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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區委、區政府十分重視地質環境治理工作,把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作為建設“山水蘇州、人文”的重要內容和任務。我局在市局和區委區政府的領導下,認真履行職責,一手抓“保護”,一手抓“整治”,在礦山地質環境整治、地質災害防治和國家地質公園建設及地質遺跡保護等方面均取得了積極進展。
一、加快推進,初顯成效
一是加大礦山地質環境整治工作。大力度抓好全面禁采工作,到底全區累計關閉露采礦山60多家,關閉率達100%。在全面禁采的基礎上,積極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消除地質災害隱患,恢復礦山生態環境。我區共有廢棄礦山宕口150多個,破損山體面積近300萬平方米。從開始,我區按照“沿湖、沿路、沿風景區的關閉礦山先行整治、分期分批推進”的整治工作思路,從試點著手,積極探索對關閉礦山整治的方式方法。至,全區共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整治項目50個,治理復綠山體面積191萬平方米,工程投資2.1億元。為改善關閉宕底及周邊環境,按照蘇政辦發8號文件精神,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原礦廢棄地整治復墾成為農用地。近四年來,我區投資4200萬元,累計治理復墾土地7000多畝。
二是加大地質災害治理工作。,區內完成了全面禁采深層地下水的任務,從而使得地面沉降災害得到了有效控制。近幾年,除了完成數十處滑坡、崩塌災害點的治理外,還重點對金庭鎮嶺東灣地面塌陷等9處地質災害點進行了專項治理,區內大部分地質災害隱患點已消除。
三是加大國家地質公園建設及地質遺跡保護工作。太湖西山島是江蘇省內第一個國家地質公園,根據地質公園總體規劃布局和地質遺跡保護的要求,按照地貌形態、地質遺跡特點及景點分布,在四平方公里“功能核心區”內我們努力形成“二一四二”地質遺跡保護格局,即保持兩個優勢地質景區,打造一個地質旅游樞紐地位,完成四個地質遺跡的開發和保護,抓好兩個后備景區的地質遺跡保護工作。經區政府批準,由我局承建的投資額達1800萬元、建筑面積為2800平方米的地質公園博物館新館也將于今年5月建成。
二、全面推進,突出重點
地質環境治理工作是一項涉及多部門、多專業的生態恢復和治理工程。工作實踐中,我們不斷探索工作思路,突出重點,開展地質環境治理工作。
一是堅持規劃先行。編制了《蘇州市區礦山環境整治“十一五”規劃》,用規劃的形式將全區的礦山整治工作實行扎口管理,有序開展。通過編制規劃,率先對國家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風景名勝區、太湖旅游度假區和繞城高速公路等主要沿線的采石宕口進行環境整治。我們按地理位置大體分為三大區域:一是蘇州繞城高速公路兩側;二是主要風景名勝區;三是西山地質公園區。列出了五年整治工作的時間表,分期分批開展整治工作。
二是堅持由點到面。根據廢棄礦山的自然環境特點,我們結合實際,積極探索。,我區確定了開發區內的旺山關閉宕口作為關閉礦山綜合整治的試點。該工程主要采用“生物防護”技術,由具備相關資質的專業公司承擔施工,總投資600多萬元,復綠面積8萬多平方米。該項目被上級部門評為礦山環境綜合整治示范工程,列為國土資源部部級項目,受到了部、省、市各級領導的肯定。,我們進一步擴大試點范圍,先后實施了張橋、天然居兩個礦區邊坡的整治復綠,治理面積13萬平方米。
三是堅持突出重點。我區把5個被列為部、省級的項目作為重點項目來實施,通過抓大項目帶動小項目,分步實施,穩步推進。,我們重點開展了藏書花崗石料廠的山體整治工作,該工程分二期實施,整治面積16萬平方米。,將木瀆堯峰采石廠整治項目作為“十一五”規劃的首期項目和啟動項目,總投資近800萬元。這兩個項目于7月順利通過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的驗收,工程質量等級達到優良。,開展了金山浜礦區治理項目,總投資5800多萬元。今年又將啟動西山島金龍建材礦整治項目,工程總投資4000多萬元,該項目于被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列為重點治理項目,項目的實施將有效改善礦山開采對太湖和西山景區的影響。
四是堅持防治結合。,我局委托專業部門對全區地質災害隱患情況進行復查評估,重新確定了10個地質災害隱患點(其中新增3個點)作為群測群防點,在摸清現狀的同時,及時向所在地政府和群眾、單位發放“明白卡”。明確責任單位網絡和群測群防網絡,同時建議區、鎮政府加大地質災害治理的力度,實行區、鎮兩級政府負責制,以徹底消除地質災害隱患。
三、不斷推進,提升水平
經過幾年來的實踐,我區在礦山整治、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方面,積累了一些經驗,也取得一定進展,全區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逐步走上軌道。
一是政府重視,財力保障。各級政府的重視是做好治理工作的前提。我區成立了由分管區長掛帥,國土、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參加的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管理工作扎口在國土部門。堅持以區級投入為主,做到區鎮聯動,同時積極向上爭取資金支持,運用現有扶持政策,籌措資金,形成了多渠道籌措整治資金的良性機制。為加強治理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區財政開設地質環境治理資金專戶,實行專款專用。目前,區財政已落實整治資金1.4億元。
二是建立制度,規范管理。我們認真執行省廳《江蘇省礦山地質環境整治項目管理辦法》,在管理中逐步建立了四項制度,1、方案 設計、立項審批制度。礦山地質環境整治項目施工方案委托有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設計。《方案》經市以上部門組織審查后報區政府批準后才能實施。2、工程招投標和預、決算制度。承擔項目施工的單位必須具備地質災害防治和綠化施工等相關資質。3、監理和審計制度。施工期間的聘請有資質的單位實行旁站監理和跟蹤審計。4、竣工聯合驗收制度。項目竣工由國土、監察、財政、審計聯合從項目現場到施工資料進行驗收,嚴把質量、技術、進度和資金關。
三是圍繞核心,完善規劃。地質遺跡群是地質公園的核心,也是整個地質旅游的核心。西山地質公園建設正處于一個起步和探索階段,隨著建設的不斷深入,原有總體規劃已不能滿足現在建設和當地經濟發展的需要。今年我們確定對《蘇州太湖西山國家地質公園總體規劃》進行修編,目前規劃修編工作已經展開,所需的資金也已落實。
——基本建立比較完善的地質環境保護法規體系和行政監督管理體系,推進全省地質環境管理職能到位;
——運用新思路、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基本查明全省地質環境質量現狀和演化規律,有重點地建立適合我省地質環境評價的指標體系;
——完成慶元等40個重點縣(市、區)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及防治規劃,50個-100個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得到治理,初步建立起地質災害監測、預報和預警系統,在突發性地質災害的勘查、監測、預報、治理、風險性評估等方面取得突破性進展,建立和完善建設項目和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制度;
——完成沿海平原和重要地區地質環境調查評價,積極做好地下水、熱礦水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力爭杭嘉湖平原地熱資源勘查取得突破;加強地質遺跡保護,建立6處地質遺跡保護區和地質公園;
——完成生產礦山和主要閉坑礦山的生態地質環境調查,加強信息技術工作,建立起全省地質環境信息網絡和服務系統,實現地質環境保護管理信息化;
——擴大環境地質工作的服務領域,使環境地質工作為我省可持續發展戰略服務,為生產、生活和生態服務。
到2020年的遠期目標是:
——在完成前五年目標的基礎上,加大工作力度,地質環境惡化狀況得到明顯改善,地質環境質量全面提高,形成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
——完善地質環境保護法規體系和行政監督管理體系;
——完成全省縣(市、區)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及防治規劃,完善地質災害預測預警和群測群防體系,地質災害防治取得明顯成效;
——礦山環境污染普遍得到治理,水土、礦山等生態環境全面好轉;
——建立并完善地質環境,包括地下水動態、地面沉降、突發性地質災害、水土污染等監測網絡,基本實現自動監測和數據傳輸,提高監測成果的時效性,實行監測成果定期;
——大力加強信息化建設,全面實施數字化工程,建立起現代化、全方位、開放式的為全社會服務的地質環境信息網絡,為政府部門快速決策和實施準確而有效的管理提供技術保障;
——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的服務領域進一步擴大,各項基礎資料的提供更加及時、主動,貢獻更加突出。
二、地質環境保護區劃
(十)區劃原則。按照全省不同地區地質環境的特點、保護要求和重點,對全省地質環境保護進行區劃,因地制宜,實施不同的保護措施。區劃原則如下:
具有類同的地質環境特點;
保持縣(市、區)行政區劃的完整性;
人類工程活動類型相似;
經濟發展水平和環境治理能力接近。
據此,將全省分為以下六個區進行規劃。
(十一)各區地質環境保護規劃
——浙北平原地面沉降和水土污染防治區。本區地處浙東北部,包括*、*、*、*、*等市17個沿海平原縣(市、區),面積約17*6平方公里。區內出露地層主要為第四紀松散堆積物,厚度40—300余米。地形平坦,水網密布,海拔高程一般2—3米。地表水資源總量較豐富,但污染嚴重;土地肥沃,但耕地質量有待提高。本區地處長江三角洲經濟區,經濟發達,交通便利,人口密度高,城市化進程快,城鎮密集,經濟建設規模大、發展迅速,人類工程活動頻繁,國土開發強度大,對地質環境的影響強烈。
主要環境地質問題:工業廢水、廢氣、廢渣大量排放,生活和其它固體廢棄物數量猛增,污水灌溉和大量使用化肥、農藥,導致水土污染;超量開采地下水導致采補嚴重失衡,區域地下水位持續下降,誘發地面沉降,加劇洪澇災害和耕地漬害,危害城市市政及航道交通設施;*、*、*等巖溶水分布區因地下水開采不當,發生多起巖溶塌陷;某些工程建設施工不當造成局部邊坡失穩,誘發滑坡等地質災害,導致環境質量惡化。
該區地質環境保護重點是控制地面沉降和防治水土污染。科學制定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建立和完善區域及城市地下水動態和地面沉降監測網絡,建立地下水資源優化管理模型,有效控制地面沉降;加強城市建設對地質環境影響研究,建立*、*等城市地質環境數據庫;開展城市固體廢棄物地質處置的規劃、選址和環境地質研究,加強對垃圾填埋場的地質環境監測;合理使用農藥、化肥,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加大地質環境綜合整治力度,使本區地質環境質量惡化的趨勢基本得到控制,城市地質環境質量明顯改善。
——浙西北山地礦山生態地質環境治理和地質災害防治區。本區地處浙西北,包括*、*、*的部分縣(市、區),面積約21771平方公里。區內以構造—侵蝕中低山為主,地形地貌受北東向構造制約。沉積碎屑巖及碳酸鹽巖廣泛分布,礦產資源主要有石煤、石灰巖、建筑材料等。本區水系多,坡地分布面積廣,竹木植被發育,森林覆蓋率達60%以上,地質環境資源和旅游資源豐富,風景名勝區面積列各區之首,擁有天目山、清涼峰和古田山等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及*省級自然保護區,長興和常山國際“金釘子”標準剖面,長興揚子鱷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兩江一湖”,“浙西大峽谷”等景區(點)。區內經濟發展水平不高,山區及鄉村相對較慢,但建材業、旅游業發達,采礦十分普遍。人類工程活動主要是采石、開礦、修路、墾植以及旅游景點建設等。
主要環境地質問題:大量的煤、石煤及其他閉坑礦山因歷史原因,均沒有進行復墾還綠,遺留了較多的礦山環境地質問題,一些老礦山和正在開發的礦山嚴重破壞地質景觀,常引發水土流失、地面塌陷等。據不完全統計,已發生滑坡84處、泥石流8處、崩塌7處、巖溶塌陷15處,危及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經濟損失達數億元。
本區地質環境保護以礦山地質環境調查治理、地質災害防治和自然保護區建設為主要內容。開展閉坑礦山,尤其是石煤礦山的全面調查,對危及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礦山進行綜合治理;正在開采礦山復墾還綠率達40%以上;完成各縣(市、區)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編制縣(市、區)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對重大的地質災害點進行長期監測,對可能發生且危及人生安全的地質災害體進行治理;提高森林覆蓋率和林分質量,綜合治理水土流失;加強對區內常山*紀國家地質公園和長興灰巖金釘子剖面的保護。嚴格規劃管理,保護與開發并重,加強“兩江一湖”等旅游資源地質生態環境保護。
——浙西南山地地質災害防治區。本區地處浙南,包括麗水市全部及*市的永嘉、文成、泰順共12個縣(市、區),面積22880多平方公里。區內以構造侵蝕中低山為主,山高坡陡,地勢起伏大,地形地貌變化復雜,是我省平均海拔最高的區域,省內最高峰黃茅尖(海拔1929米)即位于本區,是多條水系的發源地。旅游資源也比較豐富,植被發育,森林覆蓋率達70%,我省面積最大的鳳陽山—百山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位于區內。區內火山碎屑巖系及花崗巖類等廣泛分布,主要礦產有非金屬礦葉臘石和螢石,金屬礦銅、金、銀、鉬、鉛、鋅等。本區經濟欠發達,是我省貧困人口最為集中的區域,人口密度小,城鎮少而小。人類工程活動主要是道路建設、采礦、墾植等。在建的金麗溫高速公路縱貫全區。
主要環境地質問題以突發性地質災害最為嚴重,主要是堆積層滑坡,次為泥石流、崩塌。據不完全統計,發生各類地質災害420處,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潛在地質災害嚴重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食用菌生產破壞植被、礦山開采引發地質災害也較嚴重;治理水土流失的任務相當艱巨,青田、永嘉縣水土流失面積均超過500平方公里。區內金溫鐵路沿線滑坡、崩塌等地質災害時有發生,成為地質災害多發區段,給鐵路運輸留下嚴重隱患。
本區地質環境保護以地質災害防治為主,對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滑坡等地質災害進行重點治理。完成縣(市、區)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及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完善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體系,提高防災抗災能力,使地質災害發生率和人員傷亡、災害損失有明顯降低;加強金溫鐵路及公路沿線地質災害的調查、研究、監測和治理,保障交通運輸安全運行;綜合治理水土流失;加強對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管;開展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治理,通過對地質災害的防治,實現改善地質環境質量的目標。建設地質災害防治示范縣2個,示范點3—5個。科學規劃、合理開發礦產、旅游、生物資源,做到資源開發與地質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浙中丘陵盆地地下水資源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區。本區位于浙中,包括*市的大部及*市、*市、*市的部分縣(市、區),面積約23*0平方公里。本區以丘陵盆地為特征,盆地內廣布陸相碎屑巖,河谷發育;盆地周圍則由火山巖系組成低山區。土地資源相對豐富,土壤以紅、黃壤為特色。礦產主要是螢石、硅藻土、硫鐵礦及石材等。紅層孔隙裂隙水、河谷潛水等地下水資源較為豐富,但河谷潛水易受污染。有多處地質遺跡,旅游資源有開發前景。本區交通比較發達,近年來城鎮建設發展較快,形成*、**等區域性中心城市,有杭金衢、金麗溫、上三線、甬金、金臺等多條在建和即將建設的高速公路貫穿本區。經濟活動主要是道路建設、采礦、墾植、城鎮建設等。
主要環境地質問題主要表現為礦山開采引發采空區地面塌陷、泥石流;礦坑水的不合理排放,引起水、土污染,造成農田減產、飲水困難。突發性地質災害時有發生,區內有記錄的各類地質災害共110處,尤其是新昌、嵊縣玄武巖臺地地區巖層滑坡,嚴重威脅著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上虞—三門高速公路途經嵊州、新昌、天臺段,建設中已誘發多起滑坡和崩塌;區內水土流失嚴重,其面積達4000多平方公里。新昌硅化木、天臺盆地內的恐龍蛋和龍骨化石嚴重流失和被破壞,地質遺跡保護形勢嚴峻。
本區地質環境保護以地下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為主要內容。完成全區15個縣(市)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整頓治理礦山地質環境,嚴格控制礦山廢水的排放,控制其他污染源和排放量,使水土及生態環境質量有根本好轉;對上三線嵊州—天臺段沿線地質災害進行重點調查與治理,切實做好各類工程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把好地質災害預防關;開展金衢盆地及主要河谷平原以水質保護為重點的地下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以治山為本,封山育林,提高森林覆蓋率和涵養水源能力,控制水土流失;建立天臺恐龍蛋及龍骨化石省級地質遺跡保護區。建設地質災害治理示范點1—2個。
——浙東南沿海丘陵平原地質災害和水土污染防治區。本區位于浙東沿海,包括*市部分、*市和*市的沿海縣(市、區),面積約15570平方公里,該區以海拔500米以下的丘陵和平原相間分布為特征,海岸線蜿蜒曲折,形成象*、*、*等三大港灣。丘陵山區主要為火山巖系,平原區為第四紀松散沉積層。區內旅游資源豐富,有著名的雁蕩山等風景名勝區。有明礬石、高嶺土、鉛鋅礦及石材等礦產。本區經濟發展水平高,城市化進程快,形成了以*、*為中心的城市網絡群,局部地區城鎮密度很高甚至連片,區內國土資源開發強度大,各種工程活動頻繁,甬臺溫、金麗溫高速公路正在建設,三門核電站、金臺高速公路、東海油氣上岸等重大工程即將興建,地質環境承受著巨大壓力。
區內各類環境地質問題均有存在,突發性地質災害時有發生。據不完全統計,已發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及邊岸侵蝕等70多起。采石等破壞自然景觀;丘陵坡地過度開發造成水土流失;沿海平原過量開采地下水,地下水位持續下降,導致*溫嶺、路橋一帶發生地面沉降;城市化進程加快,生態環境日益惡化,水資源供需矛盾突出;大量工業、生活污水和各類垃圾嚴重污染環境和地表水,導致水土環境質量日趨下降,并對海洋生態環境構成威脅。這些環境地質問題,已成為制約區域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主要因素。
本區地質環境保護重點是地質災害和水土污染防治。通過地質環境調查與評價,研究地質環境與城市發展的相互關系,使之相互協調。主要措施是:開展平原區農業生態地質環境調查,為農業可持續發展提供基礎資料;通過縣(市、區)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重點治理對人民生命和財產有直接威脅的地質災害隱患點,有效防治地質災害;開展交通沿線和閉坑礦山的生態環境治理,加強交通、能源、油氣管線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管,認真做好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建立并完善地下水動態和地面沉降監測網絡,建立溫椒黃、溫瑞平原地下水資源優化管理模型;綜合治理水土流失;建設地質災害防治示范區(縣)1—2個,示范點2—3處。
——*群島及沿海島嶼港灣地質環境整治區。本區位于浙東沿海,包括*本島、岱山、嵊泗及*玉環和*洞頭等海島縣,面積1640多平方公里,面積大于500平方米的島嶼有3061個。由海島、海灣平原和丘陵山地組成。丘陵山地為火山巖系和花崗巖類,海灣平原地形平坦,地面標高1—3米。人類工程活動主要是城鎮建設、港口建設、石料開采等,東海油氣開發、*半島(連島)工程將對本區經濟發展提供新的機遇。
主要環境地質問題為海岸碼頭粘性土層滑坡及邊坡失穩,造成嚴重的災害;建筑石料開采破壞海島自然景觀,海岸地貌景觀和地質遺跡破壞較嚴重;海島可供開發利用的地下水資源匱乏,供水緊張,水資源緊缺已成為海島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制約因素。
本區地質環境保護重點是島嶼港灣地質環境整治及海島地下水資源的調查評價、管理及保護。研究海島蓄水、地下水的開發利用途徑,進行海島小型地下水庫建設的可行性研究和選址,在地下水庫建設方面有新的突破;加快水利設施建設,增加供蓄水能力;遏制采石破壞自然景觀;做好港口碼頭、民用設施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建立岱山縣長途島海灘巖省級地質遺跡保護區。
四、地質環境保護重點工程
(十二)根據我省社會經濟發展和提前基本實現現代化的要求,針對地質環境保護存在的問題,為實現規劃的近期目標,20*年前安排以下地質環境保護重點工程。
——城市地質環境保護綜合調查評價工程。完成全省縣級以上城鎮為重點的1:50萬環境地質遙感綜合調查評價,為城市建設規劃和城市地質環境保護及監管提供科學依據;編制完成*、*、*等重點地區環境地質圖系,綜合評價地質環境質量;完成*、*、*、*等四個區域性中心城市1:5萬環境地質綜合調查評價,共10—12個圖幅,面積約4440—5330平方公里。提交城市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和城市化進程中急需的基礎地質、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地質災害防治、國土開發和整治等基礎資料;
為配合“杭、寧、溫”城市發展的需要,要進一步加強地質環境監督管理工作,重點是搞好地質環境調查與評價。主要包括:地下水資源潛力評價與供水途徑、地質災害調查、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城市人類工程活動對地質環境的影響、水土污染狀況、固體廢棄物對環境的影響與地質處置及地質環境保護對策等。
配合*灣大橋、三門核電站、東海油氣上岸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開展以環境地質調查為主的綜合調查評價及地質環境保護監管。
——地下水資源調查、評價、監測與保護工程。開展全省地下水資源評價和地下水環境質量評價,編制*省地下水資源與地下水環境圖;開展金衢盆地及主要河谷地區以水質保護為重點的地下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在山前河谷及其他缺水地區,利用地下含水層的廣闊空間,開展建造地下水庫的調查研究,實現地表水和地下水聯合利用,調蓄水資源;在有條件的地區實施地下水人工回灌,促使采補平衡;繼續探索和開辟新的地下水水源地,在海域、海島、濱海地區尋找地下水,以滿足城市及缺水地區發展的需要;改革用水結構,實行分質供水,優質優用,使有限而清潔的地下水資源主要用于生活飲用。
加強動態監測,合理開發利用及保護地下水資源,調整優化以城市為中心、沿海平原及金衢盆地為重點的地下水動態監測網絡,20*年區域網控制面積達到1*平方公里;擴大城市網涵蓋面,基本控制地下水主要開采縣(市、區)約40個,并逐步擴大重點河谷潛水區及金衢盆地紅層孔隙裂隙水的監測,建立各類地下水動態監測點約1000個,其中國家級點達到50—60個,省級點180個。加快地下水動態監測信息網建設,提高監測成果的時效性和服務水平,實行監測成果公告制度,實現地下水資源的動態管理,有效保護地下水環境。
——沿海平原地面沉降監測與防治工程。完善*市、*市城市地面沉降監測網,加密所屬重要縣(市、區)的監測;完善杭嘉湖平原、寧奉平原的區域監測網,2003年實現GPS監測;新建溫黃、溫瑞平原區域地面沉降GPS監測網;區域監測網的控制總面積達到6000平方公里;在*市建設一組地面沉降監測標;20*年前地面沉降均實現GPS監測。
研究地面沉降與地下水開采、水位動態與地質結構的相互關系及其演化規律,結合海平面變化,深入分析地面沉降對城市建設、國土整治、經濟發展的危害。建立城市和區域地面沉降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提出地面沉降防治和地下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切實有效對策,有效控制地面沉降。
在建立區域地質、地理和地球物理數據庫基礎上,應用3S技術建立沿海平原地區地面沉降預測預警系統,同時開發地面沉降災害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綜合風險評估模型和仿真模擬系統,為政府制定城市和區域可持續發展規劃提供科學依據。
——突發性地質災害調查、預測預警與防治工程。在認真總結試點縣(市、區)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全面部署并完成我省40個地質災害多發縣(市、區)的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工作,進而編制縣(市、區)地質災害的防治規劃,在突發性地質災害的監測、勘查、風險性評估、治理等方面取得突破性進展,提高地質災害監測預報和防治水平。每年治理具潛在危害的重大地質災害點10—20處。重點建立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點100—200個。
初步建立以GIS為基礎,綜合地質、地形地貌、氣象等因素的滑坡災害預報預警和災害應急管理系統。初步實現地質災害易發區重點災害點的臨災預報,對災情發展態勢進行快速評價,為防災減災提供有效的決策依據。
開展城市建設、有可能導致地質災害發生的工程項目建設和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進行工程建設的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有效預防地質災害。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程。完成生產礦山和主要閉坑礦山的生態地質環境調查評價,提出治理對策和方案,并逐步進行治理,完成20—30處礦山的治理工作,使礦山地質環境污染及地質環境惡化的狀況基本得到控制,主要交通干線、江河流域自然景觀得到全面恢復;加強正在開發礦山的地質環境管理,礦山廢渣合理堆放、廢水全部達標排放;在“十五”期間關閉的礦山、坑口地質環境復墾、還綠率達到40%以上;新建礦山實行地質環境保護與礦山設計同步進行,有效防治地質災害,確保礦山地質環境得到修復治理。
建立并堅決實施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土地復墾、露天臺階開采、環境治理達標、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冶煉技術標準等項制度。嚴格禁止土法采選冶金礦、鉬礦、硫鐵礦及土法煉礬,控制石煤開采,嚴格禁止在風景區、自然保護區及交通干線、江河可視范圍內的采礦、采石、采砂活動。
——地熱和天然礦泉水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工程。積極進行杭嘉湖平原地熱資源勘查的綜合研究和前期論證工作,在此基礎上有重點、有目標地開展勘查工作,力爭在20*年取得突破;研究杭嘉湖平原等地低溫熱礦水的綜合利用;對已開發利用的泰順承天溫泉、寧海南溪溫泉、武義塔山地熱,完善并實施綜合利用規劃,充分發揮資源效益,加快開發利用步伐;加強開發利用中的科學研究、監測和環境保護;在條件成熟時進行地熱資源重新勘查評價,擴大地下熱水開采量,以滿足進一步開發的需要。
加強大型和特殊類型及城市、風景區附近礦泉水水源地的勘查評價和開發,加大礦泉水資源勘查和開發利用的監管力度。協助和配合有關部門進行礦泉水行業結構調整,形成具有市場競爭力、能適應不同層次消費者需要的系列化產品,提高資源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農業地質環境調查評價工程。全面調查農業地質環境背景,深入分析研究人類經濟活動對農業地質環境的負面影響及加強保護的對策措施。安排浙北平原、浙中盆地和浙東南沿海約3.5萬平方公里以服務農業為目的的農業地質環境調查評價,為政府部門農業區劃、合理開發農業資源、防治農業地質災害、扶持生態型農業產業化、耕地資源適應性評價、推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提供基礎資料和宏觀決策的基本依據;選擇重點區段及城市附近,初步建立包括淺層地下水環境和土壤環境質量的監測網絡及其數據庫。
——地質遺跡保護區和地質公園建設工程。開展地質遺跡保護區的調查評價和科學研究,加快地質遺跡保護區的建設,使具有重要典型意義的地質遺跡得到有效保護。20*年前建成6處地質遺跡保護區或地質公園,分別是:將長興縣二疊系長興灰巖國際標準剖面和*、*—*系國際標準界線剖面升格為國家級保護區;建設天臺白堊紀恐龍蛋及龍骨化石產地、岱山縣長涂全新世海灘巖省級地質遺跡保護區和臨海桃渚中生代火山地質公園及常山*紀地質公園。
——地質環境保護信息網絡工程。加快地質環境保護信息網絡建設,基本建成覆蓋全省,集地下水動態監測、地面沉降監測、地質災害監測、水土污染監測以及地下水資源、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等于一體的,由部、省、市三級網絡組成的地質環境保護信息網絡;初步實現對地質環境監測信息采集、存儲、傳輸、處理及成果等全過程的有效管理與監控,實現地質環境動態變化與環境地質問題的預測預報預警,達到地質環境保護管理網絡化、信息化,全面提高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和地質環境保護水平。
加大地質環境保護信息工程建設的投資,建立健全管理機構,配套硬件設施,積極推廣信息技術在地質環境監測和保護中的運用,推動信息化建設進程。重點建設*、*、*和*、*、*等城市地質環境信息管理子系統,包括數據庫系統、專家系統、動態分析系統和預測評價系統等。利用信息系統進行地質環境惡化趨勢的預測預報,逐步建立早期預警制度。
——固體廢棄物地質處置工程。開展杭、甬、溫等城市固體廢棄物處置現狀調查和地質處置場址選址規劃,并對場址選址開展可行性調查論證。調查研究的相關問題包括:垃圾填埋的地質環境效應;填埋場環境影響評價內容、方法、標準及指標體系;填埋場專項調查內容、方法及手段;滲濾液在場地水、土系統中滲透、遷移、擴散規律;場址適宜性及科學優選的原則;場址勘查方法和提供滿足場址設計、施工和安全運營的資料及參數;以及服務期滿和正在運營填埋場的動態監測與評價等,為政府有關部門實施固體廢棄物地質處置提供決策依據。
——地質環境對人體健康影響的調查評價工程。開展水致疾病及改水的調查評價,研究天然水環境引起的地方病及水污染導致的疾病;從環境水文地質和水文地球化學條件研究評價水土質量對人體健康的影響;水、土及空間環境天然有害物質(如氡、砷、鉛、鈾等)、物理污染對人體健康影響的調查評價;垃圾堆場、廢物處置場及集中污染源地帶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調查及其對人體健康的風險評價;開展用水文地球化學工程技術及原位微生物污染治理防治地方病和流行病的研究;水土巖宏量元素、微量元素的地球化學特征(背景)與人體健康關系的研究;優化生存環境、最佳生活區與療養地的研究與開發等。
——地質環境保護示范工程。建設慶元、永嘉、淳安縣等縣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示范縣(市、區)3—5個;建設上三線高速公路新昌段上巖鄉及天臺段、甬金公路嵊州段、金溫鐵路麗水—青田段等重點地質環境治理示范線5—10條;永嘉縣甌北鎮嶼塘山、淳安縣威坪鎮道鷹山、安吉縣天荒坪等地質災害治理示范點5—8處;新昌縣回山鎮下山村、慶元縣左溪鎮竹坪村、東陽市千祥鎮五度山滑坡等群專結合示范點5—10處;*市、*市地面沉降監測示范區;龍游縣溪口黃鐵礦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示范點;常山縣黃泥塘達瑞威爾“金釘子”界線層型和長興縣二疊系長興灰巖國際標準剖面等地質遺跡保護示范區。通過以上面、線和點的示范工程建設,為全面整治地質環境提供經驗,并借此推動全省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
省、市、縣(市、區)各級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規劃確定的地質環境保護示范工程的指導和管理,全面推廣示范工程的經驗,帶動整個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的健康發展。
對列入示范工程的項目,各地各部門在政策和資金安排上要優先給予支持。地質災害治理示范項目建設要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按規劃立項、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和監測,并切實抓好組織管理和具體實施,確保工程質量。已建成的示范工程,要加強運行過程中的維護和管理,使之真正起到示范作用。
五、主要保障措施
(十三)加強法制建設,依法保護地質環境。認真貫徹執行《礦產資源法》、《環境保護法》、《水土保持法》、《水土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水法》和《全國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等與地質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在國家法律法規指導下,盡快研究制定《*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省地質遺跡保護管理實施辦法》、《*省飲用天然礦泉水勘查、鑒定、監督管理規定》和《*省地熱資源管理規定》等一系列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行政性文件,逐步完善地質環境保護法規體系。
做好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地質環境保護工作,必須始終以法律為依據,依法辦事。加大執法和依法保護的力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嚴格依法監管。各級地方政府和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本地區地質環境管理和執法監督的力度。
(十四)健全管理機構,完善監督管理體系。健全省、市、縣(市、區)地質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和行政監督管理體系,將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監督管理職能延伸到縣(市、區)和重點鄉鎮,地質環境保護實行各級政府、部門行政首長負責制。要逐步形成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地質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和責任制度,推進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跡等保護地質環境管理職能的全面到位。認真做好省、市、縣(市、區)三級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對違規造成地質環境惡化的,通過依法監督,及時糾正,并促使其承擔治理和恢復責任及費用。通過政策、法規和規劃,理順關系,明確各部門管理的職責,形成監測評價、監督、資源開發與地質環境保護相協調的綜合管理體系。提高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與地質環境保護相關的國土整治、地下水資源開發、環境保護等規劃制定、項目審批的參與度,履行監測、監督責任。
加強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資質認定和管理。勘查評價、施工等單位進行以上工作都必須持有相應的資質證書。逐步建立并實行地質環境保護評估師、注冊工程師制度。
(十五)改革地質環境保護投入機制,多渠道保證資金投入。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實行公益性、商業性地質環境調查評價、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和危險性評估工作分體運行。國家重點做好公益性、基礎性地質環境保護的調查評價,同時通過引導、鼓勵,多渠道投資,開展適應市場需要的商業性地質環境調查評價和地質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工作,以及高新技術、重大項目的研究與開發。
省、市、縣各級政府要將地質環境保護資金列入財政預算,設立專項資金,建立穩定的投入保障機制。“十五”期間各項重點工程估算所需資金1.675億元。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要將地質環境保護的經費納入工程預算。根據“誰誘發,誰治理”、“誰受益,誰投入”、“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界定保護、治理責任和費用。
積極爭取國家、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資助和個人捐贈等形式,籌集資金,建立專項基金,用于地質環境保護。
嚴格執行“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制度”,做好環境治理備用金的管理,確保礦山環境的治理和恢復。
(十六)加強協調配合,做好全方位合作。鼓勵開展多種形式的橫向聯合、研討交流、合作攻關,探討運用新技術、新方法,形成一個共同保護地質環境的良好氛圍。加強與江蘇、上海合作開展長江三角洲環境地質調查評價,并爭取與國外科研部門合作。各地計委、國土資源、城建、水利、環保、農林、交通、氣象、衛生等部門要橫向聯合,協同實施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地質遺跡保護區建設等;加強跨部門、跨學科、跨地區地下水資源保護、水土污染調查評價與監測治理等工作的合作。
(十七)實施科技創新戰略。地質環境保護是涉及多學科、多領域的科技工作,要確立科技創新在地質環境保護中的核心地位,將科學技術研究貫穿于地質環境保護的全過程。廣泛引進新思路,應用和發展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探索并建立地質環境各類調查評價指標體系,全面提高地質環境保護各個層面的科技含量和水平,使地質環境保護有突破性進展。加強計算機、3S技術、地球物理探測技術、地球化學技術等,在水工環地質調查評價、地質災害調查與防治、污染治理等領域的應用。加強產學研結合,形成互補型科技支撐與創新體系。加強地質環境保護的科學研究,并將其納入科技發展計劃,在地質環境保護經費中,應確定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地質環境保護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全面建立省、市、縣(市、區)三級地質環境保護數據庫,及其應用、操作、管理和預測預報系統,形成完整的、服務社會的信息網絡。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市委、市政府關于依法治市的要求,確保公開、公平、公正執法,有效維護國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把我局的行政執法活動納入法制化、科學化、規范化軌道,現將有關行政執法規范制度公示如下,廣泛接受政府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一、行政執法基本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實施條例
其他有關國土資源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行政執法主要職責:
1、負責國土資源規則、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
2、組織開展土地、礦產、測繪法律法規宣傳教育,進行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政策調研,研究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土地、礦產資源的具體措施;負責有關行政復議。
3、組織編制和實施市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報市和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縣(市)鄉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并下達土地、礦產利用年度計劃和測繪計劃;建立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提供相關信息的社會化服務。4、監督檢查土地、礦產、測繪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以及土地、礦產規劃的建設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查處違法案件。
5、負責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其本農田保護;擬定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負責報市、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的審查、報批;檢查指導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農地轉用和非農建設用地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非農建設占用耕地補充等工作,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
6、負責全市土地地籍管理,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登記發證、土地使用證書檢驗和土地動態監測;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糾紛,負責土地確權、土地分等定級、土地登記和全市基準土價、標定地價的評測等工作。
7、加強土資產管理,擬定并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憑、作價出資(或入股)、轉讓、抵押、交易和政府土地收購儲備管理辦法,負責鄉(鎮)、村非農建設用地管理,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8、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綜合管理,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的評審和認定工作;負責地質資料匯交和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的管理,實施礦產資源儲蓄量動態監測,建立礦產資源儲量帳戶;組織開展礦產資源供求形勢分析;培育和發展礦業權市場。
9、負責礦產資源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審核、登記和轉讓管理。對勘查活動和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及保護進行都督管理;組織開展對礦山企業礦產開發和利用年檢;按規定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10、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編制地質災害年度防災預案,審查批準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保護地質遺跡。負責地下水、礦泉水、土熱資源勘查、開發的監督管理。
11、組織協調并參與審批中外合資、合作與外商獨資在我市境內開展的國土資源勘查、開發項目,推廣國土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的先進科學技術。
12負責全市測繪管理工作,負責丁級測繪單位資質的審批發證、年檢和申報乙、丙級測繪單位資質的審核、報批,組織實施基礎和專業測繪;負責需出版或展示地圖的審核報批,審查發用航空攝影和遙感項目;監督測繪項目的招標投標;管理測繪市場,保護測量標志;負責房地產測繪成果應用的監督管理。
13、直接負責城區范圍內的土地資源管理工作。
14、承擔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三、行政執法工作要求:
1、態度熱情。對來本局辦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做到有問必答,不怕難,不嫌煩,工作人員使用文明語言、杜絕"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現象,防止"吃、拿、卡、要"的不廉潔行為發生。
2、工作認真。單位和個人報批土地、礦產資源、測繪項目等申請登記發證行為的,手續完備,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完畢;對符合規定但手續、材料不齊的,一次講清需補辦的手續,待材料補齊后即行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依法解釋,說明原因,讓申辦者理解和滿意。
3、方便群眾。廉潔、高效地辦理各種申辦事項。明示辦事程序及所需材料。各科室的崗位職責須上墻公布,辦公臺上置放《服務卡》,注明工作人員姓名、職務,并貼上照片和崗位職責。
4、執法規范。堅持辦案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正確、手續完備、程序合法、處理恰當。
四、行政執法內容期限
1、凡屬市人民政府審批權限內的土地、礦產資源、測繪項目,報批材料齊全、符合審批和許可依據規定的,一般在7個工作日內報市政府審批;凡需上級人民政府審批的土地、礦產資源、測繪項目,在受理上報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上級人民政府
審批。
2、受理國土資源管理權限內的土地、礦產資源、測繪項目材料、證照齊全、手續完備,符合審批和許可依據的一般在受理之日起至7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審核、批復。
3、受理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舉報案件,辦理上級交辦的案件。本局直接辦理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并視情況將辦理結果答復人;情況復雜的,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三個月;不能按期辦結的,向交辦機關說明情況,報告辦理進度;對轉辦的案件,在辦理完畢后,應向轉辦機關回復辦理結果。
4、依法查處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一般在30日內作出處罰或處理決定,并送達當事人,在執行處罰或處理決定后15日內結案。
五、行政執法監督內容
1、單位或個人至本局辦理報批手續、其手續完備,證件齊全,符合辦理條件而不予受理、辦理的;
2、未按本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規定的期限辦理有關審批和許可事宜的;
3、不按法定程序或不認真審核有關材料,錯辦審批事項和錯發證件的;
4、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應查處而未查處的;
5、違反本局廉政建設規定的。
六、行政執法舉報投訴
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和對晉城市國土資源局行政執法的違紀行為均有權進行監督和舉報。
第一條為了保障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開展,積極、穩妥恢復災區群眾正常的生活、生產、學習、工作條件,促進災區經濟社會的恢復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劃、統籌兼顧、分步實施、自力更生、國家支持、社會幫扶的方針。
第三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受災地區自力更生、生產自救與國家支持、對口支援相結合;
(二)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
(三)就地恢復重建與異地新建相結合;
(四)確保質量與注重效率相結合;
(五)立足當前與兼顧長遠相結合;
(六)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資源保護相結合。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必要時成立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協調機構,組織協調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第五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自力更生、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多種渠道籌集資金、物資,開展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國家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給予財政支持、稅收優惠和金融扶持,并積極提供物資、技術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采用先進的技術、設備和材料。
國家接受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提供的符合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需要的援助。
第六條對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過渡性安置
第七條對地震災區的受災群眾進行過渡性安置,應當根據地震災區的實際情況,采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政府安置與投親靠友、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
政府對投親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災群眾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過渡性安置地點應當選在交通條件便利、方便受災群眾恢復生產和生活的區域,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擊等災害的區域以及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
實施過渡性安置應當占用廢棄地、空曠地,盡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農田,并避免對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生態脆弱區域造成破壞。
第九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條件,因地制宜,為災區群眾安排臨時住所。臨時住所可以采用帳篷、篷布房,有條件的也可以采用簡易住房、活動板房。安排臨時住所確實存在困難的,可以將學校操場和經安全鑒定的體育場館等作為臨時避難場所。
國家鼓勵地震災區農村居民自行籌建符合安全要求的臨時住所,并予以補助。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條用于過渡性安置的物資應當保證質量安全。生產單位應當確保帳篷、篷布房的產品質量。建設單位、生產單位應當采用質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確保簡易住房、活動板房的安全質量和抗震性能。
第十一條過渡性安置地點應當配套建設水、電、道路等基礎設施,并按比例配備學校、醫療點、集中供水點、公共衛生間、垃圾收集點、日常用品供應點、少數民族特需品供應點以及必要的文化宣傳設施等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確保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需要。
過渡性安置地點的規模應當適度,并安裝必要的防雷設施和預留必要的消防應急通道,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防范火災和雷擊災害發生。
第十二條臨時住所應當具備防火、防風、防雨等功能。
第十三條活動板房應當優先用于重災區和需要異地安置的受災群眾,倒塌房屋在短期內難以恢復重建的重災戶特別是遇難者家庭、孕婦、嬰幼兒、孤兒、孤老、殘疾人員以及學校、醫療點等公共服務設施。
第十四條臨時住所、過渡性安置資金和物資的分配和使用,應當公開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條過渡性安置用地按臨時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辦理有關用地手續;到期未轉為永久性用地的,應當復墾后交還原土地使用者。
第十六條過渡性安置地點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次生災害、飲用水水質、食品衛生、疫情的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以及環境衛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劑、清洗劑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避免對土壤、水資源、環境等造成污染。
過渡性安置地點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治安管理,及時懲處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受災群眾應當在過渡性安置地點所在地的縣、鄉(鎮)人民政府組織下,建立治安、消防聯隊,開展治安、消防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七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受災群眾和企業開展生產自救,積極恢復生產,并做好受災群眾的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八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修復毀損的農業生產設施,開展搶種搶收,提供農業生產技術指導,保障農業投入品和農業機械設備的供應。
第十九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優先組織供電、供水、供氣等企業恢復生產,并對大型骨干企業恢復生產提供支持,為全面恢復工業、服務業生產經營提供條件。
第三章調查評估
第二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震災害調查評估工作,為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提供依據。
第二十一條地震災害調查評估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城鎮和鄉村受損程度和數量;
(二)人員傷亡情況,房屋破壞程度和數量,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工農業生產設施與商貿流通設施受損程度和數量,農用地毀損程度和數量等;
(三)需要安置人口的數量,需要救助的傷殘人員數量,需要幫助的孤寡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數量,需要提供的房屋數量,需要恢復重建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需要恢復重建的生產設施,需要整理和復墾的農用地等;
(四)環境污染、生態損害以及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毀損等情況;
(五)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以及地質災害、地震次生災害和隱患等情況;
(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地形地貌以及河勢和水文情勢、重大水利水電工程的受影響情況;
(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
(八)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需要調查評估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分工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毀損嚴重的水利、道路、電力等基礎設施,學校等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其他建設工程進行工程質量和抗震性能鑒定,保存有關資料和樣本,并開展地震活動對相關建設工程破壞機理的調查評估,為改進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范和工程建設標準,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提供科學依據。
第二十三條地震災害調查評估應當采用全面調查評估、實地調查評估、綜合評估的方法,確保數據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和評估結論的可靠性。
地震部門、地震監測臺網應當收集、保存地震前、地震中、地震后的所有資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檔案。
開展地震災害調查評估工作,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四條地震災害調查評估報告應當及時上報國務院。
第四章恢復重建規劃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與地震災區的省級人民政府共同組織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組織實施。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包括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農村建設規劃、城鄉住房建設規劃、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生產力布局和產業調整規劃、市場服務體系規劃、防災減災和生態修復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專項規劃。
第二十六條地震災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省級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實施規劃。
第二十七條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優先恢復重建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務設施;尊重科學、尊重自然,充分考慮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統籌兼顧,與推進工業化、城鎮化、新農村建設、主體功能區建設、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相結合,并堅持統一部署、分工負責,區分緩急、突出重點,相互銜接、上下協調,規范有序、依法推進的原則。
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標準。
第二十八條地震災后調查評估獲得的地質、勘察、測繪、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應當作為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的依據。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震地質、地震活動特性的研究成果和地震烈度分布情況,對地震動參數區劃圖進行復核,為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進行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提供依據。
第二十九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包括地震災害狀況和區域分析,恢復重建原則和目標,恢復重建區域范圍,恢復重建空間布局,恢復重建任務和政策措施,有科學價值的地震遺址、遺跡保護,受損文物和具有歷史價值與少數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的修復,實施步驟和階段等主要內容。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重點對城鎮和鄉村的布局、住房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農業生產設施建設、工業生產設施建設、防災減災和生態環境以及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土地整理和復墾等做出安排。
第三十條地震災區的中央所屬企業生產、生活等設施的恢復重建,納入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統籌安排。
第三十一條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吸收有關部門、專家參加,并充分聽取地震災區受災群眾的意見;重大事項應當組織有關方面專家進行專題論證。
第三十二條地震災區內的城鎮和鄉村完全毀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人口規模超出環境承載能力,需要異地新建的,重新選址時,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或者生態脆弱和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災害的區域以及傳染病自然疫源地。
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對新址進行論證,聽取公眾意見,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批準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是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的基本依據,應當及時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公布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所依據的基礎資料修改、其他客觀條件發生變化需要修改的,或者因恢復重建工作需要修改的,由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意見,報國務院批準。
第五章恢復重建的實施
第三十四條地震災區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協助、指導地震災區的恢復重建工作。
城鎮恢復重建應當充分考慮原有城市、鎮總體規劃,注重體現原有少數民族建筑風格,合理確定城鎮的建設規模和標準,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第三十五條發展改革部門具體負責災后恢復重建的統籌規劃、政策建議、投資計劃、組織協調和重大建設項目的安排。
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提出資金安排和政策建議,并具體負責災后恢復重建財政資金的撥付和管理。
交通運輸、水利、鐵路、電力、通信、廣播影視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有關基礎設施的災后恢復重建。
建設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公用設施的災后恢復重建。
民政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受災群眾的臨時基本生活保障、生活困難救助、農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社會福利設施恢復重建以及對孤兒、孤老、殘疾人員的安置、補助、心理援助和傷殘康復。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廣播影視、體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工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公共服務設施的災后恢復重建、衛生防疫和醫療救治、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供應以及維護市場秩序。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加強對有關問題的專題研究,為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提供科學技術支撐。
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商務、工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動物疫情監測、農業生產設施恢復重建和農業生產條件恢復,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復墾、地質災害防治,商貿流通、工業生產設施等恢復重建。
環保、林業、民政、水利、科技、安全生產、地震、氣象、測繪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生態環境保護和防災減災、安全生產的技術保障及公共服務設施恢復重建。
中國人民銀行和銀行、證券、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務政策的制定與落實。
公安部門具體負責維護和穩定地震災區社會秩序。
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組織實施進口恢復重建物資、境外捐贈物資的驗放、檢驗檢疫。
外交部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調開展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的涉外工作。
第三十六條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物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地震廢墟進行現場調查,對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學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地震遺址、遺跡劃定范圍,建立地震遺址博物館。
第三十七條地震災區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民族事務、建設、環保、地震、文物等部門和專家,根據地震災害調查評估結果,制定清理保護方案,明確地震遺址、遺跡和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具有歷史價值與少數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等保護對象及其區域范圍,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地震災害現場的清理保護,應當在確定無人類生命跡象和無重大疫情的情況下,按照統一組織、科學規劃、統籌兼顧、注重保護的原則實施。發現地震災害現場有人類生命跡象的,應當立即實施救援。
第三十九條對清理保護方案確定的地震遺址、遺跡應當在保護范圍內采取有效措施進行保護,搶救、收集具有科學研究價值的技術資料和實物資料,并在不影響整體風貌的情況下,對有倒塌危險的建筑物、構筑物進行必要的加固,對廢墟中有毒、有害的廢棄物、殘留物進行必要的清理。
對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實施原址保護。對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動文物和具有歷史價值與少數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歷史建筑,應當采取加固等保護措施;對無法保留但將來可能恢復重建的,應當收集整理影像資料。
對館藏文物、民間收藏文物等可移動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物質載體,應當及時搶救、整理、登記,并將清理出的可移動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物質載體,運送到安全地點妥善保管。
第四十條對地震災害現場的清理,應當按照清理保護方案分區、分類進行。清理出的遇難者遺體處理,應當尊重當地少數民族傳統習慣;清理出的財物,應當對其種類、特征、數量、清理時間、地點等情況詳細登記造冊,妥善保存。有條件的,可以通知遇難者家屬和所有權人到場。
對清理出的廢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廢棄物、殘留物,應當實行分類處理,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地震災區的動物疫情防控工作。對清理出的動物尸體,應當采取消毒、銷毀等無害化處理措施,防止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
第四十二條對現場清理過程中拆除或者拆解的廢舊建筑材料以及過渡安置期結束后不再使用的活動板房等,能回收利用的,應當回收利用。
第四十三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統籌安排交通、鐵路、通信、供水、供電、住房、學校、醫院、社會福利、文化、廣播電視、金融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城鎮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統籌安排市政公用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設施,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
鄉村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尊重農民意愿,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以群眾自建為主,政府補助、社會幫扶、對口支援,因地制宜,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保護耕地。
地震災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村民住宅建設的選址予以指導,并提供能夠符合當地實際的多種村民住宅設計圖,供村民選擇。村民住宅應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體現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
第四十四條經批準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實行邊建設邊報批,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對因地震災害毀損的耕地、農田道路、搶險救災應急用地、過渡性安置用地、廢棄的城鎮、村莊和工礦舊址,應當依法進行土地整理和復墾,并治理地質災害。
第四十五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對地震災區地震動參數、抗震設防要求、工程建設標準進行復審;確有必要修訂的,應當及時組織修訂。
地震災區的抗震設防要求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應當根據修訂后的地震災區地震動參數,進行相應修訂。
第四十六條對地震災區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應當按照地震災區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改造等措施。
第四十七條地震災后重建工程的選址,應當符合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抗震設防、防災減災要求,避開地震活動斷層、生態脆弱地區、可能發生重大災害的區域和傳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四十八條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計,并對抗震設計的質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圖的準確性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并對施工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選用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四十九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時,應當重點對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報告。
第五十條對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影劇院、商場、交通樞紐等人員密集的公共服務設施,應當按照高于當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增強抗震設防能力。
第五十一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涉及文物保護、自然保護區、野生動植物保護和地震遺址、遺跡保護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資金籌集與政策扶持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投入、對口支援、社會募集、市場運作等方式籌集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
第五十四條國家根據地震的強度和損失的實際情況等因素建立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專項用于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由預算資金以及其他財政資金構成。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籌集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五條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捐贈款物。捐贈款物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愿,并納入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為受贈人的,應當將捐贈款物用于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作為受贈人的,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接受捐贈的,應當向捐贈人出具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捐贈票據。
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提供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物資和人員服務以及安排實施的多雙邊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投資地震災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恢復重建。
第五十七條國家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依法實行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稅務部門制定。
地震災區災后恢復重建期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實施地方稅收優惠措施。
第五十八條地震災區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可以適當減免。具體辦法由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十九條國家向地震災區的房屋貸款和公共服務設施恢復重建貸款、工業和服務業恢復生產經營貸款、農業恢復生產貸款等提供財政貼息。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六十條國家在安排建設資金時,應當優先考慮地震災區的交通、鐵路、能源、農業、水利、通信、金融、市政公用、教育、衛生、文化、廣播電視、防災減災、環境保護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以及關系國家安全的重點工程設施建設。
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等設施因地震遭受破壞的,地震災區的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緊急措施,組織力量修復,確保正常運行。
第六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受災群眾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優先吸納符合條件的受災群眾就業;可以采取以工代賑的方式組織受災群眾參加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第六十二條地震災區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其監護人因地震災害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因地震災害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由國家給予生活費補貼;地震災區的其他學生,其父母因地震災害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因地震災害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在同等情況下其所在的學校可以優先將其納入國家資助政策體系予以資助。
第六十三條非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的安排,采取對口支援等多種形式支持地震災區恢復重建。
國家鼓勵非地震災區的企業、事業單位通過援建等多種形式支持地震災區恢復重建。
第六十四條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需要辦理行政審批手續的事項,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方便群眾、簡化手續、提高效率的原則,依法及時予以辦理。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六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以及產品質量的監督。
第六十六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在確定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應當先行調查,經民主評議后予以公布。
第六十七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公布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來源、數量、發放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十八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的撥付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鐵路、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開展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的監督檢查。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組織開展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的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
第六十九條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和效果的全過程跟蹤審計,定期公布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使用情況,并在審計結束后公布最終的審計結果。
第七十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以及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情況登記造冊,建立、健全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和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結束后,及時向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檔案。
第七十一條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七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
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立即調查,依法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社會影響較大的違法違紀行為,處理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門侵占、截留、挪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或者物資的,由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責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或者物資,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拖欠施工單位工程款,或者明示、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七十五條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降低建設工程質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六條對毀損嚴重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建設工程,在調查評估中經鑒定確認工程質量存在重大問題,構成犯罪的,對負有責任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涉嫌行賄、受賄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七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下發的“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地質資料管理專項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與要求,我省及時成立了自查小組,按“通知”要求開展了自查工作。現將自查工作情況總結匯報如下。
一、館藏機構管理體制情況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第349號令《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經##省編辦批準,我省國土資源廳于2004年3月24日下文設立了省地質資料館。地質資料館為廳直屬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主要職能為:負責全省地質資料的接收、保管、編研與提供社會利用。核定編制人員7人。
二、地質資料匯交情況
我省自1998年以來,部、省兩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頒發探礦權證和國家出資安排的地質工作項目共234個。其中:(1)、地質大調查項目共有39個,除有1個還在續作外,其他項目成果資料已全部匯交。(2)、中央財政補助項目共有40個,已匯交11個,在做或續作的13個,國外4個,其余12個待匯交。(3)、危機礦山項目共有11個,均未結束,待項目結題后匯交。(4)、地方財政項目共有133個,其中續作和在做的49個,已匯交成果資料的52個,調整變更17個,另外15個待匯交。(5)、采礦權證項目11個,成果資料已全部匯交。
近年來,從匯交到省地質資料館的成果地質資料來看,無論是紙質資料,還是電子文擋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質量問題:
(一)紙質資料
1、匯交的資料不規范,不符合地礦行業報告編寫規范、制圖規范格式要求。
2、報告印制質量和裝訂質量不符合要求,報告采用鐵釘甚至用活頁夾裝訂;有些匯交的資料是復印件,字跡不清,存在缺頁、重頁、錯頁、頁碼倒裝訂等現象。
3、圖件折疊不規范,把圖的信息面折疊在外,且圖折疊過大超出了標準裝具的規格。
(二)電子文檔
1、電子文檔的格式、命名與組織方式不符合標準要求,沒有按電子文檔的匯交格式組織電子文件,而是直接把印制報告的分散電子文件拷備匯交,一冊附表中的頁面混雜不統一。
2、電子文檔不齊全不完整,缺少插圖源電子文件,缺少部分與紙質資料相對應的電子文件,沒有匯交MAPGIS軟件的矢量化數據文件及相應工程文件、系統庫、漢字庫,或系統與所交圖件不匹配。
3、電子文檔圖文信息缺失,文字部分的源文件在系統內轉換成存檔電子文檔時信息丟失,插圖和圖版的色彩紙電不一致;圖件部分的圖件轉成光柵文件時存在丟色或嚴重偏色現象,甚至做的圖件不符合國家或部的制圖標準。
4、所匯交的源電子文檔不是最終的矢量文件。
5、圖件在輸出圖件時選擇的參數不對,存檔文檔的分辨率過低,無法正常瀏覽。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我們及時分析原因,根據不同情況,采取多種措施予以解決。一是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匯交單位資料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從根本上解決匯交資料質量不高的問題;二是落實責任制,把好資料接收審驗關。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提出修改意見后堅決退回,限期返工修改;三是對個別存在差錯的,由地質資料館幫助修改后匯交。通過上下努力,較好地保證了匯交資料的質量。
三、地質資料館藏建設情況
(一)館藏機構建設標準化條件基本具備
對照國土資源部第16號令《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逐項檢查陳述如下:
1、我省國土資源廳已將地質資料館的場所建設納入南京地質博物館二期改造工程(地質大夏)中。該大廈已于20**年底封頂,其中5、6層為地質資料館庫房、閱覽室等辦公所場。兩層建筑面積約2169平方米。目前正在進行內部裝修,計劃2009年底遷入。啟用新場所后,我省地質資料館場所面積基本上達到了甲級檔案館的標準。
2、目前,館內有工作人員7名,均為參加過上崗培訓的非檔案專業的人員,其中地質專業一名。缺少地質專業及檔案專業的人才。
3、根據《條例》和《條例實施辦法》,我省制定出臺了《##省地質資料管理辦法》和《##省成果地質資料借閱管理規定》。地質資料館還制定了一整套涵蓋地質資料管理全過程的規章制度,以及各崗位工作要求提示牌,基本做到了政策規定明確、崗位要求明確、工作目標明確、操作程序明確。管理制度健全,基本實現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法制化、規范化管理。
4、我省地質資料館成立后,就以社會服務網絡化為奮斗目標之一,并于20**年12月23日正式建成開通了##省地質資料館網站。20**年,省地質資料館又以“地質資料查閱的新窗口、業務信息的新渠道、業務交流的新橋梁、業務學習的新課堂、政府決策的輔助新支撐、企業投資的輔助新顧問、公眾信息服務的新平臺、資料檔案政策宣傳的新陣地”等八個新為建設目標,開展了館網站改版建設與服務提檔升級工作。改版后的新版館網站于20**年10月20日正式上線運行。新版館網站,欄目更加豐富,欄目層次結構更加合理,查閱更加方便,網頁設計新穎、動靜結合、圖文并茂,較好地展現了檔案資料館藏機構“藏、展、閱”三大基本功能,其服務功能被網民評價為“有著秀才不出門便知館中事”之功效,有力地促進了資料檔案政策的宣傳和地質資料的公開利用。在部組織的全國地質資料網絡服務檢查評比中得96分,獲第一名,具備較強的網絡化服務能力。
6、我省地質資料館高度重視現代信息技術的應用,20**年率先建成開通了省級地質資料館網站。除在網站上公布館藏地質資料目錄外,還率先在網站上了公益性、基礎性地質資料文字報告全文,為社會提供公益。20**年又自主研發了地質資料電子閱覽室系統,建成開通了電子閱覽室,推進了查詢方式現代化變革,促進了借閱效率和地質資料利用率的提高。
(二)實物地質資料庫房建設情況
根據國土資源部下發的《關于印發<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8號)精神與要求,我省國土資源廳資源處及時開展了省內、外調研工作,提交了調研報告及實物地質資料實物庫建設預可性研究報告,經廳黨組討論批準后,已上報省發改委。
四、地質資料信息社會化服務情況
(一)基礎業務建設與促進利用情況
2004年,我省地質資料館成立后,圍繞推進地質資料開發利用,根據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結合資料館現狀、社會需求以及發展趨勢,先后開展了“以促進資料社會化服務為主題”的建章立制,規范管理、完善服務手段,提升便民服務能力、建設信息共享平臺,拓展服務時空、依靠科技創新,推進查閱方式現代化變革、加強編研,宣傳館藏內容,引導資料收集、強化需求調查,提高服務針對性等六個方面基礎業務建設活動,提升服務能力,促進利用。
1、建章立制,規范管理,促進利用
我省地質資料館成立后,在學習、調研的基礎上,編寫了一套涵蓋地質資料管理全過程的規章制度匯編成冊,人手一份,遵照執行。其中,借閱規定、服務承諾等9項制度上墻,接受社會監督;以精細管理為指導,細化崗位要求,制定各崗位職責并制作案頭提示牌,要求工作人員做好本職工作。構建完善了地質資料管理法制化體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為促進地質資料的開發利用提供了制度保證。
2、完善服務手段,提升便民服務能力,促進利用
通過多方挖潛,我們先后添置了數碼復印機、工程復印機、大幅度掃描儀和繪圖儀,服務手段基本實現了現代化,為借閱者提高資料收集效率提供了物質保證。
3、建設信息共享平臺,拓展服務時空,促進利用
我省地質資料館成立后,就以社會服務網絡化為奮斗目標之一,并于20**年12月23日正式建成開通了##省地質資料館網站。20**年,省地質資料館又以“地質資料查閱的新窗口、業務信息的新渠道、業務交流的新橋梁、業務學習的新課堂、政府決策的輔助新支撐、企業投資的輔助新顧問、公眾信息服務的新平臺、資料檔案政策宣傳的新陣地”等八個新為建設目標,開展了館網站改版建設與服務提檔升級工作。改版后的新版網站于20**年10月20日正式上線運行。館網站上不僅提供有地質資料目錄查詢服務,還有公益性、基礎性地質資料文字報告全文,基本實現了地質資料社會服務網絡化,同時也促進了用戶查閱地質資料方式的轉變。
4、依靠科技創新,推進查閱方式現代化變革,促進利用
自主研發了具有國內領先水平的地質資料電子閱覽室系統軟件,建成開放了電子閱覽室,實現了我省地質資料查詢利用方式現代化變革,促進了我省地質資料管理水平“五大”提高:一是提高了用戶查閱效率與資料的利用率;二是提高了資料合規借閱保障程度;三是提高了地質資料合規、合法利用的監督力度;四是提高了資料利用情況統計分析水平;五是提高了地質資料安全利用保障程度。
5、加強編研,宣傳館藏內容,引導資料收集,促進利用
為揭示館藏內容,宣傳館藏內容,提升社會各界對##地質工作程度與取得的成果資料的知情度,我省先后編撰了以館藏資料專業分類目錄和地區分類目錄為主要內容的地質資料開發利用指南,區域性地質調查成果資料目錄檢索圖集等。尤其是后者,清晰直觀地揭示、宣傳了##區域性地質調查工作發展歷史、程度與取得的成果資料,為用戶有的放矢收集利用好地質資料提供了導向服務與幫助。
6、強化需求調查,提高服務工作有效性,促進利用
為提高服務工作的針對性、有效性與實用性,我省地質資料館將用戶需求調查作一項重點工作來抓。一是在借閱接待服務過程中,給每位借閱者發放地質資料利用情況信息反饋表,主動傾聽借閱者的意見與建議;二是上門走訪,座談了解國家和省重點工程項目對地質資料的需求與愿望;三是召開全省地質資料用戶征詢大會,廣泛、全面了解各領域、各方面的意見與建議,為提升服務層次與目標提供依據。
通過上述6個方面的業務建設,初步構建完善了我省地質資料管理法制化體系,為促進地質資料利用提供了制度保障;初步建成了網上查閱與館內查閱兩大服務體系,服務手段基本實現了現代化,為促進地質資料利用提供了物質保障;全面提升了館藏資料信息社會共享程度,地質資料管理與服務模式由過去“封閉式”,步入了“走出封閉、走進開放、走入社會、走向現代化”的新的發展之路。
(二)圍繞擴大內需,主動做好地質資料信息服務工作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切實為擴大內需項目做好地質資料信息服務工作的通知》下發后,我省地質資料館迅速行動,積極投身于“擴內需、保增長”行動中,結合##實際與社會需求,圍繞擴大內需,開展了如下幾個方面的服務活動。
1、推出了十項便民服務,促進地質資料利用,服務擴大內需
面向全社會用戶,發出《##省地質資料館關于開展十項便民服務活動,服務擴大內需與促進地質資料利用的通知》,正式推出“郵贈目錄、代客收集、上門服務、綠色通道、向導接待、按頁定密、全文在線、多樣復制、對口編研、遠程咨詢”等十項便民服務活動,為擴大內需項目提供全方位服務保障。
2、研發、集成資料信息,為擴大內需項目選址決策提供“一站式”地質資料信息服務
我省地質資料館按照地質資料集群化、產業化新思路,選擇為建設項目選址決策提供地質資料信息服務為突破點,進行了初步探索實踐。集成礦產地、探礦權與采礦權、礦產勘查開發規劃區、地質遺跡保護區等數據庫資料,研發成功了建設項目選址壓礦調查分析系統,為建設項目選址科學決策,提供分析速度快、分析對象全、表達形式豐富、服務內容科學,查詢報告形成及時、周到的技術支撐服務。截止2009年6月底,共為68個建設項目選址決策提供了“一站式”地質資料信息服務。
3、加強館藏內容宣傳,引導資料收集,讓地質資料通過各領域更加廣泛地服務于擴大內需項目
為“擴內需,保增長”做好工作是當前各部門、各單位的重點任務之一。為了讓地質資料在各領域發揮更加深入、廣泛的作用,加強館藏內容宣傳,引導資料收集顯得尤為重要與必要。據此,我省地質資料館選擇了“集服務內容介紹、專業分類目錄與地區分類目錄、地質資料管理與利用法律法規匯編于一體”的《##省地質資料館地質資料開發利用指南》(簡稱《指南》),和“由反映##地形、地勢、地貌的序圖、地質調查成果資料目錄檢索圖及參考性圖件組成”的《##省地質資料館區域性地質調查成果目錄檢索圖》(簡稱《圖集》)兩種編研成果作為首批郵贈對象,并在館網站上了免費郵贈《指南》和《圖集》的通知,對需求者均及時用快件方式為其郵送去《指南》和《圖集》。此外,根據擴大內需項目選址一般需開展地質災害性危險性評估工作這一實情,我省地質資料館還選擇全省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為優先服務對象,從省廳地環處等有關處室了解其聯系方式,主動郵送去《指南》和《圖集》,為其在為擴大內需項目提供技術服務過程中提供館藏內容信息支撐。
4、開展上門服務,調研了解用戶需求,提高服務工作的針對性與有效性
為提高服務工作的針對性、實用性與有效性,先后到##地勘局第一地質大隊、##省交通工程建設局開展上門服務活動。送去《指南》和《圖集》,宣講我省地質資料館藏內容、業務建設、服務能力、借閱規定以及如何查閱地質資料,座談了解對地質資料服務工作的需求、愿望與建議,為進一步做好地質資料信息服務工作理清方向與目標。與此同時,還主動給水利廳、建設廳、省鐵路辦等部門去函,聯系上門服務事宜。
五、其他情況
(一)地質資料圖文數字化情況
地質資料數字化是地質資料“四化”建設目標之一,也是地質資料社會服務網絡化的前提與基礎。我省自1998年以來,一直穩步推進館藏地質資料數字化工作,已于20**年全面完成了館藏A類資料數字化工作,并啟動了B類資料數字化工作,朝著建成全數字化地質資料館方向邁進。與此同時,我省高度重視數字化成果的利用,率先啟動與強化了已有數字化成果電子圖書制作工作,即PDF格式轉換工作(即將掃描圖片,轉換成電子圖書),并將這一工作環節納入地質資料數字化工作流程中,做到地質資料數字化成果一下“數字化生產線”就能方便被利用。
(二)地質資料清理工作情況
根據國土資源部的統一部署,我省積極響應,精心組織,快速行動。在加強學習,提高認識,增強做好清理工作的使命感與責任感的基礎上,制定了周密細致的工作方案和有力的質量保證措施,以“率先、創優”為行動目標,扎實貫徹執行“統一思想、統一認識、統一依據、統一標準、統一細則、統一操作”六統一和嚴格的“雙百”質量檢查制度。截止20**年11月10日,全面完成了館藏地質資料清理、登記、信息錄入和驗收審批,并率先運行了按件定密提供利用的新模式,館藏資料公開利用率由原30%飚升至82%,方便了借閱,促進了利用
(三)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1、推進地質資料開發利用是我國地質工作六項主要任務之一。地質資料集群化、產業化是經濟社會發展的新需求。現館內人員力量、專業結構、投入經費與這一全新的使命與任務要求不相適應。建議加強專業技術力量與經費投入,為完成新使命奠定人力資源和經費保障基礎。
2、推進地質資料開發利用應“常態化”。促進利用,服務社會是資料檔案工作永恒的主題。為擴大內需項目做好地質資料信息服務工作只是當前首要任務或者說擴大內需項目是當前重點服務對象。地質資料管理與服務工作的根本任務是促進地質資料廣泛利用,充分發揮地質資料應有的作用與價值。所以在做好重點服務工作的同時,要咬定最終目標不放松,也就是說要將推進地質資料開發利用“常態化”。
3、理清抓手,加大投入,為推進地質資料開發利用“常態化”提供保障。地質資料管理與服務工作的中心任務,就是為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做好服務和地質資料信息支撐。解決好地質資料管理與服務工作自身科學發展問題是履行好中心任務的關鍵所在。那么,如何才能履行好這一中心任務?一句話就是“兩個全面”。即,全面貫徹落實“統一匯交、公開利用、權益保護”三項基本制度,和全面推進“地質資料管理法制化、館藏設施標準化、地質資料數字化、社會服務網絡化”四化建設,這是履行好中心任務最根本的路徑與保障措施。建議從人、財、物三個方面加大投入,促進與保障三項基本制度貫徹落實到位與四化建設到位。
4、創新實踐,滿足需求。滿足用戶需求是地質資料服務工作的最高目標,也是衡量地質資料管理與服務工作針對性、實用性、有效性的標尺。隨著社會的發展,用戶對地質資料服務將會不斷產生新的需求。及時調查了解,分析研究用戶新需求,改進服務方式,提高服務工作的針對性、有效性應是館藏機構思考研究的現實課題。
作為館藏機構來講,提供“查閱方便、調閱方便、收集方便、利用方便”四方便服務是最基本的任務。努力消除束縛地質資料被方便查閱、收集、利用的障礙應是當前急需要解決的現實課題,為此,建議推進如下三個方面創新實踐工作。
(1)依靠技術創新,實現按頁定密,擴大公開利用信息量,方便查閱
地質資料清理工作完成后,實現了由傳統的按檔定密管理提供利用模式向按件定密管理提供利用模式的轉變。運行按件定密管理提供利用新模式后,##館藏地質資料公開利用率雖由過去30%提升至82%,“解放出”了一大批資料,但仍存在“二次解放”的空間。##地質資料館研發的電子閱覽室系統具有自動識別屏蔽保密與受保護資料的功能,通過系統軟件升級研發,可實現按頁定密,就可“解放出”的文、表件中不的內容,實現地質資料的“二次解放”,擴大公開利用的信息量,讓用戶方便查閱件中不的內容變成現實,可有力地促進地質資料的利用。
(2)開展制作公開類地質資料信息產品實踐活動,方便收集
利用數字化地質資料可再編輯或修飾這一特性,開展數字化地質資料公開利用技術處理研究是擴大公開利用信息量的又一重要途徑。一方面可利用圖像修飾編輯功能,將圖像格式的地質資料中的要素處理掉,轉化為公開類地質資料;另一方面,針對矢量化的圖件,可通過提取件中不內容,組合生成公開類地質資料。以此方式逐步豐富上網的全文地質資料信息量,讓用戶方便收集資料變成現實,對促進地質資料的利用十分有益。
(3)啟動“第二代”數字化,方便利用
一、研學旅游的概念與特點
(一)研學旅游的概念
目前關于研學旅游的概念,學術界還沒有統一的界定。王定華(2014),關于研學旅行的定義:學生集體參加的有組織、有計劃、有目的的校外參觀體驗實踐活動。趙銳等(2015)關于研學旅游的定義,研學旅游主要是指學校有計劃地組織學生,獲取知識、體驗生活的校外集體活動。筆者結合上述觀點,總結出研學旅游的定義是學校為了使學生能更好地在課堂上理解和掌握所學內容,利用某一區域的特色資源,有目的、有計劃的以集體出游、集體住宿的旅行方式離開常住地,在與平常不同的校園生活中開闊視野,豐富知識的一種綜合性校外體驗活動,并通過這種體驗拉近旅游主體與自然、文化的距離感,以此來培養其社會責任感、創新思維能力和實踐能力的一種旅游活動。
(二)研學旅游的特點
1、研學旅游是一種體驗式教育,屬于教育的范疇。
雖然說這種教育的宗旨可能是隱含的,但它是研學旅游的靈魂所在。教育的特點決定著研學旅行具有公益性,因此,各研學旅游機構不能以營利為其主要目標,必須以育人為宗旨。
研學旅游與一般旅游不同, 它是一種教育方式,有明確的目的性。其最終目的是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而對于一般旅游而言,他們不具備教育活動的功能和意義;從行程安排上說,研學旅游是學習和游玩并重,即使是去最普通的景點參觀,研學旅游在參觀考察的過程中也是帶著問題旅游的。因此,關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和發展,就需要將這種體驗式教育貫穿在研學旅行的全過程。
2、從國內外發展歷史以及現狀來看
研學旅游不只是單純的校外活動,而是具有團體性、公益性、體驗性和休閑型、娛樂性,并逐漸成為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補充形式,是我國實施素質教育的一個重要手段。
二、內蒙古研學旅游的發展現狀及優勢
(一)國內研學旅游發展現狀
我國研學旅游發展起步較晚,對其內涵認識還不夠深刻,重旅游而輕教育;出境研學游的線路大多都集中在留學熱門國家,國內研學旅游產品開發力度不夠;研學旅游產品參差不齊,產品單一;旅行社及相關機構良莠不齊。
目前我國旅游發展程度較高的地區,正在從初級階段逐步發展,從無序到有序,培養了研學旅游品牌。2016年,國家旅游局下發《關于公布首批“中國研學旅游目的地”和“全國研學旅游示范基地”》的通知。全國各省市就制定了一些關于研學旅游的相關政策。四川省將“研學旅行”納入中小學生日常教育。根據山東省《濟寧市研學旅行基地評選標準管理辦法》,預計今年山東省將會為10家基地、旅行社命名并授牌;開發孔子周游列國、水泊梁山108將等一批研學旅游產品。同時,利用曲阜、鄒城等自駕游營地,舉辦濟寧市首屆研學旅游節,借此時機將會對北京、上海等重點客源市場開展專題研學旅游營銷。
(二)內蒙古研學旅游發展現狀
內蒙古的有著豐富的文化旅游資源值得挖掘,但是目前關于研學旅游發展還沒有出臺相關的政策,鑒于我區旅游業相對于其他省市發展緩慢,內蒙古需要借鑒其他省市的一些好的經驗來逐漸發展屬于自己獨特的研學旅游品牌。2015年內蒙古旅游局組織并開發了中俄蒙"萬里茶道"青少年夏令營旅游產品,還有三級品牌線路藏傳佛教研學游。2016年,國家旅游局公布的首批20家“全國研學旅游示范基地”名單中,赤峰市克什克騰旗地質公園位列其中。研學旅游作為一種新的素質教育手段,符合我國教育和旅游發展的新趨勢,并逐漸推廣和發展。
(三)內蒙古發展研學旅游的資源優勢
內蒙古自然、人文旅游資源豐富,有被稱為六大奇觀的草原旅游美景:草原、湖泊、沙漠、古跡、森林、民俗;體現內蒙草原文化的十大文化符號-草原、蒙古包、敖包、馬頭琴、蒙古馬、紅山玉龍、那達慕、成吉思汗、草原英雄小姐妹等。以這些文化為背景,充分利用“金三角”四季游、紅山文化游、科爾沁文化游、“兩個文明”(農耕文明與游牧文明)體驗游,“三都”游、蒙醫康體游、鮮卑溯源、匈奴探秘等文化資源,來發展內蒙古的研學旅游品牌。
其中,赤峰市克什克騰旗世界地質公園憑借著獨特的地質遺跡類型,成為我區發展研學旅游的典型。在所有的地質遺跡類型中,白音敖包自然保護區的沙地云杉林是世界上非常獨特的森林生態系統類型,同時也是至今為止世界上僅存的一片沙地云杉林。因此,有“生物基因庫”、“生物活化石”之稱,是進行研學旅游發展的首選基地。
三、內蒙古發展研學旅游的具體措施
(一)開發產品種類
目前,國家對發展研學旅游政策的支持力度很大,研學旅游發展形勢一片大好。內蒙古要充分利用自己的特色資源來開發研學旅游產品,自治區、旅游企業及相關部門要適應時代、市場的需求,開發豐富多彩的研學旅游產品。要善于創新、突破和完善旅游產品的設計,征詢廣大消費者的建議,這才是發展研學旅游的關鍵環節。因此,在這里我們結合內蒙古旅游業的現狀及資源特點,設計出適合開發的六種研學旅游產品:生態旅游產品、工業旅游產品、紅色文化旅游產品、人文歷史文化旅游產品、鄉村扶貧旅游產品、現代城市旅游產品等。
(二)擴大研學旅游市場主體
除了學校,內蒙古還應該鼓勵更多主體參與到研學旅游的活動中,尤其是要充分發揮群眾團體、旅游組織、社會公益組織等機構的積極性,利用他們自己的優勢來舉辦豐富多樣、特色鮮明的研學旅游活動,努力形成功能完備、優勢互補的研學旅游教育體系,讓研學旅游真正實現學習與游玩二者之間兼得。此外,我們還可以延伸旅游產品,可以舉辦企業家研學游,老年人研學游的旅游活動。
(三)政府以及相關部門的管制
內蒙古研學旅游市場潛力很大,但由于我區相關政策體制、市場方面還存在著很多問題,我們需要社會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來克服這一難題。在政策方面,制定適合青少年學生個性、安全而有效的制度。首先政府應該以法律的形式將研學旅游納入學校教育體系機制中,并把它確定為學校教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次,應該成立一個研學旅游管理機構,組織相關的專業人士,定期組織調查統計,為社會各個行業的人士提供信息咨詢服務、網站在線服務,以便更好地管理。在學校、市場以及政府間充當媒介作用。
(四)創建內蒙古研學旅游品牌
研學旅游品牌的創建,將有利于旅游與研學二者高度整合,使我區旅游業的發展模式更加多元化。我區適合開發研學旅游目的地的地區要進一步挖掘研學旅游資源,打造適合自己特點的主題品牌,加強與學校的密切合作,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和安全保障,以此來提高研學旅游的綜合吸引力以及品牌認知度,將研學旅游發展為經濟創新的增長點。
四、內蒙古研學旅游發展趨勢預測
(一)市場主體將不斷擴大
就內蒙古目前的發展狀況來講,研學旅游的市場主體大多是是青少年學生,少部分以學術交流、專業研究、提升個人修養為目的的上班族或自由自由者等。出游的形式也不只是學校組織團體出游,親子游、大學生背包客以及企業家研學游、老年人研學游等方式也更受推崇,未來我區研學旅游市場會隨著旅游市場主體的不斷擴大而發生改變。
(二)研學旅游的內容會更豐富
研學旅游,指的是在游玩的過程中學習知識。它是文化旅游的一種新形式,具有公益性、體驗性、教育性、娛樂性、休閑型,與我國傳統旅游業相比,研學旅游對目的地的文化內涵會更加重視,是一種滿足自我精神需求的一種高層次旅游,其最大特點就是不受節日以及季節的影響。因為內蒙古的旅游淡旺季特別明顯,對于此研學旅游可以適當填補這一空缺,我們應開發適合四季出游的文化旅游產品。
(三)研學旅游將成為旅游業的發展重點
我區研學旅游市場主要為三種:入境、國際和國內。入境市場是了解并學習中華五千年的燦爛文化;國際研學旅游市場是與本國關系不錯的城市或有學術交流的院校,聯合舉辦各種形式的研學旅游活動;國內目前大多是以夏令營或冬季營等形式到國內名校、名城參觀。還有就是到一些休閑農業園區體驗一下農事。未來,以了解鄉情、縣情、國情為主要形式的國內研學旅游將會成為旅游業發展的重點。
(四)未來研學旅游產品多樣化
隨著政府、企業、社會團體三方的密切相互合作,市場的會更加完善,產品也會更多樣化,以學習特殊專業知識為主的研學旅行頻頻出現,并逐漸走向了主題化,比如以動漫、影視、體育、科技、文學、歷史、生物、探秘等為特色的研學旅行。這將成為以后的發展趨勢。
五、結語
“世界遺產”(World Heritage)和“非物質文化遺產”(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是內涵和外延不同的兩個專有名詞和各有評價標準的兩種遺產類型,共同點只在于,它們是由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ESCO)宣布、在國際層面上加以保護的文化或自然遺產。作為熱門詞匯,比較容易被望文生義地理解為是一種統一的世界級的遺產;所以在討論學術問題時,宜謹慎使用“世界遺產”漢譯詞通稱World Heritage和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這兩種遺產類型。
關鍵詞:
世界遺產; 非物質文化遺產; 遺產保護與利用
收稿日期: 2010-11-09; 修訂日期: 2010-12-28
基金項目: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旅游產品研究》(CW0917);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旅游資源與文化發展創新基地》(CLA601)資助。
作者簡介:
梁保爾(1953-),男,博士,上海師范大學旅游學院教授,研究方向為遺產旅游、旅游文化。張朝枝(1973-),男,博士,中山大學旅游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為旅游與遺產保護、旅游規劃與管理。
1 問題的提出
我國自1987年、2001年起分別有文化遺產項目入選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ESCO)公布的《世界遺產目錄》和《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以來,“世界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成為了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門詞匯。本文2010年底用“谷歌”搜索引擎①,以“世界遺產”為主題詞搜索到112萬條記錄,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為主題詞搜索到119萬條記錄;在“中國知網”學術文獻總庫作檢索②,以“世界遺產”為題名的有1703條記錄,為主題詞的有4537條記錄;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為題名的有6304條記錄,為主題詞的有26391條記錄③。與此同時,以英文法文兩種文字圍合的“世界遺產”徽
記也無可爭議地成為優質旅游資源的身份標識(見圖1)。
“世界遺產”(World Heritage)和“非物質文化遺產”(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布《世界遺產目錄》和《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項目時使用的一種專有名詞,有特定的涵意。然而我們發現,學術界在一些場合使用時,往往以“世界遺產”通稱兩種類型的遺產,如羅哲文《世界遺產大觀》
羅哲文.世界遺產大觀[M].北京:五洲傳播出版社,2008:69.
列有“中國的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人類口頭與非物質遺產”章節,劉紅嬰《世界遺產概論》
劉紅嬰.世界遺產概論[M].北京:中國旅游出版社,2003:12.
列有“世界遺產類別五:口頭與非物質遺產”章節,且此類現象亦非個案
如孫克勤《世界遺產學》(旅游教育出版社,2008:26209.)將“非物質文化遺產”與“世界遺產”章節并列,彭順生《世界遺產旅游概論》(中國旅游出版社,2008:25.)將這兩種遺產并稱為“中國的世界遺產類別”等。
。這樣一來未免令人感到有些困惑:“世界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兩種遺產類型究竟是同屬一個范疇還是分屬于兩個獨立的體系?倘若是分屬兩套獨立體系的話,那么這兩種遺產類型的主要區別何在?本文試就這兩個問題作一些梳理工作。
2 兩種遺產歸屬兩種不同的體系
“世界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雖然都屬于UNESCO宣布的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72)第1條。
的遺產保護項目,然而研究發現,這兩種遺產,其內涵和外延并不屬于一個統一的范疇。
2.1 有兩份獨立的公約文本
UNESCO第17屆會議通過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72)規定,由“政府間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委員會”制定、更新和出版《世界遺產目錄》。這份《公約》將“世界遺產”定義為“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兩個大類,1987年起增列“文化和自然混合遺產”,1992年又增列“景觀遺產”,總計為四個類型。因此,嚴格意義上的“世界遺產”應指入選《世界遺產目錄》的遺產保護項目,除了“自然遺產”之外,“文化遺產”還應涵蓋“文化景觀”以及“文化和自然混合遺產”的文化遺產部分《實施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操作指南》(2005)第45-4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41號《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2006)第2條。
。
UNESCO第32屆會議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3)規定,由“政府間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委員會”編輯、更新和公布《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這份《公約》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定義為“口頭傳說和表述,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表演藝術;社會風俗、禮儀、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傳統的手工藝技能”等五個類別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3)第2條。
。但UNESCO 2001年起在宣布入選項目時,又劃分出一個“文化空間”的類型(參見表5),曾一度引起了學術界很大的爭議(參見本文3.3敘述)。入選這份《名錄》
的遺產保護項目通常就被稱作“非物質文化遺產”,或徑稱“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以強調是一種所謂“國際”級別的遺產類型。
由此可見,“世界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涇渭分明,是由兩個不同的遺產委員會獨立宣布的兩種類型的遺產保護項目體系,UNESCO因此為兩個相對獨立行使權力的“本公約的最高權力機關”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3)第4條第1款。
制定了兩個獨立的標識(見圖2)。
2.2 有兩套不同的遺產目錄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定了兩個相應的目錄,一個是《世界遺產目錄》,另一個是《處于危險的世界遺產目錄》。UNESCO最新統計顯示
UNESCO官方網站http:∥。
,2010年第34屆世界遺產委員會大會結束時,《世界遺產目錄》收錄項目總數達911項,包括:文化遺產(含文化景觀)704項、自然遺產180項、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產27項;2010年在冊的瀕危遺產項目總數為34項。自1987年至2010年,《世界遺產目錄》先后收錄中國項目達40項
限于篇幅不再一一羅列,可參見“維基百科”相關條目。
,包括:文化遺產26項、自然遺產8項、自然和文化混合遺產4項、文化景觀2項。中國的“世界遺產”2010年總量位居世界第三(意大利44項、西班牙41項)。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也建立了兩個相應的目錄。一個是《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另一個是《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UNESCO最新統計顯示
UNESCO官方網站http:∥。
,2010年政府間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結束時,《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收錄項目總數213項,2010年在冊的急需保護項目總數達16項。自2003年至2010年,這兩個目錄分別收錄中國項目28項和6項,中國的“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總量達34項
UNESCO官方網站http:∥。
。中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2010年總量位居世界第一。
即以《處于危險的世界遺產目錄》和《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兩種目錄而論,其性質亦大相徑庭。《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定,列入《處于危險的世界遺產目錄》的項目均須已載于《世界遺產目錄》中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72)第10條。
。如1995-2003年被列入《處于危險的世界遺產目錄》的美國“黃石國家公園”是1978年第一批《世界遺產目錄》收錄項目;1992-2004年被列入《處于危險的世界遺產目錄》的柬埔寨“吳哥窟”是于1992年被《世界遺產目錄》收錄的項目(便于“吳哥窟”及時接受國際援助)
Google 譯自UNSCO官方網站的2010年《瀕危世界遺產名錄》在冊的35個項目名單以及經整改已陸續解除瀕危的25個項目名單。
。而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項目則未必是《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已列入項目,如中國2009-2010年被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6個項目,皆為UNESCO當年的新增項目
《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與《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主要區別在于,列入前一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那些盡管在社區或群體的努力保護下其存續狀況仍然受到威脅的文化遺產,申報國需要承諾制訂專門的保護計劃。
。
3 兩種遺產執行不同的標準
3.1 遴選標準不同
UNESCO《實施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操作指南》(2005)以“突出的普遍價值”為準繩擬定了10條遴選標準
《實施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操作指南》(2005)第77條對世界遺產的遴選做了規定:()代表人類創造精神的杰作;()體現了在一段時期內或世界某一文化區域內重要的價值觀交流,對建筑、技術、古跡藝術、城鎮規劃或景觀設計的發展產生過重大影響;()能為現存的或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獨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見證;()是一種建筑、建筑群、技術整體或景觀的杰出范例,展現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重要發展階段;()是傳統人類聚居、土地使用或海洋開發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或者人類與環境的相互作用,特別是由于不可扭轉的變化的影響而脆弱易損;()與具有突出的普遍意義的事件、文化傳統、觀點、信仰、藝術作品或文學作品有直接或實質的聯系(委員會認為本標準最好與其他標準一起使用);()絕妙的自然現象或具有罕見自然美的地區;()是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階段的突出例證,包括生命記載和地貌演變中的地質發展過程或顯著的地質或地貌特征;()突出代表了陸地、淡水、海岸和海洋生態系統及動植物群落演變、發展的生態和生理過程;()是生物多樣性原地保護的最重要的自然棲息地,包括從科學或保護角度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瀕危物種棲息地。
,“文化遺產”、“文化景觀”、“自然遺產”只須符合其中的一條或多條相應的單一標準就會被認定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而入選《世界遺產目錄》,如“奧斯維辛集中營”、“九寨溝國家風景名勝區”是符合一條文化標準或者自然標準,“莫高窟”、“三江并流”是符合全部文化或者自然標準而入選(見表1)。“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產”則必須同時滿足雙重標準才具備入選《世界遺產目錄》的資格,如“武夷山”、“泰山”同時滿足了文化標準與自然標準,特別是泰山同時以7條標準入選,在《世界遺產目錄》中十分罕見(見表1)。“文化景觀”的“突出的普遍價值”在于文化,或本質上是一種文化遺產,這也可以從“廬山國家風景名勝區”入選標準上予以識別(見表1)。
UNESCO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沒有設立具體的遴選標準,只是表述了一些基本特征或要素,以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突出的普遍價值”做了若干限定,如“各國人民集體記憶的保管者”、“能夠確保文化特性永存”
《宣布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條例》(1989)第1條。、
“文化多樣性的熔爐”、“可持續發展的保證”、“密切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以及他們之間進行交流和了解的要素”、“面臨損壞、消失和破壞的嚴重威脅”等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3)引言。
。各締約國在此基礎上都建立了龐大的名錄體系。以中國為例,截至2010年,進入國家、省、市、縣四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有7萬項之多
據文化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司副司長屈盛瑞在2010年11月23日召開的新聞會上所的通報,7萬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之中,有1028項“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7109項“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18186項“地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53776項“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見中國民俗學網http:∥)。
,國務院并為之制定了6條遴選標準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2005)第6條:1具有展現中華民族文化創造力的杰出價值;2扎根于相關社區的文化傳統,世代相傳,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3具有促進中華民族文化認同、增強社會凝聚力、增進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紐帶;4出色地運用傳統工藝和技能,體現出高超的水平;5具有見證中華民族活的文化傳統的獨特價值;6對維系中華民族的文化傳承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因社會變革或缺乏保護措施而面臨消失的危險。
,主要涉及候選項目的杰出創造力、世代相傳、文化認同、高超技藝、見證傳統、瀕臨危險等“突出的普遍價值”。這些遴選標準對各層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而言具有一定的普適性。
3.2 類型標準不同
本文將已列入《世界遺產目錄》《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各種類型的遺產項目嘗試著排列了一份比較直觀的通表(見表2):
本表綜合了兩個板塊。第一板塊,參照《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首先區別為“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兩個大類;參照《實施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操作指南》再分列出“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產”和“文化景觀”兩大類;參照《世界文化遺產管理辦法》(2006)第2條:“本辦法所稱世界文化遺產,是指列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名錄》的世界文化遺產和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產中的文化遺產部分”的口徑,繼而將“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產”拆分為“(文化部分)”“(自然部分)”兩部分列入相應類別。第二板塊,參照《宣布“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
作”條例》(1998)二分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3)五分法和《國家級非
4.非物質文化遺產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3)第31條:“應把在本公約生效前宣布為‘人類口述遺產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的遺產納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
(2001/2003)(第一批《人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2001/《公約》2003)
1.民間和傳統表現形式(注)
《宣布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條例》(1989)第1條:“宣布的目的在于獎勵口頭和非物質遺產的優秀代表作品,這一口頭和非物質遺產(文化場所或民間和傳統表現形式)將被宣布為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
(《條例》1998)
(傳統的文化表現形式:)
1.口頭傳說和表述,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
2.表演藝術
3.社會風俗(民俗活動)、禮儀、節慶
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
5.傳統的手工藝技能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2005)第3條。
(《公約》2003/《暫行辦法》2005)28+6項
2.文化場所
《宣布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條例》(1989)第1條。
(《條例》1998)6.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2005)第3條。
(《暫行辦法》2005)(如媽祖信俗、端午節、麥西熱甫等)
2.自然遺げ(《公ぴ肌1972)
.文化與自然混ず弦挪(自然部し)(1987增列)
1.自然面貌
2.動植物生境區
3.天然名勝
4項
(總計8項)
資料來源:據《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1972)、《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3)、《實施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操作指南》(2005)、《宣布“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條例》(1998)、《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2005)、《世界文化遺產管理辦法》(2006)等并參考王文章《非物質文化遺產概論》第293頁圖表歸納整理。
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2005)六分法擬定。通過一種通融辦法,把UNESCO宣布的兩種體系的遺產類型納入到一個統一的框架中顯示其相互關系,這樣似乎比通稱為“世界遺產”更妥帖、更容易理解。
相比較而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情況要比“世界遺產”復雜。
第一,《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規定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3)第12條。
:“為了使其領土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確認以便加以保護,各締約國應根據自己的國情擬定一份或數份關于這類遺產的清單,并應定期加以更新。”因此《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在很大程度上具有這種特殊的“清單”性質,旨在為中國項目前赴后繼地躋身《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或《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而“熱身”。很顯然,國家級項目和世界級中國項目之間有穩定的對應關系,也就是說,國家級項目處于一種預備狀態,隨時可向UNESCO申報“國際一級”的項目。限于篇幅,茲選取兩批被收錄的中國項目列表,以便說明世界層面與國家層面兩個級別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之間的對應關系(見表3):
第二,除了UNESCO的分類之外,還有一種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應用性分類,即《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網http:∥。
(2006-2008)的十分法與《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手冊》
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中心.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手冊[Z].北京:文化藝術出版社,2007:1316.
(2007)的十六分法,這兩種分類也有一個明顯的對應關系(見┍4):
從表上可以發現兩個問題:一是《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傳統醫藥”在《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手冊》中并沒有建立對應的類別,而只是在“民間知識”下設一小類;二是《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10類)分類與《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6類)、《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6類)的分類不能完全對應。
3.3 類型分歧不同
在“世界遺產”分類中的“文化景觀”和“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產”似乎難以截然區分。對于這個問題不妨這樣理解:其一從遺產性質而言,它是人類學的一個概念,代表的是《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第一條“文化遺產/遺址”所表述的“自然與人類聯合工程”
韓鋒在《世界遺產文化景觀》一文中認為,“文化景觀”在于“展示人類社會與聚落在自然環境的物質性制約或機會下以及在社會、經濟、文化等因素的內在和外在持續作用下的演進,突出強調人和自然之間長期而深刻的相互關系作用”(見 ,200918)。并參見UNSCO《實施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操作指南》第47條。
;其二從遴選標準而言,“文化景觀”的入選項目只須滿足符合文化標準的一條或多條標準,而不必涉及其他的自然標準;其三從類型劃分而言,它主要包括人類有意設計和建筑的景觀(園林、公園)、有機進化的景觀(殘余物景觀、持續性景觀)、關聯性文化景觀(自然因素、宗教、藝術、文化)三類。所以說,“文化景觀”的“突出的普遍價值”應該在于文化方面,或者說,“文化景觀”本質上就是一種文化遺產,這也可以從“廬山國家風景名勝區”入選標準上予以識別
江西廬山是中華文明的發祥地之一,這里的佛教和道教廟觀與代表理學觀念的白鹿洞書院一起,以其獨特的方式融匯在具有突出價值的自然美景之中,激發了無數藝術家以美學的態度看待自然,開拓自然文化。
(參見表1)。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分類中關于“文化空間”(“文化場所”)的分類有頗多爭議。起因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明確分為五類,而實際宣布《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時卻多了“文化空間”的類別(見表5);與此相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明確有“文化空間”的類別,而實際上在國務院兩次公布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上卻難覓其蹤跡
參見相關文獻。
――于是便引發了關于“文化空間”的學術爭端。
從源頭而言,《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的“文化空間”概念來源于《宣布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條例》(UNESCO,1989)“文化場所”
《宣布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條例》(1989)第1條:“這一口頭和非物質遺產(文化場所或民間和傳統表現形式)將被宣布為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文化場所的人類學概念被確定為一個集中了民間和傳統文化活動的地點,但也被確定為一般以某一周期(周期、季節、日程表等)或是以一事件為特點的一段時間。這段時間和這一地點的存在,取決于按傳統方式進行的文化活動本身的存在。”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把“文化空間”解釋為“定期舉行傳統文化活動或集中展現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場所,兼具空間性和時間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第3條:“非物質文化遺產可分為兩類:(1) 傳統的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等;(2) 文化空間,即定期舉行傳統文化活動或集中展現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場所,兼具空間性和時間性。”王文章認為
王文章.非物質文化遺產概論[M].北京:文化藝術出版社,2006:48,300.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分類本身就不是一種邏輯的分類,難免會出現一些跨類現象。烏丙安認為
烏丙安《民俗文化空間: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中之重》認為,“凡是按照民間約定俗成的古老習慣在確定的時間和固定的場所舉行傳統的大型綜合性的民族民間文化活動,就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空間形式。……傳統節慶活動、廟會、歌會(或花兒會、歌圩、趕坳之類)集市(巴扎)等等都是最典型的具有各民族特色的文化空間。”見“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網”http:∥。)
,傳統節慶活動就是最典型的文化空間。但這些解讀聽起來仍然有些費解,關鍵在于要解釋清楚“文化空間”為什么是“非物質”的。相對而言,向云駒的解讀比較透徹
向云駒《論文化空間》20091026,《再論文化空間》20100101,見中國民俗學網http:∥。。他認為,“文化空間”是一種重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類型,其存在的核心價值和理論依據在于它完整地、綜合地、真實地、生態地、生活地呈現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空間”是“人類學”的概念,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類型、類別、樣式之一的文化空間,首先必須有實在、實有的場所,這個場所必有物的存在(橋、民居、村落、廟宇、街道、廣場等等),或有固定的(如物的永固性)時間周期;其次,這個空間必與人的身體的棲居和精神的棲居相關聯,才成其為“文化空間”。棲居必然建造,建造是人在場的象征和天然成分。也就是說,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空間”,是有人在場和出場的空間。因此,有人在場的“文化空間”才是人類學意義上的“文化空間”,才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空間”。如果沒有活的人在場,“此地空余黃鶴樓”的話,那就只能是文物、古跡和遺址(“文化遺產”)。向云駒的解讀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對“文化空間”的釋義作了必要的注腳。
4 結論與討論
4.1 本文結論
“世界遺產”是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ESCO)在官方文件《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72)和《實施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操作指南》(2005)中正式命名、因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而入選《世界遺產目錄》、由UNESCO和國實施保護的遺產種類,英文名World Heritage,漢譯名“世界遺產”,包括了“文化遺產”、“文化景觀”、“自然遺產”和“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產”四個類別。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ESCO)在頒布的官方文件《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3)中正式命名、因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而入選《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由UNESCO和國實施保護的遺產種類,英文名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漢譯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有UNESCO官方的中文文本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第39條“有效文本”:“本公約用英文、阿拉伯文、中文、西班牙文、法文和俄文擬定,六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這一文本將目錄譯作《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加“人類”二字,以表示這是一種“在國際一級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第4章:“在國際一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
由此可知,“世界遺產”(World Heritage)和“非物質文化遺產”(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是內涵和外延各不相同的兩個專有名詞和各有評價標準的兩種遺產類型,共同點只在于,它們是由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宣布、在國際層面上加以保護的文化或自然遺產。作為熱門詞匯,社會層面通常的興奮點在其UNESCO“出身”,比較容易望文生義地理解為是一種統一的世界級的遺產;所以,討論學術問題時,為避免產生歧義起見,宜謹慎使用“世界遺產”漢譯詞通稱World Heritage和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這兩種遺產類型。
4.2 問題討論
兩個《公約》的根本宗旨在于確保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實施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操作指南》(2005)第79-95條有關“完整性和/或真實性”條款內容。
。國家為確保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2006)第3條“世界文化遺產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確保世界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對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貫徹了“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貫徹了“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2005)《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2005第二條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旅游資源分類調查與評價》(GB/T 18972-2003)“旅游資源分類表”分列了8個資源主類
《旅游資源分類調查與評價》(GB/T 18972-2003)第4.3條款,見國家旅游局官方網站http:∥。
,其中的A.地文景觀、B.水域風光、C.生物景觀、D.天象與氣候景觀、E.遺址遺跡、F.建筑與設施等類別多與“世界遺產”(自然、文化)有關,G.旅游商品、H.人文活動等類別則多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換言之,本文討論的兩種類型遺產的“合理利用”與旅游吸引物有著有高度的相關性。
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發展”為例。旅游通常由“吃、住、行、游、購、娛”六大要素組成,“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通過旅游要素進行生產性傳承,如昆曲(人類2001)(國家145 Ⅳ1)
人類、國家、國家三推分別指《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和《第三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推薦項目名單》。
、新疆維吾爾木卡姆藝術(人類2005)(國家101 Ⅱ70)、京劇(人類2010)(國家172 Ⅳ28)等
參見表3。
是通過旅游“娛”的要素的發揮、通過劇場演出和票房收入解決一部分傳承發展中的問題,這是第一種方式;第二種方式是通過“購”的要素的發揮,使瀕危手工制作技藝在各類旅游攤檔令人愛不釋手的小商品形態中保持“活態”,如內聯升千層底布鞋(國家898Ⅷ115)、龍鳳旗袍、亨生和培羅蒙奉幫裁縫(國家三推Ⅷ6)、上海魯庵印泥(國家917Ⅷ134)、曹素功墨錠制作(國家三推Ⅷ73)、油紙傘、西湖綢傘(國家923Ⅷ140)、嘉定黃草(國家830 Ⅶ54)等;第三種方式是直接嵌入現實生活,成為居家旅行、日常用度的趣味盎然的選擇,最典型為“吃”要素的發揮,如存續我國城市歷史文脈的“老字號”項目等(見表6)。
令人矚目的是,在2010年,注重人與人之間的親密和睦、味覺上的美好體驗以及人與自然間的平衡的“法國美食大餐”(人類2010)首次以一國美食而被UNESCO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
參見UNESCO官方網站;并參見《文匯報》2010年11月20日報道《法國大餐入選非物質文化遺產》.
。“法國美食大餐”是慶祝個人或群體生活重要時刻,如:出生、結婚、生日、紀念日、慶功和團聚等活動時的一種實用的社會風俗,通過節日盛宴,法國人聚集在一起享受獨特的美食藝術。“法國美食大餐”的入選,對旅游資源而言,意味著“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遴選將逐漸從諸如中醫針灸
王樂,吳越.申遺后針灸精髓如何傳承[N].文匯報,20101125;吳越,王樂.如何讓老外弄懂活血化瘀[N].文匯報,20101227.
(人類2010)(444 Ⅸ5)、中國活字印刷術
任思蘊.活著――中國活字印刷術的前世今生[N].文匯報,20101207.
(人類急2010)(國家918Ⅷ135)、中國書法
莫三相.漢字書寫――懷戀中國人的文脈載體[N].文匯報,20101227.
(人類2009)(國家839Ⅶ63)之類主要依賴于詮釋系統予以轉化的項目趨向于開始關注存活于現實生活中的通俗旅游吸引物了,這對于旅游資源利用和旅游產品開發的研究而言不能不說是一種非常鮮活的信號。オ
(鳴謝:謹對上海師范大學張萍、姚小梅所承擔的資料整理工作表示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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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實施細則最新版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嚴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根據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省所有對環境有影響的基本建設項目(含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區域開發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包括:
(一)工業建設項目。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圍墾工程等)、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含貨場、編組站)、公路干線、電訊工程、禽畜牧場建設項目。
(三)危險物品(火藥、炸藥、農藥、石油、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倉庫建設項目。
(四)飲食業、旅館業、旅游區建設項目。
(五)醫院、療養院、大中專學校、研究院(所)、廣播電視、出版印刷、電影制片等單位,及其所屬工廠、車間、實驗樓、發射臺等建設項目。
(六)城市新區、新住宅區、開發區的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廠的建設以及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等項目。
(七)環境保護部門確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三條 所有建設項目均應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制度;執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設施(即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
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在經濟合理條件下必須同時治理與該項目相關聯的原有污染。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參與選址;負責審查項目建議書、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經濟合同中有關環境保護內容;確定建設項目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或填報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查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評價大綱及實施方案,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查初步設計文件中的環境保護篇章,檢查施工中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情況;負責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調查和處理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事件。
第五條 各級計劃、經濟、建設、土地管理、銀行、物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結合本細則將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納入工作計劃。
(一)對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各級計劃經濟部門不辦理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手續,土地管理部門不辦理征地手續,財政部門不予撥款,銀行不予貸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辦理籌建許可證。
(二)對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查環境保護設計篇章的建設項目,設計審批部門不辦理審批手續、建設部門不辦理施工執照,銀行不予撥付施工用款,物資部門不供應材料、設備。
(三)對未經環境保護部門竣工驗收并取得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證的建設項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三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審批機關及其負責人對建設項目的選擇、布局負責。項目的選擇、布局必須符合環境保護規劃要求。項目建成后,其污染物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保證其周圍環境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負責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初步設計中環境保護篇章的預審,監督設計、施工中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預驗收,監督項目竣工后環境保護設施的正常運轉。
第七條 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及其負責人,對該項目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并組織實施環境保護措施。
建設單位負責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落實設計與施工中的環境保護措施,負責項目竣工后環境保護設施的正常運轉。
第八條 引進的建設項目(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以及其他形式引進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和規定的要求,選擇無污染或少污染的項目及先進的生產工藝與技術裝備;不得引進污染嚴重的項目;對產生污染,國內又不能配套解決的,必須同時引進相應的先進的環境保護設施。
引進項目的考察、談判必須將環境保護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在簽訂的合同中應有相應的環境保護具體條款,明確當事人各方在環境保護方面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合同中不得有違反國家和我省的環境保護法規和損害環境公益的內容。
引進項目的環境保護內容必須由相應級的環境保護部門審查、審批。
第九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鄉鎮、街道企業(含私營企業,下同)的建設項目,除執行本細則外,還應當執行國家和我省關于加強鄉鎮、街道企業環境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應根據項目的性質、規模,項目所在地的環境狀況等有關資料,對項目建成后的環境影響作簡要分析說明。項目建議書批復部門應同時將批復件抄送環境保護部門。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議書批準后,在編制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須將有關資料報送相應級的環境保護部門(指第十五條確定的審批環境影響報告的環境保護部門,下同),環境保護部門按該項目的性質、規模、位置及其環境影響,確定其環境影響報告的形式。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完成,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經省環境保護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
第十二條 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包括鄉鎮、街道企業同等規模的項目,下同),原則上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只需作現狀調查或某個單項評價的項目,經省環境保護局同意,可由持相應評價證書的單位承擔填報工作;對環境影響較小的,經省環境保護局同意委托審批的相應級環境保護部門確認,可填報環境影響報告表,并可由持有綜合或單項評價證書的單位承擔填報工作。
第十三條 小型基本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包括鄉鎮、街道、私營企業等小型項目,下同),原則上只填報環境影響報告表,經縣級或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確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另行選址。
(一)在居民稠密區、生活飲用水源地、文教集中區、療養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國家與省確定的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保護區(以下簡稱特殊保護區)鄰近建設可能破壞自然景觀或污染擾民較嚴重的項目。
(二)在環境容量已趨飽和,環境質量較差的區域內建設排污量大或排放難以降解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第十四條 在特殊保護區內建設非工業性項目如:交通、郵電、商業、旅游、文教、衛生、城建(不含獨立的煤制氣工程)、科研、農林(不含圍墾、墾荒)、糧食(不含糧油加工)等,均應先經省環境保護局確認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后,填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另行選址。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權限與程序:
(一)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雖屬小型和限額以下的項目,但具有特殊性質或跨地、市界區的項目;受國家環境保護局委托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的項目主管部門預審,項目所在地(市)環境保護部門審查后,報送省環境保護局審批;必要時由省環境保護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技術論證。
(二)小型基本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本地區跨縣、區的項目;受省環境保護局委托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的項目主管部門預審,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審查后,報送地(市)級環境保護部門審批。
(三)鄉鎮、街道企業或受地(市)環境保護部門委托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縣(市)級以上(含縣、市級)的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后,報送縣(市)級環境保護部門審批。
屬《國務院關于加強鄉鎮、街道企業環境管理的規定》所限制的鄉鎮、街道企業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須報地(市)級環境保護部門審批,同時報省環境保護局備案。
(四)跨省的、特殊性質的(如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大型的(報國務院審批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經省級以上(含省級)主管部門預審,省環境保護局簽署意見后,報送國家環境保護局審批。
對環境影響問題有爭議或復雜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須由上一級環境保護部門審批。
(五)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可更正下級環境保護部門不適當的審批意見。
(六)凡超越權限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一律無效。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審批后,若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及污染物排放狀況等有較大改變時,建設單位必須重新編報或補充修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并按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第十七條 對承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實行資格審查制度。
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須持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證書》(以下簡稱評價證書),在評價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工作。在正式開展評價之前,評價單位須向委托評價的建設單位提交評價大綱實施方案、經費概算,由建設單位報送相應級環境保護部門審查,建設單位以環境保護部門審查的意見作為簽訂評價合同的依據。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對所提出的數據、評價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評價單位跨行業、跨省承接環境影響評價業務,須征得省環境保護局的同意;評價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評價證書轉借給無證單位使用;評價單位之間的協作評價須以單位名義進行,并明確各自承擔的評價任務及應負的法律責任。
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費用(包括評價審查費用)應根據建設項目的評價工作量確定,按照福建省關于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評價單位不得任意提高評價費用。環境影響評價費用(包括環境影響報告書技術論證費用)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費用(或前期工作費用)中支出;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設計階段:建設單位須將有關設計文件及環境保護設計篇章在設計審查會前十五天報送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部門審查,環境保護部門應在設計審查會后十五天內將審查意見送達建設單位或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審批項目初步設計的部門應根據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進行綜合審批。
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不得委托設計單位設計,設計單位不得承接設計任務,項目主管部門不得安排設計會審;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查有關環境保護設計篇章的建設項目,設計審批部門不得批準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承接施工任務。
第十九條 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以及環境保護部門對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意見進行設計。
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必須有環境保護篇章,其內容包括:環境保護設施的設計依據;主要生產工藝及布局圖;各種污染物的來源、濃度、數量,防治污染的工藝流程圖,環境保護設施的類型、構造、效率和最終達到的排放指標(治理措施未完善的應有詳細說明);對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及意外污染事故的防范措施;環境保護設施的運行管理制度,管理機構,監測手段;環境保護投資及運行費用概預算等。
非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篇章的內容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施工過程中會造成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其設計文件應包括施工過程的環境保護措施。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的施工階段,建設單位應落實環境保護設施所需的資金、設備和材料,施工單位不得任意削減或挪用。
施工單位未經設計單位和環境保護部門的同意,不得任意更改環境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并應確保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
環境保護部門有權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的施工質量和有關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建設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項目主管部門、施工單位和銀行有責任給予協助。
第二十一條 在施工過程中,建設、施工單位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輕粉塵、噪聲、振動等的污染及危害;防止對水源、植物、景觀等周圍自然環境的破壞;妥善處理廢棄物;及時修整施工過程中受到破壞的環境。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向相應級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環保設施竣工及試運行計劃報告》經環境保護部門檢查同意方可進行投料試運行。試運行期間應委托環境監測部門進行污染物監測,對污染治理達不到要求的環境保護設施應限期改進,對環境影響較大的,應即停止試運行。
建設項目試產(試運行)期間排放污染物,必須按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投產或使用前。建設單位必須向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部門提交該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說明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的情況,治理的效果,達到的指標,存在的問題及解決的辦法。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應以設計文件的環境保護篇章和設計審批文件為依據,經驗收合格并發給《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證》及《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
建設項目的配套工程,單項工程,分期工程,必須落實相應的環保措施,并經上述的檢查、驗收程序,才能試產(運行)、投產或使用。
第二十四條 環境保護部門自接到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初步設計環境保護篇章、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之日起,分別在二個月、一個月、一個半月、一個月內予以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確認同意。
特殊性質或特大型建設項目的審批時間,經國家環境保護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揭發、表現突出的,或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污染事態擴大,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與獎勵。
獎勵金額一般為罰款金額的5~10%,從罰款中支出。
第二十六條 凡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由環境保護部門按照下列行政處罰辦法中的一項或多項進行處罰。
(一)警告。
(二)限期改進,包括補辦審批手續、完善治理設施。
(三)責令停止施工、停止試運行、停止生產使用。
(四)罰款:
1、評價單位違反本細則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使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錯誤造成嚴重環境后果的,除對所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宣布無效外,并可處以評價費用50~200%的罰款。情節惡劣者,可降低其評價證書的等級或吊銷其評價證書,取消評價資格。
2、設計單位違反本細則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承接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設計任務,一經發現,處以設計費的10~20%的罰款;造成環境污染和破壞的,處以設計費20~50%的罰款并承擔賠償損失的費用。
3、施工單位違反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削減、挪用環境保護設施的資金、設備、材料,或者任意更改環境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使之不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或不及時修整施工過程中受破壞的環境的,處以五千元至五萬元的罰款。
4、建設單位違反本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有關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制填報規定,處以一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并責令限期達到環境保護部門的要求。
建設單位違反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未落實好環境保護設施的資金、設備、材料;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同意進行投料試運行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擅自生產使用的,除限期達到要求外,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并責令補辦驗收手續。
建設單位拒絕環境保護部門對施工情況的檢查,處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罰款。
對于受罰單位的主要領導、主要責任者的處罰,視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大小處以五十至一千元罰款;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有關處罰規定,由省、市(地)、縣(市)環境保護部門按其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權限執行。
受處罰單位或個人須在收到罰款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不服處罰決定的,可在收到罰款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繳納者每日加收罰款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由執行的環境保護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罰款不得攤入成本費用。
罰款按該項目的環境保護審批權限,由受罰單位分別繳入各級政府財政,作為壞境保護專款資金。
第二十八條 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部門的有關人員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和適當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福建省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環境保護的主要內容防止污染
包括防治工業生產排放的三廢(廢水、廢氣、廢渣)、粉塵、放射性物質以及產生的噪聲、振動、惡臭和電磁微波輻射,交通運輸活動產生的有害氣體、液體、噪聲,海上船舶運輸排出的污染物,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學品,城鎮生活排放的煙塵、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
防止破壞
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鐵路、公路干線、大型港口碼頭、機場和大型工業項目等工程建設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壞,農墾和圍湖造田活動、海上油田、海岸帶和沼澤地的開發、森林和礦產資源的開發對環境的破壞和影響,新工業區、新城鎮的設置和建設等對環境的破壞、污染和影響。
保證規劃實施的主要措施
一、國務院批復要求切實加強礦產資源規劃管理
國務院關于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的批復指出,礦產資源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當前我國礦產資源供需矛盾突出,后備資源緊缺,開發方式粗放,結構和布局不合理,礦山環境污染和生態環境破壞嚴重。為此,國務院要求:
在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上,必須認真貫徹執行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方針,開源與節流并舉,開發與保護并重,把節約放在首位,堅持統籌規劃、科學開發、合理利用、依法保護的原則,保障我國礦業持續健康發展和礦產資源長期穩定供應。
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和勘查工作。實行公益性地質調查評價與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工作分開運行。國家組織開展公益性地質調查評價工作,為社會提供礦產資源基礎信息;按照市場經濟原則,引導和鼓勵多渠道投資開展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活動。
切實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宏觀調控。依靠科技進步和科學管理,促進礦產資源利用結構的調整和優化,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充分利用國內外資金、資源和市場,實施重要礦產儲備,對戰略性礦產資源實行保護性開采,以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礦產資源的需要,保障國家礦產資源的安全。堅持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相統一,減輕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和破壞。
促進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利用的合理布局。根據區域礦產資源稟賦條件和地區經濟發展的需要,以市場為導向,按照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發揮優勢、規模開采、集約利用的原則,積極推進優勢礦產資源的勘查和開發利用,妥善處理好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當前與長遠的關系,促進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的合理布局和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
認真組織編制省級礦產資源規劃。編制省級礦產資源規劃,要以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為依據,結合本地區礦產資源特點、供需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工作成果,突出重點,提高深度,防止簡單重復。省級規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后由你部負責審批。具體審批辦法由你部會同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家環保總局等部門制定。
礦產資源規劃是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利用的指導性文件,是依法審批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的重要依據。要嚴格按照規劃的要求,強化實施措施,加強對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
二、國土資源部實施全國礦產資源規劃
根據國務院的批復,國土資源部于2001年4月30日發出關于實施《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認真組織貫徹實施,并提出五條貫徹實施的意見:
1.《全國礦產資源規劃》和國務院的批復是礦產資源規劃、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綱領性文件。各級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必須采取得力措施,認真貫徹實施。要嚴格按照“有序有償、供需平衡、結構優化、集約高效”的要求,堅持統籌規劃、依法保護、科學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實行最嚴格的資源管理制度,推進資源利用方式的根本轉變,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務院批復的要求,抓緊完成省級礦產資源規劃的編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我部審批。編制省級礦產資源規劃,要以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為依據,結合本地區礦產資源特點、供需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利用已有的工作成果,突出重點,提高深度,防止簡單重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需要,組織編制專項規劃和省級以下礦產資源規劃。各級礦產資源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同時要廣泛宣傳,接受社會對規劃實施的監督。
3.礦產資源規劃是依法審批和監督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的重要依據。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必須遵循礦產資源規劃;各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按照規劃的要求,嚴格審查礦業權申請人的資質條件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對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勘查、開采項目,不得批準設立礦山企業,不得審批、頒發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不得批準用地;必須依據規劃切實加強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4.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健全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礦產資源法規體系,強化礦產資源規劃的法律地位。各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切實加強礦產資源規劃管理職能,建立規劃編制、審批和實施的領導責任制,加強對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各種違反規劃的行為。對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和礦產資源規劃,非法開采礦產資源或者破壞礦產資源的,要堅決查處;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各級礦產資源規劃的目標和主要指標要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嚴格執行。各地要加大對服務于地方的公益性地質調查評價工作的投入,拓寬融資渠道,積極引導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投資,鼓勵建立礦山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履約保證金制度。切實加強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的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新工藝的研究、開發與推廣應用,為提高礦產資源利用水平提供科技支撐。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各級礦產資源規劃管理信息系統,提高規劃管理水平。
三、《規劃》關于我國礦產資源形勢的分析判斷
《規劃》認為,經過五十年的努力,我國礦產資源勘查與開發利用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基本保障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礦產資源的需求。截止1999年底,我國已發現礦產171種,其中有探明儲量的礦產156種、礦產地2萬多處。1999年,全國固體礦產總產量44億噸,石油1.6億噸,天然氣241億立方米;全國礦業產值3573億元,占國民生產總值的4.4%,礦業和以礦產品為原料的加工工業產值約占全國國民生產總值的30%;礦產品及相關能源、原材料產品進出口總額約占全國進出口總額的15%。隨著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建成了大慶、平頂山、攀枝花、金昌、個舊等300多座礦業城市(鎮)。目前,我國92%的一次能源、80%以上的工業原材料、30%的工農業用水和城鄉居民用水來自礦產資源。
但是,當前我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及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礦產資源供需矛盾突出,后備資源緊缺,一些大宗支柱性礦產供不應求;二是礦產資源利用方式粗放,技術裝備水平和集約化程度低,資源利用率還不高;三是進出口結構不合理,出口優勢礦產的優勢未能得到有效發揮;四是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在一些地區較為嚴重,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和土地復墾率低;五是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滯后,礦業要素市場體系尚不健全,宏觀調控能力和執法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
《規劃》對二十一世紀初我國礦產資源供需形勢的基本判斷是: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及人口增長對礦產資源的強勁需求與大宗支柱性礦產短缺的矛盾將日益突出。我國正處在迅速推進工業化階段,人口增長將接近高峰期,盡管礦產品的需求結構和使用強度將發生一定程度的變化,但能源、原材料礦產的需求總量將持續擴大。我國礦產資源總量大,但人均占有量只占世界平均水平的58%;地質找礦難度增大;石油、富鐵礦、鉻鐵礦、銅礦、鉀鹽等重要礦產將嚴重短缺,其中多數質量較差;相當一部分大中型礦山進入中晚期,可采儲量與產量大幅度衰減,一些礦山和礦業城市(鎮)將面臨資源枯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嚴重;地表水短缺對地下水的調查評價和合理利用提出了更為迫切的要求。
國際礦業環境為我國利用國外資源和市場提供了難得的機遇,也為礦業的發展提出了嚴峻的挑戰。世界上的石油、鐵、鉻、錳、銅、鉀鹽等礦產儲量豐富,與國內資源和市場互補性強;經濟全球化進程加快,國際礦業投資環境明顯改善,有利于我國擴大利用其他國家的礦產資源和礦產品。另一方面,國際礦產品市場因受政治、經濟、軍事等因素的影響而起伏波動,世界礦業結構將繼續進行日益深刻的調整,礦產品市場、礦業資本市場和國際礦業投資的競爭日趨激烈。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將為外國投資者到我國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和國內企業到國外勘查、開采礦產資源,以及從國際市場進口礦產品和向國際市場出口礦產品提供更為有利的條件。另一方面,隨著國外低成本的礦產品及相關能源、原材料產品的進入,我國礦業將面臨沖擊,那些產品質量差、經濟效益低的礦山企業將首當其沖。我國礦業通過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提高整體競爭力的任務非常迫切,非常艱巨。
四、《規劃》確定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目標
《規劃》確定規劃期內我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四項總體目標:一是加強礦產資源調查評價與勘查,提高國內礦產資源的可供性;二是充分利用國內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礦產資源的需求;三調整優化資源利用結構和布局,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實現資源利用方式從粗放向集約轉變,促進礦產資源的有效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四是改善礦山生態環境狀況,促進礦產資源勘查、開采與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規劃》確定到*年的主要目標是:
(1)公益性地質調查評價與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工作分制運行,加強公益性調查評價,鼓勵商業性勘查,重要礦產的儲采比有比較明顯的改善,國內礦產資源的可供性有所提高。
(2)礦產資源開采總量的增長與經濟總量增長相適應,能源、原材料礦產供應安全得到保障。國內石油產量在保持穩定的基礎上略有增長,天然氣產量有較大幅度的增長,煤炭開采總量得到有效控制,能源礦產結構得到改善。大宗支柱性礦產的國內供應能力得到鞏固。地下水資源的狀況與潛力基本查明,并得到適度、合理的開發利用。
(3)充分利用“兩種資源,兩個市場”。固體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領域對外開放的局面開始形成。出口優勢礦產的開采、冶煉加工和出口總量得到有效控制,在國際市場的優勢地位得以鞏固和提高。實施戰略礦產儲備,“十五”啟動石油戰略儲備。
(4)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結構和布局得到調整、優化。大、中、小型開采規模結構進一步優化。勘查、采礦、選礦、冶煉、加工結構嚴重失調的狀況得到初步改善,優質礦產品、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礦產品比例進一步提高。進出口結構得到改善。全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的總體布局更趨合理。
(5)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式初步實現由粗放向集約轉變,利用效率明顯提高。石油、天然氣礦產采收率有所提高,固體礦產采選綜合回收率比現狀提高3-5%,伴共生礦產綜合利用水平有較大幅度的提高。
(6)礦山生態環境狀況得到初步改善。礦山環境監督管理得到加強;不再新建對生態環境具有不可恢復利用的破壞性影響的開采項目;礦山“三廢”治理率基本達到國家要求,礦山土地復墾面積新增100萬公頃,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率達到25%以上,礦山次生地質災害發生率明顯下降。
(7)集中統一、精干高效、依法行政、具有權威的礦產資源管理體制、以規劃、政策為主要手段的宏觀調控體系和以礦業權市場、礦業資本市場為核心的礦業生產要素市場體系初步建立,礦業在國內外市場上的整體競爭力有所提高。
《規劃》確定到2010年的遠景目標是:
(1)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領域改革開放的力度進一步加大,礦產資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實現根本轉變,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高度開放、具有國際競爭力、保護生態環境的新型礦業初步形成。
(2)以商業性勘查為主體的礦產資源勘查新局面基本形成,國內重要礦產的可供性進一步提高;充分利用“兩種資源、兩個市場”,安全、穩定的礦產資源供應體系初步建立,實現第三步發展戰略目標所需要的資源基礎具有持續、可靠的保障。
(3)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結構和布局得到進一步調整和改善,資源利用效率進一步提高。礦山生態環境狀況進一步改善。礦產資源利用水平和管理水平再上一個新臺階。
五、《規劃》確定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規劃》要求,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必須貫徹中央關于人口資源環境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方針,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開源與節流并舉,開發與保護并重,把節約資源放在首位。加強并超前進行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和勘查,使耗減的礦產儲量適時得到補充和增加;依靠科技進步和科學管理,提高采選綜合回收率;加強資源保護,節約使用資源;綜合勘查,綜合評價,合理開采,綜合利用,提高伴共生礦產的綜合利用率。
2.加強規劃和政策調控,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優化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在國家法律法規的規范和規劃、政策的引導下,充分發揮市場優化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調控資源利用總量,優化資源利用結構和布局,實現礦業可持續發展。
3.充分利用“兩種資源、兩個市場”。積極利用經濟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有利時機,在加強國內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的基礎上,充分利用國外資源,面向國際市場,不斷增強我國礦業在國際礦產品市場和資本市場的競爭力,保障安全、穩定、可靠的礦產供應來源。
4.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相統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必須在注重經濟效益的同時,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手段,改善礦山生態環境。
5.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區域經濟發展相結合。根據礦產資源區域分布特點和地區經濟發展的需要,發揮優勢,突出重點,分工合作,協調發展。加大西部和海域礦產資源勘查與開發利用力度,促進資源優勢轉變為產業優勢和經濟優勢。
六、《規劃》確定的關于礦產資源調查評價與勘查的任務
《規劃》要求,要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改革地質勘查體制。國家組織開展公益性地質調查評價,為礦產資源規劃和管理決策提供依據,為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提供基礎信息服務,降低投資風險。通過政策引導和扶持,鼓勵多渠道社會投資開展適應市場需要的商業性勘查,逐步形成以商業性勘查為主體、公益性調查評價與商業性勘查互相促進、良性循環的新局面。
關于公益性地質調查評價,《規劃》作出如下安排:
開展新一輪國土資源大調查。重點開展地質工作程度較低地區的基礎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遠景評價工作。積極開展區域地質調查、水文地質環境地質調查、物探化探遙感調查等基礎地質工作,加強西部地質工作程度較低地區的基礎調查工作。優先安排西部礦產資源潛力調查評價和國家緊缺礦產的調查評價工作。
開展西部地區新區、新領域和海域新區石油、天然氣資源遠景評價。開展山西沁水盆地和河東煤田、安徽兩淮、貴州六盤水等主要產煤區的煤層氣調查評價。開展對我國優質煤炭資源潛力和分布狀況以及西南“三江”、南疆和青藏高原等缺煤地區煤炭資源潛力的評價。加強資源潛力較大的重要城市、經濟區及油田區地熱資源的調查評價。積極開展天然氣水合物調查評價和開發利用技術的研究。
加強“一江兩河”、青藏高原東緣、西南天山、西昆侖、阿爾金等地質工作程度較低地區的礦產資源區域評價;加大對西南“三江”、攀西、東天山、祁連山、秦巴、南嶺、云開、武夷山、東昆侖、德爾布干、阿拉善、吉林老嶺等成礦區帶的調查評價力度;加強對有重要前景的資源富集地區、重要礦種和新類型礦產資源的評價。
根據區域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優質、高效、新型非金屬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積極做好西部地區非金屬礦產資源綜合調查評價工作;加強鉀礦資源的基礎研究和富鉀鹽湖資源的調查評價。
開展全國地下水資源調查評價。以西北干旱地區、西南巖溶石山和紅層地區為重點,針對重點工農業經濟區、能源和原材料基地、農牧業重點開發區、產業經濟帶、重要城鎮等,加強地下水資源潛力調查評價。支持“老少邊窮”地區和嚴重缺水山區的供水水文地質勘查。
在探索開展重點地區和大型礦區的礦山生態環境調查評價基礎上,逐步推進全國礦山生態環境調查評價,全面調查全國礦山“三廢”排放狀況、生產礦山及棄坑、閉坑礦山的土地復墾和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狀況。加強對因地下水不合理開采引起的沙化、鹽堿化,大中城市地面沉降、塌陷,以及沿海地區的海水入侵等生態環境問題的調查評價。
依據國際海洋法公約,加強國際海底區域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及研究與開發,維護國家對國際海底區域的合法權益。
關于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規劃》作出如下安排:
國家鼓勵利用多渠道社會資金開展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經濟效益為目標的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工作。重點鼓勵勘查石油、天然氣、煤層氣、環保煤、地熱、優質錳、鉻、銅、金、銀、鎳、鈷、鉑族金屬、鉀鹽等國內資源供給不足的重要礦產;鼓勵在中西部地區、邊遠及少數民族地區等經濟欠發達且具資源潛力的地區進行適應市場需要的礦產資源勘查;鼓勵礦山企業在礦區,特別是資源耗竭礦區的周邊和深部開展礦產資源勘查,增加后備資源,減緩產量遞減。
清理和制定有關的礦業政策,改善礦業投資環境。依法保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探礦權人發現經濟礦床后依法取得采礦權。積極培育和規范以礦業權市場、資本市場為核心的礦業生產要素市場,發展和規范中介市場。研究制定有關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建立資源耗竭補償機制,對后續資源進行勘查。系統收集、整理過去50年分散在各部門、各地方的地質資料,抓緊組織地質資料的二次開發,建立全國礦產資源信息系統,實行統一管理。對依法可以解密的地質資料,及時向社會提供服務;對國家出資開展的公益性調查評價,及時向社會成果信息,引導和促進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
在地質勘查轉制的過渡時期,國家采取積極的措施引導和支持社會投資開展商業性勘查工作。對以往由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產地,國家委托原承擔勘查施工任務的國有地質勘查單位經營該礦產地的探礦權,探礦權價款經依法評估、確認后,轉為國家資本金。公益性調查評價工作發現有利的資源遠景區后,及時組織探礦權招標,鼓勵國內外投資者通過競爭性投標獲取探礦權,進行商業性勘查。盡快開展對新疆東天山中段和云南“三江”中段等有利成礦區帶進行探礦權招標的示范工作。
七、《規劃》確定的關于礦產資源開發與保護的任務
為切實貫徹中央關于“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方針,《規劃》確定了規劃期內礦產資源開發與保護的六大任務:調控礦產資源開采總量;合理利用礦產資源;利用外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利用國外資源和市場;實施戰略礦產儲備;保護礦山生態環境。
(一)調控礦產資源開采總量
保持礦產資源開采總量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鼓勵開采國內短缺的礦產資源;限制開采供過于求的礦產;對出口優勢礦產實行限產保值。
能源礦產。加強西部和海域石油、天然氣的開發利用力度,增加原油生產能力,把天然氣開發放在重要位置,為實施“西氣東輸”工程提供穩定可靠的資源基礎;積極扶持煤層氣資源的開發利用,加強煤礦生產礦山煤層氣的抽取利用。調控煤炭開采總量,限制開采高硫煤、高灰煤,加強優質煤、環保煤和特殊煤種的保護性開采,積極開發與推廣潔凈煤技術,優先發展煤炭氣化、液化技術和煤炭洗選加工利用技術。鼓勵因地制宜地開發利用地熱資源。
金屬礦產。鼓勵開采銅、金、銀、鉭、鈮等礦產。限制開采鎢、錫、銻、稀土、鉬、汞等礦產,嚴格控制開采總量。控制新建鋁土礦礦山,鼓勵現有鋁礦山提高采選冶技術水平和產品質量,降低生產成本,提高市場競爭力。
非金屬礦產。嚴格控制重晶石、螢石、菱鎂礦等出口優勢礦產的開采總量。限制開采石棉礦。暫不新建硫鐵礦礦山。擴大鉀鹽開采規模,研究開發含鉀巖石的農業應用技術。加強環保、節能、農用非金屬礦產的開發利用。鼓勵開采適應地區經濟發展需要的建材非金屬礦產。鼓勵企業依靠科技進步,擴大非金屬應用領域,研究開發新型非金屬產品,提高裝備水平,大力發展深加工。
(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
嚴格按照《礦產資源法》(第十六條)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中央和地方審批開采礦產資源的范圍,審批礦產資源開采項目。
礦山開采規模必須與礦區的礦產儲量規模相適應。嚴禁大礦小開、一礦多開、亂采濫挖。因地制宜地確定并控制礦區的最低開采規模。對新建礦產資源開采項目,嚴格審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保證礦產資源規模開采、集約利用。對開采規模與礦區儲量規模顯著不協調、資源破壞浪費嚴重的生產礦山,限期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統一規劃,整改聯合,走規模化、集約化生產之路。
國家鼓勵開采屬于《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范圍內的礦產項目;限制或者禁止開采屬于《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范圍內的礦產項目;禁止開采屬于《工商投資領域制止重復建設目錄》范圍內的礦產項目。禁止在重要基礎設施、重大工程設施、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及其周圍一定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
國家對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依法實行有計劃的開采,并實行特殊的保護措施。在國家規劃礦區范圍內,不得設置與礦床儲量規模不相適應的采礦權。采礦權申請人提交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必須符合批準的國家規劃礦區總體開發方案。禁止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適于建設大、中型礦山的礦產地開采礦產資源。
國家對當前尚不能經濟地開發利用的大中型、低品位貧礦或難選冶礦床,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不得進行破壞性開采。加強主焦煤等稀缺資源的保護。建設重大基礎設施工程、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建設單位必須向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了解擬建工程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的分布和開采情況;未經科學論證和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不得壓覆重要礦床。
礦山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批準的礦山設計或者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礦產資源。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和伴共生礦產的綜合利用水平必須達到批準的礦山設計或者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規定的要求。鼓勵礦山企業依靠科技進步和創新,提高資源利用的技術水平,研究開發礦產品深加工技術、貧礦和難選冶礦利用技術及節能降耗技術,支持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特別是深部采礦與低品位、難選冶礦石的開發利用等問題的科技攻關。
監督和鼓勵礦山企業積極開展礦產資源綜合利用。開發利用多種礦產伴共生的綜合性礦床的,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中必須包括伴共生礦產綜合開發利用的措施。鼓勵礦山企業開展對“三廢”綜合利用的科技攻關、技術改造。推進節能降耗,不斷提高單位能源、礦產資源的國民經濟產出率。發展礦產品深加工技術,新能源、新材料技術,節能、節材、節水、降耗技術和工藝,降低資源消耗水平。積極發展稀缺資源的廉價替代品。鼓勵對廢舊金屬及其它二次資源的回收利用。
(三)利用外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
國家鼓勵并依法保護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在我國勘查、開采礦產資源。
外商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應具有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管理方法,有利于提高我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的技術水平、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有利于提高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有利于保護生態環境。
制定積極的外商礦業投資政策,擴大礦業對外開放的領域,改善礦業投資環境,為外商投資和國內礦業企業對外合作創造良好的條件。
(1)允許外國投資者與中方合作者以非法人合作組織的形式進行礦產資源勘查。
(2)外商投資企業和非法人合作組織發現具有商業價值的礦產后,只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取得采礦權的條件,國家保障其依法獲得采礦權。
(3)鼓勵外國投資者與國內礦山企業合資、合作,提高采選冶技術和管理水平,提高規模化、集約化水平,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提高市場競爭力。
(4)鼓勵外國投資者到中西部地區勘查、開采礦產資源。
(5)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參與合資、合作辦礦,不得非法向外國投資者提出各種形式的股份或者利潤分成要求,不得亂檢查、亂攤派,不得非法增設收費項目;積極改善本地區的外商投資條件,加大執法監督力度,維護礦業秩序,保障外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6)加強利用外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法制建設和政策引導,明晰、簡化、規范外商投資審批程序,及時提供地質、法律、政策、管理等各種信息服務。
(四)利用國外資源和市場
國家采取國際貿易與勘查開采并舉的戰略,在適時、適度進口礦產品的同時,鼓勵、引導企業到國外勘查、開采礦產資源。
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到國外勘查、開采國內資源不足、國民經濟發展需求較大的礦產和國內稀缺礦產。國家通過多種形式,為企業提供基礎信息服務。建立健全國內企業到國外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法律、政策和管理制度,規范投資和經營行為。
到國外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企業必須通過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形成具有國際礦業投融資能力、生產經營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的新型跨國公司。
根據比較利益原則,調整礦產品進出口結構,提高進出口效益。加強對鎢、錫、銻、稀土、螢石、重晶石等出口優勢礦產的出口總量的調控和出口秩序的治理。
(五)實施戰略礦產儲備
(六)保護礦山生態環境
堅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并重、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土地復墾制度和排污收費制度,鼓勵在有條件的地區建立礦山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履約保證金制度,改善礦山生態環境狀況,逐步建立環保型礦業。
禁止在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重要風景區和重要地質遺跡保護區內開采礦產資源,嚴格控制在生態功能保護區內開采礦產資源,禁止新建對生態環境產生不可恢復利用的破壞性影響的礦產資源開采項目。禁止土法采選冶金礦和土法煉汞、煉砷、煉鉛鋅、煉油、煉焦、煉硫、煉礬。限制新建、改建含硫大于1.5%的煤礦,禁止新建含硫量大于3%的煤礦。限制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開采礦產資源,禁止在地質災害危險區開采礦產資源。禁止在鐵路、國道、省道兩側的直觀可視范圍內進行露天采礦。
新建礦產資源開采項目必須研究論證其對生態環境的影響,采取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避免或減少對大氣、水、耕地、草原、森林等的不利影響和破壞,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必須依法報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中必須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復墾實施方案、礦山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和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并按照規定報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批。
礦山企業必須依法履行環境保護、土地復墾等義務。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要求,造成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的,要依法查處,責令限期整改、達標,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逾期不能達標的,實行限產或者關閉。監督、引導、鼓勵礦山企業在礦山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方面加大研究與開發、技術改造的投入,采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和設備,改進管理措施。
探索新機制,積極推進礦山環境綜合治理。按照分類指導、區別對待的原則,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礦山環境保護投資機制。選擇若干不同類型、影響大的大型礦區進行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對礦山損毀土地進行復墾,對礦山“三廢”進行綜合治理、綜合利用,對采礦活動造成的滑坡、泥石流、塌陷等次生地質災害及水源枯竭、水質惡化、水土流失等環境問題加強預防、監測,及時組織治理。
八、《規劃》關于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區域布局的安排
根據區域礦產資源賦存規律和地區經濟發展的需要,按照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發揮優勢、規模開采、集約利用的原則,以市場為導向,在穩定東部礦產資源開采的同時,積極推進西部和海域優勢礦產資源開采,實現全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在空間上的合理配置,促進區域經濟的協調和持續發展。
(一)西部地區
西部地區礦產資源比較優勢突出,具備形成特色支柱產業的資源基礎,對緩解國家急缺礦產的供需矛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在45種主要礦產中,西部地區的天然氣、銅、磷、鉀鹽、錳、鉻、鈦、鎳、鉑族、鍶、鋅等20余種礦產的保有儲量占全國50%以上,另有9種礦產也具有比較優勢。地下水分布廣,調蓄能力強。該區成礦地質條件好,但地質勘查工作程度較低,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的潛力很大。西部地區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的重點是:
1.把石油、天然氣的勘查、開發作為重點,進一步調查評價“西氣東輸”工程沿線各含氣盆地、煤田的天然氣、煤層氣資源潛力,圈定新的找礦靶區,加強重點區帶的勘查,保證“西氣東輸”工程30年穩定運行的資源基礎。
2.以優勢礦產資源為基礎,重點鼓勵塔里木(油氣)、黃河中游(油氣)、柴達木(油氣、鉀鹽)、東天山—北祁連(有色、貴金屬)、秦嶺中西段(有色、貴金屬)、西南“三江”中南段(有色)、攀西—黔中(化工、金屬和能源礦產)、四川盆地(天然氣等)、紅水河—右江(有色、貴金屬)、“一江兩河”(有色、貴金屬)等十個資源集中區的勘查、開發利用,近期重點鼓勵加強對塔里木、東天山和西南“三江”中南段三個資源集中區的勘查、開發利用。
3.把地下水勘查放在突出位置,以西北鄂爾多斯盆地、河西走廊、塔里木盆地和西南巖溶石山地區為重點,加強區域地下水資源調查評價,查明區域地下水資源潛力,為貧困缺水地區、基礎工業建設和農牧業重點開發區提供地下水資源遠景區。
(二)中部地區
中部地區能源礦產和各種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豐富,煤、石油、天然氣、鐵礦、銅、鋁土礦、鉛、鋅、鎳、鎢、金、銀、硫鐵礦、磷礦等礦產資源及其開發利用在全國礦業和區域經濟發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中部地區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的重點是:
1.鼓勵大慶、吉林、中原、江漢等石油企業在老油田周邊和深部開展找油工作,開發和完善二次、三次采油技術,研究開發低滲透油藏和稠油藏的經濟開采技術,延長原油穩產年限,推動產業結構升級轉換。鼓勵和引導山西、安徽、河南等省的重點煤炭礦山企業實現規模開采,優質優用,發展潔凈煤技術,提高洗選、就地轉化和深加工水平。鼓勵勘查、開發利用山西沁水、河東煤田、安徽兩淮地區等地區的煤層氣資源,加快實現煤層氣產業化。開展老油田區地熱資源綜合利用示范工程。
2.重點鼓勵在東北松遼盆地(油氣)、興安(有色)、東北“三江”(煤炭、建材)、黃河中游(煤炭、黑色、有色)、京九鐵路中段皖贛北(煤炭、黑色、有色、建材)、湘南贛南(有色)、湘北鄂西(磷、建材)等礦產資源富集地區勘查和開采適應市場需要的礦產資源。對鎢、錫、銻、離子吸附型稀土、鉬等在國內外具有優勢的礦產資源實行總量控制和保護性開采。
(三)東部地區
東部地區石油、鐵礦、金礦、金剛石、硼礦、滑石、石膏、菱鎂礦、螢石、重晶石、高嶺土等礦產資源豐富,在國內具有比較優勢。我國領海及管轄海域蘊藏著豐富的石油、天然氣和濱海砂礦,天然氣水合物也顯示出良好的資源前景。東部地區及海域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的重點是:
1.在環渤海地區,保持遼河、勝利、大港油田及鞍本、冀東鐵礦的穩定生產,鼓勵以石油、天然氣、地熱、鉛、金、非金屬礦產、地下水等為重點的勘查、開采。在東南沿海地區,鼓勵勘查、開采重要成礦區帶的錳、銅、金、銀等礦產資源,加強資源瀕于枯竭的煤炭、有色金屬礦山和深部的勘查工作,增加后備資源,延長礦山壽命。
2.鼓勵礦山企業依靠科技進步,不斷提高非金屬礦產的深加工水平和集約化利用程度,開拓新的應用領域,增強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適度控制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強度,保持地下水資源耗減與補充的基本平衡,使沿海地區海水入侵得到有效控制,上海、天津等重要城市、蘇錫常地區、杭嘉湖地區的地面沉降、塌陷得到有效遏制。
3.東部沿海地區應當在全國率先普遍實行礦山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履約保證金制度,到*年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率達到30%以上,到2010年達到40%以上。
4.進一步推進海洋石油對外合作,加快東海、渤海和南海石油、天然氣資源勘查和開發。開展海域石油、天然氣和天然氣水合物資源調查評價。控制開采濱海砂礦。嚴格控制海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對海洋環境的影響。
九、保證規劃實施的主要措施
為了保證《規劃》的實施,必須實行嚴格的礦產資源保護和管理措施,運用法制、行政、經濟和科技等多種手段,切實加強規劃管理,保證各項規劃目標任務的實現。《規劃》要求采取下列措施,促進規劃的實施。
(一)建立和完善礦產資源規劃體系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的礦產資源規劃,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報國土資源部批準后實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需要,組織編制專項規劃和省級以下礦產資源規劃。要求下級礦產資源規劃必須以上級礦產資源規劃為依據,并與同級相關規劃相銜接。
地方各級礦產資源規劃應當根據上級礦產資源規劃的要求及本行政區礦產資源的特點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劃定鼓勵、限制、禁止勘查、開采的礦種和區域。對國家設定的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礦產資源保護區、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和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必須采取得力措施予以保護。
礦產資源調查評價與勘查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專項規劃的編制和修訂必須以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為依據。
(二)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實施管理
《規劃》一經批準,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嚴格執行。
各級礦產資源規劃的目標和主要指標必須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嚴格執行。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礦產資源規劃管理的職能,建立規劃編制、審批和實施的領導責任制,加強對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糾正各種違反規劃的行為。
各級礦產資源規劃經批準后,應當公告,并廣泛宣傳,接受社會對規劃實施的監督。
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采及其管理,必須以礦產資源規劃為依據。對于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勘查、開采項目,不得批準設立礦山企業,不得審批、頒發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不得批準用地。
(三)拓寬投融資渠道,改革和健全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投資機制
國家保障并不斷加大對公益性地質調查評價的投入,各地也要從地方財政預算中逐步加大對服務于地方的公益性地質調查評價工作,積極引導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投資。
鼓勵礦山企業創造條件通過發行股票、債券、項目融資等多種形式籌集資金。積極開拓利用國外風險資本市場,探索性地開展建立國內風險資本市場的試點,籌集礦產資源勘查資金。
把優勢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提高現有礦山的資源利用率和經濟效益及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列入國際合作的優先領域和鼓勵外商投資的目錄,擴大利用外資規模。
國家加大對重要老礦山的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的資金投入,帶動和引導地方和礦山企業的配套資金投入。
制定西部地區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的優惠政策和措施。國土資源大調查計劃安排向西部傾斜。加大西部地區礦業對外開放的力度,探索建立利用外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試點示范區。
(四)建立和完善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的激勵機制
中央和地方所得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收益主要支持規劃鼓勵的礦產資源勘查項目和有利于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的研究開發和技術改造項目。
礦產資源保護專項費的使用要向規劃鼓勵的有利于提高礦產資源利用率的研究開發和技術改造項目傾斜。
嚴格執行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與開采回采率掛鉤的規定和資源綜合利用稅費減免政策。
(五)加強礦產資源法制建設,實現依法行政
制定礦產資源保護、礦山環境保護方面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標準,逐步健全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礦產資源法律法規體系,強化礦產資源規劃管理的法律地位。
轉變資源管理方式。在加強礦業權管理的同時,充分發揮規劃和政策的調控作用;在鞏固和維護正常的礦業秩序的基礎上,嚴格審查礦業權申請人的資質條件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加強對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強化對礦業權人和社會公眾的服務,不斷提高行政效率。
加強執法檢查和行政監察,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保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加大執法力度,嚴肅查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違法行為。對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和礦產資源規劃,非法開采礦產資源或者破壞礦產資源的,要堅決查處;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依靠科技進步與創新,提高資源利用水平和效率
充分發揮國家、礦山企業和科技研究開發機構的積極性,擴大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強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的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新工藝的研究、開發與推廣應用,為提高礦產資源利用水平提供科技支撐。
制定和組織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重點投資支持應用地質研究,地質調查和勘查技術方法研究,在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上可能具有重大突破的采選冶技術、礦產綜合利用技術、循環利用技術等的先導性和示范性研究與開發,礦山環境破壞治理與土地復墾示范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礦產等非傳統礦產資源利用技術的研究與開發,以鼓勵和引導礦山企業的商業性開發和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