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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的出現和發展,在一個廣闊的背景下為法制奠定了經濟基礎。在量的方面,市場經濟擴大了法律的作用范圍。隨著市場經濟的出現和發展,商品交換的規模也越來越大,頻度越來越高,因此而產生的糾紛也越來越多。由于市場經濟條件的變換以及交換過程中的糾紛已經超出了血親、宗族和行政權力調整的范圍,就需要有專門的權威機關大量地制定和適用法律。隨著新的生產部門和行業的出現,新的交換市場應運而生,市場體系日趨復雜化和專門化,使社會對法律的要求達到了空前的程度,推動了民商法和一系列法律部門的興起和發展。
在質的方面,市場經濟所需要的法律與自然經濟和產品經濟所需要的法律有著根本的區別,與自然經濟和產品經濟相比,市場經濟在法律上表現出來的獨特之處,主要不在于它有更多的法律,而在于這些法律體現了不同的原則、精神和程序。例如,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都要求經濟主體合法經營,但在計劃經濟條件下,經濟主體的合法經營意味著它對行政權力的絕對無條件的服從。法律的任務就在于用強制力將經濟主體限制于行政權力的直接控制之下,因此,計劃經濟的法律是以行政權力為核心的命令法體系。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主體的合法經營首先在于經濟主體具有法定的、任何行政權力都不得侵犯的獨立權利。法律為經濟主體的合法經營留下了廣闊的可以選擇的自由空間。因此,市場經濟的法律是以經濟主體的權利為核心的選擇法體系。
二、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
在任何一種經濟體制下,要使經濟生活正常化,就要有一定的經濟秩序。計劃經濟的經濟秩序是和行政秩序同一的。可以說,計劃經濟實質上是行政經濟。而市場經濟的一個顯著特點在于它的經濟秩序是通過法制來形成和維持的,或者說,是一種法律秩序。現代市場經濟并不是單純的自由競爭,而是一個有序化、制度化過程,這一過程是通過一系列具體的法律制度來實現的。市場經濟就是依靠市場配置資源的經濟,但是市場只有具備合理而完備的法律前提,才能發揮有效配置資源的功能。正如美國經濟學家布坎南所說:沒有合適的法律和制度,市場就不會產生任何體現價值最大化意義上的效率。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或者說,法制是市場經濟的法律特征。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具體表現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各個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行為規則、政府行為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來全面規范,即一切經濟活動法制化。
市場經濟必須是法制經濟,這是因為:
(一)市場經濟是自主性的經濟,即承認和尊重市場主體的意志自主性。這就要求用法律確認市場主體資格、明確產權,充分尊重和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及其意志自由,同時,規定市場主體行使權力的方法、原則和保障權利的程序。如果沒有法制,市場主體的財產權以及其他權利就無法實現,市場經濟也就是一句空話。
(二)市場經濟是契約經濟。市場經濟的基礎在于市場,而市場交換或市場經濟的具體運作,主要是通過市場主體之間經過自由,平等的協商所訂立的契約來進行的。契約是市場的法律原型,市場經濟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經濟關系的契約化。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契約成為經濟交往的主要形式,通過契約的形式來建立經濟關系和實現資源配置,是市場經濟不同于計劃經濟的最本質的區別。離開了契約這種法律形式,市場經濟就寸步難行。而契約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必須以法律對契約原則、方式和結果的確認與保護為前提。
(三)市場經濟是競爭經濟。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命脈,沒有競爭就沒有市場經濟。通過競爭達到優勝劣汰,合理配置資源,這是市場經濟的優越性之一。但競爭必須是公平、合法的競爭,否則市場機制就可能失靈或扭曲。因為在競爭過程中,有些競爭者為了貪圖利益不惜冒最大風險,采取各種不正當手段如制造假冒偽劣商品、虛假廣告、盜取別人商業秘密等,這就必然妨礙市場競爭的正常進行。如同球賽一樣。球員必須按照一定的規則進行比賽,沒有規則,比賽就無法進行。因此,必要的法律是維護正當競爭的保障。
(四)市場經濟是主體地位平等的經濟。與計劃經濟不同,市場經濟中的經濟主體是通過契約發生關系的,這就意味著雙方當事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必須通過法律確認所有人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平等地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如果沒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市場主體之間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五)市場經濟是開放經濟。它一方面要求統一開放的國內市場體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場國際化。統一的、開放的市場體系必須有統一的調整手段和相應的規則。要使我國市場與國際市場接軌,就必須按照現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國際經濟法律體系。
三、法制在市場經濟體制中的作用
(一)引導作用。法律對市場經濟的引導作用,是由市場經濟運行的規律決定的。客觀地認識這些規律,真實地反映這些規律,并通過對市場的引導使之符合這些規律的要求,這就是法律的根本任務。市場經濟經歷著復雜的生產、分配、流通和消費的過程,實質上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互動過程。為了使密集的、復雜的且隨機性很大的社會互動井然有序,必須運用法律對人的活動進行引導。在社會主義條件下搞市場經濟既要借鑒現代市場經濟的一般經驗,又要結合中國的具體情況,并使之符合社會主義的要求,這就必須借助法律的引導。必須明確的是:現代市場經濟覆蓋面越來越大,無論是市場機制,還是市場體系規模,都是復雜而龐大的,再也不能按近代市場經濟那樣單純依靠私人自治或意思自治而自發運行與發展,必須實行高層次宏觀調控,并使這種調控的形式多樣化、精密化,并以引導為主要形式。
(二)促進作用。法律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促進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1、直接促進作用。有些直接調整市場經濟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經濟法以及經濟行政法、勞動法、知識產權法等等,不僅促使市場按照法律所確認的原則深入發展,而且為市場的進一步完善掃除障礙與創造條件。任何一項直接調整市場關系的法律,只要它是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和反映市場規律的,就定能促使市場經濟的發展。
2、間接促進作用。這主要是指那些以調整政治關系、管理關系、家庭關系為主的一些法律。如刑法、訴訟法、家庭婚姻法等等,雖然它們不直接或多數不直接調整市場經濟中的各種行為,但由于通過對各種政治關系、管理關系和家庭關系的調整,正確處理各種矛盾和糾紛,從而調動人們從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活動的積極性。
(三)保障作用。法律以其特有的屬性國家強制性和規范性,在保障經濟順利發展的過程中,起著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這種保障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利益保障。市場經濟關系的各種行為,大都為了實現一定的物質利益并體現為一種權利。法律通過及時制止、制裁那些侵犯他人、集體和國家利益的違法、犯罪行為,來保障市場經濟的建立與完善。
地點:國宏大廈
主題:政府定價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定位轉型
茶主:楊娟 國家發改委市場與價格研究所副研究員
主持人:羅蓉 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科研管理部副主任
點評專家:劉樹杰 國家發改委市場與價格研究所研究員
沈繼樓 國家發改委價格司副處長
孫鳳儀 國家發改委經濟體制與管理研究所副研究員
茶客:來自國家發改委市場與價格研究所、國家發改委經濟研究所、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國家發改委綜合運輸研究所、國家發改委經濟體制與管理研究所、國家發改委價格成本調查中心、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和國際合作中心、《中國經貿導刊》等20余位研究人員
主持人:歡迎大家來到今年第二期國宏學術茶座,我們今天的茶主是楊娟副研究員。她今天分享的主題是“政府定價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定位轉型”。今天的茶座還請來了三位專家,分別是資深研究員、人大兼職博導、國家發改委經濟研究所原所長劉樹杰教授,國家發改委價格司政策法規處沈繼樓副處長,國家發改委經濟體制與管理研究所孫鳳儀副研究員。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的價格機制。去年我國開始實行新的中央定價目錄,中央定價目錄的范圍大幅減少了80%。同時地方定價目錄也縮減了55%。中央和地方大刀闊斧地p少政府定價目錄范圍,表明了政府定位轉型的決心。政府定價為什么要轉型?如何轉?下面請楊娟副研究員為我們講講政府定價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定位轉型。
楊娟:這次茶座的主題是“政府定價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定位轉型”。近十年多來,我一直跟著劉樹杰研究員做相關領域研究。感受最深的是,像英國、美國等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對電力、天然氣等壟斷行業的價格實行的是非常精細化、系統化的監管,也設立了專門的機構,形成了日漸成熟的監管體系。而我國壟斷行業定價的工作才剛剛起步,投入的人力、物力跟國外相比還遠遠不夠。但很多人認為政府定價是計劃經濟的尾巴,隨著政府管的范圍越來越少,或許從事政府定價工作的人將無事可做。當前,我國正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建設,新一輪政府定位轉型中,政府定價工作究竟該何去何從?今天,我和大家一起探討以下五方面的內容。
一、我國政府定價現狀與面臨的困惑
近年來我國政府定價取得了較大進展,范圍不斷縮小,但仍屬于廣義的價格工作中的一部分。我們一般說的價格工作可以分為四塊:第一是價格總水平調控,第二是現在仍然保留的行業政府定價,第三是價格監督檢查,這三塊內容從歷史上一直延續下來;近年來,價格監督檢查增加了價格反壟斷這塊新內容。
十以來,政府大力推進價格改革,現有的中央定價目錄包括七大領域,分別是天然氣、水利工程供水、電力、重要交通運輸服務、特殊藥品及血液、重要郵政業務、重要專業服務等,與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范圍基本接近。定價的部門主要是中央和地方的價格主管部門。其中的郵政和一些專業服務價格,由價格部門會同相關主管部門一起來定。
政府定價權限在中央和地方的劃分方式是,跨省的一般是由中央部門來定,各省內的由省一級或者是市一級價格主管部門來定。近兩年,一些行業的定價管理辦法陸續出臺,開始引入現代價格監管理念。一些行業的價格改革比如說輸配電價改革,被公認為領先于其他電力體制改革。此外,在提高政府定價的透明度方面也做了很多工作。
但現在的政府定價仍然面臨著很多困惑,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政府定價面臨著比較大的法律風險,少數人,導致了很多人誤認為定價就等于腐敗,政府不應該管價格。二是隨著政府定價的范圍越來越少,在價格總水平調控中的作用越來越弱,重要性也隨之大幅降低。三是政府定價工作被誤認為是計劃經濟的尾巴,影響政府形象,政府定價的職能甚至包括機構在邊緣化。那么,市場經濟是否需要政府定價?
二、市場經濟是否需要政府定價
從國外情況來看,發達市場經濟國家普遍存在政府定價,對象是電力、天然氣和供水等壟斷行業。另外就是在交通服務領域,具有一些壟斷性的,比如說鐵路等基礎設施,還有政府補貼的公共交通行業。總體來看,政府定價是政府對公共利益和市場失靈并存領域的直接價格干預,目的是促進社會公平和提高社會福利水平。
國外發達國家對壟斷行業價格管的非常細,因為要管好必須有一個系統性工程。以電網為例,一般是每幾年就要對企業的價格進行重新核定,過程要持續一年。在這個過程中,企業通常提供的舉證材料有數百甚至是上千頁,只有被證明合理的成本才能計入價格,舉證不充分是不行的。這個過程也有非常嚴格的程序規定,比如美國核定周期性的價格類似于法院斷案子一樣,消費者代表向企業咨詢,企業必須進行回應,最后由政府做一個“判決”。在兩次價格核定期間,監管機構必須動態地收集企業成本,并對成本進行評估和披露,目的是為下一次核定價格提供成本基礎。監管機構必須要有自己的手段和連續性的監管過程,來判斷企業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企業的舉證材料是否合理。監管機構還需要對相關的規則進行不斷的評估、完善和修改,工作量非常大。
政府定價除了要有相關的程序規定,還須有相關的配套制度,比如說非常重要的行業管制會計制度。被管制的行業,想要把價格管好,成本是基礎。但是通用會計準則的成本分類,是不能為定價提供基礎的。管制機構對每一個行業都要有一個專門的管制會計制度,必須在條條框框的限制下來做。
規制在國外的理念是要在企業和消費者的經濟利益之間取得平衡,所以監管機構特別重視利益相關方的參與,讓他們參與進來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并且對企業和監管機構進行監督。企業相對于消費者而言,組織程度更高,影響力更大,并且擁有信息優勢。因此,監管機構會建立信息披露機制,為利益相關方能夠有效的參與提供基礎信息。
總體而言,發達市場經濟國家不僅要管定價,而且管得非常細,有以下幾個特性:一是精細化,對每一項成本都要考核。二是常態化,不是幾年定一次,接下來就不管了,是持續的過程。三是系統化,是有系統化和制度化,是有一整套的系統和制度的保障。
三、經濟學是否有相應的學科分支
在經濟學理論中,政府定價屬于規制經濟學,被稱為“價格規制”。規制經濟學是隨市場經濟發展,從經濟學領域的微觀經濟學和相應的產業組織理論中發展出來的相對獨立的學科,同時又是一門交叉學科,是涉及相關法律和技術的綜合性學科,在理論上仍屬于經濟學研究范疇。規制經濟學產生于上世紀70年代,和實踐聯系非常緊密,可分為兩個階段,分別是70―80年代傳統的規制經濟學和當前的激勵性或新規制經濟學。
所謂規制,是指規制機構對被規制企業相關行為的限制,英文詞叫Regulation,國內還經常翻譯成“監管”和“管制”。監管目前已被廣泛使用甚至濫用,不具有針對性,而“規制”與“管制”相比,更能強調依規則,符合國家治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方向,因此我們現在更傾向于使用“規制”。
規制可分為經濟性規制和社會性規制。經濟性規制,包括價格、投資、財務、質量等,一般涉及到具體企業,以特定行業為對象,比如壟斷性行業。社會性規制不針對特定行業,而是影響勞動者、消費者安全和健康方面的行為規制,比如保障勞動者、消費者的安全、健康,食品及藥品安全、環境保護、交通秩序等,規制的對象通常會涉及多個行業。
政府定價(價格的核定)屬于經濟性規制,也是最核心的內容。2014年法國經濟學家讓?梯若爾(Jean Tirole)主要因此方面的貢獻獲得了諾貝爾經濟學獎。傳統的規制理論認為政府定價就是根據成本來定,并且限制企業能夠獲得的收益率水平。如果說企業成本發生變化,價格需要相應的做出調整。現代規制理論認為,傳統規制理論假設政府完全掌握企業成本,但實際上信息是不對稱的,企業對于政府而言,擁有非常明顯的信息優勢。正因為存在信息不對稱才會導致兩個問題:一個是逆向選擇,一個是道德風險。現代規制理論不僅分析靜態的價格應該怎么定,還研究了規制的動態過程,每隔幾年進行一次定價,完善一些相關制度、避免成本造假等等,引入博弈論和信息經濟學的方法和制度,形成了一個新的分析框架,核心思想是激勵和抽租的平衡。
四、市場經濟中的政府定價屬于何種政府職能
市場經濟的政府定價理論上是屬于經濟性規制,相應的在市場經濟國家,價格規制也是屬于政府經濟性規制。市場經濟的政府定價和計劃經濟的政府定價存在明顯差別,理念和方法不同。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建立的經濟性規制機構有70―80年的歷史,這些定價機構或者是獨立的,或者是半獨立的,并且在不斷的成熟和完善。半獨立規制機構是在部委下面設一個二級機構,如德國、荷蘭等歐洲國家以及韓國、新加坡,均為經濟部下屬模式。獨立規制機構完全獨立于部委,但仍然是政府的分支機構,如美國、英國、澳大利亞等。監管機構負責人的任命、行使這個權力的程序、相關的權責全部在法律中明確規定。
現在發達國家越來越強調規制機構的獨立性,至少要在一定程度上獨立于政府部門,不主張規制和其他政府職能混同。主要有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規制職能要求有獨立性,實現的目標、手段、原則與其他經濟職能不同,應該建立獨立的體系;二是規制不應受政治家選舉利益左右。在國外,為了選票,政治家會向消費者做出不合理的低價承諾,最后影響了規制本身要承擔的功能。這樣做的目的也是為了吸引投資,降低投資風險和成本。只有建立獨立的體系,才能吸引投資,特別是私營投資者的投資。對市場和投資者而言,規制的政策風險低,可降低投資成本,從而降低價格。
發達國家認為,經濟性規制機構要對自然壟斷的環節進行監管,因為市場沒有辦法自發的形成一個合理的價格。同時,在一些行業,比如說電力行業,雖然中間存在自然壟斷,但是兩端是可以引入競爭的,公平合理的中間環節價格也是促進競爭的前提條件之一。
政府定價不僅涉及到成本和投資,還有服務標準和質量問題,也就是說,要在一定成本、一定價格下考慮服務標準和質量。這個“性價比”實際上也是國外分支機構首要追求的目標。比如,美國各州都有公共事業委員會,他們對所有需要管的水電氣熱行業的價格進行規制。他們認為州公用事業委員會首要的和已證明的最好的職責就是決定企業的收入需求,并確定各類用戶的價格,這是經濟性規制機構的主要職責,體現了價格選擇性的職能。
總的來看,政府定價是經濟性規律中最核心的內容,發達國家把經濟性規制作為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能,為此設立了專門的經濟性規制機構,并形成了日益成熟的體系。
五、我國政府定價如何定位轉型
我國計劃經濟政府定價包括所有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企業無自身經濟利益,與消費者利益不沖突,無微觀和宏觀之分,或者說管住了微觀也就管住了宏觀。市場經濟政府定價僅限極少數的壟斷產品,被稱為“價格規制”,核心的理念就是平衡企業跟消費者的經濟利益,向消費者提供性價比高的產品,是屬于經濟性規制,屬于微觀經濟職能,不同于宏觀經濟調控。極少數壟斷行業的價格需要政府定價,并不是計劃經濟的尾巴。但應該注意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政府定價的理論和方法跟計劃經濟時期完全不同,需要政府建立一套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規則和體系。
我國的政府定價應當如何來定位和轉型呢?我有兩個方面的建議:一是要在價格工作(物價管理)現有內容“各歸其位”基礎上,將“政府定價”明確定位為“價格規制”。名正才能言順,首先要知道是干什么的,才能知道怎么做。二是構建現代價格規制體系,實現“政府定價”向“價格規制”轉型。今后的價格改革,不應限于“放開價格”,“政府定價”也應基于市場經濟定位轉型。價格工作的幾項內容中除了政府定價以外,其他的都有了比較明確的定位。“價格水平調控”職能隨著政府管理的范圍越來越小,工作重點轉向了價格監測分析;“價格反壟斷”以及“市場價格的監督檢查”,屬于市場經濟中政府應該管的領域,現在中央政府層面出臺了相關政策,可以說也有了比較明確的定位,工作開展的相對比較順利。關于“政府定價”及“政府定價的監督檢查”,這兩塊內容現在還沒有被明確的定位為經濟性規制或者價格規制,由此產生的困惑和難題,影響了我們政府定價工作的順利開展。
如何構建現代價格規制體系?國際上對現代公用事業規制的績效保障有7個公認標準。獨立性,規制是政府的一項獨立的職能,要與其他政府職能分開,規制機構和相應的政策部門要保持一定的獨立性。規則和程序明晰,要盡可能限制自由裁量權,要為行業的發展提供明確的政策預期,要保障充足可靠的服務和產品。相關機構要職能完備,所有跟經濟性規制的各個職能是相互影響的,所以要把這個職能集中到一個地方,這樣才能履行好相應的職能。可預見性,就是說政府的規制你不能朝令夕改,不但要有規則,而且要嚴格的執行規則,對于投資者而言要可預見,這樣才能認識投資。公眾參與,只有公眾參與了,才能去維護自己的利益,去對壟斷企業或者是監管機構形成監督職能。透明,只有透明了,公眾才有可能去參與,才有條件去參與,對企業和監管機構形成制衡。可責,對監管機構要可問責,最后監管績效到底怎么樣?如果說有企業或者是消費者對監管機構做的決策認為不合理,那么是不是可以去提起抗議,通過什么渠道來提起抗議。國外被監管企業或者消費者可以向法院進行上訴,也可以向監管機構、上級的機構進行上訴。國外的監管機構每年會年度監管報告。
政府定價要達到上述七個標準,才能實現向現代規制的定位轉型,最重要的一點是要有明確的規則,即依規而為。其次是要有先進的方法,原來傳統的方法是基于計劃經濟理念設計的,不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有一些規則雖然已經出臺,但是還是過于簡單,不夠完善和詳細,所以說要有不斷完善的方法和體系。跟定價方法相關的一點,就是規制的前提和基礎是成本,即規制會計準則。如果每一個行業沒有自己的成本分析體系,僅僅沿用一般性的行業準則,是很難判斷這個成本是否合理。另外一點,信息的收集和披露。也就是說盡可能的降低信息的不對稱,在每個行業自己的會計準則的基礎上,制訂一套報表系統,要求企業定期提供,這樣才能動態的掌握成本和相應的信息。比如美國,要求企業每個季度和每年都要通過報表系統向監管機構提供成本,然后在網站上公開。程序一定要明晰,無論是政府定價的程序還是政府決策的程序都必須要有一個明確的規則。此外,還要有消費者參與。國內消費者參與過于分散,也不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而國外有消費者組織,還會聘請一些專家,或通過消費者保護部門,對企業形成制衡,來參與監管整個的規則設計和制訂過程。在機構設置方面,為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作為今后努力的方向,應借鑒國外經驗、結合國情,整合目前分散的壟斷行業經濟性規制職能,在中央層面可考慮設立半獨立性質的職能完備的經濟性規制機構,在地方層面設立獨立的綜合性公用事業規制委員會。
總的來看,我國政府定價范圍已基本與國際接軌,近年來,政府定價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是仍然存在不少困惑。從國外來看,市場經濟國家普遍存在對公用事業行業的政府定價,政府定價在經濟學理論中屬于規制經濟學范疇,稱為價格規制。我國目前對政府定價的定位尚不明確,是導致困惑產生的最主要原因。因此,我國應該盡快將政府定價明確定位為價格規制,有為才能有位,盡快的建立規制體系。
主持人:謝謝茶主楊娟。從楊娟的介紹中,我們了解了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定價的區別,我國政府定價和國外價格規制的區別,以及國外價格規制從控制到激勵、從靜態到動態的演變歷程,最后就我國政府定價如何轉型給出了相應的建議,茶主演講脈絡清晰,我和大家的收獲很大。下面請專家們談談聽后感。
沈繼樓:剛才楊娟的發言觀點清晰并且客觀,非常專業,我覺得很有收獲。結合自己的工作實踐,我談幾點體會。第一,關于規制的必要性。我覺得規制是很有必要的。因為在市場經濟中存在市場失靈,政府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有責任對市場失靈進行規制。第二,政府管理的核心是一個規制和競爭的均衡,是尋找一種激勵相容。規制不是反市場化,而是為了促進社會公平,是一個能夠解決市場失靈的有效方式。第三,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下的政府定價差別很大。計劃經濟時代政府定價是量價并管,價格只是一種輔助手段。市場經濟時代政府定價只定了極少數價格,價格是一個主動信號,是配置資源的一種很重要的方式,能夠起到激勵和引導作用。現在價格改革進展很快,但是很多體制還沒有完全到位,這些問題都是我們現在發展階段所要面臨的。最后,強調一點,成本規制或者成本的作用在整個定價當中應該是基礎,保留的重要公用事業、公益和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的政府定價必須依據成本,從中央層面需要有一個頂層設計,定價機構需要保持中立性和一定的綜合性。
孫鳳儀:楊娟的邏輯非常清晰,我談三點看法。第一,市場監管是政府職能的重要內容,當前我國已經到了更加強調市場監管的階段。今后政府定價應該向價格規制轉型,特別是向激勵性價格規制轉型。第二,加強價格規制中的公共選擇,加強人工智能和商業智能在價格規制中的運用。例如,引入專家系統和神經網絡等方法,既能發揮對價格形成和價格規制的支撐作用,又能對過往決策保留記憶,方便以后進行邊際調整,輔助政府科學規制。第三,建議提高公共資源資產流動性,為形成市場公允價格提供更多保障。
劉樹杰:今天楊娟講的比較系統,我完全同意她的看法。現在的政府定價源于計劃經濟中傳統的物價工作,而價格規制是現代市場經濟的政府職能,而且基于民主和法治。我國的政府定價必須定位轉型于價格規制,這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其中的學問很多,問題很多,對專業人才的需要也很大,相關的官員和學者不是前途渺茫,而是大有可為。比如在成熟市場經濟國家,公用事業管制機構同時擁有多項經濟性規制職能,但90%以上的工作是圍繞價格規制展開的。從我國規制實踐中的問題出發,我想強調三點:價格規制以壟斷性行業為對象,屬于國家對局部經濟活動的干預;價格規制直接影響當事人的經濟利益,因而必須建立并嚴格執行為利益相關各方認可的規則;價格規制要基于市場經濟,用于平衡此消彼長的利益沖突,而計劃經濟中利益關系由政府指令性計劃安排,不存在壟斷性企業與消費者間的利益沖突,不需要規制,價格規制更不是“計劃管理”的內容。
主持人:感謝專家和茶主的精彩發言,謝謝各位茶客的聆聽。政府的定價水平是公用事業和壟斷行業價格是否合理的一個決定性的因素,直接關系到每個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我國政府更加科學、更加嚴謹的作為,政府定價依規而為,這也是我們依法治國的應有之意。希望通過我們的研究和探討,能夠推動我國政府定價的定位轉型,促進社會進步,增進百姓福祉。
作為分析病灶抑或現實焦慮的“中國問題”來自哪里?領土爭端、經濟漏洞、社會不安寧,地方政府的土地依賴癥、稅負的不均衡分布,正當性危機、邊疆民族分離傾向、核心價值觀缺席,政令不出中樞、腐敗現象層出不窮,(城鄉、貧富、地區、收入)四大差距、(住房、醫療、教育、養老)四座大山,假冒偽劣、生產安全治亂循環,環保關切、、網絡謠言,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政策的選擇性執行困境,公共衛生事故、突發事件、緊急狀況、國際經濟危機的應對不力,以及基礎信息資源的部門分隔、各自為戰,種種問題究竟是治理問題,還是體制問題?何者為先?
“治理”問題不能被“體制”遮蔽
就歷史邏輯而言,治理先于體制,治理更直接,體制更間接。所謂“治理問題體制化”,就是說一遇到問題就撇開“治理”直奔“體制”,把治理問題簡單化為非左即右、非黑即白、非此即彼的意識形態立場選擇,這實際上是一種偷懶的做法,因為它同時忽略了治理問題和體制問題的復雜性。
近五十年前,亨廷頓以其一貫的冷酷現實觀尖銳指出治理問題體制化為什么錯了:“國與國之間最重要的區別,不在于政府的形式,而在于治理的水平”,也就是說,關鍵不在于體制形式的優劣,而在于國家治理的能力及水平。亨廷頓幾乎是以一己之力,老辣獨到地反駁了當時流行的“放棄國家”理論傾向,其后的政治理論演化與世界政治秩序變化也證明了這一反撥極為成功。
二戰結束直至1970年代的30年里,行為主義成為西方政治學主流大行其道,傳統國家研究萎靡不振,國家概念的核心地位搖搖欲墜。阿爾蒙德和伊斯頓等比較政治學者用結構功能主義的“政治系統”取代“國家”、用“功能”取代“權力”、用“角色”取代“職務”、用“結構”取代“政府機關”,但這種“放棄國家”的學術努力在努力提高國家概念的可操作性的同時,也讓國家面目變得模糊起來,國家從自變量變成了因變量,國家的基本職能和正常行動不再重要,“國家中心論”讓位于“社會中心論”。
1970年代末1980年代初,在解釋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甚至不同發達國家的內部發展差異上,行為主義力不從心,國家本身再度受到青睞,從因變量轉變為自變量,國家治理研究重新回歸主流。這一轉變首先要歸功于“新國家主義”的領軍人物史考樸(Theda Skocpol),她針對“社會中心論”提出了“國家中心論”,強調國家不僅僅是社會經濟斗爭的舞臺,更是由行政權威領導和協調的一整套行政、治安和軍事組織。任何國家都首先并且主要從社會汲取資源,進而利用這些資源來建立和維系行政機構。因此,她主張應該把重心放在國家的自主行為、利益和偏好上,放在國家本身執行政策、實現預期目標的能力上,盡管國家的政策和目標未必與社會團體和階級的利益和需求相符。
史考樸希望用國家自主性(state autonomy)和國家能力(state capacity)這兩個核心概念,來豐富理論闡釋的可能性,強調二者對社會經濟、階級結構和意識形態等因素的影響,國家治理研究的學術譜系獲得了有力的分析工具。
國家治理研究嘗試更多地將國家作為自變量,從國家對社會經濟和個體生活的影響中觀察國家職能的轉變、國家行為的軌跡以及政治邏輯的演化。在此基礎上,“國家治理”研究以去意識形態化為出發點,反對將“治理問題體制化”。其核心主張在于,國家調控社會經濟事務的外延范圍與有效程度是兩碼事,“管得寬并不意味著管得住”,所以有必要把“政權形式”與“國家(治理)能力”區分開來,不糾纏于意識形態化的政體優劣,不在民主制和權威制、中央集權和分權、公有制和私有制、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之間做簡單的二元取舍,不把弱政府視為民主制、分權制、私有制、市場經濟的自然屬性,也不把強政府視為權威制、中央集權、公有制、計劃經濟的必然特征。
因此,國家治理能力是指以中央政府為代表的國家,通過發揮認證、汲取、強制、濡化、統領、再分配、監管、吸納、整合和學習--適應等基本職能,有效運用和分配社會資源,將自身意志和目標轉化為現實的基礎能力。王紹光指出,國家治理能力受兩個變量影響:即國家希望達到的干預范圍和國家實際實現的干預程度,國家希望達到的干預范圍越大,國家能力越弱;國家實際實現的干預程度越大,國家能力越強。
國家治理離不開國家權力譜系
一、激勵客體和對象趨向集中于對企業經營者的激勵
在以往的激勵工作乃至當前的改革中,凡涉及激勵,往往著眼于對一般職工的獎懲和精神激勵,而對于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企業經營者來說則缺乏理論探討和實踐。其實,對于普通員工的激勵,相對來說是較為容易而次要的。由于勞動分工和生產專業化的存在和深化,每一職工的操作和工作越來越單
一、明晰和有形,確定性的工作表現為工作方法、方式、工業流程的標準化。這種細致的分工意味著可以比較容易地確定一系列準確、精密和具體的涵蓋其工作數量、工作質量和工作速度等方面的考核指標體系,并以此為基礎,確定對職工的獎懲方式和獎懲程度,合理地分配組織激勵資源。而相對來說,企業高層經營管理人員其工作主要是決策、計劃和人力資源開發,其經營管理工作的直接成果主要是主意、指令、宗旨、目標、規范、制度,是軟性的、無形的,同時其努力程度、能力、風險態度、投資傾向和決策正確性等內涉及變量和滯后顯示變量囿于信息、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很難及時準確地用簡單的考核指標來衡量。其次,企業經營者的間接勞動成果(即企業表現)具有非常復雜的背景和歸因。其可察變量(如資本利潤率、企業成長和增長速度、全員勞動生產量、產值、成本、技術進步和生產率)其特性或根源往往不是一維而是多維的,企業經營管理工作量是個復雜動態的系統,其可察因素往往是多維因素非線性作用的結果。這時偏倚、強調某一因素和特性會產生不適當的刺激作用,因此平衡各方面的因素,進行恰到好處的激勵決定著激勵機制的制定、激勵資源的合理導向和配置。再次,企業經營者的勞動成果——企業表現,非但隱含著異常復雜的背景(如努力程度、能力、風險態度)而且還受到不少非經營者所能控制因素的影響(如在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的混合體制下由于企業目標多元化和行政指令的干涉而導致的激勵不準確、不規范、不公平和證券市場投機行為等)。因此,對于企業經營者的激勵和誘導日益成為現代激勵理論的研究重點。
二、對企業經營者進行有效的激勵和約束
已有的激勵理論主要是從心理學和組織行為學的角度來展開研究的,激勵被認為是通過高水平的努力實現組織的意愿,而這種努力以能夠滿足個體某些需要和動機為條件。因此,流行的管理激勵理論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以人的心理需求和動機為主要研究對象的激勵理論,這包括默里的需求理論、麥克萊蘭的成就激勵理論、馬斯洛的需求層次論、阿德佛的ERG理論、弗雷德里克·赫茨伯格的雙因素理論。另一類是以人的心理過程和行為過程相互作用的動態系統為研究對象的激勵過程理論。這種理論以系統和動態的目光來看待激勵,這主要包括弗魯姆、波特和勞勒的期望理論、亞當斯的公平理論、邁克爾·羅斯的歸因理論和軌跡控制理論、斯金納的強化理論。激勵過程理論體系較之于激勵內容理論體系從系統性和動態性的角度來說是一種巨大的進步,但從根本上來說仍以對人的心理特征和以此為基礎的行為特征為出發點。而人的心理需求難以加以觀察、評估和衡量,屬于內涉變量;同時心理特征必然因人、因時、因事而異,并處于動態變化之中,各種激勵方法實施的可重復性差,由此而難以把握;再次隨著人們對于激勵條件的適應性,任何激勵因素都會變成保健因素,致使管理組織激勵資源的稀缺性和激勵因素(如工資、獎金)的剛性之間存在著嚴重的沖突,使得管理激勵難以持久。因此,激勵往往被認為是屬于管理藝術和領導藝術的范疇,是一種令人敬而遠之、望而生畏的工作。
激勵,尤其是對企業經營者的激勵一直是世界性的難題,以往的激勵理論和實踐中所存在的種種問題就是最好的說明。但激勵是現代企業經營管理工作的一項職能,并依附于其他職能(如決策、計劃、人力資源開發、指揮、控制)及其衍生的目標,激勵歸根結底是在對其他職能履行狀況的評價的基礎上促進其他職能更好地開展的職能。因此,激勵工作的真正科學性在于以企業經營管理工作的性質和規律為依據,設置合理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對企業經營者進行有效的激勵和約束。
事物的性質和規律是指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區別于其他事物的特征和聯系。管理工作的性質和規律是指管理工作本身所具有的、區別于一般勞動和其他工作的根本屬性和內在聯系。目前,已經探索和歸納出企業經營管理工作的9種特性,即權力性、知識性、成果無形性、效果的間接性、效益的滯后性、隨機性、創新性、信息不對稱性和二重性。企業經營者只有遵循其管理工作的性質和規律才能做好企業經營管理工作。
同時,對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性質和規律的研究,也給我們提供了解決激勵和約束問題的方法論。我們可以從企業經營管理工作的性質和規律出發,設計對企業經營者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如根據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效益的滯后性,即企業經營管理工作主要是決策、計劃和人力資源開發,與一般勞動和技術工作相比,管理工作的時效更強,其效益具有滯后性,企業管理工作的成果與失誤可能經過若干年后才能顯示出來,企業當前的效益可能得益于當前管理決策的正確,也可能是以犧牲今后的長遠效益為代價的。我們可以設計出年薪制、遠期收入制、股票購買權、長期雇傭制、資產連帶制、決策責任制等激勵約束機制。又如企業經營管理工作具有權力性,管理就是通過其他人來完成工作,是籌劃、組織和控制一個組織或群體的工作。凡是直接生產具有社會結合過程的形態,而不是表現為獨立生產者獨立勞動的地方,都必然會產生監督勞動和指揮勞動,管理工作具有權力性,即指揮別人的權和強迫別人服從的力。管理要通過各種職能機構和人員的職、權、責活動來進行,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無論職位高低、責任輕重,都擁有一定的權力。人們除了擁有對企業的控制權力以外,還不同程度地對企業資產享有剩余索取權(包括股權、債權、紅利、獎金、薪金),合理地擁有權力是做好管理工作的有效激勵因素。因此,又可以設計出團隊生產、民主管理、參與式管理、工作擴大化、工作豐富化、股份合作制、管理激勵和產權激勵的適度結合等多種方法方式。
三、從激勵方法、方式的研究過渡到對經濟機制的設計和研究
打開企業“黑箱”并加以抽象,企業作為有機聯系的自組織系統主要包含和充斥兩種主要的關系——人與物之間的關系和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人處于管理系統中的核心位置,通過四通八達的信息網絡與物(包括生產資料、生產設備、資金、運輸工具等)和其他人相聯系。一方面,在人與物形成的對立統一中,人與物之間主要存在著知識的信息不對稱。由于真正的生產力是作為死的勞動的物的因素和作為活的勞動的人的因素相結合的產物,而且生產力的大小即物的因素在生產力中所起的作用取決于人的能力的發揮,因此,激勵就必須使人的積極性、主動性和首創性得到充分的發揮,不斷努力學習和創新,使人減少對物的知識的不對稱,最大限度地使自己的認識與客觀物質世界相一致。另一方面,在人的組織系統中也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在企業經營管理中,企業經營管理工作者處于信息交匯中心,與企業外部管理層,如企業資產所有者或上級主管部門相比,企業經營者(即人)掌握的信息多或具有信息優勢,而委托者掌握信息少,或處于信息劣勢,同時企業內部各個階層之間也存在著這種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對稱包括動機不對稱和知識不對稱,從理論上講,知識不對稱是可以解決的,而動機不對稱則難以克服。信息不對稱又必然導致逆選擇行為和敗德行為。新晨
在以往的激勵工作乃至當前的改革中,凡涉及激勵,往往著眼于對一般職工的獎懲和精神激勵,而對于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企業經營者來說則缺乏理論探討和實踐。其實,對于普通員工的激勵,相對來說是較為容易而次要的。由于勞動分工和生產專業化的存在和深化,每一職工的操作和工作越來越單一、明晰和有形,確定性的工作表現為工作方法、方式、工業流程的標準化。這種細致的分工意味著可以比較容易地確定一系列準確、精密和具體的涵蓋其工作數量、工作質量和工作速度等方面的考核指標體系,并以此為基礎,確定對職工的獎懲方式和獎懲程度,合理地分配組織激勵資源。而相對來說,企業高層經營管理人員其工作主要是決策、計劃和人力資源開發,其經營管理工作的直接成果主要是主意、指令、宗旨、目標、規范、制度,是軟性的、無形的,同時其努力程度、能力、風險態度、投資傾向和決策正確性等內涉及變量和滯后顯示變量囿于信息、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很難及時準確地用簡單的考核指標來衡量。其次,企業經營者的間接勞動成果(即企業表現)具有非常復雜的背景和歸因。其可察變量(如資本利潤率、企業成長和增長速度、全員勞動生產量、產值、成本、技術進步和生產率)其特性或根源往往不是一維而是多維的,企業經營管理工作量是個復雜動態的系統,其可察因素往往是多維因素非線性作用的結果。這時偏倚、強調某一因素和特性會產生不適當的刺激作用,因此平衡各方面的因素,進行恰到好處的激勵決定著激勵機制的制定、激勵資源的合理導向和配置。再次,企業經營者的勞動成果——企業表現,非但隱含著異常復雜的背景(如努力程度、能力、風險態度)而且還受到不少非經營者所能控制因素的影響(如在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的混合體制下由于企業目標多元化和行政指令的干涉而導致的激勵不準確、不規范、不公平和證券市場投機行為等)。因此,對于企業經營者的激勵和誘導日益成為現代激勵理論的研究重點。
二、對企業經營者進行有效的激勵和約束
已有的激勵理論主要是從心理學和組織行為學的角度來展開研究的,激勵被認為是通過高水平的努力實現組織的意愿,而這種努力以能夠滿足個體某些需要和動機為條件。因此,流行的管理激勵理論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以人的心理需求和動機為主要研究對象的激勵理論,這包括默里的需求理論、麥克萊蘭的成就激勵理論、馬斯洛的需求層次論、阿德佛的ERG理論、弗雷德里克·赫茨伯格的雙因素理論。另一類是以人的心理過程和行為過程相互作用的動態系統為研究對象的激勵過程理論。這種理論以系統和動態的目光來看待激勵,這主要包括弗魯姆、波特和勞勒的期望理論、亞當斯的公平理論、邁克爾·羅斯的歸因理論和軌跡控制理論、斯金納的強化理論。激勵過程理論體系較之于激勵內容理論體系從系統性和動態性的角度來說是一種巨大的進步,但從根本上來說仍以對人的心理特征和以此為基礎的行為特征為出發點。而人的心理需求難以加以觀察、評估和衡量,屬于內涉變量;同時心理特征必然因人、因時、因事而異,并處于動態變化之中,各種激勵方法實施的可重復性差,由此而難以把握;再次隨著人們對于激勵條件的適應性,任何激勵因素都會變成保健因素,致使管理組織激勵資源的稀缺性和激勵因素(如工資、獎金)的剛性之間存在著嚴重的沖突,使得管理激勵難以持久。因此,激勵往往被認為是屬于管理藝術和領導藝術的范疇,是一種令人敬而遠之、望而生畏的工作。激勵,尤其是對企業經營者的激勵一直是世界性的難題,以往的激勵理論和實踐中所存在的種種問題就是最好的說明。但激勵是現代企業經營管理工作的一項職能,并依附于其他職能(如決策、計劃、人力資源開發、指揮、控制)及其衍生的目標,激勵歸根結底是在對其他職能履行狀況的評價的基礎上促進其他職能更好地開展的職能。因此,激勵工作的真正科學性在于以企業經營管理工作的性質和規律為依據,設置合理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對企業經營者進行有效的激勵和約束。
事物的性質和規律是指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區別于其他事物的特征和聯系。管理工作的性質和規律是指管理工作本身所具有的、區別于一般勞動和其他工作的根本屬性和內在聯系。目前,已經探索和歸納出企業經營管理工作的9種特性,即權力性、知識性、成果無形性、效果的間接性、效益的滯后性、隨機性、創新性、信息不對稱性和二重性。企業經營者只有遵循其管理工作的性質和規律才能做好企業經營管理工作。
同時,對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性質和規律的研究,也給我們提供了解決激勵和約束問題的方法論。我們可以從企業經營管理工作的性質和規律出發,設計對企業經營者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如根據企業經營管理工作
效益的滯后性,即企業經營管理工作主要是決策、計劃和人力資源開發,與一般勞動和技術工作相比,管理工作的時效更強,其效益具有滯后性,企業管理工作的成果與失誤可能經過若干年后才能顯示出來,企業當前的效益可能得益于當前管理決策的正確,也可能是以犧牲今后的長遠效益為代價的。我們可以設計出年薪制、遠期收入制、股票購買權、長期雇傭制、資產連帶制、決策責任制等激勵約束機制。又如企業經營管理工作具有權力性,管理就是通過其他人來完成工作,是籌劃、組織和控制一個組織或群體的工作。凡是直接生產具有社會結合過程的形態,而不是表現為獨立生產者獨立勞動的地方,都必然會產生監督勞動和指揮勞動,管理工作具有權力性,即指揮別人的權和強迫別人服從的力。管理要通過各種職能機構和人員的職、權、責活動來進行,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無論職位高低、責任輕重,都擁有一定的權力。人們除了擁有對企業的控制權力以外,還不同程度地對企業資產享有剩余索取權(包括股權、債權、紅利、獎金、薪金),合理地擁有權力是做好管理工作的有效激勵因素。因此,又可以設計出團隊生產、民主管理、參與式管理、工作擴大化、工作豐富化、股份合作制、管理激勵和產權激勵的適度結合等多種方法方式。
三、從激勵方法、方式的研究過渡到對經濟機制的設計和研究
當今美國高校技術轉移的主要方法
研發人員咨詢服務
有數據表明美國前20名的研究型大學一半以上的研究人員每年會花10%~15%的時間為產業提供咨詢,每個咨詢師可能為1~10個企業服務,工作關系形式多樣,不拘一格。學術顧問一般按小時或工作日收費。
大學研究者轉行到產業界工作
研究人員和教職工轉行到產業界工作是原創技術與高度專業化知識和技能轉讓機制的重要形式。美國每年培養的理工科博士到私人企業就業或高校里的科學家或工程師被企業雇用的數據表明了該機制轉讓的重要性;此外,處于領先地位的研究型大學還經常在合作研發項目中與產業界進行臨時性的研究人員交換行為。
專利許可
美國高校注重與此相關的專職崗位設置和機構建設。上世紀70年代后,隨著在微電子、信息技術、生物技術和先進材料等新科技產業化的成功和拜杜法案的通過,在隨后的20年中,大學申請專利的速度大大加快。到1995年,127所大學設置了專利申請職位,并積極進行技術許可活動,它們總共雇用了618個全職專業人員從事大學知識產權的許可和技術轉讓活動。機構設置方面,美國很多大學建立了校內技術轉移辦公室,其主要任務是對新的科研成果進行專利申請和技術許可,偶爾也將一些發明附帶地轉給創業公司。除了建立技術轉移辦公室之外,很多大學還設立資金激勵項目來鼓勵教職工進行創新。
至于獲取專利和技術許可的方法各校做法各有特色,有些大學特別是公立大學主張對所有的實驗室產生的研究成果擁有權利;有些學校則較為靈活,如通過談判來決定知識產權的歸屬。同樣,一些大學依賴技術轉移辦公室來獲取許可費,一些學校則將辦公室看作與私營企業建立長期合作關系的主要渠道,如作為將來研究的資助人或合作伙伴。
通過新建公司普通股所有權持股方式轉移
據統計,自1980~1995年間,在美國約有1633家新公司的建立得益于學校的技術許可費,其中僅1994~1995年間就約有464家。盡管有少部分學校在將技術進行產業化的公司中持有股權的歷史較久,但大部分學校還是近來才開始以這種方式進行技術轉移的。
產業資助研究
在1980~1995年間,私人資金對大學研發的支持占整個高校的比例從3.9%增加到6.9%,有些大學則更高,如在1994年麻省理工大學和賓夕法尼亞大學均達到15%。產業對大學研究的支持主要通過合同或授權的方式進行,兩者之間的區別是微妙的,不同機構之間的差別各不相同。一般而言,合同通常要求研發人員提交特定的成果,而授權更為開放。除了與學校研究人員或團隊簽訂合同或授權外,資助人還可以和高校建立正式的研發中心、研究聯盟或產業聯合項目等。
技術商業孵化器
大學技術商業孵化器建立的主要目的在于輔助風險企業解決在發展的起步階段遇到的困難。通常孵化器為公司提供低于市場租金的實驗室或辦公場地及其他各種各樣的技術和一般商業服務,并為客戶提供與高校研究者進行交流的機會。1997年美國約有100個技術商業孵化器,其中約有一半與研究型大學有著附屬關系。
我國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方面存在的問題
科研人員技術轉化或市場營銷運作意識淡漠
研究表明,離科技成果轉化環節較遠的科研人員(從事基礎研究和教學),對科技成果的轉化評價不高。權威機構披露:在自然科學領域,2004年教師的人均論文產量是2000年的260%,而重點高校應用型科技成果轉化的專利均價,2004年比2000年減少了近50%,技術合同均價則減少了1/3。《全國科技工作者狀況調查報告(2003年)》顯示:科研成果轉化為產品或者應用于生產的項目數,人均為0.78件;其中成果轉換為產品或者應用于生產的項目數為零的占74.5%。
這一問題的出現,主要是長期以來在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轉軌時期教育體制培養出的研究人員,缺乏市場、經營觀念,對技術的價值及其轉化既缺乏技術市場的理論思維和技術商品的實用觀點,又缺乏對技術價值實現途徑的直接認知,更不會感知技術帶來的潛在的市場利益。此外,長期以來形成的課題研究模式,使選題主觀因素強,科學論證性弱,讓本來就遠離市場的高校科研嚴重脫離產業實際,與產業或無法銜接或難以兼容。
高校科研人員既無市場壓力,也無市場利益引誘動力
由于高校的研發資金絕大部分來自公共資源,如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乃至高校自身的資金支持。在整個資金支持過程中,最為重要的是申請、課題設計及專家評閱。我國現有的有關項目申請主要在于選題及其論證,且絕大部分是通過申請人申請,由有關政府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閱挑選,選中做課題的人,然后簽訂合同。有的政府部門甚至是因人設課題,招標只是形式。在課題承擔合同簽下以后,如何監督課題研究人員進行研究及如何將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在目前高校的研發機制中,沒有強制性的規定。很多研究人員樂于將成果停留在書面形式中,早早結項,然后再申請新的課題。這種短平快的方式既讓研究人員無市場之壓力,又使得研究成果只是知識產權的毛坯,只能看、不能用,不具備可產業化的條件,造成公共投資研發的巨大浪費。
在利益動力方面,由于投資來自公共資源,一般在研究合同中規定:資助方在一定時間內享有優先使用權,而對研究方在產業化或轉移方面享有的權益卻未注明。這一規定帶來的弊端是,研究人員對技術的市場化喪失積極性;而另一方面,權利人如何以合理的價格轉移給產業在現實中很難判定,很多以國家公共資源投資的專利技術最終可能被廉價地轉讓出去,它們經別人簡單包裝后再高價轉讓于他人,造成的結果是研究人員未能得到應得的回報,反而是讓中間商獲取暴利。
在管理方面,學校重視不夠
長期以來,傳統觀念認為,學校的主要使命在于教書育人,即傳授書本知識和教出德智體全面發展的人;至于將科研成果進行轉移并不是學校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受這種傳統思想的影響,絕大部分高校在技術轉移這一塊的管理十分薄弱,投入的精力也不多;僅有的一些技術轉移,也多是研發人員私人通過特定的渠道來完成的。由學校組織、通過正式的渠道進行技術轉移的項目并不多。
另外,高校科技管理體系存在嚴重不足,它以科技“成果獎”(僅有專家的理論評審,而無產業界實際使用價值的評判)為晉升技術職務重要標準的制度,造成了很多科技人員只重研究不重推廣;而且在其科技工作評價體系(如晉升職稱時認可的項目)中,高校多只認縱向科研,即由國家社科基金、自然科學基金和國務院部委及地方社科基金、自然科學基金部門的科研項目,并給予相應的配套獎勵;而對于橫向課題(如企業急需的實用項目)一般不認可,如此就影響了高校科研人員承接后者的積極性。
高校與產業界缺乏聯系的紐帶,各自關起門來,自搞一套,缺少溝通
如兩個領域的有關研究人員的交流、互通渠道不暢,合作不充分,造成的結果是:高校不知企業所需或市場發展的導向(導致研究的盲目性和脫離市場,無太大價值),企業不知高校在研究些什么(重復研發,或花重金從國外引進),資源浪費不可避免。再如,由于人事制度方面的問題,兩個領域的人才流動在一定時期內比較困難,特別是企業研究人員要轉行到學校,導致兩個領域的技術轉移最徹底形式――人的流動――人為受阻。盡管目前高校與產業界已加強聯系,但未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兩者間的合作空間十分巨大。
當然,我國企業對高校技術轉移的態度和認知方面的偏差、投資不足及我國技術轉移中介機構制度(如技術評估、技術經紀人等)的不完善,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高校的科技成果轉化。
促進我國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對策
基于我國高校科技成果向產業轉移存在的問題,參考美國的做法,我們至少在以下幾方面可以作出努力 :
在教育方面,要加大科研成果市場化的意識培訓,讓科研人員全面認識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性,樹立技術或科研成果的市場觀念
該工作可以從兩個方面并進:對學生(尤其是研究生,未來的科研人員)應當進行科技成果市場化的基礎教育,讓他們意識到研究就是要解決實際問題,并對生產力的發展起到積極作用,即研究要有實用性和應用價值,其渠道就是技術轉化 ;對現職的研究人員,要強化成果轉化的現實意義。這是一個漫長但必須經歷的過程。美國等發達國家在相關方面的歷史經驗告訴我們,研發成果可市場化及研發人員的市場意識在推動技術轉移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它們既創新了實用技術,又培養了大批注重技術轉化人才。
通過立法規定對研究人員付出勞動的研發成果在市場化情況下給予一定利益引誘機制
如可借鑒美國1980年的拜杜法案,規定大學或其他非營利機構可持有政府或其他公共資源資助的大部分發明的權利,由它們決定技術許可的運營模式。學術研究機構在對利用公共資金開發出的知識產權許可或其他商業化方面可被授予很大的自,只要它們:在許可知識產權時優先考慮本地的企業,特別是小企業;授予獨占權利或將知識產權賣給愿意和能夠在中國制造含有這些發明產品或通過應用該發明來生產的公司。此外,對于職務發明,可適當考慮高校研發人員的例外規定。
政府在科技管理體制方面應采取可行措施
科研管理需引入科學價值評估體系,以形成正確的導向。針對政府等公共機構投資的項目,技術應當在國內通過一定的法律制度既得到保護,又能運用、擴散;實用技術項目驗收時以可產業化為合格標準;投資機構應加大管理力度,通過技術轉移中心或機構將技術進行擴散和產業化。如拜杜法案規定的“科研人員在政府投入的計劃項目里面,驗收項目時,如其所在的大學和科研院所沒有提出商業計劃書,或者沒有實行技術轉讓等等的,政府有權把這個項目權收回來”的內容,可以將其吸收到我國的立法中。政府還可通過招標方式,用國家財政收入支持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同時需要運用各種經濟杠桿和政策手段引導、鼓勵企業對高校科技成果實行轉化;稅收上,對科技成果轉化及相關服務的稅率和征收采取優惠政策。在技術轉化投資、技術轉讓中介機構制度完善方面,政府也應起到積極作用。
通過多種渠道加強產業和學校的合作
參照美國的做法,鼓勵從事科研的教師積極為相關企業服務,甚至規定從事特定領域研究的教師,一年要有一定比例的時間為企業提供咨詢或其他服務;作為對價企業可以給該教師或學校以一定酬金,或接納學校的學生作為實習生或將來的就業者,促進技術由高校向產業轉移。各界通過努力,要打通產業界和高校人員相互流動的渠道,鼓勵大學研究者轉行到企業工作,并為他們提供便利條件;對于技術經驗豐富、愿意到高校進行研究和教學的企業技術人員也應允許他們到高校,因為他們的實務經驗對培養學生意義十分重大,而學生們受過良好、全面教育后,又會將技術隨著工作的轉變轉移到產業里。
另外就是建立各種形式的研發中心、研發聯盟或產業聯合項目,加大兩者之間的交流和互動,促進技術無縫轉移,既帶動教育水平的提高,又促進企業經濟的發展和技術水平的提升。這方面,政府應積極尋求通過資助大學研究中心來促進大學-產業更緊密地合作,使該類中心鼓勵學校和產業研究人員進行合作(通常是跨學科、跨領域、多層次)研究,并促進大學和它們所在地區經濟和產業基地更緊密地結合。高校在評估體系中,應當加倍重視橫向項目的地位,完善校內科研體制,鼓勵研究人員直接根據市場和企業需要選擇項目、配置力量;對教師職稱的晉升和科研成果的評價上應依據不同類型采用不同標準,以使各位研究人員(特別是在從事技術轉移方面有突出成就的人)得到公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