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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升農村金融服務水平
提升農村金融服務水平是麗水農村金融改革措施的核心要素之一。眾所周知麗水之所以能夠成為我國農村金融改革的實驗區域之一就是因為麗水的農村金融服務水平較高。因此在這一前提下麗水為了更好地對自身的優勢進行發揮則需要進一步的提升自身的農村金融服務水平。即在發展農村金融的過程中對自身的農村服務金融水平進行提升。從而能夠在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和建設農村金融基礎設施等領域得到全新的進展,并且能夠有效的破解麗水農村金融發展過程中存在的瓶頸和缺陷。
(二)打造惠民利民金融工程
打造惠民利民金融工程是麗水發展農村金融的重要內容。由于麗水自身是經濟發達省份中的欠發達地區并且麗水同時也是全國聞名的農業大市,這使得打造惠民利民金融工程成為促進麗水農村金融體系發展的重要突破口。除此之外,打造惠民利民的金融工程還有助于解決麗水當地三農需求大并且融資難與此同時城鄉差距大和普惠難等之前一直困擾麗水農村金融發展的難題與缺陷,從而促進麗水農村金融整體水平的有效提升。
二、麗水市農村金融改革的成果和啟示
(一)合理選擇改革切入點
合理選擇改革切入點是麗水市農村金融改革的成果和啟示的基礎和前提。眾所周知在之前的農村金融改革過程中,麗水通過多年的實踐已經獲得了一定程度的體制與內容創新。并且通過多年來大量的細致工作,麗水能夠更加合理的選擇改革的切入點,這也是麗水農村金融改革取得成果的重要原因,也是許多進行弄成就金融改革城市值得借鑒的地方。
(二)立足實際的改革路徑
立足實際的改革路徑是麗水農村金融改革的重要內容。在選擇相應的金融改革路徑過程中麗水極其重視根據麗水的實際情況來對改革路徑進行選擇,從而使得麗水農村金融的整體平均增速達到了同比增長14.04%,這一增速高出了全國城市平均水平的5.72%。即通過立足實際的改革路徑選擇,麗水的經驗可以讓別的城市在借鑒的過程中也注重根據自身的世界情況來選擇合適的改革路徑,最終促進農村金融改革整體水平的有效提升。
(三)推動農村金融服務的有效下沉
推動農村金融服務的有效下沉是完善麗水農村金融體系和農村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2012年的統計數據顯示。麗水全市的行政村信用評價以及達到了全省的第3位,其整體水平已經高出了全國平均水平的5.12%。之所以能夠在農村信用體系獲得如此大的成果,與麗水注重推動農村金融服務的有效下沉有著緊密的聯系。即麗水通過推動農村金融服務的有效下沉來進一步完善自身的農業金融基礎和農業信用基礎,最終使得自身的農戶信用評價面達到92%,并且這一體系已經成為了重要的成果經驗并且開始推向全國,從而為其他城市農村金融和農村信用的發展帶來了重要的啟示。
(四)發揮金融的社會管理功能
發揮金融的社會管理功能對于麗水市農村金融改革的成果和啟示的重要性是不言而預的。麗水在自身的農村金融改革中不僅僅將金融是為單純的經濟組成部分,還將其視為重要的社會管理功能。即通過金融體系的改革來完善相應的社會管理功能,在解決麗水農民跳低收入問題和農戶脫貧問題的同時也更好地促進了麗水整體的社會和諧穩定與健康發展。
三、對我國農村金融改革工作的建議
(一)堅持政府與人民銀行主導的改革模式
堅持政府與人民銀行主導的改革模式是我國農村金融改革工作的基礎和前提。通過上文對于麗水經驗的分析我們可以分析,只有堅持在政府和人民銀行的主導下農村金融改革才能取得自身應有的成效并且將獲得的成果與經驗擴展到全國,從而讓更多的城市和區域的農村金融改革得到更好的借鑒,在這一過程中沒有地方政府和人民銀行的有效配合則這些工作難以得到有效的開展。
(二)構建多元化農村金融組織體系
構建多元化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對于我國農村金融改革工作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在麗水市農村金融改革過程中,麗水非常注重對自身的金融組織體系進行多元化的構建和發展,并且在增加農村金融服務種類、和擴大農村金融業務范圍以及加強農村金融風險控制等方面都有著出色的表現。這一經驗告訴我們,如果想要在農村金融改革中有效解決資金供給不足、機構發展水平低等制約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金融改革的瓶頸問題,構建多遠化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無疑是效果良好的建議和措施,并且這一措施在許多城市的農村金融改革實踐中也得到了良好的應用并且取得了豐碩的實踐成果。
(三)打造農村產業金融體系
打造農村產業金融體系是我國農村金融改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農村金融改革過程中通過打造農村產業的金融體系,可以有效的建立新型的農村金融組織風險擔保機制和相應的農村損失財政補償機制,這些機制的建立是農村產業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除此之外,通過打造農村產業金融體系還可以更好地使全國各地的農民安心的進行農業生產。與此同時能夠有效降低農村金融的服務成本和運營成本與此同時提高農村金融服務的具體效率和服務的針對性,在協調農村金融供需關系和借貸需求的同時,最終促使我國農村金融體系整體水平得到全面的提升。
(四)構建低成本、高效率的支付結算體系
構建低成本、高效率的支付結算體系是我國農村金融改革工作的核心要素之一。在麗水農村金融改革中重要的經濟文件《麗水市農村金融改革試點總體方案》中指出了構建低成本并且高效率的支付結算體系是麗水農村金融改革進行的重要支柱。針對這一情況,我國在借鑒麗水經驗的同時也應當注重構建低成本并且高效率的支付結算體系,即通過綜合的運用信貸、證券、保險、信托和擔保等金融資源來對自身的結算體系進行持續的完善,從而為全國性的農村金融改革提供重要的經濟支柱。
四、結語
當前圍繞農村信用合作社體制改革所進行的爭論,其焦點在于合作制在我國農村到底具備不具備生存條件?如果具備,那么農村信用合作社應該如何規范和發展?如果不具備,那么農村金融組織的主體形式應該是什么?實際上,關于合作制問題的爭論由來已久,這個事實本身可能已經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合作制這種金融組織形式在我國農村確實存在著客觀需求。然而,圍繞合作制問題長期爭論不休,而且至今尚未得出明確結論,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意味著合作制是否存在客觀需求,不一定是我國農村金融改革和發展過程中最基本的問題。最基本的問題可能是需要進一步認清現階段我國經濟金融發展的主要特征,并以此為基礎對我國農村金融改革的基本思路作出新的選擇。
一、合作制問題為什么會爭論不休?
關于合作制問題的爭論,大致可以歸納為兩種較有代表性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不符合合作制的原則,所以農村金融改革和發展的重點應該是按照合作制原則改造現有的農村信用合作社(龔方樂,2000)。這種觀點可以稱之為堅持合作制的觀點。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不符合合作制原則的歷史已經表明,這些原則在我國農村金融領域是行不通的,因此,農村金融改革和發展的重點應轉向組建和發展股份制商業銀行(謝平,2001)。這種觀點可以稱之為放棄合作制的觀點。
根據合作金融理論,合作制原則包括以下一些要點:(1)實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2)對所有人平等開放;(3)不以盈利為目的;(4)不負債經營以保護會員利益等(史紀良,2000)。如果用這些原則來衡量,那么,長期以來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確是非常不規范的。但是,在不同時期導致不規范的原因卻是不一樣的,所以不能不進行具體分析。
首先,改革開放以前,在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既不存在市場經濟主體和市場經濟運行機制,也不具備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信用環境,因而也就根本不可能存在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的、符合合作制原則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當時的農村信用合作社不過是為打擊農村高利貸而設立的、為農民發放口糧和基本生活(醫病)貸款與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相配套的政府機構的附屬物。事實上,當時不但缺乏實行合作制原則的主觀意愿,也不具備實行合作制原則的客觀條件。所以,對這個時期里合作制問題的爭論實際上沒有多大實際意義。
其次,從改革開放以來到90年代中期,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金融業也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農村信用合作社也伴隨著金融業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然而,居于壟斷地位的國有銀行基本上還是作為政府機構而不是市場經濟主體來辦,仍然相當缺乏經營自和承擔經營風險的能力。所以一直由(四大國有銀行之一的)農業銀行管理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發展也主要是表現為數量型的擴張,其性質和經營仍然主要受到行政體制的影響。但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初步形成和社會信用環境的初步改善,使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質問題越來越引起關注。在明確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的大方向是必須辦成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商業銀行的同時,農村信用合作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則來辦的觀點也日益成為主流觀點。并且,合作的某些原則,如合作社“由社員人股組成,實行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等,已經寫入了國務院的有關文件之中。但也不能不看到,一方面,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進程必然會受到國有商業銀行改革進程的制約,即在國有商業銀行尚未能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之前,很難想像合作社原則會在農村信用合作社得到有效貫徹實施。另一方面,社會信用環境還相當不盡如人意,按合作制原則經營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客觀條件還有一定差距。所以,在這個時期里關于合作制問題的爭論盡管已經越來越具有實際意義,卻還難以有效實施。
再次,從90年代后期以來,我國經濟發展和體制改革都進入了一個以注重規范為主要特征的階段。這一特征在金融領域里表現得尤為明顯。一系列整頓金融機構,規范金融秩序的措施陸續出臺;無論在城市金融領域還是在農村金融領域都相繼發生了一些前所未有的破產、關閉、兼并、重組等案例。這些案例,一方面暴露出一些原來早以潛伏著的金融風險并形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這是早晚都必然會發生的事情)。另一方面也大大增加了人們的風險意識,對市場經濟秩序進一步趨向規范和改善社會信用環境起到了相當積極的促進作用(這是不可否認的客觀事實),從而為金融機構行為規范化營造了更加良好的外部條件。所以,從90年代后期以來,關于合作制問題的討論越來越熱烈,而且也越來越具有現實意義,以至于可以說,它已經不是一個能不能實行的問題,而是變成一個如何實行的問題了。
如此看來,堅持合作制的觀點和放棄合作制的觀點各有短長。堅持合作制的觀點始終看到合作制原則在我國農村存在著生存和發展的客觀需要,而且這種客觀需要隨著經濟金融的發展和體制條件的演變而變得越來越具有實際意義,這是正確的。但是,這種觀點忽略了是否具有按合作制原則辦農村信用社的主觀意愿也是實行條件之一,如果不同時具備這個實行條件,再強烈的客觀需要也難以轉變為現實。放棄合作制的觀點則正確地指出,幾十年來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之所以遠離合作制原則,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因為缺少按照合作制原則去辦農村信用社的主觀意愿。而只要缺少這個主觀意愿,不但在客觀條件不具備時,就是在客觀條件具備時,合作制原則也難以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但是,正像客觀條件是可以改變的一樣,主觀意愿也是可以發生變化的,尤其是當客觀條件已經變化之后,主觀意愿的變化就具有更大的可能性和必然性,而放棄合作制的觀點正是忽略甚至否定了這一點。由于這兩種觀點各有短長,所以雖然爭論不休,卻很難有實際結果,而事物的實際發展很可能會是另外一種結果,這種結果正是我們下面所要討論的。
二、我國經濟金融發展現階段的主要特征
經過2O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經濟發展和經濟體制都有了很大變化,呈現出一些新的階段性特征。這些特征不僅在城市經濟領域有明顯體現,而且在農村經濟領域也有明顯體現。一是由于各地區經濟的普遍發展,國民經濟總量水平顯著提高,綜合經濟實力大大增強,從而使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正在從數量型擴張向效益型提高轉變。這種轉變對經濟體制也提出了相應的客觀要求,促成其發生了相應的轉變。二是伴隨著經濟總量的擴大,經濟結構明顯趨于多元化和多層次化。多元化是指各種所有制形式、各種經濟組織類型、各種經濟發展水平
的經濟主體在市場中都已穩定地占有相當的比例,且都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前景。這一特點在東南沿海經濟較發達地區體現的尤為明顯。多層次化是指在全國經濟共同發展的過程中,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之間的差距進一步拉大。這一特點在農村經濟領域體現的尤為突出,東部經濟較發達地區和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人均GDP水平相差十幾倍甚至幾十倍。經濟結構的多元化和多層次化,對經濟組織結構也提出了多元化和多層次化的客觀要求,并促成了經濟組織結構向多元化和多層次化的方向轉變。三是與經濟總量和經濟結構所發生的變化相適應,經濟體制進一步呈現市場化。現階段經濟發展對經濟體制的要求已經不再是簡單的放權讓利,而是越來越強烈地要求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加以規范。削除不公平競爭,整頓不規范市場秩序,不僅成為經濟較發達地區,而且也成為經濟欠發達地區經濟能否進一步發展的必要條件。這一特點集中表現為各經濟主體的市場風險意識普遍得到增強,市場競爭能力普遍得到提高。而市場風險意識的增強和市場競爭能力的提高,反過來又為市場經濟主體的進一步發育提供了更堅實的基礎。
經濟發展和經濟體制現階段的上述特征在金融領域也得到明顯體現。一是伴隨著經濟總量的擴大,金融總量也迅速擴大;與此同時,金融業務的發展也呈現出從數量型增長向效益型增長的轉變。二是金融機構也明顯多元化,這不僅表現為金融組織體系的多元化,即非國有獨資金融機構的種類和數量不斷增多;而且表現為金融市場體系的多元化,即非國有獨資金融機構業務量在金融市場業務總量中所占的比例不斷上升。三是金融體制也進一步市場化。金融作為高風險行業,在過去一些年里吃了更多不公平競爭、不規范市場秩序的苦頭,因而也形成了更強烈的風險意識和規范競爭要求,這為進一步規范金融市場競爭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條件。
經濟金融發展現階段特征對農村金融改革的要求可以概括為:通過多元化和規范競爭促進發展。但是長期以來我們受單一化傳統思維模式的影響,總是想找到一種辦法來解決所有問題。這種思維模式至今仍困擾著我們對農村金融改革思路的設計。如前所述,堅持合作制的觀點盡管在主張按合作制原則來辦農村信用合作社這一點上是無可非議的,但似乎把合作制原則絕對化了,以為僅靠這一種辦法便能解決農村金融改革和發展中的所有或主要問題。再如前所述,放棄合作制的觀點盡管在分析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不規范的歷史原因方面是十分深刻的,但卻因此否定合作制原則今后仍然可以得到貫徹執行,這就像因為國有商業銀行過去不規范而得出今后必然不能規范的結論一樣顯得缺乏內在邏輯的~致性;而且用組建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單一化思路來取代農村信用合作社,實際上也流露出受傳統思維模式影響的痕跡。說到底,像其它方面的改革一樣,農村金融改革思路也不是一個單純的主觀設計問題,而是如何認識農村金融發展的客觀需要,從而按照或適應這種客觀需要去設計。在農村經濟金融已經并且還將更加明顯地呈現出多元化發展特征的今天,我們需要對此有更加清醒的認識。
三、轉換思路,推動農村金融組織向多元化、農村金融市場向規范化方向發展
為什么要提出農村金融改革轉換思路,為什么要提出農村金融組織向多元化、農村金融市場向規范化的方向發展,這要從目前正在試點的以縣為單位的農村信用聯社一級法人說起。去年曾經提出過兩種農村金融改革方案,一種是把農村信用聯社改造為由農業銀行控股的農村合作銀行;一種是取消各個獨立的農村信用社的法人資格,以縣為單位組建只有一級法人資格的農村信用聯社。后來在江蘇開展了以組建縣農村信用聯社一級法人為主要內容的農村金融改革試點工作。這項工作計劃于今年內結束。屆時有可能允許各地農村信用聯社依據本地實際情況進行選擇。或者組建農村合作銀行,或者組建一級法人的縣農村信用聯社。如果從實際情況出發,由于中西部地區經濟金融條件較差,距離組建股份制農村合作銀行的差距較大,因此自愿組建農村合作銀行的可能性不是很大,數量不會很多。即使在東南沿海經濟金融條件較為發達的地區,也會因農村合作銀行的組建要求高、經營約束嚴而缺乏自愿性。我們曾在寧波市9家縣級農村信用聯社(包括已于3年前完成了一級法人組建的鄞縣聯社)搞了一次十分深入的調查,結果表明,除了1家條件有一定差距的聯社自愿改造為農村合作銀行以外,其余8家(既有具備條件的,也有暫不具備條件的)都不愿意改造為農村合作銀行,而只愿意改組為縣農信聯社一級法人。其原因主要在于現有的縣農信聯社從主客觀兩方面都難以適應股份制商業銀行的改造要求。如果可以另作選擇的話,不少縣農信聯社愿意選擇股份合作制,實際上是指望利用這種變通體制,既可以享受到股份制擴充資本金等方面的好處,又可以免受股份制治理結構對經營者的約束。由此看來,在目前情況下實際選擇的結果很可能會是縣農信聯社一級法人遠遠多于農村合作銀行。
那么,對縣農信聯社一級法人這種改革方案到底應如何看待呢?第一,這種方案不失為從實際出發的一種現實選擇。但是,也不能不同時看到,這種方案只能作為一種過渡性制度安排(而且過渡期越短越好),而不宜作為一種長期性制度安排。因為縣農信聯社一級法人不是一種規范的金融企業組織形式,與我國金融改革和發展的要求相比,它既沒有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制度基礎,也缺乏有效的內控機制,極易受到來自外部的行政干預而演變為嚴重的內部人控制。第二,從宏觀管理角度選擇這種方案的一個主要考慮恐怕在于,通過把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組織擴大,達到把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系統性風險納人到可控范圍的目的。因為國有商業銀行體系龐大,且有國家信用作擔保,其系統性風險基本上處于可控范圍。而農村信用合作社各自為政,不成系統,其系統性風險沒有國家擔保,也超出地方政府財力的承受能力,所以需要采取某種方式將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系統性風險納入可控范圍。但是,這可能是一種過高的期望值。以前通過擴大法人組織以降低金融風險的嘗試(如海南發展銀行兼并18家城市信用社)沒有成功的先例;已有的縣農信聯社一級法人試點經驗也表明,除非政府拿錢(如江蘇),否則即使擴大了法人組織,縣農信聯社的風險也不會得到降低或有效控制(如三年前已實行了一級法人的寧波市勤縣農信聯社)。而如果政府有足夠的錢的話,那么與其扶植過渡性制度安排,不如扶植長期性制度安排。第三,這種方案即使作為一種過渡性制度安排,在選擇時也必須有一個重要的前提條件,這就是要同時作出長期性制度安排。不但要明確長期性制度安排是過渡性制度安排的必然演變方向,而且要鼓勵并創造條件讓長期性制度安排能夠同時生長。否則,過渡性制度安排將失去過渡的實際意義。
由此可見,我國農村金融改革的基本思路需要從以單一模式為主轉變為以多元化模式為主,從以過渡性制度安排為主轉變為以長期性制度安排為主。這里特別需要強調指出的是,這兩個轉變是相互聯系的,不可分割的。既然在現階段經濟金融發展條件下,縣農信聯社一級法人或股份制農村合作銀行都不宜作出單一性的制度安排,那么,就應該允許(可以是逐步允許)多種形式的金融組織形式在農村同時生存和發展,以滿足農村經濟金融發展的客觀需要。目前,這些適宜在農村經營和發展的金融組織形式不僅包括原有的農村信用聯社(獨立法人的和縣農信聯社一級法人的)、農業銀行分支機構、農業發展銀行分支機構等;還應包括合作制的農村信用社、股份合作制的農村信用社、股份制的農村合作銀行(可以由農業銀行控股,也可以不由農業銀行控股)、農業發展銀行的分支機構(對原有的、以承擔政策性業務為主的農村信用合作社進行改造)、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甚至外資和合資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等;以及證券公司的分支機構、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信托投資公司和財務租賃公司的分支機構或網點等。
然而,允許多種金融組織形式在農村金融領域共同生存、競爭和發展,并非單純出于農村金融組織結構多元化的考慮,更重要、更長遠的考慮在于把農村金融領域的過渡性制度安排和長期性制度安排結合起來,并且更突出地強調長期性制度安排。所以,除了縣農信聯社一級法人這種過渡性的農村金融組織形式之外,其它的農村金融組織形式(包括政策性農村金融組織形式)都要在生存和發展的過程中格外強調規范化。只有農村金融組織(從治理結構到內控制度)按規范化的要求進行組建或改組,其經營行為才能夠規范,才能逐步形成規范化的農村金融市場,才能從根本上化解農村金融風險。不同形式的農村金融組織形式其規范化的要求有所不同,但結合目前我國農村金融領域的實際情況,有必要強調以下幾種形式的規范化。
合作制的農村信用合作社。合作制原則前面已經列舉過。目前農村信用合作社之所以不規范.主要是沒有按照這些原則來辦,而是按照國有商業銀行的模式在辦農村信用合作社,再繼續這樣辦下去是沒有出路的。應該明確,按合作制原則辦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目的是為廣大農村居民提供社區化的、互(非盈利性)的、數額有限的金融服務。那些技術要求高、數額大、盈利性的金融服務應該由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去承擔。因此,目前多數農村信用合作社都應該按照一人一票、民主管理、合作互助、非盈利性、社區化服務等原則逐步進行規范化改造。在歐、美那些經濟金融條件高度發達的國家里,互的信用合作金融組織至今仍大量存在的事實表明,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無論在經濟金融條件較不發達地區,還是較發達地區都有著廣闊的生存和發展空間。為此,還需解決的另一個認識障礙是,農村信用合作社機構規模小并不是導致金融風險或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不力的原因,而組織制度和經營行為不規范才是真正的原因所在。所以,通過規范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組織制度和經營行為才是解決當前農村信用社風險真正有效的途徑。
關鍵詞:省域金融 農村金融 農村信用社 改革模式
金融是現代市場經濟的核心,直接決定著資源配置的方向和效率。在社會主義和諧新農村的建設過程中,有效的金融支持十分重要。然而,相對于國有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的改革進程而言,我國各省的農村金融改革則相對滯后。江蘇雖地處經濟相對發達的長三角地區,但和其他許多省份一樣,本區內的農村金融改革也十分滯后于城市商業銀行等非農金融機構的改革,因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本文以江蘇為例,探討省域內農村金融改革中的模式選擇問題。
省域內農村金融服務機構概況及其改革重點
目前,活躍在江蘇農村金融市場的金融機構主要包括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農村信用社、農村郵政儲蓄和一些非正規的民間金融組織。農業銀行雖然提出了“一行兩制”的改革思路,但其商業金融機構的性質決定了其在農村提高金融服務的對象主要是龍頭農業企業、農村基礎設施等等;作為政策性金融機構,農業發展銀行在江蘇還主要是向(糧、棉、油)購銷企業提供金融服務,其覆蓋的農村區域也十分狹窄;農村郵政儲蓄目前還處于只存不貸的經營機制中;民間金融機構的合法性也一直處于爭論中。
所有上述因素,都決定了他們在江蘇農村金融市場還很難對廣大農戶提供有效金融支持。農村信用社具有覆蓋面廣、直接服務農戶等特點,因此在未來很長的一段時間內,農村信用社將繼續擔當江蘇農村金融主力軍的角色。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農村郵政儲蓄均屬于全國性金融機構,他們的改革任務將主要由其總行來承擔,江蘇應做好他們改革的配合工作,實現“三農”在江蘇的和諧發展。在此背景下,農村信用社的改革將毫無疑問成為江蘇農村金融改革的重點。
省域內農村金融改革模式選擇面臨的問題
第一,江蘇各地的農村信用社怎么改革,是否該借鑒江蘇銀行的改革經驗將城市金融改革的成熟經驗延伸過來,采取全省合并的統一模式,這是首先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全省合并的優點是顯而易見的,如資本規模大、抵抗風險的能力強等等。同時,合并的困難也是很明顯的,如各地信用社資產相差懸殊的狀況使得統一的阻力不可小視、過多的不良資產、薄弱的農村經濟環境中到哪里去籌集充足的資本金等等。如果不合并,其優點和缺點也十分明顯。不合并的優點是各地信用社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和自身的經營狀況制定適合自身利發展的改革思路;不合并的缺點是,每一個信用社資產規模均很難形成較強的抵抗風險能力。
第二,政策性金融將在很大程度上為農戶提供資金支持,但其高成本性、低盈利性將限制其持續發展。商業性金融將很可能使很多農戶無法獲貸,從而無法發揮支農作用并阻礙新農村的和諧建設進程。那么,未來農信社的經營方針是政策性金融還是商業性金融,或者借鑒農業銀行“一行兩制”的經驗兼顧商業經營和政策扶持,或是還有其他可能的方式。
第三,關于采取什么樣的產權和經營形式,一種觀點認為農信社應改制成股份制商業銀行,但其反對者認為股份制商業銀行不利于對弱勢群體給予幫助,不利于緩解社會矛盾,合作金融機構才是農信社的改革方向;還有一種觀點認為,股份合作制保持了股份制企業籌集資金、按股分紅和經營管理方面的合理內核,集股份制與合作制優點于一體,股份合作制才是農信社的改革方向;但也有反對者認為,股份合作制具有股權相對封閉、管理自我循環等缺點。從江蘇已改革的農信社來看,有股份制商業銀行,有股份合作制農村合作銀行,幾種形式在實施中均出現了一些問題,如委托缺乏效力、“內部人控制”明顯、關聯交易風險嚴重等等。未改制的信用社采取哪一種產權和經營形式,各地農信社還需要什么樣的制度創新,均有待研究。
省域內農村金融改革模式選擇建議
針對第一個問題,本文認為目前不宜采取全省合并的統一模式,但從長期來看,條件成熟的農信社可以相互合并,甚至是全省歸一。
首先,與城市金融相比,農村金融有著許多不同的特征,如農村覆蓋面廣、信息不對稱程度高、信貸額度小、經濟基礎相對薄弱、非生產性信貸多、缺乏足夠抵押物、信貸成本高等特點。因而,江蘇城市金融全省合并的模式還很難延伸到農信社的改革上來。
其次,從金融供給來看,蘇南蘇北農民收入的區域差異較大,由此形成的金融供給能力明顯不同。從金融需求而言,蘇北的支農任務明顯重于蘇南,非生產性支出在蘇北的金融需求比重明顯高于蘇南,因而目前不宜采取全省合并的策略。各地農信社應根據當地的經濟特征、生態環境等因素,制定適合自身的改革思路,不全省并一也將有利于鼓勵競爭,各地信用社應著力加強信貸管理和內部管理制度建設,充分保證信貸質量。
再次,江蘇省應改變目前縣級信用社資本過低的現狀,可考慮地級市內縣級農信社的統一合并,區域農村經濟發展水平接近、經營特點類似的農信社之間,可以考慮跨越地級市進行合并。一定范圍內跨市合并的模式既有利于提高抗風險能力,還將有利于解決地方政府對農信社過多行政干預的問題。在改制時,資產歷史質量較差的農信社可考慮在股東結構中吸引國有銀行、城市銀行、外資銀行或其他跨省市的農信社等銀行金融機構,這樣不但可以充實資本金,而且也可以通過他們的“股東身份”將先進的經營理念和高超的風險處理能力借鑒過來。目前,對江蘇農信社而言,最緊迫的任務是盡快理順省聯社同縣聯社、信用社的管理體制,確保基層農信社的獨立性。省聯社要在尊重法人經營權的前提下,樹立服務意識,充分發揮人才、信息、管理上的優勢,建立有效的金融創新機制,開發適應農村各類市場主體需要、具有差異性和多樣性的系列金融產品。
最后,江蘇應通過財政支持與市場激勵的有效結合,建立起完善的南北合作機制。對于需要幫助的蘇北一些農信社,江蘇可考慮依賴蘇南成功農商行的資本和經營水平實施市場化的并購或控股。這不只是解決資金的問題,更是在很大程度上傳輸了經營理念、經營管理技術,這將會從根本上改善農信社資產質量差的狀況。即使對于較成功的農商行,也應積極引進銀行業的戰略投資者,將戰略投資者的利益與農商行的利益通過市場化的機制捆在一起,從而積極提升江蘇農村金融的綜合競爭力,并為走出江蘇、邁向全國奠定強有力的基礎。在強化農村金融組織社會服務意識的同時,對于承擔了緊急援助、支農等某些政策的扶持業務,政府可進行適當的稅收優惠或政策支持。稅收支持可打破單位性質的約束,從單位享受稅收支持調整為具體貸款投向或業務享受稅收支持。
針對第二個問題,本文認為政策性和商業性并存,是江蘇農信社經營方針改革的主要方向,但目前江蘇農信社的功能定位應以服務“三農”為主。
首先,無論在發展中國家還是在發達國家的金融市場,商業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并存是各國農村金融市場發展的共同特征。或者說,商業性金融在農村不會取代政策性金融,這是由各國經濟發展水平在不同階段、不同地區、不同人口群體、不同產業之間差異形成的金融需求不一致造成的。只要在任何社會的某一發展階段,其經濟發展的非均衡性和多層次性是客觀存在的,作為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組建主體和服務對象的經濟弱勢群體就會一直存在,政策性金融組織的存在就具有客觀必要性。
其次,明確各類管理部門職能并強化服務意識,是確保江蘇商業金融與政策性金融共同協調發展的重要保障。對于農村金融機構自主經營的部分,管理部門應盡量減少不合理的干預,應通過相應法律法規的完善來加強監管。農村金融機構的水平目前并不高,這需要管理部門進行政策指引并組織成功的銀行來進行技術、業務指導。管理部門應積極引導各級農村金融組織構建信息共享平臺,減少借款人的信息不對稱,組建科學信用評估體系,共同提高信用評估水平。在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對于已改制的農村商業銀行,管理部門應充分尊重農商行股東大會的意見,將管理層的外部治理與農商行的內部治理有效結合。土地、公安、工商、安全、消防等其他管理部門應簡化程序,強化服務意識,積極配合農村金融組織的產權改革和新區域業務拓展。
再次,在實行政策性金融與商業金融共同發展的模式時,應建立對歷史遺留問題的有效市場化解機制。由于農業發展銀行在縣鄉機構的缺乏,許多農村信用社承擔了較多的“三農”領域的一些政策性金融功能,同時也遺留下了許多壞賬等歷史問題,一些地區的農信社甚至出現了連央行票據都不能兌現的現象。對于這些歷史問題,目前的解決途徑主要是政府主導,一些業績不錯的農業商業銀行承擔起了“救火”的奉獻角色,紛紛新增資金或技術。對于較發達的農村商業銀行而言,這種奉獻是必須的,這對于縮小地區差異,構建和諧江蘇有著十分積極的意義。然而,如果這種政策性輔助成為常態,那么政策性金融的負擔將大大增加,因此應該盡快建立起歷史遺留問題的有效市場化解機制。總體上,江蘇農信社的改革應當是商業金融與政策性金融共存,相互補充,共同發展。
針對第三個問題,本文認為江蘇農信社應根據各農村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的需要,實行不同的產權和經營形式。
首先,合作制不是一種理論上的所有權形式,而是一種經營形式,合作制金融企業的所有權是個人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的復合形式,不能把二者混淆起來。當前,江蘇農村信用社產權制度的改革成功與否,不僅取決于能否正確選擇適合不同地區發展水平的農村合作金融產權制度,而且關鍵取決于在明晰產權基礎上的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程度。
其次,明晰產權只是農信社產權制度改革的階段性目標,而建立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才是產權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標。由此可見,把產權制度和法人治理結構作為一個完整系統來探討江蘇農信社的產權改革和制度創新,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股份制農村商業銀行這種模式只適合工業化程度較高、對農業信貸要求不多而支農任務相對較輕的蘇南地區。股東治理模式并不適合蘇北農村信用社的產權改革,他們的產權改革應遵循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模式。
再次,在具體的經營過程中,江蘇應不斷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提高風險管理技術。目前,對于絕大多數農村金融機構而言,目前的競爭手段還主要依賴價格,普遍存在高息攬儲、高息貸款現象。調查發現,在目前一年期貸款利率只有7%不到的利率政策下,月息1%-2%的貸款利率卻在許多農村商業銀行大量存在,這種利息負擔給本來就需要扶持的“三農”雪上加霜,毫無疑問不利于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金融機構的平均經營效率普遍低于城市商業銀行。目前,江蘇農村金融突出性的人才匱乏主要表現為金融IT的科技人才和風險管理人才奇缺。因此,江蘇應積極考慮單位與高校聯合培養、送出去培訓和請進來指導相結合。對于條件成熟的農商行,可考慮充分利用本行與戰略投資者的利益捆綁和合作機制,加大培訓投入。對于優秀人才,可考慮股權激勵等多種手段。
深化農村金融組織改革,改進農村金融服務,不僅關系到農村金融組織的穩定健康發展,而且事關農業發展、農民增收、農村穩定的大局。無論采取何種形式,能否有效解決農村金融組織產權主體虛置問題,能否解決農村金融組織“三會”制度虛設與“三權制衡機制”缺失的問題,能否解決農村金融組織實現自主經營與有效抑制政府行政干預問題是江蘇農村金融組織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模式成敗的關鍵。因此,對于農村金融改革模式的選擇,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要根據自身特點和當地實際需要,確定發展方向,選擇最優改革模式和運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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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公共產品投融資制度金融機構
一直以來,以“農業、農民、農村”為代表的“三農”問題是困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大和現實的問題。當前,農村經濟社會條件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缺乏有效的農村融資金融產品已成為制約農村發展的瓶頸,急需構建相應的新型農村金融產品供給體系。但從我國農村發展的現狀來看,資金的投入是重點。于是,建立健全適合我國農村、農業和農民發展需要的農村金融體系,確保資金有效地使用與投放,保證公共產品的供給,便成為了中國農業發展的重中之重。因此,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國農村金融體系和公共產品的投融資制度,建立有效的多元化農村資金分配與公共產品投融資渠道體系才是解決目前農村金融需求的核心和關鍵。
1、我國農村金融的現狀與問題
1.1中央和地方政府財政投入不足
根據公共財政理論,對于農村準公共產品的提供,市場機制可以發揮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農村公共產品的基礎性、效益的外溢性特征,政府仍然應發揮主導的作用。據統計資料,建國以后至2005年,除個別年份外,我國政府的財政支農資金絕對額是增長的,特別是1992年以后,政府財政對農業投資每年以百億元的規模上升。1990—1994年保持在9%~10%,l995—1997年下降至8%左右,1998年以來盡管國家把國債投入的30%用于了農業和農村,但財政農業支出占財政總支出的比重仍呈下降趨勢。2000-2003年繼續下降至7%左右。財政投入不足10%的水平與我國農業的基礎地位極不相稱。
l.2政府支農資金投入結構不合理
從農業投資內部而言,我國農業投資主要由農業基本建設支出、農業科技三項費用、支援農村生產支出和農村水利氣象等部門的事業費及其他費用這幾部分構成。據統計資料,我國政府農業投資的使用方向特征十分明顯,即農業投資中的主體部分投向了農業事業費、支援農業生產支出和農業基本建設,這幾項所占比重超過了按這一口徑計算的90%,投向農業科技(農業科技三項費用只是農業科研投資的一部分,不是全部)和其他方面的項目很少。農業基本建設中,主要投向了大中型水利建設。例如,2005年國家財政用于農業的支出為2450.3億元,其中支援農業生產和各項事業費占73.1%,基本建設占20.9%,科技三項費用占0.8%,其他占5.1%。而不同的投資方向對農業增長與發展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
1.3區域差別大,西部地區資金支農力度低
從區域來看,由于歷史以及當前的經濟發展程度等原因的影響,比較而言,西部及中部地區對農業投資的力度相對薄弱,資金運作的效率總體上也低于東部地區。據統計資料,除人均財政直接對農業項目支出外,其他指標同東部相比,西部都有一定的差距,其中人均存款余額、貸款余額、當年凈增存款額、當年凈增貸款額、農業貸款余額、外商對農業的實際投資額差距都在50%以上。
1.4金融支持不夠
從目前來看,我國農村公共產品投融資發展進程中,普遍存在以下三大問題:(1)農村正規金融供給增長不足。目前,農村金融體系主要由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郵政儲蓄和農業發展銀行構成,但從發揮的作用看,這四家機構在農村的作用并不明顯。中國農業銀行是國有商業銀行,由于贏利動機的存在,實施“有所為有所不為”戰略一放棄農村,進軍城市;郵政儲蓄僅是一個儲蓄銀行沒有貸款業務,功能過于單一;農業發展銀行作為我國唯一的農業政策性銀行已演變為“收購銀行”,只負責糧棉油收購資金的管理,局限于單一的國有糧棉油流通環節的信貸服務,而急需政策大力扶持的農業開發、農業技術進步及農村基礎設施等“公共物品”卻得不到足夠的政策性金融支持,農業發展銀行政策性金融主體地位不突出。于是,實際支持農村經濟發展的重任只能落在了農村信用社的肩上。然而在實際運作中,農村信用社過分看重業績增長,以追求贏利為主要目標,偏離了為社員服務的主要原則,難以達到支持農業農村發展的目的。(2)農村信貸需求滿足度不高,民間借貸現象突出。我國農村金融體系存在嚴重缺陷,已滯后于農村經濟的發展,形成了一定的金融“空洞”,民間借貸應運而生。雖然目前只能以“灰色”或“黑色”的形式存在,表現卻異常活躍;雖然屢遭政府取締或禁止,卻表現出頑強的生命力。(3)農村金融產品單調,融資渠道狹窄。以重慶市為例,農村可選擇的金融產品僅有存款、貸款、保險等,且基本上是城市金融產品的簡單移植。采取的可融資方式主要限于間接融資,尤其是短期、小額貸款,且涉農貸款多為1年期以下,按農戶養殖的生產周期,年均利潤40%~50%計算,若貸款1000元1年后到期還本利,農戶無法實現簡單再生產,更不能進一步滾動發展,再加上額度偏低,不能有效滿足農村市場發展需要;農村企業債券尚處于空白狀態,重慶27家上市公司中僅2家間接涉農。
2、農村金融問題存在的原因分析
2.1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低,資本形成能力不足
我國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低,資本形成能力不足,客觀上阻礙了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投融資。農村自然條件相對較差,基礎落后,在中西部貧困地區,農業仍處于靠天吃飯的境地,抗風險能力弱。農村二三產業不發達,區域經濟布局不合理。農業生產需用的固定資產多,生產周期長,資金周轉慢,技術進步滯后,特別是我國政府長期以來實行了對農副產品低價收購的政策,更使工農產品價格“剪刀差”有日益擴大的趨勢,導致農業比較效益低下,因而投資農村往往得不到平均利潤;農業投資經營規模在現有的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制度下上不去,不易取得規模報酬。由于農業生產“投入多,產出少,經濟效益低”的特點非常明顯,不僅難以吸引非農業部門資金,就是農業部門自身即便產生了利潤也不大可能轉入農業進行再投資。
2.2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責任劃分上缺乏科學性和合理性
在我國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過程中,一些本來應該由中央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卻通過政府的行政權威轉移事權交由下級政府,造成基層政府事權大于財權。而基層政府財力不斷萎縮,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統計,2000年,全國財政收入1.34萬億元,其中中央占51%,省級占10%,地(市)級占17%,而有著2千多個縣級財政、4萬多個鄉級財政的兩級財政收入共計僅占22%,這種財權與事權的不對稱就從客觀上限制了地方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能力。
2.3投資環境不理想,缺乏對資金的吸引力
由于我國農村公共產品所具有的非競爭性或非排他性的特征決定了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具有外部性和社會性,基于資金的趨利性原則,除了國家及地方政府為協調國家經濟發展的需要為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提供公共財政資金外,其他的農村金融機構、企業和國外的金融機構都不愿意投資于農村公共產品。
3、新農村建設背景下改革農村金融體系制度的對策建議
3.1加大財政支農的力度
應逐步加大財政支農的投入力度,并且逐步調整財政支農投入份額及其遞增比例,主要是農村基本建設投入占計劃內基本建設投入總額的比例、支農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例、農業科技三項費占科技三項費的比例等,確保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穩定性和持續性。同時還要適應WTO規則,建立和完善新形勢下的政府扶持農業政策。改變傳統的以高關稅和價格支持為主的直接式農業扶持保護政策,向通過“綠箱”政策進行的間接式農業扶持保護政策轉變,加大對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投入,增加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減少農村農民增收的私人成本。
3.2明晰公共財政的投資范圍與力度
明晰公共財政的投資范圍和力度,糾正中央和地方對農村公共產品投融資的范圍與結構偏差,抑制地方投資規模盲目擴張。根據地方農村公共產品的特性,對政府投資領域逐步進行分類界定,明確政府投資主要集中在非競爭性的投資領域,對有收費機制、收益穩定的公共產品投資項目(如供水等),完全交給社會投資者投資;對一些有收益機制但效益難以做到投資收益平衡的設施項目,政府通過適當的補貼等政策,鼓勵社會資金規范、有序地投入。一般認為,凡是能夠通過市場調節的領域,由市場根據等價交換原則來實現。如農業生產中農民使用的農機具、農藥、化肥、薄膜等流動資金的投資適宜由農民來承擔。因為這些投資所形成的效益分割,成本與效益對比關系比較明顯。新晨
3.3完善農村金融公共產品供給支持體系
目前亟待需要解決的是拓展農業發展銀行信貸支農業務的范圍。通過拓展農業發展銀行信貸支農業務的范圍,實現農業發展銀行對農村政策性貸款的指導和統一管理,以確保農業發展銀行發揮支農的主導作用,增加農村農民收入,為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提供資金支持。其次,構造分工明確、相互配合、運轉良好的農村公共產品金融支持體系,逐步建立以農業發展銀行為主導,農村信用合作社和中國農業銀行為兩翼,國家開發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等機構為有效補充的穩定的活躍的農村金融信貸體系。
此外,建立農村信用擔保及保險體系,為供需結合創造條件。盡快組建成立農產品、農業貸款擔保中心等信用擔保體系,解決當前貸款缺乏抵押擔保的現狀;授予更多的保險機構參與農村保險市場,通過獎勵、補貼、政策優惠等,推動保險機構開展農業保險、農村信貸保險等業務,建立風險補償機制,降低農村資金市場風險,促進供需有效結合。
核心內容:處在弱勢地位的“三農”產業和“三農”經濟,需要各種金融和相關配套服務通力合作,共同培育,創造一個規范、和諧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
改革開放三十年來,我國的農業經濟、農村面貌和農民生活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城鄉之間的“剪刀差”不僅沒有縮小,反而明顯拉大。金融機構與農村市場漸行漸遠,縣域金融服務裹足不前,農村金融被日益“邊緣化”、“非農化”,農村勞動力、土地和資金等所謂的三要素大量外流……諸多問題和矛盾盤根錯節,越來越突出,嚴重制約了農村經濟發展,阻礙了城鄉一體化進程。
“農民富,天下安。”深化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改善農村金融生態,改進縣域金融服務,事關農業發展、農民增收和農村穩定,刻不容緩、勢在必行。
深化農村金融體制改革
近年來,各級黨政高度重視“三農”問題,制定了一系列支農、促農、惠農政策和措施,鼓勵工業反哺農業、城市反哺農村,引導金融機構服務“三農”,致力于建設、發展農村金融大業。黨的十七大更是強調:要創新農村金融體制,放寬農村金融準入政策,加快建立商業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結合,資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務完善,運行安全的農村金融體系,對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提出了總要求。
但是,由于農業受氣候、土質、水源、物種等自然條件和政策、科技、裝備、資金等社會環境所制約,生產過程中存在著諸多不確定因素;而且農民受自身固有的積弊陋習,未能端正思想認識,普遍視補貼性貸款為一種政府救濟、無償扶貧資金,因而頻頻違約,故意拖欠還貸,部分低利率的優惠貸款因缺乏監管,甚至被少數居心不良的權貴違規用于非農產業投資;農行和農信社獨享補貼性低利率優惠政策,把眾多商業性金融機構排斥于農村金融市場大門之外,與公平、公正、公開競爭的游戲規則背道而馳。
凡此種種,在高成本、大風險、低收益的現實面前,金融機構紛紛選擇了撤離,農村信貸資金流失殆盡,造成廣大農村地區因“貧血”而發展乏力,農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無以為繼。
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當務之急應充分發揮商業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和其他金融組織的作用,允許國有商業銀行參與經營農村金融業務,強化其服務“三農”功能,在農村金融體系內部引入適度競爭機制,在競爭中不斷提高金融服務整體水平,推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健康、有序地穩步向前發展。
改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
長期以來,廣大農村地區的農民獲得的金融服務,僅限于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小額貸款。隨著農業產業結構的進一步調整,傳統農業正在向現代高效農業轉變,“三農”信貸資金需求呈現出層次化、多元化態勢,曾經作為農村金融中堅力量的農信社,已經明顯力不從心,陷入尷尬境地。
各級金融部門對于開拓金融業務重視有余,而對培養金融人才認識不足,農村金融從業人員因缺乏系統專業的培訓和學習,個人綜合素質和業務水平參差不齊。一些信貸人員缺乏主動開拓農村市場、為農民弱勢群體謀福利的敬業精神,甚至嫌貧愛富,“支工不支農,支富不支窮”,利用公共資源大搞“腐敗貸”,任意改變資金流向,這無異于雪上加霜,增加了農民從正規渠道獲得貸款的困難。
而另一方面,民間信貸活動卻屢遭人為的抑制、打壓,大量閑散資金派不上用場。農業保險覆蓋面偏低,險種單一;農村證券業、基金業、理財業務幾乎處于空白狀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不容樂觀。
改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必須適應生產力發展要求,把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放在首位,充分發揮資本市場的作用,建立村鎮銀行、農村金融投資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多層次農村金融體系,實現農村自然資源與資本相融合、農村金融與產業一體化。
應該正視民間金融對于農村金融的重要補充作用,引導鼓勵合法的民間金融從地下走向臺前,服務農村金融市場,活躍農業經濟,滿足農民融資需求,支援當地的農業產業化、新農村建設。
與此同時,相關配套措施積極跟進,大膽嘗試調整農貸制度和信貸投向結構,放寬農村金融準入政策和擔保抵押條件,加快發展和完善商業性保險、專業性保險、政策性保險等不同渠道的農業保險體系,建立和健全農產品期貨擔保、信用擔保、財政擔保等多種形式的農業擔保機制,最大限度地降低、化解和防范農村金融風險,為農村信貸資金保駕護航。
加強農村金融人才隊伍建設,培養一支政治過硬、作風正派、業務精通的高素質“農金”人才隊伍,為農村金融業的繁榮和騰飛儲備力量。
總而言之,處于弱勢地位的“三農”產業和“三農”經濟,需要各種金融和相關配套服務通力合作,才能共同培育創造出一個規范和諧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
改進縣域金融服務
縣域經濟是以縣城為中心、鄉鎮為紐帶、農村為腹地的區域性經濟,它上聯國家和省城,下接鄉鎮和農村,其戰略地位十分顯要。目前,縣域經濟在GDP總量中已經占到了一半以上,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基礎。
然而,由于縣域金融機構政策性、商業性和合作模糊不清,大量撤并基層營業網點、裁減人員,致使縣域金融服務嚴重缺位,功能衰竭,成為制約縣域經濟持續發展的一大障礙。
一些政策性銀行,比如農業發展銀行,因其信貸功能過于單一,在新形勢下對縣域經濟的支持作用明顯弱化,業務漸趨萎縮,被人戲稱為“長不大的孩子”。而國有商業銀行又因貸款權限上收,信貸管理煩瑣,對縣域經濟的信貸支持,反而不如民間借貸。農村信用社則因身份不明、歸屬不清;體制不順、功能不全,集資手段落后,結算渠道不暢,背負著沉重的不良貸款和虧損掛賬等歷史包袱,長期陷入經營困境而不能自拔。郵政儲蓄更因只存不貸,存款上劃,大量吸走有限的農村資金,源源不斷地流向非農領域,成了農村資金的“抽水機”。
農業發展銀行等政策性銀行必須重新定位和轉變職能,嘗試改組成為政策性和商業性兼容的金融機構,擴大對農業綜合開發、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農副產品加工龍頭企業等的服務范圍,尋求更大的發展空間。
國有商業銀行應充分發揮其信息靈通、結算速度快、業務種類全的優勢,下放貸款權限,放寬貸款門檻,簡化審批程序,加快審批速度,提高工作效率。正確調整發展戰略,增加新的業務品種,依法辦事,靈活經營,力爭實現效益性、流動性和安全性的完美統一。
農村信用社也應充分利用自身營業網點多,小額貸款方便、快捷的長處,改進服務手段,完善服務功能,強化服務質量,全面建立農民信用、金融服務需求檔案,廣納存款,增資擴股,千方百計增強經營實力。創新支農金融產品,加大對農業專業化生產和產業化經營帶頭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堅骨干的扶持力度。
郵政儲蓄應擯棄“只存不貸最安全”的思想,由單純的吸收存款,向資產、負債、中間業務等領域發展,進一步鞏固市場地位。堅決堵住農村資金外流渠道,引導農村資金回流農村,為“三農”產業、縣域經濟服務。
縣域金融機構還應加大科技投入,加快信息化、數字化金融工程建設,擴大電子網絡覆蓋面,早日實現全國聯網、跨行、異地、實時通存通兌,為廣大城鄉居民提供全方位、多功能、多層次的現代化金融服務。
近幾年來,隨著國有商業銀行的戰略調整、農業發展銀行職能由綜合業務向單一糧食收購貸 款轉變以及農村信用社體制改革難以真正突破,農村金融體系的整體功能削弱,已難以 適應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
一是農村金融市場缺乏競爭。1996年以來的農村金融改革并沒能促進農村信貸市 場的競爭。改革促使農業銀行逐步從農村市場撤出其貸款業務,并關閉了農業合作基金會和 其他非正規金融機構,農發行業務縮小為糧 棉油收購貸款,客觀上賦予農村信用社獨立支撐農村金融主渠 道的職能,但由于各種原因,不少信用社無法名副其實地長期承擔農村金融“主 力軍”的角色。
二是單一模式難以滿足多樣化的需求。目前以農村信用社為主體的單一模式的正規農村金 融體制,無法兼顧我國東中西部的地區差 別,滿足不同地區農戶和企業對金融服務的需求。 三是農村資金的大量外流和貸款難。 四是信貸等金融服務不能滿足農民的需求。小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優勢在于其小范 圍內的信息資源,能降低監督成本,減少信息不對稱。但由于我國農村金融改革在所有者 權益和治理結構上沒有取得突破,控制風險只能通過加強管理――貸款決策權的集中――來 解決,但集中的貸款決策權無法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無法對需求變化作出靈敏的反應。
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是系統工程
我國農村金融體系 的發展方向應是:將一個主要通過行政指令來決定資源配置的、政策性和商業性不分的半計 劃經濟模式的農村金融體系,轉變為一個多樣化的、以商業性金融機構和合作金融機構為主 導、由政策性金融和民間金融作為補充的農村金融體系。這里的合作金融機構指的是真正的 、以服務社員為目標、能夠自負盈虧的合作金融機構。
【關鍵詞】農村經濟;農村金融;金融改革
1.我國農村金融改革及發展現狀
經過數年的發展,我國農村金融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也存在著一定問題。具體而言,當前我國農村金融主要存在問題有以下幾方面:
1.1 農業發展滯后制約農村金融發展
農業是支撐農村金融活動的基礎,為農村金融各項活動正常發展提供了重要支撐,而農業的發展也提供了農村金融活動的需求。而金融交易規模及頻率的提升也能夠為農村產業結構優化調整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促進作用,而當前我國農業發展相對落后,農村金融活動規模較小,頻率較低,農業發展的滯后對農村金融改革與發展產生了抑制作用。
1.2 農村金融受制于行政力量制約,發展活力不足
我國農村金融制度受政府活動影響顯著,而政府為主導的農村金融體系往往只注重政府宏觀目標,難以對具體收益與成本進行合理分析,因此,農村金融體系效益較低。同時,政府對農村金融中非政府為主體的需求誘致型金融創新進行了嚴格的控制,導致農村金融市場中的公有制金融機構壟斷,制約了農村金融活力的發揮。
1.3 金融體系尚未完善
由于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發展時間較短,農村金融體系尚不完善。一方面,金融體系不完善導致金融市場上供給主體較少,使得農村金融市場中供給不足,難以滿足日益增長的農村金融服務需求。另一方面,金融體系的不完善還導致農村金融產品難以滿足日益增長的多元化需求。
1.4 農村抵押擔保能力不足,難以滿足信貸需求
農村金融因其低回報、低效益,農村經濟的軟弱性,農戶資產的貧乏必,導致農戶在對正規金融機構提出信貸需求時擔保物不足,農戶家里的車輛、大件家電、貴重物品通常用來作為質押品來取得貸款。而農村中的一般資產,或者是使用權利一般不被正規金融機構所接受,還不能開展使用林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庫存產品。
這就使得農村的有效抵押擔保能力不足,導致正規金融機構的向農戶放貸供給無法大幅增加。反之,由于相互間信息較為對稱,并且交易費用較低,導致非正規金融的借貸規模較大,常年保持高位運轉。
2.推進農村金融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近年來,我國的農村金融在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具體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 農業產業化發展的要求
農村金融在繼續支撐傳統農業發展的同時,有力的支持了高產、高效和高質農業的發展,推動了農業現代化技術的運用,促使農業產業化進程的加速,促進了現代化農業的發展步伐,有效地提升了農業的商品化、集約化、基地化和產業現代化,促進了農業各部門的綜合協調發展。
2.2 有效提升農村經濟活力
農村金融促進了農業發展中各類經濟形式的發展,農村金融對農業發展過程中各類經濟聯合體合作制、股份制、私營企業以及集體經濟產生了較大的推動作用,促進了農村經濟發展的活力。
2.3 有效調整農業發展道路
農村金融促進了農村的外向型經濟發展,對農業經濟結構的優化調整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促進了農村人力資本流動的合理化,加快了農村的城市化進程。
2.4 提升農民生活水平
農村金融為農村居民提供了豐富多樣的金融服務,有效的提升了人民生活水平。基于此,我們認為,農村金融改革發展是農村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農村金融已經與農村經濟緊密結合在了一起,二者相輔相成。
3.推進農村金融改革發展的建議
3.1 正規金融組織
(1)商業性銀行
從商業性銀行來看,國有商業銀行應降低存款準備金的上繳比重,調低商業銀行上繳利潤比例,限制農村資金外流。針對農村資金從國有銀行流失的問題,可以強制性規定將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投放至農村信貸市場之中,專門用于農村建設,而禁止資金外流到其他領域去獲取高額回報利潤。具體而言,商業性銀行應積極鞏固農村市場,充分發揮自身平臺優勢,延伸“三農”服務平臺,另外,還應對企業和縣域的基礎設施建設進行大力扶持。
(2)政策性銀行
從政策性銀行角度來看,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應充分發揮其政策性金融業務對農業的帶動,以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為導向,靈活運用各類農業政策,在有效提升現有業務運行效率的同時,大力調整發展定位,提升對農村特色經濟和民營企業的扶持。
而國家開發銀行則應多元化其服務功能,大力擴展業務領域,開拓農村市場。其具體措施為:首先應統一管理農業政策性信貸業務、扶貧資金和國家其他支農資金,對于難以商業化運營的相關農村業務,應盡量將其納入農業發展銀行的業務板塊之中;其次,應大力開展農村綜合開發、村落基礎設施建設和扶貧貸款等金融服務,應對那些投資規模大、周期長、經濟效益見效慢、資金回收期長的項目進行重點扶持,加大對縣域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扶持;最后,應主動承擔起政策性擔保和資金批發業務,同時應為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3.2 非正規金融組織
(1)農村資金互助社
當前我國農村地區融資較苦難,基于此,應積極發展農村資金互助社,大力開拓農村資金互助業務。充分發揮自己互助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為農民和企業提供各類金融服務,多元化農村金融服務,提高農村金融發展水平。
(2)農村民間金融
應大力發展農村民間金融,具體而言,:首先,應從政策層面上對農村民間金融進行合法界定,引導農村民間金融在合法化和規范化的框架內有序發展;其次,加強對民間金融的監督和引導;最后,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正規金融組織。
(3)多元化擔保抵押體系
應建立起所有制形式多樣化的擔保機構,從政策和法規上尉多種所有制形式擔保機構的生產提供支持,構建起政策性擔保為主,互助擔保為輔,商業擔保積極參與的多元化擔保體系。
4.結論
本文對農村金融改革發展進行了研究,文章認為當前我國農業金融存在的問題主要有農業發展滯后制約了農村金融發展、農業發展受制于行政力量制約,發展活力不足、金融體系尚不完善以及抵押擔保能力低,信貸需求難以滿足等問題,同時,文章同農村經濟活力、農業產業化發展、農業發展道路調整以及農民生活水平提升等方面對農村金融改革發展的必要性進行了分析。最后,文章針對我國農業金融現狀,從正規金融組織和非正規組織兩方面提出了提升我國農村金融改革發展的具體對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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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當前圍繞農村信用合作社體制改革所進行的爭論,其焦點在于合作制在我國農村到底具備不具備生存條件?如果具備,那么農村信用合作社應該如何規范和發展?如果不具備,那么農村金融組織的主體形式應該是什么?實際上,關于合作制問題的爭論由來已久,這個事實本身可能已經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合作制這種金融組織形式在我國農村確實存在著客觀需求。然而,圍繞合作制問題長期爭論不休,而且至今尚未得出明確結論,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意味著合作制是否存在客觀需求,不一定是我國農村金融改革和發展過程中最基本的問題。最基本的問題可能是需要進一步認清現階段我國經濟金融發展的主要特征,并以此為基礎對我國農村金融改革的基本思路作出新的選擇。
一、合作制問題為什么會爭論不休?
關于合作制問題的爭論,大致可以歸納為兩種較有代表性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不符合合作制的原則,所以農村金融改革和發展的重點應該是按照合作制原則改造現有的農村信用合作社(龔方樂,2000)。這種觀點可以稱之為堅持合作制的觀點。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不符合合作制原則的歷史已經表明,這些原則在我國農村金融領域是行不通的,因此,農村金融改革和發展的重點應轉向組建和發展股份制商業銀行(謝平,2001)。這種觀點可以稱之為放棄合作制的觀點。
根據合作金融理論,合作制原則包括以下一些要點:(1)實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2)對所有人平等開放;(3)不以盈利為目的;(4)不負債經營以保護會員利益等(史紀良,2000)。如果用這些原則來衡量,那么,長期以來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確是非常不規范的。但是,在不同時期導致不規范的原因卻是不一樣的,所以不能不進行具體分析。
首先,改革開放以前,在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既不存在市場經濟主體和市場經濟運行機制,也不具備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信用環境,因而也就根本不可能存在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的、符合合作制原則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當時的農村信用合作社不過是為打擊農村高利貸而設立的、為農民發放口糧和基本生活(醫病)貸款與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相配套的政府機構的附屬物。事實上,當時不但缺乏實行合作制原則的主觀意愿,也不具備實行合作制原則的客觀條件。所以,對這個時期里合作制問題的爭論實際上沒有多大實際意義。
其次,從改革開放以來到90年代中期,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金融業也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農村信用合作社也伴隨著金融業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然而,居于壟斷地位的國有銀行基本上還是作為政府機構而不是市場經濟主體來辦,仍然相當缺乏經營自和承擔經營風險的能力。所以一直由(四大國有銀行之一的)農業銀行管理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發展也主要是表現為數量型的擴張,其性質和經營仍然主要受到行政體制的影響。但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初步形成和社會信用環境的初步改善,使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質問題越來越引起關注。在明確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的大方向是必須辦成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商業銀行的同時,農村信用合作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則來辦的觀點也日益成為主流觀點。并且,合作的某些原則,如合作社“由社員人股組成,實行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等,已經寫入了國務院的有關文件之中。但也不能不看到,一方面,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進程必然會受到國有商業銀行改革進程的制約,即在國有商業銀行尚未能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之前,很難想像合作社原則會在農村信用合作社得到有效貫徹實施。另一方面,社會信用環境還相當不盡如人意,按合作制原則經營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客觀條件還有一定差距。所以,在這個時期里關于合作制問題的爭論盡管已經越來越具有實際意義,卻還難以有效實施。
再次,從90年代后期以來,我國經濟發展和體制改革都進入了一個以注重規范為主要特征的階段。這一特征在金融領域里表現得尤為明顯。一系列整頓金融機構,規范金融秩序的措施陸續出臺;無論在城市金融領域還是在農村金融領域都相繼發生了一些前所未有的破產、關閉、兼并、重組等案例。這些案例,一方面暴露出一些原來早以潛伏著的金融風險并形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這是早晚都必然會發生的事情)。另一方面也大大增加了人們的風險意識,對市場經濟秩序進一步趨向規范和改善社會信用環境起到了相當積極的促進作用(這是不可否認的客觀事實),從而為金融機構行為規范化營造了更加良好的外部條件。所以,從90年代后期以來,關于合作制問題的討論越來越熱烈,而且也越來越具有現實意義,以至于可以說,它已經不是一個能不能實行的問題,而是變成一個如何實行的問題了。
如此看來,堅持合作制的觀點和放棄合作制的觀點各有短長。堅持合作制的觀點始終看到合作制原則在我國農村存在著生存和發展的客觀需要,而且這種客觀需要隨著經濟金融的發展和體制條件的演變而變得越來越具有實際意義,這是正確的。但是,這種觀點忽略了是否具有按合作制原則辦農村信用社的主觀意愿也是實行條件之一,如果不同時具備這個實行條件,再強烈的客觀需要也難以轉變為現實。放棄合作制的觀點則正確地指出,幾十年來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之所以遠離合作制原則,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因為缺少按照合作制原則去辦農村信用社的主觀意愿。而只要缺少這個主觀意愿,不但在客觀條件不具備時,就是在客觀條件具備時,合作制原則也難以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但是,正像客觀條件是可以改變的一樣,主觀意愿也是可以發生變化的,尤其是當客觀條件已經變化之后,主觀意愿的變化就具有更大的可能性和必然性,而放棄合作制的觀點正是忽略甚至否定了這一點。由于這兩種觀點各有短長,所以雖然爭論不休,卻很難有實際結果,而事物的實際發展很可能會是另外一種結果,這種結果正是我們下面所要討論的。
二、我國經濟金融發展現階段的主要特征
經過2O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經濟發展和經濟體制都有了很大變化,呈現出一些新的階段性特征。這些特征不僅在城市經濟領域有明顯體現,而且在農村經濟領域也有明顯體現。一是由于各地區經濟的普遍發展,國民經濟總量水平顯著提高,綜合經濟實力大大增強,從而使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正在從數量型擴張向效益型提高轉變。這種轉變對經濟體制也提出了相應的客觀要求,促成其發生了相應的轉變。二是伴隨著經濟總量的擴大,經濟結構明顯趨于多元化和多層次化。多元化是指各種所有制形式、各種經濟組織類型、各種經濟發展水平的經濟主體在市場中都已穩定地占有相當的比例,且都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前景。這一特點在東南沿海經濟較發達地區體現的尤為明顯。多層次化是指在全國經濟共同發展的過程中,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之間的差距進一步拉大。這一特點在農村經濟領域體現的尤為突出,東部經濟較發達地區和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人均GDP水平相差十幾倍甚至幾十倍。經濟結構的多元化和多層次化,對經濟組織結構也提出了多元化和多層次化的客觀要求,并促成了經濟組織結構向多元化和多層次化的方向轉變。三是與經濟總量和經濟結構所發生的變化相適應,經濟體制進一步呈現市場化。現階段經濟發展對經濟體制的要求已經不再是簡單的放權讓利,而是越來越強烈地要求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加以規范。削除不公平競爭,整頓不規范市場秩序,不僅成為經濟較發達地區,而且也成為經濟欠發達地區經濟能否進一步發展的必要條件。這一特點集中表現為各經濟主體的市場風險意識普遍得到增強,市場競爭能力普遍得到提高。而市場風險意識的增強和市場競爭能力的提高,反過來又為市場經濟主體的進一步發育提供了更堅實的基礎。
經濟發展和經濟體制現階段的上述特征在金融領域也得到明顯體現。一是伴隨著經濟總量的擴大,金融總量也迅速擴大;與此同時,金融業務的發展也呈現出從數量型增長向效益型增長的轉變。二是金融機構也明顯多元化,這不僅表現為金融組織體系的多元化,即非國有獨資金融機構的種類和數量不斷增多;而且表現為金融市場體系的多元化,即非國有獨資金融機構業務量在金融市場業務總量中所占的比例不斷上升。三是金融體制也進一步市場化。金融作為高風險行業,在過去一些年里吃了更多不公平競爭、不規范市場秩序的苦頭,因而也形成了更強烈的風險意識和規范競爭要求,這為進一步規范金融市場競爭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條件。
經濟金融發展現階段特征對農村金融改革的要求可以概括為:通過多元化和規范競爭促進發展。但是長期以來我們受單一化傳統思維模式的影響,總是想找到一種辦法來解決所有問題。這種思維模式至今仍困擾著我們對農村金融改革思路的設計。如前所述,堅持合作制的觀點盡管在主張按合作制原則來辦農村信用合作社這一點上是無可非議的,但似乎把合作制原則絕對化了,以為僅靠這一種辦法便能解決農村金融改革和發展中的所有或主要問題。再如前所述,放棄合作制的觀點盡管在分析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不規范的歷史原因方面是十分深刻的,但卻因此否定合作制原則今后仍然可以得到貫徹執行,這就像因為國有商業銀行過去不規范而得出今后必然不能規范的結論一樣顯得缺乏內在邏輯的~致性;而且用組建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單一化思路來取代農村信用合作社,實際上也流露出受傳統思維模式影響的痕跡。說到底,像其它方面的改革一樣,農村金融改革思路也不是一個單純的主觀設計問題,而是如何認識農村金融發展的客觀需要,從而按照或適應這種客觀需要去設計。在農村經濟金融已經并且還將更加明顯地呈現出多元化發展特征的今天,我們需要對此有更加清醒的認識。
三、轉換思路,推動農村金融組織向多元化、農村金融市場向規范化方向發展
為什么要提出農村金融改革轉換思路,為什么要提出農村金融組織向多元化、農村金融市場向規范化的方向發展,這要從目前正在試點的以縣為單位的農村信用聯社一級法人說起。去年曾經提出過兩種農村金融改革方案,一種是把農村信用聯社改造為由農業銀行控股的農村合作銀行;一種是取消各個獨立的農村信用社的法人資格,以縣為單位組建只有一級法人資格的農村信用聯社。后來在江蘇開展了以組建縣農村信用聯社一級法人為主要內容的農村金融改革試點工作。這項工作計劃于今年內結束。屆時有可能允許各地農村信用聯社依據本地實際情況進行選擇。或者組建農村合作銀行,或者組建一級法人的縣農村信用聯社。如果從實際情況出發,由于中西部地區經濟金融條件較差,距離組建股份制農村合作銀行的差距較大,因此自愿組建農村合作銀行的可能性不是很大,數量不會很多。即使在東南沿海經濟金融條件較為發達的地區,也會因農村合作銀行的組建要求高、經營約束嚴而缺乏自愿性。我們曾在寧波市9家縣級農村信用聯社(包括已于3年前完成了一級法人組建的鄞縣聯社)搞了一次十分深入的調查,結果表明,除了1家條件有一定差距的聯社自愿改造為農村合作銀行以外,其余8家(既有具備條件的,也有暫不具備條件的)都不愿意改造為農村合作銀行,而只愿意改組為縣農信聯社一級法人。其原因主要在于現有的縣農信聯社從主客觀兩方面都難以適應股份制商業銀行的改造要求。如果可以另作選擇的話,不少縣農信聯社愿意選擇股份合作制,實際上是指望利用這種變通體制,既可以享受到股份制擴充資本金等方面的好處,又可以免受股份制治理結構對經營者的約束。由此看來,在目前情況下實際選擇的結果很可能會是縣農信聯社一級法人遠遠多于農村合作銀行。
那么,對縣農信聯社一級法人這種改革方案到底應如何看待呢?第一,這種方案不失為從實際出發的一種現實選擇。但是,也不能不同時看到,這種方案只能作為一種過渡性制度安排(而且過渡期越短越好),而不宜作為一種長期性制度安排。因為縣農信聯社一級法人不是一種規范的金融企業組織形式,與我國金融改革和發展的要求相比,它既沒有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制度基礎,也缺乏有效的內控機制,極易受到來自外部的行政干預而演變為嚴重的內部人控制。第二,從宏觀管理角度選擇這種方案的一個主要考慮恐怕在于,通過把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組織擴大,達到把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系統性風險納人到可控范圍的目的。因為國有商業銀行體系龐大,且有國家信用作擔保,其系統性風險基本上處于可控范圍。而農村信用合作社各自為政,不成系統,其系統性風險沒有國家擔保,也超出地方政府財力的承受能力,所以需要采取某種方式將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系統性風險納入可控范圍。但是,這可能是一種過高的期望值。以前通過擴大法人組織以降低金融風險的嘗試(如海南發展銀行兼并18家城市信用社)沒有成功的先例;已有的縣農信聯社一級法人試點經驗也表明,除非政府拿錢(如江蘇),否則即使擴大了法人組織,縣農信聯社的風險也不會得到降低或有效控制(如三年前已實行了一級法人的寧波市勤縣農信聯社)。而如果政府有足夠的錢的話,那么與其扶植過渡性制度安排,不如扶植長期性制度安排。第三,這種方案即使作為一種過渡性制度安排,在選擇時也必須有一個重要的前提條件,這就是要同時作出長期性制度安排。不但要明確長期性制度安排是過渡性制度安排的必然演變方向,而且要鼓勵并創造條件讓長期性制度安排能夠同時生長。否則,過渡性制度安排將失去過渡的實際意義。
由此可見,我國農村金融改革的基本思路需要從以單一模式為主轉變為以多元化模式為主,從以過渡性制度安排為主轉變為以長期性制度安排為主。這里特別需要強調指出的是,這兩個轉變是相互聯系的,不可分割的。既然在現階段經濟金融發展條件下,縣農信聯社一級法人或股份制農村合作銀行都不宜作出單一性的制度安排,那么,就應該允許(可以是逐步允許)多種形式的金融組織形式在農村同時生存和發展,以滿足農村經濟金融發展的客觀需要。目前,這些適宜在農村經營和發展的金融組織形式不僅包括原有的農村信用聯社(獨立法人的和縣農信聯社一級法人的)、農業銀行分支機構、農業發展銀行分支機構等;還應包括合作制的農村信用社、股份合作制的農村信用社、股份制的農村合作銀行(可以由農業銀行控股,也可以不由農業銀行控股)、農業發展銀行的分支機構(對原有的、以承擔政策性業務為主的農村信用合作社進行改造)、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甚至外資和合資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等;以及證券公司的分支機構、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信托投資公司和財務租賃公司的分支機構或網點等。
然而,允許多種金融組織形式在農村金融領域共同生存、競爭和發展,并非單純出于農村金融組織結構多元化的考慮,更重要、更長遠的考慮在于把農村金融領域的過渡性制度安排和長期性制度安排結合起來,并且更突出地強調長期性制度安排。所以,除了縣農信聯社一級法人這種過渡性的農村金融組織形式之外,其它的農村金融組織形式(包括政策性農村金融組織形式)都要在生存和發展的過程中格外強調規范化。只有農村金融組織(從治理結構到內控制度)按規范化的要求進行組建或改組,其經營行為才能夠規范,才能逐步形成規范化的農村金融市場,才能從根本上化解農村金融風險。不同形式的農村金融組織形式其規范化的要求有所不同,但結合目前我國農村金融領域的實際情況,有必要強調以下幾種形式的規范化。
合作制的農村信用合作社。合作制原則前面已經列舉過。目前農村信用合作社之所以不規范.主要是沒有按照這些原則來辦,而是按照國有商業銀行的模式在辦農村信用合作社,再繼續這樣辦下去是沒有出路的。應該明確,按合作制原則辦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目的是為廣大農村居民提供社區化的、互(非盈利性)的、數額有限的金融服務。那些技術要求高、數額大、盈利性的金融服務應該由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去承擔。因此,目前多數農村信用合作社都應該按照一人一票、民主管理、合作互助、非盈利性、社區化服務等原則逐步進行規范化改造。在歐、美那些經濟金融條件高度發達的國家里,互的信用合作金融組織至今仍大量存在的事實表明,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無論在經濟金融條件較不發達地區,還是較發達地區都有著廣闊的生存和發展空間。為此,還需解決的另一個認識障礙是,農村信用合作社機構規模小并不是導致金融風險或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不力的原因,而組織制度和經營行為不規范才是真正的原因所在。所以,通過規范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組織制度和經營行為才是解決當前農村信用社風險真正有效的途徑。
進入新世紀以來,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我國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截至2009年底,全國城鎮人口達6.22億,城鎮化水平達46.6%。“十二五”期間。我國城鎮化水平預計超過50%,進入城市社會。這是我國經濟社會轉型發展的關鍵時期,必將引起產業結構、就業結構、人口分布結構以及對金融需求結構的調整與變遷。因此,金融作為現代經濟的核心和資源配置的樞紐,也必須進行相應調整與變革,以適應城鎮化進程中不斷擴張的金融需求。
一個完善的金融體系是由金融調控體系、組織體系、市場體系和監管體系等構成,并相互之間形成一個相互配合、相互促進、統一協調的運行機制,只有如此才能發揮金融體系的整體功能,提高配置資源的效率。回顧我國農村金融30年來的改革,基本上是沿著一條“機構主導”的改革路徑,而且這種改革是政府主導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主要是圍繞改善農村金融供給、協調農村金融機構與農村金融服務需求者之間的關系而進行的,其核心內容是金融組織體系和組織機構的變革。而金融市場由于受政策性因素的影響,改革相對滯后。因此,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農村金融服務與農村經濟發展之間的矛盾,改革的績效也并不顯著。總結我國農村金融改革的經驗教訓,提出農村金融改革必須從“機構主導”轉變為“市場主導”,才是今后我國農村金融改革路徑的正確選擇。
二、文獻綜述
對金融發展與經濟關系的研究,可以追溯到上世紀60年代。隨著發展經濟學的興起,一些西方學者開始關注發展中國家金融制度落后、經濟增長緩慢的原因,金融與經濟之間的關系得到了更多的理論研究與實證分析。
美國經濟學家H.T.帕特里克(Hugh.T.Patrck,1966)針對發展中國家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提出了兩種模式:一是“需求追隨”(demand-following)模式,二是“供給優先”(supply-leading)模式。前者強調的是金融服務的需求方面。即經濟主體對金融服務的需求導致了金融機構、金融資產與負債和相關金融服務的產生。隨著農村經濟的增長,各經濟主體對金融服務的需求越來越多,金融市場供求關系的變化必然導致金融機構和金融服務供給的增加,這近似于以上所稱的“市場主導”。后者強調的是金融服務的供給方面,即金融機構、金融資產與負債和相關金融服務的供給總是先于經濟主體對金融服務的需求,這近似于以上所稱的“機構主導”,即通過變革金融機構來增加金融服務的供給,滿足農村經濟對金融服務的需求。帕特里克認為,在實踐中,“需求追隨”現象和“供給領先”現象常常交織在一起,但二者之間存在一個最優順序問題。在經濟發展的早期階段,“供給領先”型金融往往居于主導地位。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需求追隨”型金融逐漸居于主導地位。帕特里克的這一分析比較符合金融發展的客觀實際,但主要是強調金融機構與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及其發展的先后順序問題。
1993年,美國哈佛大學金融學教授默頓(R.Merton)和博迪(Z.Bodie)提出了金融體系改革的“功能觀”理論,并以金融市場和金融中介的功能為基礎,對金融業的改革提出了獨到的見解。默頓和博迪認為,從功能觀點看,首先要確定金融體系應具備哪些經濟功能,然后再去尋找一種最好的組織機構。而一種組織機構是否最好,又要取決于時機和技術。他們指出:金融體系的最主要功能是在一個不確定的環境中,有利于資源在時間和空間上的配置。顯然,金融體系的核心功能就是為了實現資源配置功能,其最終目標是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基于金融中介和市場功能上的差異。默頓和博迪(1993,1995)在功能觀的框架內提出了“金融創新螺旋”理論,即如果從靜態的角度進行分析,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場的確是兩個競爭性的制度安排,在金融體系中各自發揮不同的功能作用。然而,如果動態地看待整個金融系統的演進,則兩者恰恰呈現為互補性的關系,彼此相互加強,相互促進,并以此推動金融體系朝著充分效率的理想目標前進,這一研究深化了人們對現代金融體系中市場和金融中介關系的認識,對我國農村金融的改革與發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農村金融改革問題,既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又是影響農村經濟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國內學者對我國農村金融改革問題進行了大量的理論分析和實證研究。研究大致從兩個方面展開,其一是圍繞著金融機構的變革與調整進行研究,即所謂的“機構主導”路徑。該觀點認為,隨著我國農村經濟的改革和發展,農村經濟的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對金融服務的需求也明顯增加,但農村金融機構改革和發展滯后是導致農村金融供給不足的主要原因。史晉川(1998)、李瑋(2000)、彭川西等(2001)認為,是農村金融的組織體系與農村發展不相適應導致農村信貸增長緩慢;馬曉河、藍海濤(2003)認為,農業銀行的退出和農業發展銀行業務單一也是重要原因。王芳(2005)認為,從宏觀層面上來看,由于農村金融組織存在結構性缺陷,使得農村金融市場缺乏競爭,缺乏效率。雖然農村金融組織有政策性、商業性、合作性及民間金融等多種形式,但卻缺乏多元性、復合性和有效性的農村金融組織。因此,農村金融改革必須堅持機構主導。宋濤(2005)認為,“供給優先”金融模式必須在我國農村金融發展格局中占據主導地位,這是我國農村金融發展的必然戰略選擇。謝平(2001)則認為,農村金融改革和發展的重點應轉向組建和發展股份制商業銀行,黨國英(2004)也認為,合作金融組織有歷史過渡性質,現在的農村信用社應鼓勵它走商業銀行之路。
從以上的研究看,盡管視角不同、方法不同,但都主要是從金融供給角度分析農村金融存在的問題,并圍繞著“供給優先”模式提出相應的改革建議,即通過金融機構的變革完善金融組織體系,增加金融供給,滿足農村金融需求,也就是所謂的“機構主導”或“機構觀”改革路徑。
其二是圍繞農村金融市場的培育與完善進行研究,即所謂的“市場主導”。光(2003)、林家彬(2003)等認為,農民貸款難是政府對農村金融市場管理過嚴造成的,存在著嚴重的金融抑制現象;張軍(1997)、江署霞(2001)等認為,非正規金融對滿足農村金融需求具有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受市場準人的限制,其作用難以發揮:劉玉平(2006)認為,中國農村金融制度的演進是以金融--機構觀”為理論基礎,從而使農村融資制度的每一次變革基本上都是圍繞著金融機構的調整來展開。長期以來形成的農村融資問題非但沒有得到有效解決,而且“金融淺化”趨勢日趨明顯。問題的原因既不在現行的信貸政策,也不在現有的金融機構,更不在億萬中國農戶,而是在于“機構觀”所架構起來的現行農村金融制度。因此,以金融“功能觀”來重構中國農村金融制度的改革思路,這才是唯一出路。何廣文(2001)認為,根
據中國農村經濟和金融的特點及現有農村金融機構存在的問題,優化農村金融組織結構的路徑在于金融機構的多樣化。而實現農村金融機構多樣化的途徑在于開放農村金融市場,建立多種金融機構并存、功能互補、協調運轉的機制,打破和消除壟斷格局,真正形成基于競爭的農村金融組織結構。多種金融機構并存,才能促進市場競爭,提高市場效率,更好地滿足多樣化的農村金融需求。另外,姚耀軍(2006)李喜梅(2008)等也對農村金融改革選擇“功能觀”路徑的可行性和重要意義進行了深入分析。以上觀點認為,單靠金融機構的改革難以解決農村金融問題,必須輔之以金融市場的改革,并把市場改革作為金融改革突破口,引入競爭機制,實現金融機構多元化,消除市場壟斷,才能真正滿足農村經濟發展對金融服務的需求。
三、“市場主導”改革路徑的分析
所謂市場導向就是建立和培育一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金融市場。通過金融市場的供求、價格和競爭機制,發揮市場的引導和調節作用,引導各類金融服務主體參與市場競爭;通過市場機制調節金融產品結構和供求結構,實現供求均衡,滿足農村經濟發展和城鎮化進程中對金融服務的需求。只有如此,才能實現我國農村金融多層次、廣覆蓋、可持續的發展目標。
改革30多年來,我國早已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方向,市場體系日趨完善,市場在優化資源配置,引導生產和消費等各個方面發揮著巨大的作用,整個社會經濟活動已被納入到市場體系當中。然而,作為要素市場重要組成部分的農村金融市場卻遠遠落后于我國市場化的改革進程。農村金融市場依然是一個半封閉、被分割、無競爭、低效率的市場。市場功能存在缺陷。市場機制的作用也就難以發揮。因此,農村金融制度無論如何變革,金融機構無論如何調整,如果沒有一個功能完善的金融市場,改革就難以收到滿意的效果。所以,重新審視農村金融改革思路,選擇“市場導向”的改革路徑,才能破解農村金融改革的困局,消除農村長期存在的金融抑制現象,滿足城鎮化進程中不斷增長的、多元化的金融需求。
(一)從金融市場的功能分析
所謂市場是指商品交易的場所,它是連接市場供求主體的紐帶,離開市場就無法完成交易。市場主要是通過價格信號來調節供求結構和供求規模,實現供求均衡,滿足供求雙方各自的交易目的。一般認為,金融市場具有促進資本集中、引導資金流向、方便資金轉換、降低交易成本和分散風險等功能,是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基本前提。金融市場不但具有上述市場的一般性,而且還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因為金融市場所交易的是一種特殊商品,即貨幣資本商品。在現代經濟條件下,貨幣作為價值尺度和交易媒介,既發揮著價格信號的引導作用,又是各種商品和要素完成交易的手段,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金融市場在整個經濟活動中居于核心和樞紐地位,是實現社會資源優化配置的基礎,金融市場的完善程度標志著一國市場經濟的成熟程度。
(二)從金融市場的特征分析
一個發育成熟的市場必然是一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這是發揮市場機制,實現市場功能的前提條件。長期以來,由于市場準人的限制,我國農村金融市場實際上是一個半封閉的市場,金融市場主體不能自由進出,必然導致市場供給主體缺失。這便會產生兩個直接后果,一是農村民間借貸市場,即農村非正式金融的產生和興起,盡管在不同時期金融監管當局對農村非正式金融存在著不同程度的打壓,但農村的民間借貸市場一直都比較活躍,特別是在沿海發達地區更是如此,一定程度上彌補了農村金融市場缺陷。二是由于市場準入的限制,農村金融市場只有信用社、農業銀行和農業發展銀行三大金融供給主體,也就是所謂的合作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由于人為的業務分工不同,農發行只負責農產品購銷等政策性業務,服務范圍有限;農業銀行在進行商業化改革以后,調整了經營戰略和市場定位,撤并了農村基層的部分網點,收縮了農村金融業務;農村信用社也就成了農村金融市場最主要的供給主體。但由于信用社自身的改革不到位。經營管理水平低,資金總量小等,難以支撐起農村金融的需求。而由于市場準入的限制,其它金融機構不能自由進出,必然導致農村金融市場壟斷的形成,壟斷使市場缺乏競爭和低效率,表現在農村金融市場資金供給不足,借貸成本高,借貸條件要求苛刻等方面,這是農民貸款難、貸款貴的一個重要原因。
由于我國經濟結構的二元性,金融體系也表現出明顯的城鄉二元性特征,農村金融市場成為一個被分割的市場。這種分割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城鄉之間的分割。在分散的小農經濟條件下,信息不完全,交易成本高以及特質性風險的存在,嚴重扭曲了金融機構在城鄉之間的資產負債業務關系,即把負債業務主要放在農村,而資產業務卻集中在城市,導致農村資金大量外流,加劇了農村金融市場供求矛盾。據嚴浩坤(2009)推算,截至2007年,農村資金通過金融管道流入城市的數量至少應在5萬億元以上。二是表現在區域之間的分割。主要是縣域之間的分割,這種分割限制了資金的合理流動,加劇了市場的壟斷性。
(三)從農村金融改革的實踐看
我國農村金融改革基本上是沿著“機構導向”的改革路徑進行的,農村金融機構經過幾次變革與調整,對服務“三農”,支持農村經濟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農村金融供求矛盾并沒有真正解決。在農村,金融產品少、金融服務方式單一,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不適應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問題仍然突出,這說明單靠金融機構的改革不能解決農村金融問題。一個完善的金融體系,不但要有多層次、多元化的金融機構,還必須有一個機制靈活、運轉有效的金融市場,兩者互為條件、相互促進,才能發揮金融機構的金融供給功能。回顧我國農村金融制度改革,農村金融機構經過三次大的變革與調整,基本上形成了以合作性金融、商業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為主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但為什么這些金融機構的功能作用并不如意,其根本原因是缺乏一個開放、競爭、運行有效的金融市場。因此,當前農村金融改革的關鍵是開放金融市場,培育競爭機制,才能實現農村金融的健康發展。
四、結論與建議
無論是理論分析或是從我國農村金融改革的實踐看,以“機構主導”的改革路徑都未能真正解決農村金融的供求矛盾,其主要原因是缺乏一個有效的金融市場。因此,今后的農村金融改革應從“機構主導”轉變為“市場主導”,加快培育農村金融市場,通過市場機制的引導和調節作用,進一步發揮金融機構的資金供給功能。同時,我國農村金融機構經過三次大的變革與調整,總體而言在不斷完善,特別是農村信用社的產權制度改革以及向農村商業銀行或合作銀行過渡,標志著農村信用社改革邁出了關鍵的一步。目前急需解決的是農村金融市場如何培育和完善的問題。所以,以“市場主導”的改革路徑是今后農村金融改革
的必然選擇。
(一)放寬農村金融市場進入限制
放寬市場準入是培育和完善農村金融市場的前提條件,也是進行增量調整,促進金融機構多元化的主要手段,并為農村非正規金融向正規金融的轉型鋪平路道。促進農村民間借貸的合法化和規范化,有利于解決農村金融市場覆蓋率低、金融產品單一、供給不足的問題。放寬市場準入可以激發市場活力,形成適度競爭的市場機制,使不同規模、不同性質、不同經營模式的各類金融機構相互競爭、相互補充、共同發展,全面提高金融服務的質量和效率。2006年12月20日銀監會的《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為放寬農村金融市場準入邁出了關鍵的一步,也是農村金融改革從“機構主導”向“市場主導”的重大轉折,對今后農村金融的改革與發展具有重大的意義。
(二)推進利率市場化進程
利率是資本使用的價格,是調節市場供求的重要杠桿。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價格是通過市場供求關系決定的,反過來又調節供求,實現市場均衡。價格高低反映出資源的稀缺程度,在價格信號的引導下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利率作為借貸市場價格同樣具有引導資金要素配置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國農業貸款利率受到嚴格限制,農信社的利率浮動也非常有限,利率不能真實反映資源的稀缺程度,導致農村借貸資金供給不足。而民間借貸由于實行了市場化利率,其借貸活動一直比較活躍。金融產品是一種同質性的產品,其競爭主要是圍繞價格進行,沒有市場化的利率,也就談不上競爭:沒有競爭也就沒有創新、沒有效率,更談不上均衡、合理的利率。因此,推進利率市場化是農村金融改革的重要一環。要想使商業金融機構回歸農村市場,使農信社改革順利進展下去,必須加快利率市場化進程。
(三)完善農村金融市場體系
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對金融產品的需求不但在規模上有所增加,而且在結構上也會出現新的變化。因此,在不斷完善貨幣市場的同時,要逐步建立農村資本市場、期貨市場、保險市場等,完善農村金融市場體系。一是發展資本市場,通過證券融資解決農村龍頭企業、骨干企業融資難問題:培育農村資金拆借市場,為農村信用社及其他農村機構融通資金提供便利。二是加快發展農產品期貨市場,利用期貨市場的價格發現和規避風險的功能,轉移農民所面臨的價格風險和市場經營風險:同時,有利于提高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化程度,大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實現農業生產規模化和專業化,穩步提高農產品產量和增加農民收入。三是積極發展農業保險市場,充分發揮保險機制在經濟補償、抗災防損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作用。農業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大,單個農戶和企業承受能力低,大力發展農業保險是提高我國農業抗風險能力的重要環節。要完善多種形式的農村保險體系。開發適合農業、農村和農民需要的各種保險產品與服務,逐步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和農業再保險體系。
(四)優化農村金融環境,健全農村貸款抵押擔保機制
加強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優化農村信用環境,不斷完善農村金融法律制度,規范政府及各類金融主體的行為,提高金融生態的適應性和穩定性。完善宏觀政策環境,消除不利于農村金融發展政策歧視,提高金融市場效率。
加強農村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繼續優化農村金融基層網點布局,完善農村金融服務網絡,在支付結算、信用卡、、咨詢等中間業務方面,要逐步實現城鄉一體化,進一步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真正建立一個多層次、廣覆蓋、可持續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
針對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的實際情況,實施多種抵押擔保辦法,探索實行農具、牲畜、農作物收獲權等動產抵押、倉單質押、權益質押、農戶聯保等擔保形式。應允許多種所有制形式的擔保機構并存,通過政策優惠鼓勵各類信用擔保機構積極拓展符合農村特點的擔保業務。有條件的地方可設立農業擔保機構,建立小額農貸擔保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