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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民工;社會保障;對策;
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推進,越來越多的農民離開戶籍所在地,來到城市進行工作和生活,他們被稱作“農民工”。 農民工有農村戶口,有承包土地,卻從事著非農產業。在城市,他們從事著對文化程度要求不高的體力性工作,向往著城市生活,卻缺乏必要的社會保障,成為游離于主流社會之外的“邊緣人”。 國務院指出,農民工面臨的問題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資偏低,被拖欠現象嚴重;勞動時間長,安全條件差;缺乏社會保障,職業病和工傷事故多;培訓就業、子女上學、生活居住等。這些問題引發了不少社會矛盾和糾紛,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在于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盡管目前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劃分為以下四種,即“城保模式”、“雙低模式”、“綜合保險模式”和“農保模式”,但我國農工民工社會保障仍不容樂觀。
一、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現狀分析
(一)社會保障繳費多,轉移難
目前社會保障所繳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企業繳納的基本 養老、醫療和失業三項保險費平均為工資總額的28%,個人繳費為8%。對于這樣的分配比例企業和農民工個人均感到負擔太重,造成了個別企業逃避繳納保障費用,農民工個人也不愿自主繳納。這種高門檻的社會保障過高,嚴重影響了單位和農民工個人參保的積極性。
此外,現行保障制度中,保險關系轉移難也造成了部分農民工被迫退保。農民工就業狀態不穩定,當他們在跨地區流動時,按照規定只轉移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社會統籌資金不能轉移。社會保險關系轉移難以落實,很多農民工因此只能選擇退保,來到新工作單位再行參保,反反復復直接損害了農民工享受社會保障的對等權益,同時也影響了用人單位的參保積極性。
(二)法律制度缺失
一方面,立法缺失。由于當前我國關于農民工權益保障所立的法位階較低,效力等級不夠高,沒有很好的發揮應有的法律效力。在一些地區有關于農民工社會保障的規定甚至是通知,或者是決定,而且使用的大都是口號性或號召性的語言或參照或比較原則的規定,操作性不強,不僅法律效力等級低,而且其權威性不夠,在實踐中很難執行。
另一方面,執法不公、執法不嚴。在勞動監察部門中,人員不足、經費不夠、手段落后、人員素質不高等問題顯得十分突出。加之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本身所涉及方面很多,對農民工問題執法常常顯得力不從心,面對農民工權益受損時的行政不作為,使得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和有效的保護。
(三)思想觀念不認同
目前,有一些地區頻頻出現農民工合法權益受到用單位侵害的現象,從主觀上來看,與其思想上的不認同有一定關系。一方面,農民工自身往往文化素質低,多從事體力和技術簡單的工作,國家政策和基本規范不甚了解,法制觀念較為淡薄,自我保護的能力較差。另一方面,農民工的就業競爭更為激烈,一些農民工也不敢冒著丟掉飯碗的風險向用人單位提出參保要求。這就使得其合法權益被侵害。
二、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完善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有利于解決三農問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最艱巨的任務在農村,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強調,解決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是我們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解決“三農問題”的一個主要措施,就是把農村剩余勞動力從土地中解放出來,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在轉移的過程中農民工與城鎮居民一樣也面臨失業、工傷、職業病等相同的風險。只有建立建立完善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才能使農民工無后顧之憂,從長遠角度看,有利于“三農問題”的盡快解決。
2、建立完善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有利于實現社會公平,維護城市社會穩定。農民工對促進城市經濟增長,拉動內需,做出了很大貢獻,已成為強大的改革力量。大多的農民工被排斥在城市的社會保障體系之外,使得他們容易在遇到生活風險時鋌而走險,成為城市社會穩定的一大隱患。農民工群體的穩定,牽涉到農村和城市的穩定,社會保障問題尤為突出。
3、建立完善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也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長期目標的需要。目前受客觀因素的制約,我國社會保障覆蓋面較低。建立城鄉統一的一元化的社會保障制度,這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長期發展目標。因此,我們不能忽視農民工這一日益龐大的社會群體的社會保障問題,考慮把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也是必要的。
三、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對策
1、實行“低門檻、開放式”的社會保障新計劃。出臺針對農民工特點的“雙低政策”,即“低基數繳費,低待遇享受”,大幅降低農民工的繳費水平。具體做法是,一般企業以工資總額的70%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用人單位18%、農民工個人8%。另外,可出臺相應政策,保護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使其養老保險關系隨同轉移到就業所在地。參保人員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后,其流動前后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2、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戶籍制度是造成農民工社會保障缺失的首要原因。只有取消戶籍制度,逐步實現公民遷徙自由,才能使一部分工作穩定和有能力的農民工逐步在城鎮落戶,推進城鎮化,減少農民數量,最終解決中國的 “三農”問題,消除社會保障領域存在的二元現象。改革戶籍制度,能夠解決一元的勞動力市場和二元的經濟發展的矛盾,形成人人平等、公平競爭、尊重個人選擇的市場遷移機制,使一些有能力的農民工在城市安家,獲得城市社會保障,而不是作為一個群體被排斥在城市社會保障體系之外。
3、加大法律保障的力度。一方面,要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立法保護。立法保護可以把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利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使其成為司法和執法的依據。目前我國勞動立法中有關農民工的最高立法是《勞動法》,其中卻也存在很多漏洞。在這方面政府應加強《社會保險法》、《養老保險法》、《農民工權益保障法》等的相關法律政策的制定,盡快建立一個科學、嚴密的勞動關系方面的權益保障法制體系。另一方面,保障農民工平等、自由的公民權利,關鍵是要加大勞動執法和行政檢查監督的力度。對執法人員進行嚴格的培訓;強化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承擔起勞動保障監察的職責;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員隊伍建設,擴充人員,加大投入。
4、提高農民工自身素質。實施以技能培訓、轉移就業和權益維護為主要內容的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工程,通過對農民工進行培訓,增強其就業能力和政治參與能力,同時加深對社會保障政策的熟知度。
培養農民工法律意識,使其能夠運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此一要不斷提高農民工文華知識水平,培養其運用法律解決問題的意識;二要政府加大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讓農民工更深層次地了解法律的保護作用;三要建立組織機制、加大維護力度,對農民工進行必要的法律援助;四要努力營造良好的外部法治環境,為農民工開辟維權的綠色通道。只有不斷增強法律意識、保護意識和能力,知法、懂法、守法、依法,才能爭取有利局面,促進各種困難和問題的解決,有效維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已成為當前社會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要合理的解決此問題,需要從制度層面、法制層面和思想層面提高政府對此問題的關注,從全方位多領域尋求其構建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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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障法 社會保障金
一、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現狀研究
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以農村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逐漸弱化了農村集體經濟的基礎,導致許多以集體經濟為基礎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功能弱化,部分農村社會保障項目出項滑坡,有的甚至解體,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成了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在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結構轉變的新形勢下,傳統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已經無法填補龐大的農村社會保障需求缺口。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嚴重缺失,保障供給越來越跟不上農民的保障需求,雖然長期以來我國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進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實踐,但到目前為止,仍未形成較為成型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保障體系在廣大農村仍是一片空白。全國僅有一部分地區實行農村養老保險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在大力推行的農村合作醫療離全國醫療保險制度的普及還有一定的差距,作為保障制度核心的社會保險,不僅保障項目少、覆蓋面小,而且在制度設計上還存在著很多難以解決的弊端。
二、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伴隨著人口老齡化、農村市場化、民工潮等因素的影響,農村的家庭保障、土地保障功能日益弱化,農村居民迫切需要國家提供的社會保障來滿足他們的保障需求,然而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始終缺乏長遠性的制度設計和總體考慮,導致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在實施中出現一些弊端。具體來說,現階段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保障項目少,水平低,覆蓋面窄。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體系還不健全,保障的形式主要是社會救助制度,而社會保險還處于缺失狀態,而作為現代型保障制度的養老保險、合作醫療制度尚未全面建立,社會保障項目的不全面,難以應付農村居民面臨的多樣化風險。特別是貧困的西部地區,農民的養老金、醫療補貼很多只是杯水車薪,解決不了實際問題。
第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法制建設滯后。從立法上來看,農村社會保障的法制體系還不健全,非制度化的特征十分明顯。雖然有關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內容在憲法和勞動法中均有體現,但以農村社會保障法主要內容的法律體系尚未建立起來。目前社會保障的許多規定和實施辦法都是通過行政性文件,缺乏法律權威和制度剛性,制約了社會化、規范化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導致社會保障制度的穩定性和持續性差、資金基金監管不嚴、保值增值困難、政府職能錯位等問題的出現。
第三,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化水平低。從嚴格的意義上講,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只是一種社區保障而非社會保障,因為它是一種在一定社區范圍內以本社區居民為對象的保障制度,它與社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緊密聯系,而社會保障是由國家強制實行的全國范圍內統一實施的保障制度。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最明顯的社區性特征就是各地區之間的社會保障發展水平不同,形成東部、中部、西部的三級層次的發展結構,農村各地區的社會保障項目、籌資水平、支付水平、政府財力負擔等各有不同。這種制度沒有實現社會保障應具備的社會化規模,增加了各社區內農民對管理、設備等成本費用的負擔,阻礙了社會化融資渠道的形成,難以籌集大規模的保障基金,從而大大削弱了社會保障應有的強大的保障功能。
三、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議
1.盡快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有利于提高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統籌層次,擴大社會保障范圍,有利于革除家庭保障自身存在的弊端,提高社會保障制度的社會化水平。全國統一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只是一個標準,并不是一個硬性要求,各地可以在制度要求的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的需求適當調整。另外,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應該采取逐步完善、逐步統一的做法,切忌急功近利、一步到位。
本人認為,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措施和步驟如下:首先應根據現階段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發展水平差異的現狀,國家中央財政重點支持西部地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逐步縮小西部、中部和東部之間的發展水平差異、為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奠定基礎。
2.完善農村醫療保障制度
針對農村目前的實際情況,我們可以構建以政府和集體協作的新型醫療保障模式,或政府可實行補貼的優惠醫療基金制度引導農民在年輕、自身有收入時就開始積累醫療費用,或調動農民參與保險性的合作醫療制度,完善西部農村醫療保障制度。同時,在農村加強疾病預防等諸如此類的社會保障措施的采取,目的就是通過健全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為農民養老,醫療提供必要的服務,使得農民生病時醫療費用社會共擔,減少自己在疾病時的費用支出,增強農民的生活能力和抗病能力。
3.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法規體系
要盡快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法規體系,提高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制化、制度化水平,保證制度實施的持續性和穩定性,提高基金的監管效率。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農村社會保障事業成功的關鍵,而法律體系的建立則是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得以實施的保證。盡快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律體系,是當前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迫切要求。
4.提高農村社會保障金的籌集數量
社會保障資金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目前我國社會保障資金存在的問題比較突出。資金被挪用、侵吞的現象層出不窮、屢見報端。資金保值增值困難,難以應付未來的保障需求,許多從中央撥下來的資金經過各級政府的層層克扣,到達農村的已經所剩無幾。
資金來源不合理是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籌集困難的重要原因,國家規定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的來源堅持以個人籌集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的辦法,這一政策過分強調了個人的責任,而廣大農民的收入水平還十分低下,加之國家財政支持不足,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籌集困難就不足為怪了,因此,要提高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數量,一方面國家要加大對農村社會保障尤其是西部地區的財政支出,另一方面要加快農村的經濟發展,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資金增值困難是農村資金管理的另一大難題,積極探索資金的增殖渠道,引進專業化的投資管理機構,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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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現狀
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也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方式。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開始進入高速發展階段,已經初步建立起多層次的社會保障制度。這其中,既有發展的積極經驗,也有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1.1初步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制度,但發展仍不均衡
1993年,我國提出建立多層次的社保制度,經過二十余年發展,已經初步建立起多層次的社保制度。具體表現在基本實現了社會保障制度的全覆蓋,社會保險基金收支情況良好,參保人數逐年增加。政府開始整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兩項制度,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試圖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
數據來源:2015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及2016年度統計快報[1]
從2015年相關統計公報看,社會保險參保人數逐年增多。在2016年的人力資源社保年度數據快報中,我國城鎮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已經突破8億8千萬人,比2015年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多2000萬左右。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國家社會經濟水平的發展,我國在社會保障財政上的投入也不斷增加,社會保障體系也不斷完善,社會保障覆蓋范圍逐年增大,初步建立起多層次的社會保障制度。
雖然,我國已經在城市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在農村推進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合作醫療制度,但相比較來說,社會保障體系發展仍然不均衡。雖然我國已經具備完善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但從整體社會保障制度來看,城市的社會保障制度基本涵蓋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基本社會保險,而農村只有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另外,在相關保險的保障支出費用上,城市也要比農村更多,僅養老保險一項就存在較大差距。據《中國老年社會追蹤調查報告》,我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金為每月1387.2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僅為141.21元。
1.2社會保障法制化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
從我國社會保障相關法律法規發展來看,從1951年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1989年的《關于公費醫療保險的通知》,到1999年《失業保險條例》、2003年《工傷保險條例》等內容制定,初步奠定了與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會保障法律基本框架。
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正式施行,以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此外,《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等社會保障相關法律法規也為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服務。但與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發展水平相比,我國社會保障法制化水平還有待提高。相對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發展水平來講,存在一定的滯后現象,阻礙我國社會保障事業的深入發展。具體表現在法律體系還不夠健全,特別是涉及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的相關法律還未制訂,通過行政手段很難有效解決社會保障的爭議問題。針對我國現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現狀,應逐步擴大社會保障法律的覆蓋范圍,在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性上也需要有法律制度的保障。
1.3社保基金支出壓力大
我國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規模逐年擴大,2016年我國五項社保基金收入為5.28萬億元,總支出為4.65萬億元,基本保持收支的總體平衡。但就目前發展來看,我國社保基金支出壓力仍然偏大。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籌資模式,隨著人口老齡化問題的加劇,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壓力變大。僅廣東一省就統籌130億元用于部分城市收不抵支的情況。另外,我國社會保險基金仍然以省級統籌為主,難以在全國范圍內統籌社會保險基金,造成全國各地社會保險基金結余不均衡情況。就目前發展來看,我國社會保險基金面臨長時間內收支平衡風險,社會保險基金支出壓力會持續增大。需要通過降低社保費率,來改善我國收支失衡風險。
2.福利國家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經驗
福利國家和福利制度是隨著歐美發達國家經濟發展而出現的,并逐步向發展中國家傳播和影響。因此,研究歐美發達國家的福利制度和社會保障體系,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和發展有著重要的借鑒意義。
2.1福利國家
福利國家就是通過國家立法手段而建立起比較完善的相關社會保障制度或體系,簡單來講就是通過政府手段提供的一系列社會福利保障措施。這種模式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強調“高稅收、高支出、高福利”,使全民都能夠不分收入、家庭等因素,享受到國家的福利。[3]以瑞典為代表的北歐國家是福利國家的典型,瑞典的福利制度是“從搖籃到墳墓”,提供全方位的社會保障,福利保障完全由政府主導,為所有社會成員提供教育、養老及其他收入保障的社會保障福利體系。
2.2福利國家保障體系建設
在福利國家,社會保障制度全民性、社會保障法制化、社會保障利益均等原則,對我國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有借鑒意義。以瑞典為例,國家制定有關國民福利的政策?c體系,建立一套“從搖籃到墳墓”的保障體系,其社保開支已經超過歐洲國家,如英國、美國等,可以說瑞典是當今最有特點也最具代表性的福利國家。
從福利國家保障體系特點來講,最鮮明的特點就是全民性。福利國家特別是北歐福利國家倡導統一的社會福利和服務保障,不分男女、不分城鄉,都享有同等的社會福利保障待遇。福利國家的另一個特點就是高福利。瑞典的社會福利開支占GDP的38%以上,實行全面免費醫療的挪威社會福利開支占GDP的33%以上,福利范圍包括教育、醫療、工傷、失業、最低生活補助等方面,保障水平非常高。全民性和高福利也帶來了高稅收和政府負擔加重,很多社會福利保障的資金費用都由政府承擔,而高福利支出,就需要高稅收來維持。
從福利國家保障體系內容來講,主要包含保障服務、法制化建設以及政府職責方面。從保障服務來看,涉及養老、醫療、失業、住房、教育、社會服務等方面,包括生老病死、住房、教育等覆蓋范圍非常廣的福利制度和體系。[4]從法制化建設來看,針對社會保障領域,瑞典政府制定了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法規,如《醫療衛生服務法案》、《養老基金法案》、《失業保險法案》、《病假保險法》等等。完善的法制化建設對于實現社會保障制度的高效性,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政府職責上,中央政府負責社會福利的法律制定和分配相關社會保障資金,地方政府負責落實和監管,以更好地提升社會保障工作效率。
2.3福利國家保障體系的公平效率問題與改革
當然,福利國家在提供完善的社會福利保障時,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首先面臨的就是公平與效率的問題。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社會保障的資金是由政府通過向資本征稅來提供的,旨在保證公平與效率的統一。但過度的社會保障使國民積極性下降,影響社會公平,降低了社會保障效率。主要表現在就業積極性下降,稅收過高,政府財政負擔加重等問題。福利國家的保障體系實現要基于一定的高稅收政策,而征收高額稅費會使國民工作的積極性減弱,同時也影響企業的投資信心,能夠提供的就業崗位就會減少。此外,進入新世紀以來福利國家的財政負擔越來越重,收不抵支的情況加重了財政危機的風險。一方面,政府對企業的高額稅收,帶來全民福利保障的負面影響是企業的生產力水平下降,阻礙企業和國家的經濟發展。另一方面,政府為實現和繼續保持這種福利制度,必須要加大財政投入,從而導致財政赤字問題,這種問題得不到有效的解決,就會增加政府的財務風險,進而引發經濟危機等問題。
針對社會保障體系中公平效率失衡問題,福利國家也開始尋求改革措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針對高福利帶來的財政收支失衡的情?r,適度提高個人社會保障項目繳納比重,同時減少部分社會保障項目的支出,有利于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針對高福利帶來的國民工作積極性減弱,海外投資者投資熱情減退,探索社會公正與經濟效率統一機制。國家不是直接提供經濟或資金自助,而是鼓勵就業,以此提升國民工作積極性。
以瑞典養老金改革為例,早在20世紀90年代,瑞典受困于人口老齡化和經濟低迷壓力,開始尋求養老金改革。養老金作為瑞典福利制度中最大的單項開支,減緩養老金支出的速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瑞典整個社會福利制度的支出壓力。一方面最低領取養老金的年齡提高到61歲,另一方面縮減養老金津貼標準,由相當于以前工資的65%下降到55%。經過一系列的改革,2000年瑞典養老金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為37.3%,2004年為37.8%,隨著老齡化加劇,養老金支出僅提高了0.6%;同時瑞典社會福利支出總體下降了2%,這也為改變經濟低迷壓力、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創造條件。針對人口老齡化問題,我國也開始適時的進行延遲退休政策,以確保養老保險基金的平穩運行和可持續發展,保障我國社保體制建設及經濟發展。
3.福利國家社會保障體系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啟示
福利國家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特別是福利國家針對高福利帶來的公平效率失衡問題進行卓有成效的改革,對我國建設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有一定的借鑒意義。結合當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現狀,探索符合我國發展實際的社會保障制度。
3.1協調城鄉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化
以瑞典社會保障制度為例,國家倡導全民性。作為單一民族國家,瑞典積極推進平等主義社會價值觀,提倡社會保障利益均等。無論是事業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都倡導平等機制,在福利保障改革也注重社會公正與經濟效率的統一。
我國在發展和完善社保制度過程中,要設計全民性的社會保障體系[5],我國的實際情況,就是要注意協調城鄉發展,打破城鄉界限,促進全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目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仍然割裂城鄉的統籌發展,以養老保險為例,包括城鎮職工(居民)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這幾項保險制度不能相互轉化,而隨著農民工進城打工,城鄉不同的養老保險制度缺陷開始顯現。在醫療保險領域,我國已經開始推進醫保全國聯網和異地就醫結算工作,在協調城鄉社保制度體系化建設中,邁出了堅實的一步。在協調城鄉社保制度體系化過程中,應明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職責,平衡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之間的利益關系。只有這樣才能從戰略全局出發,協調城鄉社保制度體系化建設,從而促進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可持續發展。
3.2推進社會保障制度法制化
瑞典等福利國家在發展社會保障制度的過程中,非常重視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制定,針對具體的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制度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使福利保障政策有法可依。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仍然不完善,除了已經出臺的《社會保險法》,還應制定具體的各社會保險法律、社會福利和社會救濟的有關法律法規。只有法律制度健全,才能明確政府、企業和個人在社會保障中需要承擔的責任或擁有的權利,才能規范社會保障行為,保證社會保障資金程序正當、使用合理。當然,在社會保障相關法律的實踐中,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例如配套政策缺位、操作性差等問題。因此,應積極探索和完善現行法律法規,增強社會保障法規的法律效力與監督體系。
3.3促進社會保險基金投資多元化
美國作為聯邦制國家,相關的社會保障體系也分為聯邦和各地方保障體系。為監管社會保險基金,加強社會保險基金投資多元化,美國政府設立信托基金。當信托基金出現結余可以進行相應的投資,包括購買政府債券、市場債券等,同時聯邦政府和各地方政府也積極探索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的優化組合,以促進社會保險積極投資的多元化。
就目前社會保障制度發展來講,社會保險資金來源仍然很單一,也使社會保險資金的支出壓力增大。從歷年《中國養老金發展報告》來看,我國基本養老金保險支出壓力逐年增加,特別是作為養老保險重要補充的企業年金參與率連創新低,多個省份出現養老保險收不抵支的情況。就目前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現狀來看,雖然投資范圍涉及存款、國債、股票、基金等,但對于國債、股票的投資比例非常低 ,相對投資風險加大。因此,探索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需要提上日程。要增強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能力,積極穩妥推進社會保險基金市場化,拓展社會保險基金投資多元化渠道,分散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風險,促進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6]。
關鍵詞:社會保障;城鄉家庭消費;社會保障體系
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對于我國城鄉居民的消費情況具有直接的影響。
在我國社會主義發展的過程當中,社會保障一直在發揮著巨大的促進作用,既是我國社會主義建設體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環,又是對我國城鄉人民生活、消費具有深遠影響的重要政策,使維護我國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的關鍵途徑,在促進我國整體消費水平提高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促進作用,而且有助于國家經濟主管部門進行宏觀調控。
一、城鄉家庭消費水平與社會保障現狀
我國土體面積遼闊,人口綜合,社會層次比較復雜,消費情況也日趨多元化,愈加復雜化。以當前我國的消費現狀來看,城市家庭與鄉村家庭之間的消費水平,還存在比較明顯的差距,在不同城市中,城鄉消費情況也存在差異。從社會保障制度來看,城市家庭與鄉村家庭所享受的社會保障水平也不盡相同。近年來,我國政府不斷加強城市建設、加快城市化進程,因此,我國在城市社會保障方面的資金投入不斷加大,扶持政策較多,我國城市的社會保障水平不斷改善。但是與此同時,我國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的相對不夠完善,改善農村家庭的社會保障水平的工作進展較慢。近十年來我國的消費數據顯示,我國用于城市居民社會保障建設的資金投入,大約可以占到全國GDP總值的15%以上,而用于農村家庭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不足1%。如此明顯的城鄉差距,不僅對城鄉家庭的經濟水平造成較大影響,對于城鄉家庭的消費水平也起到比較大的影響。
二、不同地區和類型社會保障制度對城鄉家庭消費的影響
(一)不同地區社會保障制度對城鄉居民消費的影響
根據我國學術界部分學者對社會保障制度提出的觀點,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最初是在東北三省范圍落實執行,即吉林、遼寧、黑龍江三省地區的居民率先享受到社會保障制度。而從實踐效果來看,當地居民的家庭財務狀況得到明顯改善,財務風險得到有效抑制,進而導致當地居民的消費意識得到顯著提升。而我國中西部地區的社會保障制度,仍處于實驗和發展階段,仍未形成比較完善的體系,也沒有取得比較顯著的成果,另外,由于當地的地理環境、經濟發展較差,再加之當前物價不斷上漲,導致當地的居民對于消費持擔憂態度,消費意識和消費水平偏低。從另一方面來看,由于東北地區政府在社會保障制度方面的資金支付力度較大,當地居民對于社會保障制度持信任和樂觀的態度,這對消費水平的提升起到積極促進作用。總而言之,社會保障制度對城鄉居民消費的影響,表現出比較明顯的地區差異。
(二)不同類型社會保障制度對城鄉居民消費的影響
隨著我國老齡化人口數量不斷增減,老齡化人口在我國總人口中占得比例逐漸增大,這也導致我國政府對于老年人的保障力度不斷加大,因此,當前我國的養老保險支出,在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中占據較大比例。養老保險的積極意義在于,能夠有效預防居民生活的不確定因素,提高居民生活的安全性和穩定性。而且養老保險在促進城鄉家庭消費方面,起到了非常顯著的促進作用。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養老保險對于不同年齡階段居民的消費水平的影響,存在一定差異。與養老保險向類似,醫療保險制度同樣為居民提供了生活保障,能夠大幅降低居民應醫患問題而遭受的風險,在維持居民生活的安全性和穩定性方面,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進而有助于提高居民的消費信息,提高城鄉消費水平。尤其是隨著我國醫療費用的不斷提高,醫療保險對于居民消費水平的影響程度愈加明顯。
三、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議
(一)增強城鄉家庭消費信心
要切實有效的對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加以完善,就應當著力于從當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中的不足之處加以改進。要著力于改善社會保障制度的全面性,不斷加大社會保障工作的開展范圍,使我國更多家庭能夠不受地區、階層、收入水平等因素的限制,全面的享受到社會保障制度的福利與服務。同時還要著力于加強社會保障制度的科學性和規范性,對社會保障制度的開展與落實進行明確的規范,以防止在社會保障制度的執行過程中,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問題。除此之外,還應當著重于強化社會保障制度的針對性,即全面考察不同地區的人均收入水平和消費水平,并根據不同地區的差異性,制定適宜的社會保障標準,從而確保社會保障制度能夠切實有效的,對每個家庭起到保障作用,發揮出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效性,為維護社會的穩定、安全提供基礎保障。在此情況下,才能夠免除我國城鄉居民的后顧之憂,不用再因為經濟問題而限制其消費水平。進而帶動我國城鄉家庭的消費水平和能力得到顯著的提升,加快我國經濟流通,促進我國經濟發展。
(二)盡快拉近城鄉社會保障差距
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復雜且系統的艱巨任務,而社會保障制度的落實與執行,更是需要我國政府與人們長期的不懈努力。從宏觀角度來看,國家政府應當對當前的公共建設支出情況進行調整,加大對于鄉村家庭社會保障方面的資金投入,從而彌補當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中的不足之處。也就是說,要將社會保障建設的工作重心,逐漸從城市建設向農村建設方向偏移,轉變當前我國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結構,從基礎環節實現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水平的提升,進而增強農村社會保障建設的實效性。另外,由于我國農村居民人均收入,相比于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存在比較明顯的差距,再加之,社會保障水平方面的差異,導致我國城鄉家庭之間的消費能力差距逐漸增大。這就需要我國政府能夠,將社會保障制度的執行,逐漸落實到各地區政府,并要求地區政府能夠以每個農村家庭為單位,深入考察該家庭的實際情況,針對性的對社會保障制度進行改進。特別是在醫療保障制度方面,要確保農村居民在出現病患問題后,能夠有所保障,而不致因為傷病而危及其家庭生活條件,進而社會保障制度在改善農村家庭消費水平的實效性,并不斷縮小我國城鄉社會保障之間的差距,實現城鄉家庭保障制度的共同完善與發展。
四、結語
近年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不斷完善,對于城鄉居民消費的影響愈加明顯。本文通過對當前我國居民消費水平和社會保障制度進行研究,分析了不同地區社會保障和不同類型社會保障,對于我國消費水平的影響程度,并提出了增強城鄉家庭消費信心、盡快拉近城鄉社會保障差距的可行性建議。
作者:張愛萍 單位:山東省煙臺市牟平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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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政府職能 農村 社會保障制度
中圖分類號:F323.8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02-020-02
全能型政府是我國計劃經濟時期的產物,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政府的服務職能漸漸被接受。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了全面部署,強調要建設服務型政府,強化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這是我們黨首次在黨的文件中提出服務型政府建設的明確要求。
社會保障不僅屬于社會管理的范疇,更屬于公共服務的領域。建設和諧社會和新農村建設的要求,都需要政府更多地關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和完善。
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研究的現狀
《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研究》(胡勇2009)在研究了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現狀的基礎上指出,為了維護社會穩定增進國民福利,推進我國改革開放,加速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必須把加快社會主義農村福利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到戰略高度。《中國農村社會保障改革與發展思考》(譚中和2011)一文則認為,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指標,社會保障制度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戰略高度,社會保障制度進入統籌城鄉發展和制度創新完善的新階段。因此,要在不斷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同時,更加注重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統籌兼顧,大膽創新,加快推進中國特色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加快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王燁昕、邱宏霞2011)通過對城鄉發展歷程的研究認為,當前,城市社會保障制度不斷的得到完善,而農村社會保障卻長期得不到重視,這就嚴重地阻礙了現階段的農村經濟的發展,如何打破城鄉二元社會保障制度成為我國當務之急。
二、現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缺陷與政府職能的缺失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面貌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但是,長期經濟發展過程中形成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使得多數農村地區相對城市而言,仍然比較落后。
近幾年雖然國家加快了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但是,距離我們的期望和目標還很遠。而且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發展呈現出了了嚴重的兩極分化。農村的社會保障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以家庭為主,政府的公共職能在社會保障制度的落實,改革方面仍然不夠到位。“三農”問題和和諧社會建設的要求,使得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體制建設中的職能成為刻不容緩的問題。綜觀政府在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的職能,存在以下幾方面的缺失:
1.資金投入不足。資金的充裕程度直接影響著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進程和質量,是最根本的問題。就作者的初步調查可以看出(表1),山西省一般預算支出中,社會保障與就業支出從2007年起,無論從絕對額還是相對數據都呈現了明顯的增長,表明,我國各級政府充分意識到了社會保障的重要性,財政支出給予了一定程度的支持,這對于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推動了一系列保障制度的建設和發展。
從山西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情況來分析,則可以看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明顯高于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雖然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在絕對數額上與城市還有較大差別,增長幅度也超過了城市。盡管統計數據(表2)表明,政府在相關政策的指引下,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給予了充分的重視。但是,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滯后的情況并沒有得到根本的改觀,農村社會保障資金仍然只占極小的份額,政府資金的投入與農民的需求之間還有很大的差距,政府的職能仍然需要進一步加強。
2.相關法律制度的欠缺。到目前為止,我國沒有一部法律是專門針對農村社會保障而制定的,國務院2009年頒布的《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也僅僅是以指導意見的形式來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仍然沒有上升到法的高度。因此,在制度建設過程中一系列問題,如資金的使用、資金的管理等都沒有統一的規范,農民的權益得不到根本的保障。加之,沒有法律保障之下的制度缺乏穩定性,存在朝令夕改的問題。政府作為法律制定的組織者和執行者,在保障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存在職能缺失,弱化了制度的執行力和保障力。
3.缺乏有力的統籌和監督機制。城鄉二元結構下的城市和農村社會保障存在巨大的差距,而且,新農保和新農合以縣域為基礎,統籌層次低,對更大范圍內的社會共濟和風險共擔產生影響,也不利于制度統一和降低經辦費用。與此同時是對農保基金的使用也缺乏統一合理的監督管理,政府作為社會的管理者,統籌機制和監督機制的乏力,都是政府職能缺位的結果,不利于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甚至對整個國家社會保障制度都會產生負面影響。
三、充分發揮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的職能
1.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社會保障屬于政府社會管理的范疇,如今,農村社會保障嚴重滯后于城市,城鄉二元結構依然嚴重的情況下,應盡快扭轉社會保障資金的城市偏向,加大對農村社會保障財政支出的投入力度。首先,可以盡量減少政府一般性支出,以及別的可以縮減的支出,增加對農村社會保障的投入;其次,由于東、中、西部地區發展的不平衡,各級政府應根據具體的情況給予一定力度的專項轉移支付,以保障社會保障制度在區域之間的統一性和平衡性;最后,加大對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力度,防止資金的濫用和流失,保障農民的利益。總之,從長遠來看,逐步消除城鄉“二元”結構,實現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障制度,促進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健全和完善是最終的目標和任務。
2.加強相關法律建設,保障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健康發展。目前,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尚未有法律保障,處于混亂狀態,有各自為政的態勢。現行的制度沒有上升到法律的層面,缺乏法律的監督,可能會危及到農民的利益。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完善的法律體系是市場經濟發揮良好作用的外部環境和堅實保障。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深入和發展,法律建設如果跟不上市場經濟的步伐,就會阻礙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程。所以,建立全方面的法律體系,在農村建立全面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如制定《農村社會保障法》,以此為基礎可以制定諸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農村社會醫療保險法》、《農村社會最低生活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保護農民切身利益,讓農村社會保障有法可依,有效發揮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過程中的職能。
3.建立完善的統籌和監督機制,推動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執行的有效性。統籌城鄉一體化發展是黨的十六大提出的重要內容,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更提出,到“2020年,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一體化發展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完善的統籌發展機制是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發展的又一保障。此外,監督機制同樣不可或缺,對于保障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有嚴格的監督機制,保障資金使用的合理化和透明化,提升制度功能的落實和有效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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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山西統計信息網
5.胡勇等著.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研究.中國農業出版社,2009
所謂的社會保障,就是通過對國民經濟的再分配,給予社會成員基本生活保證的社會福利措施。有社會保障,就會有社會保障制度。長期以來,農村社會保障一直沒有受到重視,處于整個社會的邊緣化,不利于保障農民的基本利益,不利于解決農村經濟的發展,不利于國民經濟的整體進步。隨著社會主義社會的建立,農村的社會保障問題越來越嚴重,當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還面臨著諸多問題。
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面臨“四大堵點”
一是農村社會保障涉及的范圍小,覆蓋面狹窄。當前農村地區的社會保障僅僅還在小小的范圍內實施,沒有在全國大范圍的推廣起來,醫療保障等保障制度沒有得到社會化的水準,社會保障的功能沒有達到預期。
二是農村社會保障的水平比較低。大部分地區農民的收入主要是來源于種地的收入,人均收入逐漸呈現下滑的趨勢。大部分的農村家庭都是滿足自身的吃喝玩樂,以家庭的自我保障為中心。只有家庭生活水平提升,收入水平提高,農民才會在保障生活水平的基礎上進行社會保障。
三是農村社會保障的資金不充足、不合理。根據大量的調查研究顯示,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資金主要來源于政府的撥款,參保人員只需出資很小一部分,政府承擔起社會保障的主要職責。從當前政府對社會保障提供的資金來看,加拿大占總支出的39%、日本37%,我們國家只有10%,并且這些資金,還大部分運用到城市的社會保障中,農民享受到的資金氛圍非常小。在農村社會保障中,主要是農民個體繳納為主,國家為輔,國家在農村社會保障中承擔的責任比較小,造成農村社會保障的資金鏈斷開,影響農村參加社會保障的積極性,提升工作的難度。
四是農村社會保障的管理機構比較混亂。當前,農村社會保障還沒有建立起合理的、有效的保障體系。從社會保障的管理機構來講,養老保險工作是社保部門管理,醫療保險由地方政府管理,經濟發達的鄉村,有自己的社會保障管理機構,部分商業公司也參加了社會保障體系。因此,社會保障的管理機制比較混亂,不同管理機構存在不同的利益糾葛,或造成管理上的矛盾,引發管理上出現混亂。農村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的混亂,制約了農村社會保障有效性的發揮。
二、優化服務建議
一是確立農村的社會保障的地位。農村社會保障缺乏法律給予保障,很少有相關法律體系,對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開展極為不利,例如保障對象不明確、資金來源不明確、管理機構存在混亂,都是因為社會保障缺少法律保障。農村社會保障要走向科學合理的發展道路,需要制定符合農村社會保障的法律條文,對農村社會保障的概念、內容、形式、管理體制、資金來源、管理機制、法律責任都需要有法律規定。國家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法律。
二是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基礎就是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保障農村社會保障發揮作用的基礎。加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要確保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檢查這些對象的實際生活狀況,避免出現養懶漢的現狀,防止保障制度出錯的現象發生,同時還要考慮保障制度的各種因素,是否滿足學生的生活需要,是否符合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關注地方財政與村集體的承受能力,并且不斷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進行調整。
(一)社會保障制度體系不健全
當前,在以單位或企業為核心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中,我國當前的企業社會保障體系不夠健全,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相應角色不夠充足,由單位或企業發揮社會保障供給和實施的角色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支持,同時,企業離退休職工社會保障作為一種社會保障手段,首先要做的是確保社會保障制度的正義和保障社會發展穩定和安全。不同企業的社會保障制度,通過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和運行,規范了不平等的再分配制度的現實。當前,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的社會救助功能被弱化,影響了企業離退休職工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效實施。
(二)社會保障制度管理模式落后
目前,企業離退休職工社會保障管理模式相對較為落后,在運行模式中存在一些非常嚴重的問題,比如社會保障基礎設施薄弱,在職工失業保險的實施過程中,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管理模式不夠科學,缺乏需要的資金和設施,并且整個社會保障管理系統沒有滿足人力資源和物質資源的需要。一方面,社會保障管理工作人員業務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甚至有些工作人員對企業社會保障制度的看法了解不足;另一方面,由于受到社會保障資源有限的影響,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制度不健全,企業離退休職工的社會保障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無法有效的進行。因此,在社會保障制度管理系統的實施過程中,需要企業準確把握離退休職工的具體情況,了解低收入家庭的實際經濟情況。同時還可以在社會保障體系的具體實施中,依托社區開展社會保障工作。
(三)企業離退休職工管理過于分散
在企業離退休職工社會保障體系管理過程中,離退休職工分布過于分散,管理人員對離退休職工的居住地方不熟悉,進而不方便對離退休職工進行統一管理,因此這種狀況加劇了企業離退休人員的管理難度。故而,解決企業離退休職工生活場所分散的問題已成為退休職工管理的重點工作,加強企業離退休職工管理,需要將分散離退休職工建立統一的住房醫療等保障制度,促進企業離退休職工能夠進行統一管理,幫助企業離退休人員可以方便地進行溝通與互動,進而豐富離退休職工的業余生活。因此,在對企業離退休職工進行管理過程中,管理人員必須解決離退休職工居住分散的問題,這也是加強離退休職工管理職工管理的關鍵點。同時,在離退休職工管理發展過程中,企業應充分了解離退休職工的健康狀況,在一定程度上,企業離退休職工的醫療費用管理已成為企業社會保障管理的重點之一。
二、解決企業離退休職工社會保障問題的方法措施
(一)完善企業離退休職工社會保障體系
完善企業離退休職工社會保障體系,需要不斷加快社會保險制度的改革,從職工養老、醫療、失業等方面形成較為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確保企業離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保障,保障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并且保證職工的基本醫療程度,推進企業保障制度建設的改革。不斷擴大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險覆蓋面,依照法律規定統籌職工之間的社會保險,積極穩妥地推進企業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另外,針對企業離退休職工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情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社會保障制度的立法工作,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內容,推進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擴大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覆蓋面。
(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管理模式
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管理模式,需要從根本上解決企業離退休職工的社會保障問題,促進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的形成,促進企業經濟結構的調整改革,推動社會保障機制的建立,盤活企業發展資產,健全離退休職工的失業保險制度,推動企業實施失業保險制度,推動失業保險就業系統的構成,擴大失業保險覆蓋范圍,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作用,縮短失業持續時間,減少失業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建立和完善財政補貼輔助系統,制定促進再就業政策,同時,醫療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快職工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步伐,促進企業職工醫療保險方案的逐步實施,進而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另外,不斷擴大社會保障資金的籌資渠道,加強職工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
(三)轉變社會保障制度管理理念
轉變對企業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管理理念,推動離退休職工更好地開展離退休職工管理,重視離退休職工的物質活動和精神文化共同發展,使離退休人員有著豐富多彩的生活。重視思想政治教育,促進離退休職工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同時應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活動,豐富員工業余生活,應積極引導離退休職工參加社會公益活動,總之,在企業離退休職工社會保障活動中,應轉變管理觀念,開展豐富多彩的活動,為離退休職工活動提供了一個廣闊的空間。與此同時,推行積極的就業扶持政策,千方百計促進職工再就業。鼓勵各類企業吸納富余人員和下崗職工,發展社區服務,鼓勵靈活就業,并制定專門的行業就業扶持政策研究。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基金的能力,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強宏觀調控,建立失業預警系統,豐富失業保險基金,提高失業保險基金的應對能力,增加失業保險統籌層次,建立失業保險制度調整機制,建立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競爭必然會造成一部分勞動者被迫退出或者暫時退出勞動崗位,帶來本人及其家庭經濟和生活的困難,需要國家提供生活保障。社會成員在年老、體弱、疾病、傷殘、遭遇災害等情況下,也需要國家提供物質幫助或者給予救濟,以維持本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我國近年來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但仍面臨著人口老齡化和城鎮化進程加快、就業形式日益多元化等嚴峻挑戰,為了實現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今后應采取一系列措施,建立健全各項社會保障制度。
要擴大社會保障覆蓋范圍,逐步建立覆蓋城鄉所有勞動者的社會保障體系。從發達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看,社會保障最初只覆蓋工業工人,隨后依次逐漸擴展到商業和第三產業的勞動者、公務人員和農業工人、個體勞動者和小業主,甚至工薪勞動者的配偶。擴大社會保障范圍,使之逐步覆蓋城鄉所有勞動者,這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長期奮斗目標,也是實現社會保障制度公平性的必然要求。
合理確定支付水平,使社會保障水平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根據我國人口眾多、年齡結構老化、人均國內生產總值較低、未來社會保障負擔沉重的現實情況,再考慮到國家層面上的社會保障資源嚴重不足,經濟不景氣時社會保障支出反而會急劇增長,因此,在擴大社會保障覆蓋范圍的時候,支付起點應相對低一些,社會保障制度的受益者從整體上只能享受低層次的社會保障水平。低保障、廣覆蓋應成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項長期政策選擇。
針對國民保障需求的多元化,建立多樣化的社會保障模式。我國應在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注重結合自己的國力與國情,建立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模式。
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現狀決定了國家建立的基本保障制度只能起到基礎性作用,解決國民在遇到收入風險時的基本生活問題,尚無法滿足人們多元化的需求。這樣,補充保險或政府鼓勵的基本保障以外的其他保障選擇就顯得十分重要。多樣化的社會保障模式由多功能的社會救助體系和包括國家強制的最低水平的社會保險、由繳費決定或自愿購買的補充保險在內的多層次的社會保險體系構成。
要擴大籌資渠道,實現社會保障基金來源多元化。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以往主要采用現收現付制。這種模式既不公平,也不能籌集到足夠的基金以備未來之需。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均壽命延長,老齡化社會到來,人們對生活質量和健康質量的要求進一步提高,要求社會保障既能體現自己養活自己的原則,又能夠籌集到足夠的資金以備將來使用。
這就要求實行多樣化的籌資模式,即實行以部分積累制為主體,現收現付制和完全積累制并存,個人賬戶制、捐贈、發行彩票和可降低管理成本的志愿者服務等形式相結合的多種來源渠道的社會保障基金籌集模式。新晨
加強社會保障立法,形成法治化、規范化、高效化的社會保障運行管理體制。依法辦事是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要求。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運行、管理只有以法律為依據,才能公平、高效、健康地發展。
關鍵詞:社會保障制度;問題;改革發展;措施
中圖分類號:C913.7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6年6月27日
社會保障制度的制定,對于我國來說是一項重要的任務,這項任務隨著社會的變化發展變得更加繁重。社會保障制度就是要保護公民的利益,幫助其解決現今所面臨的風險,為人們提供生活上的保障等;既要維護社會穩定,又要促進經濟發展。因此,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進和完善具有較大的難度。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了住房基金、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等,這些社會保障對于我國低收入人群的生活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
一、社會保障制度概述
(一)社會保障制度的涵義。社會保障實際上是一種社會安全,它是國家根據當前現狀制定的保障人們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安全制度,能夠對社會基層人們的生活起到基本的保障作用。社會保障作為一項基本的社會制度,它的作用主要是根據國家的具體情況而定,在不同的社會中有著不同的作用,而且它會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有不同的需求。因此,社會保障的涵義有如下幾個層面:
1、可將社會保障制度理解為社會安全制度。在社會之中,每個人都會面臨一些風險,這些風險是普遍存在的,每個人都需要經歷,如疾病、老年、生育、意外傷殘等。此外,社會的發展也會給人們帶來一定的風險,如常見的失業問題、工傷亡等問題。人們在這些風險來臨的時候,會受到很大的影響,尤其是勞動力,一旦人的勞動力喪失,那么收入來源就成問題。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國家就制定了一系列的社會保障制度,以減少這些風險為人們帶來的損失,使人們在沒有勞動力的情況下能夠得到生活上的保障,從而維護社會安定。一般來說,國家所采取的是財政、社會保險等非市場的方法,來維護市場經濟的運行。
2、可將社會保障制度理解為公民的權利。人之為人,因人皆有自由的追求幸福生活、追求自己夢想的天賦權利,這不僅僅是人們的權利,同時也是社會最基本的價值取向。在世界各國,其社會的目標基本上都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維護社會的穩定發展。我國憲法中有規定,當公民出現生病無錢救治、老無所依或是喪失了勞動力等情況時,可以從相關機構獲得物質幫助,這是公民的合法權利。因此,當公民出現以上情況時,可以享受國家和社會的社會保險、醫療服務等幫助。而且會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其保障人員和范圍也會越來越廣泛。
3、可將社會保障制度理解為經濟政策。社會保障制度與市場經濟之間是成負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制定及支出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市場經濟的運行和發展。如果社會穩定,經濟發展良好,并且發展速度加快,對人才的需求量不斷地加大,那么社會上失業的人數就會減少,社會保障支出從而也會減少,這就積累了大量的基金,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社會需求的劇增。如果經濟發展的速度在減慢,且市場經濟有所衰退,那么失業人數就會增多,社會保障支出也會隨之增加,從而為失業公民提供生活上的保障,這就在一定程度上拉動了經濟的增長,促進了社會的發展。因此,從這一方面來看,經濟發展實際上同社會保障是相互作用的,社會保障制度也成為國家重要的經濟調控手段。
(二)現今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模式
1、傳統型的社會保障制度。傳統型的社會保障是指國家為保證國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針對不同的社會公民,可以采用不同的標準,主要堅持的是“選擇性”原則,其保障費用主要是由國家、企業和員工三方共同承擔。社會保障的待遇一方面取決于員工的收入,一方面與其繳納的費用相關,主要強調的是公民在社會中所承擔的責任。這種社會保障制度主要以日本、美國等國家為代表。
2、儲蓄型的社會保障制度。儲蓄型的社會保障制度主要是具有儲蓄的性質,它將社會保障制度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對社會企業的員工建立相應的保險賬戶,按照一定的比例,由公民自己和其所在的企業共同繳納,其中企業所繳納的費用遠遠高于個人繳納的。當員工需要保障需求,或是年老退休之后,社會可以以不同的方式將個人賬戶中所儲蓄的資金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個人。這種社會保障對于勞動者權利的保護是較為嚴格的,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財政上的危機,并且能夠減輕低收入公民所承受的風險。但是,同時這種保障制度不能對資金進行橫向的調節以調劑余缺問題。一般來說,這種保障制度在一些新興的市場經濟國家較為常見,其中以新加坡最為典型。
3、福利型的社會保障制度。這類社會保障制度規定全民都享有國家制定的福利保障政策的權利,堅持“全民性”和“普遍性”原則,保障范圍包括“從搖籃到墳墓”的各種生活需要,其資金來源主要依靠國家稅收,待遇給付的標準則是統一的。例如,常見的疾病保障、老年保障、失業保障、意外風險保障等,其包含的范圍大、覆蓋面廣、保障水平高,是一種全方位的社會保障制度。它有利于調節收入分配、縮小貧富差距、維護社會穩定,但同時,國家為保證社會保障的運行,會加大福利政策方面的支出,也必然會導致政府財政負擔加重、市場效率低下。這種社會保障制度主要以英國等北歐國家為典型代表。
二、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隨著社會不斷的改革和變化,我國的保障制度在建立實施后,還存在著一定的問題,某些地區的社會保障制度還較為落后,這就對我國社會的發展起到了很大的阻礙:
(一)區域發展不平衡,農村地區較為落后。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并不完善,很多農村地區和較為偏遠的地區社會保障制度相對落后。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飛速發展,經濟發展很不平衡,很多大城市經濟發展速度較快,但廣大農村地區經濟發展卻遲滯不前。相應的,在社會保障制度上也不完善。據相關統計,我國的城市居民人口大約占總人口的三分之一,但所享受的社會保障卻高達90%左右,而農村僅僅只占社會保障的10%。由此看來,社會保障分配存在明顯的不合理。這種問題并不只是經濟原因造成的,還存在政治因素以及人們對于社會保障的認知和意識。十七屆五中全會提出,在未來的五年之內,要加快農村經濟的發展速度,使人們的收入得到提升,縮小城鄉之間的收入差距。這給我國政府和社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覆蓋的范圍狹窄,保障水平較低。在我國,雖然社會保障制度基本上在全國都有實行,但實際覆蓋的范圍還不夠廣,并且保障的水平較低。各種社會保障制度中,社會保險屬于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它包括社會的方方面面,如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以及失業保險等,在其中覆蓋面最廣的是養老保險。我國城市中養老保險的覆蓋面較大,但城鎮和農村的參保人員則非常少,甚至很多農村地區沒參保。城市中的養老保險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由于養老保險是企業和員工共同繳納,且企業所繳納的比例比員工繳納的比例要高,一般占員工工資的30%,很多企業不愿意幫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而國家為了保證保險資金的發放,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最低繳費金額,這就導致更多的企業不愿意繳納,形成一種惡性的循環。
(三)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規予以支撐。在我國,社會保障缺乏統一的制度和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中未明文規定,沒有明確劃分各部門的職權,缺乏統一的機構來進行管理。使很多部門同時參與,而各部門的標準和原則也不盡相同,各部門之間又缺少溝通,致使社會保障在實行過程中效率低下。尤其是社會保障出現相關的問題時,沒有一個專門的部門來負責,不能及時找到直接的負責人解決問題,各部門之間又相互推諉,最終損害的仍然是公民的利益。
三、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建議
(一)建立并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首先,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求,堅持普遍性和特殊性原則,對憲法中規定的公民享有的社會保障權利做出相應調整,使社會成員都能享受社會保障權益,并根據社會成員的具體情況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具體而言,要建立統一的賬戶,對參保人員的賬戶進行專門管理。參保人員的資料必須具有較強的流動性,這樣才可以保障參保人員隨時都可以取得自己的保障金;其次,在《社會保障法》中明確規定社會保障項目、主體、標準、職權、權利義務以及管理機構、監督機制等,以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增強社會保障的穩定性。針對農村各種保障項目缺乏資金投入的問題,就需從農村的教育、文化、醫療等方面出發,加大投資力度,并加強對這些人員的培養,提高其綜合素質,促進農村經濟文化的提高,從而保證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事業的發展。
(二)設置統一的社保管理機構。政策管理與法制管理相結合,以法制管理為主。政策管理是法制化管理的必要補充和調節手段,提高立法層次、實現法制化管理是社會保障的內在要求,社會保障要在法制管理基礎上,才能發揮其應有的效力。各地區、各部門應在憲法和社會保障法的基礎上,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相關政策和行政法規。
明確社會保障機構、基層政府與社區之間的職責。在具體管理實踐中,需要有專門機構進行統一管理,明確各部門的分工和職責。以社會保障機構和基層政府為主體,負責社會保障基金的運營、參保人員信息以及享受待遇資格審批等方面管理。社區主要負責提供服務,充分發揮行政機制、市場機制、互助機制和志愿機制的作用,切實為居民提供多樣化、多層次、多方面以及個性化的社會保障服務。
(三)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監督機制。可以適當的增加會計等工作,對社會保障制度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確保社會保障能夠真正落實,保證資金運營的公開化和透明化。我國《社會保險法》明確提出,如果在參與社會保險過程中存在問題,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對此,可以申請調解、仲裁,從而提訟,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同時,還可以加強工會的作用,使其對社會保險進行有效的監督。此外,社會保險的參保情況等需要做好定期的公布,在基層地區設立相應的網點,使人們能夠及時了解相關信息,并供民眾參考,從而增加民眾的信心,促使更多的人民群眾參與到社會保險的繳納中。
(四)實現公正合理的社會保障金的分配和使用。社會保障金是參保人員合法、合理取得救助的一種社會保障權利。在分配上,社會保障機構應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標準,合理、靈活地將保障金分配給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在發放中,可以根據民眾所繳納的資金量以及對社會的貢獻率進行分配,科學發放保險金,從而使民眾感受到社會保險的公平性,自愿地參與到社會保障中。在生活中存在很多有勞動能力的人能得到保障金,而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卻只能依靠鄰居或朋友的接濟維持基本生活。針對這種現象,政府及相關部門需要制定合理的標準來對低保、失業保險等進行嚴格的限制,以調節在使用過程中遇到的各類社會問題。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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