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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金融信用體系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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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金融信用體系

    第1篇:農村金融信用體系范文

    【關鍵詞】 苗族文化; 農村金融信用

    貴州是我國典型的少數民族聚居省,貴州苗族人口420萬,苗族是貴州31個少數民族中人口最多的,同時貴州苗族人口也占國內苗族人口的53.47%。一直以來在我國少數民族農村地區,民族文化對本地區經濟建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本文針對貴州苗族農村普遍存在經濟落后,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普遍脆弱的現狀,探索如何利用苗族特有的民族文化來構建苗族農村地區金融信用體系,并提出利用苗族特有文化構建苗族農村地區金融信用體系的基本設計思路和具體操作步驟,從而推動苗族農村地區金融良性發展,以優良的金融生態環境帶動苗族農村地區城鄉經濟協調可持續發展。

    一、剖析造成貴州廣大苗族農村金融信用脆弱的主要原因

    從早期的古典經濟學算起,關于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的關系有兩種機制作用一直備受關注,一方面是貨幣影響經濟的機制,另一方面是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場影響經濟增長的機制。根據這兩種機制大體上可將金融增長與經濟增長觀點分為金融無關論、金融促進論與金融從屬論。然而對于絕對貧困的貴州,尤其是廣大苗族農村地區,由于歷史和自然的原因導致該地區經濟的極端落后。長期以來少數民族農村的信用意識淡薄,信用體系缺失,苗族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惡化,從而嚴重地制約了農村信貸,鄉鎮乃至縣各大商業銀行網點紛紛撤離,即使留存下來也變成了純粹的攬儲器和“抽血機”。苗族農村各金融主體經營思想基本上是高攬儲低貸放,大部分貸款投放到縣城及以上經濟,即使鄉鎮保存下來的郵儲銀行也完全是只存不貸。不難看出貴州現在的苗族農村地區金融機構不但沒有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相反還使得極度困難的苗族農村地區金融資本更是雪上加霜。可以說苗族農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還抑制了農村經濟的發展。苗族是貴州第一大少數民族,占全國苗族人口的一半多,廣大苗族農村經濟的發展狀況將直接影響到貴州“十二五”期間整體發展戰略。

    貴州廣大苗族農村金融信用脆弱的主要原因:首先,貴州苗族農村極端落后的經濟基礎導致可用于抵押擔保的標的物缺失,同時農民資金奇缺無法開展農村互助合作;其次,金融機構人員素質普遍低下,帶來對信貸制度的教條和刻板理解;再次,地方政府對金融的支持能力有限;最后,由于信息不對稱導致信貸成本高,信貸風險大。

    二、利用苗族傳統文化構建苗族農村地區金融信用體系的思路

    (一)利用苗族管理文化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

    現代市場經濟是建立在復雜信用關系上的經濟。因此,在金融生態建設中,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極為重要,良好的社會信用體系是金融生態有序進行的前提。社會信用不僅需要道德約束、法律約束,在民族地區更需要民族文化來約束。因此在苗族地區要充分利用苗族村寨特有的民族文化,建立以寨主信用、寨老信用、苗寨委員會信用和苗寨會員信用為一體的金融信用體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農村普遍存在的信用體系中最難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在苗族村寨特有的民族文化中,寨主是苗族村寨的最高管理者,寨主的形成有世襲制,也有推選產生的。無論哪種方式產生的寨主,必須由德才兼備、熱心苗族文化傳承的人擔任。寨主主要負責牽頭管理整個村寨的民族文化、民風民俗、節慶活動,有義務協助政府部門組織活動,保護和開發民族文化,帶領全村人增收致富;調解村寨糾紛、懲罰等事務主要是寨主召集寨老們聚在一起討論,對于寨主的決定,寨老的意見起重要作用。而苗族寨老通常由村寨中年高德劭者擔任,有公推和自然形成。寨老主要是負責主持制定維護本村寨社會治安、公私財產分配、倫理道德的族約寨規;主持召開村民大會,制裁違背族約寨規的人和事,調處村民內房族之間糾紛;代表本村寨調處與鄰村寨之間的矛盾和糾紛,當村寨鄰里之間或房族之間因財產、債務等問題引起矛盾和糾紛時,出面召集當事人雙方會議進行調處,按族約寨規裁決和處罰,并負責裁決的執行;活路頭是寨中的勤勞致富和養殖種植能手,可以全面指導養殖種植,在村民中通常是致富的榜樣。

    利用苗族管理文化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的基本步驟:

    1.成立苗寨會。苗族農村根據地域成立苗寨會,苗族個體工商戶和農戶以家庭為單位加入苗寨會,成為苗寨會員,與寨會簽訂族約寨規,接受寨會的統一管理和監督。

    2.建立苗寨會委員會管理制度。以寨主、寨老、姓氏家族長、活路頭和村民代表組成苗寨會委員會,實行苗寨會委員會管理寨會制度。寨會委員會成員都是有事理事,無事生產,無償服務,沒有奉祿,也沒有特權。

    3.各苗寨委員會與地方農村金融機構簽訂金融互惠互利信貸協定。約定本寨會員儲蓄必須存入該金融機構,而該金融機構則向會員提供優惠利率的信貸服務和寬松的信貸額度。

    4.寨會會員要從金融機構貸款時,向金融機構貸審委員會提出申請,金融機構貸審委員會預審通過后,通過苗寨委員會對申請人資格和信用情況進行咨詢審查,苗寨委員會通過表決,簽字建議金融機構給以申請人信貸額度和期限。

    5.金融機構根據苗寨會委員建議的信貸額度和期限向申請人發放貸款,同時按每筆信貸資金的一定比例(如0.5%)向苗寨會委員會劃撥咨詢服務費。該費用除極少部分用于苗寨委員會日常會議之外,其余大部分作為本寨會風險信貸基金,存入該金融機構。

    第2篇:農村金融信用體系范文

    借鑒美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設的經驗,提出通過完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構建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發展的法律保障機制完善我國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

    關鍵詞:

    農村金融;金融服務體系;美國

    1美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發展演變

    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公布的數據顯示,1994~2014年20年的時間里,美國糧食貿易出口份額一直占據世界糧食貿易出口的首位。而美國之所以可以成為全世界最重要的農產品輸出國,主要是得益于其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支持。美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發展經歷了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第一階段: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萌芽。20世紀以前,美國尚未實現大規模的農場經營,本土農業也不發達,其對于金融服務的需求并不十分突出,因此這一時期美國沒有建立專門的農村金融服務機構[1]。但這一時期美國一些城市的商業銀行已經被政府允許向農村發放用于農業發展的信貸資金,這實際上就是早期的農村金融服務,只是這一時期無論是在農村金融服務機構方面還是在政策支持方面都較為缺乏。第二階段: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發展。進入20世紀后,伴隨著農業機械在農業領域的廣泛應用,美國農業生產力發展迅速,直接推動了美國農業市場化的進程。此時僅僅依賴城市商業銀行較為分散的信貸資金支持已經難以滿足農業發展的需求。不僅如此,伴隨著美國城市工業的迅速發展,城市商業銀行積累了大量的資本,這些資本如何多元化運用也成為當時美國政府必須考慮的難題。在這樣的背景之下,美國政府開始考慮構建農村金融服務體系,這既可化解當時農業發展的資金困境,也可為提高城市資本的利用率開辟新的路徑[2]。基于此,美國政府于1916年制定了一系列農業信貸法律,明確提出將在政府主導之下建立農村金融服務機構,并投放專門的農村信貸資金,構建農村金融服務系統,美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框架初步形成。第三階段: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成熟。20世紀30年代后,美國政府開始重視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服務對象的多元化,開始將農民福利、農業組織發展等項目納入農村金融資金支持范圍,并積極支持專業性農村金融服務機構的發展。1933年,美國成立了由借款人組成的農業生產信貸協會,主要面向農民提供中短期信貸資金。作為美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最為基層的組織,該協會的建立標志著美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邁入成熟的階段[3]。自此,美國形成了以農村金融合作機構、商業金融機構、政策性金融機構為主體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共同支持美國農業的發展。

    2美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特點

    2.1多元化的農村金融服務機構金融服務機構是金融服務最為重要的組織載體,所有的金融服務活動必須在相關金融機構的支持下才能順利開展。美國的金融服務機構呈現多元化,主要包括農村金融合作機構、商業金融機構、政策性金融機構等。農村金融合作機構主要包括聯邦中期信用銀行、美國農村合作銀行和美國土地銀行合作社,其中聯邦中期信用銀行是美國農業信用合作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由美國12個信用區組成,該系統主要面向美國農村地區和農業領域提供中短期貸款;美國農村合作銀行由美國13家合作銀行組成,1988年這13家合作銀行共同成立中央合作銀行,專門解決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的資金問題;美國土地銀行合作社主要由各地的土地銀行合作社組成,其主要任務是向農場主以及經營農業的企業提供長期貸款。商業金融機構主要包括三類:第一類是農村商業銀行,主要為農戶提供貸款方面的服務;第二類是商業保險公司,美國允許各類商業保險公司向農戶提供一定的涉農貸款,貸款多為5年以上的中長期貸款;第三類是農村經銷商,這是美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一大創新,美國允許農村各類經銷商向農戶提供供應鏈金融服務,比如預付款、應收賬款的回收等,有效地拓展了農村金融貸款資金的來源[4]。美國政策性金融機構主要包括農村電氣化管理局、小企業管理局、農民家計局以及商業信貸公司,由政府主導成立,且不以盈利為目的。

    2.2健全的農村金融服務法律體系健全的法律體系是美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一大特色。早在1916年,美國就出臺了一系列鼓勵和支持農業信貸的法律。1933年,美國出臺《農業信貸法》。作為美國第一部農業金融方面的專門性部門法,該法律的出臺標志著美國農村金融發展步入法治化時代。同年,美國出臺《農業調整法》,其中對社會資本進入農業領域等問題做出了相應的規定。1938年,美國出臺《聯邦農作物保險法》,其中對保險資金進入農作物生產領域做出了相應規定。1996年,美國出臺《農業完善和改革法》,進一步完善了支持農業發展的信貸政策。經過近100年的發展,目前美國已經有100多個涉及農村金融服務的法律和法規,這是美國農村金融服務高效運行的重要保障。

    2.3完善的農村信貸管理機制美國農村信貸管理機制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完善的農村信貸風險控制機制。農村金融服務對象的特定性導致其所面臨的金融風險較大,因此美國要求所有農村金融服務機構在發放信用貸款過程中,必須重點審查農戶的人品、資產狀況、償債能力、現金流狀況等。美國政府要求各農村金融服務機構在發放信用貸款過程中堅持審慎的原則,以避免信用風險。二是嚴格的貸款流程。美國政府要求各農村金融機構嚴格執行信用貸款流程,并針對不同的信用貸款客戶規定了不同的貸款流程,對于違法發放貸款的農村金融機構規定了嚴格的處罰措施。三是健全的農村信用查詢體系。在信用貸款過程中,信用查詢十分重要,特別是在農村信用貸款市場,貸款客戶多為數額較小的短期貸款,如果不能及時查閱到貸款客戶的信用信息,就難以推進信用貸款的發放。基于此,美國建立了全世界最為發達的個人信用查詢系統,這為農村信用貸款審批提供了極大的便利。

    3美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對我國的啟示

    我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設起步時間較晚。與美國相比,我國農村金融服務機構較為缺乏。由于農業的弱質性,很多金融機構在農業投資方面的意愿不強,嚴重制約著我國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5]。不僅如此,目前我國金融體系中真正用于支持農業發展的信貸資金嚴重不足,普通農戶很難通過金融機構獲得信用貸款。我們可借鑒美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發展經驗,推進我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設。

    3.1完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我國應構建多元化的農村金融服務組織體系。具體說來,一是繼續發揮農村商業銀行在我國農村金融服務中的主導作用。應進一步優化我國農村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調整存貸比結構,擴大其支農資金的投放比例。二是強化各商業銀行的支農責任。與美國相比,我國農業生產地域更為廣泛,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企業更多,因此其貸款需求更為強烈。在這樣的背景之下,僅僅依靠農村商業銀行提供的金融服務顯然難以滿足我國農村地區的資金需求。應強化各類商業銀行的支農責任,鼓勵其向農村地區投放信用貸款。三是積極培育新型農村金融服務機構。應積極在農村地區培育村鎮銀行、社區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服務機構,提高農村金融服務的覆蓋面。

    3.2構建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發展的法律保障機制應重視農村金融方面的立法工作。一是完善農村合作金融立法。我國已出臺《商業銀行法》,但其中對于農村合作金融的事項并沒有做出明確規定,這不利于推動農村金融的發展和創新。建議《商業銀行法》對農村合作金融方面的事項做出補充說明,對于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成立、運行機制、資金來源以及監管模式做出明確規定,以支持和保障農村金融的發展。二是完善農村信用體系立法。我國應盡快完善農村信用體系立法,將農戶與農村企業的信用信息納入征信系統之中,嚴格確定農村各類信用參與主體的標準,為我國農村金融服務提供良好的信用環境。

    參考文獻:

    [1]趙海燕.美國的農村金融體制給我國農村金融改革提供的借鑒[J].黑龍江金融,2007(5):19-22.

    [2]劉姣華.美國農村金融體系及其借鑒[J].科技創業月刊,2008(5):54-56.

    [3]孫保營.國外農村金融支持農村建設與發展的經驗和啟示[J].當代經濟,2008(19):44-45.

    [4]于海.中外農村金融制度比較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3:70.

    第3篇:農村金融信用體系范文

    關鍵詞:農村;金融體系;經濟

    中圖分類號:F830.6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1)12-0326-01

    中國是發展中的農業大國,農村金融的戰略意義尤為突出。如何解決占人口2/3的農民因農村要素市場難以流轉、普遍缺乏抵質押條件、信息不對稱等原因而導致的農村金融服務不足問題,是當前破解三農難題、助推農民致富的一個重要命題。

    一、中國農村金融體系存在的問題

    1.農村金融服務的需求與供給矛盾

    在嚴厲的金融管制和半封閉的金融環境下,政府作為金融制度的供給者,其所有的措施體現金融供給者對農村金融市場的制度安排,表現為滿足制度生產者和制度供給者本身的需求,而不適應金融需求者的需求,使農村金融的供給嚴重滯后于需求。農村金融的供給主體是由正規金融組織與非正規金融組織組成的。由于農業的弱質性,以農業銀行為代表的商業性金融機構在“農”字面前望而卻步;農業發展銀行在經營中還不能實現資金的良性循環,政策性金融支農弱化;改革中的農村信用合作社也步履維艱;非正規金融目前發展較快,但因其利率較高,監管不善也存在諸多問題,農村金融需求的主體是農戶和農村企業。但是,農戶經營規模小,周期長,自身又難以提供有效的抵押,獲貸機率很小;而農村中小企業由于發育成長的環境較差,加之農村企業“散、小、差”的狀況,以及堆積如山的問題貸款。這降低了農村企業的獲貸可能性。

    2.農村金融體系外部環境的不適宜

    首先,政策性約束問題。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我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不僅沒有促進農村金融體系的完善,反而嚴重削弱了農村金融的實力。例如,在農村信用合作社與農業銀行“脫鉤”過程中,進行資產剝離時,一部分高風險的貸款強制地劃轉給了信用社,并有一批優秀的經營管理人才從信用社流出,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競爭能力受到削弱。其次,政策扶持力度不夠。以農村信用合作社為例,一是沒有稅率優惠,二是保值貼息的政策性支出沒有補貼,三是轉存利率倒掛。

    3.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發展不協調

    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在促進農村金融發展過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國外的經驗也表明,許多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經營都是采取合作社的形式。政府通過出臺一些優惠政策來支持合作金融機構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合作金融機構在農村金融體系中仍然發揮了重要作用。信用社的發展通常與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是一致的。如果只有信用社,但是沒有合作經濟組織,就不可能實現農村地區更好的發展成果。如今,中國農村金融體系發展面之所以面臨困境,就是因為其在農村地區缺乏經濟合作。事實上,現在中國已經沒有實際的合作經濟了。50年代初,由于當時已經取消了農民對財產的權利和自由身份,所以農業的合作運動在本質上其實是集體運動。隨著家庭聯產責任承包制的建立,集體經濟也逐漸消失了,這就失去了農村合作經濟的發展的向導。截至目前,中國已經沒有了實際的農村合作經濟。

    二、發展農村金融體系的策略

    1.建立和完善農村金融發展的政策

    當前,要在穩定和延長現有政策期限的基礎上,綜合采取一系列扶持政策,引導、激勵農村金融機構進一步強化對“三農”和縣域經濟的服務與支持。一是繼續實施財稅扶持政策,支持農村金融機構發展。二是建立農業風險補償和化解互動機制。三是進一步出臺扶持政策,幫助化解農村金融機構計劃經濟時期支農形成的不良貸款包袱,尤其是要幫助化解鄉村兩級集體拖欠農村金融機構的債務。

    2.建立和完善促進農村金融發展的文化環境

    加快農村社會征信制度建設,改善農村信用環境。各級政府要積極支持配合農村金融機構深入開展創建“文明信用農戶”、“誠信社區”等建設活動。要建立正向激勵和逆向懲戒機制,對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鎮、信用企業等在資金上給予重點傾斜,并實行優先、優惠政策支持和服務;對金融信用等級度差的,在信貸支持上實行疏遠政策,并通過媒體公開曝光,實施停止貸款、停止開戶、停止結算等措施予以制裁。

    3.建立和完善保障農村金融發展的法治環境

    要加快農村合作金融的立法步伐;建立完善農村資金回流機制,取消對農村金融機構的存款歧視政策;優化農村金融外部法律環境。健全社會信用維護機制和協作機制,加快建立工商、稅務、司法、金融等部門共享的公共信息平臺,加大司法執行力度,提高案件執行率,聯手控制各種形式逃廢金融債務的行為。

    4.政策性金融功能的強化

    國外成功的農村金融模式表明,政策性金融組織、商業性金融組織、合作性金融組織必須相互配合、相互補充才能很好的發揮農村金融體系的作用。政府下一步的工作不僅要在法律制度上對政策性金融進行保障,而且要從農村金融體系的全局出發,合理布局政策性金融組織。同時,政府補貼機制的完善 ,商業銀行撤離農村市場、農信社走商業化道路原因在于常規的商業銀行運營模式無法克服與農戶進行交易時過高的交易費用,另一方面國家對利率實行管制,上下浮動的幅度是一定的。商業銀行在既定的價格下要么無法彌補成本,要么利潤太低,于是紛紛撤離農村金融市場。盡管現在民營資本進入農村金融市場的門檻低了,但是資本進入農村金融市場的決定力量是利潤。“農村金融機構的創新還有賴于利率形成機制的進一步市場化和自由化,即農村金融機構可以按照自定的價格供給金融產品。”但是短期內我國實行利率市場化的可能性不大,如果沒有補貼政策的支持,民營資本將很難在農村扎根。

    農村金融體系的發展和完善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內容,為了使農村金融體系更好的服務于農村經濟發展,必須加大農村金融體系的建設。

    參考文獻:

    [1]洪銀興.城鄉差距和縮小城鄉差距的優先次序[J]經濟理論與經濟管理,2008(02).

    [2]張寧,劉磊.中國農村金融的癥結與出路[J]經濟問題探索,2008(02).

    第4篇:農村金融信用體系范文

    【關鍵詞】農村;金融需求;服務體系創新

    通過三十年的農村金融體系的改革,我國農村金融體系在政策的推進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正逐步形成了一個政策、商業和合作合理分工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但是仍然無法滿足農村經濟在發展過程中對資金不斷增大的需求。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戰略背景下,現行農村金融體系需要積極地進行變革與創新,盡快形成完善的新型農村金融體系,以滿足日益增長的農村金融需求。本文從農戶金融需求的角度描述了農戶金融需求的特征以及農村金融體系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農村金融體系創新的舉措。

    1.農村金融需求特征

    1.1 農村金融需求主體多元化,需求層次多樣化

    隨著農村經濟發展的不斷深入,農戶的金融服務需求由更多地滿足基本生活需要向更多的滿足生產需要轉變。其次,農村經濟正進行戰略性結構調整,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涌現出各種所有制形式、各種經濟組織類型和各種經濟發展水平的多元化的經濟主體。經濟結構的多元化和多層次化決定了農村金融需求主體的多元化,不同經濟主體對金融需求的多樣化。另外,農村產生了新的金融需求領域,諸如為農民提供農產品市場信息、就業信息、職業技能培訓以及管理組織協調勞動力輸出等,這些均需要信貸資金支持。

    1.2 農村信貸資金需求總量逐步擴大

    農村產業在不斷升級,產業結構不斷得到調整,農業生產正從原有的簡單再生產向擴大再生產轉變,由勞動密集型向資金技術密集型產業轉變,生產經營方式也正由粗放型轉向專業化、規模化、集約化經營,農業生產的組織化程度越來越高,這些都對農村信貸資金產生越來越大的需求。

    1.3 金融服務種類需求增加

    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收入的逐步提高,人們對金融知識和產品的認識也逐步增多;生產和生活的需要也促使農村金融服務種類的增加,由過去簡單的存款、貸款需求逐漸轉變為對于結算、匯兌、金融咨詢、租賃、信托、保險、信用卡、有價證券的買賣等金融服務的多樣化需求。

    1.4 金融優惠政策的迫切化

    首先,廣大農戶迫切需要有利于促進農業生產發展的各類農業扶貧性貸款和農業政策性保險的支持和幫助。其次,廣大中低收入階層和缺乏擔保的農戶希望充分發揮小額農戶貸款等作用以滿足他們的資金需求。再次,廣大農民和農村中小企業希望農村金融機構在貸款抵押擔保條件及利率的執行和逾期罰息方面給予適當優惠和照顧[1]。另外受金融危機的影響大量農民工返鄉,農民工就業創業的資金需求也急需金融優惠政策。

    2.農村金融體系現狀

    農村金融體系包括三個層次的內容(如圖2.1所示):一是宏觀層次的金融服務支撐體系,包括相關法律、規章和監管等。二是中觀層次的組織體系與基礎設施,即商業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和其他金融組織等一系列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及其配套系統。三是微觀層次的金融服務提供者,即金融服務從業人員和工作者。

    經過多年的發展與改革,我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已大幅改善,但仍然存在某些薄弱環節。其存在的突出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

    2.1 法律體系不完備

    就目前農村金融法律體系來看,農村金融機構進入、退出法律主要是《商業銀行法》與《破產法》;而對于在農村金融中起基礎作用的農村信用合作社卻沒有專門的立法;同時農業保險立法也較落后,《保險法》中僅規定“農業保險由法律、法規另行規定”,從事農業保險的組織制度、業務經營方式等仍適用《保險法》中商業保險的規定,而由于農村的特殊情況有時候并不完全適用。

    2.2 農村金融組織體系不完善

    一個功能完善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應當是一個既包括商業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也包括互助合作性金融等多種性質的金融機構,既包括銀行業,也包括保險、信托、租賃等多種金融形式,既適應“三農”特點和中國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又符合金融運行規律的一個金融體系[2]。從目前現狀來看,我國大部分地區農村金融組織體系還不完善。

    2.2.1 銀行業金融機構缺失

    一是國有商業銀行逐步收縮在農村的營業網點,貸款權限進一步上收,支農信貸資金投放力度減弱。同時,各國有商業銀行在以盈利為目的的利益驅動下,對貸款的選擇性增強,準入門檻不斷提高,支農貸款逐年減少。作為商業銀行中的農業銀行雖然仍有涉農貸款,但主要是向農村基礎設施及農業龍頭企業發放貸款,一般不直接面向個體農戶。

    二是政策性金融機構缺位。農業發展銀行作為政策性銀行其職能主要限于國有糧棉油流通環節信貸服務,支持農業綜合業務開發、農業產業化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功能并沒有有效運作起來,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調整農村產業結構和促進農民增收的作用乏力。未真正發揮農村政策性金融的職能作用。

    三是農村信用社力量薄弱。農村信用社是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農村金融的主力軍。但由于歷史性包袱沉重,國家優惠政策落實難;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農貸投放及風險控制難,影響了其作用的發揮。

    四是郵政儲蓄功能單一,吸收的存款極少用于支持農村;郵政儲蓄銀行發展剛起步,其作用尚未充分發揮。

    2.2.2 農村融資擔保體系建設滯后

    由于農業經營主體缺乏有效的抵押物,而商業銀行和信用社等金融機構為了規避不良債務的發生,幾乎沒有開展此項業務,更沒有專門的農業擔保機構,融資擔保體系落后。

    2.2.3 農村保險體系缺位

    農村特別是農業生產不僅面臨著市場風險,而且還存在著自然風險。農業保險不僅可以有效地穩定農業生產,提高農業經營者的收益保障程度,還可以為潛在的農業投資提供風險保障,降低固有的風險預期,便于其獲得信貸資金支持。

    由于農業保險的“高風險、高成本、高賠付”特征,加上不可預測因素多,預期收益低,保險公司缺乏開展農業保險的積極性,農業保險覆蓋面低,貸款風險集中于金融機構。

    2.2.4 非正規金融存在著體制

    農村金融市場上正規金融的缺位,為非正規金融孳生和發展提供了空間。非正規金融包括民間自由借貸、合會、私人錢莊和新型的小額貸款公司等。非正規金融對推進農村金融建設,緩解農村金融供需矛盾發揮了較好的作用。由于非正規金融采用較少抵押甚至無抵押的貸款方式,且放貸手續相對簡單、靈活、及時,信息發現機制和風險約束機制內生于小農經濟的圈層結構,適應特殊的農村金融需求特別是農戶需求的特點,因此在目前的農村信用領域占有重要地位(常戈,2007)[3]。

    然而,這種金融借貸關系單純依賴社會關系作為其信用的保證,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和較大的風險,其運作機制不規范型,非正規金融供給的合法性長期受到質疑,也一直被排除在國家正規法律體系之外,其持續發展自然受到各種限制和阻礙。這大大限制了民間金融生存和發展的空間。

    2.2.5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緩慢

    2006年,銀監會放松了農村金融機構的準入政策,允許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和農村合作互助組織等金融機構進入農村金融市場。但從幾年來各地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設置來看,發展還是比較緩慢的。

    2.3 基層從業人員業務素質低

    從基層農村金融機構人員素質來看,由于大多數人員是通過內部招工進來的,沒有經過正規系統培訓,文化和業務素質較低,專業知識貧乏,且知識更新速度慢。基層從業人員業務素質比較低,難以為農村經濟發展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

    3.農村金融體系不完善對農村金融需求的影響

    農村金融體系不完善給農村金融需求造成不良的影響,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3.1 資金外流嚴重,導致農村資金供應不足

    統計資料顯示:我國的廣大農村地區幾乎都存在資金外流的現象。農村資金流失主要有兩條渠道。一是基層農村機構吸收的資金通過上存、購買特種存款、國庫券等渠道外流。二是農村郵政儲蓄只存不貸的單一金融服務功能,分流了農村閑置資金,使其在農村市場中起著“抽血機”的作用,成為農村資金流向城市的重要渠道。農村資金的嚴重外流導致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資金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滿足,農村經濟發展相對緩慢。

    3.2 農戶、農業企業和農村經濟組織貸款困難

    農民貸款難的問題比較普遍,原因主要有兩點:

    一是農業具有天然弱質性,農村金融業務成本高、風險大和收益低,不良貸款率高,農村金融機構難以實現商業可持續發展,導致金融機構在農村網點的設置呈收縮態勢,金融服務品種單一,農村金融服務供給不足。這也是農村金融需求得不到滿足的重要原因。二是由于缺乏農村貸款風險分擔機制和信用擔保體制,金融機構支農缺乏利益驅動,銀行在辦理涉農貸款時要承擔較大的信用風險,因此缺乏支農貸款的積極性。

    3.3 農村金融業務單一、金融品種缺乏

    近年來,隨著農村工商業的發展和經濟市場化程度的提高,農村經濟對金融服務的要求趨向多樣化。從統計資料看,農村金融業務仍然比較單一,多數地區金融業務仍然以傳統的存、貸、匯為主,缺少信貸服務品種創新,新興的中間業務在農村沒有普及,缺少信貸服務品種的創新。此外,由于農村金融機構覆蓋面太低,大部分村鎮的農民無法享受便捷的金融服務。同時,貸款的期限、品種、付息方式等難以滿足現實農業生產對資金的需求。

    4.創新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舉措

    針對目前農村金融需求的特點、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現狀以及所帶來的影響,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構建新型農村金融體系,以實現農村經濟的協調發展(見圖3.1[4])。

    4.1 制定法律、法規,嚴格監管,完善農村金融支撐體系

    由于農村金融體系的多元化和農業生產的不確定性等問題,完備的法律體系支撐是非常重要的。要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來規范約束農村金融市場。其次,銀監會要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準入政策,鼓勵在縣域內設立多種所有制的金融機構,大力推廣村鎮銀行、合作互助社、貸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機構的試點范圍和覆蓋面。要進一步整合農村金融資源,逐步建立和完善集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和民間金融為一體的多層次、多類型的農村金融機構,構建功能齊全、分工協調且競爭合理的多層次農村金融市場體系[5]。最后,加強對農村金融機構的監管,建立農村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農村金融機構數量多、規模小、分布廣泛,監管的難度大、成本高,為此必須明確銀行類機構和保險類機構的監管主體和職責,提高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徹底消除目前存在的監管真空。

    4.2 完善農村金融服務組織體系

    4.2.1 充分發揮各類銀行金融機構的作用

    首先,應大力加強農業發展銀行的政策性金融支農力度,拓寬農業發展銀行的業務范圍,農業發展銀行應從單純的“糧食銀行”轉變為支持農業開發、農村基礎建設、農業結構調整、農產品進出口的政策性銀行。

    農業銀行應利用工行、中行、建行撤消大批農村機構因而競爭較少之機,跨鄉鎮整合布局機構,定位于工業化及區域經濟服務領域。要加大對農業龍頭企業、農村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6]。

    其次,加大商業性金融的支農力度。由于商業金融受利益的驅使極少進入天生弱勢的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可以采取立法形式硬性規定或補償機制激勵商業銀行增加農業領域的貸款額度。或是出臺鼓勵與引導商業銀行機構網點延伸到農村鄉鎮并將一定比例的資金投向農業的相關政策,扭轉現行金融政策安排中的“抑農”傾向。

    再次,繼續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發揮信用社支農主力軍作用。首先,要明確信用社的功能性定位。長期以來,農村信用社被視為準政策性金融機構,承擔了支持三農的重任。農村信用社應定位于商業性金融機構,應立足農村,以農村經濟成分為業務對象,按擇優扶持原則開展業務經營[7]。其次,進一步深化產權制度改革。最后,積極完善支持農村信用社的政策。增加對農戶的信貸支持力度,提高小額信用貸款的額度。

    最后,郵政儲蓄銀行要盡快完成機構設置,加快人才隊伍的培養,借助網點廣、掌握農業人口資金多的優勢,按照經營范圍積極開展業務,在信貸投入、支付結算等方面為“三農”發展提供符合地方特色的金融服務,促進農村資金的綜合利用。

    4.2.2 創新農村信貸擔保方式

    一是鼓勵農戶資源互助擔保,建立專門的擔保基金,催生一批專業性的農村信用擔保機構,從事農業擔保服務;二是完善信用評級制度,建立農戶信用記錄;發展農戶聯戶擔保,降低信用風險。三是引導商業擔保機構開展農村擔保業務,探索實行動產抵押、倉單質押、權益質押等擔保形式;四是發展政策性擔保機構。貫徹政府分擔風險和金融可持續的原則,大力推進以政府引導為主和農戶參與的農村信用擔保體系的建設。

    4.2.3 建立農村保險市場體系

    對于經濟落后地區,商業性保險不愿涉足,所以應加強農業保險的政策支持,把農業保險業務從商業保險中分離出來,成立專門的農業保險公司。擴大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范圍和試點品種。其次,應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開辦涉農保險,通過政策補貼或委托的方式,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進入農業保險市場。第三,應引導建立互助保險組織,嘗試建立政府補貼、農戶自繳、保險公司承擔保費的“三三制“農業保險模式”[8]。

    建立農村保險市場體系的最大障礙是經營能否收益的問題。可首先從風險較小的險種做起,逐步積累經驗,隨著農業生產力的發展,其抵抗災害的能力不斷加強,賠付的概率會減少。

    4.2.4 充分利用非正規金融發展農村經濟

    農村經濟主體對信用資金的需求大多具有規模小、時間急、頻率高的特點,而正規金融機構出于信貸交易成本和收益的考慮,很難滿足這類資金需求。非正規金融具有正規金融所不具備的制度優勢、信息優勢、成本優勢、速度優勢(魏琳,2007)[9],可以有效滿足農戶的金融需求。因此,要正確對待和處理非正規金融在農村金融運行中的積極作用和負面影響,引導非正規金融合規、有序發展;應通過法律法規在制度層面上給予民間金融合理的生存發展空間,使其作為農村金融體系必要的、有益的補充,讓合理的地下金融“陽光化”,發揮金融服務功能,從而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

    4.2.5 加快農村新型金融機構的發展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對促進農村金融競爭,改善農村金融環境,促進農村金融體系的完善有著重要的意思。要開放農村市場,降低準入門檻,鼓勵各類新型金融機構的發展。

    4.3 建立資金回流機制

    一是加快郵政儲蓄銀行在農村分支機構的設立步伐,使其成為能夠辦理綜合業務的銀行業機構,向農村中小企業和廣大農戶開展存貸款零售業務,以市場化的手段引導郵政儲蓄資金回流機制,改農村資金的“抽水機”為新農村建設的“助推器”,拓寬農村資金來源渠道。二是農村信用社要加快電子化建設步伐,構筑資金由城市向農村回流的渠道,解決農村信用社支農資金不足的問題。三是對國有商業銀行,應規定或運用鼓勵措施使其當年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用于支持當地經濟發展,防止農村資金嚴重外流。

    4.4 創新農村金融業務和產品

    隨著農村經濟日新月異的發展,要滿足“三農”多層次、多元化的融資需求,就必須不斷加大金融創新力度,在觀念、產品、服務方式和管理體制上求突破。

    金融產品是金融服務的重要載體,農村金融機構要切實轉變觀念,積極開發創新適合農村經濟發展的金融產品,進一步完善信貸業務,推進農戶、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農民和外來人員創業、科技發展等貸款種類和助學、住房、汽車等個人消費貸款,為農村社會發展提供安全、優質、高效的信貸服務。同時要大力發展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積極開發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積極開展電子銀行業務、國際業務、卡業務、基金、保險、資金融通等業務,推動交易工具和業務品種的創新,不斷增強服務功能[10]。

    創新貸款方式。金融機構要切實掌握農戶的資金需求狀況,簡化貸款手續,按照農業生產周期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努力滿足農民生產;改革貸款方式,提高小額信用貸款的額度,完善貸款抵押擔保機制,擴大擔保權適用范圍。

    4.5 實施農村金融政策優惠機制

    實施農村金融政策優惠機制,一是建立農村貸款利率風險補償機制,在地方財力許可的前提下,對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給予一定比例的風險補償,以減少企業經營成本,減輕農民的利息負擔。二是建立完善的貸款利率定價機制,金融機構要分行業、分類別測算確定貸款利率浮動,提高金融支農的政策效果。三是金融機構要加強與信用擔保機構的合作,擴大對農村動產和不動產物權抵押擔保貸款范圍,并結合自身實際開發適合農村居民需要的消費信貸品種,拓展農村消費信貸領域[11]。

    4.6 提高從業人員業務水平和素質

    針對農村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業務素質低的情況,對新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對在職人員進行定期培訓,并定期考核。對從業人員要從嚴從緊以提高其業務水平和素質。

    5.結論

    農村金融創新的目的是滿足農村金融需求主體的金融訴求。從本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國農村金融體系存在著體系不健全,資金外流嚴重,金融產品單一等問題,農村金融體系不能滿足農村主體對金融的需求。只有切實地從農村金融需求出發,建立有利于農業發展、農民收入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農村金融體系,農村金融體系的創新才是有意思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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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65.

    [2][11]吳軍讓.淺談欠發達地區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的構建[J].甘肅金融,2008(1):55.

    [3]常戈.農村金融改革應充分關注農村金融市場的需求特征[N].金融時報,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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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張靜.中國金融前沿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8,394.

    [7]鄒志堅.對改革和完善我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思考[J].商場現代化,2008(534):

    368-369.

    [8]師翠英.重構農村金融體系,大力發展農村經濟[J].網絡財富,2008(9):127-129.

    [9]魏琳.適合我國農村金融需求特征的農村金融體系創新[J].江西財經大學學報,2007(6):53-56.

    第5篇:農村金融信用體系范文

    關鍵詞:農村金融;監管;納什均衡

    一、我國農村金融監管存在的缺陷

    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建立起一個分工負責、相對獨立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能力不斷加強。但從審慎性風險監管和農村金融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看,現行的農村金融監管體制還存在許多缺陷,尚不能有效監控農村金融風險。集中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風險控制主體缺位,使監管難以全面有效

    一個有效的金融風險控制體系應由三個系統構成:市場約束條件下的外部銀行、證券、保險風險監控系統、被監督金融機構自身內控系統與社會監督體系。但目前這三個體系均存在問題:首先外部監管系統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由于機構、人員、素質有限難以有效監管。由于歷史遺留,農村金融機構并不在三會有效監管范圍之內。缺少了必要的約束機構,農村金融機構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能力不強;其次被監管農村金融機構,如具有國有商業銀行和準集體性質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由于產權制度和法人治理結構的缺陷使得內控機制難以有效建立,內部資產結構不合理,資產負債率高,流動性資產比重低,農村信用合作社運作帶來了很大的風險性。第三社會監督體系發展滯后,外部審計服務機構行為不規范、不誠信,輿論監督、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健全,也是農村金融機構監管不足因素。

    (二)農村金融監管目標錯位,使外部監管職能難以充分發揮

    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集金融監管、維護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多重職能于一身,在缺乏存款保險制度和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前提下,監管部門在對農村金融機構監管的時候,只得以犧牲監管效率、降低監管要求或與監管對象某種程度的妥協來維護社會、金融穩定;同時復雜的內外部條件和環境的制約,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利益的影響,監管權力與責任不對稱,給三會對其監管帶來了難度;再加上農村金融機構具有很大的扶農性,政策性的特征與商業銀行的特性有很大的差異,使得三會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措施在對農村金融機構監管時顯得不足,金融監管職能難以充分發揮。

    (三)監管機構之間、監管機構與中央銀行之間信息不對稱,難以形成高效監管合力

    目前,銀行、證券、保險三大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機制尚不健全,中央銀行與監管機構信息難以共享。監管機構基本上處于分兵把守,各自為戰的狀態,監管的政策措施相互重疊或相互抵觸的現象時有發生,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管部門在金融機構出現流動性風險或退出市場等救助方面,由于信息不對稱。可能造成由于中央銀行救助過度,導致金融機構和金融機構負責人的“能力風險”和“道德風險”,或為金融機構提供了監管套利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可能由于救助不足影響整個金融穩定。

    (四)監管理念落后、監管內容陳舊,使得監管效率很低

    目前世界通行的金融監管理念早已越過行政管理和合規性監管時代,取而代之的是以風險管理為核心、涵蓋從準入到退出的一整套完整的監管內容和體系,即預防性為核心的事前監管、金融稽查或檢查、維護性的事后救助監管等完善的監管內容和體系。而我國農村金融監管理念還基本上停留在機構、業務審批和合規性檢查階段,而非現代意義上的金融監管。對農村金融機構,尤其是農村信用合作社日常經營活動的風險和合規性監管非常不夠。

    農村金融中很大一塊是農村信用社的監管,為了更具體更深人地分析農村金融,細化到農村信用社的監管這個分枝上,并引入經濟學上的博弈論來分析這一問題。希望能通過這深入淺出的分析管中窺豹,對農村金融監管能了解地更好。

    二、我國農村金融監管模型分析――農村信用社納什均衡分析

    農村信用社的金融監管是指金融監管的特定主體對農村信用社的市場準入業務經營及市場退出等進行全方位監督管理的活動。作為政府宏觀經濟調控及規制金融活動的一項重要手段,其基本含義是維持農村信用社安全及穩健經營,從而從整體上確保農村金融體系的安全和農村金融秩序的穩定。目前農村信用社的金融監管機構有: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省級聯社。長期以來,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模式對農村信用社進行監管,這與農村信用社的經營現實存在著較大差別,而且中國人民銀行身兼兩職的職能沖突必然導致對農村信用社的監管的削弱。中國人民銀行在對農村信用社的金融監管過程中監管效率不高,難以適應農村金融發展的要求。

    具體體現為:人民銀行直接行使行業管理職能,集金融監管與行業管理于一身,金融監管定位不準,監管責任不能有效落實,監管責權不對稱,監管程序不完善。由于監管和自律相混合導致農村信用社外部約束乏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信用社開展農村金融業務的行為可有兩種純策略選擇:即信用社是選擇合理經營(可持續方式),還是不合理和違規經營(不可持續方式)。合理經營時信用社的收益為v,不合理和違規經營時收益為u,假定u>v,政府在金融監督方面也有兩個可供選擇的純策略:檢查與不檢查。假設政府檢查需耗費一定的費用c,一旦發現信用社進行不合理和違規經營,則處以懲罰f,在這個博弈中,信用社與政府的決策,均由雙方獨立做出。即一方在做出選擇時。不知道另一方的選擇。同時假定兩局中人對各種情況下各自的得益是清楚的。在此假定前提下。將信用社與政府的博弈作為完全信息靜態博弈來考察,二者的博弈矩陣如圖1所示。

    (一)當v>u時,納什均衡是(可持續不檢查)

    (二)當v>u-f時的情況

    l、f

    2、f≥c時,納什均衡是(不持續檢查)

    (三)當u>v>u-f時的情況

    1、f

    2、f≥c時,純戰略的納什均衡不存,但存在混合戰略的納什均衡

    用v代表政府的檢查概率,即政府檢查的概率為y,不檢查的概率為1-y。x代表信用社不可持續的概率,即信用社選擇不合理和違規經營的概率為x。合理經營的概率為1-x。給定x時,政府選擇檢查(y=1)和不檢查(y=0)的期望收益分別為:πG(1,x)=(f-e)x+(-c)(1-x)=fx-h

    πG(1,x)=0x+0(1-x)=0

    解πG(1,x)=πG(1,x),得x*=c/f

    即如果信用社選擇不可持續的概率小于c/f,政府的最優選擇是不檢查,如果

    信用社選擇不可持續的概率大于c/f,政府的最優選擇是檢查。如果信用社選擇不可持續的概率等于c/f,政府可隨機選擇檢查或不檢查。

    同理,給定y時,信用社選擇不可持續和持續的期望收益分別為:

    πE(y,1)=(u-f)y+u(1-y)=u-fy

    πE(y,0)=vy+v(1-y)=b

    解πE(y,1)=πE(y,0),得y*=(u-v)/f

    即如果政府檢查概率小于(u-b)/f,信用社的最優選擇是不可持續方式,如果政府檢查概率大于(U-v)/f,信用社的最優選擇是可持續方式,如果政府檢查概率等于(u-v)/f,信用社可隨機選擇可持續或不可持續方式。即混合策略納什均衡為(c/f,1-e/f),((u-f)/f,1-(u-v)/f)。其意義是在均衡情況下,信用社以h/f的概率選擇不合理和違規經營。以1-h/f的概率選擇合理經營,政府以(u-v)/f的概率選擇檢查,以1-(u-v)/f的概率選擇不檢查。

    以上經濟博弈分析的啟示是:信用社選擇不合理和違規經營的概率與政府檢查的費用c成正比,即可理解為政府查處的難度越大,檢查費用越高或檢查效率越低。則信用社違法的行為就越多;但與政府的處罰力度f成反比。而政府檢查的概率與信用社不合理和違規經營所得的額外利益u-v的大小成正比,即其利益越大,則違法行為就越多,從而檢查也多;而與政府對信用社的懲罰力度f成反比。從中可以得出,整頓農村金融市場秩序,促進信用社進行農村金融資源的可持續開發。政府應該積極采取各種措施增大實行可持續經營的信用社的經營收益。同時,政府應降低實行不合理和違規經營的信用社的非法所得,加大對信用社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等。當u-v=0時,信用社就不會有不合理和違規經營的利益沖動了。政府還應多方面多渠道地進行金融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提高信用社及員工的可持續經營意識,積極引導信用社走上可持續開發的道路。

    三、農村金融監管制度的對策

    (一)轉變監管理念,建立全新的監管思想

    我國農村經濟的脆弱性。正式金融的高風險性和非正式金融的不規范性,決定了我國農村金融監管的復雜性。因此,農村金融監管制度改革與創新既要借鑒現代金融監管新思想和成功經驗,又要立足我國農村金融實際,實現我國農村金融監管理念的三個轉變。一是由合規性監管向合規性和風險控制并重監管轉變。既要加大風險監管力度,完善風險監管方式、方法,防止風險積累擴大,又要加強合規合法經營監管,維護農村金融市場秩序和農村金融穩定。

    (二)由封閉控制型向開放透明型轉變

    在不涉及國家秘密和金融企業商業秘密的前提下。按照有關規定公開監管政策規定、監管程序辦法和各類監管信息、報告。這樣不僅有利于保護存款人利益,也有利于實現外部監管信息共享,約束監管人和被監管人行為,還有利于引導金融機構和投資人投資和理財行為。三是由隨機粗放監管向制度化、集約化監管轉變。切實解決監管制度規定和流程過于原則、監管內容過于粗放、檢查監督過于隨機等問題,引進國際規范的監管方式、方法。二是加快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健全和完善農村金融監管法律體系,規范監管準則和標準,規范市場準入規則,規范有問題的金融機構的處理和救助,明確停業整頓、關閉金融機構的標準與程序。以及存款人利益保障措施等,建立起全面、科學、操作性強、約束力大,與國際慣例接軌,又與我國農村金融實際相結合的銀行、證券、保險監管法律體系。

    第6篇:農村金融信用體系范文

    關鍵詞:村鎮銀行;農村金融體系;交易成本;產權改革

    從2007年3月1日第一家村鎮銀行在四川開業拉開村鎮銀行試點的序幕發展至今,村鎮銀行體系已初具規模。我國村鎮銀行是在國家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背景下,借鑒國外農村金融機構發展模式的基礎上,伴隨農村商業銀行,小額農貸公司等新型金融機構試點而產生的。從某種意義上講,我國的村鎮銀行是帶著政策的光環誕生的,是政策的產物。

    1 我國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現狀及問題

    我國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包含兩個層次,以中國農業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各種正規金融組織和民間金融組織。就正規金融體系而言,這樣一個以政策性、商業性、合作性金融組織為主體的框架,基本涵蓋了大部分的農村地區。

    1.1 農業發展銀行政策支農功能弱化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實行的是總分行制,省以下分支機構的缺位使得它的資產運營目標難以得到至上而下的貫徹,不得不將大量業務委托農業銀行,一方面農業銀行的營利性特征讓它有足夠的動力來挪用這部分資金甚至直接占為己有;另一方面,農業發展銀行的業務過分局限于糧棉收購,對于亟待政策資金扶持的農業開發、農業技術進步以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近乎漠視。

    1.2 農業銀行的撤離造成農村商業金融安排空位

    自1979年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分離出來以后,中國農業銀行在我國農村金融體系中一直處于核心地位,主導農村金融。然而隨著改革的深入,各類銀行業務的交叉使農業銀行不再固守農村金融這一傳統領域,而逐步將眼光轉向農村金融以外的業務領域。在商業化的思路指引下,農業銀行更明顯的以一個商業銀行的姿態參與同其他商業銀行的競爭,營利性成為其首要目標,并由此開始了大規模的“洗腳上岸”式的戰略調整,大量拆并縣及其以下的分支機構,業務中心開始向大中城市轉移,農業銀行的撤離,必然造成農村金融主體的缺失,直接在原有金融體系中打開缺口,造成商業性金融機構部分產生供給空白。

    1.3 農村信用社存在諸多問題

    1.3.1 產權歸屬不清

    信用社發展到如今,信用社的產權關系卻變得越來越模糊:一些農村信用社的員工并沒有將信用社當成是農民的,而把他當成是商業銀行看待,為農意識淡薄;一些農民也不把信用社當成是自己的,而是把他當成是國家的或是商業的銀行。

    1.3.2 不良貸款比重高,資產質量差

    農業生產的低效益性和較大的不確定性,使得農信社的農業貸款面臨較大的損失風險。

    從上表中可以看到:近些年,農信社的資產質量有所提高,但從絕對比重來看,其比率依然很高。過高的不良資產比率使農信社面臨巨大的經營壓力,而不得不審慎對待農村貸款,限制其農村業務的開展。

    2 設立村鎮銀行,完善農村金融體系

    2.1 培育了新的農村金融主體,彌補商業性金融機構“空位”

    從交易成本的角度來看,農村商業性金融機構必不可少。所謂“交易成本”是指利用經濟制度的成本。即交易成本=簽約成本+信息成本+管理成本+成本。

    交易方式或交易機構的選擇取決于實現交易成本的最低。在交易層次比較低的時候,民間金融和合作金融的優勢比較明顯,而當交易層次提高以后,伴隨資金交易的擴大,商業金融的規模效應就會體現出來。隨著交易規模的擴大,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就暴露出來,相應的彌補資金風險的信息成本會增加,這些通過大額資金借貸的高利率體現出來。但對于商業性金融機構來說,現有的安全評估成本會因為資金規模的增加而降低其單位水平,同時單位簽約成本也會因此而降低,如圖1所示。

    圖1

    所以為實現交易成本最小化,不同的金融機構應有自己不同的市場定位,民間金融和合作機構應著力于分散性、小額性的資金需求,而對于集中性、大額性和共性化的市場需求,則安排商業性的金融機構能使交易成本最低。  我國現有金融體系中本來包含有商業金融的安排,但是,農業銀行的“洗腳上岸”已經在事實上打破了原有的“三足鼎立”的局面,直接形成商業金融的缺位,導致整個農村金融體系交易成本的非最優化。我國村鎮銀行是按照公司制新組建起來的企業法人,或是其他商業銀行在農村的分支機構。從性質上來說,它屬于商業銀行,按照商業性的原則在農村開展金融業務,它的設立彌補了農行撤離所留下的農村商業金融空位,也緩和了這種空位下的交易成本問題,從而保持了原有體系的完整。

    2.2 創造競爭環境,推動農信社產權制度改革

    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重建不應該只單純依靠設立幾家新的金融機構,對原有金融機構組織的改革同樣重要,對于農信社來說,改革的核心在于重塑合作制。

    另一個關鍵在于競爭機制的培養。村鎮銀行作為一個獨立的經濟主體入住農村,從業務來看,它和農信社存在很大的交叉領域;從水平上來看,農信社屬土生的金融,管理技術和水平遠不如下鄉的這些村鎮銀行。

    2.3 帶來協整效應,增加農村金融市場的有效供給

    第7篇:農村金融信用體系范文

    農村金融服務“點多面廣”,一般而言,衡量農村金融服務狀況的指標包括:農村金融服務覆蓋面、農業貸款數量、農村地區小額貸款情況、農村金融機構可持續性、農村政策性金融等多個方面。農戶(農村中小企業)融資難、農村金融支農服務弱化等問題也主要體現在這些方面。近年來,農村地區金融需求和農村金融固有的業務成本高、風險大、收益低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市場化改革過程中,農村金融機構網點和從業人員減少,農村金融機構覆蓋率低,部分農村地區仍然存在金融服務空白。根據銀監會公布的數據,截至2011年末,全國仍有1696個鄉(鎮)沒有任何金融機構,約占全國鄉鎮總數的4%;農村人均金融網點的資源占有率低,平均每個鄉鎮的銀行業網點為2.99個,平均每1萬農民擁有的金融機構是1.56個,每5.77個行政村分布1個銀行業金融機構。從青海省情況來看,截至2011年末,青海省尚有133個鄉(鎮)未設任何銀行業金融機構營業網點。全省373個鄉(鎮),平均每個鄉鎮分布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1.63個,低于全國平均水平(2.99個/鄉鎮);全省4163個行政村,每6.86個行政村才分布1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低于全國平均水平(1個網點/5.77個行政村);平均每萬名農民擁有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1.33個,低于全國平均水平(1.56個網點/每萬名農民)。實踐表明,大型商業銀行在農村地區提供金融服務不具備比較優勢,其業務活動往往無法適應小農經濟,也無法解決因嚴重的信息不對稱而帶來的高風險和巨額成本等問題。中國并不缺少大銀行,但缺少貼近基層的中小金融機構,特別缺少根植農村、貼近農戶、符合農村基本需要的微型金融組織。農村金融有效供給不足的出現既有正規金融渠道有效供給不足的原因,也有因法律地位不明確、政策風險大導致的非正規金融等民間資金被壓抑,以及政府職能發揮不充分、財政資金不到位等方面的原因。目前農村金融市場上,涉農金融機構主要是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四家,但資金實力雄厚且具有一定支農條件的農業銀行,大多將資金投入到縣域的大型企業和基礎設施建設上,很少直接服務于農戶;郵政儲蓄銀行農村存款占比高而貸款服務較少、從農村虹吸資金回流城市的現象依然存在;農業發展銀行貸款主要投放于糧棉油收購、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產業化企業,直接投放農村企業較少。農村信用社實際成為支持農村經濟發展中的唯一金融機構,但“一社難支‘三農’”。農村金融市場“批發+零售”的資金融通渠道有待發展,大型商業銀行或政策性銀行與農村金融機構的合作聯通機制尚未建立。截至2012年6月末,青海省金融機構涉農貸款余額868.5億元,其中:全省農村信用社涉農貸款余額達145.68億元,占全省金融機構涉農貸款余額的16.77%;郵政儲蓄銀行各項存款余額141.23億元,其中縣域存款余額69.56億元,占比達49%,各項貸款余額為31.37億元,其中三農貸款余額僅為3.65億元,占各項貸款余額的11.6%;農業發展銀行各項貸款余額163.47億元,糧油收購、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貸款占了近60%。目前,我國推動和建設的小額貸款組織主要是商業性的小額貸款組織,它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或社團法人發起設立的,以自負盈虧、財務上可持續為原則的商業性小額貸款公司。2000年,農信社根據央行信貸扶持“三農”的要求,以農信社存款和央行支農再貸款為資金來源,在地方政府的配合下開展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聯保貸款。到2006年底,農戶小額信貸余額占到農信社農戶貸款余額的近30%,一定程度上擴大了小額信貸的覆蓋面。但隨著農信社的商業化改革,農戶小額信貸的可持續性面臨巨大挑戰。2006年底,銀監會宣布在青海等6個省區選擇36個試點區域,放寬銀行類金融機構準入門檻,開放農村金融市場,鼓勵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進入,以完全不同于傳統金融機構的理念和模式為農村居民提供小額信貸服務。但這一制度創新的預期金融服務改善效應還沒有充分顯現,影響面很小,相關政策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設立提出較嚴格的要求,使得部分新型金融機構經營業務受到限制。截至2011年末,青海省僅有的2家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均設在縣級及以下地區,存款余額僅為2.1億元,貸款余額2.97億元。近年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產生了大量金融需求,其中有部分農村金融需求具有較強的政策性金融性質,但目前我國政策性金融定位不清,運行機制不健全,影響了政策性金融服務職能的發揮。作為主要支持農業經濟的政策性金融機構,農業發展銀行的政策性支農作用僅局限于糧棉油收購;國家開發銀行對于急需資金支持的農業基礎設施和農業綜合開發等,缺乏政策性金融的支持。以國家開發銀行青海省分行為例,截至2012年6月末,累計發放各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貸款90.7億元,其中很大部分用于省、市教育基礎設施建設、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等項目,用于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資金較少。同時,我國農村金融市場以銀行類信貸為主,保險、證券等發展相對滯后,特別是沒有建立起統一的農業保險體系。由于缺乏公共資金支持,西部農業保險市場顯現出明顯的供求“雙冷”局面。現行公共財政制度安排,使得西部農村信貸資源的相當一部分被用于治病救人等本應由公共財政資金承擔的投入上,金融財政化現象非常嚴重。此外,目前農村金融市場上,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的金融產品嚴重不足,信貸、證券、保險沒有形成相互結合、互為補充的發展局面。農村金融服務手段滯后,金融業務科技化程度不高。截至2012年6月底,青海省農村信用社在全省布設ATM機171臺,平均每兩個鄉鎮還不到1臺,并且已布設ATM機的網點又不具備自動存款功能,農牧民群眾在信用社非營業時間無法正常辦理存取款業務和刷卡消費,給群眾生產生活造成一定不便。同時,由于人才、資源、風險評估等條件的制約,一些涉農金融機構在涉農產品創新上很難有獨創性,農村金融產品供給不足,貸款難、部分涉農金融產品供求脫節的現象依然存在。一是貸款擔保方式仍不夠靈活。目前,農村信用社貸款擔保方式主要是保證、抵押和質押,對大部分農村種養大戶來說,根本無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貸款抵押和收入穩定的擔保人做擔保。而對貸款額度也有嚴格的限制,一般控制在10萬元以內,不足部分只能以民間借貸的方式解決。二是貸款手續繁瑣。涉農機構由于審批權限上收、風險控制等原因,在實際貸款過程中,根據額度的不同,需要不同級別的機構進行審批,越往上,需要的貸款要件、審批流程、審批時間就越多,通常需要兩周甚至一個月以上的時間,大大超過了客戶的期望值。三是貸款期限難以滿足農業生產周期性的需求。目前涉農機構雖改變了“一年一貸、春放秋收”的傳統方式,但受信貸規模限制及對資金流動性的考慮,近9成的貸款期限約定為1-2年。當前農村地區金融生態環境相對較差,特別是缺乏資產評估、擔保公司、征信登記等金融中介機構,金融教育發展相對滯后,廣大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對金融的認識和自身金融意識還比較薄弱。一是農村信用擔保機構和擔保體系尚未建立和健全。農業是弱質產業,受自然環境、政策因素影響大,貸款風險大,抵押擔保品有限,使用現代金融產品定價機制在農村地區開展評估、擔保、信用評級等的成本較大,導致在農村開展金融中介業務難度較大,農村金融中介發展滯后,尚有的農村信用擔保機構規模較少,資本金少,風險化解能力和代償能力很低,不能適應農村需要。二是作為農村金融市場主體的農戶和中小企業對金融知識的認識有限,加之農村地區金融教育發展不足和相對落后,導致農村地區整體金融生態環境較差,使得整個農村金融市場的吸引力不足,各金融機構不愿主動到農村地區開展業務。三是農村征信系統建立不完整。農村個人基本信息與信用記錄不完整,而農村金融機構對農村的貸款多數是建立在個人信用的基礎上,信用貸款風險大,隨著各銀行機構風險防范的強化,致使部分涉農金融機構對“三農”的信貸投入積極性不高,存在“慎貸”、“懼貸”和減少授權授信額度等現象。從法制環境來看,目前農村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主要法律依據有《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這些法律法規并未對我國農村金融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使得農村金融機構在業務拓展中遇到法律規定不明確的問題。隨著農村金融的快速發展和農村金融產品創新的推進,農村地區抵押擔保物缺乏的問題越來越突出,但此領域的法律法規不完善,對信貸業務的進一步擴展形成了障礙。此外,部分農村地區宗土觀念比較濃厚,執法環境有待改善,對金融機構合法權益的保護有待加強。

    國外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經驗借鑒

    從美國、印度、孟加拉等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來看,它們都建立與其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農村金融制度,主要包括由合作性、政策性、商業性金融所構成的農村金融體系,以及相應的財稅、監管、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體系。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設是一項長期的工作,上述國家都制訂了專門的農村金融方面的法案,以法律的形式作為制度保障和支撐,為農村金融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支持。從國外經驗來看,農村金融服務不是由單一的某類型或某一家銀行機構來承擔,而是由政府主導扶持的農村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多類型、多層次發展,分工合理明確,優勢互補。以上國家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中,政府通過出資組建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以及對農村金融機構在稅收、利差補貼等方面實施各種優惠政策,進行了大力扶持。美國鼓勵在不違反現有法律的前提下可進行各種可能的嘗試和創新,針對不同的服務對象,實行差異化的服務策略;孟加拉的格萊珉銀行對貧困人口發放的小額信用貸款實行小組聯保貸款制度。美國的農業保險管理部門是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具體業務則由私營保險公司開展,美國政府對農業保險給予了大力支持;印度推行的“自助團體聯系計劃”就是采用團體擔保代替抵押,從而有效地分散了信用風險。(1)財稅政策,包括:通過出臺支持農村金融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合作金融和商業金融發展農村金融業務;對涉農貸款、保險進行財政補貼。(2)金融貨幣政策,包括:對涉農金融機構降低或免收存款準備金,以保證涉農金融機構的資金充足;給予涉農金融機構金融優惠政策,以解決合作金融和商業金融在開展農村金融服務時遇到的資金問題。(3)監管政策。如印度政府要求商業銀行在城市開設一家分支機構,就必須同時在邊遠地區開設2-3家機構,并且把信貸投放的18%投向農業及農業相關產業。

    構建普惠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思考

    第8篇:農村金融信用體系范文

    關鍵詞:農村金融;融資;效率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5)02-0208-02

    一、研究背景分析

    2013年3月5日出臺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毫不放松地抓好“三農”工作,鞏固和加強農業基礎地位。其別強調,要大力促進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經濟結構的調整,特別是“三農”的金融支持,拓寬實體經濟融資渠道,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支持、保護和促進農業發展,關鍵是增加信貸投入,提高融資效率。2011年,全國財政支出109 987.78億元,三農支出9 937.55億元,約占總支出的9%,所占比重仍然較低。當前,低下的融資效率無法滿足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首先,城鄉發展的不平衡導致農村資金大規模流向城市。其次,農村信貸機構對農村本身的信貸支持力度不夠。一是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社會征信體系。二是農村信用社的產權不明確。三是國有商業銀行機構在農收縮。四是正規金融機構對農風險控制相對過度。五是國家政策優勢不明顯導致掌握大規模資金的農村信用社呈現出非農化、城市化的傾向。

    二、文獻綜述

    (一)國外研究現狀

    20世紀80年代以來,農村金融市場論(Rural Financial Systems Paradigm)逐漸替代了農業信貸補貼論(Subsidized Credit Paradigm)(主張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介入農村金融市場,將大量低息貸款和政策性資金注入農村,存在資金回收率低的缺陷),強調市場的作用。該理論認為,為了有效提高農村儲蓄動力、維持農村金融體系的正常運作,利率必須由市場來決定。

    以200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Stiglitz為首的對不完全競爭市場和信息不對稱問題的研究成果,構成了農村金融不完全競爭市場論的基礎。盡管農村金融市場固有的市場缺陷要求政府介入其中,但前提是必須具有完善的體制結構。Ghatk(2000)、Laffont & N’Guessan(2000)等的研究表明,小組貸款能夠提高信貸市場的效率同時,強調解決農村金融市場上的信息不對稱和高交易成本問題。

    (二)國內研究現狀

    1.農村金融市場均衡理論的研究和應用

    在完全市場競爭的條件下,高成本要求有高利率予以覆蓋、農村金融機構與客戶的信息嚴重不對稱、農村金融市場普遍缺乏抵押擔保等因素形成了農村金融業務的高風險和高成本。何廣文(2005)等認為,避免農村金融機構危機和農村金融組織系統重組的高成本,需要構建需求型導向的農村金融組織結構體系。

    2.政府在農村金融中的角色和定位的研究

    政府在農村金融中的作用,一是過高的市場化均衡利率對農村信貸資金的需求造成影響;二是目前主流的經濟學家研究政府在促進農村金融發展如何進行補貼最為有效。三是壟斷條件下的農村金融市場價格自由決定現象帶來的是農村金融效率與社會福利的極大損失。

    三、我國農村金融融資效率的現狀分析

    (一)我國農村正規金融機構融資的現狀

    截至2012年末,我國主要金融機構及主要農村金融機構、城市信用社、村鎮銀行、財務公司農村貸款余額14.54萬億元,農戶貸款余額3.62萬億元,農業貸款余額2.73萬億元,分別占全部金融機構人民幣各項貸款余額的23.1%、5.8%和4.3%。近年,我國農村金融發展成績顯著。一是建成了多元化的農村金融組織服務體系,以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為主的政策性農村金融、以中國農業銀行為代表的商業性金融、以農村信用社為代表的合作金融、以村鎮銀行為代表的新型農村金融組織。二是建立了農村金融創新機制,出現了林權抵押貸款以及多戶聯保等多種新型的貸款模式。

    但是,農村金融市場供給嚴重不足,正規金融機構目前仍然單一,而四大國有銀行逐步撤銷農村營業網點。而且,農村地區尚未建立完善的社會征信體系、部分農村金融機構存在脫農傾向,再加之農村基本金融服務發展滯后,更增加了農村信貸的風險。

    (二)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機構融資的現狀

    農村非正規金融機構按其組織形式大致可分為三種形式:一是無組織無機構的個人借貸和企業融資,如企業相互融資、企業非法集資等;二是有組織無機構的各種金融會如標會、搖會等;三是政府沒有認可的有組織有機構的各種融資形式,如私人錢莊、典當行等。其中尤以第三種最為典型。現在的私人錢莊多是一些私人資金中介組織,它以經營者的自有資金作為擔保,低息借入,高息貸出,賺取借貸利差。

    根據學者們迄今為止所做的統計推斷,農村非正規金融機構其資金范圍在2 000億―14 000億元之間,較為可信的范圍為8 000億―14 000億元。這表明,農村非正規金融機構在農村有強大的金融支持作用。但是,農村非正規金融機構僅是依靠“信用”這一道德范圍的約束,有時甚至要依靠暴力手段來維持資金鏈的循環,嚴重阻礙了農村金融的正規化。

    四、我國農村金融融資存在的問題及成因分析

    (一)部分農村金融機構存在脫農傾向,農村資金外流情況嚴重

    2007年,農行、農發行、信用社、郵政儲蓄四類機構在縣域吸收的儲蓄存款總額大約在12萬億以上,當年全部涉農貸款大約在5萬億左右。按此估算,農村資金外流大約在7萬億左右。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城鄉發展的不平衡,不僅導致農村資金大規模流向城市,還造成部分農村金融機構的經營地域范圍向外拓延。由此造成農村金融機構減少、信貸資金短缺的局面。

    (二)農村信用環境制約農村金融發展

    在農村,農民所擁有的財產,如土地、房屋等,為集體所有性質,無法形成金融機構能普遍接受的抵押物。隨著城鎮化的腳步加快,缺乏資金的農戶只能進行簡單的農業再生產,無法提高生產效率和擴大生產規模。而那些有能力從金融機構貸款的人,往往會將這部分貸款以較高的利率貸給真正需要資金的農戶和中小企業,這樣就形成了隱名貸款,加大了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所以,農村金融機構越來越頻繁的出現“慎貸”的情況。

    (三)農村金融供給嚴重不足,難以滿足農民的金融需求

    一方面,隨著國有銀行的不斷撤出,農村的金融供給日益下降;另一方面,農民很難從農村正規金融機構獲得生產急需的資金。在現行的信貸政策下,農民和中小企業難以得到需要的貸款,只能維持簡單的生產,使得收入提高速度放緩,進一步造成存款增長緩慢,形成了農村金融的惡性循環。

    (四)農村基本金融服務發展落后

    受農村金融服務基礎設施建設落后的約束,農村金融服務網點設備陳舊,且覆蓋面小,難以滿足農民對現代金融服務的基本需求,更談不上金融服務的質量和水平。在較為偏遠的山區,金融服務至今仍是一片空白。農民參與金融活動成本較高,而且,農村地區金融機構業務種類單一,主要是存貸款和簡單的中間業務,無法滿足農村地區日漸多樣化的金融服務需求。

    五、提高我國農村金融融資效率的建議

    (一)加強農村基本金融服務

    農村金融體系的首要任務是滿足農民對現代金融服務的基本需求,只有滿足了最基本的需求,農村資金才有可能留在農村金融機構。首先,必須積極發展現代支付工具,在具備條件的場所廣泛布設ATM機和POS機,積極發展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等現代金融業務,擴大網點的覆蓋面。其次,應增加金融機構業務種類和范圍,加快金融服務功能轉變,大力發展多元化中間業務而不是簡單停留在存貸款業務。對金融空白的鄉鎮加強督促,努力使偏遠農村地區農民受益。

    (二)構建農村商業性金融體系

    以重慶農商行的成功為例,建立農村金融體系尤為重要。在農村商業性金融體系構建的過程中,首先必須堅持農村金融市場化改革這一基本方向。其次,要完善農村金融市場準入制度,健全農村金融市場競爭機制,但并不降低準入門檻。同時,強化中國農業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為“三農”服務的作用,根據各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不可唯利是圖盲目撤并農村網點。

    (三)繼續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

    農村信用社長生于農村,發展于農村,對農村經濟的發展有其深遠的影響。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主要是解決兩個問題:一是明晰產權關系,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二是理順管理體制,增強“三農”服務的功能。據此,首先,地方政府要制訂、實施因地制宜的發展規劃,以市場為導向,引導農村信用社堅持服務“三農”;其次,政府要堅持“政企分開”的政府職能改革要求,不直接參與到農村信用社的日常業務活動中來。

    (四)改善農村信用環境,建立完善的社會征信體系

    第一,加大農村地區信用宣傳力度,開展多種形式的信用及金融知識的教育活動,不斷提高農民的信用意識。第二,加強社會征信體系建設,廣泛開展信用村鎮、信用社區農戶檔案建設,積極開展農戶信用評價工作。第三,建設中小企業信用評級數據共享平臺,保證信用信息在金融機構之間通暢傳遞,提高信用信息數據庫在農村地區的服務水平。第四,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建立健全“守信受益,失信懲戒”的信用約束機制,降低信貸記錄較好利息的,嚴查隱名貸款,提高對記錄不良者放貸門檻。

    參考文獻:

    [1] 郭峰.我國農村信用社小額信貸業務運作管理研究[J].合作經濟與科技,2013,(1).

    [2] 姚耀軍.中國農村金融發展狀況分析[J].財經研究,2006,(4).

    第9篇:農村金融信用體系范文

    關鍵詞:新農村建設;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系統性考察

    一、引言

    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號召,為三農的發展帶來了難得的歷史機遇。而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三農發展都離不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支持。可以說,農村金融的發展,直接影響著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完善我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是保證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條件。為此國家十分重視農村金融的改革與發展,從資金、體制、政策等多方面進行扶持,以期更好地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

    新農村建設對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提出了質和量的要求。一方面新農村建設將需要巨大的資金量。而資金來源主要是財政資金、社會資金、信貸資金。即使考慮財政加大對新農村建設的資金投入,從經驗角度來看,新農村建設的資金需求主要將由金融機構來滿足。其中,農村金融將是其中的主力。另一方面新農村建設要求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服務方式更加多樣化,服務功能更加全面化。新農村建設涉及多領域,多層次,多類型的金融需求,既有一般農戶的小額信貸,又有產業化企業的全方面的金融需求,還有結算理財等需求。這就要求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服務產品、服務方式、服務功能更加全面多樣化。

    二、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發展狀況

    (一)農村金融總量穩步增加,但供給缺口巨大。截至2007年底,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郵政儲蓄銀行及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涉農貸款余額達到7.7萬億元,增長16.6%,約占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總量的27.8%。但是服務覆蓋率只有56%,遠遠低于發達國家水平,難以滿足廣大農戶、農企的日益龐大的金融需求。

    (二)農村金融資源分布不平衡。農村金融資源分布不平衡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空間地區上的不平衡,另一方面是結構上不平衡。空間地區上的不平衡主要指經濟發達地區的金融供給大大多于不發達地區。在我國體現在東部地區金融資源供給相對充足,而中西部金融資源供給不足。結構上的不平衡主要指金融資源集中于優質客戶,而中低收入農戶、小型農企的金融資源供給不足。

    (三)農村金融競爭不充分。分布在非縣城所在地鄉鎮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主要是農村信用社或郵政儲蓄機構,只設有一家銀行網點的鄉鎮全國還有8231個,甚至還有3302個鄉(鎮)未設任何銀行業金融機構營業網點,所以農村金融市場基本處于壟斷經營狀態,難以形成有效競爭。

    三、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農村地區各類金融機構設置有減少的趨勢,并且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從整體上講,農村地區涵蓋各種各樣的金融機構。其中,有代表政策性金融的農業發展銀行;代表商業性金融的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代表合作性金融的農村信用社;還有郵政儲蓄銀行也遍布城鄉。同時,保險、證券機構也將辦事處設置到縣。而事實上,從平均角度考慮,金融機構的覆蓋率是相當低的,分布是不均衡的,而且現有農村金融機構存在缺陷并呈現出逐漸減少的傾向。

    商業性金融撤并分支機構,農村業務萎縮,支農作用大大下降。首先,為應對日益加劇的競爭,商業銀行推行集約化經營和商業化運作。將大量的無盈利或微利的基層分支機構撤出農村地區,全力加強城市布局,從而使農村業務趨向委縮。其次,商業銀行經營策略轉變,基本放棄收益低、風險大的涉農貸款,反而將從農村吸存的資金投入城市市場中收益高,見效快的項目,造成農村資金的外流,嚴重影響了支農作用。

    政策性金融機構業務面窄,功能單一,無法滿足農村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目前政策性金融機構中只有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與“三農”有一定的聯系。其業務主要是承擔國有糧棉油流通環節的信貸業務,僅在農產品收購、儲備、調銷等純政策性方面發揮扶持作用,而不能在農業開發、農業產業化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支農,嚴重制約了其在新農村建設中的作用。

    合作性金融機構自身存在缺陷,難以承擔支持新農村建設的重任。合作性金融機構,主要是農村信用社,與農業、農村、農民的關系最密切,本應是支持新農村建設的主力軍,但是目前來講,由于其自身問題較多嚴重限制了支農能力。(1)資金來源狹窄缺乏,難以滿足農村經濟發展的要求。農村信用社主要是吸存農村地區的資金,又由于在和商行、郵儲競爭吸收存款方面處于不利地位,導致農村信用社的資金來源缺乏。(2)深化改革尚未完成,還存在不確定性。截止07年底,農村信用社在管理體制、產權模式、經營機制、組織形式等方面發生了許多的變化,但是深化改革工作只是取得了階段性成果,未完全完成,未來還需繼續加大改革力度,完善規章制度,健全經營管理。(3)歷史遺留問題未完全清理,負擔較重,對新農村建設有心乏力。由于農村信用社歷史經營狀況不佳,造成了大量的不良貸款和虧損掛賬,累積了較大的風險,這將限制其支農的能力和水平。(4)人才和技術的相對落后。農村合作社長期在農村地區開展業務,吸引人才和技術升級更新的能力較差,造成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長期低下。

    郵政儲蓄銀行成立時間尚短,在經驗、人才、經營能力方面的欠缺,使其支農能力大打折扣。2006年12月31日,銀監會正式批準有中國郵政集團公司以全資方式出資成立郵政儲蓄銀行。其前身是郵政儲蓄系統-農村資金外流的主要元兇,擁有營業網點超過36000個,其中三分之二分布在縣及縣以下農村地區,是我國連接城鄉的最大金融網。郵政儲蓄銀行具有無歷史包袱,網絡強大,資金充沛等明顯優勢,必會在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中占據重要的地位,為農村經濟的發展貢獻出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它缺乏經營銀行業務、風險控制方面的經驗,缺少有經驗的經營管理人才,使其前景不甚明朗,制約了支農能力。

    其他金融機構市場份額較小,影響甚微。農村地區的其他金融機構主要包括保險機構、證券機構、信托機構、非正規金融機構等。其中,落戶農村的保險機構、證券機構和信托機構其經營行為也只是城市業務的延伸,沒有結合農村實際、真正服務農村經濟社會的業務。諸如農業保險,由于賠付率過高,各大保險機構不斷壓縮農險的份額和品種。非正規金融市場活躍但缺乏規范。由于非正規金融市場發育層次低,運作極不規范,沒有法律保護和監管約束,民間借貸良莠不齊,糾紛頻發,矛盾四起,增加了農民債務負擔和農村金融體系的風險。

    (二)農村金融產品種類較少,難以滿足農民、農村企業日益多樣化的金融需求。目前,大多數農村金融部門仍沿用傳統金融服務手段,以基本的存、貸、匯服務為主。中間業務產品服務較少,只有結算、代收代付等少量銀行中間業務。城市中普遍使用的信用卡、票據業務在農村很少運用,至于投資顧問、金融咨詢、評估、項目理財、網上銀行等業務則更為缺乏。證券、信托、基金等投資銀行業務,還有保險基本屬于空白。而隨著新農村建設的推進、農民對外經濟聯系的加強以及農村勞動力的轉移,農民收入渠道呈多元化趨勢,收入增長的主要源泉轉向農業之外,如外出就業、經營企業等,農戶的經濟活動日趨復雜,其金融需求亦日趨復雜。不僅有存貸款需求,也產生了對包括結算、匯兌、金融咨詢、保險、信托、租賃、信用卡、保管箱、有價證券買賣等在內的金融服務的需求。所以如何使農村群眾充分享受到先進的金融產品和金融工具帶來的各種實惠和便利,滿足農村農民和企業的需求,是當前農村金融體系所要解決的問題之一。

    (三)農村金融體系金融服務能力弱化。一是農村金融服務能力低下,不能適應新情況、新需求。目前農村金融服務仍以農戶小額信貸為主。隨農業產業化的發展,農村個體生產規模逐漸擴大,生產形式的產生變化,生產周期也加長,對資金的需求量加大。這也是農業發展的趨勢。由于小額農貸具有還款期限短,與生產周期不配套,資金額度小等缺點,所以對這部分需求,難以得到滿足。二是金融服務出現缺位。隨著國有商行紛紛撤并機構、收縮戰線、權限上移,導致一些地區的農村金融服務出現了斷層現象。國有商業銀行縣域網點撤銷后,其業務一般移交給農村信用社,而農村信用社的電子聯行結算系統覆蓋面有限,不能滿足全國性通存通兌以及網上支付等市場需要。這對企業交易結算、資金周轉和農戶匯款產生了不利的影響,造成了一定的金融服務缺位現象。三是金融服務方向偏差。當前,農村地區金融機構主要將精力放在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優質客戶和經濟效益好的農業項目中,給予他們足夠的信貸支持。但對于農業綜合開發、市場體系建設、產業化經營項目、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影響農村經濟長遠發展的基礎性、根本性的建設投入的支持力度不夠,對新農村建設,現代農業的發展構成了不利的影響。

    (四)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不佳,加劇農村金融風險。表現在:(1)農村金融法治環境較差。由于目前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造成了執法效率低下、司法執行難、執行周期長,并且缺乏違信處罰機制,對拖逃債務人的處罰難以落到實處,導致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挫傷農村機構的服務熱情。(2)農村信用環境不如人意。由于農民自身素質不高,又不注重信用培養,缺乏信用意識、農村信用咨詢征信體系建設滯后、甚至有部分債務人惡意賴帳等都造成了農村信用環境較差。(3)農村金融中介環境較差。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中缺少能提供信用擔保服務的機構,缺乏風險補償機制,并且有部分中介服務極不規范,提供虛假資信證明甚至協同貸款欺詐,嚴重破壞了農村金融的中介環境。(4)農村金融市場環境不成熟。各種生產要素包括林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房屋產權等難以市場化,從而不利于金融機構抵押貸款的發放,不利于激發廣大農民的投資欲望,不利于吸引工商資本投資農業,不利于新農村建設的進行。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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