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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社會保障;中國
中圖分類號:F84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19-0066-03
農村社會保障作為中國整體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建設思路與發展模式與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制度比較起來,既有共同之處,也有明顯的自身特色。因此,中國在逐步發展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過程中,既要借鑒國內城市社會保障制度與國外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成功經驗,也要結合中國農村的實際情況,制定出符合中國國情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與發展的整體思路與具體措施,充分發揮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減壓閥”與“穩定器”作用,為中國新農村建設事業作出應有的貢獻。
一、發展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則
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是一個龐大而又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的范圍非常廣泛,需要考慮的因素極多,因此,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必須首先明確指導思想,從宏觀層面有一個整體的把握,理清脈絡,確定思路。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要遵循十六屆五中全會和十六大政府工作報告的精神,在第十一個五年計劃期間,要認真解決進城務工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有條件的地方要積極探索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快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的試點工作,發展農村社會福利、社會救濟、優撫安置和社會互助等農村社會保障事業[1]。
具體說來,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與發展需要遵循以下原則與思路。
(一)必須堅持“低標準、廣覆蓋、深層次、可持續”的原則
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還處于剛剛起步的階段,雖然歷經幾十年的資本積累之后,中國的綜合經濟實力大為增強,但是由于農村人口數量巨大,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歷史遺留漏洞及欠債問題很多,所以相對來說農村社會保障建設資金缺口依舊比較大,短時間內投入的一次性專項資金也就不可能太多。因此,中國現階段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不可能追求過高的保障標準,而只能確保保障范圍的擴大,盡最大努力做到“應保盡保”,也就是常說的“低標準、廣覆蓋”。另外,在建設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過程中要注意保障體系和內容設計的科學合理,做到層次分明,結構合理,既符合中國農村當前的實際情況,使農村社會保障建設資金的使用效率最大化,又能滿足未來農村更高保障項目的發展需要,同時具備經濟性與可持續發展性,達到“深層次、可持續”的發展目標。
(二)在農村社會保障的內容安排上要循序漸進,依次提高
正是由于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需要遵循“低標準、廣覆蓋、深層次、可持續”的發展方針,因此,在農村社會保障項目和內容的選擇上面必須先后有序,不可能齊頭并進。針對中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應當先將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為現階段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重點。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因為計劃生育國策的長期實行,農村核心家庭規模的日益縮小,傳統的以子女為依靠的農村家庭養老模式正在逐步瓦解,另外由于農村產權制度與經濟體制的改革,農村集體經濟很多時候也是名存實亡,集體經濟對農民養老的幫扶作用也是日漸微弱,新時期農民的養老問題只有通過市場化的途徑來解決。其次,很多農民由于長期從事繁重的體力勞動以及營養不良等諸多因素,造成農民在到達一定年齡階段,尤其是年老之后往往疾病纏身,不僅喪失勞動能力,而且會給家庭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甚至會使已經脫貧的農村家庭再次返貧,因此,醫療保險對農民的重要性也就顯得尤為重要。最后,對比城市低收入者來說,農村的低收入群體由于客觀環境與自身因素的限制,通常缺乏增收創收的途徑,人數也相對較多,并且往往處于絕對貧困的狀態,所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維持農村低收入群體的基本生活以及維護農村社會的穩定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綜合考慮以上幾個方面可以看出,中國現階段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必須以農村養老保險、農村醫療保險、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大內容為核心,因為這三大部分是現階段中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里面最欠缺的,也是農民最迫切需求的,集中資金和精力重點主攻這三大領域就是“好鋼用到刀刃上”,會取得立竿見影的效果。
至于社會福利等較高層次的社會保障內容,需要等到時機成熟的時候再逐步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范疇。一方面,高層次的社會保障內容往往需要大筆的資金投入,是一個“燒錢”的領域,如前所述,中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歷史欠債問題很多,所以在很長一段時期之內中國對農村社會保障領域的資金投入是一種彌補性的“還債”,因此現階段中國政府對農村社會保障的“凈投入”依舊比較少,只能提供最重要、最急需的保障內容。另一方面,高層次的社會保障項目不僅花錢較多,而且對保障項目的綜合管理水平要求也比較高,而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還處在探索和試驗階段,如果所有的保障項目齊頭并進,不僅會降低政府的宏觀社會保障管理水平,而且會承擔較大的風險。因此,綜合考慮這兩方面的因素,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在保障項目的選擇上是要有明顯的先后順序的,必須依據“前簡單,后復雜;先低級,再高級”的發展路徑,這樣做不僅能保證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效率,而且能提高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實施的實際效果。
關鍵詞:社會保障,倫理,道德
社會保障制度是各種具有經濟福利性的社會化的國民生活保障系統的總稱,是現代社會發展和文明進步的產物。倫理道德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基礎性手段,可以直接影響國家的制度安排,有些內容還能夠上升到法律規范的層面,從而對一個國家或一個民族的發展產生不可替代的影響。對于社會保障制度而言也是如此。可以說,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和社會對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倫理性的社會安全制度。
社會保障制度具有深厚的倫理內涵,主要體現為以下幾點:首先,它是一種公私利益的觀念集合。社會保障權力主體和社會保障對象受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它們面對公共利益與特殊利益、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選擇時會產生沖突,雙方倫理道德的選擇就成為難以回避的問題。這時,摒棄特殊利益和個人利益,維護公共利益是雙方唯一正確的選擇,也是對雙方最基本的倫理要求。其次,它是一種權利義務關系的集合。由于公共利益至上的本質規定,作為權力主體的公務人員只有履行了應盡的義務,社會保障對象才能享有相應的權利。因此,權力主體必須以義務為本位,履行公共職責。而社會保障對象要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也必須先履行應盡的義務,如繳納社會保障費,以及在享受社會保險時的如實告知等義務。再次,它是一種公平與效率的集合。從倫理層面講,制度的安排要堅持公平與效率相統一、相協調。公平與效率作為理念,不僅貫穿于社會保障制度的始終,而且也是社會保障制度在內容上力求充分展現的層面。效率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倫理原則,社會公平則是效率的核心價值。最后,它是一種特定的倫理性的管理文化。社會保障制度在運行過程中,制度本身會產生一定的倫理價值,而社會保障主體也會形成一定的道德積累,久而久之,這些倫理價值和道德積累會形成一定的倫理風尚,并在實踐中不斷錘煉成特有的文化氛圍,這種文化氛圍是特定的心理定勢、文化積淀和潛移默化所形成的道德意識、道德習慣和倫理傳統的集合體。
一、社會保障制度反映倫理的特質
1.社會保障制度的起源具有倫理色彩
社會保障的產生和發展是人類社會扶危濟困的道德力量發揚的結果,是人類社會為了促使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更符合人道的標準,使現實社會更加人性化而進行不懈努力所取得的重大成就。社會保障制度的起源,無論是宗教團體或官方或民間的慈善活動,都含有樂善好施的慈善觀念和人道主義的影子。社會保障就其本質來說,是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和需要某種特殊幫助者提供物質和貨幣保護,這就使這一制度從一開始就具有濃厚的倫理色彩。從資本的原始積累與工業國家最初的殘忍,到現代社會日益重視對人權的保護,從有限的慈善活動與濟貧事業,到現代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它所揭示的并非只是制度的變遷,同時也是人道主義的不斷發展”。可以說,倫理道德是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前提之一。
2.社會保障制度的對象體現人道精神
社會保障的對象是社會弱勢群體,充分體現了社會保障制度的人道精神。這個弱勢群體包括老年人、患病者、殘疾人、失業者、遭遇災害面臨生活困難者等。每個人在一生中都會面臨生、老、病、死等問題,也難免會碰到疾病、傷殘和自然災害等不幸事件。而以公平和效率為根本特征的市場經濟的競爭機制,由于人先天的智力、體力、家庭等客觀條件的不同,必然帶來優勝劣汰,甚至導致貧富差距。競爭中的失敗者、失業者因失去收入而陷入貧困和生存危機。目前,這一弱勢群體在任何國家和地區都是存在的,也是最需要關懷和幫助的。社會保障制度通過為這個弱勢群體提供人道精神的基本生活保障,使遭到不幸、遇到困難的人渡過難關,重新鼓起生活的勇氣,達到實現社會公平和維護社會穩定的目的。
3.社會保障制度的內容體現互濟性、福利性和公益性
社會保障的內容主要是對社會弱勢群體的物質生活的扶助,充分體現了社會保障的互濟性、福利性和公益性。就保險業而言,目前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點。這三種保險是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承擔資金,對勞動者年老、疾病、失業、工傷等風險實行強制性投保。另外,我國的保險還包括各種商業保險,如財產保險、“中國職工互助保險”等。投保的人很多,但是在實際生活中,不可能每個投保人都遇到疾病、失業、工傷等風險,因此,這些保險大都體現互濟的特點,即由多數人“共濟”少數人的損失和風險。而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互助和優撫安置這些社會保障項目是國家和社會對不同類型的人所給予的物質上的支持和撫慰。它們的資金來源一是國家財政,二是個人捐助,基礎都是承認他人需要和利益的合法性,是對他人感情和思想上的理解、物質和道義上的支持。從社會心理基礎和動力機制來說,這是一種道德同情,前者屬社會道德同情,后者屬個體道德同情。正是社會保障這種人道性、互濟性、福利性和公益性的利益調解機制,營造了全社會的道德氛圍。同時,也對不同社會群體的收入進行再分配的調節,使市場經濟中的效率和公平矛盾、貧富差距矛盾得到緩解,促進社會公平和安定團結。
二、社會保障制度體現制度倫理的發展成果
制度倫理主要是指以社會基本制度、結構和秩序的倫理維度為中心主題的社會性倫理文化、倫理規范和公民道德體系,如制度正義、社會公平、社會信用體系、公民道德自律等等。任何制度都要以一定的價值認識、價值判斷和價值取舍為前提,都要以一定的倫理精神為底蘊,社會保障制度也不例外。社會保障制度尤其需要制度倫理的支撐,具體地說,社會保障制度并不是人的物質生產活動的必然結果,它無處不以一定的倫理思想和倫理價值為圭臬,因此必須經過受一定的生產力狀況所制約的人的倫理精神的關照。它不僅需要以其有效性來證明它自身,也同樣需要以其道德倫理的正當合理性來證明自己,從而使社會對社會保障制度的創制和選擇具有充分正當的理由和普遍有效的社會合法性。
對社會保障制度倫理層面的研究與制度倫理本身是部分與整體的關系,前者是制度倫理中相對獨立的一部分,與后者有著親緣關系,二者起源上同根同源,內容上相互滲透,功能上相互支撐,特點雖有異處而又義理相通。基于此,制度倫理為·社會保障制度倫理層面的研究提供倫理依據,而對社會保障制度倫理層面的研究則是制度倫理發展的重要成果。具體來說,一方面,制度倫理所確認的基本價值目標是實現社會正義,羅爾斯在其《正義論》和《政治自由主義》兩部代表作中反復強調的一個主題思想就是,對于一個值得人們欲求的現代民主社會來說,正義、效率和穩定(秩序)是三個既相互聯系、又具有同等意義的價值目標。制度倫理的研究主題就在于,社會的制度化實踐過程是如何體現、且在多大程度上體現這三大價值目標。而這三大目標正是社會保障的制度安排所追求和力求實現的。在這一層面上,制度倫理是社會保障制度倫理層面研究的直接理論依據。另一方面,20世紀70年代以后,以羅爾斯的正義理論為標志的當代規范倫理學的復興使得社會制度倫理的研究成為現代社會倫理文化的合理期待和現實課題。而制度倫理研究的興起又成為對社會保障制度倫理層面研究的先兆。它為社會保障制度體系的建構提供了必要的基本價值理念、道德論證和社會倫理資源,成為對社會保障制度進行倫理審視的倫理依據。與此同時,作為制度倫理的一個分支;對社會保障制度倫理層面的研究也促進了制度倫理學的蓬勃發展。
轉貼于 三、社會保障制度與倫理道德互動發展
1.倫理道德支持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運行
一方面,倫理道德支持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羅爾斯曾指出,人們對社會制度的選擇,“不僅建立在經濟基礎上,而且建立在道德和政治基礎上”。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一種制度,與人類其他制度形式一樣是在一定思想指導下建立起來的,這些思想除了政治思想、經濟思想外,還包括道德思想。從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歷史來看,倫理道德是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基礎。首先,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最終目標是為了實現社會公平,因此,倫理道德的基本原則——公平原則也就成為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則,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人們在社會競爭中的起點、過程和終點的公平。其次,人類社會源遠流長的扶弱濟貧、友誼互助道德觀念,產生了作為社會保障制度雛形的英國的《濟貧法》和“友誼社”,而后各國相繼建立起的社會保障制度也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對弱勢群體的個體同情和社會同情。可見,沒有倫理道德的支持也就不會有各國的社會保障制度。
另一方面,倫理道德支持社會保障制度的運行。目前,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早已上升到法律層面,個人捐獻作為社會保障活動的主要財政來源也已經被國家稅收或強制性征繳保險費所取代。社會保障制度也由國家制定一定的法律、法規,并通過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但是任何一項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都不能忽視道德因素的作用,因為只有得到普遍的道德贊揚和道德認同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才能被社會群體所接受,比較容易實施,否則恰恰相反。而社會保障制度正是獲得了社會普遍的道德贊揚和道德認同,因此得到了社會群體的廣泛支持。此外,社會保障制度又是由在一定道德觀念支配下的社會群體來實施的,社會群體的道德狀況構成了社會保障制度實施的外在環境,成為它得以實施的重要條件。
2.社會保障制度推動倫理道德的進步和發展
首先,社會保障制度推動個人倫理道德的發展。仁愛道德和扶危濟困的精神都是中國人的傳統美德,強調人應當愛護自己的同類,同情人、幫助人。社會保障制度內在本質也是一種互濟互助。推動個人倫理道德的發展,加強自我保障意識建設,是社會保障的基礎性思想道德建設。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由政府包攬了全部社會保障義務。這種“大鍋飯”制度使職工只有“等、靠、要”的惰性思想,而沒有自己的道德責任,缺乏自保意識。我國當前的社會保障制度主要是建立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籌資模式,強調勞動者應當對自己負責,積極交納社會保障金,為年老以及萬一出現的災難、風險儲備解困資金。這就在強調政府、社會的責任時,把個人責任置于前所未有的地位,使道德責任變得更加廣泛和深刻,這有利于提高勞動者的責任意識,促進個人責任道德的發展。
其次,社會保障制度推動社會倫理道德的進步。社會保障制度以一種人類社會迄今為止最為公平的制度形式出現,堅持一視同仁,所有人不分性別、年齡、等級在享受社會保障權益方面是平等的,這就使人們在享受社會保障公平權益的同時,也受到公平道德的教育,促進了公平道德的發展;現在,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一項最具人道主義的事業,突破了以往慈善活動的局限,使其空間更為廣泛、時間更為持久、形式更為多樣。除了捐獻錢物之外,
還包括捐獻身體器官、無償獻血、提供法律幫助、智力服務等。這些行善活動不僅對行善者和接受者,而且對所有社會成員都是—種道德教育,從而推動了整個社會人道主義的發展,促進社會倫理道德的進步。
四、正義是社會保障制度倫理意蘊的核心
正義是公共行政倫理的首要原則,一項體現正義的制度安排就是使其最大限度地實現社會的公共利益,即社會的公平、公正、合理。政治的產生起源于公正分配利益的需要,凡是與政治相關的制度建設都必須將“正義”作為首選的評價標準,因此,它也被看作是制度安排的主要原則凹。羅爾斯在其《正義論》一書中開宗明義地強調:“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按照的觀點,正義涉及政治、經濟、法律、道德等領域,并輻射到人類生活的各個方面,是特定的歷史與社會的經濟結構所派生的意識形態的一個組成部分。體現正義的制度在特定歷史階段是符合人性的需要,有利于生產力的發展的。社會保障制度作為市場經濟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是社會分配正義的延伸,在其創新和完善的過程中要把正義原則作為首要原則。
摘 要:本文將從闡述社會保障的社會公平價值理念入手,對我國社會保障實現公平過程中的主要問題進行分析,論證公平在我國社會保障中體現出的不足性,以此說明社會公平在我國社會保障發展和完善過程中的重要性和存在價值。最后,根據我國具體國情,提出我國社會保障實現公平的主要途徑,并做出展望。
關鍵詞:社會保障;社會公平;主要問題;實現途徑
社會保障,是指國家和社會通過立法對國民收入進行分配和再分配,對社會成員特別是生活有特殊困難的人們的基本生活權利給予保障的社會安全制度。社會保障的本質是維護社會公平進而促進社會穩定發展,它通過再分配最大限度的保證社會公平,社會公平價值理念已經逐步形成且日漸深入人心。
一、社會保障的公平價值理念
社會保障從社會公平及社會正義角度出發,通過再分配最大限度地保證公平,這是社會保障的重要功能之一。社會保障制度中所指的公平,是社會公平。社會保障與社會公平有著內在一致性,社會公平需要社會保障制度的不斷完善來維護,也正是因為有了社會公平的需要,我們才要盡力去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從而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中國社會已開始進入一個關注公平的新時代。
二、當前我國社會保障實現公平過程中的主要問題
(一)城鄉差距不斷拉大
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經濟基礎日益雄厚,但在建設社會保障體系方面,依然存在著城鄉分割的二元社會保障制度有失公平、有失全面的問題。雖然“新農保”制度已在全國各省的試點進行實施和推廣,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從長遠的機會平等和權力平等的角度來看,將城鎮與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區別對待,破壞了公平性的原則,在某種程度上,加劇了社會的不公平,體現在城鄉社保水平差距拉大。因此,今后我們應更加注意農村社會保障,使社會保障制度真正成為走向公平的普惠。
(二)貧富分化加劇
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雖然通過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社會福利等保障項目對貧富分化現象加以調整,但在縮小貧富差距方面的作用較為有限。在當前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相結合的分配模式下,資本所占比重加大,而勞動所占比重減小,用資本換取的財富愈發簡單且多,而用勞動換取的財富愈發困難且少,富人享受到的經濟發展所帶來的成果增加,勞動群眾得到的實惠減少,這就出現了富者越富、貧者越貧的現象。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所能發揮的調節公平的作用有限,有些保障項目的作用還沒有顯現出來,因此貧富分化現象加劇。
(三)階層流動更加困難
社會成員合理自由的流動是個人生存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但由于不公平的存在,使社會成員的流動十分困難。在垂直流動方面,流動難度很大,中下層人員走向上層的機會越來越少、難度越來越大,規則的不平等導致過程與結果的不平等。在水平流動方面,以養老保險為例,多年來一直沒能妥善解決各類就業人員尤其是農民工的社會保險關系的連接問題,包括跨區域、跨行業甚至跨單位轉接都很困難,嚴重阻滯了人力資源的流動,使人們不公平的感受加劇。
三、我國社會保障實現公平的主要途徑
(一)把工作重點放在農村,逐步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
在確保城鎮社會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同步提高的情況下,應繼續把工作重心放在農村,因為在市場經濟競爭中,初次分配不利于農民,為此,要進一步提高財政對農村社會保障的支持力度。具體說來,例如:繼續完善推進新農保工作進程,使之盡快覆蓋大部分中西部農村地區;擴大農村低保覆蓋面和提高保障水平;提高農民對社會保障制度的認識;對于進城民工,做到“即雇即保”。
(二)制定更加合理的分配制度
社會保障要充分發揮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作用,這需要政府起主導作用。首先,要實現機關、企事業單位保險制度的統一。在對于事業單位保險制度改革的同時,更應提高企業員工的福利水平,最終達到相對均衡。其次,對于過高的收入,應通過稅收予以調節。將所征資金用于公益和慈善事業,縮小高低收入者之間的差距,以促進社會的公平分配。再次,應最大限度地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擴大社會保障覆蓋范圍,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發揮基層和社區組織在社會保障管理和服務方面的作用。
(三)樹立社會公平的價值理念和政策取向
樹立“公平、正義、共享”的核心價值理念,社會保障制度只有建立在社會公平理念基礎之上,才能更好的實現社會公平。目前我們所強調的社會公平,已經不是計劃經濟時代的“大鍋飯”所創造的公平,而是在市場經濟時代下兼顧效率的公平,是以起點和過程公平為基礎、輔之以結果的社會公平。當前,雖然這種核心價值理念雖然已經確立,然而,一些傳統的思維定式如“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這種觀點不利于救助社會的弱勢群體。由此可見,理念的全面實踐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即使現階段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很難實現全民公平,但也必須樹立這樣的理念,這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
(四)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和發展慈善事業
首先,社會救助在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公平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需要逐步建立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和災民救助為基礎,以醫療、教育等專項救助為補充,政府統一領導、各部門各盡其職、社會廣泛參與的社會救助體系。其次,慈善事業的發展有助于社會的團結和實現社會公平,因此,有必要把慈善事業作為促進社會公平的催化劑和社會保障的有益補充。我國具備大力發展慈善事業的各種條件,社會力量和公眾參與慈善事業的積極性日益增強,在環保、助學、助醫等方面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一些捐贈項目和活動產生了廣泛的影響。
我國社會保障實現公平的道路依然漫長,需要立足于我國基本國情,探索出適合本國發展的社會保障發展之路,逐步建成與我國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公平、全面、適度、有效的社會保障制度,讓所有國民都能夠公平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實現公平之路依舊任重而道遠,需要不斷的探索和完善。(作者單位:遼寧大學)
關鍵詞:社會保障理念/公平社會/底線公平
一 是否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是好的市場經濟和壞的市場經濟的分水嶺
社會保障不僅僅是一項經濟制度,它還是并且主要是一項社會制度,社會的基礎建設。社會保障不僅僅是一種經濟補償、經濟支援。它更是一種社會補償、社會關懷、社會支援。對那些在市場競爭中的失利者、弱勢群體和邊緣群體而言,社會保障表示了社會對他們的承諾和保護:不論他們遇到多大的困難和風險,社會承諾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和起碼的尊嚴。
但是,在我們大力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時候,人們注意到了充分認識和高度肯定市場經濟的巨大優越性,這當然是必要的,卻對社會保障制度的獨立價值和作用強調不夠,因而對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保障制度的關系認識模糊。就人的需要而言,好的市場經濟應該能夠普遍地滿足每個社會成員的生存和發展的需求,但這卻是單靠市場經濟制度本身難以做到的。市場經濟是通過市場機制來實現資源配置的經濟制度,它的核心是自由競爭,市場競爭的規律是優勝劣汰。由于每個社會成員的自身稟賦包括受教育水平、體能和工作能力不同,社會資源和發展機遇各異,在分配領域中必然損益有別,從而造成社會的貧富差距,并引發社會各階層之間的矛盾。改革開放以來,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一部分國有企業被兼并破產,還有相當部分企業因嚴重虧損而面臨困境,由此出現了規模空前的下崗和失業現象,一些國有企業的職工以及部分離退休人員的生活發生困難,一部分人甚至跌落到貧困線以下,而大量財富卻向少部分人手里集中。社會保障是政府通過法律和制度手段,籌集社會保障基金,對社會成員在年老、疾病、傷殘、失業、生育、遭遇災害,面臨生活困難時給予必要的救助和保護,以滿足社會成員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安排。它的基本功能是保障公民的生存權,進而為實現每個人的發展權提供基礎條件。通過建立醫療保障制度、社會救助制度、實施失業者職業技能培訓等措施,保障人的發展權利,拓展人們的發展空間。因此,社會保障是實現公民生存權和發展權的重要方式。
與市場經濟的競爭機制不同。社會保障制度是人們通過達致社會合作而形成的一種公共品。在這里,人和人之間是非競爭的關系。而每一個人都有可能成為弱者,都有可能遭遇危險,又都需要維護自己生存和發展的權利。社會保障就是人們達成的風險共擔、同舟共濟的契約和道德承諾,個人與社會之間有了這個相互承諾,人與人之間才能擺脫那種“豺狼式”的狀態;人與社會之間才能擺脫那種只向社會索取,不向社會貢獻的關系。只有這種社會承諾建立起來了,市場規則、法律規定才可能被遵守。從這個意義上說,市場規則、法律規定都以人與社會之間的公平契約為前提。所以,市場經濟和法制雖然都是和諧社會的基礎,但都離不開公平契約這個基礎。
就社會發展而言,好的市場經濟應該能夠促進社會穩定,實現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這也不能單靠市場機制本身,而要靠市場經濟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的結合才能做到。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特點是優質資源向能夠獲得最大效益的方向流動。這些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村以及中西部地區的優質資源——青壯勞動力、財力和物力迅速向城市、向工業、向發達地區集聚,“三農”問題積累日甚,地區差別繼續擴大,社會發展難以平衡。社會保障具有國民收入再分配的功能,通過社會保障基金在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間的轉移支付,使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向低收入者傾斜,從而調節社會成員之間的收入差距,維持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以促進社會公平,實現社會穩定,社會保障不僅是一種重要的利益平衡機制,而且也是市場運行和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支撐。
社會保障制度可以保證社會基本生活水平的穩定性,推動有效需求適度增長。通過國民收入再分配,積累社會保障資金,形成個人收入不確定部分的補充,當宏觀經濟大局、微觀經濟態勢發生不期而至的變故,人們面臨失業、退休、生病和出現事故傷殘等難以抗拒的風險時,社會保障提供了相對比較穩定的收入,來滿足基本需要。從而恢復和保持有支付能力需求的適度增長。社會保障制度改善了人們的收入預期,提高了人們的安全感,有利于擴大消費需求,從而減少經濟波動對人們的影響,有利于保持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從長遠看,21世紀前20年既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機遇期,也是進入老齡社會的風險期。我國是在剛剛進入低水平、不全面的小康社會情況下,迅速跨入老齡社會的發展中國家。而這一時期又是以獨生子女勞動力為就業主力軍的階段,我國的就業結構、消費結構面臨重大調整,這都將影響經濟發展的活力。養老、醫療、失業等保障制度是協調代際分配關系、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關系的重要制度,對于經濟可持續發展社會可持續發展、保持國家長治久安具有重要意義。
社會保障是相對獨立的社會體制,它包括經濟制度,但并不限于資金籌集和發放,管理和運營,不僅僅是現金保障,還包括服務保障、權益保障、組織保障乃至精神保障。因此,簡單地說社會保障制度是“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不夠準確的,正如不能把政治制度、宗教制度看做“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樣。盡管這些制度都要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配套、相適應,但社會保障制度畢竟有自己的獨立體系,不能歸結為“市場經濟體制”。
二 社會保障的首要功能:為社會公平提供制度基礎
中國有13億人口,又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以并不充足的財力解決世界上最龐大人群的社會保障問題,這是一項空前艱巨的偉大事業。特別是中國加強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背景,是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各種社會制度,包括生產資料所有制結構、收入分配制度、財稅制度、社會管理體制等等都在發生重大調整,在這種情況下,政策供給不足、滯后并且前后不一致,難免經常發生。
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建設的大力推進,確實是與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伴隨的。但這一點并不意味著社會保障必定是依附于市場經濟的。事實上,不搞市場經濟,也要搞社會保障,但社會保障的獨立地位卻一度被有意無意地掩蓋了。仿佛只是為了配合國有企業改革,為了給企業卸掉社會包袱、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才需要搞社會保障。后來,又仿佛是為了解決下崗失業職工安置問題,為了解決農民工問題,才需要搞社會保障。這樣一來,社會保障好像只是為了解決一時的具體問題,它作為一項長期的基本的制度安排的意義被淡化了,其社會功能被忽略了。
在財力不足的情況下推進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又希望這項制度能夠自我運行,著重考慮經濟效益是可以理解的,從效率的角度講也是具有合理性的。但是繳費多的人國家財政和企業單位給予的補貼也多,而少繳費則少補貼,不繳費則無補貼。這樣一來,在個人收入差距本來就在迅速拉大的背景下,社會保障制度不但沒有起它應該起的縮小貧富差距的作用,反而在不經意間助長了差距拉大的趨勢。
長期以來,社會保障考慮的對象范圍主要限于城市居民,廣大農村除少數有條件的地方自行實施了局部的、有限的社會保障以外,全國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制度供給基本付諸闕如。例如,在城市實行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3000萬城市貧困人口得到了這張“安全網”的有力保護,但在廣大農村至少也有3000萬貧困人口翹首以待的同樣的制度性保障卻遲遲不能出臺,在城鄉差距迅速拉大的背景下,這種制度安排不但沒有起它應該起的在城鄉居民之間促進社會公平的作用,反而在不經意間助長了城鄉差距拉大的趨勢。
社會保障制度有利益的層面,也有價值的層面。它的價值追求本來是為了促進和實現社會公平。如果社會保障的理念不明確,只講“效率”,只追求經濟效益不追求社會效益,它就可能陷在利益的計較中,模糊了方向。實現社會公平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首要社會功能與核心價值關懷,因而是這項制度的靈魂。
關鍵詞:國外 高校教師 社會保障制度 比較 啟示
中圖分類號:G64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11-067-02
一、國外社會保障制度概述
“二戰”后,在全球化背景下,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環境出現了根本轉變,特別是經濟、政治等領域的變化加速了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新發展,并形成各具特色的社會保障模式。從最常見的社會保障資金籌集和供給方式的不同來看,主要可以分為四種具有代表性的模式。
1.“國家福利型模式”。也稱為“社會民主式”社會保障制度,為全民提供保障,資金來源于國家一般稅收,而不要求享受者預先繳費,如英國和北歐等國家。
2.“社會保險型模式”。其特點是對不同的社會成員選用不同的保險標準,并以勞動者為核心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強調勞動者個人在社會保險方面的責任,要求雇主和雇員共同繳納社會保險費,形成專項基金,國家給予免稅優惠或財政補貼,通過大規模的統籌互濟分散經濟風險,如德國、美國、日本等國家。
3.“個人儲蓄型模式”。它強調個人在社會保障上的充分責任。國家通過立法,為每個勞動者建立強制性的個人儲蓄賬戶,將雇主和雇員的繳費計入其中,以備年老、生病等不時之需,個人賬戶資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如新加坡、智利等國家。①
4.“混合模式”。隨著全球化進程的加快,以國家為基本單位的社會保障制度也經歷了一個相互影響、互相借鑒、不斷調整改革的過程。世界各國在提升國際競爭力的壓力下,更強化其社會保障制度的全面改革。各國由于不同的福利體制,在面對全球化的挑戰下,有的縮減福利并引進更多的市場機制,有的強調家庭、社區和非營利組織的多元化福利提供,有的則增加公共社會投資并強化公民的社會參與。目前,多數國家的社會保障模式已經不完全是某一種單一模式,而是形成了較為復雜的社會保障體系。政府、社會和個人形成了不同的責任組合方式,有的分工,有的合作,有的甚至相互重復保護,形成以一種模式為主、多種模式為輔的混合模式。加拿大、美國和一些新興市場經濟國家在不同水平上分別采取著某種形式的混合社會保障制度模式。
二、不同國家高校教師社會保障制度介紹
一些發達國家大多具備完善成熟的高校教師社會保障與福利制度,這是與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許多國家高校教師的社會保障與福利的總支出占教師收入的30%~50%,這是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和具有特色的高校福利制度所決定的,也是二次世界大戰后隨著歐洲福利國家的出現以及世界高等教育發展所產生的必然結果。②完善的社會保障和福利措施,為老師提供了可靠的基本生活和發展的保障,并且也是吸引人才和激勵教師的重要機制。
1.德國。德國高校教師與公務員一樣享有法律規定的社會保障與福利。高校教師經過嚴格篩選和考核,成為國家公務員后,只要不觸犯國家法律,就不得被解雇,就能終身享受公務員的福利待遇,終身享受優厚的醫療保險,比如國家為他們及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至少支付一半的醫療保險費用;高校教師還能按工齡每年享受26天至30天的全薪休假;按工齡、職稱、職務和家庭狀況,高校教師每月可領取數量不等的補貼;高校教師年滿65歲退休后,每月最多可領取最后一個月工資75%的養老金;如果高校教師退休后亡故,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領取相應的補貼,并享受先前同樣的醫療保險待遇。
2.美國。在美國,高校教師并不是國家公務員,而是國家的公務雇員,由地方教育委員會采用雇傭合同的形式與教師簽訂協議。高校教師同其他行業一樣,納入整個社會保障體系(其中地方教育委員會承擔著雇主應承擔的繳納教師社會保障資金的義務),美國的高校教師社會保障管理和運作多元化,社會保障分為政府法律規定的強制保險和高校建立的補充社會保險和特色福利。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一為社會保險,主要做法是通過雇主和雇員繳費的方式設立基金,由基金支付養老金和醫療費;二為社會福利,包括對弱勢人群的保障、休假制度、職業發展等等。美聯邦政府實行覆蓋全社會的基本保險,如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生育保險等,大學和學區通過提供補充社會保險和福利包括養老金計劃、醫療保險計劃、健康服務計劃、牙保險、殘廢補助、個人進修、子女教育、家庭援助計劃、意外受害補助及各種帶薪休假等自己的社會保障計劃吸引人才。美國高校的這些補充社會保險和福利計劃大部分是采用共同基金的形式,由雇主單方或與雇員共同投資建立,由專門委員會管理運作,教師自愿參加,如美國著名的教師保險年金組織TIAA―CREF。美國高校教師的各種帶薪假期主要是學術休假、家庭假(子女出生等)、病假、工傷假、節日假等等。此外,美國不少州還出臺了各種稅收優惠計劃,如養老金計劃個人賬戶,要么存入時不報稅,等取錢時再報稅;要么稅后存入,以后所獲收益不需報稅等,以鼓勵學校和個人采取延期支付的措施。
3.日本。與歐美發達國家相比,日本社會保障制度起步較晚,保障待遇起點也比較低。在日本,公民在取得教師資格證書并獲得地區教育委員會或公立學校聘用后,其身份就是國家(地方)教育公務員,納入國家公務員行政管理系統中,其社會保障也與國家(地方)教育公務員相同,只要不觸犯法律或受其它政策法規影響,就可避免失業威脅。日本高校教師實行的是國民年金保險,其中公共年金是國家法定的養老金和退休金,據日本《國家公務員退職補助法》的規定,教育公務員等退職時可按個人連續工作年限一次性領取退職補助金,退職補助金必需以現金形式一次性全額支付給退職者本人。享受條件是強制個人投保,55歲開始領取,投保20年可以享受全額退休金,全額約為退休前一年工資的40%,每超過投保期一年,增發1.5%。③
4.新加坡。新加坡是世界上新興工業國家中社會保障體系較為完善和系統的國家之一。它的主要內容是通過富有創造性的公積金制度來實施的。高校教師享受政府為公務員配套資助的公積金和多項福利。公積金制度是一種強制性的法定的由政府和公務員共同支付,記入個人名下,政府確保償付和支付利息的個人儲蓄積累形式,主要用于公務員養老、購房和醫療費用支出。國家對公積金不征稅,并為公積金的支付提供擔保。正常情況下,高校教師公積金的數額可占月工資的30%~40%,其中政府出資20%左右,個人繳納約20%。公積金賬戶分為三個賬戶,即:普通賬戶、保健儲蓄賬戶及特別賬戶,可在規定的范圍內靈活使用。普通賬戶存款占公積金賬戶的75%,該賬戶下,教師可用于購買房產、投資、教育及填補父母退休賬戶;保健儲蓄賬戶約占公積金的15%,可用作支付住院和醫藥費用。特別賬戶可用作晚年和應急之用,以及投資于和退休有關的金融產品。另外,高校教師還享受一些醫療福利、低息貸款(住房、汽車等)、休假、假期可享受政府別墅住房補貼等。
三、中外高校教師社會保障比較
1.國外高校教師社會保障的共同特點。首先,國外高校教師都分別作為社會的一個特殊群體,他們所享受的社會保障除具備整個社會的共性外,都具有不同于其他社會群體的特殊性。目前,世界上除了極少數國家在全民福利待遇中追求嚴格統一外,高校教師皆不完全等同于其他社會群體,在市場經濟政策執行更為靈活的國家尤其如此,甚至不同高校的教師亦享受不完全相同的社會保障。第二,國外高校教師分別在其全社會范圍內來看,享有較高的社會地位,擁有較好的經濟收入水平,同時享受較高水平、較全面的社會保障。第三,各國高校教師社會保障制度的內容、方式等都在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情況進行調適與改革。
2.中外高校教師社會保障的不同特點。首先,諸多發達國家,高校社會教師社會保障是包含在普遍性下的特殊性,即高校教師社會保障首先是享受全民的社會保障,而后享有特殊的個性化的社會保障。國內高校教師目前的社會保障更傾向于一種較為狹窄的特殊性,即與其他社會行業中的社會群體有著較大的不同,這與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國家―單位型”的社會保障體系是分不開的,而且近年來,高校教師社會保障制度在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改革與建設中不斷有所變化。第二,大多數發達國家的高校教師社會保障制度經過多年的探索與實踐,已經形成了成熟、完善、有效的體系,我國高校教師的社會保障制度尚不夠成熟和完善。第三,大多數發達國家高校社會教師社會保障制度也在不斷的改革過程中,但其改革多是在原有基礎上的調整,我國當前進行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以及高校教師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更大程度上是一種重新建構。
四、國外高校教師社會保障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啟示
中國高校長期以來執行帶有強烈計劃經濟色彩的國家統一的工資制度和工資源共享政策,社會保障制度還很不完善,高校對形成有自己特色的貨幣化的福利制度及其吸引人才的作用更是缺乏深刻認識和理性思考,非常需要借鑒國外高校成熟的做法和經驗。首先,應探索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高校教師社會保障制度。例如我國高校目前依然實行退休金制度,致使養老保險經費來源單一,國家財政和高校背負著沉重的負擔。這不僅阻礙了高校自身的改革與發展,也阻礙了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全面推進與改革,不利于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體制。其次,應建設高校教師的準公務員制度。高校教師擔負著教學工作和科學研究工作的雙重責任,為國家培養下一代人才和國家創新體系的建立和發展作出自己的貢獻,同時教師資格的認定、聘用與管理的主體都是政府。因此,教師不可避免地具有公務員的色彩,帶有“準公務員”的性質。第三,堅持多支柱、多層次取向,建立高校教師社會保障制度。擴大資金的來源渠道,堅持國家、地方、高校、個人共同負擔的多支柱體系;堅持公積金、教師年金、個人儲蓄等社會保障的多層次取向,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逐步形成多層次的高校教師社會保障體系。第四,盡快確立一整套較為完備,尊重長遠績效的高校教師社會保障制度,并保持在社會經濟發展進程中調適的可能性。
注釋:
①童星.社會保障理論與制度[M].江蘇教育出版社,2008:9
②趙丹齡.高校教師薪酬制度的國際比較(中)[J].中國高教研究,2004(增).
社會保障制度在拉動居民消費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在不斷的改革和完善中,迄今已經建立了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為核心的社會保障制度,2012年我國五項社會保險基金總收入為28465.3億元,2013年我國社會保險基金收入32829億元,比2012年增長了將近20%,參保人數大幅增加,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初步建立起完整的體系。然而,受2008年經濟危機的影響,我國消費占支出的比重開始下降。盡管政府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來刺激居民消費行為,包括降低銀行存款利息率、發展個人信貸等措施,但并沒有顯著地提高居民消費水平。另外,我國的消費有著明顯的城鄉和地區差別,城鎮居民的消費能力顯著高于廣大農村地區,其原因除了消費習慣、收入水平之外,與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程度相對完備有很大關系,可見社會保障與居民消費有著明顯的相關性。
2 社會保障制度對城鎮居民消費的影響
經濟學理論認為,貨幣的邊際效用呈現遞減的趨勢,換言之,同樣的一元錢對窮人和富人的邊際效用是不同的,隨著收入的增加,窮人將增加的收入用于消費的比例,要遠高于富人。因此通過社會保障制度將貨幣在富人和窮人之間進行分配,可以提高整個社會的消費水平和整體福利。
從我國近幾年城鎮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消費水平和人均社會保障支出來看,盡管在一定的時間范圍內出現過波動,但整體來看三者都呈現不斷同步上漲的趨勢,很少出現其中一項指標增長,其他兩項下降的現象,這充分驗證了消費水平與社會保障呈現正相關的理論。當社會保障支出較少時,人們為了應付醫療、養老、失業等種種不確定的因素,就會減少消費、增加儲蓄。在我國居民收入不斷增長的情況下,消費率一直增長緩慢,說明經濟發展中依然存在嚴重的消費不足問題,也說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存在著問題,長期以來,由于城鄉二元體制的存在,導致我國社會保障存在嚴重的不公平,社會保障資源過多的偏向城市,農村地區社會保障力度小、覆蓋面窄,這也直接導致了農村地區消費能力不強的問題,因此必須進行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不僅僅具有促進消費的作用,對于社會穩定、保證社會平穩發展也有著積極意義。目前我國已經邁入老齡化社會,大量的老年人口需要大量的社會保障投入,政府需要認真規劃社保支出規模,控制社會發展的老齡化成本,這二者如何權衡,將考驗政府的執政智慧。
3 改革社會保障制度、提高消費的措施
3.1 擴大社會保障覆蓋范圍
“十一五”時期,我國填補了多項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空白,社會保障體系初步形成。“十二五”時期社會保障體系得到了進一步發展,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一些基本保障制度覆蓋面仍然較窄,很多農民工、流動人員等沒有被納入到社會保障的范圍,實際上這部分群體對社會保障的需求最強烈,對其進行社會保障可以縮小貧富差距、體現社會公平。因此,我們下一步就是要做好對農民工、無編制人員以及社會流動人員的宣傳工作,引導這部分群體積極加入到社會保障中來,鼓勵他們積極參保、長期參保,同時政府要加大資金支持力度,對這部分群體的社會保障進行資金補貼,讓這部分邊緣群體享受到經濟發展的成果。
3.2 加快城鄉社會保障統籌
長期以來,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二元化帶來了巨大的不平等,為了解決社會保障的城鄉二元結構,就要加快城鄉社會保障的一體化建設,消除城鄉之間的鴻溝。2014年我國將原來的新農保和城居保進行并軌,建立了全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為我國社會保障的城鄉一體化建設開個好頭。新制度的建立涉及將近五億人,合并后的養老保險制度消除了城鄉差別,今后不再有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和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的區別,二者將同步發放、同步增長,農村老人可以跟隨進城務工的子女到城市養老,城里的老人也可以選擇到鄉下養老,城鄉養老資源相容、相通,為全國所有國民實現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打下了基礎。各地方政府應該結合地區實際情況,制定適合本區域的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養老保險的籌資水平,特別是加大對失地農民的補貼力度,同時引導和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養老保險領域,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穩定增長機制。另外,我們要盡快出臺推動銜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辦法,銜接辦法的重點是,解決相關各類養老保險之間的繳費年限和換算工作;建立科學合理的轉移銜接辦法,根據經濟收入水平和養老保險需求不同,設計出多層次養老保險模式,供參保人員自由選擇。
3.3 優化社會保障基金結構
在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體系中,各類保險基金的收入相差很大,2013年我國社會保險基金收入32829億元,其中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18791億元,占到社會保險基金的57%;失業保險基金收入1145億元,占到社會保險基金的3.4%;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6189億元,占到社會保險基金的18.8%;工傷保險基金收入522億元,占到社會保險基金的1.6%;生育保險基金收入321億元,占到社會保險基金的0.97%。從數據可以看出,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占社會保障基本的絕大部分,甚至達到生育保險基本的60倍,當然這與參保人數少有很大的關系。從近幾年各類社會保障基金的增長來看,變動幅度較大,這與社會經濟運行、國家政策以及居民參保比例都有很大關系。隨著老年人口的不斷增加,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將呈現不斷增長的趨勢,我們必須注意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的來源情況,確保滿足養老保險基金的償付能力。另外,隨著我國經濟結構的調整以及國內外經濟形勢的變化,我國就業壓力不斷增大,對失業保險的需求不斷提高,需要我們提高失業保險的覆蓋面,增強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發揮失業保險在緩解就業壓力中的作用。
總之,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可以顯著地提高消費水平,消費能力的增加可以帶動經濟的發展,經濟發展的成果又可以投入到社會保障領域。可見,社會保障與消費是相輔相成、共同促進的。在當前消費低迷、經濟減速的現實環境下,大力發展社會保障制度、促進居民消費是政府的重要課題。
參考文獻:
薛興利,厲昌習.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差異分析與統籌對策.農村觀察,2006(3).
關鍵詞:農村;社會保障;合作醫療
中圖分類號:F323.8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10-0049-02
一、農村社會保障的定義
農村社會保障是指以地方政府為主,以基層社區為依托,由國家、社區、公民群體及個人合作興辦,通過國民收入再分配和個人消費支出集中資金,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向農村社會成員中,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者、遭受自然災害者、經濟收入低于貧困線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證其基本生活的需要,促進農村社會安定和經濟發展的一種制度。
二、現階段我國實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一)現階段實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安全網
社會保障制度本身就是一種社會安全體系,它通過對沒有生活來源者、貧困者、遭遇不幸者和一切在失去勞動能力或工作崗位之后的勞動者給予救助,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消除其不安全感、來維護社會穩定。當前,我國農民經常面臨自然災害、市場風險等不確定因素,這些不確定因素的存在,很可能就導致農民家庭生活的不穩定,進而影響農村社會的安定團結。因而,現階段大力建設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穩定農村社會的一道重要防線。
(二)實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實現全社會公平的調節器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收入分配制度與競爭機制相聯系,使社會成員間在收入分配方面不均等。為了解決這一社會問題就需要運用政府的力量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通過社會保障的各項措施對社會成員的收入進行必要的再分配,將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適當轉移給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會成員,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縮小社會成員之間的貧富差距,彌補市場經濟缺陷,緩和社會矛盾。
(三)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發展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是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的一種手段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激烈的競爭必然會使部分勞動者被迫退出勞動崗位,從而使其本人和家庭因失去或減少收入而陷入生存危機。社會保障通過提供各種幫助使這部分社會成員獲得基本的物質資料,維持基本生活水平,從而使勞動力的再生產成為可能。有了基本生活保障,農民不再因生計問題而去破壞森林植被,圍湖造田,從而會有利于農村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保護。同時,通過社會各方面籌措的農村社會保障基金可以通過合理的方式投資于農業生產,緩解農村資金緊張的矛盾,對農業生產起到積極作用。
(四)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
隨著我國各項改革的深入進行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被征地農民人數越來越多,農民工隊伍不斷壯大,純農戶逐漸減少,農民分化加劇,人口流動增強,新型勞動力就業市場逐步形成。這就要求社會保障制度適應新的形勢需要,不但要求城市社會保障制度擴大覆蓋面接納進城農民工,而且也要求盡快建立并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為廣大農村居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且隨時接納返鄉農民工的轉保。因此,加強城鎮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已是中國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
(五)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有利于中國人口政策的持續實施
當前,我國計劃生育工作已經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然而目前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缺失使農民在年老喪失勞動能力后,基本生活沒有了保障,就迫使他們通過多生孩子來強化家庭保障。
三、農村社會保障現狀和面臨的問題
(一)現階段農村社會保障形式單一,水平低,覆蓋面小,社會化程度低,城鄉收入差距進一步擴大
我國有80%的居民住在農村,但農村始終處于中國社會保障的邊緣,有相當一部分社會保障的內容將整個農村人口排擠在保障體制之外,而城鄉居民收入之比卻在不斷擴大,2004年已達3.21/1(資料來源:國家統計局)。2002年底,我國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的覆蓋面分別占全體居民的18.3%、10.7%和13%,還沒有達到國際上20%的最低標準。
(二)市場經濟的發展不斷打破傳統農村集體、家庭和土地等故有的保障形式空間,使得農村公共福利事業發展缺乏主體
在計劃經濟下,國家對農村社會保障只進行適當投入,大部分主要依靠集體和家庭投入,土地作為穩定性高的一種保障手段得到充分利用。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化,集體、家庭和土地等傳統保障手段的功能受到大大的削弱。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以來,獨生子女增多,農村家庭規模縮小,家庭社會保障功能不斷弱化。再者,隨著非農就業機會開始增加,農村人口尤其是青壯年大量外出,收入來源呈現多元化趨向,土地相對收入不斷下降,土地保障功能也趨于下降。與此同時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人口老齡化速度加快,更加重了農村的養老保障任務。
(三)現行的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管理不完善
目前,農村社會保障缺乏統一的管理辦法和監督體系。從管理機構上看,突出表現為多頭管理、政出多門,最終導致了一系列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問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保值增值問題、因病致貧、返貧問題等。
四、我國實施農村社會保障的對策
(一)政府為主導,建立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政府的主導地位主要體現在制定社會保障政策法規并監督其執行,建立、完善和管理社會保障體系以及承擔最后的財務責任。政府之所以要介入社會保障領域,根本原因在于社會保障的公共物品屬性,同時,社會保障領域的市場失靈、政府權威及其強制力所帶來的管理上的成本收益優勢以及政府的最終財政責任也是其介入社會保障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須由政府來精心策劃養老、醫療、救濟等社會保障計劃,以逐步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二)繼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適時與城鎮醫療保險接軌
我國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已經取得了一定成績,受到廣大農民的歡迎。然而,由于籌集資金總量有限以及政府為了控制道德風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也設置了起付線、共付水平和封頂線。當前共付部分仍然很高(共付比例在多數地區達到30%~50%),對于低收入的農民來說更難支付現金部分,這就限制了這種保險對貧困家庭的用處,貧困家庭依然因無力墊付大病的全額醫療費用而放棄求醫;其次,自愿參加必然形成對經濟困難群體的排斥,能夠參加的是農村中相對富裕的群體,也就更有可能享受政府提供的補貼以及相應的醫療保障。這樣客觀上形成了富人越富越有保障,窮人越窮越沒有保障,政府對參保者的財政補貼,就變成了一種典型的逆向轉移支付,違背了社會保障制度應當對貧困者轉移支付和緩解社會不平等的基本原則。
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下步政府應盡可能加強投資力度和宣傳,改革醫療保障享受條件,尋求科學的繳費方式,同時建立醫療費用控制機制,緩解醫療基金的壓力。與此同時,適應城鎮化的需要,逐漸提高醫療基金的統籌層次,將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與城鎮大病統籌保險接軌乃至合并。
(三)建立醫療救助制度,作為合作醫療制度的補充
醫療救助制度是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救助體系的一個重要方面,在醫療保險制度尚不普及之時,其重要性更為突出。我國大部分地區將推行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然而仍有少部分人群沒有參保或參保了但無法享受的,而這些人群往往卻是最需要救助的單位。為此,在完善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的基礎上,還應加強建立醫療救助制度,為確實有困難、無錢看病的人群實施醫療救助。
(四)實現社會保障與家庭保障共籌資金,建立多渠道的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籌集體系
社會保障資金是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核心問題。總體上社會保障資金應由個人、集體、政府三方共同負擔。它體現了責任主體各自對社會保障的責任,同時也與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村集體經濟的實際情況相適應。我國現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難以為繼的根本原因在于,本應有三方承擔的社會保障資金基本上只是農民個人繳費,幾乎變成了農民的個人儲蓄。由于我國農村很多地區生產力發展水平還比較低,因而在短期內完全以社會保障取代家庭保障是不現實的,政府就要加大用于農民社會保障的財政投入力度,集體經濟組織承擔相應的資金比例,通過提高政府和集體對農民參保補助比例,激勵農民積極參加社會保險,形成社會保障與家庭保障相結合的有效保障格局。
農村社會保障問題是解決農村、農民和農業三農問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核心工作。現階段,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過程中還存在較多的問題,制度建設緩慢存在深層次的原因,而政府部門作為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和發展的重要職能部門,在農村社會保證制度建設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其應該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完善相應的政府責任體系建設,全民發揮政府部門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過程中的職能作用。
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過程中政府職能缺失的表現
長期以來,政府部門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過程中,自我角色定位不是很準確,政府的職能未能全面發揮出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主體作用缺失,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過程中,既缺少有效地主導和組織作用,同時,還極力回避政府公共資金投入的責任。現階段,政府部門重視城鎮社保制度建設的資金投入,而用于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卻很少,城鄉之間的資金投入不平衡。農村人口的人均保障額度遠遠低于城鎮群眾,尤其是低于城鎮職工。由于資金投入量較小,資金短缺現象十分明顯,農村社會保障不管是關于五保戶的保障,還是農民群眾最低生活保障,甚至救濟都存在著覆蓋面狹窄,保障水平和保障質量較低等問題;其次,在服務理念上,對社會權利的公平、公正宣傳的引導十分滯后,弱化了農村公用服務和公共產品的供給,將本來應該由政府部門承擔的責任轉嫁給市場,推向社會大眾,造成了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公共產品的供給持續短缺;再次,監督管理機制建設不全面,透明度較差,對于農村社會保障項目建設的專項資金經常出現挪用和貪污的現象;最后,政府部門對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缺乏充足的重視性。長期以來,政府部門都存在這樣的意識,認為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已經能夠充分的滿足農村地區群眾的養老風險,政府部門不需要對農民保障工作承擔過多的責任和義務。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以來,社會保障改革的重點主要以城鎮地區為主,農村地區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建設長期處于被忽視的地位,大部分農村人口基本上都不能和城鎮職工享受同等的社會保障。
二、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政府的責任
1.完善政府部門的法律責任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律體系下的經濟,因此,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社會保障體系也應該得到法制化的保障。當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相關立法工作十分滯后,法律體系建設還不是很完善,還存在立法層次低,立法主體多元性以及立法存在混亂等現象。現階段,完善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急需要在整個社會保障框架內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從具體可執行的角度對農村社會保障的對象、繳費年齡、費用標準、費用管理、經濟來源等問題進行科學的設置和解決。當前國家立法部門應該積極制定社會保障法,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的指導方針、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做好相應機構的設置工作,從而為我國農村地區社會保障制度法制化建設提供根本的和基礎的法律依據。
2.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責任
首選,應該逐漸建立城鄉統一和完善的戶籍管理制度,解決城鄉二元結構和城鄉分割的社會保障不平衡的問題,切實提高農村地區勞動力轉移;其次,建設教育投入促進制度,解決農村外來務工子女的上學和受教育問題,并要解決這些受教育群體的教育費用問題,對于符合條件的大學生的父母應該給予一定的養老保險或者經濟補貼;再次,要積極探索適合廣大農村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養老制度,解決農村地區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問題。農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是國家給予社會成員滿足其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質幫助,是國家保證農村和城鄉基層穩定的最后一項措施,同時,也是保障制度中最基礎的目標;最后,完善好現階段已經制定好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城鄉社會保障職能,同時,還要在部門內部設置專門的農村社會保障委員會,讓這個部門專門負責農村社會保障工作,做好對農村資金收繳、待遇方法等事務,還要保證機構受到社會的監督。
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的構建,應以社會公正為理念、以搭建社會保障城鄉整合的制度橋梁為目標,堅持切實可行的操作原則。在此基礎上本文提出建立以個人發展賬戶為基礎的綜合保障體系的模式選擇。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個人發展賬戶
前言:
隨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民工隊伍不斷壯大。他們一方面離開了傳統的農業經營,導致土地的保障功能大大減弱;另一方面加入現代產業,又使其面臨著比傳統產業更多的社會風險。雖然客觀上他們強烈需要受到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但是由于傳統的二元社會體制等原因導致他們幾乎處于沒有任何社會保障的境地。因此,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也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重視。尤其是從國家“十一五”規劃中首次明確提出要“認真解決進城務工人員社會保障問題”可以看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已經提上議事日程。
20世紀90年代中期,廣東省最早開始探索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此后隨著農民工隊伍的壯大和工傷事故的增多,各地紛紛對這一問題進行探索。目前,從實踐層面上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模式有三種。即入城保模式(以廣東省為代表)、新建綜合保險模式(以上海是為代表)和入農保模式(以沿海經濟發達農村為代表)。與此同時,理論研究者對此也沒有一個統一的意見。如李強教授的《當前我國城市化和流動人口的幾個理論問題》、孫樹菡、張思圓的《都市邊緣群體及其社會保障權益》、張啟春《談談進城務工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等文章認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應納入到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中。與此相反,楊立雄的《“進城”,還是“回鄉”———農民工社會保障政策的路徑選擇》一文則提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應納入他們本地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同時,也有人提出建立新的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如鄭功成《農民工的權益與社會保障》、李迎生的《社會保障與社會結構轉型--二元社會保障系研究》、羅遐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研究--基于蘇皖四村的一項實地調查》等文。從實踐探索和理論研究的現狀來看,農民工社會保障還存在較大的問題。對于一個在全國范圍內流動的龐大農民工群體而言,如果從其保障制度的一開始就處于五花八門的狀態,是非常不利于自由流動的勞動力市場的形成。更不利于這項制度的推廣和實踐。如果說目前城鄉社會保障制度處于二元狀態還要延續相當一段時間有其必然性和可能性,那么農民工的社會保障處于多元狀態不論是從其必然性還是從其可能性來講,都是行不通的。然而,農民工社會保障為什么出現目前的這種狀態,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這一問題是在現實的逼迫下,帶著解決問題的態度而出現的制度設計,而有關制度設計的一些最根本的問題還沒有達成統一的意見。
構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必須要從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宏觀角度出發。因為目前農民工群體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都是巨大的,如果沒有一個總體的宏觀的指導思想,單純地就構建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而展開討論,即使制度本身是一個很完善的保障體系,但是運用于實踐就可能會出現一系列的問題,甚至會出現與國家整體發展目標相背離。現有的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在某種程度上就出現了這樣的問題。因此,討論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問題,首先要對其制度構建的理念、目標和原則等基本問題形成統一的意見。
一、堅持社會公正的理念
社會公正的基本含義是每個社會成員都應平等地享有基本的政治權利、生存權利和發展權利,使其構成了經濟社會正常運轉的基礎。社會保障制度是隨著工業化進程而逐步建立起來的社會政策,它是保證社會公正得以實現的具體政策。從工業化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演進歷程來看,社會保障模式經歷了補救模式-機制模式-普遍福利模式[1]的演化,雖然這種演化也使社會保障的覆蓋范圍逐步擴大,但是這種擴大的順序是從國外意義上的“農民工”開始,逐步擴大到整個工人階級以至全民,這樣的一個過程解決了工業化過程中因市場失靈等原因造成的一系列社會問題,保證了社會的平穩運行。而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從目前覆蓋的群體來看,享受社會保險的主要是城鎮職工。農民工雖然也在城市工作,而且經受著比城鎮職工更多的社會風險。但由于多種原因,他們未能被以社會保險為核心的現代社會保障制度所覆蓋,而是被排斥在社會保障體系之外。“農民工是社會上的弱勢群體,社會保障不論從哪種理論來講,都應該覆蓋這一群體,但事實恰恰相反。”[2]這說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不但沒有起到縮小差距,保證公平,推動社會結構合理化的作用,相反卻起到了強化或者說是放大市場失靈的作用,其社會功能發生了偏差。這不論是對經濟的可持續行發展,還是社會結構的轉型以及社會的穩定等方面來看,其負面影響都很大。因此,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要對這種偏差進行修正,體現社會公正的原則。
二、要以搭建社會保障制度城鄉整合的橋梁為目標。
構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模式必須從我國和世界社會保障制度的整體發展趨勢為著眼點,適應建立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和社會結構轉型的現實需要,為將來社會保障體系城鄉整合的大局服務。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的選擇,既不是對他們當前在就業過程中出現問題的一個臨時性的解決方案,也不是簡單地把他們納入到目前的二元社會保障體系中任意一元社會保障體系。盡管這種制度模式的構建可能不同于現有二元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任何一元,但是必須以農民工的特殊身份和社會地位為載體,搭建社會保障制度城鄉整合的橋梁。
二元社會保障體系是我國計劃經濟時期為適應當時城鄉經濟發展戰略的實際而設計的一種社會保障體系,與當時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社會大背景相適應,較好地解決了當時的保障問題。但是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城鄉經濟差距的拉大,社會保障制度并沒有在中央財政的二次分配領域調節城鄉之間因市場經濟的失靈而帶來不平衡發展,而是在原有的基礎上有所強化。然而,社會保障制度的城鄉整合,不論是從其自身發展規律來看,還是從適應市場經濟改革和統籌城鄉經濟發展的角度分析,這種未來的發展趨勢都是不可避免的。因此盡管我國目前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困難重重,但仍然應以“促進城市人口和農村人口的融合而不是分裂,促進城鄉一體化而不是二元化,推動城鄉利益分配的公平化而不是畸形化”[3]為基本的準則。
農民工在經濟收入、社會地位等很多方面都介于城市人口和農村人口之間,同時他們的未來或者說定居地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等特點,使其社會保障制度能夠成為整合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橋梁。因此,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模式設計,盡管目前可能不同于城鎮和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但一定要為城鄉二元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整合提供一個中介或者橋梁。這樣才能為從根本上統籌城鄉經濟的發展、改變二元社會結構、加快城市化進程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服務。
三、必須堅持切實可行的操作原則
1.堅持與城市和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相對接的原則。
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的選擇首先必須考慮的問題就是農民工的未來是屬于城市還是屬于農村。現有的保障模式的分歧最關鍵點也在于此。即使是從最積極的推進城市化的制度角度考慮,農民工這一群體都不可能完全屬于城市;同樣,即使是從城市化發展的最穩妥方面考慮,農民工這一群體也不可能完全屬于農村。二者在效果方面的區別就是農民工進城的多少,但不可能是全部。這樣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的構建就不可能簡單地把他們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或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而只能是這種制度與城市和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相對接。
2.必須堅持保證農民工社會保障賬戶能夠自由轉移的原則。
流動性大是農民工群體的一個鮮明特點。他們不僅在城鄉之間流動、而且在不同城市之間,或同一城市的不同企業之間也頻繁流動。從今年年初全國各地民工流動的基本情況可以看出,我國目前已經形成全國范圍的農民工勞動力市場。隨著2004年出現的民工荒現象,地域之間、企業之間對農民工用工已經展開競爭。[4]在這種情況下,農民工不同區域之間的流動還會有所增加。
然而,從實踐層面上看,由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實行的是地區統籌,農民工的流動為其社會保障賬戶的轉移帶來很大的困難。農民工社會保障擴面緩慢、退保增多等現象都說明了這一問題。目前農民工入城保模式與農民工流動性大相矛盾造成的效果是背離了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初衷,農民工社會保障不但沒有推進農民工的城市化進程,反而成為對他們的剝奪。因此,從操作層面上講,構建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必須適應他們流動性大的特點,保證他們社會保障賬戶能夠自由轉移,否則這種制度很難在實踐中推行開來。
3.必須堅持農民工繳費低的原則
農民工收入現狀及其未來發展趨勢的分析,是我們構建他們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前提基礎。農民工收入低的現狀已經被大量的社會調查所證明。筆者2005年底在北京市做過的一項調研表明農民工的月平均工資為845元。盡管他們省吃儉用,除去花銷,年結余平均每人僅3095元。在調查關于“你最多每月能夠繳納多少保險費用”問題的統計中得知,農民工的繳費能力確實非常有限,大多數農民工回答的數字在50-100元之間,平均值為92.99元。[5]如果這與他們的收入相比較而言,所占的比例很高。這說明了農民工對社會保障制度的需求還是很強烈的。農民工收入低直接決定了他們社會保障的繳費能力有限。
農民工收入低的現狀在短時間內不可能得到根本改觀也是決定他們繳費能力的一個因素。盡管近年來長三角和珠三角地區的“民工荒”現象的出現導致一些人認為,不論是從勞動力價格的市場調節機制角度,還是從國家完善最低工資標準的宏觀政策角度,都會提高農民工的工資水平。但如果具體分析就會發現雇傭農民工的這些民營企業給農民工提升工資的利潤空間十分有限。近年來“民工荒”現象并沒有隨著媒體宣傳而得到緩解這一事實說明這一問題。因為如果企業有給農民工提高工資的利潤空間,企業老板不會在沒有錢賺(不提工資,招不到工,望單興嘆)和賺的少一點(提高工資,招到工,完成訂單)之間選擇沒有錢賺。同時,農民工自身的素質以及我國農業剩余勞動力多的現實等也都限制了他們收入的提高。由于近年來中央對農民工問題的關注,農民工的工資增長速度會加快,但相對工資的提高則很難。
農民工社會保障繳費能力低一直以來是阻礙他們與城鎮職工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因素。建立農民工的綜合保險模式和實行他們與城鎮職工不同的繳費水平等措施都是由于農民工的收入低、繳費能力有限這一因素所致。由于農民工收入低的這一現實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得以改變,因此,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模式的設計,必須要充分考慮到這一點。
四、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的建議
縱觀目前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實踐探索和理論研究可以發現,現有的制度模式的設計還沒有很好地解決了上面的幾個問題。當然每個制度模式的設計也都有其優點和長處,但問題是如何整合這些制度,使其成為一個能夠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設計合理的、能被政府、企業和農民工以及研究者共同接受的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
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的構建既要照顧到制度模式的可實踐性,又要有一定的社會保障理論為依據;既要考慮到制度實施的現時性,又要考慮到制度實施的可持續性;既要適應農民工群體的特點,又要考慮到制度與二元社會保障體系的對接問題。制度設計的多重目標要求其最大的特點就是靈活性。因此,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模式的構建應以建立個人發展賬戶為基礎的綜合保障體系。
1.對個人生活過程中必經的保障項目應建立個人發展賬戶。個人發展賬戶應是一種綜合的保障項目,包括購房,子女教育,養老等保障項目。主要通過儲蓄形成,個人和雇主承擔主要部分,政府通過給予存入資金免所得稅這種間接的方式進行補貼。個人發展賬戶的所有權和收益權歸個人所有,支配權、使用權上受公共政策干預和約束。政府承擔的責任,應當在資產形成、保值增值、待遇計發三個方面進行平衡,并通過強制或非強制的辦法執行,管理和運作。個人發展賬戶是綜合賬戶,分項設計,綜合管理,統一使用,實現個人賬戶的縱向轉移支付。個人發展賬戶具有的靈活性對于目前我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形成有促進作用,也適應勞動力流動頻繁的現狀,以及與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對接等都是可行的。
2.對于大病等帶有風險高的保障項目應建立風險共擔機制較強的保障辦法,建立全國統籌的大病醫療制度。大病統籌應該類似農村的合作醫療,政府對此資助力度應較大,體現社會公正,引導農民工參加。
3.建立由企業負擔的工傷保險制度。農民工所在的企業必須根據企業所在行業風險大小繳納農為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一旦漏保企業應付全部責任。這不僅是對企業生產安全的一個保證,也是維護農民工弱勢地位的一個體現。
4.最低生活保障。鑒于農民工的特殊身份,最低生活保障也可以是雙重的。在戶籍改革成為大趨勢的情況下,農民工入城市戶籍可以享受城市的低保,回農村可以繼續享有對土地的永久使用權。但是為了防止大量農民工涌入城市享受低保給城市發展帶來的沉重的負擔,各個城市可以規定農民工連續在某一城市工作的年限,作為其享受城市低保的一個條件。
注釋:
1、楊翠迎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研究中國農業出版社2003/10版
2、楊桂宏農民工社會保障缺失的深層原因中國社會學網/社會政策
3、楊團對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一些看法社會政策網