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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產資源保護法規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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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產資源保護法規

    第1篇:水產資源保護法規范文

    據媒體報道,目前正在審議的《環保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即,中華環保聯合會是唯一的環境公益訴訟主體。

    從積極意義上看,明確環境公益訴訟主體是進步。因為嚴格說來,我國目前還未建立完整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相關的規定散落于部分法律法規里。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6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水污染防治法》第88條規定:“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共同訴訟。環保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訟。”《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0條第2款規定:“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對公益訴訟制度的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這是環境公益訴訟在程序法方面的進步,被輿論稱為“打開了環境公益訴訟門縫”,但仍然缺乏具體規定來支撐。

    而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相關法律條文的缺失,導致法院不受理環保訴訟的情況屢屢發生。最引人矚目的是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發生后,北京大學法學院師生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以自然物和他們本人作為共同原告的環境公益訴訟,要求被告消除松花江的未來危險并賠償,但此案終因原告資格不符未被法院受理。

    明確環境公益訴訟主體,很大程度上可以彌補現有法律法規的不足,更好地監督和打擊破壞環境的行為。

    然而,原告資格限制為一家獨大,卻有步入“歧途”之嫌。且不論中華環保聯合會的實力和能力如何,將公益訴訟的主體綁定為“唯一”,由此帶來的兩個問題不可避免:一是面對日益增多的環境訴訟,“獨此一家”忙得過來嗎?二是缺乏競爭的獨家,如何保證公正?

    關于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認定,應該尊重的核心原則是:訴訟主體可列出優先次序,但絕非唯一。

    從國內外相關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來看,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體系的構建,包括幾種類型:檢察機關(檢察院)、政府部門(如環保局)、社會團體(如環保NGO)、企事業單位(如自然資源的管理部門)等原告類型。公民個體不列為訴訟原告主體,并非剝奪其相應的資格,因個體相關資源有限,可委托有關機構訴訟,也可防止出現濫訴的情況。

    以上幾種訴訟主體,按照相關案件的特點分別列出先后順序。例如,對于太湖流域污染的案件,其第一原告應該是有關的企事業單位,即太湖流域管理協調委員會。而對于破壞國家自然資源、國家環境利益的環境違法行為,如外國自然人、法人對我國環境資源的侵害行為等,相應的政府部門應是第一原告。

    第2篇:水產資源保護法規范文

    引言

    2011年6月4日以來,由美國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菲)負責作業的蓬萊19-3油田連續發生地層裂縫溢油事故,溢油事故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損害。在中國的自然海域上,作為肇事方的康菲面對所造成的嚴重環境破壞事故,應是自知理虧,趕緊認錯,知錯就改,盡全力賠償和彌補事故損害。而現實卻是康菲的“傲慢”,媒體稱其為“中國式傲慢”:漏油事故發生在6月初,但直到7月初,時隔一個月之后,作為肇事方的康菲公司才首次對公眾進行回應。直到8月24日,也就是事故發生后的兩個多月,康菲石油才公開道歉,而對至關重要的損失賠償問題一再避而不談。直到2012年1月25日,時隔半年之后,康菲石油才就賠償方案作了首度公開,但從法律框架來看存在諸多疑竇和瑕疵,引發公眾質疑:10億元的損害賠償和補償金額是否足夠?如何計算出來的?補償對象有哪些?如何補償等細節不清。關于海洋環境與生態保護基金設立的具體金額一直未披露,也無實質性舉動。由于賠償方案存在諸多弊病,受損者們紛紛拒絕接受,賠償工作陷入僵局。

    縱觀2011年6月康菲石油事故發生至今的一系列行為過程,相對于康菲所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現階段和后續的環境損害惡果,事故的解決措施是蒼白乏力的,而相對于乏力的措施更讓民眾憤怒的是康菲傲慢的態度。康菲在中國海域上造成嚴重的環境損害后敢如此地怠于作為、縱容損害發生、停止損害不及時,而且對現實損害不致歉、甚至隱瞞和不承認以及賠償內容不明確、金額不充分、行動無實質進展,這些所謂的“傲慢”背后,是對中國法律的熟悉,更是對中國海洋生態補償法律不完善和法律“軟肋”的有恃無恐。因此,基于康菲石油案,我們迫切需要從法學的視角解析我國海洋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現狀、缺陷及產生原因。

    我國海洋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現狀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全國統一的海洋生態補償法律制度,海洋生態補償立法亟待完善。迄今為止國內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國家大法只有一部,即1999年12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但此法沒有配套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實施這部法律時缺乏配套的規范性文件;在該法第三章雖然規定了海洋生態保護的內容,為海洋生態補償責任和范圍的界定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但僅限于原則層面,缺乏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該法雖然在第九十條第一款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應當排除損害,消除污染,賠償損失。”而且還規定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如國家海洋局來代表政府對污染破壞者進行索賠,但未對損害及重大損失的認定標準予以明確。在法律實踐中,出現了海洋環境保護與補償行政執法難、追究難、處罰難等問題,這使海洋生態保護與補償面臨諸多困境。

    近年來,國家相關部委與山東、浙江沿海省份已著手考慮海洋生態補償的立法工作:國家海洋局于2006年11月施行《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寧波市海洋漁業局2008年起草完畢《寧波市海洋生態環境和資源損害賠償辦法(草案)》;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財政廳于2010年6月聯合制定印發了《山東省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費和損失補償費管理暫行辦法》。這些有益的立法嘗試,為國家立法積累了地方經驗,對探索海洋生態損害評估與補償制度建設具有積極的意義。但這些立法從法律層次上大都屬于地方性法規和部委行政規章,在適用范圍、法律效力以及法的公平性體現等方面都存在局限性。

    我國海洋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軟肋及其原因

    我國海洋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構建缺失,導致海洋生態補償的不規范性。首先,我國海洋生態補償的立法供給滯后于海洋生態保護與修復的實踐需求。近年來,隨著海洋污染事故的頻繁發生,對海洋生態的保護和修復迫切需要法律支持。我國的海洋生態補償立法在制度構建與實施方面都處于起步階段,缺乏配套的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實踐中的一些舉措由于法律依據不足,往往無法對損害方進行制約。如在康菲漏油事故爆發后,國家海洋局曾對康菲石油開出20萬元的罰單,單從法律條文而言,目前我國對海上漏油事故進行法律責任和處罰標準界定的法律依據僅來源于國內的《海洋環境保護法》,這一法律框架內的上限罰款彰顯了我國環境保護法的致命漏洞。康菲石油事故所造成的惡果遠不是這20萬元罰款能解決的

    轉貼于

    ,并且還可能由于“輕罰”而變相激勵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法律不僅沒有起到制裁作用,反而“助紂為虐”。

    其次,我國現有的海洋生態補償的相關立法層次亟需提高,法律資源有待系統化。目前,既無統一的生態補償基本法,也無統一的生態補償法律制度,更未形成生態補償法律體系,有關海洋生態補償的法律散見于部委規章和地方法規,法律層次較低、權威性較差、法律效力明顯不足,加之缺乏系統性和可操作性,造成海洋生態補償在實踐中“脫法”運作。目前我國的海洋生態補償大多是在海洋、漁業與農業等管理部門的引導與監管下,涉海企業對海洋、漁業或某些生物資源進行一定的補償。雖然這種政府倡導性的補償的確能在一定程度上使海洋生態狀況有所改善,但具有隨機性、臨時性、不規范性和一定的隱蔽性,若長期缺乏相關的法律制度作為支撐,必然導致各責任主體的實際缺位,即使有補償資金,也可能導致補償在實踐中發生變異或遠離生態補償的初衷,演變為單純的行政收費和生態政治需求,進而引發環境保護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不利于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這就需要完備相關法律制度,通過合法性規范與引導,促進其良性發展。

    現有法律過于原則和籠統化,導致執行和操作方面的不確定性。1999年修改后的《海洋環境保護法》,采納的環境法律制度有著較為豐富的內容,基本涵蓋了我國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制度。如修改后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此規定過于原則,對于如何補償,在實踐中對于海洋生態補償的形式、范圍、對象、監管主體等方面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或相應制度規制,既沒有具體的法律條文也無具體的司法解釋,導致補償依據不充分、適用地域和補償范圍有限、補償效力不明確、履行方式的不規范性等弊端,加之缺乏相應的技術標準,海洋生態的補償工作至今仍未取得全面有效的實質進展。

    法律救濟手段與救濟機制不完備,導致責任認定難落實。我國海洋生態損害補償法律責任表現為:民事賠償責任無法彌補海洋生態的實質損害,行政法律責任的懲罰性和威懾力難以預警海洋生態損害的發生,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的刑事法律責任在我國以行政保護為主導的海洋生態保護制度前提下,刑事責任的認定難以落到實處。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也對“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作了具體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環境污染案司法解釋,造成公私財產損失在30萬元以上的,即可認為造成重大損失。”據相關專家的測算,康菲溢油事故目前對漁民造成的損失已達到人民幣1億元以上,這還不包括對海洋生態的破壞所帶來的直接和間接損失,因此,足以達到刑法所認定的重大損失的標準,但對康菲公司刑事責任的追究,迄今為止尚無任何相關部門提出。

    執法主體的不明確和問責制的缺乏,導致執法中的不作為。我國的海洋行政執法方面存在兩種不好的現象:一是執法主體不明確;二是規定了多個執法主體,職責雖有分工,但管理的總體責任不清楚,造成部門之間和上下級之間互相推諉,難以協調,執法責任落空,加之缺乏嚴格的行政問責制,導致執法過程中的不作為。自康菲溢油事故發生以來,大眾輿論在譴責康菲石油公司的同時,也將矛頭指向相關部門,康菲溢油事故的處理作為我國環境污染事故處理的“具體而微者”,相關部門在此事故中疲軟的執法力度備受質疑。在有法律條文可依照的情況下,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的怠于作為甚至是不作為嚴重影響了公眾權益的維護,不僅是因為環境保護執法責任意識不強,更在于缺乏嚴格問責的壓力。

    第3篇:水產資源保護法規范文

    (一)頒布和完善外資法,規范外資引進和使用為規范外資引進和使用,韓國政府不斷修訂和完善外資法。1960年,韓國政府為克服經濟困難,促進經濟發展,公布了第一個《外資引進促進法》,開始引進外資,其中農業是這一時期產業投向的重點,但這一時期外資來源以國外貸款為主。1966年,韓國政府公布了新的《外資引進法》,在注重國外借款的同時,開始積極鼓勵外商直接投資,制定了一系列鼓勵政策。為適應經濟國際化趨勢,并與世界主要國家立法接軌,韓國于1997年修訂了《外資引進法》(法律第4814號),改名為《外國人投資及外資引進法》(法律第5256號)。此后,韓國政府又數次修改投資促進法。2010年4月,為進一步鼓勵和方便外商投資,韓國頒布了新修訂的《外國人投資促進法》,并于10月頒布新修訂的《外國人投資促進法施行令》。(二)對外資使用采取“放管結合”為實現外資利用與經濟發展相適應,韓國政府對農業利用外資采取“放管結合”的原則。從上世紀70年代至今,韓國政府對農業利用外資逐步放開。60年代末期,為改變農業利用外資以國外貸款為主的格局,優化農業外資結構,韓國出臺了對外商投資企業免稅的優惠措施,鼓勵外國直接投資進入農業領域。80年代以后,由于韓國開始實施貿易自由化,政府進一步放寬了對外商投資的限制,簡化了外商投資的審批程序。1993年,為了適應烏拉圭回合關貿總協定談判以及“韓國經濟國際化”發展的需要,同時也為了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加速韓國產業結構調整,韓國政府發表了《開放外國人投資五年計劃》,再一次放寬了對外商投資的限制。1993-1997年逐步放開國內養蜂業、養蠶業、狩獵娛樂及相關服務業、森林野生材料采集;馬、羊飼養業,園藝服務,林業及原木采伐服務;水果生產;專業園藝生產培育,飲料、調味作物生產,其他種類畜禽養殖;蔬菜種植、奶牛場、養豬場、養蜂業等。在階段性放開國內農業投資領域的同時,為推動各地引進外資,發展有地方特色的產業,韓國政府在管理體制上也逐步擴大地方對外商投資的管理權限。對與地方投資有關的許可申請,韓國政府逐漸委托給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在韓國政府放開外商投資農業領域,下放外資管理權限的同時,國內部分重要的農業領域仍對外資保持高度限制。目前,韓國政府限制外商投資的農業領域包括:谷物及其他糧食作物栽培業中的水稻和大麥栽培,肉牛飼養業、近海捕撈、海上漁場、內河捕撈等設置50%的外商投資限制。(三)實施優惠政策,鼓勵外資進入為吸引外資,韓國政府實施了減免稅收、提供用地、現金及財政支持等一系列優惠政策。主要包括:為生產企業、先進技術產業和入住外商投資地區、經濟自由區的企業減免法人所得稅和地方稅收。對外商投資比率超過30%或外商為最大出資股東的企業,提供包括教育培訓補助、雇用補助,以及協助改善外商投資地區基礎設施和生活環境等方面的支持。(四)官方借款優先投向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領域韓國官方借款中,投向農業的比例較高。其中,官方借款中10-25%用于農業。韓國政府將外資優先用于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包括植樹造林、山地治理、灌溉工程、鄉村道路和橋梁建設、農村供水系統建設、農村電話通訊,以及電氣化建設等。農村綜合項目的實施改變了韓國農村地區基礎設施落后的面貌,大量農村人口從中受益,同時也為韓國農業發展奠定了良好基礎。(五)促進外資投向重點產業首先,積極引進外資,促進化肥產業發展,實現生產資料自給。為解決化肥主要依賴進口的狀況,實現肥料自給,1966年韓國利用日本資金建立了當時世界上最大的年產尿素33萬噸的化肥廠。此后,相繼利用美國、日本及國際開發協會的資金以合資形式建立了幾個大型化肥廠,大力促進國內化肥生產能力的提高。截至1967年,韓國基本實現了化肥自給。其次,引導外資進入畜牧業和農產品加工業發展,調整優化農業產業結構。韓國政府利用外資建立飼料加工廠和乳品加工廠,不斷提高畜產品和加工業在農業中的比重。第三,大力發展水產業,促進優勢資源產業發展。韓國三面環海,水產資源豐富。為改變水產業落后局面,從上世紀60年代開始,韓國政府利用美國、日本、伊朗、前西德等國的商業貸款,大力促進水產業基礎設施和裝備建設,擴大遠洋漁船和拖網漁船規模。同時,積極吸引外資發展水產加工業,并對遠洋漁業實行優惠的稅收政策,對遠洋企業實行免稅制,積極鼓勵國內企業與外國先進漁業企業合作。

    印度農業利用外資實踐

    印度是較早使用外資的國家之一。印度自1947年獨立以來,就開始引進外資。印度外資來源地眾多,歐洲、中東、亞洲、澳洲和非洲是其主要來源地。其中,美國、毛里求斯和英國是最大的三個外資來源國。印度政府對外資利用持高度謹慎態度。在印度獨立之初的尼赫魯時期,印度政府就為農業利用外資確定了“限制與利用”的基本原則。此后,印度政府多次調整外資政策,但總體仍以高度限制為主。近年來,為加大外資引進力度,印度政府鼓勵對農業外資利用實施優惠政策,放松相關領域的投資限制,但僅限于從歧視性待遇向國民待遇過渡。(一)制定完備的法律體系為了嚴格管理外資使用,印度政府制定了一套完備的法律體系。20世紀60年代以來,印度政府先后頒布《外商投資鼓勵法》、《外資企業管理法》、《外國投資法》和《合資經營企業法》,完備的法律體系為外資審批、外資保護、外商投資及經營提供了法律依據與保障。為與本國經濟發展變化相適應,印度政府不斷修正和完善投資方面的涉外法,如投資保護法、關稅、涉外稅收、外匯管理、知識產權保護法等。(二)實施以限制為主的外資政策印度政府對農業利用外資限制較多。上世紀70年代初期,印度政府規定外國投資者必須與印方合營,持股率一般不超過40%,只有國家優先發展的項目、出口項目和尖端技術可達51%到74%。其中,與農業相關的農業機械和化肥項目允許外資持股至74%;外國投資者必須轉讓技術,并允許在印度作橫向轉移等。1991年,印度政府逐步放松對外資利用的高度管制,實施優惠政策,鼓勵外資利用。具體措施包括:建立外國投資促進委員會,鼓勵吸引FDI;取消對FDI必須與技術轉讓掛鉤的限制;放寬外資股權限制,在某些行業允許外資控股74%,甚至100%;外資公司稅率從65%降低至55%;簡化外資投資手續,大幅提升審批速度。同時在國際社會的壓力下,印度實行嚴格的專利法、商標法,加強對外國企業在印度的知識產權保護。由于農業的特殊性,印度政府嚴格限制外資進入農業領域,直到近幾年,印度才向外資開放了部分領域。2006年,印度政府出臺政策,允許外資進入花卉種植業、種子培育、動物管理、養魚業、水產業、蔬菜和蘑菇培育等領域,而且無須審批;允許外資進入花茶葉種植領域,但必須5年內出讓26%資產凈值給印度合作方,且須經政府批準才能生效。除以上兩方面,其他農業領域不允許外資進入。在農業外資的管理上,印度實行嚴格的外債管理制度,采用集中統一的做法,把全部外資項目列入國家經濟發展計劃。(三)鼓勵外資進入經濟開發區和落后地區印度政府沒有專門針對外商投資的優惠政策。外資只有投向政府鼓勵發展的產業領域或區域,才能和本土企業一樣享受優惠政策。2005年5月,印度頒布了《特別經濟區法》,鼓勵外國投資進入經濟開發區。根據該項法律,投資于特別經濟區的企業可以享受以下優惠政策:企業的國內外采購,免收進口關稅或國內消費稅;企業成立的前5年100%免征出口收益所得稅,之后5年免除50%的出口收益所得稅,以及50%再投資后的出口收益所得稅。對不超過5億美元的外資商業借款不設限。免除中央營業稅、替代最小賦稅和服務稅;免除邦銷售稅和其他稅種。2009年,印度政府進一步修訂特別經濟區的服務稅退免政策,特別經濟區內發生的服務性消費無需再遵循先支付后退稅的政策,可以享受無條件的免稅政策。除鼓勵外資進入經濟開發區外,印度政府還實行優惠政策,鼓勵外資開發落后地區。規定投資于印度東北部各邦、錫金、克什米爾等落后地區,依各邦不同可享受10年免稅、50-90%的運費補貼、設備進口免稅、投資額在2.5億盧比以上項目享有最高600萬盧比的投資補貼,以及3-5%的利息補貼。投資于Uttaranchal和HimachalPradesh兩邦,前5年100%免稅,后5年減稅25%。(四)國際援助和貸款優先用于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印度在利用外資過程中,外資服從全國農業發展戰略,國際援助和貸款優先投向農業、農村的基礎設施建設。1949-1990年,印度充分利用世界銀行和國際開發協會的50多億美元,發展農田灌溉設施建設,使國內農業灌溉面積增長了一倍。在引進外資的同時,還加強先進技術的引進。上世紀60年代末,印度引進美國先進技術,先后培育、推廣了高產優質的小麥、水稻,建立了國家種子公司和8所農業大學,并建立了田間水土管理系統,充分發揮了外資對本國農業的促進作用。

    啟示和借鑒

    第4篇:水產資源保護法規范文

    美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經驗分析

    美國在發展農業的實踐中認識到科學合理地使用農業投入品是保護農業生態環境的重要環節。根據《勞工法》、《環保法》等法律法規,美國聯邦政府相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農業投入品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在登記注冊方面,美國法律規定,所有的農藥都必須在聯邦農業部登記,在使用的州注冊。1947年美國國會頒布了《聯邦殺蟲劑、殺菌劑和殺鼠劑法》,此后又經過幾次修訂,并于1988年經里根總統簽字頒布。除《農藥法》外,美國在《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中也涉及到農藥管理的許多內容。目前,在德克薩斯州農業廳農藥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農藥品種有萬種以上,約600種化學成分。根據《農藥法》和《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的規定,美國環保局頒布了《農藥和農藥器具標志條例》、《農藥登記和分類程序》、《農產品農藥殘留量條例》、《農藥登記標準》等一系列農藥管理法規作為農藥管理的依據。

    可以說,美國擁有健全的農藥管理法規和條例,這是美國農藥管理工作成功的基礎。在農藥管理機構方面,美國的農藥管理以聯邦政府管理為主,聯邦與各州政府相互配合。其他聯邦機構如農業部、食品及藥物管理局、職業安全及衛生管理局和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也被授權從事各自專業內的管理。美國高度重視對農地的保護力度,主要采取稅收優惠措施,成效非常顯著。稅收優惠措施主要包括對農地保留農業用途的減稅、退稅等優惠。美國許多州都采用這種農地保護方式。如1965年美國加利福尼亞通過了著名的《加利福尼亞土地保護法》,該法設計了利用稅收優惠鼓勵農民保護耕地的條款。據統計,大約有1500萬英畝的農地曾經參加這個計劃。

    德國發展生態農業的經驗分析

    德國生態農業的發展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德國政府對生態或生物農業采取補貼政策,每公頃土地每年可以得到450馬克的補助,這樣的優惠政策使德國的生態農業發展迅速。在德國政府的支持下,德國“工業作物”種植業發展較快,全國“工業作物”種植而積在1996年就超過了50萬公頃,為化工和造紙工業提供了數量可觀的原料。德國農業的發展也十分迅猛。德國農業生產效率高,農業科技含量高,機械化程度高,農產品自給率高,農民收入高。除了對生產方面,德國也資助生態農產品的加工和銷售,從1993到2007年間相關資助費用超過2500萬歐元。基于政策的導向,德國及歐洲農業不斷加快轉型的步伐,正在逐步轉向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農業、能源農業、非農產業等四個方面,生產能力和質量不斷提高。德國的農業發展政策是很有特色的。從1949年起到現在德國政府都把土地合并工作作為發展農業的一項重要措施,每個州及下級政府都設有專門的土地合并行政管理部門,每年有專門的預算進行這項工作。在優化生態農業產業結構方面,德國堅持用經濟、法律等多種手段進行調整,農場規模不斷擴大。在德國《農業法》的指導下,允許土地自由買賣和出租,這樣就使本來規模很小、生命力不強的小農場有機會逐漸轉變為規模更大的富有生命力的農場。同時,在德國制定實施《土地整治法》,對零星小塊土地進行調整,也使農場規模不斷擴大;通過調整優化,農業勞動生產率大大提高。德國糧食單位面積產量躍居歐盟第五位,糧食總產量躍居歐盟第二位。此外,德國政府還利用補貼、信貸等經濟手段來調整土地結構。按照政府規定,如果農民出售土地,則可以獲得獎金或貸款,以幫助其轉向非農產業;如果土地出租達到12年以上,每公頃租地可獲獎金500馬克。

    德國自2002年開始制定生態農業聯邦項目,在國家財政預算中有2000萬歐元專款用來發展生態農業,主要用于宣傳教育、培訓、科研開發、科學技術向應用轉化等。為了促進生態農業的發展,德國在對農民的宣傳教育、指導培訓方面加大了力度。培養農民掌握一定的專業知識和生產技術,從而成為家庭農場經營者、農藝師和農業技術員等;培養相當于大專水平的高級農業技術和管理人員和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農業人才。德國對農民的教育渠道有兩種,一種是通過正規大學或大專院校培養專門農業人才,另一種是通過進修和職業培訓達到國家對農業從業人員的資格要求。為了適應德國生態農業的發展,對農民的培訓更加注重有關知識和技能的掌握。德國不同規模和類型的生態農場和村鎮已發展到8000多個,許多大學和研究部門還設置了生態農業專業。隨著禽流感、瘋牛病、口蹄疫等動物性疾病的頻頻爆發,德國政府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在加強生態農業建設,發展綠色食品、無公害食品和有機食品方面德國政府賦予了強有力的政策手段。同時,德國還加強標準化基地建設,加強監督檢查,實行市場準入、質量追溯等制度,全程監控農產品及食品的生產、加工、銷售等環節。培育較大的生態農業基地,采取有力措施,培植更多的綠色、無公害、有機食品著名品牌,使生態食品產業不斷壯大。德國采取兩種模式對生態農產品進行檢驗,重點檢驗生產加工過程,成品檢查作為輔助,如出現可疑情況,也會進一步對土壤和植物以及殘渣進行分析。農場必須書面紀錄產品類別、數量、銷售方向,以保證生態產品的來源有據可查。

    日本農業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的經驗分析

    日本非常重視環境保護的研究工作,在國內設有專門的農業環境技術研究所,相關科研人員不僅負責環境保護技術的研究和開發,還負責對政府制定環保政策提出建議及理論根據。日本政府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研究開發工作上投資力度是很大的,用于環保研究開發的國家財政支出由1975年的6260萬美元增加到1985年的8040萬美元。為了保護自然環境,設立了“自然環境保全法人”,允許這種公益法人買下擁有良好自然環境的土地并加以管理。除此之外,還開展“國民環境基金”活動,即通過募捐的形式使廣大國民自愿參加環境保護活動。日本積極研究開發低毒農藥,隨著化學工業技術的不斷進步,各種低毒農藥被開發研制成功,逐漸替代了殘留性高的農藥。1971年以后,根據修改后的《農藥管理法》,日本加強了對農藥的使用限制,對毒性大、殘留性高的農藥按《農藥管理法》實行嚴格的注冊管理制。日本下大力度保護水資源,確保農業用水不受污染。在全國范圍內,日本為271個地區修建了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對13個地區的大型農業用水的水資源進行了水質檢查及污染原因調查。在農業振興地區,對水質受到污染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66個地區實施了水源轉換。#p#分頁標題#e#

    在治理土壤污染方面,日本發起了土地改良運動。土地改良主要是針對被污染的土地采取排土、添土、水源轉換等措施加以修復,并對其效果進行檢驗。此外,還實施了土壤環境基礎調查以便于掌握重金屬對土壤的污染情況,制定了防止土壤中重金屬蓄積的管理基準,力圖把土壤污染防患于未然。為了保護生態環境,日本非常重視發展林業,1964年制定了《林業基本法》,1981年制定了《關于森林資源的基本計劃》,1986年又提出《森林行政的方向》。日本林業經營目標是通過林業機械化,不斷擴大經營規模,實現林業經營現代化;提高林業生產和經營技術,改善林業結構;穩定林產品價格,提高林業人員福利待遇等,特別強調有計劃開展人工造林活動。

    國外農業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經驗借鑒

    無論是美國、德國還是日本,這些國家之所以在農業環境保護方面走在了世界的前列,不僅僅是因為他們認識到本國的資源與環境發展可持續的重要性,而是因為他們已經認識到農業環境保護是一個世界性的課題,是任何一個國家都不能回避的。如日本通過“政府開發援助”計劃提供環保農業援助,應說是實現了援助國和受援國的雙方受益。我們國家雖然是發展中國家,但也要從農業環保無國界的認識出發,在重視本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同時,加強有關方面的國際合作,尤其是與鄰國的合作,在農業環境保護問題上實現與自然共生、與國際社會共生。農業生態環境的管理不應僅僅依賴于行政手段,同時也應學會和善于用技術手段即標準手段管理,這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也是實現國際接軌的必然需要。農業生態環境與農業資源的關系是緊密相連的,如何防治農業生態環境污染和破壞以及如何正確開發利用農業資源,是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立法不可缺少的內容。目前,在我國關于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法規條例主要見于現行《農業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等法律法規之中,這樣的規范不成體系,難以產生好的效果來有效抑制農業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而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就非常重視農業環境保護方面的立法,特別在農業環保與治理方面,規定尤為詳細。因此,我們應學習這方面的經驗,盡快地完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法規體系,加大執法力度,增強法律的實施效果。

    第5篇:水產資源保護法規范文

    關鍵詞:船舶油污;損害;油污損害賠償機制;民事賠償

    一、引言

    本文中的油污損害賠償機制是指海上油污損害賠償方式之間所形成的有機整體。這里的賠償方式是指能夠使受害者獲得賠償的各種途徑。綜觀世界國家的賠償機制運轉情況,大致有3種類型:依據兩大國際公約確立的油污損害賠償機制;完全依靠國內立法建立的油污損害賠償機制;國際公約與國內立法相結合兩套機制同時運轉的賠償機制。

    二、依據兩大國際公約確立的油污損害賠償機制

    這種賠償機制為當前絕大部分國家所采用,即通過加入《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CLCl969)和《1971年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FCl971),完全依照國際公約機制運轉。這一機制突破傳統的"污染者付費"原則,引入貨主分攤風險的原則,在發生溢油事故后,先由漏油船東根據責任公約投保的船舶污染強制責任保險來承擔受害人的損失,如果仍不足以賠償,再由石油貨主根據基金公約及其攤款,從國際油污賠償(IOPC)基金中支付賠償。

    (一)《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

    《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是確定船舶油污損害之民事責任的最主要公約。原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成立法律委員會,于1969年11月29日在布魯塞爾海上污染損害法律會議上,通過了《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簡稱《1969年民事責任公約》,或CLC69。該公約于1975年6月19日生效,共有締約國約為100多個,自1980年4月29日起對我國生效。《1969年民事責任公約》從內容上看,該公約確定了船舶油污損害的責任主體、責任限制、責任限制的喪失、賠償范圍等問題,并對油污法上的一些重要概念,如船舶、船舶所有人、油類、油污損害、預防措施等重要概念進行了界定。

    1976年11月政府間海事組織對《1969年民事責任公約》迸行了修訂,稱為《1969年民事責任公約1976議定書》。該議定書于1981年4月生效,我國1986年加入該議定書。

    國際海事組織在倫敦召開的會議上通過了《1969年民事責任公約1992年議定書》。該議定書于1996年5月30日生效,我國于1999年1月5日加入該公約,2000年1月5日對我國生效。

    2000年lO月,國際海事組織予召開的法律委員會第82屆會議以第LEG.1(82)號和LEG.2(82)決議通過了《1969年民事責任公約2000年議定書》的修正案,該修正案于2003年11月生效,對我國不具有約束力。

    (二)《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國際公約》

    這是向油污受害人提供充分賠償的國際公約。1971年12月通過了《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國際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nInternational Fund for Compensation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簡稱《1971年基金公約》,或FUND71。該公約于1978年lO月16日生效,并分別在1976年、1984、1992年及2000年制定出了議定書,其中,1984年議定書未獲生效。《基金公約》是《民事責任公約》的補充,其目的在于給油污損害的受害人提供完全的賠償;

    《基金公約》主要規定了對受害人的賠償辦法以及攤款構成,它與《民事責任公約》存在著互相補充,甚至相互交叉的關系,它們共同構成了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內容。按照《民事責任公約》,船舶所有人對每一油污事件的賠償總額按船舶噸位計算。而《基金公約》則在船舶所有人按《民事責任公約》不負賠償責任的情況下,在《民事責任公約》規定的最高賠償限額內,向污染受害人承擔賠償的義務。

    當油污受害入遭受的損害超出了《民事責任公約》所規定的船舶所有人的賠償限額對,基金組織就超出的部分向污染受害人負責賠償。《基金公約》并不是完全開放的,參加《基金公約》必須以參加《民事責任公約》為前提,同時,在1992年的議定書中,兩公約均規定"如修改本公約限額,必須考慮與另一公約所規定的限額之間的關系",即對賠償限制的修改必須是同時進行的。

    隨著參加《1969年民事責任公約1992年議定書》和《1971基金公約1992年議定書》的國家越來越多,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制度的國際立法主要由1992年體系進行規范。

    三、完全依靠國內立法建立的油污損害賠償機制--美國模式

    美國并未加入這些國際公約,而是確立了自己的油污損害賠償機制,事實上也關閉了美國加入國際油污損害賠償機制的大門。美國通過制定《1990年油污法》(OPAl990)確立了其特有的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機制,是目前世界上對船東責任限制最多、基金補償也最多的國家。OPAl990規定了船方要承擔第一位嚴格責任。

    就內容而言,《1990年油污法》包括油污責任和賠償、對聯邦原有法律的更正和補充、關于國際法規的執行、預防與處罰、威廉王子海峽特殊法律條文、其他、研究和發展、關于1990年阿拉斯加輸油管道系統改革法、油污責任信賴基金等九項內容。

    美國《1990年油污法》規定的賠償范圍更寬、責任限額更高,更易于受害人獲得賠償。例如,美國法把船東的賠償限額在原來的基礎上提高了8倍①,它不僅要求油輪施行強制保險,還要求非油輪和石油設施也施行強制保險②。美國《1990年油污法》第2702條規定了責任方的嚴格責任,該條規定,除非有法律的特別的規定,責任方應對油污事件所產生的清污費用和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盡管在第2703條,美國油污法規定了免責事由,但這些免責極易喪失③。

    按照OPA90,按照美國《1990年油污法》,美國設立了lO億美元的"溢油責任信托基金"(OSLTF),對基金的來源、使用和管理做了非常明確細致的規定④。當油污損害超過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時,由基金補充賠償,以實現石油貨主的補充賠償責任。OSLTF用于支付發生船舶溢油事故后清除費用、處理事故的調查評估費用,賠償個人財產損失、自然資源損失、聯邦、州或當地政府稅務等損失費用。當然,除找不到肇事者的溢油外,部分清污費和污染損失費是可以從事故責任者處收回的。基金還用于支付研究和發展費用及基金管理人員的日常開支。OSLTF基金由國家防污基金中心(NPFC)管理,隸屬于美國海岸警備隊。

    除OSLTF外,美國還建立了類似的"危險物質基金(SUPERFUND)",用于對有毒化學品物質污染的清污和賠償,基金來源于對化工廠和煉油廠的稅收。

    四、 兩套機制同時運轉--加拿大的賠償機制

    加拿大既參加了FC71,同時又建立了國內油污基金,兩套機制同時運轉,相輔相成。

    加拿大于1971年6月30日首次在自己的《航運法》中增加了關于溢油責任的篇章,建立了海上污染賠償基金(Maritime Pollution Compensation Fund,簡稱為MPCF),成為世界上較早通過立法建立油污損害賠償機制的國家。

    1979年3月的"Kurdistan"號⑤溢油事件促使了加拿大《航運法》的修改。修改過的《航運法》于1989年4月生效,主要內容是:

    (1)擴大了油污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把賠償范圍擴大到加拿大領海以外,但屬加拿大管轄的水域,并把"油輪"擴大到對"任何船舶"的溢油。

    (2)設立新的船舶油污基金(The Ship Oil Pollution Fund,簡稱SOPl0,取代原來的不完整和不全面的MPCF。

    1989年生效的加拿大《航運法》具有如下特點:(1)國際公約與國內立法相結合,使賠償更為合理。(2)國際國內基金統一收取,統一管理,為受害者提供了快捷的賠償。加拿大在制訂法律條文時已注意到與國際公約的統一問題,如船東的責任與限額與國際公約的規定完全相同⑥。

    五、我國現行油污損害賠償機制及其完善

    (一)我國油污損害賠償機制

    中國作為世界第三大石油消費國,我國已經開始實施國家石油安全戰略,能源需求還將進一步增加,我國進口石油90%是通過海上船舶運輸來實現的,繁忙的海上石油運輸使通航環境更趨復雜,大規模油污潛在風險系數也將隨之上升。

    1、 我國國內的有關立法規定

    我國目前有關船舶油污損害責任的法律體系與機制很不完善,沒有專門的船舶油污損害立法,分散在不同的法律中,規定十分散亂,缺乏系統性和可執行性。主要的有:

    (1)《憲法》,該法第9條規定,水流是國家的自然資源,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人為手段破壞自然資源。

    (2)《民法通則》:第124條規定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是船舶溢油污染損害民事賠償的最直接的國內法依據。

    (3)《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賠償損失。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0條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擔賠償責任。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壞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新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六條規定"國家完善并實旋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賠償責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由船東和貨主共同承擔風險的原則,建立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令制度,實施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基金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為我國建立油污損害焙償機制奠定了法律基礎。更促使我國要將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高度。

    (5)《海商法》第11章海事賠償責任限制間接提及了油污民事責任。

    (6)《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對該法的司法解釋。該法第97條規定,對船舶造成油污損害的賠償請求,受損害人可以向造成油污損害的船舶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承擔船舶所有人油污損害責任的保險人或者提供財務保證的其他人提出。油污損害責任的保險人或者提供財務保證的其他人被的,有權要求造成油污損害的船舶所有人參加訴訟。

    (7)《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第十章"船舶污染事故的損害賠償"對船舶污染事故的索賠方式進行了較為詳盡的規定。

    2、國際公約方面

    在油污民事責任方面,我國已經加入的相關國際公約。包括1980年對我國生效的CLCl969,2000年對我國生效的《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賠償責任公約1992年議定書》(CLCl992),2009年對我國生效的《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和僅對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生效的《1992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國際公約》(FCl992)。

    這是遠遠不夠的,一是只有國際公約的規定,在公約實施和執行的許多環節上都會受到制約,沒有國內相關立法的配合,難以形成規范、統一的船舶污染損害賠償機制;二是1992年《民事責任公約》只適用于持久性油類造成的污染損害,對許多由于非持久性油類造成的污染損害不能應對;三是出于我國的實際情況,1992年《民事責任公約》并沒有在我國得到全面的實施,在實施和執行過程中尚有許多有待規范的地方;四是作為與民事責任公約相配套的基金公約卻未加入(僅對我國香港地區有效),并且又沒建立國內相應的賠償基金,因此在我國海域發生的溢油事故往往得不到及時的清理和充分的賠償。

    (二)我國現行國內法所規定油污賠償機制完善建議

    由于我國沒有專門的、層次較高的船舶溢油污染損害立法,就不可能形成一套完整、統一、規范的船舶污染損害賠償機制。由于沒有統一的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機制,我國沿海發生的中小型事故基本上還是以罰款為主,賠償較少。對于清污費用的支付有時得不到補償或者缺乏清污資金成為清污單位不積極清污的重大原因⑦。這種情況與我國當前的經濟發展形勢極不相適應,尤其是近兩年來,我國石油進口數量激增,成為繼美國之后的世界第三大石油進口國,我國沿海受到特大溢油事故污染的威脅大幅度增加,這種不適應的狀況將日趨明顯。

    立法部門應盡快制定統一、系統的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筆者建議通過修改《海商法》,在《海商法》中設立專章予以規定。以油污損害為主要內容的船舶污染(包括有毒有害物質)的損害賠償作為一個章節,通過修改完善海商法中海事污染法部分的方式來完成我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立法工作,這樣的做法比較符合立法效率、靈活和簡煉的價值要求。為明確油污損害賠償法律相關問題,徹底解決司法中的爭議,建議可以在完善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法律的時候,對油污損害賠償中關于"船舶"、"油類"等重要法律概念予以明確,對于油污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歸責原則、責任限額、免責條款、賠償范圍、索賠主體資格、責任限制制度、強制保險與直接訴訟制度、貨主分擔損害賠償的基金制度等均予以規范⑧。

    對于具體的索賠程序與范圍可以參照IOPC Funds基金《索賠手冊》制定單行的索賠規則。對具體的強制保險制度運作程序和油污基金的運作辦法可以制定單行法規予以確立,如無法制定單行法,則可在海商法與海訴法中明確。在修改《海商法》的基礎上,制定一系列的關于海事鑒定、清污規程指導的法規,以科學豐富的技術性的規范來方便索賠的開展。

    注釋:

    ①美國自1851年始,便開始實施《船舶所有人責任限額法》。

    ②宋家慧:"美國1990年油污法及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機制概述",《交通環保》,1999年第3期,第23頁。

    ③韓永光:"美國油污法對油污損害賠償的新發展",《海南金融》,1998年第10期,第43頁。

    ④按照美國《1990年油污法》,美國建立了"國家油污基金中心"(National Pollution Fund C6"rlter,簡稱NPFC), 負責"油溢責任基金"(The oil spill LiabilityTrust Fund,簡稱OSLTF)的管理工作。OSLTF將已有的數種法定基金合并為一項lO億美元的油溢基金,主要來源于"向石油企業征收的石油稅","基本利息"、"部分其它基金的準備"、"從油污責任方追回的清污費"、"對油污責任方的罰款"、"政府的緊急輔助撥款"、"向政府的借款"等七個方面,主要用于支付:(1)聯邦、州當局清污行動中的清污費用,包括監測清污行動的費用;(2)評估自然資源損害的費用;(3)由外國近海裝置排油或同類重大威脅所造成的損害及渭污費用;(4)未獲賠償的清污費用或未獲賠償的損害;(5)在執行,管理和實施美國《1990年油污法》時的聯邦行政、業務的和人事費用與開支。參見美國《1990年油污法》第2713、2715條。

    ⑤1979年3月15日,一艘英國油輪"Kurdistan"號在卡波特海峽南岸斷成兩截,溢油4000噸,溢油漂浮在適用于加拿大《航運法》溢油責任篇規定的海域內。

    ⑥參見宋家慧、勞輝、劉紅:"加拿大的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機制及運行經驗",《交通環保》,1999年4期,第24頁。

    ⑦劉功臣:《建立我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機制的研究》,2004年。

    ⑧胡正良:"《海商法》修改的必要性、應遵循的原則和要點之研究",見:中國法學網.cn。

    參考文獻:

    【1】司玉琢,傅延中,胡正良等.《海商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

    【2】張穎.《海上侵權損害賠償機制研究》,大連海事大學,2004年,第2頁

    【3】韓立新.《船舶污染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8

    【4】吳莉婧."論海洋油污損害的民事責任一船舶油污損害案例分析",《海洋法苑》

    【5】謝明."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賠償若干法律問題研究",大連海事大學碩士論文,指導教師傅延中教授

    【6】韓永光."美國油污法對油污損害賠償的新發展",《海南金融》,1998年第10期

    【7】宋家慧、勞輝、劉紅."加拿大的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機制及運行經驗",《交通環保》,1999年4期,第24頁

    第6篇:水產資源保護法規范文

    鄉鎮社區環保工作總結2021

    社區本著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理念,結全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工作,加大環保宣傳力度,進一步增強社區居民的環保意識,加大改善人居環境力度,加強城市環境綜合管理。努力為居民營造一個優美、舒適、整潔的生活環境。具體做了如下工作:

    一、加強領導、健全組織

    社區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工作重點來抓,根據環保工作要求成立領導組,明確分工,加強管理。成立環保志愿者隊伍,宣傳環保意識,提出計劃,做到組織措施到位,使環保工作有條不紊地開展。

    二、加大宣傳力度增強居民參與意識

    社區以堅持提高居民環保意識與居民參與環境保護相結合;堅持倡導綠色消費與能源相結合的原則,加大宣傳力度、加大環境整治力度,努力使社區環境管理自治,實現環境保護人人參與和支持。

    一是充分利用宣傳欄、標語、版報等形式,在社區顯眼的公共場所設置專門的環保宣傳廣告牌、宣傳欄、警示牌,以社區環保志愿者、科普志愿者主導力量,采用老少皆宜的圖片與文字進行宣傳;

    二是充分利用社區文明學校、老年人教育學校、培元中學等教育基地,開展環境保護知識、公民環保知識講座,結合“環保日”,如:世界環境日、節水日、植樹節、地球日等進行環保宣傳活動,普及環保知識和健康教育知識;

    三是通過進居入戶分發環保知識宣傳材料,以創建全國衛生城市標準為要求,與店面簽訂“門前三包”,動員群眾積極參與社區舉辦的各類活動,與培元中學開展“清理白色污染,凈化環境”活動,把環保工作引向深入提高社區居民對提高環保工作的意識。使社區環境有了進一步改善。

    三、環保工作取得的成效

    加大社區道路硬件投入,今年翻修路面,改變了小街巷坑坑洼洼路面不平的現象,方便居民出行。發現井蓋損壞也及時通知有關部門修補。社區內還增設衛生筒x個,聘請多名衛生員進行環境保潔,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在社區志愿者的督促下,居民也能自覺實行垃圾袋裝化,使社區衛生面貌煥然一新。

    20xx年被評為省級“衛生社區”的榮譽稱號。與此同時,還配合環保部門對轄區內小餐館等進行使用環保餐具盒、無磷洗衣粉、洗滌劑的檢查宣傳。使環保工作深入到企業工商戶中。在今后的工作中,我社區將繼續按照上級有關部門的環保工作要求,深入開展環保工作,挖掘社區資源,發揮環保志愿者等各種志愿者作用,引導廣大居民積極參與環保工作,營造更加美好舒適的社區人居環境。

    鄉鎮社區環保工作總結2021

    xx鄉認真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從源頭抓起,從基礎工作做起,強化環境整治,改善環境質量。實現了全鄉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現把具體情況匯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xx鄉位于xx縣城西公里處,共有x個行政村,全鄉共有各類排污企業x家,包括x家紡織印染企業,x家制香廠和一家機房設備廠。共建有污水處理場x座,污水坑x個,高標準防滲坑x座,日處理污水x噸,so2達噸,嚴格按照指標,保證了不讓一滴不達標的廢水排出廠外,不讓一滴污水流入孝義河,實現了環境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主要工作開展情況

    xx鄉是企業聚集地,環保是制約企業發展的瓶頸,為切實把這項工作做好,鄉黨委、政府為此召開了專題會議,進行研究部署。

    一是落實責任。成立以鄉長為組長,主管副鄉長為副組長的環保綜合整治小組,抽調8名素質高,責任心強的同志專門承包到各企業摸清底碼,建齊臺帳,與各企業簽訂環境污染綜合整治責任書,嚴格落實監管責任,同時各包片領導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分包各自轄區內的企業,多次深入到基層,宣傳、教育、指導環保工作。

    二是加強宣傳。為增強干部群眾的環保意識,我們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環保宣傳,并在顯要路段的醒目位置刷寫x多條永久性墻體標語,努力營造熱烈的環境保護氛圍。

    三是嚴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的建設項目上馬,全面清查未經環保審批,未落實“三同時”的建設項目,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不符合環保要求,對周圍環境和人類身體有危害的項目,堅決拒之門外。

    四是加大環保投入。

    五是抓好對有污染企業的整治。配合縣環保局對在生產中有污染的企業進行綜合整治,對于未能達標排放的,堅決予以處理,決不手軟。

    三、下一步的計劃

    下一步將繼續加大對排污企業的監管力度,切實按照“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指標責任狀的要求,確保年內實現轄區內cod、so2排放總量在去年基礎上削減3%的目標。

    鄉鎮社區環保工作總結2021

    今年,我們圍繞從源頭抓起,從基礎抓起,嚴格控制,重點治理,全面達標的總體要求,著力抓好社區環境、生態環境和企業環境建設,不斷改善生態環境、人居環境、經濟發展全鎮環保工作取得一定成績為加快全鎮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發展作出了應有的貢獻。回顧一年來的工作,我們主要抓以下幾個方面: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針對少數青年干部一味追求經濟效益,忽視社會效益,只講經濟發展政績,不講環境污染的危害性。我鎮堅持通過宣傳發動,統一大家的思想認識,教育引導廣大干部群眾正確分析改期開放經濟發展的形勢,充分認識當前一些地區環境造成的危害,務必抓好環保工作,實現環境保護和經濟建設的同步,協調發展。

    一是召開會議進行宣傳,鎮黨委召開了黨政聯席會議,在分析我鎮環境保護工作現狀的同時,認真學習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增強大家的環保要認識,在此基礎上,召開了全鎮各村(居)委會負責人,鎮屬各企業事業單位企業負責人會議;

    二是利用標語、戧牌、畫廊等多種形式進行宣傳,

    三是借助"環境保護日",印發宣傳資料,環保知識咨詢臺等進行宣傳,

    四是開展環保起家社區活動。通過形式多樣,聲勢浩大有宣傳發動,真正營造起了良好的.~氛圍,使環境保護,人人有責,"家喻戶曉",全鎮廣大干部群眾的環保意識明顯加強。

    二、領導重視,職責明確

    為確保全鎮環保工作扎實有效開展,鎮黨委政府十分重視,一是結合本鎮實際,制造了《xx鎮20xx年環境保護工作意見》,對今年環保工作的任務和要求進行明確,二是建立班子。鎮由一名副鎮長親自抓,由村建助理具體抓,并層層建立由單位主要績人任組長,分管負責人為副組長,環保監測員,車間班,組長等同志為組員的環境保護工作小組,從上到下形成了較健全的管理網絡,三是明確職責。根據上組級要求和今年全鎮環保工作任務。在明確分工的同時,堅持實行目標管理,狠抓落實,分別與有關負責人簽訂了目標責任狀,實行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四是嚴格考核,使環保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三、夯實基礎,把好關口

    今年,我們確立了從源頭抓起,從基礎抓起的指導,在對全鎮環保工作進行調查,建立統計合帳的基礎上,堅持把好"關"。

    一是把好項目審批關。近年來,我鎮突出項目建設,大力開展招商引資活動,個體私營工業得到了迅猛發展,但是也有個別項目存在污染問題,對此,我們在今年招商引資工作中,在將引進項目時,堅持深入調研,嚴格審批程序,對此環境有污染的企業和項目堅決不引進、不辦理,從源頭把好環境保護的審批關。至目前,全鎮引進的60多個項目中,環保問題已經解決,基本對周圍環境不造成影響;

    二是把好驗收關。對新引進的項目,在工程建設竣工,進入正式投放階段,我們及時登記檢查驗收,在確認對周圍環境不造成污染的情況下,準予其正式投產,目前,全鎮今年新引進的項目中已有個項目已經建成,并經驗收正式投產;

    三是把好排放關,對原有企業排后問題,我們按照上級要求,分別與他們落實達標排放計劃,并跟蹤督查抓到位,板紙廠是我鎮歷史上的重點排污大戶,我們督促該企業重視加強對污水處理的投入完善了排污處理系統,實現了廢水循環利用,嚴格執行限產措施,保證了達標排放,通過以上措施的落實,真正從源頭有效控制了企業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四、齊心共管,加強整治

    要做好環境保護工作,必須動員全社會齊抓共管,尤其、要對重點部位,重點行業進行重點整治,切實營造"藍天、碧水",不斷提高人們有生活質量,樹立良好的城市形象。

    今年我們主要對以下兩個方面進行重點治理:

    一是加強對工業"三廢"(廢氣、廢水、廢棄物)的整治。督促有關企業加大經費投入,添置"三廢"處理設備,目前,所有重點企業的"三廢"處理能力都已達到要求;在抓好聯席會板紙廠為重點的廢水處理的同時,針對近年來我鎮工業固體廢棄物不斷增加的實際情況,抓好工業固體廢棄物的綜合利用。重點抓好了神雕工藝品廠、全友玻璃工藝品廠等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的廢棄物的綜合利用,要求各企業對廢棄物實行固定存放,全部回收,使廢棄物得到較好回收利用,減少對環境的污染;

    二是加強農業生態環境的整治。針對農忙季節,農民大批焚燒秸桿的問題及時下發通知基層進行制止,加強思想教育,使農民群眾認識,焚燒秸桿弊多利少,危害大,有不少農民主動停止危害環境的行為,與此同時,我們今年還把環境維護作為一個重要方面來抓。

    從保護運西水產資源入手,圍繞抓好漁場省級有機蟹生產基地建設,搞好調節平衡,采取冬天干塘、曝曬,春季淺水草早發,清明前人工補放螺絲保護蕩內生態平衡,輪漁輪休,螃蟹——芡實模式,螃蟹——青蝦套養魚模式,達到輪而不休,休而不減收,做到科學養殖,促進漁業生態養殖的良性循環;從保護運東優質商品糧基地出發。進一步實行無害化生產,并在糧食轉公過程中,把加工糧食的下腳料發展養殖,實現多層次的綜合利用,同時使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確保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實現更好的農業生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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