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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重點農田包括:
(一)土壤肥沃、生產條件好的高效益田和蔬菜生產基地;
(二)水利工程設施配套、集中連片的農田;
(三)名、優農產品基地。
第三條 重點農田的保護范圍,應根據當地土地資源、人口增長、農業生產及建設發展的狀況確定,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村)規劃,并安排好水利、交通等項用地。
第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重點農田保護范圍劃定的領導、審批工作,制定重點農田保護管理的具體措施,本轄區重點農田保護管理的通知、布告。
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負責重點農田保護范圍的具體劃定和分等定級工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重點農田的保護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在有關部門組織下做好重點農田保護范圍的定位劃界、建立保護標志等工作,并將保護重點農田的內容列入鄉(鎮)、村規民約,負責實施。
第五條 經批準征(撥)用重點農田的單位和個人,除按《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規定繳納各項費用外,還應建造同等面積的農田。確無建造條件的,按《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的20%至30%繳納土地開發費。
對省級確定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按省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的單位和個人,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少收或免收土地開發費。
第六條 土地開發費由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征收,列入農業發展專項基金,主要用于開發新耕地、改造低產田、擴大水澆地等,嚴禁挪作他用。
土地開發費的使用,由土地管理部門和主管土地開發的部門提出用款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年終逐級向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土地開發部門和財政部門編報決算。
第七條 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占用重點農田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退還占用的重點農田,限期拆除建筑物,恢復耕種條件,并處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保護重點農田,對違法批占或污染損壞重點農田的行為,有權監督、檢舉、控告。
第九條 對在重點農田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逾期不繳納土地開發費和罰款的,除限期追繳外,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第十一條 對阻撓重點農田保護工作或破壞重點農田保護標志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環境保護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農業環境,防治農業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合理開發和利用農業自然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業環境保護,是指對影響農業發展的農業用地、農業用水、大氣及農業生物等的保護。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本行政區域的農業環境質量負責。
第四條 農業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列入預算,統籌安排。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農業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農業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第六條 對保護和改善農業環境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土地、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法定職責對本行政區域的農業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農業環境保護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農業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擬定農業環境保護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開展農業環境質量調查與監測,負責農業用地、用水、農畜產品質量和農用化學物質的監測,對農業環境質量作出預測和評價,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供農業環境質量的報告;
(四)組織開展農業生態建設,合理利用和保護農業自然資源,開發無公害農產品,發展農業環境保護產業;
(五)開展農業生物物種資源調查,保護珍稀瀕危生物資源及其近緣的生物資源;
(六)對影響農業環境的建設項目進行環境評價,對直接影響農業環境的建設項目和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七)參與農業環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糾紛的調查處理;
(八)宣傳普及農業環境保護知識,組織開展農業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推廣農業環境保護的先進技術和經驗。
第九條 自治區地方農業環境質量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擬訂,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設立的農業環境監測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業環境監測工作。業務上受上級農業環境監測機構和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測機構的指導。
農業環境監測機構按有關規定納入環境監測網絡,其所提供的監測數據,可作為開展農業環境保護工作和調查處理農業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依據。
第十一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鄉級人民政府可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農業環境監督員。
農業環境監督員應從熟悉農業環境保護業務和環境保護法規的人員中選任。
農業環境監督員由本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聘任,《農業環境監督員證》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核發。
第十二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污染和破壞農業環境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現場檢查。
農業環境監督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農業環境監督員證》。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
第十三條 跨行政區域的農業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防治工作,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農業環境污染事故的,當事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個人,并向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三章 保護防治措施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農業自然資源狀況和農業環境保護要求,合理調整農業生產結構,因地制宜開展生態建設,改善農業環境質量。
第十六條 禁止在農田、基本農田保護區傾倒、棄置和堆存固體廢棄物。在農田、基本農田保護區以外的農業用地傾倒、棄置、堆存固體廢棄物的,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七條 向農田提供的城市垃圾、污泥,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十八條 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直接向農田排放城市污水、工業廢水的,應當確保所排放的城市污水或者工業廢水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農田灌溉水質的標準。
農業環境監測機構對利用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進行灌溉的,應定期組織監測,向灌溉用水單位和個人通報水質情況。
第十九條 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等大氣污染物的,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對農業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條 合理規劃鄉鎮企業的布局,發展無污染、少污染的行業。
禁止新建土硫磺、土煉焦、小造紙等污染項目,對已建成且污染農業環境的,按有關規定責令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責令其關閉。
第二十一條 禁止獵捕、收購、銷售國家和自治區明令保護的有利于農作物的動物,并保護其棲息、繁殖場所。
第二十二條 合理使用農藥、化肥、農用塑料薄膜等農用化學物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對農業環境的污染。
禁止使用劇毒、高殘留的農藥。發展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推廣綜合防治技術。使用農藥必須嚴格執行《農藥安全使用標準》。
積極研制、推廣使用易分解、無污染的農用塑料薄膜。使用不易分解、有污染的塑料薄膜,其殘膜應當回收,防止殘膜對農業環境造成危害。
第二十三條 對遭受嚴重污染、影響作物正常生長或者所生產的農畜產品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區域,可劃為農業環境污染綜合整治區。
農業環境污染綜合整治區的劃定范圍和治理方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拒絕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二)在農田、基本農田保護區傾倒、棄置和堆存固體廢棄物,或者未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在農田、基本農田保護區以外的農業用地傾倒、棄置、堆存廢棄物的,責令限期排除,逾期不排除,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排除,費用由傾倒、棄置、堆存廢棄物的責任者承擔,可以并處罰款;
(三)將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城市垃圾、污泥用于農業生產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四)使用不易分解、有污染的塑料薄膜后不回收殘膜的,責令限期回收,逾期不回收的,由鄉、村、場負責組織回收,其費用由農用塑料薄膜使用者承擔;
(五)違反《農藥安全使用標準》使用農藥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向農田排放不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的;
(二)向農田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等大氣污染物,污染農業環境的。
第二十六條 罰款的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罰款全額上交同級財政。
第二十七條 造成農業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農業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重大農業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等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農業環境監督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1995年5月30日起施行。
農業環境保護的措施①利用植物防治。如選用具有較強抗性和耐污性的樹種營造防污林帶,以阻止大氣污染物的擴散,并通過林網吸收污染物質等。某些對污染物敏感的植物,則可作為指示植物用來監測大氣污染。
②利用某些生物的自凈能力。池、沼、庫、塘、湖泊等水域中的某些水生生物除能將酚、氰等毒物分解成無毒物質外,對汞、鎘、鉻、鋅等元素也有較強的吸收能力。
③耕作措施防治。對已被污染的土壤,除發揮土壤自然凈化作用外,可通過深翻、刮土甚至換土等方法來消除污染。此外,增加土壤有機質含量可提高土壤的凈化能力;施加石灰、磷酸鹽、硅酸鹽等可抑制植物對重金屬的吸收。
一、自查情況
(一)土地開發利用前置審批情況
在土地開發利用方面,我局嚴格按照環境保護工作要求,在制定土地和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對建設項目供地等過程中高標準、嚴要求,認真履行工作職責,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造成的危害,協調土地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
城市規劃報經省政府批準前已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在城市規劃區內,征收土地按批次報批后,在具體供地環節,首先對建設用地項目用地進行嚴格預審,堅持按規范、按程序審查用地提交的建設用地項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預審申請報告、環境保護評估報告、項目區地質災害評估報告等相關資料。再按照規劃和建設主管部門批準的選址意見書確定的條件供地。
另外,城市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重點項目用地,也必須按照《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第42號令)要求,嚴格進行項目預審,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二)基本農田保護情況
嚴格落實目標責任制。2009年,市政府與省政府簽訂的目標責任耕地保護面積為2.33萬公頃(其中基本農田2.06萬公頃),全年完成了與德陽市政府簽訂基本農田保護的目標任務。并與全市16個鎮(街道)簽訂基本農田保護目標責任書,層層落實基本農田保護目標任務。
嚴把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落實關。杜絕任何違法違規用地等占用基本農田。國家重點項目確需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依法進行項目預審,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同時制定切實可行的基本農田補劃方案,報國務院批準。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53號)文件第十一條規定,國家重點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對災后重建占用耕地的建設項目,按規定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監管,確保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目標任務的完成,保護了資源環境。
(三)農田禁采砂情況
加大力度打擊農田采砂。一是領導重視,優先保障巡查、執法用車和照相、攝像等調查取證設備。二是增加巡查頻率,今年年初至今,我局共組織巡查50余次,發現并查處各類違法案件多達26起,扣押違法開采、運輸工具32輛,其中,挖掘機15輛,裝載機7輛,貨車10輛。三是公開違法采砂舉報渠道,保持“12336”違法舉報電話24小時暢通,確保有警必接,接警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究,充分利用社會力量對違法行為的監督。四是壯大巡查、執法隊伍。我局在充分發揮部門聯動作用,積極尋求公安、水務、農業等相關部門配合的同時,靈活抽調相關科室人員擴充到局執法監察隊伍中,不斷壯大了我市打擊農田采砂力量。
(四)土地整理復墾情況
全市共立項土地整理項目16個,其中納入中央資金完成的項目11個,整理規模12.4萬畝,計劃總投資1.2億元;市本級資金完成的項目5個,整理規模5.4萬畝,計劃總投資0.6億元。完成我市新征建設用地所需的耕地占補平衡指標“銷賬”任務。依據災后實施規劃,我市現正在開展整理的項目共有11個,到現在為止已有3個項目完工,有3個項目正在實施,有3個項目馬上進行招投標,七月前開工建設。另外2個項目正在做前期規劃設計,年內都要開工建設。這些項目的實施區域內的耕地面積以及單位面積的耕地產出、生產條件、人民群眾生活條件將有大的增加和改善。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1.災后重建任務重、時間緊。國務院批準災后重建大綱,下達給我市的建設用地指標有限,重建項目用地量大,給我市耕地和環境保護帶來壓力。
2.由于個別業主環境、資源保護意識薄弱,對政策領悟不透,在利益驅使下,出現了部分違法采砂現象,致使我市耕地、礦產遭受破壞。
三、建議
1.進一步提高認識,強化環境保護意識。組織干部職工加強對《環境保護法》、《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涉及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學習。
2.加強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與環境保護相結合的宣傳力度,結合工作實際,通過多種形式和途徑,增強全民耕地及環境保護意識,從而使國家的法規政策真正落到實處。
3.加大土地執法監察及環境保護力度,加強執法巡查工作,充分發揮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作用,對毀壞、隨意圈占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等破壞環境的行為堅決查處、懲治。從根本上杜絕違法違規等破壞生態環境的不法行為。
我國實行的是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特別是對基本農田的保護,國家更是高度重視。《土地管理法》第36條規定:“……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等行為的緊急通知》(國發明電[2004]1號)明確提出了基本農田“五個不準”,其中就有“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和搞林糧間作以及超標準建設農田林網;不準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在基本農田內挖塘養魚”等規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規定:“……禁止占用基本農田挖魚塘、種樹和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活動……。”
對于占用或破壞基本農田的行為,我國有相應的責任追究機制。《土地管理法》第74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33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處罰:(一)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嚴重污染。”
綜觀這些處罰措施,對于占用或破壞基本農田的行為,一般是責令限期改正,恢復種植條件,并可處以罰款;對于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以非法占用耕地罪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追究上有失偏頗
我們注意到,對于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的行為,不管是有關土地法律法規中的責任追究條款,還是刑法中的罪責條款,以及最高法院的專門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其懲罰措施,對于情節嚴重的,也僅以非法占用耕地罪論處。
筆者以為,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對占用、破壞基本農田的責任追究上有失偏頗。理由有四:
第一,只是明令禁止,而不制定與其對應的處罰措施,則會產生類似于“無救濟即無權利”的效果,對此類行為會因沒有制裁懲罰機制而使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形同虛設;
第二,“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是與“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具有同一性質的占用、破壞基本農田的行為,而針對后者,有關法律法規均制定了比較完善的救濟處罰措施。二者在法律上有何區別?
第三,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參照“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對“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行為以“非法占用耕地罪”進行定罪處罰的判例在我國并不具有先例的援用效力,其對后來的此類行為并不具有約束力;
第四,“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如果針對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的行為不明確規定其法律后果,將產生立法上的漏洞,使其占用基本農田的行為有機可乘,不利于對基本農田的嚴格保護。
完善責任追究機制
筆者認為,要彌補這一立法上的漏洞,現階段可采取的措施有兩種:
第一,鑒于《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責任追究條款均是將“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直接列出,加以明示,所以,不需要對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進行大的修改,只需在這些責任追究條款中將“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作出明示即可。
但這涉及到國家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的修改,程序比較復雜,考慮到實際中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的行為屢禁不止,目前比較切實可行的辦法是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將這一行為納入責任追究條款之中,真正做到對這一類占用、破壞基本農田行為的處罰、定罪有法可依。
一、嚴格保護耕地
1.嚴格落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縣級政府要加強對基礎農田的管理,各鄉(鎮)政府對本轄區耕地數量和基本農田最低面積承擔相應責任,鄉(鎮)長是負主要責任。把耕地保護目標考核列入鄉鎮政府的考核,對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的鄉(鎮),由縣政府聯合國土資源局對其審批用地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按程序依法依紀對主要負責人進行問責,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2.嚴格控制非農業建設用地數量。按照土地節約的原則,嚴格控制供應土地的數量,貫徹落實縣域項目用地招標等措施,降低非農建設對耕地的占用。加強建設項目選址和用地合理性評價與論證,把減少耕地占用作為選址方案評選的重要因素,確需占用耕地的應盡量占用等級較低的耕地。提高占用耕地的經濟成本,逐步減少單位投資和單位產出占用耕地量。規劃期內全縣新增建設占用耕地控制在754.0公頃以內。
3.貫徹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各鄉(鎮)應加強對各類非農建設占用耕地與補充耕地的監管,確保建設單位切實履行補充耕地的法定義務,組織、落實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占補平衡。考慮到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規劃期內補充耕地的途徑應以農用地和農村居民點整理、工礦廢棄地復墾為主。執行對項目建設占用和補充耕地的質量評價制度,確保不因建設占用造成耕地質量下降。規劃期內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補充耕地面積應不低于754.0公頃。
二、科學劃定基本農田
1.基本農田調整原則。按照《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市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9]51號)要求,基本農田調整應當按照“面積不減少,質量有提高,布局總體穩定”的方針,遵循以下原則:遵循法規,合理布局。依照有關法規、現行規劃實施情況和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任務目標,對現有的基本情況進行部分調整。確保數量,提升質量。調整后基本農田數量不低于市國土資源局規定的農田保護面積的相應指數。穩定布局,明確條件。縣域政府確定的特色農產品生產基地、重點農業項目生產基地、科技示范園區的重要作物種植地;適宜開展空心村治理工程,空心村集中治理過程中騰出的高產優質耕地等,合理劃為基本農田。
2.基本農田調整要求。調入的基本農田。新劃為基本農田的土地現狀均為耕地。規劃期內預期開發為耕地的自然保留地和水域、預期整理復墾為耕地的建設用地、預期調整為耕地的農用地,不得劃為基本農田;高等別耕地、集中和連片耕地、已驗收合格的土地整理復墾開發新增的優質耕地等,優先劃為基本農田; 城鎮村建設用地規劃邊界內作為“ 綠帶”保留的耕地,劃為基本農田。調出的基本農田。低等別、質量較差的基本農田調出;因損毀、采礦塌陷和污染嚴重難以恢復、不宜農作的基本農田調出;現狀基本農田中的非耕地調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范圍內的基本農田調出;零星破碎、不易管理的基本農田調出。
3.基本農田質量.調整后的基本農田數量不減少,綜合質量有提高。根據調整的情況分析:調出的基本農田等別多為七、八等地,調入的基本農田等別多為八、九等地,調入的基本農田等別略高于調出的基本農田等別;調整后,基本農田的連片程度也有所提高,連片15公頃以上的基本農田比例由原來的82%提高到88%;調整后基本農田的地類構成中耕地在基本農田中所占比重有提高,由96.22%提高到98.01%。
三、強化基本農田建設與保護
1.加強基本農田示范區建設。強力推進基本農田示范區建設。基本農田示范區建設要達到“基本農田標準化、基礎工作規范化、保護責任社會化、監督管理信息化”的標準。基本農田示范區內采取高起點、高標準建設,加強區內土地的田、水、路、林的綜合治理,增加農田水利基礎配套設施,提高耕地質量,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基本農田示范區建設首先要將規模土地綜合整治區域內的村鎮規劃、產業規劃、新農村建設規劃、農業、林業、水利、交通等部門的發展規劃,與土地綜合整治規劃統籌起來,力爭做到規劃起點高、標準高,使建設不重復、投資效益最大化;其次,各部門要緊密配合,做到統一立項、統一規劃、統一工程招標、統一監管、統一驗收的“五統一”原則。
2.切實保證基本農田數量。基本農田保護以穩定地區糧食生產能力為總體目標,以不低于市級規劃下達指標為基本原則。嚴格執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確保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低于市級下達保護規模。
第二條 免繳耕地造地費的范圍
(一)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菜地,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了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免繳耕地造地費。
(二)以國家或省投資為主興建的重點建設項目(以國家計委或省計委的文件為準)免繳耕地造地費。具體包括:能源建設項目(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等)、交通建設項目(鐵路、公路、機場、港口、碼頭等)、水利建設項目(水庫、水力發電工程、防洪灌溉、江河治理工程等)和國防軍工建設項目(軍事設施用地、軍事工業項目用地等)。
第三條 減繳耕地造地費的范圍及標準
除前條所列免繳項目外,國家或省下達的其他重點建設項目(以國家計委或省計委的文件為準)減繳耕地造地費。減繳標準如下:
(一)人均耕地1畝以下(以統計數據為準)的地區,耕地造地費減繳40%;
(二)人均耕地1畝以上(以統計數據為準)的地區,耕地造地費減繳60%;
(三)化肥、農藥等生產性建設項目不按(一)、(二)項計,耕地造地費減繳80%。
第四條 減免耕地造地費必須依法報經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審批同意后,方可有效。
減免耕地造地費審批程序是:
(一)凡屬經省人民政府審批占用基本農田的,用地單位應將減免耕地造地費書面申請、豫土〔1995〕138號文件所列文本圖件隨建設項目用地審報材料,一并報送省土地管理局;凡屬經市地級以下人民政府審批占用基本農田的,用地單位應將減免耕地造地費書面申請和豫土〔1995〕138號文所列文本圖件報送省土地管理局。
(二)省土地管理局應當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對減免耕地造地費的申請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減免。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須報國務院審批的,由省土地管理局提出初審意見后經省人民政府上報。
一、指導思想
以《土地法》及省市縣有關文件及會議精神為指導,堅持因地制宜,科學規劃、宣傳開路、狠抓源頭治理、嚴懲違法用地行為,切實解決建設占地和保護耕地的矛盾,切實做到節約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確保基本農田保護目標和土地管理規范化目標的全面實現。
二、目標任務
1、規劃期間,各村要加強對基本農田保護區耕地的管理,嚴格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七務和第十八條之規定,做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的保護標志;“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控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進行其它破壞基本農田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控塘養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基本農田,以確保規劃期內基本農田面積不得減少,質量不下降”。如違反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確須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耕地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有關法律規定程序報批后,方可使用。違者必須作違法用地處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農民建房必須符合建房條件,符合村莊布點規劃,符合建設用地類型。鼓勵老村莊改造和利用非耕地建房。堅持建前先申報,持證再動工,建后再發證。違者將作為違法用地處理。
三、方法措施
(一)狠抓土地清理,嚴懲違法用地。
1、對符合建房條件,符合規劃,利用非耕地建房的,未批先建的不享受優惠政策,由國土中心所對照“收費許可證”標準,收取費用后,補辦發證手續。
2、對符合建房條件,符合規劃,利用耕地建房的,實行拆除或進行土地置換。
3、對符合建房條件,不符合規劃(如道路控控制區,高壓線控制區)或有安全隱患的,無論占用何種土地,一律予以拆除。
4、對不符合建房條件,符合規劃,利用耕地的一律予以拆除。
5、對不符合建房條件,不符合規劃的,無論利用何種土地,一律拆除。
6、對非法轉讓土地建房的,一律實行拆除。
各村要先行做好調查摸底和宣傳解釋工作,鄉成立土地管理領導小組將于4月中上旬組織力量集中開展土地管理專項清理。
(二)強化國事意識,營造宣傳氛圍。各村要書寫2-3幅固定宣傳標語,要見逢插針,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時機和條件,多層次多渠道全方位廣泛宣傳建住宅要批準,建成要發證。并利用大小會議以及對違法用地案件處理的典型事例進行宣傳,做到土地管理警鐘長鳴,家喻戶曉,人人明白,深入人心,努力營造節約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濃厚氛圍,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擺上突出位置,加強組織領導。鄉成立以鄉長為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并抽調國土中心所、派出所、農技站、司法所、綜治辦相關單位成員為成員的“土地管理常抓組”,實行鄉長負責制和“常抓組”集體負責制。各村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明確由書記作為第一責任人,聘請的土地執法監察員要切實履行職責,要負責上級下達,經辦好具體業務。以此確保土地管理工作常抓不懈,不斷層,不斷擋,能及時服務和處理到位。
“現在滇池治理的加速度已接近污染發生的加速度,但歷史欠賬多,即使接近變好的拐點,水環境形勢依然不容樂觀”,云南大學生態學教授段昌群說。他更擔心洱海和撫仙湖,它們的“治理速度還沒有跟上污染速度”。
“不能讓撫仙湖成為第二個滇池。”在今年初的云南省兩會上,云南省政協委員公開呼吁。今年5月,大理州環保局局長李繼顯也公開表示:洱海正處在一個臨界點和敏感期,稍不留意就會成為第二個滇池。
在人均水資源匱乏的云南,這些高原湖泊是數千萬人口的水源地。2007年起,滇池已不再作為昆明人的飲用水源。而如何避免撫仙湖和洱海成為第二個滇池,需要重新審視政府的治理模式。
巨資治污
滇池治污經費高達639億,但多項治污工程效果被質疑。
7月2日,昆明市西山區王家堆村,面積約40畝的滇池湖面上,漂著綠漆般的藍藻,一股腐臭味飄蕩在村莊上空。堤岸另一側的池塘里,水葫蘆開著紫色的花,鋪滿水面。兩名正在清理湖面的村民說,這次藍藻暴發已有半個多月,是南風把藍藻從滇池外海刮到這里―滇池北側靠近城區的位置。
“年年都這樣,天晴時特別臭。”對王家堆村67歲的楊秀珍來說,已習慣了這樣的滇池。她記得30多年前,滇池里可以洗澡、抓魚,湖面上還開著星星點點的白色小花。僅僅一代人的時間,滇池已面目全非。
“現在滇池治理的加速度其實已接近污染發生的加速度”,云南大學生態學教授段昌群說。環保部今年6月的《2013年中國環境狀況公報》顯示,滇池依舊屬于重度污染,全湖總體為中度富營養。而根據此前的數據,去年9月,滇池靠近城區的草海水域,屬于重度富營養。這意味著這部分水域內的氮、磷等污染物數量已有所下降。
去年9月25日,斥資80多億元的牛欄江滇池補水工程完工,計劃每年從牛欄江引入6億噸水注入滇池。研究湖泊富營養化的無錫市水利局工程師朱喜認為,這可能是草海污染開始降低的原因。而草海只有10平方公里,占滇池水域的1/30。
“滇池歷史欠賬多,即使接近變好的拐點,水環境形勢依然不容樂觀,只要條件允許,Ⅱ類水質都可能產生藍藻”,段昌群說。藍藻被稱為生態癌癥,會讓水體里的生物缺氧死亡。
滇池治污經費投入不少。據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提供的數據顯示,滇池治理從1999年開始,預計到明年“十二五”規劃結束時,從中央到昆明市各級政府的治理資金共達639億元。其中420多億將在“十二五”期間投入,另外100多億是“九五”到“十一五”之間的投入。
段昌群認為,2011年開始的滇池治污六大工程,治理思路正確。這六大工程包括:修建環湖截污和環湖路;治理農村面源污染;拆除湖濱帶的房屋、田地,修建5 .4萬畝濕地,恢復樹林和湖泊;整治35條水質為V類和劣V類的滇池入湖河道;清理滇池湖底富含污染物的淤泥;調水和節水。
但一些環境工程師和生態學家認為,這些工程治理效果存疑。
朱喜5月剛到滇池考察。他認為,環滇池截污工程今年年底完工后,昆明每日產出的生活污水應該能被完全處理,但污水處理廠按照國家一級標準排放中水(處理后的污水),雖然符合國家標準,因排放量過大,所以不會改善滇池水質,需要把排放標準提高到地表水環境五類才行。他說:“這得投入更多的錢,地方政府和國家很難繼續增加經費”。
云南省環境科學研究院教授曾廣權認為,滇池邊新建的濕地,都修成了濕地公園,強調景觀功能,并沒有真正恢復濕地的凈化功能。比如昆明官渡區五甲塘濕地公園里,進入濕地的水要靠泵來抽,而不是自然流入濕地,這是“人工濕地”,不起作用的。而且和300平方公里的滇池水域相比,5萬畝的濕地,能起到的凈化作用不大。
作為生態修復項目,昆明從2009年開始種植水葫蘆治污,卻遭到眾多批評。王家堆村民楊秀珍說,水葫蘆不及時打撈,爛在水里比藍藻還臭。今年,滇池已不再種植水葫蘆。一名曾參與滇池水葫蘆生態修復研究的學者表示:國內外的研究的確顯示,水葫蘆種植面積不超過水域的1/3到1/2,的確能凈化水體,但政府在實施項目過程中,出于利益或政績,種植密度過大,反而污染水體。
環境承載力
周邊城市規劃和經濟發展,讓治理速度跟不上污染速度。
高原湖泊污染難治,首先和這些湖泊的生態系統脆弱有關系,段昌群教授說。但更為頭疼的是,這些湖泊又分布在僅占云南全省面積6%的平地上,自然會成為各區域經濟發展中心。
經過數百萬年的地質運動,云貴高原從一片海洋漸漸升高為陸地。地質斷裂下陷,形成了滇池、撫仙湖、洱海這樣的高原湖泊。這些湖泊在群山圍繞之中,遠離大江大河,湖水主要來源于雨水、地下水和山間河流,山間河流源近短小,會季節性斷流,為湖泊提供的水量有限。云南高原又是石灰巖地貌,大量地表水在進入湖泊之前就已滲透流失。
這三個湖泊恰巧位于云南的少雨區,全年蒸發量大于降水量。此前連續五年的云南大旱,讓湖泊的平均深度已降低2米。滇池和撫仙湖的出水河道只有一條,湖床平緩,撫仙湖的換水周期接近200年,洱海和滇池的換水周期都在3年以上,當污染物進入湖泊后,極易滯留于湖內。滇池、撫仙湖又處于地球上的磷資源豐富帶,若湖泊四周山體過度開發,水土流失,土壤里的磷會被雨水大量沖入滇池,為藍藻生長提供充足養料。
多份來自環保部門和政府機構的研究報告顯示:目前滇池、撫仙湖和洱海三個湖泊周圍的經濟發展速度和人口數量,已經超過這些高原湖泊的環境承載量。環境容量承載力是指在一個水域,水體能夠被繼續使用并仍保持良好生態系統時,所能容納污水和污染物的最大能力。
生態學家普遍認為,控制城市規模、人口發展,才是保護高原湖泊的最好方式。理論上,滇池流域人口不應超過250萬-280萬人,但現在滇池流域內人口有357萬人。云南大學歷史學博士白龍飛研究發現:過去30年,擴大城市規模是決策者的主要方向。據他研究,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昆明應該發展為生態城市還是以工業為基礎的國際都市,昆明一直搖擺不定,最后選擇模仿北上廣,把昆明作為中國西南地區的邊疆前沿開發,結果造成1999年到2000年,滇池水體全部超V類,藍藻狂長。
2003年之后,昆明城市規劃又重新圍繞滇池流域發展。2008年制定的《昆明城市總體規劃修編(2008 -2020)》,對昆明的定位變更為國際性和戰略性,昆明的城市發展更注重人口聚集和城市規模擴大。
白龍飛認為,昆明的城市規劃和滇池的污染治理正好相反,城市規劃總是超過規劃發展,而污染治理總是達不到治理要求。
滇池的問題,正在洱海和撫仙湖重復著。段昌群認為,這兩個湖泊的治理速度還沒有跟上污染速度。洱海和撫仙湖的旅游業發展迅速,旅游業帶來的生活污水,加重了這些地區的治污壓力。
2013年,玉溪市撫仙湖管理局局長武繼昌在接受《中國青年報》采訪時表示,玉溪市委市政府已在考慮大力調整規劃。“以前規劃游客是100萬人次規模,但目前已連續3年超過480萬人次的游客規模。因此,老的污染源沒解決,又加上新的污染。”研究報告顯示,“目前撫仙湖流域水環境容量承載力處于崩潰狀態”。
在洱海,環海排污設施的匱乏,至今沒有改善。
今年5月,大理州環保局局長李繼顯說,按照國際公式來推算,洱海流域最佳的居住人口為20萬,50萬人是極限,而目前,洱海流域已有82萬人口。公共基礎設施,遠遠沒有跟上經濟發展的速度。李繼顯說,洱海環海路有120公里,但目前真正修建的截污干渠只有下關西洱河以南11公里,加上大麗路、大鳳路的截污干渠總共49公里,基礎性投入不足,導致大量的污水、未經處理的水直排洱海。
近五年內,大量外來者搬入洱海邊的喜洲、才村、雙廊,租下村民的老房子,改建為客棧。才村一名將住宅改建為客棧的村民告訴記者,村里有上百個客棧,之前的排污裝置就是安裝1- 2個化糞池,讓所有污水沉淀后直排洱海。今年村里才新建污水收集處理系統,目前,整個村莊南北各有一套污水處理系統。
在南才村,記者看到,300余戶居民的污水全部進入一個綠色的凈化裝置,這個裝置每天可以處理50噸生活污水,污水處理后被排入附近的濕地公園,然后流入洱海。當地居民認為,南才村有十幾家客棧,每戶客棧一天就能產生2-3噸污水,50噸的容量估計無法處理完所有廢水。
公共排污系統的匱乏,甚至在雙廊引發了外來商戶和政府之間的沖突。去年末,當地政府因污染嚴重,停止給新開客棧發放牌照。一名客棧老板認為,大理的旅游開發已持續多年,地方政府的基礎設施卻沒有跟上,把污染罪責歸咎于客棧,不公平。
要完成這些基礎設施,需要大量資金投入。李繼顯表示:目前政府到位6億元資金,將抓緊修建環湖排污干渠,但還需要尋找更多的資金。
圍湖開發
保護區內眾多商業項目,都從政府拿到規劃許可證。
“不能讓撫仙湖成為第二個滇池。”在今年初的云南省兩會上,云南省政協委員公開呼吁:2014年3月,云南省環境科學院張曉旭等人的一份研究報告顯示,撫仙湖部分區域接近Ⅱ類水,整體處于I類水。
李繼顯也曾公開表示,洱海正處在一個臨界點和敏感期,稍不留意就會變成第二個滇池,只要不下雨,不刮風,有太陽,三種情況同時出現,洱海就可能出現藍藻,“尤其是在八九月份秋老虎的時候最危險”。洱海在2003年、2008年、2013年都曾大面積暴發藍藻。
對待這樣脆弱的湖泊,發展旅游的正確選擇應該是“借湖觀景,離湖開發”,段昌群認為。近5年,云南省陸續出臺了滇池、撫仙湖、洱海保護條例,今年又通過了《云南省濕地保護條例》。這些條例基本規定湖岸100米范圍內為一級保護區,從一級保護區到湖泊周圍山體屬于二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房屋,二級保護區里限制建房,濕地內禁止建房。
但是無論在滇池,還是在撫仙湖和洱海,都可以發現,大片湖岸不僅被傳統的村莊和農田包圍,在近兩年內又修建了大量以旅游、養生為名的房地產項目,甚至還有高爾夫球場。一些湖岸邊的山體上,樹木被砍伐,山體泥土。地方政府表示,這些項目都在環保法律生效前拿到了規劃許可證,屬于合法項目。
2013年開始實施的《云南省滇池保護條例》明確規定,滇池一級保護區內禁建房屋,二級保護區內禁止建設開發其他房地,可以建設符合滇池保護規劃的生態旅游、文化等建設項目,各行政主管部門在報昆明市政府批準前,當有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在滇池東南岸,緊貼滇池水域的長腰山,應該屬于滇池一級和二級保護區的范圍,“古滇王國―天池公館”項目正在以“旅游文化名城”之名開工。該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前公示顯示,這是一個房地產項目,由644棟低層住宅、66棟多層住宅、55棟中高層住宅組成。古滇王國在長腰山上除了天池公館,另外還有兩個別墅項目:濱湖御景和湖景林苑。
今年6月,中央電視臺曝光了這處地產項目后,7月初,云南媒體報道稱:據官方通報,與古滇國項目配套的生態濕地、景區污水凈化系統,以及其他區域規劃建設的公益性、半公益性旅游項目及旅游景區、旅游度假區和配套項目均符合《云南省滇池保護條例》。目前,長腰山上的這幾個樓盤都在正常開工。
和滇池一樣,撫仙湖從近年開始,將沿岸100米的村莊和農田全部退出,種植上樹木、建造濕地。但是近兩年,有4個投資過億的房地產項目,在農民退出田地房屋后,在撫仙湖岸邊修建。洱海東側,近兩年也出現了數個大型樓盤。
緊靠撫仙湖和洱海岸邊,至少有兩個房地產項目建有高爾夫球場。2004年1月,中國政府頒布了《關于暫停新建高爾夫球場的通知》,規定地方各級政府一律不得批準建設新的高爾夫球場項目,連已辦理各項手續,但尚未動工的項目,一律停工。
在撫仙湖東岸的太陽山樓盤,緊貼在湖岸邊的一期工程已經建成銷售,距離湖岸約10米處,是成片的高爾夫球場。銷售人員稱,球場由開發商和觀瀾湖會所合作經營,在2012年修建,為保護環境,開發商在球場下方鋪設了防滲膜,并在球場后方和公寓樓之間下凹處,建有中水池,球場的污水會流向中水池后再排出。但在現場可以看到,靠近湖邊的球場地勢向湖泊微微傾斜,即使鋪有防滲膜,水也會自然流入湖中,而不是中水池。
洱海東岸尚在建設中的高級樓盤悅榕莊,位于緊貼洱海的山坡上。替悅榕莊預售樓盤的海東方工作人員向客戶介紹說,這片面向洱海的山上將會有“1500畝林克斯風格的高爾夫球場”。
2007年9月開始實施的《云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規定,撫仙湖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100米的范圍,為一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或者擅自改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一切破壞生態系統和污染環境的行為。
在撫仙湖西岸的九龍晟景樓盤,有1棟“超五星酒店”和2棟公寓樓“迪卡假日”緊貼在湖岸邊,銷售人員告知,這些樓“距離湖岸50米,是稀缺資源”。在樓盤的宣傳冊上,還提到這棟超五星級酒店,擁有一個直通湖底的“海底餐廳”,用餐時能看到撫仙湖底的景色。
2013年6月央視《經濟半小時》欄目曝光撫仙湖邊的樓盤以旅游開發為名違規建設后,據《云南信息報》報道,云南玉溪市委書記張祖林曾承認:輿論監督的情況基本屬實,要求“所有工程停下來審批,按照新的規范,進行一次梳理”。但目前記者看到,太陽山和九龍晟景均已完工,正在出售。
2013年4月,云南省玉溪市撫仙湖管理局局長武繼昌,在接受《中國青年報》采訪時曾表示:撫仙湖湖畔的在建項目基本在2007年《云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出臺之前已審批通過,太陽山的高爾夫球場是在2001年批準,只是一直未動工。
二、農業、統計等有關部門,根據《綱要》確定的相關指標和生態退耕、自然災害等實際情況,并依據國務院批準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對各縣區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提出考核指標建議,報經省政府批準后下達,作為市縣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
三、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從**年起,每五年為一個規劃期,在每個規劃期的期中和期末,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標準是:
(一)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政府下達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標。
(二)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得低于省政府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考核指標。
(三)行政區域內各類非農建設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后,補充的耕地和基本農田的面積和質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積與質量。
經檢查,同時符合上述三項要求的,考核認定為合格;否則,考核認定為不合格。
四、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52號),建立市級政府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度,切實加強耕地保護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五、各級人民政府對《xx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以下簡稱《綱要》)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負責,縣區長為第一責任人。
六、考核采取自查、抽查與核查相結合的辦法。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每年組織自查,并向省政府報告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履行情況。
(二)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農業、統計等部門,每年對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抽查,作出預警分析,并向省政府報告。
(三)在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年,國土資源等部門,對各縣(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并將結果報省政府。
七、全市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提供的各地區耕地面積、生態退耕面積、基本農田面積以及農用地分等定級的數據,將作為考核參照依據。
八、市政府對各縣區的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進行通報。對認真履行責任目標且成效突出的給予表揚;對考核認定為不合格的責令整改,限期補充數量、質量相當的耕地和補劃數量、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