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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大學生創業;教師主導型;學生參與型
中圖分類號: F27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1069(2016)36-123-2
0 引言
面臨非常嚴峻的就業形勢,大學生創業就無形地成為了包括在校大學生和已經畢業的大學生在內的一種職業選擇。大學生通過四年的大學生活不僅掌握了很多理論性的知識,而且在學校為學生們提供的各種實習基地的實習為大學生今后的創業打下了寶貴的實踐經驗。然而,在創業之初,真正困擾大學生的應當是如何理性地選擇創業的組織形式。那么,在大學階段,學生們就很有必要學學生創業組織形式,即企業的設立、運行等方面知識,以便更好地進行創業。下文中就圍繞《大學生創業組織形式選擇》通識類課程的建設目標、建設內容、教學方法與手段等幾個方面進行闡述。
1 課程學習的必要性
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是催生社會經濟發展的趨勢,而大學生又是非常重要的一群生力軍。眾創不僅需要我們的創業者有一定的創新思維能力,還需要創業者能夠運用適合自己的各種組織形式(例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進行創業。本課程旨在為大學生創業者提供平臺技術支持,使其了解、熟悉并掌握各種企業的設立、運營、管理和公司融資等相關法律制度,了解創業中的相關法律風險、掌握有效化解法律風險的對策。
2 課程建設內容
2.1 課程建設內容體系
作為規范企業設立、運營管理、組織機構、兼并重組和融資的法律,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在市場經濟中具有重要作用。針對課程建設的目標,本課程主要包括如下八個專題:
專題一:企業的設立。討論企業的分類,讓大學生創業者能夠根據自己的現實條件和需要選擇符合創業項目的企業類型(個人獨資企業、普通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掌握企業設立的條件和企業設立的程序;熟悉我國正在進行的企業設立登記制度改革內容。
專題二:企業的運營管理。掌握企業的組織機構,例如,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重點掌握企業各類組織機構的不同職責和義務;討論設立符合創業者需要和企業法要求的公司組織機構;熟悉創業者如何通過企業組織機構對企業的運營實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專題三:企業法務。介紹涉及企業的相關法律實務,包括商標權的保護、合同的訂立與履行、違反合同的法律責任等;聘請企業法務部門的工作人員來介紹企業法務人員的職責和作用。
專題四:企業主或公司股東權利。掌握個人獨資企業的企業主的各種權利,合伙人享有的權利(包括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公司股東享有的權利,如表決權、股利分配請求權、依法轉讓出資或股份權、建議和質詢權、知情權等;討論作為公司創始人的創業者如何保護自己作為原始股東的相關權利。
專題五:企業融資。介紹企業融資的各種方法和途徑,如銀行借款、發行債券、引入戰略投資者、發行股份、股權眾籌等;介紹在多層次資本市場中,符合創業企業融資的新三板、四板和股權眾籌的基本內容;比較各種企業融資方法的優點與缺點;探討創業公司在創業期、高速成長期等不同時期進行公司融資的最優方案。
專題六:企業財務會計制度。介紹企業基本的財務會計制度;了解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制度;熟悉企業正常運營需要嚴格遵守的企業財務會計準則。
專題七:企業并購重組。介紹公司并購重組的類型,如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上市公司收購;掌握中小企業的創業者在面臨公司并購時需要注意的法律問題;重點掌握在公司并購中公司股東如何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
專題八:企業的解散和清算。了解企業解散的原因、企業清算的分類;熟悉企業注銷登記制度。重點掌握普通清算的法定程序。
2.2 教學內容組織方式及目的
該課程主要遵循的教學理念是--以學生為主體,以教師為主導。考慮到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具有不同的側重點,所以需要合理組織教學內容,從而達到有效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等目的。
以教師為主進行的課堂教學能夠讓學生對企業法形成一個邏輯嚴密、體系完整的知識鏈結構,故該部分內容需要采用教師講授方式進行授課,例如,企業法律形式、企業登記管理制度、公司的章程制定等。此外,企業法是一門實踐性較強的課程,在課堂教學過程中很有必要開展角色教學的方法,讓學生充當角色模擬進行設立與經營企業。針對企業設立要求學生實際去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注冊登記,并設立企業;針對公司運營要求學生們定期模擬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在各種會議中展開各種有利用公司發展的討論;針對企業財務會計要求學生抽出時間去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實際調研并學習相應的實務知識。
第一條 為了規范合伙企業的行為,保護合伙企業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本著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企業性質為合伙企業,依法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_________分局注冊登記。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_________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協議期滿三個月前,合伙人商議續約與否。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經營場所
第三條 合伙企業的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合伙企業的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企業經營范圍
第五條 合伙目的:為社會創造稅收,解決就業問題。
第六條 合伙企業經營范圍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第七條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姓名
性別住所 身份證號碼 第五章 合伙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第八條 合伙人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九條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及繳付出資的期限
合伙人
出資方式數額 出資比例(%) 合伙人各自出資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存入銀行驗資戶,并出具由全體合伙人確認的出資證明。
第十條 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六章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建立本合伙企業的財產、會計制度。
第十二條 合伙企業分配當年的稅后利潤(虧損),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提取法定公積金10%;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三)剩余利潤(虧損)按合伙人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第十三條 企業債務承擔方式
(一)合伙企業債務由合伙企業財產償還;
(二)合伙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資的比例承擔債務。
第十四條 合伙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和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第七章 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十五條 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一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并出具合伙的委托書。
第十六條 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伙人負責,并行使下列職責
(一)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二)主持合伙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三)擬定合伙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四)制定合伙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五)制定合伙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六)提出聘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制定增加合伙企業出資的方案;
(八)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報告合伙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除《合伙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決通過,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裁決權。
第十七條 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一)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
(二)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三)被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消該委托;
(四)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其他合伙人有權對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十八條 合伙人在合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一)禁止合伙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二)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三)除全體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四)禁止合伙人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伙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十九條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一)處分合伙企業不動產;
(二)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三)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八章 入伙、退伙和出資的轉讓
第二十條 新合伙人入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二)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依法訂立入伙協議;
(四)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合伙人退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
(二)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經全體人合伙人同意退伙;
(四)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五)退伙人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六)退伙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七)《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九條、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出現,合伙人分別為可以退伙、當然退伙、除名退伙。
第二十二條 合伙人出資轉讓的條件
(一)合伙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二)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三)轉讓本企業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對待;
(四)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五)轉讓出資后的企業合伙人必須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第九章 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五)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四條 企業解散后按下列順序清算
(一)清算由全體合伙人擔任,并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三)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四)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五)清算后的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清繳所欠稅款、員工工資、返回出資,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
(六)清算后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企業共有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七)清算結束后,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后,本協議生效,合伙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二十六條 合伙人未按本協議第九條依期如數繳付出資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金額0.5%支付企業的違約金;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除支付違約金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由于各種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后又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協議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的,按事故履行協議的影響程度,由合伙人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協議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協議的責任,以及逾期履行協議。
不可抗力按公認的定義解釋。
第二十八條 合伙人必須發行本協議,不得擅自違反或提出新改動意見,除法律有關規定可免除責任或者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抵觸的以外。
如有違反,按《合伙企業法》的有關規定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九條 本協議生效后合伙人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人民法院。
第十二章 附加
第三十條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或在具體執行過程中,遇有特殊情況及發現確應改動之處,按《合伙企業法》的有關規定或全體合伙人共同協商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條 企業登記事項因退伙、入伙、合伙協議修改等發生變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于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協議自訂立、合伙人簽名、蓋章,并經工商行政機關注冊登記后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有關部門一份,存檔一份。
合伙人(簽字):_________合伙人(簽字):_________
現在,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合伙經營,大家都認為,這樣不僅可以減少投資,還可以減少一些人力、物力。但是,隨著合伙經營的人增多,合伙經營所帶來的問題也隨之增加了。簽訂合伙經營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伙經營合同范文,歡迎參考閱讀。
合伙經營合同范本1合伙人:甲,年月日出生,現住址:
合伙人:乙,年月日出生,現住址:
合伙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愿合伙經營,總投資為萬元,甲出資萬元,乙出資萬元,各占投資總額的、
第二條 本合伙依法組成合伙企業,由甲方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 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伙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企業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合伙人入伙,退伙。
(一)合伙企業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時,就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二)合伙人退伙,應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
(一)合伙期滿;
(二)合伙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伙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經營合同范本2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本著互利共贏,團結合作的精神,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 事宜達成如下合伙協議:
第一條: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積累的經營管理經驗和人脈關系,共同經營,使合伙人通過合伙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合伙組織名稱、合伙經營項目
合伙組織名稱:
合伙經營項目:
第三條:合伙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合伙組織財產份額分配
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組織財產份額為:
第五條:工資、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獎金分配:合伙組織經營期間,各合伙人工資為。
隨著合伙經營的深入,利潤可觀后,年底將發放獎金,獎金數額根據收入現狀和個人貢獻經合伙人會議決定。
2、盈余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伙創收盈余,此為合伙分配的重點,將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組織財產份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3、債務承擔:如在合伙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組織財產份額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除名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2) 未履行出資義務;
(3)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組織造成經濟損失;
(4) 執行合伙組織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5) 合伙人有違反本協議第九條之規定的行為。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即視為放棄其在該合伙組織中占有的財產份額,并不再參與本年度合伙組織利潤盈余分配,其他合伙人即自動擁有該財產份額,但不免除其因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二) 合伙組織財產份額的轉讓
合伙期間,未經合伙人書面同意,合伙人不得隨意轉讓其在合伙組織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如經其他合伙人書面同意該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伙對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組織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組織的合伙人。
第七條:合伙人會議、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一) 合伙人會議制度
1.召集:合伙人會議由合伙事務執行人召集和主持,合伙負責人可根
據情況需要決定召開合伙人議;
2.時間:一般情況下每月一次,具體召開時間由合伙負責人根據情況決定;
3.表決權:每個合伙人在合伙人會議中均享有表決權,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重大事項決定應由合伙負責人同意即可。
4.重大事項:
(1)推舉合伙事務執行人;
(2)增加、減少經營種類,調整、轉換經營項目,擴展業務;
(3)對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組織財產份額和利潤分配比例進行適當調整;
(4)決定合伙組織的內部機構設置和財務收支計劃;
(5)決定合伙組織的經營價格和工資、獎金、福利制度;
(二)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 為合伙事務執行人,其權限為:
1.召集主持合伙人會議,對合伙組織的重大事項(如擴展業務、調整、轉換經營項目)等享有最后的決定權。
2.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3.根據合伙事務執行人的提名任免合伙組織的業務經理、行政經理、財務經理,并決定其所應享有的報酬;
第八條: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 合伙人的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并對合伙事務的執行進行監督;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其占有合伙組織財產份額比例或者按本協議的
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 合伙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組織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禁止行為
(一) 未經本合伙協議或合伙人會議授權,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組織名義進行業務活動,私自進行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伙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伙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如違反規定經營,應向本合伙組織支付前兩年內經營所得利潤最高月份利潤(或平均利潤)12倍的違約金;
(三)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如有違反,交易所得利益歸合伙組織所有,給合伙組織造成的損失應該雙倍賠償;
(四) 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 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書面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火處理,轉讓的合伙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二)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讓的,其行為無效,由 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伙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三) 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 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應先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或者訴諸法律。
第十二條:其他約定
(一) 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約定; 補充、修改的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 本協議一份四頁,各合伙人各執一份。
(三)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經營合同范本3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一條 合伙目的:
第二條 合伙企業由合伙人共同共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條 合伙企業名稱:
第四條 合伙企業經營場所:
第五條 合伙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 合伙企業的出資總額: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合伙人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一)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住所: ;
出資方式: 計人民幣 萬元。
(二)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住所: ;
出資方式: 計人民幣 萬元。
(三)合伙人于 年 月 日前繳付出資。 出資額沒有實際繳付的,不能算合伙人已經出資。
出資額中以實物出資的;合伙企業應當于成立后半年內辦理實物過戶手續,并報登記機關備案。
出資額中以知識產權出資的,合伙企業應于成立后半年內辦理知識產權轉讓登記手續,并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八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和分擔虧損;
(三)有優先受讓其他合伙人轉讓的財產份額和優先購買合伙企業的新增資金,但須經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五)合伙企業終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業的剩余財產;
(六)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七)合伙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九條 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一)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經全體合伙人協商,委托合伙人 為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共 名;
(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三)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對合伙企業事務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
第十條 合伙人入伙、退伙。
(一)合伙企業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二)合伙人退伙,應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合伙人擅自退伙后,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四)此條款未詳盡的,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六章執行。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 年,自《合伙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二)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2、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4、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5、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業解散時,依據《合伙企業法》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編制清算報表;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天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伙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及向人民法院起訴 。
第十三條 其他事項。
(一)本協議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二)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共同協商訂立,合伙人簽字后,自合伙企業設立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簽名: 身份證號碼:
一、小企業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1.對財務管理缺乏需求,未配置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或人員
首先,小型企業產品單一,科技含量不高,生產過程簡單,通常有特定的銷售渠道,對于產品的生產成本及營銷費用等管理事宜,業主們常常自己心中有數,不必另設機構小題大做;其次,由于財務信息不存在相關性,財務不必對外公開,小型私人企業不必執行統一的會計制度,甚至在開始執行的《小企業會計制度》中,也將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排除在外,而小型企業大多是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既然沒有統一要求,客觀上造成小型私人企業對財務管理需求冷淡;最后,重要的是一切從利潤最大化目標出發,決不允許不必要的開支,安排不必要的機構和人員會增大開支,減少利潤。私營企業決不會花錢雇一個“吃閑飯”的人,大部分小企業未配置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或人員,財務人員當作“記賬”員,主要負責對外提供財務與納稅報表。
2.財務管理職能作用不大
小規模企業在發展初期,人與人的關系基于血緣關系和地緣聯系,對團體以外的人不信任。在財務這一敏感部門,“忠誠度”成為用人的重要標準,無血緣、鄉緣關系的財務管理群體很難與家族勢力平衡。所以,在小規模、低層次的小企業,真正的財務專業人才很難留住,財務人員大多未經正規的專業培訓,缺乏財務管理的能力,難以為管理高層提供有效的財務信息。
3.企業法人代表財務觀念淡薄
財務觀念是財務管理的基礎,觀念的更新會帶來管理水平的提高。而目前為數不少的小規模私營企業經營者,在經營中主要靠“拍腦袋”、“搏一搏”,財務管理對他們來說,是個不可理解的概念。他們認為財務就是記賬或算賬。自己辦的企業,只要平時記流水賬,到年底結算有無盈利即可,沒有必要設立會計總賬、分類賬、明細賬,沒有必要按照《會計制度》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和財務分析。因此,許多原始資料不提供給財務,把會計只當作納稅申報的工具,沒有真正發揮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作用。
4.企業資本結構單一,不存在財務杠桿效應
小企業的資本金,主要來源于業主自我投資和家族范圍的投資,在資本結構中,幾乎沒有銀行借款等需要從利稅前收益中支付固定利息的負債,因為負債利息具有節稅作用(對于不交企業所得稅而交業主個人所得稅的私營小企業也是一樣),所以企業得不到財務杠桿效用。
5.業主獨攬財權,不講求財務管理方法
對于小型企業,由于企業的財產就是業主個人的財產,因而必然業主獨攬財權。往往業主將控制財權視為財務管理,所以,其財務管理活動主要是控制財務,或稱控制錢財,即控制財務收支,而財務預測、財務決策、財務計劃、財務控制和財務分析等科學有序的財務管理方法,被視為“紙上文章”和“形式主義”。由于財權高度集中控制,財務決策多憑業主個人經驗或主觀臆斷辦事,甚至靠拜廟占卜碰運氣,決策過程簡單,導致決策失誤的概率加大。而一旦決策失誤,業主可能會賠本輸光?,F實中,業主決策失誤“交學費”的事例比比皆是。
二、加強小企業財務管理,提高其財務管理水平的建議
1.加強領導者的理財意識
企業領導者應認識到理好財對企業發展的重要,作為企業管理職能部門(中小企業局、勞動局)應定期不定期對企業領導者進行理財知識培訓,給他們提供創造學習的機會,并應把企業領導是否會理財作為考核企業領導者是否合格的重要指標。使企業領導者真正認識到,不會理財的領導者,不是一個合格領導者,不會理財的企業,是不能發展的企業。`
2.會計托管
鑒于小型私企實行家長制管理是發展中的必然,為了節約開支,小型企業可以實施會計工作托管或稱制,讓專職會計事務所幫助其搞好賬目,由于專職會計師是企業會計專家,托給他們管理,既避免弄虛作假,又可以做到遵規守紀。由他們提供的信息為依據進行決策,就可以使決策過程具有專業性和科學性,避免簡單化和盲動性。
3.加強對企業經營者的理財知識培訓
對經營者開展業務培訓,提高經營者的法制觀念。特別要加強對《公司法》、《合同法》、《稅法》和《財務》、《會計制度》、金融法規等財經法律、法規的學習輔導,提高經營者對加強企業財務管理重要性的認識,充分理解財務管理在企業經營中的作用,要從企業的長遠發展去審視企業的經營管理,摒棄“小富即安”的小農意識,要做到規范經營、守法經營,這樣才能辦好企業、辦大企業。加強對財務人員的培訓,財政部門作為企業財務人員的主管部門,要通過調查研究,找出私營企業財務人員存在的薄弱環節,制定出培訓的方式和內容,有針對性地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一條為了規范合伙企業的行為,保護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第四條合伙協議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第五條訂立合伙協議、設立合伙企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條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
第七條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
第八條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財產及其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
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該項經營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并在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
第十條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成立日期。
合伙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合伙業務。
第十二條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章普通合伙企業
第一節合伙企業設立
第十四條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第十六條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第十七條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八條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伙事務的執行;
(七)入伙與退伙;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節合伙企業財產
第二十條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
第二十一條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二條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條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十五條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節合伙事務執行
第二十六條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
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第二十七條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由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合伙人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二十九條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作出決定。
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三十條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本法對合伙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三十二條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第三十四條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
第三十五條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在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內履行職務。
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超越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履行職務,或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合伙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節合伙企業與第三人關系
第三十七條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八條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第三十九條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四十一條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第五節入伙、退伙
第四十三條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四十四條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五條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四十六條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條合伙人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八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四十九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
第五十條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一)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
(二)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三)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第五十一條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五十二條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五十三條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十四條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六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第五十五條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承擔責任的普通合伙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未作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至第五節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
第五十七條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十八條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執業風險基金用于償付合伙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立戶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章有限合伙企業
第六十條有限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二章第一節至第五節關于普通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條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第六十三條合伙協議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三)執行事務合伙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
(四)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轉變程序。
第六十四條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十五條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第六十七條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條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訟;
(七)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訟;
(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第六十九條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條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條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條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七十四條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五條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第七十六條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七十八條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第七十九條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第八十條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第八十一條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八十二條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八十三條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八十四條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章合伙企業解散、清算
第八十五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條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條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六)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第八十八條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八十九條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九十條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九十一條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十二條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
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提交虛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合伙企業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合伙企業未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未領取營業執照,而以合伙企業或者合伙企業分支機構名義從事合伙業務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停止,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第九十六條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或者合伙企業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當歸合伙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七條合伙人對本法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八條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伙人擅自執行合伙事務,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九條合伙人違反本法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的約定,從事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的,該收益歸合伙企業所有;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條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由此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清算人承擔和賠償。
第一百零一條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收入和侵占的財產退還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清算人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合伙企業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財產,損害債權人利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一百零四條有關行政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收受賄賂、侵害合伙企業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百零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百零七條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依據有關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可以適用本法關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承擔責任的規定。
稅收籌劃的關鍵是降低應稅收入,盡可能地擴大準予扣除項目的金額,從而降低應納稅所得額,最終達到降低企業所得稅的目的。因此,對企業來說,依法進行稅收籌劃,是非常必要的,也是企業應該進行的一種經濟活動。
一、企業創立階段的納稅籌劃
(一)對企業性質的稅收籌劃
企業的領導者、決策者最大限度地減少稅金支出,增加企業利潤,首先必須選定合理的企業組織形式,從而避開不利于自身發展的納稅條款。公司企業與合伙企業兩者納稅區別在于:公司的營業利潤在企業環節課征企業所得稅,稅后利潤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給投資者,投資者又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而合伙企業的營業利潤不交企業所得稅,只繳納各個合伙人分得收益的個人所得稅。對于規模龐大,管理水平要求高的大企業,一般采用公司企業,但對于規模不大的企業采用合伙企業形式比較適合。
(二)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納稅籌劃
公司在擴大規模進行再投資時,選擇設立子公司還是分公司對企業所得稅稅負會產生影響。子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可以享受注冊地眾多稅收優惠政策,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只能將其利潤或虧損并入母公司交納企業所得稅,部分地承擔納稅義務。對于初創階段長時間無法盈利的企業,一般設置為分公司,這樣可以利用公司擴張成本抵減總公司的利潤,從而減輕稅負。但對于扭虧為盈快速的行業,則可以設置子公司,這樣可以享受稅法中的優惠待遇,在優惠期內的盈利無需納稅。因此,在設立企業時,要考慮好各種組織形式的利弊,做好所得稅的稅收籌劃,才能決定是設立公司企業還是設立合伙企業,是設立子公司還是設立分公司。
(三)注冊地點的籌劃
在注冊地點籌劃中,首先是對區域間稅收差別待遇的把握。七大具有稅收優惠政策的區域都可以成為注冊地點籌劃的考慮對象。1.經濟特區;2.經濟技術開發區;3.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4.保稅區;5.沿海經濟開放區;6.“老、少、邊、窮”地區;7.旅游度假區。但在利用區域稅收政策選擇注冊地點時還必須考慮企業自身的特點,依據自身條件“對號入座”,盡量使自己向優惠條件靠攏。
二、對企業所得稅稅率的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稅率有三檔: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稅率為18%;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至3萬元的企業,稅率為27%;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上的企業,稅率為33%。因此,僅從稅率因素考慮,在進行該稅種的稅收籌劃時,就存在著稅收籌劃的空間。例如,假定某企業12月30日測算的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00100元,則若該企業不進行稅收籌劃,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100100×33%=33033元。如果該企業進行了稅收籌劃,12月31日,支付稅務咨詢費100元,則該企業應納稅所得額=100100-100=-100000元,則應納稅額=100000×27%=27000元,通過比較我們發現,通過稅收籌劃,支付費用成本僅為100元,卻獲得節稅收益為:33033-27000=6033元,顯然,對企業所得稅稅率進行稅收籌劃的空間是相當大的。
三、對企業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稅收籌劃
稅收優惠是稅制設計的基本要素,國家為了實現稅收調節功能,一般在稅種設計時,都設有稅收優惠條款,企業如果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條款,就可享受節稅效益,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許多都是以扣除項目或可抵減應稅所得制定的,準確掌握這些政策,用好、用足稅收優惠政策本身就是稅收籌劃的過程。例如,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頒布的《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凡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以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這是自實施新稅制以來國家制定的對企業所得稅納稅影響很大的一項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應當及時抓住這一機遇,進行必要的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促進產品的更新換代,增強產品的市場競爭能力。但選擇稅收優惠作為稅收籌劃突破口時,應注意兩個問題:一是納稅人不得曲解稅收優惠條款,濫用稅收優惠,以欺騙手段騙取稅收優惠;二是納稅人應充分了解稅收優惠條款,并按規定程序進行申請,避免因程序不當而失去應有權益。
四、對企業資本結構決策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稅收籌劃
企業籌資決策的一個基本依據就是資金成本,不同渠道來源的資金獲得成本各不相同。如股票的籌資成本為發放的股息和紅利,債券和銀行借款的籌資成本為利息。稅法規定:股息支付不得作為費用列支,只能在交納所得稅后的收益中分配;而利息支付則可作為費用列支,在計算應稅所得中允許扣除。因此,企業在籌資時,要充分考慮利息的抵稅作用和財務杠桿的作用,選擇最佳的資本結構。
五、對企業費用、財產損失列支方法的稅收籌劃
企業可以在不違反稅法和財務制度的前提下,通過對各項費用充分合理的列支,對各項可能發生的損失進行充分的估計,縮小稅基,減少應納稅所得。進行費用列支應注意以下幾點:1.已發生的費用及時核銷入賬;2.對于能夠合理預計發生額的費用、損失應采用預提方法計入費用;3.適當縮短以后年度需要分攤列支的費用、損失的攤銷期;4.對于限額列支的費用,如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宣傳費及公益救濟性捐贈等;5對于固定資產報廢、毀損、變價處理及時進行清理,發生的損失及時向有關部門申報,獲批準后列入財產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六、對企業銷售方式的稅收籌劃
影響銷售收入的因素是銷售方式和銷售收入實現時間。銷售方式的籌劃與銷售收入實現時間相結合。銷售收入的實現時間又很大程度決定了企業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納稅義務發生的早晚又為利用稅收屏障、減輕稅負提供了籌劃機會。對一般企業來說,主要的收入是銷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遲銷售商品的收入的實現是稅收籌劃的重點。在銷售方式的籌劃中,有以下一些基本原則:1.未收到貨款不開發票;2.盡量避免采用托收承付與委托收款結算方式,防止墊付稅款;3.在賒銷方式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中,避免墊付稅款;4.盡可能采用支票、銀行本票和匯兌結算方式銷售產品;5.多用折扣銷售刺激市場,少用銷售折扣刺激市場。企業可以通過銷售方式的選擇,推遲銷售收入的實現。從而延遲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企業要綜合運用各種銷售方式,使企業既能延遲繳納企業所得稅,又能使貨款安全地回籠。
七、對會計處理方法選擇的稅收籌劃
(一)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對納稅籌劃的影響
期末存貨的計價的高低,對當期的利潤影響很大。存貨發出計價方法的不同,會形成不同的期末成本,從而得出不同的企業利潤,進而影響所得稅的數額。我國稅法規定,存貨發出的計價方法主要有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毛利率法和個別計價法等。
1.在實行比例稅率條件下,如果物價持續上漲,采用后進先出法可以使企業期末存貨的成本降低,本期銷貨成本提高,從而降低應納稅所得額,達到減少所得稅的目的;反之,如果物價持續下降,采用先進先出法,可以使企業期末存貨的成本降低,本期銷貨成本提高,從而降低應納稅所得額,也達到了少繳納企業所得稅(遞延性)的目的;而在物價上下波動時,采用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平均法可使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較為均衡,避免高估利潤,多繳納所得稅,以實現稅收籌劃的目的。
2.在實行累進稅率條件下,選擇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對企業發出和領用存貨進行計價,可以使企業獲得較輕的稅收負擔。因為采用平均法對存貨進行計價,企業各期計入產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貨的價格比較均衡,不會時高時低。使企業產品成本不致發生較大變化,使各期利潤比較均衡,不至于因為利潤忽高的會計期間套用過高稅率,加重企業稅收負擔,影響企業稅后收益。
3.如果企業正處于所得稅的免稅期,意味著企業在該期間內獲得的利潤越多,其得到的免稅額也就越多,這樣,企業就可以通過選擇先進先出法計算材料費用,以減少材料費用的當期攤入,擴大當期利潤;相反,如果企業正處于征稅期,其實現利潤越多,則繳納所得稅越多,那么,企業就可以選擇后進先出法,將加大當期的材料費用攤人,以達到減少當期利潤,減輕企業稅負。會計處理方法中采用何種存貨計價方法既是事前企業稅收籌劃,也是企業所采用的一種會計政策,應堅持謹慎性、可靠性和一貫性原則。
(二)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對納稅籌劃的影響
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經濟壽命期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的系統分攤。折舊作為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有著“稅收擋板”的效用。按我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常用的折舊方法有兩大類:一是直線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二是曲線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曲線法為加速折舊法。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攤到各期生產成本中的固定資產成本也不同。因此,折舊的計算和提取必將影響到成本的大小,進而影響到企業的利潤水平,最終影響企業的稅負輕重。由于在折舊方法上存有差異,為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在利用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進行納稅籌劃時,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考慮不同稅制的影響。一般來說,在比例稅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稅稅率不變,則宜選擇加速折舊法對企業較為有利。但是,如果未來所得稅稅率越來越高,則應選擇平均年限法較為有利,可以使企業利潤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個相對穩定的狀態,減少企業的納稅。
2.考慮通貨膨脹因素的影響。按我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對企業擁有的資產實行按歷史成本計價原則。這樣,如果存在通貨膨脹,則企業按歷史成本所收回的資金的實際購買力將大大貶值,無法按現行的市價進行固定資產的重置。但是,在存在通貨膨脹的情況下如果企業采用加速折舊方法,既可以使企業縮短回收期;又可以使企業的折舊速度加快,有利于提高前期的折舊成本,取得延緩納稅的好處,從而相對增加企業的投資收益(延緩納稅額與延緩期間企業投資收益率的乘積)。
3.考慮折舊年限因素的影響。新的財務制度及稅法對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都留有一定的彈性期間和比例,只要求企業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一般情況下,在創辦初期且享有減免稅優惠待遇時,企業可以通過延長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將計提的折舊遞延到減免稅期滿后計入成本,從而獲得節稅的好處。而對一般性企業,即處于正常生產經營期且未享有稅收優惠待遇的企業來說,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成本的回收,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前期利潤后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
4.考慮資金時間 價值因素的影響。從賬面上看,在固定資產價值一定的情況下,無論企業采用何種折舊方法,也無論折舊年限多長,計算提取的折舊總額都是一致的。但由于資金受時間價值因素的影響,企業會因為選擇的折舊方法不同,而獲得不同的資金時間價值收益和承擔不同的稅負水平。由于資金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增值,因此,不同時間點上的同一單位資金的價值含量是不等的。這樣―來,企業在比較各種不同的折舊方法所帶來的稅收收益時,就需要采用動態的方法來分析。先將企業在折舊年限內計算提取的折舊按當時資本市場的利率進行貼現后,計算出各種折舊方法下,在規定折舊年限內計算提取的折舊費用的現值總和及稅收抵減額現值總和,再比較各種折舊方法下的折舊現值總和及稅收抵減額現值總和;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選擇能給企業帶來最大稅收抵減現值的折舊方法來計提固定資產折舊。需要注意的是:采用加速折舊法應與企業的產業政策相匹配,同時要事先取得相關稅務機關的批準。
(三)債券溢折價的攤銷方法選擇對納稅籌劃的影響
會計政策,是指企業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會計報表時所采用的具體原則、方法和程序。只有在對同一經濟業務所允許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多種選擇時,會計政策才具有實際意義,因而會計政策存在一個“選擇”問題。企業所選擇的會計政策,將構成企業會計制度的一個重要方面。
我國企業會計人員長期以來習慣于按統一會計制度處理會計業務,即使是現在也很少真正理性地選擇會計政策。這種狀況,肯定難以適應未來企業會計發展的要求。因此,從現在起,我們有必要大力宣傳會計政策,以期引起企業對會計政策的重視。
一、會計政策的具體內容和披露
具體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政策及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的征求意見稿中規定:企業選用會計政策,主要涉及下列具體內容;①綜合性會計政策:合并政策(包括企業合并和合并會計報表)、外幣業務(包括外幣業務處理及外幣報表的折算)、估價政策、租賃、稅收。利息、長期工程合同、結帳后事項;②資產項目:應收款項、存貨計價、投資、固定資產計價及折舊、無形資產計價及攤銷、遞延資產的處理;③負債項目:應付項目、或有事項和承諾事項、退休金;④損益項目:收入確認、修理和更新支出、財產處理損益、非常損益;⑤其他。我們認為,研究與開發、衍生金融工具、費用分配方法、成本計算方法等也是構成企業會計政策的重要方面。
當然,以上所列示的并非全部,亦非適用于任何企業。企業很可能僅有幾項會計政策與以上項目有關,但如果相關的會計政策并非重大,也可以不予揭示。
關于會計政策的披露,該征求意見稿規定:企業采用的全部重大會計政策,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集中說明;特殊行業還應當說明該行業特有業務的會計政策;會計政策變更也應揭示;會計政策的披露,不得用于糾正會計報表本身的錯誤。我們認為,企業在財務情況說明書中披露會計政策,將是更有效的方法,因為它能克服會計報表附注零亂分散、拘于篇幅的缺陷,能夠集中、系統、詳細地揭示本企業的會計政策及其變更,便于增進對會計報表信息的理解和利用。
二、企業選擇會計政策應考慮的因素
影響企業選擇會計政策的主要因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國家法規和經濟政策。企業必須在會計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選擇會計政策,同時要考慮諸如商法、稅法、公司法、證券法、銀行法等經濟法規的影響,尤其要考慮因會計政策對企業稅負的影響;國家宏觀經濟政策也會影響企業的會計政策,如國家支持的新興產業往往會享受一定的優惠政策,這將直接影響到固定資產折舊政策、研究與開發會計政策的選擇。
2.經濟形勢與對外經貿往來。宏觀經濟不景氣,通貨膨脹嚴重時,選擇會計政策應考慮經營安全的需要,謹慎從事,采取各種建立準備金或改變計價方法等抵御風險的會計政策;而經濟形勢一旦好轉,市場趨旺,通貨趨于穩定時,選擇會計政策就可以相應大膽些,避免過于穩健保守的會計政策。對外經貿往來對會計政策的影響,集中體現在外幣業務會計政策上。
3.企業組織形式與資本結構。企業組織形式主要有獨資、合伙、公司制三種形式,其中公司制的上市公司對于會計信息要求充分披露;獨資、合伙企業的信息公開程度則低得多,從而對選擇會計政策的影響是不一樣的,上市公司應該選擇那些能充分披露會計信息的會計政策。企業資本結構不同,面臨的財務風險也就不同,負債比率高的企業,財務風險大,應更多考慮債權人權益,使會計政策傾向于穩?。欢搨嚷实偷钠髽I,財務風險較小,企業所有者面臨的風險大,則應使會計政策傾向于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4.企業的經營特點和發展狀況。經營特點具體包括企業的經營范圍、規模、方式、服務對象、產品結構等。這些情況對企業會計政策的內容和要求會產生直接影響。例如,高新技術產業有關研究與開發會計政策與傳統產業的就會不同;往來結算業務頻繁的企業在壞帳會計政策上可能要更穩妥。一個企業在其不同發展階段,其會計政策也會不同。如果企業正處于成長擴張期,則將某些遞延費用予以資本化的會計政策,就比處于穩定期或衰退期更為可行。
5.通行慣例與會計理論研究水平。企業選擇會計政策,既要考慮會計理論上的合理性,又要考慮實務中的可操作性,因而不可避免地要借鑒國際慣例和歷史經驗,并參照會計理論研究的最新成果。比如,財務會計上的兩種基本理論——實體論與業主權益論,反映到會計實務上,就是以損益表為中心的配比模式,與以資產負債表為中心的計價模式,對兩者作出抉擇,必然影響到會計政策。目前,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中采用的是配比模式,但隨著會計環境的變化,計價模式極有可能成為一種現實的選擇,進而影響企業的會計政策。
6.教育狀況和會計人員素質。企業會計實務是一項專業技術性很強的工作,要求會計人員掌握有關會計專業知識和技能,并要求會計人員具有包括良好職業道德在內的優秀品質,企業擁有一支綜合素質高的會計人員隊伍,才能夠制定出一套適合本企業的會計政策,并切實加以貫徹落實。
除此之外,社會文化傳統、企業文化理念、會計人員的思想觀念、會計核算工具的先進程度等等,也是影響會計政策選擇的因素。總之,企業只有在對各影響因素作全面分析與權衡的基礎上,從實際出發,才能最終制定出合理合法、切實可行的企業會計政策。
三、創立“企業會計政策學”的設想
迄今為止,企業會計人員基本上是依賴國家統一的行業會計制度從事會計工作,極少真正面臨會計政策的選擇問題。隨著會計環境的變化,企業會計自主性的提高,會計人員必須正視這一問題。若不從現在開始加緊這方面的研究與宣傳教育,將來勢必使會計人員失去應有的理論指導,從而導致廣大會計人員面對具體會計準則而陷入無所適從的困境。因此,我們有理由相信,創立“企業會計政策學”的時機已經成熟。初步設想,它應包括以下幾項研究內容:
1.會計政策學基礎(原理)。主要包括會計政策的概念,影響會計政策的環境因素,選擇會計政策的基本方針(前提與目標)、原則、程序,會計政策與會計法規。會計準則、會計制度、會計方法、會計程序、會計估計的關系等。
2.會計政策的披露。主要包括會計政策披露的廣度與深度、披露方法與表達形式等。
3.會計政策的設計(選擇)。包括會計原則、會計方法、會計程序的比較研究,會計政策目標的設計,會計政策內容的設計,每一項具體會計政策的設計等。
4.會計政策的變更。主要研究會計政策變更的概念及其與會計估計變更的界限,會計政策變更的理由。類型、處理方法及其披露。
企業進行企業會計核算,是為了更好地發展生產和經營活動,提高企業財務信息的可利用價值,以此來建立健全規范的會計核算體系,保證企業順利地進行生產和經營。只有實現了企業會計核算體系的規范化目標,這樣才能完善企業的財務系統,為企業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奠定基礎,實現企業資源的節約和充分利用。要實現企業會計核算體系的規范化,必須立足于企業的實際情況,使企業會計核算體系有很強的操作性,會計核算體系不僅能反映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還能在一定程度上為企業未來的發展提供依據和建議,最終促進企業的不斷成長。規范化的企業會計核算體系能夠促進企業財務體系的順利運行,保證企業財務的合法性、合規性,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企業的健康穩定發展。只有實現了企業會計核算體系的規范化,才能使企業的財務體系實現規范化,可以改變企業會計中的一些不足和缺點,促進企業財務體系的健全。但是目前很多企業都忽視了會計核算的規范化,沒有認識到它的重要性,這不利于企業的良好發展。
二、企業會計核算體系規范化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國會計制度的不斷發展和完善,企業會計核算在近些年來有了很大的進步,逐步實現了規范化、合理化的企業會計。但是在會計核算體系規范化中存在著一些問題,需要我們及時發現并進行糾正。下面介紹了企業會計核算體系規范化存在的幾點問題。
1.企業會計核算體系的主體劃分不清楚,職責界限不明確。企業會計核算體系的主體劃分不清楚、職責界限不明確這樣的問題大多發生在中小企業。我國的企業有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組織形式,在這些組織形式中,很多企業都是沒有明確的會計核算體系劃分,企業的投資者就是經營者,這往往會導致企業的財產和投資者個人的財產產生混淆,分辨不清,很多都是互相使用和占用,沒有進行明確的會計財務劃分。這樣造成的后果是企業的賬目比較亂,在發生資金使用的時候,缺少相應的票據,導致后來企業的會計核算不能順利地進行。企業的賬目比較混亂,這也為財務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加大了難度。此外,當企業出現了經營困難的時候,需要進行清算,對企業的財產和投資者個人的財產劃分產生了分歧,容易使企業或者投資者個人的經濟利益遭受損失。
2.會計核算體系基礎薄弱,會計人員素質不高。目前我國很多企業的會計核算體系仍然不健全,缺少相應的技術支持系統和高素質的企業會計人員。比如企業使用的會計核算軟件沒有達到使用要求,或者對電算化軟件的后期維護和升級缺乏經驗,不利于企業會計核算體系的規范化。目前很多企業的會計人員存在著很多的問題。一、會計人員職責分配不明。很多的企業越來越重視會計核算,在企業的機構中設置了專門的會計部門,但是在很多的會計部門中,缺少必要的專業性。而且很多會計人員的專業素質不高,企業會計機構對人員的職責分配不明確,很多會計人員的工作交叉,不利于會計核算體系的分工和專業化的實現。導致了會計人員工作效率比較低,沒有形成對企業資產的正確認識,就不能對企業的發展提出建議。二、會計人員素質比較低,缺乏專業知識。很多企業的會計人員都屬于兼職人員,專業知識不足,具備會計專業的人員比較少,這在整體上削弱了企業會計的質量,而且很多會計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都是敷衍了事,為了減少會計工作的步驟,很多會計人員簡化會計核算的工作程序,對不清楚的賬務一帶而過,沒有進行仔細的詢問和質疑。由于企業的會計人員是這樣進行會計核算,導致很多賬目記錄有誤,出現假賬的情況時有發生。這都不利于企業財務會計報表的編制,不利于企業進行正確的會計核算。
三、實現會計核算體系化的策略
1.建立健全企業會計制度,完善企業各項制度。首先,明確企業的資產和投資者個人的資產的界限,明晰資產的產權,減少因資產和業務的劃分不清帶來的問題和弊端。加強內部會計稽核制度,是實現會計核算規范化的重要措施,主要是對各種會計憑證、票據、報表和財務報告進行檢查和稽核;健全內部審計制度,主要目的是為了加強對企業會計核算體系規范化的監督,對會計活動進行審計,能及時發現會計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改正,促進規范化的實現;加強對實物資產的管理和控制,特別是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的管理,保護企業的合法資產不被挪用和占用;實行財務審批和簽字的會計制度,針對每一項財務活動要嚴格審批,把具體的經濟活動負責到每一個人,明確經濟責任。
2.提高會計人員的素質和會計工作的質量。很多企業都存在著會計人員水平不高、專業知識欠缺的問題,這就要求企業在選聘會計人員時,要注重會計人員的綜合會計素質。在會計人員的工作過程中,要嚴格按照企業的會計工作辦法執行,改變工作中懈怠、不認真、缺乏責任心的缺點,會計工作人員要積極提高自己的會計專業知識,積極參與企業組織的學習活動,努力提高自己的專業素養。企業會計人員在工作過中,不僅僅要做好本職會計工作,而且還要為企業的財務體系建設貢獻自己的力量,努力完善企業會計核算體系規范化建設。
四、結語
關鍵詞:會計發展;社會經濟環境相互作用
一、引言
在經濟管理中,會計作為一種經濟管理活動,對于各個行業的發展越來越重要,也進一步推動了社會的發展和建設。伴隨著當今社會環境的變化,會計的發展也應該及時做出相應性和適應性的調整。這不僅是因為,會計必須在適應環境的時候才能發展,更是因為會計能夠直接影響正常的經濟秩序,對世界的經濟環境做出重大影響。只有在會計環境的宏觀視野內研究會計的一些科學問題,才能更準確的把握會計發生與發展的規律,進而更好的認識和發揮會計在經濟管理中的作用。目前學者對于此問題的探討分別從經濟、科技、法律、文化等因素進行,我則主要是對經濟因素進行討論。
二、社會經濟環境對會計發展的影響
1.經濟體制對會計發展的影響
會計的發展極大一部分受到經濟體制的影響,在不同的經濟體制下會產生不同的會計體制和理論,會計模式必須與其所處的社會經濟體制相適應。例如,對于我國,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決定了占主導地位的必須是會計的計劃性,企業會計主要是為上級管理部門和國家計劃服務;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會計服務的對象擴大為與企業相關的所有利害人,這是因為在當今市場開放的格局下,會計主體擁有相對來說極大的自,實時清楚和細致的披露企業的會計信息給企業的債權人和投資者就顯得至關重要。而和資本主義經濟相比,則相差更大。
會計的發展需要適應經濟體制的變革:從微觀方面來看,需要企業不斷完善自身的經營和管理制度,建立發展觀,進一步提升面對困難和危機的抗壓能力,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會計的良好穩定發展,提供一個可靠的環境;從宏觀方面來看,則需要政府和市場的共同調節,建立一個穩定的以各種市場為主體的經濟環境,以使會計行業更健康的發展。
2.經濟發展水平對會計發展的影響
經濟發展水平的高低對會計的理論與實踐等影響很大。從整個會計發展史來看,經濟發展的水平與會計實務的復雜程度成正相關,經濟發展水平越高,經濟關系越復雜,會使得其會計實務的復雜程度更高,會計對經濟活動的影響更廣泛,會計的發展更科學,會計各方面的工作更完善。
3.知識經濟對會計發展的影響
知識經濟是以無形資產為主的經濟,是以知識投入為導向的經濟。在知識經濟體系中,這種無形資產相對于有形資產會發揮無可比擬的作用,經濟的發展也由資源依賴型向知識依賴型轉變。作為可以保持長期持續發展的知識經濟,它的發展,必會導致產業結構發生重大的調整,促使產品成本迅速降低,加快產品更新速度,縮短產品的生命周期,網絡與信息技術在經濟活動中會扮演重要角色。這就要求財會的重心應及時的向無形資產傾斜,衡量生產效率的標準也應從以勞動生產率為標準過渡到以知識生產率為標準,并且應將企業的無形資產放在企業財務報告的顯要位置,詳盡地予以披露,恰當的反映企業資產的實際情況和價值,突出無形資產在知識經濟下的地位。
4.經濟全球化對會計發展的影響
當今世界,伴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發展,世界經濟貿易發展和資金技術流動的加快,各國的經濟市場進一步緊密聯系,并且經濟全球化的深入使得社會生產總過程中的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也逐漸朝著全球化的方向發展,這在客觀上會將本國的經濟機制與財政政策擴展到全球范圍內。因此,就要求各國在對經濟環境的認識上達到一個新的高度,在行動上要有積極的措施,使本國的會計理論和準則與國際接軌。這樣,才能以一種主動的姿態使會計與經濟環境融為一體,使會計這項經濟管理活動在新的環境里有著全面的發展。
5.企業組織形式及規模的變化對會計發展的影響
企業的組織形式決定著會計核算的方法。因為企業的組織形式多種多樣,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等呈現著欣欣向榮的景象,不同的組織形式通常會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這是因為它們的所有者權益具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對于獨資企業來說,業主獨資出資并承擔無限責任,所以業益無需分類;而對于合伙企業,由于是合伙人共同出資,其權益分配就應該按照合伙企業的規定進行。并且,企業規模的不同也會導致會計核算方法的不同。例如,同樣是對于一筆宣傳廣告的費用,在一個大公司里,可能會直接被作為當期費用,但是對于一個小公司來說,這筆費用可能相對來說占了公司支出的絕大部分,這時,在小公司中,則可能會采用遞延的方法進行處理。
三、會計發展對社會經濟環境的影響
1.會計對宏觀經濟管理的影響
從全社會的角度來看,社會效益好的企業會吸引會計信息流向本企業。理論上,如果每個經濟主體都做出了對社會而言最合理正確的經濟決策,就意味著全社會做出了最合理正確的經濟決策,就可以使宏觀經濟資源得到最合理的分配。并且,通過運用會計手段,政府有關部門不僅可以正確評價宏觀經濟政策的實際執行情況和結果,還可以監督整個國民經濟的運行情況,及時發現國民經濟運行中的問題,發揮預警作用,以便政府有關部門能夠及時采取措施加以調整,避免限制、阻礙國民經濟運行的情況,有效促進經濟發展。
2.會計對微觀經濟管理的影響
從企業的角度來看,會計對企業經營管理的作用就更加明顯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商品結構復雜,替代品多,價格波動大,僅僅憑借和依靠個人的管理經驗或直覺已經很難及時有效的制定出科學的經濟決策。所以這決定了企業管理者必須要采用科學合理可行的方法和手段,找到適合企業發展的決策,明確企業主體經濟活動中不同方面的經濟關系和經濟責任,使得企業既能滿足市場需求,也能降低自身的生產成本。但是,不合理的使用會計信息系統,會使得生產環節日益增多,生產過程也越來越復雜,因此要想合理降低自身生產成本,就要依靠管理者將生產的各個環節所發生的成本進行科學的計算與記錄,使得企業內部能夠積極有效地執行經濟活動,促進微觀經濟的健康發展。
3.會計對經濟秩序的影響
在新時期下,會計發展的重要職能就是對經濟秩序的維護。市場經濟在一步步地建立、完善和發展,在這整個過程中,正常并且穩定的經濟秩序是一道重要保障。當然,有時候會不可避免的發生經濟秩序混亂的現象,這就要通過會計職能的發揮,盡最大可能減少市場混亂對社會經濟的影響??傮w而言,經濟秩序的混亂總會反映在會計活動中,無論是在票據管理還是收入管理,會計都能發揮重要的作用。
四、結語
總之,會計發展與社會經濟環境有著密切的聯系。社會在不斷進行,社會經濟也在不斷地發生變化,并且伴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不斷深化,對會計的要求也越來越高,這就使得會計在維持和創新自己強勢的同時,針對劣勢采取對策,積極探索改變劣勢的方法,抓住機遇,迎接挑戰。對于政府來說,政府應制定完善的會計準則,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會計模式,營造良好的會計法制環境,對于會計行業來說,應該提升會計從業人員的素質,擴大對外交流,在會計國際化中做到“引進來”與“走出去”并重。
如何創造良好的經濟環境,如何更好地發揮會計管理經濟活動的功能,如何盡快實現我國現行的會計制度更好地融入國際慣例,將成為我們今后要致力解決的問題,此路任重道遠,需要我們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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