社1993年9月,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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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鄭成思:“世界貿易組織與中國知識產權法”,載2000年3月25日《人民法院報》

    11、鄭成思:“民法典(專家意見稿)知識產權篇第一章逐條論述”,載《環球法律評論》2002年秋季號

    12、蔣志培:“中國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與展望”,載鄭成思主編:《知識產權研究》第7卷,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年,北京

    13、喬生:“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與思考”,載《法商研究》2002年第3期

    SomeReflectionsonTrips’EffectsonChina’sTortLaw

    ConcerningIntellectualProperties

    第4篇:集成電路保護條例范文

    關鍵詞:TRIPS協議;知識產權;立法策略

    1 知識經濟的時代特點

    知識經濟是以科學技術為第一生產要素的智力經濟,它以知識和信息的生產、分配、傳播、使用為基礎,以創造性的人力資源為依托,以高科技產業為支柱,以技術創新為核心,是以經濟全球化為背景的一種全新的經濟形態。從經濟運行來看,知識經濟是以信息通信技術和經濟全球化為內容,以信息和知識為主要生產要素,以信息通信產業為依托,以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為主要特征,以創新為核心內容。在知識經濟時代,科技進步成為推動社會進步的主導因素,在社會財富中,技術成果的比例越來越大,知識和技術成為知識經濟的主導力量,國家的競爭逐漸演化為技術創新的競爭,知識產權立國成為世界各國主要的發展戰略。

    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經濟與知識產權有著天然的聯系,發達國家從自身利益出發,不斷推動知識產權權利的擴張,在世界范圍內利用知識產權擴張達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國際知識產權保護仍以發達國家為主導。在規范知識產權國際保護談判中,由于力量的非均衡性,使得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更多的是考慮發達國家的利益,而較少體現發展中國家的利益,沒有充分考慮發展中國家相對落后的科技和經濟狀況。知識產權國際談判的結果是把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納入WTO體系中形成TRIPS協議,使知識產權擴張得到了合法化,可以說,現有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規范是舊國際經濟秩序的延伸。

    2 TRIPS協議的基本要求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是世界貿易組織最重要的法律文件。TRIPS協議是第一個把知識產權與貿易掛鉤,將知識產權保護全面納入世界貿易體系的國際協議,是迄今為止最為全面的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協議,也是知識產權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的里程碑。

    TRIPS協議擴展了原有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保護的內容,并強化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程序。它規定知識產權權利范圍,為發明專利權、著作權與鄰接權、商標權、地理標志、工業品外觀設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和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的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對各類知識產權的最低保護標準和最低保護水平進行了規定;它還與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一起,在解決各國之間知識產權糾紛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

    TRIPS協議是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一個里程碑,但是,TRIPS協議是一個在發達國家主導下形成的協議,明顯帶有西方發達國家政策主張,更多的體現發達國家的利益,對發展中國家來說有許多不利影響。

    3 中國應對TRIPS協議進行知識產權法修訂的評析

    根據WTO規則,與TRIPS協議所規定的義務相抵觸的成員域內的任何規定都應進行修改,并要求成員必須達到TRIPS協議的知識產權最低保護標準。作為WTO的成員國,我國政府履行承諾,遵循國內法不得與TRIPS協議相沖突的原則,對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進行修改,構建了全新的知識產權體系。

    3.1 擴大知識產權保護范圍

    知識產權權利擴張得到TRIPS協議的確認,我國根據TRIPS協議的要求擴大知識產權保護范圍。新《專利法》將保護客體擴大到所有化學發明,對方法專利保護延及依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并增加了專利產品進口的保護等;新《商標法》增加了商標權客體,不僅規定了立體商標的注冊,還增加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將“地理標志”納入了法律保護的范圍,使我國的商標保護體系更加完善;新《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人出租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將建筑作品、工程設計圖、計算機軟件、雜技作品等列入受保護作品的范圍,還將“電影、電視、錄像作品”修改為“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擴大該類作品的保護范圍。此外,還頒布《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為集成電路提供法律保護;頒布《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將軟件的保護延伸到軟件的實際使用者。

    3.2 延長知識產權保護期限

    根據TRIPS協議,我國知識產權立法都相應地延長了權利保護期。

    在著作權上,新《著作權法》規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發表權、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是合作作品的則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財產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保護。

    在商標權上,TRIPS協議第15條規定,“對商標權的保護一般為7年,但可無限制地延期?!蔽覈隆渡虡朔ā芬幎?,“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為十年,可續展注冊,每次續展的有效期均為十年。”

    在專利權上,TRIPS協議第33條規定:“專利使用保護期,自提交申請之日起20年屆滿前,均為有效?!钡?5條規定,“工業設計保護期為10年或以上。”我國新《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20年,適用新型外觀設計10年?!豹?/p>

    我國的知識產權法修訂,擴大了知識產權保護范圍,并延長了知識產權保護期限,給予了知識產權更加充分有效的保護,使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與國際規則全面接軌,基本符合WTO規則與我國所作的承諾,建立起較完備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但適應加入WTO的需要,不應當是我們修訂和完善知識產權法的唯一理由,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是一個開放的體系,新形勢的變化需要我們進一步修改和完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4 我國完善知識產權法的立法策略建議

    4.1 制定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積極參與規則的制定爭取主動權

    知識產權戰略是防止知識產權工具化的權利限制策略手段,從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主要目的來看,它是應對權利擴張的有效手段。因為知識產權戰略目的一方面是要通過完善知識產權制度建設和知識產權綜合國力的提高,并通過提升本國、本地區擁有的知識產權數量和質量,進一步增強核心競爭力;另一方面是要進一步適應世界知識產權制度的變革與發展趨勢,并通過與世界知識產權制度的接軌,擴大國際合作與交流,以積極負責的態度參與國際規則的調整與制定,贏得主動權,維護自身的根本利益,保障經濟安全。

    第5篇:集成電路保護條例范文

    關鍵詞:完善;知識產權;保護

    在經濟全球化和知識經濟時代的今天,中國企業作為WTO的新成員,既迎來了機遇,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企業知識產權工作將沖在全球競爭的最前沿,并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企業的市場競爭力。近年來,伴隨著經濟的高速增長,中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逐步增強。它們在全球開拓業務的同時,在知識產權領域也遭受國外企業的競爭與挑戰。然而,由于我國企業長期受計劃經濟影響,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還比較淡薄,應對國際知識產權糾紛的能力也十分有限。因此,強化知識產權意識,構建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就成了中國企業適應知識經濟挑戰的重大課題。

    一、滄州市工業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入世以來,我國經濟和貿易的持續快速增長為企業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經濟環境,但是,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狀況卻不容樂觀。本課題組對滄州市10家中小型工業企業進行調查顯示,絕大多數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漠,對培育和發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重視不夠,忽視了科技成果產權的轉換,不積極申請專利和商標注冊。在企業發展過程中,過分重視有形資產的投入,對專利和商標等無形資產的潛在價值認識不足,不善于用知識產權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1]。

    調查數據顯示,這十家工業企業研究與開發經費的投資規模普遍較低,研究與開發經費投入占企業銷售收入的比例僅為4.5%,低于國家規定和國際慣例5%的最低水平。企業規模越小,研發投資越低,限制了企業使用技術人員的數量,也制約了知識產權工作。另外,企業在科技成果中多,但申請專利卻較少,忽視專利申請,而且專利申請以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為主,發明的比例較低。這說明了企業依靠專利參與市場競爭的觀念仍比較淡薄。調查還顯示,有三成企業因不懂或不重視專利而放棄申請。

    一個企業,處在國際經濟交往日益頻繁、知識產權糾紛不斷的情況下,只有具有持續的自主研究開發能力,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才有可能在強手如林的環境中立于不敗之地。而建立一個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促進、保護企業知識產權的健康發展,就成為勢在必須。如何建立和完善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也成為企業急需解決的問題。

    二、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一)完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

    中國知識產權制度建設起步較晚,但發展很快,已初步建立起了符合國際通行規則、門類較齊全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特別是加入世貿組織以來,中國按照國際規則,對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進行了全面修改,并出臺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規,使得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日趨完善。我國現有保護知識產權的單行法律、法規有《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等,同時修改了刑法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規定。但是,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與入世后的大環境下企業迅速發展的要求相比,還存在諸多的不足和缺陷。比如,專利申請審查的時間太長,保護的范圍較小等。一些跨國企業利用目前我國知識產權法律方面的漏洞,在我國濫用知識產權權利,在國際上又以保護知識產權為由,遏制我國相關產業的發展。因此,我國急需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增強可操作性,嚴格執法,加大處罰力度,簡化訴訟程序,降低維權成本,提高權利人維權的積極性。從而加強對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使其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占據有利的地位。

    (二)完善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機構

    構建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首先必須構建和完善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并將其作為企業的重要管理部門之一[2]。負責企業日常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制訂企業知識產權產業策略、各項管理制度,并監督制度的實施情況,切實保證企業知識產權工作落到實處。這也是現代企業制度對企業管理的要求。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應包括專業人員、技術研究人員、法律事務人員、管理人員及營銷人員等,以對知識產權進行有效管理。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對外要保護自身知識產權,對內則要積極促進知識產權的開發、使用,發揮知識產權的經濟效益。為有效保證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正常運作,企業必須吸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尤其是知識產權法方面的人才,組成分工合理、互相支持的團隊;同時還要在財力和物力上做好相應的支持。

    (三)建立健全企業自身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第6篇:集成電路保護條例范文

    1目前,制造計算機所用的電子器件是D

    A.大規模集成電路 B.晶體管 C.集成電路

    D.大規模集成電路與超大規模集成電路

    2多媒體計算機是指C

    A.具有多種外部設備的計算機 B.能與多種電器連接的計算機

    C.能處理多種媒體的計算機 D.借助多種媒體操作的計算機

    3.電子數字計算機工作最重要的特征是C

    A.高速度 B.高精度 C.存儲程序自動控制 D.記憶力強

    4.世界上第一臺電子數字計算機研制成的時間是

    A1946年 B.1947年 C.1951年 D.1952年

    5.信息高速公路傳送的是

    A二進制數據 B.系統軟件庫 C.應用軟件 D 多媒體信息

    6.IMB等于

    A.1000字節 B.1024字節 C.1000*1000字節

    D.1024*1024字節

    7.一個字節的二進制位數為

    A.2 B.4 C.8 D.16

    8.一個完整的計算機系統包括

    A.計算機及其外部設備 B.主機、鍵盤、顯示器

    C.系統軟件與應用軟件 D 硬件系統與軟件系統

    9.下列存儲設備中,斷電后其中信息會丟失的是

    A.ROM B.RAM C.硬盤 D.軟盤

    10.下列設備中,屬于輸入設備的是

    A 鼠標 B.顯示器致 C,打印機 D.繪圖儀

    11.計算機能直接識別的語言是

    A.匯編語言 B.自然語言 C 機器語言 D.高級語言

    12.下面既是輸入設備又是輸出設備的是

    A磁盤驅 B.鍵盤 C.顯示器 D.鼠標

    13.計算機的軟件系統包括

    A.程序和數據 B 系統軟件與應用軟件

    C.操作系統與語言處理程序 D.程序、數據與文檔

    14.下列存儲器中,存儲速度最快的是

    A.軟盤 B.硬盤 C。光盤 D 內存

    15.CPU包括

    A 內存和控制器 B.控制器和運算器

    C.高速緩存和運算器 D.控制器、運算器和內存

    16.系統軟件中最重要的是

    A.操作系統 B.語言處理程序

    C.工具軟件 D.數據庫管理系統

    17.如果按字長來劃分,微型機可分為 8位機、16位機、32位機等。所謂 32位機是指該計算機所用的CPU

    A.同時能處理32位二進制數 B.具有32位的寄存器

    C.只能處理32位二進制定點數 D.有32個寄存器‘

    18.下列關于操作系統的敘述中,正確的是

    A 操作系統是軟件和硬件之間的接口

    B.操作系統是源程序和目標程序之間的接口

    C.操作系統是用戶和計算機之間的接口

    D.操作系統是外設和主機之間的接口

    19.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A.計算機體積越大,其功能就越強

    B.兩個顯示器屏幕尺寸相同,則它們的分辨率必定相同

    C.點陣打印機的針數越多,則能打印的漢字字體就越多

    D.通常在微機性能指標中,CPU的主頻越高,其運算速度越快

    20.如果一個存儲單元能存放一個字節,則容量為32KB的存儲器中的存儲單元個數為

    A.32000 B 32768 C.32767 D.65536

    21.bit的意思是

    A字 B.字長 C.字節 D.二進制位

    22.內存容量的單位是

    A.字節 B.字長 C.字 D.二進制位

    23.某校的工資管理程序屬于

    A系統程序 B.應用程序 C.工具軟件 D.文字處理軟件

    24.所謂媒體是指

    A.表示和傳播信延息的載體 B.各種信息的編碼

    C.計算機的輸入和輸出信息 D.計算機屏幕顯示的信息

    25.在計算機領域中,媒體分為以下四類。字符的ASCll碼屬于

    A感覺媒體 B 表示媒體 C.表現媒體 D.傳輸媒體

    26.國務院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開始施行的日期是

    A.1985年 B.1990年 C.1991年 D.1992年

    27.能將源程序轉換成目標程序的是

    A.調試程序 B.解釋程序 C.編譯程序 D.編輯程序

    28.100個32*32點陣的漢字字模信息所占的字節數為

    A.12800 B.3200 C.32*3200 D.32*32

    29.與十六進制數BB等值的十進制數是

    A.187 B.188 C.185 D.186

    31.二進制數lll0lll.11轉換成十進制數是

    All9.375 B.119.75 C.119.25 D.119.3

    32.在計算機內部,一切信息的存取、處理和傳送的形式是

    A ASCll碼 B.BCD碼 C.二進制 D.十六進制

    33.電 電子計算機技術在半個世紀中雖有很大進步,但至今其運行仍遵循著一位科學家提

    出的基本原理。他就是

    A.牛頓 B.愛因斯坦 C.愛迪生 D.馮·諾依曼

    34.漢字國標碼的代號是

    A.GB2312-81 B.GB2312-80 C.GB23122-80. D.GB2212-80

    3 5.下列數據中,有可能是八進制的是

    A.238 B.764 C.396 D.789

    36.下列各無符號十進制整數中,能用八位二進制表示的是

    A296 B.333 C.256 D 99

    37.計算機病毒是指

    A.帶細菌的磁盤 B.己損壞的磁盤

    C.具有破壞性的特制程序 D.被破壞了的程序

    38.某軟盤上已染有病毒,為防止該病毒傳染計算機系統,正確的措施是

    A.刪除軟盤上所有程序即刪除病毒B.在該軟盤缺口處貼上寫保護

    C.將軟盤放一段時間后再用D.將該軟盤重新格式化

    39.對計算機軟件正確的認識應該是

    A.計算機軟件不需要維護

    B.計算機軟件只要能復制得到的就不必購買

    C.受法律保護的計算機軟件不能隨便復制

    D.計算機軟件不必有備份

    40,計算機發展的方向是巨型化、微型化、網絡化、智能化。其中“巨型化”是指

    A.體積大 B.重量重

    C.功能更強、運算速度更高、存儲容量更大 D.外部設備 主板 B.CPU C.內存儲器 D.I/O設備

    64.下列幾種存儲器中,存取周期最短的是 。

    A.內存儲器 B.光盤存儲器 C.硬盤存儲器 D.軟盤存儲器

    65.微型計算機鍵盤上的Shift鍵稱為 。

    A 回車換行鍵 B.退格鍵 C.換檔鍵 D.空格鍵

    66.下列術語中,屬于顯示器性能指標的是一。

    A.速度 B.可靠性 C.分辨率 D.精度

    67.在計算機領域中通常用MIP睞描述一。

    A.計算機的運算速度 B.計算機的可靠性

    C.計算機的可運行性 D.計算機的可擴充性

    68.配置高速緩沖存儲器Cache是為了解決 。

    A.內存與輔助存儲器之間速度不匹配問題

    B.CPU與輔助存儲器之間速度不匹配問題

    C.CPU與內存儲器之間速度不匹配問題

    D.主機與外設之間速度不匹配問題

    69.在各類計算機操作系統中,分時系統是一種 。

    A.單用戶批處理操作系統

    C.單用戶交互式操作系統

    B.多用戶批處理操作系統

    D.多用戶交互式操作系統

    70,微型計算機中,控制器的基本功能是 。

    A.實現算術運算和邏輯運算 B.存儲各種控制信息

    C.保持各種控制狀態 D 控制機器各個部件協調一致地工作

    刀.下列設備中,既能向主機輸入數據又能接收由主機輸出的數據的是 。

    A.CD-ROM B.顯示器 C.軟磁盤驅動器 D.光筆

    72.在計算機領域中,通常用英文單詞“Byte”來表示 。

    A.字 B.字長. C.二進制位 D.字節

    73.下面四條常用術語的敘述中,有錯誤的一條是 。

    A.光標是顯示屏上指示位置的標志

    B.匯編語言是面向機器的低級程序設計語言,匯編語言編寫的源程序計算機能直

    接執行

    C.總線是計算機系統中各部件之間傳輸信息的公共通路

    D.讀寫磁頭是既能從磁表面存儲器讀出信息又能把信息寫入磁表面存儲器的裝置

    74.下列字符中,其ASCll碼值的是 。

    A 9 B.D C.a D.y

    75.在計算機應用中,“計算機輔助教育”的英文縮寫為一。

    A.CAD B.CAM C CAE D.CAT

    76.計算機中數據的表示形式是 。

    A.八進制 B.十進制 C.二進制 D.十六進制

    77.硬盤工作時應特別注意避兔 。

    A噪聲 B.震動 C.潮濕 D.日光

    78.具有多媒體功能的微型計算機系統中,常用的CD-ROM是

    A.只讀型大容量軟盤 B.只讀型光

    C.只讀型硬盤 D.半導體只讀存儲器

    79.下面是關于解釋程序和編譯程序的論述,其中正確的一條是 。

    A.編譯程序和解釋程序均能產生目標程序

    B.編譯程序和解釋程序均不能產生目標程序

    C.編譯程序能產生目標程序而解釋程序則

    D.編譯程序不能產生目標程序而解釋程序能

    80.微型計算機中運算器的主要功能是進行

    A.算術運算 B.邏輯運算

    C.算術和邏輯運算 D.初等函數運算

    81.計算機的內存儲器比外存儲器

    A.價格便宜 B.存儲容量大 C.讀寫速度快 D.讀寫速度慢

    82.使計算機病毒傳播范圍最廣的媒介是

    A.硬磁盤 B.軟磁盤 C.內部存儲器 D.互聯網

    83.下列敘述中正確的是

    A.計算機病毒只能傳染給可執行文件

    B.計算機軟件是指存儲在軟盤中的程序

    C.計算機每次啟動過程之所以相同,是因為RAM中的所有信息在關機后不會丟失

    D.硬盤雖然裝在主機箱內,但它屬于外存

    84.字長的二進制位數是

    A.8 B.16 C.32 D.隨計算機系統的不同而不同

    85.微型計算機中使用的鼠標器連接在

    A.打印機接口上 B.顯示器接口上

    C.并行接口上 D.串行接口或PS/2端

    86.關于信息和數據的說法,下列 是不正確的。

    A.數據是信息的具體物理表示

    B.數據經過處理、組織并賦給一定意義后即可成為信息

    C.數據是信息具體的物理形式抽象出來的邏輯意義

    D.數據是信息的各種物理符號

    87.下面各種對計算機的分類,不正確的是

    A按原理分類,可分為數字計算機和模擬計算機

    B.按用途分類,可分為專用機和通用機

    C.按計算機的應用領域,可分為科學計算機和信息管理機

    D.按規模和性能,可分為巨型、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計算機

    88.ASCll碼的英文全稱是

    A.American Standard Code for Information Interchange.

    B.A Sta ndardCodeforInformatlonInterchange

    C.All Standard Code for Information Interchange

    D.Addached Standard Code for Information Interchange

    89.建立信息高速公路最核心的內容是 。

    A.要把信息作為商品和資源被全社會所 B.提高軟件開發速度

    C.提高通信速度 D.提高計算機的處理速度

    90.關于計算機語言,下面敘述不正確的是 。

    A.高級語言是獨立于具體的機器系統的

    B.對于不同類型的計算機來講,匯編語言基本上不具備通用性和可移植性

    C.高級語言是先于低級語言誕生

    D.一般來講,與高級語言相比,機器語言程序執行的速度較快

    91.關于計算機病毒的傳播途徑,不正確的說法 。

    A.通過文件的復制 B.通過共用軟盤

    C.通過共同存放 D.通過計算機網絡

    92.“金卡”工程實質是 。

    A.電子貨幣工程 B.磁卡和智能卡

    C.信息工程 D.信用卡網絡授權中心

    93.一臺微機的型號中含有386、486、586、奔騰等信息,其含義是指 。

    A.內存容量的大小 B.軟盤容量的大小

    C.顯示器檔次 D.CPU的檔

    94.對3英寸軟裙移動滑塊露出寫保護孔,就 。

    A.能長期存放而不能存取數據 B.能安全地存取數據

    C.只能取數據而不能存入新數據 D.只能存入新數據而不能讀取數據

    95.計算機病毒對于操作計算機的人一。

    A.只會感染,不會致病 B.會感染致病,但無嚴重危害

    C.不會感染 D.產生的作用尚不清楚

    96.兩個字節表示 二進制位。

    A.16位 B.32位

    C.8位 D.4位

    97.隨著計算機的飛速發展和頻繁更新,計算機應用范圍不斷擴大,其中學校學生學籍

    的計算機管理屬于 應用領域。

    A.科學計算 B 數據處理

    C.過程控制 D.計算機網絡

    98.當前使用的微型計算機主要采用的電子器件是 。

    A.集成電路 B.晶體管

    C.電于管 D 大規模集成電路

    99.磁盤的盤面是由很多個半徑不同 心圓構成的,這些同心圓叫做 。

    A.扇區 B.磁道

    C.磁柱 D.以上都不對

    100.主頻是計算機的重要指標之一,它的單位是 。

    A.MHz B.MB

    C.MIPS D.MTBF

    第7篇:集成電路保護條例范文

    關鍵詞:會展;知識產權;侵權;保護

    一、前言

    會展行業屬于服務貿易領域,是信息產業的生力軍,在國際貿易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中國加入WTO后,會展業蓬勃發展,“會展經濟”全面形成,并每年以20%以上的速度遞增。就展覽項目數而言,中國僅落后于全球第一的美國,展覽場館數量則居世界第三,排在美國和英國之后。2010年上海世博會的召開,更使中國會展業達到的一個新的高峰,中國將迎來一個前所未有的“大會展時代”。

    雖然會展業的發展有目共睹,但是展會知識產權侵權的現象也屢見不鮮,如“2007上海汽車零部件工業展覽會”冒充“2007上海國際車展會”的網址和內容,導致300多家參展商損失兩三百萬元參展費;2008年3月6日德國漢諾威國際電子通訊展CeBIT上,51家中國企業的電子產品被控侵犯MP3專利;2009年第23屆中國國際陶瓷工業展期間,一家企業被指侵犯廣州從化新科輕工設備廠的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專利權;2010年3月舉行的東莞國際家具展上,帝標家具侵犯東莞楷模家居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的系列專利產品等等,展會知識產權侵權問題已成為阻礙會展業進一步發展的瓶頸。

    二、展會中的知識產權侵權類型

    根據2006年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版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審議通過的《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以下簡稱《保護辦法》)的規定,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是指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辦的各類經濟技術貿易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展示會等活動中有關專利、商標、版權的保護”。其具體內容圍繞著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這三類權利的保護而展開,對參展方的侵權責任進行規定。但縱觀我國目前舉辦的各類展會以及所參加的一些國際性展覽會,除了侵犯專利、商標和版權這三大類型外,還存在其他形式。

    (一)專利侵權

    由于專利權具有強烈的專有性和排他性,未經權利人許可,他人均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擅自使用、生產、銷售或進出口專利產品及假冒他人專利,否則即構成侵權。因為專利涉及的范圍最廣且又相對比較容易被識別,所以在展會中,這類侵權存在的數量最多,其主要有展品侵權、外觀設計專利侵權以及新產品被搶先申請專利等。

    (二)商標侵權

    商標也和專利一樣具有專有性和排他性,一旦申請注冊后,其他人未經許可不得使用。商標侵權曾在展會中大量存在,尤其是仿冒一些國際知名品牌商標的侵權行為,但隨著企業知識產權意識的提高,這類侵權行為在大型的知名展會中已逐步減少,但在一些小型的或較低檔的展覽會中還存在。

    (三)軟件侵權

    展會中出現的軟件侵權主要表現為在展會現場以演示為目的的電腦使用盜版軟件和展品本身使用盜版軟件以及銷售盜版光盤等現象。這類侵權在《保護辦法》中并無相應的法律規定,故需比照《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及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來對其進行認定。

    (四)展會名稱或展會品牌侵權

    我國每年舉辦的展會項目超過4000個,平均每天有10個以上的展會在舉辦。但相當部分展會規模小、周期短、生命力不強;而且重復辦展、時間密集、秩序混亂等問題也比較突出。很多有名氣、效果好的展會經常會遭到模仿,無序競爭讓參展商和觀眾無所適從。但《保護辦法》沒有提及展會名稱、展會品牌被侵權的問題,只是籠統地規定了展會期間的商標和版權受法律保護。如何將已經形成品牌的展會和已經成熟的展會當作擁有“創意”的“知識產權”而受到保護,顯然需要有更完善的法律規定。

    (五)展會標志侵權

    一些大型的、著名的展覽會經常會有自己的標志或會徽(LOGO),這些標志本身就是一種無形資產,再加上政府、組織者對展覽會投入大量的資金,使得展覽會的品牌效應日益凸顯,規模越來越大、參展商越來越多、知名度也越來越高,這些展覽會標志的商業運作價值也隨之越來越突出,一些不法商人借機冒用展覽會標志的現象也就時有發生。由于我國目前并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對展會標志進行規定,所以對其的保護比較復雜。

    (六)展臺設計布置侵權

    展臺設計是展覽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展會中經過精心設計與布置的展臺會給展覽會增添亮麗的風景,為展會貿易創造良好的環境;展臺設計也反映了參展企業的形象,表達了參展企業的意圖,所以設計獨特的展臺能為參展商帶來更多的經濟效益。但也有一些參展商為了圖省錢,常將別人的設計拷貝后略加修改而變成自己的展臺設計。

    三、展會知識產權侵權存在的原因

    (一)法律方面的原因

    首先,法律保護范圍狹窄。我國對會展行業知識產權的保護,除了《保護辦法》外,其他則由《商標法》、《商標法實施細則》、《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反不正當競爭法》、《民法通則》以及《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海關知識產權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來加以規定。雖然上述法律法規的實施,提高了主辦方和參展商在專利、商標、著作權方面的保護水平和經驗累積,這方面的糾紛數量相對降低,但《保護辦法》中只列舉了三種類型,國內的相關法律也基本針對這三類侵權而言,而對展會中出現的一些“新型”侵權,如上面提到的展會名稱、品牌、標志等侵權,卻沒有涉及,故遠遠不能達到完全保護的目的。

    其次,法律保護效力低。上述國家層面上的相關法律法規中,只有《保護辦法》真正涉及會展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具有針對性。但《保護辦法》屬于行政法規,故其法律效力相對較低,缺乏一定的權威性,且涉及保護的對象比較狹隘,因此在實施中存在著法律空子。各地雖然也出臺了一些相關規定,但都具有局限性和時限性,對展會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夠全面而權威。

    再次,《保護辦法》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也存在著困難。如其第六條規定,展會時間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會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展會主辦方應在展會期間設立知識產權投訴機構。但現實中1-2天的短期展會也大量存在,這些展會中發生的相關侵權案件,只能與展會舉辦地的相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聯系,往往被侵權者還沒有備齊相關資料或辦齊相關手續,展會就已經結束,最后不了了之。還有《保護辦法》中也沒有明確規定管理部門的職能,埋下多頭管理的隱患。

    (二)展會組織者、參展商和行業協會方面的原因

    有些展會的組織者貪圖眼前利益,沒有長遠策劃,或直接克隆知名展會,或將一些知名展會改頭換臉后挪為己用,或冒用較有名氣的展覽主辦方名義招展等,不僅給參展者造成很大經濟損失,同時也損害了被克隆、冒用展會的利益,造成惡性競爭、無序競爭。還有些組織者則既不審查參展企業的資質、不對參展商進行篩選,也不設立相應的救濟機構、救濟手段,在展會知識產權侵權發生時或不知所措,或一味推脫。

    在參展商方面,由于利益驅使和知識產權意識薄弱,其中不乏盜用、剽竊、篡改他人合法知識產權的情況,這也是專利侵權、商標侵權、軟件侵權、展臺設計侵權等大量存在的緣由。當然也有一些屬于無意侵犯,如因忽視專利查新,開發的技術早已被申請保護等。

    而行業協會方面,我國沒有一個統一的、有權威的全國性會展行業協會來進行協調和約束,雖然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地已相繼成立了會展行業協會組織,但只針對一方或針對一時,缺乏統一的協調措施和約束機制。

    四、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對策研究

    (一)健全法律法規,建立有序的市場競爭體制

    政府是政策、法律、法規等公共產品的提供者,針對我國展會知識產權方面法律規定的不足造成的某些侵權現象,政府要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建立會展經濟市場化運行機制,將會展納入到法制的軌道上來。我們可以在現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不斷完善,逐步改進。如盡快對一些現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但又大量出現的展會侵權行為予以規定,如展會名稱問題,一旦時機成熟,再制定高層次、高效力的法律,為企業創造一個有序的競爭環境。同時還可參照國外的一些做法,如合理借鑒德國的“臨時禁令”、法意等國的以刑事手段對侵權進行威懾的行為等相關措施,為我所用。

    其次,設立展會知識產權監督管理機構,為主辦方和參展單位提供知識產權法律、政策咨詢和服務,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公告,依法處理知識產權糾紛,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嚴厲查處,從而保護國內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環境。

    再次,可將展會中發生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例,選取較有影響力的匯編成冊或進行通報,一方面可作為今后相似案件的參照,另一方面也可對企業起到警示作用。

    (二)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協調和約束作用

    我國的會展行業協會要充分發揮其協調和約束作用,如進行協會成員的知識產權培訓,協助知識產權執法部門查處會展中各種侵權案件,對侵權行為人進行懲戒等等,建立知識產權的自律制度,制定知識產權的自律規則,做好政府和企業間溝通,營造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良好環境。我們可以借鑒國外成功的例子,如德國的AUMA,對參展商、組織者進行多方面保護。

    (三)增強企業的知識產權意識

    對企業而言,無論是組織者還是參展方,必須增強知識產權意識,善于通過多種途徑解決知識產權糾紛。對于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涉及的,但又迫切需要保護的一些智力成果,企業可以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和體系范圍內,尋找解決的途徑。比如針對展會標志,如果展會標志符合商標的要求,可以申請注冊商標,參照《商標法》的有關規定保護;如果符合外觀設計的要求,可申請專利保護;如果具備著作權的相關要素,則可以《著作權法》來進行保護;如果有些展會標志分別具有上述特點,則可以分別申請,綜合保護;當然還可以申請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保護等等。但由于組織者和參展方在展會中的角色不同,其具體的措施也不盡相同。

    1、展會組織者。對展會組織者而言,要加強展會前、展會中和展會后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在展會之前,做好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工作,與參展企業簽訂知識產權保護條款或合同;落實參展企業的排查工作,對不符合要求的堅決不讓其參展。在會展期間,積極配合相關機構開展執法工作,聘請執法人員和法律專家開展咨詢服務,維護展會的正常秩序,及時處理侵權投訴。在展會之后,督促相關機關盡快處理未了事宜,對查證屬實的侵權行為及時匯總通報等。

    2、參展企業。對于參展企業,其要重視技術創新與開發,學會科學的創新與開發方法,同時注重自身的知識產權保護。一方面要通過專利檢索、及時申請專利和注冊商標等加強對自己產品的保護;另一方面也要嚴厲打擊違法侵權行為,善于運用法律武器來維權,一旦發現其他組織或個人有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絕不姑息。

    相信通過政府、行協、企業之間的相互作用、共同努力,一定能夠提高我國會展業的整體水平和保護力度,促進我國會展業的進一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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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篇:集成電路保護條例范文

    關鍵詞: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立法;啟示

    一、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一)擁有知識產權對國際貿易的正面影響

    第一,擁有較多高質的知識產權會提高國家的競爭力。從目前的國際形式來看,貿易出口對知識產權的依賴程度越來越大,由于各國所擁有的知識產權的要素稟賦不同,一國就可以根據自身的優勢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從而使得在國際貿易中某些技術和產品的優勢得以發揮。與此同時,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國家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就可以為其帶來競爭上的優勢,而在此過程中,它可以將企業的技術優勢轉化為市場優勢和產業優勢。因此,當一個國家擁有知識產權的數量多且質量高時,從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擁有了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從而能夠提高其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最終通過產業鏈的傳導機制將會增強一個國家的綜合國力。

    第二,擁有知識產權擴大了世界貿易的范圍。就目前所知,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行為不僅滲透到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漸成為一種獨立的貿易形式。知識產權保護的狀況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貿易尤其是技術貿易之間有著直接的聯系。健全的知識產權制度能夠向專利技術所有人提供權利保護,加大專利技術所有者對自身新產品保護的程度,在一定時期內遏制其他企業對其新產品的模仿和偽造,從而加劇企業產品市場規模的加劇擴張,加大了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貿易,擴大了世界貿易的范圍。

    第三,擁有知識產權可以帶來巨大的經濟和貿易利益。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將產品的組裝轉移到發展中國家中進行就是為了利用這些發展中國家的廉價的勞動力,使發展中國家的廉價勞動力成為他們產品的制造者,而將核心技術在本國自己開發,就擁有了自己的知識產權,從而可以利用知識產權擁有壟斷優勢———這樣既可以降低產品的生產成本,又可以利用新產品的壟斷優勢擴大產品在發展中國家的市場份額,從而獲得巨大的經濟利益和貿易利益。

    (二)擁有知識產權對國際貿易的負面影響

    第一,過高的知識產權保護妨礙經濟增長和技術創新。知識產權制度通常被認為是推動經濟增長和技術創新的動力。然而,創新的根本動力來自競爭,而知識產權保護本質上是一種壟斷,壟斷能夠向創新者提供獎勵,但同樣能夠激勵昔日的創新者依靠壟斷獲取高額收益,從而削弱技術創新的動力。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越大,昔日的創新者的壟斷受益越高,進一步創新的動機就日益削弱,這樣繼續發展的最終結果必然是知識產權的過度保護會妨礙經濟的增長,而且會打擊企業的技術創新的積極性。

    第二,知識產權保護在實施過程中存在利益轉移問題。知識產權的主要持有者是現代產業,而現代產業的特點之一是大多數企業的銷售市場跨越多個行政區域,由此導致知識產權制度實施過程中的受益者與成本承擔并不完全重疊。受益者是企業,銷售地政府則需要為此承擔較高的執行成本,而受益企業因此而增加的稅收未必都由支付執行成本的銷售地政府獲得,從而產生了利益轉移問題。在國內各地區之間,上述問題可以部分地通過某種轉移支付機制解決,但在國際之間并不存在這種機制??v所周知,在我國主張嚴格保護知識產權,而從中受益最多的是西方跨國公司。這些跨國公司享受了高于內資企業的稅收待遇,同時其偷漏稅規模也相當可觀;假如沒有相應的配套措施,單純強化令其收益的知識產權保護,勢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利于跨國公司母國的利益轉移。

    第三,過度的知識產權保護會導致貿易爭端。將知識產權和國際貿易掛鉤是國際的新動向,從而使得知識產權保護成為參與國際競爭的各成員國實行貿易保護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知識產權形成的貿易壁壘的合理性、復雜性、隱蔽性和合法性,現在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通過其本身所具有技術上和知識產權上的優勢,加上他們對知識產權的重視和在貿易領域的巧妙應用,利用專利、標準等建立本國的貿易技術壁壘體系,使得其他國家非知識產權人就處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面臨著諸如專利申請被設路障、已生產產品被訴侵權、產品市場進入受專利阻撓等困難,就如我們現在看到的一樣,知識產權保護已經成為非關稅壁壘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知識產權保護在中國的現狀

    (一)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取得的進展

    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在中國起步是比較晚的,一直到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開始產生并發展的,但是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卻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時間里走完了其他國家幾百年的路程。

    第一,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體系。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經基本確定,到目前為止已經形成了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為主體,輔之以各項保護條例,如《植物新品種保條例》、《集成電路布圖保護條例》以及《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修訂草案)》。我國知識產權立法的成就還可以表現在《民法》、《刑法》中的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條款上,以及新修訂的《對外貿易法》中有專章保護知識產權的內容。

    第二,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實踐。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已經開始從只重視行政保護轉為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并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法規均由人民法院最終執行,同時也加大了執法力度。與此同時,企業也開始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提高了企業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護意識。

    (二)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毋庸置疑,與其他發達國家甚至一些發展中國家相比,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仍然存在著巨大的差距,發達國家利用其掌握的大量專利等知識產權占領中國國內市場,并控制中國的海外投資和出口擴張,對中國的經濟發展構成了嚴重的威脅。

    第一,國家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的整體戰略。知識產權制度是保護智力勞動成果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進技術創新,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增強經濟、科技競爭力的重要激勵機制之一。在世界各國綜合國力競爭為主的今天,知識產權制度作為激勵創新、促進科技進步、優化科技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要法律機制之一,它的作用越來越突出。而長期以來,由于我國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的整體戰略,使得知識產權在經濟和對外貿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的發揮,從而影響了對外貿易的健康發展。

    第二,國家和企業的自主創新的能力及研發投入不夠。研發活動是一個國家、地區和企業獲得和擁有知識產權的源頭和基礎。但是由于國家和企業對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夠,用于研究和開發的經費開支過小,致使我國企業對新技術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別是自主開發新技術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業走的是一條“引進———落后———再引進———再落后”的道路,這使得我國產業結構和對外貿易的結構很難迅速升級換代,因而始終處于一種十分被動的地位,在關鍵技術上人主要依賴進口,受制于人。

    第三,中國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目前,中國許多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仍然不強,不能及時地自己的研發結果轉化為知識產權,特別是在國外申請知識產權的意識嚴重不夠,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關國家和地區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甚至使得一些國有品牌在國外許多地方被惡意搶注;即使一些企業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但是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不能及時的運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導致失敗。

    第四,中國知識產權立法與國際知識產權體系不相符。中國的立法體系雖然用比發達國家要短得多的時間就建立起來了,但是中國的立法體系中沒有關于反壟斷的法律,而與反壟斷互為補充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只是側重于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卻沒有確立限制知識產權的立法思想。到目前為止,中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可在不同程度上適用于專利權的壟斷行為,但是主要集中調整專利許可行為,對其他濫用專利權的行為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對其進行有效的約束,調整范圍還不夠完整。與此同時,中國沒有建立完整的標準體系。我國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在國際標準的參與程度和占據關鍵職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中國應對知識產權保護應采取的主要措施

    中國在加快融入全球經濟的時候,知識產權保護同樣也給我國的發展亮起了紅燈。當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以及中國產品在全球市場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時候,知識產權危機給這一全球化進程蒙上了一層陰影,因此,在激烈的國際經貿競爭和深層的知識產權壁壘面前,努力為開發和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創造有利的環境,不斷提高有關企業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

    (一)將知識產權保護策略上升到國家戰略高度

    中國是知識產權數量大國,但非知識產權強國,尤其是加入WTO后,市場的開放使我國面臨激烈的國際競爭,發達國家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在專利方面構成了威脅。我們只有將知識產權問題作為國家的重大戰略加以重視,才能實現將知識產權危機轉變為科技發展良機,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制約貿易發展的障礙。

    第一,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政府要為企業構建一個知識產權的制度保障機制,完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重視運用法律手段保護知識產權。只有這樣做,才能調動有關企事業單位及其知識產權分子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又快又好地創造和產生更多的自主知識產權,才能保證我國企業在國際競爭中保持一定的自身優勢。

    第二,國家提供資金扶持企業的知識產權開發和形成。在開發和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的過程中,很多企業面臨著資金不足的困擾。因此,國家可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為企業的知識產權開發和形成提供資金支持以此來壯大企業的經濟實力和在國際上的競爭力。如利用外貿發展基金、優惠信貸利率、政策性貸款和貸款貼息等多種方式加大資金扶持力度。同時,建立健全創收投資體制,充分利用社會資金支持自主知識產權的形成及其產品的出口。

    第三,鼓勵企業對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的培養。目前的知識產權危機從根本上說是中國企業缺乏技術創新、缺乏核心競爭力的結果。因此,企業應重視自身的技術創新,認識到在國際貿易自由化的條件下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加大對技術研發的投入,形成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二)轉變觀念并加強學習

    我國是WTO成員,企業進行國際貿易時應該注意WTO、TRIPS對我國知識產權的規定,同時對主要貿易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實踐也應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規定、立法趨勢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識產權保護的陷阱,當然,我們在認真履行自己義務的同時,也要充分借鑒國外的經驗,以便充分享受WTO成員國應有的權利,保護我國的產業和市場。

    第一,轉變觀念來積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改變以往消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的態度,積極應訴。有不少中國企業本身并不存在侵權行為,但由于害怕訴訟會影響到企業的發展而常常放棄應訴的機會,白白的丟失了維護自身權利的機會;而曾經有過侵權行為的企業,也由于這樣或那樣的原因而消極應訴,最后要支付超過正常水平的侵權費用;同時,中國企業界應完善商會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個組織有效、協調一致、參與廣泛的企業聯盟,這樣有利于增強尋求包括政府在內的各方面力量的幫助和支持。

    第二,加快對人才的培養和管理??萍家匀藶楸?。開發、擁有和運用企業自主知識產權,首先是要要重視知識資本的作用,而知識資本最集中地體現就是在人的才能和價值上。目前,企業間甚至是國家間的競爭實際上就是人才的競爭,誰占有的人才多,誰就能夠在競爭中獲得優勢。近年來,跨國公司已經加大了對中國的人才掠奪,中國企業如果還不加強對人才的重視,將會失去企業未來發展的動力源泉;同時,企業還應該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結構的變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勵機制和獎勵機制,培養自己的人才隊伍。加強學習,盡快熟悉和掌握知識產權方面的各種知識和規則,強化全民學習的氛圍,使全社會人民都懂得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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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篇:集成電路保護條例范文

    【關鍵詞】知識產權;意識建設;完善立法

    一、引言

    在我國有關知識產權的專利法是從1985年4月1日開始實施,在超過二十多年的發展過程中,我國的專利制度已經逐步完善,特別是我國自從改革開放以后,為了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已經非常迫切,與此同時我國企業也開始逐步提升知識產權意識,從而幫助企業提升競爭力,推動我國企業的發展。而且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知識產權已經成為國家非常重要的無形資產,來自美國科技型公司的專利多不勝數,這給美國帶來了巨大的經濟利益,因為當別人利用他們的專利技術生產時,就會繳納相應的專利費,也正是基于國際經濟的融合,我國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以及推進企業知識產權意識建設才快速發展起來。但是目前我國知識產權意識總體上還相對較低,下面就具體的探討一下知識產權意識較低的深層原因。

    二、我國知識產權意識較低的深層原因分析

    (一)知識產權制度建立較晚

    我國知識產權的保護追根溯源,也就是改革開放之后才逐步發展和完善的,至今也就是三十多年,但是卻走完了歐美發達國家數百年的歷程。我國知識產權制度既然發展迅速,那么就在完善和發展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出現各種問題,和國外的差距十分明顯,很多專利由于沒有知識產權意識導致了被搶注,比如“雪碧”這個品牌,就因為在國際上被可口可樂搶注,導致我國企業無緣用此上標。

    (二)知識產權意識淡薄

    對于企業而言,由于不知道知識產權所起到的經濟作用,再加上對法律法規認識不清楚,自然就會出現意識淡薄的情況,很多企業在生產發展過程中,甚至認為只要去代工就不會涉及到知識產權的問題,于是就出現了代工一億件服裝卻沒有美國賣一架波音客機利潤高,這就是缺少知識產權導致的利潤低下的根本原因。很多企業不注重發展自主產產權,一味的采用模仿,當初騰訊QQ的名稱叫做OICQ,正是由于涉及到侵犯ICQ這個名稱,侵犯了美國的著作權,從而不得不改名成為了現在的QQ,這也從一個側面不重視知識產權。

    (三)沒有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對于企業而言,設置健全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可是由于很多企業并不重視研發投入,再加上目前我國總體上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相對欠缺,所以導致了抄襲違法成本較低,所以很多公司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形同虛設,因為這些企業本身就沒有知識產權,自然就談不上管理,這也從一個側面代表了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意識薄弱的問題。

    三、加強知識產權意識建設完善法律是基礎

    (一)完善法律制度

    自從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后,我國的知識產權和司法解釋以及行政法規構成了一個相對完善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體系,而且這個體系也在不斷的完善中,現在我國涉及到知識產權是相關法律包括了《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合同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等,這些法律的建設充分的體現了我國法律在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而且也有利于打擊知識產權侵權的問題。

    與此同時我做還從2001年以來陸續出臺了有關專利、著作權、技術合同以及計算機網絡域名等司法解釋,同時還通過各類批復等指導性文件具體明確司法標準,完善了知識產權的訴訟制度。為了我國在國際經濟舞臺上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我國先后加入了十多個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和協定。但是這些法律結構依然存在一些細節上的問題,主要包括可執行性以及相關處罰的定性。這些問題沒有解決就很難打擊那些侵權的公司,同時也會很難提升企業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因此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的特點進行完善是提升我國知識產權意識的重要基礎。

    (二)強化司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在知識產權意識淡薄的背景下,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案件越來越多,特別是隨著互聯網信息技術的發展,侵犯知識產權變得更加容易。在2012年數百位作家告狀百度文庫侵犯其著作權就是一個互聯網侵犯知識產權的一個典型。在過去的幾十年里,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呈現逐年增多的趨勢,這從一個側面也說明了我國知識產權意識正在不斷建設的過程,但同時也說明了我國知識產權意識還需要進一步提升,因為目前我國知識產權侵權的懲罰力度相對較低,雖然從司法的角度實現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正是由于審判制度的欠缺,導致了很多企業或者個人被侵權卻沒有辦法維權的問題。因此強化司法保護,制定相應的懲處細節,并同時加強司法保護的宣傳,提升企業侵權的成本自然就能夠有效的降低知識產權侵權問題,同時也能夠有效的提升知識產權意識。

    (三)要充分運用行政手段保護知識產權

    我國在知識產權的保護方面采用了制度,也就是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的雙軌制,當企業的知識產權受到惡意侵犯時,既可以通過司法途徑提出申訴來保護自身的知識產權,同時也能夠通過行政途徑來保護。《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執行表明了行政執法在知識產權的保護作用。早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中美知識產權的判斷以及達成的協議就肯定了行政執法在知識產權的保護作用。并認為行政保護程序簡便,能夠迅速遏制知識產權侵權程度和范圍擴大的問題,從這個背景下來看,當前進一步提升行政執法的作用,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是必須的,能夠有效的打擊對知識產權的侵犯。

    (四)加強宣傳法制建設提升知識產權意識

    法律是知識產權意識建設的基礎,只有從法律的層面來確立侵犯知識產權的成本,同時也就從法律的角度上給知識產權的價值進行了定價,因此能夠讓企業明確知識產權在企業競爭方面的重要作用,因此一方面要不斷的完善知識產權法制建設,另一方面也要不斷的宣傳知識產權法律。從而從根本上提升我國公眾的知識產權意識。

    四、總結

    加強知識產權意識是一個復雜的工程,但是核心的基礎缺失法律的健全和完善,只有從法律的角度來促進知識產權意識建設才能夠從根本上解決某些企業存在的僥幸心理,才能夠有效的讓企業或者個人重視知識產權,從而在社會上形成創新和研發的風潮,為我國的現代化建設做出積極的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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