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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辦非企業組織會計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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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辦非企業組織會計制度

    第1篇:民辦非企業組織會計制度范文

    關鍵詞:民間非營利組織 財務管理 問題 對策

    在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我國政府正在向公共服務型政府轉變,國務院總理在2013年7月31日主持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時指出:凡社會能辦好的,盡可能交給社會力量承擔。由此可見,民間非營利組織又迎來了新的發展契機。截至2012年底,全國共有民間非營利組織49.9萬個,其中社會團體 27.1萬個,民辦非企業單位22.5萬個,基金會3 029個。然而,在民間非營利組織快速發展的今天,我們也看到了其與發達國家的差距,其中組織的財務管理問題就是關鍵問題之一,為此,筆者以調查問卷和實地訪談相結合的方式對166家民間非營利組織進行了調查。

    一、調查情況概述

    根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主要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筆者將民間非營利組織類型劃分為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四種類型。由于不同的組織在社會經濟中發揮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差異,因此本次調查問卷的設計分為四個模塊,分別為社會團體版、基金會版、民辦非企業單位版和其他版。本次調研共發放問卷200份,收回有效問卷166份,調查范圍在北京、天津、湖北、山東、江蘇等10個省及直轄市,采用不記名的調查方式。

    二、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執行不力。為了適應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快速發展,規范組織的會計核算工作和報告制度,財政部于2004年8月18日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并于2005年1月1日在全國的民間非營利組織范圍內開始實施。雖然制度的頒布實施已有9年之久,但是本次調查中,筆者仍發現有74個(占比44.59%)組織尚未執行該制度,這些組織集中在規模較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和部分社會團體。規模較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財務人員業務素質偏低,不能熟練掌握《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多數執行的是《小企業會計制度》,有些甚至只是簡單的記記流水賬。一些社會團體政府色彩濃烈,資金主要來源于政府撥款,按照上級組織的要求仍執行的是《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二)財務人員的整體素質偏低。目前,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人員的整體素質偏低,在被調查的166個組織中,有128個(占比77.11%)組織的財務人員少于3人。這部分組織的財務人員構成較為復雜,如:有些單位是一名專職出納、會計為兼職;有些單位會計和出納均由上級主管部門的會計和出納兼任;有些單位由于人員較少,會計和出納均身兼數職,從事著很多與財務無關的工作;更有甚者,會計、出納由一人兼任。同時,財務人員的職稱情況以初級和僅有從業資格的為主,僅有8個(占比4.82%)組織中有高級職稱財務人員。財務人員的學歷以專科為主,僅有4個(占比2.41%)組織中有碩士及以上學歷的財務人員。財務人員接受培訓的情況更是不容樂觀,僅有4個(占比2.41%)組織會定期組織財務人員進行各種培訓,其他所有組織均無定期培訓。

    (三)組織財務管理目標不明確。民間非營利組織與企業、政府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區別,有其自身鮮明的特點,由此,組織財務管理的目標也不同于企業和政府。本次調查中,有116個(占比69.88%)組織尚未設置財務管理部門或崗位,即組織的財務工作僅限于會計核算工作,無專人從事財務管理工作。

    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管理的目標是:獲取并有效使用資金以最大限度實現組織的社會使命,所以組織的財務管理工作重心應該是收入和支出的管理。而調查人員了解到,多數組織的財務人員將財務管理工作視同會計核算工作,未能發揮財務管理的作用,財務管理的目標不明確。

    (四)不同類型組織的資金來源差異較大,資金短缺現象普遍。除社會團體的資金來源較穩定外,其他組織的資金來源均呈現不穩定性的特點,其中最為不穩定的當屬民辦非企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享受政府補貼的比例占其資金來源的比例很低,主要依賴于服務收入,而服務收入具有一定的不穩定性。同時,多數組織表示資金短缺問題已經成為阻礙組織發展的主要問題。

    通過表2不難發現,有一半以上的組織出現了資金短缺的情況,在對多家組織進行實地訪談后,筆者發現,組織的負責人認為資金短缺的主要原因是政府扶持不夠,由此可見,我國的民間組織對政府的依賴過多,對于擴大組織自創收入研究不足。此外,有122個(占比73.49%)組織不編制籌資計劃,這也是組織資金短缺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部分組織年度財務預算的編制制度尚未建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七十一條規定“財務狀況說明書要求對民間非營利組織業務活動基本情況,年度計劃和預算完成情況,產生差異的原因分析,對下一會計期間業務活動計劃和預算等內容進行說明。”在本次調查中,有70個(占比42.17%)組織不編制年度財務預算,在編制預算的組織中,筆者發現預算編制也只是流于形式,多數組織并未嚴格執行。

    (六)組織資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單一。《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基金會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而對于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條例中并沒有對組織資金的保值、增值做出規定。通過調查,各類型組織(大型基金會除外)在實現資金的保值和增值方面主要方式是將資金存入銀行獲取微薄的利息收入,常見的風險較低的投資方式如:購買國債、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等方式未被普遍采用。民間非營利組織由于其資金來源的特殊性使得其資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受到限制,方式較為單一。

    (七)缺乏有效的監管機制和自律機制。目前,民間非營利組織實行的是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雙重管理體制,即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門)對組織的登記行為進行規范,并進行年檢。業務主管單位對組織的各項管理擁有監督和管理權,同時負責年檢的初審工作。本次調查中,多數組織的負責人表示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對組織的重視程度一般,很少進行監督和檢查,平時只是做一些口頭的要求,這就導致了組織管理松散的局面。民間非營利組織由于其資金來源的特殊性,不屬于政府職能部門,不在政府審計的范疇之內;不屬于市場經濟部門,也不受工商、稅務的強制性社會審計,這就導致了對該類組織財務監管的缺位。同時,由于組織自身的非營利性特點,財務核算中不存在利潤指標,使得組織很難對其自身的運營情況進行科學的評價,從而導致組織缺乏自律機制。除基金會以外,多數組織對于組織資金的使用情況不對外進行披露,不利于組織自律機制的建立和接受社會監督。

    三、加強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的對策與建議

    (一)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建設。目前法律層面并沒有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概念進行界定,財政部頒布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中將其定義為:“民間非營利組織主要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而登記管理機關將民間非營利組織劃分為: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三類,將宗教組織排除在外。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是上世紀末和本世紀初頒布實施的,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因此,要切實加強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管理,當務之急就是修訂相關的法律法規,并制定《民間非營利組織管理法》,建立以民間非營利組織為主體的法律法規體系,作為其設立、運行管理的法律依據。同時應修訂稅收政策,通過稅收機制既要確保公益事業支出的減免稅地位,又要實現對組織的監控。

    (二)加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宣傳力度,并強制執行。為了實現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規范管理,應對組織強制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保證會計信息核算口徑一致,便于建立科學合理的評估機制。同時,民政部門應加大制度的宣傳力度,定期組織財務人員進行制度培訓。財政部門也應將該制度納入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體系中,全面提升財務人員的業務素質,盡快將《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落到實處。

    (三)提高財務人員素質,明確財務管理的目標。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積極貫徹《會計法》的要求,負責人對組織的財務信息負責,財務人員持證上崗,并不斷加強業務技能培訓,不相容崗位相分離。鼓勵財務人員不斷提高學歷水平、職稱水平和業務素質。對于沒有能力設置會計機構的組織,應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提供服務。民政部門應定期組織財務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經驗交流,除組織學習《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還應強化民間組織的財務管理目標,讓財務人員認識到自己的使命,發揮財務管理的效益。

    (四)擴大組織收入,解決資金困境。筆者認為,民間非營利組織的顯著特點就是“民間性”,我們應該鼓勵組織自己籌集資金,通過資本運營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獨立開展公益活動,減少對政府的依賴。對于社會團體,應該通過不斷吸納會員、開展服務收費等擴大收入;對于民辦非企業單位,如民辦學校,應該不斷提高辦學水平,擴大生源,提高服務收費;而對于基金會,應不斷提高自身的社會聲譽,通過吸納專業的勸募人員,不斷提高社會捐贈收入,最終讓民間組織真正屬于“民間”。

    (五)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民間非營利組織應該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組織的會計核算制度、資產管理制度、年度計劃和預算編制制度以及內部控制制度,以加強組織的財務管理工作。同時,規模較大的組織還應該積極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加強財務的內部監管,防止違法、違規事件的發生,提高組織財務信息的質量。

    (六)加強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外部監管。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外部監管主要包括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兩個方面。當前,應繼續發揮以政府為主導的監督職能,不斷強化社會監督職能,充分發揮社會公眾和中介機構的力量。政府監督,即業務主管單位、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稅務、物價等部門,對民間非營利組織實行齊抓共管,建立系統的監督機制。社會監督,主要是指社會公眾舉報機制的建立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外部審計職能的發揮。

    為了提高組織自身的公信力,民間非營利組織應該建立自愿的信息披露機制,通過網絡、報刊等適當的方式將組織的財務信息向社會公開披露,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同時,負責審計的中介機構應該嚴格按照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職責進行財務報告審計工作,并將審計結果公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如此雙管齊下,既加強了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監管,又提高了社會公眾的參與度,有利于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健康、持續發展。

    綜上,筆者以調查問卷和實地訪談相結合的方式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管理現存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解決對策與建議。但由于問卷量有限以及問卷調研的地區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對于民間組織尚存的財務問題可能不是面面俱到,需要筆者在今后的實踐中繼續探究。筆者認為,通過政府、組織自身以及社會公眾的共同努力,民間非營利組織在不久的將來定能發揮“第三部門”的重要作用。X

    參考文獻:

    1.李永敏.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問題研究――以臺州市椒江區為例[J].會計師,2012,(1).

    第2篇:民辦非企業組織會計制度范文

    關鍵詞: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規范體系;準則合并

    一、

    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界定及所屬類別

    由于現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主要規范的是營利組織的會計問題,而國際公共部門會計準則主要規范的是政府及政府部門的會計問題,所以現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和國際公共部門會計準則并沒有對民間非營利組織做出界定。具體看來,美國對于民間非營利組織專門作了界定,并制定了專門的會計準則。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是專門為企業和民間非營利組織制定會計準則的組織,在其第4號概念公告——《非營利組織 財務報告的目的》中,根據與營利組織的對比,將民間非營利組織定義為“符合以下特征的實體:該實體從捐贈者處獲得大量的資源,但捐贈者并不因此而要求得到同等或成比例的資金回報;該實體經營的目的并不是為了賺取利潤;該實體不存在營利組織中的所有者權益問題”。非營利組織的范圍非常廣泛,既包括大型組織,如美國紅十字會,也包括小型組織,如宗教組織、衛生和福利機構、教育機構等,非營利組織的特征是“志愿性”、“公益性”。而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和地區只是針對非營利組織制定一套統一的會計標準,并沒有對民間非營利組織做出具體界定。以我國臺灣地區為例,臺灣會計學界使用“非營利事業”的術語(沒有特別指出為民間性質),認為非營利事業有以下三個特征:第一,不以營利為目的;第二,不作損益計算,不進行盈余分配;第三,事業的一切剩余財產及權益均為事業所有,在任何情況下,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個人給予特殊利益。他們還認為,非營利事業會計實務的最大特點是不作損益計算和不進行盈余分配。“營利事業”和“非營利事業”的根本區別不在于事業的組織形態,而在于創業目的是營利還是非營利。在此我們要強調一下作為組織形式的一種,非營利組織事實上有私立(即民間)和公立之分,如圖1所示:

    營利組織

    企業組織形式

    非政府非企業組織(即民間非營利組織)

    非營利組織

    圖1

    民間非營利組織、政府和企業關系圖

    從圖中我們可以看出公立非營利組織和政府部門性質相似,其與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最大區別在于資金或其他資源提供者在將資源投入到組織中后依舊對這些資產擁有所有權。從這個層面上講大部分文獻中提及的非營利組織事實上是一個狹義的概念,并不包括公立非營利組織。因此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將民間非營利組織定義為符合以下三個特征的實體:(1)該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2)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經濟回報;(3)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可以看出,第一與第二個特征將民間非營利組織與企業區分開來。而第三個特征明確了其與公共部門的差別。

    二、建立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規范的必要性

    (一)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發展現狀及存在問題

    在現代社會中,人們的社會活動大致可以包括三大領域,即政治活動領域、經濟活動領域和社會活動領域,與此相適應,人們的社會組織也可以分作三類,即政府組織、營利組織和非營利組織。如果說政府組織是第一部門,營利組織是第二部門,那么,第三部門就是各種非政府非營利組織(即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總稱或集合。

    改革開放前的中國是一個高度集權的大一統社會,政府處于絕對的控制地位,從中央到地方,從大小城市到窮鄉僻壤,都有黨的組織和政府機構,所有人員和一切活動都在政府的控制之下;營利組織并不以營利為目標,幾乎所有的經濟組織都是行政機構的附屬物;非營利組織更無獨立地位和自主權利,一切以政府的意志為轉移。因此,在當時的情況下,我國基本上不存在民間非營利組織,當然也不存在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規范問題。

    改革開放使中國的社會結構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一方面是政府絕對統治地位的削弱,另一方面是營利組織和非營利組織的獨立和發育。雖然相對于經濟體制改革,政治體制和社會改革相對滯后,政府的相對控制依然很強,第三部門的生存和發展環境仍然存在很多障礙和困難,但是,營利組織的獨立發展得到了法律的確認和保障,非營利組織的發展也逐漸成為社會進步的潮流。截止2003年底,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縣以上的社會團體由1990年的4560家發展到14.2萬家,基金會數量達1200家,民辦非企業單位為12.4萬家。

    然而,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改革開放后的一定時期內,并沒有得到較好、較快的發展,比如大量的社會團體依然是“官辦”的,民間資本在其中所占的份額較少;各種類型的基金盡管開始建立,但是民間資金的吸納和使用受到許多限制;許多民辦學校、民辦醫院、民辦福利機構等被邊緣化,地位不高,重視不夠,待遇不公,民間資金投入要么望而卻步,要么猶豫彷徨。而根據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塞拉蒙教授的理論(1995),私立非營利組織有6個基本特征:(1)“正規性”,即具有正式注冊登記的合法身份;(2)“民間性”,即在組織機構上與政府分離;(3)“非營利性”,即不得為其擁有者謀取利潤;(4)“自治性”,即能夠控制自己的活動;(5)“志愿性”,即在其活動和管理中有顯著的自愿參與的成份;(6)“公益性”,即服務于某些公共目的。按此衡量,中國目前符合這6條標準的非政府非營利組織的確不多,甚至可以說是鳳毛麟角。從上述三類組織的情況來看,正規性是必備的條件,而非營利性和公益性則就有了分野,在中國目前的情況下,為了生存,有些非營利組織甚至從事某些營利性活動。至于民間性、自治性和志愿性,則差別更大,從明顯的官方背景和政府色彩到完全的私人性質,形成一個光彩奪目的七色光譜。這是中國民間非營利組織的一個重要特征。當然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制度建設的落后無疑是其中一個重要方面,這些制度中就包括會計制度。

    第3篇:民辦非企業組織會計制度范文

        關鍵詞 公共事業 財政制度 財政政策

        隨著國有企業改革和政府機構改革取得重大進展推進事業單位體制改革,完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組織管理,建立現代公共事業制度,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優質的公共服務,滿足社會公共需要,已成為我國公共管理領域深化改革的重點內容,其中構建與之相適應的公共財政政策環境,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

        一、公共事業制度的財政政策體系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科技、教育、文化等事業單位管理體制進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民辦非企業組織迅速發展,社會團體空前活躍,傳統體制下財政獨家供給資金、政府壟斷社會事業的局面已經打破,改革取得了實質性進展,在政府財政關系方面的變革主要體現在:一是公共事業資金供給初步實現了多元化。事業單位除接受財政撥款外,還有為社會提供教育、科技、醫療等服務取得的事業性收費收入、從事各種商業活動取得的經營收入,以及社會捐贈收入等等。二是公共事業投資主體由政府一統天下轉向以政府為主、多方投資并舉的格局。近年來,民辦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機構迅速發展,既適應了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需求多樣化的需要, 又減輕了政府財政的負擔。三是運用財稅政策工具促進了事業單位體制改革和社會公共事業發展。包括對向企業轉制的科技型事業單位給予減免稅,對向社會公益事業機構捐贈的組織和個人在所得稅前按比例或全額扣除等等。四是改革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公共事業機構的財務會計制度。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于1997年1月1日起實行了《事業單位財務規則》,1998年起執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以及財政部與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了行業財務管理規章。

        但是,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對公共服務的迫切需要相比,我國現代公共事業制度尚未完全建立,改革任務十分繁重。在公共事業機構與政府財政的關系領域,突出的問題有:

        1 事業單位對政府財政資金依賴程度高,財政負擔沉重。目前政府財政仍承擔著國家公共事業資金供給的主要任務,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費支出在財政支出中仍占較大比重,民間投資還處在補充地位。

        2 財政資金供給范圍過寬,超越了公共財政職能。目前對事業單位的資金供給仍然沒有從根本上突破傳統體制下的基本格局,政府財政仍然承擔著相當部分應由企業、個人通過市場提供的私人物品,如非義務教育、非公共衛生支出、開發性科技費用、新聞出版等等,對提供準公共物品的公共事業服務也存在包攬過多的問題。而應由政府保證資金供給的公共物品服務,如義務教育支出等等,面臨著諸多問題,成為誘發亂收費的重要原因。

        3 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有待提高,財務管理制度不夠健全,財務監管需要加強。建國后,我國對事業單位資金的供給方式,主要采取由財政全額撥款和差額拔款管理方式。全額撥款單位收支都納入政府預算統一安排,差額預算管理包括定向補助、定額補助、差額補助或上解等形式,1996年以后主要實行差額管理。上述資金供給方式與計劃經濟管理體制相適應,在建國初期各項社會事業百廢待興的條件下,對科教文衛等事業的發展,建立健全社會服務體系和改善人民生活,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日趨完善,事業單位改革不斷深化,這種資金供給方式的弊端日益顯露。如資金供應缺乏競爭機制,容易形成等、靠、要的思想;資金使用效益不高,財政監督乏力,浪費、截留、挪用等現象較普遍;未能有效地引導社會資金投資,事業發展資金不足,等等。根據建立現代公共事業組織的需要,結合目前我國編制部門預算,需要實行國庫集中收付等財政預算體制改革,進一步改進公共事業單位資金供給方式,更多地利用市場機制,提高資金利用效率,以促進公共事業發展。

        4 建立現代公共事業制度所需要的配套財政稅收政策還不完善。現代公共事業制度的建立和發展,不僅需要財政資金的支持,還需要相關財政政策的支持。

        第一,對公共事業組織本身的稅收減免政策。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土地使用稅等稅法條例及實施細則中,規定了對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社會福利等公共事業機構的減免稅政策,但從現行稅收制度分析,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各項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有:(1)法律、法規之間存在矛盾與沖突。《教育法》、《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社會團體登記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性的界定,與對上述單位普遍開征企業所得稅之間存在一定的不協調。(2)現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營利性與非營利性不分、法人制度不完善,使有關稅收優惠政策難以發揮應有效果。(3)有的稅收政策還不夠詳細、具體,可操作性不強。

        第二,鼓勵企業、個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向公共事業機構捐贈的稅收政策。從現行稅法的有關規定看,我國對捐贈的稅收優惠比較寬泛,有利于鼓勵向社會公益機構捐贈,促進各項公共事業發展,但同時還存在一些問題:(1)沒有區分公益性和互惠性公共事業機構。根據國際稅法慣例,對互惠性公共事業機構的捐贈不應給予稅收優惠。(2)對可接受捐贈的機構沒有具體界定,難以區分其營利性與非營利性。(3)對部分機構捐贈給予所得稅前全額扣除的優惠不一定有利于鼓勵經常性捐贈,也不利于體現對各類公共事業機構的公平待遇。

        第三,公共事業服務的公共定價問題。隨著對一部分公共事業服務實行市場化、民營化改革,公共服務的定價難度大大增加,所面臨的經濟社會環境更加復雜。政府不僅要根據公共服務需求、財政收支狀況等因素制定政府的公共定價政策,而且還要明確公共定價的程序、方式、監管等制度和措施,在這一領域還存在許多問題需要解決。

        5 需要采取切實有效的財政政策措施,加快事業單位體制改革。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科技、教育、文化等事業單位的管理體制進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但改革任務仍十分繁重。突出的矛盾有:(1)政事不分、行政化管理的基本格局沒有突破。事業單位對政府依賴性強,有關業務活動仍受政府直接干預。(2)事企不分,其行為與公共事業組織的公益性、非營利性不完全吻合。一些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土地以及政府給予的各項優惠政策從事經營性活動,收益除部分用于事業發展外主要用于職工福利支出;有些單位還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且屢禁不止;有的事業單位的公益與經營性活動界限不清,等等。(3)事業單位內部機構臃腫、人浮于事,公共服務效率低下。有的教學、科研機構在第一線工作的人員僅占職工總數的三分之一。由于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相對滯后,不少國有企業、黨政機構的分流人員通過各種途徑進入事業單位,進一步加劇了這種狀況。

        二、構建現代公共事業制度的財政政策體系

        根據公共財政與公共事業組織的內在聯系,結合我國各類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組織的發展現狀,以及與政府財政的關系,構建中國現代公共事業制度的財政政策體系主要體現在:

        (一)以公共需要為準則,重新界定公共事業類別,建立法定分類體系,實施相應的財政政策。

        計劃經濟體制下以是否從事物質產品的生產為依據建立起來的事業單位制度,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必須進行改革,逐步廢除這一制度。其出路是以公共財政理論為指導, 對現行事業單位制度進行重新整合,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現代公共事業組織。根據公共財政理論,政府等公共組織提供的公共物品服務包括純公共物品和準公共物品。純公共物品主要由政府直接供給,如國防、法律制度等等,而準公共物品則主要通過設立或資助公共事業機構來提供。公共事業組織可從以下三個方面分類:

    第4篇:民辦非企業組織會計制度范文

    【關鍵詞】非營利組織;財務信息;知情權;披露

    一、非營利組織發展在我國的發展情況

    (一)非營利組織的涵義

    非營利組織,是指依法注冊登記,從事非營利活動,滿足志愿性和公益性要求,具有一定策劃給你讀的獨立性和自治性,即可將其界定為非營利組織。實踐中,我國將非營利組織分為“社會團體”、“民辦非營利組織”和“基金會”三大類。

    (二)我國非營利組織發展現狀

    自1988年起,我國非營利組織開始進入官方統計范圍,近年來得到了迅速的,也產生了很大社會影響,發展增長速度也很快。

    一是非營利組織數量迅速增長。如下表所示,2011年,社會團體的數量為46.16萬個,是2001年的2.19倍多。其中:社會團體為25.5萬個,是2011年的1.97倍;民辦非企業數量為20.4萬個,是2001年的2.48倍;基金會數量為0.26萬個,是2003年的2.74倍。

    2001-2011年我國非營利組織數量增長變化 單位:萬個

    年份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社會團體 12.9 13.3 14.2 15.3 17.1 19.2 21.2 23 23.9 24.5 25.5

    民辦非企業 8.2 11.1 12.4 13.5 14.8 16.1 17.4 18.2 19 19.8 20.4

    基金會 0.095 0.089 0.0975 0.11 0.13 0.16 0.18 0.22 0.26

    合計 21.1 24.4 26.69 28.89 31.99 35.41 38.73 41.36 43.08 44.52 46.16

    (數據來源:民政部歷年《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報告》整理而得)

    二是非營利組織社會影響日益增大。以2011年為例,當年社會組織吸納社會各類人員就業599.3萬人,形成固定資產1885.0億元,非營利組織的價值增值為660.0億元,占第三產業價值增加值的比重為0.32%;接收社會捐贈393.6億元。社會組織無論是在接受就業人員,還是為社會創造價值等方面,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二、非營利組織財務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一)財務信息有效披露是滿足社會公眾知情權的必要

    非營利組織所掌握的資源主要來自于社會公眾的捐贈,其財務信息應該滿足社會公眾的需要。一方面有效的財務信息披露,將使組織內的會員了解內部財務信息有一個制度化、規范化的渠道,并可以獲取資源(包括物質資源和人力資源)運作效率和效果的資料,進而做出增資或退會等決策。另一方面有效的財務信息披露可以幫助社會公眾了解所捐資金的用途和去向。社會公眾雖然自愿提供資產、放棄利益索取權,但仍享有知情權,有權知道自己捐贈的資產是否得到了恰當的利用,以此做出是否追加捐贈等決策。財務信息的充分披露可以對潛在會員和潛在捐贈人提供決策激勵。如果信息可靠而且社會反響較好,就可提高公眾對組織的信任度,從而吸納新會員、吸引新捐贈人,為組織帶來更多的營運資金。財務信息披露還可以向現實或潛在的相關經濟利益主體提供基于管理而產生的經濟信息,使他們了解,并做出是否進一步與其加強經濟交往的決策。

    (二)財務信息披露應是反映非營利組織履行社會責任的必要

    任何一個社會化組織都必須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由于享受免稅政策和接受資助,使其必然應接受國家和社會公眾的嚴格監督。一方面,是用別人的錢來開展公益活動,它所承擔的是公眾的信任;如果信任缺失,將面臨籌資困境,甚至喪失存在的資格。公眾做出捐贈決策前,會對募集資金的動機和運用資金的能力進行考察,即不僅要考慮該組織會不會遵循誠信原則,自覺提供公眾所期待的公益服務,還要考慮該組織能否利用所募集到的資源,通過正確的決策和行動實現捐贈人的愿望。而財務信息披露則可反映其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消除公眾對其的不信任或不完全信任。另一方面,在組織的經營活動中,服務的接受者不一定需要支付全部服務費用,而組織的資助者卻可能沒有得到組織的服務,經濟利益的非對稱性正是“公益性”的核心。這種復雜的聯系通過財務信息的對外披露,可以得到較充分的揭示。因而,反映社會責任履行情況是非營利組織財務信息披露的主要目標,即考查是否貫徹了它自身的服務宗旨,是否有助于組織使命的完成。

    三、制約非營利組織財務信息有效披露的因素

    (一)非營利組織財務信息披露的內在動力不足

    一方面,由于非營利組織不存在一個明確意義上的產權所有者,只有一定范圍內的剩余控制權,且捐贈者沒有剩余索取權與控制權,盡管受益人最終擁有剩余索取權,但其本身作為虛擬主體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產權所有者的缺位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信息需求的內在動力不足。另一方面,由于不同的信息使用者對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的理解存在差異,需求重點也各不相同,從而導致了需求者的弱勢,不向企業財務信息那樣倍受投資者和債權人的關注,由于需求引導供給,沒有需求就不會有供給,需求的弱勢地位必然會導致供給的不足,因而使非營利組織的財務信息披露可有可無,不披露也沒有相應責任追究。

    (二)受制于非營利組織財務信息披露的成本

    財務信息的處理與提供要花費一定的成本,包括搜集、處理、審計、傳輸信息的成本,以及對已披露信息的質詢進行處理和答復的成本。財務信息的提供者會從自身的角度權衡財務信息披露的成本和效益。目前,非營利組織普遍存在“慈普不足”的現象,盡管世界各國的非營利組織都在積極拓寬取得資金的渠道,但仍不可避免地壓縮不必要的開支,以盡可能多地將籌集到的資金投向慈善事業,基于此,非營利組織往往不斷壓縮財務信息披露成本。作為財務信息的生產與提供者,非營利組織會盡量降低財務信息的供給成本,提高財務信息的供給收益,但這必將導致財務信息質量的降低。同時,出于控制成本的目的,非營利組織管理當局往往會選擇盡量少披露甚至不披露財務信息,財務信息得不到及時充分的披露,這也會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

    (三)對非營利組織財務信息披露缺少相應的制度規定

    盡管我國非營利組織為數眾多且處于快速發展中,但并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規范。目前,相關的法律法規包括:如《公益事業捐贈法》、《民辦教育促進法》;還有行政法規層次,如《基金會管理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及《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還有一些部門規章層次,如《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暫行規定》、《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等。這些法律法規主要對非營利組織的注冊登記制度及監督機制、民間非營利組織所應遵循的會計核算和報告制度進行了規定,但這些法規還不夠完善,普遍缺少對財務信息披露的具體要求,非營利對財務信息的披露的重視程度遠遠小于企業。如,《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并不適用于那些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單位下屬組織、社區公益組織、農村非營利組織等,致使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缺乏法律保障,從而影響為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其進行經濟決策的財務信息。

    (四)對非營利組織會計信息披露缺少監管

    我國非營利組織財務信息披露水平還比較低,尚無法提供滿足使用者需求的全面、系統、完整的財務信息。盡管《公益事業捐贈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法規要求非營利組織的財務賬目應當接受有關政府部門的監督,同時向社會公眾和捐贈人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但內容過于模糊、籠統,沒有對何時提供信息、如何提供信息、提供什么信息以及為誰提供信息等問題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無法為非營利組織財務信息披露提供有效的規范指導。另一方面,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的監督管理不力。由于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的監督主體比較龐雜,監督主體的多元化造成了實際上無監督主體的局面。

    如果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的監管力度到位,紅十字會“郭美美炫富事件”就可能不會發生,也不會使社會公對“紅十會”的資金使用有所置疑。

    四、完善非營利組織財務信息披露的措施分析

    (一)用法律制度規范非營利組織的信息披露

    1.對現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清理和調整。目前,我國規范非營利組織的法規主要包括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三個層次,其中一些法規頒布時間較早,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這些法律規范逐漸表現出一些不適應。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進一步的修訂完善,以更好地規范非營利組織的運作與監督管理和財務信息披露制度,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的健康發展。國家制定專門針對非營利組織的法律法規,使非營利組織從設立、運作到注銷都處于一個完整的法規體系之內,從而規范非營利組織運作全過程。

    2.進一步完善非營利組織財務信息披露法律法規。對非營利組織財務信息的披露內容、披露方式、披露時間等進行強制性規定,評價信息披露質量,并懲罰信息披露違規行為。從實踐來看,現有《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并不能完全滿足會計信息披露管理的制度需求,建議進一步完善財務信息披露制度設計,通過制訂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切實可行的信息披露機制,提高非營利組織財務信息透明度,提升其公信力及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構建外部監督與約束機制

    應加大政府有關部門對非營利組織的監管力度。加強政府監督是規范經濟秩序、保證非營利組織的重要措施。

    1.國家職能部門加強對非營利組織的監督管理。一是加強工商部門的監管,嚴格審批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設立過程,對從業人員、場地、投入資金等進行嚴格把關,從根本上提高非營利組織財務信息質量。二是加強物價部門對非營利組織的監管。應由專業的中介機構核算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業務成本,上報物價部門,并接受物價部門的監督管理,在準確核算成本的基礎上,審批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收費標準。三是加強財政部門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監督檢查包括對財務人員專業資格的檢查,對財務部門日常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監督檢查,對組織負責人執行會計法情況的檢查等,從而對財務信息全過程嚴格把關。四是加強稅務部門的監管。包括加強稅務登記管理、加強稅收征管、加強稅務稽查,嚴格執行《稅收征管法》,改進目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稅收征管工作。

    2.構建社會對非營利組織監督的機制。:一是輿論監督機制,主要指大眾傳播媒介的監督,其作用主要是為政府規制機構和司法機構提供信息來源,并影響公眾的態度和行為,從而對非營利組織資金的募集渠道及募集資金量產生影響。二是捐款者監督機制,這可以通過一些制度化的渠道予以實行,如一些政府部門、評估機構和非營利組織通過自身建立的投訴熱線以及互聯網等渠道對非營利組織進行監督。三是客戶監督機制,即非營利組織的服務對象對組織的監督。應進一步強化客戶需求的評估機制,服務提供方式設計中的客戶參與等機制。此外,還應引入外部財務監管力量。作為民間非營利組織,其管理者應主動邀請政府審計部門或社會審計力量的介入,向非營利組織提出獨立審計的要求,為非營利組織建立一個完善的審計制度,并將這種制度長期堅持下去,真正發揮注冊會計師對非營利組織財務信息的審計作用。

    3.建立獨立的第三方評估制度。由于政府督的能力有限,而且當政府管制力度過大時容易限制遵紀守法的非營利組織的發展。因此,為彌補政府監督機制的不足,一種替代的形式就是建立獨立的第三方評估制度,這種方式的監督往往比政府監督更為有效。而且,與政府監督相比,第三方評估制度的優勢在于,它不僅不會限制好的非營利組織的發展,相反,這種評估機制還會淘汰不良的非營利組織,促進非營利組織更好地發展,如企業中的一些行業協會,注冊會計師協會,注冊稅務師協會等。

    (三)降低非營利組織的財務信息披露成本

    1.政府和監督部門為非營利組織提供財務信息披露平臺

    政府和監督部門可以給非營利提供一些信息披露的免費媒介,比如指定某種報刊或建立信息披露網站,非營利組織可以免費組織的重要財務和其它信息。還可以給信息披露的非營利組織補償一定的成本費用,消除他們因信息披露而增加成本費用的顧慮。

    2.采取財務信息披露的獎勵和懲罰措施

    為了提高非營利組織對財務信息披露的積極性,政府和相關部門可以制定一些激勵和懲罰措施。對按時、按質對外披露財務信息的非營利組織可以給予適當的資質獎勵和精神激勵,政府和媒體免費為這些宣傳,提高在公眾面前的知名度和可信度,對不按時披露財務信息的非營利組織給予一定行政和經濟處罰,甚至追究管理者的責任。

    注釋:

    ①根據民政部《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報告》的統計口徑,我國非營利組織包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和基金會三大類。

    ②民政部《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報告2011》。

    參考文獻:

    [1]郭云升.從受托責任觀視角看我國非營利組織會計信息披露[J].會計師,2009(05).

    [2]熊年春.論非營利組織會計信息披露及其完善[J].財政監督,2011(35).

    第5篇:民辦非企業組織會計制度范文

    關鍵詞: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民辦學校;可行性

    2004年8月1日,財政部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制度》),要求適用的民間非營利組織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該制度。該制度的推出,標志著我國非營利組織會計規范體系建設邁出了重要的一步,填補了我國會計規范的一項空白。

    一、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特征與界定范圍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適用于同時符合以下特征的民間非營利組織:該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經濟回報;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二條規定了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含義: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以“民間性”和“非營利性”為基本特征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在向社會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方面具有獨特優勢,大力發展民間非營利組織,引導民間資金投入社會公益事業,既可以解決公共財政資金在提供公共產品上的不足,又可以合理優化資源配置,維護社會的安全與穩定。

    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核算的主要特點

    (一)會計目標

    《制度》總則第八條規定:“會計核算所提供的信息應當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如捐贈人、會員、監督者等)的需要。”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資產主要來自社會各界的捐贈、會員繳納的會費、接受服務對象(如學生、病人等)繳納的服務費等,這些供應者應該對資財的管理、使用、處置具有相應的知情權。因此民間非營利組織應以滿足捐贈人、會員、服務對象、監管部門等會計信息使用者的決策需要作為會計目標,設計其會計報表體系和財務會計報告應予披露的信息。

    (二)會計核算基礎

    《制度》總則第七條規定:“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計提固定資產折舊,進行成本核算等,這有助于民間非營利組織加強資產負債管理和成本管理,提高運營績效,有效彌補收付實現制會計的不足。

    (三)會計計量基礎

    《制度》第八條規定:“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本制度有特別規定的,按照特別規定的計量基礎進行計量。”按歷史成本計量是企業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而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業務特征決定其許多資產的取得并沒有實際成本,比如捐贈資產、政府補助資產等都是無償取得的。所以民間非營利組織在堅持以歷史成本為計量基礎的同時,對于一些特殊的交易事項,如捐贈、政府補助等引入了公允價值等其他計量基礎。

    (四)會計要素

    民間非營利組織不存在“所有者權益”和“利潤”的核算,只需要設置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費用五個會計要素。同樣,在權責發生制會計下,也不存在核算收付實現制下的“支出”問題。

    三、民間非營利組織特有或特殊交易的會計處理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在制定過程中,充分吸收了我國企業會計改革的成果,并借鑒了相關國際慣例和財務會計的最新進展,引入了一些較新的會計理念和會計處理規定。

    (一)關于捐贈(包括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

    取得的捐贈,根據捐贈合同或者協議是否附有對捐贈資產的使用設置限制條件,通常可以區分為無條件捐贈和附條件捐贈。對于無條件的捐贈,國際上一般都規定應當在收到捐贈時確認收入。對于附條件的捐贈或政府補助,制度規定應當在取得捐贈資產或政府補助資產控制權時確認收入。存在需要償還全部或者部分捐贈資產(或者政府補助資產)或者相應金額的現時義務時,則應當就需要償還的金額同時確認一項負債和費用。

    (二)關于受托業務的會計處理

    民間非營利組織在進行會計處理時,應當將受托交易業務與捐贈業務相區分,不應當確認收入。因為受托代交易不會增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制度》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對受托資產進行確認和計量,并且在確認一項受托資產時,應當同時確認一項受托負債。考慮到該項交易的特殊性,《制度》還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所確認的受托資產和受托負債。

    (三)關于固定資產折舊的會計處理

    《制度》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在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固定資產的成本,這樣一方面可以提高民間非營利組織資產負債表和業務活動表信息的質量,另一方面有助于加強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資產和成本管理。

    (四)關于文物文化資產的會計處理

    《制度》規定,對于用于展覽、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歷史文物、藝術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歷史價值需要作長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應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并要求單設“文物文化資產”科目進行核算,在資產負債表的固定資產大類下單列項目予以列報。但這些資產的價值一般并不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減少,所以,對于文物文化資產,不必計提折舊。

    (五)關于資產減值會計

    《制度》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終對短期投資、應收款項、存貨、長期投資等資產進行檢查,如果這些資產發生了減值,應當計提減值準備,確認減值損失,并計入當期費用。在要求民間非營利組織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和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外,原則上不要求計提減值準備,但是如果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發生了重大減值,則應當計提減值準備,確認減值損失。

    (六)關于凈資產的分類與列報

    《制度》只將凈資產分為兩類,即限定性凈資產和非限定性凈資產。對限定性凈資產沒有再進一步區分。

    (七)關于收入的確認原則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借鑒了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在規范收入確認原則時,區分交換交易和非交換交易進行規范。對于交換交易形成的收入的確認原則與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相一致。對于非交換交易形成的收入,則應當在符合以下條件時才能予以確認:與交易相關的含有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資源能夠流入民間非營利組織并為其所控制,或者相關的債務能夠得到解除;交易能夠引起凈資產的增加;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八)關于費用的確認與列報

    對于民間非營利組織發生的為了組織、管理其業務活動和為了籌集業務活動所需資金所發生的費用,該制度規定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分別計入管理費用和籌資費用,對于當期所發生的除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和籌資費用以外的其他費用,也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單列“其他費用”項目進行核算和列報。

    四、民辦學校適用會計制度的現狀

    與公辦學校相比,民辦學校只是舉辦者和經費來源不同,辦學所遵循的規律基本是一致的,它具有極強的公益性,又具有一定的產業屬性。民辦學校會計制度建設滯后,會計制度的選擇混亂。由于國家對民辦高校的部分科研項目進行財政扶持,一些民辦高校也被要求按《高校會計制度》或《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核算。學校的會計以前一直是被納入行政事業的會計管理范疇,而企業化的資金運作是要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的,《高校會計制度》或《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是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這都有悖于民辦教育資產的資本運作規律。

    五、民辦學校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正式頒布實施后,民辦學校是否都實行該會計制度呢?《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有“合理回報”的規定不符合制度中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特征,因此有些專業人士認為民辦學校不適合采用該會計制度。還有一些專家就認為,民辦學校是否實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要根據其章程來確定,對章程規定不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實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而對章程規定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則實行《企業會計制度》。但這種觀點存在兩個問題:其一,民辦學校的章程規定和其實際運作可能會存在差異,根據其章程來確定是否實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不具有普遍適用性。其二,可能會出現民辦高校通過改變其章程來達到改變適用會計制度行為的出現。因此,上述觀點不具有可行性。

    我國習慣將教育、科學、文化事業都定為公益事業,尤其針對教育事業,《教育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教育事業,因而從事教育的機構一概都被認定為非營利組織。雖然《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有“合理回報”的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適用范圍限定之一是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回報,但是《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同時,《民辦教育促進法》以“合理”兩字將回報限定在某個范圍內,按《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將合理回報限定在“不得高于其實際出資額商業銀行當年長期貸款利息的200%”,國家希望最大限度地鼓勵民辦教育事業。由此可見,不管民辦學校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都是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的公益性事業,是非營利組織。《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的“出資人可以取得合理回報”,是國家對民辦教育的鼓勵方式,與企業股東的分利有著本質的區別。只要在報表中準確反映,并且在附注中明確表示,就使報表明了清晰,這樣也可使民辦學校能更準確核算,也便于民辦學校的橫向對比。因此,會計制度適用的主要標準為是否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而不是以是否取得經濟回報。作為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民辦學校,理應適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六、制度的完善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組織實施,從理論上結束了民辦學校沒有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尷尬問題,但從長遠看,民辦學校會計制度的適用問題,依然要依靠頒布相關的會計準則來明確和解決。

    該制度在民辦學校的具體實施中還存在一定局限性,相關專業人士在具體的會計核算中提出了建議:在不違反《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統一會計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在“限定性凈資產”科目下設一個“舉辦者投入”二級科目,專門核算各舉辦者投入的出資額及其變動情況。這些建設性的建議在完善制度方面對于填補空白,協調差異可以起到基本規范作用,是可取的。

    參考文獻:

    1、陸建橋.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規范問題[J].會計研究,2004(9).

    第6篇:民辦非企業組織會計制度范文

    【關鍵詞】民辦教育;分類管理;差異扶持;政策探索

    【基金項目】本文系教育部2015年度重點課題“引進社會資本進入教育領域政策設計研究”(項目編號:2015EA08)的階段性成果。

    中圖分類號:G52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0568(2017)04-0046-04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明確要求,“建立分類管理、差異化扶持的政策體系,鼓勵社會力量和民間資本提供多樣化教育服務”。這是新形勢下國家發展民辦教育事業的重大政策。分類管理是前提,差異化扶持是手段,鼓勵社會力量和民間資本提供多樣化教育服務是目的。也就是說,將按照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兩種性質確定民辦學校類型,在財政、稅收、土地等方面實行差異化扶持,突出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支持的政策導向,引導民辦學校為社會提供更多優質的公益性教育產品和服務,努力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教育需求。

    一、實行分類管理是落實差異化扶持政策的基點

    目前國家民辦教育政策有三大重點,分類管理、財政資助以及落實辦學自,其中“分類管理”最為核心,有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效果。實行分類管理,就是要把民辦教育重新弄得眉目清晰一些,再給予差異化扶持。要做到分類管理,應解決為什么要“分”、怎么“分”、“分”的依據三個問題。

    1. 為什么要分

    教育部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全國共有各級各類民辦學校15.5萬所,專任教師300萬人,在校學生4301.9萬人。在校生在相應學段的占比約為:學前教育53%、小學7%、初中11%、中職11%、普通高中10%、高等教育23%。民辦教育在國民教育體系中已成為一支重要力量。

    但是這么龐大的一個辦學主體,由于政策法規的緣由,其法人屬性一直處于模糊地帶,并因此衍生出諸多問題,嚴重制約了民辦教育的發展。《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時又規定,民辦學校是民辦非企業法人單位,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組織。現實中,民辦學校屬于非國有資產舉辦,不能登記為事業單位;而民辦學校一般屬于非經營性的,不應該登記為企業法人。這種非公辦、非企業的“兩非”組織屬性,并沒有真正明確民辦學校的身份。

    政策的抵牾,造成的后果是沒有與之相對應的配套政策,無法落實與公辦學校享有的“同等法律地位”。民辦學校有的方面執行了企業法人的政策,如教師養老保險一般執行的是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政策;有的方面執行了事業單位法人的政策,如融資貸款中資產不得抵押;有的方面又制定了專門的辦法,如《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感覺隨意性比較大。

    更為嚴重的問題是,這種模糊的法人屬性,成為束縛民辦教育發展的繩索。民辦學校既無法享受公辦學校享有的稅收、土地劃撥、財政補貼等優惠,又要像企業一樣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這樣就不可避免地抑制了投資者的積極性,阻礙了社會資本進入教育領域。

    分類管理是完善民辦教育管理體制、促進民辦教育持續健康發展的根本舉措,也是私立教育發達國家的普遍做法。現實中,許多民辦學校舉辦者有不同訴求,民辦學校發展也呈現不同的趨勢,有的學校完成了辦學積累,走上了捐資辦學之路;有的發展得相當成熟,初步體現了向“公益性”回歸;有的還處于滾動發展階段,尚未脫離生存危機。只有在分類登記、分類管理的基礎上,分別就財政支持、稅費優惠、土地政策和投資回報等改革要素制定配套政策,形成科學合理、有區分度的政策體系,才能使各辦學主體各得其所。

    再者,目前新建的民辦學校比較少,實行分類管理主要針對先前多年積累下來的民辦學校。當時國家為了彌補公辦教育不足,以比較模糊的法律界定民辦教育。現在整個教育和產業進行結構性轉型,如果不清晰界定民辦教育的類別,則前進的路將會沒有路標。

    2. 怎么分

    一般說來,對民辦學校,分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兩種性質,由投資主體自主選擇,分別執行相關政策,接受相應監管。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法由民政部門按照民辦事業單位法人進行登記管理,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企業法人進行注冊登記。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一般確定為營利性,如要選擇非營利性的,由登記管理部門依法審核并確定。法人屬性一經確定,沒有特殊理由,一般不予更改。這就改變了過去民辦學校既享受不到公辦學校的優惠政策,又要按企業繳納相應稅費的問題。

    這樣分的意義:一是有利于構建民辦學校差別化扶持的政策體系,滿足教育的公益性屬性和多樣化需求。二是有利于對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進行有效管理。過去,由于民辦非企業法人屬性是公益性的、非營利性的,不少教育培訓機構在實際運營中,有的變相獲取利潤,教育管理部門無法有效監管。分類管理后,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一般被確定為營利性,到市場監管部門登記企業法人,改變過去民辦教育機構營利和非營利混淆的現狀,他們可以光明正大地獲取利潤。三是有利于對教育信息咨詢公司進行有效監管。通過分類登記,把一直從事非法違規辦學的教育信息咨詢公司“扶正”為正規的教育培訓機構。教育信息咨詢公司如果要申請舉辦營利性的教育培機構,可以在辦理教育行政許可后,重新到市場監管部門登記企業法人,依法理直氣壯地開展經營性教育培訓活動。

    在分類登記的過程中,要注意三個方面的政策突破。一是選擇企業法人的民辦學校在登記中,社會資產的剝離及管理存在困難。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學校退出辦學時,其資產屬于社會所有。因此,選擇企業法人的民辦學校,辦理“民非”變更為“企業”的法人手續時,如何切割社會部分的資產,成為一個難以決斷的問題,需要政策突破。二是民辦學校原始累計投入錯綜復雜,如何對其產權進行明晰,是個復雜的過程,也涉及舉辦者的切身利益,需要一項靈活又不失原則的操作細則。三是如何完善民辦學校對外投資的財務規范,規避民辦學校的辦學風險,需要合理確定政府對民辦學校財務監管的界限。

    3. 分的依據

    區分民辦教育的營利性與非營利性,是民辦教育制度建設的邏輯起點。判斷民辦學校營利性與否,主要看辦學結余資金或凈資產的歸屬。結余資金或凈資產全部或部分歸屬投資者所有,就是營利性學校;歸學校法人所有,全部用于教育事業或類似的公益事業,就是非營利性學校。無論是營利性還是非營利性學校,都要回歸教育的公益性屬性。

    公益性是教育的基本屬性。教育是公共產品或準公共產品,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都是這類公共產品的提供者。無論是民辦學校,還是公辦學校,課程內容、師資標準、教育質量標準、教育評價方式等都一樣;區別在于舉辦主體不同,公辦學校由政府出資舉辦,民辦學校由社會出資舉辦。舉辦主體不同,不會改變教育的公益性。同時,無論營利性與非營利性,都不改變教育屬于公共產品的屬性,教育的公益性與營利性沒有矛盾。因此,對民辦教育實行分類管理,有利于滿足教育的公益性屬性和多樣化需求。

    特別是在經濟發展新常態下,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和增加公共產品、公共服務“雙引擎”的新形勢,為民辦教育改革發展提供了新的發展機遇。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前提是必須加強黨對民辦學校的領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根據民辦學校分類性質實行差異化扶持政策

    分類管理是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一個“根目錄”性質的問題。將民辦教育分類,是為了在公共資源配置、隊伍建設、招生收費、產權明晰、投資融資、財務管理等方面,有針對性地配套有區分度的政策體系。由此,對非營利的民辦學校給予更大力度的扶持提升,對營利的民辦學校給予更多辦學空間。

    1. 財政扶持

    對非營利性學校,財政可按學校不同的類別,以差額補助、定額補助、項目補助等多種形式給予資助;對營利性民辦學校主要給予辦學效益的專項獎勵和教師的社保補助,但是以購買服務的形式體現。對因政府投資不足需要向民辦學校購買義務教育學位的,與公辦學校享受同等的財政保障政策。

    2. 稅費優惠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享有同等的稅費優惠政策。營利性民辦學校按照市場機制自負盈虧,其中營利性民辦學校提供學歷教育勞務所得的收入,5年內可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由稅務部門先征繳后再予以返還地方所得部分。

    3. 土地供給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可以行政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原來以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政府應當給出資者以合理的補償。營利性民辦學校原則上以有償出讓方式供地;原來以行政劃撥方式供地的,對土地價值要進行評估,出讓金可以由舉辦方一次性支付,也可以留作國有債權保留。

    4. 招生收費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下的備案制,并通過市場化改革,逐步實行市場調節價;營利性民辦學校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民辦學校自主確定。政府依法加強對民辦學校收費行為的監管,把收費納入民辦學校信息公開范圍,實行陽光收費。

    5. 金融信貸

    民辦學校的收費權、辦學權、知識產權、著作權、商標權都可以用于質押,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非教學設施可用作抵押,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設施可作抵押。

    6. 會計制度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執行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營利性民辦學校執行企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

    7. 回報獎勵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可從辦學結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經費,用于獎勵出資人。營利性民辦學校,出資人依法享有相關產權與經濟收益,按市場機制獲取利潤。

    三、落實差異化扶持政策需要解決敏感性問題

    要使分類管理、差異化扶持政策落地生根,必須穩妥解決投資者關心的教師社保、產權收益、籌資融資等敏感性問題,使各種利益主體各得其所,各種能量充分釋放。

    1. 創新教師保障機制

    教師參加社會保險“雙軌制”一直是困擾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老大難”。目前,公辦學校老師屬國家事業單位編制,民辦學校老師則為企業員工,民辦學校老師購買的是企業養老保險,比公辦學校老師購買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高且退休后工資差別很大。

    一位民辦教師,在養老保險方面,參加企業社會保險跟參加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有很大不同?簡單算一筆賬:參加企業養老保險,一個老師參保繳費滿20年后退休,養老金能拿到你退休前工資的36%;參加事業單位保險,同為20年后退休,養老金能拿到你退休前工資的70%以上。如果繳納30年后退休,按企業保險的能拿44%,按事業保險的幾乎是100%,兩者相差一倍以上。

    然而,受制于民辦學校的身份,現實中民辦教育舉辦者為教師辦理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很難。要突破這個難題,改變這種局面,一方面需要國家層面加快作為事業單位的公辦學校的人事制度改革;另一方面也需要破解公民辦學校人事制度的“雙軌”制,盡早實現作為學校教師的制度性“并軌”,消除公民辦學校教師的制度性不平等政策。也就是說,按照教師的職業身份而非其所供職單位的屬性來提供社會保障。不管是非營利性的民辦學校還是營利性的民辦學校,教師不論在哪一種類型的學校教書,都享受事業單位教師的同等待遇,對符合條件的專職教師參照事業單位人員標準,享受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

    具體做法可為:凡取得相應教師任職資格、⒓尤聳麓理、并從事相應教育教學工作的民辦學校教師,均按公辦學校教師標準參加事業單位社會保險,享受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的退休費、住房公積金、困難救助等待遇;并提高教師在職期間繳費標準,退休后由社保基金單軌支付退休金,確保實現退休待遇的一致。

    第7篇:民辦非企業組織會計制度范文

    關鍵詞:事業單位;涉稅業務;會計處理

    中圖分類號:F230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18-000-01

    一、事業單位簡介及其類型

    事業單位是由國家機關直接舉辦,以社會公益為目的,從事衛生、文化、科技、教育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最近幾年,我國的事業單位發展十分迅速,為了適應社會的發展,事業單位摒棄了傳統的“鐵飯碗”“大鍋飯”的思想,引入了現代化企業管理理念。但由于我國事業單位長期受到傳統制度的影響,對事業單位中涉稅業務的會計處理并不熟悉,給事業單位的財務處理帶來不少麻煩,基于此,本文圍繞事業單位涉稅業務會計處理作出探討。

    按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資助程度劃分,我國的事業單位分為以下三種類型,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統一為財政全額撥款,包括社會福利事業、學校等單位。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其收入在政府部分補助之外,還依靠自身開展各項業務活動,取得相應收入。公益三類事業單位,屬于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其收支和企業在經營方式上基本一樣,在涉稅業務的會計處理方面,基本和企業一樣。筆者所處的事業單位屬于總工會下屬的公益二類事業單位,主要是開展群眾文體活動和藝術培訓,同時兼有些像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

    二、事業單位涉稅業務處理

    1.關于稅收、會計制度確認收入的原則問題

    按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在計算應納所得額時,其財務、會計處理方法同稅收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規定計算納稅。按照該辦法的要求,事業單位會計核算遵循的原則一般采用收付實現制,進行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時實行權責發生制,由于事業單位的多樣性和會計、稅務人員對具體經濟業務事項的判斷及理解程度不同,難免會造成事業單位與稅務機關對同一經濟業務的不同認識和處理意見。

    例如某企業委托某事業單位承辦2015年的元旦、春節文化活動項目,2014年12月20日該企業轉入活動費10萬元,按事業會計制度的收付實現制要求,應將10萬元作為2014年度收入入賬,但在核算該事業單位2014年企業所得稅時,按權責發生制的原則,不應作為2014年收入,該項收入應作為2015年收入,核算企業所得稅。

    事業單位在遵循會計制度一般原則的前提下,應減少其與稅法的差異和納稅調整事項,確立稅務會計準則在會計制度體系的優先地位。

    2.出租不動產收入

    目前很多事業單位通過房屋出租獲得收入,在《房產稅暫行條例》中明確指出,房產的使用性質由“自用”變為“經營用”并產生了經營性收益,應當依法繳納營業稅,房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稅等。除此之外,如果還需要按照簽訂的合同租金繳納0.1%的印花稅。

    例如:2014年3月,某事業單位出租給某公司占地100平方米的門面房,在簽訂租賃合同中規定:租期4年,租金為10萬元/年,共計40萬元。另外,該地段適用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為每平方米5元。

    計算結果如下:營業稅=1000000*5%=5000元

    房產稅=100000*12%=12000元

    城市維護建筑稅=5000*7%=350元

    教育費附加=5000*3%=150元

    城鎮土地使用稅=100*5=500元

    印花稅=4000000*0.1%=400元

    a.在收到房屋租金時作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100000

    貸:其他收入――固定資產出租收入100000

    b.各項稅金計提時

    借:相關支出科目 18400

    貸:應繳稅費――房產稅12000

    營業稅5000

    城鎮土地使用稅500

    印花稅400

    城市維護建設稅350

    教育費附加150

    c.繳納各項稅金時

    借:應繳稅費――應繳房產稅12000

    營業稅5000

    城鎮土地使用稅500

    印花稅400

    城市維護建設稅350

    教育費附加150

    貸:銀行存款 18400

    如果事業單位不對外出租,自用土地和房產就不需要在繳納這些稅務。

    3.銷售不動產收入

    根據國家政策規定,事業單位在對不需要的房屋土地等不動產進行銷售時,需要繳納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附加,如果事業單位銷售的房屋、土地不動產發生增值,還需要繳納一定的土地增值稅。

    例如:某事業單位將一處不用的樓房進行銷售,該樓房建造時花費200萬,6成新,現在樓房發生增值,市面上相同的樓房價格為500萬,最后事業單位以400萬元價格賣出。

    所需繳納費用如下:營業稅=4000000*5%=200000元

    教育費附加費用=200000*3%=6000元

    城市維護建筑稅費用=200000*6%=14000元

    房屋評估價格費用為5000000*0.6=3000000元

    扣除項目金額合計30000000+2200000=32200000元

    樓房增值額為40000000-32200000=7800000元

    增值率為7800000/3200000=24.2%.

    按照相關增值稅中的規定,增值稅沒有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應繳稅率為30%,因此增值稅為7800000*30%=2340000元。

    涉稅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繳稅費――營業稅200000元

    城市維護建筑稅14000

    教育稅附加 6000

    增值稅 234000

    貸:銀行存款 454000

    三、總結語

    對于產生涉稅收入的事業單位應遵從國家稅法的相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依法納稅,雖然在目前事業單位中,在稅收征繳上還存在一些不規范的行為,不僅需要事業單位加強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同時更要培養一部分優秀的財務會計專業人才,切實提高業務能力水平。

    參考文獻:

    第8篇:民辦非企業組織會計制度范文

    Abstract: According to financial management problems in current private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this paper proposes countermeasures to improve laws and regulations, strengthen supervision, improve financial disclosure information, thereby increasing the openness and transparency of private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operate in a certain extent, promoting the sound development of the organization.

    關鍵詞: 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公開透明;對策

    Key words: private nonprofit organizations;financial management;open and transparent;countermeasures

    中圖分類號:F253.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4)09-0126-02

    0 引言

    在我國,非營利組織包括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其中,事業單位具有國有屬性,多是由財政撥款,對于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民間非營利組織,通常情況下都是由民間出資舉辦,并且是專門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由于缺失相關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在民間非營利組織飛速發展的同時,財務方面頻頻出現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會民眾的危機感。因此,需要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活動加大管理力度,對組織的運營進行監督和評價,提高公眾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信任度,進一步促進民間非營利組織持續、有序的發展。

    1 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當前,民間非營利組織主要從事社會公益活動,不存在商業性質,其資源提供者無償地向該組織投入相應的資源而不取得經濟回報,也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1],這導致捐贈者、管理者和受益人都不太重視資源的使用效率,而且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我國的發展尚處于初級階段,在實際運作中存在許多問題,其中財務管理方面的混亂狀況尤為突出。

    1.1 法律法規不健全

    目前,我國主要通過登記管理條例對民間非營利組織進行規范,例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缺少“民間非營利組織法”這樣高層次的法規。相較之下,規范企業的法律法規既有規范登記管理行為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又有范企業運作的《公司法》,體系比較完整。由于沒有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民間非營利組織從成立、登記、運作到注銷整個活動過程沒有被納入一個完整、緊密的體系當中,許多問題都存在不銜接、不統一的現象。另外,沒有針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專門內部控制制度,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的規章制度雖然明確了其適用范圍包括民間非營利組織在內,但實際上還是針對企業制定的,對于民間非營利組織來說,規范作用不強,缺乏針對性。參照企業內部控制規范,一些民間非營利組織建立和完善了自己的內控制度,但制定、執行、監督環節都有脫節現象,操作性不夠強,缺乏合理性和科學性。

    1.2 財務信息披露不全面,缺乏透明度

    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七十四條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需對外提供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但實際上,僅有10.5%的非營利組織例如青基會等在無特殊情況下會做年度財務報告[2]。目前,披露民間非營利組織的信息體系還有待進一步完善,通常情況下,資產的數量、負債的比例、折舊是多少與凈資產的增量等共同構成制度規定披露的會計信息,然而,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公益性不能通過這些信息而體現。在資源分配使用的信息方面,民間非營利組織比較缺乏,對于資源提供者來說,雖然對經濟利益的回報沒有提出要求,但是關注資源的投向、使用等情況。為此,民間非營利組織需要對信息披露問題進行研究和分析,借助會計的預測、決策和控制職能[3],對財務加強管理,充分發揮有限資源的作用,進而獲取更大的社會效益。

    1.3 自律機制和審計機制不健全,外部監督不力

    對于民間非營利組織而言,財產物資的所有權屬于組織本身。由于組織所有者權益的特殊性,沒有利潤指標,工作不與績效掛鉤,權責利沒有明確到個人,組織內部權責利區分不明確,不便于自我監督和接受外部監督。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社會公益性,使其沒有進行強制有效的政府審計的基礎,導致很少有民間非營利組織年終進行外部審計,大多只進行內部審計或者無嚴格審計。而且,管理部門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審計主要是年檢報告,但年檢報告的內容不能反映組織全面的財務狀況。此外,外部監督的缺失造成了一些民間非營利組織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實質上進行營利性活動,逃避納稅。

    2 加強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的對策

    2.1 完善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立法體系

    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內控在本質上與企業是一致的,應該在《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的基礎上,具體指引,這樣就能針對性的規范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內部控制,提高組織的管理水平。另外,要提高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立法層次,要在更高的法律層面上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性質、組織形式、權利與義務、內部控制、人員保障、經費來源以及與政府、社會的關系等加以明確和規范,打好組織健康運作、更好的服務社會的基礎。

    2.2 健全財務信息披露機制,提高信息公開透明度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對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報告只提供了一些框架式的說明,實際操作執行起來比較困難。應增加一些詳細的解釋說明和案例,明確界定各個項目的內容,并規范各會計科目的內容、使用和核算方法,使各種業務處理清晰明了;根據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民間非營利組織在信息披露時,應適當包括固定資產明細、借款明細、接受捐贈明細、費用支出明細等,并對財務報表編制的基礎、依據、原則和方法以及主要項目做解釋,以幫助信息使用者更充分深入了解財務報表主表的相關內容和項目。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依法建立并保存會計賬目,形成“追溯反饋機制”,使款項的捐贈者能夠有賬可查,能及時了解到捐款的用途去向,防止款項“莫名失蹤”。另外,鼓勵民間非營利組織采用并推廣XBRL(可擴展商業報告語言)來進行財務信息管理。XBRL是國際上將會計準則與計算機語言相結合,可用于財務信息交換的最新公認標準和技術。它是基于互聯網、跨平臺操作,專門用于財務報告編制、披露和使用的計算機語言,將現實數據集成并最大化利用,使數據透明,資料共享,可以直接為捐贈者、監管者及其他使用者提供會計信息。

    2.3 建立有力的內外監督體系

    為了民間非營利組織能健康持續的發展,保障其實現社會公共責任,就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督機制。民間非營利組織既要加強組織的自我約束,也離不開有力的外部監督。組織應將工作與績效掛鉤,進行績效評估,建立穩定的自律機制;實現外部的有效監督,需要政府加強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審計,更需要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和參與。通過自律機制和外部監督,構建一個政府、社會和組織互動的透明平臺,使民間非營利組織樹立良好的社會公信度,更好地進行社會公益活動。

    3 結語

    民間非營利組織對幫助社會剩余資源的宏觀調控,解決緊迫與嚴重的社會問題,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具有重大意義。隨著民間非營利組的迅速發展,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誠信問題、社會公益性越來越受到社會民眾的關注。為了使民間非營利組織健康發展,更好地實現其社會公益性,必須改善組織的財務管理,提高財務信息透明度,增強社會公信力。

    參考文獻:

    [1]財政部財會[2004]7號.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S].

    第9篇:民辦非企業組織會計制度范文

    關鍵詞:非營利組織 信息披露 政府管制 理論依據 現實路徑

    建立有效可行的信息披露機制,提高非營利組織信息的透明度,是提升非營利組織公信力和增強其持續發展能力的重要途徑。在非營利組織信息披露機制中,信息披露首先選擇自愿性,這是組織的非營利和公益屬性決定的。然而,披露成本的存在和決策層的激勵不足,會導致自愿性披露受阻,為了保護捐贈人和受益對象的利益,監管者的管制成了信息披露的保障。所謂政府管制,就是政府行政機關以強制力為后盾對被管制者活動進行管理和限制。具體到政府對非營利組織信息披露的管制,主要是指政府通過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對非營利組織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時間等進行強制性規定,對信息披露質量進行分析與評價,并懲罰信息披露違規行為等一系列活動。基于此,本文探討了非營利組織信息披露政府管制的理論依據及現實路徑。

    非營利組織信息披露政府管制的理論依據

    (一)公共產品理論

    公共產品是指一個人對其進行消費不會減少其他人消費機會的一類產品,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兩個特征。公共產品理論認為,所有消費者對公共產品的消費無需付出代價,公共產品的供給方無法將生產成本轉嫁給消費者,正是公共產品的非競爭性以及非排他性使得公共產品生產者不愿提供公共產品,因為得不到相應的費用補償,故他們對滿足公共產品需求的供應缺乏積極性。公共產品在自由競爭的市場中總是供不應求,因此,公共產品通常由政府提供或由政府實施管制和保護。

    非營利組織相關信息具有公共產品的屬性:當非營利組織的信息公布以后,現實的、潛在的利益相關者等,均可免費獲取相關信息,并享受其帶來的相關利益;而且某個用戶對信息的使用并不會降低其他用戶對其使用的效用。由于存在外部性和“搭便車”行為,非營利組織的最優選擇是少花錢、少披露,缺乏向外部進行充分、有效信息披露的動力。這樣就使得非營利組織信息和其他任何公共物品一樣,會產生供應不足的現象,從而引起市場失靈。為解決非營利組織信息披露的不充分問題,對其信息披露進行管制是不得不考慮的措施。

    (二)委托理論

    委托理論是20世紀60年代末70年代初一些經濟學家深入研究企業內部信息不對稱和激勵問題發展起來的。按照現代契約理論,企業被認為是一系列契約關系的組合,契約的關系人如投資者、管理者、債權人、債務人等被假設為理性人,投資者(委托人)將資產委托給管理者(人)經營。在這種契約關系下產生的一個重要問題是委托人與人利益的不一致性,人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可能會犧牲委托人的利益,而委托人處于企業外部,并不直接參與組織的日常經營,所以他們很難監督管理者。從契約關系的角度來看,一般來說,管理者沒有主動消除信息不對稱的動機,相反的,他們更樂意保持信息不對稱。委托人與人的效用函數是不一樣的,兩者存在著利益沖突。不管是經濟領域還是社會領域,都普遍存在委托關系。

    對于非營利組織,也可視為一組正式和非正式契約的組合:捐贈者、會員等作為契約的締結方,與非營利組織的管理層之間存在委托關系,為了防止組織內部“偷懶”和“貪污”等行為的發生,外界的資金提供者在與管理層達成的協議中會要求其生產并披露會計等相關信息,盡管這種信息不以凈收益等指標為重點。與企業類似,雖然原則上應為信息生產直接訂立合同,但在實際中往往因為不同締約方的信息偏好不同,很難達成一致的協議,即使可行,也會因談判成本太高而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因此,政府加強管制,以準則的形式來規范能滿足大多數外部信息需求的信息披露行為便成為必要。

    (三)信息不對稱理論

    信息不對稱理論指出,由于社會分工的發展、專業化程度的提高和獲取信息需要成本,使社會成員之間的信息差別日益擴大,這種日益擴大的差別意味著市場參與者越來越處于市場信息的非對稱分布之中,亦即市場交易的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較多的相關信息。而在交易雙方占有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人為了自身利益,就有可能憑借自己的信息優勢,隱瞞相關信息,選擇對委托人不利的行為,從而發生信息不對稱理論中的兩個核心內容——逆向選擇和敗德行為。逆向選擇又稱為不利選擇,是指掌握信息較多的一方利用相對方對信息的無知而隱瞞相關信息,獲取額外利益。敗德行為也稱為道德風險,是指占有信息優勢的一方為自身利益而故意隱藏相關信息,對另一方造成損害的行為。

    為解決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問題,委托人有兩種方法:一是委托人本人或者委托人的代表對人進行信息搜集并評價。這種方式存在兩大困難:面臨專業知識門檻的問題;面臨時間精力有限的問題。所以,解決委托中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信息披露管制就有了出現的必要。而作為一種制度創新,它降低了監督的交易費用,因而又使得它有了存在的可能。二是加強信息披露管制也可以制止由于信息披露的壟斷性而帶來的信息質量低劣的弊端。

    信息的不對稱性同樣存在于非營利組織中,非營利組織的管理者所掌握的信息遠遠要多于其他利益相關者所掌握的信息,而且利益相關者很難發現管理者是否存在欺騙行為,從而使管理者有可能利用這種信息的不對稱性并依據自己的偏好來決定非營利組織的經營管理及項目資助。顯然,管理者的偏好與理事會的偏好、利益相關者的偏好之間肯定存在不一致性,這最終會導致公益資源的浪費,降低公益事業的效率。因而,通過加強信息披露管制,強制要求非營利組織進行信息披露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由信息的不對稱性所帶來的問題。

    非營利組織信息披露政府管制的現實路徑

    (一)制定非營利組織信息披露管制的法律規范

    非營利組織信息披露管制的法律規范是政府管制機關為了提高組織運營過程中的透明度,規范非營利組織信息披露行為而進行管理、監督所依據的一系列法律規范的總和。目前,世界大多數國家都有一套針對本國非營利組織信息披露管制的法律規范,最健全的是美國,如《示范非營利法人》、《統一非法人非營利社團法》、《聯邦稅收法》、《政府與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等,分別從不同層次對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的披露有所規定。我國關于非營利組織信息披露的法律規范主要有:《民辦教育促進法》、《會計法》、《公益事業捐贈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社會團體年度檢查暫行辦法》、《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基金會年度檢查辦法》、《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等。這些法律規范涉及到信息披露的基本對象、基本程序、基本內容等多個方面的問題。 轉貼于

    當然,我國非營利組織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大多都是原則性的規定,不夠完善和具體,缺少具體配套制度,實際操作性也不強,需在實踐中不斷完善。

    (二)直接披露非營利組織相關信息

    政府管制機關在非營利組織信息披露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除了通過制定并執行法律法規強制要求非營利組織公布信息,還會將對非營利組織的檢查等情況進行披露,從而保證非營利組織的信息供給。這一點在法律規范文件上也有規定,如《基金會年度檢查辦法》規定:完成年度檢查后,登記管理機關向社會公告年度檢查結果,并向業務主管單位通報(第十二條)。政府管制機關披露的信息包括宏觀層面信息與微觀層面信息。宏觀層面信息主要是指非營利組織總體或部分總體情況的信息;微觀信息是指每個非營利組織的年度報告、年檢結果等信息。

    在政府直接披露信息過程中,所披露信息的內容和力度是必須關注的兩個重要問題。就目前狀況看,我國政府管制機關除了注重財務信息披露,更應注重非財務信息披露,同時對非營利組織信息直接披露的力度也有待加強。

    (三)分析與評價非營利組織信息披露質量

    信息披露的質量是信息披露的重要內容,如果沒有質量,信息披露就只能是走形式而沒有任何實際意義。對非營利組織信息披露質量的分析與評價是政府管制的重要內容。一般而言,政府管制機關對非營利組織信息披露質量的分析與評價可以依據定量和定性兩方面標準來進行。從定量(或數量)標準來看,非營利組織信息披露應該是充分披露、持續披露、有限度地擴展披露。從定性方面來看,非營利組織信息披露應盡量達到及時、有用、可靠、可理解等要求。

    從我國的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上看,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信息披露質量標準制度主要蘊含于年檢制度之中。因此,對非營利組織信息披露質量的基本要求就是對非營利組織年度檢查的基本要求。盡管我國對非營利組織年檢的內容、程序的規定體現了非營利組織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等基本要求,但這些法規和規章大都沒有在法條中作明文表述,或者沒有相應的保障措施。因此,我國在非營利組織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方面還有很大的改進空間。

    (四)懲罰非營利組織信息披露違規行為

    作為制度和規則的建立和維護者,政府管制機關可以通過法規、制度的制定、實施來影響與決定非營利組織信息披露過程中行為模式的選擇。基于中國國情,在非營利組織相關法律不完備的情況下,政府應當設定嚴格的和可實施的懲罰機制,嚴厲懲罰信息不透明的組織。事實上,這樣才可以使得信息披露的違規行為向規范行為轉變。

    對非營利組織信息披露的違規行為進行懲罰,是以規范與完善非營利組織信息披露法律責任為前提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是法律責任的三種方式,各有側重,共同構成完整的法律責任制度。我國非營利組織信息披露法律責任完善的重點應為補充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當非營利組織提供報告中的文件因缺乏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或者及時性,而給國家、捐助人、受益人等主體利益造成損失的,非營利組織及其主管、直接負責人員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此外,為了加大非營利組織信息公開的造假成本,我國有必要借鑒國外經驗,對信息造假者尤其是非營利組織直接負責人施以刑事責任,以打擊和遏制惡意、傳播虛假信息等犯罪行為,維護非營利組織信息披露秩序。

    參考文獻

    1.陳岳堂.非營利基金會信息披露質量評價及其治理研究.中南大學出版社,2008

    2.程昔武.非營利組織治理機制研究[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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