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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鄉;社會保障制度;差異
社會保障制度作為社會文明的進步的標志,是彌補自由市場經濟缺陷、消除社會不穩定因素的“安全閥”,是社會收入的“調節器”,社會矛盾的“緩沖器”,社會安全的“保護器”。但由于歷史原因和國家政策的偏向,城鄉之間的經濟發展水平、收入水平、經濟結構等諸多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城鄉社會保障呈現相互獨立且不同的制度格局。與城鎮相比,農村社會保障總體呈現出社會保障水平低、項目少、應急性、短期性以及社會化程度低等特點。導致農村居民不能與城市居民共同分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城鄉居民收入差距越來越大,延緩了中國全面小康社會和現代化建設目標的實現[1]。
一、城鄉社會保障制度差異表現
1.社會保障模式依賴路徑差異。中國城鄉社會體制是沿著兩條不同的軌道發展和演變的,城市社保制度的基礎是城市的工業制度,是隨著企業生產和分配制度的演變而變遷的。大體經歷了勞動保險制度、國家責任性企業保障制度、企業責任性保障制度、社會保障制度。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以土地制度為基礎的家庭保障模式,大體經歷了家庭保障+政府社會扶助、集體保障+國家救助、家庭保障+國家救助、家庭保障+社會保障試點、家庭保障+國家救助 [2]。與城市相比,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具有社會化程度低、非制度化等特點,而且農村社會保障的發展滯后于農村經濟的發展。
2.籌資模式差異。社會保障籌資模式有:現收現付或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模式、統籌賬戶與個人賬戶相結合。中國城鎮的社會保障制度基本上是統籌賬戶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賬戶模式,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承擔。以社會養老保險為例,城市居民的養老金由企業承擔其工資的20%,個人承擔8%,政府給予以一部分的財政補貼。農村是完全積累賬戶模式,即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政府給予政策扶持的模式進行籌資。
3.社會保障水平差異。社會保障水平指社會在一定時期內向社會成員所提供的社會保障范圍和社會保障基金的量的總稱。社會保障的范圍通常是由社會保障的項目的多少來反映,保障的范圍越多,社會保障的范圍就越廣,社會保障水平就越高。2007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標準182.4元/人月,平均補差水平102元/人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標準70元/人月,平均補差水平37元/人月[3]。
4.管理體制差異。城市社會保障體系已擁有較為充足的專業社會保障管理及經辦機構,并擁有大批高素質專業工作人員,同時已建立了較健全的社會保障信息網系統。農村社會保障的管理機構成立晚,同時成熟度低。對于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城市是中央機構要求人力資源部與社會保障部統一管理,而農村則是各級政府部門的下屬機構來管理,各部門相互之間缺乏協調配合,運行效率低,運作不規范。農村保障資金難以實現保值增值的,資金被挪用的現象也比較常見。
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呈現差異化的原因
1.城鄉固化的二元經濟結構未能打破。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是發展中國家從傳統農業社會向工業化和現代化社會必經的過渡階段,是指發展中國家廣泛存在的城鄉生產和組織的不對稱性,也就是落后的傳統農業部門和先進的現代經濟部門并存、差距明顯的一種社會經濟狀態[4]。建國以來,中國為了迅速走上工業化道路,政府用行政手段將城鄉分開,以犧牲農民利益為代價實現國家的工業化,形成了一套城鄉二元體制。城鄉經濟的固化相應的形成戶籍制度、勞動分配制度等二元體制。在這些固化的體制下,城鄉之間的勞動力不能自由流動,出現了農村大量剩余勞動力和城市“民工荒”并存的局面。在固化的二元社會經濟制度下,相應的就形成了城鄉分治的社會保障制度。
2.財政支持力度不平衡。按照社會保障的基本出發點,社會保障應該首先幫助那些最需要幫助的弱勢群體,應該對自我保障能力弱的農民加大保障資金投入,但是國家對城市社會保障的補助要遠遠大于農村的社保補助。一方面,在城市的社會保障制度中,國家建立起了一套較為完善的籌資模式,對于各種社會保險的繳費水平、繳費主體、繳費方式都做了詳細的、完整的規定,保證了社會保障資金能夠按時的存入居民的賬戶中。而在農村的社會保障中,制度體系不完善,對籌資方式也不盡完善,因而籌資的實際效果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國家對城市居民的社會保障的補助資金比較多,但對農村的社會補助很少,絕大部分靠農民自己出資,大大影響農民的參保積極性。
3.農村居民不公平待遇。社會保障是一種公共物品,是公民應得的一項基本權利,應該為社會每個成員所平等享有,政府應該無差別地提供這一公共物品,同時也是實現社會公平的一種方式。在城市,政府建立起了一系列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眾多的保障項目,城市居民的社會保障水平高,城市居民享受了社會經濟發展帶來的成果。但是政府在農村卻沒有建立相應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總是以財力有限、農民有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等借口拖延。另外,隨著經濟日益快速發展,中國農民日益面臨多重風險的考驗,傳統的家庭保障、土地保障功能不斷減弱,農民對社會保障的需求日益強烈。而國家對農村財政資金的投入卻沒有相應的增加,政策支持力度也沒有相應的提高,漠視農村居民的權利,是對農村居民極大的不公平待遇的表現。
4.根深蒂固的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觀念。中國現行的農村土地制度決定農民擁有土地權利并終身受到土地的保護,因此,在人們眼中農民有保障,相對于城鎮居民,失去了工作后就斷絕了經濟來源而言,農民至少還有土地作為其經濟來源保障生活,這就使得政府忽視農民的社會保障權益,從而制約了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5]。此外,中國長期形成的傳統意識認為:養兒防老、有土地作保障等,這些根深蒂固的思想抑制了農村地區對社會保障的需求,也使得政府忽視了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
三、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路徑
城鄉差異化的社會保障制度給中國社會各個方面帶來了極大的負面效應,實現城鄉經濟社會統籌發展,必須改革當前的社會保障制度,實現社會保障制度的應有功能。
1.確立實行城鄉統籌發展的社會公平理念。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是農民實現社會公民基本權利的制度特征,目前的社會保障制度的設計在很大程度上對農村居民不公平。從公平的角度,社會保障制度應該覆蓋所有的農村居民,即不論收入的高低、不論職業種類,只要是在農村領域上生活、工作和勞動的居民都有參加和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設計應惠及所有農村居民 [6]。因此,從城鄉統籌,推進農村城市化的角度,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必須以城鄉銜接為前提,以有利于促進農村人口的流動和城市化,促進城鄉的公平,實現和諧社會。
2.對現存相關制度進行有效整合和完善。本著制度的規范化和科學化的要求,對于目前的農村社會保障進行梳理,合理的方面繼續保留,不完善的地方進行改進,需要補充的地方進行補充,從而形成一個既能保障農村居民基本生活又能適應農村居民不斷分化特點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這就要求要設計一個適合純農民、農民工和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對于三者的社會保障制度可以分別設立。對于村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可以實行農保,主要以土地保障為主,設立較低的社會保障標準,同時也可以實行自愿參保的社會保障制度。對于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設立,可實行“一卡通”的社會保障模式,以適應農民工較強的流動性的特征。同時可以根據農民工的經濟基礎自愿選擇農保還是城保。對于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設立應該是加入城市的社會保障模式,但是由于失地農民的經濟基礎有限,政府可以給予補貼,對于個人賬戶的繳費標準放低些,社會統籌部分的比例放大一些。
3.建立資金支持體系、構建穩定的資金保障體系。 在籌資方式上,根據社會化、多元化的原則,針對不同的受益主體,確定不同的資金交付方式和繳費標準;建立集體、社會等外部資金的支持體系,同時在農村,對于有經濟條件的,可以加入商業保險,參保方式可以實行多樣化的模式;對于保障資金的保值增值方面的問題,應該結合中國農村的金融市場改革與政策的調整導向,明確農村社保基金的投資渠道,資金的運行模式和有關部門對資金的監督管理模式。
4.工作要循序漸進、逐步實現一體化。實現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體化要求高度的社會保障統籌層次,從面對的客觀問題出發,必須循序漸進。首先,在農村,可以根據農民的經濟條件和認識程度,有差別的進行社會保障的推行和實施,然后帶動符合條件的和有能力的農村居民參保。其次,對于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由于城市的社會保障水平高,但是社會保障的繳費水平也高,很多人不愿參保,因此有必要降低城市的社會保障水平,相應的降低社會保障的繳費標準,逐漸的實現城鄉社保制度的一體化。最后,由于農村居民一直受小農意識的限制,將土地作其唯一保障,對于社會保障的意識比較淡薄,需要在廣大的農村地區加大對社會保障的宣傳工作,提高農村居民的社會保障意識。
參考文獻:
[1]陳喜梅.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制度一體化戰略初探[J].人口與經濟,2010,(4).
[2]楊翠迎.社會保障制度的城鄉差異及統籌改革思路[J].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4,(34).
[3]中國統計年鑒[K],2008.
[4]鄧大松,劉昌平,等.新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研究[J].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的構建,應以社會公正為理念、以搭建社會保障城鄉整合的制度橋梁為目標,堅持切實可行的操作原則。在此基礎上本文提出建立以個人發展賬戶為基礎的綜合保障體系的模式選擇。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個人發展賬戶
前言:
隨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民工隊伍不斷壯大。他們一方面離開了傳統的農業經營,導致土地的保障功能大大減弱;另一方面加入現代產業,又使其面臨著比傳統產業更多的社會風險。雖然客觀上他們強烈需要受到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但是由于傳統的二元社會體制等原因導致他們幾乎處于沒有任何社會保障的境地。因此,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也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重視。尤其是從國家“十一五”規劃中首次明確提出要“認真解決進城務工人員社會保障問題”可以看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已經提上議事日程。
20世紀90年代中期,廣東省最早開始探索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此后隨著農民工隊伍的壯大和工傷事故的增多,各地紛紛對這一問題進行探索。目前,從實踐層面上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模式有三種。即入城保模式(以廣東省為代表)、新建綜合保險模式(以上海是為代表)和入農保模式(以沿海經濟發達農村為代表)。與此同時,理論研究者對此也沒有一個統一的意見。如李強教授的《當前我國城市化和流動人口的幾個理論問題》、孫樹菡、張思圓的《都市邊緣群體及其社會保障權益》、張啟春《談談進城務工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等文章認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應納入到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中。與此相反,楊立雄的《“進城”,還是“回鄉”———農民工社會保障政策的路徑選擇》一文則提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應納入他們本地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同時,也有人提出建立新的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如鄭功成《農民工的權益與社會保障》、李迎生的《社會保障與社會結構轉型--二元社會保障系研究》、羅遐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研究--基于蘇皖四村的一項實地調查》等文。從實踐探索和理論研究的現狀來看,農民工社會保障還存在較大的問題。對于一個在全國范圍內流動的龐大農民工群體而言,如果從其保障制度的一開始就處于五花八門的狀態,是非常不利于自由流動的勞動力市場的形成。更不利于這項制度的推廣和實踐。如果說目前城鄉社會保障制度處于二元狀態還要延續相當一段時間有其必然性和可能性,那么農民工的社會保障處于多元狀態不論是從其必然性還是從其可能性來講,都是行不通的。然而,農民工社會保障為什么出現目前的這種狀態,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這一問題是在現實的逼迫下,帶著解決問題的態度而出現的制度設計,而有關制度設計的一些最根本的問題還沒有達成統一的意見。
構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必須要從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宏觀角度出發。因為目前農民工群體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都是巨大的,如果沒有一個總體的宏觀的指導思想,單純地就構建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而展開討論,即使制度本身是一個很完善的保障體系,但是運用于實踐就可能會出現一系列的問題,甚至會出現與國家整體發展目標相背離。現有的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在某種程度上就出現了這樣的問題。因此,討論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問題,首先要對其制度構建的理念、目標和原則等基本問題形成統一的意見。
一、堅持社會公正的理念
社會公正的基本含義是每個社會成員都應平等地享有基本的政治權利、生存權利和發展權利,使其構成了經濟社會正常運轉的基礎。社會保障制度是隨著工業化進程而逐步建立起來的社會政策,它是保證社會公正得以實現的具體政策。從工業化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演進歷程來看,社會保障模式經歷了補救模式-機制模式-普遍福利模式[1]的演化,雖然這種演化也使社會保障的覆蓋范圍逐步擴大,但是這種擴大的順序是從國外意義上的“農民工”開始,逐步擴大到整個工人階級以至全民,這樣的一個過程解決了工業化過程中因市場失靈等原因造成的一系列社會問題,保證了社會的平穩運行。而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從目前覆蓋的群體來看,享受社會保險的主要是城鎮職工。農民工雖然也在城市工作,而且經受著比城鎮職工更多的社會風險。但由于多種原因,他們未能被以社會保險為核心的現代社會保障制度所覆蓋,而是被排斥在社會保障體系之外。“農民工是社會上的弱勢群體,社會保障不論從哪種理論來講,都應該覆蓋這一群體,但事實恰恰相反。”[2]這說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不但沒有起到縮小差距,保證公平,推動社會結構合理化的作用,相反卻起到了強化或者說是放大市場失靈的作用,其社會功能發生了偏差。這不論是對經濟的可持續行發展,還是社會結構的轉型以及社會的穩定等方面來看,其負面影響都很大。因此,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要對這種偏差進行修正,體現社會公正的原則。
二、要以搭建社會保障制度城鄉整合的橋梁為目標。
構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模式必須從我國和世界社會保障制度的整體發展趨勢為著眼點,適應建立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和社會結構轉型的現實需要,為將來社會保障體系城鄉整合的大局服務。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的選擇,既不是對他們當前在就業過程中出現問題的一個臨時性的解決方案,也不是簡單地把他們納入到目前的二元社會保障體系中任意一元社會保障體系。盡管這種制度模式的構建可能不同于現有二元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任何一元,但是必須以農民工的特殊身份和社會地位為載體,搭建社會保障制度城鄉整合的橋梁。
二元社會保障體系是我國計劃經濟時期為適應當時城鄉經濟發展戰略的實際而設計的一種社會保障體系,與當時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社會大背景相適應,較好地解決了當時的保障問題。但是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城鄉經濟差距的拉大,社會保障制度并沒有在中央財政的二次分配領域調節城鄉之間因市場經濟的失靈而帶來不平衡發展,而是在原有的基礎上有所強化。然而,社會保障制度的城鄉整合,不論是從其自身發展規律來看,還是從適應市場經濟改革和統籌城鄉經濟發展的角度分析,這種未來的發展趨勢都是不可避免的。因此盡管我國目前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困難重重,但仍然應以“促進城市人口和農村人口的融合而不是分裂,促進城鄉一體化而不是二元化,推動城鄉利益分配的公平化而不是畸形化”[3]為基本的準則。
農民工在經濟收入、社會地位等很多方面都介于城市人口和農村人口之間,同時他們的未來或者說定居地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等特點,使其社會保障制度能夠成為整合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橋梁。因此,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模式設計,盡管目前可能不同于城鎮和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但一定要為城鄉二元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整合提供一個中介或者橋梁。這樣才能為從根本上統籌城鄉經濟的發展、改變二元社會結構、加快城市化進程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服務。
三、必須堅持切實可行的操作原則
1.堅持與城市和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相對接的原則。
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的選擇首先必須考慮的問題就是農民工的未來是屬于城市還是屬于農村。現有的保障模式的分歧最關鍵點也在于此。即使是從最積極的推進城市化的制度角度考慮,農民工這一群體都不可能完全屬于城市;同樣,即使是從城市化發展的最穩妥方面考慮,農民工這一群體也不可能完全屬于農村。二者在效果方面的區別就是農民工進城的多少,但不可能是全部。這樣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的構建就不可能簡單地把他們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或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而只能是這種制度與城市和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相對接。
2.必須堅持保證農民工社會保障賬戶能夠自由轉移的原則。
流動性大是農民工群體的一個鮮明特點。他們不僅在城鄉之間流動、而且在不同城市之間,或同一城市的不同企業之間也頻繁流動。從今年年初全國各地民工流動的基本情況可以看出,我國目前已經形成全國范圍的農民工勞動力市場。隨著2004年出現的民工荒現象,地域之間、企業之間對農民工用工已經展開競爭。[4]在這種情況下,農民工不同區域之間的流動還會有所增加。
然而,從實踐層面上看,由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實行的是地區統籌,農民工的流動為其社會保障賬戶的轉移帶來很大的困難。農民工社會保障擴面緩慢、退保增多等現象都說明了這一問題。目前農民工入城保模式與農民工流動性大相矛盾造成的效果是背離了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初衷,農民工社會保障不但沒有推進農民工的城市化進程,反而成為對他們的剝奪。因此,從操作層面上講,構建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必須適應他們流動性大的特點,保證他們社會保障賬戶能夠自由轉移,否則這種制度很難在實踐中推行開來。
3.必須堅持農民工繳費低的原則
農民工收入現狀及其未來發展趨勢的分析,是我們構建他們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前提基礎。農民工收入低的現狀已經被大量的社會調查所證明。筆者2005年底在北京市做過的一項調研表明農民工的月平均工資為845元。盡管他們省吃儉用,除去花銷,年結余平均每人僅3095元。在調查關于“你最多每月能夠繳納多少保險費用”問題的統計中得知,農民工的繳費能力確實非常有限,大多數農民工回答的數字在50-100元之間,平均值為92.99元。[5]如果這與他們的收入相比較而言,所占的比例很高。這說明了農民工對社會保障制度的需求還是很強烈的。農民工收入低直接決定了他們社會保障的繳費能力有限。
農民工收入低的現狀在短時間內不可能得到根本改觀也是決定他們繳費能力的一個因素。盡管近年來長三角和珠三角地區的“民工荒”現象的出現導致一些人認為,不論是從勞動力價格的市場調節機制角度,還是從國家完善最低工資標準的宏觀政策角度,都會提高農民工的工資水平。但如果具體分析就會發現雇傭農民工的這些民營企業給農民工提升工資的利潤空間十分有限。近年來“民工荒”現象并沒有隨著媒體宣傳而得到緩解這一事實說明這一問題。因為如果企業有給農民工提高工資的利潤空間,企業老板不會在沒有錢賺(不提工資,招不到工,望單興嘆)和賺的少一點(提高工資,招到工,完成訂單)之間選擇沒有錢賺。同時,農民工自身的素質以及我國農業剩余勞動力多的現實等也都限制了他們收入的提高。由于近年來中央對農民工問題的關注,農民工的工資增長速度會加快,但相對工資的提高則很難。
農民工社會保障繳費能力低一直以來是阻礙他們與城鎮職工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因素。建立農民工的綜合保險模式和實行他們與城鎮職工不同的繳費水平等措施都是由于農民工的收入低、繳費能力有限這一因素所致。由于農民工收入低的這一現實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得以改變,因此,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模式的設計,必須要充分考慮到這一點。
四、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的建議
縱觀目前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實踐探索和理論研究可以發現,現有的制度模式的設計還沒有很好地解決了上面的幾個問題。當然每個制度模式的設計也都有其優點和長處,但問題是如何整合這些制度,使其成為一個能夠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設計合理的、能被政府、企業和農民工以及研究者共同接受的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
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的構建既要照顧到制度模式的可實踐性,又要有一定的社會保障理論為依據;既要考慮到制度實施的現時性,又要考慮到制度實施的可持續性;既要適應農民工群體的特點,又要考慮到制度與二元社會保障體系的對接問題。制度設計的多重目標要求其最大的特點就是靈活性。因此,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模式的構建應以建立個人發展賬戶為基礎的綜合保障體系。
1.對個人生活過程中必經的保障項目應建立個人發展賬戶。個人發展賬戶應是一種綜合的保障項目,包括購房,子女教育,養老等保障項目。主要通過儲蓄形成,個人和雇主承擔主要部分,政府通過給予存入資金免所得稅這種間接的方式進行補貼。個人發展賬戶的所有權和收益權歸個人所有,支配權、使用權上受公共政策干預和約束。政府承擔的責任,應當在資產形成、保值增值、待遇計發三個方面進行平衡,并通過強制或非強制的辦法執行,管理和運作。個人發展賬戶是綜合賬戶,分項設計,綜合管理,統一使用,實現個人賬戶的縱向轉移支付。個人發展賬戶具有的靈活性對于目前我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形成有促進作用,也適應勞動力流動頻繁的現狀,以及與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對接等都是可行的。
2.對于大病等帶有風險高的保障項目應建立風險共擔機制較強的保障辦法,建立全國統籌的大病醫療制度。大病統籌應該類似農村的合作醫療,政府對此資助力度應較大,體現社會公正,引導農民工參加。
3.建立由企業負擔的工傷保險制度。農民工所在的企業必須根據企業所在行業風險大小繳納農為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一旦漏保企業應付全部責任。這不僅是對企業生產安全的一個保證,也是維護農民工弱勢地位的一個體現。
4.最低生活保障。鑒于農民工的特殊身份,最低生活保障也可以是雙重的。在戶籍改革成為大趨勢的情況下,農民工入城市戶籍可以享受城市的低保,回農村可以繼續享有對土地的永久使用權。但是為了防止大量農民工涌入城市享受低保給城市發展帶來的沉重的負擔,各個城市可以規定農民工連續在某一城市工作的年限,作為其享受城市低保的一個條件。
注釋:
1、楊翠迎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研究中國農業出版社2003/10版
2、楊桂宏農民工社會保障缺失的深層原因中國社會學網/社會政策
3、楊團對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一些看法社會政策網
關健詞:完善 杜會保障制度 計劃生育養老保障
一、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現實需要:山西人口發展對我省社會保障制度提出的新要求
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山西省目前已經基本建立起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和山西省情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初步框架。通過1985年一1992年和1993年至今兩個階段的改革,我省不僅認真落實了“兩個確保”政策,即確保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確保了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的社會化發放;而且開創了“三條保障線”制度,即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業保險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同時還初步建立起了以養老、醫療、失業為主的社會保險體系。然而,由于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和山西經濟的逐步發展,山西的人口發展進人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目前我省的人口再生產類型已經從傳統的“高出生、高死亡、低增長”和“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長”轉變到了“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長”,人口發展呈現出了老齡化、出生人口性別比失衡和流動人口增多等特點。這些新的特點不僅與原有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所實行的社會保障制度不相適應,而且對我省經過二十多年改革與發展初步建立起來的新的社會保障制度也提出了挑戰和要求。針對山西人口發展呈現出的新特點,我們必須不斷擴大與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其中許多需要擴大與完善的部分,又大多數與計劃生育養老保障及穩定計劃生育政策、維護計劃生育成果息息相關,特別是鑒于我省低生育水平很不穩定,人口形勢依然嚴峻,與我國在今后一段時間還將長期實行的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的基本國策還不適應,因而探討新的人口形勢下,如何實施計劃生育養老保障.就成為完善我省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關鍵間題。
目前,在我省的社會保障體系中,與計劃生育養老保障制度密切相關的是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我省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現行的城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另一部分是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這兩種制度與計劃生育養老保障制度相互配合、相互作用,在解決我省沉重的養老負擔的問題上,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總的來看,計劃生育養老保障與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從設立的宗旨上都是對社會問題的解決與協調,即主要解決農村形成的獨生子女戶和雙女戶的養老保障問題;從設立目的上都是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社會救濟與支持,為他們解決生活中的困難,從而使人與社會環境自然和諧發展,實現社會穩定,以盡快實現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但同時,這兩套制度在許多方面仍存在著重復規定、資源浪費甚至矛盾沖突的現象,值得我們給予充分的重視和關注。
基于以上分析,我們認為,我省的計劃生育養老保障與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相輔相成,前者作為后者的有利補充,各自在不同的領域和方面發揮著作用,但二者又存在許多共性的特點。因而,逐步創造條件將計劃生育養老保障納人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可以說是解決我省計劃生育家庭“老有所養”間題的根本性措施,是解決我省所面臨的日益嚴重的人口老齡化問題的主要途徑。
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理論思考:山西計劃生育養老保障納入社會保障制度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分析
關鍵詞:社會保障,倫理,道德
社會保障制度是各種具有經濟福利性的社會化的國民生活保障系統的總稱,是現代社會發展和文明進步的產物。倫理道德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基礎性手段,可以直接影響國家的制度安排,有些內容還能夠上升到法律規范的層面,從而對一個國家或一個民族的發展產生不可替代的影響。對于社會保障制度而言也是如此。可以說,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和社會對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倫理性的社會安全制度。
社會保障制度具有深厚的倫理內涵,主要體現為以下幾點:首先,它是一種公私利益的觀念集合。社會保障權力主體和社會保障對象受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它們面對公共利益與特殊利益、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選擇時會產生沖突,雙方倫理道德的選擇就成為難以回避的問題。這時,摒棄特殊利益和個人利益,維護公共利益是雙方唯一正確的選擇,也是對雙方最基本的倫理要求。其次,它是一種權利義務關系的集合。由于公共利益至上的本質規定,作為權力主體的公務人員只有履行了應盡的義務,社會保障對象才能享有相應的權利。因此,權力主體必須以義務為本位,履行公共職責。而社會保障對象要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也必須先履行應盡的義務,如繳納社會保障費,以及在享受社會保險時的如實告知等義務。再次,它是一種公平與效率的集合。從倫理層面講,制度的安排要堅持公平與效率相統一、相協調。公平與效率作為理念,不僅貫穿于社會保障制度的始終,而且也是社會保障制度在內容上力求充分展現的層面。效率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倫理原則,社會公平則是效率的核心價值。最后,它是一種特定的倫理性的管理文化。社會保障制度在運行過程中,制度本身會產生一定的倫理價值,而社會保障主體也會形成一定的道德積累,久而久之,這些倫理價值和道德積累會形成一定的倫理風尚,并在實踐中不斷錘煉成特有的文化氛圍,這種文化氛圍是特定的心理定勢、文化積淀和潛移默化所形成的道德意識、道德習慣和倫理傳統的集合體。
一、社會保障制度反映倫理的特質
1.社會保障制度的起源具有倫理色彩
社會保障的產生和發展是人類社會扶危濟困的道德力量發揚的結果,是人類社會為了促使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更符合人道的標準,使現實社會更加人性化而進行不懈努力所取得的重大成就。社會保障制度的起源,無論是宗教團體或官方或民間的慈善活動,都含有樂善好施的慈善觀念和人道主義的影子。社會保障就其本質來說,是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和需要某種特殊幫助者提供物質和貨幣保護,這就使這一制度從一開始就具有濃厚的倫理色彩。從資本的原始積累與工業國家最初的殘忍,到現代社會日益重視對人權的保護,從有限的慈善活動與濟貧事業,到現代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它所揭示的并非只是制度的變遷,同時也是人道主義的不斷發展”。可以說,倫理道德是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前提之一。
2.社會保障制度的對象體現人道精神
社會保障的對象是社會弱勢群體,充分體現了社會保障制度的人道精神。這個弱勢群體包括老年人、患病者、殘疾人、失業者、遭遇災害面臨生活困難者等。每個人在一生中都會面臨生、老、病、死等問題,也難免會碰到疾病、傷殘和自然災害等不幸事件。而以公平和效率為根本特征的市場經濟的競爭機制,由于人先天的智力、體力、家庭等客觀條件的不同,必然帶來優勝劣汰,甚至導致貧富差距。競爭中的失敗者、失業者因失去收入而陷入貧困和生存危機。目前,這一弱勢群體在任何國家和地區都是存在的,也是最需要關懷和幫助的。社會保障制度通過為這個弱勢群體提供人道精神的基本生活保障,使遭到不幸、遇到困難的人渡過難關,重新鼓起生活的勇氣,達到實現社會公平和維護社會穩定的目的。
3.社會保障制度的內容體現互濟性、福利性和公益性
社會保障的內容主要是對社會弱勢群體的物質生活的扶助,充分體現了社會保障的互濟性、福利性和公益性。就保險業而言,目前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點。這三種保險是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承擔資金,對勞動者年老、疾病、失業、工傷等風險實行強制性投保。另外,我國的保險還包括各種商業保險,如財產保險、“中國職工互助保險”等。投保的人很多,但是在實際生活中,不可能每個投保人都遇到疾病、失業、工傷等風險,因此,這些保險大都體現互濟的特點,即由多數人“共濟”少數人的損失和風險。而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互助和優撫安置這些社會保障項目是國家和社會對不同類型的人所給予的物質上的支持和撫慰。它們的資金來源一是國家財政,二是個人捐助,基礎都是承認他人需要和利益的合法性,是對他人感情和思想上的理解、物質和道義上的支持。從社會心理基礎和動力機制來說,這是一種道德同情,前者屬社會道德同情,后者屬個體道德同情。正是社會保障這種人道性、互濟性、福利性和公益性的利益調解機制,營造了全社會的道德氛圍。同時,也對不同社會群體的收入進行再分配的調節,使市場經濟中的效率和公平矛盾、貧富差距矛盾得到緩解,促進社會公平和安定團結。
二、社會保障制度體現制度倫理的發展成果
制度倫理主要是指以社會基本制度、結構和秩序的倫理維度為中心主題的社會性倫理文化、倫理規范和公民道德體系,如制度正義、社會公平、社會信用體系、公民道德自律等等。任何制度都要以一定的價值認識、價值判斷和價值取舍為前提,都要以一定的倫理精神為底蘊,社會保障制度也不例外。社會保障制度尤其需要制度倫理的支撐,具體地說,社會保障制度并不是人的物質生產活動的必然結果,它無處不以一定的倫理思想和倫理價值為圭臬,因此必須經過受一定的生產力狀況所制約的人的倫理精神的關照。它不僅需要以其有效性來證明它自身,也同樣需要以其道德倫理的正當合理性來證明自己,從而使社會對社會保障制度的創制和選擇具有充分正當的理由和普遍有效的社會合法性。
對社會保障制度倫理層面的研究與制度倫理本身是部分與整體的關系,前者是制度倫理中相對獨立的一部分,與后者有著親緣關系,二者起源上同根同源,內容上相互滲透,功能上相互支撐,特點雖有異處而又義理相通。基于此,制度倫理為·社會保障制度倫理層面的研究提供倫理依據,而對社會保障制度倫理層面的研究則是制度倫理發展的重要成果。具體來說,一方面,制度倫理所確認的基本價值目標是實現社會正義,羅爾斯在其《正義論》和《政治自由主義》兩部代表作中反復強調的一個主題思想就是,對于一個值得人們欲求的現代民主社會來說,正義、效率和穩定(秩序)是三個既相互聯系、又具有同等意義的價值目標。制度倫理的研究主題就在于,社會的制度化實踐過程是如何體現、且在多大程度上體現這三大價值目標。而這三大目標正是社會保障的制度安排所追求和力求實現的。在這一層面上,制度倫理是社會保障制度倫理層面研究的直接理論依據。另一方面,20世紀70年代以后,以羅爾斯的正義理論為標志的當代規范倫理學的復興使得社會制度倫理的研究成為現代社會倫理文化的合理期待和現實課題。而制度倫理研究的興起又成為對社會保障制度倫理層面研究的先兆。它為社會保障制度體系的建構提供了必要的基本價值理念、道德論證和社會倫理資源,成為對社會保障制度進行倫理審視的倫理依據。與此同時,作為制度倫理的一個分支;對社會保障制度倫理層面的研究也促進了制度倫理學的蓬勃發展。
轉貼于 三、社會保障制度與倫理道德互動發展
1.倫理道德支持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運行
一方面,倫理道德支持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羅爾斯曾指出,人們對社會制度的選擇,“不僅建立在經濟基礎上,而且建立在道德和政治基礎上”。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一種制度,與人類其他制度形式一樣是在一定思想指導下建立起來的,這些思想除了政治思想、經濟思想外,還包括道德思想。從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歷史來看,倫理道德是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基礎。首先,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最終目標是為了實現社會公平,因此,倫理道德的基本原則——公平原則也就成為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則,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人們在社會競爭中的起點、過程和終點的公平。其次,人類社會源遠流長的扶弱濟貧、友誼互助道德觀念,產生了作為社會保障制度雛形的英國的《濟貧法》和“友誼社”,而后各國相繼建立起的社會保障制度也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對弱勢群體的個體同情和社會同情。可見,沒有倫理道德的支持也就不會有各國的社會保障制度。
另一方面,倫理道德支持社會保障制度的運行。目前,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早已上升到法律層面,個人捐獻作為社會保障活動的主要財政來源也已經被國家稅收或強制性征繳保險費所取代。社會保障制度也由國家制定一定的法律、法規,并通過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但是任何一項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都不能忽視道德因素的作用,因為只有得到普遍的道德贊揚和道德認同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才能被社會群體所接受,比較容易實施,否則恰恰相反。而社會保障制度正是獲得了社會普遍的道德贊揚和道德認同,因此得到了社會群體的廣泛支持。此外,社會保障制度又是由在一定道德觀念支配下的社會群體來實施的,社會群體的道德狀況構成了社會保障制度實施的外在環境,成為它得以實施的重要條件。
2.社會保障制度推動倫理道德的進步和發展
首先,社會保障制度推動個人倫理道德的發展。仁愛道德和扶危濟困的精神都是中國人的傳統美德,強調人應當愛護自己的同類,同情人、幫助人。社會保障制度內在本質也是一種互濟互助。推動個人倫理道德的發展,加強自我保障意識建設,是社會保障的基礎性思想道德建設。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由政府包攬了全部社會保障義務。這種“大鍋飯”制度使職工只有“等、靠、要”的惰性思想,而沒有自己的道德責任,缺乏自保意識。我國當前的社會保障制度主要是建立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籌資模式,強調勞動者應當對自己負責,積極交納社會保障金,為年老以及萬一出現的災難、風險儲備解困資金。這就在強調政府、社會的責任時,把個人責任置于前所未有的地位,使道德責任變得更加廣泛和深刻,這有利于提高勞動者的責任意識,促進個人責任道德的發展。
其次,社會保障制度推動社會倫理道德的進步。社會保障制度以一種人類社會迄今為止最為公平的制度形式出現,堅持一視同仁,所有人不分性別、年齡、等級在享受社會保障權益方面是平等的,這就使人們在享受社會保障公平權益的同時,也受到公平道德的教育,促進了公平道德的發展;現在,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一項最具人道主義的事業,突破了以往慈善活動的局限,使其空間更為廣泛、時間更為持久、形式更為多樣。除了捐獻錢物之外,
還包括捐獻身體器官、無償獻血、提供法律幫助、智力服務等。這些行善活動不僅對行善者和接受者,而且對所有社會成員都是—種道德教育,從而推動了整個社會人道主義的發展,促進社會倫理道德的進步。
四、正義是社會保障制度倫理意蘊的核心
正義是公共行政倫理的首要原則,一項體現正義的制度安排就是使其最大限度地實現社會的公共利益,即社會的公平、公正、合理。政治的產生起源于公正分配利益的需要,凡是與政治相關的制度建設都必須將“正義”作為首選的評價標準,因此,它也被看作是制度安排的主要原則凹。羅爾斯在其《正義論》一書中開宗明義地強調:“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按照的觀點,正義涉及政治、經濟、法律、道德等領域,并輻射到人類生活的各個方面,是特定的歷史與社會的經濟結構所派生的意識形態的一個組成部分。體現正義的制度在特定歷史階段是符合人性的需要,有利于生產力的發展的。社會保障制度作為市場經濟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是社會分配正義的延伸,在其創新和完善的過程中要把正義原則作為首要原則。
關鍵詞:德國社會保障制度;作用;問題;啟示
中圖分類號:D57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66(2010)005(C)-0058-02
對于一個國家來講,完善合理的社會保障制度無論是從經濟上還是從政治上說都是必不可少的穩定及發展工具。它經常被喻為社會發展過程中的“減震器”和社會競爭中的“安全網”,它不僅可以穩定物價,緩解通貨膨脹的壓力,從而促進經濟健康穩定增長,而且還可以使每個人都能在市場競爭中得到必要的生活保證,從而達到社會穩定。因此,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原則是“社會公平”和“社會安全”原則。而在德國,它的社會保障制度又獨具特色[1]。
一、德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現狀及特點
(一)德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內容
德國的社會保障種類較多,對各個方面都進行了很好的保障,促進了社會的公平。目前,社會保障主要分為四個大類,其分別為:社會保險、社會補償、社會救濟和社會補貼。1、社會保險。社會保險又分為養老保險、疾病保險、事故保險、失業保險以及護理保險。針對不同原由進行不同保險。以養老保險為例,德國的養老保險占德國社保制度最重要的地位。其規定,領取養老金的年齡為65歲。法定養老金的給予標準為工資收入的65%,若保險期限超過45年的,則領取工資收入的75%。如果投保人去世,其沒有經濟來源的配偶可以領取一定的遺囑養老金。此外,一些個體高收入者還可以參加私人養老保險[2]。德國養老保險最主要特點是采取現付現支的模式,也就是說目前的從業者支付退休人員的退休金。其次,德國的養老保險隨物價上下浮動,這樣就保證了老人的收入與物價的同步性,增強了社會的穩定且更好的保證了社會的公平性。2、社會補償[3]。社會補償資金主要從稅收中支付。主要指對戰爭受害者及在工作中做出特殊貢獻并此而蒙受損失的人進行補償。在第一次及第二次世界大戰中身體受到損害的人有權利得到贍養,另外,從1975年5月15日起,對因暴力行為致損害者和他們的家庭給予救濟。3、社會救濟。社會救濟為最低層次的社會保障,主要指對無力自助與無法從其他渠道獲得資助的人進行幫助,使其可正常的生活。社會救濟金來源與政府的稅收,由德國最低一級行政機構城鎮負責管理,無償發放。4、社會補貼。社會補貼則包括勞動促進補貼、教育補貼、青年資助、住房補貼、育兒補貼等項目。補貼標準主要根據每一家庭子女的多少和家庭的收入來決定。一般來說,子女越多每個子女享受的補貼越多,且低收入家庭可領取補貼高于高收入家庭。其資金來源主要是政府的財政撥款。
(二)德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特點。1、德國的社會保障制度覆蓋面廣。從上述簡單描述我們可以看到,德國的社保制度涵蓋了各個方面,且基本上包含了每一個人。它不僅僅包括了老人、殘疾人、失業者、低收入人群等不同類人群,還包括了養老、醫療、失業、子女、教育等等各個不同角度。這這使得全體國民都能共享經濟發展的成果,且對國民生活有了很大的保證。2、德國社會保障制度采用現支現付的收支模式。所謂的現支現付就是講社會保障的收支完全是社會互助,沒有個人積累。這一方面促進了社會公平性,但另一方面也加重了目前工作者的負擔。德國目前已經慢慢步入老齡化階段,年輕人對社會保險的負擔大大加重。原本兩個從業者供養一位退休老人,現在隨社會已經變為一個從業者供養兩個退休老人。明顯有些力不從心,這也是目前德國社保的一個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3、德國社會保障制度實行自治管理。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有社會專門的社會保險組織負責。組織為獨立的社團法人,財務和組織上均獨立于政府之外,雇主與雇員實現自主管理[4]。4、德國社會保障制度實行資金自助。社保資金的來源主要由雇主和雇員負擔,按照薪酬的一定比例繳納。此外政府財政適當負擔部分資金。強調社會和個人的責任,政府不對其進行包攬,只是在必要時給予支持。資金自助很好的分配了社會保障在國家、企業和個人之間的責任和份額[4],實現了自由為主,政府輔助的形式。平衡了各方,使得社保制度更好的發揮作用。5、德國社會保障制度法制健全。一個好的制度的實施必須要有健全完善的法制進行保障。這不僅僅避免了政府的行政干預,還以強制的更加嚴肅的態度保證制度的實施。德國先后制訂了《勞動就業法》、《兒童補助法》、《住房補助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健全的法制保證了復雜的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
二、德國社會市場經濟中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
德國的經濟制度為社會市場經濟制度,其實質就是國家維護下的市場經濟。其以自由競爭為基礎,以社會安全為保障,國家進行適度調節和干預。其中市場經濟的作用是充分利用市場的作用,形成自由競爭,保證經濟發展的源動力。而社會保障則負責彌補競爭機制帶來的副作用,從而在保證經濟高效運行的同時維護社會利益、保證社會公平。除此之外,國家在市場失靈時進行適度調節和干預,以一個裁判員的姿態出現在市場中,協助市場,維持自由競爭機制。
首先,社會保障制度可以作為社會的穩定器,保障人民的基本生存問題。其次,社會保障制度緩和了資本主義社會各個階級間的社會矛盾。德國這個老牌的資本主義國家對于收入差距過大的情況進行了很好的處理,通過社保制度對初次分配的不公平進行調節,對社會利益的再分配,很大程度上緩解了階級矛盾,促進了社會公平與穩定。再次,社會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還是危機的緩沖劑。在經濟高漲階段,隨著就業的提高,收入提高,國家稅收也有所增加,從而減少了市場中的貨幣量,一定程度地抑制了經濟過熱的情況出現。另一方面,在經濟蕭條時期,隨著失業人數的增多,社會保障制度中各種救濟、補助等支出增加,從而促進了社會購買力,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社會需求,刺激了經濟復蘇。最后,德國龐大的社保制度的建立是依托在冗雜的機構上的。保險、教育、社會福利的發放等工作創造了大量的就業機會,從而減輕了德國在就業問題上的壓力,與此同時也促進了德國服務業的發展。
三、德國社會保障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一)社保金支出過大。目前社保基金支出占德國政府支出過大,嚴重的拖累了政府在其他經濟發展方向上投資的力度。我們知道養老保險市社保基金最大的支出部分,其占總社保基金的80%左右。為了減少社保基金的支出,德國政府曾多次進行調整。2006年政府已經將退休年限從65歲提高至67歲,并采取措施鼓勵55歲以上賦閑人員重返崗位。但由于德國出生率過低,人均壽命增長,老齡化問題嚴重困擾著德國,影響著德國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運行。
(二)加重企業成本負擔。在德國,企業必須承擔其雇員一部分社會保險的責任,這雖然保障了雇員,但另一方面卻無形中大大加重了企業的成本負擔。對于同樣產品的生產,德國的企業勞動力成本要大于其他企業。從世界市場角度上看,企業承擔社會保險削弱了德國企業的成本優勢,部分造成了貿易條件惡化。同時還造成了結構性失業。
(三)滋生社會“福利病”。對于一些高福利的國家來說,“福利病”已經對社會經濟運行造成了嚴重的后果。所謂的“福利病”指的過高的福利水平使人們滋長懶惰習氣。
由于“福利病”造成勞動力市場供求不平衡,經濟缺乏活力,社會受損,嚴重的威脅著德國經濟的發展。然而“福利”的剛性又決定一旦有高福利,政府難以在進行降低,從而導致經濟陷入一種怪圈――高福利影響經濟發展,卻有不可強行降低標準。這也是目前德國社會保障制度難以處理的問題之一。
四、德國社會保險對中國的啟示
中國目前正處于社會保障體制改革階段,2010年1月1日養老保險可以“全國漫游”,各地群眾歡欣鼓舞,我們為社保改革正做著巨大的努力。而德國社保的發展也帶給我們良多啟示。
(一)健全法律法規,保證制度運行。我國目前法律體系還不完善,尤其是針對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仍有許多需要健全完善的地方。例如社會保險費用的征繳、支付、運營、統籌管理等不規范;社會救濟、優撫安置的立法不健全;社保工作很多只能依靠政策規定和行政手段推行等等情況都說明著立法的滯后。德國的經驗告訴我們,良好的社會保障制度需要一個健全的法律體系的支撐。未來我們應該更加積極的出臺有關法律法規,從而使社會保障體制化和規范化,推動其更好的發揮作用。
另外還應該完善監督制度,保證社保資金的管理和監管有法可依,嚴厲打擊浪費社保資金以及的案件。
(二)設置好國家、企業以及個人在社會保障中的責任。社會保障制度的運行不能夠完全依賴國家財政,另一方面企業和個人也無力完全依靠本身解決這個問題。因此,合理分配責任顯得至關重要。既不能使得國家財政負擔過重,無法發展其他經濟事項,也不能完全將責任推給社會本身。那么,未來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中,我們應當學習德國的經驗,并且在其基礎上進行改進,兼顧國家、企業、個人三者不同責任。在資金籌集上,城市在職人員應當由企業和個人承擔主要部分,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城市非在職人員有個人和政府共同分擔;農民個人負擔少部分,地方政府和中央負擔主要部分。總之,個人和企業可以承擔的就不能退給政府,個人無力承擔的政府一定要出面給予支持,從而確保責任到位且不過度浪費。
(三)社保制度應與經濟、社會發展保持一致。德國的經驗告訴我們,當社會保障的水平低于經濟發展時,人民實際享受到的福利不及物價等支出水平的增長,從而變相的降低了福利水平;另一方面,當社會保障的水平高于經濟發展時,國內社保的支出又大大占用了經濟發展資源,阻礙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因此,社保制度與經濟、社會的發展一定要保持一致的水平,不能出現不足與過度的現象。
作者單位:武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論文摘要: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中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快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對于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全面構建和諧社會,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分析了建立中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必要性和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保障農民基本權益的客觀要求。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障、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農民是公民成員,依法享有憲法賦予的享受社會保障的基本權利
中國是傳統農業大國,廣大農民群眾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實現“生有所靠、病有所醫、老有所養”。農村社會保障是實現社會公平和體現人的自由和尊嚴的客觀要求。
2.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農村穩定的重要保障農村的穩定是中國社會穩定的基礎,“農村不穩,則國家難定”。但是長期以來,中國農村并沒有建立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還是通過個體的家庭保障來實現“積谷防饑,育兒養老”這般的觀念在農村社會根深蒂固。
隨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以土地保障為主的農村家庭保障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不斷弱化,完全依靠家庭養老,風險很大。傳統家庭養老保障模式受到嚴重挑戰,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也受到嚴重威脅,“城鄉二元制”的社會保障制度種種弊端不斷顯現,農民要求建立社會保障的呼聲口趨強烈,都要求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這是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和必然結果,勢在必行。通過社會保障代替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無疑可以減輕家庭負擔,緩解農村貧困,增加農民福利,維持社會穩定。
3.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有利于促進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在中國,城鄉收入差別大,相對于城市較為健全的保障體系來看,農村社會保障刺度的建設大大落后于城鎮,這種狀況已經嚴重制約了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必須以不斷深化農村改革與大力發展農村市場經濟為基本前提而市場經濟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風險性”,農村經濟也是一種典型的風險經濟。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雙層經營體制的實行,使農戶成為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和市場行為主體,從而決定了他們必須獨立承擔生產經營中的各種風險,因而也就產生了相應的社會保障要求此外,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也是農村剩余勞動力不斷增多的客觀要求隨著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化和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中國將有大量的剩余勞動力需要轉移到第二、三產業就業,這些脫離傳統農業的農民,如同城鎮職工一樣,也迫切需要有穩定的社會保障。
二、中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存在的問題
1.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建設起步晚,整個社保體系還不健全,處于摸索階段社會保障制度從城市延伸到農村是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具備了一定社會經濟政治條件后的結果。建立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由多方面的因素所決定的,需要具備相應的條件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從誕生到發展,在發達國家中已有相當成熟的經驗。而在中國,開展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時間很短。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才明確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農村社會保障建設還處在探索階段、在國內沒有現成的經驗可供遵循。
中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優撫安置和社會互助等。從中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現狀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嚴重缺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目前依然處于探索階段;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尚在起步和逐步推廣階段;工傷、生育、失業三大社會保險制度至今尚未在農村建立。目前農村社會救助也主要局限于基本生活救助,醫療救助制度基本沒有建立。在農村,敬老院和殘疾人福利院是農村社會福利體系的主要機構,但受資金供給渠道制約,這些福利機構大大衰減。
2.中國農村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小順,責任主體不明晰中閏農村社會保障的管理不夠科一學化和規范化,長期以來一直處于“條塊分割、多頭管理”的狀態。財政、民政、巨生、人事、計生、勞保等部門都設有社會保障機構,難以形成統一的管理格局。這些共同行使社會保障職能的眾多機構,由于實施部門所處地位和利益關系的不同,在實際工幾作中會發生決策及管理上的矛盾,必然導致保障政策檢驗與實際效果之間的偏差。農村社會保障基金也缺乏有效的監督這些都直接影響中國農村社會保障的順利實施。
責任劃分模糊,分工不明晰政府、部門、企業和家庭之間、政府各部門之間皆存在責任分工不明確的問題,如政府責任與市場責任相混淆。這既不利于有計劃地緩解歷史遺留問題,也使現實責任難以準備配置,不利于政府職能的行使,也妨礙了市場作用的發揮。
3.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缺乏穩定來源。農村經濟發展相對落后,農民收人不高。資金嚴重不足一直是束縛農豐并士會保障制度發展的重要原因。中國中央財政用于社會保障的支出比例偏小,只有10%左右,且這10%的投人也基本給了城鎮居民農村從國家財政獲得的主要是每年的扶貧開發基金和用于“五保戶”最低生活補助的救災救濟資金,人均保障額遠遠低于城鎮居民有限的資金難以滿足農民需求,合作醫療資金短缺,農民生病得不到很好治療,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現象較為嚴重。農村社會保障血臨的最為突出的間題是資金缺乏的問題。
農村社保資金來源單一、有限,主要推行“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大部分農民實際無力承擔各類保險費用,即使部分農民有能力繳納,卻由于對子卜會保險制度認識不清等原因,而不愿參加保險這樣,社保資金就缺乏穩定性與持久性
4.農村社會保障法制不健個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一項基本的國家“民生”制度,其建立和完善需要依靠國家法律法規的支持。但是,中國迄今沒有一部專門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律,部分社保條款只是散見于相關法律之中,沒能形成體系,不具備較強的操作性在一些已制定的條例中,很多是通過各種“紅頭文件”的,這些文件缺乏法律權威,穩定性差,難以有效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工作。
三、完善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幾點建議
l.加強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研究,借鑒國外成功經驗建議國家有關職能部門和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加強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專題研究,深人農村,調查了解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實際,查找原因,研究一切實可行的實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途徑和方法,供決策層參考,以盡快構建和完善符合中國農村實際的社會保障制度
與此同時,中國應當在結合國情的前提下,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縮短摸索周期,加快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工作。例如,日本、德國、巴西等國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經過多年的實踐,已經形成了自己的特點。例如:日本倡導企業的社會保障責任,于2000年建立了“護理保險”,國家、地方政府、企業、40歲以上的人共同付費支持老年人護理所需的設施、服務等回。總結這些國家的先進做法,借鑒成功的經驗,對于完善中閏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理順農村社會保障管理體制,明確政府的責任主體地位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緩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農村社會保障薄弱的最根本原因,是政府對農村社會保障責任承擔的缺位。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政府應當充當主角,承擔主導責任全面統籌管理農村社會保障工作。
概括而言,政府責任主要包括領導管理責任、引導責任、利益主體的協調責任和資金的監管責任等
政府應當構建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制定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遠景規劃與近期規劃,理順管理體制,徹底消除“條塊分割、多頭管理”現象,使管理機制更加統一、規范、有序。
在政府的多項職責中,其監管職責尤為關鍵政府應通過建立民主、科學的農村社會保障的監管機制,強化對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的收繳、運營、發放等具體業務環節的監管責任,實行業務公開和信息定期制度,增強工作的透明度。
西班牙社會保障制度的特征與改革
經過多年的發展,西班牙已經形成了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務體系,躋身于歐洲高福利國家行列。西班牙注重社會保障立法,分別在1980年和1994年出臺了就業基本法和社會保障法,其制度設計和合理經驗對于中國社會主義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公共服務體系的建設,有著積極的借鑒和促進作用。
在生活保證金方面,其種類主要有退休金、殘廢補助金、孤寡補助金、孤兒補助金等。其中退休金方面,65歲以上的退休者如需贍養家庭,每年最低可領取80萬比塞塔的退休金,如提前退休或無家庭負擔者,退休金將酌情減少,但年領取額一般仍可達到70萬比塞塔。對于從未工作過的老人,政府會發給夠其維持生活的補助金;醫療衛生服務方面,在公共醫療服務體系中,大部分醫療服務都是免費的,診療費、住院費和手術費可以享受免費服務。而在私人服務體系中,則需要患者自負費用,或是通過買醫療保險而取得醫療服務。一般來說,醫療費用的8%來自政府財政支出,1%來自公民交納的保險費;失業保險和失業補助方面,西班牙失業保險覆蓋范圍為工業和服務業的雇員、鐵路雇員、礦工、海員等,自我雇傭人員、臨時工未納入失業保險覆蓋范圍;社會服務方面,西班牙的社會服務主要是面向老年人和殘疾人的服務,通過各種福利中心和養老院完成社會服務的任務。
此外,國家公務員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相對獨立的,只要為國家服務15年以上,就可享受在職工資的90%的退休金,其待遇水平高于全國退休金的平均水平。國家財政部統一管理公務員的社會保障事務。
西班牙社會保障體系主要有4個特點,一是針對性強,便于操作。西班牙按照非繳費和繳費劃分社會救助的內容,而且每個救助項目都詳細規定了享受條件,不論是受助人,還是有關經辦機構,在執行中均不易引起歧義,從而在制度上堵塞了“該保不保”、“不該保的保了”的漏洞。二是社會保障資金的籌措強調個人責任。從總體上看,社會保障資金一般來源于雇主繳納的稅金、雇員繳納的稅金、國家財政補貼和社會保障資金的增值。但各個國家在繳納的比例上有所差別。在西班牙,一個人不能同時享受兩個體系的社會保障,要么只能享受貢獻體系的社會保障,要么只能享受非貢獻體系的社會保障。三是養老保險開支最大。西班牙的社會保障支出項目繁多,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其中,養老保險占社會保障支出的比例最高,為44.1%。其次為醫療保險,為23.7%。再次是失業保險,為13.9%。四是強調權利與義務的平衡,健全收入審核制度。西班牙的公共服務體系是由貢獻體系和非貢獻體系兩部分組成的,相對而言,強調了多付出多得,少付出少得的原則,同時保證人的最基本的需要。西班牙是在強調個人誠信的基礎上,充分利用各種手段,特別是將科學的現代信息手段應用到收入管理中,在個人自覺申報財產和消費情況的基礎上,通過人口、稅務、銀行三大信息系統對個人和家庭收入情況進行核查,確保個人和家庭收入信息的真實性,對防止虛報冒領起到了重要作用。
總體上看,西班牙已經建立了相對比較完善的公共服務體系,在社會保障方面有一套比較完善的體制。但是,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歐洲國家陷入戰后嚴重的經濟危機,“福利國家”的負面效應日益突出。最主要表現在:福利支出擴大快于經濟增長,居高不下的失業率導致失業津貼增加,人口老齡化造成養老津貼增加以及醫療費用膨脹。許多國家都面臨著在效率與公平、社會保障與經濟發展之間尋求平衡的問題。因此,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西班牙也開始對社會保障制度進行改革,其核心是減輕政府沉重的財政負擔。改革的趨勢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要控制社會保障支出規模。縮小支付范圍,縮小某些社會保障項目的覆蓋面。通過法案,懲罰提前退休行為,并采取減少保險繳費、嚴格享有津貼的資格條件等措施鼓勵國民繼續工作。另一方面是實行社會化、市場化管理。通過公共服務的社會化、市場化改革,提高了管理效率,增強了公共服務決策的科學性,同時也降低了公共服務成本,提高了服務水平。
對我國的啟示
中國目前正處在社會經濟轉型時期,需要妥善處理大量舊體制遺留問題和新體制下逐漸顯現的社會貧困群體的保障問題,以及日益嚴重的老齡化問題,保持社會穩定,促進經濟持續增長。研究歐盟及其成員西班牙的社會保障制度及其改革經驗,對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實踐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第一,社會保障要依本國實際量力而行。歐盟各國的社會保障制度與本國的歷史背景和環境密不可分,各國社會保障的內容、范圍、重點、資金籌集方式都各具特點,社會保障不脫離生產力水平的實際。中國現在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因此社會保障水平必須適應這一狀況。因此,新型的社會保障要按照“低起點、漸進式”原則來進行。從長期目標來看,我們應建立覆蓋全社會所有居民的社會保障系統,但是財力所限,只能逐步擴大,不能急于求成,以免重蹈西方國家的覆轍。在當前經濟發展水平還比較低的情況下,首先應援助那些由于種種原因而陷于困境的公民,以保證其最基本的生活。
第二,明確政府在社會保障制度中的責任。歐盟各國政府在管理社會保障事務中起著不同的作用,但是政府無論是采取何種方式參與管理,都對社會保障制度擔負著重要的責任,我們從中也得到了一些啟示。
一、 提出了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創新思路
該成果在分析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存在的主要問題的基礎上,提出的構建我國新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指導思想是:根據我國的社會主義本質要求、國家的綜合國力和農村的經濟發展狀況,通過農村群眾的聯合互助,以合作的力量為主,配之于國家和社會的一定扶助和農民個人的力量,因地制宜,循序漸進地建立著眼于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有利于保護和發展農村生產力的新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該成果立足于以下兩個方面的創新:一是制度創新。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應避免出現依賴國家和社會救濟的城鎮傳統模式,應以合作經濟組織為載體,將農村社會保障與合作經濟組織發展有機結合起來,建設適合中國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這是中國農村社會保障的現實選擇。應立足于農村群眾組織起來“自救”和“自我保護”,鼓勵農民從自助走向互助,以合作的力量為主,配之于國家和社會的一定扶助和農民個人的力量,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二是體系創新。將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拓展為基本性保障項目與積極性保障項目并存的新型體系構架,在農民養老保險制度、農村醫療保險制度、農民最低生活保障與社會救濟制度、農村扶貧制度、農村優撫制度、農村社會福利制度等傳統的基本性農村社會保障項目的基礎上,增加了農業保險制度、農村流通保障制度、農民就業保障制度和農民收入保障制度等積極性的農村社會保障項目。這種新型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在保障對農民的“輸血”功能的同時,強調增強農民自身的“造血”功能,也就是針對農民所面臨的諸多社會風險,一方面為其提供基礎性的保障,另一方面不斷提高農民收入,從根本上增強農民防范外部風險的能力。
二、提出以合作經濟組織為載體,發展農村社會保障事業
1.逐步拓展農村社會保障項目,擴大保障覆蓋面,提升保障水平。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應按社會保障的本質要求,遵循普遍性與選擇性相結合的原則、與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保障農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則、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政府統一管理與農民自我管理相結合的原則進行。確定農村社會保障水平時應與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公平與效率兼顧、穩步推進并逐步提高,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發展的初期應承擔主導責任,夯實農村社會保障的基礎。在農村社會保障的各項目中,應區分輕重緩急,優先滿足農民大病統籌的合作醫療保險、農村社會救助、農民最低生活保障等農村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逐步探索構建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政府、集體經濟或合作經濟和農戶三方合理的籌資機制:為保持資金的穩定性,資金來源應當制度化;財政全方位支持農村社會保障;分享土地資本收益,充實保障基金;發揮合作經濟等集體組織的保障功能;拓展籌資渠道,增加輔助籌資形式;創造條件,開征農村社會保障稅。同時,應從建立健全各級農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基金營運的監管機制等方面加強農村社會保障基金運作管理。
2.以合作經濟組織為載體實施農民養老保障,以產品換保障、實物換保障和土地換保障作為實施農民養老保障的物質基礎。 “產品換保障”是通過收取農產品實物抵作養老費來為農民提供養老保障。“實物換保障”是把農民積累起來的部分實物作價轉讓或入股給合作經濟組織。“土地換保障”的方式具體有三種:第一種是由農民特別是那些不愿耕種土地的農民把自己所擁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按一定的協議價格讓渡給合作經濟組織;第二種是當農民年老不適宜勞動的時候,把土地承包經營權交給合作經濟組織;第三種是對失地農民將部分征地補償費轉化為養老保險基金。
3.完善農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以大病統籌為主的新型合作醫療是當前農民醫療保障的最佳選擇,但所推廣實施的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的目標和原則、籌資機制、管理體制以及資金的使用和監督機制等方面還需進一步完善。
4.根據不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構筑起多種模式的農村社會救助制度的完整體系。社會救助是社會保障制度中的基本性制度,我國農村社會救助制度在實體制度、規范形式、法制和政策等方面仍然存在缺陷。應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切入點,根據不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從貧困性社會救助、災害性社會救助、疾病性社會救助、互社會救助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方面進行構筑和完善。
5.抓緊研究和制定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相關政策措施。對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進城”和“返鄉”兩種方案展開了比較和評析,認為應堅持“進城但不完全與城鎮統一”的方案,并應對農民工的醫療保障制度、工傷保險制度和養老保障制度的構建予以特別關注,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
6.構建農業保險制度、農村流通保障制度、農民就業保障制度和農民收入保障制度等積極性農村社會保障項目。(1)將合作和股份這兩種既具有互助傳統又具有現代企業性質的因素結合起來,提出了構建農業合作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模式。(2)我國農業勞動力轉移應有多種途徑,強化內部轉移。大力發展農村二、三產業,尤其是大中城市郊區的二、三產業,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不斷擴大就業空間,加快農村剩余人口向城鎮的遷移與流動。(3)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使農民參與到農產品價值鏈中增值部分的創造與分配,提高農民就業能力和拓寬就業領域,實現農民收入的增加,從而有助于更好地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制。
7.積極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發展要有可行的措施:統籌城鄉社會保障的改革;調整國民經濟分配格局,公共財政一定要覆蓋農村;以個人自愿儲蓄養老的模式改革城鄉社會養老保障制度;以合作經濟的模式發展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8.加快農村社會保障立法步伐,強化政府職能的發揮。借鑒國外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經驗,在農村社會保險、農村社會救助等方面具體制度的設計中,要在處理好公平與效率的基礎上加強農村社會保障的立法工作,建立多方面、全方位的農村保障制度;結合實際制定符合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村社會保障實際的具體標準,并根據發展適時調整。政府應以適當方式主動介入農村社會保障領域,引導農民表達利益訴求,承擔起制度供給、政策設計、財政責任、管理監督等職責,將農村社會保障納入規范化軌道。通過法律手段逐步弱化二元型保障體制的沖突,同化及理順各種社會保障關系的轉軌過程,為最終打破城鄉二元保障格局,真正實現全體社會成員間的社會保障權利平等這一終極目標創造條件。
三、成果的顯著特點
該著作主題明確、結構合理、邏輯慎密、資料詳實,做到了歷史與現實的結合、國外經驗與國內實踐的結合、理論與實際的結合,緊緊圍繞著中國農村社會保障這一主線,展開了多角度、全方位的研究,提出了許多重要的理論觀點和政策建議,為理論界對此問題的深入研究提供了新的平臺,為我國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提供了有價值的建議和啟迪。
第一,路徑選擇獨特。該成果以合作經濟組織為切入點,創新性地提出了建立我國新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模式和路徑,即由合作經濟組織作為提供社會保障的責任主體,突破了傳統的國家和個人兩級模式分析,不僅具有較強的針對性,而且還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合作經濟組織還具有強大的經濟功能,即組織功能、服務功能和中介功能,將分散的小規模農業生產與大市場聯系起米,降低了農民所面臨的市場風險,提高了農業生產效率。這些經濟功能為其實施社會保障提供了支撐,從而能夠為農民提供傳統的社會保障所沒有涉及的一些積極保障項目。
第二,方式方法新穎。該成果的全部研究立足于制度創新和體系創新,把農村社會保障問題納入制度研究框架,自始至終通過制度創新促成體系建立,抓綱帶目,真正地把握了當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關節點和全部問題的要害所在。該成果不僅對傳統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進行了詳細的分析并提出了改進設想,而且在合作經濟組織的框架內,還提出了一系列建設性農村社會保障項目,如農業保險制度、農村流通保障制度、農民就業保障制度和農民收入保障制度等,從而對我國新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做了系統、全面的分析。
當人民群眾在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時,社會保障維持其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不受影響。其二是協調社會收入分配的作用。社會保障制度將所有社會成員納入其中,發揮收入再分配的功能,適當縮小不同社會成員之間的收入差距。其三是維持社會經濟平衡穩定的作用。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這樣有利于進一步提高勞動者素質,確保勞動力的有序流動,推動經濟更快發展。其四是穩定社會持續的作用。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為勞動者建立各種保障措施,幫助他們化解和抵御各種市場風險,從而維護社會的穩定[1]。可見,健全事業單位保障制度改革對于靈活事業單位人事機制具有重大意義。
二、現階段事業單位保障制度問題分析
事業單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是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扭轉計劃經濟體制下的事業單位勞動人事制度取得初步成效,但事業單位職工退休養老等保障通常由國家財政負擔或單位自理,按照職工退休時工資的一定比例發放,由此職工仍依附于所在單位。各單位根據自身的收入狀況,各行其是,致使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障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公平的現象,事業單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進展較慢。首先,事業單位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備。特別是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仍處于試點探索階段,落后于城鎮企業的基本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社會保險制度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項目。而在事業單位保障制度改革過程中各險種存在諸多問題:在向養老制度轉軌的過程中,事業單位員工養老金待遇可能大幅下降;參保率不高。由于事業單位種類多、結構復雜、員工抵觸等問題,雖有相關政策但操作起來仍有難度。其次,事業單位保障體系保障范圍不全面,阻礙了人員的流動。目前,事業單位保障體系范圍只包括了勞動合同工人和聘用制干部,而“編外”人員并不包括在內。隨著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的啟動,“編外”人員是否適用養老保險政策、單位是否為“編外”人員繳費、“編外”人員個人養老金依據什么計算等問題亟待解決。最后,全國沒有統一的社保機構,相關部門職能交叉,管理混亂,效率低下。目前,全國各地事業單位社會保障經辦體系建設參差不齊,在機構名稱、編制、職責、層次上都各自為政,沒有統一標準。事業單位社會保障工作由各地人事部門主管整體劃轉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但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進人計劃、工資管理、離退休審批等職能卻依然留在了人事部門,這就導致兩部門在社會保障方面出現職能交叉、責任不明確、工作難以協調的問題。
三、深化事業單位保障制度改革的對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